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买卖合同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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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人们对于法律的了解日渐加深,合同与我们的工作和生活逐渐密不可分。签订合同最后还是为了保护自身利益,合同的书写你知道怎么写吗?为了帮助您更好地理解幼儿教师教育网小编编辑了这份易懂的“货物买卖合同”,我们将为您提供更多实用的案例和经验!

货物买卖合同 篇1

1、货物的到货验收包括:型号、规格、数量、外观质量、及货物包装是否完好。

2、乙方应将所提供货物的配件(含装箱清单、用户手册、原厂保修卡、随机资料)及随机工具等交付甲方;乙方不能完整交付货物及本款规定的单证和工具的,视为未按合同约定交货,乙方负责补齐,因此导致逾期交付的,由乙方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

3、甲方应当在到货后的(_________)个工作日内对货物进行验收;需要乙方对货物或系统进行安装调试的,甲方应在货物安装调试完毕后的(_________)个工作日内进行质量验收。验收合格的,由甲方签署验收单并加盖单位公章。

4、甲方在验收中如发现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或约定,应在妥为保管货物的同时,自收到货物后____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间,甲方有权拒付合同约定的尾款。

5、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_____日内负责处理并通知甲方处理情况,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第七条 伴随服务/售后服务

1、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包”规定以及合同所附的“服务承诺”提供服务。

2、除前款规定外,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安装、调试和/或启动监督;

(2)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行及维护等对甲方人员进行免费培训。

货物买卖合同 篇2

甲方(买方):____________

乙方(卖方):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货到验收合格后按到货量的______%结算;余款在送货完成后,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结清。乙方提供发票。

八、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货到检验合格、货款付清后合同自动解除/双方协商解除。

九、违约责任

乙方所供聚苯板要满足甲方使用要求,上述材料未按期供货而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并承担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

十、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起生效。

十二、本合同一式______份,甲方______份,乙方______份。

出卖人(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税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税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货物买卖合同 篇3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购买甲方产品达成以下买卖合同。

一、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价格。

二、产品质量与质保1、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2、质保期限:_________________

三、检验/验收标准、方法按国家标准与方法。

四、产品价款与结算方式1、产品总价款为____________元。2、结算方式:_________________

五、交付与运输交付地点:_________________运输方式与费用:_________________

六、违约责任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应支付守约方违约金________元,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应当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七、合同的解除与终止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终止合同的履行。一方根本性违约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到对方。

八、不可抗力因火灾、战争、罢工、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而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终止合同的履行,各自的损失各自承担。

九、争议解决因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产生争议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其他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壹份,乙方壹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日

货物买卖合同 篇4

合同号码: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

中国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卖方)和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买方)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按照以下两部分条款签订本合同:

第一部分

一、商品品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吨

三、规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价格:本合同各交货期的具体价格原则上与____________________号合同,同一交货期有效的价格一致。

五、交货期

_________________年

第1季度__________吨

第2季度__________吨

第3季度__________吨

第4季度__________吨

六、装船口岸:____________________港。

七、目的口岸:____________________港口。

八、付款条件:买方应于货物装船前_______天,按本合同第二部分第三条①款双方商定的装船数量及期限,通过双方同意的银行开出以中国XX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可转让的,可分割的美元信用证。该信用证凭受益人出具的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汇票以及本合同第一部分第九条所规定的各项单据,自提单日起三十天(包括提单日在内),由开证行将货款电汇中国。信用证金额应按双方商定的交货数量增开5%。信用证上须证明租船提单可以接受。

九、单据

①卖方在货物启运后,应向议付银行提供下列单据作为议付货款的依据:

A.发票四份;

B.清洁装船提单正本二份;

C.由商品检验局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重量鉴定证书及产地证明书各一份。

指定的收货人。其余单据副本二份航寄买方。

十、附注

①本合同第一部分各条款尚未规定的事项,应按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第二部分的各条款以及由双方随时协商后决定的条款履行

②本合同的执行由__________开立信用证。

③本合同项下的数量双方应努力执行,但如买方或卖方在接货或供货方面有困难时,双方对本合同的履行均可不承担责任。

④本合同第一部分以__________两国文字书就正本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持一份为证。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买方: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

电报挂号:________________?电报挂号:_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___________?电传:______________

第二部分

一、总则:本部分条款与第一部分条款在本合同中是不可分割的两部分。

二、交货条件

①货物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以装港岸上输油臂与油轮集输油管连接点作为分界线,货物通过该连接点时,由卖方转移到买方,卖方交货责任即告终止。

②买方所派油轮,禁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油轮进港后,应根据港口当局的规定把压舱污水排放在处理池内,费用由买方负担。

③买方所派油轮在装货港,应遵守当地行政当局所规定的有关油轮作业安全规则。

⑤由于卖方的原因,如在装货港需要移泊或用油驳装货时,其费用由卖方负担。但由于买方的原因,如需要移泊或用油驳装货时,其费用由买方负担,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为了确保油轮的安全,装船移泊费用由买方自理。

⑥每批装船数量允许增减______%,由买方选择。

三、装船通知

①买方应在装船月15天前电告卖方派船计划,包括船名,预抵装港日期,装运数量。卖方接到买方派船计划后,应在五天内电复买方接受或可以接受的预抵装港日期和装运数量。买卖双方对油轮预抵装港日期或装运数量的意见不一致时,双方协商安排一个都可以接受的日期,装运数量,或者安排另外一些油轮来接货。双方商妥的油轮预抵装港的日期叫做“确认日期”。

