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通知(集锦十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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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对写公告通知的格式要求是否不太清楚呢?事实上,公告通知的情况非常常见。公告通知因其显得权威正规,吸引了更多人的关注。为了让您更好地了解公告通知的写作要点,幼儿教师教育网编辑特别准备了关于“办公通知”的内容,希望您能仔细阅读本页的内容!

办公通知 篇1

为了增强员工节能意识、降低办公能源消耗,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决定开展节能减耗、降本增效工作。要求每位员工牢固树立“节约就是效益”的意识,从自身做起,从细节做起,具体方案如下:

一、节约用电

1、合理照明,杜绝长明灯、白昼灯。各办公室、一楼办公区、二楼办公区,在自然光线充足时,请勿开灯,阴雨天气除外。午间休息时,各部门须关闭电灯。洗手间应关闭照明灯,排气扇在有需要时开启。

2、减少计算机、打印机、饮水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的开启时间和次数,长时间不用及下班后必须关闭用电设备,减少待机能耗。

3、合理使用空调。夏季室内温度高于30℃,方可开启制冷系统,室内温度设置在26℃以上;开启空调时应关闭门窗,严禁室内无人时开机空耗;各部门应于下班前30分钟关闭空调。具体空调使用方案及处罚细则,详见《空调使用管理办法》。

二、合理使用办公用纸

1、办公用纸的领用:

各部门须节约并有计划地使用办公用纸,办公用纸按月申请领取,列入部门内的办公成本。各部门在每月第一个工作日填写当月《办公用纸申请表》并提交至人力资源部,经人力资源部审核、总经理审批后,由前台发放,逾期将不予发放当月办公用纸。

2、办公用品的使用:

(1)各部门需要复印或打印的纸张,从部门计划中自行解决。

(2)各部门须合理控制纸质文件和文稿数量,减少打印次数和份数。公司内部传送的纸质材料及日常文件,除特殊要求外,一律双面打印;打印文稿应在电脑上完成预览后进行打印。

三、合理用车管理

(1)公司车辆按照轻重缓急原则进行调度。员工外出办事,如无紧急情况,一律乘坐公交车往返。

(2)为合理调度车辆,各部门应至少提前24小时提出用车申请,经人力资源部审批同意后方能用车。

(3)为提高车辆使用效率,避免时间浪费,用车人员应准时乘车,如无特殊情况,不得私自延长用车时间或更改乘车路线。

四、合理化建议

各部门应充分发动员工,集思广益,踊跃提出节能降耗的新措施、新技术,公司将结合建议的可操作性,对建议人进行表彰奖励。

五、监督检查

人力资源部将不定期对各部门日常的节能减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于造成资源浪费的部门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

希望在各部门和各位同事的共同参与和努力下,提高节能降耗意识,从点滴做起,切实起到节能降耗、降本增效的作用。

办公通知 篇2

各市委、市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中)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辽宁省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脱贫攻坚责任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厅字〔2016〕33号)、《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全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辽委发〔2016〕3号)、《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脱贫攻坚成效考核办法〉 的通知》(辽委办发〔2016〕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担脱贫任务的市、县(市、区)、乡(镇)党委和政府、省(中)直部门和单位脱贫攻坚责任落实。

第三条 脱贫攻坚按照省负总责、市、县(市、区)、乡(镇)抓落实的工作机制,构建责任清晰、各负其责、合力攻坚的责任体系。

第二章 省负总责

第四条 省委、省政府对全省脱贫攻坚工作负总责,确保责任制层层落实。负责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脱贫攻坚的大政方针和决策部署,结合全省实际制定脱贫攻坚政策措施,依据脱贫目标任务制定省脱贫攻坚滚动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完善体制机制,规划全省脱贫攻坚重大行动;统筹使用各类资源,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加强对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区)的管理,保持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区)党政正职稳定,做到不脱贫不调整、不摘帽不调离。

第五条 省级财政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建立扶贫资金增长机制,确保扶贫投入力度与脱贫攻坚任务相适应。省直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各类涉及民生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并向贫困地区、贫困村、贫困人口倾斜。

第六条 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负责全省脱贫攻坚的综合协调,建立健全脱贫攻坚督查巡查、成效考核评估、贫困退出等工作机制。定期调度各市、县(市、区)、省(中)直各部门和单位脱贫攻坚进展情况,组织脱贫攻坚成效考核,对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区)组织开展退出验收核查、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有关情况。

第七条 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负责建设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大数据平台,建立部门间信息互联共享机制,完善农村贫困统计监测体系。

第八条 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工作职责,运用行业资源落实脱贫攻坚责任,按照《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实施《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全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重要政策措施分工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16〕20号)要求,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大力实施“五个一批”精准扶贫工程,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卫生计生委、省扶贫办要分别制定实施相应的规划和年度计划,每半年向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报告“五个一批”精准扶贫工程进展情况。

第十条 省纪委机关负责对脱贫攻坚进行监督执纪问责,省检察院负责对扶贫领域职务犯罪进行集中整治和预防,省审计厅负责对脱贫攻坚政策落实和资金项目进行跟踪审计。

第三章 市县(市、区)乡(镇)落实

第十一条 市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脱贫攻坚负领导责任,确保责任制层层落实。负责组织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脱贫攻坚决策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政策措施,根据脱贫目标任务制定市级脱贫攻坚滚动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市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与省委、省政府签署脱贫责任书,每年向省委、省政府报告脱贫攻坚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 市级党委和政府负责对县级党委和政府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对拟脱贫摘帽贫困县(市、区)进行初审、贫困村销号核查验收,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三条 市级党委和政府负责协调域内跨县(市、区)扶贫项目,建立扶贫资金增长机制,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管理、脱贫目标任务完成等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监督,及时纠正和处理扶贫领域违纪违规问题。

第十四条 县级党委和政府承担脱贫攻坚主体责任,负责制定本地区脱贫攻坚实施规划和年度计划,优化配置各类资源要素,组织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县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县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与市级党委和政府签署脱贫责任书,每年向市级党委和政府报告脱贫攻坚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 县级党委和政府负责组织指导乡(镇)、村开展贫困村、贫困人口建档立卡和退出工作,对贫困村、贫困人口精准识别和精准退出情况进行检查考核,保证贫困退出的真实性、有效性。

第十六条 县级党委和政府负责组织制定乡(镇)、村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指导意见并监督实施,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把脱贫攻坚政策措施落实到村到户到人。

第十七条 县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指导乡(镇)、村加强政策宣传,充分调动贫困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激发贫困群众脱贫内生动力。

第十八条 县级党委和政府要坚持抓党建促脱贫攻坚,强化贫困村基层党组织建设,选优配强和稳定基层干部队伍。

第十九条 县级政府要建立扶贫项目库,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建立健全扶贫资金项目信息公开制度,对扶贫资金管理监督负首要责任。

