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合同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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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合同【篇1】

甲方:

乙方:

为了更好发展两地交通运输事业,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满足乘客出行需求,_______有限公司、公司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并达成协议如下:

(一)投入车型:豫安快运投入安凯6933K58客车三部,每台车39座,公司投入豫通6107客车三部,每台车45座。

(二)运行方式:_______有限公司、公司双方各投入高速豪华客车三台,双方按编排班次滚动发车,每天各在对方各住三班, 。

(三)运行票价:按双方汽车站核定票价为准.

(四)报单填写、票价减微机费1元,本班次无人时,报班填写此班无人,实行四联单制。

(五)结算方式:在经营上去程双方收入归己,回程结算互提30%,其中含10%站方劳务费。

(六)采取中途不售票方式,所拉乘客均到双方安全稽查站补票,按10%提取劳务费,小件快运按30%提取劳务费,安全稽查站必须严格稽查,结算单并加盖稽查章。

(七)所拉小件货物,如无人提取,由站方代为保管,接收签字有效,谁丢失谁赔偿。

(八)双方班车不准无故脱班,每脱一班罚款800元。

(九)未尽事宜,双方公司协商解决。

(十)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十份,双方各执五份。

甲方:

乙方: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客运合同【篇2】

东站进站参营协议(2009版)

巴州东客站客运车辆进站参营协议书

NO:(JZXY)

汽车客运站:巴中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巴州东客站(以下简称甲方)车辆经营者:()(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保障道路运输安全,树立良好的客运秩序,切实维护车站、车辆经营者和旅客的合法利益,规范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根据《中华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部(2008)1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四川省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等有关条款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协议,供双方遵守。

一、进站参营车辆基本情况

1、牌照号:

2、自编号:

3、车型:

4、运行线路: 巴中 至,途经地:

5、核载人数: 人

6、所属客运公司: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凭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审核乙方所属公司资质、经营者身份 证、行驶证、保险单及所配备驾驶员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等相关证件齐全有效后,按程序签订进站协议、安全协议,接纳乙方车辆进站参营(乙方应提供各类证照复印件作为协议附件)。

2、甲方为乙方提供旅客候车室、发班站台位、待班停车位等经营场地,并保持站(场)内清洁卫生。

3、甲方负责对进入站场的行包进行“三品”检查,严禁“三品”进站上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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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站进站参营协议(2009版)

4、甲方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公布各线路里程、票价,严格执行收费标准。

5、甲方负责乙方所聘驾驶员的资格审查,严禁不符合条件的驾驶员进站运营。

6、甲方按《道路旅客运输单车质量信誉考评》的考评内容和考评标准对乙方车辆进行规范、监督、管理,有权对不合格的项目纳入考评扣分。

7、甲方向乙方宣传有关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和其它规定,并明确告之车站管理的系列规章制度。有权对乙方进站参营车辆进行规范、监督、调度、管理,同时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对乙方违规、违纪进行处理。

8、甲方按照“五不出站”规定的相关检查作业项目、作业标准对乙方车辆进行机械、营运手续、出站等安全检查。未经安全检查或安全检查不合格的不得放行出站。甲方有权责令乙方隐患车辆现场整改或停班整改。

9、甲方有义务协调解决乙方在站内经营中的各类矛盾和问题,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

10、甲方有权按站内规章制度对乙方堵站罢运的车辆进站停班处罚,必要可留置乙方线路牌并交驻站运管处理。若乙方行为扰乱甲方正常经营秩序,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11、乙方不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时,甲方可以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金和赔偿损失。

三、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车辆进站参营,必须与甲方签定《进站参营协议》和《进站安全协议》,并办理《进站车辆安全资质卡》。

2、乙方有责任维护甲方信誉,服从甲方管理,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 第2页//共6页

东站进站参营协议(2009版)

站务管理规定,共同搞好运输过程中的各项服务。

3、乙方所提供的进站参营车辆的各类牌证卡、经营手续必须真实、齐全、有效。

4、乙方必须提供所聘驾驶员资质合格证明,经车站安全科审核符合准驾车型的,经车站考核合格后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书》后,方准驾乙方进站参营车辆。

5、乙方进站参营车辆必须保证技术性能良好,随车安全设施设备齐全有效,车容、车貌整洁,车徽、车号、监督电话、核载人数喷印齐全、清晰。

6、乙方应按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不在站外揽客、约点上客和偷运,按核载人数载客,不得超载;无行李架车辆车顶不得装载行李,车厢内严禁人货混装。自觉接受车站工作人员的管理和途中安全监督检查。

7、乙方在经营活动中应文明服务,礼貌待客,不得宰客、甩客或将旅客移交他车运送;不得采取欺骗等手段招揽旅客和强迫旅客乘车,不得擅自涨价和降价经营。

8、乙方进站车辆因故停运必须提前申报。因车辆经营年限到期、改变营运用途、肇事、修理、停运等原因停班7天内在车站报停,停班7天以上必须提前以书面形式报运管,然后报车站备案。停班l月以上必须将运管所出具的报停班证明交车站备案。

9、乙方经营者必须维持停放车辆场地的清洁卫生,爱护站场内公共设施,损坏公物照价赔偿。

10、乙方车辆无论任何原因和理由都不得堵门、堵车、堵通道,不得在场内故意造成拥堵或治安事件发生,由此造成的责任及损失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11、乙方车辆进出进站,时速限制在五公里内.站内严禁鸣笛,严 第3页//共6页

东站进站参营协议(2009版)

禁逆向行驶。

12、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工作人员的调度、指挥和管理,车辆必须按甲方指定的地点停放,按发班顺序进行装载,车未停稳禁止上下旅客及行李。发班区内严禁修车,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特殊原因车辆无法启动需报修的,应设安全隔离带同时报告车站现场管理人员。

