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合同优选

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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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合同 篇1

_________(以下简称委托人)与_________(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_________

2.服务类别:_________

第二条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第三条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M.JZD365.com 迷你句子网】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第四条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五条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第六条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开始实施,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终结。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

委托人(盖章):_________咨询人(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住所: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帐号: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传真: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电子信箱: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咨询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咨询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五条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二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询业务的酬金

第二十四条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二十五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二十六条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二十七条支付建设工程造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其他

第二十八条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条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二条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_________。

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_________。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以下服务类别的咨询业务:

(A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B类)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

(C类)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D类)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

(E类)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

第八条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_________。

第九条委托人应在_________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酬金比率(扣除税金)

第二十四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服务酬金:_________。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服务酬金:_________。

第二十七条双方同意用_________支付酬金,按_________汇率计付。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

_________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使用说明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包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以下简称《标准条件》、《专用条件》)。

《标准条件》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咨询委托,委托人和咨询人都应当遵守。《专用条件》是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特点和条件,由委托人和咨询人协商一致后进行填写。双方如果认为需要,还可在其中增加约定的补充条款和修正条款。

《专用条件》的填写说明:

《专用条件》应当对应《标准条件》的顺序进行填写。例如:第二条要根据建设工程的具体情况,如工程类别、建设地点等填写所适用的部门或地方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有关办法和规定。

第四条在协商和写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时首先应明确项目范围如工程项目、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以及所承担咨询业务与工程总承包合同或分包合同所涵盖工程范围相一致。其次应明确项目建设不同阶段如可行性研究、设计,招投标阶段或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中投资估算、概算或预算的内容等。

在填写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标准时应根据委托人委托的建设工程项目内容繁简程度,工作量大小、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在签订合同时预付30%预付款_________元,当工作量完成70%时,预付70%的工程款_________元,剩余部分待咨询结果定案时一次付清。如果由于委托人及第三人的阻碍或延误而使咨询人发生额外服务也应当支付酬金,并应约定好酬金的计算方法及支付时间,在写明其支付时间时应写明其后的多少天内支付。

如果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设立奖罚条款,但必须是对等的。

结算合同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_(系卖房人)

乙方:________________(系买房人)

丙方:______________(系保证机构)

为保证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安全,保障各方权益不受损害,甲、乙、丙三方共同协商,就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购买甲方位于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证号:______________,房价款为人民币________(大写金额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已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共同委托丙方通过“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划转交易结算资金。丙方接受甲乙双方委托,提供资金划转服务。

第二条本协议所示交易结算资金托管期限从乙方第一笔资金存入丙方设立的 “专用账户”之日起至乙方取得房产证、甲方收到交易结算资金之日止。

第三条丙方在________________银行设立“专用账户”,账号为: 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选择下列第_____种划转方式

1.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不收取定金或乙方将定金存入丙方所设“专用账户”内的,乙方应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日内将全部房价款(含定金)一次性或分期存入丙方在上述银行的“专用账户”内;

2.甲乙双方约定由乙方先行将购房定金(不超过房价款的____%)直接支付给甲方的,定金为:__________元(大写金额_______________),甲方应向乙方出具收款凭证。剩余房价款__________元(大写金额_______________)通过“专用账户”进行划转,乙方应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日内将剩余房价款一次性或分期存入丙方在上述银行的“专用账户”内。

第四条甲、乙、丙三方协商同意在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乙方取得新产权证、甲方取得办结单时,乙方授权丙方开具《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支取凭证》并通知银行将“专用账户”内的交易结算资金划付给甲方,甲方可持办结单、《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支取凭证》及其他相关材料到银行支取交易结算资金。

第五条丙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专用账户”内交易结算资金在托管期限内的利息收入并划付给乙方。

第六条各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甲方应积极配合丙方开展正常的资金划转活动;

(2)在办理存量房交易资金划转业务时,甲方应向丙方出示有效的身份证件、《存量房买卖合同》等存量房交易相关证明文件;