第二十条 乡(镇)党委、政府要带领村党支部、村委会,组织群众做好贫困人口登记造册及信息公开反馈、扶贫项目实施、监督管理等工作,认真落实“四议一审两公开”、村务联席会等制度,发挥好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和致富带头人的作用。乡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与县级党委和政府签署脱贫责任书,每年向县级党委和政府报告脱贫攻坚进展情况。

第四章 合力攻坚

第二十一条 对口帮扶双方党政主要负责人必须亲力亲为,推动建立精准对接机制,聚焦脱贫攻坚,注重帮扶成效,加强产业带动、劳务协作、人才交流等方面的合作。对口帮扶地区和单位应当逐步增加帮扶投入,受援市、县(市、区)应当主动对接,整合用好资源。

第二十二条 进一步落实省领导联系县(市、区)、市领导联系乡(镇)、县(市、区)领导联系村、党员干部联系户的帮扶制度,完善省市县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定点扶贫和干部驻村帮扶制度。各定点帮扶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紧盯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细化实化帮扶措施,督促政策落实和工作到位,切实做到扶真贫、真扶贫,不脱贫不脱钩。

第二十三条 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应当充分发挥人才和智力方面的优势和作用,围绕脱贫攻坚做好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工作。

第二十四条 民营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支持和参与脱贫攻坚。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以及有关省(中)直部门和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落实脱贫攻坚责任到位、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和单位及个人,以适当方式予以表扬和奖励,并作为干部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对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及人员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以及有关省(中)直部门和单位对在脱贫攻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帮扶主体,予以大力宣传,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委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2月6日起施行。

办公通知 篇3

【发布单位】湖北省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7-08-13 【生效日期】2007-08-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湖北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电力工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电力设施是电能生产、输送、供应的载体,是重要的社会公用设施。保护电力设施安全,对于保障供用电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促进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10号)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省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长效机制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健全组织机构,建立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把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协调处理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重大问题,确保电力设施安全。通过三至五年的综合治理,在全省构建起“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企业依法保护、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大力支持”的保护电力设施工作格局,使我省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整体防控水平明显提高,破坏电力设施的案件明显减少,群众自觉维护电力设施安全意识明显增强。

二、明确职责,共同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电力部门要依法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许可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的案件要及时立案处理,对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要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章植树、违章建房、塔吊碰线等突出问题,要依法清除和整改;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要把电力设施保护纳入考核内容,协调司法部门依法打击处理破坏电力设施犯罪行为;林业、国土部门要妥善处理电力设施建设工程中征、占用土地和林木采伐及其补偿等相关事宜;城乡规划部门在依法办理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规划审批时,应依照有关规定征求电力线路管理单位的意见。电力企业要主动配合行政执法工作,对擅自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的,供电企业可以不予报装或中止供电;对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项目,电力企业要与其签订施工作业安全协议书,做好现场监管,及时制止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确保电力设施安全。

三、惩防并举,依法打击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公安机关要结合实施社区和农村警务战略,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电力警务室,加大治安防范力度,严密防范和依法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对辖区内发生的危害性大、影响恶劣的重大破坏电力设施案件,要成立专班,加大侦破力度,尽快破案;对案件频发地区,要组织开展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破坏电力设施行为,该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一定要移交,绝不能以罚代刑。工商、供销、商务、公安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对当地物资回收、废品收购业进行清理整顿,坚决取缔无照经营的收购点;对违法收购赃物的,要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收购、销售赃物问题突出的乡镇、市场和废旧物品收购站点聚集的地区,要加强监督管理,彻底清理整顿。

四、加大投入力度,做好日常维护工作

电力企业要加强电力设施日常维护管理,层层落实责任制度,提高专业巡线到位率和缺陷消除率。要加大投入力度,加强人防、技防、物防措施,提高防盗、防破坏能力。要建立群众举报有奖制度,以利积极预防和快速处置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要建立健全电力设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完善预警机制,提高抢修能力,降低事故损失,确保电力安全和可靠供应。

五、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宣传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重要意义,宣传法律法规,宣传正反两方面的典型事例。建立健全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奖励制度,教育和引导人民群众踊跃参与巡线护线活动,实施群防群治。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营造保护电力设施人人有责的良好社会氛围,不断提高全社会依法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自觉性。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八月十三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办公通知 篇4

【发布单位】河南省

【发布文号】豫政办 〔2006〕82号 【发布日期】2006-09-25 【生效日期】2006-09-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河南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通知

(豫政办 〔2006〕8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窑厂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通知》(豫政〔2005〕54号)精神,调动新型墙体材料(以下简称墙材)生产和使用者的积极性,确保市场供应和建筑工程质量,进一步巩固关闭粘土砖瓦窑厂的成果,现就认真做好扶持发展新型墙材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加快发展新型墙材的紧迫感

大力推广应用新型墙材,是保护耕地、节约能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当前,我省发展新型墙材的任务十分艰巨。今明两年全省将关闭实心粘土砖瓦窑厂2492家,占现有粘土砖瓦窑厂的50%以上,减少实心粘土砖产能150亿块标砖。同时,需投入30多亿元资金,发展相应数量的新型墙材填补市场空缺。但是,我省生产新型墙材的原材料分布不均衡,有近半数的市、县(市、区)粉煤灰、煤矸石、砂石等制砖原材料严重缺乏;多数新型墙材生产企业技改和流动资金短缺,要达到快速扩大产能、稳定市场供应的要求难度很大。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发展新型墙材的重要意义,认真研究解决新型墙材发展中存在的实际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扶持力度,促进新型墙材的快速发展和应用。

二、科学规划布局,完善标准体系,引导和调控新型墙材健康发展

根据当地资源、建筑体系特点和建筑用材需求情况,按照因地制宜、均衡布局、城乡兼顾、扶优扶强的原则,科学规划新型墙材产能布局,明确新型墙材的发展重点、主导产品和布局要求。引导企业发展上规模、上档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型墙材,支持重点骨干企业做大做强。加快中小企业的技术改造和产品升级。严格质量管理,防止出现低水平重复建设,避免造成新的资源和能源浪费。

积极发展承重新型墙材。焦作、平顶山、鹤壁、三门峡、济源、洛阳、安阳等粉煤灰、煤矸石资源比较丰富的地区应积极利用工业废渣,以烧结煤矸石多孔(空心)砖、蒸压粉煤灰砖、粉煤灰烧结砖为主导产品;许昌、漯河、驻马店、信阳、南阳、濮阳、开封、周口、商丘等资源相对贫乏的地区应以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和混凝土多孔(空心)砖为主导产品;济源、三门峡等有页岩的地区应发展烧结页岩多孔(空心)砖;郑州、开封、新乡和濮阳等沿黄地区可利用黄河淤泥适当发展烧结多孔(空心)砖;资源严重缺乏的地区要充分利用周边地区非粘土类资源生产新型墙材,并通过市场调剂弥补供应缺口。

加强新型墙材推广应用工作。进一步完善新型墙材标准体系,积极开展应用技术培训,加强应用环节的监督管理,抓好建筑示范工程,做好产品和原料的运输服务工作,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促进新型墙材的推广应用。

