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通知十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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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必要为了写公告通知而烦恼了。我们都会涉及到需要写公告通知的事情。公告所包含的信息都是目前环境中必须知道的。小编仔细评估了这篇“高温通知”,强烈推荐给大家。这些建议仅供参考,您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最终决策!

高温通知(篇1)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安全监督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总工会,中直驻桂企业,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保证炎热夏季高温条件下各用人单位生产(工作)活动的正常进行,切实保障劳动者在生产(工作)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区实施企业高温津贴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10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工作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高温津贴标准可在每人每月100元至200元之间。

二、高温津贴是对劳动者在特殊劳动环境下付出的额外劳动消耗所给予的额外的必要补偿,应在企业“应付工资”项下列支,做单列工资统计入企业工资总额。

实施高温津贴后,企业不得另以货币形式在其他项下向劳动者支付防暑降温费。

三、实施高温津贴后,用人单位仍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同时,积极采取其他防暑降温措施,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减少高温时段作业。同时,要继续安排好生产(工作)场地的清凉饮料供应(有关费用按现行规定在“劳动保护费” 列支),以保证安全生产,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四、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也不能因实施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五、用人单位要加强女工和未成年工保护。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含33℃)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场所作业。

六、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高温津贴的政策解释工作。各级工会组织要依法对用人单位高温津贴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对不按规定支付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予以纠正。

七、本通知自20xx年6月1日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监督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

二○xx年八月十七日

高温通知(篇2)

第一条 为了规范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适用本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温天气是指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的天气。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

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行业协会依法对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采取的劳动保护措施进行指导。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高温天气期间采取的劳动保护措施实施监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高温天气预警预报制度,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

气象主管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发布高温预警信号后,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和有关电信运营企业应当及时向公众传播。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保障安全生产,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布局生产现场,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设施,保证生产现场符合国家标准。

第八条 政府有关部门、工会组织、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应当加强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的宣传教育。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防暑和中暑急救的宣传教育,增强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作业的`自我劳动保护能力。

第九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高温天气期间,应当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一)日最高气温达到39℃以上,当日应当停止户外露天工作;

(二)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39℃以下(不含39℃),全天户外露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12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工作;

(三)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不含37℃),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第十条 用人单位采取降温措施,使作业场所温度低于35℃的(不含35℃),以及因行业特点不能停工或者因生产、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不适用第九条规定。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工作及温度在33℃以上的作业场所工作。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者降低劳动者工资。

第十三条 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所需费用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

高温津贴标准和发放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每年6月至10月的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清凉饮料。

提供的清凉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高温天气必需的劳动防护设施和用品,并加强对劳动防护设施和用品的维护和管理。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工作环境下设立休息场所,并设有座椅,保持通风良好或者配备空调等防暑降温设施。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对患有不适合在高温天气露天工作或者室内高温工作疾病的劳动者,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调整其工作地点或者工作岗位。

确因工作需要不能调整工作地点或者工作岗位的,应当采取应对突发疾病的预防措施。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配备常用防暑药品。劳动者出现中暑时,应当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病情严重的,应当立即送医院治疗。

第十九条 劳动者因在高温天气下工作引起中暑,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职业病的,可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经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中暑死亡或者中暑后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处罚:

(一)未按照国家标准落实通风、降温、隔热等防暑降温措施的;

(二)未设立休息场所的。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补发;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提供清凉饮料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企业工会或者所在地总工会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意见,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有关工会组织应当提请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对处理结果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摄氏度(℃),除已注明的外,均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高温通知(篇3)

1、发放月份由3个月扩至4个月

经调整,高温补贴的发放时间范围从原来的7、8、9三个月扩大到6、7、8、9四个月。

2、发放标准提高一倍

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月由原来的120元调整到240元;室内非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月由原来的80元调整到160元。

3、并非只有企业职工才享有高温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起(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4、饮料等防暑物资不能算高温补贴

