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通知七篇

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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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通知 篇1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国能煤炭〔2012〕119号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炭行业管理,规范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保证工作质量,促进安全生产,科学开采煤炭,根据《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6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煤矿新建项目和生产能力提高一个标准设计档次(不含)以上的大中型煤矿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等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其他煤矿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竣工验收。煤矿设计生产能力划分按照《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 50215-2005)、《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规范》(GB 50197-2005)执行。

本办法所称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是指煤矿建设项目按设计建成后、正式投入生产前,对项目建设内容、工程质量、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事项的全面检

(三)煤矿建设项目的核准或批复文件;

(四)经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设计变更以及概算调整批准文件等;

(五)经批准的安全设施设施、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适用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验收水土保持设施的区域,下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等专项文件;

(六)主要设备技术规格或者说明书;

(七)招标文件、合同文本以及补充协议等;

第七条 煤矿建设项目建成后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联合试运转。联合试运转的期限一般为1-6个月;特殊情况下,在批准期限内未完成联合试运转工作的可以申请延期,但联合试运转总时间最长不超过12个月。联合试运转期间,项目建设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专项验收。

联合试运转开始前,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联合试运转方案,报省(区、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各省(区、市)级及以下负责联合试运转的主管部门及批准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部门职责分工确定。

联合试运转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联合试运转的系统、范围和期限;

(二)联合试运转的测试项目、测试方法、测试机构和人员;

(三)联合试运转的预期目标和效果;

(三)安全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设施等按要求建成,并通过专项验收;

(四)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并通过专项验收;

(五)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并通过审计;

(六)煤矿组织机构设置符合有关要求,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职工经过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取得上岗操作资格证书;矿长依法培训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

(七)联合试运转达到预期效果,试运转中出现的问题已妥善解决,联合试运转报告已编制完成。

第三章 竣工验收程序和内容

第九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先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预验收。预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申请竣工验收。

第十条 煤矿建设项目预验收合格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单位按第五条规定向竣工验收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国家核准的煤矿建设项目,由省级竣工验收工作主管部门对项目竣工验收材料初审后报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国家能源局煤炭司组织验收或委托省级竣工验收工作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日内委托下级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受委托的竣工验收部门,应在收么委托文件后10个工作日蚋组织验收。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部门应当根据煤矿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邀请相关部门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开展竣工验收工作。项目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及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竣工验收工作。

对瓦斯、水文、地质等开采条件复杂的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部门可委托有关中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和技术预验收。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应与建设项目无经济利益关系,遵照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通过听取汇报、查阅档案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工程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讨论通过并签署《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范本)见附件。

第十五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要内容包括:

(一)检查项目的审批文件是否齐全;

(二)检查项目是否按批准的规模、标准、内容建成;

(三)检查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四)检查项目投资及使用情况;

(五)检查项目招投标以及合同履约情况;

(六)检查工程质量情况;

(七)检查专项验收情况;

第十九条 煤矿建设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煤炭行业管理等部门不予办理(或变更)煤炭生产许可等证件。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未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擅自投入生产的,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或煤炭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提供虚假情况申请竣工验收、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竣工验收部门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可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竣工验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和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在竣工验收工作中滥用、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有关中介机构在竣工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或提出的技术预验收意见严重失实的,竣工验收部门可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取消其技术预验收资格,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附 则

附件: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国家能源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炭行业管理,规范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保证工作质量,促进安全生产,科学开采煤炭,根据《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6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煤矿新建项目和生产能力提高一个标准设计档次(不含)以上的大中型煤矿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等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其他煤矿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竣工验收。煤矿设计生产能力划分按照《煤炭工业

第二章 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

第六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是:

(一)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

(三)煤矿建设项目的核准或批复文件;

(四)经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设计变更以及概算调整批准文件等;

(五)经批准的安全设施设施、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适用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验收水土保持设施的区域,下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等专项文件;

(六)主要设备技术规格或者说明书;

(七)招标文件、合同文本以及补充协议等;

第七条 煤矿建设项目建成后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联合试运转。联合试运转的期限一般为1-6个月;特殊情况下,在批准期限内未完成联合试运转工作的可以申请延期,但联合试运转总时间最长不超过12个月。联合试运转期间,项目建设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专项验收。