13、乙方必须按时依本协议约定向甲方缴纳进站费用。乙方经营者每月2日前如数缴清当月进站费用,即先交清进站费用后再进站经营。

14、乙方车辆必须按国家规定足额投保,农村客运线路经营者投保的车上人员险保险金额应在10万元以上。

15、乙方应当准班正点发车,不得随意压班和提前发车,不得提前抢占站台、发车位或无故脱班。凡乙方进站参营车辆晚点发班,甲方按每延误5分钟50元计收误班费;无故脱班,甲方按该车次全程满员客运收入金额全额计收脱班费

16、乙方有权拒载爆炸、易燃品、危险品及政府禁运物品。

四、进站经营期限

进站经营自 起至 止。

五、收费依据、项目及标准

1、甲方按《四川省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及地方物价局核定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收取相关费用(若遇政策性调整,收费标准按新标准执行)。

2、车辆进站参营每月应缴纳的进站服务费用包括:。3、25日前进站的按全月收取进站费,25日后进站的按半月收取进站费。旧车更换经营者重新签协议或续签协议,交清以前及次月费用。

4、乙方车辆在车站的停车、洗车等应缴费用一律支付现金。

六、违约责任

1、甲方应严格按“三不进站、五不出站”的作业项目及标准提供相 第4页//共6页

东站进站参营协议(2009版)

应的服务和管理,不徇私舞弊、以权谋私。因不按操作规程和标准作业的,产生的后果甲方负管理责任,并追究相关人员管理责任。

2、甲方未严格执行各级部门规章制度违章指挥的,甲方负管理责任。

3、乙方经营者逾期向甲方缴纳进站费用,应按延迟履行期限承担当月应缴费用额每日5%的违约金。

4、乙方所聘驾驶员未与甲方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书》或乙方私自出站更换驾驶员的,一经查证属实,甲方有权按安全管理制度责令其停班学习整改。出现安全责任事故的,责任及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5、乙方提供虚假证件、资料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

6、乙方车辆连续一个月不进站,不缴纳进站费的,也无正当理由不进站发班的,属乙方单方无故终止协议,应按年缴费总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7、乙方车上乱扔、乱倒垃圾在站场内,由乙方负责清洁,拒不清洁的由甲方派人清洁,并视污染情况,每次向乙方收取清洁费l0—50元。

8、乙方在承运时发生宰客、甩客或将旅客移交他车运送的,造成旅客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理赔事项,概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全额赔偿。

9、乙方不遵守交通法规和车站管理规定,因此发生的安全事故责任,概由乙方经营者全部承担赔偿责任。

10、乙方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旅客人身伤亡、行李损毁等交通事故、商务事故及治安安全引发的责任事故,由乙方负责赔偿。

11、乙方在车辆运行时应关好车门,严禁慢行揽客;车顶行李架有人时不准发车。

12、乙方不遵守交通法规和车站管理规定,甲方有权令其停班、培训学习。不接受相关处理的,属乙方单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可选 第5页//共6页

东站进站参营协议(2009版)

择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八、本协议各条内容,经甲乙双方认真协商一致后,由甲乙双方相关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九、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 方:(公章)

乙 方:(公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安 全领 导:

乙方经营者: 经 营领 导:

经营者电话: 安 全 科:

乙方业务员: 经 营 科:

业务员电话:

备注:双方签订本协议时,甲方已明确告之车站管理的系列规章制度,并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供双方遵守。

乙方已明白无误,签字确认:。(需经经营者及业务员共同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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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合同【篇3】

甲方(托运方):

地址:

传真:

乙方(承运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甲方指定乙方为甲方货物提供公路运输服务。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具体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承运货物及起止地点

、托运的主要货物为:

、货物的起运地点:到达地点:

启运时间:要求到达及交货时间:

第二条:操作流程

(1)甲方发出运输指令(2)乙方回复认可书(3)甲方装货(4)双方验货签收(5)发往

目的地交货(6)收货单位验签(7)验收后取回单(8)将回单交回甲方(9)甲方承付运费。

第三条:甲方的义务和责任

、甲方提前通知货物数量,及车型。乙方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关车型。

、甲方保证所托运的货物不属于国家违禁品。

、甲方负责对乙方有关责任人和操作人员进行必要的运作要求培训。

、因甲方交代不清而引起的无法抵达目的地或找不到收货人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甲方保证按合同要求在乙方向甲方提交相关单据时及时清算运费给乙方。

第四条:乙方责任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为其提供物运输服务,乙方应及时操作转运货物,安全、准时、准确地将货物运至甲方指定的目的地并派送到门。

、司机把货物送达目的地后,若客户对货物有任何意见,司机绝对不可以与客户发生争持,应立即与乙方负责人联系,并将事件及时回报给甲方。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中的运输时间执行,若因特殊情况,货物没有按预订时间到达时,乙方应及时与甲方取得联系,向甲方汇报并进行处理。若甲方调查中发现有不合实际的情况,有权做出处罚。

、乙方在承运过程中发生的货物被盗、丢失、淋湿、货损、交货不清、货物破损等,概由乙方负责。

、由于自然灾害或交通事故造成货物无法准时到达,乙方必须及时通知甲方,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若由于未及时通知甲方而造成货物过期到达,造成甲方损失应由乙方负责赔偿。

、甲方若委托乙方代办货物运输保险,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保险,并对投保的货物承担全部的责任。

保险要求:

第五条:费用及结算方式

、运价及结算方法:

第六条:违约责任

客运合同【篇4】

客运班车汽车站进站协议书

○一1

三二年

客运班车汽车站进站协议书

为加强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的管理,维护正常的运营秩序,保护甲乙双方和旅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山东省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共同义务

1、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执行国家和省市道路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旅客运输的规定,加强对客运市场的规范化管理,确保旅客运输工作的顺利开展。