防暑物资并不属于高温补贴。高温津贴具有法律强制性;而清凉饮料费是企业职工的一种福利待遇。企业不能以发放饮料、绿豆等防暑物资充当高温补贴。

5、高温补贴不能计入最低工资

高温补贴是要纳入工资总额的,但不能计入最低工资,用人单位不能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6、企业不发高温补贴,员工可以投诉

职工在高温下作业却没收到高温补贴,或用人单位拒发,可拨打市劳动保障服务热线“12333”进行投诉。

7、企业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员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以确保他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8、劳动者因高温作业中暑的,可申请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9、其它高温福利

国家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时,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重劳动(搬重物、锯刨、挖掘等)、中等劳动(锯木头、开卡车、粉刷、摘水果等)、轻劳动(打字、缝纫等),分别为不超过20、30、40分钟;并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高温通知(篇4)

高温补贴通知:保障工人在炎热天气下的劳动权益

随着气温的升高,夏季已经来临,炎热的天气对工人的身体健康带来了极大的危害。在这种情况下,保障工人的劳动权益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为了尽可能地减轻工人在高温下的劳动负担,许多企业都开始实施高温补贴政策,以补偿工人在炎热天气下的劳动付出。本文将详细介绍高温补贴政策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方法。

高温补贴政策的目的是什么?

高温补贴政策是旨在帮助工人在炎热的天气下减轻劳动负担,提高工人的生产效率和劳动积极性的一种政策。同时,高温补贴政策也是针对企业在炎热天气下防止工人中暑、保障公司生产稳定的重要措施之一。

高温补贴政策如何落实?

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规定,企业需要对于在高温下工作的劳动者给予一定的补贴。在具体的落实过程中,高温补贴的标准可以根据各个地区气温的变化而进行调整,并可以优先采取向劳动强度较大和经济状况较差的劳动者发放补贴的方式。

高温补贴应该具备哪些标准?

根据相关的政策规定,企业每小时应该给予工人一定的补贴,具体的补贴标准可以根据所在地区气温的不同而进行调整。一般来说,当地的气温超过35℃时,应该给予工人40元/小时以上的补贴。当地的气温达到40℃时,应该给予工人更高的补贴以刺激工人的积极性,这样才能顺利维护企业的生产稳定。

高温补贴政策具有哪些好处?

高温补贴政策的实施有很多好处。首先,它可以促进工人的积极性,提升企业的生产效率。其次,高温补贴也可以减轻工人在高温天气下的身体负担,以保障工人的身体健康和劳动权益。最后,高温补贴也是为了防止出现工伤、保障企业的稳定运营,从而提高企业的社会影响力。

高温补贴政策如何落实?

要落实高温补贴政策,企业需要首先对自己的工作环境和劳动者的具体情况进行认真分析,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针对性的改革措施。同时,企业还需要向劳动者进行宣传,让他们了解自己的权益和描述,从而取得非常理解和支持。

总之,高温补贴政策的实施意义深远,无论对于劳动者还是企业本身来说,都是十分重要的。因此,我们期望越来越多的企业能够认真对待高温补贴政策,为员工的身体健康和企业的稳定运营保驾护航。

高温通知(篇5)

1、高温天气是指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的天气;

2、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

3、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上午11时至下午4时应暂停户外露天作业;

4、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日应当停止工作。

高温通知(篇6)

尊敬的各位员工:随着气温逐渐升高,公司为了更好地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特别制定了员工高温补贴政策。现公告如下:一、补贴标准本次员工高温补贴标准为每日80元,从气温连续超过35摄氏度起至降温前一日。如有员工在高温期间上岗,在工资基础上加发相应的高温补贴,为劳动力提供有效的保护和补助。二、申请流程员工应于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在公司内部网站上填写高温补贴申请表,经所属部门经理或主管签字确认后,交至人事部审核确认。审核通过后,财务部将在次月工资中予以发放。三、补贴范围此次高温补贴政策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不限岗位及职务。各部门负责人应加强对员工的宣传和解释工作,确保员工详细了解政策内容和相关要求。我们深知员工的重要作用和责任,同时更加看重员工在困难和极端天气情况下的付出。希望通过此次高温补贴政策,能够更好地关心员工的身体健康,减轻员工的生活负担,让员工的工作更加安心。谢谢!HR部日期:XXXX年X月X日

