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报告7篇

10-28

古人云,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在幼儿园教师的生活工作中,时常需要提前准备资料作为参考。资料通常是指书籍、报刊、图表、图片等。资料可以帮助我们更高效地完成各项工作。所以,您有没有了解过幼师资料的种类呢?以下内容是小编特地整理的“听证报告7篇”,有需要的朋友就来看看吧!

听证报告 篇1

XX县城区和乡镇国有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更新听证会公告

X国土资告[201X]第XX号

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XX县国土资源局定于2010年4月20日(星期二)上午 9 :00 举行XX县城区与乡镇国有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更新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时间:2010年4月20日(星期二)上午 9 :00

二、听证会地点:XX县国土资源局XX会议室

三、申请报名时间:2010年3月19日至2010年4月5日(正常工作日)

上午8:30~11:30下午3:00~5:30

申请参加或者旁听听证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请持参加听证会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前往XX县国土资源局地产股报名。听证代表按听证须知中的原则由县国土资源局确定,旁听代表不超过10名。

四、听证会举办机构:XX县国土资源局

五、听证会有关事项详见《XX县城区和乡镇国有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更新听证会须知》(文本由XX县国土资源局统一发放)。

六、联系方式

联 系 人: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X

特此公告

XX县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

XX县城区和乡镇国有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更新听证会须知

一、申请参加听证会的须知

凡户籍在XX县的年满18周岁的公民、登记地在XX县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申请或推选代表参加听证。

公民个人参加听证会的,请持参加听证会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于2010年4月5日17:30前到XX县国土资源局地产股报名。

法人、其他组织报名参加听证会的,应当确定拟作为听证会代表的人员,请持参加听证会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于2010年4月5日17:30前到XX县国土资源局地产股报名。

听证会组织部门将根据申请情况确定听证会代表。

在举行听证会的10个工作日前,我局将听证会材料送达被确定的听证会代表。

二、申请旁听听证会的须知

符合条件的法人、其他组织、公民可以申请旁听听证会。申请旁听人应于2010年4月5日17:30前到XX县国土资源局地产股报名,报名时需提交旁听听证会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与参加听证会代表提交的资料相同)。

听证会组织部门将根据申请情况指定旁听代表。

三、注意事项

1、听证代表按以下原则确定

根据听证规则,听证代表包括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乡镇代表、工业企业代表、XX经济开发区代表、社区代表、房地产开发公司代表、县国土资源局代表、答询人(常德万源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新闻媒体单位。

2、申请参加听证会的代表(或旁听代表)听证时须提交的资料

个人代表提交参加听证会申请书和有效的《公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律师证》等)原件与复印件;

法人、其他组织代表提交参加听证会申请书和《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公民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需委托代理的,代理人应当出具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同时出具本人身份证明原件与复印件。

3、申请参加听证会代表资格的受理确定

参加听证会的代表申请经XX县国土资源受理确定后获得代表资格,由听证举办机构发放《听证通知书》和相关资料。凭《听证通知书》入场。参加报名未获代表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列席参加旁听,人数最多不超过10名,按报名时间顺序指定,由听证举办机构发放《旁听通知书》。

4、参加听证会的代表应当亲自参加听证,按指定的时间、地点出席听证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会场纪律,服从主持人指挥,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围绕该项成果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和实用性等内容如实反映群众和社会各方面对听证内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为今后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5、参加听证会的代表应提前了解、熟悉《XX县城镇土地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等相关资料,并事先做好发言准备。会上发言时应简明扼要,每人发言不超过5分钟,入场时向听证举办单位提交一份书面材料形式的意见和建议发言稿。参加旁听人员,今后可以书面材料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6、听证会上提供的材料仅供听证代表发表意见时参考,会后收回。

7、听证代表和旁听者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会的,视同放弃听证权利;因违反听证纪律、情节严重,被听证主持人责令退场的,视同放弃听证权利听证权利。

XX县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

听证报告 篇2

为了增强本地区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更广泛地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4月29日,市政府法制办就制定《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草案)》举行了立法听证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人大常委会科教文卫民宗侨工委、市政协社会法制和港澳台侨委员会、市卫生局等部门的有关负责人出席了听证会。听证代表通过自愿报名、由有关单位推荐等方式,由市政府法制办根据报名者对听证事项所持观点及理由、代表性、与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等情况,按照具有一定广泛性和代表性的原则确定。参加本次听证会的听证代表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作家、教师、学生、医生、健康教育工作者、行业协会代表以及其他市民,共14人。听证会还设旁听席,部分市民旁听了本次听证会。1234在立法听证会上,各位听证代表普遍赞成我市实行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并就《条例(草案)》的有关核心问题发表了意见和建议,会上主要焦点问题包括:

