有关安全的观后感

05-12

作文是我们一种激烈情感的表达方式。作文是通过文字来表达一个主题意义的记叙方法为了写好作文我们要多阅读好文章,吸取优点。什么样的作文才是一篇好作文?小编经过整理,为你编辑了有关安全的观后感,仅供参考,我们来看看吧!

有关安全的观后感 篇1

星期三,费老师带我们一起去参观交警大队后,我懂得了许多交通安全知识。

这些知识大体为:行人须在人行通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靠右边行走;穿越马路须走人行道;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须遵守信号的规定;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道,要左顾右盼,注意车辆来往,不准追逐,奔跑;有人行过街天桥或地道时,须走人行街天桥或地道;不能爬马路边和路中的护栏、隔离栏,不准在道路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或抛物击车。有红绿灯的情况下,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斑马线;绿灯闪烁时,不准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已经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行;红灯亮时,不准行人进入人行横道。

交通安全与我们的关系是非常密切的,它就像我们的朋友,日日夜夜都守在我们的身边,教育我们,劝戒我们。如果我们平时不注意交通安全,那你是在跟你自己的生命开玩笑。交通安全,我们应当牢记在心。只要你把这些交通安全牢记在心中,那么它便是你最好最好的朋友。它将永远保护着你,带给你幸福。

有关安全的观后感 篇2

摘要:文章通过卷烟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提出了建立预防型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在分析卷烟生产企业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的基础上,着力构建卷烟生产企业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并提出构建基本结构模型及主要功能模块。

近年来,国家烟草局持续深入推进YC/T384-《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达标工作,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人、机、物、环处于良好的生产状态,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水平持续提升。

但是,在推进企业安全管理工作中,常常对于潜在安全因素的发现与管控、危险源的排除以及安全档案、隐患数据的应用与分析还有差距与不足,没有形成有效的自动保存与检索、分析与判断运行机制,不能用信息化的手段来有效支撑企业安全管理工作上水平。

鉴于此,要在持续强化工业化与信息化的“两化融合”基础上,如何实现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在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应用与实践,将是企业面临的新的挑战与机遇,通过信息系统的大数据积累与判断分析功能,能够大力提升企业的预防型安全管理效力。

安全管理作为支撑企业管理的关键核心,始终得到企业各级领导及员工的高度重视;与此同时,随着近年来的企业信息化建设与应用水平提升,办公OA系统、ERP、MES以及EAM装备信息化等系统的广泛应用,信息化支撑企业各项管理现代化已经成为一种趋势,更是企业有效提升管理效率、增强核心竞争力的一条捷径。

但是,在具体实践中部分卷烟企业还未能够将信息化与安全管理有效融合,对于有效利用信息化提供的高效、及时性方面还不能够达成共识,这一情况除存在一定的意识淡薄、资金缺少、技术匮乏之外,还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剖析:

根据大多数卷烟企业的安全管理队伍整体素质水平,相对处于企业知识结构与能力水平较弱的层级,对于信息化的应用能力与水平存在一定的障碍,而作为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具有系统性、先进性、前瞻性的技术特点,在系统的建设、运行与维护方面都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与技术,造成系统建设的技术壁垒。

信息系统的建设是一种系统工程,需要系统设计、统筹实施与有效实现,在企业涉及安全建设方面的投入需要多方面的审核与把关,相对投入资金较大、周期较长、风险共存,在与企业相关系统集成中存在不确定性、融合度低等风险,影响到系统的建成效果,以及企业领导层的决策。

安全管理信息系统的建成模式还比较单一,可借鉴与实践的经验相对较少,在建设中以信息化建设为主导推进,以信息化工作梳理流程、建成模块、系统实现,在投入运行中以安全管理为主导理论,如果不能够有效实现工作流、业务流、信息流的前期整合,不能够有效分清“主导”要素,必然会造成信息系统运行的冲突与障碍。

借助于现代高效的信息技术应用平台,用系统性、流程化、模块化的建设理论为基础,强化安全管理的PDCA过程管理方法,推进安全管理工作的流程化、信息化、系统化,持续提升企业安全管理与应急响应等级水平。

信息化的安全管理从安全基础管理、过程控制及效果监督等形成有效的执行系统,有效改善了安全管理从“结果导向型”向“过程控制型”转变;系统化的安全管理从影响安全的各项因素入手,深入统计与分析、决策与判断,逐步形成科学性、有效化的决策体系,用系统化的全过程预防控制方法,将传统的“被动事故处理”向“超前隐患预防”转变;体系化的安全管理借助于安全工作组织架构、资源实现、过程方法、监督考核、持续改进等,夯实安全基础,筑牢安全防线,实现安全管理从“简单粗放”向“精益标准”转变,有效促进企业一体化管理水平持续提升。

卷烟生产企业安全管理信息系统的建成理论基础来源于YC/T384-2011《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严格依据行业安全标准体系建设理论,依托烟草工业企业独有的目标体系、治理结构、管理流程、现场监控、应急处理等安全管理特点,运用先进的虚拟化、网络化、电子化及信息化手段,将安全管理全过程中的工作指令、指挥调度、预警处理、信息反馈等实现数字信息化、网络化,集中存储与应用,并且运用自身的关键命令参数设置,及时有效地做出综合评价及分析判断,快速处理各种信息源的数据与差异,实现企业安全管理信息化、动态化和高效化,为企业安全管理提供先进性、系统性、快捷性的技术支撑。

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包含安全管理体系、信息系统硬件、信息系统软件三个基本框架,涉及信息收集、数据分析、评价判断、信息反馈、决策执行、应急处置等六个系统模块。

以烟草行业安全标准化理论为基础,以“人、机、料、法、环、测”关键要素为核心,运用系统论工作方法,对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流程化、标准化、体系化、系统化管理。

安全管理体系是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形成的基础框架,对于信息系统的组成范围、人员分工、工作流程、应急处理、预案演练、信息反馈机制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与要求,确保安全信息系统的有效建成与组织落实。

核心要素包括安全方针,危险源的辨识、评价与控制,法规和其他要求,安全目标,安全管理方案,结构和职责,运

行控制,测量和监视,审核,管理评审等10个方面。

安全信息系统的有效运行依托于企业信息化的基础平台,运行效率的高低完全取决于企业信息化的建设水平。

信息系统的核心组件包括数据服务器、核心网络、应用终端三个系统平台,配套组件包括安全与备份设备、应用服务设施、集中监控与管理设施等,共同形成信息系统有效运行的硬件平台。

