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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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保险合同(收藏11篇)。

随着现代社会法律观念的不断改善,合同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被广泛使用。合同起到约束双方共同履行责任和义务的作用。今天我要讲的主题是“责任保险合同”,请继续阅读这篇文章,希望它能让您更深入地了解自己!

责任保险合同【篇1】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是企业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风险防范措施,保险公司通过这种产品承担企业生产过程中产品质量问题所带来的赔偿责任。因此,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对于企业来说意义重大,它不仅可以为企业提供“保险”,更可以为企业建立信任关系、增强声誉。

一、保险合同的含义与构成要素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企业之间订立的协议,即保险公司承担企业生产过程中产品质量问题所带来的赔偿责任。这种保险合同包括以下构成要素:

1、保险合同的双方:保险公司和投保企业。

2、保险合同的标的:保险公司对于投保企业生产的产品所承担的赔偿责任。

3、保险合同的保险费: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费用,该保险费用是根据企业生产的产品类型、质量、预计风险等方面计算而来。

4、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所承诺的对于企业生产过程中产品质量问题所带来的赔偿责任。

5、保险合同的附加条款:针对于产品质量问题的具体规定,例如哪些风险是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哪些风险是可以赔付的等等。

二、合同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保险合同的条款一定要清晰明了,内容透明,规定明确。

2、合同条款里面所涉及到的范围一定要准确,不能玄而又玄。

3、投保企业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前,应该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如果对于某些规定不理解的地方,可以向保险公司进行咨询。

4、保险合同必须保证投保企业的权益,保险公司不得有任何不合理的规定和条款,否则将让企业承担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其影响可能是灾难性的。

三、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1、保险合同的名称:清晰明确,内容规范。

2、确认保险责任:对于企业生产的产品质量问题所带来的赔偿责任进行确认,并具体进行规定。

3、确认保险费用:保险费用应该是针对公司生产的产品类型、质量、预计风险等方面进行计算而来,并保持公平合理。

4、投保范围:应该对于投保保险的产品进行明确规定,包括产品类型、产地等。

5、理赔过程的规定:保险公司应该明确赔偿的规定,并使企业的理赔过程尽可能的简化和透明。

四、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的申请流程

1、企业需要在保险公司进行咨询,了解保险公司提供的产品责任险保险范围、保险费用等信息。

2、企业提出保险申请,填写相应的保险申请表。

3、保险公司将确定保险费用,根据企业所提供的信息评估产品质量风险等,确定产品责任险的保险费用。

4、企业需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材料,包括公司营业执照、产品标准、产品介绍、生产历史等。

5、企业提交申请后,保险公司可能还要进行风险评估等相关工作。

6、企业缴纳保险费用后缴纳相应的费用,并获得保险保障。

五、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的争议解决

如果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或纠纷,可以根据以下方式进行争议解决。

1、协商解决: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争议,例如仲裁、法院调解等。

2、仲裁: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功,双方还可以选择仲裁进行解决。

3、法院解决:如果协商和仲裁都没有结局,双方仍然可以通过法院起诉解决该争议。

六、结论

产品质量问题是企业生产过程中面临的一个难题,如果出现产品质量问题,不仅会对企业产生价值损失,而且还会对企业的声誉造成严重的影响。因此,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对于企业来说显得尤为重要。企业应该认真了解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的相关知识和规定,加强对不良产品的防范措施,避免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声誉上的困扰。

责任保险合同【篇2】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

随着现代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产品不断推陈出新,为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便利和舒适,但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和危害。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就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而设立的。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对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的相关分析和阐述。

一、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概述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是指被保险人在生产、销售或供应产品过程中,对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所产生的民事侵权行为或产品缺陷导致的责任进行赔偿的风险进行保险,从而在产品责任险出现风险损失时,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条款赔付损失的一种商业保险形式。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通常由以下条款组成:保险定义、保险条款、保险金额、保费计算、保险费缴纳方式、保险期间、保险理赔、责任免除、合同终止和争议解决等十几个方面,每个方面都有详细的规定。

二、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的作用

1.保障企业利益

生产、销售或供应产品的企业虽然有一定的质量保证措施,但由于产品生产工艺、原材料、人工等因素导致的不确定风险无法控制,因此需要购买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来保障企业利益,降低企业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

2.保障消费者权益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不仅有益于企业,也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一旦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失,消费者可以向企业索赔,企业则可以通过购买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将部分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

3.保障社会利益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的保障范围不仅仅局限于企业和消费者,还涉及到公共利益,例如,某种产品出现了大面积的环境污染,保险公司将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从而保障了社会公共利益。

三、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的注意事项

1.重要条款的理解

购买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必须认真阅读保险合同中的各项条款,特别是重要条款,如免责条款、限额条款等,要确保自己对保险合同的理解和接受程度。

2.保险费的缴纳

购买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后,被保险人需要按时缴纳保险费,保险公司在未收到保险费之前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3.责任免除条款

购买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应认真了解保险责任免除条款的相关内容,特别是针对过去?的损失和明知道产品存在缺陷而未采取措施的情况下的赔偿责任免除条款需要特别注意。

四、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纠纷处理

1.调解

当发生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的纠纷时,双方可以通过调解来解决争端,通过互相妥协,达成协议,达到双方都能够接受的结果。

2.仲裁

当调解达不成一致时,双方可以选择仲裁,通过第三方的不偏不倚的仲裁,来解决争端问题。

3.诉讼

如果以上两种方式都无法解决纠纷,被保险人可以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争端,但需要注意,这种方式需要时间长,费用高,双方都需要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责任。

综上所述,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作为一种商业保险形式,不仅对生产、销售或供应产品的企业有益,也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同时也保障了社会公共利益。在购买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时,需要认真了解保险合同中的各项重要条款和注意事项,以及纠纷处理方式,从而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

责任保险合同【篇3】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是一种商业保险合同,旨在保障企业在生产和销售产品过程中的责任风险。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产品的产生和流通规模越来越大,对于企业和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对于企业的保险需求变得越来越重要。本文将从以下几个部分来探究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的主题内容和实际应用,既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了解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要点和相关参数,也可以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更全面的保障和服务。

一、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和定义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是一种商业保险合同,旨在保障企业在生产和销售产品过程中的责任风险。该保险合同主要针对于企业的产品生产和销售环节中,因产品质量问题给消费者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由保险公司、承保企业和消费者三方共同签署,具体保障范围、保险期限、保险金额等相关条款和定义如下:

1.保障范围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主要保障企业在产品生产和销售环节中,因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人身和财产损失而引起的经济损失。

2.保险期限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可根据企业的需求和保险公司的相关规定来进行调整。

3.保险金额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是承保企业和保险公司根据企业的历史赔付情况、产品的风险性质和保险需求来协商确定的保险总额。可以分别考虑一般赔偿和不良赔偿的情况。

二、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的实际应用

1.企业

对于企业而言,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商业保险合同。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能够保障企业在生产和销售过程中的责任风险,有效降低了企业的风险成本,增强了企业的信誉度。尤其是在一些高风险行业,如食品、药品、机械、化学等生产和销售领域,如果企业没有购买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一旦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后果将是严重的,不仅会导致企业面临巨额经济赔偿,还会对企业的品牌形象和市场地位产生严重的影响。因此,购买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对于企业而言是一项非常必要的防范措施。

2.消费者

对于消费者而言,在购买商品时,也要了解企业是否购买了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如果企业购买了保险,消费者可以获得更多的保障和权益。如果在使用企业的产品过程中发生了人身和财产损失,消费者可以通过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获得相应的赔偿,减少了由于企业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

三、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的购买和选择

1.购买渠道

企业可以通过保险公司的销售渠道购买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也可以通过代理经纪人或第三方中介机构购买保险。购买保险之前,企业应该对相关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进行了解和比较,选择最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和保险公司。

2.选择标准

企业在选择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时,应该注重以下几点:

(1)保险公司的信誉度和稳定性;

(2)保险责任和赔偿标准的明确性和合理性;

(3)保险费率的合理性和实际价值;

(4)保险条款和定义的清晰性和完整性。

四、保险理赔的流程和过程

如果企业在使用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中发生了人身和财产损失,应该按照以下流程和过程进行理赔:

1.报案

企业应该在得知事故发生时,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提供详细的事故情况和相关证据。

2.评估

保险公司会对报案内容进行评估和审核,确认事故的真实性和责任所在。

3.理赔

在确认事故的真实性和责任所在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会按照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企业进行相应的赔偿。

五、总结和展望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是一种商业保险合同,其主要目的是保障企业在生产和销售产品过程中的责任风险。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竞争的加剧,购买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对于企业的保险需求变得越来越重要。同时,对于广大消费者而言,也应该了解企业是否购买了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以便获得更好的保障和服务。未来,随着消费者和企业日益关注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问题,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将会得到更加广泛和深入的应用,促进了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信任和合作。

责任保险合同【篇4】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

概述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要求越来越高,同时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产品责任风险。为了满足人们的需求和缓解企业的不安全感,保险公司开发了一种特殊的保险产品——产品责任险。本文将围绕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这一主题进行详细的介绍和分析。

定义

产品责任险是指保险公司按照一定的条件和限额承担由保险人所生产、加工、销售、提供或者导致的第三人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保障。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是指产品责任险的保险合同,是保障企业的经济利益和风险管理安全的重要方式。

保险条款

1. 产品范围:本保险适用于被保险人生产、加工、销售、提供或者导致的任何产品。

2. 应对的风险:本保险旨在保障第三方在使用或食用被保险人的产品时发生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3. 责任保额:本保险责任保额为保险公司在一定期限内承担的最高赔偿责任,应保证保险责任保额的合理性和足够性。

4. 免除责任事项:保险公司不承担以下责任:

a) 第三方使用产品过程中发生的损失与产品自身存在的硬件、软件问题无关的;

b) 保险事故发生前被保险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的存在的瑕疵;

c) 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为侵犯知识产权、加工商业秘密等侵权行为的;

d) 纯财产损失。

5. 费用承担:本保险费用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承担。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的作用

1. 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因为实际产品的存在瑕疵或者给第三方带来损失时,消费者常常面临很大的痛苦和经济损失,消费者能够获得赔偿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而产品责任险能够保证消费者在使用产品时发生的损失得到合理而及时的赔偿。

2. 保障企业的生产安全

在现代企业中,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企业的生产更加复杂和危险,因此处于生产环节的企业面对更大的风险,企业通过购买产品责任险可以在面对产品质量事故时放心。

3. 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

企业购买产品责任险后,保险公司会根据企业的风险状况和历史事故情况制定相应的保费,保险公司承担产品责任险的赔偿责任,企业便不再需要为事故而承担昂贵的赔偿费用。

4. 保险公司对企业的监管作用

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生产过程中的缺陷或者风险进行评估和潜在问题的筛查,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避免企业在生产或销售过程中出现过多的生产问题和安全隐患,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维护社会公共安全。

结论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是现代保险业为适应社会需求而创立的新型保险产品。它在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保障企业的生产安全、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以及保险公司对企业的监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为了更好地发挥产品责任险的作用,加强监管和管理,保险公司和企业需要共同合作,精心制定保险条款,提高保险责任保额,推广产品责任险,以便更好地保障消费者和企业的生产利益。

责任保险合同【篇5】

医疗责任保险是职业责任保险中最主要险种。它以医疗机构为投保人,只要一个医院投此保险,该医院的一切在职人员均在被保险之内。

1.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

(1)因被保险人或其工作人员的医疗失误造成病人人身伤亡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包括受人已经治疗和正在治疗的医疗费用、受害为此而延长病期的误工工资、营补助及死亡、残废赔偿金等。注意:只有那些在保险单上提到了的医疗手段才属于医疗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

(2)因被保险人供应的药物、医疗器械或仪器有问题并造成患者的伤害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但只限于与医疗服务有直接关系的,并且只是使患者受到伤害。

(3)因赔偿引起纠纷的诉讼、律师费用及其它事先经保险人同意支付的费用。

2.除外责任。

责任保险及职业责任保险的共同除外责任之外,还有:

(1)被保险人任何犯罪、违法及触犯法律与法令的行为。

(2)被保险人在醉酒或麻醉情况下施行的医疗手段。

(3)被保险人采用的不是为治疗所必须的医疗措施与手段,如整容手术。

(4)当病人处于全麻情况下采取的医疗措施所造成的损害,但在指定的医院所做的手术不在此条之列。

(5)在发生意外时为紧急救护所支付的费用,因为紧急救护是医疗机构理所当然的义务,保险人不负责偿付该项费用。

(6)被保险人及工作人员所受到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不在保险人负担人列。

3.保险费率及保险费计算。

保险人在厘定医疗责任保险费率时应考虑的因素:

(1)投保单位(医疗机构)的性质是盈利性的还是大量盈利性的。

(2)投保医疗单位规模大小,包括门诊病人数量;医疗机构的种类;医院的平均病床数量;医务人员、医疗设备性能等情况。

(3)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责任心。

(4)投保单位的管理水平,以往医疗事故次数及处理情况。

(5)赔偿限额及共它条件。

保险费的计算方法有:

(1)按投保单位为治疗病人而雇佣的医务人员的数字而定。

(2)按投保单位的的医生数字而起。

(3)按专家的单独保险费而定。

(4)按病床数而定。

(5)按就诊人数而定。

(6)按投保单位营业收而定。

责任保险合同【篇6】

20xx年4月29日,某公司为全体员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收取了保险费,并于4月30日出具了保险单。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间为自20xx年5月1日0时起至20xx年4月30日24时止。20xx年4月30日傍晚,该公司职工王某登山,不慎坠崖身亡。事故发生后,王某亲属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遭拒赔,引发投诉。

投诉人认为,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已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了保险单,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保险公司应当履行合同义务,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说明:

本案保险单明确约定,保险期间为自20xx年5月1日0时起至20xx年4月30日24时止,而被保险人意外身故的事件为20xx年4月30日下午,不在保险责任期间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监管点评:

本案的关键在于明确保险合同成立与保险合同生效的关系。保险合同自生效到终止的期间为保险期间,即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间。在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反之,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当事人可以就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期限;附生效条件或期限的合同,自条件成立或期限届至时生效。因此,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保险合同成立时间和保险合同生效时间是一致的;有特别约定,则以特别约定为准。《保险法》第十四条也对此做了明确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本案保险合同是典型的附生效期限的保险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保险责任自20xx年5月1日0时开始,而保险事故发生在20xx年4月30日傍晚,在保险期限外,保险公司拒绝承担保险责任是合法的。

责任保险合同【篇7】

产品责任险是企业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为保障自身利益而选择购买的一种商业保险,其主要作用是在产品性能或质量存在瑕疵导致消费者或其他第三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甚至死亡等情况下,承担企业所需支付的赔偿费用。因此,产品责任险已经成为企业保障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重要保险之一。

一、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的基本结构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是商业保险合同的一种,其基本结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险合同的双方:保险人和被保险人。

保险人指的是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主要提供赔偿服务;被保险人指的是购买保险的企业或机构,需要承担保险费用,并享受保险公司的赔偿服务。

(二)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和保障期限。

保障范围指的是产品责任险所承保的商品或服务范围以及相应的赔偿标准、责任限额等,一般由双方在合同中进行约定;保障期限指的是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如果被保险人需要延长保险期限,需要在保险期限届满前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

(三)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和交付时间。

保险费是被保险人需要支付的保单金额,具体金额需要按照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规定进行支付。在缴纳保险费时,被保险人需要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支付,否则会影响保险合同的有效性。

(四)保险公司的赔偿义务和赔偿方式。

保险公司作为被保险人购买保险的保障机构,需要在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障范围和保障期限内对被保险人发生的风险进行赔偿。具体赔偿方式和赔偿标准由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在合同中进行约定。

二、产品责任险的保险责任

产品责任险的保险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产品瑕疵或缺陷导致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死亡等责任承担。

如果被保险人的产品在生产和销售过程中存在瑕疵或缺陷导致消费者或其他人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死亡等情况,保险公司将负责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产品质量抗议或索赔造成的相关费用承担。

如果被保险人的产品存在质量抗议或索赔等情况,保险公司将负责承担相应的费用和赔偿责任。

(三)对于被保险人企业的经济利益构成威胁的相关风险进行保险保障。

如果被保险人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其他可能构成威胁的风险,保险公司也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保障。

三、如何避免产品责任险的风险

(一)完善企业自身管理制度和生产质量管理体系。

要避免产品责任险的风险,企业需要严格遵照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法规要求,加强对产品瑕疵和质量缺陷的监控和控制,加强售后服务管理,及时解决消费者投诉和索赔等问题。

(二)合理选择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

企业需要认真分析和评估不同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保障范围、保险金额、赔偿标准和费用等方面,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择符合自身需要的产品和保险公司。

(三)遵守保险合同的相关约定。

所有的保险合同都是建立在信任和守信的基础上,企业需要遵守和执行保险合同中规定的相关约定,不得超出产品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进行索赔,以保证保险合同的有效性。

四、结语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是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必需的商业保险之一,其作用是保障企业在产品瑕疵和质量缺陷等问题导致消费者和其他第三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死亡等情况下的赔偿责任,为企业保障生存和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因此,企业需要认真选择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完善企业自身质量管理体系,遵守保险合同的相关约定,共同维护产品责任险的保险权益和合法权益。

责任保险合同【篇8】

一、引言

在现代社会,由于各种因素,如全球化、市场竞争、自由经济、各行各业产品多样性等原因,导致各行各业都存在自己的风险。其中,产品责任风险是企业所面临的风险之一,尤其是对于面向市场销售自己产品的企业来说,产品责任风险更是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因此,不论是生产企业还是销售企业,都需要采取必要的措施来规避或降低产品责任风险。而保险公司提供的“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则是一种有效的、经济实惠的规避产品责任风险的方式,本文旨在对其进行详细的介绍和解析。

二、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的概念及意义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是一种保险合同,其保险对象是承保人生产或销售的产品,其承保保险责任则是在产品使用过程中,由于产品存在缺陷、设计不当及制造过程中的瑕疵等原因,导致第三方受到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据签订的保险合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生产或销售产品过程中,企业常常会涉及到各种各样的潜在风险。尤其是在某些行业,如工业制造业、医药制造业、食品生产加工业等,产品责任风险更是因为产品的特殊性而存在的,一旦出现责任问题,往往会对承担方造成巨大的财务和名誉损失。因此,许多企业会采取相关措施来降低产品责任风险,其中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便是其中一个很好的方式。

三、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的内容及保险责任

在"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通常要求承保人提交相关的申请资料,其中包括企业的证照以及产品的相关信息等。在确认承保人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后,保险公司便会为企业提供相应的保险保障,具体的保险责任及内容如下:

1. 产品使用过程中导致第三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于产品存在缺陷、设计不当、制造过程瑕疵等原因引起的,保险公司便会依据合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产品自身缺陷导致其本身遭到损坏或者损失的,也可以在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中承保。

3. 保险公司承保的范围包括保险期间内所生产或销售的同一类产品,但需要满足与原质保相同的质量要求,并且必须是在保险期间让人使用的。

4. 如果保险期间内发生同一事故的第二次或更多次索赔,那么第二次及以后的赔偿金额通常会有一定的限制,同时保险人需要在承担赔偿之后向承保人追偿。

5. 每个企业签订的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 中保额、保费等保险条款都有所不同,都需要和保险人进行协商得出合理的方案。

四、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的优缺点

1. 优点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可以帮助企业降低或规避产品责任风险,减少企业的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可以在企业面临质量问题或缺陷问题时,减轻企业受到的舆论压力。

