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规章制度实用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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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规章制度就是作为用工管理的依据,规章制度的制定要处处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规章制度是将工作任务落实到位的一个重要保障,规章制度是指导我们进行日常工作的基本依据,我们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可以从哪些角度着手呢?经过阅读我们对于“停车场规章制度”的了解更加深入了,您的家庭健康方案可以与朋友分享他们会感激的!

停车场规章制度【篇1】

停车场、车库,如果没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就不能把车辆管好。健全的管理制度应该包括:门卫管理制度、车辆保管规定等。

一、车辆管理负责人职责

1、依法循章对住宅区(大厦)、交通、车辆进行管理。

2、负责按物价部门收费规定收取车辆保管费。

3、熟悉掌握住宅区(大厦)车辆流通情况,车位情况,合理布署安排,优先保证业主使用车位。

4、负责监督和落实员工岗位职责,对员工进行日考核,填写《员工日考核表》。

5、负责每日工作检查,并填写《车辆管理日检表》。

6、负责对外协调与联系,处理车辆管理方面的问题和客户投诉。

7、负责对员工进行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8、负责对员工进行岗位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9、定时向管理处主任汇报工作。

二、车辆管理员的职责及纪律

(一)车辆管理员的职责如下

1、负责对停车场(库)的汽车,摩托车,以及保管站内的自行车管理。

2、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服从统一安排调度。

3、按规定着装,佩戴工作牌,对出入车辆按规定和程序指挥放行,并认真填写《车辆出入登记表》。

4、遵守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认真做好交接班手续,不擅离职守。

5、按规定和标准收费,开具发票,及时缴交营业款。

6、负责指挥区内车辆行驶和停放,维持小区交通、停车秩序。

7、负责对小区道路和停车场的停放车辆进行巡视查看,保证车辆安全。

8、负责停车场(库)的消防以及停车场(库)、值班室,岗亭和洗车台的清洁工作。(分别按小区清洁工作手册中《停车场清洁》、《值班室、岗亭的清洁》进行清洁)

(二)车辆管理员的纪律

1、仪容整洁,遵守《仪容仪表规定》。

2、执行公司文明礼貌用语规范,讲究文明服务,礼貌待人。

3、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

4、值班时禁止喝酒、吸烟、吃东西:不准嘻笑、打闹,不准在值班时会客、看书报、听广播,及做其他与值班职责无关的事。

5、爱护各种器具,不得丢失、损坏、转借或随意携带外出。

6、依法办事,廉洁奉公,坚持原则,是非分明。

7、禁止在公司所管物业范围内打麻将;不准借娱乐为名搞变相赌博。

8、团结互助,禁止闹纠纷;不说脏话,不做不利团结的事。

9、遵守《员工宿舍管理规定》,不得带人留宿,来客留宿必须经管理处分管主任(或房管员)批准。

停车场规章制度【篇2】

为了加强停车场规范有序的管理,保障停车场的正常运行,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供大家遵照执行。

一、车辆管理负责人职责

1、依法循章对交通、车辆进行管理。

2、负责按物价部门收费规定收取车辆保管费。

3、熟悉掌握车辆流通情况,车位情况,合理布置安排,优先保证业主使用车位。

4、负责监督和落实员工岗位职责,对员工进行日考核,填写《员工日考核表》。

5、负责每日工作检查,并填写《车辆管理日检表》。

6、负责对外协调与联系,处理车辆管理方面的问题和客户投诉。

7、负责对员工进行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8、负责对员工进行岗位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9、定时向车场主任汇报工作。

二、车辆管理员的职责及纪律

1、车辆管理员的职责如下:

(1)负责对停车场的汽车,摩托车,以及保管站内的自行车管理。

(2)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服从统一安排调度。

(3)按规定着装,佩戴工作牌,对出入车辆按规定和程序指挥放行,并认真填写《车辆出入登记表》。

(4)遵守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认真做好交接班手续,不擅离职守。

(5)按规定和标准收费,开具发票,及时缴交营业款。

(6)负责指挥区内车辆行驶和停放,维持停车秩序。

(7)负责对小区道路和停车场的停放车辆进行巡视查看,保证车辆安全。

(8)负责停车场的消防以及停车场、值班室,岗亭的清洁工作。

2、车辆管理员的纪律

(1)仪容整洁,遵守《仪容仪表规定》。

(2)执行公司文明礼貌用语规范,讲究文明服务,礼貌待人。

(3)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

(4)值班时禁止喝酒、吸烟、吃东西:不准嬉笑、打闹,不准在值班时会客、看书报、听广播,及做其他与值班职责无关的事。

(5)爱护各种器具,不得丢失、损坏、转借或随意携带外出。

(6)依法办事,廉洁奉公,坚持原则,是非分明。

(7)禁止在停车场所管物业范围内打麻将;不准借娱乐为名搞变相赌博。

(8)团结互助,禁止闹纠纷;不说脏话,不做不利团结的事。遵守《员工宿舍管理规定》,不得带人留宿,来客留宿必须经管理处分管主任批准。

三、门卫管理制度

停车场库门卫需设两人,一人登记收费,一人指挥车辆出入和停放。其职责是:

1、严格履行交接班制度。

2、对进出车辆作好登记、收费和车况检查记录。

3、指挥车辆的进出和停放。

4、对违章车辆,要及时制止并加以纠正。

5、检查停放车辆的车况,发现漏水、漏油等现象要及时通知车主。

6、搞好停车场库的清洁卫生。

7、定期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如有损坏,要及时通报上级,维修更换,不准使用消防水源洗车等。

8、车场库门卫不准私自带亲戚朋友在车库留宿,无关的闲杂人员要劝其离开。

9、值班人员不准睡觉、下棋、打扑克或进行其他与执勤无关的事,要勤巡逻,多观察,随时注意进入停车场库的车辆情况及车主的行为,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上级部门。

四、车辆管理员交接班制度

1、按时交接班,接班人员应提前10分钟到达岗位,在接班人员未到达前,当班人员不能离岗。

2、接班时,要详细了解上一班车辆出入和停放情况以及本班应注意事项。

3、向下一班移交值班记录和《车辆出入登记表》。

4、交接班时应将上一班移交的值班物品如对讲机等及其他设备清点清楚,并在值班记录上签名。

五、停车场管理规定

管理处负责车辆管理,车辆行驶停放,车场主任负责协调指导停车场的管理工作,车管员负责车辆的存放、保管、放行等具体管理。

1、对进入停车场车辆的管理规定

(1)进入停车场的车辆须具备一切有效证件,包括行驶证或待办理证明、保险单等,车辆号牌应与行驶证相符,待办车辆应与待办证明相符。

(2)进入停车场的司机,须按进出场各种程序办理停车手续,并按指定的车位停放。

(3)车辆停放后,司机须配合车管员做好车辆的检查记录,并锁好车门窗,带走贵重物品,车管员没有帮司机保管物品的义务。

(4)进场车辆严禁在场内加油、修车、试刹车,禁止任何人在场内学习驾驶车辆。

(5)进场车辆和司机要保持场内清洁,禁止在场内乱丢垃圾与弃置废杂物,禁止在场内吸烟。

(6)进场司机必须遵守安全防火规定,严禁载有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车辆进入停车场。