安全信息系统的核心组成是业务流、工作流,关键点在于安全信息的'有效集成和全面共享,即实现将关键的准确的安全信息、安全数据及时地传输到相应的影响决策人的手中,从而为企业的安全运作决策提供强力支撑。

依据烟草行业安全管理体系建设的系统理论与实践应用,结合卷烟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特点,运用PDCA过程控制方法中,将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大致分为六个核心功能模块。

3.3.1 信息收集模块。

信息收集的来源在于人、机、设备方面的基本信息、潜在危险源、异常报告及事故处理等,包括数据的分类标签、获取系统和存贮系统、传输系统。

对于相关数据的获取范围、数据大小及响应时间应做出规定要求,每种数据获取系统中都应有检验数据完整性、及时性、有效性的数据质量系统。

3.3.2 数据分析模块。

根据数据范围与应用,结合不同数据在各个体系功能中的作用模式,建立符合不同要素标准的数据统计与分析算法,利用电子自动运算与合成,对所有有效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要持续关注数据的整体性、关联性分析,建立有效数字分析模型。

3.3.3 评价判断模块。

应建立对应于企业实践的安全指标体系模型,运用信息化的逻辑算法比对数据分析结果的符合性、异常性及突变程度,以做出相应的反馈与动作。

3.3.4 信息反馈模块。

在应用层与决策层搭建有效信息通道,保障所有数据流、信息流始终畅通。

建立信息优化系统,对反馈信息进行有效甄别与筛选,合理辨识信息的完整性、可用性。

3.3.5 决策执行模块。

决策模块响应底层数据收集、分析与评价机制,实现信息双向互传,具备自我完善的运行机制与策略,用正确的数据传达正确的指令,通过方案决策系统决定控制策略,形成共同协商、高度集中的执行决策,从而形成闭环的信息体系。

3.3.6 应急处置模块。

积极响应应急管理要求,对异常、突发数据与对象采取应急与处理措施,以消除潜在隐患及降低损失最小化为原则,避免事故发生或再发生。

总而言之,信息技术发展态势一日千里。

随着信息化新技术在各个生产、生活与管理领域的深入应用,安全管理的信息化工作也越来越引起各个工业企业的高度关注与重视,而信息化技术所提供的高效、及时、准确与便捷性,也必然影响与促进信息化与安全管理的高度融合。

随着更多生产企业及技术人员的执着投入及研究应用,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必将会在卷烟生产企业的基础管理体系中占据更加重要的地位。

[1] 陈国华.安全管理信息系统[M].北京:国防工业出版社,.

有关安全的观后感 篇3

《第一管理――企业安全生产的无上法则》全文以安全责任为主线,以大量生动、通俗的例子引出安全管理的各种理念、观点,从多方面多角度阐述了企业、管理者和员工个人应如何搞好安全工作。在认真读完书后,深受启发,相信该书会提高我局的安全管理水平。 另外,应高度重视安全责任和责任的落实工作。 “企业安全,我负责”,人是管理中的最活跃因素,管好了人,就管好了安全。安全责任需要共同承担也需要分担,既要让一根绳上的蚂蚱往一个方向用力,又要让每个蚂蚱都有自己明确的责任和义务。安全责任的关键是在职工上,在岗位上,岗位是责任的核心。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不管是领导岗位、管理技术岗位还是生产操作岗位都应有具体明确的责任和义务。 有了责任制,有了很多安全制度,关键在落实,在执行上。执行中关键的.一环在管理上,违章指挥、冒险作业和不遵守操作规程是安全生产的大敌。而安全管理的重心在执行环节上,需要全体员工不遗余力坚决贯彻。 我认为,安全管理上执行力贯彻不好的表现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1、该管不愿管:认为安全上基础差、问题多、资金缺少而责任重,怕管错了被追究责任;或是认为事不关已,高高挂起,从而对违章、隐患视而不见。 2、该管不敢管:怕麻烦,怕得罪人,怕打击报复,见违章现象避而远之,怕管不敢管。 3、管了不真管:心存侥幸心理,认为某些违章不制止、隐患不排除不会发生事故;或者抓安全图形式,喜表现,喜欢在领导看得见之处下功夫。上级一走,马上就变了样。 4、愿管不会管:有管安全的主观愿望,但对安全工作一知半解,不知道如何科学管理,后果是往往干扰了正常的工作。 5、会管不能管:如检查过多,且流于形式,挫伤了积极性和责任心等。 安全工作者一定要记住:不负责任就是对职工犯罪。加强责任心,加强学习,提高水平是当务之急。

有关安全的观后感 篇4

交通日益发达、日新月异的今天,人们日常的出行,都离不开交通工具。它给我们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方便与快捷,也给我们带来了灾难,一个个鲜活的生命消失在飞驰的车轮下,一个个幸福美满的家庭转眼间便破碎不堪了。因此,我们要遵守交通规则,安全行驶,才能避免这些事故的发生,健康成长。交通事故时时刻刻都会发生,它就像颗威力十足的原炸弹,一时大意,这颗埋伏在我们生活中的炸弹就会爆炸,炸得家庭支零破碎,炸得人心悲苦。

我在电视上目睹这样一个惊心动魄的场面:走在男孩面前的是一位活蹦乱跳的女孩,头上扎着一对粉黄的蝴蝶结,身穿一条漂亮的白纱裙,正准备过马路,绿灯停了,红灯亮了,男孩立刻停在马路边,小女孩却飞快地向前冲。说时迟,那时快,一辆汽车像箭一样向小女孩驶来。司机来不及刹车,“嘭”的一声,小女孩躺在地上,鲜血染红了白纱裙,是那么令人眩目。她“睡着”了,再也没有醒来了……她妈妈闻声赶来,看到女儿冰冷的尸体,她失声痛哭,含着眼泪说:“我的宝贝女儿啊!我……你去了,我该怎么办?你快醒来。”随后,她妈妈当场昏倒了,她的父亲早就猝然长逝了。交通事故是那么可怕啊,一刹那间,就夺走了人的生命。唉,一个春光灿烂的生命消失了,真令人悲痛。这悲剧是谁造成的呢?是小女孩自己吧!真让人揪心啊!

