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合同15篇

05-06

越来越多人认识到纸质证明的重要性,合同的应用面越来越广泛。签订合同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想要深入了解“融资合同”以下是为你准备的一些相关资料,分享是无私的付出如果您认同这篇文章请分享给身边的朋友!

融资合同(篇1)

合同号码: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

合同签订地:_____

出租人: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_____ 电传:_________

电话: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

传真: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承租人: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地址: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电传:_________

电话: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

传真: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 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合同。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明示或暗示其对租赁物件具有所有权和处分权,如乙方在此期间由于债务纠纷或依法破产,乙方应向法院、债权人或清算委员会申请对租赁物件不具有所有权。

第一条 租赁物件

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及乙方的自主选定,以租给乙方为目的,为乙方融资购买 附表第(1)项所记载的物件(以下简称租赁物件)租予乙方,乙方则向甲方承租 并使用该物件。

甲方同意按合同附表第12项所列的留购货价将租赁物件售与乙方。留购货价同最后一期租金一并支付。

第二条 租赁期间

租赁期间如附表第(5)项所记载,并以本合同第五条第1款所规定的乙方签 收提单日为起租日或以本合同第五条第2款所规定的甲方寄出提单日为起租日。

甲方出租、乙方承租租赁物件的租期共计个日历月,进口设备的租赁期从设备到港日起算。

第三条 租金

1.甲方为乙方融资购买租赁物件,乙方承租租赁物件须向甲方支付租金,租 金及其给付时间、地点、币种和次数,均按附表第(9)项的规定。

乙方向甲方支付本合同项下的租赁手续费为租赁总成本的百分之,计人民币元。

2.前款租金是根据附表第(7)项所记载的概算成本(以下简称概算成本) 计算的。但租赁物件起租之日,当实际成本与概算成本有出入时,以实际成本为准 ,租金按实际成本相应计算。

在租赁期内,由于国家增减有关税项、税率及银行利率等因素必须变更租金时。

3.前款的实际成本,是指甲方为购买租赁物件和向乙方交货以外汇和人民币分别所支付的全部金额、费用及其利息的合计额(其利息均从甲方支付或实际负担 之日至租赁物件起租日。

根据贸易有关规定,甲方同意乙方自行签订或委托代理人签订购置租赁物件的合同,乙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方对该合同承担一切义务。对该合同的履行及租赁物件质量等问题引起的后果,甲方均不承担任可责任,购货原始发票及合同副本、委托书副本交甲方保存。

当实际成本与概算成本有出入时,甲方向乙方提供 《租赁物件实际成本计算书》及《实际租金表》,向乙方通知实际成本的金额和以 实际成本为准,对附表第(8)、(9)、(10)、(11)、(12)项的调 整,乙方承认上述的调整。该调整不属于合同的变更或修改,且不论租赁物件使用 与否。

租赁物件甲乙方确定后,购货合同由甲方签订。乙方作为甲方代表,负责处理购货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一切问题,并承担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乙方的过失所造成的经济责任。

5.本合同租金币种由乙方选定,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得变更。如因汇率变化给 乙方造成的利润盈亏,由乙方受益或负担。

乙方与供货方签订购货合同,应由甲方确认盖章后生效,采用托收承付方式付款,供货方办理托收承付时,必须交付铁路运单或乙方自提证明单据。甲方见单后付款并对货物享有所有权。

第四条 租赁物件的购买

1.乙方根据自己的需要,通过调查卖方的信用,自主选定租赁物件及卖方。乙方对租赁物件的名称、规格、型号、性能、质量、数量、技术标准及服务内容、 品质、技术保证及价格、交货时间等享有全部的决定权,并直接与卖方商定,乙方 对自行的决定及选定负全部责任。甲方根据乙方的选定与要求与卖方签定购买合同。

如果乙方在验收时发现租赁物件由于卖方责任造成租赁物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和技术性能等有不符、不良或瑕疵等情况时,由乙方直接向卖方交涉处理并立即将上述情况用书面通知甲方。如卖方延期交货,由乙方直接催交。

2.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甲方认为必要的各种批准或许可证明。

3.甲方负责筹措购买租赁物件所需的资金,并根据购买合同,办理各项有关 的进口手续。

4.有关购买租赁物件应交纳的海关关税、增值税及国家新征税项和其他税款 ,国内运费及其他必须支付的国内费用,均由甲方负担,并按有关部门的规定与要 求,由甲方按时直接支付。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租赁物件发生保险范围内的灭失或损害,乙方应负责及时书面通知甲方保险事故。保险公司赔付的款项应直接划归甲方,作为乙方尚未支付的租金。若该项赔付的款项多于乙方应付租金的部分,甲方应转付给乙方,如该项赔付的款项少于乙方应付租金,不足部分应由乙方如数补交给甲方。如租赁物件发生部分损害或灭失,保险公司赔付的款项可由乙方使用,乙方应仍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租金。

第五条 租赁物件的交付

1.租赁物件在附表第(3)项的交付地点,由卖方或甲方(包括其代理人) 向乙方交付。甲方收到提单后,立即电报通知乙方凭授权委托书向甲方领取提单,乙方同时向甲方出具租赁物件收据,乙方签收提单后,即视为甲方完成向乙方交付 租赁物件。

甲方同意为本合同乙方的经济担保人。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经济担保人的法人证明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上年度末资金平衡表,并由该经济担保人出具不可撤销的经济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2.如乙方未在甲方通知的日期领取提单或者乙方拒收提单,甲方将提单挂号 寄送乙方,即视为甲方已完成向乙方交付租赁物件及乙方将租赁物件收据已交付甲 方。在此种情况下,甲方寄出提单日为本合同起租日。

本合同经签订,乙方应在合同双方签字之日后十天内向甲方支付规定的租赁保证金人民币_元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

3.租赁物件到达交付地点后,由甲方运输代理人(外运公司)办理报关、提 货手续。且无论乙方及时接货与否,在租赁物件到达交付地点后,由乙方对租赁物 件自负保管责任。

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按时交纳租金,并遵守合同中关于租赁物件使用的规定。或违反租赁物件使用的有关规定,甲方有权终止租赁,并查封、收回所出租的租赁物件。

4.因不可抗力等不属于甲方原因而引起的延迟运输、卸货、报关,从而延误了乙方接受租赁物件的时间,或导致乙方不能按受租赁物件,甲方不承担责任。不 可抗力包括:政府行为、战争、自然灾害。

在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一切争议,甲方和乙方及乙方的经济担保人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时。

5.乙方在交付地点接货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购买合同指定的地点和时 间进行商检,并及时向甲方提交商检报告副本。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需要和委托,按照承租人提供的租赁物的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和金额等要求。

第六条 租赁物件瑕疵的处理

1.由于乙方享有本合同第四条第1款所规定的权利,如卖方延迟租赁 物件的交货,或提供的租赁物件与购买合同所规定的内容不符,或在安装调试、操 作过程中及质量保证期间有质量瑕疵等情况,按照购买合同的规定,由购买合同的 卖方负责,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乙方不得向甲方追索。第三人就出卖标的物主张 权利。

双方同租赁期间任何一方不得要求加租或减租。如果承租人不准时交租,则应向出租人交付比该行长期贷款利率多_________%的利息作为处罚。

2.租赁物迟延交货和质量瑕疵的索赔权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可以将索赔权 部分或全部转让给承租方。索赔权是否转让应当在购买合同中明确。

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自行签订或委托代理人签订购置租赁物的合同,承租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方对该合同承担一切义务。对该合同的履行及租赁物质量等问题引起的后果,出租人均不承担任可责任。

3.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害或人身伤害的,出租 人不承担责任。

租赁物件的保管、使用和费用应由承租人承担。

第七条 乙方在租赁期间内的权利义务:

1.乙方在租赁期间内,可完全使用租赁物件。

2.乙方除非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租赁物件迁离附表第(4)项所记载的设置场所,不得转让第三者或允许他人使用。

b、租赁物甲承租人确定后,购货合同由出租人签订。承租人作为出租人代表,负责处理购货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一切问题。

3.乙方平时应对租赁物件给予良好的维修保养使其保持正常状态和发挥正常 效能。租赁物件的维修保养,由乙方负责处理,如需更换其零 件,在未得到甲方书面同意时。

c、承租人与供货方签订购货合同,应由出租人确认盖章后生效,采用托收承付方式付款,供货方办理托收承付时,必须交付铁路运单或承租人自提证明单据。出租人见单后付款并对货物享有所有权。如在运输中发生问题或货物有其他质量、短缺等问题由承租人负责与供货方联系解决,出租人不参与也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4.因租赁物件本身及其设置、保管、使用等致第三者遭受损害时乙方应负赔 偿责任。

5.不按本条第1款的规定,因租赁物件本身及其设置、保管、使用及租金的 交付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税款(包括国家新开征的一切税种应交纳的税款),由乙 方负担(甲方全部利润应纳的所得税除外)。

租赁物运达使用地点后,承租人应在三十天内负责验收(包括进行试车)。

第八条 租赁物件的灭失及毁损

1.在合同履行期间,租赁物件灭失及毁损风险,由乙方承担(但正常损耗不 在此限)。

如租赁物件灭失或毁损,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由 乙方负责处理并负担一切费用。

(1)将租赁物件复原或修理至完全正常使用之状态。

(2)更换与租赁物件同等状态、性能的物件。

2.租赁物件灭失或毁损至无法修复的程度时,乙方按《实际租金表》所记载 的所定损失金额,赔偿给甲方。

3.根据前款,乙方将所定损失金额及任何其他应付的款项交纳给甲方时,甲 方将租赁物件(以其现状)及对第三者的权利(如有时)转交给乙方。

如果承租人未按前项规定的时间办理验收,出租人则视为租赁物已在完整状态下由承租人验收完毕。

第九条 保险

在租赁物件到达附表第(4)项所规定的设置场所的同时,由乙方以甲方的名 义对租赁物件投保,并使之在本合同履行完毕之前持续有效,保险金额与币种按本 合同所规定的所定损失金与币种。保险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须立即通知甲方。

如果承租人在验收时发现租赁物由于卖方责任造成租赁物的型号、规格、数量和技术性能等有不符、不良或瑕疵等情况时,由承租人直接向卖方交涉处理并立即将上述情况用书面通知出租人。如卖方延期交货,由承租人直接催交。

(1)作为第八条第1款第(1)或(2)项所需费用的支付。

(2)作为第八条第2款及其他乙方应付给甲方的款项。

第十条 租赁保证金

1.乙方将附表第(8)项所记载的租赁保证金,作为其履行本合同的保证, 在本合同订立的同时,交付甲方。

租赁物灭失或毁损至无法修理的程度时,承租人应按《实际应付租金通知书》中记载的损失赔偿金额,赔偿给出租人。

2.前款的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并按《实际租金表》所载明的金额及日期抵 作租金的全部或一部分。

3.乙方如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或当有第十二条第1至5款的情况时,甲方从 租赁保证金中扣抵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款项。

自还租期限起算日开始,出租人以购买合同_________价及本合同规定的币种办理必要的保险;保险应包括第三者责任险。

第十一条 违反合同处理

1.如乙方不支付租金或不履行合同所规定其他义务时,甲方有权采取下列措 施:

(1)要求即时付清部分或全部租金及一切应付款项。

(2)径行收回租赁物件,并由乙方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2.虽然甲方采取前款(1)、(2)项的措施,但并不因之免除本合同规定 的乙方其他义务。

3.在租赁物件交付之前,由于乙方违反本合同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乙

方也应负责赔偿。

4.当乙方未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应付的到期租金和其他款项给甲方,或未按 时偿还甲方垫付的任何费用时,乙方应按附表第( 13)项所记载的利率支付迟延支付期间的迟延利息,迟延利息将从乙方每次支付 的租金中,首先扣抵。

租赁物自运抵承租人安装或使用地点之日起由出租人向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投保财产险(保险期至本合同终结时为止),以应付自然灾害所引起的租赁物的毁损风险。

5.乙方如发生关闭、停业、合并、分立等情况时,应立即通知甲方并提供有 关证明文件,如上述情况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时,甲方有权采取本条第1款的措施 ,并要求乙方及担保人对甲方由此而发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在租赁期间,承租人应立即通知出租人和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在当地的分公司,并向出租人提供检验报告和有关资料,会同出租人向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索赔。本条各项保险费均计入总租金内用外币支付,由承租人负担。

租赁期间,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第十二条 甲方权利的转让

甲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在不影响乙方使用租赁物件的前提下,随时可将本合同规 定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第三者,但必须及时通知乙方。

在租赁期内合同附表所列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对租赁物只有使用权。

第十三条 合同的修改

本合同所有附件的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及担保人签署书面协议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租赁期满后租赁物件的处理

乙方在租赁期满并全部履行完毕合同规定的义务时,乙方有权对租赁物件作如 下选择:

1.自费将租赁物件归还甲方,并保证使租赁物件除正常损耗外,保持良好状 态,或

2.租赁期满30天前,以书面通知甲方,按附表第(10)项和第(12) 项所记载的续租租金和续租所定损失金额(其他条件与本合同相同)继续承担,或

租期内租赁物由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有义务合理和适宜地保护租赁物。

3.乙方向甲方支付产权转移费人民币____元,甲方即将租赁物件所有权 转移给乙方。

第十五条 担保

担保人担保和负责乙方切实履行本合同各项条款,如乙方不按照本合同的规定 向甲方缴纳其应付的租金及其他款项时,担保人按照本合同项下担保人所出具的担 保函履行担保责任。

为了保证租赁物的正常使用和运转,承租人负责对租赁物按技术要求进行正常的、适时的维修和保养。维修和保养所发生的费用均由承租人自付。租期内。

第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

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需提起诉讼时 ,本合同当事人均应向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出租人有权对租赁物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承租人应为出租人的工作提供方便。租期内。

第十七条 乙方提供必要的情况和资料

乙方同意按甲方要求定期或随时向甲方提供能反映乙方企业真实状况的资料和 情况,包括:乙方资产负债表、乙方利润表、乙方财务情况变动表以及其他必要的 明细情况表。

甲方要求乙方提供上述情况和资料时,乙方不得拒绝。

第十八条 合同、附表及附件

1.本合同附表及第____号购买合同、《实际租金表》、《租赁物件实际 成本计算书》、《担保函》、《租赁物件收据》均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 等效力。

a、留购:出租人同意按合同附表所列的留购货价将租赁物售与承租人。留购货价同最后一期租金一并支付。

经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 合同效力。

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及担保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合同书正本一式__ _份,由甲方、乙方和担保人各执一份。

b、续租: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对合同的租赁物进行续租,其续租租期、租金金额、租金交纳日期等租赁条件由双方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协商确定,并另订续租合同。(注:留购或续租任择一种。

甲方:______ 乙方: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签字) 法定代表人:____(签字)

担保人: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签字)

地址: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

帐号:_________

融资合同(篇2)

出租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经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融资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本合同一经签订,在法律上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一条 租赁物名称

租赁物,是指乙方自行选定的以租用、留购为目的,甲方融资购买的第 号购买合同项下的技术设备。

第二条 租赁物的购买

1.乙方以租用、留购为目的,以融资租赁方式向甲方承租租赁物;甲方根据乙方的上述目的为其融资购买租赁物。

租金用甲方向国外支付租赁物件价款的同一货币计价。在每期对国外支付租金的当日按中国银行的外汇牌价兑换成美元。

2.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甲方认为必要的各种批准文件及担保函。

3.乙方根据自己的需要选定租赁物及卖主和制造厂家,并与甲方一直参加订货谈判;乙方自行与卖主商定租赁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技术标准、技术服务及设备的品质保证等购买合同中的技术设备条款;甲乙双方与卖主共同商定价格、交货期、支付方式等购买合同中的商务条款;

在租赁期内,由于我国政府或租赁物件出口国政府增减有关税项、税率等因素必须变更租金时,甲方用书面通知乙方这种变更并提出新的实际租金,乙方承认这种变更。 2.租赁物件的总成本与其概算租金不符时,甲方在租赁物件全部交货后,用书面通知乙方实际租金的金额,并以此金额为准对概算租金作出相应的变更,乙方承认这种变更。 3.乙方延迟支付租金时,甲方将按照延付时间计算,每日加收延付金额的万分之三的利息。

4.甲方应负责筹措购买租赁物所需的资金,并根据购买合同规定办理进口许可证,履行支付定金、开立信用证、租船订舱、投保、结算等项义务。

乙方承担在租赁期内发生的租赁物件的毁损(正常损耗不在此限)和灭失的风险。2.在租赁物件发生毁损或灭失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