(7)禁止超过停车场限高规定的车辆、集装箱车以及漏油、漏水等病车进入停车场。

(8)进场车辆如不服从车管员指挥,造成本身车辆受损时,后果自负。

注:各车主应自觉执行上述规定,如有违反上述规定者,要无条件服从车场管理人员的批评、教育、处罚。无理取闹者取消泊位资格,严重的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摩托车、自行车保管规定

摩托车、自行车的保管可分为按按月保管与临时保管两种方式,两者的管理规定有所不同。

1、摩托车、自行车按按月保管的管理:

(1)需办理按月保管的车主先到停车场收费处办理登记,缴纳按月保管费用(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文件规定),领取按月保管号牌。

(2)按月保管车辆凭号牌停放,按月保管号牌禁止外借,禁止其他车辆使用,用户如更换车辆,需到车场办理手续。

(3)按月保管车辆需每月按时缴纳按月保管费用(可预缴多月),过期按临时保管车辆处理。

(4)按月保管车辆进场需按指定的按月保管区域停放,并将号牌挂放在所保车辆上,以便车管员核对。

2、摩托车、自行车临时保管的管理:

(1)临时保管车辆进场需按车管员指示到临时停放点停放。

(2)车管员发放临时保管号牌,并做好车辆登记工作,临时保管号牌分为两个相同的号码牌,一个挂在临时保管车辆上,另一个给车主随身携带,作为取车凭证。

(3)车辆停放后,车主需到收费处缴纳临时保管费用。

(4)临时保管车辆离场时,车主需交回号牌,车管员核对无误后放行。

(5)禁止车主在停车场内洗车、修理摩托车,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6)已缴纳保管费并有原始收费凭证和保管卡的单车,如有遗失,由保管单位负责赔偿。

(7)需要保管的摩托车必须购买综合保险,车辆遗失时,由车主及时报案,保管部门出具证明,协助车主向保险公司索赔。

(8)存放在保管站的自行车,长期存放没人使用,且未缴保管费达3个月者,由车管清出保管站,不再负保管责任。

七、停车卡的办理和使用规定

1、停车卡的办理

停车场保管车辆一般分按月保管和临时保管两种方式,按月保管车辆按月收费,临时保管车辆则计时收费。用户若要办理按月保管,可带齐证件或证明到车场收费处办理,与管理处签订车位租用协议。车管员在收取当月应缴纳的车位租金及管理费后,发停车卡及电子出入卡给用户,并收取电子出入卡押金。

2、车卡的使用

车辆出入停车场时,要将停车卡放在车辆挡风玻璃左侧,电子出入卡随身携带,以便检查和车辆出入。用户如更换车辆,需到车场办理停车卡、电子出入卡更换手续。按月保管车辆要按月定期缴纳。保管费逾期不缴者,车场有权收回车位使用权。若用户遗失停车卡和电子出入卡,应及时告知车管员,并提供有效证明,到收费处办理旧卡停止使用和新卡补办手续。用户不再租用车位时,将停车卡、电子出入卡交回车场,由车场退回电子出入卡押金。用户停车卡、电子出入卡禁止外借给其他车辆使用。为保证车辆的停放安全,减少被盗的机会,停车卡应随身携带。

3、车辆保管收费的标准

车辆保管收费的标准,要根据广州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具体的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根据政府规定的指导价,并参考周围室内停车场的收费标准来确定,同时可以在市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限度内临时调整保管费。

八、值班室管理规定

1、值班室应用镜框悬挂车辆管理制度(主要为岗位制度、操作规程和停车场管理规定)、收费标准、营业执照,保管员姓名和照片等。

2、值班室内设一套完好的单人办公桌椅作记录使用,不准放长椅和床,不准闲杂人员进入,岗亭外不准摆放凳椅。

停车场规章制度【篇3】

为了提升富华里停车场管理服务水平,规范停车场收费员的行为,特拟定一下制度:

停车场收费员属于商业物业管理公司财务部直接管理,必须遵守商业物业管理公司制度、规定及财务部相关制度规定。

1、 当班期间必须保持良好的岗位形象、言行举止、仪容仪表,着装干净整洁,礼貌待人,努力奉行服务第一的宗旨。

2、 每名员工在岗上必须着公司统一发放的工装,佩戴工牌,新入职尚未发放工装的,必须着同款式衣服,着正装或商务款式鞋,不可穿拖鞋、凉鞋等。携带好备用金投包及岗位记录本准时上岗工作。收费员必须熟悉停车场收费系统各项操作,准确、快捷的做好停车场收费工作。

3、 停车场收费员实行早中晚三个班次运营机制,具体班次时间以财务部领导通知为准,上下班打卡时间必须严格遵守财务部的排班时间。三班次轮转基本保证公平,但因个别工作需要及月份天数等因素造成个别情况的,收费员必须严格遵守财务部的排班表轮转班次。

4、 停车场收费员工作时间(暂定):

停车场收费员月休四天(公休日),遇法定节假日当天排班在班人员按照法定加班计算,具体计算方式遵照公司相关加班及薪酬制度执行。 公司有权在不增加工时的前提下,调整工作时间。如因工作需要增加工时的,公司与员工协商,同时予以调整薪酬,如请假或调整班次,需至少提前两天提出书面申请,由领班、主管、财务经理审批签字后方可请假或调班。

5、 停车场收费员在交接班时,必须按照财务部相关规定,由安保人员带领,走指定路线,交接班时填写好工作日志,上班次交代清楚于下班次的未尽事宜,更换停车收费系统当班人员权限,清点好本班次钱款,将投包袋投入保险箱中。

6、 员工必须严格遵守排班安排,按时准点上下班,如迟到2次/月(10分钟以内)以内,警告处理;迟到2次/月(10分钟以内)以上者,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定,予以开除处理。迟到1次/月(10分钟以上)者,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定,予以开除处理。半年累计迟到7次者,视为严重违法公司规定,予以开除处理;如早退(未经任何领导允许情况下),1次即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定,予以开除处理。

员工岗位不得擅自离岗,如发现1次/年度,警告处理,2次/年度,视为严重违法公司规定,予以开除处理。

7、 停车场收费员岗上必须保持饱满的精神状态,专注于工作,如发现岗上打瞌睡甚至睡觉者、岗上玩手机、ipad等做与工作无关之事者,发现2次/年度以内的,严重警告;发现2次/年度以上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定,予以开除处理。

收费员在岗时,不准抽烟、吃零食,吃口香糖,饮酒(亦不可酒后上岗),岗上闲聊等,如发现2次/年度,予以严重警告处理,如发现累计2次/年度以上者,即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定,予以开除处理。如确因工作需要,不得离岗用餐的,在请示领班或主管后,可在收费处内用餐,但需要注重礼仪,不得影响正常收费工作和收费员形象。如收费员被顾客投诉(并查明收费员确有工作错误或失职),2次/年度以内,单次严重警告;2次/年度以上者,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定,予以开除处理。

