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协议书

06-10

随着全球贸易日益频繁,签署合同的目的是为了通过履行合同来达到预期目标或者达到一定状态。制定合同时,我们应该注意哪些方面呢?笔者阅读多篇文章后,选择了“竞业限制协议书”作为精品,希望您能认真阅读并收藏本文!

竞业限制协议书【篇1】

甲方:_______乙方: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双方当事人就乙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保守甲方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的有关事项,订立下列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双方确认,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或知悉的发明创造、作品、设计资料、技术秘密其他商业秘密信息,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乙方应依甲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甲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

上述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设计资料、技术秘密及其他商业秘密,有关的发明权、署名权(依照法律规定应由甲方署名的除外)等精神权利作为发明人、创作人或开发者的乙方享有,甲方尊重乙方的精神权利并协助乙方行使这些权利。

第二条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所完成的、与甲方业务相关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设计资料、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乙方主张由其本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向甲方申明。经甲方核实,认为确属于非职务成果的,由乙方享有知识产权,甲方不得在未经乙方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利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亦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让。

乙方没有申明的,推定其属于职务成果,甲方可以使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即使日后证明实际上是非职务成果的,乙方亦不得要求甲方承担任何经济责任。乙方申明后,甲方对成果的权属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第三条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不得以任何方式获取与本职工作或自业务无关的商业秘密,如发现商业秘密被泄漏或者自己过失泄漏商业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报告。

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有关协议约定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第四条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乙方承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以泄漏、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其他职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第五条双方同意,乙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履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

乙方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下列第(_______)种(没有做出选择的,视为无限期保密):

(A)无限期保密,直至已经宣布解密或者秘密信息实际上已经公开:

(B)有限期保密,保密期限自离职之日起,计算到(一般为三年以下,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六条乙方承诺,在为甲方履行职务时,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亦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若乙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甲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时,乙方应当承担甲方为应诉而支付的一切费用:甲方因此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有权向乙方追偿。上述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可以从乙方的工资报酬中扣除。

第七条乙方在履行职务时,按照甲方的明确要求或者为了完成甲方明确交付的具体工作任务必然导致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若甲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乙方不承担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责任。

第八条乙方承诺,其在甲方任职期间,非经甲方事先同意,不在与甲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等。

第九条乙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

若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则视为乙方已同意将这些载体物的所有权无偿转让给甲方。

第十条乙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甲方提出要求时,返还全部属于甲方的财物,包括记载着甲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

但当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且秘密信息可以从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来时,可以由甲方将秘密信息复制到甲方所有权的其他载体上,并把原载体上的秘密信息消除。此种情况乙方无须将载体返还,甲方也无须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第十一条本协议提及的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板房图片、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设计商业秘密的相关业务函电,等等。

本协议提及的其他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报表及财会档案、进货渠道、产销策略、投标中的标底与标书内容等等。

甲方同意就乙方离职后承担的保密和竞业限制义务,给予乙方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支付方式为下列第(_______)种:

(A)乙方离职时,一次性支付_______元。

(B)乙方认可,甲方在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时,已考虑了乙方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和竞业限制义务,故而无须在乙方离职时另外支付经济补偿。

第十二条本协议中所称的任职期间。以甲方从乙方领取工资为标志,并以该项工资所代表的工作期间为任职期间。任职期间包括甲方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加班的时间,而无论加班场所是否在乙方工作场所内。

本协议中所称的离职,以任何一方明确表示解除或辞去聘用关系的时间为准。乙方拒绝领取工资且停止履行职务的行为,视为提出辞职。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发放给乙方全部或部分工资的行为。视为将乙方解聘。

第十三条上述约定不影响甲方请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侵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理。

第十四条乙方如违反本协议任一条款、应当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叁万元:无论违约金给付与否,甲方均有权不经预告立即解除与乙方的聘用关系。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另行赔偿甲方的损失。

第十五条本协议如与双方以前的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的修改必须采用双方同意的书面形式,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已仔细审阅过协议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协议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第十七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竞业限制协议书【篇2】

如果企业有涉及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或者是商业秘密,建议订立竞业限制协议。一边是为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另一边预防企业员工带走核心技术,知识产权归属问题的发生。企业如何使用竞业限制协议来防范?606job汽车人才网为你支招:

案例

斯某原就职于杭州一家软件公司,担任核心技术人员。

去年,斯某辞职,与女友创办了一家小型公司,开发了一款软件。这款软件与原软件公司主推的软件技术参数相似,功能相近。

同时,借助此前在软件公司积累的客户资源,斯某顺利地与江西一家客户进行软件使用权的交易。

这家客户并非是斯某自己发展的客户,而是原软件公司的一位老客户。因为斯某的软件功能与原软件相差无几,价格也便宜不少,客户就顺利签约下单了。

而几个月后,在履约的过程中,软件频频出现问题,斯某解决不利。江西客户一怒之下函告软件公司,要求软件公司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处理后续事宜。

这对不知情的软件公司来说,无疑是当头一棒。软件公司认为此事与自己无关,便澄清斯某的公司与其没有任何关联的事实。

客户则指出,斯某声称是软件公司的下属子公司,他才同意与之签约,所以软件公司必须承担相关责任。

如何用法律来保护自身权益,成为软件公司当务之急。

律师点评

软件公司的权益受到了侵犯,这是很明显的。

首先,斯某原是软件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其离职后开发的软件与软件公司的软件技术参数相似、功能相近,软件公司应当考虑自己的软件著作权受到了侵害。

构成软件著作权的侵权需要两个软件实质性地相似,如果仅仅通过比较程序的运行参数、界面和数据库结构,是无法得出侵权结论的,必须由鉴定机构对两个软件的源程序或目标程序代码进行实际比较。一旦构成著作权侵权,软件公司可要求斯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假定难以确定构成著作权侵权,软件公司应当考虑斯某及其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因为企业名称在市场经营活动中起着标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它具有专有性,未经权利人许可,他人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的手段从事市场交易。

其次,法律规定“法人享有名称权”,斯某的公司未经软件公司的许可擅自使用软件公司的企业名称,侵犯了软件公司依法享有的企业名称权。

再者,如果斯某与软件公司签订有竞业限制协议,而且在限制期限内,软件公司还可以从劳动法的角度进行救济,要求斯某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

如果构成刑事犯罪(如侵犯著作权罪、伪造公司印章罪等),软件公司还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微薄微议

诸多企业可从这起典型的“跳槽侵权”案件,得到借鉴防患于未然,在经营中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做好竞业限制和离职管理的工作。对于“跳槽”进来的员工,要了解其是否与原单位签订有含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协议,如果有,可考虑将员工与技术一并“购买”。

竞业限制协议书【篇3】

竞业限制合同,简称竞业禁止协议或竞业协议,是指雇主和员工之间签订的一种协议,旨在限制员工在离开雇主后从事与所在公司业务相同或类似的工作。竞业限制合同的电子版,可以使双方更便捷地签署和存档,避免了传统签署方式的不便和风险。

竞业限制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竞业限制条款、竞业保密条款、竞业知识产权条款等。其中,竞业限制条款是竞业限制合同的核心内容,它规定了员工在离开公司之后,对于与原公司业务相同或类似的工作要禁止从事一定的限制期限内。

竞业保密条款规定了员工在合同期间以及离职后要保护公司的商业机密和技术秘密,不得泄露给竞争对手或用于自己的盈利。竞业知识产权条款则规定了员工在合同期间或离职后不得擅自使用或公开公司持有的知识产权,这对于公司的知识产权保护有着重要的意义。

随着信息化的进步,竞业限制合同也逐渐向电子版发展。与传统签署方式相比,竞业限制合同的电子版具有以下优势:

一、便捷快速:采用电子签名或电子认证方式,可以快速完成签署,同时也避免了传统方式中合同遗失和签署时间延迟的问题。

二、安全可靠:采用安全的加密技术,确保签署过程中的信息安全,同时实现了合同的存档与备份,避免了传统方式中合同丢失的风险。同时,在合同终止后,也可以对合同进行自动销毁等操作,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成本节省:采用电子方式签署合同,不仅省去了传统方式中纸质合同的印刷、复印、传输等环节,还可以减少因失误或违规产生的人工管理和培训成本,降低公司的运营成本。

总之,采用竞业限制合同的电子版,不仅方便快捷,更可以确保合同的安全可靠,并节约公司的成本。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制定清晰合理的竞业限制合同对于公司的利益保障有着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对于员工的职业发展提供了一定的约束,促进员工的职业成长。

竞业限制协议书【篇4】

甲方:_____

乙方:_____

鉴于:

1、乙方将要(或已经)成为甲方的聘用员工,与甲方建立聘用劳动关系;

2、乙方已经(或可能)知悉公司重要商业秘密或者对公司的竞争优势具有重要影响;

