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试点方案十篇

03-15

方案是为某一所制定的,为了确保工作扎实开展。需要制定详细的方案,要怎么制定科学的方案呢?想要更加明确自己的看法考虑看看“试点方案”,希望本文能够解决您的困惑!

试点方案 篇1

为深入有效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农村垃圾收运体系,以城镇治理“八乱”、农村治理“四清”为总体目标,按照上级文件精神的要求,结合我村实际,现制定以下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完善农村生垃圾“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区处理”模式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提高垃圾分类和清运设施的利用率,

根据要求我村作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点,将全面推行农村垃圾前端分类工作,使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各项指标达到标准化水平,农村生活垃圾集中收运率达xx%以上,无害化处理率达xxx%。

二、健全机构

为搞好农村垃圾分类处置工作,扎实推进城乡环境治理工作,我村成立了农村垃圾分类处置领导小组,其成员组成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三、实施方法

1、构建宣传氛围:每户设立垃圾分类宣传栏。

2、增添措施。首先,我们将生活垃圾分类的工作流程图表化,按照分类、回收、转运三步进行,简明扼要,一目了然。其次,为村民提供垃圾桶,确保了垃圾的分类、收集、转运,全过程不造成“二次污染”。

3、我们建立“运作三机制”。以户为单位进行户分类,投入可回收垃圾和不可回收垃圾桶,由村保洁员收集进入垃圾分类房并负责村内垃圾设施的日常维护,收集的垃圾由环卫公司对垃圾房再次收集分类。

四、基本情况

xx社区位于x市新都区军屯镇,该村幅员面积x。xx平方公里,辖xx个居民小组,总户数xxxx户xxxx人。党员xxx人,全村xx户参与了垃圾分类,共发放垃圾桶xx个,每户制作了垃圾分类处置流程图和农村环境“三包”责任书。

五、工作步骤

1、宣传发动阶段,充分利用宣传栏、致农民一封公开信等多种手段,大力宣传农村生垃圾无害化处理的目的和意义,使农村生活垃圾分类集中处理工作深入人心,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的参与积极性。

2、全面集中治理阶段,对区域内的生活、生产及建筑垃圾进行彻底清理,分类集中堆放。对可降解的生活垃圾进行集中堆放发酵后作为农家肥处理利用;对不可降解的,能回收利用的进行回收再利用;对不能再利用的,统一转运到垃圾处理场集中进行生态无害化处理。杜绝将生活垃圾乱倒乱堆及焚烧处理。

试点方案 篇2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共同呵护好孩子的眼睛,让他们拥有一个光明的未来”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适宜技术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xx〕784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推进我县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适宜技术试点工作,提高儿童青少年视力健康水平,现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xx年底,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配合、专家指导、学校教育、家庭关注的儿童青少年近视综合防控工作机制和社会氛围,具体工作指标如下:

1.儿童青少年近视率呈下降趋势,近视率在全省平均水平以下。

2.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分工合作、家庭学校社会齐参与的近视综合防控机制,形成个体、家庭、学校、社会共同关注的科学用眼、护眼氛围,培养和督促儿童青少年养成良好用眼卫生习惯。

3.建立和完善儿童青少年视力筛查和转诊制度,定期开展儿童和中小学生视力筛查工作,建立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电子档案。

4.加强近视等学生常见病及健康影响因素监测工作,掌握我县学生近视流行状况及其动态变化趋势。

5.规范儿童青少年屈光不正的诊断和矫治,建立和完善转诊制度,加强分级管理。

6.改善视觉环境,为学生提供良好教学和家庭视觉环境。

7.因地制宜开展近视等学生常见病综合干预措施,评估干预措施效果,推广近视防控有效的干预措施和方法。

二、工作内容

(一)开展近视防控的教育教学改革和近视防控效果监测工作

1.中小学校改善学生视觉环境项目。改善学校教学设施和条件,为学生提供符合用眼卫生要求的采光照明环境和课桌椅,每学期对学生课桌椅高度进行个性化调整。按照《中小学校普通教室照明设计安装卫生要求》(GB/T36876-2018)和《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及技术要求》(GB/T3976-2014),对我县中小学学校教室开展防近视照明改造及可调节课桌椅配备。

2.体教融合项目。实施足球、乒乓球和羽毛球进校园项目,通过丰富学生课外活动、强化户外体育锻炼,切实缓解校园“眼镜片”现象,减少近视的发生、发展。

(二)开展儿童青少年近视筛查和健康管理工作

1.开展近视筛查工作。开展0-6岁儿童眼保健、视力检查和健康管理工作。实施中小学生视力定期筛查和健康管理工作。根据《关于调整安徽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费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费〔20xx〕116号)以及《滁州市教体局 滁州市卫健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工作的通知》(滁教体安函〔20xx〕244号)要求,推动全县中小学生每年全面规范体检。县教体局负责专项经费管理,常态化开展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包含视力筛查)并建立视力健康电子档案。

2.建立近视防控电子档案。筛查发现的近视学生,由县定点医疗机构建立近视防控电子档案(远视力检测和屈光检测数据等),建档技术标准和方案在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的指导下另行制定。

3.建设视力健康电子档案系统。优化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体检档案管理系统,开发和建立可以随学籍流转的中小学生视力健康电子档案管理系统。

(三)开展近视防控健康服务能力建设工作

1.提升近视防控定点医疗机构的电子档案建设能力。来安县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定点医疗机构为县人民医院、家宁医院。县政府按试点工作标准,一次性购置和投入全部的建档设备。县人民医院、家宁医院均要具备儿童青少年近视建档能力。

2.建设近视防控门诊。在近视防控电子档案工作的基础上,依托县人民医院和家宁医院两家近视防控中心,由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提供技术指导,规范化开展近视防控治疗工作。

(四)开展近视防控健康教育工作

1.加强近视防控健康教育宣传。利用各种宣传途径传播科学的近视防控健康教育知识,开发科学的近视防控健康教育素材。在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的指导下,编制近视防控健康文字、视听材料,保证近视防控的科普素材科学、规范。