8、 停车场收费员新入职员工试用期为2个月,在试用期内被考核证明不符合岗位要求,无法达到岗位技能操作的,公司如有其它同质岗位,优先提供调岗机会,如无同质岗位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试用期内,有离职意向的,必须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提出离职申请;正式员工有离职意向的,必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提出离职申请。均经相关领导审批后,离职方可生效。员工不可肆意提前离职离岗,否则视为自愿放弃未发放全部工资(即劳动所得)。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追偿其经济损失部分,并视为员工同意在其未发放工资内扣除。

9、 停车场收费员在服务过程中必须使用礼貌用语,如工作有失误之处,应及时致歉。

10、 停车场收费员必须爱护收费处内各类设备设置,按照操作流程操作设备,妥善保管各类可移动设备,爱护收费处内环境,保持干净卫生,整洁清新,收费员卫生责任区为岗亭内所有卫生及周边五米范围内所有卫生,如遇无法处理的特殊垃圾,必须第一时间通知保洁部处理,否则将对收费员予以处罚。

11、 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不得随意更改收费标准,多收或少收客户停车费。不得因私免收停车费。不得私自挪用或私昧公司钱款,如发现此情况并被证实属实,即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定,予以立即开除处理,并赔偿公司相应的经济损失。当日收费如出现“短款”情况,需由当班人员补足短款额,并写清短款情况,不得隐瞒。 当收取款出现“假币”时,如假币无法被收费处岗亭内验钞机识别的,且经财务领导确认为高仿假币时,该假币由公司予以处理。否则,出现其他一切假币,由停车场收费员补足钱款额。

12、 收取停车费开具发票必须真实准确,不可虚开多付发票,如发现此情况,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定,予以开除处理。

13、 当顾客对停车场收费情况提出异议或疑问时,必须耐心解答顾客问题,做到文明热情,当顾客问题无法准确回答或不清楚时,不可直接回绝顾客,应主动联系领班或主管,予以处理。

14、 地面停车岗亭收费人员,在车辆离场时需核对入场时车辆的号牌,需保持出入场持同卡为同车辆,注意车场内车辆防盗及安全。

1、 严格遵守岗位职责及纪律,脱岗、擅离职守等行为,公司有权直接开除,

解除所有劳动关系。

2、 任何车辆未经公司高层领导审批,绝对禁止未领卡入场及不缴费离场。

3、 遇到特殊事件或者特殊投诉时,必须第一时间报告给主管领导;

4、 如有外界单位、媒体、政府部门下访,严禁表达对公司不利的言论,如遇此情况,第一时间报告领导,不可表达其他言论。

5、 收费处内禁止非相关工作人员进入。

6、 收费员团队应该团结互助,严禁内部出现恶意诋毁等矛盾,否则严惩不贷。

7、 收费员严禁将经营收入数据等相关公司机密泄露给外单位人员,否则一律开除处理。

《停车场收费员管理制度》(暂行)自7月1日起执行。公司将制度公示,所有收费员(含新入职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制度规定。如有违反一律按规定严惩不贷。

停车场规章制度【篇4】

露天停车场:

1设置固定停车场,白砖镶出停车位(3×57),画出车位号;

2每个车位安装锁车器(两把钥匙:车主一把、物业一把);

3停车场设置标识牌;

4停车场设置电子巡更器,保安每2小时巡检一次;

5露天停车场免费停车,可避免因被盗、碰撞或刮伤等纠纷;或实行收费30元/月,缴纳公众责任,一旦发生丢失、被盗、撞坏或刮伤予以保险赔偿;

6与车主签定停车协议。

地下车库:

1只限实华园小区业主存车,建立业主车辆电子档案(门牌号、姓名、工作单位、车名、车号、颜色、联系电话、实车照片)

2地下车库24小时存取,车库出入口、通道口设置门禁系统;车主凭卡通行通道或存取车辆。

3设置升杆式门禁系统,车卡、门禁卡、通道卡一卡三通;

4收费标准:200元/月,预交半年;

5人执管理:三班倒,每班2人(24小时连倒)负责监控系统、消防系统、卫生管理。

停车场规章制度【篇5】

一、指挥进入车辆慢行,按规定行驶方向行驶,停放车辆位置适当,使车场车辆停放整齐。

二、指挥开出车辆按规定方向行驶,慢行开出停车场。

三、随时巡检地面车辆情况,发现门、窗未关好,有漏油、漏水,刮蹭现象应及时通知车主,并做好记录。

四、夜间应对停放在大厦停车场内的车辆进行登记,以保证车辆的安全状况。

五、留意进入车场的车辆情况,对带有危险品车辆,禁止进入车场。

一、各物业处对所管物业项目区内车辆依法循章开展管理工作。

二、需要收取车辆保管费的,负责按物价部门收费规定收取车辆保管费。

三、各物业处应熟悉掌握小区(大厦)车辆流通情况,车位情况,合理布置安排,优先保证业主使用车位。

四、负责指挥区内车辆行驶和停放,维持小区(大厦)交通、停车秩序。

五、负责对小区(大厦)内道路和停车场的停放车辆进行巡视查看,保证车辆安全。

六、2.5吨以上货车(搬家等特殊情况除外)、大型客车以及载有易爆、剧毒、放射等危险品的车辆禁止进入小区。

七、机动车辆在区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禁止鸣号、试车、修车、练车。

八、不准在人行道、车行道、消防通道上停放车辆。

九、对小区(大厦)车辆管理情况定期向公司汇报。

停车场规章制度【篇6】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规范停车场管理,提升停车服务信息化水平,适应停车需求,维护车辆停放秩序,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设置使用、经营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有关用语的含义如下:

(一)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辆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

(二)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

(三)路内停车位,是指在道路用地红线以内划设的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四)经营性停车场,是指向社会开放,为机动车辆提供有偿停放保管服务的停车场。

(五)配建停车场,是指与建筑物配套建设的,供机动车辆停放的场所。

(六)临时停车场,是指利用储备土地、待建土地、人防工程和兼顾人防工程的地下空间、建筑物退缩位和尚未移交的市政规划路等设立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场所。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公共停车场规范化、信息化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指导各区停车场规范化、信息化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区、镇(街道)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范化、信息化管理。

规划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停车场规划的编制、落实建筑物配建停车泊位标准,审核停车场的规划方案并对停车场工程进行规划验收。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建筑工程建设行业管理。价格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各类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并对停车场的收费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公安管理部门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的交通影响评价,对停车场出入口的设置及路内停车位审批提出意见,配合停车站场主管部门做好停车场停放秩序管理。

城市管理、国土、园林、环境保护、工商、税务、水务、公安消防、人防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停车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区人民政府根据自身实际安排专项资金,并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建设停车场。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政府可给予优惠政策支持。土地开发利用时,根据规划单独建设或配建的公共停车场,纳入公共资源管理。政府所有的公共停车场,推行停车特许经营制度。