2. 缺点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的保费相较其他保险合同较高,而且合同条款相对复杂,在签订合同时需要谨慎。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的赔偿金额通常是根据企业的历史赔案及产品质量调查而定,如果赔款过高,保险公司有可能会向承保人提出增加保费或调整保额等要求。

五、结论

在当前的市场竞争和经济大环境下,为了降低企业所面临的各种潜在风险,企业需要全面认识到产品责任风险的重要性和实际性质。在采取规避措施时,"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可以是一个非常有效的、经济实惠的方法。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如何在签订合同时合理保护企业自身的利益,同样需要企业及其相关人员的谨慎处理。

责任保险合同【篇9】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

一、产品责任险的基本概念和特点

产品责任险是为了保护制造商、经销商、零售商等在销售产品时所面临的潜在风险而设计的一种商业保险。产品责任险主要承保以下风险:

1. 产品制造或设计缺陷导致的人员意外伤害或死亡;

2. 产品的使用过程中由于产品本身缺陷导致的第三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

3. 产品的销售与宣传过程中因不当言论或行为引起的侵权行为,如侵犯他人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产品责任险主要适用于制造、销售、分销、供应、出口等企业和个人,适用范围涉及各个行业和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食品、药品、化工、玩具、电子产品等。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的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1. 保险金额的确定

保险金额一般按照本公司承担的产品责任险赔偿金额或赔偿费用的上限来确定。

2. 保险期限的确定

产品责任险保险期限是指保险期间,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期限内方便的产品责任事故承担赔偿责任的时间。

3. 责任免除条款

产品责任险的责任免除条款是保险合同中的重要部分。保险公司不对以下情况承担责任:

1)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事故;

2)因被保险人提供的虚假材料或隐瞒事实导致的事故;

3)因政府行为或权力机构制裁导致的事故;

4)因战争、军事冲突、暴动或罢工导致的事故。

4. 保险责任

产品责任险的保险责任包括基本责任和附加责任。基本责任是指保险公司承担的基本风险责任,附加责任是指被保险人可选择附加的风险责任。

5. 保费的确定

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保险费的收取是其盈利的来源之一,因此保费的确定是其关注的重点。保费的确定一般比较复杂,涉及到很多行业及产品因素的综合考虑,包括保险额、发行地区、被保险人的历史记录等。

二、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条款页

条款页是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保险合同生效时间、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费、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等相关信息。

2. 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是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中的核心部分,详细规定了保险公司承担的基本风险责任和被保险人可选择附加的风险责任。

3. 责任免除

责任免除是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中的重要部分,规定了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及原因。

4. 理赔条款

理赔条款是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中的另一个重要部分,规定了被保险人在发生承保风险后需要如何进行理赔。包括理赔申请方式、理赔资料要求、理赔期限等规定。

5. 特别约定

合同中的特别约定是对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理赔条款等内容的补充,也是更加针对性的安排。双方可以就一些具体问题进行约定。

三、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1.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的签订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守保险法相关规定。在签订合同时,保险公司应当明确告知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保证提供的信息准确、真实。

2.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的履行

在正常情况下,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的关系应该是互惠互利的。在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支付保费后,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发生承保风险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报告保险公司,并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四、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的精神内涵和保险定位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的精神内涵主要是对企业社会责任要求的体现。保障消费者的利益和安全,保障企业正常经营与发展,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这是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的根本理论基础。

其保险定位则是以企业、消费者、行业和社会的保险安全需求为导向,通过对承担产品责任及后果所产生的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风险进行有效的保障和管理,提高企业的风险防范意识和管理能力,既符合企业经营需求,又有利于社会共同发展。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阶段进行保险方案设计、风险防范指导、保险理赔管理等方面的服务与支持,双方共同推动产品责任险健康发展。

责任保险合同【篇10】

一、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及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为限。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二)根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三)根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承担的责任;

(四)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

(五)产品退换回收的损失;

(六)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七)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

(八)保险产品造成的大气、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所引起的责任;

(九)保险产品造成对飞机或轮船的损害责任;

(十)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十一)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十二)由于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间接的责任;

(十三)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

(十四)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三、赔偿处理

(一)若发生本保险单承保的任何事故或诉讼时:

1. 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

2. 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本公司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被保险人承担;

3. 在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本公司有权自行处理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本公司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

(二)生产出售的同一批产品或商品,由于同样原因造成多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或死亡或多人的财产损失,应视为一次事故造成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____年。

四、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投保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问题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问题作出真实、详尽的回答或描述。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根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

(三)保险期满后,被保险人应将保险期间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的总值书面通知本公司,作为计算实际保险费的依据。实际保险费若高于预收保险费,被保险人补充其差额,反之,若预收保险费高于实际保险费,本公司退还其差额,但实际保险费不得低于所规定的最低保险费。

本公司有权在保险期内的任何时候,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一定期限内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总值的数据。本公司还有权派员检查被保险人的有关帐册或记录并核实上述数据。

责任保险合同【篇11】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

一、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概述

产品责任险是指企业为了保障其在产品生产和销售过程中发生的潜在财产损失而购买的保险。该保险涵盖了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其他消费品等各种类型的产品,针对的是这些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可能造成的意外伤害和经济损失,旨在保障企业服务质量,降低业务风险,保障合法权益。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作为保险合同的一种,是企业和保险公司之间的协议,规定了保险责任、保障范围、赔偿标准、责任限制等方面的内容,承诺在保险范围内对保险人产生的责任进行赔偿。因而,企业投保产品责任险可以解决因产品质量引起的客户索赔问题,减少企业面对法律诉讼所带来的风险与损失。

二、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条款分析

1. 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根据本合同约定,对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因其生产、销售、出租等活动所引起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责任进行赔偿。

2. 责任免除:遵循保险合同的合法合规原则,除非原因合理且与雇员行为或逃避合同所起的作用无关,否则保险公司应对以下情况进行赔偿:意外伤害和疾病、死亡、浓烟、烟雾、火灾、风暴、洪水、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情况,如地震,也不在赔偿范围之内。

3. 赔偿标准:根据保险合同规定,保险公司应对第三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进行赔偿。赔偿金额由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协商,并按照保险金额、年缴费额、年最高赔偿额等条件确定。

4. 保险期间:根据保险合同规定,保险期间为一年或三年,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时间限制是在保险期间内。等保险期限到期,投保人可以再次支付保费续保。

5. 保障范围:产品责任险的保障范围为企业生产的产品可能产生的所有财产损失,包括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和其他可以被赔偿的经济损失。赔偿范围包括因产品瑕疵引起的任何损失,包括工艺、材料、生产设备、人工操作和产品设计等。

6. 赔偿限制:一般来说,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中规定了赔偿的限制条件和规则,包括保单责任限额、免赔额、赔偿比例等,限制了企业向保险公司索赔的范围和标准,同时也限制了保险公司对赔偿的责任。

三、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的优势

1. 对企业财产损失进行赔偿。由于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针对商品售后服务产生的任何损失,所以企业的财产损失可以及时得到赔偿,降低了企业的数字风险。

2. 增加企业声誉。企业通过购买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在避免损失的同时,也增加了企业的这种附加保险,增加了企业的专业性和可靠性,有利于保持合作伙伴和客户的信任。

3. 降低企业的风险。企业生产和销售过程中,可以面临着不能控制的风险,如紧急产品召回等。通过购买产品责任险,企业在遭遇风险时可以依靠保险公司进行赔偿,降低企业的风险和成本。

4. 提高产品质量。产品责任险采用的是行政和保险相结合的方式,强制企业改进产品设计!生产和销售的环节和流程,自然会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

四、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的适用范围

产品责任险常常适用于食品、医疗、化工、医疗器械、工业耐用品等制造和销售业,还适用于其他潜在风险较高的行业和企业。在这些行业和企业中,一旦产品的质量产生问题,就有可能面临各种索赔和处理,这时使用产品责任险合同可以为企业的财产损失提供保障。

五、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的特点分析

1. 保险人:产品责任险的保险人可以是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进口代理。对于生产企业,产品责任险通常是由政府和供货商提供,支持企业改善产品质量。

2. 保险金额:与其说保险金额,还不如说保险赔偿金额。产品责任险通常要求企业为可能的保险赔付预定措施,以保护企业免受意外损失。

3. 赔偿标准:产品责任险赔偿标准来自商品的质量,根据商品的品质和质量,赔偿金额也不同。

4. 保险费用:产品责任险保险费通常是一定比例的商品销售价,如果企业销售的商品价格较高,则保险费用也会相应增加。

5. 附加责任:除了产品责任以外,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还可以加入其他责任,如突发情况,与政府的协调沟通等。

六、 结论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和企业之间的一种合作方式,旨在解决生产、销售产品时所面临的经济风险。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涵盖了企业可能出现的所有财产损失,并覆盖了企业在使用产品后可能遭受的意外伤害和经济损失。投资产品责任险可以大大降低企业的经济风险,同时也可以提高企业的声誉和专业性,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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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保险合同(通用十五篇)


随着法律制度建设的加强,合同的作用变得越来越明显。合同在各方民事主体中是真实判断的基础,您是否了解如何起草一份高质量的合同呢?希望本文提供的一些参考资料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责任保险合同 篇1

产品责任险是企业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为保障自身利益而选择购买的一种商业保险,其主要作用是在产品性能或质量存在瑕疵导致消费者或其他第三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甚至死亡等情况下,承担企业所需支付的赔偿费用。因此,产品责任险已经成为企业保障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重要保险之一。

一、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的基本结构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是商业保险合同的一种,其基本结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险合同的双方:保险人和被保险人。

保险人指的是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主要提供赔偿服务;被保险人指的是购买保险的企业或机构,需要承担保险费用,并享受保险公司的赔偿服务。

(二)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和保障期限。

保障范围指的是产品责任险所承保的商品或服务范围以及相应的赔偿标准、责任限额等,一般由双方在合同中进行约定;保障期限指的是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如果被保险人需要延长保险期限,需要在保险期限届满前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

(三)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和交付时间。

保险费是被保险人需要支付的保单金额,具体金额需要按照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规定进行支付。在缴纳保险费时,被保险人需要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支付,否则会影响保险合同的有效性。

(四)保险公司的赔偿义务和赔偿方式。

保险公司作为被保险人购买保险的保障机构,需要在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障范围和保障期限内对被保险人发生的风险进行赔偿。具体赔偿方式和赔偿标准由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在合同中进行约定。

二、产品责任险的保险责任

产品责任险的保险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产品瑕疵或缺陷导致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死亡等责任承担。

如果被保险人的产品在生产和销售过程中存在瑕疵或缺陷导致消费者或其他人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死亡等情况,保险公司将负责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产品质量抗议或索赔造成的相关费用承担。

如果被保险人的产品存在质量抗议或索赔等情况,保险公司将负责承担相应的费用和赔偿责任。

(三)对于被保险人企业的经济利益构成威胁的相关风险进行保险保障。

如果被保险人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其他可能构成威胁的风险,保险公司也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保障。

三、如何避免产品责任险的风险

(一)完善企业自身管理制度和生产质量管理体系。

要避免产品责任险的风险,企业需要严格遵照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法规要求,加强对产品瑕疵和质量缺陷的监控和控制,加强售后服务管理,及时解决消费者投诉和索赔等问题。

(二)合理选择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

企业需要认真分析和评估不同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保障范围、保险金额、赔偿标准和费用等方面,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择符合自身需要的产品和保险公司。

(三)遵守保险合同的相关约定。

所有的保险合同都是建立在信任和守信的基础上,企业需要遵守和执行保险合同中规定的相关约定,不得超出产品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进行索赔,以保证保险合同的有效性。

四、结语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是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必需的商业保险之一,其作用是保障企业在产品瑕疵和质量缺陷等问题导致消费者和其他第三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死亡等情况下的赔偿责任,为企业保障生存和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因此,企业需要认真选择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完善企业自身质量管理体系,遵守保险合同的相关约定,共同维护产品责任险的保险权益和合法权益。

责任保险合同 篇2

一、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及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为限。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二)根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三)根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承担的责任;

(四)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

(五)产品退换回收的损失;

(六)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七)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

(八)保险产品造成的大气、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所引起的责任;

(九)保险产品造成对飞机或轮船的损害责任;

(十)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十一)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十二)由于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间接的责任;

(十三)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

(十四)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三、赔偿处理

(一)若发生本保险单承保的任何事故或诉讼时:

1.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

2.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本公司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被保险人承担;

3.在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本公司有权自行处理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本公司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

(二)生产出售的同一批产品或商品,由于同样原因造成多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或死亡或多人的财产损失,应视为一次事故造成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年。

四、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投保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问题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问题作出真实、详尽的回答或描述;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根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

(三)保险期满后,被保险人应将保险期间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的总值书面通知本公司,作为计算实际保险费的依据。实际保险费若高于预收保险费,被保险人补充其差额,反之,若预收保险费高于实际保险费,本公司退还其差额,但实际保险费不得低于所规定的最低保险费。

本公司有权在保险期内的任何时候,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一定期限内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总值的数据。本公司还有权派员检查被保险人的有关帐册或记录并核实上述数据。

(四)一旦发生本保险单所承保的任何事故,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

1.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

2.在预知可能引起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将其送交本公司;

3.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五)若在某一保险产品或商品中发现的缺陷表明或预示类似缺陷亦存在于其他保险产品或商品时,被保险人应立即自付费用进行调查并纠正该缺陷,否则,由于类似缺陷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五、总则

(一)保单效力

被保险人严格地遵守和履行本保险单的各项规定,是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

(二)保单无效

如果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漏报、错报、虚报或隐瞒有关本保险的实质性内容,则本保险单无效。

(三)风险变更

保险期间,被保险人若生产、出售某种新产品或保险产品的化学成份有所变动,应在10天内书面通知本公司,并根据本公司的要求,缴纳应增加的保险费,否则本保险将不扩展承保该产品。除非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本保险单将在下列情况下自动终止:

1.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

2.承保风险扩大。

本保险单终止后,本公司将按日比例退还被保险人本保险单项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

(四)保单注销

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注销本保险单,本公司亦可提前!%天通知被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对本保险单已生效期间的保险费,前者本公司按月比例计收,后者按日比例计收。

(五)权益丧失

如果任何索赔含有虚假成分,或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索赔时采取欺诈手段企图在本保险单项下获取利益,或任何损失是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被保险人将丧失其在本保险单项下的所有权益。对由此产生的包括本公司已支付的赔款在内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

(六)合理查验

本公司的代表有权在任何适当的时候对被保险人的房屋、机器、设备、工作和产品或商品的风险情况进行现场查验。被保险人应提供一切便利及本公司要求的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本公司的检查人员如发现任何缺陷或危险时,将以书面通知被保险人,在该项缺陷或危险未被排除并使本公司认为满意之前,对其有关的或因此引起的一切责任本公司概不负责。

(七)重复保险

本保险单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时,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本公司仅负责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

(八)权益转让

若本保险单项下负责的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时,不论本公司是否已赔偿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在本公司支付赔款后,被保险人应将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移交一切必要的单证,并协助本公司向责任方追偿。

(九)争议处理

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按()项解决:(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法院提出诉讼。

六、特别条款

下列特别条款适用于本保险单的各个部分,若其与本保险单的其他规定相冲突,则以下列特别条款为准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

研究开发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签订地点:__________省_________市(县)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有效期限: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双方就_____________项目的技术开发(该项目属____计划※),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标的技术的内容、形式和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应达到的技术指标和参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研究开发计划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研究开发经费、报酬入其支付或结算方式:

(一)研究开发经费是指完成本项研究开发工作所需的成本;报酬是指本项目开发成果的使用费和研究开发人员的科研补贴。

本项目研究开发经费及报酬:_____元

其中:甲方提供_____元,乙方提供_____元

如开发成本实报实销,双方约定如下:

(二)经费和报酬支付方式及时限(采用以下第_____种方式):

①一次总付:_____元,时间:_________

②分期支付:_____元,时间:_________

_____元,时间:_________

③按利润______%提成,期限:________

④按销售额_____%提成,期限:_______

⑤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利用研究开发经费购置的设备、器材、资料的财产权属:________________

六、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本合同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__(地点)履行。

本合同的履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技术协作和技术指导的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风险责任的承担:

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确因在现有水平和条件下难以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研究开发部分或全部失败所造成的损失,风险责任由承担。(1、乙方;2、双方;3、双方另行商定)

经约定,风险责任甲方承担______%

乙方承担______%

本项目风险责任确认的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技术成果的归属分享:

(一)专利申请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非专利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验收的标准和方式:

研究开发所完成的技术成果,达到了本合同第二条所列技术指标,按____标准,采用_____方式验收,由_____方出具技术项目验收证明。

十二、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违反本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一)违反本合同第____条约定,____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和违约金额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违反本合同第____条约定,____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和违约金额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争议的解决办法: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______进行调解。

双方不愿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双方商定,采用以下第_____种方式解决。

(一)因本合同所发生的任何争议,申请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按司法程序解决。

十四、名词和术语的解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五、※其他(含中介方的权利、义务、服务费及其支付方式、定金、财产抵押、担保等上述条款未尽宜)。

填写说明

一、“合同登记编号”的填写方法:

合同登记编号为十四位,左起第一、二位为公历年代号,第三、四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编码,第五、六位为地、市编码,第七、八位为合同登记点编号,第九位至十四位为合同登记序号,以上编号不足位的补零。各地区编码按GB2260-84规定填写。(合同登记序号由各区自行决定)

二、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三、计划内项目应填写国务院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市(县)级计划,不属于上述计划的项目此栏划(/)表示。

四、标的技术的内容、形式:

包括开发项目应达到的技术经济指标、开发目的、使用范围及效益情况,成果提交方式及数量。

提交开发成果可采取下列形式:

1.产品设计、工艺规程、材料配方和其他图纸、论文、报告等技术文件;

2.磁盘、磁带、计算机软件;

3.动物或植物新品种、微生物菌种;

4.样品、样机;

5.成套技术设备。

五、研究开发计划:

包括当事人各方实施开发项目的阶段进度,各个阶段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达到的目标和完成的期限等。

六、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包括当事人各方情报和资料保密义务的内容、期限和泄漏技术秘密应承担的责任。

双方可以约定,不论本合同是否变更、解除、终止,本条款均有效。

七、其他:

合同如果是通过中介机构介绍签订的,应将中介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定金、财产抵押及担保的,应将给付定金、财产抵押及担保手续的复印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八、委托代理人签订本合同书时,应出具委托证书。

九、本合同书中,凡是当事人约定认为无需填写的条款,在该条款填写的空白处划(/)表示。

责任保险合同 篇3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

一、产品责任险的基本概念和特点

产品责任险是为了保护制造商、经销商、零售商等在销售产品时所面临的潜在风险而设计的一种商业保险。产品责任险主要承保以下风险:

1. 产品制造或设计缺陷导致的人员意外伤害或死亡;

2. 产品的使用过程中由于产品本身缺陷导致的第三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

3. 产品的销售与宣传过程中因不当言论或行为引起的侵权行为,如侵犯他人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产品责任险主要适用于制造、销售、分销、供应、出口等企业和个人,适用范围涉及各个行业和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食品、药品、化工、玩具、电子产品等。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的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1. 保险金额的确定

保险金额一般按照本公司承担的产品责任险赔偿金额或赔偿费用的上限来确定。

2. 保险期限的确定

产品责任险保险期限是指保险期间,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期限内方便的产品责任事故承担赔偿责任的时间。

