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试用合同(汇总五篇)

05-07

希望这份"公司试用合同"能够解决您所遇到的困境。在当代社会法律观念不断深入人心的今天,合同在我们日常生活之中不可或缺。合同法在社会经济尤其商事交易中发挥着重要而基础的作用。所述文章仅供参考请勿用于非法用途!

公司试用合同 篇1

「案例」

小张是某大学的管理学毕业生,在一次校园招聘会上,某跨国集团公司向他伸出橄榄枝。经双方商定,小张毕业后到该公司担任业务经理。后小张顺利毕业并和该公司签订2年劳动合同,约定2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结束后,小张转为正式员工。在转为正式员工第2个月,公司通知其第二天不用上班,理由是小张不符合公司的要求。小张认为,自己工作和能力符合公司要求,并在业绩考核中达到公司的规定。为此,小张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律师分析」

这是一起因用人单位在员工试用期满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劳动合同,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1)有证据材料证明劳动者的表现不符合录用条件;2)劳动者的表现发生在试用期内。

劳动者必须满足以上两个条件时,用人单位才能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

在本案中,小张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约定了试用期。在其试用期满后,还办理了转正手续。都表明了,小张在试用期内时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因此,在试用期满后,公司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小张的劳动合同,是违法的。

「法条」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HR应对」

1、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后,应在转正时及时进行考核,考核是否满足公司的录用条件。如未经考核就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是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

2、 员工在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就不能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试用合同 篇2


在当今竞争激烈的职场环境中,为了选出最适合的员工,越来越多的企业采用试用期制度,而试用期制度的核心就是公司试用合同。公司试用合同是雇佣关系的起点,不仅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还为员工提供了一个展示自己才能的平台。本文将详细介绍公司试用合同的内容和意义,以及如何制定一个详细具体且生动的公司试用合同。


公司试用合同是雇主与雇员之间订立的一种合同,通过规范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双方权益。试用期一般为三个月至六个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公司试用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职位与工作内容:明确员工的职位名称、所属部门、工作地点等相关信息。还需要详细描述员工的工作职责和职位要求,确保员工清楚自己在试用期内需要完成的工作任务。


2. 工作时间和工资待遇:明确员工的工作时间、加班情况以及工资待遇。工资待遇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奖金、福利等方面的内容。同时需要注明试用期内工资的支付方式和时间。


3. 试用期和解除合同:明确试用期的起止时间、是否有延长试用期的规定,并说明双方在试用期内的终止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4. 保密协议:根据公司的保密政策,明确员工需要承诺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公司关键信息。


5. 知识产权协议:如员工在试用期内创造了知识产权,公司有权享有相关的知识产权,同时员工也应该享受相关的保护。


6. 离职手续和交接工作:明确员工在试用期结束时需要完成的离职手续和交接工作。


制定公司试用合同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要点,以使其具体、详细且生动:


1. 使用简明清晰的语言:试用合同中应该使用简明清晰的语言,避免使用过多复杂的法律术语。可以通过使用简单易懂的句子和段落来确保合同的可读性。


2. 具体描述职位要求和工作内容:对于职位要求和工作内容,应该具体详细地描述,使员工能够清楚了解自己在试用期内需要完成的任务和目标。


3. 明确薪酬待遇:试用合同中应详细列出薪酬待遇,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奖金、福利等方面的内容。同时,还应说明工资的支付方式和时间。


4. 强调保密和知识产权协议:保密和知识产权协议是公司试用合同的重要内容之一,应该在合同中重点强调。明确员工在试用期内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和知识产权归属。


5. 引入实例和案例:为了让公司试用合同更具生动性,可以引入一些实际案例和解决方案,帮助员工更好地理解合同内容和意义。


公司试用合同是雇主和雇员之间的一份重要合同,它规范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为员工提供了一个展示自己才能的平台。制定一个详细具体且生动的公司试用合同需要考虑合同内容的清晰度、详细度以及生动性。只有合同明确具体,才能使员工和雇主之间建立起健康、平等的雇佣关系,促进企业的良性发展。

公司试用合同 篇3

[案情简介]

李某于2007年6月初和南京某公司签定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为半年。可是,天有不测风云,2007年7 月26日,李某下班途中遭遇车祸,小腿骨折住院。2007年8月15日,李某出院,医生的出院小结表明,李某需要在家休息三个月,所以李某的病假已经开到了12月8日。2007年9月14日,该公司律师来找李某,要求李某与公司签定一项协议,因公司未曾为李某办理工伤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李某已经发生的医疗费和一年后进行二次手术的医疗费共计2万元,公司支付李某2007年7月26日到2007年9月15日的工资,除此之外,李某不再要求公司承担或通过其他任何途径(包括协商,诉讼,仲裁)要求公司其他任何费用。

李某为了能够早日去上班,签定了上述协议,谁知,2007年9月15日,该公司就向李某发出了解聘通知书,声称李某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因此决定于2007年9月15日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

收到公司《解聘通知书》的李某感到万分不平,签定一次性了断协议,本来是为了能够和公司维系良好的合作关系,没想到却换来一纸《解聘通知书》。那么,公司解聘李某的行为是否合法呢?