5.乙方负担购买租赁物应缴纳的海关关税、其他税款和银行开立信用证等国内费用。甲方垫付的银行开证费,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日期内,将款额及应付的利息给甲方。人民币计息办法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办理。

为应付自然灾害所引起的租赁物件的毁损风险。

第三条 租赁物的交货

1.甲方支付货款并取得提货单后,将提单挂号寄送乙方即为完成向乙方交货。乙方应凭单在到货港(目的港)接货。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货物。

如发生保险事故,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和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在当地的分公司,并向甲方提供检验报告和有关资料,会同甲方向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索赔。

2.租赁物到达到货港后,由甲方运输代理人(外运公司)或乙方自行办理报关、提货手续。提货后,乙方自负保管责任。如乙方不能及时缴纳关税等款项或办理提货手续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担。

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在租赁期满时归还乙方或抵最后一期租金的全部或一部分。3.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时。

3.因不可抗及延迟运输、卸货、报关等不属于甲方原因而造成的租赁物的延迟交货或不能交货,甲方不负责任。

除本合同条所规定的条款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变更或解除合同。

4.租赁物由乙方根据购买合同的规定进行商检,并将商检结果于商检后10日内书面通告甲方。

5.如卖主延迟交货,租赁物的规格、型号、数量、质量、技术标准等与购买合同规定的内容不符或在购买合同保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均按购买合同规定由卖主负责。乙方不得向甲方追索。

乙方委托____为本合同乙方的经济担保人。不论发生何种情况乙方未按照本合同附表的要求支付租金时。

6.乙方若因前款原因遭受损害,乙方应提供有关证据及索赔或仲裁方案,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向卖方索赔或提出仲裁。索赔、仲裁的结果及发生的全部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有关本合同的切争议,甲乙双方及乙方的经济担保人应首先根据我国《经济合同法》等法规的有关条款来解决。

7.不论发生上述何种情况,不免除乙方按期支付租金的义务。

第四条 合同期限和还租期限

1.本合同期限,指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至甲方收到乙方所有租金和应付的一切款项后出具租赁物所有权转移证明书之日。

本合同正本式二份,自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正本为凭。

2.还租期限,指从还租期限起算日(以《到货通知单》上注明的租赁物运抵到货港日期为准)至最后一期租金应付日。

对本合同内容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除第四条外)须采用书面形式,经双方加盖公章后正式生效。

第五条 租金

1.甲方为乙方融资购买租赁物,乙方承租租赁物件须付租金给甲方。

2.租金是购买租赁物的成本与租赁费之和。

成本是甲方为乙方购买租赁物和乙方交货所支付的货款、运费、保险费(含财产保险)及双方一致同意计入成本的费用与租前息(甲方支付上述费用从其支付或实际负担日起还租期限起算日止所产生的利息总金额)之和。

甲方根据乙方的需要和委托,按照乙方提供的租赁财产的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和金额等要求。

计算租金的租赁费率由国际金融市场浮动利率和筹资手续费、风险费率及甲方应得的合理利差(后三项为不变量)两部分组成。签订本合同之日确定的租赁费率为本合同的暂定租赁费率。

如果在 天内乙方未按前项规定向甲方交付验收收据的,视为租赁物件已在完整良好状态下由乙方验收完毕,并视同乙方已经将租赁物件的验收收据交付给甲方。

3.《租金概算表》为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时的财务预算表,其租金根据概算成本和暂定租赁费率计算,具有暂时性。本合同的暂定租赁费率为(货币:____ )____ /年。

如果乙方在验收时发现租赁物件的品质、规格、数量等有不符,不良或瑕疵等情况属于卖方的责任时,乙方应在接货后 天内从商检部门取得商检证明并立即将上述情况书面通知甲方。

为乙方偿还甲方租金的依据,根据实际成本和还租期限内的固定租赁费率计算。计算实际成本时,如甲方支付货款的货币与本合同货币不同时,按甲方实际兑换的汇率折成本合同的货币计算。

本合同经签订,乙方即向甲方支付双方商定的保证金 元,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在租赁期满时归还乙方或规定为抵最后一期租金的全部或一部分。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时,甲方将从租赁保证金中抵扣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款项。

5.实际成本核算完毕后,甲方向乙方发出《实际应付租金通知书》。除计算错误外,乙方同意不论租赁物件使用与否,都以该通知书中载明的日期、金额、币种等向甲方支付租金。

乙方委托 为本合同乙方的经济担保人。不论发生何种情况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要求支付租金时。

6.如乙方提前偿还租金,需提前30天同甲方协商,甲方同意后,方可提前偿还租金,但须加收二个月利息。

如乙方未按期支付租金,应缴纳迟延利息,延付一个月内按原固定租赁费率的130%计收;一个月后,每超过一天加收欠租金额的万分之五罚息。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

第六条 服务费和保证金

1.乙方在购买合同签订日后15天内,向甲方交付________元,作为付给甲方的服务费。

2.乙方按《租金概算表》(10)的规定,在购买合同签订日后15天内交付甲方保证金。保证金不计利息,在第一期租金到期时,自动抵作该期租金的全部或部分。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同意将位于 街道路中段XX大厦501的房屋,出租给乙方办公使用。现甲乙双方协议如下。

3.如因乙方未及时支付保证金和服务费致使购买合同不能执行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 租赁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1.在本合同期限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除非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不得有转让、转租、抵押租赁物或将其投资给第三者或其他任何侵犯租赁物所有权的行为。

鉴于乙方为初创企业,需要资金支持,甲方同意将房屋租金融资。如果每年的还租期限届至时乙方不能支付租金的,就得付还甲方房屋租金本金的10%的款项作为甲方融资收益,当年房屋租金免息宽限一年。依次类推。

2.在本合同期限内,租赁物的使用权属于乙方。如任何第三者由于甲方的原因对租赁物主张任何权利,概由甲方负责。乙方的使用权,不得因此受到影响。

承租期间,如确因使用需要改建及装修,以不得损坏建筑物结构、确保建筑物安全的原则,并征得甲方同意(或请专家安全评估认可),若因改建损伤建筑物主体结构的,乙方应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所有建筑物的保养、维修及景观、物业的养护管理概由乙方负责。承租期满。

3.在本合同期限内,乙方负责租赁物维修、保养并承担其全部费用。甲方有权在其认为适当的时候,检查租赁物的使用和保养情况,乙方对甲方的检查应提供方便。如果需要,租赁物维修保养合同由乙方与卖主或原制造厂家签订,或由甲方代乙方与卖主或原制造厂家签订。如需更换租赁物的零件。

乙方在承租期间应按有关规定及实际需要,保好防火、防盗及人财物的各项安全工作,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所有责任概由乙方自行承担。若事故造成甲方财产损失的,乙方应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

4.因租赁物本身及其设置、保管、使用及租金的交付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税款(甲方应缴纳的利润所得税除外)由乙方负担。

甲乙双方本着真诚合作,平等互利,争取建立长远合作关系的精神,一致同意,甲方如未考虑自主开发建设;乙方有续租或有新的合作愿望。

5.因租赁物本身及其设置、保管、使用等原因致使第三者遭受损害时,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第八条 租赁物的灭失及毁损

1.在本合同期限内,乙方承担租赁物灭失或毁损的风险。

2.如租赁物灭失或毁损,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由乙方负责处理并负担一切费用。

①将租赁物复原或修理至可正常使用之状态;

②更换与租赁物同等状态和性能的物件。

3.租赁物灭失或毁损至无法修理的程度时,乙方应按《实际应付租金通知书》中记载的损失赔偿金额,赔偿给甲方。当乙方将损失赔偿金额及其他应付的款项缴纳给甲方时,按本合同第十三条办理。

九、本合同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租赁期满,完成全部合同约定事项时自行失效。合同未尽事宜。

第九条 保险

1.自还租期限起算日开始,甲方以购买合同CIF价及本合同规定的币种对租赁物投保财产险,并使之在还租期限内持续有效。保险费由乙方负担,计入实际成本。

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及乙方的自主选定,以租给乙方为目的。

2.事故发生后,乙方须立即通知甲方,并提供一切必要的文件,以便甲方领取保险金。

3.甲方将取得的保险金,根据与乙方商定的下述原则之一办理:

①作为第八条第2款第①项或第②项所需费用的支付;

②作为第八条第3款及其他乙方应付给甲方的款项。

保险金不足以支付上述之一的款项时,由乙补足。

第十条 违反本合同

1.如甲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第二条第4款所规定的义务造成卖主逾期交付租赁物,甲方购买租赁所支付款项在逾期期间所发生的利息由甲方承担。

并以本合同第五条第1款所规定的乙方签 收提单日为起租日或以本合同第五条第2款所规定的甲方寄出提单日为起租日。

2.如乙方不支付租金或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即时付清租金和其他费用,或收回租赁物自行处置,所得款项抵作乙方应付租金及迟延利息,不足部分应由乙方赔偿。

甲方为乙方融资购买租赁物件,乙方承租租赁物件须向甲方支付租金,租 金及其给付时间、地点、币种和次数,均按附表第(9)项的规定。

第十一条 甲方权利的转让和抵押

本合同期内,甲方有权将本合同赋与甲方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第三者,或提供租赁物作为抵押,但不得影响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前款租金是根据附表第(7)项所记载的概算成本(以下简称概算成本) 计算的。但租赁物件起租之日,当实际成本与概算成本有出入时。

第十二条 重大变故的处理

1.乙方如发生关闭、停产、合并、分立、破产等情况,须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可立即采取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措施。

前款的实际成本,是指甲方为购买租赁物件和向乙方交货以外汇和人民币分别所支付的全部金额、费用及其利息的合计额(其利息均从甲方支付或实际负担 之日至租赁物件起租日。

2.乙方和担保人的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化,不影响本合同的执行,但乙方和担保人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

当实际成本与概算成本有出入时,甲方向乙方提供 《租赁物件实际成本计算书》及《实际租金表》,向乙方通知实际成本的金额和以 实际成本为准,对附表第(8)、(9)、(10)、(11)、(12)项的调 整,乙方承认上述的调整。该调整不属于合同的变更或修改,且不论租赁物件使用 与否。

第十三条 租赁物所有权的转移

乙方向甲方付清全部租金及其他款项,并再向甲方支付租赁物的残值____元(人民币)后,由甲方向乙方出据租赁物所有权转移证明书,租赁物的所有权即转归乙方所有。

乙方根据自己的需要,通过调查卖方的信用,自主选定租赁物件及卖方。乙方对租赁物件的名称、规格、型号、性能、质量、数量、技术标准及服务内容、 品质、技术保证及价格、交货时间等享有全部的决定权,并直接与卖方商定,乙方 对自行的决定及选定负全部责任。甲方根据乙方的选定与要求与卖方签定购买合同。

第十四条 担保

乙方委托为本合同乙方的担保人,担保人向甲方出具不可撤销的租金担保函。详见本合同附件二。

乙方负责将本合同复印件转交担保人。

第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

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首先应根据本合同规定的内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时,采取下列方式:

1.向____ 市合同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2.向____ 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合同的修改和补充

凡对本合同进行修改、补充或变更,须以书面形式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后生效,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同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有关购买租赁物件应交纳的海关关税、增值税及国家新征税项和其他税款,国内运费及其他必须支付的国内费用,均由甲方负担,并按有关部门的规定与要 求。

第十七条 本合同必不可少的附件

1.融资租赁委托书

2.不可撤销的租金担保函

3.购买合同

4.《租金概算表

5.《实际应付租金通知书》

6.乙方提供的批准文件和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本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由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后生效。本合同正式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融资合同(篇3)

一、退租。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按租赁合同约定的要求将租赁物退还给出租人,由出租人自行处理出租物,由于租赁物在出租期满内一般均已达到使用期限,出租人收回后难以再租或转让,所以,对租赁物期限届满后的处理,一般不采用这种方式。

二、续租。在租赁合同期间届满前的合理时间内,承租人应通知出租人,就租赁物的继续租用进行协商,确定续租期限、租金等内容,在融资租赁合同期间届满时签订续租合同。

三、留购。承租人支付名义货价后获得出租物的.所有权,承租人获得租赁物的所有权,进行固定资产投资,这种方法对出租人、承租人均有利,所以,融资租赁合同期间届满后,对租赁物的处理一般多采用这种方式。

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可以通过这种形式解决企业运作的资金困难,承租人可以采用分期支付租金的手段,一次性获得全部设备,使企业的运作期提前,充分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因此,融资租赁深受欢迎。

信托投资与融资租赁的定义

信托:是为财产的所有者,为了达到一是的目的,通过签定合同、将其财产委托信托机构,全权代为管理或处理的行为。租赁:是指出租人将财物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在租用期间找些规定或协定向出租人支付一定租金的行为。

信托投资 是信托机构运用信托存款、自由资金、发行债券所得资金,以投资者的身份直接为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投资。

融资性租赁 是指一方(出租人)根据另一方(承租人)提出的租赁资产的规格及所同意的条款或承租人直接参与订立的条款,与第三方(供货人)订立供货合同并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以支付租金为条件使承租方取得所需工厂、资本、货物及其他设备的一种交易方式。

金融租赁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国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标明“金融租赁”字样。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租赁业务或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定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是指符合有关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

第六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金融租赁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融资合同(篇4)

引导语:融资租赁行业大家了解哪些?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法律问题,大家有关注?下面就是一些资讯,欢迎大家阅读了解。

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就融资租赁合同关系的认定、合同的履行、解除、违约责任等问题作出了规定,为融资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障。该司法解释的基本功能在于统一人民法院审理融资租赁合同案件的司法裁判尺度,但基于我国尚无专门的《融资租赁法》,该司法解释本身也将成为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重要法律支撑,而司法解释对融资租赁合同关系的认定、融资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的衔接、租赁物善意取得、承租人违约时出租人的法律救济等问题的司法态度,则从侧面反映了司法解释对融资租赁交易实践的规范、保护和引导。本文拟以该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为基础,围绕这四个问题的交易实践及裁判观点作一探讨。关键词融资租赁合同善意取得司法解释。

法律、税收、会计和监管被认为是融资租赁发展的四大支柱。在我国,围绕融资租赁交易的税收、会计和监管制度已经基本具备,但始终尚未有独立的《融资租赁法》出台。〔1〕由于融资租赁的单独立法尚付阙如,实务中调整融资租赁交易的主要法律依据最早是由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5月27日公布的《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在分则部分第14章专章规定了融资租赁合同,从而确立了融资租赁合同的有名合同地位,并成为调整融资租赁合同关系的最主要的法律规范。但此部分内容共计仅14个条文,且规定的内容相对较为原则,与高速发展的行业实践相比,已不能满足融资租赁交易及审判实践的需要。从司法实践来看,在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构成、租赁物的范围、融资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关系、合同解除的后果、租赁物的公示等方面的规定还需要进一步的明确。融资租赁行业则普遍反映,在融资租赁的登记、取回权行使方面的法律保护不周,希望通过立法或者司法解释的方式有效解决制约行业发展的瓶颈。2013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就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稿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引发了融资租赁行业及相关法律人士的热烈讨论。2014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公布了《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融资租赁行业实践及司法实践的需求均给予了必要的回应。本文拟就该《解释》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做简要探讨。

一、融资租赁行业的交易实践:繁荣与隐忧

近年来,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呈高速发展态势。2007年,全国共有租赁公司为93家,2012年达到560家,截至2013年底,达1026家。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对于解决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发挥了积极且重要的作用。随着融资租赁公司数量的快速增长,融资租赁业务数量和纠纷数量也呈高速增长态势。据统计,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由2007年的240亿元增长到2012年的15500亿元,2013年则达到21000亿元。尽管如此,在融资租赁行业发展总体向好的背景下,业内人士也从不同程度表达出了对融资租赁业务发展的隐忧。这些隐忧重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以特殊的标的物作为租赁物的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问题。

纵向来看,融资租赁发端于生产设备的租赁;〔3〕横向来看,在融资租赁较为发达的美欧诸国,租赁物也均以工业、交通运输业、信息产业的设备为主。但在我国,以商品房、保障房等民用住宅,以城市道路等基础设施为“租赁物”的“融资租赁合同”大量存在,这与以生产经营设备为主要租赁物的国外融资租赁行业经营实践大异其趣。由此产生的疑问是,这些在融资租赁行业广泛存在的“融资租赁合同”,是否属于《合同法》第237条所规定的融资租赁合同?进一步的追问是,此类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所有权以及基于所有权而享有的取回权能否实现?如果不能实现,市场交易主体选择融资租赁合同交易方式的法律意义何在?司法审判又应当作何评价?这些问题,不仅涉及到融资租赁合同关系的认定,也涉及到我国的金融政策导向。