3. 责任免除条款

产品责任险的责任免除条款是保险合同中的重要部分。保险公司不对以下情况承担责任:

1)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事故;

2)因被保险人提供的虚假材料或隐瞒事实导致的事故;

3)因政府行为或权力机构制裁导致的事故;

4)因战争、军事冲突、暴动或罢工导致的事故。

4. 保险责任

产品责任险的保险责任包括基本责任和附加责任。基本责任是指保险公司承担的基本风险责任,附加责任是指被保险人可选择附加的风险责任。

5. 保费的确定

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保险费的收取是其盈利的来源之一,因此保费的确定是其关注的重点。保费的确定一般比较复杂,涉及到很多行业及产品因素的综合考虑,包括保险额、发行地区、被保险人的历史记录等。

二、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条款页

条款页是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保险合同生效时间、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费、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等相关信息。

2. 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是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中的核心部分,详细规定了保险公司承担的基本风险责任和被保险人可选择附加的风险责任。

3. 责任免除

责任免除是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中的重要部分,规定了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及原因。

4. 理赔条款

理赔条款是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中的另一个重要部分,规定了被保险人在发生承保风险后需要如何进行理赔。包括理赔申请方式、理赔资料要求、理赔期限等规定。

5. 特别约定

合同中的特别约定是对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理赔条款等内容的补充,也是更加针对性的安排。双方可以就一些具体问题进行约定。

三、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1.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的签订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守保险法相关规定。在签订合同时,保险公司应当明确告知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保证提供的信息准确、真实。

2.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的履行

在正常情况下,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的关系应该是互惠互利的。在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支付保费后,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发生承保风险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报告保险公司,并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四、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的精神内涵和保险定位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的精神内涵主要是对企业社会责任要求的体现。保障消费者的利益和安全,保障企业正常经营与发展,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这是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的根本理论基础。

其保险定位则是以企业、消费者、行业和社会的保险安全需求为导向,通过对承担产品责任及后果所产生的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风险进行有效的保障和管理,提高企业的风险防范意识和管理能力,既符合企业经营需求,又有利于社会共同发展。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阶段进行保险方案设计、风险防范指导、保险理赔管理等方面的服务与支持,双方共同推动产品责任险健康发展。

责任保险合同 篇4

医疗责任保险是职业责任保险中最主要险种。它以医疗机构为投保人,只要一个医院投此保险,该医院的一切在职人员均在被保险之内。

1.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

(1)因被保险人或其工作人员的医疗失误造成病人人身伤亡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包括受人已经治疗和正在治疗的医疗费用、受害为此而延长病期的误工工资、营补助及死亡、残废赔偿金等。注意:只有那些在保险单上提到了的医疗手段才属于医疗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

(2)因被保险人供应的药物、医疗器械或仪器有问题并造成患者的伤害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但只限于与医疗服务有直接关系的,并且只是使患者受到伤害。

(3)因赔偿引起纠纷的诉讼、律师费用及其它事先经保险人同意支付的费用。

2.除外责任。

责任保险及职业责任保险的共同除外责任之外,还有:

(1)被保险人任何犯罪、违法及触犯法律与法令的行为。

(2)被保险人在醉酒或麻醉情况下施行的医疗手段。

(3)被保险人采用的不是为治疗所必须的医疗措施与手段,如整容手术。

(4)当病人处于全麻情况下采取的医疗措施所造成的损害,但在指定的医院所做的手术不在此条之列。

(5)在发生意外时为紧急救护所支付的费用,因为紧急救护是医疗机构理所当然的义务,保险人不负责偿付该项费用。

(6)被保险人及工作人员所受到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不在保险人负担人列。

3.保险费率及保险费计算。

保险人在厘定医疗责任保险费率时应考虑的因素:

(1)投保单位(医疗机构)的性质是盈利性的还是大量盈利性的。

(2)投保医疗单位规模大小,包括门诊病人数量;医疗机构的种类;医院的平均病床数量;医务人员、医疗设备性能等情况。

(3)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责任心。

(4)投保单位的管理水平,以往医疗事故次数及处理情况。

(5)赔偿限额及共它条件。

保险费的计算方法有:

(1)按投保单位为治疗病人而雇佣的医务人员的数字而定。

(2)按投保单位的的医生数字而起。

(3)按专家的单独保险费而定。

(4)按病床数而定。

(5)按就诊人数而定。

(6)按投保单位营业收而定。

责任保险合同 篇5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是一种商业保险产品,主要针对制造商、供应商、批发商等生产销售产品的企业,面对产品质量问题所引发的可能的损害赔偿责任,提供保险保障。本文将就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进行介绍和分析。

一、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的基本概念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是指定额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承诺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对于由其生产或销售的产品引发第三者财产损失、人身伤亡等损害责任的赔偿责任。该保险合同的核心是险种内容和责任条款。

二、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责任条款身故和残疾、财产损失赔偿、其他费用赔偿等作出明确规定,其中最重要的是财产损失赔偿,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产品缺陷责任赔偿,也就是由于产品设计、制造或销售过程中出现的责任导致的第三方财产损失;第二,产品使用后负荷赔偿,也就是由于产品正常的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第三方财产损失;第三,产品召回责任赔偿,由于产品出现缺陷而需要被召回所导致的第三方财产损失。

三、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的适用范围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的适用范围广泛,并不仅是适用于某一特定行业或某一特定类型的产品。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适用于制造、批发、分销各行各业;第二,适用于各类儿童玩具、饰品、食品、饮料、药品、化妆品、机械电子产品等;第三,适用于小型企业和大型企业。

四、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的保险费与保额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的保险费与保额之间是成正比的,保险费的大小取决于所保险企业所生产或销售的产品类型、质量、生产技术、市场占有率及其业务规模等因素。保险费的数额影响到了保险金额的大小,不同保险人对不同投保企业所提供的产品险种的保险金额是不同的,一般会在20万-5千万之间。

五、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的优点和缺点

优点:第一,对于生产制造企业来说,可以对其可能产生的裁决、诉讼所产生的损失进行降低;第二,通过使用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可以提高企业生产销售的质量安全水平,减少生产错误的产生;第三,为投保企业构造了合理的市场秩序和竞争环境,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缺点:第一,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保险费较高;第二,需要投保企业具有一定的实力和资质才有可能被保险人在合同规定期限内予以赔偿;第三,没有所有投保企业填写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时,都能准确了解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容易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因此,需要提高投保企业的保险责任意识和安全性,能够在申请保险前就了解并排除潜在风险。

六、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的申请和理赔流程

首先,投保人应根据其所提供产品的风险情况进行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申请。其次,需要提交相关的申报材料,包括被保险企业基本信息、产品生产、销售的情况等。最后,被投保企业的产品发生损失时,需要向保险人进行理赔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和完整的理赔申请文件,等待保险人的处理。

七、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的发展前景

随着我国对产品质量安全的高度重视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的完善,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必将迎来一个更为广阔的市场良机。随着人们对企业安全和消费者权益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有着极其广阔的发展前景。

八、结语

通过对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相关主题的介绍和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在生产制造企业和商业行业中的作用非常重要,在保障生产企业和消费者利益方面也存在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需要日趋重视和推广使用。

责任保险合同 篇6

一、前言

人们在使用产品时,难免会遇到一些意外情况,如产品质量不合格、使用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等。这个时候,消费者通常会要求生产商或销售商承担责任。为了减少因产品缺陷引起的争议和纠纷,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险公司推出了产品责任险保险,成为了一种重要的商业保险。

二、产品责任险保险的定义

产品责任险保险是指当生产者或销售商生产或销售的产品在使用中出现质量问题导致第三方(消费者、使用者、受害人等)发生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死亡等损失时,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产品责任险保险主要是面向生产者和销售商,旨在减轻它们对于赔偿案件的负担。同时,这也将消费者与生产者或销售商之间的责任纠纷转移给保险公司,避免了长期的司法纠纷。

三、产品责任险保险的保险责任

1、产品损坏的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在生产或销售的产品(包括物品和服务)在交付之前有质量缺陷、污染、假冒伪劣等问题的情况下,如第三方因此受伤、死亡或遭受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将会对其进行相应的赔偿。

2、产品召回的赔偿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出售的产品被召回及维修、替换或销毁的情况,保险公司将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财产和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

产品责任险保险还包括生产者或销售商因其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所引起的第三方财产、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例如,一家制造企业因生产的汽车零部件出现缺陷而导致人身伤害,那么保险公司将会根据合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产品责任险保险的适用范围

产品责任险保险主要适用于涉及生产或销售的产品(包括物品和服务)的企业和行业。如制造商、经销商、批发商、零售商、供应商、进口商、出口商、修理和维护服务商等。与此同时,由于产品责任险保险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将对客户进行保险免费风险评估,确定是否接受承保。

五、产品责任险保险的优势

1、减轻企业负担

企业无需为它们所生产或销售的产品负责任,一旦出现问题就需要承担很高的赔偿损失。通过购买产品责任险保险,企业可以将风险转移到保险公司,减轻企业的不确定性成本。

2、提高企业信誉度

企业可以避免因为受到相关诉讼影响企业的商誉,增加了它们的可靠性及竞争力,降低了风险,提升了企业险风控的能力。

3、降低赔偿风险

购买产品责任险保险后,企业可以将风险转移至保险公司。在保险公司的承保下,企业在产品质量或维护出现问题时,不需要为赔偿承负全部责任,减少了赔偿风险。

六、产品责任险保险方案

1、购买险种选择

基本产品责任险包括责任险和商品召回险。在购买险种时,企业要根据组织架构和风险类型选择适当的险种。

2、保险金额选择

保险金额的额度应根据企业的风险类型、规模、出口或进口占比等进行合理设置,并要兼顾成本的限制。

3、条款内容匹配和审批

企业要根据实际情况,对条款内容进行匹配和审批,包括质量责任范围、赔偿金额上限、责任免除、索赔条件和时间限制等。

4、赔付服务

在发生事故后,企业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及时处理事故,配合保险公司进行赔付服务。

七、产品责任险保险的未来展望

1、风险大幅增加

随着技术的不断改进和创新,产品制造中风险不断增加。产品责任险保险将会变得越来越重要。

2、民众对安全的敏感度提高

近年来,民众对于产品安全问题的敏感度在不断提高,将促进产品责任险保险的发展。

3、市场潜力广阔

目前我国产品责任险保险市场规模较小,但潜力广阔。未来几年,将由于政策的推动和市场发展等多种因素,使产品责任险保险市场得到进一步发展。

综上所述,产品责任险保险是一个具有广泛运用前景的保险,对于生产者和销售商而言,其意义重大。购买这种险种可以降低风险和成本,提升企业的信誉度和竞争力,也可以提高消费者对具体产品质量的安全保障。在未来,我们期待产品责任险保险市场能够进一步壮大和完善。

责任保险合同 篇7

转让方:______(以下称甲方)

注册地址: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职务:______

受让方:______(以下称乙方)

注册地址: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职务:______

鉴于:

1、______公司是一家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合法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______公司),

注册号为:______

法定地址为:______

经营范围为: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注册资本:______

2、甲方在签订合同之日为______公司的合法股东,其出资额为______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______%。

3、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基础上,一致同意甲方将其所拥有的______公司的______%的股权转让给乙方,而签署本《股权转让合同》。

一、股权的转让

1、合同标的:甲方将其所持有的______公司______%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

2、转让基准日:本次股权转让基准日为______年____月____日。

3、转让价款:本合同标的转让总价款为______元(大写:______整)。

4、付款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全部转让价款。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支付的全部款项后______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开具发票,并将该发票送达乙方。

二、声明和保证

1、甲方向乙方声明和保证

(1)甲方为合同标的的唯一合法拥有者,其有资格行使对合同标的的完全处分权;

(2)本合同签署日前之任何时候,甲方未与任何第三方签定任何形式的法律文件、亦未采取任何其他法律允许的方式对合同标的进行任何形式的处置,该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质押、委托管理、让渡附属于合同标的的全部或部分权利;

(3)本合同签署日后之任何时候,甲方保证不会与任何第三方签订任何形式的法律文件,亦不会采取任何法律允许的方式对本合同标的的全部或部分进行任何方式的处置,该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质押、委托管理、让渡附属于合同标的`的部分权利;

(4)在本合同签署日前及签署日后之任何时候,甲方保证本合同的标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可转让条件,不会因甲方原因或其他任何第三方原因而依法受到限制,以致影响股权转让法律程序的正常进行,该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法院依法对本合同标的采取冻结措施等;

(5)甲方保证根据本合同向乙方转让合同标的已征得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本合同生效后,积极协助受让方办理合同标的转让的一切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修改公司章程、改组董事会、向有关机关报送有关股权变更的文件。甲方保证其向乙方提供的______公司的全部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公司工商登记情况、资产情况,项目开发情况等均为真实、合法的;

(6)甲方保证,在甲方与乙方正式交接______股权前,______公司所拥有的对其开展正常生产经营至关重要的政府许可,批准,授权的持续有效性,并应保证此前并未存在可能导致该等政府许可、批准、授权失效的潜在情形。

2、乙方向甲方的声明和保证

(1)乙方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之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让合同标的的条件,不会因为乙方自身条件的限制而影响股权转让法律程序的正常进行;

(2)乙方有足够的资金能力收购合同标的,乙方保证能够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转让价款。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甲方丧失其对______%的股权,对该部分股权,甲方不再享有任何权利,也不再承担任何义务;乙方根据有关法律及______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其所受让的股权比例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2、本合同签署之日起______日内,甲方应负责组织召开______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保证股东会批准本次股权转让,并就______公司章程的修改签署有关协议或制定修正案。

3、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日内,甲方应与乙方共同完成______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改组,并完成股权转让的全部法律文件。

4、在按照本合同本条第3款约定完成本次股权转让的全部法律文件之日起______日内,甲方应协助乙方按照______国法律、法规及时向有关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四、保密条款

1、对本次股权转让合同中,甲方与乙方对所了解的全部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乙方、______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全部情况,甲方与乙方均有义务保密,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或司法机关强制要求,任何一方不得对外公开或使用。

2、甲方与乙方在对外公开或宣传本次股权转让事宜时,采用经协商的统一口径,保证各方的商誉不受侵害,未经另一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对外发表有关本次股权转让的言论、文字。

五、合同生效日

下列条件全部成就之日方为本合同的生效之日:

1、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后,自本合同文首所载日期,本合同即成立。

2、甲方应完成本合同所约定甲方应当在合同生效日前完成的事项。

3、乙方应完成本合同所约定乙方应当在合同生效日前完成的事项。

4、股东会批准本次股权转让。

六、不可抗力

1、本合同中“不可抗力”,指不能预知、无法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并且事件的影响不能依合理努力及费用予以消除。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或国际商事惯例认可的其他事件。

2、本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而无法全部或部分地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时,该方可暂停履行上述义务。暂停期限,应与不可抗力事件的持续时间相等。待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消除后,如另一方要求,受影响的一方应继续履行未履行的义务。但是,遭受不可抗力影响并因此提出暂停履行义务的一方,必须在知悉不可抗力事件之后______天内,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告知不可抗力的性质、地点、范围、可能延续的时间及对其履行合同义务的影响程度;发出通知的一方必须竭其最大努力,减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和可能造成的损失。

3、如果双方对于是否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或不可抗力事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产生争议,请求暂停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应负举证责任。

4、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七、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因违反于本合同项下作出的声明、保证及其他义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此赔偿责任应包括对方因此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方因此支付的全部诉讼费用、律师费)。

2、如甲方违反本合同之任何一项义务、声明和保证,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转让价款总额的______%。如果导致乙方无法受让合同标的,则甲方应向乙方退还已支付的所有款项,并赔偿乙方由此遭受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受让方因此支付的全部诉讼费用和律师费)。

3、如乙方违反本合同之任何一项义务、声明和保证,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转让价款总额的______%。如果造成甲方损失的,则乙方应向甲方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出让方因此支付的全部诉讼费用和律师费)。

4、若乙方在合同生效日之后非依法单方解除合同,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转让价款总额的______%。若甲方在合同已生效之后非依法单方解除合同,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转让价款总额的______%。

5、在本合同生效后______个月内甲方未能协助乙方共同完成股权转让的全部法律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变更登记等),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后,甲方应向乙方退还已支付的所有款项,并赔偿乙方由此遭受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受让方因此支付的全部诉讼费用和律师费)。

八、争议的解决

双方应首先以协商方式解决因本合同引起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如双方不能以协商方式解决争议,则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或将争议提交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九、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后成立。

2、本合同______式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持______份,该公司存档______%份,工商登记机关______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责任保险合同 篇8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

随着现代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产品不断推陈出新,为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便利和舒适,但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和危害。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就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而设立的。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对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的相关分析和阐述。

一、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概述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是指被保险人在生产、销售或供应产品过程中,对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所产生的民事侵权行为或产品缺陷导致的责任进行赔偿的风险进行保险,从而在产品责任险出现风险损失时,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条款赔付损失的一种商业保险形式。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通常由以下条款组成:保险定义、保险条款、保险金额、保费计算、保险费缴纳方式、保险期间、保险理赔、责任免除、合同终止和争议解决等十几个方面,每个方面都有详细的规定。

二、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的作用

1.保障企业利益

生产、销售或供应产品的企业虽然有一定的质量保证措施,但由于产品生产工艺、原材料、人工等因素导致的不确定风险无法控制,因此需要购买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来保障企业利益,降低企业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

2.保障消费者权益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不仅有益于企业,也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一旦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失,消费者可以向企业索赔,企业则可以通过购买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将部分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

3.保障社会利益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的保障范围不仅仅局限于企业和消费者,还涉及到公共利益,例如,某种产品出现了大面积的环境污染,保险公司将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从而保障了社会公共利益。

三、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的注意事项

1.重要条款的理解

购买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必须认真阅读保险合同中的各项条款,特别是重要条款,如免责条款、限额条款等,要确保自己对保险合同的理解和接受程度。

2.保险费的缴纳

购买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后,被保险人需要按时缴纳保险费,保险公司在未收到保险费之前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3.责任免除条款

购买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应认真了解保险责任免除条款的相关内容,特别是针对过去?的损失和明知道产品存在缺陷而未采取措施的情况下的赔偿责任免除条款需要特别注意。

四、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纠纷处理

1.调解

当发生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的纠纷时,双方可以通过调解来解决争端,通过互相妥协,达成协议,达到双方都能够接受的结果。

2.仲裁

当调解达不成一致时,双方可以选择仲裁,通过第三方的不偏不倚的仲裁,来解决争端问题。

3.诉讼

如果以上两种方式都无法解决纠纷,被保险人可以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争端,但需要注意,这种方式需要时间长,费用高,双方都需要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责任。

综上所述,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作为一种商业保险形式,不仅对生产、销售或供应产品的企业有益,也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同时也保障了社会公共利益。在购买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时,需要认真了解保险合同中的各项重要条款和注意事项,以及纠纷处理方式,从而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

责任保险合同 篇9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是一种商业保险合同,旨在保障企业在生产和销售产品过程中的责任风险。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产品的产生和流通规模越来越大,对于企业和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对于企业的保险需求变得越来越重要。本文将从以下几个部分来探究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的主题内容和实际应用,既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了解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要点和相关参数,也可以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更全面的保障和服务。