有关安全的观后感 篇5

随着道路上的私家车越来越多,作为一名高速交警,在日常的事故处理岗位上,遇到各种形形色色的交通事故,其中不乏因缺乏安全意识而造成严重事故后果的案例,下面,我将从自身几年来的工作经验出发,以一名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处理民警的角度,来谈一谈高速公路行车的安全注意事项,希望能对司乘朋友的行车安全有所帮助:

这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也是一个很多司乘朋友很不以为然的问题。诚然,在地方上开车尤其是城市道路,我个人观点安全带的作用大部分是应付交警,实际作用并不大。而在高速公路上,系与不系安全带却会在事故后果中产生天壤之别。我出现场的20XX年度的事故中,我印象中最少有两起小车单方造成的死亡事故都是没有系安全带引起的,其中一起是辆帕萨特自翻,车上只有司机一人,如果他系上安全带的话,我个人认为最多是轻伤,法医鉴定为颈椎骨折致死,全是翻车时身体不受限制运动造成;第二起也是小车单方,在高速行驶时前轮爆胎造成车辆失控多次撞击道路护栏,共有司乘两人,司机系了安全带毫发无伤,而副驾驶上的乘客因为没系安全带,且在放倒的座位上斜躺着休息,结果在车辆失控打时被从后风挡玻璃处甩出车外致死。

刚才提到了车辆爆胎,在高速行驶时小车爆胎尤其是前轮爆胎造成的后果远比大车爆胎严重,爆胎虽然不可预料,但在我们的事故处理中常常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如果是左前轮爆胎造成车辆失控撞击护栏,撞的往往是右侧护栏,反之亦然。究其原因,在车辆爆胎时因胎径及摩擦系数的不同,车辆的运行轨迹将偏向爆胎的方向,爆左前轮向左偏,爆右前轮向右偏,而司机在打方向纠正时,指向性能反映在已爆胎的车辆上是有一个迟缓性的,加之因爆胎造成的慌乱,常常造成纠正过度,从而人为加剧车辆的失控,致使左前轮爆反而撞上了右边护栏,甚至连续多次撞击左右护栏的现象发生。正确的做法是在车辆爆胎时,首先要紧握方向,不管车头向哪偏,给一个固定的纠正角度(与你的实际车速有关)并用力保持,同时不要采取紧急制动,因为这时车辆的制动能力在纵线上是不平衡的,让减速行为掌握在受控制的过程中并努力保持原来的行车轨迹,切忌急打方向纠正。

三、超速行驶

超速行驶的危害大家都知道,无论是地方还是高速,都会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如果你驾驶一辆时速100KM(62mile)的小车,假设你身高170CM,从你眼睛发现情况,到大脑做出判断,再反映在刹车制动,生理上的反应时间是1。7S左右,而这时你的车辆已经前行了47.2M。40米的距离!会包含多少无可奈何的生命!我们曾经在限速70KM/H的路段查超速(110公里我们才纪录),有辆小车竟然跑了203KM/H,看着照片,我们都说这个驾驶员迟早要报销,那是他的命,命在他的手中,别人无能为力。对于超速行为,我只有两句话:一句是“十祸九快”,一句是不要迷信“好车”,往往有些人迷信自己的车好,性能就好,但是生命面前是人人平等的,我们手里有宝马745,有保时捷卡宴,还有S80,不管日本车欧洲车,只要超速出事,该死死该伤伤,一点不耽误。中国最高等级的高速公路限高速是120KM/H(75miles/hour),这是写在安全法里的法定最高时速,这不是没有根据的,据国外资料,如果一辆时速超过160KM的小车发生爆胎事故,不管你是否系安全带,司乘人员的死亡率是100%!记住,不是50%,也不是99%,是100%!敬告那些喜欢一上高速就把油门踩到底的司机朋友,祈祷你的轮胎安然无恙罢。

还是爆胎问题引出的题目,这是一个很偶然的因素,你说你是新车?我们手里有5000公里不到的新车爆胎,至于车型我不方便在这里说,但可以透漏是公司十万元左右最普通的家用车;除了出行前检查轮胎,还有机油问题、润滑油问题、降温液问题,甚至雨刮和玻璃水也要仔细检查,我们曾经下班时坏了雨刮,邪门,偏偏是左雨刮,那天又正好是雨夹雪,可想而知我们那几十公里的路是怎么回的家!不堪回首啊,这是高速公路,前不着村后不着店的,幸亏我们是警车又熟悉路况,打着双闪和警灯就这样歪着脖子开车坚持下了路,要是换了别人,要么受罪,要么就容易出危险了。回到家后检查车辆,原来是雨刮连杆掉了一个螺丝,一毛钱都不到的维修成本造成了多大的麻烦和隐患!

相信很多经常上高速的司机朋友都会发现高速沿线不时会有这样那样的警告标语和警示灯,我以前没上高速干的时候也是没有在意这些东西,但干了这几年才深深感触,那每个“事故多发路段,请谨慎驾驶”的标语和这样那样不起眼的小黄灯、小蓝灯后面都是血淋淋的教训和残酷,相信我,这些东西的设置决不是随心和随意的,没有十几条、几十条人命和规律性的大事故发生,高速公司和我们是不会费那个周折的。当您在路上见到类似的警告标志时,一定要有意识的降低车速并保持车距,同时做好应对紧急情况的准备,毕竟,距离产生美,这点用在与老婆恩爱相处及安全行车上都很有好处。

在我国目前的现实里,这是一个全国普遍的规律:夜间行车的大货车数量要远远多于白天在路上跑的。在我们这里,光说大货车,白天与夜间的比例能达到1:5甚至更高,晚上巡逻时左边是一溜白灯,右边是一溜红灯,一边一串看不到头,这曾经让我们困惑过,白天视野又好,车流量又小,为什么这么多的货车要昼伏夜出?以至我们经常为处警彻夜不眠。后来通过和当事司机聊天才知道,白天要装卸货物、维修车辆、办事找人、而且最重要的是路政、超限和交警白天都在路上,晚上行车麻烦更少!这就造成晚上是各种事故的高发时段,作为小车的司乘人员,在晚上行车,流量大、密度高,跑着“不爽”还是其次,重要的是忙了一天的大车司机大部分涉嫌疲劳驾驶、更有证驾不符、违法驾驶等大比例牵涉其中给行车造成更大的安全隐患。而且大车的座位较高,高速公路的中央隔离根本挡不住对面射过来的一串车灯,大车司机几乎是在半眩目的状态下开车,你愿意一路上和这样的.司机们一同驰骋吗?