高温通知(篇7)

高温津贴的发放,与当月有没有高温天无关

今年6月没有35度以上高温天,企业是否可不发高温津贴?市人社局回应,根据今年6月的新规,“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度以下的(不含33度),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

因此,高温津贴发放的条件只取决于工作环境是否为露天、工作环境温度多少,而跟当月是否有高温天没有关系。

案例解读

在某建筑工地工作的小刘拿到工资单后,感到有些疑惑:“我们7月份发的是6月份的薪水,我记得去年工作单上就有高温费一项了啊,今年怎么少了高温费呢?”不解之余,小刘和几个同事找到公司人事经理询问,没想到人事经理回答得振振有词:“高温费,顾名思义就是35度以上高温天气发放的津贴,今年6月份最高温只有33度,没有高温天,为何要发高温费呢?”说得好有道理,小刘他们竟无言以对。

高温费真的只有高温天气才有的吗?以前曾经的确如此:本市曾规定,企业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度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度以下的(不含33度),应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津贴标准每天不低于10元。从2011年起,本市执行《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性津贴标准的通知》,规定:“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度以下的(不含33度),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即过去确实是看天气发高温费的。

但从今年6月开始,本市又发布了《关于做好本市夏季高温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规定“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度以下的(不含33度),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从此,高温津贴发放的条件只取决于工作环境是否为露天、工作环境温度多少,而跟当月是否有高温天气没有关系。

因此,尽管今年上海整个6月没有高温天气,但小刘从事的是露天工作岗位,不管工作场所的温度多少,都应该至少发放200元高温费,所以人事经理的解释看似合理,实则是站不住脚的。

高温费既可以按月发放,也可以在高温季节过后,集中在10月一次发放。而对于企业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费的,劳动者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高温通知(篇8)

各成员单位:

受太平洋副热带高压控制,我市中南部从8月10日开始连续8天出现高温天气。8月10-17日,我市共113站次(乡镇)出现35℃以上高温,兴平、武功、乾县、礼泉、三原、泾阳及市区64个站连续6天出现37℃以上的高温,兴平、渭城最高达42℃极端高温。市气象台自8月10日发布高温黄色预警,12日升级橙预警。连续8天发布高温预警历史少见。同时,预计未来10天我市中南部大部分地方仍将持续35℃或37℃以上的高温天气。本次高温天气过程持续时间长、范围广、强度强。13日,市委岳亮书记就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做了专门批示,根据市委领导批示精神,为做好高温天气防御应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要求,组织做好高温伏旱的防范应对工作。重点加强水资源、电力等的安全调度和高温疾病防范等工作。要突出抓好人畜饮水、节水灌溉、用火用电安全及卫生防疫等的统筹协调,防微杜渐,努力确保群众生产生活总体稳定。

二、各级部门要按照《成阳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提早部署落实防御工作.电力部门注意防范困用电量过高,而引发的电力设备故障,必要时可采取错峰用电措施。保障用电供给和安全。农业部门和水利部门要积极防御高温天气引发的农作物干旱和果树干旱,组织做好农田及果园灌溉。水利和市政部门要采取措施保障生产和生活用水。建筑、户外施工单位做好户外和高温作业人员的防暑工作,必要时调整作息时间。民政部门要落实对困难家庭、养老院等特殊场所和群体的防暑降温工作。卫生部门要督促各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采取紧急措施,妥善处理可能增加的中暑患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食品卫生安全检查,防范食品中毒事件。广电、通信等部门及时传播高温预警信息,广泛宣传高温中暑常识,引导社会公众做好高温灾害防护。