②买方应按双方商妥的“确认日期”派油轮抵达装港。卖方应及时装货。如买卖双方因特殊原因要求更改“确认日期”或装运数量时,对方根据储罐,泊位和供货或接货的可能以及油轮安排的可能,应在两天内电复可以接受或不可接受。如油轮在“确认日期”以前或以后抵达装港,卖方应做出最大努力尽快装货。

③买方在本条①款通知派船计划时,已列明预抵装港日期及装运数量,但注明船名待定时,买方应最迟在确认日期十天前将船名电告卖方。

④双方商妥“确认日期”的油轮,允许买方按同一“确认日期”,同一装运数量和装货港口可以接受的船型另派油轮代替。但买方最迟应在“确认日期”前五天将代替油轮的船名等有关情况通知卖方。

⑤买方在油轮抵达装港前五天电告卖方(包括装港卖方分公司)及装港中国外轮代理公司预报船名,船籍,预抵装港日期,装运数量,买方应指示船长在油轮抵达装港前48小时和24小时及6小时向卖方(包括装港卖方分公司)及装港中国外轮代理公司报告预抵装港的时间。

⑥装船完毕后,卖方应在24小时内以电报通知买方:合同号,品名,密度(注明换算温度),含硫量____%,含水量____%,船名,收货人,装运数量,发票单价,总值,提单日,离泊时间。

四、装货定额

①油轮抵达装港后,具备装货条件时,船长通过装港外轮代理公司应在办公时间内以书面或电话向装港卖方或外轮代理公司提出备装通知书并同时确认。装船作业开始时间按以下规定计算。

按“确认日期”抵装港的油轮,以确认备装通知书六小时后开始起算。但如在确认备装通知书后不到六小时装油时,以开装时间起算。

在“确认日期”前一天办公完毕时间(从5月1日至9月30日:18:00,从10月1日至4月30日:17:00时)前抵装港的油轮,在办完入港手续后,如有条件提前装油者,以开装时间起算,没有条件装油者,则以确认日上午八时起算。

在“确认日期”前一天从办公完毕时间至24:00时抵装港的油轮,在办完入港手续后,如有条件提前装油者,以开装时间起算,如没有条件者,则以确认日下午二时起算。在“确认日期”以后抵装港的油轮,以开装时间起算。

②自起算装船作业时间开始,卖方应在36小时内将整船货物装完,除大风雷雨天气及港务当局另有规定外,应日夜连续装货。

③由于下列情况耗费的时间,均不计算在装货作业时间以内:

(一)由于大风,雷雨等恶劣天气而不能进行作业的时间。

(二)港务当局由于安全原因不准靠栈桥而在港内停留的时间及港务当局禁止装船的时间。

(三)排放压舱污水至验舱完毕的时间。

④以拆卸输油管线完毕时间作为装货作业的完毕时间。

⑤因码头装货设备故障而发生的滞期费按本部分第五条第①项所规定的运费率的50%计算。

五、滞期费

①卖方若未能按本部分第四条②款所规定的装货定额时间装货完毕,则卖方应向买方交付滞期费,滞期费应以双方确认的装船数量作为它的船型,每日滞期费应以WORLDSCALE所规定的基数(以提单日期为准)乘相应的AFRA运费率计算。

②油轮在装货港口的动态,以装港外轮代理公司编制的并经船长签字确认的装货时间事实记录为准,卖方应在装货后三十天内向买方提供装货时间事实记录一份。

③买方向卖方提出的滞期费,经卖方审核属实后,应以美元现汇支付。

④如果买方向卖方提出滞期索赔,须在船抵目的港后60天内提出。

六、商品检验

①重量的鉴定由装船口岸国家商检局出具的重量鉴定证书为准。提单数量应根据重量鉴定证书填写。重量鉴定证书及提单所列数量作为买卖双方交货数量的依据。

②品质的检验:由装船口岸国家商检局按SYB_________-59石油产品试样法取样,混合后分装三份作为卖方所交货物的标准样品。

国家商检局经化验后所出具的品质证书作为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依据。

七、投保油污责任险

①买方所派油轮应加入基于1969年《国际油污民事责任公约(CLC)》第七条的金额保证(P&?ICLUB_____)以及TOVALOP协定。

八、人力不可抗拒

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不能按时交货时,卖方可以延期交货或部分延期交货或取消合同,但卖方应向买方提交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开具的发生事故情由的证明文件。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不能按时接货时,买方可以延期接货或部分延期交货或取消合同,但买方应向卖方提交由日本国际商事_____协会签发的证明文件。

九、罚款

如买方除本部分第八条规定以外未按合同规定执行,以致本合同全部或一部分不能按期执行,而使卖方遭受损失时,买方应承付罚金,罚金分别为合同总值或未能执行部分总值的1%。如卖方除本部分第八条规定以外未能全部或一部分履约交货而使买方遭受时损失,卖方应承付罚金,罚金分别为合同总值或未能履行部分总值的1%。

十、_____

因执行合同所发生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应由签订合同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尚不能解决,应提交_____,不向法院申诉。_____在被告所在国进行.在中国,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_____委员会根据该委员会的_____程序规则进行_____。在日本,由日本国际商事_____协会根据该协会的_____程序规则进行_____。_____裁决是终局裁决,签订合同双方都应执行。

