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的通知

06-30

在工作中,我们经常会收到各种类型的通知或公告。这些通知和公告的语言应该符合我们的文化和地域特点。但是如果我们需要参考一些范文的话,不妨看看网络上的一篇优秀文章“考核的通知”,幼儿教师教育网编辑在这里强烈推荐给大家!希望大家能喜欢并收藏它!

考核的通知 篇1

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人才需求量增大。为使公司人力需求得到及时的满足,同时缩短招聘时间,提高招聘效率,现鼓励公司内员工介绍有意向人员入职者,特拟定本通知,具体如下:

公司内各工种(详见招录清单),其中XX类岗位缺额较大,欢迎大家踊跃推荐。

2、无基础者,如有志于在XX领域学习发展的,公司愿意提供一个学习成长的平台;

3、必须符合公司招募新员工的基本标准。

四、奖励标准:

凡介绍对象经面试合格被录用,且在公司工作满三个月(期间请假不得超过十天),公司 给予介绍人200元/名的奖励;

五、具体操作流程:

人事部门推荐备案→简历筛选→面试→体检→办理录用手续→三个月后发放奖励金 特别提醒:推荐人需在被荐人面试前到人事部门备案,否则此次推荐会被视作无效。

六、附则:

1、本通知自签发日起执行,废止日期另行书面公告。

2、相关细则如有疑义,请咨询人事部门。如执行过程中有争议,最终由总经理裁定。

考核的通知 篇2

关于定期召开月度绩效考核会的通知

下属各分公司、部(室):

为配合公司绩效考核工作开展,合理评价上月的各项工作完成情况,使绩效考核工作落到实处,实现考核促管理,以管理促发展的工作目标。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从2013年5月份起每月定期召开月度绩效考核会。现将会议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每月13日下午(遇特殊情况顺延)

二、会议地点:届时通知

三、材料准备要求

1、各分公司每月8日下午下班前将上月生产、安全、质量等完成情况报到生产技术部。

2、生产技术部每月12日上午下班前公司、各分公司上月生产任务完成情况、质量和相关考核项的考核结果(数据、事项)交到综合管理部。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每月10日上午下班前将公司、各分公司上月安全生产完成情况和相关考核项的考核结果(数据、事项)交到综合管理部。

4、财务部每月10日上午下班前将公司、各分公司上月财务相关考核项的考核结果(数据、事项)交到综合管理部。

5、综合管理部每月12日下午下班前将考核结果整理汇总并提交公司绩效考核领导小组。

四、参会人员及范围

1、公司领导

2、分公司各派2人参加(含1名领导、1名中层)

3、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4、公司指定的其他人员

特此通知!

广西锡山矿业有限公司

二O一三年五月三日

考核的通知 篇3

关于绩效考核的通知

各部门、分公司:

2014年绩效考核办法及表格已调整完毕,并根据分公司岗位考核内容制定了各职能部门检查表,现下发你们,请在3月份绩效考核时执行此版本。

要求:

一、各部门领导要熟悉各岗位考核内容,组织培训并下发到各岗位;

二、分公司领导班子要熟悉各岗位考核内容,办公室及时组织培训并下发到各岗位;

三、要做到绩效考核的三个程序:

1、制定计划时与员工沟通确定当月绩效目标(分公司主要是当月的节点进度、质量、安全目标、职能部门主要是当月的工作目标)

2、执行过程中要定期检查、指导、帮扶员工完成绩效目标;

3、实施考核后要召开员工大会讲评绩效考核结果,指出员工的不足之处及改进措施,便于员工改进、提高;

四、部门检查表为各部门每月检查分公司时,对发现问题的真实记录,用于集团审核各分公司绩效考核时的最终评定依据,要求问题真实、数据准确;弄虚作假的加倍考核检查责任人;

五、员工要实事求是自评,没有实事求是自评的,要严格考核、加倍扣分;

六、要严格按照考核办法逐条考核,没有实事求是严格考核的,集团审核时将加倍扣考核责任人的绩效分。

亚东建设集团人事行政部2014.2.25

考核的通知 篇4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校直各单位、各部门:

为做好我校考核工作,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教育厅关于考核工作的精神和要求,按照学校有关考核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就考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二级单位考核,由学校考核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2.教职工个人考核,其中:辅导员考核由学工部依据辅导员考核办法单独组织实施;处级领导干部(不含担任非领导职务人员)考核由组织人事部负责;其他人员的考核由各考核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1.二级单位考核的内容、标准、方法、程序和结果运用按照《巢湖学院二级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院字〔〕1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2.处级干部和其他教职工考核的内容、标准、方法、程序和结果运用分别按《巢湖学院处级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院党字〔2014〕4号)、《巢湖学院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试行)》(院字〔2014〕2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1.教学单位位列考核前25%的为优秀,机关部门位列考核前20%的为优秀。

2.个人考核优秀等次比例控制在参加考核总人数的15%,各考核单位及各类人员优秀等次名额分配见附件一。

1.1月23―28日,总结自评。

各二级单位总结本年度主要工作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并对照考核表进行自评打分,于1月28日上午下班前将自评报告及评分表电子稿发至人事工作邮箱:教职工个人撰写述职报告,并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和《年度考核量化评分表》,教学岗位人员另须填写《教师年度考核业务登记表》。处级干部的个人述职报告及评分表电子稿于1月28日上午下班前发至组织工作邮箱:2.1月29日―3月2日,自评公示。

将各二级单位提交的自评报告和处级干部述职报告在校园网公布。

3.3月3―11日,考评测评。

校领导、教学单位、各专项考核工作组分别对二级单位进行考评测评打分。具体安排见附件二。

组织人事部组织对处级干部测评。具体安排见附件三。

各考核单位组织所属教职工述职并进行考核测评。

4.3月12―13日,统计并上报初评考核结果。

学校领导牵头,组织纪委、组织人事部的工作人员对二级单位和处级干部的测评结果进行统计,并遵照有关回避规定。

各考核单位确定所属人员个人考核等次,并填报《20教职工年度考核结果一览表》,连同《年度考核登记表》、《年度考核量化评分表》和《教师年度考核业务登记表》一并报送组织人事部。

5.3月14―20日,考核结果审定。

学校考核工作领导组根据初评考核意见审定考核结果,并进行公示与反馈。

1.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考核相关文件,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在考核过程中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并注意把握时间节点,确保20度考核工作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2.党建工作是重要考核指标和内容之一,各总支、二级单位及党政主要负责人在撰写工作总结和述职报告时要将党建工作开展情况及成效重点写实。

3.各单位所获荣誉或取得业绩可申请奖励加分的项目可在述职报告中重点列出,并在自评打分时填报,同时,学校将统一公布各单位及教职工个人2014年所获荣誉,供测评打分时参考。

4.机关部门对教学单位专项考评要结合考核指标和有关工作材料认真组织并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分;教学单位对机关部门测评要在党政领导班子集体评议的基础上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分。

5.劳动合同用工人员的考核由各用工部门制定具体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组织人事部,其中各单位优秀指标不高于15%。

6.考核工作相关表格请从学校人事工作网下载,其他有关未尽事项可参照学校考核通知相关内容和要求进行。

特此通知。

考核的通知 篇5

关于部署2011年全省执业律师年度

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律师协会:

根据《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以及按照司法部和省司法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律师工作实际情况,现就2011年全省执业律师年度考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参加年度考核的对象为:2011年3月31日前已领取执业证的专职律师,符合《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第112号令)规定的兼职律师及公职律师、法援律师、公司律师

二、组织实施

省律师协会负责指导、监督全省执业律师年度考核工作,并负责省法律援助局执业律师的年度考核。

市律师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市执业律师年度考核工作。

三、考核时间

各地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及向省律协备案工作,应当在2011年5月底之前完成,具体时间安排由各市律协确定,但应与司法行政部门的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时间相衔接。

四、考核内容

(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二)律师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

(三)律师办理法律服务业务的数量、类别和服务质量,办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况;

(四)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五)律师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六)律师协会认为需要考核的其他事项。

五、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一)律师执业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称职”:

1、能够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较好地履行法定职责;

2、能够依法、诚信、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未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3、能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4、能够遵守省、市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遵守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

(二)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

1、因执业不尽责、不诚信、不规范等行为受到律师事务所重点指导、监督或者受到当事人投诉查实的;

2、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但已按要求改正的;

3、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以下行政处罚的。

(三)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称职”:

1、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未按要求改正的;

2、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

3、参加执业年度考核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拒不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

4、有其他违法违规、违反会员义务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考核程序

(一)律师提交材料阶段

律师按照考核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律师事务所提交其2010年度执业情况总结,填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1、《2010年度执业律师年度考核登记表》(格式见附件1);