3、乙方进一步承认,如果其离开公司后在与公司竞争的单位工作,将会损害公司的业务,可能给公司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总则及定义

1、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本协议遵循如下原则:既要防止出现针对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又要保证乙方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利得到实现。

2、本协议中的““甲方公司””指甲方所属集团公司及其所有分公司、子公司和实质关联的公司(总称““甲方公司”)。”)。

3、本协议中的““任职期间”,”,是指乙方与甲方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之日开始到甲乙双方劳动关系结束(或消灭)为止的期间。

4、本协议中的““离职”,”,是指任何一方明确表示解除聘用劳动关系并将此种意愿付诸实践的行为,包括辞职、辞退、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等一切正常离职和一切非正常离职。

5、本协议中的“竞争性单位”,指与甲方公司提供同类服务的或对甲方公司业务构成现实或潜在竞争的任何个人、公司、企业、合伙、机关、协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这些竞争性单位包括但不限于:经营与甲方公司有相同业务或相近似业务的公司或企业,尤其是下列单位:

经营与其在甲方公司所从事的主要工作一致或类似的其他类型的公司或企业;;为上述公司或企业提供专业咨询或顾问服务的公司或企业或其他机构。

6、本协议中的““竞业限制义务”,”,指本协议第一第二条第4和第5款所列的义务。

第二条不竞争的约定

乙方保证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参与经营与甲方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任何业务。

1、乙方保证在甲方的任职期内所使用的技术知识均与前受聘单位无关,不侵犯前受聘单位的技术秘密,如承担了对前单位的竞业限制和保密义务,则应保证在甲方工作期间不利用前单位的保密信息为甲方服务。

2、在甲方任职期间,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承诺:不从事获酬的第二职业;乙方和/或乙方的关联人不在竞争性单位或与甲方有直接经济往来的其他经济组织和社会团体内接受或取得任何职务(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人、董事、监事、股东、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或向该类竞争性单位提供任何咨询服务(无论是否有偿)或其他协助(例如,从事与公司正在进行的业务或公司董事会不时决定拟发展的业务相同或近似的业务范围);不得利用在甲方的任职以任何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就本协议而言,乙方的关联人包括但不限于:

(1)乙方担任管理人员或作为合伙人或者直接或间接地拥有10%或以上权益的任何种类的机构构;

(2)乙方拥有重大占有权益或乙方作为受托人(或类似的受托职务)的任何信托或其他财产。

3、在甲方任职期间,乙方不得对竞争性单位进行任何形式的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持有股份或股份期权、借贷或组成合伙等),也不得以其它方式与甲方竞争或协助任何个人或单位与甲方竞争。如乙方的亲属在甲方的竞争性单位就职,乙方应如实向甲方人事部门告知上述事实。

4、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在甲方支付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费补偿金的期限内,都不得到甲方的竞争性单位就职。

5、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在甲方支付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费补偿金的期限内,都不得直接或间接服务于或自办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

包括但不限于:

(1)服务于、开办或经营与其在甲方公司所从事的主要工作一致或类似的其他类型的公司或企业。

(2)服务于、开办或经营与甲方公司有相同业务或相近似业务的`公司或企业。

(3)服务于、开办或经营为上述公司或企业提供专业咨询或顾问服务的公司或企业或其他机构。

6、乙方同意,在其任职于公司期间及离职后的1年内,乙方保证不会直接或间接地指使、引诱、鼓励、唆使或以其他方式试图影响公司的其他员工离职,去为乙方或任何其他个人或实体服务;乙方保证不会引诱公司的客户或以前的客户以攫取他们的业务而直接或间接获利。乙方在任职公司期间为履行其职责而采取的行动除外。

7、乙方承诺,除非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下列活动:

(1)不得直接或通过其他实体在公司之外设立提供与公司产品或项目相同或类似的机构;

(2)不得直接或通过其他实体提供与公司生产的产品相同、类似或有竞争关系的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所从事业务相同、类似或有竞争关系的任何业务;

(3)不得向任何个人、合伙、公司、信托、协会或任何其他实体提供任何与公司业务相关的产品,或直接或间接提供任何服务(不论作为代表、代理人、独立承包人、顾问、咨询人或其他类似身份或通过其他关系);

(4)不得在任何竞争者中拥有利益(包括但不限于作为所有者、特许经营者、合伙人、股票持有人、委托人、成员、投资者、托管人或其他类似身份或通过其他关系);

