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经济合同汇集9篇

05-13

我们签订合同时需要注意什么?随着人民越来越注重维权,合同的签订可以避免不必要的口舌纠纷,可以保护双方的利益,我们为您特别为您精选的“经济合同”一定能够带给您惊喜,如果你觉得这个信息很重要请分享给更多的人!

经济合同【篇1】

导语:

【题目】仲裁申请书(2)

【分类】仲裁法律文书

仲裁申请书

申诉人:

申诉人名称:_________地点: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德律风:____

拜托代办人:姓名:______性别:_____年龄: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职务: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德律风:____

被诉人:

被诉人名称:_________地点: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

案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原因和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此,特向你会申请仲裁。

此致

_________经济公约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________(盖印)

法定代表人:_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本申请书副本____份。

公约副本______份。

仲裁和谈书_____份。

别的有关文件____份。

注:经济公约胶葛申请仲裁时,两边当事人必须在公约中订有仲裁条目大略有过后

达成书面仲裁和谈,仲裁构造方能受理。

经济合同【篇2】

根据我公司财务部工作职责要求,财务部有义务参与经济合同的谈判和评审,并建议,凡是涉及工程承包、大宗物资、设备的采购都要签订相应的经济合同,其资金计划归董事会审批。故此,在工作实践中,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财务评审:

一、审核合同的价格条款 体现在两方面:

(1)合同价款如何定价,应明确税金由谁承担,合同价款不含税金必须明确说明;

(2)合同除了明确合同价款以外,是否存在其他价款,如运费、装卸费、保险费、税金及意外损失,由谁承担。

二、审核合同的结算时间条款体现在:

(1) 合同是否明确了合同价款的结算方式;

(2) 赊销合同是否明确了赊销时间或赊销天数;

(3) 分期付款的合同是否有明确的付款期,明确的付款金额或百分比;

(4) 按进度付款是否明确了确定进度的方法;

(1) 合同是否明确了对方按税务规定提供发票的义务;

(2)预付款合同应明确业务结束时,对方应提供合乎税法要求的发票,其金额包含未到期预留的质保金;

合同是否明确,由于对方提供的票据不符合税务要求给我公司造成的意外损失,由对方全额赔偿的责任。

五、审核合同的其他条款主要体现在:

(1) 同一合同是否包括了销售和服务两项服务;

(2) 同一合同是否包括了适用不同税率的服务;

(3) 同一合同是否包含了非现金结算支付的方式;

(4) 存在以上任何情况的合同,需经财务部门审核。

(1) 每一份合同涉及的业务,我方都要有明确的项目责任人,对该项目的实施进度和质量负责任;如工程合同可授权工程部签署,办公设备及家具可授权行政部签署,贷款合同可授权财务部签署,等等;

(2) 合同草拟后,本公司责任方应填写“经济合同审批联络单”(一式两份),在经办栏内填写签署意见,财务部在财务评审栏内签署评审意见;法律部门在司法评审栏内签署评审意见,最后,由总经理或董事长签署批准意见。

(3) “经济合同审批联络单”签批后,我方责任人方可与业务方签署合同,然后,预留“经济合同审批联络单”复印联及合同复印件,合同原件及“经济合同审批联络单”第一联交行政部备案,,最后合同复印件送交财务部一份,财务部凭以监督执行和履约付款。(属工程合同,还要将工程预算送交财务部),经办部门留“经济合同审批联络单”复印联及合同复印件以备存查。

经济合同【篇3】

案例一 《合同法》案例集

2009年6月8日甲方向乙方拍发了一封电报:“今我处有一批荔枝罐头,你方是否需要?”次日即收到乙方回电:“需要,请详告货目、价款。”甲方遂于6月13日发电详告:“荔枝罐头1500箱,规格锡皮545克型,每箱20瓶,每瓶单价2.10元,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整批货物加运杂费1200元。”乙方接电后,回电请求改锡皮545克库存为300克型,并要求8月中旬交货,见货单即付款。6月17日,甲方考虑到自己库存约300克型的数量少,8月中旬交货有困难,不能满足乙方的需要。便发电告诉乙方:“我方只有545克型货物,8月中旬能交货。”

乙方于6月21日回电:“你方6月17日来电,我方同意。另请考虑规模为锡皮300克型的货物。”甲方接到乙方6月21日电报,认为乙方又在要求300克型货物,这笔交易无法进行,就另找买主。后与丙达成买卖协议。8月22日,乙方来电催货,甲方告诉乙方545克型货已卖给丙方。乙方坚持要货,甲方认为合同并未成立,拒绝乙方要求,乙方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二:

付某承租李某私房两间。租期届满前,付某向李某提出愿以5万元购买该房,李某表示同意。付某当即交给李4万元,讲好另一万元于1个月内清偿,双方约定3天后共同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第二天付某雇请个体户张某将事先托其制作的家具搬到家中,并答应两天后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一并给付加工定作费和搬运费用。不料,当天夜里,该房因受雷电击而起火,房屋和家具均由此毁损。事故发生后,付某向李某索还自己已交付的4万元房款;但李某不仅不返还已收的4万元,而且要求付某给付所欠的另1万元;张某闻讯也前来追索其加工费和搬运费用,遭到付某拒绝。三人争执不下,诉至法院。

[思考]

1.本案中房屋灭失的损失由谁承担?

2.付、李两人的房款纠纷应如何解决?

3.本案中所述的家具灭失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案例三:

2010年3月12日,某百货公司销售部以信件的形式向该市的第一纺织厂及相邻市的红星纺织厂发出要约,说其商场有一批棉花待售,将棉花的数量、价格、质量等一系列主要条款都作了详细介绍,开特别注明,希望在15日内得到答复。但由于工作人员疏忽,信件没有说明起算日期,信件的落款也没有写明日期。第三天,也就是3月14日,工作人员才将该信投寄。由于邮政编码书写又有失误,直到3月27日红星纺织厂才收到信件。恰巧,该纺厂正急需一批棉花生产布匹,第二天即拍发电报,告知该商场同意其所提出的一切条件,请其尽快发货。邮局3月29日将电报送达某百货公司。而某百货公司却在3月27日, 由于没有收到红星纺织厂的回信,已将棉花卖给第一纺织厂,于是没有回复红星纺织厂的电报。红星纺织厂几次催货未果,遂起诉该商场,要求其赔偿由于信赖其要约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案例四:

某建筑公司因承建某商务中心,急需大量的钢材,遂向两家钢筋生产厂——甲钢筋生产厂与乙钢筋生产厂发出函电。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直径20mm的螺纹钢2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电函,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两家钢筋生产厂收到函电后,都先后向建筑公司回复了函电,而甲公司在发出函电的同时还派人给建筑公司送去了100吨螺纹钢。在该批钢筋送达建筑公司之前,建筑

公司得知乙公司钢筋质量较好,而且价格合理,因此,向乙公司发出电函称: ‘‘我公司愿意购买贵厂200吨直径为20mm的螺纹钢,盼速发货,运费由我公司承担。”在发出电函后的第二天,乙公司回复电函称已经准备发货。当天下午, 甲公司将100吨直径为20mm的螺纹钢送到。建筑公司告知甲公司已经决定购买乙公司的钢筋,因此,不能购买甲公司送来的`钢筋。甲公司认为,其与建筑公司已经达成钢筋购销合同,建筑公司理应按合同约定接收钢筋。建筑公司坚持自己的意见,拒不接收。双方因协商不成,甲公司以建筑公司不守信誉,拒收所送来的钢筋,已构成违约为由,起诉至该市人民法院,要求判令建筑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接收所送的100吨直径为20mm的螺纹钢,并支付货款。