(3)转移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甲方到丙方领取《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支取凭证》时,甲方应主动向丙方出示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开具的办结单及其他证明材料;

(4)资金托管期限内,甲方更改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时应于_____日内通知丙方;

2.乙方责任

(1)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开展正常的资金划转活动;

(2)在办理存量房交易资金划转业务时,乙方应向丙方出示有效的身份证件、《存量房买卖合同》等存量房交易相关证明文件;

(3)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应按本协议第三条约定按时将房价款存入丙方设立的“专用账户”内;

(4)资金托管期限内,乙方更改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时应在_____日内通知丙方;

3.丙方的责任

(1)丙方应负责对“专用账户”内的交易结算资金进行管理,确保其安全性;

(2)在办理存量房交易资金划转业务时,丙方应对甲方或乙方提供的《存量房买卖合同》、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进行核查;

(3)丙方确认乙方已将本协议第三条约定金额的房价款存入“专用账户”后,应向乙方开具《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托管凭证》;

(4)丙方应按本协议第四条约定,向甲方开具《托管资金支取凭证》,并及时通知银行将“专用账户”内的交易结算资金划付给甲方;

(5)资金托管期限内,丙方应接受甲方或乙方的咨询,解答相关问题;

(6)资金托管期限内,丙方更改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时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通知甲方和乙方;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虚假房源信息并危及到交易结算资金安全的,乙、丙双方可协商解除本协议,丙方应将乙方已存入丙方“专用账户”的交易结算资金退还。造成乙方或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单方面不履行本协议内容的,乙、丙双方可协商解除本协议,丙方应将乙方已存入丙方“专用账户”的交易结算资金退还。造成乙方或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违约责任

(1)本协议签订后,乙方未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将交易结算资金存入丙方“专用账户”或司法机关对乙方存入“专用账户”下乙方子账户内的交易结算资金进行冻结造成交易无法完成的,甲、丙双方可协商解除本协议。造成甲方或丙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单方面不履行本协议内容的,甲、丙双方可协商解除本协议。造成甲方或丙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丙方违约责任丙方在交易结算资金托管期限内未按本协议约定划转“专用账户”内资金,造成甲、乙双方经济损失的,丙方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特殊情况的处理

1.在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的过程中,经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审核,因不符合登记条件而导致不能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的,经丙方审核确认后,丙方将乙方已存入丙方“专用账户”的交易结算资金退还;

2.甲乙双方因故终止该房屋交易的或由甲、乙双方所签《存量房买卖合同》引起的纠纷造成交易终止的,经丙方审核确认后,丙方将乙方已存入丙方“专用账户”的交易结算资金退还;

3.甲方有违约行为,根据《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需要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的,乙方需要依法追究甲方违约责任,丙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存在违约行为、根据《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定金归甲方所有的,丙方可将乙方已存入“专用账户”中的定金划付给甲方;

4.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本协议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协议的一方应当及时告知另两方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且应当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______日内向另两方提供有关证明资料;

第九条甲、乙、丙三方协商同意,交易结算资金自“专用账户”划付给甲方时,应划入甲方在__________银行设立的个人结算账户,账号为:_______________;交易结算资金自“专用账户”退还给乙方时,应划入乙方在 _______________银行设立的个人结算账户,账号为:_______________。甲乙双方在资金托管期限内,不得注销上述个人结算账户,甲、乙、丙三方均不得要求将交易结算资金划入其他账户。

第十条丙方□不向甲乙双方收取资金划转服务费用□收取资金划转服务费用共计__________元(大写金额_______________),其中甲方支付__________元,乙方支付__________元。

第十一条若有关部门对“专用账户”进行冻结或扣划,丙方及为丙方开设“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银行有义务出示证据以证明交易结算资金及其银行账户的性质。

第十二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另行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本协议一式_____份,甲、乙、丙三方各执_____份。