一、关于禁止吸烟场所和控制吸烟场所界定问题

这是《条例(草案)》的核心问题。很多听证代表都认为要从严界定禁止吸烟场所的范围。杭四中退休教师计惠玲和大学生陈春雨都认为,各类学校应当全面禁烟,为学生创造一个良好的气氛。市民崔盐生认为,《条例(草案)》应当规定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还有听证代表认为草案规定的禁止吸烟场所中,“医疗机构”是否包括药店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共电梯”是否包括住宅区内的电梯,网吧室内营业区域是否包括卫生间等问题应予以明确。

有些听证代表则从执法力量有限的角度认为应当适当缩小禁烟的公共场所范围。市卫生监督所金涛建议将“商场、超市”明确为大中型的,小型商场或超市不要纳入控烟范围。大学生陈春雨则对杭州市卫生行政部门对在飞机、火车上违法吸烟的行政管理权限提出了疑问。

作为从事控烟工作的听证代表,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健康教育所徐越则从专业角度认为,空调是不能够过滤香烟中的有害物质的,只要通风系统是相通的,则宾馆、饭店分区域控烟没有意义,只有完全禁止吸烟才能达到保护公众健康的目的,可以先从五星级酒店开始分批实行,逐步在餐饮行业中实现禁止吸烟。同时,他认为从现实来看,中国香港和美国都没有因为禁烟而对餐饮和旅游业带来影响。

二、关于划定吸烟区和设置吸烟室规定的可行性问题

划定吸烟区和设置吸烟室的争议主要集中在比例设置的规定。市人大代表史良才对《条例(草案)》有关“允许吸烟的客房、包厢数量应当少于该场所住宿客房、可供营业使用的包厢总数的50%”、“吸烟室使用面积应当小于该场所总使用面积的5%”的规定提出了可行性的疑问。杭州餐饮旅店行业协会孙文艳认为,餐饮业是休闲放松的行业,客房、包厢是私密场所,在不危害他人的前提下,客人在里面吸烟也没什么不可以,50%的规定没有必要,在实际操作中也很难做到。杭四中计惠玲针锋相对地指出,餐饮行业不能因为执行难就不禁烟,吸烟影响不吸烟人群的利益,吸烟人群和不吸烟人群都要受到保护。

三、关于经营管理者职责规定的合理性和可行性问题

《条例(草案)》对禁止吸烟场所和控制吸烟场所的经营管理者规定了有关控烟的职责。旅游专业的学生杨扬认为,由经营管理者对在本单位违法吸烟者进行劝阻的规定不合理,因为这样很容易得罪客人,毕竟客人是“上帝”。浙江电视台钱江频道主持人武大海也对经营管理者是否有此义务提出了疑问。大学生陈春雨则认为对经营管理者建立的控制吸烟管理制度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杭州电子科技大学陈雪亭则建议应赋予经营管理者相应的权利,如对违反禁烟规定的个人已缴纳的进入该公共场所的费用不予退还。

四、关于行政执法可操作性问题

对行政执法的意见主要集中在相关规定的可操作问题上。市人大代表史良才和市政协委员杜耀庭对如何发现和处罚向未成年人销售香烟的违法行为提出了疑问。杭州电子科技大学陈雪亭认为草案规定对违法吸烟者处以100元罚款的处罚力度不够,与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对于不听劝阻者应该有后续手段。杭四中计惠玲建议法规实施后应公布一个能快速接通的举报电话,否则一支烟很快就抽完了,举证很困难。市卫生监督所金涛则认为对个人应以劝导为主,对单位以处罚为主,这样可以加强草案的可操作性。

五、关于控制吸烟其他手段问题

与会听证代表还提出了很多其他控制吸烟手段。如加强宣传,营造控烟氛围,设置一些控烟监督员或者组织志愿者进行宣传劝导;对严重违法吸烟者进行拘留;单位领导要对控烟工作承担领导责任;打击假烟,减少香烟店数量;改变香烟包装,加强警示效果;征收烟草卫生附加税,提高香烟零售价格等。作家韩魏还提出设立研究机构研究具有操作性的措施和方法,或者与基金会合作,通过有效的项目进行宣传,形成良性的控烟氛围。

听证报告 篇3

关于《石林县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

新成果》听证会听证报告

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石林县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意见和建议,按照石林县重大决策听证计划安排,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石林县国土资源局于2010年5月27日下午在县国土资源局二楼会议室组织召开了石林县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听证会,现将听证会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本次听证会设听证委员3人,由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张汶、县政府法制办主任段顺波、县发改局局长陈永宁担任;听证监察人3人,由县第五纪工委书记赵文平、县监察局副局长李立宏、县政府法制办干部时间担任;听证记录人由石林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保护管理科工作人员李鸿启、张丽华担任;听证代表13人(县人大副主任李家云、县政协副主席周和祥、县工业园区管理委会副主任洪正富、县司法局局长李永华、县财政局副局长尹桂华、县工商局副局长彭海鸥、县旅管会高科、鹿阜镇镇长张奕、板桥镇镇长殷暇、大可乡乡长李忠华、圭山镇镇长姬卫国、西街口镇镇长王光学、石林镇副镇长槐树波),此外,听证会还邀请了4名驻石企业代表、4名社区代表;各国土资源所所长等8名旁听人员参加了听证会。