2.培养近视防控健康教育教师队伍。依托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的专家师资培养近视防控健康教育教师,将近视防控知识融入到教学工作中。

三、进度安排

试点工作在1年内(20xx年1月-20xx年12月)完成,根据工作进度,分两个阶段实施:

(一)试点工作的规划与实施(20xx年1月-20xx年10月)

1.试点工作的具体规划:在全县校舍等基础设施改进的基础上,逐步完成全县中小学防近视照明改造及可调节课桌椅配备工作。探索教育教学改革新措施,在全县中小学有序推进体教融合项目。初步建立儿童青少年近视筛查、建档、临床控制相结合的一体化工作体系。完成多种形式的近视防控健康素材编制,多渠道开展全覆盖健康宣教。

2.试点工作的具体实施

(1)制定工作实施细则。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各成员单位另行制定试点工作实施细则。

(2)实行信息管理。为方便管理和统计,对在校(幼儿园)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信息(包括视力检查、转诊、门诊检查、治疗等信息)进行电子化管理,在工作中实时录入视力健康电子档案。儿童青少年的视力健康电子档案随学生升学进行流转并归属所在学校具体管理。

(3)加强督导考核。由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成工作组开展专项检查考核,内容包括:①试点工作进度、经费使用情况。定期对中小学防近视照明改造及可调节课桌椅配备项目、体教融合项目等工作进展进行督导、考核。②普查率。学龄前儿童眼病筛查及健康管理、中小学生视力检查的考核,以乡(镇)辖区内在校中小学生、在园幼儿园儿童为计算基数,参加体检和眼科初筛的人数要达到在校或在园人数95%以上。③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由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人员按照考核标准进行抽查考核,确保普查对象建档信息录入真实准确,数据录入及时完整。

(二)试点工作的总结推广(20xx年11月-20xx年12月)

1.总结分析学生体质和视力相关的健康档案数据,客观分析综合防控措施的效力。

2.总结工作经验,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改进和调整,对试点工作实施的经验进行推广。

四、效果评价

通过对我县儿童青少年进行近视筛查、早诊、早治和眼健康管理,在试点工作的前期和结束后分别进行效果评估。掌握我县儿童青少年在试点工作推进的不同阶段近视发病率和体质的变化,试点结束达到既定目标。

五、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来安县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适宜技术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1),负责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适宜技术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同时,成立近视防控试点专家指导组,人员包括学校卫生、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眼科、视光学专业人员等,建立筛查、建档、治疗和转诊一体化机制,开展人员培训,管理相关信息,对试点工作进行全程技术指导,定期向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进展情况。

(二)压实部门职责

1.县卫健委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考核等工作。负责全县各医疗单位开展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转诊、培训、健康教育等工作,做好相关医院的指导工作。

2.县教体局负责全县各幼儿园、中小学校开展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动员、视力检查、转诊、健康教育、教学改革课程设计和实施、中小学防近视照明改造及可调节课桌椅配备等工作。

3.县财政局负责试点工作经费的统筹安排及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4.县融媒体中心负责宣传试点工作政策、活动开展以及活动成效等。

5.县审计局负责试点工作经费的审计监管。

6.县人社局负责落实中小学校医、保健教师和健康教育教师职称评审政策。

7.县民政局负责贫困家庭、残疾人、五保户、低保、重点优抚对象等儿童青少年眼病治疗救助活动的开展。

8.县医保局负责为符合医保规定支付的近视检查和治疗费用报销开通绿色通道。

9.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管验光配镜行业,不断加强眼视光产品监管和质量监管,整顿配镜行业秩序,加大对眼镜片的生产、流通和销售等执法检查力度,规范眼镜片市场,严防不合格眼镜片流入市场。同时,加强广告监管,依法查处虚假违法近视防控产品广告。

10.县残联负责低视力人群的低视力康复和助视器具的发放,联系低视力儿童的特殊教育。

11.县人民医院和家宁医院为来安县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中心,依托眼科做好近视防控门诊工作,做好全县近视防控的筛查、建档、诊断、防控、治疗的技术指导工作。组织专家进行眼病检查、技术指导、后续治疗及普查质量控制。做好儿童青少年近视健康档案的建立和管理,承担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的初筛后复查建档、汇总、分析、上报及近视防控健康教育等工作。

12.学校负责学生视力检查、转诊、健康教育等工作的组织协调、改善学校视觉环境、创新宣教方式、培养和督促儿童青少年养成良好的用眼习惯。

13.县疾控中心配备专门学校卫生工作人员,负责儿童青少年近视影响因素监测和干预工作的组织实施、数据上报和分析等工作。开发近视防控的健康教育素材,开展健康教育工作。

14.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试点工作组织动员和宣传工作,协调辖区学校、卫生院做好本辖区儿童青少年视力筛查和转诊,组织0-6岁儿童参加眼保健以及视力检查工作。

(三)强化经费保障与管理

设立来安县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适宜技术试点工作专项经费,试点工作经费由县财政保障。试点工作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对故意虚报有关数字和情况骗取工作经费,或截留、挤占和挪用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资金,并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试点方案 篇3

一、工作目标

通过试点探索,推动实现相关审批服务事项流程更简、监管更严、服务更优。总结形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可复制、可推广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标准和规范,研究提出全面推广试点经验的意见。

二、试点时间

20xx年6月至11月。

三、试点范围

根据现有工作基础,确定在6项社会保险经办业务和12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中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详见附件)。

四、试点任务

各地人社部门和部属有关单位要根据本方案要求,重点落实好以下任务:

(一)确定告知承诺适用对象。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及相关事项申请人员适用6项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相关报考人员适用12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以及被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且在记录期内等情形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具体适用对象范围由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部社保中心)和部人事考试中心(以下简称部考试中心)分别牵头,会同部信息中心确定。

(二)规范告知承诺工作流程。部社保中心、部考试中心负责编制试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工作规程和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各地人社部门相应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并根据需要细化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相关内容。书面(含电子文本)告知的内容应包括办理事项的名称、设定证明的依据、证明的内容、承诺的方式、虚假承诺的责任等。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的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责任以及承诺意思表示真实等。各级人社部门要在对外服务场所和官方网站发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和办事指南,方便申请人查询、获取。