鼓励利用储备土地、人防工程、建筑物退缩位和尚未移交的市政规划路等设立临时停车场。

建设和推广全市一体化智能停车管理与服务云平台,培育适应我市需求的本地停车服务企业。各区人民政府要积极配合,创新城市停车服务管理模式,推进停车产业化发展。

政府积极引导停车行业协会的成立,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自有车位对外开放。

停车场规章制度【篇7】

1.车位的使用

1.1车位只限停车用途,不得用作其它;

1.2车辆在驶入正确车位后,车主/驾驶员离开车前,应检查门窗是否关好,有纪念价值的物品、贵重物品、重要机密文件等须随身携带,严禁放于车内,如发生偷失,甲方概不负责;

1.3不得在车位上加建任何暂时或永久性建筑物,亦不可私自加放标牌、张贴广告或悬挂任何物品;

1.4如因工程维护或清洁工作,需临时改变停车位置,车主/驾驶员请予以配合;

1.5车位转租、转让、转卖,车位产权人应提前通知物业公司,并到物业公司办理注销、变更备案手续;

2.车场管理

2.1车主/驾驶员请按照车场内行驶路线、临时或永久性交通标志进、出车辆,并按照指定车位停放车辆。请勿将车停放在车位范围之外,请勿在非停车区域内停车,逆行违章,后果自负;

2.2为保持良好的停车秩序,车主/驾驶员请服从停车场管理人员的交通疏导和管理;

2.3车辆在驶入停车场时应慢速行驶(限速5公里/小时),请勿抢行或高速行驶,下雨、下雪时更应小心慢行;

2.4车主/驾驶员不得携带或存放易燃易爆、危险或非法物品于停车场内,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均由当事人承担;

2.5停车场内严禁加油、严禁吸烟或动用明火,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承担,停车场管理人员有权随时制止上述现象;

2.6遇有涉及社区内的重要活动,需要对停车场实行特殊临时交通管制时,各停车场使用者请予以配合。车主/驾驶员不可将此作为索偿的理由,但物业公司有责任提前给予通知;

2.7车主/驾驶员在确保车辆警报器正常工作的条件下,须将车辆报警器设置静音防盗,以免引起误鸣,影响小区住户休息;

2.8车辆在停放期间发生自燃或意外失火等事故,在有关部门调查结案以后,由责任人进行赔偿,甲方不负连带赔偿责任;

3.其他事项

3.1保安员为执行停车场管理之现场代表,负责车辆的管理工作;

3.2停车场24小时开放,车位有偿使用,收费管理,请按时交纳相关费用;

3.3请将车证置于前挡风玻璃左下方,请勿遮挡、移走或转借;

3.4凡进入停车场的人士均应爱护停车场内的一切公物及设备设施。如车主/驾驶员在停车场内行驶或停放过程中因失误或其他不当造成公物或设备设施损坏的,须照价赔偿,对拒付者物业公司有权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纠纷;

4.地下停车场感应卡使用规定

4.1使用感应卡时,需停车将感应卡在读卡机前红灯处晃动一下,待挡车器抬杆后方可以低于5km/小时速度通过(感应卡感应距离约50㎝-70㎝);

4.2感应卡仅限于地下停车场出入使用,实行一车一证一卡制,进出地下停车场务必进行读卡操作,如车辆缺少驶入/驶出的单项读卡记录,该车将无法使用该卡再次驶出/驶入地下停车场;

4.3车辆在出入地下停车场时请勿紧随前方车辆,一定要待前方车辆通过栏杆后再进行读卡,确认挡车器抬起后方可通行,以免挡车栏杆砸车;

4.4车主/驾驶员将车停好后,一定要将感应卡随身携带,禁止置于车内,做到车、卡分离,乙方因停车证或感应卡保管不当发生车辆丢失的,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4.5车主/驾驶员在驾驶车辆出入停车场时,不经读卡机读卡而紧随前车通行发生事故的,由车主/驾驶员承担责任,由此造成管理方设备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6地下停车场采用一卡一车制,如人为采用非法方式一卡进入多辆车的现象发生,物业公司将根据协议取消其地下停车场使用资格;

4.7车主/驾驶员如不慎将感应卡丢失,请立即电话通知物业公司保安部,并于24小时之内到保安部办理书面报失手续,以便及时控制,保障车辆的安全;

4.8您的停车期限是由地下停车场管理系统计算机进行控制,因此,请使用人在协议到期前15日内到物业公司办理续约手续,以防止您的使用不便。在协议期满后如您仍未到物业公司办理手续,该卡号将被电脑自动注销,停止使用;

4.9地下停车场限高1.8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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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停车场规章制度【篇8】

    1、小区停车场,专供购(租)车位的住户使用,所有外来车辆未经许可,不得进入,闲杂人员不得入内。

    2、小区住户车辆长期停放地下停放地下停车场须办理车辆蓝牙卡,一车一卡,持卡出入,临时停车须登记。

    3、租用固定车位的车辆应该按们停放,租用非固定车位的车辆由保安人员指挥按序停放,对临时进入区内的车辆停放实行择位停放。

    4、停车场地将采取24小时值班并做好记录,严格按消防规定配备消防设备和器材。

    5、停车场地应保持环境卫生,不得在停车场内摆摊点、会客、喝酒、睡觉、喧哗、吵闹和长时间聊天。

    6、车辆进入停车场禁止鸣喇叭,限速5公里/小时。

    7、停车场禁止装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危险品的车辆停放。

    8、车辆进出和停放要注意前后左右车辆的距离,不得对车辆的进出和其它车位的使用造成阻碍。

    9、停车场保安人员应对停放车辆认真检查车型,车牌号和车辆有无上锁或外部破损等异常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车主并做好登记。

    10、车辆停放后,车主要带走车上所放置的物业,并锁好车锁、车门和车窗、否则责任自负。

    11、车主要爱护停车场的消防、供水、供电、通讯等一切公共设备,不慎损坏时需照价赔偿,若造成严重事故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12、有固定车位的'车主要严格按照物业公司规定的停放费标准,按时交费;临时车辆由管理员指引停放位置,并根据停车时间规定收费。