二、听证会参加人对听证方案的意见和建议

听证会由县国土资源局长张汶同志主持,承办机构昆明市超凡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技术人员介绍了石林县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会上,各位听证代表以认真负责的态度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对工作的必要性、可行性及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论证,充分发表了各自的意见和观点。

1、在本次听证会上,听证会代表普遍认为,调整我县的基准地价势在必行。

2、在本次听证会上,部分听证代表认为:基准地价的调整要与土地取得成本相匹配。

3、在本次听证会上,部分听证代表认为:乡、镇基准地价的调整要根据区位优势确定。

三、决策发言人的陈述和答辩

1、对听证代表提出的分等等级范围不明确的问题,决策发言人根据图件资料进行了认真的讲解。

2、基准地价的确定方法中,工业用地采用成本逼近法测算,考虑到工业经济发展需求,我县工业用地基准地价以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价为原则;商业、居住用地则采用市场比较法和收益还原法综合确定基准地价,确保国有土地资产收益。

四、听证机关听证情况评说

基准地价是政府进行城市土地管理、地价水平宏观控制的基本依据,必须适应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定期进行调整。石林县基准地价自2004年实施以来,至今尚未更新,基准地价和土地市场严重脱节,由于城市建设的高速发展,基础设施改造大量投入,石林县城镇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原有的定级测算成果已经不能在出让金的收取、税费收取、招商引资等方面起到应有的作用,为此,听证会代表普遍认为调整我县的基准地价势在必行;同时也认为本次更新后的基准地价基本符合石林县土地市场价格水平。

五、听证代表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听证会采纳了部分听证代表提出的基准地价的调整要与土地取得成本相匹配的建议,针对少部分区域工业用地基准地价低于土地取得和开发成本的问题,我局将综合考虑招商引资、产业发展与经营土地的矛盾问题后,作出适当的调整。

结合本次听证会代表意见、建议,我局将进一步修改完善石林县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

石林彝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〇年七月七日

听证报告 篇4

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七日,八届xxx四次会议通过了《_____行政处罚法》,标志着听证制度在我国的确立。但是,作为一种新生事物,此项法律自实施至今,在适用案件范围、听证主体、具体操作及有关配套法律方面仍存在着问题,致使行政处罚的具体实施过程中,“一言堂”现象依然普遍存在,公民、法人等法律主体未能真正有效地利用此项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认为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包括:传统观念和行政人员自身观念的束缚、行政机关案件调查人员素质低、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各项配套制度不健全及公民、法人等法律主体听证权利意识淡薄等。针对这些问题,认为应当从以下方面入手完善此项法律:完善有关法律法规、提高行政机关执法人员素质、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建立和完善各项听证配套制度、加强对听证制度本身的研究、营造适合中国本土法律资源的法律文化氛围。行政处罚听证制度顺应了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条件下行使国家行xxx的世界潮流,必将随着我国市场和民主政治的发展显出蓬勃的生命力,也将为行政工作带来新的契机。

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七日八届xxx四次会议通过了《_____行政处罚法》,标志着听证制度在我国的确立。其中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证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后,全国各地各级行政机关先后作出了一系列有关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规定,对听证制度在行政处罚中的具体适用起了重要作用,但是,行政处罚听证制度毕竟是一项新事物,行政机关在适用听证程序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不断地去完善。

一、处罚听证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听证范围的界定不明确

对需要举行听证的项目规定过于单一、缺乏弹性,不能适应保障公民权益和各市场主体权益的需要。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只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证照、较大数额罚款等”适用听证程序,而对公民影响更大的,譬如刑事和行政拘留等,则不在听证之列。

(二)行政听证的主体存在的问题

1、关于机构的独立性的问题。根据职能分离原则,主持听证和做出裁决的不能是同一机构的人,但目前各地实践当中多由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来主持听证,有的案件调查人员所在的科、所对临时制定某人负责主持,这样就不能完全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听证的公正性面临质疑。根据我国的现行法律规定,行政听证的组织者,一般就是行政决定者。行政听证的参加代表,也基本上由同一行政决定人选出和指定,行政听证举行的场所、程序,也单方面由行政决定人决定,这样既不利于行政机关主持听证的公开性,也不利于增强听证会的实际效果。从长远来看,我们认为应建立专门的听证机构,尽快实现从听证组织机关实施内部分离制度到建立职能分离的听证机构的过渡。