十一、本合同第二部分以中、日两国文字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货物买卖合同 篇5

在买卖合同中,货物损失之风险转移是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因为它直接涉及当事人的基本义务,关系到双方的经济利益。因此,无论是各国立法实践还是学术探讨都对其给予了相当的重视。有人甚至认为,全部合同法特别是买卖法的主要目的,就是把其于合同关系所产生的各种损失的风险在各方当事人之间进行适当的分配①。起草《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的专门委员会在其报告中也指出,这个问题是公约起草者遇到的最须严肃对待的问题之一②。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第四章作了详尽的规定。

我国现行《合同法》,通过法律移植,并加以中国特色的改造,虽已基本成型,但理论上对这一问题似乎并无多少创新。而且在实践中合法不合理的案例也时有发生,所以对这一问题进行比较深入的研究,不仅有理论价值更有现实意义。

本文从风险及其相关概念入手,并对风险转移的几种理论予以分析,继而提出自己的新观点并予以详述。

一.有关风险转移的几个基本问题

(一)风险的含义及特征

对于风险一词许多学者都对其下过定义。我国台湾学者钱国成认为:风险是指双务契约当事人一方之债务,因不可归责双方当事人之事由,致给付不能时,其因此项事由所产生损害之状态③。而我国学者沈达明对其下的定义是:货物可能遭受的各种意外损失,如盗窃、火灾、沉船、破碎、渗漏、扣押以及不属于正常损耗的腐烂变质等④。以上定义有可取之处,但笔者并不完全赞同。因为风险一词至少有两层意思:一是风险事故造成货物损失的可能性;二是因风险事故造成的实际货物损失。具体取何种含义应视情况而定。如当我们说这种行为将加大货物的风险或风险于交付时转移给买方承担时用的就是第一层意思;而如果我们说因为火灾发生在交付之后,故该风险由买方承担时,用的则是第二层意思。

所以对买卖合同中涉及的风险一词恰当的定义是:归于合同项下的货物,由于不可归责于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原因遭受的损毁、灭失或这种损毁、灭失的可能性。

作第一层意思解释时(意外货损的可能性),具有以下特征: 1.客观性。即货物因意外事故遭受损失的可能性是客观存在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也是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消灭的。人们虽然可以用各种方法对货物采取保护但意外损失的可能性却是始终存在的。对这一性质的理解十分重要,这是下文一论断风险是物之风险的理论依据。 2.不间断性。即这种损失的可能性是始终存在的。要直至物在事实上消灭才有可能消灭。如果我们说客观性是说明风险无处不在的话,不间断性就是说明风险无时不有。

当作第二层意思解释时(风险事故造成的实际货损)则有以下特征:

1.它是一种意外损失。

2.风险不是由于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

3.损失是发生与合同项下的货物。

(二)风险承担与风险转移的关系

这是两个联系紧密但又并不重叠的概念。因为风险的存在是不间断的,所以我们可以将其视为一根数轴,笔者称其为风险数轴。风险承担要研究的是数轴上的段对应的当事人,即该段的风险由谁承担;而风险承担要研究的则是数轴上的点,在该点的两侧,风险对应不同的当事人,其研究的目的就是精确地找出这一点。这两个概念虽不等同,但若离开了风险承担去谈风险转移就会出现空中楼阁之势无以支撑;而若离开了风险转移去谈风险承担又难免出现因界点模糊而无法确定当事人,最终达不到研究的目的。而风险数轴正好可以将它们统一到一条直线上进行研究。

(三)风险数轴

对于风险数轴笔者并不打算下一个严格的定义,而是只将其含义做一个解释。如图:

_______风险1_______ 风险2________ 风险3______

合同订立 特定化 交付 买方实际占有

如上图所示,由于风险的不间断性我们可以视其为一根直线,即风险数轴。数轴上标有若干可能与风险转移有关的点,如:合同订立,特定化(归于合同项下),交付,买方实际占有等,当然在具体案例中可能只有一个点是发生风险转移的点。

二.有关风险转移的三种理论及评价

多年来,学者们就风险转移提出过不少理论,其中有代表性的主要有三种:风险于合同成立时转移理论;风险随所有权转移理论;风险随交货转移理论。

(一)风险于合同成立时转移理论

这一理论为罗马法和现代瑞士法所接受。持这一观点的人认为风险于合同成立时转移,可以更好的督促当事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反对者则认为风险于合同成立时转移就意味着卖方丝毫不承担买卖过程中的货物损失风险,对买方不公平。而且当货物尚在卖方的掌管下货物发生损失,有时会很难分清是属于风险损失还是由于卖方的过错造成的损失。

笔者认为这一理论有其可取之处,也有其不足之点。可取之处即上文提到的督促当事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因为合同一经成立,标的物不在其掌管之下,就意味着买方要承担更大的风险。但是合同的订立是否应导致风险转移不应一概而论,而要根据当事人因合同订立这一事实而产生的对物本身享有和承担的权利义务系统去考虑。因为风险从本质上说是存在于物本身的,要当事人承担风险其实就是要其承担一种物上的义务,而根据权利义务相对称的原则,要对物承担义务势必要对其享有某种权利,反之亦然。