三、建立专项扶持资金,加大发展应用新型墙材力度

(一)资金来源。

市、县(市、区)政府每年从土地收益和其他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额度的资金,作为发展新型墙材的专项扶持资金。

(二)扶持对象及范围。

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墙材生产企业、使用单位、研发及推广单位进行贷款贴息和奖励。其中,对引进、新建、扩建、改造新型墙材生产线工程项目进行贷款贴息,对新型墙材推广应用示范、试点工程进行奖励,对新型墙材的研发、推广和培训进行补助,对其他对发展新型墙材有重大带动作用的项目和工程进行适当扶持。(三)扶持条件及标准。1.扶持条件:产品必须是列入国家和省新型墙材目录的非粘土类产品、获得建设部门颁发的《河南省新型墙体材料确认书》、企业的生产规模(单线年生产能力)和工艺达到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

2.扶持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贴息、补助、奖励的具体标准。

四、采取综合措施,加快新型墙材发展步伐

(一)切实保证新型墙材企业的建设用地。对停止生产实心粘土砖转型生产新型墙材的企业,允许其使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转产企业要求进入开发区、园区,符合产业政策和入园要求的,予以优先安排。新设立的新型墙材企业用地,其土地供应价可按协议出让最低标准价执行。

(二)进一步落实新型墙材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经认定符合有关规定的新型墙材,可享受按增值税应纳税款减半征收的政策;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煤矸石、粉煤灰等工业废渣的新型墙材,可享受增值税减免政策。企业利用煤矸石、矿渣、粉煤灰作为主要原料生产新型墙材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三)加大财政资金的支持力度。各市、县(市、区)政府应依据省政府下达的新增新型墙材产能任务,适当安排建设资金扶持新型墙材行业重点项目。鼓励煤炭企业利用煤矸石生产新型墙材,利用煤矿专项治理资金和税收返还政策予以支持。

(四)继续用好新型墙材专项基金调控政策。对有一定规模、生产工艺较先进的新建和转型生产新型墙材且符合基金使用范围的企业,所在市、县(市、区)政府应从本级留成部分的新型墙材专项基金中给予贷款贴息。新型墙材专项基金省级留成部分重点扶持导向性、示范性项目及科研开发、标准规程编制等。

(五)鼓励开发利用工业废渣。对利用粉煤灰、煤矸石等工业废渣生产新型墙材的火电、煤矿等企业和新型墙材生产企业,按使用量核减排出废渣单位的排污费。火电、煤矿等企业出售粉煤灰、煤矸石等工业废渣,只能收取处理废渣的直接费用,不得加价出售,必要时由价格管理部门制定最高收费限额。

(六)发挥银行融资主渠道作用。银行应对重点新型墙材企业项目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给予支持,对经过省发展改革、建设部门备案登记的重点建设项目优先给予贷款,提高授信额度。

(七)促进与新农村建设的有机结合。充分利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关优惠政策,大力发展新型墙材,保证市场供应,引导农民转变建房用材观念,努力用新型墙材建设新农村。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扶持新型墙材工作取得成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区)政府应切实加强对发展新型墙材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明确职责,统筹协调“禁实”(禁止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关闭砖瓦窑厂和发展新型墙材工作,制定扶持新型墙材发展的具体实施办法,抓好落实。

(二)明确部门责任。省直各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做好相关工作。省建设、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负责扶持政策的制定和监督实施;省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内基建投资、工业结构调整等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落实好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省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安排转产或新建新型墙材企业的建设用地;省税务、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新型墙材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省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市、县(市、区)制定补贴奖励标准及项目审查、论证;省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火电、煤矿企业排污费的核减;省发展改革、煤炭、电力部门负责对粉煤灰和煤矸石价格的监管;省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违规使用扶持资金的情况进行查处。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本地、本部门落实扶持政策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省政府将定期组织督导组进行专项检查,对工作不力、新型墙材发展滞后和实心粘土砖反弹回潮的地区进行督办或通报批评。

(四)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对扶持政策进行宣传,对外公布扶持的对象、条件、标准等,做到公开、公正、透明,并接受社会监督,积极引导社会资本理性投资,为加快发展新型墙材创造良好的社会和政策环境。

附件:1.国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2.省定鼓励支持新型墙体材料规模标准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件1

国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一、非粘土砖(采用机械成型生产工艺,单线生产能力不小于3000万块标砖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办公通知 篇5

关于举办2012年科技活动周的通知

国科发政〔2012〕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科技厅(委、局)、党委宣传部、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党委宣传部、科协,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各有关单位:

2001年以来,科技活动周已经成功举办了十一届,成为一项全国性的群众广泛参与的重要科普活动。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在全社会大力弘扬科学精神,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科技部、中宣部、中国科协决定,2012年继续举办全国科技活动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活动时间和主题

2012年科技活动周的举办时间是5月19—25日,19日(星期六)上午举行科技活动周开幕式。

今年科技活动周继续以“携手建设创新型国家”为主题,突出“科技与文化融合,科技与生活同行”的活动特色。鼓励各地各部门结合总体要求,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和群众需求,突出行业优势和区域特色,举办各具特色的分主题活动。

二、活动主要内容

各地各部门要围绕“携手建设创新型国家”,突出科技促进文化创新、科技成果惠及人民生活的重要作用,重点在以下四个方面开展活动:

1.科技促进文化创新发展。围绕推进科技与文化融合,通过科技展览、科普产业博览等形式,展示一批近几年的优秀科普展教设施、新型科技产品和服务,促进文化创新发展。通过优秀科普作品推介、科普动漫、科普文艺演出等活动,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技知识,鼓励科普创作。通过举办科技旅游、文化旅游等活动,丰富人民精神文化生活。

2.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围绕重大科学事件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问题,针对与百姓生活关系密切的科技问题,开展专题性科普活动,以丰富多彩的活动形式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各地各部门可围绕节能环保、食品安全、减灾防灾、气候变化、科学健身等热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科普活动,提高公众理性认知水平,倡导健康文明生活方式。

3.丰富群众科学文化生活。将科技活动周与“科学发展、辉煌成就”主题教育结合起来,积极探索创新科普文艺形式,组织开展科普文艺汇演、科普剧等,把科普搬上舞台,宣传科学家与优秀工程师、杰出创业人才的成长历程和典型事迹,使科技成果融入社会,惠及人民生活,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精神文化食粮。

4.送科技到基层农村。积极组织科技人员、科普志愿者、博士科学使者和大学生科普服务队等,深入学校、社区、企业和农村开展科普活动。通过举办科技咨询服务、职

工技能大赛、科普讲堂、科研机构和大学向社会开放等活动,促进公众理解科学,支持和参与科技创新。

三、活动形式

今年科技活动周的活动形式以群众性科技活动为主。可采用科技展览、科技下乡、科技咨询服务、科普讲座、科普大集、科普产业博览会、开放科技场馆和实验室、科技游园会、科普节目汇演等方式,开展形式新颖、活泼生动的科普活动,增强针对性、趣味性和互动性,吸引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充分发挥科技活动周在提升公民科学素质中的重要作用。

