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担保合同通用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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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担保合同 篇1

20.1质押抵押人、反担保人自愿向丙方为借款人担保的借款提供质押抵押反担保物,质押抵押物详见《质押抵押物清单》。《质押抵押物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2《质押抵押物清单》对质押抵押物价值的约定,不作为丙方行驶代位权时处分该抵押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构成任何限制。

20.3丙方质押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质押抵押反担保物产生的孽息、及其从物、从权利、附属物、添附物,以及因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20.4质押抵押反担保期间,质押抵押人或反担保人是该质押抵押物和反担保物的合法所有人(使用人),不得隐瞒质押抵押物存在权属争议、共有、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被设定质押抵押、出租等情况。未经丙方同意,不得擅自将质押抵押物转移、转让、出租、出售、赠与、再质押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并不得实施降低质押抵押物价值的任何行为。

20.5由于质押抵押人或反担保人的行为而使质押抵押反担保物价值减少,应在5天内向丙方提供新的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20.6本合同项下有关的登记、公证、保险、鉴定、运输、保管以及其他费用由乙方承担。质押抵押人应妥善保管和使用质押抵押物,保证质押抵押物的完好,质押抵押权存偿期间,质抵押人出租抵押物的,应通知丙方并将质抵押事实告知承租人,且出租期限不得长于借款期限。以其他方式处分质押抵押物的,应事先征得丙方书面同意,并将质押抵押事实告知买受人等相关人员,由此取得的收益用于清偿或提前清偿借款和费用。

质押担保合同 篇2

1、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2、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4、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5、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6、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7、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8、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9、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可以继续留置质物,并以质物的全部行使权利。出质人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后,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10、债务履行期届满,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权利,而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损失,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质权人有权提前处分质押财产实现质权

1、出质人被宣告破产或被解散;

2、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3、主合同履行期间出质人被宣告破产、被解散、擅自变更企业体制致质权人债权落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等情况。

第八条质权人依法处分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处分质押财产所需的费用;

2、清偿出质人所欠质权人主债权利息;

3、清偿出质人所欠质权人主债权数额、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等;

4、支付其他费用。

质押担保合同 篇3

7月,市民张先生与某房开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认购协议。协议中就认购商品房的房屋位置、房型、价格、建筑面积等进行了明确约定。由于张先生认购的房屋还处于开发初期,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张先生依照认购协议,向房开公司支付了2万元的认购金。209月,张先生收到房开公司的书面通知:“一期物业已取得预售许可证,可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与此同时,房开公司表示由于整体楼市房价大幅上涨,所以张先生之前订购的房屋房价也由之前约定的每套20万元左右,上调至25余万元。若张先生在10日之内不能按房开公司通知的.价格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则视为放弃原定的认购协议。对此,张先生表示不能接受,在双方协商未果情况下,张先生与其他多名购房者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

近日,法院已对该案作出判决,在交易中违背了诚信原则的开发商将向购房者们作出巨额赔偿。

法院判决认为,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但本案中某房开公司在认购协议签订完、购房者按约支付了认购款后,却提出了大大超过双方预约时约定的价格条件,违背了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导致购房者缔约机会的丧失,应对此承担责任并作出赔偿。最后,法院参照房开公司向购房者发出的通知中的售价与原认购价的差额,酌情确定了赔偿标准。张先生获得了2万元经济损失赔偿,已支付的2万元认购款也如数返还。

【律师点评】:

商品房认购纠纷相当复杂,一般认为,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在违背认购协议的约定不履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义务的情况下,违约方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方式为损害赔偿,其中包括直接利益的减少和失去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机会的损失,并不包括强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责任。

质押担保合同 篇4

质权人:

出质人:

根据借款人 与签订的《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以下称主合同),为保障质权人债权的实现,本合同出质人自愿向主合同债权人提供质押担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出质人陈述与保证

1.1出质人是本合同项下质物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或国家授权的经营管理者;本合同项下的质物不存在所有权、使用权或经营管理权方面的争议;

1.2出质人完全了解主合同借款人的借款用途,为主合同借款人提供质押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1.3本合同项下的质物依法可以设定质押;设立本合同的质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第二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及数额:

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人民币 (大写),借款期限自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质押担保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质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不限于诉讼费、公证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质押权利处理费、过户费等)。

第四条 质权的设定

4.1质物详见《质物清单》。 《质物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4.2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所产生的孳息。

第五条 质物移交

5.1本合同项下的质物或出质权利凭证和其它相关资料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由出质人交付质权人保管,质物的保管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5.2以汇票、本票、支票以及其他需背书出质的权利凭证设定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

5.3股东以其股份出质时,应将质权人的姓名、住所、质权额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出质人应将出资证明书交与质权人占有。

5.4借款人归还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的,或是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的,质权人应当及时将该权利凭证和其它相关资料返还出质人。