    13、若车主不慎丢失车辆蓝牙卡,应立即通知管理人员,提供有关资料,经核实后缴纳办卡成本费,由物业公司补发出入卡。

    14、若车辆在停放区被损坏者,原则由损坏双方协商解决,严重者可向保险公司索赔,当班保安员与物业公司共同协助调查处理。

    15、所有停放车辆必须按规定停放,对违规行为和停泊车辆的车主,管理员有权采取警告、罚款、拖车等处罚,由此造成的损失一概由车主负责。

    停车场规章制度【篇9】

    为了加强停车场规范有序的管理,保障停车场的正常运行,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供大家遵照执行。一、车辆管理负责人职责1、依法循章对交通、车辆进行管理。2、负责按物价部门收费规定收取车辆保管费。3、熟悉掌握车辆流通情况,车位情况,合理布置安排,优先保证业主使用车位。4、负责监督和落实员工岗位职责,对员工进行日考核,填写员工日考核表。5、负责每日工作检查,并填写车辆管理日检表。6、负责对外协调与联系,处理车辆管理方面的问题和客户投诉。7、负责对员工进行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服务质量。8、负责对员工进行岗位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9、定时向车场主任汇报工作。二、车辆管理员的职责及纪律1、车辆管理员的职责如下,(1)负责对停车场的汽车,摩托车,以及保管站内的自行车管理。(2)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服从统一安排调度。(3)按规定着装,佩戴工作牌,对出入车辆按规定和程序指挥放行,并认真填写车辆出入登记表。(4)遵守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认真做好交接班手续,不擅离职守。(5)按规定和标准收费,开具发票,及时缴交营业款。(6)负责指挥区内车辆行驶和停放,维持停车秩序。(7)负责对小区道路和停车场的停放车辆进行巡视查看,保证车辆安全。(8)负责停车场的消防以及停车场、值班室,岗亭的清洁工作。2、车辆管理员的纪律(1)仪容整洁,遵守仪容仪表规定。(2)执行公司文明礼貌用语规范,讲究文明服务,礼貌待人。(3)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4)值班时禁止喝酒、吸烟、吃东西,不准嬉笑、打闹,不准在值班时会客、看书报、听广播,及做其他与值班职责无关的事。(5)爱护各种器具,不得丢失、损坏、转借或随意携带外出。(6)依法办事,廉洁奉公,坚持原则,是非分明。(7)禁止在停车场所管物业范围内打麻将;不准借娱乐为名搞变相赌博。(8)团结互助,禁止闹纠纷;不说脏话,不做不利团结的事。遵守员工宿舍管理规定,不得带人留宿,来客留宿必须经管理处分管主任批准。三、门卫管理制度停车场库门卫需设两人,一人登记收费,一人指挥车辆出入和停放。其职责是,1、严格履行交接班制度。2、对进出车辆作好登记、收费和车况检查记录。3、指挥车辆的进出和停放。4、对违章车辆,要及时制止并加以纠正。5、检查停放车辆的车况,发现漏水、漏油等现象要及时通知车主。6、搞好停车场库的清洁卫生。7、定期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如有损坏,要及时通报上级,维修更换,不准使用消防水源洗车等。8、车场库门卫不准私自带亲戚朋友在车库留宿,无关的闲杂人员要劝其离开。9、值班人员不准睡觉、下棋、打扑克或进行其他与执勤无关的事,要勤巡逻,多观察,随时注意进入停车场库的车辆情况及车主的行为,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上级部门。四、车辆管理员交接班制度1、按时交接班,接班人员应提前10分钟到达岗位,在接班人员未到达前,当班人员不能离岗。2、接班时,要详细了解上一班车辆出入和停放情况以及本班应注意事项。3、向下一班移交值班记录和车辆出入登记表。4、交接班时应将上一班移交的值班物品如对讲机等及其他设备清点清楚,并在值班记录上签名。五、停车场管理规定管理处负责车辆管理,车辆行驶停放,车场主任负责协调指导停车场的管理工作,车管员负责车辆的存放、保管、放行等具体管理。1、对进入停车场车辆的管理规定(1)进入停车场的车辆须具备一切有效证件,包括行驶证或待办理证明、保险单等,车辆号牌应与行驶证相符,待办车辆应与待办证明相符。(2)进入停车场的司机,须按进出场各种程序办理停车手续,并按指定的车位停放。(3)车辆停放后,司机须配合车管员做好车辆的检查记录,并锁好车门窗,带走贵重物品,车管员没有帮司机保管物品的义务。(4)进场车辆严禁在场内加油、修车、试刹车,禁止任何人在场内学习驾驶车辆。(5)进场车辆和司机要保持场内清洁,禁止在场内乱丢垃圾与弃置废杂物,禁止在场内吸烟。(6)进场司机必须遵守安全防火规定,严禁载有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车辆进入停车场。(7)禁止超过停车场限高规定的车辆、集装箱车以及漏油、漏水等病车进入停车场。(8)进场车辆如不服从车管员指挥,造成本身车辆受损时,后果自负。注,各车主应自觉执行上述规定,如有违反上述规定者,要无条件服从车场管理人员的批评、教育、处罚。无理取闹者取消泊位资格,严重的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六、摩托车、自行车保管规定摩托车、自行车的保管可分为按按月保管与临时保管两种方式,两者的管理规定有所不同。1、摩托车、自行车按按月保管的管理,(1)需办理按月保管的车主先到停车场收费处办理登记,缴纳按月保管费用(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文件规定),领取按月保管号牌。(2)按月保管车辆凭号牌停放,按月保管号牌禁止外借,禁止其他车辆使用,用户如更换车辆,需到车场办理手续。(3)按月保管车辆需每月按时缴纳按月保管费用(可预缴多月),过期按临时保管车辆处理。(4)按月保管车辆进场需按指定的按月保管区域停放,并将号牌挂放在所保车辆上,以便车管员核对。2、摩托车、自行车临时保管的管理,(1)临时保管车辆进场需按车管员指示到临时停放点停放。(2)车管员发放临时保管号牌,并做好车辆登记工作,临时保管号牌分为两个相同的号码牌,一个挂在临时保管车辆上,另一个给车主随身携带,作为取车凭证。(3)车辆停放后,车主需到收费处缴纳临时保管费用。(4)临时保管车辆离场时,车主需交回号牌,车管员核对无误后放行。(5)禁止车主在停车场内洗车、修理摩托车,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6)已缴纳保管费并有原始收费凭证和保管卡的单车,如有遗失,由保管单位负责赔偿。(7)需要保管的摩托车必须购买综合保险,车辆遗失时,由车主及时报案,保管部门出具证明,协助车主向保险公司索赔。(8)存放在保管站的自行车,长期存放没人使用,且未缴保管费达3个月者,由车管清出保管站,不再负保管责任。七、停车卡的办理和使用规定1、停车卡的办理停车场保管车辆一般分按月保管和临时保管两种方式,按月保管车辆按月收费,临时保管车辆则计时收费。用户若要办理按月保管,可带齐证件或证明到车场收费处办理,与管理处签订车位租用协议。车管员在收取当月应缴纳的车位租金及管理费后,发停车卡及电子出入卡给用户,并收取电子出入卡押金。2、车卡的使用车辆出入停车场时,要将停车卡放在车辆挡风玻璃左侧,电子出入卡随身携带,以便检查和车辆出入。用户如更换车辆,需到车场办理停车卡、电子出入卡更换手续。按月保管车辆要按月定期缴纳。保管费逾期不缴者,车场有权收回车位使用权。若用户遗失停车卡和电子出入卡,应及时告知车管员,并提供有效证明,到收费处办理旧卡停止使用和新卡补办手续。用户不再租用车位时,将停车卡、电子出入卡交回车场,由车场退回电子出入卡押金。用户停车卡、电子出入卡禁止外借给其他车辆使用。为保证车辆的停放安全,减少被盗的机会,停车卡应随身携带。3、车辆保管收费的标准车辆保管收费的标准,要根据____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具体的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根据政府规定的指导价,并参考周围室内停车场的收费标准来确定,同时可以在市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限度内临时调整保管费。八、值班室管理规定1、值班室应用镜框悬挂车辆管理制度(主要为岗位制度、操作规程和停车场管理规定)、收费标准、营业执照,保管员姓名和照片等。2、值班室内设一套完好的单人办公桌椅作记录使用,不准放长椅和床,不准闲杂人员进入,岗亭外不准摆放凳椅。企业规章制度也可以成为企业用工管理的证据,是公司内部的法律,但是并非制定的任何规 章制度都具有法律效力,只有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才具有法律效力。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以及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都由企业举证,所以企业制定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的时候,应该注意收集和保留履行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的证据,以免在仲裁和诉讼时候出现举证不能的后果。