2、关于听证参加人的问题。设立听证程序的目的就是提供一个相对中立的环境让当事人充分发表自己的看法和意见。听证主持人在法律地位上应具有独立性,应当保持中立,以公正的形象给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员平等的地位和权利,双方针对案件的事实与证据进行质证与辩论,从而为案件的公正处理打下良好的基础。同时,听证的其他参加人的选择出应确保公平,听证参加人选的合理确定对于保证听证会上各方意见的公平表达来说至关重要,听证参加人不再采取内定的做法也使得它与征求意见会、论证会等其他形式区别开来。“如其不能处于比较超脱的地位,势必难以客观公正的评判是非,整个听证徒有公正的面纱而实为骗人的闹剧”。而我国目前的行政听证参加人的规定比较粗疏,直接利害关系不够明确,听证证件人与案件调查人员共同审问当事人,违背了听证的最终目的。

(三)听证具体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1、履行听证告知义务方式简单。听证告知主要有口头告知、谈话告知、书面告知三种方式。目前行政机关主要是由案件调查人员或其他人员以口头或谈话方式告知当事人有关事项。这两种方式虽然方便、快捷,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但是都不够正式,无法留下书面材料以证明行政机关什么时候告知了当事人,留下了证据的隐患,一旦发生争议,行政机关根本无法证明自己履行了告知义务,势必会处于被动状态。

2、听证会只是一种形式,一种摆设。“阳光是最好的__剂”,听证程序是行政官员滥用职权的克星。但就目前的听证会而言,“人治”思想意识的束缚依然严重,有的地方听证笔录及有关的证据材料在行政处罚决定中根本就没有发挥一点效力,当事人的各种意见也没有加以考虑和采纳,最后完全是有关领导的一句话就作出处罚决定。而当事人还是按照法定程序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本就未能达到增强行政效率,让当事人陈述自己意见,息争销诉的目的,反而会增加行政成本和开支,降低执法效率与水平。在法制日益健全的今天,要依法行政,依法处罚就必须彻底消除“一言堂”,真正发挥听证程序的作用。

3、不遵守法定程序,出现听证本身的程序违法。目前出现的一些听证本身的程序违法主要表现在:行政机关对于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作出决定前没有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行政机关并不受理,不组织听证;听证主持人在听证会正式开始前未征询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听证会结束后未征询当事人是否作最后陈述。听证程序属准司法性质的程序,很多方面都是按照司法程序近似的步骤与方法进行的。听证本身的程序违法直接法律后果是听证没有法律效力,更不用说行政处罚决定了。

(四)行政处罚听证证据存在的问题

1、案件调查人员马虎行事,不注重收集证据,在听证中处处被动。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调查人员对证据的收集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对许多重要的关系到案件本身的证据都没有进行收集。在面对当事人的代理人,特别是精通法律、熟悉司法程序的律师时,经常被问得哑口无言、极其狼狈。这不仅有损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形象,而且令人对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产生怀疑。

2、一些听证主持人员、案件调查人员对听证程序中的举证责任认识不清,要求当事人负举证责任。《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听证过程中行政机关案件调查人员负举证责任,应就案件的事实及其即将作出的行政处罚提供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所有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都应当在听证会上经过当事人的质证和辩论。案件调查人员应当提供足够证据来证明其为什么做出这样的行政处罚,而当事人没有举证的义务,可以举证也可以不举证。

二、造成行政处罚听证制度问题的原因

(一)传统观念和行政人员自身观念的束缚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在我国这样一个缺少法治传统的国家,“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可谓源远流长。“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形成了重人治、轻法治的政治传统,结果必然是只注重目的,不考虑过程,从而导致执法过程的随意性成为中国法治的一大顽疾”。长期以来,我国对程序法价值的认识陷入了一个误区,认为程序法只是实体法的工具,程序法的目的旨在与实体争议的视线,而没有认识到程序的独立价值和本身的正义性。虽然,这几年我们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程序正当”与“实体相当”相提并论,虽然我们国家提出了行政机关要依法行政,执法守法,但是几千年的法治思想传统和建国后几十年的执法实际,加之广大

听证报告 篇5

今年3月,xx院长在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指出:“要进一步改革执行工作管理体制,强化执行权分权制衡机制,增加执行工作透明度,确保公正行使执行权。”正是基于执行权的分权制衡,原来由执行员负责的对执行中出现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等进行裁定的权力被分离出来,才出现了执行听证这一改革事物听证,让执行更透明——对xx一中院探索执行听证程序的调查近年来,执行工作中的程序问题研究越来越受到实践部门和学界的重视。