高速公路速度快,噪音大,你的车喇叭前车根本听不到,超车时还是多切换远近闪灯提醒一下对方更有用;而且,当你发现行车道内有两辆以上大货车前后距离比较近时,超车时你就要提防后面的大车突然变道超车,那时如果你正好跑到他旁边,那可就真要听天由命了,相信我,那些变道超车的大货车在变道前能有一半在观后镜里看一眼的就算阿弥陀佛了,更何况你是小车,不容易被发现且车速更快。而且,晚上超车时,不要一直用远光灯,在你距离被超车辆尾部贰、叁佰米时最好切成近光灯,这样前车才能更好的判断你与他的距离从而不会误判,要知道,在路上让其他车辆更清楚地看到你,与你是否能清楚看到对方是同等的重要。说到这里,想起在市里经常有晚上不开车灯或者打着远光会车的摩托和机动车,他们自认为自己能看清路面和其他车,而别人是否能看清他们呢?那都是一些自私而且毫不体谅别人的人,我一直很鄙视这些人。

紧急停车道,顾名思义是在紧急情况下才能使用的车道。我们出现场发生堵路时最头疼的就是小车占用紧急停车道,造成我们无法及时到达现场,因为小车占道,我的最高纪录是提着勘查箱步行七公里出现场,当时的心里真是既生气又无奈:你也不想想,既然已经堵路,在交警没有到达现场前,你能插上翅膀飞过去吗?七、八十吨连车带货翻在路面,没有吊车、施救车现场路面能通行吗?你堵的虽是交警,其实堵的也是你自己!这都不算是重要问题,最重要的是这些人没有意识到前面的情况也许很危急,有些人可能正在流血、正在被困,在救援车辆没有到达现场前你却把别人的求生希望给堵的死死的!从某种意义上说,可能因为你占用紧急停车道而使救护、救援车辆不能及时到达现场、可能因为你占用紧急停车道而使救援车辆只能冒危险逆行或从中央护栏调头,徒增风险!可能因为你占用紧急停车道而间接造成他人死亡!根据我国的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对非紧急情况下占用紧急停车道的行为处罚金200元,并处扣六分!

如果前面出事故被困的是你的亲人,你会占用紧急停车道吗?记住:紧急停车道是一条生命通道!

九、保护现场?保证安全!

我们大队管辖的高速路段约170公里,从前事故一直是一个点三班倒,后来随着人员的增加及为了快速出警(有时早到现场十分钟可能就能救回一条人命)我们分成了两个事故出警点各辖一段,可就是这样,在自己的辖区一圈也要两、三个小时。有时经常接到这样的事故报警:双方发生了简单的刮擦或追尾,事实无争议、无人员伤亡、财损不大、车辆能够移动,可无论我们怎么在电话里劝,双方当事人就是不肯将车移到路边!一定要我们到现场“照相”后才肯动车!七八十公里呀!最快也要四十分钟一个小时!有时为了百十块钱的损失,两个车横在路面阻塞通行致使堵路达十余公里!碰到这样的司机,我捶他的心都有!你为了自己的些微利益,不听交警的劝告一意孤行,如果你的车辆滞留路面引发二次事故怎么办?如果你的车辆滞留路面,致使后面堵路造成事故怎么办?可以肯定的是如果再发生事故,所造成的人员财产损失一定会大于你的小事故,到时,后面的事故当事人如果起诉你,虽然你可能不用承担法律责任,但你百分百要承担赔偿责任!

在高速公路发生财产损失轻微的事故,如果无人员伤亡、双方对成因无异议,且车辆具备移动能力,一定要将车辆移动致紧急停车道内停放,现在的人们几乎都有拍照功能的手机,可以在动车前用自己的手机将原始现场拍两张照片,当然,最好能在电话里和当班民警沟通,放心,碰到这样的“移动现场”,高速事故交警一定不会难为你的!

当然,前面说的只是简单的小财损事故。如果你的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大的财产损失事故甚至伤亡事故,你是一定不能动现场的(抢救伤员除外),这时就牵扯到两件比较重要的事情了:设置警告标志和电话报警。在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车辆无法移动的,一定要在事故现场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外设置警告标志,且人员要移到公路护栏外。记住:一定是一百五十米外,如果因为你设置的警告标志达不到这个距离,致使发生二次事故,那么我们事故民警是一定会在二次事故中给你划责任的,最起码也是次要甚至同等!可惜的是,凭我在高速公路上这几年的实践,没有一个当事人会“舍得”将警告标志设置到位,真的!没有一个!能在车后五十米以外设置标志的就令我刮目相看了!还记得去年夏天的午夜,我和队上的一个老同志巡逻回单位的途中,在对面半幅的下坡行车道内发现一起刚刚发生的交通事故,两辆大货车的四五个当事人就“若无其事”的或倒或躺在事故现场后方的路面上,唬得我俩赶紧连劝带赶得将人弄出护栏外,前后也就三五分钟,就又有一辆大货车驶过刚才躺人的路面在我眼前三四米的距离撞上了事故现场!

当时的腿说不软真的是假的,如果我们不是路上偶遇,而是接到当事人的报警电话才出现场,那么车后的这四五个人会一个不剩!当然,如果你的车辆没有三角警示牌或锥桶,你也可以将色彩鲜艳的旅行包或机油桶甚至路边的树枝等等拿来借用,可是千万不要搬石头哦!那性质就变了!说到报警,经常有当事人发生事故后,第一个电话打给老婆孩子,第二个打给朋友,第三个打给保险公司,等到想起报警,距离发生事故已经个把钟头了!如果因为这样发生二次事故,对不起,你一样要承担二次事故的法律责任!发生事故后,设置警告标志、人员移到路外、及时报警这三样缺一不可,任何一个环节的不规范致使加重事故后果或直接导致二次事故的发生,当事人均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放心,保险公司的报警时间限定在48小时内,你就是第二天再报也来得及,干嘛一定要在险象环生的现场避重就轻?

这两条是相辅相成的,怎么,不理解?我们这里每天都有路外的穷苦村民上路捡空的饮料瓶,赶也赶不完,你从这头把他撵下去个圈他又从那头上路了,这就直接导致了一个后果:我们大队每年都有三五起无名尸案件,说它是无名尸,是因为现场没有肇事车辆,也有的大货车夜间根本就不知道刮擦或撞上了行人,现场只有残缺不全的碾碎的压扁的尸体,有时男女都无法分辨,只能经DNA检验。至于撞伤的、撞残的每年都有几例,究其原因,就是您从车窗外扔出的那一个个饮料瓶,砸坏了来往车辆还是小事,我相信被砸得一定也不会放过你,可是就用那一个个小瓶子去换一个虽不富裕但却鲜活的生命,您于心就忍吗?当您摇下车窗抛弃废物时,您可能就是一个间接的杀人凶手!