2、服从交通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自觉接受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检查监督。

3、甲乙双方必须密切配合,共同努力建立正常的运营秩序,提供优质的服务,最大限度地满足旅客的出行需求。

4、认真遵守进站协议中的各项条款,如有违约,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甲方责任

1、提供汽车客运站应具备的基本服务设施、设备和生产管理系统,并保证完好有效。

2、汽车站岗位设臵及人员配备合理,服务规范,遵循“旅客至上、服务第一”的宗旨,向旅客提供方便、舒适、周到的服务。

3、给乙方创造一个良好平等的经营环境和条件,坚持“四定”原则(定线路、定班次、定发车站点、定发车时间),并根据客流需要做好班次调整。

4、为乙方进站车辆提供停、发车场地及微机检售票、行包托运、小件寄存等有偿服务。

5、采取多种方式积极组织客源,加强宣传报道,努力提高乙方的经济效益;协助乙方办理各种进站营运手续。

6、保持车站内外卫生清洁,服务标志醒目,候车室设备齐全,班次信息及时有效。

7、执行行管部门及公司的服务规定,对站内工作人员加强教育,车站员工如有违反管理规定者按公司的管理规定处理。

8、在行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运营车辆按班次、时间运营,对运输经营者一视同仁。

9、加强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管理,各种安全消防设施齐全有效,对进站车辆定期进行交通安全知识教育和消防设施检查(消防器具按交通部门要求配备),严堵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上车,保证旅客候车安全。

10、建立进站车辆考核制度,考核标准按交通局及企业相关标准执行。

11、对不符合运营标准和要求的车辆及违反运营管理规定的车辆经明示无效的,有责任通知行管部门处理。

12、对发生缺班、脱班、误班的情况,可采取应急措施,以保证班车正常的运营秩序。

13、甲方按规定日期与乙方进行票务结算。

三、乙方责任

1、按时提供经批准符合运营技术标准的完好车辆,保证班车正班运营,并带齐所有运营手续、证件。不得擅自停运或者歇业,凡停运3天以上,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停运l80天以上,则该班次自动取消。

2、乙方进站车辆根据“四定”原则办理入站相关手续,方可参加运营(包括公司客运处下发的进站班次安排通知单、线路经营许可决定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驾驶证、身份证、行驶证、票价表等复印件)。

3、乙方进站车辆应按车站指定车位进行停、发班,保证正班、正点、正运,并根据客流需要接受汽车站班次调整安排,不得在站外揽客及装卸货物,不私揽、强揽、欺骗旅客、文明经营;不无故在途中更换车辆或将乘客转由他人运送;不准超员载客。

4、乙方要严格执行运营管理规定,不准拒载中途客,不准拒载国家政策优惠客。特殊情况下服从政府指令性安排,从事抗洪抢险等运输任务。

5、乙方班车应保持车辆性能完好,车厢内、外卫生整洁。在运营车辆指定位臵悬挂线路标志牌,并在车内张贴监督电话及票价表等。严格执行客运票价管理标准,不准乱涨价、乱收费。

6、认真遵守甲方有关站务管理规定,乙方从业人员应积极协助车站保持清洁的卫生环境并爱护车站内的各项设施。

7、因车辆在途中发生故障等原因,不能保证发班,应及时通知汽车站调度室暂停售票,解决已售票乘客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遇有其它情况不能发班或停班,乙方必须责成车属单位提前向甲方通报情况,办理请假手续。因车辆保养等正常原因,乙方安排临时替班的车辆必须保证运营证件齐全、车型同等、车座位数相符,并必须提前一天到调度室办理相关顶班手续。

8、乙方发班前必须按规定时间向车站客运室报班,否则,不予售票。未按约定时间提供完好的运营车辆,延误班车发班造成旅客退票或脱班,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班车延误脱班费。班车延误脱班费,按公司规定市内线路每班次100元、市际以上线路每班300元执行。

9、乙方应对从业人员加强安全教育及服务规范管理,为旅客提供安全、舒适、快捷、方便的客运服务,驾乘人员因服务质量问题造成旅客投诉,视情节每人次对乙方罚款500—2000元。

10、乙方从业人员应遵守车站各项管理规定,认真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的政策法规,禁止欺行霸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11、乙方应做好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措施的落实,设施设备应齐全有效,保证运营车辆转向、制动、灯光等安全操作系统齐全有效,车厢内通道、安全门、窗畅通灵敏有效,消防器材符合规定,并定期进行自查,严堵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上车,执行《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工作》和《汽车客运站。出站检查工作规范》,向旅客履行出站告知义务,保证旅客乘车安全。

12、乙方应从严要求从业人员,不断提高服务质量,配合车站的考核工作。

13、乙方应按期参加车站召开的安全生产例会,并将会议内容传达到进站班车从业人员。

14、乙方按规定日期与甲方进行票务结算。

15、乙方车辆应按时参加交管部门的车辆年检、行管部门的二级维护及检测,保证完好的车辆技术状况。

16、因乙方责任造成违约乙方承担相应的损失,负赔偿责 任。

17、关于货物托运等事宜,乙方需遵守《客运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

四、票务结算

1、本站执行微机售票、条码检票有关管理办法。

2、结算期内应凭有效单据参加结算。

3、双方如有违约在结算时按制度做相应处理。

4、按《山东省汽车站收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规定的收费项目、费率标准收费。

5、甲方为乙方组织客源、提供售票、检票、发车、运费结算等业务,售票收入按行业有关规定和协议要求扣除站务费后填写收入结算单据,再扣除劳务费后作为乙方的有效收入,甲方收缴结算单据后统一结算兑现。