案例五:

张某见朋友从韩国带回来的一款某品牌手机性能好、外形美观, 自己非常喜欢。正值一手机专卖店搞活动,张某便想去看一看。很巧,张某在商店的手机柜台中发现了这款手机,并且商品标签上写明了这款手机的产地为韩国。张某很高兴,没想到在国内也能够买到韩国产的产品,“原装进口”使张某进一步下定决心,于是她毫不犹豫的花9000多元将手机买了下来。在使用过程中,张某也并未发现什么异常,只是在一次充电时,她发现手机原装电池上表明的产地为天津,这使得张某非常气愤,她认为手机专卖店在经营中对消费者存在欺诈行为,于是向所在地的A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手机专卖店赔偿自己的相应损失。而手机专卖店却表示,自己将产地标错属于工作中的失误,并非有意欺诈消费者。

案例六:

2009年春节,在外地工作的张某大年三十早晨才乘火车风尘仆仆地往家赶。下火车时已近黄昏,苦等了半个小时也没等到回家的长途汽车,一打听才知道,本地的长途汽车属个体经营,三十下午就已经停运了。无奈,张某只能乘出租车回家。但由于人们都回家过年,路上的出租车也是少而又少。好不容易等到了一辆,司机一听说路程有四十公里,立即表示可以送,但张某必须出四百块钱车费,这比平时的车费高出了十余倍。张某虽然很不情愿,但由于天色已晚, 自己又急着回家,就暂时答应了。到家后,张某记住了出租车的车牌号。春节过后,张某到当地法院起诉该出租车司机,要求返还多收的车费。

案例七:

2010年年初,某百货商店某床上用品公司,请该公司携带一批床上用品的样品来签订买卖合同。该床上用品公司遂携带部分样品来到百货商店所在地:某市,在协商过程中,床上用品公司称该样品的材料为甲类纤维,百货商店认为该批床具做工、面料都不错,于是决定与床上用品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床上用品公司向百货商店提供以甲类纤维为材料的床上用品1000套,共计价款为300000元。买卖方式为依样品买卖,即由百货商店封存床上用品公司提供的样品,到货后按样品验收。到货后,如经检验产品与样品一致,百

货商店一次性付款。合同签定后,床上用品公司按照约定及时发送了货物,百货商店在收到货物后,经检验与样品相符,遂全额付清了货款。但在销售过程中,有顾客反映所买的床上用品的面料不是甲类纤维,要求退货,致使该批货物的销量受到影响。百货商店将材料送到检验部门化验,认定这批床上用品的材料为丙类纤维,于是电告床上用品公司,认为其在商品买卖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要求退货。床上用品公司认为,自己购买的材料确实是甲类纤维,有购买发票为证;合同中约定了按样品验收,且产品与样品也是相符的,不存在欺诈行为。双方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百货商店提起了诉讼、后经证实,在床上用品公司所在地,人们通常将丙类纤维材为甲娄纤维,而且两种面料在价格上也十分接近,但甲类纤维在市场上更受欢迎。

案例八:

王某是某中学初中二年级的学生,今年14周岁。一天,王某到同学张某家玩,见张某家摆放着一台电脑,精彩刺激的电脑游戏立即吸引了王某的注意,他想要是自己家也有一台电脑就好了。在回家的路上,王某路过一家网吧,见到里边正在处理电脑,便进去看看。原来,这家网吧的老板因为急着用钱,所以将店里的电脑优惠出售,每台只要3000元。王某非常高兴,便想将电脑买下来。他算了算自己手头的压岁钱,共有1100元,便和网吧老板商量,先交1000元把电脑取走,其余2000元老板和他一道回家去取。两人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了一份合同书。将电脑运回家后,网吧老板和王某的父母说明情况,要求王某的父母支付剩下的2000元钱。王某的父母认为自己并不想买电脑,小孩子不懂事瞎胡闹不能算数,要求网吧老板将电脑拉回,并返还已交付的1000元钱。而网吧老板却认为,买电脑是王某自愿的,没有人逼他,而且自己已经同王某签订了合同书,如果不买,就属于违约。这1000元钱属定金,既然买卖不成,定金就不能退。双方争执不下,起诉到了法庭。

案例九:

2009年,某村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经济合作社)向该市一化肥生产厂(以下简称化肥厂)购买化肥1000袋,双方协定了化肥价格,并签订了购买合同。为了保证化肥的质量,双方还在合同中约定,由经济合作社对该批化肥进行抽样试验,如果该批化肥的有效率达到90%,在当年秋季收获后支付化肥的全部价款;如果有效率达不到90%,经济合作社不予支付化肥款,化肥厂还要赔偿经济合作社的全部损失。合同签订后,化肥厂就向经济合作社分两批交付了1000袋化肥,经济合作社也对化肥进行了抽样试验,化肥的有效率达到了95%。经济合作社对部分农作物进行了施肥,并提前将化肥款的50%交与了化肥厂。一个月后,经济合作社通知化肥厂,因该批化肥的纯度不够,要求解除合同,将所剩余的化肥退回,化肥厂退回自己已经支付的货款。化肥厂坚决不同意经济合作社的要求,他们主张,合同中对于化肥的纯度并未有明确约定,只是约定了化肥的有效率,现经过试验证明化肥的有效率符合合同约定, 因此不同意解除合同。双方为此诉到法院,要求解决纠纷。

案例十:

2009年,某桥梁制造厂与某精工机械厂签订了一份零部件加工承揽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精工机械厂为桥梁制造厂加工一型号的配套零部件共1000件,用于某桥梁工程的建设。由于工程刚刚开工,所需要的零部件主要在桥梁主体合拢时使用,而主体合拢大约需要

半年的时间,因此,双方在合同中另外约定,合同签订后六个月生效,精工机械厂在六个月之后再开始生产零部件。由于桥梁制造厂采用了新技术,工程进展很快,只用了4个月主体部分的建造便已完工。桥梁制造厂要求精工机械厂提前生产零部件,以适应工程进度的加快。精工机械厂认为双方签订的是附期限的合司,期限尚未届满,合同未生效,拒绝提前开始生产。桥梁制造厂则认为,双方实际上是根据桥梁主体部分完工日期约定的期限,6个月只是对工期的大致估算。现在完工日期提前,附期限的合同也应提前生效。双方为此发生纠纷,造成桥梁制造厂工期延误。桥梁制造厂起诉要求精工机械厂赔偿损失。

案例十一:

2009年9月,一家餐饮连锁公司想在市郊的某区开设一家连锁分店,苦于没有合适的店面。于是,该公司利用当地的电视台发出租赁广告,希望能够租到合适的店面。广告发布没有几天,便有房主张先生找上门来,说自己有店面出租,双方经过看房、协商,最终确定了这笔房屋租赁交易。合同签订后,该公司开始着手进行装修,时间不长,便投入了运营。由于这家连锁餐饮公司在本市的影响力比较大,所出售食品也是品种全价位低, 因此很受郊区消费者的欢迎,开业以来生意一直非常好。半年过去了,张先生找到这家连锁分店的经理,表示想把房子卖给该公司。经理一听非常高兴,于是双方很快便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连锁分店预付了30%的首付款给张先生,并表示在过户的同时将其余款项如数交给他。但张先生在拿到首付款后,总以各种借口推迟过户时间,这引起了连锁分店的怀疑。经过到房地产公司查询,才知道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并不是张先生, 而是一个叫张某的人。经过打听才知道,张某与张先生是父子关系,两人没有什么亲人,父子俩人相依为命。租赁房屋是张某的意思,但卖房确是张先生自己的主张,现在没有老父亲的同意,房子的买卖自然不能成立。正当连锁分店想要将张先生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之时,传来消息,张某由于身患重病经医治无效已经死亡。

