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检查报告

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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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报告(篇1)

关于对我区《药品管理法》

贯彻实施情况执法检查的报告

根据人大常委会10年工作安排,8月16日至17日,我们第五检查小组在王洪渊主任带领下,严格按照检查方案要求,采取听汇报、看现场、查资料、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对部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药品管理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1、药品生产企业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情况。我组所查的润泽制药公司,注册资本1.48亿元,拥有员工800余人。该公司能严格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建立了生产和质量管理机构,明确了各机构及相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并定期对各级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药品管理法规和实际操作技能的培训。该公司每年组织员工进行一次体检,并建有健康档案。药品的生产和存储管理比较规范,车间内环境整洁,各种设施齐全,有规范的管理制度,基本符合《药品管理法》要求。

2、药品经营企业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所查药品经营企业,营业面积均符合法定要求,环境整洁,各种制度和证件齐全并正确悬挂,工作人员均能做到持证上岗;进货渠道正规,流通环节的各种票据、记录完整;批发企业药品仓储比较规范,有独立的常温库、阴凉库和冷藏库,通风、避光、温湿度控制等各种设施齐全,所有药品均按不同标准分类存放,保障了流通环节的药品质量。

3、医疗机构执行《山东省药品使用管理条例》情况。各医疗机构都能按照《山东省药品使用管理条例》要求,设立专门药房,并配备专人负责药品的使用管理。进货渠道规范,购进验收记录真实完整。各种药品分类明确,严格凭处方进行调配。从业人员配置比较合理。基本能满足安全用药需求。

二、存在问题:

1、涉药企业及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知晓率不高,群众安全用药意识淡薄,《药品管理法》宣传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

2、药品广告管理不够规范,群众用药存在安全隐患。在药品广告管理上,相关部门管理还不到位,违法虚假药品广告往往夸大疗效宣传,药品广告宣传的功能疗效不能够与药品本身相符,误导人们安全用药,侵害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和知情权。

3、个别医疗机构药房建设和药品存放不够规范。因受场地限制,药房面积达不到《药品管理法》要求,药品乱摆乱放,分类不够明确。存储设施不能满足药品存储要求,特别是针剂类药品存储条件较差,存在用药安全隐患。

4、临床用药和新特药管理需进一步规范。特别是进货渠道不够规范,暗箱环节较多,造成临床用药和新特药价格虚高,增加了患者负担。

三、几点建议:

1、要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法的宣传力度。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确保群众用药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药品管理的重要性。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宣传药品管理法,在加强对管理相对人学习宣传的同时,将学习宣传的重点转向城市社区、转向广大农村,要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在人民群众中普及安全、合理用药知识,提高全民的药品监督和自我保护意识。要继续增强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管理相对人自觉守法意识和人民群众依法维权意识,营造依法治药的良好氛围。

2、要进一步建立完善监管长效机制。要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坚持以制度管人,以制度促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综合监管水平,为药品管理法贯彻实施提供有力保证。要建立完善举报制度。从源头上把好药品质量关,建立有效信息网络,提高稽查的针对性和

准确性,更好把握市场监管主动权。

3、要进一步加强涉药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业务素质。要建立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涉药人员定期培训制度,定期开展从业人员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切实保障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和培训效果。不断提高涉药人员的服务水平和业务素质。

4、要继续加大监管力度,进一步规范药品市场。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力,以对社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坚决依法从严从重打击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中的违法犯罪活动。要加大对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爆光,以起到震慑违法分子、规范药品秩序、净化药品市场、警示全社会的作用。

5、要继续强化药品广告监管工作。要落实专人,明确责任,强化对法律法规与专业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对违法广告的监管能力,将监测到的违法广告及时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理。要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加强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和信息沟通,根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合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治理违法广告的合力,严厉打击各类违法广告。

6、进一步加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医药市场管理水平。

检查报告(篇2)

年 月 日    被检查单位:  ×税征表5-1    经济性质:  金额:列至角分    税种及税目    所属时期    申报计税金额    查补(退)计税金额    检查核实合计金额    税率%    应纳税额    已入库税额    未缴及税额    应补(退)税额    审定补税额    缴款书号码    合计    被检查单位意见    年 月 日    检查单位意见    年 月 日    主管业务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分、县局领导批示    年 月 日    检查人员:    发票购买(自印)使用、管理情况检查表    ( )×税 检字第 号 报告日期 年 月 日    ×税征表5-13    用票单位(人)名称    经济性质    检查所属时期    年 月至 年 月    购买(自印)情况    使用情况    检查主要情况说明及处理意见    分(县)税务局意见    时间    发票    种类    本数    共计份数    使用起止日期    已用本数    应结存本数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    关意见    违章情况    造成税款损失(元)    项目 份数 项目 份数税种税额    私印 涂改    私售 白条    丢失 私自销毁    转借代开 大头小尾    拆本 其他    伪造 合计 合计    检查人    年 月 日    用票单位(人)意见    年 月 日    个体工商户纳税核实报告表    所属时期:一九 年 月至 月  ×税征表5-11    金额:列至角分    纳税人姓名 营业地点 从业人数 行业主名称 居住地址 所属税务小组 业核定月份    销售收入(益)    额    自报 核加 合计    税率%    税应纳已纳 应补负税比%    应补平抑基金    应补教育费附加    应补城建税额    所得税    应纳 已纳 应补    应补税额合计    合计    核加主要依据    专管员意见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关意见    年 月 日    分(县)局    意见    年 月 日    注:本表适用于核实征收户,凡核实征收户必须每季核实一次,于季终了后15日内核实完毕,