6、甲方为乙方受理行包托运业务,按行业规定标准收取行包运输代理费(不含装卸费)。

7、乙方在汽车站内停放车辆,甲方依照《细则》第九条规定,按行业有关规定向乙方按每车每月收取车辆停放费。

8、甲方为乙方提供司乘人员车辆清洗和消毒、安全检查等《细则》范围之内的服务,按照相关规定收取一定费用。

9、经行管部门批准停运的车辆,在停运期间甲方不再向乙方计收相关的费用,停运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五、甲方违约责任

甲方未按照部颁标准向乙方提供安全的站务设备、设施,安全快捷的优质服务。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整改,并向上级运政管理部门反映。

六、乙方违约责任

1、未按协议规定日期交纳费用,按《细则》规定向甲方支付滞纳金,按每日千分之三的比例计算。

2、根据道路客运管理规定任何司乘人员不准在售票大厅、站内及站外私自揽客售票,一经发现有在站内、站外私自揽客售票的按违约处理,乙方需向甲方交纳违约金1000——3000元。

3、违反进站管理规定的,汽车站有权视情节轻重给予50——3000元的违约处罚。

七、本协议未尽适宜按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和省市交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协议执行中,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对方均有权提出质疑;经双方协商无果时(但必须保证正常的运营秩序),可向行管部门申请调解,亦可申请司法解决。l

九、本协议在执行中遇有特殊原因,不能履行或需要变更协议时,需提供书面材料,并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变更。因国家和行管部门有关政策调整致使本协议终止执行的,则应重签协 议。

十、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双方单位盖章(签字)后生效,自签订之日起有效期 年 月 日,协议期满如未签定新协议,本协议继续有效。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遵照交通运输部和市运管部门有关汽车站客运管理规定,双方另行商定。作为本协议附件另附,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二份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进站车辆见附件。附件:

鲁J00599 鲁J43993 鲁J44072 鲁J44101 鲁J45425 鲁J46417 鲁J46466 鲁J46561 鲁J46710 鲁J49012 鲁J49283

鲁J42799 鲁J44055 鲁J44090 鲁J44122 鲁J45671 鲁J46419 鲁J46496 鲁J46673 鲁J46731 鲁J49023

鲁J43952 鲁J44068 鲁J44099 鲁J45405 鲁J46407 鲁J46438 鲁J46498 鲁J46683 鲁J46733 鲁J49282

客运合同【篇5】

第一百零七条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以适合运送旅客的船舶经海路将旅客及其行李从一港运送至另一港,由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

第一百零八条本章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旅客订立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人。

(二)“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旅客运送或者部分运送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送的其他人。

(三)“旅客”,是指根据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运送的人;经承运人同意,根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随船护送货物的人,视为旅客。

(四)“行李”,是指根据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由承运人载运的任何物品和车辆,但是活动物除外。

(五)“自带行李”,是指旅客自行携带、保管或者放置在客舱中的行李。

第一百零九条本章关于承运人责任的规定,适用于实际承运人。本章关于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责任的规定,适用于实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

第一百一十条旅客客票是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成立的凭证。

第一百一十一条海上旅客运输的运送期间,自旅客登船时起至旅客离船时止,客票票价含接送费用的,运送期间并包括承运人经水路将旅客从岸上接到船上和从船上送到岸上的时间,但是不包括旅客在港站内、码头上或者在港口其他设施内的时间。

旅客的自带行李,运送期间同前款规定,旅客自带行李以外的其他行李,运送期间自旅客将行李交付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时起至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交还旅客时止。

第一百一十二条旅客无票乘船、越级乘船或者超程乘船,应当按照规定补足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拒不交付的,船长有权在适当地点令其离船,承运人有权向其追偿。

第一百一十三条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违禁品或者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船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其他危险品。

承运人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将旅客违反前款规定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的违禁品、危险品卸下、销毁或者使之不能为害,或者送交有关部门,而不负赔偿责任。

旅客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造成损害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在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旅客及其行李的运送期间,因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或者受委托的范围内过失引起事故,造成旅客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灭失、损坏的,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请求人对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应当负举证责任;但是,本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自带行李的灭失、损坏,是由于船舶的沉没、碰撞、搁浅、爆炸、火灾所引起或者是由于船舶的缺陷所引起的,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除非提出反证,应当视为其有过失。

旅客自带行李以外的其他行李的灭失或者损坏,不论由于何种事故所引起,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除非提出反证,应当视为其有过失。

第一百一十五条经承运人证明,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的灭失、损坏,是由于旅客本人的过失或者旅客和承运人的共同过失造成的,可以免除或者相应减轻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经承运人证明,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的灭失、损坏是由于旅客本人的故意造成的,或者旅客的人身伤亡是由于旅客本人健康状况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六条承运人对旅客的货币、金银、珠宝、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所发生的灭失、损坏,不负赔偿责任。

旅客与承运人约定将前款规定的物品交由承运人保管的,承运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负赔偿责任;双方以书面约定的赔偿限额高于本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的,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负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除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外,承运人在每次海上旅客运输中的赔偿责任限额,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旅客人身伤亡的,每名旅客不超过4计算单位;

(二)旅客自带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名旅客不超过833计算单位;

(三)旅客车辆包括该车辆所载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一车辆不超过3333计算单位;

(四)本款第(二)、(三)项以外的旅客其他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名旅客不超过1200计算单位。

承运人和旅客可以约定,承运人对旅客车辆和旅客车辆以外的其他行李损失的免赔额。但是,对每一车辆损失的免赔额不得超过117计算单位,对每名旅客的车辆以外的其他行李损失的免赔额不得超过13计算单位。在计算每一车辆或者每名旅客的车辆以外的其他行李的损失赔偿数额时,应当扣除约定的承运人免赔额。

承运人和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一百一十八条经证明,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的灭失、损坏,是由于承运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坏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不得援用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和第一百一十七条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