(5)不得直接或通过其他实体以任何方式向公司的任何先前、现有及潜在的客户提供与公司提供相同或类似的产品或服务;

(6)不得以攻击公司的业务能力或其他任何方式损害公司的商业声誉和名誉。

第三条补偿费补偿金的支付

1、甲方有权在乙方离职后的2个月内建议在离职前完成确认,在乙方提出要求后,做出是否要求乙方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及承担竞业限制期限的选择,期限长短由甲方决定。

2、如甲方选择要求乙方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则应按本协议第三条第3款的约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补偿金。

3、竞业限制补偿金费为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0%该补偿金按上海市劳动仲裁案例一般为20%—50%,需要关系在线给予专业意见!,该补偿费补偿金所对应的竞业期限为24竞业期限会根据职位高低设定,最长不超过24个月。_____个月,补偿费补偿金按月发放。竞业限制期限从乙方离职之日开始计算。但如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而提起仲裁或诉讼时,则竞业限制期限应将仲裁和诉讼的审理期限扣除;即乙方应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期限,在扣除仲裁和诉讼审理的期限后,不应短于上述约定的竞业限制月数。

4、本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费补偿金是乙方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应得的补偿金总额,甲方可以任选下列两种方式之一向乙方支付:

(a)在乙方正式离职后一个月内一次性计算付清,乙方可将领取到的上述补偿费补偿金自行平均分摊到竞业限制期限的每个月中使用;

(b)甲方将竞业限制补偿费补偿金平均分摊到竞业限制期限的每个月,并在乙方正式离职后的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将平均分摊计算后的补偿金陆续支付给乙方。

5、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方式为:由乙方到甲方领取(或甲方通过银行或邮局支付)。

6、如果在乙方离职后的一个月内与第三条1相矛盾,甲方没有支付乙方竞业限制补偿费补偿金,则表示甲方免除乙方的竞业限制义务(即乙方可以不受且仅仅不受本协议第二条第4和5款所列义务的约束)。此时,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仲裁或诉讼的途径)向甲方提出要求给付其竞业限制补偿费补偿金的请求。

第四条违约责任

1、乙方不履行本协议第二条第1、2、3、6和7款规定的义务,甲方可以按照企业内部制度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或处分,并要求其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2、如甲方按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费补偿金,而乙方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则乙方应按如下方式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停止向乙方支付尚未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同时乙方除了双倍返还甲方所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费补偿金外,还应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上述违约金或赔偿金的给付并不意味着乙方对甲方竞业限制义务的解除或终止。

3、在甲乙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甲方可以从应付给乙方的工资报酬、奖金、各种补偿费补偿金和其它收入中直接扣除全部或部分金额以补偿自己的损失。乙方应向甲方承担的损失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因其违约的行为给甲方造成的直接的或/及间接的、有形的或/及无形的财产或/及非财产方面的损失;甲方因调查乙方的违约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专业顾问费、律师费、诉讼费等)。

4、因乙方的违约行为侵犯了甲方的合法权益,甲方可以选择根据本协议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乙方承担侵权责任。

5、甲方拒绝支付乙方竞业限制补偿费补偿金而又采取非法手段限制乙方工作去向而给乙方造成直接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予以赔偿。

第五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双方商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协议即自行终止:

1、协议中约定的对乙方的竞业限制期限届满;

2、甲方拒绝向乙方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补偿金的或甲方无正当理由,延迟支付该到期补偿费补偿金达到一个月;

3、法人资格终止且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人。

第六条修改、放弃

1、本协议只有经每一当事方签订书面文件同意后方可做出修改或变更。

2、本协议一方对某一事件做出的同意或放弃或变更等表示,仅对该次事件适用。除非书面明确表示,不得推定为该方对日后发生同类事件的态度。

3、任何一方未能行使或延迟行使在本协议项下的或相关之任何权利、权力或优惠权时,不应视为弃权;而任何单独的或部分的权利、权力或优惠权之不履行,亦不妨碍其日后任何权利、权力或优惠权之行使。

第七条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而引起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甲方所在地的有管辖权的法院应为双方纠纷的第一审法院。

第八条其他

1、本协议任何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余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和强制执行;而且该无效条款应以另一条在最大程度上反映各方原来意愿的有效、合法及可强制执行的条款取代。

2、本协议构成各方就本协议内容所达成的全部协议,并取代各方以前与此相关的所有讨论、记录、备忘录、谈判、谅解以及文件和协议。本协议签署前各方签署的有关本协议事项的全部协议、合同以及其他文件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自动失效或无效。