全国科技活动周组委会将重点组织好“科技列车行”、“科研机构和大学向社会开放”、“科普博览”、“科普能力建设年会”、“全国优秀科普作品推介”、“中国科学院公众科学日”、“卫生科技进社区”、“科学使者校园行”、“青少年科普大赛”、“澳门科技活动周”等集中展示和示范活动。

四、活动组织工作

1.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科技活动周的组织工作,针对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需求,把举办科技活动周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加快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2.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党委宣传部门、科协组织要充分利用各地科普工作联席会议的工作机制,统筹部署,密切配合,集成资源,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内容和形式上不断创新,办出特色。

3.各级各类新闻媒体要加大对科技活动周的宣传报道力度,深入基层,充分利用新媒体等传播手段,深度报道,多角度、多层次地反映科技创新促进文化发展和服务民生改善的新成效。

4.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科技活动周的安全工作,按照有关大型社会活动的管理办法,积极做好大型活动的申报、审批和备案工作。各有关活动的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要与当地公安、消防、城管等部门通力合作,认真制订科技活动周的安全保卫方案和应急预案,做到组织落实、任务明确、责任到人,确保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五、活动有关要求

1.认真编制活动方案和重点活动项目。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次科技活动周的有关要求,及时组织制定活动方案和重点项目,并于2012年4月5日前,将2012年科技活动周的筹办方案和重点活动项目(含电子版)报全国科技活动周组委会办公室备案(备案表见附件)。

2.及时上报科技活动周工作总结。科技活动周结束后,各地各部门要对本届科技活动周的举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对活动的组织实施、主要内容、活动成效、典型案例等进行认真分析和梳理。各地由科技厅(委、局)牵头,会同当地党委宣传部和科协,形

成2012年科技活动周总结,连同有关声像资料,于6月30日前报送全国科技活动周组委会办公室。

科技活动周组委会办公室联系方式:

科技部政策法规司 唐伟,侯长革,邱成利

联系电话:010-58881772,58881767

传真:010-58881783,58881766

电子信箱:kjhdz@

地址邮编:北京市复兴路乙15号

中宣部宣教局 王真,邓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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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62

办公通知 篇6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60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省属各大型企业,各大专院校,各人民团体,中央驻滇各单位:

《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暂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日

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暂行)(读书笔记吧 m.dSbJ1.COm)

为了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鼓励和推动劳动者积极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若干意见》(云政发〔2009〕1号,以下简称《意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我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暂行)。

一、“贷免扶补”主要内容

“贷免扶补”是指从2009年起,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为首次创业人员在我省自主创业提供贷款支持、税费减免、创业服务、资金补助等方面的扶持措施。具体内容是:

贷:对有创业能力的大学毕业生、农民工、复转军人、留学回国人员等申请创业小额贷款的创业人员,每人提供不超过5万元的创业小额贷款。

免:对创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免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相关税收;申请创业小额贷款免担保、免利息。

扶:--创业咨询培训帮扶。即:为创业人员提供创业扶持政策、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有针对性的创业培训服务,提高创业能力。

--创业项目评审。即:对创业人员提出的创业项目分别由承办单位和农村信用社进行初审和评审,决定是否推荐和发放小额贷款。

--创业导师帮扶。即:为创业人员介绍创业服务导师,提供“一对一”的创业指导。

--跟踪服务帮扶。即:对创业人员给予跟踪指导,积极协助解决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补:--对首次创业成功者并稳定1年以上的,按照《意见》的有关规定,给予1000元至3000元创业补贴。

--对承担具体创业帮扶的单位,每帮助1人成功创业给予1600元的补助经费,实行包干负责,用于创业带动就业有关的工作经费。

--对经办创业小额贷款的农村信用社、担保机构等有关部门给予奖励性补助资金。

二、目标任务

创业工作实行年度目标责任管理。由省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下达年度工作计划。

2009年扶持2万以上人员成功创业。其中,政府就业经办机构扶持8000人以上;工会扶持1000人以上;共青团扶持6000人以上;妇联扶持3000人以上;工商联扶持1000人以上;个私协会扶持1000人以上。

2009年,农村信用社发放创业小额贷款10亿元以上。

三、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开展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负责、多方参与、农信社承贷的组织领导机制。

(一)政府主导

全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由省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实施,省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就业局,办公室主任由省就业局局长担任。

各州(市)、县(区、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地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二)部门负责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是鼓励创业“贷免扶补”的牵头单位,负责协调、组织、推动此项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创业专项资金、创业小额贷款担保金、贴息资金的筹措、审核和拨付。

省工商局、卫生厅等部门负责落实创业人员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免费政策。

省地税局负责落实创业人员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三)多方参与

政府就业经办机构、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个私协会发挥各自优势,广泛动员有创业能力的各类人员参与创业,对创业人员申请的创业项目进行初评后,向农村信用社推荐,并提供咨询帮扶、创业培训帮扶、创业导师帮扶和跟踪服务帮扶。

工商联、个私协会要建立创业导师库,支持相关承办单位为创业人员提供创业导师帮扶。

(四)农村信用社承贷

农村信用社是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的金融服务机构,负责贷款发放的组织实施、贷款的贴息及统计汇总等事项。具体承担以下工作:

1.审核各承办单位推荐的创业项目;

2.发放和回收创业小额贷款;

3.认真落实免担保、免利息政策;

4.提出对需要核销的贷款呆坏账和担保基金的使用意见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审核。

创业小额贷款管理办法由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等部门共同制定。

四、工作机制

全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实行“三统三分”工作机制,即统一政策、统一管理、统一服务,分系统实施、分层次落实、分阶段帮扶。

统一政策: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必须严格按照全省统一的政策执行,不得各行其事。

统一管理: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要按照全省统一部署进行,实行名称一致、流程一致、检查考核标准一致,确保工作规范运行。

统一服务:各有关承办单位要为创业人员提供创业咨询培训、创业项目评审、创业小额贷款、创业导师、后续跟踪等服务。

分系统实施:政府就业经办机构、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个私协会立足各自职能,发挥各自优势,分头推进各领域的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对本系统的创业工作进行总体规划和部署,将工作任务分解到基层,确保实现全省年度创业工作目标。

分层次落实:省级负责全省创业工作的制定、推广、管理和监督,制定全省创业目标任务、创业服务内容、流程和工作标准。州(市)负责本地创业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负责本地创业目标任务的落实;县(市、区)主要开展创业咨询培训、创业项目评审、创业指导和跟踪服务等具体工作。

分阶段帮扶:政府就业经办机构、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个私协会要根据创业者的实际情况,在创业培育期、创业成长期和创业成熟期对创业人员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

五、服务流程

(一)创业人员向承办单位提出创业申请;

(二)承办单位向申请人提供咨询和培训服务,对申请人提出的项目进行初审,并向农村信用社推荐;

(三)农村信用社对承办单位提出的推荐项目进行评审,决定是否发放创业小额贷款,对发放的贷款按期回收;