经证明,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的灭失、损坏,是由于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害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不得援用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和第一百一十七条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行李发生明显损坏的,旅客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向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提交书面通知:

(一)自带行李,应当在旅客离船前或者离船时提交;

(二)其他行李,应当在行李交还前或者交还时提交。

行李的损坏不明显,旅客在离船时或者行李交还时难以发现的,以及行李发生灭失的,旅客应当在离船或者行李交还或者应当交还之日起十五内,向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提交书面通知。

旅客未依照本条第一、二款规定及时提交书面通知的,除非提出反证,视为已经完整无损地收到行李。第一百二十条向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提出的赔偿请求,受雇人或者代理人证明其行为是在受雇或者受委托的范围内的,有权援用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和第一百一十七条的抗辩理由和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一条承运人将旅客运送或者部分运送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履行的,仍然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对全程运送负责。实际承运人履行运送的,承运人应当对实际承运人的行为或者实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或者受委托的范围内的行为负责。

第一百二十二条承运人承担本章未规定的义务或者放弃本章赋予的权利的任何特别协议,经实际承运人书面明确同意的,对实际承运人发生效力;实际承运人是否同意,不影响此项特别协议对承运人的效力。

第一百二十三条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均负有赔偿责任的,应当在此项责任限度内负连带责任。

第一百二十四条就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的灭失、损坏,分别向承运人、实际承运人以及他们的受雇人、代理人提出赔偿请求,赔偿总额不得超过本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的限额。

第一百二十五条本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至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不影响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之间相互追偿。

第一百二十六条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条款无效:

(一)免除承运人对旅客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

(二)降低本章规定的承运人责任限额;

(三)对本章规定的举证责任作出相反的约定;

(四)限制旅客提出赔偿请求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合同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客运合同【篇6】

附件3 汽车客运站进站意向书

甲方: 乙方: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盖章)

(盖章)年

日 年 月 日篇二:进站意向书

甲方:苍南县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沟通苍南与_______________两地公路旅客运输业务,促进两地政治、经济、文化的交流,繁荣两地经济,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就共同关心的苍南至________客运班线的发展达成意向如下:

一、苍南至________客运班线,每日对开____班。双方计划各投入____辆_____级_____型客车运行。客运班车主要途经:_________(高速)、_________(高速)、________(高速)等地,全程________公里。

二、有关客运结算等具体事宜待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行政审批许可后,正式开班运行时再予商定。

三、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甲 方:苍南县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乙 方: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联系电话:0577-64751773 联系电话:

邮 编:325800 邮 编:

地 址:苍南县灵溪镇建兴东路70号 地 址:

客运班车进站意向书

经苍南县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商定,意向开通 至___________客运班线。

该班车起点为_____________ _____,讫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待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行政审批许可后,双方分别负责办理车辆进站手续并进站经营。始发车站(签章): 终到车站(签章):

年 月 日篇三:进站意向书

进站意向书

甲方:xxx客运站

乙方:车

为落实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甲方就乙方申请车辆进站经营,达成以下意向:

一、乙方提供 型 座 客车 部;起讫站点:新乐正莫客运站至

途径 全程 公里,票价 元。

二、乙方与甲方签订《班车进站经营协议书》,进站后严格执行《班车进站经营协议书》,缴纳保证金 元,经营期间如乙方违约,保证金归甲方所有,并报运管部门追究运方责任,此意向书有效期壹年,到期甲、乙双方如无异议经签字后继续有效,有效期内乙方如无违约,保证金顺延至下一年。

三、甲方同意乙方提供的以上车辆进站经营,并为其安排停、发车位及服务管理,详见双方《进站经营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年 月 日篇四:客运班车意向书(新版)jn-cy-ky-yxs第 号 甲方:济南长途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沟通山东济南与_______________两地公路旅客运输业务,促进两地政治、经济、文化的交流,繁荣两地经济,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就共同关心的济南至________客运班线的发展达成意向如下:

一、济南至________客运班线,每日对开____班。双方计划各投入____辆_____级_____型客车运行。客运班车主要途经:_________(高速)、_________(高速)、________(高速)等地,全程________公里。

二、有关客运结算等具体事宜待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行政审批许可后,正式开班运行时再予商定。

三、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甲 方:济南长途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乙 方: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联系电话:0531-85951084 86309702 联系电话:

邮 编:250031 邮 编:

地 址:济南市天桥区堤口路75号 地 址:

客运班车进站意向书

经济南长途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商定,意向开通

济南 至___________客运班线。

该班车起点为__________________,讫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待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行政审批许可后,双方分别负责办理车辆进站手续并进站经营。始发车站(签章): 终到车站(签章):

二○ 年 月 日篇五:车辆进站意向书

编号:

车辆进站经营协议

甲方(站方):

乙方(车方):

为适应运输市场发展需要,规范车辆站场经营管理活动,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 经营宗旨

甲乙双方必须遵循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共同遵守国家、省、市有关道路运输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发扬“全心全意为旅客服务”的精神,做到诚信经营、安全营运、规范服务、便利乘客。

二 进站经营申请

1、乙方车辆如需进入甲方站场经营,应当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① 进站经营申请书

②《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公司营业执照》的正、副本复印件

③ 与所申请进站经营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车辆《道路运输证》、行驶证和线路牌(正、反面)复印件

④ 单位委托书和指定的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⑤ 其他有关材料

★ 以上材料,甲方要求提供原件核对的,乙方应予提供;

2、手续不全或与甲方的站场等级不相适应的车辆进站经营申请,甲方不予批准。

3、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乙方车辆在进入甲方站场经营前必须先向政府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批准或登记等手续的,乙方应先办理批准或登记等手续。

4、乙方要保证以上提供的材料有效合法,不得利用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证件或借用不属于其所有的证件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工作。

