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性通知系列

06-05

俗话说,磨刀不误砍柴工。在幼儿园教师的平时工作生活中,会经常需要提前准备参考资料。资料可以指生产、生活中必需的东西。如:生产资料;生活资料。有了资料,这样接下来工作才会更上一层楼!那么,关于幼师资料你了解哪些内容呢?下面由小编帮大家编辑的《印发性通知系列》,还请多多关注我们网站!

印发性通知【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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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引导高校毕业生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力量,根据共青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以下简称“西部计划”)的有关文件精神,以西部计划实施五周年为契机,推动西部计划健康可持续发展,特制定2010年西部计划实施方案如下。

2010年由中央财政支持的全国项目实施总体规模保持XX年年水平。除2010年申请延长为2年期的志愿者外,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集中派遣的方式,新招募7000名左右的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应届毕业生,到基层乡镇一级从事为期1-2年的志愿服务工作。继续实施支教、支医、支农、区域化推进农村共青团工作和建设(以下简称“农村区域化”)、全国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西部基层检察院、西部基层法律援助、西部基层人民法院、开发性金融和西部农村平安建设等专项行动。完善2010年延长为2年期和2010年新招募志愿者的管理服务工作。努力做好XX年2年期和XX年年1年期志愿者的就业服务工作。

4月上旬,服务省项目办按照相对集中原则,根据全国项目办确定的本省(区、市)计划派遣名额以及已经明确的各专项行动的服务岗位,根据《关于加强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服务县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全国项目办发【2010】1号)的要求,在充分考虑服务县的工作业绩、志愿者的服务成效以及当地党委、政府对西部计划工作的重视程度等因素的基础上,审定西部计划服务县资格,确定志愿者名额,并报全国项目办审定。曾因管理不力导致志愿者重大安全健康事故的服务县,2010年不再派遣新招募的志愿者。

需要申报农村区域化、现代农村远程教育、基层检察机关、基层法律援助、基层人民法院、开发性金融、西部平安建设等专项行动岗位的市、县(区)级实施单位需填写岗位申报表(2010年西部计划服务岗位申报表见附件1),并由同级团委确认盖章后报到省(市、区)专项行动实施部门。省(市、区)专项行动实施部门汇总后与省项目办充分沟通,确认盖章后统一上报全国项目办和相关部委审核确认。全国项目办将据此招募和分配志愿者。上述专项行动的岗位设置应在现有西部计划服务县范围内。

服务岗位的确定采用申报制度。各服务县项目办在本县开展服务岗位申报工作。岗位类别原则上从教育、医疗卫生、农业科技、农村区域化、农村现代远程教育、基层检察机关、基层法律援助、基层人民法院、开发性金融、西部平安建设和其它中选择。各服务单位申报岗位时,要详细填写岗位信息,岗位需求要切合实际,不应过于局限专业要求。

服务县项目办在确定服务岗位时,尽量选择岗位需求说明详细、后勤保障得力的单位,其中农村区域化、现代农村远程教育、基层检察机关、基层法律援助、基层人民法院、开发性金融、西部平安建设等专项行动的岗位按照省项目办分配本县计划名额100%的比例确定服务岗位,支教、支医、支农等专项行动按照120%的比例确定,县乡机关、企业等其它类岗位,数量不得超过申报岗位数的10%。服务省项目办严格审核岗位信息和数量。确定服务岗位特别是教育岗位要尽可能保持连续性,形成接力机制。服务岗位原则上在服务县的乡镇一级(西藏、新疆、青海单独确定)。4月初,各服务县项目办将服务岗位详细信息报服务省项目办。

4月10日前,服务省项目办将审核合格的服务岗位信息,按一岗一人的原则,录入“招募信息管理系统”,

方案

同时按照本省服务人数再次核实服务岗位数量及比例,按照对口招募省的招募名额分配相应的`服务岗位,并及时向对口省项目办通报分配情况。

3月下旬起,各级项目办要按照《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等中央有关文件精神,通过举办新闻发布会、现场说明会等招募宣传咨询活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各类媒体,以新闻、专题、公益广告、招贴画和校园广播、校园网、黑板报等多种形式面向高校毕业生发布志愿者招募信息。着力宣传西部计划的制度规范和成功经验,努力树立西部计划科学发展的良好形象。继续组建西部计划优秀志愿者事迹报告团,着力宣传扎根西部基层就业、创业的西部计划志愿者和在西部基层服务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典型,努力在校园形成良好导向,唱响“到西部去、到基层去、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的时代强音。

报名时间为4月15日至4月29日。报名学生登陆西部计划网站(xibu .)和西部计划志愿者之家网站()查看有关情况,填写《西部计划报名登记表》(见附件2)。5月4日起,各高校项目办在省级项目办指导下,选拔志愿者。6月上旬,招募省项目办审核本省录取的志愿者名单,并及时反馈至服务省项目办,同时报全国项目办。