第六条 质押登记

6.1依有关法律规定必须办理出质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到有关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6.2质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应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5日内到有关质押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登记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第七条 质权的实现

质权人依本合同行使权利时,出质人应予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第八条 提前清偿或提存

8.1本合同项下有价证券、仓单、提单等权利凭证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合同到期日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在主合同到期日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商将兑现的价款或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双方约定的第三方提存。

8.2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可以转让本合同项下股票。但转让股票所得价款应向质权人

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双方约定的第三方提存。

8.3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本合同项下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但所得转让费、许可费应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双方约定的第三方提存。

第九条 出质人权利和义务

9.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非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赠与、转让给第三人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分质物。

9.2质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出质人应承担担保责任。

9.3质权人与借款人协议变更主、从合同的,除展期和增加贷款金额外,无须经出质人同意,出质人仍在本合同确定的质押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9.4借款人偿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后,出质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9.5质押权利的签定、评估、保管、登记、公证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10.6 质物非因甲方原因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0.1有权收取质权所生的孳息。

10.2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权利凭证的义务,因质权人保管不善造成权利凭证毁损、灭失的,质权人负有赔偿责任。

10.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依法转让主债权的,应及时通知出质人。

10.4偿清本合同质押担保范围内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质权人应将剩余部分返还给出质人。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本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应从违约之日起每日按担保范围总金额的万分之十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11.2出质人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给质权人造成经济损失,应给予全额赔偿;

(1)隐瞒质押权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等情况的;

(2)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擅自处理质押权利的;

(3)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

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12.1本合同经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后之日起生效。

12.2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质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出质人执两份、质权人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附件:《质物清单》

出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质权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年 月 日

质押担保合同 篇5

xx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xx银行郑州分行商城支行等质押担保合同纠纷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唐宫中路九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商城支行。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紫荆山路北段。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广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银基支行。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一马路8号银基商贸城。

上诉人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玻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广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商城支行(以下简称广发行商城支行)、广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银基支行(以下简称广发行银基支行)质押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豫法民三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姜伟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陈百灵、钱晓晨参加的合议庭,于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尹静担任记录。上诉人洛玻公司委托代理人孙喆、冯锦卫,被上诉人广发行商城支行、广发行银基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喻峰、种泉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12月24日,洛玻公司出具了一张承诺函给广发行商城支行,内容为:“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有12月30日所开出定单壹张,号码为00005818,金额为贰千叁佰万元整。现将此定单质押给广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商城支行,为河南银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贷款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一年,在一年由若河南银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能按时偿还本息,广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商城交行,可凭此定单支取款项用于归还贷款。在一年内若银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这笔贷款本息,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可随时动用这笔存款。特此承诺。此定单不挂失,不提前支取。”

同年12月30日,广发行商城支行与河南银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基房地产公司)及洛玻公司签订《广东发展银行贷款合同》,合同编号:98124029,约定:由广发行商城支行向银基房地产公司贷款2185万元,期限12个月,贷款日期自年12月30日至12月30日;并约定由洛玻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质押担保。

质押担保合同 篇6

14.1、乙方应按下列要求向丙方支付费用,并在签订合同之时一次缴清。

(一)担保费。

(二)违约保证金。

14.2、在接到丙方书面通知后五天内向丙方清偿本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的全部款项。上述书面通知对乙方有法律约束力。超出五日的,丙方有权委托相关银行从乙方的帐户代为扣还相关款项。

14.3必须承担合同规定的债务(各)履行期届满(即还款期末)以后的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费用等。

14.4所有借款之用途必须符合合同的规定,不得挪作它用。

14.5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资金来源、时间、数额、等严格执行还款计划。

14.6未经丙方同意,乙方不得处理任何向丙方抵质押的物品。

14.7应甲、丙方要求定期或随时向丙方报送反映个人或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债权债务情况、借款使用情况、项目进度情况等财务报表及文件材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积极配合丙方进行定期或随时检查和监督。否则,由此发生的各种费用由乙方承担。14.8如需举借新债或实施可能影响丙方作为保证人利益的其它重大经营决策时,应事先征得丙方的书面同意。

14.9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企业若发生合并、分立、合资、合营、重组、兼并、股份制改造、清算等情形或实行承包、租赁以及因其他原因而改变经营方式、转制变更时,均应提前三十天通知丙方,并征得丙方的同意。同时丙方有权参与上述各种情形下清产核资和有关协议、合同等法律文件的拟定。

14.10如需变更乙方的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金、信所、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等,应提前三十天通知丙方,并不得因此而影响丙方作为保证人的利益。

14.11未经丙方书面同意,不得实施出租、出售、转移、转让其全部或大部分资产而损害丙方权益的行为。

14.12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将本企业抵押给丙方的抵押物向保险公司投保并交纳保险费,并以丙方为保险第一受益人。

14.13未经丙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合同(如改变借款用途),不得擅自将债务转让给第三人。