(三)加强事中事后核查。部社保中心、部考试中心和各地人社部门要梳理试点工作中需进行核查的信息需求,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加强对申请人承诺内容的核实力度。确需进行现场核查的,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增加群众和企业负担。

(四)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加快建立社会保险领域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制度。对发现作出虚假承诺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同时纳入黑名单。加强跨部门联动响应,实施联合惩戒。

(五)强化风险防控措施。部社保中心、部考试中心和各地人社部门可针对具体试点事项,探索建立告知承诺书、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公示制度。加强风险研判,制定相应预防和补救措施。

五、工作要求

(一)明确分工协作。部社保中心和部考试中心分别负责相关业务领域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部行风办负责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推进,部规划财务司、部信息中心负责国家部委数据共享的协调,并指导各地人社部门推进与当地政府部门开展数据共享,为试点工作提供支持。各地人社部门也要建立相应分工协作机制,合力推动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明确时间节点。试点工作分准备、启动、开展、总结四个阶段运行。6月完成试点准备,7月前完成全面启动,8月至11月持续推进,11月中下旬总结评估。部社保中心、部考试中心于每月25日前将工作进展情况(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和工作打算)送部行风办。

(三)加强人员培训。部社保中心、部考试中心要加强系统内业务培训和宣传动员,确保经办工作人员准确理解试点工作要求,熟练掌握工作规程,推动试点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四)做好总结评估。各地人社部门要认真总结本地区试点工作情况,将有关经验做法及时报部行风办。部社保中心和部考试中心要广泛收集地方人社部门、企事业单位、群众对试点工作的评价意见,研究改进工作措施。部行风办会同有关单位做好试点工作的总结评估。各地对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按业务分类分别向部社保中心、部考试中心报告。

试点方案 篇4

第一条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逐步解决城镇无养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xx〕18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xx〕2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一)从城镇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是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三)是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

(四)是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定具体实施暂行办法,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第三条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市财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基金管理。市民政部门负责城镇特困对象的认定,市残联负责重度残疾人的认定。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局经办具体业务。

市公安、审计、监察、宣传等部门及金融服务机构应积极配合并协助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

第四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组织实施和扩面征缴工作,具体业务由乡镇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和社区承担。

第二章参保范围和基金筹集

第五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居民,均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第六条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20xx元、3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政府依据经济发展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政府补贴。政府补贴分两部分:一是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目前我市最低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60元,其中中央政府负担55元,其他由地方财政配套。二是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对缴费标准按100元至500元国家规定的基本档次缴费的参保人员,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财政给予部分补贴,其余部分由地方财政配套。鼓励参保人员选取高档次标准缴费,对缴费标准按600元到1000元档次缴费的参保人员,政府补贴每人每年40元;对缴费标准按20xx元到3000元档次缴费的参保人员,政府补贴每人每年50元,补贴增加部分所需资金由韶山市人民政府负担。

按照本办法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当年度按时足额缴纳应缴养老保险费,可以享受当年度的缴费补贴。对于补缴年限,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三)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对如下特殊群体给予优惠政策:

一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缴费特困群体,按最低缴费档次代缴其每年全部的养老保险费,目前为100元。

(1)持1-2级《残疾证》的人员。

(2)持A类《低保证》的低保人员。

(3)三无人员。

二是市人民政府对持3-4级《残疾证》的缴费困难人员,按最低缴费档次代缴其每年部分养老保险费,目前为60元。

享受政府代缴部分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在本人一次性缴纳个人当年应缴部分后,政府代缴其补助部分。

第八条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度与新农保缴费年度一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养老保险费以人民币形式按年缴纳,参保人持社会保障卡到指定的金融服务机构申报缴纳。

第三章个人账户

第九条参保人员首次缴费,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保人员的公民身份证号码作为其本人终身不变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编码。

第十条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完全积累。

第十一条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新农保经办机构在每年缴费年度结束后为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结息一次,并及时向参保人员提供个人账户对账单,作为参保人员核查和今后享受养老金待遇的依据。

第十二条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个人缴费记账日期为参保人缴费之日。

第十三条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第四章养老金待遇

第十四条养老金领取的条件: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补缴年限,财政不给予缴费补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第十五条城镇居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按月发放,支付终身。

月领取养老金标准=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标准目前为每人每月60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139。

第十六条鼓励居民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参保人缴费累计超过15年的,每增加1年缴费,其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5元(不含补缴年限)。

第十七条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

第十八条城镇居民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领取人凭社会保障卡(或养老金银行存折)到指定的金融服务机构领取。

第十九条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每年应到所在乡镇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或所居住社区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参保人员或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应在1个月内到所在乡镇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或所居住社区申请注销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条领取养老金人员在被通缉、看押、服刑、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养老金。因案件撤销或不予起诉、无罪释放的,被通缉或看押期间停发的养老金予以补发,并参加基础养老金调整。在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的,继续发给养老金,但不参加基础养老金调整。

第五章基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管理,预算管理,财政专户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专款专用。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在省指定金融服务机构设立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统一组织征缴和发放。

第二十二条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和内部审计等制度,每年编制社会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并按要求编制和报送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按照省统一的经办规程和业务工作流程,实行制度化、信息化管理。

第六章基金监督

第二十三条经办机构接受同级和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部门的审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基金征缴、管理、发放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基金监管职责,对基金的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

第二十四条市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第二十五条经办机构和村委会(社区)每年的6月份和12月份在辖区范围内对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建立待遇领取资格认证责任和奖励机制。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管理权限,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通过伪造证件或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新农保经办机构追回多领、冒领的养老保险待遇。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对多领、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书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拒不执行行政处理决定,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所必需工作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不得从基金中开支。

第三十条本办法实施后,如与国家、省、湘潭市出台的有关规定不一致,按国家、省、湘潭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试点方案 篇5

企业党建品牌活动创建方案

(内部试点版)

