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论读后感12篇

07-10

我们提供了一些与“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相关的实用信息供您参考,在再仔细阅读作者写的作品中,他的一些话语引人深思。 在阅读完成后,我们应该好好地反思和整理自己的思路和感受,在阅读后还请您收藏本网页网址!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篇1】

人类社会应该有的样子-《社会契约论》读后感2000字!

卢梭在两个多世纪之前的这本著作也许是第一次甚至也是最后一次如此清晰的描绘了人类社会应有的完美图景。它不是柏拉图的“理想国”,不是托马斯·莫尔的“乌托邦”,不是亚当·斯密的资本主义当然更不会是被中国特色化了的社会主义。

它甚至简单到只有寥寥100多页的篇幅,论述的也无非是以下几个核心概念:公民、主权者、执政者(政府)、法律和立法者。也正是这五点,便构成了任何一个人类社会的全部。

公民,是每一个自然人。在社会没有形成之前他们拥有自然赋予的各自的自由和财富——那是一种不受任何约束的自由,他们可以做任何他们想做的事。然而当社会形成的时候,便是每一个自然人自愿的与其他所有人订立了一项社会契约,他们放弃了身为自然人的部分自由,从而换取了和平、安宁、稳定,总而言之,换取了他们的自由不被他人侵犯的权利。因此只要公民还在社会当中享受这些权利,并且愿意继续在这个社会当中生存,社会契约就是永不能被打破的法则,否则他们就成为了异乡人,成为了敌人。

主权者,不是指某一个掌握权力的个体,而是所有公民意志的整体,是公意。主权者是不能被选举或者赋予的,更不是被任何一个人任命的,主权者从来也只能是公民本身。然而正因为主权者这样的身份和存在,决定了主权者本身是不具备任何的行动能力的。它不可能自己去统治和管理自己的人民,因为让一个人去管理自己是荒谬的。于是在主权者和公民当中需要一个纽带,通过它来实现对公民和社会的治理和维护,也正因此才诞生了政治活动。这个纽带,便是执政者,也就是我们通常意义上的政府。

政府本身是不具备任何的权力和职能的,它的一切权力都是被主权者赋予并且是代为执行的,主权者可以在任何时候更换或者废弃一个它认为不合适或者坏的政府。政府有三种存在形式:民主制、贵族制和君主制。民主制的政府里每一个公民都是实际的行政官员,都担负着社会管理的使命和职责,这样的体制除了在个别极小的国家里是不会真正存在的。贵族制则是通过选举的方式产生执政者,那些或具有高尚的情操或具有无比的智慧或具有众多的财富的被认为能力超群的人们往往被选举成为这样一批与众不同的官员,这种体制在西方的一些古代帝国(如古罗马、斯巴达人)以及现代西方的不少民主国家中存在。

最为常见的,则是君主制,也就是只有一个人,我们一般称之为国王或者君主的这个人是唯一的真正执政者,所有的社会治理都只有这一双手来决定和执行。而由于我们知道,真正的民主制是不存在的,后两种政府都不可避免的遇到一个问题——那就是身为政府的个人意志如果与主权者的意志互相冲突(我们知道这是很正常的事情),那么政府就完全有可能利用他们的特权去倾向于实现个人的意志而违背公意,这样一来腐败就开始滋生,最恶劣的情况便是政府开始试图篡夺属于主权者的权力。于是就需要法律来规范政府的活动。

法律,是一切社会活动的准绳和原则,不但是公民在社会当中规范自己的唯一参照物,更是政府管理的唯一标准。政府在代主权者行使权力的过程当中如何控制和监督,如何确保政府能够真正的按照主权者的意图去治理国家和社会,于是只能根据充分反映公意且得到全部公民认可的法律。无论是所有人(民主制)、少数人(贵族制)还是一个人(君主制),只要他是在按照法律管理国家和社会,那么他就还是在为民众服务,可以被视作一个好的政府。于是自然会有越来越多的政府试图自己制定法律,以便为他们行私利找到最完美的借口和理由,于是法律由谁来制定便是最为关键的问题。

谁有资格充当立法者?这可能是最困扰人们的问题。首先,肯定不能是政府,政府是执行和维护法律的角色。如果法律可以由政府来制定,那么政府的权力将无法控制和约束。但是,也不能是主权者。因为主权者就是公民本身,而法律却必须是反映全体公民的利益和福祉的。制定法律的难度不仅在于它必须绝对的公正和客观,更在于它必须富有足够的远见和智慧。因为很多利益在当下是难以被体现和发觉的,而法律却必须要求立法者能有更加长远的眼光去为了民众长久的利益而着想。因此,立法者从来都只能是社会中那些具备最高贵的德行和深邃的智慧的真正伟人来担当。而那些最古老的法律由于完全没有任何一种办法可以被证明为正确并令人信服,所以往往不得不借助于神明的力量来赋予其正当合法性。

这就是一个社会和国家构成的全部了,其余任何的大小事务无不是在这五个核心元素构建的骨架上开始围绕其而丰满和填充起来。

遗憾的是,人类社会可以有的最美好的图景早已被如此详尽的描绘出来,可是我们从来而且以后也大概没有那般的幸运亲眼看见这样一副图景的存在。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篇2】

如果说人生而自由平等是贯穿全书的一条线索的话,那么全书的另一条线索便是突出了人民的主体地位和人民的力量。

人民是社会契约的缔结者,社会契约所组成的集体就是国家;人民的意见在分歧、冲突后协商的结果我们称之为公意。人民有缔结约定的自由,自然而然地,也就有解除约定的自由。国家由于是人民让渡自己权力而形成的,那么国家的权力也就一定是人民的权利。从而只有人民本身才有权利去行使国家的权力,因为那本身就是人民自己的权利,只不过是由于社会契约,人民才将这些权力让渡给了国家而已。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第二卷·第六章“论法律”中这样谈到:“法律是意志的普遍性和对象的普遍性的统一。”该怎么理解这句话呢?由于社会契约的性质,法律只能由全体缔约者规定,这体现了法律意志的普遍性;而由于法律是全体缔约者所制定的,则它适用的对象从来不会是特定的一个人,而是全体缔约者,这体现了法律对象的普遍性。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卢梭看来,不仅立法权属于人民,而且法律也平等地适用于每个缔约者。