第十四条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甲、乙、丙三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三方同意按下列第_____种方式处理:

1.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签字):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盖章):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资质备案证明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专用账户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

本协议由未设立“专用账户”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协助签订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在此处盖章并由执业房地产经纪人签字。

房地产经纪机构(盖章):_________________

资质备案证明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地产经纪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结算合同 篇3

甲方(存款人):_________

乙方(开户银行):_________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甲方提出的申请,乙方同意为甲方开立_________存款账户,户名为:_________,账号为:_________。为明确双方的责任,现签订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承诺遵守《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办理所有支付结算业务。

第二条甲方向乙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保证所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2.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第三条乙方向甲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金融机构;

2.其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交易,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和法律行为(包括获得所有必要的政府批准)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3.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第四条甲方的义务

1.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要求提供相关开户资料;

2.按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

3.开户资料变更时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通知银行;

4.按规定使用支付结算工具;

5.按规定支付服务费用;

6.及时与乙方核对账务;

7.销户应交回开户登记证、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和结算凭证;

8.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办理开户资料的变更手续或账户的撤销;

9.甲方自行承担因违反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未正确履行上述义务造成的资金损失。

第五条乙方的义务

1.及时准确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2.依法保障甲方的资金安全;

3.及时与甲方核对账务;

4.因违反上述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第六条协议的解除

甲方在没有违反本协议的情况下可以随时申请销户,乙方在为甲方在办理销户手续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

第七条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如果违反其在本协议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则另一方有权要求该方予以赔偿。

第八条保密

乙方对因本次协议而获知的甲方的有关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九条补充与变更

本协议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条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或迟延履行本协议,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继续履行。

第十二条后继立法

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本协议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协议不应构成影响。各方应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经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三条生效条件

本协议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及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按照有关规定账户开立需要人民银行核准的,本协议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及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且经人民银行核准后生效。

第十四条其它

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_________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结算合同 篇4

根据总公司关于项目施工队实行工序单价承包的有关要求,甲方将内蒙项目第五合同K26+000~K53+000段内的清理现场、路基整形、山皮石垫层、水稳基层、沥青混凝土面层、培槽工程交由乙方施工,并就工序单价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信守。

一、工作内容: 清理现场、路基整形、山皮石垫层、水稳基层、沥青混凝土面层、培槽。

工程量详见后附清单。

二、工序单价:

本工序单价包括人工费(固定职工和临时工),机械费(包括施工用车、生活用车及驾驶员工资、设备维修费用)、机械耗油费用。具体工序单价费用项目和组成详见后附表。

三、工期要求:

20**年5月16日至20**年8月31日,且符合业主阶段性工期要求。即:20**年5月1日~20**年9月1日。

四、质量要求:

符合技术规范、图纸要求,一次验收合格率95%以上,无质量事故。

施工作业期间安检达标,安全事故发生率为0。

六、甲方的责任义务:

1、甲方向乙方提交水准点、导线点、施工图纸、内业表格;若工程有变更应在施工前进行变更图纸或通知的下发,并履行相应的签字手续。

2、甲方负责向乙方进行施工前的技术交底及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负责协调与三办及当地及周边关系,但并不排除乙方对工程施工的应履行的义务。

3、甲方负责向乙方下达工程进度计划,组织对施工队完成工程的验收,对乙方月出成本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甲方保证材料的供应及时,以确保乙方的正常施工生产。

5、甲方协助乙方落实设备和人员的进场工作。

1、乙方会同甲方对施工段内及交接处的控制点进行接收、保护和定期复测,发现有出入时及时与甲方联系,不准私自对甲方提交的控制点进行更改,若进行更改,则造成的损失从乙方的工程款项中进行扣除。

2、乙方应按施工图纸或变更的施工图纸或下发的通知单要求进行施工,否则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

3、乙方负责对工程内业的填写,工程的施工放样,自检及会同甲方的质检科对完成工程的抽检及监理的检验,若因乙方的质量原因返工造成的损失从乙方的合同款项中扣除;工程虽然检验合格,但因内业资料方面的原因而没有计量,则甲方按乙方实际的计量数对乙方结算。