(二)关于售后回租形式的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问题。

售后回租是指承租人为了实现其融资目的,将其自有物的所有权转让给出租人、再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交易方式。应该说,售后回租是出卖人与承租人同一的“非典型”融资租赁形式,但在我国的融资租赁实践中,售后回租业务却占据了相当大的比重,〔4〕对部分租赁公司而言,售后回租业务占比甚至超过了80%。实务中,有观点认为,售后回租合同在法律关系的性质上属于抵押贷款,而不构成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并在此前提下,认定此类合同无效。这将给融资租赁行业经营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售后回租合同的效力及租金债权的回收带来很大的法律风险。

(三)出租人的物权保护问题。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以登记为主要公示方式,动产则以占有为主要公示方式。在融资租赁行业的交易实践中,除了船舶、飞机等租赁物有明确的登记机关外,大量的机器设备等租赁物并没有明确的权属登记机关。在《物权法》第106条明确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的背景下,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租赁物的登记机关,由此将导致出租人的物权保障存在被架空的危险。在承租人把租赁物转让给第三人时,第三人可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的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从而使得出租人失去最为重要的物权保障。因此,融资租赁行业普遍反映,其租金债权期限长,而承租人的经营状况又具有相当大的不确定性,因租赁物被承租人实际占有,一旦承租人对外转让租赁物,将使得出租人钱物两空,故迫切希望能够明确租赁物的登记机构,以加强对出租人的物权保护。然根据物权法定原则,此为立法权限,且短期内似无出台相关立法的可能,这一现状造成融资租赁行业整体的不安全感骤增,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融资租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从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来看,融资租赁行业的繁荣,也带来了融资租赁案件的激增。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问题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融资租赁合同的性质认定与效力问题。如,特殊的“租赁物”是否影响融资租赁合同关系的认定、售后回租的法律关系认定及其效力问题、出租人的经营资质对融资租赁合同效力的影响问题。二是融资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关系与衔接问题。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37条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虽然涉及到买卖合同的订立及履行问题,但在《合同法》融资租赁合同章中对此规定较少,由此给人民法院审理融资租赁合同案件和相关的买卖合同案件带来程序上和实体上的难题。三是承租人违约时,出租人的救济途径问题,即是否可以同时要求给付全部租金和租赁物。从内容来看,《解释》对上述问题均给予了必要的回应。

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的几个主要法律问题:争议与回应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性质与效力:不确定性与确定性

融资租赁发端于上世纪五十年代美国的商事实践,其兼具融资与租赁的双重属性。在学理上,要将这种新的交易类型归入大陆法系的类型化合同体系,则并非易事。自融资租赁交易在世界各国广泛发展以来,有关合同性质的争论在大陆法系国家就从未停止,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说、租赁合同说、借款合同说、动产担保交易说、买卖合同说、商事代理合同说、独立合同说等不同观点的争论。

〔5〕这一方面说明,融资租赁合同确实包含了买卖、借款、租赁、担保、委托等不同合同类型的类似因素,另一方面也说明,其交易的复合性决定了很难将其归入既有的有名合同类型。我国合同法将融资租赁合同作为单章规定,从立法上即已认可其作为独立的有名合同。但在司法实践中,融资租赁合同与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不同性质的合同的区分问题却常有争论。常有交易双方明确约定合同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在司法审判中却被认为是借款合同,乃至无效的借款合同的个案。《解释》对此给予了必要的回应。根据《解释》第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237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该条规定明确了两点:一是应当以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作为认定融资租赁合同关系的主要因素;二是不构成融资租赁合同关系的,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而是应当根据其实质的合同关系,确定其性质及效力。仅从该条文表述来看,个案中的“融资租赁合同”能否被人民法院认定为融资租赁的合同性质,似仍不能得出明确的结论。因此,融资租赁行业可能存在的担忧是,该条规定仍会给融资租赁合同的性质认定及效力认定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但从司法审判的角度来看,该解释应当说已经给出了认定融资租赁合同关系的确定性考量因素,即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构成及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换言之,认定融资租赁合同关系需要考察的因素是确定的。

我国《合同法》第237条有关“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的规定,是从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角度对融资租赁合同作出的界定。《解释》第1条增加了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构成的考量因素,从认定标准来看,是对融资租赁合同关系的认定作出了限缩解释。由此带来的追问是,是否应当将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构成引入到融资租赁合同关系的认定当中。这一问题始终存有争论。其中,争论最大的是租赁物的范围问题。

有观点认为,从立法上来看,无论是国外的立法,还是我国《合同法》第237条有关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均系从权利义务关系角度对融资租赁作出认定。因此,司法解释也不应当将租赁物作为认定融资租赁合同关系的认定依据,在监管部门未就租赁物的范围作出限定的前提下,如果司法解释对租赁物作出限定,也超出了司法解释的权限,故,即使要对租赁物作出限制,也应当是融资租赁监管部门的职责。

笔者认为,对上述观点及理由,有必要做进一步的分析。

第一,域外立法虽着眼于从权利义务的角度界定融资租赁关系,但不少域外立法例同时也对租赁物的范围作出了限制。如美国《统一商法典》在对融资租赁作出界定的同时,也对融资租赁中的货物作出了界定,即,是指符合合同要求的一切可移动的物,或不动产附着物,但不包括货币、资料、票据、帐簿、动产契据、一般无体物,及包括未分离的石油、天然气在内的矿产等。换言之,就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而言,仅限于有体物,包括不动产附着物,但不包括无体物。《俄罗斯联邦融资租赁法》第3条的规定,租赁物为任何可用于经营活动的非消耗物,包括公司和其他资产、建筑物、在建物、设备、交通工具和其他不动产和动产,都可以作为租赁物。土地和其他自然遗产以及根据联邦法律禁止自由流通或限制流通的物不得作为租赁物。《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融资租赁公约》亦将其调整的融资租赁关系的标的物仅限于成套设备、资本货物及其他设备。

〔6〕《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租赁示范法》第1条规定,租赁物是指所有承租人用于生产、贸易及经营活动的财产,包括不动产、资本资产、设备、未来资产,特制资产、植物和活的以及未出生的动物。这一术语不包含货币或有价证券,动产不因附着于不动产或成为不动产的一部分而不再是租赁物。由此可见,国外立法例虽未将租赁标的物作为融资租赁合同关系的界定因素,但在有关租赁物范围的条款中,大多也作出了一定的限制。第二,即使在未就融资租赁的租赁物作出限定的国家,在交易实践中,其租赁物也主要集中于设备,民用住宅的融资租赁、权利的融资租赁业务较少,或者被归入其他法律关系。如,在日本,不动产作为租赁物在法律上并没有障碍,但由于不动产租赁的交易风险和税负较高,实际交易量很小。20世纪80年代很多租赁公司从事房地产租赁,90年代泡沫经济破裂后,这些租赁公司大多数都已倒闭。

〔7〕在西班牙,租赁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据西班牙租赁协会2004年的统计,运输工具,主要是大型运输工具占28%,房地产占21%,汽车,主要是企业用或者专业车辆占14%,电脑占2%,其他占4%。但房地产租赁主要为企业的厂房和办公楼。

〔8〕俄罗斯虽然没有就不动产的融资租赁作出限制,但因为其折旧时间太长,租赁公司无长期资金补充,实际的不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占比也非常低。第三,我国目前的融资租赁行业监管部门对租赁物也做了一定的限制。如银监会制定、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3条第2款规定,“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将租赁物限定为固定资产;商务部制定、2005年3月5日起施行的《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租赁财产包括:(一)生产设备、通信设备、医疗设备、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工程机械设备、办公设备等各类动产;(二)飞机、汽车、船舶等各类交通工具;(三)本条(一)、(二)项所述动产和交通工具附带的软件、技术等无形资产,但附带的无形资产价值不得超过租赁财产价值的二分之一。”

根据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2004年10月22日下发的《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第3条的规定,试点企业从事融资租赁的租赁物的范围包括“各种先进或适用的生产、通信、医疗、环保、科研等设备,工程机械及交通运输工具(包括飞机、轮船、汽车等)”,也对租赁物的范围作出了一定的限制。第四,人民法院认定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并非要限定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而是要解决涉及特定标的物的“融资租赁合同”的性质认定及其法律适用问题。例如,在以无设备载体的软件作为租赁物时,如何解决租赁物的取回及损失赔偿问题;是按照借款合同还是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来确定个案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从法理上说,即使现行法律法规未对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物作出限定,能否将无体物、权利作为租赁的标的,也仍有探讨的余地,而不当然构成一项符合法律规定的融资租赁合同关系。故《解释》将租赁标的物作为认定融资租赁合同关系的因素,有其法理基础和现实需要。

实践中,有关标的物的性质的争议以不动产及权利作为租赁物的居多。如,融资租赁行业经营实践中,存在大量的不动产融资租赁业务,这些不动产融资租赁主要涉及商品房、保障房、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基础设施等。在房地产融资租赁方面,常见的租赁模式是由房地产开发商或者保障房建设者作为承租人,由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订立融资租赁合同。有观点认为,房地产融资租赁实际上是房地产抵押贷款,属于抵押借款合同关系。认可房地产融资租赁,等于架空了国家的房地产调控政策,也背离了融资租赁服务实体经济的基本职能。从法律规范的适用来看,与生产设备的折旧耗散不同,房地产的价值呈持续增长的趋势。租赁期间届满时,房地产租赁物所剩的不是残值,而是超越其购买价值的更大价值。因此,融资租赁法律规范中有关租赁物取回时的价格评估与折抵等规则,均不适用于房地产融资租赁。但租赁行业多认为,银监会、商务部作为融资租赁行业的监管机构均未限制房地产的融资租赁,国外立法及国际公约也无禁止房地产租赁的立法例;而房地产融资租赁因其租赁物登记公示制度健全,是最安全的租赁物,也是融资租赁公司重要的业务和利润来源。认定房地产融资租赁无效,既无法律依据,也会使得既有的房地产融资租赁业务面临巨大的金融风险。对此问题,仍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

具体而言,以在建商品房项目、保障房项目作为租赁物,以房地产开发商作为承租人、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的“融资租赁合同”,一般应认定为不构成融资租赁合同关系。这是因为如下原因。第一,房地产在建项目尚不具备法律上的所有权,故出租人并未实际取得房地产项目的所有权。第二,房地产开发商作为承租人,并非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其租赁在建房地产项目,也并非系为使用租赁物,而是系通过房地产项目来取得贷款融资。第三,虽然监管部门认可固定资产可以作为租赁物,但在建房地产并不属于实质意义上的固定资产。《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将租赁物限定为固定资产,但固定资产并非法律术语,究竟何为固定资产,认定标准也不一致。

作为会计行业的专业术语,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1)企业所有的、为了在生产或供应商品和劳务时使用、出租给他人,或为了管理的目的而持有;(2)为了连续使用而购置或建造的;(3)不打算在正常营业过程中出售。〔4〕认为固定资产就是不动产,事实上是这对固定资产概念的误解。确定某物是否固定资产,不是取决于它的实物属性,而是取决于它在生产过程中执行职能的`特殊方式。〔5〕固定资产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持有的目的在于使用而不是出售或投资。〔6〕对制造业的企业而言,厂房属于固定资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在建房地产项目是为了出售,而不是使用,故不属于固定资产。第四,从国外实践来看,虽非全部禁止房地产的融资租赁,但从实际的交易量来看,以开发商、政府投资平台作为承租人,以在建房地产项目作为租赁物,进行的融资租赁交易也非常少。国外未将房地产排除在租赁标的物之外,主要是因为国外房地产贷款渠道通畅,无须借道融资租赁形式,而且融资租赁的交易成本要比借款的成本高得多,并无成本优势。故虽然法律未禁止房地产的融资租赁,但实际以房地产作为标的物的融资租赁合同罕见。

对企业为生产经营需要而以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厂房、商业地产,如出租人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且承租人确实也以占有使用租赁物为目的的,对此类承租人而言,厂房、商业地产也属于固定资产,一般应当认定构成融资租赁合同关系。

对实践中存在的以城市道路等基础设施作为租赁物的“融资租赁合同”,是否应当认定其构成融资租赁合同关系?以城市道路作为租赁物的,租赁物到底是道路占地的土地使用权,还是依附于土地上的混凝土混合物,还是包括二者在内的土地与路的结合体?有观点认为指的是依附于土地上的混凝土混合物,因为租赁公司不可能取得道路占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但仅就混凝土混合物而言,其价值多与租金构成相差甚远,亦不能自圆其说。事实上,在承租人违约的情况下,出租人也无法通过行使取回权的方式,实现租赁物的担保功能。此类租赁多为贷款收紧的金融背景下,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以政府信用做担保的一种借贷方式,融资租赁有名无实,一般不构成融资租赁合同关系。

有关权利能否作为融资租赁的租赁物问题,主要涉及三类:一是收费权,如高速公路的收费权;二是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三是计算机软件。从传统民法的观点来看,租赁的标的应当是物,权利不属于物,因此权利的租赁有违民法租赁概念之本质,且融资租赁法律制度中有关租赁物的折旧、残值的计算和折抵的法律规范均无法适用于此类合同,故一般不应认定为构成融资租赁合同关系。从其实质构成的法律关系来看,收费权的租赁实质上是收费权质押;专利权、商标权的租赁多为知识产权的质押或者许可使用。独立的计算机软件的租赁在法律关系上,实际上也是软件的许可使用。但对附着在设备上、无法与设备分离的软件的租赁,因租赁的标的是包含软件的设备,而非独立的软件,故仍应认定构成融资租赁合同关系。

《解释》第1条第2款就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合同如何处理问题作出了指引,即并非直接认定无效,而应当以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此点与以往实践中多以“名为……,实为……”而认定合同无效的处理方式有所不同,体现出了促进交易、减少干预的商事审判理念。存有疑问的是,对租赁公司,特别是从事房地产融资租赁业务、城市基础设施融资租赁业务较多的金融租赁公司而言,如果其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为借款合同,是否应当据此进一步认定借款合同无效?关于认定合同无效的标准,应当适用《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合同无效包括以下5种情形: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使租赁公司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为借款合同,也并不属于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也不属于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核心问题就是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问题,特别是有关金融管制、贷款专营业务的规定问题。对此,还应充分考虑银监会等监管部门的态度和意见。

关于售后回租的效力问题,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同认识,即,是构成融资租赁合同关系,还是抵押贷款关系?售后回租,是指物本身是承租人所有的,承租人为了实现其融资目的,将该物的所有权转让给出租人、再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交易方式。由于在售后回租交易中,物的所有权原本属于承租人,出卖人与承租人归于一体,与传统融资租赁交易的三方当事人存在一定区别,在表现形式上与抵押借款类似。抵押借款与售后回租的共性在于,均有两方当事人,物的存在为债权人提供了有效的担保。但二者也存在以下差异。一是合同关系不同。抵押贷款一般存在抵押合同与贷款合同两个合同,售后回租则包括租赁物买卖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两个合同。二是权利属性不同。在抵押贷款合同中,债权人是抵押权人,而在售后回租合同中,出租人是所有权人。三是债权金额构成不同。抵押贷款合同由本金加利息构成,而售后回租合同中,租金一般由租赁物的购买价款、费用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摊提而成。四是偿还方式不同,抵押贷款多为整借整还,售后回租多为按月或按年分期偿还。

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系明确认定了售后回租的融资租赁交易方式的法律地位。从法理上看,《合同法》第237条规定的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包括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三方主体,但立法并未禁止承租人与出卖人同一的情形,故《解释》将售后回租明确为融资租赁合同的特殊形式并不违背法律规定。需要注意的是,有的租赁公司尽管与相对方签订了“售后回租”合同,但实际上并无租赁物存在,也没有以买卖租赁物为主要内容的买卖合同存在,对此类售后回租合同,只有融资之实,而无可融之物,是典型的借款合同,应当认定构成借款合同关系,而不是融资租赁合同关系。《解释》第2条以“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方式来肯定正常的售后回租形式,同时避免了因“售后回租”而一律认定构成融资租赁合同关系的合同的绝对性,是符合客观实际的。