一、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和定义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是一种商业保险合同,旨在保障企业在生产和销售产品过程中的责任风险。该保险合同主要针对于企业的产品生产和销售环节中,因产品质量问题给消费者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由保险公司、承保企业和消费者三方共同签署,具体保障范围、保险期限、保险金额等相关条款和定义如下:

1.保障范围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主要保障企业在产品生产和销售环节中,因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人身和财产损失而引起的经济损失。

2.保险期限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可根据企业的需求和保险公司的相关规定来进行调整。

3.保险金额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是承保企业和保险公司根据企业的历史赔付情况、产品的风险性质和保险需求来协商确定的保险总额。可以分别考虑一般赔偿和不良赔偿的情况。

二、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的实际应用

1.企业

对于企业而言,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商业保险合同。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能够保障企业在生产和销售过程中的责任风险,有效降低了企业的风险成本,增强了企业的信誉度。尤其是在一些高风险行业,如食品、药品、机械、化学等生产和销售领域,如果企业没有购买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一旦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后果将是严重的,不仅会导致企业面临巨额经济赔偿,还会对企业的品牌形象和市场地位产生严重的影响。因此,购买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对于企业而言是一项非常必要的防范措施。

2.消费者

对于消费者而言,在购买商品时,也要了解企业是否购买了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如果企业购买了保险,消费者可以获得更多的保障和权益。如果在使用企业的产品过程中发生了人身和财产损失,消费者可以通过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获得相应的赔偿,减少了由于企业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

三、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的购买和选择

1.购买渠道

企业可以通过保险公司的销售渠道购买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也可以通过代理经纪人或第三方中介机构购买保险。购买保险之前,企业应该对相关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进行了解和比较,选择最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和保险公司。

2.选择标准

企业在选择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时,应该注重以下几点:

(1)保险公司的信誉度和稳定性;

(2)保险责任和赔偿标准的明确性和合理性;

(3)保险费率的合理性和实际价值;

(4)保险条款和定义的清晰性和完整性。

四、保险理赔的流程和过程

如果企业在使用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中发生了人身和财产损失,应该按照以下流程和过程进行理赔:

1.报案

企业应该在得知事故发生时,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提供详细的事故情况和相关证据。

2.评估

保险公司会对报案内容进行评估和审核,确认事故的真实性和责任所在。

3.理赔

在确认事故的真实性和责任所在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会按照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企业进行相应的赔偿。

五、总结和展望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是一种商业保险合同,其主要目的是保障企业在生产和销售产品过程中的责任风险。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竞争的加剧,购买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对于企业的保险需求变得越来越重要。同时,对于广大消费者而言,也应该了解企业是否购买了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以便获得更好的保障和服务。未来,随着消费者和企业日益关注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问题,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将会得到更加广泛和深入的应用,促进了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信任和合作。

责任保险合同 篇10

20xx年4月29日,某公司为全体员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收取了保险费,并于4月30日出具了保险单。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间为自20xx年5月1日0时起至20xx年4月30日24时止。20xx年4月30日傍晚,该公司职工王某登山,不慎坠崖身亡。事故发生后,王某亲属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遭拒赔,引发投诉。

投诉人认为,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已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了保险单,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保险公司应当履行合同义务,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说明:

本案保险单明确约定,保险期间为自20xx年5月1日0时起至20xx年4月30日24时止,而被保险人意外身故的事件为20xx年4月30日下午,不在保险责任期间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监管点评:

本案的关键在于明确保险合同成立与保险合同生效的关系。保险合同自生效到终止的期间为保险期间,即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间。在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反之,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当事人可以就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期限;附生效条件或期限的合同,自条件成立或期限届至时生效。因此,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保险合同成立时间和保险合同生效时间是一致的;有特别约定,则以特别约定为准。《保险法》第十四条也对此做了明确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本案保险合同是典型的附生效期限的保险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保险责任自20xx年5月1日0时开始,而保险事故发生在20xx年4月30日傍晚,在保险期限外,保险公司拒绝承担保险责任是合法的。

责任保险合同 篇11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

随着现代科技的进步和人们消费需求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生产和销售各种各样的产品,这些产品方便了人们的生活,但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如果产品存在缺陷或存在安全隐患而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将会对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和声誉上的困扰,这时候产品责任险便能帮助企业分担被索赔的风险。

一、保险责任

产品责任险作为一种为生产厂商和销售商所设计的保险,其主要的保险责任就是在被保险责任发生时,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索赔人支付相应的赔偿款,并承担必要的解决费用。其效力范围包括产品瑕疵导致的人身和财产损害赔偿,并且所承担的保险金额还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利息、诉讼费用或其他因为此事而产生的损失。

二、保险事故

产品责任险中的保险事故指的是因为产品本身的瑕疵、设计缺陷、操作不当、生产工艺不合格、标识不准确以及是否有正确警示等原因,造成第三者意外伤害、生命威胁、财产损失等情况。而在任何保险事故发生时,企业都应当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和信息,以便保险公司在最短时间内对其进行理赔操作。

三、保费及理赔

在购买产品责任险时,保险公司将按照产品的风险等级、企业规模和生产数量等指标对企业进行评估并给出相应的保费费用。理赔时,保险公司将会对所发生的事故进行深入调查和核实,并且在各方同意的情况下进行赔款支付。在保险公司发出理赔通知书后,企业应当按照协议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确保所有赔款的有效支付。

四、保险合同解除

在企业向保险公司提出解除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时,应当注明解除原因并且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同时应当负担相应的保险费用以及理赔事故的相关责任。

五、责任免除条款

在产品责任险的保险合同中,除了主体的保险责任外还应当存在相应的责任免除条款,以明确保险责任的范围和责任的承担方式。一般而言,保险公司会规定一些超出保险人合理控制范畴并且化解失控风险不可能的情况下,提高产品责任险保险金额的罕见情况下不承担保险责任,同时还会规定保险人没有承诺修理、更换或者返还产品的义务等责任免除条款。

六、保险合同条款变更

在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期间,如果保险合同中的条款有所变动,那么应当由保险公司书面通知企业。企业在接到通知后可以按照同意或不同意的方式进行处理,如果同意则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签署书面协议,并缴纳相应的保险费用。

产品责任险作为一种非常重要的保险,不仅能够在企业生产和销售过程中提供有效的保障,还能够提高消费者对企业的信任度与满意度。因此,作为企业的负责人和管理者,我们应当学会对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进行了解和了解相应的条款与要求,为企业避免生产风险和减少损失提供有效的保障。

责任保险合同 篇12

随着消费者对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不断提高,产品责任险作为一种重要的保险形式,已经成为企业保护自身利益和缓解消费者风险的必需工具之一。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对产品责任险的保险合同进行详细的介绍与分析,以期为相关企业及消费者提供参考。

一、保险合同概述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法和有关法规以及其它约定所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对因生产、加工、包装、储运、销售等行为所产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染及其它责任负担承担保险。

二、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

1.保险承保范围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的保险承保范围是指投保企业的生产、加工、包装、储运、销售等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染及其它责任,这些责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产品质量问题:如产品的设计、制造等环节存在质量问题,导致第三方人身伤亡或是财产损失,企业需要为这些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产品安全问题:如产品的设计、生产工艺、原材料等环节存在安全隐患,导致第三方人身伤亡或是财产损失,企业需要为这些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产品欺诈行为:如企业在销售产品时,存在虚假宣传、夸大宣传等行为,导致第三方人身伤亡或是财产损失,企业需要为这些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环境污染问题:如企业的生产过程中,存在环境污染行为,导致环境受到破坏或是影响到第三方人身健康,企业需要为这些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保险人责任

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承担以下责任:

(1)对于保单生效后投保单位在保险期间因生产、加工、包装、储运、销售等行为所产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染等责任,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赔款责任。

(2)保险人有权在保险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为保险人提供一定的法律支持和赔偿协助,如需要对保险事故进行调查和评估等。

(3)在保险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保险人可以将保险索赔中的部分费用向再保险公司转移。

(4)保险人在行使赔偿权利时,有权要求投保人提供与事故相关的资料,并有权对事故进行调查和评估。

3.投保企业责任

作为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企业在保险期间必须履行以下主要责任:

(1)企业应当按照保险合同和相关法规要求,对生产、加工、包装、储运、销售等过程中的品质安全问题进行严格的控制和管理,保障产品质量和安全,减小产品责任风险。

(2)企业在投保时应当如实提供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的信息,并支付保险费用。如果企业在投保时存在隐瞒、虚假陈述等行为所导致的风险不确定性,保险人可以对该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并可能取消保障责任。

(3)企业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应当及时向保险人报告保险事故,承担必要的保险事故鉴定、调查、证明等工作,并积极协助保险人处理保险事故。

三、保险合同条款分析

1.保险条款

(1)保险期间: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是指从保险日期开始,到保险期限届满终止。

(2)保险费用:产品责任险的保险费用是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产品质量与安全风险、行业等方面计算的,该费用通常较高。

(3)免赔额: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中的免赔额是指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投保企业需承担的一定金额的赔偿责任,即超过免赔额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

(4)保险责任限额: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责任限额是指保险人在承担赔偿责任时,最高承担的总责任额度,如果发生较大的责任事故超过了保险责任限额,则企业需要自行承担超过限额的部分赔偿责任。

2.保险事故处理条款

(1)报告和通知:企业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应当及时向保险人报告保险事故,提供事故证明、调查材料等相关证据和信息。

(2)鉴定、调查及证明:如需要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调查及证明,则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保险人的工作。

(3)理赔及赔偿: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需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和赔偿范围进行理赔及赔偿。

四、保险合同的注意事项

1.适用范围:产品责任险的适用范围需在购买前认真阅读保险合同,确定是否适用于企业的具体业务。

2.保险责任:在购买产品责任险前,企业需要全面了解自身产品质量及安全风险,考虑保险责任范围和限额,以确定是否满足企业实际需求。

3.缴费说明:具体的保险费用需要根据行业、企业产品质量及安全风险、保险责任等不同因素进行具体计算,企业需理性评估投保费用,避免盲目投保险种或是投保不必要保险责任。

4.信息披露:企业在购买产品责任险前,需如实提供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的信息,并投保相应范围的保险责任。如果企业在投保时存在隐瞒、虚假陈述等行为,保险人可以对该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并可能取消保障责任。

5.投诉处理:如企业在理赔过程中出现不满情况,需及时向保险人投诉,协商解决。

总之,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作为一种重要的商业保险形式,可以为企业提供必要的风险保障,帮助企业减少不必要的损失。然而,为保证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的有效性,投保企业需要在购买前进行认真分析和全面考虑,以保证企业与保险人之间的合作顺利推进。

责任保险合同 篇13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主题范文:

随着消费者保护意识的增强和社会质量监管力度的加大,消费者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同时对企业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在这样的背景下,产品责任险成为企业必备的保险之一,以有效地减轻企业因产品质量问题而面临的经济损失,保障企业的生产安全和经济发展。本文将从产品责任险的定义、适用范围、保险合同、理赔流程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产品责任险的定义和适用范围

产品责任险是一种保险机制,用于补偿企业因生产、销售和使用其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所导致的第三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责任。该险种主要适用于生产、加工、制造、贩卖、机构、服务、建筑和设计等各领域,涵盖的产品类型极其广泛,包括了日用消费品、工业产品、医疗器械、食品饮料、环保装备等。

二、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1. 保险合同的定义:保险合同是所投保公司与保险人签订的产品责任险协议,该协议规定了保险责任、免除保险责任、保险金、险种的投保范围等事宜。

2. 投保条件:投保人应提交与保险责任直接相关的文件材料,例如产品生产和销售许可证、质量安全认证证明、质量检查报告、事故报告、索赔信函等。同时投保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按照保险合同的要求进行经营、生产、销售等活动。

3.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是指承保公司在协议约定的范围内承担的赔偿责任。产品责任险覆盖的保险责任范围较广,包括但不限于因产品质量导致第三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直接损失,以及由于产品标准、规格等存在误导性导致的赔偿责任等。

4. 保险赔偿的限额:保险赔偿的限额是指保险公司在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规定的赔偿范围和条件下所承担的最大赔偿金额。投保者可以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经营需求选择不同的赔偿限额,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为投保者提供了浮动额度的选择,以更好地满足企业的实际需求。

5. 理赔流程:理赔流程是指投保人在发生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索赔时需要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流程和要求进行事前申报、调查核实、以及理赔结算等过程。一般情况下,投保人需要提交索赔申请书、保险合同、事故描述、辅助证明材料等文件,并配合保险公司进行相关调查和评估,最终实现理赔的全过程。

三、结语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作为一种贴近市场和保护企业的有效机制,纠正了市场失灵和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提升了企业的品牌声誉和市场竞争力。投保者和保险公司在签定该协议时应全面考虑其保险责任、限额和理赔流程等方面的内容,以降低潜在的风险和经济损失,并建立和稳固其品牌形象和企业形象。

责任保险合同 篇14

一、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及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为限。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二)根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三)根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承担的责任;

(四)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

(五)产品退换回收的损失;

(六)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七)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

(八)保险产品造成的大气、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所引起的责任;

(九)保险产品造成对飞机或轮船的损害责任;

(十)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十一)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十二)由于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间接的责任;

(十三)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

(十四)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三、赔偿处理

(一)若发生本保险单承保的任何事故或诉讼时:

1. 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

2. 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本公司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被保险人承担;

3. 在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本公司有权自行处理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本公司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

(二)生产出售的同一批产品或商品,由于同样原因造成多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或死亡或多人的财产损失,应视为一次事故造成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____年。

四、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投保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问题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问题作出真实、详尽的回答或描述。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根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

(三)保险期满后,被保险人应将保险期间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的总值书面通知本公司,作为计算实际保险费的依据。实际保险费若高于预收保险费,被保险人补充其差额,反之,若预收保险费高于实际保险费,本公司退还其差额,但实际保险费不得低于所规定的最低保险费。

本公司有权在保险期内的任何时候,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一定期限内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总值的数据。本公司还有权派员检查被保险人的有关帐册或记录并核实上述数据。

责任保险合同 篇15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

一、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概述

产品责任险是指企业为了保障其在产品生产和销售过程中发生的潜在财产损失而购买的保险。该保险涵盖了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其他消费品等各种类型的产品,针对的是这些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可能造成的意外伤害和经济损失,旨在保障企业服务质量,降低业务风险,保障合法权益。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作为保险合同的一种,是企业和保险公司之间的协议,规定了保险责任、保障范围、赔偿标准、责任限制等方面的内容,承诺在保险范围内对保险人产生的责任进行赔偿。因而,企业投保产品责任险可以解决因产品质量引起的客户索赔问题,减少企业面对法律诉讼所带来的风险与损失。

二、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条款分析

1. 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根据本合同约定,对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因其生产、销售、出租等活动所引起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责任进行赔偿。

2. 责任免除:遵循保险合同的合法合规原则,除非原因合理且与雇员行为或逃避合同所起的作用无关,否则保险公司应对以下情况进行赔偿:意外伤害和疾病、死亡、浓烟、烟雾、火灾、风暴、洪水、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情况,如地震,也不在赔偿范围之内。

3. 赔偿标准:根据保险合同规定,保险公司应对第三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进行赔偿。赔偿金额由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协商,并按照保险金额、年缴费额、年最高赔偿额等条件确定。

4. 保险期间:根据保险合同规定,保险期间为一年或三年,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时间限制是在保险期间内。等保险期限到期,投保人可以再次支付保费续保。

5. 保障范围:产品责任险的保障范围为企业生产的产品可能产生的所有财产损失,包括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和其他可以被赔偿的经济损失。赔偿范围包括因产品瑕疵引起的任何损失,包括工艺、材料、生产设备、人工操作和产品设计等。

6. 赔偿限制:一般来说,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中规定了赔偿的限制条件和规则,包括保单责任限额、免赔额、赔偿比例等,限制了企业向保险公司索赔的范围和标准,同时也限制了保险公司对赔偿的责任。

三、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的优势

1. 对企业财产损失进行赔偿。由于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针对商品售后服务产生的任何损失,所以企业的财产损失可以及时得到赔偿,降低了企业的数字风险。

2. 增加企业声誉。企业通过购买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在避免损失的同时,也增加了企业的这种附加保险,增加了企业的专业性和可靠性,有利于保持合作伙伴和客户的信任。

3. 降低企业的风险。企业生产和销售过程中,可以面临着不能控制的风险,如紧急产品召回等。通过购买产品责任险,企业在遭遇风险时可以依靠保险公司进行赔偿,降低企业的风险和成本。

4. 提高产品质量。产品责任险采用的是行政和保险相结合的方式,强制企业改进产品设计!生产和销售的环节和流程,自然会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

四、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的适用范围

产品责任险常常适用于食品、医疗、化工、医疗器械、工业耐用品等制造和销售业,还适用于其他潜在风险较高的行业和企业。在这些行业和企业中,一旦产品的质量产生问题,就有可能面临各种索赔和处理,这时使用产品责任险合同可以为企业的财产损失提供保障。

五、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的特点分析

1. 保险人:产品责任险的保险人可以是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进口代理。对于生产企业,产品责任险通常是由政府和供货商提供,支持企业改善产品质量。

2. 保险金额:与其说保险金额,还不如说保险赔偿金额。产品责任险通常要求企业为可能的保险赔付预定措施,以保护企业免受意外损失。

3. 赔偿标准:产品责任险赔偿标准来自商品的质量,根据商品的品质和质量,赔偿金额也不同。

4. 保险费用:产品责任险保险费通常是一定比例的商品销售价,如果企业销售的商品价格较高,则保险费用也会相应增加。

5. 附加责任:除了产品责任以外,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还可以加入其他责任,如突发情况,与政府的协调沟通等。

六、 结论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和企业之间的一种合作方式,旨在解决生产、销售产品时所面临的经济风险。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涵盖了企业可能出现的所有财产损失,并覆盖了企业在使用产品后可能遭受的意外伤害和经济损失。投资产品责任险可以大大降低企业的经济风险,同时也可以提高企业的声誉和专业性,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保险合同书(收藏13篇)


在法律法规更加成熟的今天,合同在平时越来越重要了。因此签约合同变得越来越重要,您是否还在为写合同感到无从下笔呢?本文将为大家全面解读“保险合同书”这部作品的深层含义,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保险合同书【篇1】

1、建筑工程保险一般条款

1.建筑工程一切险投保单保单号本投保单由投保人如实地、尽可能详细地填写并签章后作为向本公司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依据。本投保单为该工程保险单的组成部分。1.工程关系方的名称和地址工程所有人承包人工程分包人其他关系方

2.被保险人名称和地址:

3.被保险工程名称

4.被保险工程地点

5.被保险项目、保险金额/赔偿限额及每次事故*免赔额

5.1物质损失项目投保金额每次事故免赔额

建筑工程(包括永久和临时工程及所用材料)

(1)工程承包价

(2)工程所有人提供的材料或设备安装项目

每次事故指不论一次事故或一个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

施工用机具及设备(详见所附清单):清除残骸费用,灭火费用,专业费用,其他费用,总保险金额

5.2特种危险赔偿限额

危险种类赔偿限额(不超过保额80%)

地震、海啸、洪水、风暴、暴雨每次事故免赔额(不低于损失的20%)

5.3费率

5.4总保险费

6.保险期限

6.1建筑期:______个月,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其中包括__天的试用期

6.2有限责任保证期: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须与工程合同规定的保证期一致)