至于政府,卢梭在第三卷·第一章“政府总论”中说:“国家是由于它本身而存在的,则政府只能是由于主权者而存在的。”我们在这里应当明确政府的建立只是为了协调人民与主权者之间的关系,政府“负责执行法律,并维持社会的以及政治的自由”。也就是说,政府只是一个“中间体”,也就只是一个执行机关。政府只是主权者进行统治的工具,而国家则是由于人民通过约定而建立起来的社会集团。

由此看来,人民不仅享有国家的全部权利,而且没有任何人可以替代人民本身来行使这些权利。因为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的力量是无穷的。

以上三个部分是我对《社会契约论》一书中几个观点或思想的一些简单的总结。下面我将对本书中的一些观点加以分析和论证。

我们知道任何一个人只要生活在社会中,其一言一行,必然会打上时代的烙印。卢梭也是这样,由于受时代和阶级的局限,他在有些问题的看法上也会有所偏差。我在仔细研读完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一书后,对书中的一些看法不敢苟同。以下是我的一点看法。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篇3】

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人生而平等,却承认人类确实有些方面不能达到绝对的平等。这就是一个大师的语言,他的作品经典,耐人寻味,可以值得你一读再读,并且每次阅读都会有新的发现和领悟,表面上看,他已经和我们不在同一个时代了,然而他的精神,他的思想却影响一代又一代的后人们,并发挥重要的作用,卢梭就是这样的伟大的学者。

本书是第二次阅读了,却没有值得炫耀的地方,因为过去阅读的到今天没有一点印象了,反而觉得很惭愧。也许是过去看了没有做笔记,未能及时表达自己的思想,也是过去理解不深,知识储备不足,今天依旧如此,法学方面的功底还是不够扎实。

第一卷主要是讲述人们明明生而自由,为何会变成不自由,迫于强权者的压迫而慢慢屈从。可是卢梭认为我们人类天生就是平等的,并不是因为奴隶制等身份问题而低人一等。我们每个人在政治上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如今面对这些强权者我们所能所的就是联合起来,构建一个契约,形成共同体,每个成员为了共同的利益团结起来,让渡自己一部分权利,达成一个共同体对抗强权者,如此可以保护自己的利益。

《社会契约论》第二卷。

第一节第二节作者专门讨论主权的特征,他是不可转让的和不可分割的。最开始就将主权定义好,设定主权的权威性,不可动摇性,让那些想利用主权作为自己谋取利益的工具的人希望落空。让人们有信心相信主权可以维护广大人民的利益。拥有主权的主体是人民,而不是个人,是愿意缔结契约,借助共同体维护自己利益的人民群众,对于人民也有一定的要求,不可以过于自私自利,如果太过于看重个人利益而忽略了公共利益,就会两败俱伤。如何保护主权的权威性,需要合理的可执行的公正公平的法律来维护。法律本身并不是太重要,最重要的是谁来制定法律,即立法者。因为任何法律最终都是保护立法者的利益,如果不希望他是恶法,就要确保立法者不是少数人,代表的应该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近日在看日剧龙樱,主人公鼓励那些高考生的话语中,令我最震撼的是制定法律的人都是强者,因为法律最终保护的是他们的利益,如果不想成为弱者,被统治,被剥削,那就努力做一个强着,成为法律的制定者,成为这个社会的主宰,我命由我不由天!

第三卷。本卷中心词是政府。

要论证一个事物,先要介绍他是什么,即给他下定义,讲述他的概念。作者将政府定义为介于臣民与主权者之间使两者相互沟通的中间体。他的产生,他的权力都源于主权者,然而一旦成立又允许其拥有自己的一定权力,可如果政府被小人所控制,成为某些个人的谋利工具,就是坏政府。接着,作者给政府做了分类,有这样几种类型:民主制、贵族制以及君主制政府。分类的思想受前人的影响。至于哪种类型才是的,作者并不直接给出定义,认为民主或是贵族就是,而是有种因地制宜的方法,根据国家的大小,甚至是气候要素来决定使用哪种形式。人口最少,不是那么富裕的可以选择民主制,而大国,且富裕可采取君主制,这样的说法似乎是找不出错误,有点笼统,但所受批判自然会比直接下定义用哪种的会好,因为他考虑的因素较多,较为周全。毕竟人是活的,可以根据时世需要调整对策。

总的结论是,一个好政府,考虑的不是政府自身利益,也不是少数人的利益,而是广大群众的利益,建立服务型政府,方为正道。

最后一卷则是作者根据自己所阅读的知识发表自己的看法,对国家的政治提出个人的意见和建议。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篇4】

在《社会契约论》的第一卷里,卢梭得出过这样一个结论:一个专制的政府要成为合法的政府,就必须让每一代年轻人都可以自由地决定是接受它还是拒绝它;如果做到这一点,该政府就不再是专制的政府了。

我在想我在决定接受我们的执政党时有没有选择的自由,没有,我都从来没有奢望过会有,也就无所谓了。但据说我有选举的权利,我又在回忆我的选举权行使的历史。

从小时开始选什么优秀、三好、干部,这些班级内的选举时,我是有表决举手的权利的,但选的对象多为老师时常在班里表扬的好学生,我也因此得到过实惠:没做过什么事,但老师常表扬文章写得好、字很漂亮,也就得过什么优秀的,但我自认为自己真不怎么优秀来着。印象很深的一次选举班长,原任班长是个学习成绩很好,但不关心他人的女生,全班对些很有非议,于是选举的结果是该女生下课了。但班主任在选举后进行了长时间的演讲,表述该女生的成绩和与众不同,看着年迈老师的期盼,放学时间已到,没有任何事能与家里的饭菜香和此时的饥饿感相比,在老师要求下全班又重新投票,女生继续当着班长,一波才算了了。