(四)承办单位为创业人员推荐创业服务导师并提供后续跟踪服务;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对创业人员和承办单位提出的创业成功补助和呆坏账进行审核、补助和核销。

六、经费拨付及风险控制

(一)经费拨付

1.年初对承办单位按照任务指标的50%预拨工作经费,年中根据工作进度调整、追加,次年1季度内结算工作经费,年度还贷率高于95%的全额兑现工作经费。

2.创业成功者向县级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由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核准后及时将1次性创业补贴资金拨付给申请人。

(二)风险控制

1.创业小额贷款实行自发放后第4个月起以按月还款的方式开始还款。

2.县级承办单位所推荐的贷款人季度还贷率低于90%的,暂停其业务经办。

3.对经审批核销的呆坏账,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承担20%,州(市)、县(市、区)各承担10%,省担保基金承担60%。

七、其他事项

(一)各有关部门可根据各自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二)国家和我省现行的有关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继续按照有关办法执行。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年04月02日 实施日期:2009年04月02日(地方法规)

办公通知 篇7

一、报名时间:20xx年 11月21日-27日,上午9:00—11:30、下午2:30—5:00(休息日正常报名)。

二、报名地点:

1、

2、联系人及电话:王先生

林先生

三、报名请随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交加盖单位公章的《介绍信》、《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年度审报报告表》、法人身份证、报名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招标资料每套50元。

四、竞标时间:20xx年11月29日(星期二)上午9:30报到,查验15万元竞标保证金汇款凭证并签订《竞标协议》书,10:00开始竞标。

五、竞标地点: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六、租赁用途:公司办公用途。

特此公告

xx镇国光经济合作社

年11月18日

办公通知 篇8

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细则(暂行)

第一条为落实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创业人员是指有创业能力的大学毕业生、农民工、复转军人、留学回国人员等自主创业人员(以下简称创业人员)。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的创业是指创业人员自筹资金、自选项目、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2009年1月1日后在我省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并经过工商登记注册的一种经济活动。

第四条鼓励创业“贷免扶补”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为创业人员在我省自主创业,按照有关规定提供贷款支持、税费减免、创业服务、资金补助等方面的扶持措施。就业经办机构、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个私协会是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具体承办单位应建立有机构、有地点、有人员、有职责的专门服务窗口,发挥各自优势特点,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为创业人员提供“一条龙、一站式、一体化”的服务。

第五条申请创业的人员凭身份证和创业计划书,向县级(含)以上的具体承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创业的人员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具体承办单位。

第六条具体承办单位接到申请后,及时为申请人提供创业政策咨询和创业指导服务;对确定扶持的创业人员推荐和审查创业项目,需要培训的组织其参加创业培训;项目确定后帮助其进行工商登记;对创业者申请贷款的,实行创业小额贷款统一担保,对创业者实行免担保;对实现创业的人员,具体承办单位为其介绍创业导师,通过自愿交流、双向选择的方式对创业人员提供成本核算、创业定位、企业发展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对创业人员给予跟踪指导,积极协助解决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七条创业小额贷款采取省担保基金统一担保方式运作。省政府在省就业局成立云南省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两块牌子合署办公,并建立省担保基金对创业小额贷款统一担保和对贷款损失进行风险补偿。

第八条创业人员可向具体承办单位提出创业小额贷款申请。创业小额贷款每人不超过5万元。

第九条创业人员向具体承办单位提出创业小额贷款申请,经具体承办单位推荐初审后,由创业人员向经办农村信用社提出贷款申请,填写《云南省创业小额贷款申请审批表》,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贷款资料。具体承办单位会同农村信用社组织对创业人员的诚信度和创业项目的真实性进行考察,对创业计划,创业项目的市场风险、技术风险、管理风险、财务风险等方面进行评估,提出项目实施和贷款审核意见,经县级就业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进行担保和贴息审查。农村信用社与创业人员签订借款合同后在3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

第十条农村信用社是云南省实施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的金融服务机构。创业小额贷款担保由云南省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签订统一担保协议,明确担保的范围、内容和贷款额度,并根据工作任务情况将贷款额度逐级分配到各州(市)和县(市、区)。农村信用社在额度范围内开展创业小额贷款的放贷工作,省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授权各地就业经办机构对担保进行审核确认。

第十一条创业小额贷款自发放后第四个月起以按月还款方式开始还款。

第十二条对创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以外的所有项目)的创业小额贷款,财政部门按规定据实全额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展期和逾期贷款财政不予贴息。

第十三条经办农村信用社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有关规定,计算创业小额贷款应贴息金额,于每个季度结息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创业小额贷款贴息资金。

第十四条如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在合同期内累计六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的,农村信用社按合同约定对借款人采取追索措施。因借款人死亡、伤病丧失劳动力、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法院裁决难以执行等导致无法收回的,县级农村信用社与就业经办机构、财政部门会审初步确认,报州(市)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就业经办机构、财政部门会审,由省农村信用联社、省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财政厅共同确认贷款损失。经审批核销的贷款损失,农村信用社承担20%,州(市)和县(市、区)政府各承担10%,省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承担60%。

第十五条具体承办单位在创业人士、企业家、管理专家中选择一批人员作为创业导师,为创业人员介绍创业导师,实行“一对一”的创业指导,通过上门指导、电话交流、社团组织等多种形式,帮助创业人员解决遇到的项目论证、市场分析、开业策划、经营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工商联、个私协会要发挥优势,推荐创业导师,支持具体承办单位为创业人员提供创业导师帮扶。

第十六条具体承办单位要帮助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向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具体承办单位在接到创业者提交的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书、本人身份证、工商登记的营业执照、聘用人员的劳动合同后,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交由创业人员工商登记所在地的州(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要由州(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受理后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7日后,在3个工作日内报州(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州(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自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并提出资金用款计划、财政厅复核后,将资金拨付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一次性创业补贴资金拨给州(市)和县(市、区)就业经办机构,及时将一次性创业补贴资金交给申请者本人。

第十七条具体承办单位要建立创业人员的个人信用档案和创业小额贷款的还款、吸纳就业人员等相关情况的台帐,并协助经办农村信用社按期收回创业小额贷款。

第十八条各级就业经办机构要切实履行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职责,承担起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组织、服务和实施责任,依托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创业指导服务机构,完善创业服务功能,提高创业服务效率,支持具体承办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开展好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各地农村信用社要认真组织创业小额贷款的资金筹集,配合具体承办单位进行贷前调查,负责审核具体承办单位推荐的创业项目和贷款发放、收回,据实统计和上报相关数据和情况。第十九条农村信用社对具体承办单位所推荐借款人的创业小额贷款季度还贷率低于90%的,暂停具体承办单位创业小额贷款业务,季度还款率提高到90%(含)后恢复办理。