案例十二:

张某的家位于山区,每次回家都要搭乘从平原地区开往山里的班车,路上需要两个小时的时间。由于路途远,山路崎岖,每天往返于山区与平原之间的班车只有几趟。一天,张某正在家里休假,公司打来电话说有一笔重要的生意要谈,需要张某在第二天上午准备出谈判的相关资料,为下午的谈判做好准备。张某无奈,只好在第二天早上起个大早去公司加班。不巧的是,第二天下起了大雨,时间太早又没有班车经过,正在张某着急之时,路上开过来一辆运货物的大货车。张某见车上只有司机一人,便将车拦了下来,请求司机带自己一段。司机陈师傅告诉张某,由于路太难走,又下着大雨,怕出危险,不愿意让其搭便车。但张某一再请求,希望陈师傅能帮自己一个忙。禁不住张某的请求,陈师傅答应让张某搭车,但提前说明,路面实在太难走,如果因为搭乘发生了什么事故,自己不负赔偿责任。急于搭车下山的张某二话没说便答应了陈师傅的要求。货车开到一处山路的拐弯附近,因为路面较窄,且路上积水很深,正巧对面驶过来一辆大货车也要拐弯,为了躲避这辆大货车,陈某将车驶上了人行道。因为雨太大看不清路,陈师傅将一名路上走的行人撞倒,又撞到了路上的护栏,货车受损,张先生也因此而受伤,住院治疗了几天,花去了医疗费几千元。张某出院后,要求货车司机陈师傅赔偿自己的损失。但陈师傅却表示,自己和张某事前有约定,出了事故自己一概不负责任,而且张某也一口答应,所以自己不同意张某的请求。张某见协商不成,便将司机陈师傅起诉到法院。

案例十三:

赵某是某贸易有限公司的业务员。2009年7月,他受公司委托到外地购买一批电脑配件。完成工作任务后,赵某在返回公司的路途中经过朋友介绍认识了某公司的陈某,陈某恰好有一批乎机配件要出售,赵某见价钱比较低就自己作主与陈某签订了买卖合同。回到单位后,赵某将情况与公司领导说明,公司经理没有明确表态。一个月后,陈某将货物运到了某贸易有限公司,公司经理接收了货物,并表示一个星期内交款。一个星期后,待陈某向某贸易公司主张货款时,公司经理却表示,赵某购买这批手机配件没有经过公司同意,属于赵某的个人行为,因此合同产生的相关权利义务应该由赵某来承担,与该公司没有关系。陈某见协商不成便将某贸易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该公司支付货款及相应的利息。

案例十四:

2000年,某贸易公司在广播里发布广告,声称该公司有大量甘油出售,价格从优。此时正值甘油涨价,某化工厂得知这一消息后,立即派人与该贸易公司进行接洽。双方在谈好价钱并看了样品之后,即签订了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贸易公司在一个月内向化工厂交付甘油10吨,货到付款。合同签订后,双方如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一年后,化工厂不断接到客户反映电话,称其生产的产品质量存在严重问题,要求退货。在对产品质量进行检查时,化工厂发现正是由于一年前购买的这批甘油质量不合格才造成了产品质量问题。化工厂遂将贸易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撤销与其签订的甘油购销合同,并由贸易公司赔偿其相应的损失。贸易公司却表示,化工厂在合同履行完毕一年以后才提出这一要求,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因此,化工厂没有权利再要求撤销合同。

案例十五:

2009年12月,某贸易公司与某农贸批发市场(以下简称农贸市场)签订了一份农产品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农贸市场供应给贸易公司小站米300吨,质量标准为一级,交货时间为2010年3月底以前,农贸市场负责送货,运费由贸易公司承担。公司签订后,农贸市场积极调配货物,并陆续分五次向贸易公司供货250吨,经检验符合质量标准。后农贸市场的货源出现了一定的问题,于是农贸市场便将50吨劣质大米发给了某贸易公司。贸易公司在产品质量检验中发现这一问题,便及时电告农贸市场,要求将这50吨大米返还给农贸市场,并由农贸市场承担运费,并要求其再按合同约定发送质量合格的大米50吨。而农贸市场则表示,自己供应这300吨大米已经是四处调货,现在无货可供。对于这50吨不合格货物贸易公司可以降低价格。但贸易公司坚决不同意,双方多次协商都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于是贸易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农贸市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案例十六:

2009年3月,内地某海鲜批发市场打算在7月份从沿诲某市购进一批优质海产品。当时,该地水产品的批发价格为每公斤50元,而据海鲜批发市场的了解,此时沿海某市水产品的批发价格为40元每公斤。于是海鲜批发市场便与沿海某市某水产品公司在本地签订了一份水产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水产品公司于7月向海鲜批发市场供应水产品10吨,采取买方

经济合同【篇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经济合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法人之间、法人与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之间订立的购销、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揽、货物运输、供用电、仓储保管、财产租赁、借款、财产保险、科技协作、联合经营等经济合同。

第三条 管理经济合同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保护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计划的执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经济合同的主管机关,统一管理经济合同。负责贯彻有关经济合同的法律、法规;监督检查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仲裁经济合同纠纷;确认无效经济合同;查处违法经济合同;指导业务主管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的经济合同管理工作。

人民银行、专业银行、信用合作社应通过信贷、结算管理,监督经济合同的履行。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指定机构、人员,管理、监督检查本系统和所属单位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调解经济合同纠纷。

各企业、事业单位指定机构、人员,管理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农副产品定购合同。

第五条 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政策规定。当事人不得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经济合同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应对有关的经济合同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还应把企业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做为一项经济指标进行考核。

第八条 经济合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当事人的合法资格及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

二、审查经济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履约能力;

三、监督当事人对不能即时清结的经济往来,必须签订书面经济合同;

四、督促、检查当事人全面履行经济合同;

五、检查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是否履行了法定手续;

六、检查无效经济合同和利用经济合同违法的行为。

第九条 经济合同当事人必须服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主动提供与经济合同有关的会计帐册、经济合同档案等资料。对有意违抗、逃避监督检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通报、罚款等处分,必要时可以并处。当事人对处分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

第十条 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有违约行为,另一方应主动追究违约方的责任,按规定索要应偿付的违约金或赔偿金。

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有违约行为,使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失,另一方对违约方不追究责任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对违约方处以数额相当于应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的罚款,上缴国库。并对不追究责任的一方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给予罚款处分。对合同当事人直接责任者个人,其情节严重的,可追究经济责任、行政责任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人民银行、专业银行、信用合作社在办理托收承付结算时,应对经济合同进行严格审查,按结算办法认真办理;对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规定的,应按照结算制度规定,处理承付、拒付以及扣收延付款项。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确认无效合同和查处违法合同案件过程中,可向人民银行、专业银行、信用合作社查询无效合同当事人和违法单位或个人在银行往来款项。根据案情需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制作冻结通知书,通知银行冻结其部分存款或全部存款。银行接到冻结通知书,即予以冻结。冻结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如需解冻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作解冻通知书,通知银行解冻;期满不通知解冻,银行即自行解冻。

第十三条 人民银行、专业银行、信用合作社在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决定书、无效经济合同确认书以及违法行为处理决定书或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应及时从当事人帐户中扣留或划拨需支付的款项。