检查报告(篇3)

第三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

(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二)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六)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

重大火灾隐患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认定。

第三十七条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纳入消防监督检查范围。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公告。

第三十八条 铁路、交通运输、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在管辖范围内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式样,由公安部制定。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5月1日起施行。6月9日发布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同时废止。

检查报告(篇4)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第十五条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六条 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在举办前进行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接到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并将检查记录移交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时限,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实地核查:

(一)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

(二)对举报投诉本款第一项以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第十九条 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第二十条 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根据改正违法行为的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集体研究确定,自检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由所属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解决;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还应当在确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进行整改。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确定前组织专家论证。组织专家论证的,前款规定的期限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M.zf133.cOm 趣祝福)

(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五)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但逾期未消除火灾隐患的,不受查封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 临时查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决定和实施:

(一)告知当事人拟作出临时查封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并记录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决定是否实施临时查封。决定临时查封的,应当明确临时查封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的.范围、期限和实施方法,并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和送达临时查封决定。

(三)实施临时查封的,应当在被查封的单位或者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临时查封决定,并在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及其有关设施、设备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使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四)对实施临时查封情况制作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情况危急、不立即查封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在口头报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同意后立即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实施临时查封,并在临时查封后二十四小时内按照前款第二项规定作出临时查封决定,送达当事人。

临时查封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实施临时查封后,当事人请求进入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整改火灾隐患的,应当允许。但不得在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第二十四条 火灾隐患消除后,当事人应当向作出临时查封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解除临时查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对检查确认火灾隐患已消除的,应当作出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对当事人有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有关场所、部位、设施或者设备予以查封,使被处罚的单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或者施工。

第二十六条 强制执行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决定和实施:

(一)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强制执行方案,在当事人拒不改正或者处罚决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强制执行决定。

(三)实施强制执行的,应当在被强制执行的单位或者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强制执行决定,并按照强制执行决定载明的强制执行方法执行。

(四)对实施强制执行过程制作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强制执行应当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需要其他行政部门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提出意见,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对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的当事人申请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送达当事人。

对当事人已改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对违法行为尚未改正、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不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并说明理由。

检查报告(篇5)

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集中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万府办发[20xx]32号)文件精神,我局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紧密结合民政实际,集中开展了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现就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我局高度重视,将安全生产纳入了重要工作来抓,及时调整了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以局党组书记、局长刘世勇任组长,纪检组长余辉任副组长,下属单位负责人和机关股室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安全生产的日常工作。建立健全了消防工作责任制,成立了消防安全工作机构,做到了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明确管理职责和工作分工,狠抓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不断改善消防安全生产环境,切实加大消防监督力度,有效地预防和抑制了事故的发生,我局按照要求,分别与殡仪馆、光荣院、社会福利救助中心、农村敬老院等单位签订了消防安全责任书,对消防安全责任进行了细化分解和落实,坚持对责任制进行检查考核,认真履行对本系统的消防监督管理职责,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本系统消防安全检查,督促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整改。

二、强化宣传教育,提高消防安全督导检查力度

为了进一步提高全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我局及时组织全局干部职工参加消防安全日的消防演练,听取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讲授,从正面引干部职工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大力营造消防工作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通过接受扎实有效的消防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提高了我局干部职工的消防知识和消防安全意识,增强了抗御火灾的综合能力。同时,深入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治理。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对于确实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坚决责令其进行整改,杜绝火灾的发生。局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组织人员深入**市社会救助福利中心、17个农村敬老院、**市救助管理站、达州市**救灾仓库、军供站、**市婚姻登记处、**市殡仪馆、**市火化车间、**市光荣院、**市儿童救助中心等各类民政服务机构进行了大排查重点检查,确保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在检查内容上,突出落实安全责任制、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安全隐患排查、落实防范措施、健全完善预防机制等工作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建立台帐,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

三、健全管理制度,确保消防工作落实到位

为了确保消防安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我局将民政工作与消防安全工作一并进行研究部署,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各环节、各岗位消防安全质量工作标准,规范单位人员消防安全行为,加强消防队伍建设,积极改善消防设施,逐步建立起“管理自主、隐患自除”的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广泛动员干部职工积极开展消防群防群治活动,提出了“四字经”的工作要求,即对消防安全工作在安排上要突出“防”字,在督促检查时要突出“严”字,发现隐患时要突出“改”字,最后复查时要突出“好”字,制定了民政系统消防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真正做到将安全工作责任落实到位。特别是针对“五一”、“十一”、元旦等法定节假日要及时对消防安全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督促整改消除火灾隐患,确保安全欢度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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