一、论坛名称

企业名·党建创新引领创业

二、论坛价值

通过经验交流、成果分享、思想升华,凝聚了改革发展的共识。同时,为下一步做实党建品牌积累经验,并逐步向外部辐射推广,形成在本行业乃至全国有一定影响力的党建品牌。

(1) 交流公司各级党组织的党建经验,分享党建案例,形成一批高水平、周密的党建成果。

(2)推动公司生产基地和基层党组织深化以服务型党组织建设为主线,夯实工作基础,创造性地开展党建工作。

(三)以此为契机,搭建公司各级党组织之间加深了解的平台,提升各级党组织高效协同,充分发挥党建优势,为公司生产经营保驾护航。

三、论坛主题

一年一届,一届一主题。

主题形式采用“企业名称·党建创新交流活动+x”模式。

例:企业名称、党建创新交流活动——中外合资企业党旗高高飘扬

四、论坛内容

采用“专业或混搭”模式(根据当年时事政治,具体选择)

例:3成果交流+专题讨论+实地观察

五、主办单位

主办单位:企业党委+n(公司职能部门、二级单位、子公司)

海报示例:

logo 企业

企业名称·党建创新交流活动(活动名称)

中外合资企业要让党旗高高飘扬

主办单位:事业单位党委单位:分单位

六、举办时间

另:若当年有重要事件(如中组部、中宣部调研),则当年及时跟进,论坛主题与调研内容保持一致,并做好扩大宣传规模,对外推广的预案措施。

七、论坛规模

参与部门:公司职能部门、二级单位、子公司。

同时,可邀请(上级单位+教育单位+研究单位+行业官媒+主流新媒+**企业+优秀非公企业)中的部分领导、专家参会。

人数:50-100人。

八、举办地点

根据主题,主要在各大生产基地。

九、费用渠道

品牌宣传费、党建活动费等。

十、流程书

开幕式、日程安排、主持人、会场、论坛背景设置、资料准备、邀请函、费用预算、取得效果、实施者,责任人等略。

试点方案 篇6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各项社会救助制度,进一步深化社会救助体制机制改革,**制约我镇社会救助发展的瓶颈难题,有效发挥社会救助在打赢脱贫攻坚战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的兜底保障作用,根据省民政厅《关于确定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试点地区的通知》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县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部署,以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增强兜底保障能力为目标,以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创新社会救助体制机制为重点,着力打造统筹衔接、政社互补、高效便捷、兜底有力的多层次综合救助新格局,进一步提高社会救助体系的科学性、规范性、系统性和有效性,切实兜住兜牢兜好民生保障底线。

(二)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积极实践探索创新与改革,紧盯困难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制约社会救助工作发展的瓶颈问题、长期以来得不到有效解决的难点问题,确保我镇在社会救助领域创新实践中再上新台阶。

坚持因地制宜。根据我镇社会救助发展实际和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实际需求,按照社会救助功能特点和制度定位,因地制宜,探索适应基层特点、符合本地实际、满足发展要求的改革工作新路子。

坚持重点突破。切实解决我镇社会救助工作迫切需要解决的体制、机制、体系问题和社会普遍关注的社会救助热点难点问题,以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试点县的契机,着力在“点”上求突破,带动“面”上改革整体推进、取得实效。

坚持统筹兼顾。统筹城乡、区域社会救助发展,使社会救助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救助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形成整体合力。

(三)总体目标

让社会救助更加精准。不断完善社会救助体制机制,推进社会救助对象标准化认定、标准化管理、标准化服务,确保“应保尽保、应养尽养、应救尽救”,实现程序规范、对象精准、数据精确、管理有效、群众满意的阳光救助、廉洁救助。

让社会救助更加及时。不断创新救助措施和服务方式,深入推进“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工作,拓展窗口服务功能,让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深入推进社会救助审批权下放工作,减少审核审批层级,减少工作环节,提高工作效率,第一时间为困难群众送去温暖和关怀,第一时间为困难群众排忧解难。

让社会救助更加暖心。扎实做好农村低保制度与脱贫攻坚的有效衔接,充分体现低保及社会救助在脱贫攻坚中的兜底功能;全面建立低保及社会救助标准随物价上涨而自然增长的联动机制;不断提高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和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水平,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让困难群众暖身更暖心。

二、试点内容

(一)优化社会救助流程。社会救助审批确认流程为:对象申请、镇人民政府审核审批(受理、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审核、审批、公示),在审核审批过程中县级相关部门开展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并将核对结果反馈乡镇人民政府,提高社会救助审批精准程度。

(二)简化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程序。以高效便捷为目标,探索进一步简化社会救助审核审批流程的办法措施,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审批确认权下放到乡镇;健全主动发现机制,完善乡镇“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平台;进一步强化常年固定公示公开工作,推进社会救助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实施。核查小组和群众对申请对象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无异议的可不再开展民主评议。

(三)简化社会救助申请需提交的材料。取消可通过社会救助系统及其他数据库查询相关信息材料,探索推行只需提交“一证一书”(身份证和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委托书)即可申请社会救助新模式。

(四)探索人户分离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结合户籍制度改革,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户籍在本市、县辖区内,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应将户籍迁移到居住地后,再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因特殊原因无法迁移的,通过社会救助系统查询未享受低保的,可向经常居住地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五)建立和完善社会救助“失信人员黑名单”制度。凡生活困难的家庭,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应对家庭成员和经济状况等内容真实、详尽负责,无虚假、隐瞒行为,并积极配合低保管理工作人员进行家庭经济状况的调查核实。对采取虚报、隐瞒家庭收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低保待遇的低保对象和不诚信申报家庭经济、财产状况及拒绝接受工作人员入户调查的申请对象,纳入全省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实施失信惩戒。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申请对象失信惩戒,参照执行。

(六)将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纳入低保范围。对困难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充分考虑家庭经济收入、刚性支出和家庭财产状况等情况,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重病、重残人员纳入低保范围。

三、工作步骤

坚持整体推进与分步实施相结合,有序推进各项改革创新任务。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分四个阶段实施。