没有人去怀疑老师的权威,也不可能有人去质疑第一次选举的有效和第二次选举的拉要票作弊,学生的民意在此可见无力。

再说宪法给的选举权吧。在高中时,有同学到了18岁,参加过选举了,据说投了票的还给点钱什么的,以车费还是以什么名义给,我记不清了,但学生有总比没有好。问那些被选举的人他认识不,都不认识,也不了解,反正有多种原因可以决定选择其中之一:名字好听一点的,或者性别为男的,或者听说过的,或者住在同一小区的,或者一个学校毕业的,或者……总之,有一个条件正好对上眼感觉舒服就成,至于是不是符合真正的被选举的条件,道德、知识水平如何,都无关紧要,政府或者有关组织(想象中的公正机构)会帮我们把关的。后来才知道,一切制度的制定时,都要把当政者当成贼来防,而我们忘记了这一点,以为人性本善,漏洞大开,贼也纷入。以至于贼会骂,我不是生来是贼的,还不是体制提供的机会,我只是牺牲品。

说远了,不过直到现在,我也没真正按我的意愿行使过选举权,都是别人画好的馍让我点,馍的口味如何,没有人知道。刑罚中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是不能参政议政,但对于大多数人而言,剥夺与否结果都是一样的,所以于他们而言这根本不算处罚。

根据老卢的观点,是民主还是专制真的一目了然。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篇5】

天赋人权的精神,博极古今的彻悟。

在启蒙运动和欧洲革命自由高潮即将掀起的时代大背景下,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表达了寻求民主共和、向往君主立宪的革命思想,并设想了公共意志的优越之上和规范理想的契约社会。

我们要以人之本性和法之应然的角度察析人世之恶、政制之靡,健全法治精神以保障社会的稳定正常运作,从而最大化地维护社会成员既得利益。这一点我是和政法名士卢梭不谋而合的,但《社会契约论》上一些瑕疵令我不得不一提针砭。

首先,我认为卢梭的自由观念存在漏洞,其针对民主制、贵族制、君主制及混合政体的看法多立足于欧洲古典政治观、哲学观、法学观,其大篇幅以罗马历史为典例探究行政体系的局限性比较强,不适合欧美先进文明以外的国家及社会。且卢梭对人民和行政官僚体系的数学联系有时自相矛盾,当然也或许是我的理解能力有限或者翻译的工作没做好,一些数量、比例的通俗解释在我看来难以自洽。

再则,卢梭对立法原则和权力制衡的部分论证缺乏系统性、严谨性。卢梭致力于从古罗马、古希腊政治社会和原始法律文明的雏形中总结可取之处,并逐个分析国家间疆域大小、人口多寡、素质高低等造成的制度引力和适合之的不同建制规则。可是,用刑法臧否、刻板比例的条件先设和思想辩证政府形式是很不可行的,其对大国软弱、财富意义等阐述足以见得其思维之缺陷。或者说,这种借用古典法治意义考量现代文明的角度复合了法国大革命具体要求,但放之现代部分内容稍显迂腐过时、甚至违和。

最后,卢梭政治理念所需要的包容性与洞察力一度与其追求的观念相悖,同时提出一些近似乌托邦的幻想乃至集体色彩浓郁、甚至共产风格突出的左翼立场,和其服务公民人性价值、捍卫资产阶级权益的价值理念冲突而不相辅相成。正如他在第一章关于自由与平等孰为基础、孰为发展的判断与公约和人性的关系大相径庭、矛盾重重。

“人人生而自由,却无处不在枷锁中。”尽管流弊无数,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仍然堪称法学经典,是西方现代立法原则的源泉和古典欧洲法治文化的集合总结,作文近乎完美地构想了符合当代公民和新兴工业文明的制度体系,综述了资本主义应套用的主权价值和立法主张,发扬了启蒙运动的人文主义勇气,对“人性是什么”“历史是什么”等划分政治思想派别的基本问题作出瞩目回答,其价值深深影响了后世,卢梭堪称现代法学史的翘楚先驱。

无论如何,瑕不掩瑜,《社会契约论》是当之无愧的神作。卢梭用高度的法律智慧和极大的思想努力构建并表达如何构成一个科学的法治理念体系,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是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国家、政府的本质与角色及其与公民、社会的关系。卢梭《社会契约论》经典之处主要体现在两方面:第一,对18世纪以后的各国政治,尤其是法国大革命,具有重大影响,其《人权宣言》深刻地体现了《社会契约论》的精神;美国的独立战争同样深刻地体现了《社会契约论》的精神,其《独立宣言》及其宪法的某些词句,甚至是直接英译自《社会契约论》的文本,更不必说其他国家。第二,对后世人物的影响,如法国大革命的主要领导人罗伯斯庇尔就直接引用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的论述来说明法国大革命的正当性,康德、黑格尔、马克思、杰佛逊、罗尔斯等政治思想家无不受到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的影响。

综上,值得一看,但耗时间精力很大,入坑慎重,需要潜心攻读。我后悔读《社会契约论》阅读时间跨度过大,当集寻离散时间以阅读时,常常浮躁走神。写昂我以后有机会再读。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篇6】

“人生来是自由平等的,一个理想的社会应建立在人与人之间的契约关系之上,国家是自由协议的产物,政府的权力来自民众的认可。一切主权和立法权都属于人民的集合体,一旦政府滥权,人民就有权推翻它。”

可以说,《社会契约论》第一次如此清晰的描绘了人类社会应有的完美图景。它不是柏拉图的“理想国”,不是托马斯·莫尔的“乌托邦”,他完全站在历史的角度,从现实出发,从公民、主权者、执政者(政府)、法律和立法者这几个角度,剖析解构了人类社会的全部,给我们展示了人类社会应该有的样子。

也可得出来,卢梭大量借鉴了洛克和孟德斯鸠等人的理论,比如自然环境对社会制度的影响,财富和自由的分配方式等,一般来说,各类立法和社会体系必须因地制宜,根据不同的情况制定不同的法律、政策。这样似乎看起来不是平等,但却是最大的平等。

我们知道,公民作为自然人,进入社会起就与其他所有人订立了一项社会契约,他们放弃了身为自然人的部分自由,从而换取了和平、安宁、稳定,总而言之,换取了他们的自由不被他人侵犯的权利。因此只要公民还在社会当中享受这些权利,并且愿意继续在这个社会当中生存,社会契约就是永不能被打破的法则,否则他们就成为敌人。