(二)融资租赁交易结构与融资租赁合同关系:两个合同的分立与衔接

典型的融资租赁交易包括三方当事人和两个合同,即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和出租人与出卖人之间的买卖合同。但根据《合同法》第237条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仅指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而未囊括出租人与出卖人之间的买卖合同,由此产生的问题是,在一项融资租赁交易中,因买卖合同而产生的诉争及损失,如何通过融资租赁合同予以救济和解决的问题。而买卖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的关系、解除的关系,因涉及两个合同,也无法在《合同法》的融资租赁合同章中找到直接的法律依据,成为困扰司法实践的一个重要问题。司法解释从不同角度对此问题给予了必要的回应。

就买卖合同的履行而言,承租人不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但买卖合同的履行却直接针对承租人;出租人是买卖合同的缔约方,一般却并不参与标的物的交付,在买卖合同出现履行障碍时,也存在出租人的权利保护及救济问题。《解释》第5条规定对此予以了明确,根据《解释》第5条的规定,出卖人违反买卖合同约定的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义务,承租人因租赁物严重不符合约定或出卖人未在约定的交付期间以及合理期间内交付租赁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在催告期满后仍未交付的,承租人享有拒绝受领租赁物的权利。其法理基础是,融资租赁交易中的买卖合同在本质上系出租人受承租人的委托所订立,承租人是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权利的实际承受主体,故承租人应当享有买卖合同中有关买受人的权利。需要注意的是,因出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主要承担资金融通的功能,一般并不实际参与买受租赁物的实际交付。

故如承租人拒绝受领租赁物后未及时通知出租人,可能导致出租人按照买卖合同向出卖人索赔失败。对此,《解释》第5条第2款同时规定,承租人拒绝受领租赁物的,未及时通知出租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租赁物,造成出租人损失,出租人向承租人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易生疑问的是,《解释》系针对审判实践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的解释,要求承租人在拒绝受理租赁物时及时通知出租人,是否有为当事人设定义务之嫌?根据《合同法》第4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诚信履约,承租人拒绝受领的通知义务,系承租人诚信履约的基本要求,该项义务非独立的合同约定义务,但却属于诚信履约应当履行的附随义务。从交易实践来看,该项义务并未给承租人带来过大的负担,但却有利于承租人与出租人协同解决因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过错所导致的履行障碍,减少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损失,故《解释》的此条规定符合合同法的基本法理。

在融资租赁交易中,买卖合同系为融资租赁合同而订立,融资租赁合同是买卖合同订立的前提,因此,买卖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履行与解除可能会影响到另一个合同。现行《合同法》融资租赁合同章系基于融资租赁合同所作出的规定,融资租赁交易中涉及买卖合同的诉争应当依据《合同法》买卖合同章及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解决,但涉及买卖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之间的牵连关系的问题,现行法律规定不明。《解释》对此从三个方面做了积极的探索。一是规定因买卖合同导致融资租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可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如根据《解释》第11条的规定,在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且未能重新订立买卖合同的;或因出卖人的原因致使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均可解除融资租赁合同。二是就合同解除后的损失赔偿问题做了进一步明确。

根据《解释》第16条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因买卖合同被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解除,出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或者以融资租赁合同虽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但出卖人及租赁物系由承租人选择为由,主张承租人赔偿相应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第2款同时规定,出租人的损失已经在买卖合同被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时获得赔偿的,应当免除承租人相应的赔偿责任。在融资租赁交易中,买卖合同系根据承租人的要求订立,故出租人与承租人通常会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因买卖合同的原因而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承担。如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则可能出现出租人对买卖合同的缔约及履行无过错,但却要承担买卖合同损失的情形。如有约定,还存在出租人根据买卖合同获得出卖人的赔偿及出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从承租人处获得赔偿的双重受偿的情形。这两种情形,均源于买卖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的主体与履行的相对分离。

《解释》为两者的衔接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解决了出租人因买卖合同造成的损失的最终承担主体问题,也避免了出租人得到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及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的双重赔偿的不合理情形的出现。三是就承租人向出卖人索赔的问题予以了进一步明确。在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通常由承租人选定租赁物、出卖人,出租人仅负责提供资金,承租人直接向出卖人主张买受人的权利符合各方利益。《合同法》第239条规定,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但未规定承租人享有买卖合同的索赔权;第240条规定了承租人可以向出卖人履行买卖合同中的索赔权,但应当以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的三方约定为前提。实践中,因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三方并非同一合同主体,三方约定的情况很难认定。而承租人不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承租人仅以买卖合同为据,行使出租人作为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并无直接合同依据。

因《合同法》立法中融资租赁合同的两方当事人与实践中融资租赁交易三方主体的差异,导致承租人直接行使索赔权受到了传统民法理论中有关合同相对性原则的限制。从域外立法例来看,多明确规定了承租人向出卖人的索赔权,以降低交易成本、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从交易过程来看,租赁物及出卖人系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选择确定的,且出卖人系将租赁物直接交付给承租人,因此,一般而言,出卖人客观上对承租人及融资租赁合同的存在是知悉的。且承租人直接向出卖人索赔,并不会加重出卖人的负担,但承租人以买卖合同为据索赔并无相应的合同当事人地位。《解释》第24条第3款规定,承租人基于买卖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直接向出卖人主张受领租赁物、索赔等买卖合同权利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出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此项规定以同时将两个合同及两个合同的连接点出租人均纳入到审判程序为前提,从诉讼程序上对承租人的索赔权予以了间接的认可,不仅符合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享有索赔权的基本法理及立法惯例,也有效解决了买卖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衔接问题,有利于在一个诉讼程序中全面解决两个合同和三方当事人之间的责任承担问题,不仅减少了诉累,也更符合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承担融资功能的本质。

(三)租赁物的善意取得:交易安全与物权保障

在租赁期间,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但租赁物实际为承租人所占有使用,因此,承租人对外转让租赁物以再融资的风险始终客观存在。对有明确登记机关的飞机、轮船、企业厂房等租赁物,因租赁物的所有权以登记为公示方式,故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赁物,并不影响租赁物所有权在法律上的归属。但对大量没有所有权登记机关的机械设备及其他无所有权登记机关的动产而言,占有为所有权的主要公示方式,在承租人对外转让租赁物时,受让人可以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其结果是出租人租金债权的物权保障岌岌可危。从国外立法例来看,美国、加拿大、法国、俄罗斯、新西兰、新加坡、阿根廷等国均建立了相应的登记公示制度。《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A编规定,融资租赁被作为一种独立的动产交易形态予以固定化,无需登记,但构成动产担保交易的融资租赁,应在统一的动产登记系统中登记融资声明书,才能对抗第三人。在法国,出租人可以在商事法庭对租赁物予以登记,出租人对登记的租赁物拥有对抗第三人的权利。全国人大财经委主持起草的《融资租赁法(草案)》(第三次征求意见稿)第19条规定,“租赁物应当在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未办理登记的,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该法最终没并未出台,租赁物的登记制度在立法上仍属空白。因此,租赁物的登记公示问题,在相当程度上成为制约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一个瓶颈。

在立法未就租赁物的登记机关作出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在融资租赁行业中,出租人不得不采取各种各样的措施来保护其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如,有的出租人在租赁物的显著位置作出标识,显示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及租赁属性,有的出租人在租赁物有明确的抵押登记机关的前提下,通过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在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以避免租赁物被承租人对外转让、抵押的风险。但此类行为能否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后果,仍属不确定状态。与此同时,相关部门也对融资租赁登记查询工作开始了实践的探索。目前,我国已有的融资租赁交易登记查询系统有两个,一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设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开发运行的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于2009年7月20日上线运行,在中登网的动产融资(权属)统一登记平台的框架下提供融资租赁登记、查询和证明验证服务,为租赁公司提供租赁登记服务。二是由商务部开发建设的融资租赁业务登记系统,2013年10月刚刚开始运行,主要针对非金融系统的融资租赁公司,商务部要求其监管的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及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在其系统上对租赁业务及租赁物进行登记。

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融资租赁登记系统承担了主要的租赁物登记查询功能,已经受到租赁公司及商业银行的认可,因可能成为租赁物抵押人、受让人的多为商业银行,因此,此系统的登记查询已经成为租赁公司保障其租赁物的物权的重要支撑,缺陷是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的支持。商务部的融资租赁业务管理系统对其所属的租赁公司有强制性登记要求,但并不具有要求第三人进行查询的约束力。从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弥补立法不足,满足行业急需,引导市场行为的角度出发,对征信中心的融资租赁登记予以认可,有利于加强对租赁物的物权保护,从而促进整个融资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

租赁物的权属登记在立法上存在缺位,而在短期内出台《融资租赁法》的可能性又较小,因此,以司法解释明确上述出租人对租赁物所有权保护的努力,就成为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期待。《解释》第9条对此也给予了积极的回应。根据该条规定,承租人或者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让租赁物或者在租赁物上设立其他物权,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租人主张第三人物权权利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4种例外情形:一是出租人已在租赁物的显著位置作出标识,第三人与承租人交易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物为租赁物的;二是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在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的;三是第三人与承租人交易时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或地区主管部门的规定在相应机构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四是出租人有证据证明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交易标的物为租赁物的其他情形。其中,第1种情形系针对租赁物的外观标识了租赁物的权属状况,故可认定第三人不构成善意;第2种情形在民法原理上似相当于出租人自甘将其所有权降低为抵押权,或可解释为出租人将其自身所有之物又抵押给自己,与传统民法理论寻求理论上严谨与逻辑体系上的自洽相矛盾。

但从实务的角度来看,在立法未明确租赁物登记机关的前提下,此种登记方式有效弥补了出租人物权保护的不足,亦未给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带来不利影响,同时有利于维护出租人的合法权益,限制承租人的恶意违约,确有认定其法律效力的必要。在此点上,《解释》未拘泥于民法理论之周全,兼顾了实务需求与立法现状,对此种实践做法给予了必要的认可。应当看到,第1种情形与第2种情形,更多的反映的是个别的、具体的出租人在租赁物安全保护上的努力,而第3种情形则是对出租人作为整体与行业的物权保护的探索与努力。核心问题是,司法解释是否有权利要求所有可能存在的第三人在特定的融资租赁交易系统进行查询?实践中,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的融资租赁登记平台已经承担了重要的租赁物登记、查询功能,而商务部的融资租赁登记交易系统的设立和运行也体现出了行业监管部门对融资租赁登记查询问题的推进。但如果司法解释直接规定第三人有在上述既有登记系统的查询义务,则确实有违司法解释之权限,有为民事主体设定义务之嫌疑。但根据《解释》的规定,第三人的查询义务系以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或地区主管部门的明确规定为前提。

换言之,对无行业及地区主管部门的交易对象而言,其无在相关的融资租赁交易登记系统进行查询的义务,仍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或他物权。如果法律、行政法规有相关规定,或者承租人的交易对象存在行业或地区主管部门,并且该行业或地区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其在进行相关交易时应当到相应的登记系统查询而其又未做查询,则属于其未尽到已有的、必要的注意义务,不构成善意,不能适用《物权法》有关善意取得的规定,不能对抗出租人的所有权。在后一种情形下,查询义务并非由《解释》所设定,而系出租人在诉讼中通过举证证明第三人不具备善意取得的主观善意的条件。可以说,此项规定既保证了适当的开放性,在未来有关租赁物登记的法律、法规或行业及地区管理规定出台时,能保证其与租赁物的善意取得制度的顺利对接,也体现出了对现有融资租赁登记和查询实践的适用性,且并未额外增加第三人的查询负担,有效地弥补了融资租赁交易中租赁物登记立法空白的不足,将有利于引导和促进融资租赁行业整体的健康发展。

(四)承租人违约时出租人的权利救济:支付全部租金与收回租赁物

《合同法》第248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但出租人是否可以同时要求支付全部租金和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实践中争议较大。作为出租人的租赁公司多认为,物权保障与债权保障的双重性是融资租赁合同的基本特征,故出租人可以同时要求支付全部租金,包括到期未付租金和未到期的全部租金,同时收回租赁物。但从经济实质来看,未付租金与租赁物在价值上存在对应关系,如果允许出租人要求支付全部租金的同时,允许其取回租赁物,等于出租人获取了双重利益,承租人受到了双重损失,利益保护显然失衡。

《解释》第21条规定,出租人既请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又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依照《合同法》第248条的规定作出选择,由此明确了出租人只能择一提起诉请。从法理上来看,出租人有关给付全部租金的诉讼请求实际上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仅是要求租金加速到期,在此情形下,出租人不能同时诉请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而出租人有关收回租赁物的诉讼请求,将导致承租人无法继续占有、使用租赁物,属于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诉讼请求。如果出租人同时诉请继续履行合同与解除合同,实质上属于同时提出了两个相互排斥的诉讼请求。在此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出租人择一行使,以明确其具体的诉讼请求,从而有利于降低出租人的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如出租人坚持两个诉请同时主张,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时,属于出租人没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要件,应当驳回出租人的起诉。当然,如驳回起诉以后,出租人择一另行提起支付全部租金或者取回租赁物的诉请,人民法院仍应受理。

因租赁物多为承租人选择或定制,加之我国二手设备的交易市场不发达,在承租人违约时,出租人多选择请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而较少选择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如果出租人选择支付全部租金,并获人民法院判决支持,在承租人未履行判决支付全部租金义务时,出租人能否另行诉请解除合同、取回租赁物,或者直接要求执行租赁物,以抵偿租金债权?根据《解释》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人民法院判决支持后承租人未予履行,出租人再行起诉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即,对出租人另诉解除合同的,仍应予以支持。《解释》的这一规定似有违一事不再理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应予指出的是,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前提是同一事件已有确定的终局判决。“一事”应当具备三个条件,即须为同一当事人就同一法律关系而为同一之请求,如此三个条件有一个条件不满足,即不属于“一事”,也不受确定裁判的拘束。在承租人未执行支付全部租金的判决的前提下,出租人另诉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系因判决后发生了新的事实,出租人基于新的事实,提起的不同的诉讼请求,并不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

值得注意的是,出租人能否就给付全部租金的判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租赁物,并以租赁物的价款优先受偿?对此,作为出租人一方的融资租赁公司呼声较高,认为直接通过执行程序解决租赁物价值的优先清偿问题,可以避免一事两诉的繁琐诉讼程序。但如果通过执行程序直接以租赁物的价值优先受偿,仍存有法理上的障碍:一是租赁物在法律上仍属于出租人所有,是否可以诉请人民法院执行自己的物?二是收回租赁物属于解除合同,构成独立的诉,不应在执行程序中解决;三是涉及租赁物的清算问题,仍需要以实体判决为依据。故仅以支付租金的判决为基础,通过执行租赁物,以租赁物价值优先受偿的救济程序,有违程序法之基本法理,并不足取。从租赁行业的实践来看,出租人有要求支付全部租金、继续履行合同和收回租赁物、解除合同的两种诉讼请求的选择,如出租人判断承租人具备履行能力,或者有足够的资产可供执行,出租人可选择诉请支付全部租金,如承租人不执行支付租金的判决,出租人可请求强制执行承租人的其他财产;如果出租人判断承租人已不具备履行支付全部租金的能力,则出租人可自行选择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并就未获清偿部分,要求承租人进行赔偿。故《解释》的现有程序设计,并不必然导致出租人所担心的所谓“两诉”之累。

如果允许出租人在取得给付全部租金的胜诉判决后另诉解除合同、取回租赁物,可能存在的另外一个问题是:如果出租人在两个诉讼中均取得了胜诉判决,将出现出租人同时持有两份生效裁判,并申请法院分别执行租金债权与租赁物的情形。在审判实务中,也出现了此类案例。应予指出的是,基于新的事实(承租人不履行给付全部租金的判决)发生,第二份判决,即出租人诉请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判决应当对在先判决(承租人给付全部租金的判决)及承租人未履行该判决义务的事实作出认定,故基于新的事实而产生的新的判决在法理上实际已替代了既有判决。出租人虽然可同时以两个判决为据分别申请执行,但承租人亦可在执行程序中对第一个判决提出执行异议,故实际上并不会导致承租人被双重执行。

除上述问题外,《解释》还就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后的租赁物归属、租赁物的风险负担、瑕疵担保、融资租赁合同的违约责任、损失计算、融资租赁合同案件诉讼当事人、诉讼时效等问题,细化了《合同法》融资租赁合同章的相关法律规定,为司法裁判提供了更为明晰的裁判标准。限于篇幅,不再赘述。

结语:民商事司法解释的“场”与“能”