(一)制定方案阶段(2020年1-3月)。根据县民政局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试点工作要求,成立镇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完善试点实施方案。针对社会救助工作中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围绕试点目标,明确试点内容,细化任务措施,落实责任分工。

(二)宣传动员阶段(2020年3-4月)。及时召开全镇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动员及业务培训会,加大试点工作宣传力度。

(三)组织实施阶段(2020年5-10月)。按照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试点工作要求,稳步扎实推进工作,确保试点工作取得成效。

(四)评估总结阶段(2020年11-12月)。采取多种方式对试点进展、受益人群、资金投入、救助效率、救助效果等进行监测,并及时提交中期评估报告。试点结束后,对照试点方案,对主要做法逐项做出说明,对试点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形成试点工作报告。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镇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镇纪委监委、镇党政办、民政办、财政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镇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镇民政办,具体负责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试点日常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社会救助工作涉及面广、参与部门多、政策性强、工作要求高,各级各部门务必牢固树立“一盘棋”的思想,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全面推动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

镇人民政府职责。镇人民政府为社会救助审核审批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社会救助各项政策的宣传、贯彻、执行。负责本辖区内社会救助对象申请的受理、经济核查、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审核审批,及日常管理、档案管理、资金管理、监督管理、长期公示等。负责在审批新增和出保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县民政局备案,并录入全省社会救助综合服务平台。负责按规定对辖区内社会救助对象的复查复核。负责本辖区内社会救助信访处理及民政领域违纪违规行为查处。负责汇总数据及向县民政局报送相关正式文件及纸质资料等。

村民委员会职责。协助镇人民政府主动做好社会救助发现、报告及审核审批相关工作。

镇纪委监委负责社会救助工作中的作风巡查及违纪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

(三)加强宣传。各村民委员会要通过召开群众会议、散发宣传单、现场咨询等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将社会救助政策的保障范围、保障标准、办理程序、社会救助对象的权利和义务等情况讲细、讲实,积极争取广大群众对试点工作的支持和理解,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加强监督检查。镇纪委要加强对镇村组干部廉政纪律教育,加大对入户走访核查、信息公示等的检查力度。要积极畅通举报渠道,层层公开举报电话、设置举报信箱,搞好宣传教育,充分发动广大群众主动参与试点工作,引导广大群众敢于举报在社会救助领域存在的违纪违规行为,自觉维护自身利益。

(五)建立健全长效机制。进一步明确镇、村两级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职责定位,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探索完善社会救助标准量化确定机制、社会救助对象认定办法、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办法、社会救助金核算办法、低收入家庭救助办法、建立社会救助容错、纠错机制等,推进社会救助城乡统筹发展。

试点方案 篇7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快推进全街道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实施意见》(X政办字〔20xx〕X号)、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县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字〔20xx〕X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践行新发展理念,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处理系统,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推动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推进人居环境整治,持续提升城市品质,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

1、各村(居)、社区于20xx年6月10日前完成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亭选址,6月20日前完成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亭地面硬化,硬化标准3.1米*1.5米*0.15米,放置4个垃圾桶,2个其他垃圾桶,1个有害垃圾桶,1个可回收垃圾桶;部分人口密集地段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加大收集亭面积,增加垃圾桶数量。

2、各责任区于9月20日前完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村居建设,各社区于9月底完成生活垃圾分类样板小区打造。20xx年年底前,XX街道全域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

(三)分类标准

生产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实施垃圾分类的主体。各责任区、各村(居)、各社区居委会、街道各部门按照“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3类进行分类,城区各餐饮单位和集中供餐单位增加“餐厨垃圾”分类,提高资源化利用;市政道路、园林景区、公共交通、文化体育、健身广场等公共场所,按“可回收物”“其他垃圾”2类进行分类。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全民参与。

街道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职,积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引导镇政府工作人员逐步养成主动分类的习惯,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垃圾分类的良好氛围。

(二)示范引领,积极推广。

街道机关单位实行生活垃圾强制分类,领导干部率先垂范参与生活垃圾分类。优先推动职工餐厅、下属单位开展生活垃圾分类。

(三)完善机制,全面推进。

逐步完善各类体制机制,制定科学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完善分类、收集设施设备,加强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等环节衔接,形成统一完整、协同高效的全流程运行体系。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构建全程分类体系

1、分类规范投放。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人制度,明确管理管理人、责任范围,做好责任范围内分类宣传教育及日常监督工作。

2、细化分类收集。合理设置规范统一的垃圾分类收集站点和分类收集容器,并统一分类标识。各村(居)负责垃圾分类收集亭地面选址硬化,国源保洁公司负责收集亭建设及垃圾桶更换;

垃圾分类宣传牌由街道统一制作安装。各社区负责协调各小区物业收集亭选址、硬化,垃圾分类志愿者设立,规章制度制定等;

收集亭建设、垃圾桶、垃圾分类宣传牌统一由街道制作安装。

3、实施分类运输。按照分类运输要求和生活垃圾产生量,合理确定收运频次、时间和路线。对于未实行垃圾分类或分类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建立责任倒逼机制,确保分类质量。

4、实行分类处置。按照垃圾分类标准,对垃圾实行分类处置,有害垃圾、可回收物由专业公司统一收集、统一处置,其他垃圾由保洁企业统一运送至县生活垃圾处理厂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加强各责任区创建

按照县里要求,我街道年底全域创建成为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街道以责任区为单位,严格按照示范片区创建标准,全力推动各责任区创建工作。各责任区由责任区书记负责,要坚持党建引领,发挥好基层党组织作用,引导群众开展垃圾分类,通过微信公众号、村村响广播等形式,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和引导,逐步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管理主体、分类类别、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系统全覆盖,进一步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以点带面,实现全街道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