过往的乘客朋友,不要再上高速公路上拦车、搭车了!还有那些上路捡空瓶和煤块的人们,当高速机动车撞上人体时,人真的会碎的!我永远也忘不了那年冬天夜里一点多,我在路上守在一具无头尸旁,昏暗的车灯中地方上太平间的老王拎着找到的一个女人头走向我的镜头,开始我们还怀疑是谋杀,经县市两级法医及刑警队联合尸检,最终证实该人体是被巨大的冲击力作用于背后,致使颈部撕脱后飞出一百多米远,后来证实那个老太太精神不太好,收费站的监控显示她确是一个人走上的高速,至于她要干什么,谁也不知道。至于路面被多车连续多次碾压的尸体我见得太多了,以致我们常常要用铁锨和麻袋来为他们收尸,你想象不到一具人的尸体散落在10X80M的路面上是一个什么情景,你也感受不到那种新鲜的破碎的尸体是一种怎样的气味,那是自然界中你永远也闻不到的,我永远也不愿再见!再闻到!

十二、停车、停车、还是停车!

最重要的我要放在最后面说。高速公路行车最怕的是什么?是停车!在高速运动的车流里不管因为什么原因致使道路堵塞而停车,最可怕的事情就可能要发生了。

这里重点说一下小车,碰到这种情况,小车司机发现前方道路堵塞时,一定要马上看观后镜里有没有大货车跟着你,如果有,一定要提前减速并打开双闪灯提醒后车注意,给后面的大车充足的距离和时间减速,如果后面的大车按喇叭或向你不停的闪灯,相信我,他一定是刹不住车了,你一定一定要加速往紧急停车道内钻!哪怕会刮伤你的爱车。

每年!每年我们都会碰到几起这样的事故:因为堵路,小车停在大车后面等待放行,结果后面的大车撞上来,后面的大车车头都撞上了前面大车的车尾!小车在哪里?!二人、三人、四人、五人!小车上有几人就是几条人命!几毫米厚的小车框架在几十、上百吨重量的冲击下比纸还薄!不要迷信你乘坐的是什么车,不要自认为安全,我见过拉开后压缩的只剩一米长的红旗车,我见过被压成铁皮的面包车,我见过火中被困的人的扭曲的身影和嚎叫,我见过挤得只有二指宽的人的头颅。

你或许会问,后面的大车为什么不停下来?相信我,他不是不想停,他太想把车停下来了!可是你见过核载九吨却拉五十吨的货车吗?你见过核载十九吨却实载九十吨的罐车吗?你见过核载三十吨却实载一百三十吨的巨无霸吗?

交警早已不允许处罚卸载超载车了,你看看路上的大货车们,十辆车有九辆半都或多或少的超载,不超就没有盈利,不超就会亏钱!那远不是交警一家就能够解决的问题,碰到情况,尤其是下坡路面,你就是给这些个大半挂车后面拴上一百头牛也拉不停他!这里暂且不提。

还是要劝告所有碰到堵路的小车司机,将车停下后,就算外面在下刀子也要全部离开车辆迅速移到路外,直到你的车后排上了七八辆以上的大车后再回到你的车上!为什么要等七八辆?06年我手里曾有一辆车连撞十三辆车的纪录,在我们大队一直没有人能打破,你愿意你是第几辆?实在不行就从紧急停车道往前走,走上二三百米后再找空位腾出停车道,宁愿让交警罚你贰佰元钱,也比命便宜!在这里,还是那句话:紧急停车道是一条生命通道!一条你的逃生通道!

最后,还有几个简单的实践经验想告诉在高速公路上的司乘朋友:

1、副驾驶位上的朋友,最安全的座位是司机后面的那个座位,相信我,遇到紧急情况,司机避让自己是本能的下意识行为,你与他的上下级关系、感情甚至亲情在这里都没用。如果你是一个在后排卧铺休息的大车乘客,也请你选择将头朝向驾驶员的方向,你愿意失去一条腿还是“一个”头?这不是可选择的题目!

2、交通事故受伤致死的原因比例最高的为颅脑损伤、胸腹脏器损伤、出血过多及休克死亡;所以除非你有专业的医疗知识,在没有确定伤者伤情的情况下,最好不要轻易的移动伤员,否则,他断裂的肋骨可能就是在你的“帮助”下才插入心脏或动脉的。如果伤者四肢大出血,你可以在他出血肢体靠近心脏端的关节上方用鞋带或腰带紧止血并及时报警,这才是最重要的。

3、在高速公路上,一切非正常的行驶状态下,都要及时打开双闪灯!包括停车、前方堵路及施工、单道放行、前方发生事故、进入雾区等等。

4、高速公路上的重大肇事驾驶员的驾龄是68年!相信我,你没有看错,这个数据从市、省到全国都是一致的,个中原因您一定能体会。熟能生巧?熟也能生骄!

5、永远把与你同在道路上行驶的其他机动车当成菜鸟,不要把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寄希望于掌握在别人的手中。(就好像我们一看到违法行驶的新手女司机就赶紧避躲得远一点。)

6、上高速公路前,要规划好线路,尽可能了解沿途的路况,给车辆加满油料并保持手机电、费充足,不然给你撂到荒郊野外,那可真是上天无路入地无门啊!

7、还有一句题外话,现在的高速公路平均5060公里就会设置一个服务区或停车区,当您的车辆遇到小的故障或您内急时,请您坚持到服务区解决。毕竟,你的车辆不管停在紧急停车道还是加宽车道,不仅给您和他人的行车造成安全隐患,遇到夜间,还很有可能给预谋或流窜的犯罪分子提供难得的发财机会。

无论何时牢记一句话:一个好的驾驶员,并不在他的驾车技术有多么高超,而是他的头脑中是否有安全意识。我感觉写得非常好,无论您开不开车,都应该知道这些,因为您的生命也只有一次

有关安全的观后感 篇6

这个暑期,学校给我们每人发了一本有关苏州市吴中区居民安全知识的书。从中我也学到了许多知识。我想,以后可以避免一些安全事故或者可以把事故降到最低。

这本书的内容主要是要教育我们出行时要遵守交通法规。车辆应该靠右侧行驶,不闯红灯。如果是行人过马路也要走人行横道,左右观望,谨慎慢行。学生骑车上学时也不能并肩骑车,更不能双手撒把追逐打闹。