第三章 经济合同的鉴证与公证

第十四条 经济合同的鉴证机关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双方的`申请,依法证明该经济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行性,并负责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

第十五条 经济合同的鉴证,均由供方、发包方、承揽方、承运方、供电方、保管方、承租方、贷款方、保险方、技术转让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物资交易等会议上签订的经济合同,要求鉴证的,由会议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办理。

第十六条 经鉴证的异地经济合同,由鉴证机关及时将合同副本转给对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便协助监督履约。

第十七条 经济合同的公证机关是公证处。公证机关根据经济合同当事人双方申请,依照法定程序证明该经济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保护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经济合同的公证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经济合同鉴证与公证均实行自愿原则。国家和省规定必须鉴证的除外。

经济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到鉴证机关进行鉴证,也可以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第十九条 经鉴证或公证的经济合同,如需要修改、补充、变更或解除时,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协议书形式,报送原鉴证机关或公证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证机关对要求鉴证或公证的经济合同必须认真审查。符合鉴证或公证规定的,给予鉴证或公证。不符合鉴证或公证规定的,不予鉴证或公证。

发现经鉴证或公证的经济合同有错误时,原鉴证或公证机关应及时撤销鉴证或公证。其责任属于原鉴证或公证机关的,则应退还其鉴证或公证费用。

第四章 无效经济合同的确认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下列经济合同为无效经济合同:

一、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和组织以法人名义签订的经济合同;

二、未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体工商户名义签订的经济合同;

三、国家法律规定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签订的经济合同;

四、经济合同条款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或计划的;

五、经济合同标的为国家明令禁止买卖的物、未经许可经营的物或法律、政策所不允许的行为;

六、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或采取胁迫、欺诈等手段签订的经济合同;

七、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

八、代理人未经授权、超越代理权限或者代理权限消灭后签订的,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经济合同;

九、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同自己签订的经济合同;

十、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经济合同;

十一、代理人与对方通谋签订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经济合同。

第二十二条 无效经济合同的确认权,归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人民法院。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的无效经济合同,应制作无效经济合同确认书;人民法院确认的无效经济合同,按司法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无效的经济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已签订的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应立即终止。

第二十四条 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由该经济合同所引的财产后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的无效经济合同不服的,可在收到确认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逾期不提出申请复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令其执行。

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复议申请,经审查认为原确认正确的,应予驳回;原确认有错误的,应当重新处理。

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复议决定为终局确认。

第五章 对利用经济合同违法的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利用经济合同违法的行为:

一、假冒其他组织或个人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以欺骗手段伪造经济合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利用经济合同倒卖国家限制流通的物及其调拨单、提货单、批文、指标等牟取非法利益的;

四、利用经济合同买空卖空牟取非法利益的;

五、把经济合同作为买卖标的物进行交易牟取非法利益的;

六、为不法分子提供盖有公章的空白经济合同文书供其行骗,从中牟取非法利益的;

七、利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之机行贿受贿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

八、利用经济合同转包渔利、非法转让以及其它利用经济合同 牟取非法利益的。

第二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利用经济合同违法的行为的处理,应根据情节轻重、危害大小、给予通报批评、收缴非法所得、罚款、限期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分,必要时可以并处,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使对方遭受损失的,在处理中应注意补偿对方损失,维护被侵权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利用经济合同违法的行为,都应揭发检举。业务主管部门对本系统利用经济合同违法的行为,应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三十条 对揭发检举和协助查处利用经济合同违法的行为的有功单位或个人,应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第三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利用经济合同违法的行为的处理,应制作违法行为处理决定书。

对案件中涉及的有关人员应当通告其所在单位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违法行为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逾期不提出复议,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复议申请,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我省过去规定与本条例有抵触的,按本条例执行。本条例与国家规定有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经济合同【篇5】

上诉人:李X,男,196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新民市兴隆镇新立屯村058号;

上诉人:薛XX,男,196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新民市兴隆镇新立屯村012号;

被上诉人:丁XX,男,出生于1969年6月24日,汉族,农民,住址:新民市兴隆镇古洞岗子村。

被上诉人:沈阳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继红(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新民市古洞岗子村。

上诉人诉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XX市人民法

院的(2011)新民民(三)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上诉请求

1.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辽宁省XX市人民法院的(2011)新民民(三)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

2. 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

3. 请求二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一、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错误。

1、 一审法院在查明事实中称“被上诉人丁XX于2010年10月15日开始供应的.熟棒,截止2010年11月18日供熟棒12万余棒,价值人民币30余万元。”与事实不符。丁XX在庭审中却实提供了部分养菇户签字的收条,因为上诉人不知道此事,于是庭审后原告要求签字的养菇户到法院把事情说清,可是一审主审法官态度蛮横,不接待养菇户,于是养菇户只好向法院提交了说明,即大部分养菇户出具的收条是2010年7月3日签订菌棒购销合同因菌棒的质量原因(当时丁XX和康XX口头约定成活率必保95%以上)丁继红的合伙人康XX根据每户的成活率情况答应给种菇户补的菌棒。而不是一审法院认定的12万棒都是被上诉人丁继红履行合同供应的菌棒数量。

2、 一审法院在查明事实中称:“做生棒协议签订后,原告的用户从2010年12月2日至12月7日拉走14万棒的原料(含部分欠料、有欠条),价值35万元。”与事实不符。根据丁XX供应的原料及其提供的配方来算上诉人只能够生产63013棒菌棒,而不是14万棒。一审法官应当明白“木桶效应”即按照丁XX供应的花生壳、玉米芯只可以做63013棒,即使其他原料充足,也是无法生产,也做不成14万棒菌棒。而且至今丁继红也没有将所欠的花生壳、玉米芯补齐。因此,认定拉走价值14万棒的原料及价值35万元是与事实不符的。

3、被上诉人只供了部分平菇菌棒,合同约定的姬菇50万棒至今一棒也没有供应。造成广大养菇户品种单一,无法适应市场的需求,导致部分平菇销售困难,价格偏低。

二、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1、 上诉人不存在违约行为。上诉人之所以没有在2010年10月5日前交齐180万购货款,是因为被上诉人丁XX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在2010年9月23日开始供货,并且在2010年10月5日前丁继红一棒菌棒也没有供给上诉人的养菇户,更甚者至今丁继红也没有供齐70万元的菌棒。因此,上诉人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的规定,没有继续支付购买菌棒款,即上诉人不继续支付菌棒款是依据合同法规定的“先履行抗辩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一审法院认定的违约。

2、 被上诉人已供货近70万元是错误的。上面上诉人已经对丁XX实际交货数量已经说明清楚,在这里不再论述。

3、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所诉被告违约,请求赔偿证据不足。”是错误的。一审法院在本院认为中已经认定“丁XX未按照约定的时间供应第一批货,已构成违约。”可是又在同一段的论述中又称“原告诉丁继红违约赔偿证据不足。”真是不可理解,上诉人认为作为一名法律“知识渊博”的老“优秀”法官不可能违法故意偏袒被上诉人,应当是年岁已高的原因造成逻辑思维出现了混乱,所以做出如此荒唐的错误论述,上诉人表示理解,请二审法官纠正过法官的思维混乱造成的错误。

4、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第一次供货数量未明确约定,到2010年10月15日供货数量也未约定。”但是依据合同法第62条第五款规定“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因此,虽然没有详细说明第一次供货数量及每日供货数量,但是被上诉人丁XX应当按照总共货量和供货时间均衡的供货。而不能以第一批货物供货数量约定不清,就可以不供货,而逃避违约责任。