(三)积极推进源头减量分流

积极推行净菜上市,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和一次性用品,减少浪费和污染,促进垃圾源头减量。坚持“大分流、小分类”的基本路径,不断完善“大分流”体系,开展专业垃圾源头分流,积极探索专业垃圾资源化利用。加强建筑(装修)垃圾管理,引导居民对建筑(装修)垃圾开展源头分类和袋装堆放。通过交换、翻新等措施,鼓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利用大件垃圾。建立废弃木材回收体系,加快废弃木材实现资源化再生利用。鼓励绿化养护企业通过就地粉碎、堆肥等方式做好枯枝落叶等绿化垃圾的就地资源化利用。农贸市场、果树批发市场、超市等市场有机垃圾应转送到餐厨垃圾处理厂处理。

四、保障措施

1、成立领导机构,强化组织保障。成立XX街道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推进领导小组,负责对全街道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指导、部署和协调。同时各村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具体宣传推进。

2、广泛宣传发动,推进行动自觉。街道利用微信公众号、明白纸、宣传栏等渠道,各村利用广播、宣传标语、村民会议等形式对垃圾分类工作进行广泛宣传,营造浓厚氛围,使群众充分认识到实施垃圾分类工作的重大意义,掌握垃圾分类的方法,全面促进生活垃圾分类知识进门进户,人人参与。

3、写入村规民约,建立约束机制。将垃圾分类制度写入村规民约,注明分类标准及处理方式,对分类不清的予以警告、罚款等惩罚性措施。相关制度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上墙公示,用制度促进村民分类习惯养成。

4、开展监督考核,确保长效运转。定期组织各村开展垃圾分类检查评比,对垃圾分类落实情况进行评分,对分类到位村、户进行挂牌、奖励;对宣传组织不力村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试点方案 篇8

随着全球老龄化问题逐渐加剧,老年人对养老服务的需求也在迅速增加。在这种情冱下,很多国家都在寻找更好的解决方案,以满足这些需求。最近,中国也推出了一项新的试点方案,名为“家庭养老床位试点方案”以应对这个问题。这个方案以家庭为基础,提供更方便、更和谐、更人性化的养老服务。

首先,“家庭养老床位试点方案”是一种以家庭为依托,对老年人提供床位服务的新型养老模式。此方案旨在通过将家庭空房间改造成养老床位,让老年人在熟悉的环境中享受养老待遇。这样,不仅能让老年人感到温馨和安心,而且也能有效缓解养老床位供需紧张的问题。

该方案还重点关注家庭养老的互助机制。在这种机制中,邻居、社区等可以形成一个养老互助体系,一起帮助和照顾这些老年人。这样,老年人不但可以在家庭中养老,还能享受到社区的关爱和帮助。而这种人与人之间的互助关系,也能进一步激发社区的活力,促进社会的和谐与团结。

在实施上,“家庭养老床位试点方案”将由政府策划并提供资金和政策支持。此外,一些非政府组织和社区也将参与其中,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人力资源。目前,这个方案已经在一些地区进行了试点,取得了积极的反馈和实际效果。

总的来说,“家庭养老床位试点方案”是对养老问题的一种积极和创新的解决方案。它不仅能让老年人在熟悉的环境中享受养老待遇,而且还能有效克服城乡、家庭和社区之间的养老服务的不平衡问题。它同时也利用了社区的资源,构建了一种新型的社区养老服务模式,真正实现了“老有所依、老有所养”的目标。

当然,任何一个新的方案都需要时间和实践的检验。“家庭养老床位试点方案”尽管在一些地区取得了初步的成功,但我们仍需继续观察和研究,看它是否能够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推广和实施,从而解决我国越来越严重的养老问题。

总体来看,将“家庭养老床位试点方案”作为一个新型的社区养老服务模式推广开来,可以对解决我国养老难题,构建和谐社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任何一项政策的落地实施,都离不开各级政府的引导和支持,社区居民的理解和参与,以及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推动“家庭养老床位试点方案”的全面实施,让家庭养老真正走入寻常百姓家,让老人有地方养老,让每个人都能安享老年生活。

试点方案 篇9

根据《关于贯彻的实施意见》(皖农工办〔20-〕30号)以及《中共安徽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安徽省农业农村厅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中共安徽省委宣传部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皖农工办〔20-〕1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试点背景

为全面贯彻落实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20-年省委、市委一号文件和省政府重点工作任务要求,持续推动我县乡村治理制度创新和能力建设,提升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二、目标思路

到2022年,我县完成乡村治理示范县创建工作,创建万福镇为乡村治理试点示范镇,每个乡镇创建1个乡村治理试点示范村。通过试点创建和示范引领,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全面加强、农村社会稳定得到维护、农村社会移风易俗深入推进、乡村产业全面发展、乡镇管理服务能力持续强化;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现代化乡村社会治理体制更加成熟定型,治理能力更为精准全面,乡村治理制度框架和政策体系更加完善。

三、试点内容

(一)发挥基层党组织领导作用。

1、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推进农村基层党组织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推深做实农村基层党建“一抓双促”工程,扎实推进抓党建促乡村治理促乡村振兴的工作方向,强化基层党组织在乡村治理体系中的领导地位,不断提高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能力。

2、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带头人队伍建设。全面落实村党组织书记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管理制度,健全村“两委”成员候选人资格县乡联审常态化机制,加大村级后备力量培养力度。建立村“两委”定期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党员带头致富和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能力。

3、加强农村党员队伍建设。深入推进“双培双带”先锋工程,扎实开展实用技术培训等,帮助农村党员提升能力素质。加大在青年农民中发展党员力度,提高农村发展党员质量,探索农村党员发挥作用的有效载体,密切党员与群众的联系,推动党员在乡村治理中带头示范,带动群众全面参与。

4、创新组织设置和活动方式。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农村电商、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主体、新领域党建工作,持续巩固农村基层党建保障工程三年行动计划成果,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

(二)健全“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

1、发挥村民自治的基础作用。一是规范村民委员会等自治组织选举程序。结合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三项制度”改革,扩大村民选举知情权和监督权,加快推进观察员制度、定岗选举制度和“一票”选举制度改革。二是健全和完善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制度。实施“一事一议”制度,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级重大事项实施“四议两公开”。三是建立健全村务监督机制。严格落实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指导意见》,加强村务监督推进村务公开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引导村民通过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等方式协商解决问题,进一步促进村务监督委员会依纪执法、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能、发挥作用。四是创新村民自治形式,发挥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积极作用;创新民主协商的形式和内容,切实加强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充分发挥村民代表的议事决策作用,深化民主自治的广度和深度。