3、双方确认,已经仔细审阅并完全理解本协议全部条款的内容和其法律含义,并由甲方授权代表和乙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4、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竞业限制协议书【篇5】

竞业限制义务及其合同条款的制定唐青林核心要旨:竞业限制是根据双方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限制并禁止员工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业务竞争单位,限制并禁止员工在离职后从事与本单位竞争的业务,包括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业务单位任职,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目的在于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单位应当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单位未给予相应经济补偿的,职工不受竞业禁止义务的限制。竞业限制义务是一种约定义务,来源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约定,若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不存在竞业限制的约定,那么劳动者就不存在竞业限制的义务。一、案件来源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浦民一(民)初字第11579号民事判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554号民事判决书;二、基本案情高某于201*年3月11日进入A公司工作。2010年1月19日,高某与他人共同出资组建B公司,其中,高某出资比例占到99%。该公司于2010年2月24日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山分局批准成立,高某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10年10月22日,高某向A公司提出辞职。同日,高某签署了员工离职交接表。201*年2月16日,A公司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高某支付违约金329,904.50元。201*年3月9日,仲裁委员会裁决不予支持A公司申诉请求。A公司不服,于201*年3月28日诉来原审法院,要求判如所请。此外,(1)双方所签聘用合同第九条9.1载明,“乙方(高某,下同)应遵守甲方(A公司,下同)的保密制度,并同意与甲方签署《保密协议》。《保密协议》一经签署,应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条载明,“本合同期限内,乙方不得从事任何与甲方利益直接或间接相冲突的活动”,“利益相冲突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自行投资、经营或帮助任何第三方投资、经营与甲方有相同或类似产品及相同或类似业务的企业、机构”;第十六条载明,“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均应承担相应之一切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2)保密协议载明,“乙方(高某,下同)在甲方(A公司,下同)任职期间可能接触到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甲方的供应商、客户以及其他第三方所有但甲方负有保密责任的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乙方同意在甲方任职期间以及离职以后保守上述商业秘密”;“乙方的竞业限制期限为自乙方离职日起三年内。竞业限制期内乙方不得就职于与甲方存在竞争关系的公司、企业或机构;也不得自行投资、经营或帮助任何第三方投资、经营与甲方有相同或类似产品及相同或类似业务的企业、机构”;(3)员工离职交接表“当事人确认”栏载明,“……,并承诺遵守签署的竞业条款,在离职后不在与公司具有竞争性的其他任何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不经营或从事与公司具有竞争性质的公司或行业,也不利用公司的客户资源从事任何贸易牟利行为。如违反本承诺,本人将双倍赔偿在公司就职期间所得和离职后竞业期间内牟利所得。当事人签字:高建2010年10月22日”;(4)2010年11月4日,高某将B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案外人C,并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A公司表示C与高某之间存在亲属关系,高某对此予以否认;(5)双方均确认涉案分动箱系A公司主营业务;(6)仲裁庭审中,A公司有如下陈述,“被申请人(高某)确认在职期间已经成立上海B公司,申请人(A公司)知道被申请人开设上海B公司后,申请双方在交涉时,申请人领导认可,在被申请人离职后可以从事相关技术行业,但不允许动用申请人的客户资源”。在仲裁员让A公司进一步解释“申请人领导认可在被申请人离职后可以从事相关技术行业,但不允许动用申请人客户资源”的含义时,A公司表示上述语句的具体含义为“在被申请人不动用申请人客户的情况下,不追究被申请人的违约责任,此处的‘动用’指的是申请人通过了解到的信息确认的,而不是需要经过法院或仲裁庭确认的。反之,是要追究被申请人的违约责任的。”原审法院庭审中,(1)A公司确认高某在职期间薪资所得为84,847.48元;(2)A公司表示高某的行为违反了其员工离职交接表中的承诺,A公司按照该承诺主张违约责任。高某的违约行为具体表现在高某离职后继续在B公司从事与A公司具有竞争的业务,动用A公司客户,向A公司客户山东H公司出售分动箱。三、法院审理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本案中,高某主张其签署离职交接表时A公司存在胁迫行为,离职交接表为格式条款,应予撤销,但高某并未就上述主张提供证据证明,故确认高某所签署的离职交接表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虽然高某在离职交接表中承诺遵守签署的竞业条款,离职后不在与A公司具有竞争性的其他任何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不经营或从事与公司具有竞争性质的公司或行业,也不利用公司的客户资源从事任何贸易牟利行为。然庭审查明,A公司在仲裁庭审中自认其领导在得知高某开设B公司后即确认高某离职后可以从事相关行业,免除了高某的竞业限制义务,但高某仍旧负有不利用A公司客户资源从事任何贸易牟利义务,即高某负有保守、不利用A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然庭审查明,高某在职期间,A公司并未支付高某保密费。