[法律分析]

综观本案,有如下几个问题需要澄清:

一、李某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性质问题。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保险的范畴。据此,李某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对此,李某和该公司都没有异议。

二、李某发生工伤的医疗费用应当由谁来支付的问题。

同样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单位应当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并且单位已经缴纳工伤保险的,则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否则,在此期间内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而在本案中,该公司属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而不缴纳的情形,则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三、该单位应当支付的费用种类。

如前所述,李某的伤害属于工伤,应当享有工伤医疗待遇,即医疗费用应由该公司支付(本应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但该公司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费用);李某住院期间,该公司应当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李某住院伙食补助费(二十九条);由该公司按照原来标准支付李某工伤医疗(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待遇福利(三十一条)。

此外,根据《江苏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定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而本案中,李某的出院小结要求李某休息三个月,李某的病假也请到了12月8日,应该可以认为,李某的停工留薪期应该到12月8日。

四、该公司和李某签定的一次性了断协议的效力问题。

如前所述,在2007年9月14日的协议中,双方约定,公司一次性支付李某已经发生的医疗费和一年后进行二次手术的医疗费共计2万元,公司支付李某2007 年7月26日到2007年9月15日的工资,除此之外,李某不再要求公司承担或通过其他任何途径(包括协商,诉讼,仲裁)要求公司其他任何费用。这个协议的效力如何呢?

这个协议是双方就赔偿问题所达成的协议,其效力应该根据《合同法》来予以确认。而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消。而根据《意见》第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在本案该一次了断协议签定时,李某作为公司的员工,面对强势的公司,签定了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协议(放弃了自己的起诉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倘若工伤复发的话,劳动者还是可以按照规定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因此,李某可以以“显失公平”为理由,主张该一次了断的协议无效,但是应当在知道撤消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消权,即李某应当在2008年9月15日之前提起撤消的诉讼或者仲裁。

五、该公司发出的《解聘通知书》的效力问题。

根据该公司法律部门的解释,该公司发出《解聘通知书》是依据《劳动法》第25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于《劳动法》26条还规定了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前通知的问题,可以认为,在25条规定的条件下解除劳动合同是不需要提前通知的,也就是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从这一条看,该公司向李某发送《解聘通知书》似乎也没有错。但是果真如此吗?

《劳动法》25条有关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是一般性的规定,并没有就特殊情况下的劳动合同效力作出规定。但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据此可以推知,“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应该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待遇,言下之意,用人单位不得在“停工留薪”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对此,《江苏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据笔者所知,法律、法规就此情况并没有例外规定(谁主张有例外规定的可以举证和笔者辩解),因此,作为南京市的用人单位,该公司在李某“停工留薪”期间,该公司不得单方面解除与李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即李某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主张该《解聘通知书》无效。

有人可能会说,《劳动法》是上位法,《工伤保险条例》是下位法,《劳动法》没有规定在“停工留薪”期间的合同效力问题,《工伤保险条例》怎么能够规定呢?这是因为,法律的修改总是跟不上时代的进步,因此,在很多时候,我国都先用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形式规范某些社会行为,等时机成熟时再进行立法。在上位法规定缺失的情况下,是可以适用下位法审理案件的。

六、李某能够获得的赔偿问题。

就本案而言,李某在2007年12月8日前,即医院开具的“停工留薪”日前已经去了别的公司报到上班,某公司可以医院出院小结上出具的“停工留薪”日期与李某本人的健康状况不符合为由请求医院重新作出休假期间认定,并支付李某重新确定的“停工留薪”日期内的赔偿费用。

七、某公司的行政责任问题。

根据《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共同规定,用人单位不缴纳工伤保险的,应当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从这条可以看出,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金的,其承担的行政责任是很小的,这也为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金壮了胆。

还有就是,目前法律都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在工伤保险期间解除试用期劳动合同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建议以后立法的时候能够弥补这一法律空白。

[总结]

经过以上分析可知,某公司与李某签定的一次性了断协议属于可撤消可变更的合同,李某可以依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消或者变更;某公司向李某发送《解聘通知书》,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李某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该行为违法,并向该公司主张相应的赔偿。

公司试用合同 篇4

出生年月:___________。

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二、工作内容。

甲方根据需要安排乙方从事对外宣传接待学生和家长管理班级加强与学生和家长的沟通。。乙方应胜任本职工作,并提高职业技能,完成单位工作任务。

三、工作报酬。

(一)甲方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并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确定每月工资报酬。试用期工资为_____元/月,交通补助_____元/月。

四、劳动纪律。

甲方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维护甲方的名誉。有下列情形之一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

1、私自扣留、挪用或者侵占甲方公款或者财物的。

2、故意或者过失泄露本单位商业秘密的。

3、因乙方工作责任心不强或者缺乏必要的安全保健意识,给甲方造成损失或者给幼儿造成损害的。

4、乙方因违反工作纪律或财务制度,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

5、其他违反甲方单位规章制度,情节严重,使甲方单位利益受损的。

五、劳动合同的变更、续订和终止。

六、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在合同期满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劳动教养的。

七、本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履行。

八、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任何一方有权向上级有关部门提起仲裁和诉讼。

九、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代签、涂改无效。

甲方:乙方。

合同签定日期:年月日

公司试用合同 篇5

试用期内单位解除合同的限制有哪些: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仅限于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法律虽赋予了用人单位依法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也需遵循相关的程序规定,不得随意为之。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遵守如下程序规定:

1、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这里的“说明理由”,法律并未规定一定得采取书面形式,但从举证角度出发,建议采用书面形式,并且要求劳动者签收。

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3、用人单位需制作《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给劳动者,同时向劳动者出具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以上就是关于试用期内单位解除合同的限制有哪些的解答了,更多关于劳动合同的试用期的问题,如试用期是怎么规定的?试用期的工资是怎么规定的?一般用人单位规定的试用期都是违法的,如果劳动者遇到侵害权益的行为,请具体联系我们,我们会为您提供帮助。

幼师资料《公司试用合同(汇总五篇)》一文希望您能收藏!“幼儿教师教育网”是专门为给您提供幼师资料而创建的网站。同时,yjs21.com还为您精选准备了公司试用合同专题,希望您能喜欢!

相关文章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