夏天来临去海边旅游的人不少,这里我们就要谈到防溺水安全知识了。乘坐游艇时要穿好救生衣,不要到非游泳区游泳或者潜水,游泳前要做适当的做准备运动,以防抽筋。如果发现有人溺水,千万不要慌张,不能贸然下水营救,应立即大声呼救。或者利用救生器材营救。

在饮食方面我们也要注意卫生。夏日炎炎,在高温天气里食物很容易变质。所以在外用餐时,我们应该尽量使用已经煮熟的食品。不要去那些无证的流动摊贩消费。

《安全教育》还指导我们外出或临睡前要关好门窗,汽车内不存放贵重物品,电动车或自行车上锁停放。不贪图便宜,抵御各种诱惑,防止上当受骗。

只有把安全教育铭记于心,那么我们的生活才能更美好。

有关安全的观后感 篇7

兴奋了好几天,今天终于可以看电影了!下午,我们排着整齐队伍,在老师带领下,进入放映室。虽然放映室比较小,但我们还是饱含热情地观看了《交通安全知识》影片。

《交通安全知识》是一部交通安全教育主题影片。当我们看到影片中很多因为违章而造成惨剧场面后,心里久久不能平静。其中有骑自行车闯祸,也有卡车、轿车等。发生事故后车子面目全非,人也是血肉模糊,再是亲人嚎啕……那样惊险和凄惨场面是我们从未见识过。

看完全片,同学们都受到了深刻教育。确,我们每个人每天都要出门,去上学、上班、买菜……当我们走在马路上,交通安全是很重要。我们小学生是社会未来接班人遵章守纪,就是尊重生命,尊重自我。当我们能做到这一切时候,我们社会便向文明彼岸又靠近了一步。重视交通安全,是我们每个人义务,更是我们每个人责任。让我们携起手来呵护这文明之花,让我们远离伤痛,珍爱彼此生命吧。让我们要把平安种子撒播进自己心田。当它发芽开花、长成参天大树,我们必将收获更多祥和、幸福和安宁!

有关安全的观后感 篇8

交通安全关乎生命,生命没有彩排。车祸,让许许多多温暖的家庭支离破碎,让幸福在车祸中断送。一个个鲜活的生命在车祸中转瞬即逝,触目惊心的数字,成千上万的亲人就在车祸的转眼间中沉浸在悲痛之中。11死2伤,转眼让喜事变成了惨痛。

今年以来,中国杭州、南京、成都等地先后发生的飙车肇事、醉驾致死案件,引发社会舆论强烈关注。日前,全国开展为期两个月的专项行动,严厉整治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对酒后驾驶实行“零容忍”政策。酒后驾车在车祸原因里占据重要部分,严厉打击漠视交通规定的醉驾者,是保障司机及广大公民人身安全的有力手段。

发生车祸的原因许许多多,但当事情发生后,结果却永远只有一个。超速行驶无视法律法规的要求结果酿成了大祸;因超载而引出的惨重车祸,为了一点蝇头小利和一时的方便便漠视了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法律意识淡薄,安全知识 匮乏,无证驾车、违法超车、疲劳驾驶、操作不当、肇事逃逸等交通违法行为,导致了接二连三的交通事故,一个个都让我们触目惊心。

在血的教训下,生命如此地脆弱,却也显示出其如此的宝贵,生命只有一次。为不再让亲友生离死别的场面再一次出现,不让交通事故无情地吞噬我们无辜的生命,珍惜生命,从我做起。安全无小事,在以后工作中,我一定会严格遵守各项交通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时刻以清醒的头脑掌握好手中的方向盘,控制好脚下车轮,守好道路交通安全的第一道防线,不开霸王车、不违规超车、不无证驾驶、不疲劳驾驶、不酒后驾驶,不超载、超速,避免心存侥幸给自己和他人留下终生的痛苦和遗憾。多一份小心,多一份关心,就会少一份灾难,少一份失望。

遵章守纪,就是尊重生命,尊重自我。当我们能做到这一切的时候,我们就向社会交了一份合格的试卷。重视交通安全,是我们每个人的义务,更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让我们携起手来,远离伤痛,珍爱这美好的生命吧!

在我们的生活中,往往一不小心就会出交通事故,所以,我们要小心地过马路,骑自行车也要靠右边行使。现在,我就给大家讲一下骑自行车的交通事故吧。

有一天风和日丽,小明准备去姑妈家玩,他骑着自行车飞快的向姑妈家奔去,骑到上坡的时候,由于这一段上坡路很长,他感觉非常吃力,他越骑越慢,脸上的汗水一滴一滴地往下落,最后还是停住了,小明往前看了看,还有很长一段上坡路,看来只有推着走了。唉,小明叹了口气,擦干汗水。忽然听见后面有鸣笛的声音,他往后一看,一辆大卡车从坡下向他驶来,小明眼前一亮,想出一个“好”主意:如果我借助卡车的力量爬到坡上去,这样不就能很快的爬上这座长坡吗?于是,小明使出全身的力气,用手抓住了大卡车的后车箱,另一只手扶着自行车的龙头,这样有了大卡车的“帮忙”,小明感觉轻松多了,头上汗水也慢慢消失了。正当小明为自己的聪明头脑陶醉时,一件不可想象的事情发生了,大卡车突然停住了,这时,由于小明没有反应过来,砰的一声,小明的.头重重的撞到了卡车的后车箱上,小明一慌,人和自行车都倒在了地上。司机听见声音,马上下车,看见小明受伤了,立即送到医院治疗。虽然没什么大碍,但是刚才的发生的一幕情景还时常出现在脑海,久久不能散去。

通过上面这个故事,可以看出交通事故有多么的可怕,遵守交通规则要从你、从我、从他、从小事做起,时常把交通法规记在心上,希望大家和我一起做一个遵守交通安全的小卫士。

我上学期我参加了小学生交通安全队,虽然我们在比赛仲没有拿到第一名,但是我却收获了快乐,勇气和坚强。我收获了快乐。在交通安全队的日字里虽然我们饱受辛苦,天天早上和晚上不停的练习。但是一想到这是为母校做的贡献这有算些什么呢?我们刻苦练习终于在比赛中获得了好的成绩,尽管我们没有得到第一名但是大家还是开心的跳起来重在参与嘛。