第二十条创业人员经过工商登记注册后能够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对承办单位每帮助1人创业给予1600元的工作经费。工作经费实行包干负责,用于项目评审、信用认定、贷款回收、宣传和工作人员业务培训等与创业带动就业相关的工作经费,兑现到基层的工作经费应不低于90%。对经办创业小额贷款的农村信用社、担保机构等有关部门给予奖补资金,具体按《云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工作考核奖补办法〉的通知》(云财金〔2008〕118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省财政按照省政府确定的目标任务,年初将创业工作经费的50%拨至省就业局,由省就业局根据目标任务分解,将预拨的创业工作经费拨给省级承办单位。省就业再就业领导小组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建立省级承办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分析“贷免扶补”工作。实行月报和考核制度,承办单位要按时填报《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进度表》和《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表》并及时反映工作情况。省财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省农村信用社会同省级承办单位,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根据工作进度、考核情况核拨工作经费。

第二十二条办公室对完成工作目标任务,创业小额贷款还贷率高于95%的省级承办单位,次年全额兑现工作经费。对未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按比例扣减工作经费。

第二十三条承办单位要认真负责组织实施由省政府下达的创业计划,将工作任务分解到基层,抓好落实,确保全年创业目标任务的完成。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协作,对鼓励创业“贷免扶补”进行广泛宣传。省级承办单位要建立月报制度,将工作目标任务分解、月工作进度等情况报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各州(市)和县(区、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建立鼓励创业“贷免扶补”的联席会议制度,支持具体承办单位开展创业促进就业工作。具体承办单位要将工作任务、实施方案和工作进度报地方政府,具体承办单位完成的创业目标任务统一计入当地政府的目标任务。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至2012年12月31日。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与《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一并执行,国家和我省现行的有关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继续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办公通知 篇9

公司决定从2012年9月开始,每月不定期举办办公室清洁度评估活动。在繁忙的工作中如何保持良好的工作效率,不仅要有良好的工作态度,还要有一个干净清新的工作环境。经研究发现,混乱的办公室会抑制大脑的反应时间,使人更难集中精神进而引起疲劳,所以通过办公室整洁评比活动,让大家共同打扫卫生营造凝聚力的同时也是希望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

活动将以各办公室为单位,公司高层领导作为评委,根据《办公室整洁评分表》打分,总经理核实后评出前三名,在公司的宣传栏中进行表彰。

附表:1、《办公室整洁评分表》

2、《办公室整洁评分统计表》

浙江亚夏装饰****

行政事业部

二○一二年九月三日

备注:总分分值120分,按每位领导满分30分取值。

月办公室整洁评比统计表

审核(总经理签字):

年度办公室整洁评比统计表

办公通知 篇10

【发布单位】湖北省

【发布文号】鄂政办发〔2007〕42号 【发布日期】2007-04-17 【生效日期】2007-04-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湖北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体育工作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7〕42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推动全省老年体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老年体育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老年体育工作的重要性。老年体育事业是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动员和组织更多的老年人参加体育锻炼,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文化体育生活需要,是在人口老龄化的新形势下,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责任。近年来,我省老年体育事业健康发展,参加体育锻炼的老龄人口不断增加,老年人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明显提高,老年体育队伍已成为一支充满活力、影响广泛、深受欢迎的队伍,对推动和谐湖北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但全省老年体育工作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相比,还存在活动经费不足、网络不够健全、活动场地欠缺等亟待解决的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老年体育工作,认真贯彻“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和“促进城市,发展农村,重在基层,面向全体”的老年体育工作方针,加快推进老年体育事业发展。

二、建立健全老年体育组织。老年体协是为老年人体育健身服务的社会团体,加强老年体协的组织建设,是做好老年体育工作的重要保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老龄人口情况和老年人健身的客观需要,建立健全老年体协组织,指定人员兼管老年体协工作,吸收熟悉老年体育工作、身体好、热情高的离退休领导干部参加老年体协,加强对老年体协工作的指导,不断增强老年体协的影响力和号召力。各级老年体协要强化服务意识,主动适应新形势,不断拓展工作思路,最大限度地满足老年人科学健身的需求。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老年体协开展工作,为老年体协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加强老年体育设施建设。各地要进一步加强老年体育设施建设,特别是加强乡村、社区基层老年体育设施建设。要按照“政府投入为主,社会资助为辅”的原则,加大财政对老年体育设施建设的投入,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目前尚无体育活动场所的社区,要积极做好调整工作,为老年人和居民提供健身活动场地。在新建社区时,要按规定规划建设相应的文化体育设施。各市、州、县都要建立老年体育活动中心,乡(镇)要建立老年体育活动室和户外运动场地,社区要建有功能齐全的体育配套设施,行政村要建有活动场地。各地公共体育馆、体育场、公园、文化宫等,应免费为老年人提供文体活动场所,机关、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的内部体育设施要向老年人体育健身开放。

四、开展形式多样的老年体育健身活动。要适应老年健身活动的特点,坚持就近就地、小型分散、因地制宜,加强对老年体育健身活动的指导,动员和组织更多的老年人参加体育健身活动。要利用节假日、纪念日,组织丰富多彩的老年体育竞赛和展示活动,推动老年体育活动广泛深入开展。对传统的老年体育项目,要不断巩固发展,形成老年体育健身的品牌项目;对普及程度低和创编的新型项目,要作为教学比赛项目,采取小型分散、巡回展演的办法进行,积极推广;对观赏性强的活动项目,要注意利用节假日及纪念庆典的时间举办规模展示活动,以扩大影响,引领发展。要积极组织城镇体育健身代表队和老年体育科研人员下乡进村巡回表演,宣讲体育科普知识,培养乡村老年体育骨干,促进乡村老年体育活动的普及、提高。

五、切实加强领导,为老年体育事业发展提供保障。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老年体育工作的领导,不断加大对老年体育事业的投入。体育彩票公益金要安排一定资金对老年体育健身设施建设和老年体育健身项目给予支持。各级财政要按照财政分级负责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把本级老年体育活动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要倡导社会各界赞助老年体育事业,共同为老年体育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四月十七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办公通知 篇11

萍府办发〔2009〕24号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萍乡市主城区危旧私房改造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萍乡市主城区危旧私房改造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三十日

萍乡市主城区危旧私房改造实施意见

为规范主城区危旧私房改造规划管理,保障城市总体规划严格实施,进一步改善人居环境,切实解决主城区危旧私房户“安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主城区危旧私房改造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萍乡市主城区(包括凤凰街、八一街、后埠街、东大街、丹江街五个街道,城郊管委会的山下、后埠、长兴馆、流万、东星、联星、北桥、青坪、汪公潭九个管理处,萍乡经济开发区建成区、新城区、安源新区、城西新区)范围内,城市居民或村民在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宅基地上全额自行建设的、房屋和土地属于同一产权人的房屋,不包括商品房、房改房、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等房屋。

二、危旧私房改造原则

主城区危旧私房改造应遵循统筹兼顾、科学规划、实事求是、从严把关的原则,对符合规划要求的,按规划要求控制在原建筑面积范围内改造,对影响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的危旧私房进行拆迁后异地安置,做到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确保危旧私房改造与严格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相适应,不断提高城市品位、妥善解决群众“安居”问题。