具体说来,如果依法律或约定,合同订立后所有权转移或者买方得到一种可以对抗卖方及恶意第三人的物上权,即如果卖方日后违约不愿将该物出卖或出卖给明知有该合同的人,买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该物,以达到合同效果。这样的话,买方就应承担风险。但如果依法律或约定合同订立后买方享有的只是一般债权,或者只有名义上的物权而实际上没有相应的救济方法为保证的话,因无救济则无权利则不应承担风险。

(二)风险随所有权转移理论

风险随所有权转移理论是英国、法国等国家的观点。持这一观点的人认为:第一,所有权是最完整的物权,只有所有权人才是该物的最终受益人。按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既然享有权利,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转让标的物所有权是买卖合同的主要特征和法律后果。而从根本上说,风险或利益都是基于所有权而产生的。第三,风险转移的直接法律后果最终体现在买方是否仍应按合同规定支付价金的问题上。在买卖合同关系中,买方承担价金支付义务的根据是卖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反对者则认为,这种观念来源于古代奴隶制时代建立在现货买卖基础上的所谓所有者承担风险的陈腐观念⑤。它显然不能适应绝大部分商品交换以期货形式交易,由独立承运人用先进运输方式运送货物以及货物单据化的时代。在当前,国际货物买卖大部分是通过信用证或托收方收付货款,卖方在交货以后的一段时间内保留货运单据作为收取货款的担保物权,如果按上述规则衡量,则卖方会因保留对货物的处置权而没有转移所有权从而要承担货物在交单以前的风险,这种结论显然有悖于当代国际贸易的实际做法⑥。笔者认为这一理论最大的弊端在于:风险转移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而所有权的转移则是一个抽象的,不可捉摸的,甚至是难以证明的问题。因此,以所有权的转移来决定风险转移的做法是不可取的⑦。当然,这一理论也并非一无是处,其中的权利义务对等思想就是值得借鉴的。

(三)风险随交货转移理论

这一理论有人又称之为控制论或支配论,它可以说是当今占统治地位的一种关于风险转移的学说。持这一观点的人大都认为其理论基础是:谁最能保护货物免受损失,谁就应承担风险。通常谁占有货物谁就能较好地保护货物,因此法律就规定由他承担风险⑧。风险随交货转移规则虽然已在许多国家的立法得到体现,但其理论却有着严重的缺陷。

用这种实际控制论去解释不涉及独立承运人运输的交易也许是真理,但如果涉及这种运输呢当货交独立承运人后,依据合同,这常常就是交付行为,这种情况下虽然已经脱离了卖方的控制,但也并未为买方实际控制。再说风险涉及的只是意外损失⑨,即由于当事人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损失,对于这样的损失即使是实际占有者也谈不上更能保护货物免受损失,更何况,如果真要以控制标准来确定风险承担的话,为何不由承运人承担呢

风险随交货转移规则,不仅理论上有缺陷,实践中也可能出现显失公平的情况。让我们看下面这个案例。

案例1,甲乙双方签订了一项1800吨大米的买卖合同。甲为卖方。合同约定由甲代办托运。甲如约将大米通过铁路办理托运,可就在办理完托运后的第五天,甲方得知乙方已是债台高筑,出现信用危机。甲方担心乙方不能如约付款便以不安抗辩权为由请求铁路法院在中途扣下这批大米。铁路法院经研究作出于丙地执行扣留的决定后得知该车因前方路基被洪水冲毁被迫停于丁地。数日后到达丙地,甲方代表与铁路法院工作人员准备执行时,发现大米已经有部分渗水变色,甲方代表将该情况通知甲方后,甲方立即作出撤回申请的决定,铁路法院批准后停止执行,大米随车运至乙地,并未因执行耽误行程。乙方在收货时发现损失惨重,双方对损失承担发生争议,协商不成诉至法院。并在法庭调查中乙方得知有申请扣留这一情节。

本案中合议庭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虽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交付是风险转移的界点,但本案中有一特殊情节申请扣留。而且甲方在丙地得知货物已损,如运至乙方将可能造成更大的损失,但甲方没有采取措施,也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协助义务。如完全按交付主义来确定风险承担明显不公。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42条和145条之规定风险由交付时转移,双方未约定交付地点,则风险于货交第一承运人时转移,即交铁路运输后转移。甲方虽有申请扣留的情节但与风险没有因果关系且执行行为没有对货物的运输产生实际的影响。故风险应由买方承担。

在本案中,第二种意思严格以法律为准绳作为判决来说无可厚非,但这样的结果即使用一般百姓的眼光来看其显失公平性也是无疑的:甲方在认为自己利益可能难以保证时,可以动用司法程序加以保护,而发现货物已受损时,又可以立即撤回申请,将风险推得一干二净,这对买方很不公平。

不过,虽然风险随交付转移规则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有不足之处,但它毕竟是现代社会较为流行的做法,所以一定有其科学性即:在一定程度上符合了某一固有的规律。所以有关风险转移的新理论不但要在理论可以自圆其说,在实践中也要与依风险随交付转移规则而得的结果基本一致。笔者提出的物上权优势方承担原则就有这种特点。下文将对其做详细论述。