5、 一审法院认为“2010年10月9日丁XX与康XX及二原告为公证人签订的合作协议看,是在未供货及货款未全部付清的情况下签订的,此协议可视为供货时间准许延期,给付货款时间准许顺延。”是错误的。上诉人在丁XX与康XX合作协议上签字,明明是公证人身份,只是对该份协议见证。而且该份协议的内容只是丁XX与康XX合作事宜,根本没有涉及丁继红与二上诉人之间的合同内容。不知道一审郭法官哪来的突发奇想,将毫不相干的两份协议联系的“天衣无缝”,真是天才呀!这样的法官还在基层法院工作,真是屈才呀!请求二审法官认真阅读并调查研究2010年10月9日丁XX与康XX签订的合作协议内容,该协议是否真的能证明供货时间准许延期,给付货款时间准许顺延。

三、 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认为上诉人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上诉人违约,继而驳回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可是,一审法院在论述中已经认定了丁XX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行为构成违约,因此本案适用法律与认定事实是相互矛盾的。上诉人认为本案应当适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等法律依法进行判决。

四、 一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

1、一审判决中称“本院认为双方应进行结算,被告欠原告的料应给付或退款,如合同不能履行,双方可协商终止合同。如被告给付货物不足70万元,原告可另行诉讼。”是推卸审理责任的做法是错误的。这种做法真是让人啼笑皆非,上诉人如能与对方进行结算,协商解除合同,上诉人还花一万八千多元的诉讼费找你法院解决啥?丁XX给付货物不足70万元在该判决书中已经认定,而且在诉讼请求中也要求被上诉人退还购买菌棒款,为啥还要求上诉人另诉,是不是XX法院缺钱?你XX法官在退休之前准备多为“XX法院搞点创收”呀!一审法院到底是在为上诉人解决问题,还是人为的制造矛盾、制造不和谐的社会因素呀?

2、一审法院在庭审过程中,对因有事晚来的当事人薛XX大声呵斥,不让其发表质证意见和辩论意见,并强行将薛XX撵到旁听席。可见,一审法官剥夺上诉人质证权、辩论权的行为已经严重的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即一审法院审理程序已经构成严重违法。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时,没有依法查清事实,导致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而且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因此,恳请贵院在依法查清本案事实的情况下,严厉惩罚坑农害农的违法和违约行为,给新立屯村的农民一个公正、公平、合理、合法的判决。

此致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经济合同【篇6】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济合同管理机关和职责

第三章 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四章 经济合同的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经济合同的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以下简称《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法人之间或法人与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私营企业、农村承包经营户之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订立的经济合同。

第三条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小型企业租赁经营合同及企业联合经营合同,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管理的同时,依照本办法管理。

第四条 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和计划的要求,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二章 经济合同管理机关和职责

第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经济合同的主管机关,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合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设立经济合同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本省有关经济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经济合同的管理制度;

二、监督检查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三、进行合同鉴证,确认无效合同,查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

四、调解、仲裁合同纠纷;

五、组织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

六、监督检查各业务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经济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系统的经济合同。主要职责是:组织所属企业学习和贯彻经济合同法律、法规;制定本系统经济合同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监督检查所属企业依法订立、履行经济合同;调解本系统内单位之间的经济合同纠纷;组织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本辖区乡镇企业、村办、街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农村承包经营户的经济合同。

第八条 企事业单位负责管理本单位的经济合同。主要职责是:设立或指定经济合同的专(兼)职管理机构,制定管理制度并配备专(兼)职合同管理人员;依法签订、履行经济合同;按时报送合同统计报表,参加“重合同、守信用”活动;接受经济合同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人民银行、专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通过信贷管理和结算管理,监督经济合同的履行。对不依法订立、履行经济合同或者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行为的,人民银行、专业银行、信用合作社有权拒绝办理贷款、拨款和结算等业务。

第三章 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十条 订立经济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合同,自批准后生效。

经济合同的鉴证或公证实行自愿原则(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当事人约定鉴证或公证的合同,自鉴证或公证后生效。

第十一条 订立书面经济合同时,凡国家已规定统一格式的,应使用统一的标准合同文本;国家未规定统一格式的,其条款应符合《经济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订经济合同必须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的格式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十三条 经济合同的内容必须具备《经济合同法》第十二条及有关法规所列的条款以及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企业承包、租赁经营合同,应当具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主要条款。

第十四条 经济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双方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如须变更或解除合同,应根据《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或解除合同手续。

第四章 经济合同的管理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无效经济合同,应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确认和处理无效经济合同的暂行规定》进行确认。

第十六条 确认和处理无效经济合同案件时,为避免造成严重财产损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中止合同履行,查封、扣押、暂停支付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变卖不易保存的货物并保存价款,以及法律准许的其它行政措施。行政措施的效力限于案件涉及的范围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采取前款措施,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七条 因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另一方利益而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另一方应依法追究违约方的责任。另一方放弃追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追缴违约方应偿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上交国库,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

第十八条 下列行为属利用经济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

(一)假冒其它组织或他人名义签订的经济合同;

(二)伪造的经济合同;

(三)倒卖的经济合同;

(四)非法转让的经济合同;

(五)倒卖国家限制或禁止流通物品的经济合同;

(六)倒卖国家计划供应物资、票证、发票、批件、许可证、执照、提货凭证、有价证券签订的经济合同;

(七)为不法分子提供合同文本、帐号、公章及委托证件签订的经济合同;

(八)利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之机行贿受贿,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行为;

(九)利用经济合同买空卖空;

(十)利用经济合同转包渔利;

(十一)其它利用经济合同危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行为;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利用经济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对检举者应予保护。

第二十条 利用经济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效经济合同确认和处理的规定予以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不服处理决定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

第二十二条 合同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合同双方按约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仲裁的经济合同纠纷,由仲裁机关处理;当事人约定由人民法院处理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经济合同纠纷,不得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仲裁。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可向辖区内派出仲裁庭,就地仲裁经济合同纠纷。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效力的无效合同确认书、违法合同处理决定书应自觉履行;拒不履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经济合同管理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命名的“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厂长(经理)和经办人员,以及办理经济合同案件、检举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有功人员,可给予表彰或奖励。表彰奖励的具体办法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对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行为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通报批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强制收购违法活动的有关财物,并可处以非法所得或者约定取得财物价值的10%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依照国家指令性计划订立的经济合同,凡未完成合同任务,将产品擅自销售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视情节处以非法所得总金额的1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凡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的合同,当事人应主动送交鉴证。违者,除补办鉴证外,并对合同双方各处以合同总价款1%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经济合同当事人必须服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拒绝检查、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除责令其接受检查和提供真实情况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经济合同管理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玩忽职守、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害国家及他人经济利益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租赁经营合同,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十二条 技术合同的监督检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处发布之日起施行。

经济合同【篇7】

引导语:本文概述了经济合同审计内部控制的相关内容。为实现合同审计的合法合规性、完整性、实施有效性的目标,从分析控制环境入手,梳理了合同管理流程,并从合同签订前、合同订立阶段、合同履行阶段分别阐述了各阶段存在的风险以及应对措施。

随着医院医疗事业的蓬勃发展,医院的规模不断扩大,随之而来的是经济活动无论从金额上还是种类上都不断增加,对外签订的合同数量也随之增长,如医疗设备的采购安装合同、维保合同,改扩建工程施工合同,信息系统建设合同、科研合作合同等等。经济合同已成为医院经济管理的重要方面。因此医院应当构建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来防范合同风险,并以此为基础,建立职责清晰的内部控制体系来指导、监督合同的签订和执行,发现和堵塞管理中的漏洞,帮助医院规避风险,维护医院合法权益。