我还收获了坚强。在训练中我最害怕也最讨厌站军姿,因为一站就是十分钟虽然对有些人很短但是最重要的就是你必须站的很好一动不动老师还会时不时的在你后面踢一脚看你有没有把脚绷紧有没有用力。我曾哭过叫过但是在训练里这样的练习天天都有。所以你只有学会坚强,在人生中的路上一定要学会坚强不可以放弃。

所以,在这次交通安全对队的日子里,让我受益匪浅让我明白了许多人生的大道理希望大家和我一样心中永存一个信念―团结就是力量,坚持就是胜利。

有关安全的观后感 篇9

关于车主在交通事故赔偿中的责任,存在太多的争论。《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此条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我国的侵权行为法中的适用。按照目前的通说,机动车属于高速运输工具,机动车造成的交通事故损害,无疑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

随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终止施行,车主的垫付义务失去依据,这是否意味着车主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无须再承担任何责任?答案是否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车主责任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并不是忽略了这个问题,而是因为确定承担责任的主体较为复杂,在实践中需要根据民法的有关规定和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因此才未作出一刀切的规定,故而采用了“机动车一方”这样一个比较宽泛的用语。显然,“机动车一方”包括驾驶员和车主,甚至包括乘车人员(譬如车上人员与驾驶员争吵、车上人员发生打架致驾驶员未能专心驾车而引发交通事故等情形),既未一概肯定由车主或驾驶员承担责任,也未排除车主或驾驶员承担责任,交由法官在个案中根据民事法律的规定,再结合案件事实确定,以免产生因特别法作出硬性规定而排除了一般法律的适用,但又不合理的情形。《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只解决了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责任分配,对于机动车一方内部及单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情况下的责任承担,则须根据民事法律和具体案情认定。侵权行为法的基本原则是自己责任原则,即每个人只应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侵权行为人要能够转移责任,或者他人必须替侵权行为人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均须有法律的规定。针对交通事故中驾驶员与车主的责任承担,驾驶员系交通事故的直接侵权行为人,如果没有其转移责任的法律规定,自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对于车主是否须为驾驶员的行为承担责任,则须从实际出发,进一步审查车主对交通事故发生是否有过错以及车主与实际使用人之间的关系,确定其相应的责任,简单的一概令车主承担共同赔偿责任、连带责任或不承担责任,都是不公平的。

我们知道,从无过错责任产生的历史渊源来说,无过错责任之所以产生,是因为:19世纪,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经济的迅速发展,导致工业灾害频生、交通事故骤增、公害严重损害人们的生命健康以及产品缺陷经常导致消费者的严重损害。而且在现代工业事故中,基于工人过失或不可抗力的事件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在这种情况下,人们试图寻找一种较之传统过错责任原则更为严格的法律对策对受害人提供保护和救济。于是在实行过错推定和举证责任倒置之后,进一步产生了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是从整个社会利益之均衡、不同社会群体力量之对比,以及寻求补偿以息事宁人的角度来体现民法的公平原则的,它反映了高度现代化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的公平正义观,也带有社会法学的某种痕迹。无过错责任对于个别案件的适用可能有失公允,但它体现的是整体的公平和正义。无过错责任其实就是一种危险责任,即因所从事的作业活动具有高度的危险而产生的责任。

从危险责任的法理来说,侵权行为法中之所以产生危险责任这一归责原则是基于以下原因:

其一,风险开启理论。从事危险活动,或者占有、使用危险物品的人本身制造了对他人人身、财产权益造成损害的危险,因此作为危险源的开启者,当然需要承担责任;

其二,风险控制与分散理论。从事危险活动或者占有、使用危险物品的人对于这些活动或物品的性质具有最为真切的认识,也最具有能力控制危险的现实化,因此作为危险的控制者,其应当承担责任。而且通过法定的强制责任保险以及商业保险,这些人完全有能力将风险加以分散;

其三,报偿理论。从事危险活动或者占有、使用危险物品的人从这一活动中获得了利益,基于享受利益者承担风险的原则,其应当承担责任。具体到交通事故中,一个人购买了一辆车,他就能够支配该车的运行,并从该车的运行中获得利益,这种利益可以多种形式体现,用于生产经营、出租可获取经济利益,自用则获得工作生活的便利,但拥有车辆的同时也为社会增添了一个合法的危险物,给社会带来潜在的危险,因此,作为车辆的保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危险责任。

从无过错责任产生的社会和法理基础可知,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负担以法定义务为依据,是一种“危险责任”,其责任主体应包括机动车的所有者和使用者。首先是汽车的所有人(车主),亦即保有人,一般情况下,车主对其车辆握有支配权,运营的利益归属也归车主;其次是车辆使用人,车辆使用人如果从驾驶车辆这一高度危险的活动中获得了便利或者运营利益,也应当成为承担危险责任的主体。作为雇员的机动车驾驶员,其从事高度危险作业所获得的只是谋生的工资,没有获得高风险作业下的高利益,虽车辆的具体操作是自己掌握,但运行支配受车主的控制,运行利益归属车主,因此,法律规定雇员的责任由雇主承担。

我国司法实践对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机动车保有人的判断标准明确采取了运行支配说与运行利益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答复“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法理基础在于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非自愿地丧失了对车辆的控制和支配,不具有运行支配权和运营利益,因而不承担责任,该答复未排除车辆在正常运营下车辆所有人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则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该复函基本上反向明确了车主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要承担责任,只是要确定谁是真正车主。负责起草该批复的杨永清法官对该批复的解读为:“根据危险责任思想和报偿责任理论来确定机动车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具体操作就是通过‘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两项标准加以把握。所谓运行支配通常是指,可以在事实上支配管领机动车之运行的地位。而所谓运行利益,一般认为是指因机动车运行而生的利益。换言之,某人是否属于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要从其是否对该机动车的运行于事实上位于支配管理的地位和是否从机动车的运行中获得了利益两个方面加以判明。进一步说,某人是否是机动车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以该人与机动车之间是否有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关联性加以确定。”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和理论,按照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说,车主承担责任的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

1、自己责任:在驾驶员就是车主的情况下,驾驶员的责任就是车主自己的责任。

2、雇主责任:在驾驶员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员与车主之间的责任承担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予以确定。

3、连带责任:在车辆有安全隐患或车主有过错的情况下,车主与车辆使用人构成共同侵权,车主责任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予以确定。

4、不承担责任:①因被盗、被抢等车主意志外原因,导致车辆被他人控制,进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②如果名义车主提供了充分证据证实车辆确已实际移转,且名义车主自身没有过错,真正车主也承认其车主身份,在这种情况下,名义车主可不承担责任。