三.关于风险转移的新理论物上权优势方承担原则

(一)物上权优势方承担原则的含义及理论依据

所谓物上权优势方承担原则是指:买卖合同货物损失的风险应由在风险事故发生的前一刻对该物本身享有物上的权利,且该物上权在某种意义上对于对方来说具有一定的优势的一方承担。这一原则的理论依据是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在解释其理论依据之前需要先明确一个观点:风险是物之风险,即风险从根本上说都是存在于物本身的。前文在论述风险的特征时说过,风险具有客观性、不间断性。而这一特征是来源于物本身的,它与买卖合同并没有直接的关系,换句话说,对于一切物来说,不论它是否成为了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否已被归于合同项下,其因意外事故而毁损、灭失的可能性都是存在的,不间断的。之所以要把这一观点澄清是因为风险还可以在另一层面上,即交易层面上谈。如我们常会说这笔买卖风险很大。这里的风险可能是指意外货损的可能性,也可能是指因市场因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其它不利结果的可能性。这个层面上的风险显然不是我们这里要研究的问题。

既然风险是物之风险,那么承担风险的人就是对物本身承担了义务,而对物本身承担了义务,依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就应对物本身享有权利。假如双方对物本身享有权利,风险承担者的物上权相对于对方来说必然是具有某种优势的。

(二)优势的判断

物上权优势方承担原则,从理论上说是不难理解的,但马上一个极为现实的问题就摆在了面前如何判断优势。

经过长时间的分析研究,笔者认为优势判断的基本标准应该是物之流向性。但为了方便起见,当货物为卖方实际控制是还可以用实在物权标准来判断。

1.物之流向性标准

所谓物之流向是指在没有风险事故和其他人为因素干扰的情况下,物的流动方向。而物之流向性标准就是依据该方向来确定风险承担,即流向谁,谁承担。

之所以将物之流向性作为判断标准是因为:

(1)流向性是买卖合同、项下货物的共性

因为买卖合同的目的就是将卖方所有的物转为买方所有。某物一旦归于买卖合同项下其流向性就确定了。只是如果货物仍处于卖方实际控制下时,由于卖方可能随时改变物之流向,而对物之流向事前也许也无任何表示,姑这种情况下通常不是用这一标准而是用实在物权标准来判断,对这一标准下文将再详述。

(2)流向性表示被指示方具有优势

这是因为当物有流向某方的趋势时,说明该方对物引力更大,物上权具有优势。这一点从生物学、物理学和哲学中也可以得到应证。生物学在论及植物生长时,常会提到这样一个概念顶端优势,而顶端的优势所在就是对营养物质的引力。在哲学中我们说新事物具有旧事物不可比拟的优越性而这种优越性的表现就在于其代表了事物发展的方向。

(3)风险事故直接阻却的就是物之流向

风险事故如果说是让货物灭失,其对物之流向的阻却是不言而喻的;如果是使货物损毁,它也是对原物流向的阻却。

(4)买方的物上权来源于物之流向

当买方并不实际占有货物时,买方所拥有的物上的权利只能是一种物上请求权而能直接表示这一权利确实存在的就是物之流向。

(5)公平合理,简单易行

这一标准不仅有物上权优势方承担原则做为理论基础,在实践中也可以避免以交付为标准而产生如案例1中显失公平的情况发生。因为依物之流向性标准,当扣留申请被批准后物之流向就发生了改变,不再指向买方而是卖方了,这之后的风险就应由卖方承担。

2.实在物权标准

当货物为卖方所实际控制时,物之流向性标准从理论上说也是可行的。因为某一货物一旦归于合同项下,其流向性也就确定了,但由于该物仍由卖方实际控制,故其流向,尤其是种类物,是可能随时被卖方改变的。对于风险承担这个本来就容易产生争议的问题来说,再加诸这么多不确定因素是十分不可取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下通常要用另一标准实在物权标准。

所谓实在物权标准是指:当货物为卖方所实际控制时,如果依法律或约定可以推出:若卖方违约买方可以依合同向法院实际执行该物,则说明买方因合同的订立享有了实在物权,风险就由买方承担;反之,说明实在物权仍由卖方享有,风险仍应由卖方承担。

这一标准也是符合物上权优势方承担原则的。因为拥有实在物权的一方,其物上权相对于对方来说是有明显优势的。

(三)具体适用物上权优势方承担原则

理论最终要能指导实践才有真正的价值。前文提到过:有关风险承担的新理论不仅要能自圆其说,而且其具体适用结果也要与依现代通行的交付主义原则而得的结果基本一致。前文已从理论上自圆其说,下文将对其适用结果进行研究。在下文的研究中,将用到上文提到的一个研究工具:风险数轴

如图:

______风险1______ 风险2_______ 风险3_____

合同订立 特定化 交付 买方实际占有

上图是十分典型的涉及运输的种类物买卖的风险数轴,箭头方向表示时间的流向。

在这个风险数轴上有两段的风险承担是没有争议的,一段是合同订立的左边由卖方承担;一段是买方实际占有的右边由买方承担。所以真正有研究价值的就是风险1、风险2、风险3。

我们先看风险1,由于是种类物,在特定化之前买方不可能对卖方所占有的物享有物上的权利,自然就更谈不上优势了,所以依物上权优势方承担原则风险由卖方承担。

再看风险2,由于货物仍处于卖方实际占有之下,物之流向性可能因卖方的行为随时改变,难以判定。而通常情况下各国法律在此时对买方的保护只是债权方法,所以买方也不享有该特定化后的种类物的实在物权,故风险也应由卖方承担。