2、发挥基层法治的保障作用。一是增强基层干部法治观念和意识。重点加强基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普法教育,拓展村组干部法制教育的广度和深度,把集成各项涉农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二是积极推进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强化乡镇的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职责。整合乡镇执法力量和资源,组件统一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以乡镇名义开展执法工作,并接受有关县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三是完善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立村公共法律服务点,向村民公开法律服务咨询号码。探索司法工作专业人员担任“法治村长”制度,提供相关法律服务。四是深入开展平安乡村建设。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完善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深入开展专项斗争,依法加大对非法宗教、邪教活动的打击力度。五是大力推进法制乡村建设。开展“民主法制示范村”创建,深入开展“法律进乡村”活动,实施”法律明白人“”法制带头人“双培养工程。六是增强广大村民的法治理念。要注重树立和培养广大村民人人重法、尊法、用法、守法的思想,养成依法治村的自律意识和行为习惯,以法的思想、理念和方法把乡村治理好、管理好、发展好。深入推行依法治村,加强农村普法教育,增强基层干部群众的法治观念和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

3、发挥乡村德治的支撑作用。一是大力弘扬农村传统美德。建立“好人档案”“道德银行”,开展”道德模范“”最美家庭“等评选活动,褒扬孝老爱亲、敬业奉献、助人为乐、诚实守信、见义勇为等精神,发挥身边榜样示范带动作用。二是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乡村文明。以培育和践行社会注意核心价值观为主线,发挥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宣传群众、教育群众、关心群众、服务群众的作用,加强农村思想道德建设,褒扬善行义举,贬斥失德失范,推进乡村精神文明建设。三是持续开展乡风文明培育行动。深入贯彻《关于进一步推进移风易俗建设文明乡风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9号),有效遏制陈规陋习,重点治理封建迷信,“黄赌毒”和乱买乱葬等,树立新风正气。

(三)加强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1、调处化解乡村矛盾纠纷。一是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畅通农民群众诉求表达渠道,及时妥善化解婚姻家庭、邻里及土地承包、征地拆迁、农民工工资、环境污染方面矛盾,有效防止矛盾激化升级和“民转刑”案件发生。二是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推动落实乡镇(街道)调解委员会配备2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有条件的村(居)调解委员会配备1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三是健全完善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20-年全面建成乡镇(街道)、村居(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室),实现农村一小时公共法律服务圈。

2、深入推进平安乡村建设。一是实施“六无”(无刑事案件、无群体性事件、无邪教人员、无涉毒人员、无传销活动、无重大安全生产事件)村居创建,20-年创建率达到80%以上。持续推动平安家庭创建,创建率达到97%。二是纵深推进专项斗争。严厉打击垄断农村资源、插手基础设施建设和侵犯农村妇女儿童人身权利等违法犯罪行为。实施农村“雪亮工程”扩面提质增效工程,加强农村治安防控力量建设,深入推进乡村综治中心标准化建设,标准化率达90%以上。三是深化乡镇(街道)政法委员专职化工作,推动乡镇(街道)委员的政法专项津贴落实。完善规范农村警务室建设和驻村民警到村任职工作机制,力争驻村民警进村两委班子率达100%。

(四)发挥社会力量的协同作用。

1、培育孵化社会组织。完善落实孵化培育、人才引进、资金扶持等政策,整合农村社区资源, 大力培育农村公益性、互助性、自治性社区社会组织。

2、搭建完善协商平台。进一步夯实社区协商委员会、党群之家、民主大院、村民议事会、村民说事室等社区协商平台,推进农村社区信息化建设,为村民搭建网络协商平台。

3、培养激发参与意识。采取协商会议、走访时协商、书面征求意见协商以及网络交流群等方式,开展线上协商和线下协商相互动的工作模式,激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农村社区建设与治理的积极性主动性。

三、方法步骤

(一)试点时间和范围。试点周期3年,于2022年12月底前完成。分试点示范县、示范乡镇和示范村为单位开展三级创建。

(二)试点单位选择。万福镇为乡村治理试点示范镇,每个乡镇创建1个乡村治理试点示范村(各乡镇创建示范村名单附后)。试点示范单位的选择结合各乡镇实际,统筹考虑地域分布、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历史文化传统、民族宗教等因素,探索形成多种模式的乡村治理典型经验。

(三)试点方案制定。试点方案包括试点背景、试点思路、试点内容、方案步骤、预期效果、保障措施等。试点内容要坚持“三治”融合,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本地区乡村治理的重点问题、关键环节确定。

(四)试点单位报批。各乡镇对试点方案审核把关后,将试点单位名单和试点方案于20-年4月24日前报至县委农办,县委农办将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民政局、县司法局进行审核批复。

(五)绩效评价和考核验收。20-年和2022年上半年,县委农办将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分别对试点示范乡镇和村进行调研督导、绩效评价;2023年一季度,省委农办将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民政厅、省司法厅对全部试点示范县、试点示范村镇进行考核验收,验收合格的授予“全省乡村治理示范县、示范村镇”荣誉称号。

四、保障措施

(一)健全机制,明确职责。各乡镇在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建立以县委农办为牵头单位,农业农村局、组织部、宣传部、民政局、司法局为常务单位,涉及乡村治理任务的其他部门为成员单位的乡村治理工作会商机制,明确任务职责,统筹推进乡村治理试点示范工作,指导推动中央有关乡村治理重大决策部署落实。

(二)突出重点,有序推进。各乡镇乡村治理试点示范选择要重点考虑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高度重视支持的地方、党的基层组织战斗力较强的地方、乡村产业发展基础好的地方以及工作力量、工作机制、工作基础较好的地方;根据当地村情农情、经济发展水平和历史文化传统,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动态管理,有序推进乡村治理试点示范工作。