一、 合同审计目标

要实施审计就必须首先确定审计的目标。我们将经济合同审计的具体目标定义为合法、合规性、完整性及实施有效性。

1. 合法、合规性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经济合同首先必须合法才能有效,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目前已经形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为核心,包括其他各项相关法律、法规在内的相对健全的合同法律体系,对我国市场经济中的经济合同进行规范和管理。在此前提下,经济合同审计的首要目标应该是保证合同符合相关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合同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随着我院的发展,也逐渐建立了现代的管理制度,提升管理水平,对经济合同的管理和规范也日趋完善,制定了科学、系统的合同管理规章制度。因此经济合同审计的目标还应该包括检查经济合同涉及的内容是否符合医院的合同管理规章制度。

2. 完整性

经济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标的的名称、数量、质量、交付方式;合同金额;合同日期、有效期限;支付方式;双方权利及义务;合同的解除与终止;违约条款、解决争议条款及其他条款。实施经济合同审计时,应该特别注意上述合同必要条款是否完备以及文字表述是否严谨,还应该特别注意的是某些特殊合同可能还包括一些特殊条款,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进行识别和判断,必要时可以考虑请专家帮助。

3. 实施有效性

实施阶段是经济合同审计的重点,直接关系到经济合同审计的最终效果。通过经济合同审计监督和促进合同顺利实施,实现预期的效果和目标。合同条款中对合同实施的时间、标的物、结算方式、双方权责以及违约条款等都做出明确约定,合同只有按照约定执行才能实现预期的效益,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避免对医院造成的不必要损失。因此实施有效性更着重于经济合同审计的事中及事后的评价,它是经济合同审计的重要目标。

二、 控制环境

实现上述内部控制目标的手段是分析及识别风险、设计和执行控制政策及程序,但在此之前我们还应该充分了解合同审计的控制环境。控制环境设定了内部控制基调,影响内部控制各环节上全体员工对内部控制的意识。尤其是公立医院这样一个对道德水准、职业素养要求较高的平台,良好的控制环境是实施有效内部控制的基础。它包括对参与内控人员的诚信和道德价值观念、医院领导层对专技职能部门所需胜任能力的重视以及领导层的`理念和管理风格。

医院的领导层负责医院的运作、方针策略和流程的制定、执行与监督以及重大事项的决策。控制环境的每个方面在很大程度上都受领导层采取的措施和做出决策的影响,或在某些情况下受领导层不采取某些措施或不做出某种决策的影响。在有效的控制环境中,领导层的理念和管理风格可以创造一个积极的氛围,促进业务流程和内部控制的有效运行,同时创造一个减少错误发生可能性的管理环境。

一个运转良好管理环境应该对组织结构及各部门的职权与责任有明晰的分配,因为组织结构为计划、运作、控制及监督经营活动提供了一个整体框架。在我院,与合同相关的各项经营活动均应归口到相应的行政后勤部门中,例如,设备采购、办公家具采购应分别归属于器材科、总务处采购组,科研相关经济业务应归口于科研处负责等等。每个行政后勤部门的特定职能应在医院的《职责制度》中予以明确,通过集权或分权的决策,建立适当层次的报告及授权体系。以确保每个部门都清楚的了解各自责任及报告关系。合同审计人员对组织结构及权责分配机制的了解,有助于明晰合同的归口部门以及审核合同审批流程是否到位。

其次,领导层对内部控制的理念,即领导层对内部控制以及对具体控制实施环境的重视程度,有助于控制的有效执行,并减少特定控制被忽视或规避的可能性。控制理念反映在领导层制定的政策、程序及所采取的措施中,而不仅仅停留在形式上。因此要使控制理念成为控制环境的一个重要特质,领导层必须向员工强调内部控制的重要性。同时,只有建立适当的领导层控制机制,控制理念才能产生预期的效果。

此外,了解领导层的管理风格也很有必要,领导层的管理风格可以表明领导层所能接受的业务风险的性质。例如,管理层在新建或投资一个项目之前是否经过院办公会或者党政联席会议的集体讨论,是否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做出理性的各方分析(包括方案的风险和潜在利益)后再开始实施项目,而不是盲目做出决定。了解领导层的经营风格有助于审计人员判断领导层可能对合同审计的内部控制产生的影响。对于在合同实施前期,预先判断可能对合同执行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估。

三、 合同管理流程

合同管理从大的方面可以划分为合同签订前、合同订立阶段及合同履行三个阶段。合同签订前包括合同招标、合同立项等环节;合同订立阶段包括合同文本拟定、合同审核、合同签署等环节;合同履行阶段涉及合同履行、合同补充或变更、合同解除、合同结算等环节。下图列示的合同管理流程具有一定通用性。

四、 合同审计的风险识别及控制措施

过去,合同审计更多的关注事中审计与事后审计,即着重合同的订立及履行。然而,仅参与事中及事后审计使审计人员常处于被动地位,造成对合同的订立及解释有心无力、与项目管理部门产生分歧,从而使合同审计的目标大打折扣。

这些年,医院通过制定经济合同管理规定、合同会签审批流程等措施,基本做到了对所有重大的经济合同都进行事前审计。这种事前审计使审计人员通常从项目招标、商务谈判开始介入,重大项目甚至从招标文件的起草、拦标价的设置开始。一来使内审部门了解整个过程的来龙去脉,同时为今后的合同审计、合同结算打下基础,又可以最大化地避免合同签订过程中的失误和潜在的纠纷,完善合同条款,极大程度地减少了对医院经济、商誉等方面的损失的可能性。

1. 合同签订前审计

1) 合同招标审查存在的风险包括:招标文件的内容及程序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医院规定、参与的投标人不具备合法资格或资质导致合同无效或引发潜在风险、招标的主体内容编制不恰当的风险。

主要管控措施:首先,做好招投标审查,审计人员必须吃透政策,做足功课,学习和掌握相关招标法规、合同法规、政府采购法规,以及招标采购全过程的各项业务知识。审查的内容有:严格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对方的资信状况,是否有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在质量价格方面是否有其他更好的投标方没有签约。重点关注招投标环节是否存在高价中标、借用资质中标、围标等违反规定的情况。

其次,如果发现招标内容有遗漏、与其他项目相抵触或者重复,应及时向立项部门提出修改建议,否则一旦项目实施,可能造成项目漏项,对后期增补、变更制造隐患或者资产重复采购造成对国有资产的浪费等现象。招标文件涉及合同通用条款(例如付款方式、结算标准、合同解释顺序、违约条款、纠纷的处理等)的部分应与医院的规章制度以及审计的要求保持一致,例如付款方式中应注明“需经审计后支付工程款”之类,以减少结算时因与合同对方理解不一致引起的纠纷。这就要求招标文件在起草时,应由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审计、财务部门一起商讨招标内容,使大家对条款的设计思想达成一致。否则,审计人员临时参与到招标现场,则审计对招投标的审查流于形式。

对于重大的项目还应聘请专业的招标代理编制招标文件。但内部审计人员亦不能对上述风险掉以轻心。

2) 合同立项审查存在的风险包括:合同立项不符合医院管理规定,例如未执行分级授权管理制度、立项科室未明确职责分工等;各合同相关部门未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核;送审资料不完整;立项部门通过化整为零等方式故意规避招标等。