    停车场规章制度【篇10】

    为加强XXX地下停车场管理,保障进出车辆以及各车主的人身、财产安全,进而促进市场的'繁荣和稳定,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1)地下停车场设有固定车位和临时车位,固定车位须先办理相关停车手续,方可进行停放;

    (2)出入地下停车场的车主应自觉遵照车场内的交通指示通行,切勿逆道行驶,应慢速行驶(每小时5公里的速度),禁止鸣喇叭,确保出入车辆、人员安全。

    (3)出入车辆须自觉遵守“刷卡通行,一车一杆”,保障管理秩序合理运行。

    (4)出入车辆应服从管理人员指挥,按指定车位进行停放,做到不乱停、不乱放,并注意前后左右车辆安全,防止车辆发生碰撞、损坏等事故发生。

    (5)车主停放好车辆要离开车库时,应锁好门窗,不要把贵重物品、重要文件等遗留在车厢内,否则后果自负。

    (6)严禁车辆载有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进入车库停放,车主应自觉检查是否有漏油情况,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方可离开,杜绝一切火灾隐患,做到安全第一。

    (7)进出车辆如在行驶途中损坏路牌和各类标识,以及损坏公共设施,须按价进行赔偿。

    (8)临时停放车辆应领取临时停车卡方可进入停放,并根据标识停放在临时车位上,以方便车场工作人员管理。

    (9)临时停车卡计费以系统报价为准,当天缴费当次有效,概不挂账。如遇系统发生故障等其他原因造成收费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时,工作人员应对进出车辆进行手工登记操作,并发放临时停车卡方可进入停放。

    (10)车主应把停车卡保管好,如有丢失,应及时汇报,并补办卡号,止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

    (11)停车卡专车专用,不得损坏、转借他人,车辆更换应办理更换车牌号码手续,否则后果自负。

    (12)若违反车场管理制度,经劝告改正无效的,车场有权不予停放及收回停车卡,并取消固定车位使用权益。

    (13)若在停放车辆过程不小心发生碰撞或划伤其它车辆的,应及时通知车场管理人员;如不通知采取隐瞒事故,一经查实按肇事逃逸处理。

    (14)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XXX保留本规章制度最终解释权。

    地下停车场管理室

    停车场规章制度【篇11】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责任单位事故处理中队中队长、副大队长、主管副大队长、大队长、交警大队事故处理科科长、副支队长、支队长。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四)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五)《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六)《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一)发生在衡南县各县(市)区区域内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其它指定管辖、委托的道路交通事故。

    1、自行协商的适用条件:

    (1)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

    (2)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

    2、快处快赔的适用条件:

    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仅造成各方车辆损失不超过20XX元(含)且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机动车无号牌、无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或商业性第三者责任保险、无检验合格标志;

    (2)驾驶人不能出示机动车驾驶证的;

    (3)机动车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或者麻醉的;

    (4)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5)车辆单方发生交通事故的;

    (6)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7)发生交通事故后有一方当事人逃逸的。

    (1)当事人应在确保安全下采取摄像、拍照、证人证言或地面标记车辆现场位置。

    (2)自行将肇事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安全的地方。

    (3)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填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或《确认书》,并共同签名。《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或《确认书》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等内容。

    (4)当事人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或《确认书》一同前往快处快赔中心办理保险索赔。

    (5)未自行撤离现场的,报警等候交警部门处理,由交警部门确定当事人责任当场制作事故认定书。

    1、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对妨碍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处罚,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对故意制造或虚构交通事故骗取保险赔款的行为,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协议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确认书》或《事故认定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仅仅造成人员轻微伤的伤人事故;

    (2)符合以下七种特定情形的财产损失事故(事故中有人员受伤或当事人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除外):

    ①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②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③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④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⑤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⑥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或者麻醉嫌疑的;⑦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适用简易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承办人A)处理,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承办人A接事故报警或接受支队指挥中心指令到达事故现场。

    ①做好现场安全防护。承办人A将事故勘查车辆开启警灯并停放于事故车辆来车方向后方示警,同时指挥驾驶人、行人、乘客等人员在安全地带等候。

    ②证据调查。承办人A采取现场照相等方式固定事故现场证据。

    ③撤离现场。当事人拒不撤离现场的,承办人A予以强制撤离;对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承办人A应当将事故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由承办人A及责任单位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叙述等,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由当事人签名并交付当事人。

    承办人A或责任单位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五日内,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

    ①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承办人A将调解结果记录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上,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后,交付当事人。

    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或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或者不同意调解的,承办人A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上填写有关情况后,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拒绝接收的,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上予以记录。

    责任单位事故处理中队每三十日将办结的简易交通事故案卷,统一编号,装订成册,报责任单位法制审核;发现问题,报请责任单位有关领导,责令整改。

    适用一般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必须由两名以上的交通警察(承办人A、承办人B)处理,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承办人A、B接到事故报警或接受支队指挥中心出警指令后,记录报警内容,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有人员伤亡或者其他紧急情况的,应当及时通知急救、医疗、消防等有关部门。

    承办人A及承办人B到达事故现场后,应当立即进行以下工作:

    ①停放警车于事故车辆来车方向后方示警;设置警告标志和减(限)速标志(白天应当在距离现场来车方向50―150米外或路口处,遇夜间或雨、雾、雪、冰等恶劣天气,应延长距离)向事故现场方向连续放置发光或者反光锥筒。

    ②组织抢救受伤人员。

    ③指挥勘查、救护等车辆停放在便于抢救和勘查的位置,开启警灯,夜间还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示廓灯。

    ④查找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和证人,控制肇事嫌疑人。

    承办人A及B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进行以下工作:

    ①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提取相关痕迹、物证,制作现场勘查笔录。发生一次三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进行现场摄像。

    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及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或者《扣押物品清单》。

    ③现场勘查完毕后,应当清点并登记现场遗留物品,迅速组织清理现场,尽快恢复交通。

    ①承办人A及B在事故现场撤除后24小时内对交通肇事嫌疑人、其他当事人、证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②交通肇事嫌疑人逃逸的,案发地责任单位可以通过发协查通报、向社会公告等方式要求协查、举报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者侦破线索。

    ③认为当事人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的,应当及时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转为办理刑事案件程序。