我们知道,政府本身是不具备任何的权力和职能的,它的一切权力都是被主权者赋予并且是代为执行的,假如有一个人站出来凌驾于人民之上,人民便不存在了。如果任何一个政府要求公民一味地无偿奉送,整个民族都是疯了。

我们知道了,法律是一切社会活动的准绳和原则,不但是公民在社会当中规范自己的唯一参照物,更是政府管理的唯一标准。无论是所有人(民主制)、少数人(贵族制)还是一个人(君主制),只要他是在按照法律管理国家和社会,那么他就可以被视作一个好的政府。当然法律可以规定特权,但却不能将特权赋予某个具体的人或者某个阶层。

遗憾的是,如卢梭所言,人类从未出现过真正的民主制,而且未来也绝对不会出现。因为多数人统治少数人,这本来就是违背自然规律的。所以,景观人类社会可以有的最美好的图景早已被如此详尽的描绘出来,可是我们从来而且以后也大概没有那般的幸运亲眼看见这样一副图景的存在。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篇7】

我曾经觉得卢梭是一个口是心非的人物。之所以给我这样的感觉,源于他早年的一篇文章《论科学与艺术》。当时第戎学院有奖征答一个问题,即艺术和科学的复兴有没有改善人们的举止和道德。卢梭的好友狄德罗建议他回答”不“,因为这样的回答更容易得奖。最后,无论出于怎样的动机,卢梭在他的这篇征文中,给出的答案是”科学与艺术的复兴没有改善人们的举止和道德“。

在《论科学与艺术》中卢梭写到:”在艺术还没有塑成我们的风格,没有教会我们的情感使用一种造作的语言之前,我们的风尚是粗俗的,然而却是自然的;从举止的不同,一眼就可看出性格的不同。那时候,人性根本上虽然不见得更好,然而人们却很容易相互深入了解,因此可以找到他们自己的安全;而这种我们今天已不再能感到其价值的好处,就是得他们能很好地掩饰种种罪恶。“

然而从史料中不难发现,卢梭本人是极爱文学与音乐的。他谱写过音乐作品,撰写过音乐理论,希望成为在音乐领域有所作为。他曾写过一个小文章标题就是《我喜欢音乐》。

卢梭真的是口是心非吗?如果他是这样一个人,那么《社会契约论》的真知灼见,又是出于什么样的动机呢?

卢梭在书写《社会契约论》前,还写过一本《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他在此书中将人类的不平等分为两类,第一类是自然(生理)的不平等,由年龄、健康、体力以及智慧或心灵的性质的不同而产生;第二类是精神上(政治上)的不平等,起因于一种协议。第二种不平等包括某一些人由于损害别人而得以享受的各种特权。

在《社会契约论》里,我认为卢梭其实是针对上述的这两个不平等,设计出他理想中的公约。

首先,他认为公约可以改变自然(生理)的不平等,他说”公约不是摧毁自然的平等,反而是以道德的与法律的平等来代替自然造成的人与人之间的身体上的不平等。“社会条约”保全“缔约者为目的,使他们不因为年龄、健康、体力以及智慧或心灵的性质不同,而在现实中遭遇不平等。

其次,他觉得要改变精神上(政治上)的不平等,就要改变过去的协议方式,”设计一种人类集合体,以用集体力量来保障每一个加盟的个体和他的财产。在这一集体中,个体虽然和整体联系在一起,但依然自由如初,只听从自己的意志。“

简单言之,我觉得卢梭的社会契约,一方面要在自然(生理)方面,成为所有缔约者的生存保障。另一方面,要在精神(政治)方面,不干涉个人的意志。

得出这样的结论后,我觉得再读《论科学与艺术》就有了一番新滋味。卢梭所处的18世纪法国社会,凡尔赛宫的皇室奢华风气统领着整个欧洲艺术的发展。不难发现,卢梭憎恶艺术,明确的说,应该是憎恶皇室精神(政治)统治下的艺术。他说”今天更精致的研究与更细腻的趣味已经把取悦的艺术归结成一套原则了。我们的风尚流行着一种邪恶而虚伪的一致性,每个人的精神仿佛都是在同一个模子里铸出来的,礼节不断地强迫着我们。“而另一方面,卢梭喜爱对音乐与文学的喜爱,则是出自于对朴质自然的追寻。他厌恶那些在精神统治下的艺术,他向往在自然中抒情高歌。

于是,我觉得卢梭不是一个口是心非的人。他的艺术观、政治观是一体的,它们都来源于卢梭对于社会的整体认识与判断。

卢梭认识到社会的不平等分为自然(生理)方面和精神(政治)方面。他一方面认为人们不应该在精神方面被统治(艺术不应该被风格、矫饰化),另一方面他认为要用社会契约来改善人在自然(生理)方面的不平等,从而保障人在精神层面能够崇尚自然。

由此我联想到,对于任何一个特定的社会、时代的文化、经济、政治状况,都是一个不可分隔的整体。特定的经济、政治状况,导致了特定的文化状况;而社会对于文化的认识,也必然反映了这个社会对于经济、政治的态度。

欧洲社会从百科全书式的混乱的18世纪到如今,艺术的面貌已经全然改变。概念艺术、行为艺术的当代艺术概念,一次次成为社会思潮的先锋。我想这艺术面貌改变的背后,是社会的经济、政治状况的深层变化吧。

我想起一个学景观设计的朋友,曾经跟我抱怨,中国现在景观设计追求的简约风格,主要是照搬西方近现代极简主义的风格。但其实我们特别没有根基,欧洲从几个世纪前的繁冗奢华的巴洛克风格,变化到今天的极简主义,是几百年的变迁里,一步步走过来的。我们不懂得蕴含在这精炼的简约线条背后的深刻的历史,而只是基于风格的简单模仿。这必然是肤浅而流于形式的。

我觉得这个有些无奈的抱怨,背后实际上反映了当下的社会状况。我们的国家经历的现代化历程,其路径与欧洲是完全不同的。我们在流行风格上对欧美的模仿,体现出的是这背后,在社会政治、经济体制现代化过程中的的全方位模仿。困惑的是,我们作为模仿者,到底要模仿什么。就如我的朋友所说的那样,我们不懂得蕴含在这精炼的简约线条背后的深刻的历史,而只是基于风格的简单借鉴。这必然是肤浅而流于形式的。所以,在这个意义上,我觉得我们要读卢梭,不是在寻找一个通往现代化和谐社会的”现成“的契约,而是在读他的痛苦和挣扎,反思他对社会的整套想法。卢梭告诉我们,社会的公约是基于人的自然(生理)的基本保障,社会公约不能干涉个人的精神(政治)意志。我想这是基础,不同的社会各自在这个基础上,根据其不同的发展路径寻找现代化的道路。

那么,我们的社会读透卢梭没?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思想有几分在中国?