执行公正是实体公正在执行程序中的延续。为了让执行工作更规范、更透明,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国各地法院都在积极探索。执行听证,顺势而出。执行中,如果申请执行人提出追加、变更执行主体,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庭采取听证会的形式,让双方当事人在法官的主持下,各陈其是。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直在尝试执行工作改革,试行执行听证已将近2年,制定了一套相关的规则。xx一中院是如何一步一步推动执行听证的?遇到哪些问题并怎样解决的?有哪些经验可供借鉴?带着这些问题,记者进行了调查。现场目击:执行听证让当事人有理说在桌面上5月29日下午,xx一中院西中法庭。裁判合议庭成员穿着法袍坐在审判席上,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在审判席下相向而坐,与民事庭审中原告、被告的位置相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翠微路支行(下称浦发银行)诉裕恒瑞商贸有限公司、裕农果蔬食品发展中心(下称裕农果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浦发银行认为裕农果蔬的开办单位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注册资金不到位,要求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承担注册资金不实的责任。本案xx一中院已开过一次执行听证会。这次听证主要内容是对上次听证后法院依申请执行人浦发银行申请调取的证据的质证和案件焦点问题的辩论。浦发银行称,裕农果蔬的注册资金为20xx万元人民币,其中700万元为流动资金,1300万元为固定资产,时由国内贸易部出资。但是,出资后,有些资金回到了国内贸易部的账户上。在国家机关机构改革中,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继承了国内贸易部的某些职能,成为裕农果蔬的上级单位。在听证的过程中,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对审判长提出的问题进行回答,并对相关问题给予解释。浦发银行也发表了意见。经过听证,审判长要求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提供相关证据,一星期后提交给法庭。拉动执行的三驾马车郭忆滨,xx一中院执行庭庭长,从1986年以来,一直在干执行工作,可谓执行方面的“活字典”。他接受记者采访时,翻出了这些年的记录。1986年,xx中院受理执行案件255件,比1985年增加47%。其中,刑事案件221件,民事的1件,经济的33件。而且刑事案件以赃款、赃物的执行为主,执行难度不突出。

此后,执行案件逐年增加,到20xx年,共收案1349件,其中,经济案件1003件,民事的114件,刑事的仅为149件。在执行案件大幅度增长的情况下,当事人的法律意识也逐渐增强,对执行程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过去执行方式简单,粗放式的比较多,只要把财产执行回来了,就算办得不错。重视执行结果,轻视执行程序。”郭忆滨对记者说。此外,原来执行过程中的一些弊端也备受诟病。郭忆滨告诉记者,传统的执行模式是执行员个人负责,一个执行案件受理后,从执行措施的决定到实施,从执行财产的调查到处分与分配,从被执行人的变更、追加到对案外人异议的审查处理等,均由承办执行员负责办理。这种执行权高度集中、执行员一案到底的模式,使执行工作缺乏有效的监督与制约,具有很大的随意性。5月29日下午,xx一中院主管执行工作的肖龙副院长接受采访时说,执行工作中存在着执行命令权、执行裁判权和执行实施权。根据20xx年全国执行工作会议确立的分权精神,20xx年下半年,xx一中院按照执行命令权、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判权相互分离、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原则,重新设置执行庭内部机构。改革的结果是,执行综合组、执行组和执行裁判合议庭成为拉动执行的三驾马车。肖龙副院长告诉记者,执行综合组类似指挥中心,执行命令权由其发出。xx一中院《关于执行庭内部机构设置及其职责的暂行规定》明确了执行综合组的职责:负责执行案件的分配、登记和微机录入工作;负责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和《举证责任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责任书》,告之双方当事~利义务;制作强制执行裁定书;负责对全庭正在办理的执行案件实行全程监控、检查、督促工作等。据了解,xx一中院共设立六个执行组,行使执行实施权,负责案件的具体执行工作。每个执行组由一名执行长或代理执行长、三名执行员、二名书记员组成。执行裁判合议庭由一名审判长或代理审判长、两名审判员、两名书记员组成,行使执行裁判权。

执行裁判合议庭的职责如下:

(一)负责对申请承认及执行外国法院,港、澳、台地区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申请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机构,港、澳、台地区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裁决的立案审查。

(二)负责上述案件立案后,对其生效法律文书的效力进行审查、裁定。

(三)负责对执行中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审查、裁定。

(四)负责执行中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的审查、裁定。

(五)负责执行中对被执行人提出证据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审查、裁定。

对上述的(一)、(二)和(五)项,执行裁判合议庭实行书面审,其余的审查一般采用执行听证的形式。

主持执行听证,法官须谙熟审判和执行在5月29日的执行听证会上,xx一中院执行裁判合议庭审判长郭燕枝进行法庭调查时,有张有弛,对争议焦点紧追不放,显示出娴熟的审判技巧。郭燕枝自1988年以来一直从事经济审判工作,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在读博士。郭忆滨庭长告诉记者,在刚试行执行听证时,由调研协调组、执行案件的承办人以及承办人所在执行组的另外一名成员组成裁判合议庭。由于搞过审判的执行员不多,没什么审判经验,虽然执行裁判权从执行实施中分离出来,但试行一段时间后,发现效果不明显。直到去年5月份,把郭燕枝从经济庭调过来当审判长,并挑了两名文字功底比较强的执行员,组成裁判合议庭,事情才有了转机。