    ①需要检验、鉴定的,承办人A、B或责任单位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②尸体检验应当在事故当事人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检验尸体结束后,承办人A、B或责任单位应当开具《尸体处理通知书》,通知死者家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

    承办人A、B或责任单位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责任单位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七日内(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二日内),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

    ①责任单位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②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责任单位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承办人A、B或责任单位应当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之日起五日内,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

    ①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责任单位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衡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责任单位提交《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

    ②责任单位应当在事故中死者丧事结束、伤者治疗终结、伤残、财损检验鉴定完毕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①责任单位应当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②对需要检验、鉴定的,责任单位应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③涉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责任单位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事故处理民警在行使职权过正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对群众报案符合条件的案件不进行受理的。

    2、违反法定程序作出事故认定的。

    3、不按法定期限处理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5、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事故处理民警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大队集体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大队长为责任人。

    4、事故认定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1、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支队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2、接受被有关当事人安排的娱乐活动或收受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给予记过或记大过;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权力运行风险表现:

    1、交通协管员单独执法或由一名交警单独执法。

    2、不及时、认真进行现场勘察和案件调查,影响交通事故客观公正的处理。

    3、报告中未客观公正反映所了解的全部重要案情,对责任认定造成误导。

    4、执法不严、执法不公,人情案、关系案。案件承办人员从当事人获得任何有损职业判断的利益,影响公正客观地作出事故认定,接受事故当事人安排的娱乐活动,收受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

    防范措施:

    1、建立事故处理会议制度、客观公正认定事故责任。

    2、加强监督管理,采取内部监督、外部监督、社会监督的方式加强对重要岗位的监督管理,提高执法的严肃性、公正性。

    3、通过效能监察开展明察暗访进行内部监督,严格责任追究。

    4、设立投诉监督电话和意见箱,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发现查处违反规定行为,严格责任追究。

    停车场规章制度【篇12】

    第二条各服务中心承担直接经营管理及巡视管理责任,经营管理部承担统筹、监督和指导管理责任。

    第三条停车场包含在管项目的地上车位和地下车位,地下车位根据在政府部门备案数据的编号进行系统信息管理,地上车位根据项目管理要求自行管理。

    第四条停车场计费形式:地下车位采取固定车位出租计费形式,地上车位采取临时停车计费和年租不固定车位管理形式。

    第五条收费系统、车场管理系统及《经营档案》信息必须一致,信息变更可根据第十章要求在五个工作日之内完成修改。

    第六条业主不得私自将出租车位转租于他人(出售车位在物管中心备案即可),一旦发现,不为其办理续租手续。如同意转让给本小区朋友或邻居,必须对所租车位办理退租手续,再为业主办理新租车位手续。

    第七条智能车卡的开通,必须持缴费合同、《内部员工车位使用申请表》、《无偿使用车位审批表》或《无偿使用备案表》其中之一,否则禁止私开车卡。

    第八条除公务车辆及经公司批准的无偿使用车位的车辆外,严禁未交费的车辆停放在停车场内。

    第九条停车场备案工作根据时间要求进行工作安排,不得拖延造成公司不必要的损失。

    停车场规章制度【篇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规范停车场管理,提升停车服务信息化水平,适应停车需求,维护车辆停放秩序,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设置使用、经营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有关用语的含义如下:

    (一)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辆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

    (二)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

    (三)路内停车位,是指在道路用地红线以内划设的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四)经营性停车场,是指向社会开放,为机动车辆提供有偿停放保管服务的停车场。

    (五)配建停车场,是指与建筑物配套建设的,供机动车辆停放的场所。

    (六)临时停车场,是指利用储备土地、待建土地、人防工程和兼顾人防工程的地下空间、建筑物退缩位和尚未移交的市政规划路等设立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场所。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公共停车场规范化、信息化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指导各区停车场规范化、信息化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区、镇(街道)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范化、信息化管理。

    规划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停车场规划的编制、落实建筑物配建停车泊位标准,审核停车场的规划方案并对停车场工程进行规划验收。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建筑工程建设行业管理。价格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各类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并对停车场的收费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公安管理部门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的交通影响评价,对停车场出入口的设置及路内停车位审批提出意见,配合停车站场主管部门做好停车场停放秩序管理。

    城市管理、国土、园林、环境保护、工商、税务、水务、公安消防、人防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停车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区人民政府根据自身实际安排专项资金,并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建设停车场。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政府可给予优惠政策支持。土地开发利用时,根据规划单独建设或配建的公共停车场,纳入公共资源管理。政府所有的公共停车场,推行停车特许经营制度。

    鼓励利用储备土地、人防工程、建筑物退缩位和尚未移交的市政规划路等设立临时停车场。

    建设和推广全市一体化智能停车管理与服务云平台,培育适应我市需求的本地停车服务企业。各区人民政府要积极配合,创新城市停车服务管理模式,推进停车产业化发展。

    政府积极引导停车行业协会的成立,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自有车位对外开放。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和交通需求状况,会同交通运输、建设、公安、国土等管理部门编制停车场的专项规划,纳入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七条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建设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会同建设、交通运输等管理部门编制建筑物配建停车泊位标准,并应根据城市发展、停车需求变化等因素及时调整。

    第八条 涉及停车场建设的土地开发,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在土地出让规划条件中应明确配套建设公共停车设施的.内容。

    (二)集约利用土地,建设立体停车场和地下停车场,并可进行商业综合开发。

    (三)在符合规划要求下,可利用广场、学校操场、公园、绿地及人防等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

    (四)利用现有停车场建设机械立体停车场的,在不办理产权证及符合规划的条件下,可不征收土地出让金。

    第九条停车场建设应当符合相关的设计标准和规范。公共停车场的建设标准按照《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28—20__)执行,其他停车场参照执行。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全市停车场停车信息系统的规划管理。停车场须按照《佛山市智能停车系统建设技术规范》等要求进行智能化建设,可采取BOT等建设运营模式,其管理者应向属地交通管理部门提供停车场信息管理系统技术方案,完善停车场相关设备,将停车场基础信息和动态运营管理信息实时接入全市一体化智能停车管理与服务云平台。智能停车设备的验收记录,作为停车场竣工验收和投入使用的重要资料。

    第十条建设管理部门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粤建设〔20__〕24号)等相关规定组织大中型停车场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负责施工图设计审查的监督管理,核发施工许可证,负责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竣工验收和备案管理监督工作。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的停车泊位数量不符合相关配建标准的,规划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达到配建标准的,建筑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向规划管理部门提交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并说明情况。不符合停车配建规划验收条件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

    第十一条建设管理部门在审查涉及停车场建设的`初步设计方案时,应审查落实规划部门的规划设计要点和相关控制指标要求的情况,并进一步征求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公安、水务、环境保护等管理部门的意见。利用广场、学校操场、公园、绿地、人防工程及兼顾人防工程的地下空间设置停车场还应征求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 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停车场应当根据国家、行业有关标准和规范配备照明、通风、消防、排水、防涝、安保、标志、标线等设施,并有管理人员负责其正常运转。大型公共场所、主要旅游景点应设置残疾人的专用泊车位。有条件的停车场还应当设置电动汽车充电设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已经批准建成的停车场的功能。