14.14乙方的其它义务。

质押担保合同 篇7

质权人(甲方):

出质人(乙方):

住所:

鉴于:

甲方和(以下简称“委托人”)于年月日签订了编号为号的《委托担保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根据《主合同》,委托人委托甲方向(以下简称“债权人”)为其于年月日与债权人签订的编号为的《 》项下□人民币□ (币种) (大写)元的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现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质押担保债权

1.1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种类为依据委托人与甲方签订的《主合同》的约定,由甲方为委托人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担保而对委托人享有的追索权(债权)。

1.2前款所述的追索权(债权)的具体内容以《主合同》的约定为准。

第二条质押反担保

2.1乙方愿意以其所有的或依法有权处分的财产(经评估后价值万元,若登记时无需提供评估报告的,抵押物的协议价值为万元,具体明细见附件“质物清单”)作为质押物,为委托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担保,当委托人不能依照《主合同》的约定偿还债务或出现可实现质权的其他情

2.2本合同项下乙方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甲方根据《主合同》为委托人代偿的全部款项、自代偿之日起代偿款项的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法律、法规另有强制性规定的,按该规定处理),以及手续费及其他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追索权及反担保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律师费、公证费、提存费、执行费、保管费、差旅费等)。

2.3甲方有权在占有质物的整个期间或其他质权有效期内行使质权,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质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条甲方的义务

3.1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3.2妥善保管质物和/或其权属证明,在《主合同》项下的义务履行完毕后向乙方返还质物和/或配合乙方注销质押登记。

3.3对乙方提供的属于保密范围的资料保密。

第四条乙方的义务

4.1保证对用于质押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和/或处分权,并有权在该财产上设定质押。若质物为共有的,其处分已获得所有的必要的同意和批准。

4.2本合同项下质物为动产的,乙方应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三日内将质物移交甲方占有。若质物存放于乙方以外的第三方处,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三日内向该第三方发出《出质通知》,质物自《出质通知》送达第三方时视为移交甲方占有。

4.3本合同项下质物为权利的,乙方应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三日内将权利凭证交付给甲方,并在权利凭证上做相应记载。甲方应妥善保管好权利凭证。

4.4根据甲方的要求为质物办理财产保险。在质权的有效期内,甲方为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单交甲方保存,质物保险到期,乙方应负责续保。

4.5质押期间,质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的,甲方有权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务未到期的,可以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4.6本合同项下质物为权利凭证的(包括但不限于票据、债券、仓单、存单、提单等),如该权利凭证到期日早于被担保债务到期日的,甲方有权于该权利凭证到期时兑现或提货变现,并以所收回的款项提前清偿被担保债务或者提存。

第五条违约责任5.1甲方的违约责任

5.1.1遗失质物权属证明的,应负责到有关部门补办登记,直至补出权属证明,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

5.1.2违反第3.3款约定的保密义务造成乙方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5.2乙方的违约责任

5.2.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甲方权利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提供相应担保;乙方不提供的,甲方有权代委托人提前清偿所欠债务,提前行使追索权、实现反担保物权。

5.2.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各项义务,致使甲方遭受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六条质权的设立

6.1本合同项下的质押需经登记才设立的,则乙方应会同甲方或甲方授权的人到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由登记部门出具的有关该项质押登记的他项权利证书应交由甲方执管。

6.2与质权的设立及存续有关的评估费、登记费、保管费、维修费等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担保的独立性及担保的竞合

7.1本合同所设立的担保独立于甲方为被担保债务所取得的任何其他担保。甲方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前无需首先执行其持有的任何其他担保,也无需首先采取其他救济措施。

7.2如果委托人以自己的财产为甲方的利益设定了担保物权,乙方在此同意和承诺,如果甲方放弃委托人提供的担保物权、顺位或者变更担保物权的,并不影响和免除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和担保责任。

第八条主债权转让

无需事先征得乙方的同意,甲方依法将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转让给任何

第三人的,本合同项下的质权同时转让给该第三人,乙方应当为此完成相应的法定手续,乙方拒绝协助办理变更手续的,不影响债权及质权转让行为的效力。

第九条争议解决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内,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各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任何一方可以依法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合同文本及其效力

10.1乙方若为自然人的,本合同适用于非自然人的条款对其不具有约束力。

10.2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3本合同自各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持份,登记机构存留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

11.1甲方依据本合同的约定要求乙方履行反担保义务时,若甲方虽未与委托人签订《委托担保合同》,但事实上已经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履行委托担保义务(即已向债权人提交担保文件和/或与债权人签订担保合同/协议)的,乙方同意甲方依照向债权人提交的担保文件和/或与债权人签订的担保合同/协议的约定应向债权人承担的义务或责任即为本合同约定的《主合同》义务,并承诺仍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质押担保义务。

质权人(甲方):

出质人(乙方):

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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