联合试运转开始前,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联合试运转方案,报省(区、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各省

(一)已按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投资和内容建成,满足设计和生产要求;有剩余工程的,剩余工程不得是主体工程,不得影响煤矿正常生产,投资额不得超过项目总概算或批准调整概算的5%;

(二)单位工程和单项工程通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证,工程质量合格;

(三)安全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设施等按要求建成,并通过专项验收;

(四)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并通过专项验收;

(五)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并通过审计;

(六)煤矿组织机构设置符合有关要求,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职工经过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取得上岗操作资格证书;矿长依法培训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

(七)联合试运转达到预期效果,试运转中出现的问题已妥善解决,联合试运转报告已编制完成。

第三章 竣工验收程序和内容

第九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先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预验收。预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申请竣工验收。

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工作资格证复印件。

第十二条 竣工验收部门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不条件条件的煤矿建设项目,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

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部门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或在10个工作日内委托下级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受委托的竣工验收部门,应在收么委托文件后10个工作日蚋组织验收。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部门应当根据煤矿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邀请相关部门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开展竣工验收工作。项目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及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竣工验收工作。

对瓦斯、水文、地质等开采条件复杂的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部门可委托有关中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和技术预验收。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应与建设项目无经济利益关系,遵照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通过听取汇报、查阅档案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工程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讨论通过并签署《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范本)见附件。

第十五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要内容包括:

第十七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限期整改。整改达标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第十八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项目单位依据印发的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结论及有关材料申领煤炭生产许可证等证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国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等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煤矿建设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煤炭行业管理等部门不予办理(或变更)煤炭生产许可等证件。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未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擅自投入生产的,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或煤炭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提供虚假情况申请竣工验收、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竣工验收部门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可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竣工通知 篇2

为加强赣州市中心城区住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减少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提升住户满意度,决定对中心城区住宅工程竣工预验收工作进行信息公示。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公示对象

赣州市中心城区工程竣工预验收合格后、工程竣工验收前的住宅工程。

二、公示时间

建设单位应在监理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合格后、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将竣工预验收信息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10日。

三、公示内容及方式:

1、建设单位应填写竣工预验收信息公示表(详见附件),在相应住宅工程小区入口、售楼部及赣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网站公示。

2、建设单位应制定安全合理的住户看房计划,安排准住户检查房屋质量。

3、建设单位应将竣工预验收信息公示表、公示情况影像资料及看房计划报送赣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竣工预验收信息公示表将通过江西建设监督网(赣州站)向社会公示。

四、质量问题收集和处理程序:

1、公示期间,准住户可将质量问题向建设单位反映,建设单位应及时核实,妥善处理准住户反映的质量问题,及时向准住户反馈处理情况。建设单位不及时核实处理的,可向赣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反映(联系电话0797- 8245136);为确保相关问题核实处理的'有效性和及时性,准住户应实名提交书面材料(附购房合同或房屋来源的复印件及个人身份证明),客观反映存在的住宅质量问题。

2、公示期间,对准住户反映的未得到妥善处理的质量问题由我局质监站及时收集整理并调查核实后,提出监督意见。对调查属实的,我局质监站将书面责令建设单位组织相关责任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五、验收

未进行工程竣工预验收信息公示的住宅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竣工通知 篇3

各建设单位: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号)、《安徽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规定》、《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安庆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和《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应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规定,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提高我市备案手续办理效率,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竣工验收备案时间规定。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通知和相关规定向备案机关申报备案,不得拖延迟缓;逾期不办理的,按有关规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二、认真做好竣工验收备案网上申报工作。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有关要求,建设单位先在“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业务系统——竣工备案”模块中进行网上竣工验收备案注册、申报,申报完成后自行打印《竣工验收备案表》三份,签字盖章后携其他纸质材料到备案机构申请备案。其他备案所需材料文本可在“安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网上办事——表格下载”。

三、认真做好基础信息网上登记工作。为做好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建设单位应提前核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是否做好有关进皖信息登记、进宜项目备案、关键岗位人员实名认证等信息;如有未完成相关信息登记的,建设单位应要求相关单位做好此类工作。

四、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度。工程开工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已开工而未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的应当补签;对于施工过程中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督促相关单位完善相关变更手续,备案时一并提交变更人授权书、承诺书。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要求制作工程竣工永久性标牌,办理备案时一并提交标牌照片。