2、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

3、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

4、完成市律协培训的证明材料。

兼职律师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交有效工作证复印件及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允许其兼职从事律师职业并同意年度考核的书面意见,司法警察学校(院)兼职律师应同时出具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证明。

岗位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应提交所在单位(企业)出具的证明其专门从事单位(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同意继续执业的相关材料和工作证复印件。

上一年度因变更执业机构新转入的律师,应当同时提交变更前所在律师事务所对其执业表现的鉴定意见。

(二)律师事务所考核评议阶段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负责组织对本所律师2010年执业活动进行考核评议,出具考核意见:

1、召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会议,听取律师个人总结,组织进行民主评议;

2、根据考核评议情况,依据规定的考核内容和考评标准,对律师2010年的执业表现在《2010年度执业律师年度考核登记表》上加具考核意见;

3、将加具考核意见的《2010年度执业律师年度考核登记表》送交被考核律师本人阅签;

4、律师事务所完成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后,按照规定的时间通过广东省律师管理平台“年度考核”栏目向市律协提交本所律师年度考核电子申请,打印《2010年度执业律师年度考核汇总表》(格式见附件2),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三)市律协现场考核审查阶段

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评定机制,负责确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

1、律师事务所按通知规定的时间向所在市律协提交以下书面材料,现场办理年度考核:

(1)《2010年度执业律师年度考核登记表》;

(2)《2010年度执业律师年度考核汇总表》;

(3)《律师执业证》;

(4)律师执业情况总结。

兼职律师、公司律师、岗位公职律师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本通知规定的有关证明。

为提高工作效率,律师事务所提交的拟参加年度考核的律师执业证的排列顺序应与《2010年度执业律师年度考核汇总表》的顺序一致。所提交材料一律使用A4纸。

2、市律协收到律师事务所提交的《2010年度执业律师年度考核登记表》、《2010年度执业律师年度考核汇总表》、律师执业情况总结等相关材料后,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进行核查,通过平台进行网上审批后,确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

3、将考核结果在本市律协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个工作日。

(四)报司法局备案阶段

市律协按照所在地市司法局规定的时间将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及《律师执业证》报其备案,并通过平台向市司法局发起网上备案申请。

(五)省律协备案和公告阶段

1、市律协应在5月31日前将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总结、考核结果报省律协备案,同时抄送所在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

备案内容包括:年度考核书面报告(本市执业律师年度考核的基本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和效果、存在的主要问题、意见和建议),并附《2010年度执业律师年度考核结果报送备案表》、《2010年度执业律师不参加考核及被暂缓考核情况统计表》(格式见附件3、4);

2、省律协按规定将全省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总结报全国律协、省司法厅,同时,在广东省律师网上公告考核结果。

七、相关情况说明

(一)律师事务所分所律师的考核工作

1、参加分所所在地市律协组织实施的执业年度考核;

2、考核结果应当抄送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及其所在地市律协。

(二)不予年度考核的情况

1、不符合《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第112号令)规定或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兼职律师;

2、已不在原单位不具备从业资格的岗位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

(三)暂缓年度考核的情况

1、律师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

2、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

3、未达到全国律协有关执业律师继续教育培训课时的;

暂缓年度考核的,待有查处结果或停业整顿处罚期满或其他的暂缓考核的原因消失后,经本人申请,由律师事务所按规定报市律协重新审查确定考核结果。

(四)重新进行考核的情况

1、市律协审查中发现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意见与实际情况不符;

2、市律协收到相关投诉、举报。

以上情况市律协可以进行调查核实,或者责成律师事务所对该律师重新进行考核。

(五)申请复核的情况

1、律师对市律协作出的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其申请复核,复核应提交书面申请,写明复核理由、请求、事实,并提交相关的书面证明材料;

2、市律协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3、复核认为原确定的考核结果无误的,应书面告知复核申请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认为原确定的考核结果有误的,应当重新确定考核结果并书面告知复核申请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

(六)律师不按规定参加年度考核的情况

1、律师不按规定参加执业年度考核,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向市律师协会如实报告;

2、由市律协责令其限期参加执业年度考核;

3、逾期仍不参加考核,由市律协直接出具“不称职”的考核结果。

(七)律师经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处理情况

1、市律协根据其存在的问题,书面责令其改正;

2、安排其参加市律协组织的培训教育;

3、律师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称职”的,由市律协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情节严重的,由市律协建议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也可以建议律师事务所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将其除名。