我想起前几天一个朋友从日本回来,聊起日本当下的文化发展。觉得各种稀奇古怪、甚至乱七八糟的东西,都有人在当做职业非常认真的弄,而且竟然弄得很好,只要有需求,无论多古怪,都会有相应的东西来满足(比如为宅男创造的午夜动漫和咖啡厅)。相比之下,中国要保守得多。主旋律艺术的色彩非常浓厚,主流和非主流的意识非常强烈。

虽然这种当下文化上的差异没有孰对孰错,但我觉得从中还是能够体会到,我们的社会还没有读懂卢梭。因为如果我们读懂了,我们的社会有卢梭所述的某种公约,那么我们社会应该会在文化上呈现出没有主流、非主流之分的状态。既然文化是如此,那么社会的其他方面,应该也是吧。

卢梭说:”我们向往自由,但我们带着镣铐。“或许我们应该对这副承载着历史厚重感的镣铐,有更深一点的领悟才好。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篇8】

由《社会契约论》引发的对完美社会的思考!

人的思想的起点应该是哲学政治,要看到更深层次的文学生命力,对哲学的思考应该是必不可少的。笔者从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为起点,对完美社会应该是什么样的,展开了一些思考。

以卢梭人生而平等的观点,自然人天然拥有一切权利,但由于单独个体难以存活而订立契约组成社会,旋即从“能做什么的自由”变成了“不能做什么的自由”,而人类真正的生命也从此开始。理性取代了本能,智慧战胜了愚昧。公民组成了政治体,但政治体并不是公民需要服从的对象,因为政治体即是所有公民的公意。

订立契约后,如何保存好建立起来的政治体,建立一个完美的社会,则是社会生活中最为重要的问题。

在读了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之后,笔者认为对于现代世界来说,一个完美的社会,应该有适合政治体且拥有权威的法律。订立契约给了政治体生命,只有法律能给政治体以行动。现代社会提到法律是一个社会的底线,从社会契约论来说,法律使社会权威得以保存。

法律来源于公意,只有普适的法律才是法律,它规定了公民的行为,保证了契约的延续。好的法律应该是适合国情的,而且是不断演化的,社会的发展情况不同,法律的规定也不尽相同,最终都需要符合公意的要求。在这个意义上来说,法律没有最好的,只有最适合的。一个完美的社会里,应该是立法权和行政权相分离的,立法的草拟交由智者,但绝不是当权的智者,立法权只属于人民,法律不断地在调整中。法律是一个社会得以延续的保证,如若法律被践踏,则社会也就不复存在,因为订立契约以保生存的基石就失去了。

卢梭认为在契约社会中,政府只是主权者与公民之间的一个中间体,只具有行政权,真正重要的是公民的公意。可是历史告诉我们,一个好的政府对于社会的延续来说,无比重要。笔者认为优秀的政府应该是经过公民选举产生的,并且受到公民定期合法集会的监督,政府内的团体必须是多数,政府的力量不至于软弱也不至于高于公意,政府的组织形式适合国情,政府的延续与否取决于公意,而且政府的规模应该根据公民的规模成比例改变。在卢梭的看法中,公民越多政府的规模应该越小,也就是力量应该越紧缩。中国的民主集中制是符合这一观点的,如果以中国这么大的领土面积和人口数量,反而宽松政府的力量,以尽量民主的方式执政,那么行政效率低下不说,公意必会分化,个人意志和团体意志冲击公意,社会的基础也就被动摇。但如果政府的团体意志高于了公意,那么政治体也将难以为继。

如果一切听从于公意,那么公意会出错吗?卢梭认为公民的公意不会错,但会受到欺骗。也就是完全的民主是有风险的。的确如此,大部分民众的目光是短视的,眼前的利益和以后的收益中民众总是选择短期利益。智慧与学识的限制使得一部分民众会让公意走上弯路,所以选举出来的具有权威的智者,也就是现代社会的政治精英们,更能做出理性的选择。而如今日趋兴起的民粹主义,正好是这种观点的相反,认为被忽略的大多数的声音才是大部分公民的真正想法。所以到底是精英主义还是民粹主义能带来更好的社会,我们难以下定论。

卢梭认为没有一个国家可以脱离宗教建立,宗教是维护政治体延续的工具。笔者认为宗教这一词可以扩大到精神一词。政治体的建立需要国家精神的支持,这有利于公意的坚定,将公民的精神追求同热爱国家联系起来,激起公民对国家的责任感。从道德和责任方面促使公民维护国家,促进政治体的延续。但这种精神必须是宽容的,不是狭隘的,是为政治服务的,不是为政治所迫的。

简言之,一个完美的社会是以公意为权威,以完善的、适用的法律为权威的捍卫者;同时立法权与行政权分离,政府只作为公共力量的代理人,并始终受到公意的合法监督;公意受到智者的引导,政府的组织形式根据国情所确立,由选举所产生;公民的精神追求是有利于政治体的延续的这样一个社会。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篇9】

“人生而自由,却又无处不背负枷锁”。这是本书开篇的名言,也是本书所有观点的基础。大部分的阶级革命先驱者,都将“天赋人权”、“自由、平等、博爱”等作为核心思想,如美国独立战争、英国光荣革命等,但唯有卢梭,在人人自由平等的基础上,还提出了其需要遵从的一个基本制度,这个制度他用“社会契约”来解释,我认为,这正是《社会契约论》能够高于其它论著,成为资产阶级革命主要指导思想的原因。