三、危旧住房的鉴定

(一)鉴定机构和程序

危旧私房所有权人持以下资料向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危旧私房危险等级鉴定:

(1)委托书或申请书(加盖单位或村委会、居委会公章);

(2)房屋所有权证、土地证、身份证等相关证件;

(3)房屋现状照片。

(二)鉴定标准

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按照建设部《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3-99)严格进行等级界定,房屋危险鉴定等级划分为:

A级:结构承载力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未出现腐朽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

B级:结构承载力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C级: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D级: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栋危房。

(三)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含处理建议)必须符合建设部《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3-99),鉴定结果(含处理建议)作为危旧私房改造审批依据。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及时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危房鉴定情况,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

四、危旧私房处置办法

市主城区范围内危旧私房改造按维修加固、拆除改造、政府收购或集中统一安置三种方式进行处理。

(一)维修加固

根据危旧私房鉴定意见和现场踏勘意见,可以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处理使用的,由市规划部门签署加固和修缮意见,进行加固和修缮。

(二)拆除改造

1.成片改造。按照就地就近拆危建新、集约用地的原则,充分利用原宅基地或附近其他零星土地,引导周边住户共同筹资,按原建筑面积1:1的比例自建单元式安置房或联体式住宅。

2.单独改造。不能成片改造的D级危旧私房,符合规划要求的,按规划要求控制在原建筑面积范围内进行改造,且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出120平方米。

对拆除改造结余的宅基地,属老城区范围的,由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公司组织收购;属安源新区、城西新区范围的,由安源区政府组织收购;属萍乡经济开发区、新城区范围的,由萍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收购。

(三)政府收购或集中统一安置

确属D级危旧私房,并经联合踏勘认定就地改造与城市规划不符的,依据房屋产权证面积实行货币收购或按建筑面积1:1.2比例异地集中安置;对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依据房屋产权部门认定面积。

五、危旧私房改造程序

(一)危旧私房改造范围

在市主城区范围内,对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危旧私房,由危旧私房所有权人向市规划部门提出改造申请,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属于市主城区户口;

(2)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D级;

(3)协调好邻里关系;

(4)符合国家规定的日照、通风、采光等要求,并与城市总体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相符。

(二)审批程序

1.申请。居(村)民持户口簿、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四邻协议书、现状地形图、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和房屋安全程度照片(均为原件),向市规划部门提出改造申请(申请书加盖村委会或居委会公章)。

2.踏勘。由市规划局和市公共政务管理局联合组织房管、城管、国土、建设等部门进行联合踏勘,确认改造方式。

3.核发行政许可。由市规划部门核定建筑红线,进行现场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的,市规划部门依法在规定时间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市国土部门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市公共政务管理局依据有关规定收取建设项目规费。对工程投资额2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危旧私房改造,市建设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其中村民自建两层以下(含两层)住宅工程,可不办理《施工许可证》。

4.现场放线、验线。开工前,市规划部门按审批的建筑红线图组织放线;基础出±0后,申请人应及时向市规划部门申请验线。

5.验收。危旧私房改造必须严格按审批要求进行建设,工程竣工后,按时向各行政许可部门申请验收。

六、危旧私房收购或异地集中安置审批

(一)危旧私房收购或异地安置范围

在市主城区范围内,经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D级危旧私房,经联合踏勘认定就地改造与城市规划不符的,或应成片改造和近期纳入旧城成片改造范围内的危旧私房,由市规划部门提出意见,并报市政府同意。属老城区范围的,由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公司与危旧私房所有权人签订协议,进行政府收购或异地集中统一安置;属安源新区、城西新区范围的,安源区政府与危旧私房所有权人签订协议,进行政府收购或异地集中统一安置;属萍乡经济开发区、新城区范围的,由萍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与危旧私房所有权人签订协议,进行政府收购或异地集中统一安置。

(二)危旧私房收购程序

1.申请。危旧私房所有权人向收购单位提供房屋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及其身份证(均需原件),填写《危旧私房收购评估申请表》。

2.评估。房屋所有权人与收购单位共同委托具备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组织危旧私房评估,确定收购价格。

3.签订协议。收购单位与危旧私房所有权人双方协商,签订危旧私房收购协议。

4.办理收购手续。收购单位支付危旧私房收购款,收回房屋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三)危旧私房异地集中安置程序

收购单位与危旧私房所有权人签订协议,按原住房建筑面积1:1.2比例进行异地集中安置。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危旧私房户可优先安置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危旧私房户可优先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七、监督管理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危旧私房改造事关人民群众人身安全和基本居住生活,各相关部门应对此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强化协作,加强督查。

(二)强化宣传,广造舆论

要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广泛宣传,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合理引导城区危旧私房户消除传统观念,积极配合中心城区危旧私房改造工作,自觉遵守有关规划管理规定,坚决抵制各种违法建设行为。

(三)落实责任,严明纪律

1.危旧私房鉴定部门要严把鉴定关,危房等级确定务必要真实准确。

2.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已鉴定为相应危险等级的建筑,要及时告知当地政府和有关单位,并协助进行人员疏散,采取措施,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3.规划、房管、国土、建设部门的工作人员要依法依规审批。

4.城管部门要加强执法监察,对未经报批进行违法违规建设的,坚决予以拆除;对批准同意改造的,要严格实施监督。

凡玩忽职守,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办公通知 篇12

【发布单位】80602

【发布文号】辽委发[2000]27号 【发布日期】2000-08-15 【生效日期】2000-08-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社区建设的意见

(试行)

(2000年8月15日辽委发〔2000〕27号)

随着城市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化,我省城市基层组织管理出现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新情况、新问题。改革和健全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推进社区建设势在必行。大力推进社区建设,是加强社会保障、社会就业、社会稳定工作的重大措施。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社区建设的重要性、必要性,切实把社区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为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服务,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

一、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改革和健全城市基层管理体制,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组织体系,加强队伍建设,健全社区职能,完善基础设施,规范社区管理,全面推进社区建设,实现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以人为本,服务居民。立足社区、服务居民,不断提高社区居民的生活质量、文化素质和社区文明程度,满足社区居民不断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

二是各方参与,共驻共建。社区组织要充分发挥社区内经济、社会中介等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及居民群众的作用,合理利用社区内的智力、物力、财物资源,形成资源共享,各方参与,共建社区的局面。

三是民主自治,政府指导。社区建设要充分体制民主自治,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在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的指导下,在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范围内开展工作,实现社区成员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四是突出重点,循序渐进。要以社区服务为主要内容,制定切实可行的社区建设目标,先易后难,注重实效,多办并办好得民心的实事。

二、二、建设目标与实施步骤

(三)建设目标。以居住地为特征,以居民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为纽带,以社区(居民)委员会为依托,充分发挥党的领导作用,坚持政府指导、社区自治、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原则,形成共居一域、共同管理,共建文明社区、共保社区平安的社会化管理的运行机制,创建具有我省特色的社区建设模式。