7.否投保第三者责任如是,请列明:___________

7.1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7.2累计赔偿限额

7.3每次事故物质损失免赔额

7.4费率及保险费

8.工程详细情况

8.1建筑面积、高度、地下施工深度、跨度、层数、建筑结构、建筑材料

施工用机具及设备(详见所附清单):清除残骸费用、灭火费用、专业费用、其他费用、总保险金额

9.工程关系方中的任何一方是否已向其他保险公司投保与本工程有关的保险

保险公司____________保险种类____________保险金额____________

10.特别条款

11.备注

请随同本投保单提供下列文件

(1)工程合同

(2)承保金额明细表

(3)工程设计书

(4)工程进度表

(5)工程地质报告

(6)工地概图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兹声明所填上述内容属实,对贵公司就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及附加内容(包括责任免除部分)的说明已经了解,同意按照该条款和附加内容投保安装工程一切险。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签章)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内容由保险公司填写:

经办人及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核保人及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2、中国×××保险公司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

一、第一部分物质损失

(一)责任范围

1.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经本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本公司亦可负责赔偿。

3.本公司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但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定义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环力强大的自然现象。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二)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因设计错误、铸造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2.由于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哗漏电、短路、大气放电及其他电气原因造成电气设备或电气用具本身的损失;

3.施工用机具、设备、机器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4.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5.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6.档案、文件、帐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7.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8.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9.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

10.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二、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险

(一)责任范围

1.在本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单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

3.本公司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二)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损失及各种费用;

保险合同书【篇2】

保险合同相关知识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关系人和中介人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有保险人和投保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有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保险合同的中介人又称辅助人,有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被保险人。俗称“保户”,是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法人或自然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可以为同一人,也可以为不同的人。但为同一人时,只限制于为自己的利益而订立保险合同。

受益人。又称保险金领受人,通常是指当保险责任形成时,保险合同所列明的被保险人由于各种法律原因或与保险标的同时灭失状态下不能行使保险金请求权时,有权领取保险金的法人或自然人。受益人的身份或者是由被保险人指定,或者是法律承认的被保险人的合法继承人。

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的单位或者个人。

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保险合同的形式

保险合同的形式也称保险合同的订立凭证,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书面表现形式,能够起到证明的作用。

保险合同书【篇3】

保险单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保险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财产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期限:________年

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零时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二十四时止

保险财产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是否附加盗窃保险:___________________

家用电器及照相器材:_________________

衣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床上用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物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保险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保险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备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投保人对保险人的除外责任条款明确无误。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_________保险有限公司

出单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出单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本条款分为基本险和盗窃险两个部分,保险人(即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下同)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相应承担保险责任。

第一条 保险标的

凡是存放在本保险单上载明的地点,属于被保险人(即参加本保险的城乡居民,下同)自有的下列家庭财产都可以向保险人投保。

一、衣着用品、床上用品;

二、家具、用具、室内装修物;

三、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

四、农村家庭的农具、工具、已收获入库的农产品、副业产品;

五、非机动交通工具;

六、口粮;

七、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本条一至六款所列财产;

八、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 不保财产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货币、票证、有价证券、邮票、古玩、古币、古书、古画、字画、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家禽、家畜、花、树、鱼、鸟、盆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二、烟、酒、食品、保健品、药品、化妆品;

三、本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标的中未列明的其他家庭财产、非法占用的财产和正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第三条 基本险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经济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龙卷风、洪水、雹灾、雪灾、地面突然塌陷、崖崩、冰凌、泥石流;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坠落,以及外来建筑物或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四、季节性、区域性暴雨积水倒灌;

五、管道爆裂;

六、在发生上述保险灾害事故时,为了防止灾害蔓延,或因施救、保护所采取的必要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损失和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四条 盗窃险(附加)责任

存放在保险地点室内,本保险单上载明的财产(各种表、笔、眼镜、打火机、无线通讯工具、手提电脑、电脑笔记本、随身听等经常随身携带的物品除外),因遭受外来人员的撬门、砸窗、掘墙,有明显被盗窃痕迹的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甲方:

乙方:

签到日期:

保险合同书【篇4】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福州甲公司,住所,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湖滨路60号,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职务:

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诉 讼 请 求

1、依法判令被告在本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人民币302729.95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

2、依法判令被告在机动车损失保险的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28023.99元;

3、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等费用。

事 实 和 理 由

2008年10月10日,A驾驶原告所有的闽A133xx号中型厢式货车沿国道324线由泉州往莆田方向行驶至国道324福昆线116公里处,与B驾驶的闽B3311A号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闽A133xx号货车乘车人丙被该车碾压于右前轮下,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丙系交通事故致创伤性出血休克而死亡);B轻微受伤;两车均在事故中不同程度受损。莆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城厢大队认定A负事故全部责任,死者丙不负事故责任。

因本案交通事故,原告支付了死者丙医疗费5572.98元、尸体检验费500元、闽B33xxx号车司机B医疗费729.95元,向丙家属支付死亡赔偿金1239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丧葬费14352元、误工费2000元、住宿费5000元、交通费5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5655.02元。此外,原告还支付了闽A13383号货车修复材料费16224元、维修费5500元、吊车拖车费4799.99元、车辆鉴定费1500元。

原告于2008年5月15日为闽A133xx货车向被告分别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22000元)、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简称“三责险”,责任限额为人民币500000元,不计免赔率)和机动车损失保险(简称“车损险”,责任限额为人民币97000元,不计免赔率),保险期间为一年。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该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告依法应当在交强险、三责险和车损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但是,保险事故发生至今,被告仍然未能

依约在前述三险种的责任限额内向原告支付保险金。无奈,原告只能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福州甲公司

保险合同书【篇5】

1.________作物种植险保险单(正本)

保险单号码:

被保险人:户数:

---------------------------------------

|鉴于__________(以下称被保险人)已向本公司投保____________作物保险基本|

|险以及附加险,并按本保险条款约定交纳保险费,本公司特签发本保险单并同意依照|

|________作物种植基本险和附加险条款及其特别约定条件,承担被保险人________作|

|物的保险责任。|

|-------------------------------------|

|种植时间|年月旬|

|-------------------------------------|

|种植地点||

||--------------------------------|

|及方位|东经:°′″——°′″;北纬:°′″——°′″|

|-------------------------------------|

|总保险面积(亩):|

|-------------------------------------|

||保险产量|约定单价|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费|

||(千克/亩)|(元/千克)|(元/亩)|(%)|(元/亩)|

|基本险|------|------|-----|-----|-----|

|||||||

|||||||

|-----|------|------|-----|-----|-----|

|||||||

|||||||

|附加险|------|------|-----|-----|-----|

|||||||

|||||||

|-------------------------------------|

|总保险金额(大写):(小写):|

|-------------------------------------|

|总保险费(大写):(小写):|

|-------------------------------------|

|保险责任期限:|

|-------------------------------------|

|特别|

|约定:|

|-------------------------------------|

|被保险人地址:____保险______公司(签章)|

|联系人:地址:|

|电话:邮码:|

|邮政编码:电话:|

|年月日|

||

---------------------------------------

经(副)理:会计:复核:制单:

2.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小麦雹灾险保险条款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下列小麦可列入保险标的范围内:

(一)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管理的小麦;

(二)由被保险人合法租种的小麦;

(三)代他人管理的小麦。

第二条下列小麦不在保险标的范围内:

(一)新开垦土地上种植的小麦;

(二)经济林内间种的小麦。

保险责任

第三条由于雹灾直接造成保险小麦的产量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保险小麦的产量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发生雹灾后,被保险人管理不善或故意、违法行为;

(二)发生雹灾后,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小麦、或改种其他作物;

(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原因。

保险期限

第五条从小麦返青起至小麦收获离开田间止,具体起止日期以保险单上的约定为准。

保险产量、保险价格

第六条每亩保险产量按被保险人所在县(市)前3至5年平均亩产量的30%至60%(含)确定。保险价格是指上年度国家小麦最低保护价格。

保险金额、保险费

第七条每亩保险金额按每亩保险产量与保险价格确定。

第八条保险费按保险人规定的费率计收。

赔偿处理

第九条保险小麦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一)全部损失

保险小麦发生下列雹灾损失时视为全部损失:

1.收获期前:(1)90%(含)以上的小麦植株倒折;(2)保险小麦损失严重,以至县级(含县)以上政府部门决定改种其他作物。

2.收获期:实际产量不足正常产量的10%(含)。

全部损失时,保险人按下列赔偿标准计算赔款:

--------------------------

|生长阶段|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

|返青至拔节期前|保险金额×30%|

|-----------|------------|

|拔节期至抽穗期前|保险金额×40%|

|-----------|------------|

|抽穗期至收获期前|保险金额×80%|

|-----------|------------|

|收获期|保险金额×100%|

--------------------------

保险小麦面积高于实际播种面积时,按实际播种面积计算赔偿金额。

保险小麦绝产经一次性赔付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二)部分损失

保险小麦遭受雹灾损失,凡未达到全损标准的为部分损失,部分损失按保险产量与实际产量的差额和保险价格计算赔偿金额,实际产量根据政府有关部门测定的结果确定;实际产量达到或超过保险产量时,不发生赔款。小麦保险面积等于或高于实际播种面积时,按实际播种面积计算赔

偿金额;小麦保险面积低于实际播种面积时,如无法区分保险面积部分,按保险面积与实际播种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第十条如果保险小麦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时,同时遭受非保险责任灾害损失,对非保险责任灾害造成的损失,应从保险损失中扣除。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应当提供保险单(证、分户清单)、损失清单和有关部门的证明,各项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合法,不得有任何欺诈。被保险人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收到单证后,应当迅速审定、核实。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第十三条投保人应当按实际播种面积投保所有符合承保条件的小麦。

第十四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有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小麦发生权利转让或者保险小麦遭受其他原因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或者协助保险人做好损失程度等记录,以便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时,合理确定赔款。

第十五条保险小麦发生雹灾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必要施救措施,同时在24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协助查勘。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约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15日后终止保险合同。

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项办法解决:(1)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合同书【篇6】

保险合同法“最大诚信原则”的去魅

关键词: 保险合同;最大诚信原则;诚信原则;披露义务

内容提要: 保险法学说和理论不妨对“最大诚信原则”予以淡化和去魅,因为该原则的普通法渊源并不明确,其与大陆法系民法中的诚信原则也并无历史关联,且已有学说和司法认为其语义浮夸误导。不仅如此,保险商洽中的披露义务并不依附于“最大诚信原则”;这也意味着该原则在保险法上并非必要。

通说认为: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投保人告知义务是该原则的典型表现。[1]35-36 此外,由于诚实信用原则在大陆法系合同法乃至整个民法体系中具有至高地位,因此大陆法系中的保险法学者通常容易纯粹从逻辑上倾向于认为最大诚信原则不过是诚信原则在保险合同领域的强化。但是,仔细深究可以发现最大诚信原则在判例法中渊源不明,也与民法法系中的诚信原则没有历史关联,其意义本身空虚矛盾,而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足以涵盖之。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判例法渊源并不明确

虽然保险制度滥觞于欧洲大陆,但现代意义上的保险法乃是伴随着英国近代历史上发达的海上贸易而肇始于十八世纪的英格兰。因此,追溯保险合同法“最大诚信原则”的渊源,首先应该从英美法着手。最早以成文法明确保险合同为“最大诚信”合同的法律是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17条),但该法主要是对此前英国保险领域判例法的法典化编纂。[2]20 因此,追溯“最大诚信原则”的渊源时不能止于该法,而应进一步上溯至相关判例。在此方面,英国1766年Carter v Boehm案[1]在“最大诚信原则”的学说史上似乎具有里程碑意义,因为不少论著举凡论及“最大诚信原 1

则”的判例法,必然会先从曼斯菲尔德勋爵(Lord Mansfield)就该案的判词开始。无怪乎有学者指出最大诚信原则最早源于该案。[3]47

但是,曼斯菲尔德勋爵在Carter v Boehm案中“只是强调保险合同需要当事人的‘诚信(good faith)’”[2],并未言及“最大诚信”。在审理该案时,曼斯菲尔德勋爵指出:“保险乃是基于投机的合同。赖以估算事故之偶发概率的特殊事实主要仅为本案被保险人独自知悉;本案中,承保人信任被保险人的陈述,相信被保险人为了使承保人误以为本案所涉情形并不存在而隐瞒其(被保险人)知道的事实。在此基础上,承保人对风险进行评估,以为并不存在风险。实际上,被保险人隐瞒本案所涉情形,此为欺诈,故保险单无效。尽管此种隐瞒可能由于错误而发生,尽管被保险人并无诈欺之意,但合同依然无效:因为承保人实际承担的风险完全不同于其合同订立时所理解、评估并拟承担的风险。如果承保人隐瞒事实,则保险单同样无效。比如,承保人承保一艘航船,但其暗中已知该船已经安全到港。此种情形下,被保险人可起诉请求承保人返还保险费。这一原则适用于一切合同和交易。依据诚信(good faith),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隐瞒仅为自己暗中已知的情形、并从对方的不知情和误以为真这一状态中获得交易。„„ 这一规则旨在防止欺诈、鼓励诚信(good faith)。”[3]

显然,曼斯菲尔德勋爵在此并未明示或者暗示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对此,已有学者指出:对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课加如此严苛的“最大诚信”义务并非曼斯菲尔德勋爵之本意;此后的英格兰法院长期以来对上述判决的理解脱离了判决书的整体语境,由此导致的结果是法院从此以后通过判决错误地使被保险人负担了远远比Carter v Boehm案中更加严格的义务。[4]616-617

最早直接在字面上言及“最大诚信”的判例是1798年 Wolff v Horncastle案,[5]435但是主审该案[4]的布勒(Buller)法官并未进一步说明什么是“最大诚信”,也并未说明这一原则更早 2 的渊源。这是一个关于保险利益的判例,法官只是一言带过提及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contract uberrimae fide),在这一点上其甚至并未援引被奉为圭臬的1766年Carter v Boehm案。这样看来,“最大诚信”的渊源似乎是一桩无头案。也有文献指出:[2]105 Carter v Boehm案之前更早的关于最大诚信的判例是普通法院审理的Seaman v Fonereau案[5] 和衡平法院审理的 De Costa v Scandret案[6]。经查,这两个案例中的主要法律问题的确都是关于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但是法官在判决书中并未提及“诚信”或者“最大诚信”原则。

就“最大诚信(utmost good faith)”这一表述,著名保险法学者R.A.Hasson 教授曾经在其论文的篇首直接指出:“一个具体法律规则的‘名头(rubric)’是决定该规则之命运的重要方式之一。„„拉丁文Uberrima Fides 自然比英文 utmost good faith 更加动听、更能令人铭记于心。”[4]615 “最大诚信”这样一个普通法渊源不甚明确的原则在很大程度上正是沿着一些法官对Carter v Boehm案的片面理解、并凭借着拉丁语的华丽外表而在过去几百年里一路传承下来,并最终被编纂成为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17条和澳大利亚《1984年保险合同法》第13条和第14条。尽管普通法系的成文保险法是对判例法的确认,但既然“最大诚信”原则的判例法渊源并不明确,则其在成文法中的确认看似言之凿凿,实则似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二、“最大诚信原则”与 “诚信原则”并无实质历史关联

十八世纪以来,曼斯菲尔德勋爵在保险合同领域作出了大量裁判。这些裁判确立的保险法规则随着英国的殖民扩张而广泛适用于其他普通法系国家,最终成为现代保险法的基础,其若干基本原则亦为现代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主要法域所共同继受。

但是,追溯英国(英格兰)合同法的发展轨迹,我们会发现“最大诚信原则”与大陆法系民法学界耳熟能详的诚信原则并没有历史关联。十八世纪以来,英国合同法从未在一般意义上认可诚信原

则。曼斯菲尔德勋爵在Carter v Boehm 案中提出的“诚信适用于一切合同”这一主张实际上也并未为后世英国司法所采纳。[7] 几百年来英国合同法的绝对主流是不承认诚信原则,只是以一些具体规则应对当事人的不诚信行为。[6]58-59

既然英国合同法上并无诚信原则,则何谈“最大诚信”原则是合同法诚信原则在保险合同领域的强化?英国尚未一般认可诚信原则,因此凭借“最大诚信”这一术语来确定当事人的义务既无益处也无必要。[7]341 美国合同法大体上确立了诚信原则,但其不适用于合同商洽阶段,而是仅适用于合同的履行和执行(performance and enforcement)。[8] 美国合同法中的诚信原则既然不适用于保险合同的商洽或者订立阶段,则难以认为其是保险合同最大诚信原则的基础。

英国保险法的渊源固然可以追溯至十七世纪地中海沿岸欧洲城市国家的商人法,但现有研究尚不能表明最大诚信原则源于彼时的欧洲商人法。虽然早有意大利注释法学时代的法学家维维亚诺·托斯科(Viviano Tosco)对《优士丁尼法典》的规定“合同中的诚信即公平”注释到:“在所有的合同中都存在诚信,而不仅仅存在于诚信诉讼中。”[8]5但是,难以确定其谓“所有的合同”在当时是否包括保险合同。考虑到在“注释法学”时代(11世纪末至15世纪)后期,即从14世纪开始,意大利城市国家的保险事业已经比较发达,[9]6 因此不妨假定其谓“所有的合同”包括保险合同。但这也只是意味着保险合同是诚信合同,并不意味着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两个多世纪之后的1681年《路易十四海商律》(Maritime Ordinances of Louis XIV)中,“最大诚信”依然阙如。该法是其时最有影响的法典化保险法,其明确指出了商业保险的重要性、并详实规定了保险法的诸多规则,[9]10比如其第38条、第39条和第40条的规定类似于被保险人告知义务,[10]417但其并未言及“最大诚信”,甚至“并未严格适用最大诚信原则”。[10]418该法关于实答义务的规定也可被理解为凸显了诚信原则,[10]418 但始终并未明确提及或者规定“最大诚信”。

众所周知,诚实信用原则在大陆法系合同法乃至整个民法体系中具有至高地位。鉴于此,在逻辑上固然可以推论认为“最大诚信原则”不过是诚信原则在保险合同领域的强化。遗憾的是,这种纯逻辑推论并不符合二者发展的历史脉络。简单说来,当“最大诚信原则”在英国被逐渐奉为保险法基本原则时,诚信原则尚未在民法法系的法典中得到确认。因此,难以认为前者是对后者的强化。具体而言,英国保险法在十八世纪中期开始成长时,现代意义上的欧洲大陆诸国民法尚未产生。从1756年曼斯菲尔德费勋爵就任王座法庭首席大法官(Lord Chief Justice)开始,英格兰普通法才开始关注保险法。被封为圭臬的Carter v Boehm案判决形成于1766年。到1788年曼斯菲尔德费勋爵退休时,英国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已经确立。这都远在1794年普鲁士普通邦法和1804年《拿破仑民法典》颁布之前,更遑论1811年奥地利普通民法典、1865年意大利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1756年巴伐利亚民法典虽然是欧洲在启蒙时期里最早的一部民法典,其以优士丁尼的《法学阶梯》为蓝本。但是,罗马法有诚信原则却并无“最大诚信”原则。[9] 因此,在法制史上,1756年巴伐利亚民法典不太可能是最大诚信原则的渊源。综言之,很难断定民法法系合同法的诚信原则是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的历史渊源。如果说“最大诚信原则”是对诚信原则的强化,则意味着“最大诚信原则”的确立须晚于诚信原则,然而历史正好与此相反。