法律是融资租赁交易的重要支撑,也是融资租赁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由于我国尚未出台《融资租赁法》,所以有关融资租赁合同的司法解释被融资租赁行业寄予了较高的期望。但也应当看到,司法解释的权限与立法权限有显著的差异和区分,司法解释发挥功用的空间受到特定的限制。司法解释仅能就司法审判中的法律问题作出解释,而不能超越司法的权限。换言之,司法解释发挥作用的“场”,应当在立法框定的范围内,以法官的法律适用规则为中心,而不能超越司法的权限,逾越立法权及行政权之界限。然而,即使在限定的“场”的范围内,司法解释仍然应当有所作为,也可以有所作为。在立法相对简约,有关融资租赁交易或租赁物的登记立法尚付阙如的情况下,司法解释,特别是商事司法解释,可以通过规范与引导,促进融资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推进行业实践、惯例的形成和法律化。《解释》在租赁标的物与融资租赁合同性质认定的关系上、在租赁物登记与善意取得制度的协调上、在承租人的索赔权等涉及融资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制度上,在司法解释的权限范围内,从规范与引导的角度,作出了积极的探索和有益的指引,不仅维护了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也必将促进融资租赁行业整体的健康发展。在融资租赁交易实践与传统民法理论的关系上,融资租赁司法解释在尊重市场交易实践的前提下,并未拘泥于传统民法理论的限制而牺牲融资租赁交易形式的发展,也体现出较强的开放性和实践性。

相对于司法个案而言,司法解释对不同利益主体的影响更加深远。但正如要作出一项人人满意、胜败皆服的判决并非易事一样,对关涉特定行业与群体利益的司法解释,要做到人人满意,也并非易事。而评价的标准,或许亦不在于人人满意,而是在遵循立法与法理的前提下,公平、科学、合理地确定权利义务规则。使用过天平的人都知道,左右两端真正的平衡,经常只是摇摆不定的瞬间。这个过程,是反复的利益(重量)的衡平(权衡)的过程。在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的起草过程中,既要认真倾听、高度重视特定行业以及社会各界的呼声与意见,又要保持相对的独立性、中立性和主体性,审慎权衡各方利益与需求的正当性,以求天平两端之平衡,实非易事。总体来看,《解释》对融资租赁行业的实践关切及人民法院审判实践中的争议法律问题均给予了必要的回应,在租赁物的风险负担、瑕疵担保、违约责任承担等问题上依法衡平了出租人与承租人的不同利益,审慎维护了融资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与金融安全。

需要指出的是,《解释》对部分法律问题未予涉及,如企业破产法与融资租赁合同的衔接问题。从行业发展现状来看,我国融资租赁行业虽然在近几年的时间内获得了爆发式的发展,但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的推进和金融改革的深化,以贷款通道形式存在的部分“融资租赁合同”可能将淡出行业经营实践。由于租赁公司的租金设定及经营成本通常要高于传统的商业银行的贷款本息及经营成本,因此,在未来一段时期内,融资租赁公司的竞争也将进一步加剧,甚至可能出现部分融资租赁公司破产清算的情形,有关融资租赁合同和企业破产法的协调适用问题也将会在审判实务中陆续显现。对此问题,可在未来有关的企业破产法的系列司法解释中予以统筹考虑。

融资合同(篇5)

甲方(买受人、出租人)住所地:

乙方(承租人)。住所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甲乙丙三方经过友好协商,就融资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租赁物的购买]

1.1、乙方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凭借自己的技能选定租赁物及卖主和制造厂家;

1.2、租赁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技术标准、技术服务及设备的品质保证等技术条款由乙丙双方商定;

通过调查卖方的信用力,自主选定租赁物及卖方。乙方对租赁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性能、质量、数量、技术标准及服务内容、品质、技术保证及价格条款、交货时间等享有全部的决定权,并直接与卖方商定,乙方对自行的决定及选定负全部责任。甲方根据乙方的选定和要求与卖方签订购买合同(见附件4)。

1.3、价款及支付方式、交货、验收等条款由甲乙丙三方共同商定;

1.4、甲方根据乙方的需要和委托并凭借乙方的技能,按照乙方提供的租赁财产的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和金额等要求,向丙方购进第二条规定的租赁物出租给乙方,并由乙方承租。

2 有关购买租赁物应交纳的海关关税、增值税及国家新征税项和其他税款,国内运费及其他必须支付的国内费用,均由乙方负担,由乙方按时直接支付。

1.5、设备的进口由丙方负责委托外贸公司办理各种进口报关手续和商检手续,所有费用由丙方承担。

第二条 [租赁物名称、数量、质量、配置及赠品]

2.1、产品名称:岛津原装进口全新1000ma某光高频逆变式某光胃肠机系统。

2.2、型号:d某.

2.3、产品数量:一台。

2.4、设备质量:与标书承诺一致。

2.5、具体配置详见清单。

2.6、丙方赠送甲方产品:①近台操作;②17“副监视器;③岛津或瓦里安t管球一只(热容量750hu,全保4万次曝光)。上述赠品由岛津维修站免费安装调试。

由卖方或甲方(包括其代理人)向乙方支付。甲方收到提单后,立即电报通知乙方凭授权委托书向甲方领取提单,乙方同时向甲方出具租赁物收据。乙方签收提单后,即视为甲方完成向乙方交付租赁物。乙方签收提单日为本合同起租日。乙方凭提单在交付地点接货。

第三条 [租赁物价款及付款方式]

3.1、整个设备配置总价格为148万元(大写:壹佰肆拾捌万元整)。

3.2、首付定金15万元(大写:壹拾伍万元整)由乙方支付给丙方,该义务乙方已于年月日履行;

3.3、安装调试经乙方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凭乙方出具的设备验收收据,向丙方支付118万元(壹佰壹拾捌万元整);

4 如乙方未在甲方通知的日期领取提单或者乙方拒收提单,甲方将提单挂号寄送乙方,即视为甲方已完成向乙方交付租赁物及乙方将租赁物收据已交付甲方。

3.4、从安装调试完毕之日起,机器运行三个月无质量问题,甲方凭乙方出具的书面证明,将剩余款项15万元(大写:壹拾伍万元整)支付给乙方。

5 租赁物到达交付地点后,由乙方自行办理报关、提货手续。且无论乙方及时接货与否,自提单交付乙方后。

第四条 [租赁物的交付及验收]

4.1、设备运抵前,乙方必须按照丙方的要求将机房布

置完毕以备货到后及时安装。

4.2、交货地点(即合同履行地点):乙方放射科。

4.3、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丙方将设备运抵交货地点。

4.4、设备运抵后,由丙方工程师和河南省商检部门及乙方人员共同开箱,并由商检局出具设备进口渠道合法及质量合格的相关证明。

6 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法令等不属于甲方原因而引起的延迟运输、卸货、报关,从而延误了乙方接受租赁物的时间。

4.5、丙方免费负责整个设备的安装、调试至设备开机正常验收,从安装合格之日起对整机免费保修一年,并终身负责维修,24小时内如不能到达现场维修,造成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

8 由于乙方享有本合同第5条第1款所规定的权利,如卖方延迟租赁物的交货,或提供的租赁物与购买合同所规定的内容不符,或在安装调试、操作过程中及质量保证期间有质量瑕疵等情况,按照购买合同的规定,由购买合同的卖方负责,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4.6、设备运抵后,由丙方工程师对乙方操作人员进行现场操作培训,直至乙方人员能够熟练操作为止。

4.7、租赁财产运达安装或使用地点后,乙方应在3天内检查租赁物件,并将签收盖章后租赁物的验收收据交给甲方。

9 租赁物迟延交货和质量瑕疵的索赔权归甲方所有,甲方可以将索赔权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乙方,索赔、诉讼、仲裁的费用及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因乙方过错造成索赔逾期的。

4.8、如果在3天内乙方未按前项规定向甲方交付验收收据的,视为租赁物已在完整良好状态下由乙方验收完毕,并视同乙方已经将租赁物的验收收据交付给甲方。

2本合同项下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在租赁期内只享有使用权。

第五条 [质量保证及事故处理]

5.1、如果乙方在验收时发现租赁物件由于丙方责任造成租赁物的型号、规格、数量和技术性能等有不符、不良或瑕疵等情况时。

2乙方在租赁期限内,可完全使用租赁物。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租赁物加拆除任何装置(正常的维修和保养除外)。如乙方在租赁物上添加、更换零部件或对租赁物进行升级、更新,而甲方须通过处置租赁物实现债权时,乙方无权就添加物或更新物主张任何权利。

5.2、如果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属于丙方责任时,甲方同意将依据甲丙双方之间买卖关系所享有的索赔权转让给乙方,并协助乙方办理索赔事宜,索赔费用及结果均由乙方承担。

2乙方除非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租赁物迁离附件1第 (4) 项所记载的设置场所。

5.3、如发生以上任何情况,都不影响本合同的继续执行和效力。

第六条 [租期计算和租金支付]

6.1、租期从甲方向丙方支付第一期款项当日开始计算;

6.2、租期为两年,合同终止日为甲方向丙方支付款项之日起两年后的对日。(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包括在内)

6.3、本合同租金总额包括甲方向丙支付的两期款项及按照农村信用社现行利率计算的利息。

6.4、本合同租金总额为元整。(大写)

6.5、租金支付方式为按月平均支付,即每月支付元。

6.6、每月租金,乙方应于当月日前支付。

6.7、租赁期内,国家调整利率时,甲方按照调整后的利率重新调整租金,乙方承认此种变更并按照变更后的租金标准支付。

3 乙方平时应对租赁物给予良好的维修保养,租赁物的维修、保养,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其全部费用。如需更换其零件,在未得到甲方书面同意时。

6.8、乙方因特殊情况暂时

无力缴纳租金时,必须在租金缴纳期届满前向甲方书面报告情况;

6.9、乙方延迟支付租金时,每日按照延付金额的日万分之五的加收逾期付款违约金。

第七条 [对乙方的限制]

在合同约定的租期内,乙方不得中止和终止对租赁物的租赁,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变更本租赁合同的要求。

第八条 [对租赁物的权利和义务]

8.1、在租赁期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对租赁物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乙方不得在租期内对租赁物进行销售、转让、转租、抵押、投资或采取其它任何侵犯租赁物所有权的行为。

5 不按本条第1款的规定,因租赁物本身及其设置、保管、使用及租金的交付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税款(包括国家新开征的一切税种应交纳的税款)。

8.2、租期内租赁物由乙方使用,乙方有义务合理和适宜地保护租赁物,并对由于乙方自己的过失或疏忽或由乙方可防止的任何第三人的行为造成的对租赁物的灭失或损害负有赔偿义务。

乙方以名义价款购买租赁物:租赁期满后的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元的名义价款购买租赁物。在收到乙方支付的名义价款后。

8.3、租期内,租赁物无论发生任何属于制造或使用的事故均由乙方负责解决,乙方不能因此而免除向甲方支付租金的义务。

3在合同履行期间,租赁物灭失及毁损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

8.4、甲方有权对租赁物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乙方应为甲方的工作提供方便。租期内,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向甲方提供财务报表和租赁物使用情况。

3根据前款,乙方将所定损失金额及任何其他应付的款项全部交纳给甲方时。

8.5、租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明示或暗示其对租赁物具有所有权和处分权,乙方不得以租赁物抵偿债务。

3在租赁物到达附件1第 (4) 项所规定的设置场所的同时,由乙方以甲方的名义办理租赁物的一切保险(包括但不限于海上运输险、内陆运输险、工程安装险、财产险、盗抢险、第三人责任险等),保险金额与币种按本合同所规定的所定损失金的金额与币种。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受益人为甲方。

第九条 [租赁期满或租金提前付清租赁物的处理]

9.1、租赁期满,乙方付清全部租金后,甲方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乙方;

9.2、租赁期内,乙方提前付清全部租金的,甲方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乙方。

第十条 [租赁物的使用、维修、保养和费用]

10.1、乙方在租赁期间内,可完全使用租赁物;

10.2、为保证租赁物的正常使用和运转,乙方负责对租赁物按技术要求进行正常的、适时的维修和保养。维修和保养所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自付;

4 保险事故发生,乙方须立即通知甲方和保险公司,并即行将一切有关必要的文件交付甲方。

10.3、因租赁物件本身及其安装、设置、保管、使用等致使第三者遭受损害时,由乙方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10.4、乙方除非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租赁物迁离设置场所,不得转让给第三者或允许他人使用;

10.5、租赁物的维修、保养,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其全部费用。

第十一条 [租赁物损坏和毁灭]

11.1、乙方承担在租赁期内发生的租赁物的毁损和灭失的风险;

11.2、在租赁物

发生毁损或灭失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其一切费用:

(1)将租赁物件复原或修理至完全能正常使用的状态;

(2)更换与租赁物件同等型号、性能的部件或配件,使其能正常使用。

11.3、当租赁物灭失或毁损至无法修理的程度时,乙方应按照全部未支付租金金额,赔偿甲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依甲方要求,按季向甲方报送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等财务报表;且上述财务报表符合中国有关的法律法规,真实、客观地表明了乙方与丙方的财务状况;

11.4、乙方按照11.3条款将全部未支付租金金额支付给甲方时,甲方将租赁物(以其现状)及对第三者的权利(如有时)转交给乙方。

须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第十二条 [违反供货合同时的处理]

12.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付款的,按日万分之五向丙方支付违约金;

12.2、丙方逾期交货的,按日万分之五向丙方支付违约金;

12.3、因设备标准与标书承诺不符的,丙方向甲方支付10万元违约金;

12.4、设备质量不合格的,丙方按照合同总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2.5、本条12.1款和12.2款甲方的权利义务,由甲方享有和承担;本条12.3款和12.4款甲方的权利,根据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由甲方转让给乙方主张和行使。

9 本合同存续期间,甲方可以随时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资信查询渠道查询乙方与丙方的信用信息。

第十三条 [违反租赁合同时的处理]

13.1、乙方如不支付租金或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时,甲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即时付清部分或全部租金及一切应付款项;

(2)终止本合同,收回或要求归还租赁物,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损失。

13.2、虽然甲方采取前述措施,并不因之免除本合同规定的乙方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甲方权利的转让]

甲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在不影响乙方使用租赁物件的前提下,可将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第三者,但必须及时通知乙方。

4在不影响乙方对租赁物的正常使用前提下,如甲方以融资为目的。

第十五条 [乙方与丙方之间合同的处理]

15.1、为购买和使用租赁物,乙方与丙方于年月日签订《某光机购置合同书》,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约定;

15.2、本合同的签订,已全面实现乙丙双方的合同目的;

15.3、经甲乙丙三方共同同意,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与丙方于年月日签订的《某光机购置合同书》终止履行。

4如乙方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支付全部到期、未到期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甲方也可以解除本合同,收回全部租赁物。

第十六条 [货币种类的界定]

本合同约定的价款及租金的货币种类均为人民币

第十七条 [合同的补充]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涉及各方友好协商予以补充,补充内容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有确切的证据证明乙方或丙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下列情况之一的。

第十八条 [合同的修改]

本合同及所有附件的修改,必须经涉及各方签署书面协议方能生效。凡对本合同进行修改、补充或变更,须以书面形式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后生效,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同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5 当乙方未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应付的到期租金和其他款项给甲方,或未按时偿还甲方垫付的任何费用时,乙方应按延付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迟延支付期间的迟延利息,迟延利息将从乙方每次交付的租金中,首先扣抵。

第十九条 [合同主体变更]

第二十条 [合同的附件]

本合同下列附件及经甲乙丙所涉各方同意增加的附件,均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及所有附件的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及担保人签署书面协议方能生效。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或约定,在本合同有效期间。

1、甲乙丙三方的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

2、设备配置清单;

3、设备商检证明;

4、设备相关技术资料;

5、租金计算说明。

第二十一条 [纠纷处理方式]

如因本合同履行发生纠纷,由甲乙丙所涉各方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协商不成或者不愿协商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担保人担保和负责乙方切实履行本合同各项条款,如乙方不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缴纳其应付的租金及其他款项时。

第二十二条 [合同的形式]

对本合同内容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须采用书面形式,经双方加盖公章后正式生效。

第二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当事人加盖公章之日生效。

第二十四条 [合同的份数]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宝丰县宝城农村信用合作社(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乙方宝丰县人民医院(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丙方北京市兰宣贸易公司(岛津商社)(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月日