当时曾有人提出异议,认为执行庭的人应该风风火火,看人一眼就能把人镇住,而不是找这么一个文文静静的女法官。“其实,恰恰相反,执行工作应该是有板有眼的。搞执行裁判,既需要具有丰富的审判经验,又要求深厚的法学功底;既能看懂案情,又能透过案件看到背后的社会因素。而且执行裁定书一经送达立即生效,更需要强调以理服人。”肖龙对记者说。郭忆滨认为,执行裁判合议庭成员,需要熟悉执行工作和审判工作。杨立新和夏晓红,是执行裁判合议庭组成人员,原来为执行员。来到裁判合议庭之后,才开始穿上法袍开庭。在跟着审判长郭燕枝听证半年后,尝试主持听证。6月2日,她俩跟记者说起第一次主持执行听证的感受,不约而同地说“紧张”。杨立新告诉记者:“第一次主持听证,他们说我声音太小。到第二次,声音就大了。现在主持听证,心里有点底了,也从容一些。我们主持听证时,审判长也坐在审判席上,对我们没问到的问题,她会进行补充。”伴随着执行听证的出现,执行裁定书的制作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郭燕枝给记者提供了好几份裁定书,双方当事人的主张、意见和证据一一列明,法院的认证过程一目了然,俨然就是详尽的判决书。“可能我从审判庭过来,比较注重说理过程。裁定书是执行听证的文字载体,是对外出示的材料,要体现执行听证的全过程。”郭燕枝说。夏晓红告诉记者,原来执行中对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等作出裁定,不开庭,写得也比较简单,往往用一张a4大的纸就把事情说完了。如何启动执行听证程序为规范执行听证,xx一中院共出台了三个规定:《执行听证程序规则》、《关于执行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的审查规则》和《关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审查处理规则》。

在执行中,如果当事人向执行员提出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的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执行员依职权也可以提出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但需主动收集相应证据。变更、追加的申请符合规定的,执行员写出《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建议书》,报执行长同意后,在材料齐备之日起三日内连同案卷及申请书、证据材料移送给裁判合议庭审查。如果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按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并附上相关的证据及身份证明、资格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对符合规定的异议,执行员应在材料齐备之日起三日内将异议书、案外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相关案卷移送裁判合议庭审查。对执行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的审查和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审查,xx一中院一般采用执行听证的形式。依照相关规则,xx一中院进行执行听证,有以下几个阶段:听证预备、听证和评议裁决。听证预备,是执行听证之前,听证法官、书记员对执行听证的前期准备。裁判合议庭成员要根据具体案情,确定听证参加人;认真阅卷,熟悉案情,核对有关证据和材料。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在这个阶段由裁判合议庭成员主持当事人或听证参与人之间交换证据。执行听证公开进行,允许旁听。异议人、申请人无正当理由缺席的,取消听证,视为自动撤回异议或申请。

听证包括准备、调查、辩论和最后陈述四个阶段,与民事案件庭审程序相同。听证结束后,合议庭对案件及时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评议要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合议庭作出处理决定后,根据审批权限的规定,向主管庭长、主管院长、审判委员会逐级汇报,并制作裁定书。听证结果公开宣布。适用执行听证程序审查的案件须在60日内完结按照xx一中院制定的规则,对采取听证程序进行审查的案件,审查期限为60天。遇特殊情况经庭长批准,可适当延长审查期限。郭忆滨告诉记者,关于听证审查期限,法律没有规定。执行听证不能因为一味赶进度而影响案件质量。根据裁判合议庭的工作量,确定期限为60天。从试行的情况来看,绝大多数案件在期限内能审结。

裁判合议庭审判长郭燕枝向记者坦陈,刚开始,合议庭成员都知道审查期限是60天,但由于期限没有落实到每个环节,个人的责任意识不够强。发现了这个问题,郭燕枝着手制定《执行裁判合议庭工作细则》,将裁判各阶段工作细化。《执行裁判合议庭工作细则》规定:证据交换原则上只进行一次,当事人还有新的证据的,告知其在听证会当时提供,需备原件备核,听证会时为证据提供的截止时间;证据交换期定为15日内;听证会后承办人应在25日内完成案件合议及裁定书初稿的制作,超时向审判长说明情况;审判长应在7日内完成裁定书的审稿工作;承办人对案件的事实及裁判文书的文字负责,在院、庭长对裁判文书作出最终审批后,承办人应与书记员共同核对裁判文书,并在案件呈批表上签字确认;书记员在裁判文书做出最终审批后三日内完成文书制作并移送执行员;制作裁判工作流程表以备考查。执行听证带来的收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郭燕枝流露出一种担忧,她担心在自己所处的链条出现延误而影响下一步的执行工作。根据xx一中院制定的`规则,在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期间,执行员可以对异议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但不得进行处分。正在进行的处分措施应当停止。xx一中院副院长肖龙认为,将对执行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主体的审查、裁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审查、裁定放到裁判合议庭,并不会影响执行的效率。因为原来执行中执行员遇到类似问题,也得先停止执行,待作出裁定后再继续执行。现在将原来由执行员裁定的部分交给裁判合议庭,采取听证的形式,让双方当事人把道理摆在桌面上谈,这使执行工作更透明、公开,案件质量也提高了。听证,在程序上使执行变得更透明、更规范。