(四)实施步骤。

在工作安排上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到今年年底,在全省全面推广社区建设的典型经验,普遍解决社区建设中的基础设施、办公经费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者补贴问题,完成规模调整、划定社区、建立新型社区组织机构,选举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者,健全社区各项规章制度,初步构建起社区建设的组织机构框架。第二阶段,从2001年1月到2002年底,社区各种工作关系基本理顺,社区内部运行机制基本健全,社区的综合性功能得到加强,全社会的社区意识明显提高,实现城市社区建设规范化。

三、三、建设内容与工作任务

(五)主要内容。

社区服务。适应社区居民不断提高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开展面向社区残疾人、老年人、少年儿童、优抚对象和社会困难群体的公益福利型服务,面向社区居民的便民利民服务,面向属地单位的社会化服务。

社区保障。设立社会救助工作站,受街道办事处的委托,受理社区内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家庭收入、组织居民代表评议、办理上报事宜,并做好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协助街道办事处做好社区内贫困群众的社会救济和社会互助工作。通过提供家政服务等工作岗位,积极安排下岗职工;广泛收集就业信息,向有关单位推荐符合条件的下岗职工,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

社区文化教育。积极发展社区文化事业,利用街道文化站、社区多功能活动室、社区广场等场所,组织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活动;利用社区内的各种专栏、板报宣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加强对社区成员的社会主义教育、政治思想教育和科学文化教育。

社区环境卫生。做好社区净化、绿化、美化工作,大力治理脏、乱、差,创造和谐、美观的人居环境;积极抓好以医疗、计划生育、康复、保健、疾病预防、健康教育为主要内容的社区卫生服务,设置医疗网点,开展一般性医疗、保健和康复服务。

社区治安。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网络,设立社区警务室,健全社会治安防范体系,实行群访群治;组织开展经常性、群众性的法制教育、法律咨询、民事调解,加强对“两劳”释解人员的安置帮教和流动人口的管理,消除各种不稳定因素。

四、四、规模设置与组织机构

(六)规模设置。

按照有利于社区自治和管理、充分发挥服务功能的原则,考虑社区居民的心理归属感,对原居民委员会的辖区作适当调整,根据新建社区的不同特点划分为三种类型:依职工家庭居住区划分的“单位型”社区;依街巷界线划分的“地缘型”社区;依独立居民小区划分的“单元型”社区。社区户数一般为1000户至3000户左右。

新社区要根据社区成员的认同感、归属感和国家地名管理的有关规定冠名,设立各具特色的社区标志。

(七)社区组织机构。

社区组织体系由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党组织组成。

社区成员代表大会。

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是社区的决策机构,社区成员代表由本社区居民和驻社区单位依照规定程序推选产生。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由50至100名居民代表组成,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其主要职责是:选举产生社区(居民)委员会;听取和审议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工作计划;评议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对不称职的成员进行罢免;讨论决定社区建设重大事项;评议物业公司工作;反馈居民意见和建议。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的任期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相同,任期3年。

社区(居民)委员会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一般由3至5人组成,年龄一般应在50岁左右,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和较强的政治、业务素质。其中正、副主任各1人,实行专职制。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社区居民管理社区公共事务,在政府有关部门及政府派出机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执行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草拟社区章程和工作制度;处理社区的日常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社区保障、人民调解、治安保卫、计划生育、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和中介组织,在其领导下开展社区日常工作。同时,建立以院长、楼长、组长、居民代表、社区志愿者为主体的工作队伍。要注意加强社区中介组织和社区志愿者队伍的建设,建立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志愿者相结合的社区工作队伍,形成社区服务网络。

社区党组织

根据《党章》有关规定及社区党员数量,在社区设立党的基层组织。社区党组织是社区的领导核心,在街道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认真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团结、组织党员和群众完成本社区所担负的各项任务;支持和保证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发挥党员在社区工作中的先锋模范作用,密切联系群众,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凡暂住人口中的党员、无工作单位的社区居民中的党员、尚未分配工作的学生中的党员和退伍军人中的党员、异地安置的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中的党员的组织关系,均转入社区党组织,参与社区党组织的活动。

五、五、加大投入与改善条件

(八)切实解决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问题。

在新建小区时,开发单位要为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置办公室和社区服务站(含警务室),供社区(居民)委员会无偿使用,并免缴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配套费。现有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达不到标准的,要采取措施,逐步解决,没有房源的可采取租、借、建等办法解决。

(九)合理解决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者补贴和办公经费问题。

要认真落实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者补贴和办法经费,为社区(居民)委员会配备办公电话,逐步配齐微机,所需经费由市、区两级政府承担。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建立多种形式的资金投入渠道,解决社区建设经费不足的问题。要充分动员社区成员和社会力量,办好社区的事情。

六、六、明确职能与完善功能

(十)各级政府要在机构改革中实现政社分开、管理重心下移,逐步完善社区职能。

1.自治职能

民主选举。社区(居民)委员会作为城市社区群众性自治组织,其组成人员由社区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民主决策。社区的重大事项,由社区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策,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执行。

民主管理。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执行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对社区内的公共事务进行具体管理;社区的办公经费和社区服务收入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据有关规定管理和支配。

民主监督。社会成员(包括社区居民、驻社区单位)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实行民主监督,对不称职的社会(居民)委员会工作者,可以向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提出撤换、罢免建议。

2.协助职能

社区(居民)委员会除履行属于自治范畴的职责外,要协助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构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工作。

3.监督职能

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社区成员对政府的工作依法进行评议。对居住在社区内的党员干部的社会表现进行监督和评议;对物业公司的工作进行监督,组织业主对物业公司进行评议。

(十一)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对需要社区协管、协办的工作,按照工作项目,应拨给社区一定比例的工作经费。工作经费由财政部门与有关部门共同核定和落实。

七、七、加强领导与明确责任

(十二)为了推进社区建设工作,省市要成立社区建设领导组织,区及其派出机构要成立社区建设指导组织,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负责社区建设的规划制订、综合协调和工作指导。

(十三)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协调一致,把加强社区建设工作落到实处。

民政部门负责社区建设规划、有关政策法规的起草和日常社区建设工作的指导,总结社区建设的经验,提出加强和改进社区建设的意见;组织部门负责基层党的组织建设,研究社区党组织和党员的活动方式,深入开展党群共建文明社区活动,充分发挥社区党组织和党员在社区建设中的作用;财政部门负责社区建设预算内经费列项、资金投入、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者补贴和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并随着经济的增长,逐年加大投入;建设部门负责在新建小区中无偿配置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等;公安部门负责社区的社会治安,在社区内配备警务力量,维护社区治安稳定;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社区中的法律工作者开展法律宣传、咨询、调解、援助等服务工作;工商、税务部门要鼓励、支持社区发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事业,对社区兴办的社区服务网点在收费、场地等方面要给予优惠和照顾;群团组织要以社区(居民)委员会为依托,做好社区的群团工作。

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社区建设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勇于探索,大胆开拓,不断总结社区建设的新鲜经验,健全社区服务功能,完善社区管理体制,推动全省社区建设工作深入发展。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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