是什么促使作者提出了这样的观点呢,纵观人类社会的发展史,阶级分化和剥削压迫可谓是形影相伴,始终不离。《社会契约论》创作并发表于1762年,当时法国正处于封建社会末期,在“君权神授”的政治理论下,社会有着严格的阶级划分,其中教士和贵族分属第一、第二阶级,他们的人数占了不到全国人口的5%,却占有全国土地的35%,而且不负担任何赋税义务,国王路易十六正是他们政治上的总代表。而资产阶级、广大农民、工场工人、手工业者和其他下层贫民构成第三阶级,他们虽然持有的生产力,占据着最多的人数,但无论在政治还是经济上都是被剥削的对象。由于第一、第二阶级并不代表先进生产力,仅仅是靠政治、军事上的暴力维持统治,加之其挥霍无度,一度使法国陷入全国性的财政危机,为此国王路易十六曾召开过各阶级参与的“三级会议”,当会议开始时,第一、第二阶级的代表身着华服从大门而进,第三阶级的代表却只能身着布衣从边门进入,会上统治阶级要求第三阶级的代表上缴更多的税收,却对其提出的改善基本生活条件、政治地位等诉求避而不谈。旧社会阶级矛盾已经达到顶峰,催生了伏尔泰、孟德斯鸠、卢梭等一大批思想家,他们揭露、批判旧制度的腐败现象,反对专制制度,提出人生自由,而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正是其中最有影响力的代表作之一。

没有约束的自由,必将导致社会的混乱。我们不妨想象,当一个人为了自己的自由去影响另一个人的自由时,必然会产生新的剥削和压迫,这不但违背了平等的初衷,还将使社会关系进一步倒退。卢梭的一生可谓颠簸流离,中晚年更是惨遭迫害,这使得他在书中向往一种公平的契约关系,并且用社会制度来加以维护和保障。

因此,卢梭认为,人的自由是一种共同的自由,它依靠契约和权利来实现,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真正的平等。而契约和权利则通过社会实现,社会一词在本书中指共同生活的人们通过各式各样的社会关系联合起来的集合。我们不妨试想原始社会,当时的人类可以说是享有完全自主的自由,或者说是天然的自由,他的衣食住行全靠自己解决,与野兽并无太大区别。随着个体的发展和外部环境的变化,个人的力量无法与自然对抗,必定会产生联合的诉求,然而,在集体当中,如果人人都只顾自己的自由,则必然会伤害到他人的利益,如此,设计一个兼顾群体利益的约定,以放弃个人的天然自由为前提,实现群体中每个人的共同的自由,这个约定我理解为作者所提倡的社会契约,而这种自由应当可以称之为社会自由。

社会契约的体现,应该是人人共同权利平等,人人付出人人得到回报,这在原文中也得到体现:“在一般意志的权威下我们每个人都把自己和自己的能力奉献出来,在这一集体中,我们把每个加盟者都接受为不可分割的整体的一部分”。我认为,实际上这与共产主义的理念不谋而合。卢梭认为人失去了天然的自由,原因是因为生存的阻力超过了人自存所能运用的力量,转而谋求社会的自由,其根本就是生产力无法满足生存需要,而共产主义的核心理念便是社会产品极大丰富,人民精神境界极大提高,社会公共机构非常发达,人与人的待遇差异和社会分工会完全消失,各尽所能,各取所需,实现群体社会下物质和精神上的真正自由。

要实现这种层次的社会契约,一是需要一个集合体来确保各类协约的落实,卢梭在书中称之为主权者或政体;二是需要社会中的人具有较高的道德标准,能够贯彻民主政治的理念。现在是全球互通时代,这里的“人”,既可以指个体,也可以指群体,也可以指国家。例如说,最近的伊朗核制裁事件、南海主权事件等,其根本都是以美国为首的个体,为了扩大自己的利益,侵害他国个体的利益,以民主之名,行侵略之实,违反了社会契约精神,而作为保障社会契约的集合体-联合国组织,则沦落成为它的工具,失去了自身的公平公正,这也证明,当前资本主义国家所谓的民主社会只是一个笑谈,实际上则是第一第二世界的国家在不断剥削压迫第三世界国家,这与十八世纪的法国何其相似。

地球还不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国与国之间形成了一个大的社会,早在立国之初,中华人民共和国便提出了对外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对内则是共产党领导下多党执政的执政方针,加上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基础的根本政治制度,这也可以看成是一种层次的社会契约,是我国在共产主义道路上不断探索的伟大成果。

《社会契约论》作为十八世纪的作品,虽然全书不足10万字,但却是一本通篇闪耀着思想火花的,具有前瞻性和启蒙性的伟大著作。资产阶级以它为指导思想进行了资产阶级革命,但是由于其自身的阶级局限性,并没有能真正掌握贯彻它的精髓。该书的核心思想即便是在今天也依然极具参考性,通过对它的学习,必将对本人今后的工作产生积极的作用。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篇10】

读《社会契约论》读后感2000字:

在写读书笔记之前,先感谢一下还在床上睡觉的洪伟,感谢他从20号开始就收留我跟他一起“学习”,帮我省去了很多麻烦,带我看了厦大开阔了眼界。希望他拿着我“两千多”块的礼物,早睡早起、早日成才,给我介绍一个亿标的的案源。

离开故乡,离开父母,我是不情愿的。不是我长不大,是我觉得亏欠他们太多。

我也忘记什么时候开始看这本书了,应该是2018年的那个暑假吧,带了看了一半的《西方哲学简史》和《社会契约论》回来。时间不算太久,但是该忘记的也忘记了,刚好今天坐动车去上海,所以就愉快的开始重新看点东西写一写。如果有什么硬伤,希望看过这本书的朋友能及时指出来,定虚心接受、查证就改。希望记得的能有些用吧。

个人觉得,《社会契约论》这本书理解起来,并不是很困难,因为卢梭更多的是以介绍的口吻,或者说得比较低贱一点的,就是兜售的口吻,在推销自己的方案。如果不能让更多的人理解,那么就没法良好的营销。所以说,这本书其实并不难理解。但需要注意两点,第一是得先看《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与基础》,第二是不要带着任何既定的思想或者已有的模式去代入,换而言之就是,请你以一张白纸的纯洁去接受这本书笔墨的渲染。因为,马后炮和肆意解读,一是可笑,二是无意义。