五、严格落实相关手续办理流程。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前,应先按照相关规定完成消防、规划、环保、人防、档案等专业管理部门的'专业验收。未完成专业验收,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六、认真完善竣工验收备案所需材料。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网上申报并打印3份,备案表需五方签字盖章,备案面积要与规划核实一致,网上备案信息、签字盖章要与施工许可证信息一致)。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3份)。竣工验收报告还应当包括:

①工程竣工报告;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勘察单位质量检查意见;工程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意见;工程竣工总结;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记录附表;(此项合订为一本)

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③工程施工许可证;

④电梯检测报告;

⑤建筑防雷检测报告或防雷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⑥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4.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5.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出具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文件或不建、异地建设缴费的相关证明文件;

6.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本通知自20xx年7月1日起执行。

竣工通知 篇4

转发建设部第78号令及建设部办公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通知

信息来源:发布日期:2000-09-0

2各区、县级市建设局、各级质量安全监督站、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现将建设部7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和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建办建[2000]18号)以及省建设厅的有关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从今年10月1日起,工程竣工后不再由质监站核定质量等级,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是建设单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重要依据之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站,各建设、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各项法规和规定,确保我市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我委决定成立“广州市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东风中路318号嘉业大厦7楼(联系电话:83630476)。办公室主任由市建委建筑业管理处副处长卢汝生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市质监站站长邓真明同志兼任。

各区建设局应在9月底以前设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专门机构,并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三、及时转变职能。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

>的通知》(建建[2000]151号)精神,今后,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主要任务是:

l、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受理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

2、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方案,确定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工程师和助理质量监督工程师。并将质量监督工作方案通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3、检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

4、检查建设工程的实体质量;

5、监督工程竣工验收;

6、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后5日内,应向委托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7、对预制建筑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进行监督;

8、受委托部门委托,按规定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

9、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四、市质监站应尽快组织制定工程质量监督的程序。内容以及有关监督验收表格。

五、加强对建设监理人员的培训。实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以后,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从业人员的权力和责任更大。为提高监理人员素质,适应工程竣工验收制度的变化,从8月下旬开始,市质监站应分期对全市建设监理从业人员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有关知识的培训工作。

六、为积极稳妥地实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自9月1日起,我委决定在市质监站选定两个工程项目、在天河区质监站的工程项目中率先进行竣工工程验收备案的试点工作,为我市全面推行竣工工程验收备案工作积累经验。为做好试点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1、在9月1日之前,天河区建设局应组织区内各建设、监理、施工、设计、监督单位进行动员;市质监站应组织试点工程各有关单位认真学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文件,明确有关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程序和要求。

其他各区、县级市应根据工作安排,尽快组织有关的宣传、学习活动。

2、市质监站、天河区建设局应及时做好试点工程的检查、跟踪,发现存在问题及时与我委联系。应着重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3、10月1日前,市质监站、天河区建设局应就试点工作进行总结,并将书面材料报送我委。

七、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程序为:

1、建设单位应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部门领取《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建设单位按规定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按要求填写表格和整理验收备案文件。

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报所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工程所属质监站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5、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审查资料,提出审查意见,确定是否备案,并在收案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或告知不予备案的理由。

八、各施工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按规定提交工程质量保修书,建设单位应将保修书及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印发给每个使用者。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双方约定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建设部令第80号令《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为:

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5、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不按规定履行保修责任的,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九、在实施工程验收备案制度试点期间,各单位应认真依法建设,对于违反《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不履行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的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监督等单位,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二ΟΟΟ年八月二十三日

竣工通知 篇5

xx工程质量监督站:

我单位建设的xx火车站北广场地下空间二期及公交换乘综合楼工程,已完成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工程资料完整,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规范及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现定于年日工地现场)进行竣工验收,请你单位派人员参加,予以监督。

附:

1、竣工验收组成员名单

2、竣工验收方案

质监站签收人:建设单位:(盖章)

___年___月___日___年___月___日

注:1、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本通知报质量监督机构;2、竣工验收组应包括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含分包单位)、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及其他有关方面专家。