5、协议签订后,乙方车辆运行线路、车号、车型、座位、班次时间等有变动的,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到甲方经营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6、本协议所称乙方车辆包括:乙方自有车辆;与乙方签订车辆经营协议的外站对开或准对开车辆(以下简称外站车辆)。

二、进站证(班次牌)及报班卡

1、进站经营的车辆,由甲方统一制作及发放进站证(班次牌)和报班卡。上述证件,甲方在签订进站经营协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给乙方,逾期发放的,不影响乙方车辆进站经营资格。

2、进站证(班次牌)及报班卡是乙方车辆进站经营的资格凭证。经营期间,乙方应妥善保管,不得出租、转借、转让,如有损坏、被盗或遗失,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到甲方经营部门办理补发手续。

3、乙方领取上述证件时,应向甲方支付工本费。进站证(班次牌)每个 元;报班卡每个 元。

三、履约责任金。签订本协议时,乙方要一次性向甲方缴纳履约责任金 元/台,(或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交 元,余款在协议履行期间逐月缴清,即每月缴交 元)协议履行期满或终止,乙方缴清所有费用,没有违约情形,甲方在一个月内全额退还履约责任金给乙方(不计息),如乙方欠有甲方的款项未还,甲方有权用履约责任金抵交并有权追索其余未清偿欠款。

四、进站经营收费和结算方法。

1、经营期间,乙方每月须向甲方缴交如下费用: ① 客运代理费。

客运代理费平时按乙方售票总营收扣除旅客站务费后的 %计提;春运期间,按乙方售票总营收扣除旅客站务费后的 %计提。

② 旅客站务费。

属跨省、跨市班线的,旅客站务费按 元/票的标准收取;属本市(县、区)内班线的按 元/票标准收取。

③ 车辆停放费(含停驶车辆)。

大型客车(含座席及卧铺)按 元/辆·月收取,中型(含座席及卧铺)客车按 元/辆·月收取,不足一个月的按实际天数收取。

④ 车辆卫生费。

统一按 元/辆·月的标准收取(不含停驶车辆),不足一个月的按实际天数收取

⑤ 车辆安检服务费。

应乙方要求,甲方为其进站经营车辆提供安全检查服务的,按每台 元/次的标准收取安检服务费。

⑥ 行包托运费。a、属甲方承接的去程行包快件按运费总额的 %收取行包代理费;属乙方车辆回程的行包快件由甲方代为保管及发给顾客的按运费总额的 %收取行包代理费,余额全部结算给乙方。

b、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行包代理费也可按不同线路或车辆实行月(季、年)定额包干的办法收取。采用定额包干方式缴交的,甲乙双方另行订立补充协议。

2、以上收费项目和标准,甲方上级主管部门有规定的,按甲方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3、本协议履行期间,遇甲方站场升级或政策性因素调整的,甲方有权按照与站场等级相适应的标准或按政策调整后的标准收取上述费用,但甲方上级主管部门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2、结算方法

甲方于每月 日前(遇休息日或节假日时相应顺延)将乙方上月售票总收入中扣除甲方上月应收的一切费用后,余额部份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结算给乙方。甲方上月应收的一切费用包括:客运代理费、旅客站务费、车辆停放费、卫生费、安检服务费、误班费、失班费、顶班费、行包代理费、漏乘收入、稽查补票收入、违约金等。

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班车宣传。

1、乙方车辆在站内宣传统一由甲方负责,乙方车辆如需作特别宣传的,甲方可以给予协助,宣传材料和宣传费用由乙方负责。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把自制宣传牌放在甲方站内,违者,没收自制宣传牌,并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

3、在甲方站内始发的乙方班车要挂正规客运线路牌和甲方统一制作的班车线路示意牌,不准挂其它自制牌子。违者,没收自制牌子并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

4、乙方及其司乘人员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在站内悬挂、张贴宣传标语、向旅客派发宣传单张,不得误导、欺骗旅客,违者,责令其改正并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

5、甲乙双方均需保证宣传活动的合法性,宣传资料和宣传广告的不得带有虚假的记载。

(二)班次时间、车库和票价。

1、乙方进入甲方站场经营的车辆班次时间、车库由甲方统一安排,甲方有权根据客源和运力情况调整乙方班车的班次时间及车库,乙方需调整班次时间及车库的,必须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甲方上级主管部门对乙方车辆班次时间、车库的安排和调整有特别指示或规定的,按甲方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或规定办理。

2、乙方班车票价由甲方根椐国家运价政策和市场客源情况制定并予公布。乙方可根据市场线路情况

向甲方提出票价调整方案,经甲方同意后进行调整。票价的调整若牵涉到第三人利益的,甲方在与乙方及第三人协商一致后作出调整。票价调整的范围不得超出国家运价政策范围。3,乙方加班车、晚点进站应班车的车库由甲方临时安排,原则上以不影响下一班正班车正常发班为前提。乙方不得强占非本班车车库,不得私自调换车库候客,违者,甲方有权扣留该车进站证、班次牌(报班卡),并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

4、乙方车辆应按指定车库准时入库候客和出库,服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无特殊情况故意拖延出库的,按延误发班处理。需提前入库和提前发班的,应先征得甲方现场管理人员同意。违者,甲方管理人员有权扣留该车进站证、班次牌(报班卡),并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

(三)售票和配客

1、乙方车辆在站内由甲方统一售(补)票,甲方按乙方车辆行驶证核定的座位售票配客(有特别约定的按特别约定处理),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司乘人员不能自行在甲方站内售(补)票,违者,按乘载无票旅客处理,并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

2、凡在甲方配客的车辆必须遵循“入库上客,出库前领结算单,甲方站内不拾客”的原则。在站范围内凡已出车库的乙方班车原则上不得再上客,特殊情况,必须经甲方有关人员同意后,再按正常的程序为上车的旅客购票、检票、领取结算单后才可出站。违者,甲方有权扣留该车进站证、班次牌(报班卡),并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