(1)确定各省招募指标。3月下旬,全国项目办综合考虑历年招募工作情况和志愿者整体素质、历年完成本科生招募比例、各服务省2010年计划派遣名额等因素,确定与各服务省相对应的招募省的招募指标,并与各招募省签订《西部计划招募工作责任书》。

(2)确定高校招募指标。4月上旬,各招募省项目办要将西部计划招募工作相关信息通报本省所有符合条件的高校(即教育部《全国普通高校名单》中所列高校,可在www.moe.网站上查询)。

招募省项目办在分解本省高校招募指标时,在确保本省招募本科以上学历志愿者的比例不少于85%的基础上,对本省招募工作进行统一规划。发挥高校在西部计划招募工作中的能动作用,不断提高招募质量,继续坚持有关专项行动志愿者由相关高校定向招募的原则,确保有关专项行动志愿者的专业要求。4月15日前,按照集中招募、集中服务的原则,确定本省的全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招募高校。

(1)在“招募管理信息系统”中建立“招募高校名单”。4月15日前,各招募省通过高校申报、省项目办确认的方式,确定本省参与招募高校名单,并录入“招募管理信息系统”。

(2)专人负责网上招募。4月15日前,各招募省项目办和高校项目办需指定专人负责使用西部计划网站的“招募管理信息系统”,并对高校项目办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同时,要认真做好相关资料的备份工作,以应对可能产生的调整。

(1)网上报名。4月15日至4月29日,报名学生可登陆西部计划网站(xibu.)和西部计划志愿者之家网站()查看有关情况,填写报名信息。

(2)打印报名表。报名学生从西部计划网站和西部计划志愿者之家网站上下载打印《报名登记表》。

(3)交表。报名表必须由辅导员或院系团委负责人签字,并由所在院(系)党组织盖章后,5月4日前交至本校项目办。

(4)审核。高校项目办在收到学生的《报名登记表》后,及时对其在网上报名填写信息的真实性等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后,在“招募管理信息系统”中填写审核意见。

b.学分总绩点(或学业成绩)排名在本院系同年级学生总数前70%之内

有条件的高校要鼓励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报名参加西部计划,并在保留其入学资格和学籍等方面出台鼓励措施。

西部计划志愿者签约期为1年,申请延长服务期的志愿者于下一年度3月提出申请,经服务县项目办同意并报服务省项目办,全国项目办根据下一年度西部计划服务岗位规划和各专项行动岗位要求,确定两年期志愿者名额。

(2) 笔试、面试。5月5日起,各高校项目办在省级项目办指导下,根据本校招募指标及服务岗位,考察报名学生的政治思想素质、学习成绩、志愿服务经历等情况,并组织对报名的高校毕业生开展笔试、面试工作择优选拔志愿者。要协调学校教务处、学生工作

印发性通知【篇2】

2007年9月22日 财企[2007]2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做好贸易平衡促进工作,规范和加强进口贴息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进口贴息资金的管理,发挥财政资金在扩大进口,促进贸易平衡发展,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等方面的宏观导向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口贴息是国家财政对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列入《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技术,以贴息的方式给予的支持。

第三条 贴息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科学管理、突出重点、利于监督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第四条商务部负责贴息资金的规划、组织、实施、审核和管理工作。财政部负责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进口贴息的申请条件、贴息标准与需提供的材料

第五条 企业申请进口贴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企业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的行为,无恶意拖欠国家政府性资金行为。

(二)进口产品的,申请贴息的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进口技术的,应当是付汇凭证上的付汇单位。(三)申请贴息的进口产品应当是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已完成进口报关;申请贴息的进口技术应当是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四)进口产品、技术未列入其他贴息计划。

(五)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六)进口《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财政部公告2007年第2号)。

第六条 进口贴息的标准:

(一)以进口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进口产品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列明的进口金额乘以固定人民币汇率计算;进口技术的,以技术进口付汇凭证上的付汇金额乘以固定人民币汇率计算。

(二)贴息率不高于贴息清算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利率。

(三)财政部和商务部在年度贴息资金总额内确定贴息系数,核定贴息金额。

第七条 企业申请贴息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等,及申报说明(见附表1);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见附表2)及电子数据;

(四)进口产品订货合同或技术进口合同(复印件);

(五)进口产品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六)进口技术的,需提供银行出具的注明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

(七)进口“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需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含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复印件)及《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第三章 申请贴息资金的程序

第八条 每年1月31日前,地方企业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提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上一年度的申请贴息材料和相应的电子数据。逾期各商务、财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对地方管理企业申请贴息的材料进行联合审核和汇总,并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上报商务部和财政部。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总部汇总后,于每年3月1日前直接向商务部和财政部提交上一年度的申请贴息材料。第十条地方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向商务部和财政部报送申请贴息材料包括:

1.本地区、企业贴息资金申请报告;

2.《进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见附表3)及其电子数据;