再看风险3,此时物之流向已确定,即使卖方保留了处置货物的单据,或合同约定了货物之所有权保留条款,只要他未利用其改变物之流向,风险就仍应由买方承担。但有一点必须指出:如果卖方利用那些单据或合同约定的所有权保留条款或司法程序等方法改变了物之流向那么风险承担者也应随之改变,如案例1中,风险应由卖方承担。这一点与交付主义不同,但这也正是新理论的优势所在。以为二者孰优孰劣在案例1中一目了然。

下面再以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下称《公约》)为蓝本逐一论述。

《公约》第四章为风险转移包括五条(6670)

第66条:

货物在风险移转到买方承担后遗失或损坏,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并不因此解除,除非这种遗失或损坏是由于卖方的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

此条内容为风险转移后的法律后果。即一旦风险由卖方转至买方则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不因风险事故而消灭。这一点其实是不言而喻的。因为如果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因风险事故的发生而消灭,则说明损失仍是由卖方承担的,即风险并没有转移。

第67条:

(1)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但卖方没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交付货物,自货物按照销售合同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转交给买方时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担。如果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在货物于该地点交付给承运人以前,风险不移转到买方承担。卖方受权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并不影响风险的移转。

(2)但是,在货物以货物上加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向买方发出通知或其他方式清楚地注明有关合同以前,风险不移转到买方承担。

本条第二款表明风险转移前必然要进行特定化,归于合同项下。以物之流向性标准得出的结果也是如此,因为只有归于合同项下,流向性才可能确定。

第一款以交付为风险为风险划分的标准,在通常情况下与物之流向性标准所得的结果是一致的。因为只要卖方不利用保留的单据或司法程序,物之流向在交付时就确定了。但是如果卖方通过某种方法改变了物之流向,那么,物之流向性标准就较之于交付主义更为科学了(见案例1)

第68条:

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担。但是,如果情况表明有此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尽管如此,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遗失或损坏,而他又不将这一事实告知买方,则这种遗失或损坏应由卖方负责。

本条是路货交易之风险转移的规定。从本条中我们不难看出,依《公约》路货交易风险转移的原则为:合同订立时风险转移。这与依物之流向标准得出结论是一致的,因为合同一经订立物之流向就确定了。

至于其但书部分,则完全是出于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如举证不能等情况而设计的,目的是扩****官的自由裁量权,以求对特殊情况的公平处理,它并不是风险转移本身应研究的问题。而且,这一但书也并未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同,如我国的《合同法》就无此规定。而施米托夫在对美国《统一商法典》作的正式评述中更是明示禁止⑩。

第69条

(1)在不属于第六十七条和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况下,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或如果买方不在适当时间内这样做,则从货物交给他处置但他不收取货物从而违反合同时起,风险移转到买方承担。

(2)但是,如果买方有义务在卖方营业地以外的某一地点接收货物,当交货时间已到而买方知道货物已在该地点交给他处置时,风险方始移转。

(3)如果合同指的是当时未加识别的货物,则这些货物在未清楚注明有关合同以前,不得视为已交给买方处置。

本条中第(3)款与第67条第(2)款虽然表述不同但作用是一致的即特定化是风险转移的前提,这一点的理由已论述过。

第(1)款的前一部分,即从买方接受货物时起风险转移,是没有争议的,而后一部分即买方违约不接受货物,自货物交给它处置起风险转移。这一点也是不难理解的,因为交其处置后流向性就已确定了,其物上权的优势也是一目了然。第(2)款也不难解释,因为交其处置后流向性就已直接指向买方。

但需要特别指出的一点是,如果买方违约不接受货物后,卖方采取的不是交由其处置而是运回或运至其它地点,而且这种运输已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完全出于保护货物之目的而采取的运输为必要限度),或卖方已明确表示要将其另行处理,则风险应再次转移,依据依然是流向性。

通过以上论述,说明物上权优势方承担原则,符合这两项标准:一是能自圆其说;二是在具体适用上与现代通行做法基本吻合,而不同之处正是其优越性所在。

总 结

本文从分析风险的特征入手,得出风险是物之风险,承担风险就是承担物上义务的结论。继而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推出承担风险者必然对物要享有某种权利,而且相对于对方来说有某种优势。在对优势的判断上,引入物之流向性的概念,而且认为流向性指示方即为优势方。在分析过程中又引入风险数轴的概念,作为分析的工具。最后又以《公约》为蓝本进行适用性验证,得出:物上权优势方承担原则,符合这两项标准:一是能自圆其说;二是在具体适用上与现代通行说法基本吻合,而不同之处正是其优越性所在的结论。

货物买卖合同 篇6

买 方: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_

卖 方: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_

经买卖双方在平等、互利原则上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各条款,共同履行:

第一条 货物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产地: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商标: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价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包装: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付款条件:签订合同后买方于__个银行日内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经确认的、不可撤销的、可分割、可转让的、不得分批装运的、无追索权的信用证。

第八条 装船:从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日期算起,__天内予以装船,若发生买方所订船舶未按时到达装货,按本合同规定,卖方有权向买方索赔损毁/耽搁费,按总金额____%计算为限。因此,买方需向卖方提供银行保证。

第九条 保证金: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的__个银行日内,向买方寄出____%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若卖方不执行本合同,其保证金买方予以没收。

第十条 应附的单据:卖方向买方提供:

1.全套清洁提货单;

2.一式四份经签字的商业发票;