(三)聚焦问题,尊重实际。围绕乡村治理中的难点、痛点、堵点问题,各乡镇党委政府要积极探索,基层干部群众要大胆实践,充分村中农村文化传统、生活习俗和生存方式,补齐农村治理短板。

(四)规范提升,总结推广。组织开展乡村治理联合调研,多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做法和经验,不断规范提升。通过宣传乡村治理典型案例和乡村治理现场推进会的形式,展现试点示范村镇风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持续推进面上乡村治理体系建设。

试点方案 篇10

一、统一思想,年。进一步增强做好政策性“三农”保险试点工作的信心和决心

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职能部门的通力合作下,市的政策性“三农”保险试点工作全面铺开,覆盖面不断扩大。实践证明,开展政策性“三农”保险有利于减轻农民因灾害造成的损失,增强农民的生产自救能力,促进农业稳步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赤壁的紧迫要求,扶持农民、保护农业、促进农村发展的重要举措,党和政府惠农政策的具体体现;有利于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推动新农村建设;也有利于扩大保险覆盖面、增强保险业服务社会的能力、促进保险业和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全市各乡镇(办、场)各有关部门及人保财险公司要在去年完成任务的基础上,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农民自主自愿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扎实推进政策性“三农”保险试点工作。

二、统一标准。严格执行政策性“三农”保险保费补贴方案

按照全省统一规定,年。市政策性“三农”保险继续开展能繁母猪、水稻、农房和农民工意外伤害保险等4个试点险种,中央和省、县(市、区)财政通过保费补贴的办法,引导和鼓励农户、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自愿参加保险,增强抗风险能力。

(一)水稻保险。保险金额为每亩200元。其中:中央财政承担40%每亩5.6元;省财政承担25%每亩3.5元;县(市、区)财政承担10%每亩1.4元;农民承担25%每亩3.5元。

(二)能繁母猪保险。保险金额每头100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50%每头30元;省财政补助30%每头18元;养殖户承担20%每头12元。

(三)农房保险。为全市“两属两户”持证的农村军属、烈属和低保户、分散供养的五保户)提供农房保险。保险费率3‰,每户保费9元。其中:省财政承担70%每户6.3元;市财政承担30%每户2.7元。

(四)农民工意外伤害保险。由市政府为农村长期外出务工人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4万元。

三、强化措施。务求实效确保政策性“三农”保险试点工作有序推进,

(一)强化组织领导。工作复杂,市政府已将“三农”保险工作纳入各乡镇(办、场)和相关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各乡镇(办、场)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并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市政府政策性“三农”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三农”保险试点工作,按照咸宁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今年进一步规范由市农办为召集单位,统一归口管理。进一步完善由市财政局、农业局、畜牧业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保财险赤壁支公司为成员单位的联席会议制度,各成员单位具体负责相关政策性“三农”保险试点工作的组织落实,定期通报各地政策性“三农”保险试点工作进展情况。

(二)落实工作目标。明确分管领导并成立相应工作专班,迅速召开动员会议,充分调动乡镇、村组基层力量,层层签订责任状,力争全市水稻种植面积、能繁母猪、两属两户”农房承保率达到100%农民工意外伤害保险承保率达到50%全市水稻保险在月日前完成承保签单、农户收费工作,两属两户”农房保险在月日前完成签单工作,能繁母猪保险在9月20日前完成承保签单、农户收费,农民工工作意外险要在月日前完成名单摸底公示工作。

(三)做好收费统计。化解生产风险的有效途径。各乡镇(办、场)要引导农民积极交费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切实帮助人保财险做好农户签单和收费统计工作,保证“三农”保险及时生效和国家惠农政策落到实处。今年的农户交费要早安排、早动员,水稻保险交费要在早稻播插前完成。人保财险公司定期将签订保单及农户已缴清保费进行汇总后,按险种报农业、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可,财政局据此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应由市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财政局在此基础上报省级财政部门申请国家和省级保费补贴资金,国家和省级保费补贴到位后7个工作日内拨付给人保财险。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确保政策性“三农”保险真正惠及“三农&rdqu选自.演讲稿作文 o;市政策性“三农”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对因工作不到位,影响保险试点工作进度和保险赔付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全市通报批评。

(四)执行保险合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报保险监管部门审查备案后发布的各乡镇(办、场)要严格按照全省统一规范的保险合同条款执行,不得擅自更改。投保人缴付保费、经办保险机构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后24小时内即生效。对受灾农户保险公司要严格按条款规定及时查勘、及时理赔。

(五)强化灾害防范。市政策性“三农”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大面积灾害保险理赔预防方案,统一协调大灾发生后的政策性“三农”理赔工作,充分保障农民的利益和保证社会稳定。市农业局、畜牧业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积极参与,给予保险理赔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调,人保财险公司要增强社会责任感,从服务“三农”全局出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积极稳妥地做好政策性“三农”保险工作,努力实现“农民满意、政府满意、保险机构满意”目标。要按照保险合同条款的要求,积极为农户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一旦出险要及时受理、及时赔付。人保财险公司要对保费收入进行独立核算,并按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建立风险基金,一方面通过合适方式反哺农户,另一方面用于弥补出现大灾时理赔资金不足。

(六)落实工作经费。具体标准由市政策性“三农”保险领导小组确定,工作经费在完成收费和申请上级财政补贴后由“三农”保险办公室和保险经办机构核实拨付。各乡镇(办、场)和有关部门要完善财务手续,严肃财经纪律,严禁在收取的保险费和财政补贴中进行坐支和抵扣,严禁将“三农”保险工作经费挪作它用。

(七)严肃工作纪律。弄虚作假,挤占、挪用财政保费补贴资金,骗保、套保的对不按规定及时、足额赔付的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

(八)深入政策宣传。继续深入宣传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政策内容,力求进村入户,做到家喻户晓,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保险意识,千方百计调动农民自愿参保的积极性。要把保险服务网点建设纳入“三农”保险的工作内容,各乡镇(办、场)要设立“三农”保险办公室,明确分管领导并成立工作专班,迅速召开动员会议,充分调动乡镇、村组基层力量,层层签订责任状,为农户提供更快捷和优质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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