这一结论,也可在当代英国司法中找到支持。英国上议院克莱德勋爵在2001年指出:“更令人觉得为难的是该法(《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17条的范围漫无边际。‘最大诚信’这一表述似乎源于该法律文本边注中的拉丁文uberrimae fidei,但是这个拉丁文的渊源无从查证。不过,这一概念似乎并非源于民法法系,而且其被认为在民法法系地区并无存在之必要。实际上,南非共和国上诉法院在1985年Mutual and Federal Insurance Co Ltd v Oudtshoorn Municipality案中也提出了类似的观点,认为这一概念应该被摒弃。布莱克斯通在1876年第四版《英格兰法律述评》第二卷指出,海上保险合同之本质在于其‘遵循最纯粹的诚信(the purest good faith and

integrity)’,但是在Carter v Boehm案中,曼斯菲尔德勋爵只是强调保险合同需要当事人的‘诚信(good faith)’”。[10]

三、“最大诚信”并不比“诚信”具有更丰富的实质意义

已故英国学者Raphael Powell教授在1956年解释英国合同法为何不要求合同当事人积极遵守一般性的诚信义务时指出:“有一类合同须当事人‘最大诚信’。这类合同的存在暗示着所有其他合同应该要求普通诚信。但是,使用‘最大’这一表示最高程度的词汇,实在有些夸大其词(hyperbole)。实际上,不妨只说投保人必须诚信投保,因此必须披露所有重要事实。”[11]26

此类反思至今未曾中断。在具有民法法系传统的英国苏格兰地区,也有学者提出诘问:为什么保险合同必须为“最大”诚信?难道诚信有程度之分、从而有(一般)诚信、“最大”诚信乃至“最小”诚信?难道不可以简要认为保险合同须为诚信合同、从而要求当事人互相告知一切重要事实吗?[11] 另有学者指出:“最大诚信” 这一术语“不过是以一种简洁、方便的方式表明保险合同要求当事人双方互负披露义务”,是一种“并不令人满意的原理”;[12]86 “最大诚信”是“一种便宜的表述,其通常并不具有严格意义上的准确性”;[13]255 “这种表述可能并非审慎精选的结果;认为诚实具有程度之分可能并非明智。”[14]4

不独学者如此反思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特征,司法界也有类似的反思。在以“混合法域”为法制特色的南非共和国,上诉法院法官米勒(Miller)在 Mutual & Federal Insurance v Municipality of Oudtshoorn案指出:“不应过于从字面上理解‘最大诚信’这一表述。一个人可能不那么诚信,但不可能比诚信更加诚信。” [12]因此,在米勒法官看来,诚信就是诚信,诚信无程度之分。审理该案的另一名法官儒勃(Joubert)也持类似观点。他在查找罗马法和荷兰法渊源的基础上指出:

“罗马人熟知bona fides 和mala fides,但从未将uberrima fides 作为另一种诚信。我在罗马—荷兰法中找不到任何渊源能够支持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这一命题。相反,其无疑是诚信合同。?? 而且,‘最大诚信’这一表述并无魔力。诚信并无程度之分。一丁点儿诚信、较大诚信或者最大诚信这种区分完全不可想象。唯一的区分就是诚信和非诚信。我们的法律中并不存在将最大诚信作为第三类诚信的空间。??‘最大诚信’并不是一个具有准确内涵的法律术语,故不能将其作为具有准确法律意义的标准而予以适用。??我认为,‘最大诚信’是一个外来的、模糊的、误用的表述,其在法律中没有任何意义。如我所述,我们的法律不能以‘最大诚信’作为保险合同缔结之前的就重大事实履行告知义务之法律基础。我们的保险法并无保留‘最大诚信’原则之必要,现在将之予以抛弃是适逢其时。”[13]

根据徐国栋教授的研究,“在中世纪产生了商人法和建立了商人法院的物质基础上,法学家对于客观诚信的研究贡献了‘最大诚信’的概念和‘商人的诚信’的概念。噶依尔(Gaill)说:‘在商人中必须尽最大诚信的注意’。”[8]6徐教授认为噶依尔“无意中提出了诚信的级别问题”并认为“在诚信的领域,其中也分为许多等级”。[8]6这样看来,诚信似乎果真有程度或者级别之分。

不过,徐教授也接着指出:“有的行为对诚信要求比较低,有的要求比较高,乃至于最高,商人们的行为即属于此类。”[8]6徐教授这种进一步的理解表明,对诚信要求存在程度之分的是交易行为,而不是诚信本身。笔者认为,有的行为要求诚信“低”一些,有的行为要求诚信“高”一些,实际上因为不同行为关涉的价值不同,或者是行为的性质不同,而不是因为诚信本身有程度高低之分。日常用语经常描述某人在某事上“有点不诚实”、“具有最大诚意”;这似乎表明诚实/诚信有程度之分,但这不过是表明该事项或者行为所涉客观经济价值较小、或者其对行为相对方的主观价值判断的影响力不一样而已。集贸市场的菜贩卖菜时缺斤少两,其只会被斥为“有点不诚实”。金品店出售金品首饰时在纯度方面欺骗消费者,则金品店大概会被斥为“很不诚实”。两种

情形下的不诚实并没有程度之分,本质上都是不诚实,只不过前者涉及的价值小,二者涉及的价值大而已。因此,反过来并不意味着金品店应该比菜贩具有更多的诚信:他们应该无差异的具有诚信,有差异的不过是客观上的交易价值、以及由此形成的对双方的心理影响程度。

具体到保险合同,通说认为其要求“最大诚信”的主要原因在于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信息不对称。但是,信息不对称在现代许多种类的合同、即使是在司空见惯的买卖合同中也极为常见,却不见买卖合同和其他许多合同被认定为“最大诚信”合同。司法确认的“最大诚信”合同的范围和种类极为有限,[14]其在早期仅包括土地买卖、保证、合伙、债务免除与和解、婚姻与分居协议。[14]89

四、保险合同中的披露义务并不依赖于“最大诚信原则”

如前所述,通说认为:保险合同是典型的“最大诚信”合同;这方面最典型的规则是被保险人的“披露义务”(duty of disclosure)。[15] 但是,“最大诚信”合同并不仅限于保险合同。依据英国早期的学说以及判例,最大诚信合同还包括土地买卖合同、保证合同、合伙合同、债务免除与债务和解合同、婚约与分居协议、以及其他在商洽阶段存在披露义务的合同,因为这些合同都与保险合同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在合同商洽阶段至少一方当事人须向另一方披露重要事实。[14]89尽管土地卖方确实负有披露其权利瑕疵之义务[16],且保证关系中的债权人有义务向保证人披露主合同关系中可能不利于保证人的不寻常事实[17],但后来的司法判例仍将土地买卖合同[18]和保证合同[19]排除在前述最大诚信合同的种类之外。这便引出一个逻辑上的追问:披露义务是否依附于“最大诚信”原则?如果在学说上抛弃“最大诚信”原则,披露义务是否会出现“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的困境? 8

前述司法判例概况显然表明英国的司法和学说在这一问题上并没有统一的具体认识。但一个一般共识是:“最大诚信”合同的范围相当有限[20],故不得将其作为一项原则扩张适用到新型案件中;即使对屈指可数的这几种合同,也“应该视不同合同的具体情形而在不同程度上适用最大诚信原则”。[14]92

笔者认为,这种所谓“不同程度上”的“最大诚信”,在思维上便有悖形式逻辑的矛盾律。如果“最大诚信”实际上就是指最大程度的诚信,那么岂能有“不同程度上”的最大程度的诚信?!这种悖论产生的原因在于对“最大诚信”这一本身无实质意义的术语被赋予了司法适用的意义。可以说,在英国的学说和司法中,“最大诚信”和披露义务的关系处于一种“剪不断、理还乱”的纠结。

然而,只要能洞悉“最大诚信”的无意义,这种关系便“理得清、剪得断”。在逻辑上,“最大诚信”原则与披露义务的关系有三种可能:其一,以“最大诚信”为因,以披露义务为果;其二,以披露义务为因,以“最大诚信”为果;其三,“最大诚信”主要就是披露义务,披露义务是“最大诚信”的具体化。但是,如前所述,相对于“诚信”而言“最大诚信”并无实质意义。因此,前两种情形意味着没有实质意义的原因或结果。第三种情形则不过是为先合同披露义务造设了一个没有实质意义的同义词而已。如此种种,不如索性摒弃“最大诚信”这一没有实质意义的表述和“原则”而直面披露义务的具体规则。

余论

综上所述,“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渊源并不明确。相对于“诚信”原则而言,其并没有更多的实质意义,因为诚信本无程度之分。给“诚信”这一“帝王原则”冠以“最大”这一最高级修饰,并不会造就一个 “王中王”,不过是在王冠之上加戴一个草帽。

偏好于在论证中形成诸种法律原则,是民法法系的特点之一。因此,我国学界基本一致认为“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合同法的一项重要基本原则。但值得注意的是,国家立法机关在2002年修订《保险法》时特意增订形成的第5条表述为“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该条并未采用“最大诚实信用”这一表述。2009年修订《保险法》继续沿用了七年前的表述。立法机关如此“罔顾”法学专家的共识,并非毫无道理。“如果存在一般性适用于一切合同的诚信原则,那么这类‘最大诚信’合同便毫无特别之处。”[11]26既然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已经明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那么此规定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足以适用于保险合同。《保险法》第5条也重述了这一原则。因此,在被保险人披露义务这一规则上,我国具有现成的、自足的法律基础,不需要再借鉴一个来历不明、夸大其词、甚至有些哗众取宠的域外法原则,否则便有画蛇添足之憾。所幸的是,我国立法者避免了这一遗憾。德国的情形也是如此,其《2008年保险合同法》并未一般规定“最大诚信原则”,而是设定了相关具体规则。如果“最大诚信原则”果真是保险合同法中具有普适性的基本原则,那么德国学界和立法者断然不会对之熟视无睹。

学界似乎也可以在认识上淡化“最大诚信原则”这一渊源不明、意义空虚的美丽传说、并对之予以去魅。相比之下,保险合同法中的披露义务这一具体规则,是更值得品味研读的真问题。正如有学者指出,“‘最大诚信’这一术语固然确立已久,但其实用性值得怀疑;它似乎使人们偏离真正的问题:某种合同是否要求当事人负有先合同披露义务?如果是,披露的范围或者内容是什么?”[7]339披露义务与其他类似的义务有何异同?这些异同会造成什么实际的法律效果?诸如此类的具体规则问题更加需要我们共同详细探讨。

保险合同书【篇7】

保险单号码:_________

本公司依照船舶保险条款及在本保险单上注明的其他条件,承保被保险单位下列船舶保险:

┌────┬──┬───┬────┬───┬────┬────┬───┐

│船舶名称│种类│用途│制造年份│总吨位│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费│

├────┼──┼───┼────┼───┼────┼────┼───┤

│││││││││

├────┴──┴───┴────┴───┴────┴────┴───┤

│航行范围:│

├──────────────────────────────────┤

│总保险金额:人民币│

├──────────────────────────────────┤

│保险费总数:人民币│

├──────────────────────────────────┤

│保险期限:个月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

├─────────────────┬────────────────┤

│注意:收到保险单,请即核对。│保险公司签章│

│如有错误,希即通知更正。│年月日│

└─────────────────┴────────────────┘

保险合同书【篇8】

北大方正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兹退还贵公司上述保险合同,并申请终止该保险合同中所有的主合同和附加合同。

请贵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相应金额予保险合同投保人。若另有其他附加金额也请一并退还。贵公司于收到投保人终止保险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次日零时起,所负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投保人声明:本保险合同并无任何转让、抵押的事实;本人未有破产和涉及与本保险合同的诉讼、仲裁事项。

注:

一、为维护您的权益,请勿在空白申请书上签署。签署前,请慎重核对所填写的资料。

二、签名须本人亲笔并与本公司存档的投保单或经本公司认可的签名相符。

三、若投保人通讯地址已更改,请按新通讯地址正确填写,否则原通讯地址将被视为无更改或无错误。

四、请将保险合同和有效证件复印件连同此申请书一并递交。

五、银行账户必须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有。

六、现金直接给付适用于支付金额小于1000元(含)的退费。

七、支付金额大于1000元的退费以现金支票形式支付,并且必须由投保人本人持身份证于3日内前往银行解款领取现金。

此致

敬礼!

xxx

20xx年xx月xx日

保险合同书【篇9】

摘 要: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是保险合同有效的必要条件。保险利益制度是保险制度的核心内容,对维持保险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首先阐述了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的立法意义以及保险利益的产生方式,同时对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问题进行了说明,最后提出了适用于财产合同中保险利益的完善策略。

关键词:财产保险合同;保险利益;问题;完善策略

一、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的立法意义

(一)投保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的法律规定,有助于防止投保人以他人财产进行投保的行为。确定保险利益原则,就限定了投保人仅可以自己的财产及其利益进行投保,有效地保护了社会经济生活秩序。

(二)对保险利益存在的要求,有利于防范道德危险的诱发。虽然保险法规定,以欺诈方式骗取保险赔偿的,保险人可以拒赔。正是保险利益的存在,确定了保险人给付的范围,使得投保人实施的这种自害行为所能获取的赔偿与其所丧失的利益相等,从而有效地遏制了这种行为。

(三)对保险利益存在的要求,有助于限制保险责任范围。通过确定保险利益的范围,可以确定保险金额,这样当保险事故发生后,即可以有利于避免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不及时救助而导致的损失扩大,又可以做到保险赔偿有依据,使保险合同真正发挥其保障作用。

二、 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原则适用问题

(一)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界定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 保险利益界定不明确,当前保险法没有具体阐述财产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定义。 通常情况下, 财产合同保险中保险利益判断标准主要可以从三个方面来阐述: 第一, 从形式上来讲, 保险利益主要体现的是利害关系; 第二, 从经济学角度出发, 保险利益表现的是一种经济利益; 第三, 从法律角度来看, 保险利益属于合法利益。

(二)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转移 在财产保险法中, 若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 那么保险合同将会失效。 因此, 在签订保险合同时, 投保人以及被保险人必须要确保保险利益, 当发生保险事故时, 有助于依据保险利益原则得到相应的赔偿。 但在实际司法实践过程, 即使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没有订立相关的保险合同, 保险利益不明确, 但当保险事故发生时, 双方却享有保险利益。 按照相关的保险利益原则规定, 财产保险利益能够进行转让, 但是对转让时间却没有相应的标准规范, 因此导致发生纠纷的概率高。

三 、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原则适用完善策略

(一)重新界定财产保险利益定义 首先要界定保险利益的性质, 明确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与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从而具体分析被保险人或者投保者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利益关系。对于保险利益范围而言, 在确定的过程中, 主要的依据有四个: 一是标的物, 二是被保险人, 三是赔偿项目, 四是投保人。 在保险合同上, 投保人以及被保险人首先要确认投保财产保险利益, 说明保险利益的合法性。其次, 要掌握保险利益种类以及范围, 主要体现在七个方面:第一, 财产法律享有者; 第二, 保管者所保管财产; 第三, 占有者所占财产; 第四, 股东财产;第五, 合同产生利益; 第六, 经营者对经营事业所期待的利益; 七是财产保险标的其他相关利益。

(二)完善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告知义务规定 在保险法中, 保险利益原则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 在保险合订立过程中, 对于保险人的保险利益而言, 首先要规定告知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 保险人基于履行告知义务的基础上可以承担赔偿责任。 在一定程度上, 完善保险人的保险利益。

(三)强化财产保险利益转移规定 首先, 要明确保险转让定义。 在我国保险法中规定, 只有在完成物权占有转移下才能进行标的物转让。 在具体标的物转移过程中, 要以实体利益为核心标准, 明确转让定义。 其次, 保险利益转移手续繁复, 随着保险标的的转移, 保险利益也会发生转移, 为了确保保险人利益, 要及时告知保险人保险利益转移状况。 再者, 要掌握保险标的转让时间。 标的物在转移前, 标的物所有人承担风险。 而标的物发生转移时, 风险也将会发生转移, 买受人承担风险, 因此要明确保险标的转让时间。

四 结语

保险利益制度是保险制度的核心内容,对于维持保险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现行的财产合同中的保险利益制度,或多或少会有写不足之处,需要在今后的实践和摸索中逐步完善以更好地保证投保人和保险人的正当利益。

参考文献:

[1]任以顺,陈夏.论新《保险法》对保险利益范围的界定[J].金融与经济.20__(09).

[2] 邵祥东.论我国保险法中保险利益规则的完善[J].咸宁学院学报.20__(08).

[3] 张晓一.新《保险法》中关于保险标的转让问题的研讨[J].中国保险.20__(07).

保险合同书【篇10】

第一章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单、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单、健康告知书其它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章保险对象及投保手续

第二条凡经全国统一高考录取的本市各类高等院校的在册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或学制一年以上的脱产委培生、进修生以及民办院校的在册学生,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投保人通过就读学校统一向新华人*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办理投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责任

第四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疾病身故或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一百八十天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一百八十天内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本公司根据残疾程序,按《新华人*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表》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如果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一百八十天的情况鉴定残疾程序,按《新华人*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表》,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

第六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本公司均按第三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每年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全数时,该年度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章除外责任

第七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疾,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犯罪、吸毒、殴斗、醉酒、自杀以及故意自伤身体;

(二)被保险人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洒后驾驶机动车;

(三)被保险人身患疾病所支出的费用;

(四)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五)战争、军事行为及动乱;

(六)核辐射、核污染;

(七)整容、麻醉、服用药物、注射;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诈骗行为;

(九)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

第五章保险金额

第八条保险金额为每人每年人民币一万元。

第六章保险期限

第九条保险期限按学生在校学习的学制(包括在校学习、生活、参加社会实践及寒暑假期间)确定,不足一年时按一年计算。保险期限自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并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办妥毕(肄、结)业高校手续之日的二十四时止。

第七章保险费

第十条保险费为每人每年三十元(费率为3‰)。无论被保险人学制长短,保险费均应在投保时一次缴清。

第八章保险金的申领和给付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因病身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保险事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遇节假日顺延)通知本公司,否则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等项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本公司可在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

第十二条向本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时,须提交下列证件;

(一)保险单、被保险人名单及被保险人身份证;

(二)投保人所在学校及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三)被保险人死亡,须提供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四)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份身体机能,应在治疗结束后,治疗没有结束的可按第一百八十天的治疗情况,由本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残疾程度鉴定书,一次性结案;

(五)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文件或证明。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金由受益人领取。被保险人残疾时,保险金由被保险人领取或委托他人代领。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即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受益人应通过被保险人的就读学校领取保险金。

第十六条在保险有效期内变更受益人时,投保人应书面通知本公司。

第九章告知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时,本公司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第十八条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九条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不还保险费。

第二十条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章争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因保险合同发生争议且经协商无效时,可通过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其他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在本市范围内转学,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直到保险期满转学时,投保人须书面通知本公司。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转学去外地就学或退学的,经凤*人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可办理退保手续,本公司将下一学年以后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二十五条本保险条款法所述"保险事故"是指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投保人:

被保险人:

保险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保险合同书【篇11】

20xx年11月17日,吴某就其所有的汽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主险不计免赔特约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保险合同载明:1.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其中第十二条第(八)项中载明,保险车辆用于营运收费性商业行为期间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2.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三十二条载明,保险公司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按约定的免赔率免赔。其中,保险车辆同一保险年度内发生多次赔款,其免赔率从第二次开始每次增加5%,非营运车辆从事营业运输活动时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损失,按本保险保费与相应的营业车辆保费的比例计算赔偿。3.附加险条款及解释。其中载明,车上人员责任险系第三者责任险的附加险。在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第四条第(三)项载明,每次赔偿均实行20%绝对免赔率。20xx年5月31日,吴某驾驶被保险车辆与案外人胡某驾驶的拖拉机相碰,致车辆受损及吴某和同乘人员于某、吕某受伤。交警大队做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胡某负事故同等责任。经法院判决,于某各项损失为28887元,吕某各项损失为955.30元,并胡某与吴某连带赔偿上述损失。吴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认为,吴某将其车用于营业收费,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属于保险公司无需赔偿;对于于某、吕某的损失,同意根据保险条款约定的比例进行赔偿。吴某认为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未向其交付保险条款,亦未就保险条款中关于保险公司不予理赔和按比例理赔所依据的免责条款进行必要的解释和说明。吴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全部损失。

保险合同书【篇12】

1.平安如意女性两全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指给付当时基本保险金额的年交保险费。

三、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初次患本合同所附“特定妇女疾病项目表”所列癌症,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5%给付“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该项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四、特定手术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初次所患疾病,必须接受本合同所附“特定手术项目表”所列手术治疗者,每次手术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特定手术保险金”。同一次手术或同一手术项目的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五、结婚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至满3年前结婚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结婚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年度满3年时生存且未曾领取“结婚津贴保险金”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结婚津贴保险金”。结婚津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六、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2年后至满5年前生育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年度满5年时生存且未曾领取“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第三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四条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分10年、15年和20年3种,投保人投保时可选择其中1种。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第五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以基本保险金额为基准,按以下公式确定各保单年度的当年度保险金额。

当年度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1+0.05×保单年度数);

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第六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如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医疗、结婚津贴及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第八条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九条保险金的申请

一、满期生存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二、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5.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组织检查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5.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四、特定手术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手术证明;

5.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五、结婚津贴保险金的申请

爱滋病病毒」: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爱滋病或爱滋病病毒。

「期中保单价值准备金」:指上一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与本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的简单算术平均值。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年复利5.0%。

「本公司规定利率」:按“同期人民银行每月第一个营业日颁布的二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与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之较大者”+2.0%计算。

「手续费」:指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本公司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本公司对该保险单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三项之和

保险合同书【篇13】

第一条 本保险承保下列家庭财产:

(一)房屋及其附属物;

(二)单件价值在 元以上的服装、床上用品、家俱;

(三)单件价值在 元以上的乐器、家用电器(不含微型电器、电子用品)。

第二条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一)金银、首饰、珠宝、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古玩、艺术品、文件、帐册、技术资料、图表、家禽、花草、树木、宠物、盆景、交通工具、照像机、音像制品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二)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三)用于生产经营的财产;

(四)其他不属于第一条所列范围的财产。

保险责任

第三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地址内的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龙卷风、台风、洪水、冰雹、雪灾、冰凌、泥石流和自然灾害引起的地面下陷或下沉;

(三)暴风或暴雨致使房屋主要结构(外墙、屋顶、屋架)倒塌;

(四)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界物体倒塌。

第四条 存放于保险地址室内的保险财产,因遭受外来的、有明显痕迹的抢劫或盗窃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财产的损失所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除外责任

第六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海啸;

(二)战争、军事行动、罢工、没收、征用;

(三)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四)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

(五)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第七条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亦不负责赔偿:

(一)电机、电器(包括属于电器性质的乐器)和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或超电压、碰线、弧花、漏电、自身发热等原因造成的本身的损毁;

(二)被保险人的家属或雇佣人员或同住人员或寄宿人盗窃保险财产而造成的损失;

(三)堆放于阳台或露天的财产,或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竹杆、帆布等材料为外墙、棚顶的简陋罩棚下的财产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盗窃或抢劫所造成的损失;

(四)未按要求施工导致建筑物地基下沉、建筑物出现裂缝、倒塌的损失;

(五)保险财产在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无人看管超过七天的情况下遭受的盗窃损失;

(六)因门窗未关致使保险财产遭受的盗窃损失;

(七)在发生本条款第三条列明的保险事故时保险财产遭受的盗窃或抢劫损失。

保险金额和保险储金

第八条 本保险采取每份固定保险金额的方式办理投保;被保险人可根据投保时家庭财产的实际价值确定投保份数。

第九条 保险储金按保险金额的3--5%,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缴清。

第十条 无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是否发生保险事故,在保险合同终止时,保险储金均全额退还被保险人。

第十一条 若保期不满3周年,被保险人中途要求退回储金,本公司按储金的一定比例收取工本费;保期不满1年收3%;满1年不满2年收2%,满2年不满3年收1%;3年以上免收。

保险期限

第十二条 从签发保险单次日零时起,被保险人只要不提取保险储金,本保险在xx年内(含xx年)有效,xx年后可以续保。

赔偿处理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向本公司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公安部门证明和其他必要的单证。

第十四条 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本公司按照出险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金额,但最高以不超过保险单分项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五条 保险财产遭受部分损失经本公司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其保险金额应当相应减少。减少金额由本公司出具批单批注。

第十六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可以向本公司索赔,也可向第三者索赔。被保险人如向本公司索赔,应自收到赔款之日起,向本公司转移向第三者代位索赔的权利。本公司向第三者行使代位索赔权利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向本公司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保险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当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另有其他保险承保同一责任,不论该保险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投保,本公司仅负按比例分摊的责任。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及有关部门关于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保险事故的发生,对本公司及有关部门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合理建议应认真付诸实施。

第二十一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名称、保险财产占有性质、保险财产所在地址、危险程度等事项如有变更,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同时立即通知本公司。

第二十三条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二十条至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者自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合同。

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可申请仲裁机关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连带责任担保合同


随着公司制度的不断完善,更多的意识到了合同对我们的保护。撰写合同应当注意什么?本篇文章将着重讨论“连带责任担保合同”带给我们的启示,以下是我们提供的一些经验供大家参考!

连带责任担保合同【篇1】

连带职责保证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职责的一种保证方式。连带职责保证包括两层含义:

其一,保证人与债权人达成合意,约定明确。

其二,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履行承担连带职责,债务不履行,保证人与债务人的职责都不得解除。

连带职责保证的职责承担履行债务和承担保证职责的前提是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主债务。在连带职责保证状况下,一旦主债务人届期没有履行主债务,在保证实务中,保证人选取连带职责保证方式,实际上是保证人放下了能够享有的先诉抗辩权。

因此,连带职责保证方式中保证人的职责较重,但其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保证分为一般保证职责和连带职责保证两种形式。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连带职责保证承担保证职责。中国法律规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则为连带保证,成立一般保证则要特殊约定,这事实上加重了保证人的职责。

保证期间是指保证职责的存续期间,连带保证职责也不例外。如果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依法向连带职责保证人请求承担保证职责,保证人不得拒绝,这就是连带职责保证中,保证期间效力的用心方面。那么如果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没有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职责,则保证人免除保证职责,这是连带职责保证中,保证期间的消极效力。

(二)连带职责保证。

第八十九条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能够采用下列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

(一)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职责;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能够带给必须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三)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能够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理解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四)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根据担保法第十六条和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职责保证两种方式。

连带职责保证有以下几方面特点:

1、连带职责保证是由保证人与主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和法律推定的保证方式。

作为保证方式的一种,当事人应当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连带职责保证方式。但我国《担保法》规定,如果保证人与保证权人对连带职责保证和一般保证没有作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连带职责保证。

2、由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职责。

这意味着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均负有全部清偿的职责。

3、主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职责。

在连带职责保证的状况下,一旦主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主合同债务,债权人既能够要求主债务人清偿债务,也能够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职责。

一般保证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职责的保证;连带保证职责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职责的保证。

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职责,是以放下先诉抗辩权为前提的。因此,是否具有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与连带职责保证的最重要区别;保证人代被保证人承担债务,则是两种保证的相同之处。

当一般保证人放下抗辩权或不得行使抗辩权时,一般保证实际也就转变成了连带职责保证。我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还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职责保证承担保证职责。”

实践中,由于超多保证合同条款、资料笼统,保证承诺书过于简单,加之出具保证的当事人法制观念不强,难以做到文字严谨,所以出现保证职责约定不明确的相当多,比如有的仅在担保单位栏内加盖公章、只写保证偿还或写承担保证职责等,有的法院将其推断为一般保证,有的法院则将其视为连带职责保证,审判实践中的掌握很不一致。

根据担保法规定和当前审判实践中掌握的基本原则,对保证当出现理解不一致时,应当作对债权人有利的解释,也就是说,当保证职责约定不明时,应当将这种模糊的保证认定为连带职责保证,以更加有利于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连带职责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职责。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职责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职责。

一般保证与连带职责担保区别:一般保证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职责的保证;连带保证职责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职责的保证。这二者的区别主要有:第一,承担职责的具体作法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而连带职责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职责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能够向债务人求偿,也能够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取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第二,连带职责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职责承担问题适用于连带职责的法律规定;而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只是在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对主债务人有求偿权。第三,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职责保证中的债务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第四,连带职责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按连带职责保证承担;而一般保证则只是由当事人约定。第五,连带职责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很有利,而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重;而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的负担

也就相对较轻。

连带职责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职责的一种担保方式。连带职责保证的特点在于:

(1)连带职责保证是由保证人与主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和法律推定的保证方式。作为保证方式的一种,当事人应当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连带职责保证方式。但我国《担保法》规定,如果保证人与保证权人对连带职责保证和一般保证没有作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连带职责保证。

(2)由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职责。这意味着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均负有全部清偿的职责。

(3)主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职责。在连带职责保证的状况下,一旦主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主合同债务,债权人既能够要求主债务人清偿债务,也能够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职责。

连带责任担保合同【篇2】

连带责任担保借款合同是在借款人与债权人之间签订的一种担保方式。它的特点是在多个担保人中,其中一个担保人出现还款困难时,其他担保人必须为其承担连带责任。

这种担保方式通常出现在企业贷款中,以确保债权人在出现违约行为时能够得到一定的保障。连带责任担保借款合同是一份重要的合同,需要借款人、担保人及债权人三方共同制定,在合同中,需要详细的列清借款人的借款用途、期限、还款方式以及担保人的担保条款等细节。

在连带责任担保借款合同中,每个担保人都应该尽可能的保证其担保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同时他们还应该对自己能够担负的担保金额有一个清晰的认知,以避免个别担保人发生违约行为。

毕竟,一旦借款人未能按时偿还债务,而担保人也无力偿还,则连带责任担保人便要承担其份额的债务,有的甚至要承担全部债务的责任,这也就只能导致他们被迫承担无形之中的风险,进而影响他们的家庭、事业和生计。

因此,为避免担保人承担过高的风险和责任,借款人在选择担保人时,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选择拥有足够经济实力的担保人,这样才能够确保若借款人因各种原因无法偿还债务时,担保人能够承担其担保责任。

第二,选择信誉较好的担保人,这样能够确保在出现违约情况时,担保人能够及时地偿还债务。而如果选择了信誉不好的担保人,则有可能导致借款人在需要时找不到担保人,进而影响债务的清偿。

第三,选择担保人之前,借款人应该了解其家庭、资产、负债情况等方面的情况,以此来判断其是否具备担保能力。

总之,连带责任担保借款合同是一份非常重要的合同,因此借款人、担保人及债权人在签订合同前应该仔细考虑,确保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只有这样,才能够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和责任。

连带责任担保合同【篇3】

邹城市乾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鉴于 (借款人)与贵单位于 年月 日签订的《借款合同》(编号: );

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小写): ;

借款期限为:,自 年 月 日至年月日止。 如贵公司接受申请为其提供借款,为维护贵公司的合法权益。本人愿以个人所有财产及权益,以无限连带责任的方式为借款人提供担保。本人特此声明并承若如下:

一、本人同意对该笔借款合同及今后可能发生的修改、补充条款中债务人的所有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债务人未按借款合同中的承诺按期足额偿还全部债务,导致贵公司损失的,本人保证在收到索款通知后十五日内无条件将上述款项支付给贵公司。

二、本人用于清偿债务人债务的资产和权益,包括但不限于:

1、本人家庭(或个人)财产清单所例的全部财产。

2、本人的薪金、劳务报酬、利息、股息、股权、红利、财产租赁、财产转让等所取得的现金、有价证券等方式的收益以及因商标、专利等专有权所取得的许可使用费及转让费等。

3、本人名下的所有存款、房产、汽车、设备、土地使用权、承包承租经营权等财产和权益。

三、本担保函是不可撤销的,担保函所涉及的借款人发生合并、分立、停业、撤销、破产或变更有关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章程、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企业性质等)。无论是否征得本人同意或是否事先通知本人,皆不影响本保证书的法律效力及继续履行。

四、在任何情况下,在贵公司尚未收回全部借款之前,无论本人是否已经部分履行了代偿责任,必须待借款全部收回之后,才可向债务人行使债权人的权利。

五、给予债务人和本人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形式借款合同及本保证书项下的权利,不视为对本保证书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也不影响本人履行担保函的各项义务。

六、本担保函自本人签字之日起生效,直至贵公司将借款全部收回为止。

承诺人(签字):

财产共有人(签字):

年 月 日

连带责任担保合同【篇4】

为确保 县 农民专业合作社(债权人)与河北国恒投资有限公司(债务人)于2013年 月 日签署的《合作协议书》的履行,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河北昶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债权人经审查,同意接受河北昶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

双方经协商一致,按照以下条款订立合同。

1.本公司依据中国法律具有保证人资格,法定代表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对外提供保证担保。

2.公司有合法的收入来源和充足的代偿能力。

3.完全了解债务人的借款用途,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处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4.如债务人未按约定履行偿付借款本息和相应费用的义务,债权人可直接向保证人追索。

本合同担保人所担保的范围:仅限于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中主债权的本金及利息;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等。

债权、债务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均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责任。

1.保证期间,自国恒投资与合作社签订《合作协议书》之日起,至该《合作协议书》履行期满后两年为止。

2.《合作协议书》续签,担保人继续承担连带责任。

3.《合作协议书》经债权人、债务人修改和补充,只要是上述双方认可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文件,无需告知担保人,担保人仍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4.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5.在本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可免除保证责任。

1.本合同保证期间,保证人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担保能力 的担保。

保证人如果再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并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

2.保证人有权过问《合作协议书》的执行情况,有权坚持在《合作协议书》范围内履行担保义务。

3.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1.保证期间,债权人有权对保证人的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保证人提供其财务报表等资料,保证人应如实提供。

2.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合作协议书》后,应有认真履行协议条款的义务,不得再与第三方签订资金合作协议。

1.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达成书面补充合同。

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保证的《合作协议书》,《合作协议书》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叁份,保证人、债权人、债务人各一份。

连带责任担保合同【篇5】

编号:____

甲方借款人: 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

籍贯:_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

现工作单位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

乙方(贷款单位):_______

乙方(贷款单位)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

担保人: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户籍所在地:________

移动电话:________

现居住地:________

现工作单位:________

担保人与被担保人关系:同事、亲戚、朋友

借贷事由

________________

协议事项:甲乙双方就借款事宜,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乙方贷给甲方人民币_______元(¥)于_________年7月7日前交付甲方。

二、借款利息:

三、借款期限:

20__年_月_日至20__年_月_日

四、还款日期和方式:

从7月15日至20__年__月15日(共5个月)以_元/月的额度从借款人的工资中扣还借款。

五、(担保人)刘亮愿意为乙方贷给甲方________________万元

(¥)提供担保:若甲方(借款人)未按时还清乙方的贷款,甲方担保人刘亮愿意无条件承担还清剩余贷款。

六、违约责任:

若双方违反以上协议,需向对方承担支付_______的违约金。

七、争议解决方式:

________________,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成,双方均可提交当地司法部门仲裁或裁判。

六、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 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

责任合同


编写合同有哪些重要的方面吗?随着企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为了更好地保护我们的个人权益,签订合同是至关重要的环节。希望这份"责任合同"能够满足您的期望。这份资料仅供您在工作和学习中参考,如果需要做出决策,请自行审慎判断!

责任合同(篇1)

学生假期留校住宿学生安全责任协议书

为了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教育思想,切实做好假期留校住宿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提高学生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保护、自我防范的意识,确保学生和宿舍的安全。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及学校有关规定,本着明确义务和责任的原则,经双方协商同意,特签订以下协议:

一、放假期间学校实行封楼管理,学生假期留校必须严格执行各项管理规定,因学生本人或他人行为造成的安全事故或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事故的,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学生留校住宿期间,应严格遵守《学生生活指南》及学校其他各项安全管理规定,服从学校管理,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并向学校做出安全承诺:

1、遵守法律法规,因违反规定发生交通事故或出现其他意外事件,造成人身伤亡或经济损失的,由学生本人及家长负责;在校内外发生违法犯罪、扰乱社会治安行为的,责任自、负。

2、出校门到山、湖、江等游玩,应当向家长请示,并得到家长的同意,由此造成人身伤亡的,由学生本人及家长负责。

3、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注意人身安全,保管好自己的财物,尤其注意交通、饮食等环节上的安全。假期留宿期间本人的人身和财物安全上出现的一切问题和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负全部责任。

4、服从宿舍管理员的管理,晚间21点30前必须回宿舍楼,不得彻夜上网、酗酒和夜不归宿。

5、认真遵守宿舍消防安全规定,禁止违规用电,使用大功率电器和在宿舍内生抽烟、使用明火等。

6、班主任必须与留宿人员家长取得联系,告知责任与义务,无法取得联系的一律不得留宿。

三、违反承诺的处罚:

留宿人员如不认真履行本承诺协议内容,违反“承诺协议书”,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与学校无关,学校将按有关校纪校规予以相应的处分,同时学校将有权无条件取消留宿人员留宿资格。

四、本协议有效期自申请假期留宿之日起至收假开学。五、此安全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留校住宿学生:(签字)班级:家长联系电话:

年月日

班主任(签字):年月日

政教部:年月日

责任合同(篇2)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

营业地主: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

乙方于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为妥善解决乙方受伤事宜,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自乙方受伤之日起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甲方已替乙方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______________元,协议签订之后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前述期间所发生的费用。

二、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作为乙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抚养费等应由甲方支付的全部费用。

四、自该协议签订之日起,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主张对方履行与劳动合同有关的各项义务。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六、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______________(签名盖章)

乙方:______________(签名)

见证人:______________(签名)

____年____月____日

责任合同(篇3)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及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为限。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二)根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三)根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承担的责任;

(四)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

(五)产品退换回收的损失;

(六)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七)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

(八)保险产品造成的大气、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所引起的责任;

(九)保险产品造成对飞机或轮船的损害责任;

(十)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 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十一)由于罢工、**、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十二)由于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间接的责任;

(十三)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

(十四)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一)若发生本保险单承保的任何事故或诉讼时:

1.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

2.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本公司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被保险人承担;

3.在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本公司有权自行处理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本公司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

(二)生产出售的同一批产品或商品,由于同样原因造成多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或死亡或多人的财产损失,应视为一次事故造成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2年。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投保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问题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问题作出真实、详尽的回答或描述;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根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

(三)保险期满后,被保险人应将保险期间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的总值书面通知本公司,作为计算实际保险费的依据。实际保险费若高于预收保险费,被保险人补充其差额,反之,若预收保险费高于实际保险费,本公司退还其差额,但实际保险费不得低于所规定的最低保险费。

本公司有权在保险期内的任何时候,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一定期限内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总值的数据。本公司还有权派员检查被保险人的有关帐册或记录并核实上述数据。