4、乙方按项目审核的材料应耗量控制材料消耗,材料超耗部分甲乙双方各承担50%,乙方承担部分从乙方的工程款项中扣除;节余的甲方按节省材料费的10 %给予乙方奖励,但此规定不排除由于乙方工程不合格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5、乙方应认真贯彻总公司及项目的月出成本管理,及时填写及上报相关资料,否则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结算按一定的比例进行扣除,直至乙方的工作达到甲方满意为止。

6、乙方要加强设备的日常保养和安全管理,保证设备完好,保证施工队有较强的作业能力;因非甲方的原因造成设备的损坏、盗失,损失由甲乙双方各承担50%。

7、乙方应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管理,无违法违纪事件的发生。

八、工程结算:

每月20日前,乙方对本月完成的合格工程量按总公司月出成本的要求进行汇总,上报甲方,甲方质检科对乙方完成的工程量进行复核,并对资料中提供的段落进行实地复核测量,(路基填筑要求测压实方),对工程量无异议时,双方相关人员进行签字确认并按合同中确定的工序单价由工程科对乙方进行结算。结算时甲方代扣首先支付机械费、临时工费、燃油费及各种损失费用后,扣除余下工程款项的 30%作为预留款项,待工程全部结束,乙方按合同的要求履行全部义务后返还乙方。

九、其它规定。

1、本工序单价采用捆绑式,工序单价是指正常工作施工情况下的综合单价,若有超出正常工序的工作(如          等工作),双方协商解决。人工费不予调整,机械费和燃油由于市场行情因素浮动较大时,经双方协商,价格予以适当调整,但调整的幅度不超过机械费和燃油费用的综合增长幅度;由于乙方贻误时机或进度滞后造成费用上涨的除外。

2、因甲方赶工或工程需要而额外投入的机械、人员及其它相应的超出施工队能力范畴的管理费用或租用其它施工队的设备、人员的费用,从乙方的工程款项中扣除。特定条件下,项目借用本队的人员、设备,或甲方指定乙方完成的合同外工程,乙方不得推诿,发生费用及工期由项目部与乙方协商解决。

3、乙方按甲方下达的月施工计划进行施工,当月完成低于计划的 90%以下时(不含90%),未完成的部分按工序价的90%的结算;当月完成超过计划 10%以上,则超额完成部分的按工序价的110%结算。当非甲方及业主方面原因乙方没有按甲方下达的总计划完成施工任务时,对于没有完成的部分按工序价90%进行结算,并按项目要求的最后期限内必须完成,否则取消当年在项目的一切评比资格。若乙方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由于甲方的材料供应的原因导计划没有完成或工期滞后,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成,由总公司进行裁定。

4、当甲方有充分的证据认为乙方不能完成工程任务时,有权将部分工程量交给其它施工队进行施工,并视实际情况按对分割出去的工程量按105%―110%的工序价对第三方进行结算,多出工序价部分的费用从乙方的产值中作以补偿。

5、乙方的工程质量须满足技术规范和监理工程师验收的标准,因质量问题而造成的工程损失,从乙方的当月款项中扣除。

6、乙方按总公司月出成本及有关规定进行核算,并及时准确的向甲方提供报表,在月出成本检查中每发现一项不符合总公司月出成本要求的扣200元。受到在全公司通报批评的每次扣500元。

7、乙方在施工中搞好文明施工,注意施工安全,不得违章违规作业,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出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消除并上报甲方;当月的安全考核分数低于项目规定的考核分数线以下,罚款 500元;发生安全事故、偷盗事件、违法事件,每出现一次罚款1000-元。

8、优质优价:在每月业主优质优价的评比中,由于乙方施工进度、质量、文明施工及安全方面的原因被评为四等以下,按完成工程量乘以相应等级系数的   %作为对乙方处罚的金额;评为四等以上,按完成的工程量乘以相应的系数的   %作为对乙方奖励的金额。