事实上,卢梭先生一方面在为《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与基础》找解决方案,另一方面则是在对政府这一概念的原理进行分析。首先,其在第一卷,承接了其姊妹篇的内容并解释了后文主要涉及的名词,如社会公约、主权者、最初的决定等等。接着,其开始在第二卷撰写其的核心内容,人民、主权、公意和法律,以及其方案的原理和可行性。再者,其根据第二卷的原理,开始在第三卷提出自己的主张,各类政府及其形式,以及应对他们的限制。最后,在第四章讲到整个政府的各种制度。

无论是对各种政府形式,还是各种制度的内容,我就不在此处赘言,书里讲得非常清楚。但是有一点是可以看出来,卢梭很欣赏斯巴达模式,他认为斯巴达模式就是公意表达的最高境界。显然,在现代社会是不这么认为的。当然,我们也不能因此否定其的观点。在这里,我想讨论的是公意这种东西,是否如卢梭所言,永远正确,不可能错误。

我们来看看卢梭是这么解释这个问题,他认为,在没有派系之分的情况下,公意永远是公正的,因为人民不可能做出不利于自己的事,而如果有的话,那么肯定存在政府对于人民的欺骗或者是没有让人民进行充分的讨论。可以总结,卢梭认为,没有派系、没有政府的欺骗、以及充分的讨论,那么公意就永远是公正的。显然,如果按他所言,你会觉得,是啊,公意不同于众意,还是挺简单的嘛。可惜的是,这不是单纯的概念区别。就好像法考的标准答案,很多时候并不是实务中最终的结果,但是也不能说错。以下提出的只是我的一些看法。

首先,没有派系之分。这个条件,就是完全脱离兽性的条件。因为从动物上便可以看出,自然就赋予了他们与生俱来的派系之分。族群与族群之间,族群内部之间,无处不存在所谓的派系。反观自称脱离动物的人类,还是那一句老话,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有人的地方就有站队。显然,还是派系的斗争。而对于一个国家更是如此,政府明着暗着的各种派系是家常便饭,这也无须多言。事实上,派系之分和国家之分、民族之分都是同一种观念产生的结果。我并不认为这是一种好的观点,那就是“找茬”。由于人联想的能力(《人论》中有论证),人通过一开始认识的东西联想后知的东西,最终通过他们的不同,来记忆。没错,对于学习而言,是一种非常好的方法,但对整个社会而言,却不尽人意。过分的强调差别,会让人忘记了共同,这也是为何“求同存异”的理念提出的可贵。因为,正是因为过分的强调差异,让我们忘记了我们都是人,比如说纳粹时期的德国,他们就认为犹太人不是人,是罪孽,是脏东西。这也是在法西斯政权下过分被强调差异,而忘记了、甚至被篡改了根本的后果。因此,如果要达到这个条件,可能国家、政党的概念都已经灰飞烟灭了。

接着,没有政府的欺骗。首先,这个很难实现,因为政府应有其保密的内容,不然这对于抵御外侵,是非常不利的。况且,即使没有政府的欺骗,人民最终做出的也不一定会是正确的,尤其是在一些专业性比较强的问题,即使他们涉及面再逛,也不宜由所谓的公意来决定。例如很多法律的内容,对于一般的人民而言,他们认为天经地义。而对于有一定法律素养的人看来,就觉得简直是无稽之谈。因为,在这一类专业问题面前,公意是没有体系性和全面性的。公意只是单独的,一次又一次的,剥离开的选择。人民所做一个又一个的选择,都是独立的。

最后,是人民进行充分讨论。可以看出,这只适合人口基数较小的国家,因为如果要让基数大的国家进行充分的讨论,可能还没讨论完,问题就发展到了无法挽回的情形了。但是,这也不是完全不可行。对于一些关乎国家未来几年,或者十几年的大事。在能把控局面的情况下,进行全人民的充分讨论,还是可以的。

由于,公众号是一个公开的场所,我所能说的,就只能是这些了。可能我的这些疑惑,都是因为我没法完全理解卢梭先生的理论吧。因为,每个解决方案总不能尽善尽美,总会有或多或少的问题,但是,只要能自圆其说,在实践中慢慢修补,或许就是一个不错的方案。

行了,我又困了,我要去睡觉了,还有两小时到站,抓紧时间困(闽南语:睡)一下。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篇11】

什么是社会契约?在社会初创之时,人们为了某种利益而自愿的结合在一起,以维护整个集体的共同利益,也就是共同体中每个人的利益。在这个共同体形成的时候,每个成员也就等同于以牺牲自己天然的自由而换取了在集体中的自由,也就等同于每个成员都将自己的一切转让给了集体。这就相当于集体中的每个成员,分别与其他成员缔结了约定。而这个集体,就是社会;他们之间的约定,便是社会契约。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第一卷·第六章“论社会公约”中谈到了社会公约形成的必要条件,以及社会公约存在的合理性基础:“然而人类既不能产生新的力量,而只能是结合并运用已有的力;所以人类便没有别的办法可以自存,除非是集合起来形成一种力量的总和才能够克服这种阻力,由一个唯一的动力把他们发动起来,并使他们共同协作。”这里需要强调的是,这一集合的形成是自发的,而不是被迫的;是平等的,而不是专制的。每一个缔约者在本质上都是平等的。卢梭说:“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人们在这样一个集体中所获得的权利,既是集体的权利,也是自身所本应享有却让渡给集体的权利。

由此可见,社会契约的本质是人们为了生存而自发形成的集体所达成的约定,而社会契约的精神则是自由和平等。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篇12】

《社会契约论》全书分为四卷。依据伏汉(C·E·Vaughan)本的注释,第一卷讨论的是人类怎样由自然状态过渡到政治状态,以及公约的根本条件是什么;第二卷讨论的是立法;第三卷讨论的是政治法,即政府的形式;第四卷则是继续讨论政治法,并阐明巩固国家体制的方法。我在写作本文时阅读至第三卷第一章,以下就这已阅读过的半部书来谈谈自己的感受。