竣工通知 篇6

慈溪市规划局文件

慈规划〔2011〕17号

关于转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各镇(街道)村镇办(城建办): 现将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规〔2010〕27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浙江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印制和编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和各类建设工程的核实附表,在宁波制定下发前按省厅要求执行;在宁波制定下发后,按宁波要求执行。

2、本〘通知〙于2011年5月1日起开始执行,原〘规划监督检查意见的函〙自5月1日起不再使用,改用省统一印制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3、2011年5月1日开始,对龙山镇、观海卫镇、周巷镇行政区域内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建设项目,按照〘行政执法授权委托书〙的规定,分别由市规划局龙山分局、观海卫分局、周巷分局负责。对其他镇受委托自行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工业项目,由我局指导镇做好规划核实工作。

附件:

1、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

2、浙江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

3、浙江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

4、浙江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附表

慈溪市规划局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转发 建设工程 管理 办法 通知 慈溪市规划局 2011年4月29日印发

附件:1

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我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现印发各地执行。同时,还制定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申请表和各类建设工程的核实附表,请各地参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镇建设工程(包括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的建设工程),应按照本办法实施竣工规划核实。

第三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

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划核实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需要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期原则上不超过三期。其中,用于销售的住宅、商业和办公类建设项目需要分期实施的,在设区的市市辖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每期建设用地不得小于5万平方米,其他建设项目每期建设用地不得小于2万平方米。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为单元组织,不得在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内分次进行规划核实。

第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规划核实: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各项工程内容已全部竣工;

(二)规划许可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均按要求拆除,施工场地(包括临时用地)清理完毕;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其他事项已全部完成。

第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内容:

(一)建设工程的功能、规模、建(构)筑物的定位、标高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二)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分类建筑用途及相应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各层层高、室内外地坪标高以及建筑立面造型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四)规划许可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等按要求拆除和施工场地(包括临时用地)清理情况;

(五)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相关内容。

第七条 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及图件(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在覆土前进行竣工测绘);

(四)因建设项目的特殊性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以及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二)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按照第六条规定的内容,通过图件核验、现场勘查等方式进行核实;

(三)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经核实确认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不予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理由。

第九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实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处理决定执行完毕后,方可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处理时间不计入第八条规定的核实期限。

第十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时进行现场勘查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结果应当公布,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及相关规划核实材料应当及时立卷归档。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中的建筑面积审核执行国家和省房产测量规范及相关规定。

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按照分期办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别进行规划核实;对最后一期进行规划核实时,应当同时按第十三条的规定核算各分期合计的总建筑面积误差。

第十三条 建筑面积误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建筑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面积的数值。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

(一)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部分为3%;

(二)1000—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之间部分为2%;

(三)5000—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之间部分为1.5%;

(四)10000平方米以上部分为0.5%;

累进计算的建筑面积合理误差不得超过500平方米。

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误差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且没有其他违法建设情形的,可以视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和相关规费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误差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但属于增建单体建筑物的,仍可以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第十四条 建筑高度误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建筑高度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高度的数值。建筑高度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

(一)20米以内(含20米)部分为0.5%;

(二)20—100米(含100米)之间部分为0.25%;

(三)100米以上部分为0.1%;

累进计算的建筑高度合理误差不得超过0.5米。

建筑高度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高度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日照分析报告。建筑高度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高度,造成该建筑不能满足消防设计规范或使周边建筑不能达到日照标准的,无论是否在合理误差范围内,均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建筑高度超高部分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且没有其他违法建设情形的,可以视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应当载明分类建筑用途及相应建筑面积;其中,用于销售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应当明确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积。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载明的相关内容予以登记。

第十六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依法应当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实施。原〘浙江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竣工通知 篇7

20xx年3月13日基建处会同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及后勤集团等相关部门对长安校区新建学生浴室工程进行验收。

长安校区新建学生浴室位于老浴室东侧,该工程由陕西现代设计研究院设计,陕西鼎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监理,陕西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本工程为地上二层框架结构,建筑面积约650平方米。该工程于20xx年7月16日开工,12月底完成土建安装,春节前完成浴柜家具配套, 3月13日进行全面验收,即将投入使用。

近年来,学校党政领导高度重视我校学生的学习生活条件改善工作,长安校区新建学生浴室的建成,将为我校学生洗浴提供了良好条件,有效解决以往洗浴空间条件不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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