十、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一、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

十二、本协议自合同签订之日生效,工程完工后失效。

结算合同 篇5

供水公司:_________(甲方)

水费储蓄户:_________(乙方)

用户代码:_________

用户地址:_________

水表地址:_________

为方便用户缴交水费和实现现代化管理促进水费及时回收,经协商双方同意每月水费收缴委托_________、_________或_________支行所属的储蓄所采取银行储蓄结算方式办理,并就有关具体事项议定如下:

一、乙方需先持相关银行市区任一储蓄所签发的活期存折到_________公司供水营业厅确定水费储蓄帐户。

二、楼幢已安装一户一表的乙方,由甲方负责分摊共用的消防水用量,不得拒付。

三、甲方对乙方用水每次抄表计算水费后,通过相关银行计算机系统从乙方水费储蓄帐户中自动划拨结算水费,不再另外通知。

四、乙方可持水费储蓄存折到相关银行失去任一储蓄所了解存款余额或索取水费收据,但跨年的水费收据不作保存。乙方对甲方结算水费有疑问时可向甲方供水营业厅查询(电话:_________),如确属差错,在下月结算水费时退补。

五、乙方应视本户用水情况,及时补足存款,如乙方水费储蓄帐户存款余额不足按期支付水费,甲方将根据_________有关规定,从数据传送十五日起每天按5收取滞纳金直至停止供水,并追回所欠款项。上述滞纳金乙方同意通过相关银行开立的水费储蓄帐户中自动划拨。

六、合同书签章者与储户必需同一个人,并与身份证姓名相符。

七、乙方销户需先到_________公司供水营业厅办理用水销户手续,持_________公司的通知方可到储蓄所办理水费储蓄帐户销户手续,否则储蓄所有权拒绝办理。

八、相关银行以合同附件的银行储蓄帐号来确认并生效(附件略)。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乙方开户储蓄所一份。

十、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结算合同 篇6

(1)托收:收款人按照签订的购销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办理托收。

①收教人应将托收凭证并附发运凭证或其他贴合托收承付结算的有关证明和交易单证送交银行(例如:铁路、航运、公路等运输部门签发运单、运单副本和邮局包裹单回执等)。

②收款人开户银行接到托收凭证及其附件后,应当按照托收的范围、条件和托收凭证记载的要求对其进行审查,必要时还应查验收、付款人签订的购销合同。

(2)承付。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托收凭证及其附件后,应当及时通知付款人。通知的方法能够采取付款人到银行自取或由银行邮寄给付款人。承付贷款分为验单付款和验货付款两种。由收付双方自行商定选取。

①验单付款: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付款人在承付期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银行即视为承付。

②验货付款: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对收付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并在托收凭证上注明验货付款期限的,银行从其规定。

付款人收到提货通知后,应立即向银行交验提货通知。付款人在银行发生承付通知的次日起10天内,未收到提货通知的,应在第10天将货物尚未到达的状况通知银行。在第10天付款人没有通知银行的,银行即视为已经验货,于10天期满的次日上午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1)付款人不得在承付货款中,扣抵其他款项或以前托收的货款。

(2)付款人逾期付款,付款人的开户银行将对付款人予以处罚。

(3)付款人在承付期能够向银行提出全部拒付和部分拒付,但务必填写“拒付理由书”并签章,注明拒付理由。

(4)收款人对被无理拒付的托收款项,在收到退回的结算凭正及其所附单证后,需要委托银行重办托收,应当填写四联“重办托收理由书”,将其中三联连同购销合同,有关证据和退回的原托收凭证及交易单证一并送交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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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承付结算,是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购货单位收取货款,购货单位根据合同对单或对证验货后,向银行承认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托收承付结算是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购货单位收取货款,购货单位根据合同对单或对证验货后,向银行承认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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