(四)一旦发生本保险单所承保的任何事故,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

1.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7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

2.在预知可能引起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将其送交本公司;

3.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五)若在某一保险产品或商品中发现的缺陷表明或预示类似缺陷亦存在于其他保险产品或商品时,被保险人应立即自付费用进行调查并纠正该缺陷,否则,由于类似缺陷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一)保单效力

被保险人严格地遵守和履行本保险单的各项规定,是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

(二)保单无效

如果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漏报、错报、虚报或隐瞒有关本保险的实质性内容,则本保险单无效。

(三)风险变更

保险期间,被保险人若生产、出售某种新产品或保险产品的化学成份有所变动,应在10天内书面通知本公司,并根据本公司的要求,缴纳应增加的保险费,否则本保险将不扩展承保该产品。除非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本保险单将在下列情况下自动终止:

1.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

2.承保风险扩大。

本保险单终止后,本公司将按日比例退还被保险人本保险单项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

(四)保单注销

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注销本保险单,本公司亦可提前15天通知被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对本保险单已生效期间的保险费,前者本公司按月比例计收,后者按日比例计收。[page]

(五)权益丧失

如果任何索赔含有虚假成分,或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索赔时采取欺诈手段企图在本保险单项下获取利益,或任何损失是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被保险人将丧失其在本保险单项下的所有权益。对由此产生的包括本公司已支付的赔款在内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

(六)合理查验

本公司的代表有权在任何适当的时候对被保险人的房屋、机器、设备、工作和产品或商品的风险情况进行现场查验。被保险人应提供一切便利及本公司要求的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本公司的检查人员如发现任何缺陷或危险时,将以书面通知被保险人,在该项缺陷或危险未被排除并使本公司认为满意之前,对其有关的或因此引起的一切责任本公司概不负责。

(七)重复保险

本保险单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时,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本公司仅负责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

(八)权益转让

若本保险单项下负责的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时,不论本公司是否已赔偿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在本公司支付赔款后,被保险人应将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移交一切必要的单证,并协助本公司向责任方追偿。

(九)争议处理

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按( )项解决:(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法院提出诉讼。

下列特别条款适用于本保险单的各个部分,若其与本保险单的其他规定相冲突,则以下列特别条款为准。

责任合同(篇4)

甲方(全称):

乙方(全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为了保证甲乙双方生产安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就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经双方共同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凭着公平、自愿原则签订本协议:

一、承包工程概况

1、项目名称:

2、项目地址:

3、施工范围:

二、乙方资质及安全生产条件

1、乙方的资质名称:

2、乙方的安全生产资质:

说明:乙方应将资质、安全生产资格证书及其它安全生产相关资料原件送交

甲方审核并对资料真实性负责,复印件交甲方备案。

三、乙方现场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乙方现场负责人:______;安全生产管理人员:______。

四、甲方的责任与权利

1、甲方有权审查乙方编制的工程方案和工程安全措施,监督、检查工程方案和工程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在作业过程中甲方不承担任何乙方的安全风险。

2、甲方有权审查乙方资质,对不具备资质或资质与工程内容不相符的,有权拒绝为其办理任何手续。

3、甲方对乙方所制定的安全生产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查、审批和检查落实,对无方案、无措施的措施落实不到位的有权停止其作业,限期整改,并根据具体情况按甲方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4、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作区域、工作内容进行安全监督和检查,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甲方有权下发《隐患整改告知书》,责令乙方进行整改。对安全隐患整改不力或有随时危及人身安全情况的,甲方有权停止乙方的工作。

5、甲方有权对乙方所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进行检查验证,并进行备案管理。

6、对乙方的违章操作行为或不服从甲方管理的行为,甲方有权依据甲方制定的《安全生产奖惩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乙方不服从甲方管理或拒不改正的,甲方有权解除乙方合同并清除出厂。

7、乙方在生产过程中如发生重大人身、设备安全事故,甲方有权进行单方面组织调查处理;并有权要求乙方停工并提供事故调查书面结论及处理意见。

8、发生以下情况,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工整顿,因停工造成的违约责任由乙方承担,同时有权向乙方追索赔偿:

(1)因乙方过失导致的人身伤亡事故;

(2)因乙方过失导致发生生产机械、生产主设备严重损坏事故;

(3)发生火灾事故,判定事故责任在乙方的;

(4)乙方人员违章作业、冒险作业不听劝告;

(5)乙方生产现场脏、乱、差,不能满足甲方安全和文明生产要求。

9、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进行生产。

五、乙方的责任与权利

1、乙方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以及甲方制定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自觉遵守本协议。

2、乙方负责人是承包项目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协议工程安全生产负全责。

3、乙方应接受甲方对乙方安全生产资质的审查,按照甲方规定进行登记,办理手续。

4、乙方应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及安全组织机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健全现场安全生产责任制。

5、乙方的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并将岗位证复印件交送甲方备查。

6、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用工,严禁使用未成年工、有职业禁忌、患有妨碍工作病症的人员。严禁使用患有传染病、精神病的人员。严禁使用身份不明的人员。

7、乙方应根据所承包工程项目的特点编制生产管理方案,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和现场安全生产的方案,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应编制专项方案。专项方案需经过甲方审核通过。

8、乙方负责人及管理人员应自觉接受甲方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同时要做好所属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9、乙方必须为所属人员办理相应的保险,支付保险费,并将保单复印件交给甲方备案;如未办理保险的,乙方应将跟所属人员签署的用工协议复印件交给甲方备案。

10、乙方在生产作业中涉及危险作业时,应按照甲方制定的《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作业审批手续。

11、乙方应购置配备安全防护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其使用要求符合国家标准,对不合格者,甲方有权要求整改,并进行相关处罚。

12、乙方投入工程现场的全部机械设备及各类工具,必须经检验合格,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遵守相关操作规程。

13、乙方应在作业范围装设临时围栏或警告标志,不得超越指定的范围进行生产施工,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工程现场。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使用与工程无关的甲方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除、变更甲方防护设施及标识,如因工作需要拆除的必须通知甲方相关人员经同意后再进行拆除,工作完成后必须及时恢复。

14、乙方要做好生产现场的安全检查工作,自觉接受甲方安全、环境监督和检查,对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对甲方检查后下达的安全隐患整改告知应无条件按要求整改。

15、在工作过程中,若甲方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乙方有权拒绝执行。

16、乙方应采取措施,控制或处理生产过程产生的粉尘、废气、废水、积尘、污油、固体等废物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17、乙方须及时或定期清理生产现场垃圾、废旧物品,要做到工程现场的整洁。未做到工程现场整洁的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处理。因此造成甲方支出额外费用的由乙方承担。

18、乙方在工程过程中如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乙方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现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作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同时必须明确事故的责任主体为乙方,不得将经济损失和矛盾转移到甲方,不得隐瞒事故不报。

19、由于乙方进入甲方工作期间,因乙方人员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火灾等事故、治安案件及刑事案件的,情节严重的交由政府有关部门处理。由乙方承担由此引发的全部责任,并承担由此给甲方及第三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六、其它相关要求

1、如乙方的原因导致被政府处罚,由乙方自行承担,不得以任何理由把处罚转嫁给甲方。若乙方不服从甲方安全管理或乙方严重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管理混乱等,甲方有权立即终止乙方的承包合同,限期退出,并严禁重新录用。

2、甲方与乙方在交叉作业时,双方的规定或操作发生有冲突时,以甲方安全部门制定统一交叉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为标准。

3、如有以下情况,甲方根据实际情况有权对乙方相关人员进行50---1000元的经济处罚

(1)乙方工作人员进入工作现场未按要求佩带符合规定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

(2)乙方工作人员酒后作业,赤脚、穿拖鞋以及短袖上衣或短裤进入工程现场;

(3)乙方工作人员工作中由上向下随意抛掷杂物、焚烧垃圾、随地乱扔固体废弃物、随地大小便;在无安全防护的危险临边、安全防护栏杆上以及有落物伤人危险处休息的;

(4)乙方工作人员操作存在安全隐患的机电设备及小型电动工具并未穿戴规定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的;

(5)乙方工作人员在园区随地大小便、乱扔乱倒垃圾污物、赤背裸露、穿超短裤头穿行、酗酒、喧哗闹事、打架斗殴、随意调戏甲方女职工的等不注意个人行为的;

(6)乙方工作人员未经许可私自在宿舍接拉电热毯、电炉子、碘钨灯在室内、现场进行取暖的;

(7)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工作人员私自连接电、水、气的;

(8)乙方未得到甲方同意私自在生产区域动火的。;

七、其他事宜

1、本协议作为承包(主)合同附件,与承包(主)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期限与承包合同一致,如果承包合同工期有变动,本协议期限也随之变动,工程结束以后,本协议也一同解除。

2、本合同的所有条款由各方进行了充分的协商。甲方已提请乙方对协议内容作全

面、准确的理解。甲方已应乙方的要求对上述条款作出相应的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条款的理解完全一致。

3、本协议签订后,因国家法规出现新的变化,可适当补充完善。

4、本协议由三鑫集团实业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5、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

日期:日期:

责任合同(篇5)

年 月 日,在 事故发生后,甲方立即采取积极抢救措施将乙方送到 医院治疗,经诊断: 在此期间乙方共花费医疗费 元,乙方在医院住院进行康复休养.目前伤势已经基本痊愈,根据医师的意见可以回家进行调养.乙方病情痊愈后,请求给予一次性处理.甲方同意乙方的请求.为此甲乙双方本着公平,自愿的原则,就损害赔偿一事,经过双方充分的协商,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的伤情伤残程度及乙方病情需要恢复的时间等基本情况,甲乙双方均已了解和认可。

二、甲方已替乙方支付的医疗费 元,由甲方承担。

三、甲方同意乙方的要求,一次性付给乙方 人民币整(其中包括护理费用,误工费,伤残补偿金等费用)。

四、乙方在签订此协议书后,自愿放弃追究甲方的一切责任的权利.

五、乙方一经签订此协议,甲方给付的赔偿款为乙方现在或将来、直接或间接与此次事故有关的索赔的费用最终和全部赔偿数额。

六、甲方与乙方签订此协议后,甲方应当一次性立即给付乙方 人民币。

七、甲方在付清钱款后,乙方应当将住院期间的医疗票据全部给付甲方.如果找不到原件票据应当出具书面说明。

八、乙方收到上述赔偿金后,甲、乙双方就此次事故的赔偿问题已解决完毕,今后双方互不追究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九、(1)本协议甲乙双方签定后,一方出现反悔或违反此协议的规定,根据的相关规定,违约方将承担违约责任,将支付给对方违约金 元。

(2)如果乙方违反此协议,应当将原来甲方给付的钱款全额退回,并再给付甲方 元的违约金。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协议是自愿达成调解凭证,一经签定后不得反悔。

我们上述协议完全真实、合法,如果有虚假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责任合同(篇6)

单位,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电力法规的规定,为了更好的保证可靠的供电和电网的安全,协议如下:

1、供用电双方按产权分界点各自负责设备的维护管理。

2、当遇到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设备损坏,或违约用电、窃电、欠费时;供电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更动或操作用电方的供电设备。

3、在用电方受电装置内安装的用电计量装置及电力负荷管理装置由供电方维护管理,用电方负责保护并监视其正常运行;如有异常,用电方应及时通知供电方。

1、供电方应当按照双方《供用电合同》的约定,持续地向用电方提供合格的电源。

2、用电方电气值班人员,必须熟悉安全用电技术操作规程、用电制度、设备调度权限的划分、运行方式的有关规定,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现场倒闸操作规程。用电方指派的专职电工的行为代表乙方行为,电气专职人员必须持高压入网证上岗, 严禁无证电气操作人员进行电气操作作业,如造成安全事故由责任单位承担所有后果。

3、用电方必须向供电方的用电检查部门报送变(配)电值班人员名单;如值班人员有变动时,必须书面通知供电方的调度部门和用电检查部门。

4、未经供电方用电检查人员同意,用电方不得改变自备发电机与供电系统的一、二次接线,不得向其他用户供电。

5、用电方必须对用电施工人员提供必要的合格的安全用电防护用品。

6、用电方专职电工必须配合好甲方对用电系统的维护、检查工作,不得推诿。

1、供电方对用电方安全存在的隐患提出书面整改意见;用电方整改后,应及时进行验收。供电方不承担因用电方电气设备不合格引起的任何责任。

2、用电方未依照约定履行维护检查的义务,导致自备电源设备(含保护设施)带病运行,存在安全隐患的,供电方有权对用电方直接停止供电。

4、用电方误操作或其设备缺陷,导致电网不安全运行的一切后果全部由用电方承担。

5、用电方未执行本协议或有关规定、管理不到位,给供电方或社会带来人身、设备损害,用电方必须承担全部责任。

6、用户产权的线路发生任何事故,供电局不承担责任。

7、供电方应固定抄表日期,按期抄表收费。用电方应按甲方规定的期限交付电费。对逾期不交者,按规定加收迟纳金,并可停止供电。

1、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时,应按相应规定修改、补充本合同有关条款。

2、本协议有效期自 1 月 1 日起至 年 1 月 1 日止。协议到期后,如供用电双方均未提出变更、解除协议,本协议继续有效。

3、本协议自供电方、用电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4、本协议正本一式 两 份。供电方、用电方各执 一 份。

责任合同(篇7)

事故责任协议书一:安全事故责任认定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为了明确甲乙双方在试验过程中应承担的安全责任,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协议内容

1、在全部试验期间,甲方应服从乙方对试验现场的安全管理;

2、甲方必须严格按照乙方的技术及安全保护要求进行各项操作,对未按乙方技术及安全保护要求操作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3、试验过程中,如甲方未按乙方要求操作,或未在乙方监督下进行操作而造成的乙方工作人员轻伤、重伤或其他伤亡事故,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4、如试验过程中因甲方产品质量问题而造成的乙方设备损失及人员伤亡事故,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二、附则

1、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本协议书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直至试验全部完成甲方及其产品撤出本试验室后自行终止。

甲方责任人: 乙方责任人:

(加盖公章) (加盖公章)

事故责任协议书二:事故处理协议书

凿后浇带时跌落(注在开工时甲方多次警言注意安全)受伤后立即送入第六医治疗。医院诊断: 本人要求一次性解决回家休闲,为妥善解决此次受伤事故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宁波建设建筑劳动有限公司,乙方伤者号 。

2、在乙方签订本协议之前所有的医疗费、车旅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肆万元,小写40000元,全是甲方付清,在协议签订之后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索要前期所发生的任何费用。

3、除上述费用,甲方再一次性补偿乙方人民币柒万元整(小写:70000.00元),作为终结处理乙方受伤的全部费用(其中包含乙方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后期手术费、后期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后续住院伙食补助金等等)一切所需费用;

4、上述两项费用总计为壹拾壹万元整(小写:110000.00元),由甲方全部付清。甲乙双方签定本协议后,再无任何关系。同时乙方承诺不得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向甲方要求任何费用或承担任何责任;

5、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达,并且公平、合理;

6、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完全理解,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的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7、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总包方执一份作为见证,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付款后即起法律效应;

8、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双方当事人应以此为据,全面切实履行协议,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乙方从今后身体或精神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

甲方确认签字: 乙方确认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指印:

年 月 日

证明人签字证明: 乙方身份证复印件

年 月 日

事故责任协议书三:交通事故处理协议书

甲方: 车牌号:

乙方:刘 英 身份证号:

事件概括:X年9月3日18时许,甲方所有的小轿车车牌从小溪桥边的商业长廊口左转往新区方向行驶时候,与乙方所骑的电瓶车自小溪桥往新区方向左转时候相刮蹭,造成乙方受伤。虽然乙方左转时未发现自己左边有车辆,但是由于电瓶车与汽车相撞,按照道路交通法的判定,应由甲方担任事故主要责任。事后甲方积极带领乙方去医院进行检查,并承担医疗费用,经医院检查,乙方只是简单擦伤,并无大碍,拿了消肿止疼药及外敷药后乙方刘英要求回家修养,不在医院住院观察,目前乙方刘英已经基本痊愈。现(甲方)与(乙方)就此交通事故赔偿事宜,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的伤情及乙方病情需要恢复的时间等基本情况,甲乙双方均已了解和认可。

二、甲方协议之前已替乙方支付了所有医疗费及检查费用。

三、甲方同意乙方的要求,一次性再付给乙方包括后续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生活补贴等赔偿款总计1000元人民币整(大写:壹仟元),同时甲方车辆维护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四、乙方在签订此协议书后,自愿放弃追究甲方的一切责任的权利。

五、乙方一经签订此协议,甲方给付的赔偿款为乙方现在或将来、直接或间接与此次事故有关最终的索赔的费用和全部赔偿数额。

六、乙方收到上述赔偿金后,甲、乙双方就此次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已解决完毕,今后双方互相不再追究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七、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

八、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本协议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九、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一经签字,双方均不得反悔。

十、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时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每人各执一份。

甲 方: 年 月 日

乙 方: 年 月 日

责任合同(篇8)

双方责任

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依《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二项及相关条款的规定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一、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保质完成工作成果,应承担免收报酬、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二、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工作成果,退还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技术数据、文件,返还已支付的报酬,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委托人因此而产生的损失。

三、因受托人自身的原因丢失或者损坏、污染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技术数据、文件和其他物品的,应承担由此而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或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四、对工作成果在保证期出现的问题,承担补救责任或赔偿责任。

五、不履行保密义务,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损失或支付违约金。

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依《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一条及相关条款的规定,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一、违反合同约定,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受托人的工作成果,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

二、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有关技术资料、技术数据、相关文件、工作条件、影响工作质量、进度,应承担如约支付报酬的违约责任。

三、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接受受托方的工作成果逾期两个月,应承担支付受托人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责任。

四、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地点支付受托人报酬逾期达两个月,应承担归还工作成果、支付报酬、赔偿损失的责任。

五、未按合同约定接受工作成果逾期达六个月,应支付受托人违约金、赔偿金、保管费。

六、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应承担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的责任。

合同范本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开户行: 开户行:

帐户: 帐户:

甲乙双方为携手合作,促进发展,满足利益,明确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之相关规定,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结合双方实际,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

第一条:服务内容、方式和要求:

(属技术培训合同应当填写培训内容和要求、培训计划、进度;属技术中介合同应当填写中介内容和要求)

第二条: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第三条: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第四条:验收标准和方法:

技术服务或者技术培训按 标准,采用 方式验收,由 方出具服务或者培训项目验收证明。

本合同服务项目的保证期为 。在保证期内发现服务质量缺陷的,服务方应当负责返工或者采取补救措施。但因委托方使用、保管不当引起的问题除外。

第五条: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一、本项目报酬(服务费或培训费): 元。

服务方完成专业技术工作,解决技术问题需要的经费,由 方负担。

二、本项目中介方活动经费为: 元,由 方负担。中介方的报酬为: 元,由 方支付。

三、支付方式(按以下第 种方式):

1、一次总付: 元,时间

2、分期支付: 元,时间

3、其它方式: 元,时间

第六条: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违反本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当按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技术违反本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当按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技术中介违反本合同约定,违约方应按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一、违反本合同第 条约定, 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和违约金额如下:

二、违反本合同第 条约定, 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和违约金额如下: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办法: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 进行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双方商定,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一、因本合同所发生的任何争议,申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按司法程序解决。

第八条:其它(含中介方的权利、义务、服务费及其支付方式、定金、财产抵押、担保等上述条款未尽事宜):

甲方签约: 乙方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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