4、无合法理由,乙方不得拒载已购票旅客乘车,违者,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由此引起旅客投诉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乙方负责。但甲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旅客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乘车而甲方向其出售客票的除外。

5、为有效组织客源,甲方除负责发售当天和预售客票外,还应积极做好售票网点的规划和建设,以方便旅客购票乘车。

(四)报班和发班。

1、乙方车辆到站后应及时做好发班前各项准备工作,在距离发班前 分钟进入甲方指定的车库候客,并服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

2、委托甲方安检的乙方车辆发班前必须按规定到甲方指定的地点安检,再到所属的车辆管理单位调度处报到并签领路单之后才能到甲方报班处报班。乙方未经安检、安检不合格或无有效路单的,甲方有权不予报班和配客,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及损失由乙方负责。

3、乙方车辆必须在检票前按甲方规定的程序履行报班手续,报班时须向检票员提供当班次驾驶员、乘务员上岗证以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上级主管部门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从业资格证,未按规定配备驾驶员和乘务员或未按规定提供上述证件的,甲方不予报班和检票。

4、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提供车辆,一小时内的视为误班,一小时以上的视为脱班,乙方车辆误班、脱班和临时停班而甲方已售出客票的,甲方负责办理旅客退票和转乘,如协商不成,旅客坚持乘车的,乙方必须派同等级或以上的车辆顶班,在乙方无法派车顶班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安排任何车辆顶班(包括租赁出租的士)疏运已购票的旅客。乙方应按《广东省粤交运管[1998]143号》文件的规定付给甲方误班费、脱班费、顶班费及放空损失费。乙方车辆因肇事或其他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应班的,可不向甲方支付误班费、脱班费,但应提前 小时通知甲方(特殊情况除外)。

5、因甲方责任造成乙方班车延误发班、脱班的,甲方应按《广东省粤交运管[1998]143号》文件的规定支付给乙方误班费、脱班费、放空损失费。但由于甲方电脑售、检票系统等设施、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出现非人为原因损坏或技术故障,以及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其他突发性公共事件造成乙方班车延误发班或脱班,甲方采取积极措施减少损失的,可不向乙方支付延误发班费、脱班费、放空损失费。

6、由于乙方责任,当月同一班次(班车)累计 次延误发车

或 次脱班的,甲方有权取消乙方该班次车辆的进站经营资格,乙方缴交的进站经营保证金全部作为违

约金支付给甲方。

7、乙方车辆无故不得停班,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停班的,应提前 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停班,否则,作脱班处理。提前通知时间根据不同情况约定如下:平时提前 天申请;国家法定节假日及民间传统节日如:清明、端午、重阳、中秋节等,提前 天申请;春运期间原则上不准停班,如确需停班的,必须提前 天做出停班计划,并向甲方申请。乙方不在以上规定时间内向甲方提出停班申请的,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8、乙方车辆运行过程中,司乘人员不得强行向旅客索取额外费用或中途逐客下车,否则,一经发现属实,乙方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除此之外乙方还要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其他损失及责任。班车中 途休息或吃饭后必须清点车上人数,避免漏乘,如因乙方司乘人员的过错造成旅客漏乘或其它意外,由乙方承担一切损失及责任。

9、因甲方或乙方站内(含甲方代办站、售票点)的经营行为造成旅客投诉或有关部门批评处理的,一方有通知和协助另一方的义务。

(五)加班、包车。

1、凡站内发生的加班、包车业务统一由甲方办理,包车单(票)由甲方统一开具,加班、包车车辆必须技术状况良好,并经安全检验合格。

2、乙方需在站内加班或包车的,应提前 天向甲方提出申请,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完整的加班、包车手续并经甲方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否则,甲方有权不予批准,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及损失由乙方负责。

3、站内的加班、包车,甲方按如下原则组织车辆:

(1)长途客源:长途自营车—原线承包车—短途自营车—其他车辆。

(2)短途客源:短途自营车—原线承包车—长途自营车—其他车辆。

4、包车费用按甲、乙双方及包车人协商一致的价格收取。

5、包车单一经开出,乙方负责承运的车辆必须按照包车单上注明的时间、地点履行承运义务,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5、乙方在保证当天所有正常运行班次及甲方已安排的加班、包车业务的前提下可自行接洽包车业务。

6、经甲方同意加班或包车的乙方车辆,甲方发现乙方提供虚假手续取得加班、包车资格的或乙方车辆被有关部门强令不准加班、包车的,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班车的加班、包车资格,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及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六)行包配载

1、乙方车辆在甲方站内配载的所有行包快件均由甲方负责承接、配送和管理,乙方及其司乘人员不得擅自在甲方站内承揽行包快件,违者,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2、甲方应保证所承接和配送的行包安检合格,严禁承接和配送易燃、易爆、危险品和禁运品,乙方发现甲方配送上述物品的,有权拒载,由此造成的一责任和损失由甲方负责。

3、经双方签名交接后,行包损毁、灭失的风险由乙方负责。

4、行包到达站后,乙方当班司乘人员要及时将行包送往到达站行包受理处,并与行包员做好交接工作。如因乙方司乘人员没有及时交送行包,造成货主不能及时提货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5、属甲方承接的行包、快件,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载。违者,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并由乙方负责赔偿因拒载而造成寄件人的一切损失。

(七)出站稽查

1、乙方班车出站时,必须接受和服从甲方稽查人员的稽查,经稽查合格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能出站(经甲方批准,可不经稽查出站的除外)

2、已出库的乙方班车未经同意在甲方站内又上客的,如该旅客已购非本班次车票但未检票的,协助旅客转乘;如该旅客已购本班次车票但未检票的,按漏乘处理。

3、凡乙方车辆结算单与实载人数不符,乙方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但甲方有过错的除外。