A公司主张高某存在离职后向其客户山东H公司销售分动箱的`行为,然庭审查明,A公司提供的公证书中山东H公司并未明确高某通过B公司向其销售分动箱的具体时间,且B公司与山东H公司签署技术协议传真件的时间系在高某转让B公司股权、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之后,故原审法院确认A公司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高某存在离职后向山东H公司销售分动箱的行为。换言之,A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高某存在利用A公司客户资源从事贸易牟利行为,也未能举证证明高某至今还在B公司工作,故对A公司关于高某存在离职后继续在B公司从事与A公司具有竞争的业务、利用A公司客户资源从事贸易牟利的行为违反了高某在员工离职交接表中承诺的主张,不予采信。对A公司要求高某按照该员工离职交接表的承诺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315,188.5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驳回A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二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双方签署的离职交接表合法有效,A公司原可以在举证高某存在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前提下向高某主张违约金,但A公司确认曾免除高某部分竞业限制义务,其将法律规定的竞业限制义务进一步细化,实则加重了自身举证义务。法院对现有证据进行了核查,A公司的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高某存在A公司所称的违约行为,故原审法院就此驳回A公司的请求,并无不妥。原审法院判决亦充分阐明了理由,法院予以认同,不再赘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四、律师点评本案的关键点在于,被告高某是否存在违反了原、被告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是否应当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根据我国法律的明确规定,竞业限制,是根据双方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限制并禁止员工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业务竞争单位,限制并禁止员工在离职后从事与本单位竞争的业务,包括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业务单位任职,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职工在职、离职时以及离职后的竞业禁止期间,单位应当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单位未给予相应经济补偿的,职工不受竞业禁止义务的限制。竞业限制义务是一种约定义务,来源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若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不存在竞业限制的约定,那么劳动者就不存在竞业限制的义务。所以,既然竞业限制义务为约定义务,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约定,也可以在约定后协商选择放弃约定的权利义务。结合本案进行分析,本案原、被告双方明确约定了被告的竞业限制义务,约定竞业限制期内被告不得就职于与原告存在竞争关系的公司、企业或机构;也不得自行投资、经营或帮助任何第三方投资、经营与原告方有相同或类似产品及相同或类似业务的企业、机构。而被告高某在职期间即设立了与原告公司有竞争关系的B公司,离职后继续在B公司工作,违反与原告方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本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在本案被告离开上海B公司后,经原被告双方协商认可,被告离职后可以从事相关技术行业,在被告不动用原告客户的情况下,不追究被告的违约责任。所以,原告追究被告违约责任的权利就被额外的附加了限制性条件,即只有在被告从事相关技术行业且动用了原告客户的情况下,原告才可以追究被告的违约责任。经过法院的审理查明,B公司与原告方公司客户山东H公司发生交易行为,()签署技术协议传真件的时间系在被告转让B公司股权、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之后,原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告存在利用原告公司客户资源从事贸易牟利行为,所以,原告无权追究被告的违约责任。法院对本案的被告法律行为的定性准确,判决正确,应予支持。五、唐青林律师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体系建设的建议本案原告公司的保密意识和保密体系的建立是比较完善的,还与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签订了竞业限制条款,明确了双方的违约责任。但还是出现了本案败诉的情况,其中存在的问题,我们不得不引起重视。笔者针对原告公司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一、公司高层要提高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重视本公司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定规范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和体系,非经规定程序或发生特殊情况,不得任意更改。二、情感和制度要分开,不因人情关系而随意变更公司与员工、经销商、供应商签订的竞业限制条款、保密协议,以免发生本案原告出现的情形,协议、条款修改后,又想按照原协议规定追究被告的违约责任,没有了法律依据,只能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三、损害事实、侵权行为发生后,不要盲目、急于提起民事诉讼,在起诉前,重要的是及时搜集侵权人的侵权证据,寻找法律依据,在相关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比较完备之后,再提起民事诉讼,以免不当诉讼,增加企业的诉讼成本,加重企业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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