融资合同(篇6)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

第一条 合同说明

甲方根据乙方的需要和委托,按照乙方提供的租赁财产的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和金额等要求,购进第二条规定的租赁物件出租给乙方,并由乙方承租。

第二条 租赁财产的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和金额

1.财产名称;

2.国别;

3.规格型号;

4.质量标准;

5.数量;

6.总金额。

第三条 租赁财产的交货、验收、交货地点和使用地点。

1.租赁财产由供货方直接运交承租人的指定的交货地点,向承租人交货。

2.租赁财产运达安装或使用地点后,乙方应在____天内检查租赁物件,并将盖章后的租赁物件的验收收据交给甲方。

在租赁期内租赁物及其附属物及其相关全部文件、资料的所有权,包括现在或以后附属于租赁物的任何零部件、替换件、更新件、附件和辅助件的所有权均属于委托人;承租人对租赁物只有使用权,承租人不得将租赁物用于非法生产。

3.如果在____天内乙方未按前项规定向甲方交付验收收据的,视为租赁物件已在完整、良好状态下由乙方验收完毕,并视同乙方已经将租赁物件的验收收据交付给甲方。

对租赁物的品质、规格及其他在购买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发生的争议,均由承租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向供应商提起求偿,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申请仲裁等。

4.如果乙方在验收时发现租赁物件的品质、规格、数量等有不符、不良或瑕疵等情况属于卖方的责任时,乙方应在接货后____天内从商检部门取得商检证明并立即将上述情况书面通知甲方。

租赁物在本合同附表规定的场所安装、使用。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加拆任何零部件,不得改变租赁物的外观、性能、品质等,不得迁移安装使用地点,不得允许第三方使用。委托人有权在租赁物上标注所有权标志,委托人(或委托人委托的代理人)有权定期或随时检查租赁物的使用和完好情况,承租人予以全力配合。

第四条 租赁期限

第五条 租金金额,支付日期和方式

第六条 租金的担保

1.本合同一经签订,乙方即向甲方支付双方商定的保证金____元,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

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在租赁期满时抵作最后一期租金的全部或一部分。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时,甲方将从租赁保证金中抵扣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款项。

均不改变委托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

2.乙方委托____为本合同乙方的经济担保人。

不论发生何种情况,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要求支付租金时,由乙方经济担保人按《担保法》规定负连带赔偿责任。

4.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在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全部租金、违约金及认购权费(应该说清楚一点)(应由承租人在本合同规定的最后一期租金支付日连同最后一期租金向委托人支付)和其他一切费用的前提下,委托人向承租人出具《所有权转让证明书》。

第七条 合同期满时租赁财产的处理

(即确定是退租、续租,还是留购)

第八条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第九条 违约责任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 双方商定的其它条款

第十二条 出租方与供货方订立的购货合同是本合同的附件。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 经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____年__月__日起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自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双方各执正本1份为凭。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融资合同(篇7)

20XX年公司的融资合同(精选3篇)在乙方接受本申请后_____日内向乙方汇付租赁保证金,金额为估计设备价款的______%即_____元,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在融资租赁合同已充分发行或因不可抗力或乙方原因而未能签订立、生效或履行的情况下,将保证金按________银行_____年期企业存款利率记息还甲方。

需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

付款方式采用买方信贷方式,即由各县(市、区)教育局下属______学校作为承贷主体向银行借款,用于甲方的办公自动化或“建设,借款总额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整)。

甲乙双方就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定的买卖合同及甲方与______电脑有限责任公司____电脑服务中心签定的系统工程安装工程合同,经协商一致,达成融资合同如下:

1、付款方式采用买方信贷方式,即由各县(市、区)教育局下属______学校作为承贷主体向银行借款,用于甲方的办公自动化或“建设,借款总额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整)。

甲方应承担借款(办公自动化或“校校通”建设用款)利息、可能产生的罚息等责任。由于违约而造成另一方的一切损失,由违约方全额赔偿。

2、甲方应向承贷主体分期还清办公自动化或“校校通”建设用款。每期还款比例、时间依据承贷主体与保定市支行签定的借款合同为准。

甲方在未向承贷主体还清“校校通”建设用款前,甲乙双方应按还款比例持有一定的设备所有权,逾期不能还款,甲方应付剩余设备金额_____%的违约金。甲方有责任保证设备的完好无损。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通知乙方,如发生丢失、损毁等应由甲方负责赔偿应付金额。

3、甲方应承担借款(办公自动化或“校校通”建设用款)利息、可能产生的罚息等责任。由于违约而造成另一方的一切损失,由违约方全额赔偿。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之委托代理人签字,保定市教育信息中心确认。

4、甲方在未向承贷主体还清“校校通”建设用款前,甲乙双方应按还款比例持有一定的设备所有权,逾期不能还款,甲方应付剩余设备金额_____%的违约金。甲方有责任保证设备的完好无损。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通知乙方,如发生丢失、损毁等应由甲方负责赔偿应付金额。

鉴于甲方正在就_________项目(以下简称“目标项目”)进行(股权/债权)融资,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全程融资合作协议:乙方不能逾越甲方的要求,若在融资过程中,投资商或融资对象提出了与甲方要求相违背的事项,则乙方不能擅作主张,应书面征求甲方意见。

5、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之委托代理人签字,保定市教育信息中心确认,并加盖各自单位的行政公章或经济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按照甲方公司章程的规定,甲方应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就融资一事作出同意的书面决议,并给予现法人代表以相应授权,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正本应交乙方一份留存。股东会或董事会应在正式投资(融资或合作)协议签订后三日内批准该项协议。若甲方法人代表不能亲自负责与项目融资相关的事宜,请公司给有关人员授权。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教育局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签定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电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签定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确认方:____________________

融资合同(篇8)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

伦敦a租赁公司(以下简称出租人)与上海b工厂(以下简称承租人)签订本合同,其条款如下:

1.出租人同意租出,承租人同意租进附件所列的设备;该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2.租期为两年,从承租人验收设备之日起算。

3.总租金为24万美元,从承租人接受所租设备之日开始计租。在租赁期内,月租为1万美元,应于每月五号前交入c银行的出租人账户。

2.如出现以下情况,委托人有权通知承租人融资租赁立即提前到期,承租人应立即向委托人偿还全部融资租赁租金,如承租人不能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在规定的日期偿还全部融资租赁租金的。

双方同租赁期间任何一方不得要求加租或减租。如果承租人不准时交租,则应向出租人交付比该行长期贷款利率多1%的利息作为处罚。

(g)本合同所附的有关担保合同的担保人违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所提供的担保资料及手续含有虚假成份,担保人被迫或主动停业等;

签约后一个月内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提交中国银行出具的保函,担保承租人按合同规定交租。

4.出租人必须按cif上海条件在附件规定的时间内把所租设备运交承租人。

5.出租人应于装船后把合同号码、品名规格、件数、毛重、净重、发票总值、载货船名、预计到达时间和目的港以电传通知承租人以便提货。同时还要向承租人航寄下列单据:

a.提单正本两份

b.发票四份

c.装船单四份

d.出租人的厂家出具的关于所租设备的品质、数量检验证一份。

6.货到上海港后,承租人要委托上海检验机构检验所租货物。如有品质、规格、数量等与合同规定不符,承租人有权在货到30天内凭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证书向出租人提出索赔;

(a)承租人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登记注册的有限公司,并拥有良好声誉,其对自身经营管理的资产享有合法的处分权,并能以其自身的名义履行本合同所述的委托租赁活动;

7.在租赁期间,出租人必须办理必要的保险;保险应包括第三者责任险,使在事故中,遭受损失和伤亡的其他有关方也可受益。

(b)承租人签署和执行本合同是自愿的,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需的合法授权,上述授权及授权项下的签署和执行未违背承租人的公司章程或任何对承租人有约束力的法规和合同。

8.在租赁期间,出租人应免费提供租后服务,包括所租设备的安装、运转、修理和保养。承担人必须妥善爱护所租设备,保持经久耐用。如果由于承租人员的错误操作造成设备损坏,修理费应由承租人承担。

9.出租人应按优惠价格向承租人提供原料、燃料和部件。

10.在设备到达厂房一个月内,出租人要派出两名技术员到上海指导所租设备的安装,然后培训承租人的技术员和工人,使他们能达到掌握有关操作、修理和保养所租设备的技术。

(e)未经委托人的书面同意,不以任何方式减少注册资本;承租人进行重大产权变动和经营方式的调整(包括但不限于签订合资合作合同;撤销、关闭、停产、转产;分立、合并、兼并、被兼并;重组、组建为股份制公司;以房屋、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或商标、专利、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入股或投资股份公司或投资公司;以租赁、承包、联营、托管等方式进行产权、经营权交易)需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11.为达到第十条所述的目的,有关安装、调试、检查、修理、操作和保养的技术资料应由出租人免费提供承租人。

12.出租人的技术人员每季至少要对所租设备检验一次以确保设备正常开动。承租人则要给予他们必要的协助。

13.如果承租人涉及第三者的专利权纠纷,出租人应对其后果负责。

14.没有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将设备转租给第三方。

15.当合同期满时,承租人可作以下不同的选择:

--继续再租两年

--改签融资租赁合同租用更长的时间

--按照双方同意的优惠价格直接购买设备。

16.如果一方受到不可抗力的阻挡而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执行合同的时限应作相应的延长。

17.如果一方严重违反合同的一条条款并在六十天内未作时,另一方可提前六十天向违约方提交书面通知面终止本合同。违约的一方应对有权终止合同的一方所受的经济损失负责赔偿。

18.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应该按照国际商会的调解和仲裁规则由一个或几个按该规则指定的仲裁员最终仲裁解决。

本合同用中、英两种文字写成,两者具有同等效力。

出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签订于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  出租人同意把下列设备租给承租人:

货物名称:________________

制造厂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融资合同(篇9)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为携手合作,促进发展,满足利益,明确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之相关规定,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结合双方实际,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

甲方应向乙方指定账户支付__________元融资服务费(不含前期融资服务费定金)。

甲乙双方就赠送(赠与的标的物)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其所有的(标的物)______赠送给乙方,其所有权证明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赠与物的交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交付的条件,在什么时间、什么地方交付,办理什么手续等等)

三、乙方应在期限内办理所有权转移的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拒绝赠与(也可以约定其它条件)。

四、本合同自日起生效(可以写自公证之日起生效)。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__

融资合同(篇10)

甲方(出租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承租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原则,就车辆融资租赁及服务事项达成如下合同内容:

第一条:甲方根据乙方要求及乙方的自主选定,且非依赖甲方的技能,以租给乙方为目的,为乙方进行融资,协助乙方购买厂家生产的 牌, 型号汽车 部,乙方应向甲方承租并使用该车辆。

具体购车事宜由乙方与供车方签订合同。因租赁车辆的质量或不符合使用目的等问题发生争议,甲方不承担责任,由乙方直接与供车方协商或诉讼解决,与甲方无关。甲方帮助乙方办理车辆入户手续,该车的牌照号为:豫 。

甲乙双方本着真诚合作,平等互利,争取建立长远合作关系的精神,一致同意,甲方如未考虑自主开发建设;乙方有续租或有新的合作愿望。

第二条:租赁期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甲方应自合同生效起当日内向乙方交付租赁车辆,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租金。

总租金共计人民币 元,按月 的利率计息。第二期付元,应至 年 月 日前缴清;第三期付 元,应至 年 月 日前缴清,以此类推。乙方未按期支付租金的,经甲方催告后在一月内仍不按期支付租金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

九、本合同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租赁期满,完成全部合同约定事项时自行失效。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议,并同具效力。

第五条:乙方取得租赁车辆后,租赁车辆的所有权归甲方,乙方应妥善保管、使用该租赁车辆。

第六条:租赁期内,乙方应负责租赁车辆的维修义务。

第七条:租赁期内,乙方占用、使用租赁车辆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乙方因经营车辆需雇佣的人员(驾驶员、押运员等)在雇佣期间,如发生交通肇事,工伤事故,造成雇佣人员伤、残、死亡等,一切经济赔偿均由乙方全额负担,甲方不付任何经济赔偿责任。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买卖、转让、抵押、出租租赁车辆,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租赁期内,如乙方买卖、转让、出租租赁车辆,必须经甲方同意,如果转让出租租赁车辆。

除影响受托人手续费的收取、增加受托人的义务或加重受托人完成本合同约定工作的难度和负担以及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情况外,委托人、承租人有权变更本合同,但应书面通知受托人,该变更自变更通知到达受托人时生效。该变更通知亦应作为本合同附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九条:甲方代为乙方办理各种税费手续等,代为办理车辆二级维护等服务,甲方可以派员协助乙方处理交通事故或其它纠纷案件,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乙方车辆发生事故后,乙方因处理不当和不积极主动所造成在甲方入户的其它车辆受牵连遭受损失的,乙方应主动赔偿因此所受牵连车辆和人员的损失,否则甲方或受牵连车辆所有人有权向乙方追偿。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代为乙方租赁车辆办理投保手续,其投保项目为:交强险、乘坐险、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自然险等,保险费由乙方承担,并应在当年保期结束前一个月向甲方缴纳下年度的保险费。

在签署本合同时,委托人已经事先审查了承租人提交的上述所有文件,并确认其充分了解承租人的主体资质和经营状况。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委托人确认其在每一次签署委托指令之前已尽责地进行了审查,并充分了解承租人的主体资质和经营状况。

第十二条:总租金及甲方代为垫付的税费,在乙方还完后,租赁车辆的所有权归乙方。

第十三条:乙方不得避开甲方私自办理行车证、照以及各种车规费手续,否则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造成其它危害后果者,其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合同签订后,乙方租赁车辆应按合同第四条规定还本付息,车辆必须在每月28日前,按时足额交纳下月的各项费用(规费、税费、服务费、车船使用费、二级维护费等)。

承租人根据自己的需要,通过调查供应商资信情况,自己选定租赁物和供应商,并对租赁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性能、数量、质量、技术和服务内容,以及品质技术保证、交货时间等享有全部决定权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

第十五条:乙方人员及车辆必须遵章守法,依法经营,否则,其所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行承担。

甲、乙双方应自觉全面的履行合同,甲方如违约以公司财产赔偿相应损失:乙方如违约以家庭财产或其它财产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如不能按合同规定支付各种税费、交付租金等违约行为。

委托人同意承租人的选择和要求,并由委托人向受托人出具书面的确认函,注明“承租人对租赁物的选择和要求已经我公司认可”;委托人承担根据承租人付款通知书的要求向供应商支付货款的责任。在满足本合同附表要求的先决条件的前提下,承租人应在要求付款日期七天前向委托人发出付款通知,以使委托人有充分的付款准备。

第十七条:以上条款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10000元整的违约金。

第十八条: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产生争议的,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合同未尽事宜,可另行协商。

第二十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自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

年 月 日

融资合同(篇11)

甲方(出租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住所地/居住地: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乙方(承租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住所地/居住地: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为便利甲乙双方的生产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一致,自愿就农村融资租赁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供共同遵守:

乙方以公司法人全部的经济和法律责任保证,有能力从银行开出存款单,作为乙方项目开发的融资条件。

一、合同基础内容

第一条甲方根据乙方的需要和委托,按照乙方提供的租赁财产的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和金额等要求,购进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租赁物件出租给乙方,并由乙方承租。

融资年利率:95%(暂定)。最终确定的利率以甲方打入第一笔款时美联储公布的长期贷款利率为准。

第二条租赁物:

(一)名称:

(二)品质:

(三)规格:

(四)数量:

(五)金额:

二、租赁物的交货、验收、交货地点和使用地点

第三条租赁物由供货方直接运交承租人指定的交货地点向承租人交货。

第四条租赁物运达安装或使用地点后,乙方应在二个工作日内检查租赁物件,并将签收盖章后的租赁物件验收收据交给甲方。

经传真签约确定后3个银行工作日内,双方正式签订本合同,同时乙方提供接款银行坐标及公司有效的法律文本。

第五条如果在二个工作日内乙方未按前款规定向甲方交付验收收据,视为租赁物已在完整良好状态下由乙方验收完毕,并视同乙方已经将租赁物的验收收据交付给甲方。

甲方银行收到乙方银行开出的正本银行存款单扫描件e-mail后,通过swift进行查询。

第六条如果乙方在验收时发现租赁物的品质、规格、数量等有不符、不良或瑕疵等情况,属于卖方的责任时,乙方应在接货后三个工作日内从商检部门取得商检证明并立即将上述情况书面通知甲方。