(八)律师在执业年度考核中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行业规范的处理情况

1、市律协依照规定给予相应的行业惩戒;

2、律师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移交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九)上交《律师执业证》的情况

1、律师不参加年度考核(包括因故暂不能从事律师工作、不参加本年度考核);

2、暂缓年度考核。

律师事务所应当将执业证收回交所在市律协,由市律协统一交司法行政部门。

八、省律协会费和年度考核公告费有关缴纳事项

省律协会费按照《广东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规定》及粤律协[2005]4号文《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会费收缴问题的决议》等规定收缴。法律援助机构、公职律师所及其律师的律协会费的收取按去年的标准执行,公司律师的会费按社会律师会费的标准收缴。

今年继续免收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公告费。

请各市律协于5月31日前将省律协会费汇入省律协帐号(开户名:广东省律师协会,开户银行:中国银行童心路支行,账号:***001)。

对于日常会费的收缴,由各市律协按季度向省律协缴纳。

九、相关要求

(一)今年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是全国律协《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自2011年1月1日实施后的第一个考核年度,各市律协要对此高度重视,在各市司法局的指导、监督下,严格按照《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的原则、内容和要求,建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评定机制,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实施好本市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确保今年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顺利进行。

(二)律师事务所应当高度重视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按照《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及本通知要求,明确考核内容和标准,严格指导并组织好本所律师在认真自查的基础上做好总结,填报、提交年度考核材料,认真办理年度考核。规模较大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成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

(三)法律援助律师、公司律师不需通过广东省律师管理平台提交年度考核电子申请,但其考核结果须由各市律协在广东省律师管理平台进行审核登记。

(四)年度考核材料须做到完整、清晰、准确,填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退回补正;提供虚假材料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各市年度考核工作中如遇到新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省律协反映。

考核的通知 篇6

关于2011年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

医院各科室:

为做好2011年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加强医师执业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提高一是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州卫生局转发卫生部办公厅管已经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昌州发[2011]33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就我院2011年定期考核工作安排如下:

一、考核范围

2011年医师定期考核的范围为:2008年12月3日以前依法取得医师资格、并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近两年的执业情况。新进医师进入考核机构不满两年的不参加本次考核。考核医师类别为:临床、中医、口腔。

二、考核方式

l、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执业注册所在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由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村卫生室由所在乡镇卫生院负责,个体医疗机构由卫生局负责,并做好考核人员统计汇总工作。

2、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按执业类别组织实施。采用个人述职、专业技能考核和卫生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综合笔试的形式进行考核。

3、同一专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使用相同考核试卷,分数线不同,助理医师60分及格,执业医师75分及格。

三、考核程序:考核工作由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由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通知医师本人。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分为简易程序与一般程序。

l、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

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者,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医师离退休后由单位返聘,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2、简易程序为本人填写《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申请表》,同时从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三个方面撰写述职报告,执业注册机构在《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将表格及相关资料报考核机构审核。

3、符合简易程序的考核人员提供:考核人员须提供的材料(以下材料用A4纸张复印,按顺序装订):

(1)医师资格证复印件三份;

(2)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三份;

(3)医师职称证复印件三份;

(4)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申请表》一式三份;

(5)一寸免冠照片3张。

4、其他医师采取一般程序考核。一般程序考核人员提供以下材料:

(1)医师资格证复印件三份;

(2)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三份;

(3)一寸免冠照片3张。

(4)医师定期考核表三份

(5)医师身份证复印件三份。

5、医师考核理论考试时间和实践技能考试时间另行通知。

6、考核费用按县物件局审批费用收取。

六、考核范围

(一)法律法规考试范围:执业医师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临床合理用药、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适用于(临床、口腔、中医)类别;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适用于公共卫生类别。

(二)专业知识(分临床、口腔、中医)考试以三基知识为主。公共卫生以计划免疫相关知识、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为主。

(三)技能操作:心肺复苏术、胸膜腔穿刺术、腹膜腔穿刺术、骨髓腔穿刺术、腰椎穿刺术、环甲膜穿刺术、穿脱无菌手术衣戴无菌手套、清创换药术、锁骨下静脉穿刺术、气管插管术等适用于(临床、口腔、中医)类别,其中心肺复苏术是必考项目,其他操作任考一项。

七、考核工作要求

参加考核人员务必于10月31日前将参加医师定期考核人员相关资料报考核机构。

医务处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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