主要管控措施:检查与合同审批相关的各部门在《经济合同会签审批表》(包括立项科室、主管部门、财务部门、分管院领导)上的批示是否完整;医院对于院本部及各分院区有明确的合同分级管理制度,属于上级管理权限的合同,下级单位不得签署,审计人员应关注合同立项是否符合其规定。

其次,检查合同的立项部门是否明确各自的职责分工,是否在职责范围内承办相关合同。这要求审计人员熟悉医院职责制度以及相关管理规定,要能准确判断立项部门是否各负其责、有无越俎代庖。例如,宣传部负责全院的宣传工作,那么无论是服务于行政后勤部门的宣传事项,抑或服务于临床科室的宣传事项,均应由宣传部立项,否则会造成归口部门不一,实施标准不统一,导致管理上的混乱。

再次,我们设计了《合同审计资料一览表》,将合同审计需要的常规资料一一列出,例如:经济合同会签审批表、合同(立项部门起草的文本)、预算等等,并在收到的资料后进行勾选,以此检查合同审计资料是否完整。对于10万元以上的招标项目,重点关注是否提供了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会议纪要、商务谈判纪要等。

重点强调的是,为了上述措施的有效实施,需要明确规定审计部门、其他职能部门在签订和执行经济合同过程中的责任和权限,明确规定未经审计的重要合同,财务部门不得支付任何相关款项。在此,我们可以再次看出前述控制环境对于经济合同审计的重要性。

2. 合同订立阶段审计

合同拟定、审核与签署的风险包括:选择不恰当的合同形式;合同与国家法律法规、行业产业政策、企业总体战略目标或特定业务经营目标发生冲突;合同内容和条款不完整、表述不严谨准确,或存在重大疏漏和欺诈,导致企业合法利益受损;有意拆分合同规避合同管理规定等;对于合同文本须报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或备案的,未履行相应程序。

主要管控措施:第一,严格审核合同需求与国家法律法规、医院政策、整体战略目标的关系,保证其协调一致;第二,合同文本一般由业务承办部门起草,审计部门审核;重大合同或法律关系复杂的特殊合同应当由法律部门参与起草。国家或行业有合同示范文本的,可以优先选用,但对涉及权利义务关系的条款应当进行认真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修改。各部门应当各司其职,保证合同内容和条款的完整、准确、可行。第三,由签约对方起草的合同,审计人员应当认真审查,确保合同内容准确反映我方诉求、和中标通知书、商务谈判达成的一致意见,特别留意“其他约定事项”等需要补充填写的栏目,如不存在其他约定事项时注明“此处空白”或“无其他约定”,防止合同后续被篡改。第四,对方经修改后出具的正式合同,应仔细核对,防止合同被篡改。第五,合同文本须报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或备案的,应当履行相应程序。第六,合同通用条款,例如双方名称、合同项目内容、价款、结算方式及期限、权利与义务、合同签订和履行日期、合同解释顺序、争议的解决方式、违约条款等的审计要点由于相关文献较多,在此不加以累述。

3. 合同履行阶段审计

合同订立后,合同双方应一起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该环节的主要风险主要有:合同当事人没有恰当地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合同生效后,对合同条款未明确约定或变更的事项没有及时协议补充,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已经或可能导致企业利益受损情况,或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合同的履行金额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与经审计的结算金额一致。对合同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有关职能部门未及时查明原因并予以纠正;合同违约责任是否按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进行;合同纠纷的处理是否及时、合法、合理。

主要管控措施:

第一,强化对合同履行情况及效果的检查、分析和验收,敦促对方积极执行合同,确保合同全面有效履行。对于改扩建项目,我院采取的是跟踪审计的方式,金额重大的项目(我院规定合同金额超过50万元的)须聘请外部审计单位进行跟踪审计及结算审计。

较容易被忽视的是对设备维保合同执行情况的审计,这类合同具有履行时间跨度较大,专业性强,实施日常化的特点,审计人员不可能对其进行实时检查,但我们可以通过查看对方维保记录是否完整,与医院管理部门的交接记录、验收记录是否完整,检查其是否对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对突发问题是否及时响应、有效的解决,维保内容是否覆盖合同要求。对于国家有年检要求的项目,例如电梯、消防、净化等,还必须检查维保期结束是否取得政府相关部门的质检合格报告。如果这些步骤都有效执行,我相信湖北安良“7.26”电梯吃人的悲剧是可以避免的。

第二,对合同对方的合同履行情况实施有效监控,一旦发现有违约可能或违约行为,应当及时提示风险,并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将合同损失降到最低。

第三,根据需要及时补充、变更甚至解除合同。一是对于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内容,通过双方协商一致对原有合同进行补充;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二是,对于显失公平、条款有误或存在欺诈行为的合同,以及因政策调整、市场变化等客观因素已经或可能导致企业利益受损的合同,按规定程序及时报告,并经双方协商一致,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合同变更或解除事宜;三是对方当事人提出中止、转让、解除合同的,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应向对方当事人书面提出索赔。

第四,加强合同纠纷管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规定时效内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并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及时报告。合同纠纷经协商一致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合同纠纷经协商无法解决的,根据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第五,要求财务部门在根据对方开具的正规发票实施付款之前,一定要得到审计部门对合同结算金额的认可(包括核对合同、工程进度款申请报告、用于结算的内部审计报告及发票金额等),以确保合同履行金额与审计意见保持一致。工程进度款的支出由于具有阶段性,且对于大型项目时间跨度较大,内部审计人员应对每笔进度款的签发做登记管理,以避免重复支出。

综上所述,经济合同审计作为检验医院管理体系是否健全的一剂良药,是现代大型医院不可缺少的一种管理工具。经济合同审计一方面以医院完善的制度体系为依托,另一方面能够促进医院各项制度在经济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保障医院的各项活动健康开展,有效规避各类经济风险。新形势下,随着医疗经济的快速增长,新形态的经济业务不断涌现,医院特别是大型公立医院应克服当前经济活动运行中存在的缺陷,加强内部管理,有效运行经济合同审计体系,在事前、事中、事后对经济活动进行全过程管理,从而能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医院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安全、便捷的医疗服务。

经济合同【篇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业(含粮食、供销,下同)部门的合同管理工作,保证依法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合同,及时解决合同纠纷,维护国家利益和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商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

对国家指令性计划和合同定购商品的合同管理,除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外,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合同管理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第三条 各级商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凡设有法制机构的,由法制机构担负合同管理工作;未设法制机构的,要指定适当的机构主管合同管理工作(以下统称合同管理机构)。

小型企业、事业单位或企业、事业单位中签订合同较多的职能部门,都要有专职人员管理合同(以下统称合同管理员)。

合同管理员在进行工作时,应认真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

除法定代表人外,企业、事业单位中直接签订合同的人员为合同承办人员。

第四条 合同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具体的合同管理制度、办法;

(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签订、履行合同情况,并定期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三)宣传有关法规和知识,总结推广合同管理工作经验;

(四)审查合同,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出现;

(五)制止单位或个人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

(六)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及有关规定调解合同纠纷。

第五条 合同管理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合同承办人员依法签订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与签订;

(二)审查合同,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出现;

(三)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协助合同承办人员处理合同执行中的问题和纠纷;

(四)会同合同承办人员办理有关合同的文书,并负责建立合同档案;

(五)制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行为,并及时向合同管理机构和单位负责人报告;

(六)依法参加对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第六条 合同承办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签订、变更、解除合同;

(二)提请有关方面审查其经办的合同;

(三)对所签合同负有认真执行的`责任,并检查合同履行情况;

(四)及时向合同管理员通报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的问题,并同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必要时可直接向单位负责人汇报;