5、在一定范围内承担共同赔偿责任:车主与实际使用人之间存在承包经营、挂靠、租赁等经济利益关系,车主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也没有过错,则应在一定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6、补偿责任:车辆被借用,车主从车辆的使用中不获取经济利益,对交通事故中的发生也没有过错,依据《民法通则》第123条及公平原则确定车主承担一定的责任,主要考虑应确保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能够得到适当补偿。

对于上述分类中的自己责任、雇主责任、连带责任和不承担责任,已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应没有争议。司法实践存在较大争议的是出租车辆与出借车辆两种情形下的责任承担。

(五)正确区分以营利为目的的车辆出租与纯友情的车辆出借,合理划分车主责任承担。

确定车主在交通事故致人损害中应承担何种责任及数额,应区分以营利为目的的出租车辆行为与不具有营利目的的纯粹的友情借用车辆行为。

车辆所有人将其车辆投入以营利为目的的出租经营,显然属于从事高度危险作业,具有典型的运营经济利益,表面上看,出租人将车辆出租给租用人后,就丧失了对出租车辆的控制和支配,让其承担责任似有不公,其实不然。车辆的所有人对出租车辆负有维修保养,确保车辆保持适于运营的良好状态的义务;对租用人负有谨慎审查,确保将车辆出租给驾驶技术熟练的驾驶员,以尽可能降低交通事故发生风险的义务。而实际上,车辆出租人为追求营利目的,对车辆租用人的审查仅限于表面形式审查,只审查有无驾驶证,对租用人的驾驶技术熟练程度无法审查,更无法对出租车辆的转借转租进行控制,无疑大大增加了汽车这种合法的危险物对社会可能造成损害的风险。车辆所有人失去对出租车辆的控制和支配是由于自身追求营利目的的主观故意行为,与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非自愿地丧失了对车辆的控制和支配完全不同,车辆出租人对因追求营利目的而主动放弃约定时间内车辆支配权并由此造成的事故潜在危险应承担无过错的危险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在被盗车辆案批复及连环购车案复函两案中的亦反向确定了车主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至于出租车辆的车主应承担责任的限额,一概让车主承担连带责任是不合理的,这样会扼杀了整个租车行业的发展,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但车主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是不合法、不合理的,这会造成出租车辆的车主只享受从事汽车营运这种高度危险作业所带来的利润,而不需承担从事高度危险作业所带来的风险,助长唯利是图,降低或省去采取措施防范高危作业事故发生的投入,加大整个社会的交通公共安全隐患,也不符合《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让出租车辆的车主承担无过错责任,也并不是要将车主置于清家荡产的地步,而是为了促进出租车辆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为弥补或减轻车辆运营高危作业给第三者或车上人员造成损害的风险,同时也降低和分散车主经营车辆出租的风险,车主可通过积极、主动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车上人员险来降低和化解车辆运营风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对第三人的损害,可通过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来获得赔偿,对于本车上人员所造成的损害,可通过投保车上人员险来获得赔偿,亦即从事车辆出租运营的车主,由于其对社会公共安全的潜在危险加大,比纯粹个人使用的私家车主应当负有更多的投保义务,除投保交强险外,还应当投保适当金额的商业三者险、车上人员险,以增强自己的偿还能力,负起与通过高度危险作业获取运营利益相对称的社会义务。此种加重的义务虽然法律尚未作出规定,但法院可以通过个案的判决逐步引导确立某些社会关系的建立所应遵循的公平的行业规则,分散不确定的交通事故可能给特定的受害人造成沉重的经济负担或难以弥补的损失的风险,而车辆出租人为承担此投保义务增加的费用则可通过整个车辆出租行业的普遍适当增加租车费用转嫁给车辆承租人,其实质仍为出租人代承租人投保。对于因使用人的原因致使保险公司有合理理由拒付保险赔偿的,出租车辆的车主仍应当在与交强险、三者险或车上人员险相适应的限额内与使用人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不得以车主在交通事故中无过错而免责,以促使车主在从事车辆出租运营中尽到最大谨慎注意义务,最大程度地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率,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此亦即法律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无过错责任之立法初衷。出租的车辆在交通事故中也可能受到损坏甚至报废,或许有人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再让车主承担对第三人或车上人员的无过错责任有失公允,其实是合理的。因为车主的财产损失与第三人或车上人员的生命健康权损害是不可相比的,车辆财产的损失可以通过保险获得赔偿或向事故责任人索赔,即使在向保险公司或事故责任人索赔受阻的情形下,也可通过先前或以后的车辆租赁收入得到补偿而修复,但第三人或车上人员的生命却是无法挽回的,即使受伤者通过治疗身体得到康复,其所受到的心灵创伤也是难以抚平的。

对于纯粹因友情行为而借出车辆的车主,由于现在一般的私用家庭轿车已非高消费产品,已有较大的普及面,并有逐渐发展成为日常交通工具的趋势,亲友、同事之间一时之需借用车辆成为可能,但私家车车主一般均不太情愿借出,只是碍于情面、维系友情而借用,而且绝大多数私家车的车主在将车辆借给朋友使用时,都会尽到非常谨慎的注意义务,具有不良嗜好或驾驶技术生疏的借用人一般会受到朋友的婉拒,友情借用而发生交通事故的机率相对要低得多,对社会公共安全的潜在危险要小得多。如果因友情借用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对车主课以较重的损害赔偿义务,无异于禁止友情借用行为,这将导致社会人际关系的冷漠,妨碍同事之间、亲友之间关系的正常交往,有悖于人情常理,因此,不应当对友情借用车辆行为课以较重的赔偿义务。但友情借用行为车主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是不合法、不合理的,毕竟这个合法的危险物是车主的,而且车主保有车辆获得了生活与工作的便利,不承担责任与《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精神不符,而且也会导致车主对自己支配的合法危险物不能尽到最大的谨慎注意义务。

友情借用车辆情形下车主的赔偿责任,应较以营利为目的出租车辆的车主责任要轻得多,除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之外,还应适用公平原则,其性质应为补偿责任而非赔偿责任,因车主相对于受害人而言应具有一定的经济承担能力。赔偿限额在车主已投保交强险和车上人员险的情况下,仅应以保险金承担赔偿责任,在因使用人的原因致保险公司有合理的理由拒赔的情况下,车主承担的责任不应超过车上人员险可获得赔偿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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