这是法律上的收获。而经历执行听证,也给身在其中的人带来意料不到的收获。6月2日下午,郭燕枝对记者说,当时让她来执行庭,她觉得有点意外,因为她对执行既不熟悉也不关注,而且那会儿也觉得搞执行的应该是威猛一点的。“让我来搞执行,感觉就像秀才遇见兵。”来到执行庭后,郭燕枝发现事情远非想象的那样简单,执行工作涉及面非常广,而且也需要较强的说理性。“执行方面的法律规定不完善,政策性规定比较多,执行工作同改革开放的步伐紧密相关,这就要求加强学习,掌握政策。而且执行对知识底蕴要求也比较高,除了懂政策和法律,经济方面的知识也需要有。”以前搞实体审判,郭燕枝一直比较关注民商法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她曾担心来执行庭后,会与原来的专业脱节。没想到,来了以后,不但没脱节,反而拓宽了知识领域,开阔了思路。“原来处理民事纠纷,侧重于谁对谁错,该承担多少责任,至于能否履行以及履行是否恰当,不是实体法官考虑的。在执行中,隐匿财产、抽逃资金,这些阴暗的东西每天就明目张胆地在眼皮底下发生。按理说,随着《公司法》等商事法律的相继出台,我国的商法体系已初具规模,为什么还会出现这些问题?这些都加深了我对民商法相关问题的思考。

通过对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公司法律制度规制过程的梳理及与我国的比较,我发现,我国已建立的公司法律制度中,对出资行为的规制不系统、不完善,应该加强这方面的立法,才能保护我国的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在实践中不断地发现法律上的问题,运用法学理论去加以分析探讨,进而提出较为合理的立法和司法层面的建议,应是学者型法官的特色,也是其职责所在。”郭燕枝对记者说。就执行听证这一话题,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的有关负责同志。他表示,执行权的分权制衡是大方向,至于具体的做法各地都在积极尝试,目前还没有统一的规范。我们将会密切关注各地实践,适时总结经验,让司法公正在执行程序中得到更好的体现。

听证报告 篇6

申请人:姓名,基本情况

第一被申请人:

第二被申请人:

案由:铅职业病纠纷鉴定案。

事实和理由如下:

我是1963年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在福州军区空军某部司令部服役、68年复员、71年被招聘到原怀化铁路分局怀化车辆段工作,同期送株洲铁路机械学校学习车辆钳工。72年11月13日改为正式车辆钳工。

1973年11月单位通知我和杨国兴去衡阳学习挂瓦,衡阳车辆段的车间很宽大厂房有6米左右高、四周空旷挂瓦后的铅烟直接排出屋顶、专用休息室四周才有档风屏障。我们学习了一个月时间回到怀化单独作业。当时的口号是:没有条件也要上的蛮干年代!单位的人事命令是74年5月1日下达的。

我们当时的怀化车辆段挂瓦室是一间单身宿舍住房改的挂瓦室,面积约为15平方米,上有封闭的天花板,高度3米左右。抽风机是后来怀化铁路机修厂自制的,由于叶片焊反了,不但无法达到正常的抽风效果,反而燥音很大,当抽风机开启时燥声振得脑子像要炸开一样,相互讲话都听不到声音,我们只能用手势传替信息。

1975年8月,怀化铁路卫生防疫站对我、杨国兴、向维建等有毒工种人员进行了有史以来第一次职业性体检,检查结果是:我患有铅职业病。其它人员正常。

后来病情越来越严重,持续到1976年6月10日,怀铁医院对我的病情产生怀疑,由该院金医师(女)便会同我一起去怀铁卫生防疫站查询,该站化验室主任曾伟华找出我1975年8月我就已经患有铅职业病的原始材料和临床诊断资料,当时定为铅吸收。并写出证明盖上公章,作为诊断病情报告的原始依据之一。

最后怀化铁路医院决定76年6月24日进行会诊诊断为

1、中度铅中毒职业病。

2、中毒性肝炎。

事后不知什么原因他们篡改销毁有关职业病的所有证据材料,我不服上访申诉,他们就诬陷我在省铁指医院(现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搞来一张假化验单强行向单位要职业病等等被陷害我坐牢两年。将全部原始资料进行销毁或篡改后,又将我住院病历和门诊病历全部非法拿走自今下落不明。

申请人根据XX年12月31日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

向用人单位申请复制职业病有关资料和职业病鉴定,被告下级于XX年元月17日用书面回答:其答复说:真正的档案材料被毁,伪造了很多假材料塞满了我个人事档案袋。

我向法院、社会保障部、卫生行政机关等等诉求,他们都用各种所谓理由拒绝保护我的合法权利。只能求政府保护我的合法权利。

XX年12月31日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出台实施。XX年2月27日我向市卫生局申请鉴定职业病,市卫生局法监科指定市疾控中心鉴定,市疾控中心和市职业病防治所组成会诊、鉴定小组,并决定到湖南省职业病科学研究所请专家来怀化进行会诊和鉴定,由于用人单位不提供原始资料致使鉴定无法进行。