卢梭在第一卷里便开宗明旨地提出了“人生而自由”这一观点。他认为奴隶制是很荒谬与不可思议的,因为没有一个拥有健全理智的人会去无偿地奉献自己。同时他驳斥了格老秀斯和其他一些人从战争里籀引出奴役权的观点:他认为战争只能是国与国之间的一种关系,一国的成员为了摧毁敌国而杀死敌国的成员,而一旦当对方放下武器投降后,就不再是敌人了,于是别人也就不再对这些投降的个人再握有生杀之权。所以那些认为在战争中能够以别人的自由来赎取对方生命的看法是完全没有道理的。

在论述完以上这些观点后,卢梭提到了这本书最核心的一个论点,即存在着一个社会公约。对这个社会公约,卢梭认为是与“人生而自由”的观点相一致的.。人们在签订社会公约后并未改变其自由的本质,而是将原有的自然属性的自由转化为了社会属性的自由。何谓自由?卢梭的原话是“唯有服从人们自己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我赞同这一看法:当人类在原始社会凭着最原始的欲望而行动时,并不是完整的自由,那是卢梭谈到的“天然的自由”;而当人类真正有了理性,可以通过自己的意志来给自己设定一个限制并加以遵守时,这时的人类才是真正获得了自由。那是一种可以完全掌握自身的欣喜,是为了人类不再是被原始欲望驱动的动物的欢愉。

当然,卢梭似乎在这个问题上也存在一些认识的矛盾。在本书第三卷第一章里他写到:“国家越扩大则自由就越缩小”。照我看来,这似乎是又走到自己的对立面去反认为遵守法律是不自由的。这也许是个悖论,因为人们真的很难去界定自由与不自由的界限,这也是数百年来思想家们争论的缘由。

卢梭很推崇公意,他甚至认为公意是绝不会犯错的。我在最初阅读时就感到很困惑,觉得这样“迷信”公意会酿成“多数人的暴政”。可卢梭先生之后就给出了解释,他认为公意不是众意,两者有很大的区别——公意只着眼于公共利益,而众意则是指着眼于私人的利益。这样我们就可以理解,公意并不会造成“多数人的暴政”,因为尊重公意并非就是“少数服从多数”。至于如何表达公意,卢梭认为最好是国家内没有派系的存在,如果难以实现,那么退而求其次应该尽可能繁殖派系数量并防止它们之间的不平等。在我看来,这是至关重要的一个道理,即一切的民主自由建立的基础应该是制衡。

我以前对民主的概念很模糊,似乎投票选举就是民主。但事实上,在某一个集团特别庞大的情况下,投票反映的只是某一个集团的意志。这种个别意志就会掩人耳目地成为了公意,并且对全体成员施以影响。这样的情况下,民主只不过是幌子,而丝毫没有给人们带来实质的好处。所谓制衡,则是能让少数派、能让所有人发出声音,能像卢梭说的那样,防止一个集团独大。当各种意见缤纷多彩汇聚在一起,这时候再全面加以考虑,才能够真正得到公意。这个过程显然耗时长久工作量巨大,这也就是真正的民主国家为什么办事效率不高难以“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关键所在。

卢梭先生还谈到了法律,他认为法律即公意的行为,也就是说法律就是公意的具体表现。至于立法者,卢梭认为那应该由一位(或许是几位)“非凡人物”来担任。他不赞同号令法律的同时还号令人。所以照我看来,在我们国家,国务院依照法律赋予的权力来制定的行政法规是不应该称其为法律的。因为那不是公意的体现,难以贯彻公正的原则。而反过头来看我国的立法工作,立法是由全国人大法工委来进行的,但是制订过程中却存在国务院各部委的力量角逐。一部法律的最终诞生,其中很大一部分的内容受到了行政力量的干扰,这里面体现的也不是公意,而是政府中的部门利益。

在第二卷里,卢梭先生花费了很大的篇幅去论述人民。针对之前对立法者的论述他进行了补充,他并不认为立法者单纯从“好法律”的角度去立法,而更应事先考察他要为之立法的那些人民们是否适宜接受法律。他说:“大多数民族,犹如个人一样,只有在青春时代才是驯服的;他们年纪大了,就变成无法矫正的了。当风俗一旦确立,偏见一旦生根,再想加以改造就是一件危险而徒劳的事情了”,我们中国最引以为自豪的即我们是千年文明古国,殊不知这绵长的岁月里我们亦是积累下了无数的偏见。时至今日,我们再想要抛开历史的包袱重建一个民众能够接受的全新法律体系,恐非易事。

在第九章论人民(续)里有这样一段话:“距离愈远,行政也就愈发困难,正好像一个杠杆愈长则其顶端的分量也就会愈重。”卢梭之后还提到了同一个法律难以适用于不同的地区,人民会对自己庞大的国家里那些永不见面的陌生同胞公民们缺乏感情。我很认同卢梭的这一观点。在我看来,中国的国土面积如此广阔,各地的风俗习惯又各不相同,既然我们可以设置民族自治区、自治州乃至自治县、乡,为什么不可以推行联邦制来赋予地区以更大的自主权呢?我依稀记得有人说中国若是推行联邦制,那国家马上会肢解崩析。这是种完全没有理论依据的看法,当初推行改革开放政策时还有人提是资本主义复辟,而今我们再去看这样的论调,是否显得可笑呢?其实这样的讨论早在清末民初便存在,当时关于“联省自治”的思想以及广东陈炯明的民主联邦制方案,都属于这其中的内容。我并没有对这一问题有更深入的思考,但对这样的想法提出感到很欣喜,这似乎为解决中国目前的问题提供了一条全新的道路。

卢梭的观点亦有我不以为然的,譬如他对“好政府”的论述。他说“在其治下公民人数繁殖和增长最多的,就确实无疑地是最好的政府”。我以为这种看法未免过于片面。因为在第一卷第六章里,卢梭是认为公民、人民、臣民、主权者这些概念都是相互通用的。若是这样,仅以尽可能多地繁殖人民数量那么作为政府的基本职责,那政府实在是太轻松了。除非将公民这一概念严格定义,认为其所指的应该是具有社会担当、明确个人权利义务并能积极参政议政的个体。一个国家的政府能不依靠外力,自我培养和吸引进入尽可能多这样的人,那才算是一个好政府。

相关文章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