三、市县气象局要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高温、干旱等预警及相关防御指引。重点加强对电力、农业、水利、卫生、交通等行业的专业气象服务。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互通,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当地指挥部办公室反馈。

高温通知(篇9)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川人社办[2012]241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86号),我省自2007年建立高温津贴制度以来,对做好夏季高温条件下防暑降温工作,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确保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有序进行,在综合考虑我省经济发展、职工工资增长和居民消费物价指数增长等情况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对高温津贴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的标准由每人每天6元-10元调整为每人每天8元—12元。各市(州)可在上述标准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本地区具体的高温津贴标准,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我厅备案。

二、用人单位支付高温津贴的有关问题仍按《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制定高温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劳社办[2007]58号)要求执行。

高温天气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气温以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为准.

三、用人单位应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具体工作条件,通过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依法建立健全夏季高温津贴支付制度,明确本单位高温津贴发放的具体岗位工种等,并执行本单位所在地的具体高温津贴标准。

用人单位在发放高温津贴的同时,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合理增加休息时间,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减少高温时段作业,减轻劳动强度,保证安全生产,确保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或违反其它劳动保障规定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五、调整后的高温津贴标准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高温通知(篇10)

各社区(村)、科室,各辖区单位:

8月份以来,我市持续出现晴热高温天气,加之夏季雷电、暴雨等不利因素,给辖区安全生产工作增加了压力。根据省、市、区关于切实做好高温天气安全生产防范工作的有关精神,为预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用电管理

高温天气电气开关绝缘电阻以及人体电阻下降,易发生触电事故。要切实加强夏季用电安全监管,做好露天作业现场临时用电、电气设备、手持电动工具、漏电保护器等安全使用和检测检验工作,加强对狭小、潮湿、易导电场所电气作业现场安全监护,强化对电工作业人员暑期安全用电教育,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减少用电安全隐患。

二、加强外协(外包)施工单位管理

针对夏季制冷设施设备安装维修进入高峰,建设施工工地作业人员易产生高温作业疲劳等情况,加强外协(外包)施工单位管理,特别是高空作业的安全管理,督促企业与施工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告知作业风险,加强安全培训,强化现场安全监管,切忌疲劳、冒险、违章作业,杜绝无证上岗现象。

三、加强露天作业安全管理

严格执行高温条件下室外露天作业时间规定,加强高温、露天和高空作业岗位防暑降温工作,根据高温季节生产作业特点,合理安排和调整工作时间,采取错时作业、轮换作业等措施,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采取隔热、散热、通风、喷淋等各种方法,降低环境温度,确保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连续生产型的企业要结合实际调整好班次,尽可能减少员工的作业时间,确保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四、加强重点行业安全监管

夏季是生产安全事故高发期,要切实加强高温期间的火灾防控和安全生产监管,落实安全责任,组织开展工业企业、危化品、建筑、特种设备等重点行业领域和各类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生产检查,加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力度,严防各类火灾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一)工业企业。企业应做好岗位、设备防暑降温工作,避免设备、气瓶、储罐暴晒,防止出现气瓶、储罐泄漏,设备故障,岗位人员因高温中暑、疲劳而出现操作失误等安全事故。继续推进目前正在展开的有限空间作业、涉氨制冷专项整治行动,及时发现并消除高温天气下可能出现的有限空间作业中暑、氨气泄漏等事故的安全隐患。

(二)危险化学品领域。定期开展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行业,尤其是对加油站、液化气等销售点的安全检查,做好防火、防爆、防泄漏等工作。

(三)建筑项目领域。对各个施工现场的重点设备设施、重点部位进行安全检查,加强对脚手架、临时用电、吊机拆装及建筑物拆除等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检查,避免高温时段作业,严防中暑、疲劳等原因引发的高处坠落与机械伤害事故。

(四)特种设备领域。加强巡查巡检,确保应急装备及安全附件可靠,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位于醒目位置,及时消除各类高温可能导致的电梯困人,压力容器、管道超温超压,场内机动车辆故障等事故的安全隐患。