4、承载无票旅客的,甲方除按该班次全程票价要求乙方补齐票款并予没收外,同时按结算单与实载人数不符处理。

5、凡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包括:无有效路单、安检单、司机配备不符合有关规定等,甲方有权不准该车出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责任由乙方负责。

(八)落客和停放。

1、乙方班车凭进站证在甲方站场落客和停放并应遵守甲方《站场管理规定》以及服从甲方站场管理人员的指挥和登记,不得乱停、乱放,违者,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

2、落客后的车辆,不准拉客出站,违者,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

3、凡在甲方站内停放过夜的乙方车辆不得在停放期间上客或载客过夜,违者,每人次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

4、乙方按协议不在本站停场过夜的车辆不得在本站停放过夜。违者,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

5、乙方停放过夜的车辆,司乘人员必须关好门窗,锁好车匙,以及做好其他安全防范措施。

6、乙方车辆及其司乘人员在甲方站内有逆行、冲卡、乱倒垃圾、辱骂、殴打旅客、损坏公物等违章行为的,按甲方站场管理规定处理,甲方有权暂停乙方该班车的进站经营资格。

(九)特别约定

经营期间,乙方车辆在甲方站场内发生任何事故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和处理,甲方可给予必要的协助。但乙方有证据证明,事故是由于甲方过错造成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本协议的所有条款,任一方违约,对方有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弥补损失的,守约方有权另行追索。

(十二)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要求有关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任一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本协议有效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十四)其他

①、本协议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②、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议补充或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3、本协议正本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效力均等。

客运合同【篇7】

客运车辆进站营运协议书

甲方:大靖汽车客运站

乙方:

为了维护道路客运市场秩序,提高客运服务质量,根据交通部《汽车旅客运输规则》、《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以及甘肃省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凡经运管部门批准进站的客运车辆,必须按规定统一进站、统一排班、统一售票、统一营运。为了维护甲、乙双方及旅客的合法权益,明确客运各方责任,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营运安排

1、乙方参营车辆牌号车型座车人数

2、乙方营运线路为站至站,途径等站。发车时间为每日时分。

3、乙方客车自年月日起进入甲方车站排班运营,直至参营车辆报废为止。

二、甲方责任

1、甲方负责审查进站车辆的各项营运手续,杜绝非法客车进站营运,保障进站参营者的合法权益。

2、甲方负责乙方车辆的进站、排班、侯客,验票及清点人数等站务工作,并及时宣传开车时间、班次、旅客乘车等常识。

3、甲方负责好维持好站场治安秩序,为乙方提供齐全完好服务设施,悬挂各种服务宣传标识,做好防火、防盗和“三品”检查工作。

三、乙方职责

1、乙方须持合法、齐全、有效地营运手续(即道路运输证、客运

任何理由和借口将车停在站外和其他地方招揽旅客。违者按《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有关条规进行处罚。

4、乙方车辆易主时,旧车主和新车主须有甲方在协议上加注易主批示,经三方签字后,本协议任可继续生效。

5、乙方司乘人员不准在车边周围、候车室内招揽旅客和自行与旅客讲价。

6、发现司乘人员或车主在候车室内招揽旅客和以及将旅客用其他方式约定在车站之外乘车,停班整顿并罚款处理。

7、乙方不能弄虚作假将已请假报停车辆开至站外任何方式发车,如若违规,停班整顿,造成后果者,除承担造成后果的责任外,将该车逐之站外,永不接纳。

六、协议变更和解除

1、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因国家政策或不可抗拒因素致使有关条款难以履行时由甲乙双方协商变更。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

3、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4、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交通管理部门一份。

甲方单位:古浪县大靖客运站

乙方代表:

签字日期:年月日

客运合同【篇8】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合同

(甲方)车主姓名:车号:(乙方)承租方姓名:驾驶证号:

甲方将鲁-出租汽车租赁给乙方经营,并就有关事宜签订协议如下:

一、甲方出租汽车必须具有完善的经营设备和营运手续,并对车辆购买保险。

二、本租赁方式为,乙方承租时间年月日即每天至,并交日租金元(根据行情变动而变动),如遇特殊情况,乙方交车时间推迟,每小时甲方增收租金10元。

三、乙方应遵纪守法、文明经营、爱护生产工具,因交通事故及非正常机械磨损延误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在承租期间内,出现车辆被盗、被抢应及时报警,并按该营运车辆市场价格赔付,无论有大小事故,必须先通知甲方,如乙方隐瞒,扣除押金。

五、承租期内甲方车辆正常维修,二级维护、年审、规费、保险费由甲方负责。

六、如甲方因上述或其他原因占用了乙方营运时间,每小时将免收租金10元。如遇车辆大修免收当天租金,乙方因违章经营、交通事故或其它原因造成停车,则按每天150元赔付给甲方,甲方在持车期间出现类似情况免收乙方每日租金,如果乙方人为造成车辆损坏由乙

方全部承担费用,乙方在持车期间如出现交通违章罚款,由乙方负责。

七、甲乙双方属运营设备租赁关系,不存在雇佣关系,如乙方在租赁经营期间出现伤亡事故,在保险范围内向保险公司索赔,甲方不承担任何经济赔偿责任。

八、为了保证该合同正常履行,甲方将向乙方收取元风险保证抵押金,如遇乙方违约,则有权扣留风险押金80%。如无违约,则在合同期满全额退还押金。

九、甲方在租赁期间如转让车辆,应提前1周通知乙方,并退还抵押金。

十、在承包期限内,最低租用个月不得退车。

十一、乙方在承租期间内,甲方如发现不是乙方驾驶本车,甲方有权扣除保险公司返还保险的30%,在乙方押金中扣除。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效力相同,该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电话:

乙方:驾驶证号:

电话:住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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