    第十三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会同公安、规划、价格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流量和停车需求变化,对路内停车位的设置、使用和收费情况进行调整。路内停车位不得在下列区域设置:

    (一)消防通道、无障碍通道。

    (二)已建成并能够提供充足车位的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200米内。

    (三)双向通行的车行道路路面实际宽度小于8米,单向通行的车行道路路面实际宽度小于6米的。

    (四)其他不宜设置路内停车位的路段。

    第十四条经营性停车场应当在其投入使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区或镇(街道)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如须变更或者注销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到原备案单位更新资料,并按规定向工商、价格、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备案所需的资料有:

    (一)符合开办停车场所需的场地及其使用权证明;

    (二)停车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规划条件核查意见(临时停车场和路内停车位除外);

    (三)工商营业执照;

    (四)税务登记证;

    (五)停车场设施相关资料;

    (六)满足数据接入要求的停车场信息管理系统技术方案和验收记录;

    (七)停车场管理制度文件、专业管理人员名单及人员培训记录;

    (八)机械式立体停车场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证;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备案的范围和地点经营;

    (二)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明示统一的停车场标志牌、标价牌、投诉监督电话和停车场管理制度;

    (三)保持场内交通标志、标线清晰和完整,场地整洁,消防通道畅通;

    (四)使用机动车辆停放保管凭证,对进出机动车辆进行检验和登记;

    (五)指挥机动车辆按顺序出入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

    (六)确保停车场设施正常使用;

    (七)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噪声对附近居民的影响;

    (八)定期清点场内机动车辆,发现长期停放或者可疑机动车辆,及时向公安管理部门报告;

    (九)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的操作人员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证;

    (十)采用电子仪表收费方法的,在醒目位置明示电子仪表收费设施的使用说明,并加强对设施的维护保养。

    第十六条 停车场管理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扣押机动车辆停放者的证件或者财物;

    (二)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停车场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搬运装卸、运输服务等经营活动,道路运输客运、货运停车场除外;

    (三)涂改、转让、伪造或者使用涂改、转让、伪造的有关停车场经营证照、票据;

    (四)已安装全市通用的的电子收费设施的,不按照规定存储和传送停车信息;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机动车辆停放服务;

    (六)违反规定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机动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

    (七)允许装有易燃、易爆、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影响安全的机动车辆进入非特定停车场;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停车场停放机动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受停车场工作人员的指挥调度,按照场内交通标志、标线有序停泊机动车辆;

    (二)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的机动车辆须停放在特定停车场;

    (三)停车后关闭机动车辆发动机;

    (四)维护和正确使用场内设备;

    (五)按规定支付机动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遵守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坚持“用者自付”的市场化原则,逐步减少免费停车位。经营性停车场的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三种定价形式。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性停车场经营者应凭营业执照和开业登记备案回执向所在区价格管理部门申领收费证明。价格管理部门应根据区域、时段、路内外、室内外、功能、车型等因素,会同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制定分类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 经营性停车场应当明码标价,并在停车场入口处设置标价牌。标价牌由市价格管理部门统一样式,区价格管理部门负责监制。

    第二十条经营性停车场经营者在收取机动车辆停放服务费时应向机动车辆停放者出具本停车场的税务发票。停车场经营者无收费证明或不给付本停车场税务发票的,驾驶人可拒绝支付机动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并可向价格部门或税务机关举报。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除路内停车位,不得设置障碍物影响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不得利用路内停车位从事停车保管以外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安部门应依法对道路内违章停车行为进行执法查处。同时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举报违章停车行为。

    第二十三条交通运输或相关管理部门接到有关停车场的投诉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按程序做出受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回复投诉人。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转送相关部门协同办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停车场管理单位因未履行管理职责或违反管理规范而造成停车场内的机动车受到损毁或者丢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当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时,停车场保管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二十五条 阻碍消防通道,影响消防车通行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经营性停车场的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按《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擅自设置障碍物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的和擅自划定路内停车位的,分别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公安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对不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停车场建设、管理的单位或个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可责令其整改,并可由有关管理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非机动车停车场的相关建设与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停车场规章制度【篇14】

    第十三条停车场的使用应遵循以下规定,各项目可在公共区域明示此规定,以此作为对业主行为的约束。

    1、本停车场管理规定适用于任何使用本停车场的车辆及人士。

    2、进入地下停车场的车辆驾驶者须服从车场警卫及车场管理员的`调度和指挥,将车辆停放在指定位置,不得妨碍其它车辆停放与通行。

    3、本车场范围内严禁加油、修车、洗车等行为。严禁烟火,禁止装载(携带)枪械、易燃、易爆、有毒、具有腐蚀性等危险品的车辆进入本车场。

    4、使用停车场的人员、车辆均有责任保持停车场内各种交通标志设备、设施的完好,如发生损坏应照价赔偿。

    5、进入本停车场的车辆驾驶者须严格按照本车场的交通指示牌、标志、标线行驶。

    6、停放车辆须将车辆停放在车位划线范围内。

    7、严禁将车辆停放在出入口、车道、预留车位或其它非停车区域。

    8、使用停车场的人员、车辆应保持停车场的清洁卫生,不得在停车场内、维修车辆,不得将车内杂物倾倒在停车场内,严禁在停车场内进行居住、打闹、赌博及其它影响本停车场安全和秩序的行为。

    9、进入停车场的车辆应已在保险公司进行投保,无投保车险的车辆如驶入停车场停放,产生的一切后果自行负责。

    10、进入小区专用停车场的机动车辆驾驶者须将车辆停放在双方在协议书中所确定之位置,不得占用他人车位,不得在非停车区域(含通道)停车。

    11、车辆停放后,应关闭发动机、锁好车窗,贵重物品请不要留在车内,不得在指定区域以外装卸货物或摆放物品;不得在本车场范围内拍卖、兜售或进行其它停车以外的活动;不得从事任何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活动。

    12、停车场管理人员有权采取适当的行为维护车场秩序,处理停车场发生的问题,对超过有效停车期限的车辆有权阻止进入。对随意停放或占用他人车位的车辆有权采取相应措施。

    13、停车场内如发生交通事故,应由责任双方负责解决。若有争议,可报请交通管理部门或管理公司协调解决。

    14、对在本停车场内丢失、损坏的车辆按北京市物业小区地下车场管理相关规定处理,本公司有权在紧急情况下或停放车辆超过车位租赁期(7日)以上进行报警处理。

    15、停车卡如有遗失,本公司有权依据记录核实驾驶者之姓名、住址、驾驶执照及车牌号码,并收取相关费用后,为其重新办理停车卡。

    16、本停车场管理人员有权拒绝及阻止一切违反本规定相关条款的车辆进入及停放。

    17、本公司有权要求本车场使用者提出令本公司认可之证据,证明其为有关车辆的车主或有权领取及驾驶该车辆之人士。

    18、本公司保留对上述的管理规定随时进行修改的权利。并有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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