乙方收到全款后,甲方在每年12月15号之前,凭乙方开户的相关银行向甲方开出的利息单取息,同时银行开出第二年的利息单交由甲方。

三、租赁期限

第七条租赁期限为 年,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如需续租,甲乙双方应重新商定续租事宜。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

第八条乙方需每个月向甲方支付租金,租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总租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

按合同规定交纳租金;合理使用租赁车辆。除另有约定外,租赁车辆的合理使用指以满足承租方乘用需要的驾驶过程;

第九条乙方按照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款项,每季度一付,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 日前支付,每季金额总计人民币 元(大写: 元)。

承担因使用不当造成租赁车辆修理、停驶的损失;承担丢失租赁车辆牌证补办费用及停驶期间租金;

付款方(乙方)开户行:

付款方(乙方)账号:

收款方(甲方)开户行:

收款方(甲方)账号:

第十条除上述规定的银行汇款支付外,以下三种支付方式双方均予认可:

(一)支付宝转账;(二)微信转账;(三))现金支付。

五、合同的担保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经签订,乙方即向甲方支付双方商定的保证金 元,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在租赁期满时归还乙方或抵冲最后一期租金的全部或一部分。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时。

出租方不得擅自将车调回,否则将按租金的双倍索赔承租方。承租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租金付款,否则,每逾期一天,加罚一天的租金。

第十二条乙方委托 为本合同乙方的担保人。无论发生何种情况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要求支付租金时,由乙方担保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承担担保责任。

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第十三条合同期限届满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应由合同双方书面约定对租赁物的处理(确定是退租、续租,还是留购)。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_ 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

六、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因甲方原因造成租赁物损坏的由甲方自负。

第十五条甲方有权制止乙方实施严重损害租赁物的行为。

第十六条乙方支付完总租金额之日起,租赁物归乙方所有。

第十七条乙方有权对租赁物进行检验,达到双方约定的交付条件时方接收使用。

第十八条乙方要负责对租赁物的日常消耗和维护。

第十九条如退租时租赁物有损坏,乙方应负责维修或赔偿,修复期间照收租金。

七、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非甲方原因,乙方延期付款,经甲方书面告知后十个工作日内仍未付款的,按日计算,每迟延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迟延付款金额1‰的违约金,直至款项付清之日。

本合同未尽事宜,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一条一方接受对方逾期履行的,不视为对其违约行为的认可,仍然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还有权解除合同。

甲方因融资租赁需要,将位于贵阳市后巢乡朝阳村火石坡二组房屋(见附图)租赁给乙方,租赁(或使用)期限为70年。房屋面积约为258平方米(如以后过道封窗,面积为280平方米)该房屋位于第三层整层,其他二层不属于本合同标的房屋)。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对房屋拥有占有、使用、收益权利;租赁期间不含处分权,处分权在房屋灭失或拆迁安置补偿(即:

第二十二条在对方未履行义务前,一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的,不等于认可对方已经履行了先前的义务或同意对方可以不再履行其义务。

该房屋属于甲方自建房,无产权证。但甲方保证对该房屋拥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对该房屋主张上述权利,由甲方出面处理,房屋如果被依法确认为他人所有。

导致本合同无法有效及时履行的,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遭遇不可抗力方应立即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通知对方,并在通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不可抗力的书面有效证明及本合同无法有效及时履行的书面理由提交给对方确认。

付款方式:乙方分叁次付款,20xx年6月14日签订合同后48小时内,乙方将首期租房款贰拾万元整,打入甲方指定银行账户,分别为建行帐号:62270070102340055680户名:林荣芳(金额¥144640.00元)、工商帐号:622202 24020xx255582户名:张安东(金额¥35360.00元)、工商帐号:621281 24020xx277880户名:张越(金额¥20xx0.00元),合同生效,甲方出具收款收据;第二期付陆万元,付款帐号:工商帐号:62220xx4020xx255582户名:张安东,于20xx年12月31号前支付;第三期付所剩余款,于20xx年3月31号前付清,付款方式同第二期。乙方支付款项时,甲方开具收款收据。

八、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二十四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合同。

第二十五条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约定的,在对方催告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没有改正为全面履行的,守约方有权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合同。

该房屋如遇征拨、拆迁,导致房屋灭失,那么,甲方必须在国家政策法规条款内,最大限度的取得房屋赔偿的权利及赔偿款,并由乙方享受房屋赔偿权利及赔偿款(甲方无条件转移给乙方),赔偿权利及赔偿款包括同地段、面积商品房购房款(安置费)、搬家费、过渡费等。如乙方未能获得其中商品房购买款赔偿,居住权丧失,则,甲方退还乙方所付(剩余租期内)的租金,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或双倍返还乙方所付租金,乙方任选其一。

第二十六条一方只主张违约责任,没有主张解除合同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一方收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对解除有异议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法定机关提出,否则,视为对解除无异议。

该房屋现状,楼顶仍存在大量建筑垃圾、室内天花板漏水,甲方必须免费在20xx年12月31日内为乙方清理、修好。

九、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的约定和履行中产生的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关机构申请调解,也有权在原告住所地或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双方还可以约定提交仲裁机构裁决。

房屋在租赁期内出现损坏,如为甲方建造原因,或为房屋一、二层使用引起,甲方必须进行修复。

十、附则

第二十八条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当提供经核实的身份证明和相应资质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作为合同附件。

第二十九条住所地(居住地)、代表人(联系人)、电话等联络方式如有变更,变更的一方应在变更后24小时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本合同载明的联络方式继续有效,通知、诉讼文书等文件以邮寄方式发送的,将文件按有效联络方式交给经营特快专递的单位邮寄后。

租赁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过桥费、过路费、停车费、汽油(或柴油)费,由乙方承担,费用票据归乙方所有。本条未列明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三十条本合同中的标题只为便于双方阅读和理解合同内容,不作为权利义务的约定。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名捺印)/ (盖章):

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担保人(签名捺印)/ (盖章):

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乙方(签名捺印)/ (盖章):

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本合同签订地点:

融资合同(篇12)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和乙方根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一致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签订本融资租赁合同,并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章合同内容

乙方拟租赁____________________(设备名称)。甲方经审查同意支付设备价款及有关费用共计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购进租赁物件后租给乙方使用,租赁物件明细表作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二章对租赁物件的权利和义务

2-1在租赁期内合同附表所列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对租赁物件只有使用权。乙方不得在租期内对租赁物件进行销售、转让、转租、分租、抵押、投资或采取其它任何侵犯租赁物件所有权的行为。

租金以租赁物件的总成本为基础计算。租赁物件的总成本包括租赁物件的价款、海运费、保险费和融资利息(融资利息从甲方支付或甲方实际负担之日起计算)及银行费用等。

2-2租期内租赁物件由乙方使用,乙方有义务合理和适宜地保护租赁物件,并对由于乙方自己的过失或疏忽或由乙方可防止的任何第三人的行为造成的对租赁物件的灭失或损害负有赔偿义务。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的30天内将本合同预计所需要的美元额度采用银行划拨的方式_________次划入甲方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的美元额度户头。租金用甲方向国外支付租赁物件价款的同一货币计价。在每期对国外支付的租金的当月按中国银行的外汇牌价兑换成美元,乙方用人民币支付租金。

2-3为了保证租赁物件的正常使用和运转,乙方负责对租赁物件按技术要求进行正常的、适时的维修和保养。维修和保养所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自付。

租金用甲方向国外支付租赁物件价款的同一货币计价。在每期对国外支付租金的当日按中国银行的外汇牌价兑换成美元,并以中国银行调剂美元价格(1美元兑换_________元人民币)同乙方结算。

2-4甲方有权对租赁物件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乙方应为甲方的工作提供方便。租期内,乙方每半年应向甲方提供乙方的财务报表,并向甲方报告经营情况。

在租赁期内,由于我国政府或租赁物件出口国政府增减有关税项、税率等因素必须变更租金时。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明示或暗示其对租赁物件具有所有权和处分权,如乙方在此期间由于债务纠纷或依法破产,乙方应向法院、债权人或清算委员会申请对租赁物件不具有所有权。

租赁物件的总成本与其概算租金不符时,甲方在租赁物件全部交货后,用书面通知乙方实际租金的金额,并以此金额为准对概算租金作出相应的变更,乙方承认这种变更。

2-6租赁期满后,本合同租赁物件的处理:

A、留购

甲方同意按合同附表第12项所列的留购货价将租赁物件售与乙方。留购货价同最后一期租金一并支付。全部实际租金和留购货价以及出现合同第三条的情况(如有时)增加的税款、利息或延付利息和罚款利息付清后,甲方将租赁物件的所有权转移给乙方。

B、续租

甲方同意乙方对合同的租赁物件进行续租,其续租租期、租金金额、租金交纳日期等租赁条件由甲乙双方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协商确定,并另订续租合同。

(注:留购或续租任择一种,双方确定一种后,另一种在合同中无任何法律效力。)

第三章租期和租金

3-1甲方出租、乙方承租租赁物件的租期共计________个日历月,进口设备的租赁期从设备到港日起算,国内设备租赁期从发货日起算,即自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包括起止日)。

3-2在本条第一款所列的租期内,乙方不得中止和终止对租赁物件的租赁,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变更本租赁合同的要求。

如果乙方在验收时发现租赁物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和技术性能等有不符、不良或瑕疵等情况属于卖方的责任时,乙方应在接货后90天内从中国商品检验局取得商检证明并应立即将上述情况用书面通知甲方。

3-3本条第一款所列租期的全部租金总额包括设备价款、保险、银行费用、利息为______元(大写),由乙方按租金偿付表(合同附件)向甲方分______次交付。

租赁物件的质量保证条件同甲方与卖方签订的购货协议中的质量保证条件相符。如果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属于卖方责任时,甲方同意将购货协议规定的索赔权转让给乙方,并协助乙方办理索赔事宜。

3-4乙方向甲方支付本合同项下的租赁手续费为租赁总成本的百分之______,计人民币______元。

租赁物件自运抵乙方安装或使用地点之日起由甲方向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投保财产险(保险期至本合同终结时为止),以应付自然灾害所引起的租赁物件的毁损风险。

3-5为按本条规定支付租金,乙方应在规定的每期租金交付日期(不包括交付日当日)前______日将租金划入甲方的帐户。

在租赁期间,如发生保险事故,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和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在当地的分公司,并向甲方提供检验报告和有关资料。

3-6在租赁期内,由于国家增减有关税项、税率及银行利率等因素必须变更租金时,甲方用书面通知乙方这种变更并提出新的实际租金,乙方承认这种变更并承付。

除本合同条所规定的条款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变更或解除合同。

3-7乙方延迟支付租金时,甲方除按照延付时间继续计收利息外,每日加收延付金额的万分之三的滞付金。

第四章租赁物件的购货、交货和验收

4-1购货方式有以下三种,甲乙双方商定采用(x)种方式。

B、租赁物件甲乙方确定后,购货合同由甲方签订。乙方作为甲方代表,负责处理购货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一切问题,并承担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乙方的过失所造成的经济责任。

有关本合同的切争议,甲乙双方及乙方的经济担保人应首先根据我国《合同法》等法规的有关条款来解决。

C、乙方与供货方签订购货合同,应由甲方确认盖章后生效,采用托收承付方式付款,供货方办理托收承付时,必须交付铁路运单或乙方自提证明单据。甲方见单后付款并对货物享有所有权。如在运输中发生问题或货物有其他质量、短缺等问题由乙方负责与供货方联系解决,甲方不参与也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4-2租赁物件运达使用地点后,乙方应在三十天内负责验收(包括进行试车),同时将签收盖章后的租赁物件的验收收据一式二份书面附验收结果交给甲方。

对本合同内容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除第四条外)须采用书面形式,经双方加盖公章后正式生效。本合同修改、变更部分应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4-3如果乙方未按前项规定的时间办理验收,甲方则视为租赁物件已在完整状态下由乙方验收完毕,并视同乙方已经将租赁物件的验收收据交付给甲方。

乙方以公司法人全部的经济和法律责任保证,有能力从银行开出存款单,作为乙方项目开发的融资条件。

4-4如果乙方在验收时发现租赁物件由于卖方责任造成租赁物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和技术性能等有不符、不良或瑕疵等情况时。

融资年利率:95%(暂定)。最终确定的利率以甲方打入第一笔款时美联储公布的长期贷款利率为准,而且该利率在借款期限内不变。

第五章租赁物件的保险

5-1甲方负责在租赁期开始前对租赁物件投保本合同第三条第一款所列租期内的财产险和运输险,保险费计入租赁物件总价款。

经传真签约确定后3个银行工作日内,双方正式签订本合同,同时乙方提供接款银行坐标及公司有效的法律文本。

5-2如租赁物件发生保险范围内的灭失或损害,乙方应负责及时书面通知甲方保险事故。保险公司赔付的款项应直接划归甲方,作为乙方尚未支付的租金。若该项赔付的款项多于乙方应付租金的部分,甲方应转付给乙方,如该项赔付的款项少于乙方应付租金,不足部分应由乙方如数补交给甲方。如租赁物件发生部分损害或灭失,保险公司赔付的款项可由乙方使用,发生部分损害或灭失至恢复租赁物件原状的过程中。

甲方银行收到乙方银行开出的正本银行存款单扫描件e-mail后,通过swift进行查询,经查询无误后在15个银行工作日内按乙方要求向接款银行发出付款通知。

第六章经济担保

6-1甲方同意________为本合同乙方的经济担保人。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经济担保人的法人证明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上年度末资金平衡表,并由该经济担保人出具不可撤销的经济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乙方收到全款后,甲方在每年12月15号之前,凭乙方开户的相关银行向甲方开出的利息单取息。

第七章租赁保证金

7-1本合同一经签订,乙方应在合同双方签字之日后十天内向甲方支付规定的租赁保证金人民币________元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如因乙方未及时交付保证金致使不能执行合同,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甲方根据乙方租赁委托书的要求,买进____(以下简称租赁物件)出租给乙方使用。

7-2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在租赁期满是归还乙方或抵最后一期租金的全部或一部分。

7-3乙方违反合同任何条款时,甲方应从租赁保证金中抵扣乙方应支付给甲方一部分或全部的款项。

第八章违约和争议的处理

8-1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按时交纳租金,并遵守合同中关于租赁物件使用的规定。或违反租赁物件使用的有关规定,甲方有权终止租赁,并查封、收回所出租的租赁物件。

租金以租赁物件的总成本为基础计算。租赁物件的总成本包括租赁物件的价款、海运费、保险费和融资利息(融资利息从甲方支付或甲方实际负担之日起计算)及银行费用等。总成本是甲方用外汇和人民币分别支付上述全部金额、费用的合计额。

8-2在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一切争议,甲方和乙方及乙方的经济担保人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时,甲方和乙方及乙方的经济担保人均有权依法通过诉讼解决。

第九章本合同的附件

本合同附件为合同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附件一租赁物件明细有;

附件二租金偿付表;

附件三经济担保书。

第十章合同文本及生效

10-1本合同正本共一式叁份,甲方、乙方和乙方经济担保人各执一份。

10-2本合同自甲方和乙方各自的法人或法人授权代表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或法人授权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或法人授权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融资合同(篇13)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原将楼房一套租赁给乙方。

2、房屋租金壹万伍仟元整,一次付清,租赁期一年;

3、房屋只作普通住房使用。

4、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如期交还。如乙方要求续租,提前两月通知甲方,甲方同意后,签订新租赁合同。

-如租赁物件发生保险范围内的灭失或损害,乙方应负责及时书面通知甲方保险事故。保险公司赔付的款项应直接划归甲方,作为乙方尚未支付的租金。若该项赔付的款项多于乙方应付租金的部分,甲方应转付给乙方,如该项赔付的款项少于乙方应付租金,不足部分应由乙方如数补交给甲方。如租赁物件发生部分损害或灭失,保险公司赔付的款项可由乙方使用,发生部分损害或灭失至恢复租赁物件原状的过程中。

5、房屋租赁期间,现有设施不得损坏。如损坏加倍赔偿,没有设施自行安装,但不得破坏房体结构。

6、租赁期间,房屋的物业费、水、电、暖、天然气、电视、电话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7、房屋的安全,如窗户、空调等发生坠落事故一切由乙方负责。

8、房屋租赁期满后乙方安装的装饰配置一律不许拆卸。

9、房屋内不允许干非法的事项。

10、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融资合同(篇14)

融资租赁合同(4)

合同编号: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和乙方一致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签订本融资租赁合同,并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章 合同的标的