为此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6号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举行听证:

(一)申请人要求听证,并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的;

(二)案情复杂、重大、疑难的;

(三)社会影响较大的;

(四)行政复议机关或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应当举行听证的。

故此请求

此呈

市卫生局

申请人:

申请日期:

听证报告 篇7

听证会议程

时间:2010年4月20日(星期二)上午 9 :00。

地点:XX县国土资源局六楼会议室。

首席听证员兼主持人:XXX,XX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教导员兼法规股股长

听证员:XXX,XX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XXX,XX县国土资源局工会主席(J458.com 励志的句子)

XXX,XX县国土资源局地产股股长

记录员:XXX,XX县征地拆迁服务站副站长;

承办机构暨答询人代表:XXX,XXXX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听证参加人员

听证代表:乡镇领导代表20人,规模企业代表2人,XX经济开发区园区、社区代表2人,XXX镇社区

代表15人,房地产开发商代表2人,工商联个协代表2人等共43人(见表册)。

旁听代表:县政府办、县法制办、县房管局、县财政局、县发改物价局、县规划处、县国土资源局规划股

等8个相关股室、新闻媒体单位共14人(见表册)。

听证主要内容:XX县城区与乡镇集镇国有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更新成果进行听证。

听证会前准备:

1、记录员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和到场情况。

2、记录员宣布听证纪律和听证会场有关注意事项。

听证程序:

1、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介绍听证员、记录员。宣布听证事项和事由。

2、听证主持人告知听证参加人权利和义务。

3、承办机构代表介绍XX县城区与乡镇集镇国有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更新成果。

4、听证参加人陈述意见。

5、列席(旁听)代表发言。

6、承办单位现场解答。

7、听证会主持人总结陈述。

8、听证参加代表审阅、核对《听证笔录》并签字。

9、听证会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听证会纪律和注意事项

一、听证会纪律

1、听证会参加人员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2、听证会参加人员必须服从主持人指挥。

3、听证参加人员必须文明用语,未经主持人允许,不得随意发言和提问,不得在会场内大声喧哗、鼓掌、哄闹,不得在会场接听移动电话,不得进行其它妨碍听证会场秩序的活动,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刀具等危险物品进入会场。

4、听证会参加人员应当忠于事实,实事求是地反映所代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不得在会场无理取闹。

5、听证参加人员未经主持人允许不得中途退场,否则,按放弃听证权利处理。

二、注意事项

1、陈述人陈述前先报单位和姓名,陈述的事项简明扼要,突出重点,尽量不重复陈述已陈述的意见或建议,以便准确的得到解答。

2、听证申请人违反听证纪律,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责令退场,责令退场的视同放弃听证权利。

3、听证会上提供的材料属于成果初稿(还需进一步完善后对外公布),仅供听证代表发表意见时参考,会后收回。

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㈠权利:

1、可以要求或者放弃听证。

2、可亲自参加听证,也可委托1人代理参加听证。

3、申请回避的权利。即如果认为听证主持人、记录员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听证的,可以申请回避,但应说明理由。

4、了解、查阅听证议题的基本资料的权利。

5、就听证事项进行陈述意见、质询、申辩及提供证据的权利。

㈡义务:

1、按指定的时间、地点出席听证会。

2、围绕听证议题准备在听证会上进行陈述的材料。

3、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会场纪律,服从主持人指挥的义务。

4、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听证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如实反映群众和社会各方面对听证内容的意见和建议。

5、对听证笔录进行审阅、核对并签字盖章。

二、听证事项的经办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1、掌握听证会的进程,视需要中止、改期、延期、终止听证。

2、有权就承办事项适用法律法规政策进行询问,要求听证双方举证。

3、有权决定听证关系人的陈述或讨论的结果。

4、有权维护听证会秩序,对违反纪律的人员进行处理。

5、有权提出听证事项的处理意见。

6、依法保障利害关系人的听证权,将与听证有关的决定的通知及其附属材料及时送达有关当事人。

7、应保障当事人有机制提出一切与听证事项有关的观点,尤其要保证当事人能够自由地对拟作出决定的事实、结果及法律依据发表意见。

8、听证会进行时应随时注意听证的目的,不使程序的进行离题或延滞。

9、根据听证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作出判断并写出纪要。

10、保守与听证事项有关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感谢您阅读“幼儿教师教育网”的《听证报告7篇》一文,希望能解决您找不到幼师资料时遇到的问题和疑惑,同时,yjs21.com编辑还为您精选准备了听证报告专题,希望您能喜欢!

相关文章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