3.原产地证明书;

4.装箱单;

5.为出口________ 所需的其他主要单据。

第十一条 装船通知:卖方在规定的装货时间至少____天前用电报方式将装船条件告知买方,买方或其代理人将装货船估计到达装货港的时间告知卖方。

第十二条 其他条款:质量、数量和重量的检验可于装货港一次进行,若要求提供所需的其他证件,其办理手续费、领事签证费应由买方负担。

第十三条 装船时间:

第十四条 装货效率:每一个晴天工作日,除星期日、节假日外,每舱口进货为________ 立方(吨)。

第十五条 延期费/慢装卸罚款:对于________载重吨船来说,每天________。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签约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台风、地震和双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则延迟合同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第十七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十八条 本合同于____年__月__日在________市用________文签署,正本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买卖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货物买卖合同 篇7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卖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互惠原则协商并达成如下协议,共同信守。

第一条品名、规格、数量及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合同总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原产国别及制造厂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装运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目的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装运期

分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转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包装

所供货物必须由卖方妥善包装,适合远洋和长途陆路运输,防潮、防湿、防震、防锈、耐野蛮装卸。任何由于卖方包装不善而造成的损失由卖方负担。

第八条唛头

卖方须用不褪色油漆于每件包装上印刷包装编号、尺码、净重、提吊位置及“此端向上”、“小心轻放”、“切勿受潮”等字样及下列唛头:

第九条保险

装运后由买方投保。

第十条付款条件

1.买方在收到备货电传通知后及装运期前30天,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其金额为合同总值的______________%,计___________。____________行收到下列单证经核对无误后,承付信用证款项(如果分运,应按分运比例承付):

a.全套可议付已装船清洁海运提单,外加两套副本,注明“运费待收”,空白抬头,空白背书,已通知到货口岸________运输公司。

b.商业发票一式五份,注明合同号,信用证号和唛头。

c.装箱单一式四份,注明每包装物数量,毛重和净重。

d.由制造厂家出具并由卖方签署的品质证明书一式三份。

e.提供全套技术文件的确认书一式两份。

2.卖方在装船后10天内,须挂号航空邮寄三套上述文件,一份寄买方,两份寄目的港________运输公司。

3.____银行收到合同中规定的,经双方签署的验收证明后,承付合同总值的____%,金额为________。

4.买方在付款时,有权按合同第十五、十八条规定扣除应由卖方支付的延期罚款金额。

5.一切在中国境内的银行费用均由____方承担,一切在中国境外的银行费用均由____方承担。

第十一条装运条款

1.卖方必须在装运期前45天,用电报/电传向买方通知合同号、货物品名、数量、发票金额、件数、毛重、尺码及备货日期,以便买方安排订仓。

货物买卖合同 篇8

1.须用坚固的木箱或纸箱包装,适合长途海运/邮寄/空运和多次搬运、装卸及适应气候的变化。并具备良好的防潮、防霉、防锈、防腐蚀及抗震能力,不能造成运输过程中箱件破损,货物散失。以商品的存放和运输安全为前提,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目的地。

2.包装箱内的商品均应系加标签,注明合同号、商品名称、质量、规格、数量等并附有完整的维护保养、操作使用说明书、出厂合格证等。

3.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邻接四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中文或英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

(1)合同号;

(2)目的站/码头/机场;

(3)收货人;

(4)货物名称、规格;

(5)箱号/件号;

(6)毛重/净重(公斤);

(7)体积(长×宽×高,以毫米表示)

4.在运输包装内装有爆炸品、易燃物品、有毒物品、腐蚀物品、氧化剂和放射性物资等危险货物时,都必须在运输包装上标明用于各种危险品的标志,以示警告,使装卸、运输和保管人员按货物特性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以保护物资和人身的安全。

5.每一包装的尺寸、毛重、净重以及其它必要的注意出项,例如:“不要倒”、“防潮”、“小心轻放”、“固定”等,无论何时如有必要应以不褪色的颜料印刷在每件包装的表面。

6.凡由于卖方包装或保管不善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不论在何时何地发现,一经证实,卖方应负责及时补齐、更换或赔偿。在运输中如非卖方包装原因发生货物损坏和丢失时,买方应立即向承运部门提出异议,索取商务证明,并通知卖方_________天内到达现场调查。卖方负责与承运部门及保险公司交涉,买方协助卖方尽快处理,同时卖方应尽快向买方补供货物以满足合同需要。

7.包装费用由_________方承担。

货物买卖合同 篇9

甲方(卖方):

住所地:

传真:

邮编:

乙方(买方):

住所地:

传真:

邮编: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就甲方向乙方出卖本合同约定的货物事宜,达成如下内容:

一、买卖标的和数量

甲方将下列货物卖与乙方:

名称规格:

型号:

品牌

生产商:

数量:

二、单价和货款总额

双方约定的价格条款是:

本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元

三、交货时间和交货数量

交货时间为:

每批次交货数量的限制是:

四、交货地点、运输方式和运输费用的承担

双方确定的交货地点为

运输方式为:

运费由方承担

五、质量标准和验收条款

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是:

封样的方式和保存:

乙方在甲方货物到达交货地点的当天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予以签收货物。不合格货物乙方有权拒绝接收。

六、包装和标签

双方确定的包装材料和方式是:

货物标签商定为:

七、损失风险

货物在送达交货地点前的损失风险由甲方承担,其后的损失风险由乙方承担。

八、货物所有权

在乙方如数、及时地支付完毕本合同约定的货款前,甲方拥有对出卖货物的所有权,乙方有义务保证不因乙方的原因而导致甲方的上述权利受到限制或者剥夺。

九、货款结算和支付

支付期限为:

支付方式为:

十、知识产权

甲方保证对所出卖的货物拥有合法、完整的知识产权,否则因此而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予以充分赔偿。

十一、保密条款

有关本合同的协商、签订和本合同的所有内容,以及为履行本合同而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型号、规格、工艺、技术资料、双方客户、文件、图纸、价格等,双方都负有保密义务。非经对方或者法定权利机构的许可或者要求,不得向任何他方予以披露、使用许可或者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泄露和使用。

十二、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新的条款时,可以变更本合同;

任何一方成立根本性违约,对方在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的同时,有权决定解除本合同;

在本合同约定的有效期限届满、合同履行完毕或者双方一致同意终止时,本合同得以终止。

十三、违约责任

交货迟延的违约责任:违约方应承担未交货部分价款%的违约金。

验收迟延的违约责任:甲方交货日期得以顺延并由乙方承担损失风险,同时按日支付违约金元;

货款支付迟延的违约责任:违约方应支付未付货款部分%的违约金。

交货不合格时的违约责任:

违反保密条款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大写)元,但是如果违约方因违约而获得的利益或者守约方遭受的损失大于人民币(大写)元时,上述款项应当如数赔偿给守约方。

十四、合同的生效及其他事项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并且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十五、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人民法院。

十六、文书和意见的送达地址

双方明确本合同注明的联络方式是合适的,任何因履行本合同的所需的与对方的联系和文书都以上述方式进行,除非经对方的书面确认才得以变更。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住所:住所:

邮编:邮编: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货物买卖合同 篇10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卖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互惠原则协商并达成如下协议,共同信守。

第一条 品名、规格、数量及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合同总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原产国别及制造厂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装运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目的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装运期

分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转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包装

所供货物必须由卖方妥善包装,适合远洋和长途陆路运输,防潮、防湿、防震、防锈、耐野蛮装卸。任何由于卖方包装不善而造成的损失由卖方负担。

第八条 唛头

卖方须用不褪色油漆于每件包装上印刷包装编号、尺码、净重、提吊位置及此端向上、小心轻放、切勿受潮等字样及下列唛头:

第九条 保险

装运后由买方投保。

第十条 付款条件

1.买方在收到备货电传通知后及装运期前30天,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其金额为合同总值的______________%,计 ___________。 ____________行收到下列单证经核对无误后,承付信用证款项(如果分运,应按分运比例承付):

a.全套可议付已装船清洁海运提单,外加两套副本,注明运费待收,空白抬头,空白背书,已通知到货口岸________ 运输公司。

b.商业发票一式五份,注明合同号,信用证号和唛头。

c.装箱单一式四份,注明每包装物数量,毛重和净重。

d.由制造厂家出具并由卖方签署的品质证明书一式三份。

e.提供全套技术文件的确认书一式两份。

2.卖方在装船后10天内,须挂号航空邮寄三套上述文件,一份寄买方,两份寄目的港________ 运输公司。

3.____银行收到合同中规定的,经双方签署的验收证明后,承付合同总值的____%,金额为________ 。

4.买方在付款时,有权按合同第十五、十八条规定扣除应由卖方支付的延期罚款金额。

5.一切在中国境内的银行费用均由____方承担,一切在中国境外的银行费用均由____方承担。

第十一条 装运条款

1.卖方必须在装运期前45天,用电报/电传向买方通知合同号、货物品名、数量、发票金额、件数、毛重、尺码及备货日期,以便买方安排订仓。

2.如果货物任一包装达到或超过重____吨,长____米,宽____米,高____米,卖方应在装船前50天,向买方提供五份包装图纸,说明详细尺码和每件重量,以便买方安排运输。

3.买方须在预计船抵达装运港日期前10天,通知卖方船名,预计装船日期,合同号和装运港船方代理,以便卖方安排装船。如果需要更改载装船只,提前或推后船期,买方或船方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如果货船未能在买方通知的抵达日期后30天内到达装运港,从第31天起,在装运港所发生的一切仓储和保险费由买方承担。

货物买卖合同 篇11

甲方(卖方):电话:地址:乙方(买方): 电话:地址: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原则,在共同遵守国家相关法律的前提下签订本合同。具体内容如下:

一、品名、数量及规格乙方在甲方商行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买玉雕工艺商品(小平安牌(吉祥件)600件。

二、付款方式商品总价款:伍XX万肆仟捌佰圆整(:564800.00元)。乙方验货后采用现金形式支付甲方60%,剩余40%货到付款。

三、包装方式按传统包装(外包装木箱,内包纸绢)由XX负责包装。

四、运输方式及交货地点由甲方负责运输,运费由乙方承担,货到新XX如出现破碎,或与原货不符,由甲方负责,新XX交货后由乙方负责一切责任。

五、双方责任义务

1、甲方保证向乙方所销售商品品质和质量。甲乙双方在签定买卖合同前无异议,合同立即生效。

2、甲乙双方履行各自义务后,双方无异议签字后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立即生效。

六、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解决甲方:

乙方:签订日期:年____月 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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