根据                      文件批准,乙方拟租赁                      (下称租赁物件)。甲方经审查同意支付设备价款及有关费用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乙方同意按甲方要求定期或随时向甲方提供能反映乙方企业真实状况的资料和情况,包括:乙方资产负债表、乙方利润表、乙方财务情况变动表以及其他必要的明细情况表。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

第二章 对租赁物件的权利和义务

(2-1)在租赁期内合同附表所列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对租赁物件只有使用权。乙方不得在租期内对租赁物件进行销售、转让、转租、分租、抵押、投资或采取其它任何侵犯租赁物件所有权的行为。

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2)租期内租赁物件由乙方使用,乙方有义务合理和适宜地保护租赁物件,并对由于乙方自己的过失或疏忽或由乙方可防止的任何第三人的行为造成的对租赁物件的灭失或损害负有赔偿义务。

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及乙方的自主选定,以租给乙方为目的。

(2-3)为了保证租赁物件的正常使用和运转,乙方负责对租赁物件按技术要求进行正常的、适时的维修和保养。维修和保养所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自付。

租赁期间如附表第(5)项所记载,并以本合同第五条第1款所规定的乙方签收提单日为起租日或以本合同第五条第2款所规定的甲方寄出提单日为起租日。租金用美元额度支付时: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的30天内将本合同预计所需要的美元额度采用银行划拨的方式_________次划入甲方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的美元额度户头。租金用甲方向国外支付租赁物件价款的同一货币计价。在每期对国外支付的租金的当月按中国银行的外汇牌价兑换成美元,乙方用人民币支付租金。

(2-4)甲方有权对租赁物件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乙方应为甲方的工作提供方便。租期内,乙方每半年应向甲方提供乙方的财务报表,并向甲方报告经营情况。

甲方为乙方融资购买租赁物件,乙方承租租赁物件须向甲方支付租金,租金及其给付时间、地点、币种和次数。

(2-5)租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明示或暗示其对租赁物件具有所有权和处分权,如乙方在此期间由于债务纠纷或依法破产,乙方应向法院、债权人或清算委员会申请对租赁物件不具有所有权。

前款租金是根据附表第(7)项所记载的概算成本(以下简称概算成本)计算的。但租赁物件起租之日,当实际成本与概算成本有出入时,以实际成本为准,租金按实际成本相应计算。

(2-6)租赁期满后,本合同租赁物件的处理:

A、留购

甲方同意按合同附表第12项所列的留购货价将租赁物件售与乙方。留购货价同最后一期租金一并支付。

前款的实际成本,是指甲方为购买租赁物件和向乙方交货以外汇和人民币分别所支付的全部金额、费用及其利息的合计额(其利息均从甲方支付或实际负担之日至租赁物件起租日,以外币( )____%/年的利率和人民币___%/年的利率计算)。

B、续租

甲方同意乙方对合同的租赁物件进行续租,其续租租期、租金金额、租金交纳日期等租赁条件由甲乙双方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协商确定,并另订续租合同。

当实际成本与概算成本有出入时,甲方向乙方提供《租赁物件实际成本计算书》及《实际租金表》,向乙方通知实际成本的金额和以实际成本为准,对附表第(8)、(9)、(10)、(11)、(12)项的调整,乙方承认上述的调整。该调整不属于合同的变更或修改,且不论租赁物件使用与否。

(注:留购或续租任择一种,双方确定一种后,另一种在合同中无任何法律效力。)

第三章 租期和租金

(3-1)甲方出租、乙方承租租赁物件的租期共计        个日历月,进口设备的租赁期从设备到港日起算,国内设备租赁期从发货日起算,即自        年     月     日起。

乙方根据自己的需要,通过调查卖方的信用,自主选定租赁物件及卖方。乙方对租赁物件的名称、规格、型号、性能、质量、数量、技术标准及服务内容、品质、技术保证及价格、交货时间等享有全部的决定权,并直接与卖方商定,乙方对自行的决定及选定负全部责任。甲方根据乙方的选定与要求与卖方签定购买合同。乙方同意并确认附表第(1)项所记载的有关合同的全部条款,并在购买合同上签字。

(3-2)在本条第一款所列的租期内,乙方不得中止和终止对租赁物件的租赁,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变更本租赁合同的要求。

有关购买租赁物件应交纳的海关关税、增值税及国家新征税项和其他税款,国内运费及其他必须支付的国内费用,均由甲方负担,由甲方按时直接支付。

(3-3)本条第一款所列租期的全部租金总额包括设备价款、保险、银行费用、利息为                 元(大写),由乙方按租金偿付表(合同附件)向甲方分     次交付。

租赁物件在附表第(3)项的交付地点,由卖方或甲方(包括其代理人)向乙方交付。甲方收到提单后,立即电报通知乙方凭授权委托书向甲方领取提单,乙方同时向甲方出具租赁物件收据,乙方签收提单后,即视为甲方完成向乙方交付租赁物件。

(3-4)乙方向甲方支付本合同项下的租赁手续费为租赁总成本的百分之    ,计人民币          元。

如乙方未在甲方通知的日期领取提单或者乙方拒收提单,甲方将提单挂号寄送乙方,即视为甲方已完成向乙方交付租赁物件及乙方将租赁物件收据已交付甲方。在此种情况下,甲方寄出提单日为本合同起租日。

(3-5)为按本条规定支付租金,乙方应在规定的每期租金交付日期(不包括交付日当日)前     日将租金划入甲方的帐户。

由甲方运输代理人(外运公司)办理报关、提货手续。且无论乙方及时接货与否,在租赁物件到达交付地点后。

(3-6)在租赁期内,由于国家增减有关税项、税率及银行利率等因素必须变更租金时,甲方用书面通知乙方这种变更并提出新的实际租金,乙方承认这种变更并承付。

因不可抗力等不属于甲方原因而引起的延迟运输、卸货、报关,从而延误了乙方接受租赁物件的时间,或导致乙方不能按受租赁物件,甲方不承担责任。

(3-7)乙方延迟支付租金时,甲方除按照延付时间继续计收利息外,每日加收延付金额的万分之三的滞付金。

由于乙方享有本合同第四条第1款所规定的权利,如卖方延迟租赁物件的交货,或提供的租赁物件与购买合同所规定的内容不符,按照购买合同的规定,由购买合同的卖方负责,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乙方不得向甲方追索。第三人就出卖标的物主张权利,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第四章 租赁物件的购货、交货和验收

(4-1)购货方式有以下三种,甲乙双方商定采用     种方式。

甲方同意乙方自行签订或委托代理人签订购置租赁物件的合同,乙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方对该合同承担一切义务。对该合同的履行及租赁物件质量等问题引起的后果,甲方均不承担任可责任。

租赁物迟延交货和质量瑕疵的索赔权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可以将索赔权部分或全部转让给承租方。索赔权是否转让应当在购买合同中明确。

C.乙方与供货方签订购货合同,应由甲方确认盖章后生效,采用托收承付方式付款,供货方办理托收承付时,必须交付铁路运单或乙方自提证明单据。甲方见单后付款并对货物享有所有权。如在运输中发生问题或货物有其他质量、短缺等问题由乙方负责与供货方联系解决,甲方不参与也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4-2)租赁物件运达使用地点后,乙方应在三十天内负责验收(包括进行试车),同时将签收盖章后的租赁物件的验收收据一式二份书面附验收结果交给甲方。

在租赁物件到达附表第(4)项所规定的设置场所的同时,由乙方以甲方的名义对租赁物件投保,并使之在本合同履行完毕之前持续有效。

(4-3)如果乙方未按前项规定的时间办理验收,甲方则视为租赁物件已在完整状态下由乙方验收完毕,并视同乙方已经将租赁物件的验收收据交付给甲方。

当乙方未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应付的到期租金和其他款项给甲方,或未按时偿还甲方垫付的任何费用时,乙方应按附表第(13)项所记载的利率支付迟延支付期间的迟延利息,迟延利息将从乙方每次支付的租金中,首先扣抵。

(4-4)如果乙方在验收时发现租赁物件由于卖方责任造成租赁物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和技术性能等有不符、不良或瑕疵等情况时。

甲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在不影响乙方使用租赁物件的前提下,随时可将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第三者,但必须及时通知乙方。a、留购:出租人同意按合同附表所列的留购货价将租赁物售与承租人。留购货价同最后一期租金一并支付。

第五章 租赁物件的保险

(5-1)甲方负责在租赁期开始前对租赁物件投保本合同第三条第一款所列租期内的财产险和运输险,保险费计入租赁物件总价款。

租赁期满3天前,以书面通知甲方。

(5-2)如租赁物件发生保险范围内的灭失或损害,乙方应负责及时书面通知甲方保险事故。保险公司赔付的款项应直接划归甲方,作为乙方尚未支付的租金。若该项赔付的款项多于乙方应付租金的部分,甲方应转付给乙方,如该项赔付的款项少于乙方应付租金,不足部分应由乙方如数补交给甲方。如租赁物件发生部分损害或灭失,保险公司赔付的款项可由乙方使用,发生部分损害或灭失至恢复租赁物件原状的过程中。

本合同附表及第____号购买合同、《实际租金表》、《租赁物件实际成本计算书》、《担保函》、《租赁物件收据》均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 经济担保

(6-1)甲方同意                为本合同乙方的经济担保人。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经济担保人的法人证明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上年度末资金平衡表。

甲方根据乙方上级主管部门______的批准并根据乙方租赁委托书的要求,租进______(以下简称租赁物件)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物件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使用地点详见本合同附表第1、5项,该附表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七章 租赁保证金

(7-1)本合同一经签订,乙方应在合同双方签字之日后十天内向甲方支付规定的租赁保证金人民币_       元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如因乙方未及时交付保证金致使不能执行合同,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在租赁期间,附表所列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对租赁物件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7-2)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在租赁期满是归还乙方或抵最后一期租金的全部或一部分。

(7-3)乙方违反合同任何条款时,甲方应从租赁保证金中抵扣乙方应支付给甲方一部分或全部的款项。

第八章 违约和争议的处理

(8-1)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按时交纳租金,并遵守合同中关于租赁物件使用的规定。或违反租赁物件使用的有关规定,甲方有权终止租赁,并查封、收回所出租的租赁物件。

在租赁期满后,甲方可同意乙方续租或按附表第11项所列名义货价将租赁物件售与乙方。名义货价同最后一期租金一并支付。名义货价交清后,该租赁物件的所有权随即转归乙方。

(8-2)在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一切争议,甲方和乙方及乙方的经济担保人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时,甲方和乙方及乙方的经济担保人均有权依法通过诉讼解决。

第九章 本合同的附件

本合同附件为合同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附件一:租赁物件明细有;

附件二:租金偿付表;

附件三:经济担保书。

第十章 合同文本及生效

(10-1)本合同正本共一式叁份,甲方、乙方和乙方经济担保人各执一份。

(10-2)本合同自甲方和乙方各自的法人或法人授权代表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公章)                                     (公章)

法人或法人授权代表人                          法人或法人授权代表人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租金用甲方同国外支付租赁物件价款的同一货币计价。在每期对国外支付租金的当日按中国银行的外汇牌价兑换成美元,并以贸易内部结算价格(1美元兑换×元人民币)同乙方结算。

融资合同(篇15)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原则,就车辆融资租赁及服务事项达成如下合同内容:

甲方根据乙方要求及乙方的自主选定,且非依赖甲方的技能,以租给乙方为目的,为乙方进行融资,协助乙方购买厂家生产的牌,型号汽车部,乙方应向甲方承租并使用该车辆。具体购车事宜由乙方与供车方签订合同。因租赁车辆的质量或不符合使用目的等问题发生争议,甲方不承担责任。

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条:租赁期个月,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三条:甲方应自合同生效起当日内向乙方交付租赁车辆,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租金。

第四条:总租金共计人民币元,按月的利率计息。分期付清,第一期付元,应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缴清;第二期付元,应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缴清;第三期付元,应至年月日前缴清,以此类推。

第五条:乙方取得租赁车辆后,租赁车辆的所有权归甲方,乙方应妥善保管、使用该租赁车辆。

第六条:租赁期内,乙方应负责租赁车辆的维修义务。

第七条:租赁期内,乙方占用、使用租赁车辆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乙方因经营车辆需雇佣的人员(驾驶员、押运员等)在雇佣期间,如发生交通肇事,工伤事故,造成雇佣人员伤、残、死亡等,一切经济赔偿均由乙方全额负担,甲方不付任何经济赔偿责任。

乙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买卖、转让、抵押、出租租赁车辆,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租赁期内,如乙方买卖、转让、出租租赁车辆,必须经甲方同意,如果转让出租租赁车辆。

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第九条:甲方代为乙方办理各种税费手续等,代为办理车辆二级维护等服务,甲方可以派员协助乙方处理交通事故或其它纠纷案件,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如果乙方在验收时发现租赁物件的品质、规格、数量等有不符,不良或瑕疵等情况属于卖方的责任时,乙方应在接货后 天内从商检部门取得商检证明并立即将上述情况书面通知甲方。

本合同未尽事宜,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十条:乙方车辆发生事故后,乙方因处理不当和不积极主动所造成在甲方入户的其它车辆受牵连遭受损失的,乙方应主动赔偿因此所受牵连车辆和人员的损失,否则甲方或受牵连车辆所有人有权向乙方追偿。

乙方委托 为本合同乙方的经济担保人。不论发生何种情况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要求支付租金时。

双方同租赁期间任何一方不得要求加租或减租。如果承租人不准时交租。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代为乙方租赁车辆办理投保手续,其投保项目为:交强险、乘坐险、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自然险等,保险费由乙方承担,并应在当年保期结束前一个月向甲方缴纳下年度的保险费。

租赁物运达使用地点后,承租人应在三十天内负责验收(包括进行试车),同时将签收盖章后的租赁物的验收收据一式二份书面附验收结果交给出租人。

第十二条:总租金及甲方代为垫付的税费,在乙方还完后,租赁车辆的所有权归乙方。

第十三条:乙方不得避开甲方私自办理行车证、照以及各种车规费手续,否则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造成其它危害后果者,其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条 合同依据和租赁物件甲方根据乙方租赁委托书的要求,买进____(以下简称租赁物件)出租给乙方使用。

融资租赁又称设备租赁或现代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

第十四条:合同签订后,乙方租赁车辆应按合同第四条规定还本付息,车辆必须在每月____日前,按时足额交纳下月的各项费用(规费、税费、服务费、车船使用费、二级维护费等)。

- 在租赁期内合同附表所列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对租赁物件只有使用权。乙方不得在租期内对租赁物件进行销售、转让、转租、分租、抵押、投资或采取其它任何侵犯租赁物件所有权的行为。

第十五条:乙方人员及车辆必须遵章守法,依法经营,否则,其所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行承担。

甲、乙双方应自觉全面的履行合同,甲方如违约以公司财产赔偿相应损失:乙方如违约以家庭财产或其它财产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如不能按合同规定支付各种税费、交付租金等违约行为。

- 租期内租赁物件由乙方使用,乙方有义务合理和适宜地保护租赁物件,并对由于乙方自己的过失或疏忽或由乙方可防止的任何第三人的行为造成的对租赁物件的灭失或损害负有赔偿义务。

第十七条:以上条款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10000元整的违约金。

第十八条: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产生争议的,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合同未尽事宜,可另行协商。

第二十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自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担保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

借据

借款人: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担保人: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还款保证书

市运输有限公司:

借款人因我购买牌汽车资金不足,向平顶山市亿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借人民币元,月息.借款人向平顶山市亿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诺,自年月

- 为了保证租赁物件的正常使用和运转,乙方负责对租赁物件按技术要求进行正常的、适时的维修和保养。维修和保养所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自付。租期内。

日起保证偿还本金元,利息元,以此类推逐月偿还;并保证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全部还清本息。

- 甲方有权对租赁物件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乙方应为甲方的工作提供方便。租期内。

如逾期,借款人同意平顶山市亿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双倍加收利息,逾期两个月不能清偿的,无条件同意平顶山市亿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收回车辆和有关行车证件,(并再支付滞纳金每日5‰,收车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上门一次催款费用。

- 租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明示或暗示其对租赁物件具有所有权和处分权,如乙方在此期间由于债务纠纷或依法破产,乙方应向法院、债权人或清算委员会申请对租赁物件不具有所有权,亦不得以租赁物件充做诉讼保金或抵偿债务,同时必须及时报告甲方。

还款保证人: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担保人: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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