(五)人员密集场所。对酒店宾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消防设施、安全出口、应急照明、以及火源、电源进行全面检查,严格按照标准落实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人员控制和疏导措施。

五、加强老旧小区用电安全巡查

做好老旧小区高温期间用电、用火安全告知,加强对电气线路、用电设备设施的安全隐患排查,严禁私拉乱接用电线路,切勿私拉电线在楼道内充电,重点关注小区内电瓶车充电时间不宜过长、线路老化自燃或机动车辆自燃等问题,预防火灾发生。物业小区应加强巡逻检查,配备必要消防器材并检查完好情况。

六、强化宣传教育引导,加强应急值班值守

要充分利用微信、手机短信平台等渠道,及时发布、滚动播出高温预警信息和风险提示,及时向有关企业和人员发送高温预警短信,指导企业和社会公众做好防范应对。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加强高温天气安全防范宣传,增强公众安全防范知识,提高公众安全防范意识。要强化应急意识,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准备,加强值班备勤,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制度和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重要信息畅通,确保各类突发事故得到有序有效处置,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高温通知(篇11)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中央驻赣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促进经济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结合物价上涨和劳动者工资增长的实际情况,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卫生部、人社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将原“夏季防暑降温费”改为“高温津贴”,同时对高温津贴标准、发放时间进行适当调整,并按规定改变高温津贴的列支渠道。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调整高温津贴标准。从2012年起,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月由原来的120元调增到240元;室内非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月由原来的80元调增到160元。

二、适当扩大发放时间范围。从2012年起,发放高温津贴的时间为每年的6月1日至9月30日(共4个月),随同工资一起实行按月发放。

三、按规定改变列支渠道。从2012年起,将高温津贴纳入劳动者工资组成部分,计入用人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企业发放给劳动者的高温津贴列入企业生产经营成本,行政事业单位发放给劳动者的高温津贴列入单位部门预算。

四、用人单位除按规定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外,在每年的6月、7月、8月、9月,还应当为全体在岗工作人员提供防暑降温所需的清凉饮料、药品及保健用品,保障劳动者的身心健康,所需费用在“劳动保护费”中列支。用人单位不得以提供了防暑降温所需的清凉饮料及保健用品为由抵扣应发放的高温津贴。

五、用人单位应高度重视本单位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要严格按照安监总安健〔2012〕89号文件要求,认真遵守并落实有关法律法规,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减少高温时段作业,保证安全生产,预防和控制中暑事件发生,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减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六、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2012年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的,视为拖欠或克扣工资,劳动者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对用人单位拖欠或克扣劳动者高温津贴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依据《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拖欠或克扣高温津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通知下发之前未向劳动者发放或未按本通知规定标准发放今年6月份以来的高温津贴的,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补发或补差,超过一个月仍未补发或补差的,视为拖欠或克扣工资。

七、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加强对用人单位高温津贴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特别要重点检查使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交通、园林、水利、环卫等领域和苦脏累险等一线生产岗位,督促用人单位制定和落实夏季防暑降温各项措施,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对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的,应依法严肃查处。

八、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下发的《关于调整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赣劳社劳〔2006〕10号)同时废止。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二○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高温通知(篇12)

根据北京市安监局、卫计委、人力社保局和市总工会联合发布的相关文件规定,北京市按照相关规定将继续在6-8月份发放高温津贴,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80元;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高温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高温津贴属于劳动者工资组成部分,应计入企业工资总额。

同时,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从事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相关负责人介绍,“钱物不能替代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也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市人力社保部门介绍,露天作业如交巡警、快递员、建筑工人、环卫工人、户外线路检测工人;室内作业如炼钢工人、机械铸造工人等都有可能享用到高温津贴。

职工未领到高温津贴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也可直接拨打人力社保举报热线12333投诉。

同时北京市人力社保部门组织全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对用人单位进行统一执法检查,重点检查了建筑、制造、采矿、餐饮等劳动密集型企业,检查内容包括企业遵守高温津贴规定、遵守工时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等方面情况。