(五)依法参加对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六)保管好合同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等有关的文件,及时交合同管理员归档。

第七条 合同管理机构在本单位负责人领导下工作,并受上级主管部门合同管理机构的指导。合同管理员对直接业务负责人和本单位合同管理机构负责。

第八条 合同管理员、合同承办人员必须经上级商业主管部门合同管理机构考核批准才能担任。考核内容必须包括:对经济合同法和有关法规的理解及掌握、运用能力。具体条件和考核办法,由省级商业主管部门确定。

凡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考核批准的合同管理员、合同承办人员,可不另行考核。

第三章 合同的监督与检查

第九条 凡进行商业交易或经济协作活动,除即时清结的外,都必须签订书面合同。通过信件、电报、电传就经济合同主要条款达成的协议,可以视为书面合同。

第十条 法定代表人或合同承办人员签订合同时,必须出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明确了授权范围的《授权证书》。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证书》者,不得代表法人签订合同。

各地商业主管部门都要根据本系统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授权证书》的管理制度。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了合同空白文本、《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证书》,应按其规定使用。

第十一条 签订合同时,对对方履约能力(包括资格、资信)不明的,除要求其出示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证明外,还应要求对方出示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的登记证明副本,银行资信证明或提供担保。担保者必须是能够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具备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商业企业对履约能力(包括资格、资信)不明的或其他部门所属的企业或个人,不得提供担保。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前,必须经合同管理员审查,并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单位公章。但由于业务急需,在《授权证书》中注明,经被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单位公章后即可生效的合同除外。对国计民生、市场供应、企业经济效益影响较大或标的较大的合同,由本单位负责人和合同管理机构审查。特别重大或法律、政策有特殊要求的合同,要报上级主管部门(合同管理机构)审查,并经有关部门按法定程序批准。

第十三条 合同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签约双方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

(二)签约双方是否自愿、平等;

(三)签约双方是否具备履约能力;

(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计划的要求;

(五)合同项目是否可行;

(六)合同的签订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七)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及签订合同的地点、日期、合同分期履行时间、运输方式等,文字是否准确。

第十四条 需要审查的合同的具体标准和审查合同的具体分工,由省级商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 合同需要公证、鉴证的,可以向法定机关申请公证、鉴证。

第十六条 合同依法签订后,当事人各方应将合同正本交由各自单位合同管理员保管,合同副本留合同承办人员备用,必要时抄送、抄报有关单位。

第十七条 合同管理员对已经生效的合同要编号登记,逐个建立档案,凡与合同有关的文书都要附在合同卷内归档。履行完毕的合同,按会计档案保管期保管。

第十八条 合同生效后,要及时检查履行情况。如发现问题,合同承办人员要及时询问;必要时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可实地调查合同标的情况和对方履约能力。如对方确实不能履行合同,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按法律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合同的变更、转让或解除,必须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合同发生纠纷时,承办人员应及时将情况告知合同管理员,并在其协助下,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与对方协商解决。

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纠纷的,应将协商结果形成书面协议,并按协议执行;协商不成的,可以按本办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递交的申请仲裁书、起诉书或答辩书等文件,必须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合同管理机构审阅同意。

第二十二条 凡定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合同履行情况的单位,应同时由县、市级以上商业主管部门汇总逐级抄报到商业部法制机构。

第四章 合同纠纷的调解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调解,是指各级商业主管部门合同管理机构对商业企业、事业单位间协商不成的合同纠纷的调解。

第二十四条 凡能就地进行调解的合同纠纷,应当就地调解。

第二十五条 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内有共同上级的商业企业、事业单位间的合同纠纷,由当事人最直接的共同上级主管部门合同管理机构进行调解,或由双方共同上级委托主管部门合同管理机构进行调解。

分属两个省的商业企业、事业单位间或同一省内没有共同上级的商业企业、事业单位间的合同纠纷,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一方的直接上级主管部门合同管理机构进行调解,或由被诉人的直接上级直至省级主管部门合同管理机构进行调解。

凡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争议金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合同纠纷,省级商业主管部门合同管理机构也可以请求商业部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法制机构对其进行调解。

第二十六条 各级商业主管部门的合同管理机构在进行调解时,必须坚持自愿、平等原则,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协议。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订立协议书。如果一方当事人反悔不执行协议书,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调解应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五章 惩罚与奖励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造成经济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或有责任的领导人进行批评教育;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不同的纪律处分、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一)应当签订书面经济合同而拒绝签订,给一方或双方造成经济损失的;

(二)凡不使用或不检验《授权证书》签订合同,或者发放、使用《授权证书》不当,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法定代表人或合同承办人员,如因在签订、履行合同时未尽到责任而造成经济损失,或导致合同纠纷被处赔偿、罚款的;

(四)合同承办人员丢失或擅自销毁合同及合同附件,造成经济损失的;

(五)不追究违约者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合同管理员由于疏于职守,造成经济损失的。

第二十九条 合同管理员、合同承办人员有下列表现的,应视不同情况予以授给荣誉称号、发给奖金、记功、升级、升职等奖励:

(一)尽职尽责,工作有显著成绩的;

(二)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企业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三)其他应该予以奖励的。

第三十条 有关处分、奖励的决定和执行等问题,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构成犯罪需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地商业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合同管理制度、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商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经济合同【篇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依法治理企业,促进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开展,规范对外经济行为,提高经济效益,防止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归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以公司名义对外发生经济活动的,应当签订经济合同。

第三条 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包括的合同有设计、销售、采购、借款、维修、保险等方面的合同,不包括劳动合同。

第五条 除即时清结者外,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传真件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 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则必须采用标准文本。

第七条 公司由法律顾问根据总经理的授权,全面负责合同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有关部门的合同订立、履行等工作。

第八条 与外界达成经济往来意向,经协商一致,应订立经济合同。

第九条 订立合同前,必须了解、掌握对方的经营资格、资信等情况,无经营资格或资信的单位不得与之订立经济合同。

第十条 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须取得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方能对外订立书面经济合同。

第十一条 对外订立经济合同的授权委托分固定期限委托和业务委托两种授权方式,法定代表人特别指定的重要人员采用固定期限委托的授权方式,其他一般人员均采用业务委托的授权方式。

第十二条 授权委托事宜由公司法律顾问专门管理,需授权人员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填写授权委托书,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授权生效。

第十三条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经济合同:

1、单笔业务金额达一万元的;

2、有保证、抵押或定金等担保的;

3、我方先予以履行合同的;

4、有封样要求的;

5、合同对方为外地单位的;

第十四条 经济合同必须具备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方可加盖公章或合同章。经济合同可订立定金、抵押等担保条款。

第十五条 对于合同标的'没有国家通行标准又难以用书面确切描述的,应当封存样品,有合同双方共同封存,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分别保管。

第十六条 合同标的额不满一万元,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应当订立而不能订立书面合同的,必须事先填写非书面合同代用单,注明本办法所规定的合同主要条款,注明不能订立书面合同的理由,并经总经理批准同意,否则该业务不能成立。

第十七条 每一合同文本上或留我方地合同文本上必须注明合同对方的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银行账号,如不能一一注明,须经公司总经在我方所留的合同上签字同意。

第十八条 合同文本拟定完毕,凭合同流转单据按规定的流程经各业务部门、法律顾问、财务部门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审核通过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公司经理对合同的订立具有最终决定权。

第二十条 流程中各审核意见签署于合同流转单据及一份合同正本上,合同流转单据作为合同审核过程中的记录和凭证由印章保管人在合同盖章后留存并及时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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