高温通知(篇13)

2017年北京高温补贴标准如下:

1、室外高温作业人员:180元/月;

2、室内高温作业人员:120元/月。

注意:高温补贴不得以发放物品代替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日最高气温达到35度以上露天工作,或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度以下,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并且不能以降温物品替代高温补贴。所以,国家法律是明令禁止以实物代替高温补贴的发放的,高温补贴必须以现金发放,且不得以防暑降温饮料充抵高温津贴。另外,用人单位的高温津贴标准纳入工资总额,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企业未按规定支付高温津贴的`,员工可向所属地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北京市安监局要求,各用人单位要对高温作业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脑血管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同时,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尽量缩短一次连续作业时间,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劳动者出现中暑症状时,应当立即采取救助措施,迅速脱离高温环境,采取必要的对症处理措施。病情严重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送医疗卫生机构救治。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的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高温通知(篇14)

高温补贴通知书

近日,随着夏季的来临,高温天气也开始向我们袭来。为了应对炽热的天气对工作人员的健康带来的影响,我公司决定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并发放《高温补贴通知书》。

根据气象部门的预测,未来一个月内,全国范围内将面临持续高温的天气。在这样的情况下,大家的工作环境和身体健康面临很大的挑战。为了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和工作积极性,我公司决定在这段时间内给予员工一定的高温补贴。

一、补贴标准

根据各岗位的不同特点和工作环境的不同,补贴标准也有所不同。我公司将根据员工所在岗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贴政策。总体而言,员工在高温天气下工作满8个小时,即可享受高温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如下:

1. 高温津贴:对于在户外或高温环境下工作的员工,每天补贴50元。

2. 空调津贴:对于在室内工作的员工,每天补贴30元。

3. 高温饮料补贴:对于需要在高温环境下工作且需要经常出差的员工,每天补贴10元作为购买高温饮料的费用。

二、补贴支付方式

我公司将采取灵活的方式进行补贴的支付,确保员工能够及时收到相应的补贴。

1. 月度领取:员工可以选择在每月底统一领取当月的高温补贴。

2. 按日领取:员工也可以选择每天领取高温补贴,确保在每天工作结束后即时获得补贴。

无论采取哪种领取方式,我公司会确保补贴款项的准时支付,以确保员工在高温天气下有足够的资金应对生活所需。

三、劳动保障

我公司高度重视员工的健康和劳动保障,特别在高温天气下加强了相应的管理和劳动保障措施。

1. 岗位轮换:对于户外工作的员工,我们会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轮班,避免在高温时段长时间连续工作。同时,我们还会在工作地点提供遮阳设施、休息间和饮用水等,以确保员工的身体健康。

2. 空调设备:对于在室内工作的员工,我们会保证办公环境的舒适度。会议室、办公室等场所将配备空调或通风设备,以确保员工能够在较为凉爽的环境下工作。

3. 健康检查:每个季度,我公司将安排专业的健康机构进行员工的体检,并在发现健康问题时及时提供治疗和指导。

希望各位员工能够积极参与工作,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自己在高温天气下的健康和工作状态。同时,如有发现高温补贴发放存在问题或疑问,请及时与人力资源部门联系。

让我们一起努力,度过这段高温期,为公司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实现自己的价值!祝大家工作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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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我公司为员工推出的《高温补贴通知书》的详细内容。我们深知员工在高温天气下工作的辛苦和付出,希望通过高温补贴,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大家的负担,保障身体健康。

同时,我们也将持续关注天气变化和员工的工作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改进。我们相信,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和合作,我们能够共同度过这个高温夏季,为公司和员工的发展谱写更加美好的明天!

感谢您阅读“幼儿教师教育网”的《高温通知十四篇》一文,希望能解决您找不到幼师资料时遇到的问题和疑惑,同时,yjs21.com编辑还为您精选准备了高温通知专题,希望您能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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