3.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有关材料。

第四章 贴息资金的审核与下达

第十一条 财政部和商务部共同委托专门机构对地方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及中央管理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后符合要求的企业下达贴息资金。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拨付相应资金。

第十三条 企业收到贴息资金后,按照现行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五章 贴息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财政部和商务部共同负责进口商品贴息的追踪问效工作。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进口贴息资金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贴息资金及时到位,并负责于每年5月1日前向商务部和财政部联合报送上年度贴息资金使用报告。报告应当包括贴息资金的拨付、使用、使用效益等情况的汇总分析和评价。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一)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贴息资金;

(二)挪用或截留侵占贴息资金;

(三)拒绝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或对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不予配合。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行为,视情节轻重,依法进行以下处理:

(一)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全额收回已取得的贴息资金;

(三)被处罚的企业不得再申请进口贴息资金;

(四)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对相关人员或单位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企业贴息资金申报说明

2.年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

3.年进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

印发性通知【篇3】

关于印发《太阳能光电建筑应

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县直、乡镇各单位、部门:

为贯彻实施《可再生能源法》,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战略部署,加快太阳能光电技术在城乡建筑领域的应用,我们制定了《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垦利县财政局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

太阳能光电建筑

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垦利县《关于印发

第二条 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一)城市光电建筑一体化应用,农村及偏远地区建筑光电利用等给予定额补助。

(二)太阳能光电产品建筑安装技术标准规程的编制。

(三)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共性关键技术的集成与推广。第三条 补助资金支持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单项工程应用太阳能光电产品装机容量应不小于20kWp;

(二)应用的太阳能光电产品发电效率应达到先进水平,其中单晶硅光电产品效率应超过16%,多晶硅光电产品效率应超过14%,非晶硅光电产品效率应超过6%;

(三)优先支持太阳能光伏组件应与建筑物实现构件化、一体化项目;

(四)优先支持并网式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项目;

(五)优先支持学校、医院、政府机关等公共建筑应用光电项目。

第四条 本通知发出之日前已完成的项目不予支持。

第五条 2009年补助标准原则上定为10元/Wp,具体标准将根据与建筑结合程度、光电产品技术先进程度等因素分类确定。以后补助标准将根据产业发展状况予以适当调整。

第六条 申请补助资金的单位应为太阳能光电应用项目业主单位或太阳能光电产品生产企业,申请补助资金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二)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技术方案;

(三)太阳能光电产品生产企业与建筑项目等业主单位签署的中标协议;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 申请补助资金单位的申请材料交县建设局审核。县财政局对各地上报的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与评估,确定示范项目及补助资金的额度。

第八条 县财政局将项目补贴总额预算的70%会同建设部门及第九条 示范项目完成后,财政局根据示范项目验收评估报告,时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

达到预期效果的,通过地方财政部门将项目剩余补助资金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第十条 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补助资金的管理,确保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冒领、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按县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建设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印发性通知【篇4】

第一条 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中的应用,提高建筑能效,保护生态环境,节约化石类能源消耗,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是指利用太阳能、浅层地能、污水余热、风能、生物质能等对建筑进行采暖制冷、热水供应、供电照明和炊事用能等。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原则:政府公共财政引导,企业投资为主体;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及相关产业的发展;有利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推广机制形成;有利于促进建筑能效的提高;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

(一)与建筑一体化的太阳能供应生活热水、供热制冷、光电转换、照明;

(二)利用土壤源热泵和浅层地下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

(三)地表水丰富地区利用淡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

(四)沿海地区利用海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

(五)利用污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

(六)其他经批准的支持领域。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示范项目的补助;

(二)示范项目综合能效检测、标识,技术规范标准的验证及完善等;

(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共性关键技术的集成及示范推广;

(四)示范项目专家咨询、评审、监督管理等支出;

(五)财政部批准的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 各地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建设部门,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发布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申报要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项目申报,并逐级联合上报至财政部和建设部。

第七条 建设部对各地申报的材料进行登记、造册,建立项目库,统一管理。

第八条 申报示范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所在地区具备较好的可再生能源资源利用条件;

(二)项目所在城市已制定“十一五”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申报示范工程项目所在城市提供相应的政策及财政支持,其中北方地区优先考虑已经开展供热体制改革的城市所申报的示范项目;

(四)申报示范项目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包括开发商、业主等);

(五)示范项目应完成有关立项审批手续,建设资金已落实;

(六)申报项目单位和依托的技术支持单位具有承担项目必要的实力及良好的资信;

(七)申报示范项目应编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实施方案报告》(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填报《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请报告》,其中《实施方案》应由具有资格的机构完成,其主要内容包括:

1.工程概况;

2.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技术方案研究;

3.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及详实的增量成本计算书;

4.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分析;

5.项目示范推广性分析;

6.其他节约资源措施及后评估保障措施;

7.工程立项审批文件的复印件。

第九条 示范项目审批

(一)财政部、建设部制定《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评审办法》。

(二)财政部、建设部根据专项资金预算,从项目库中选取一定比例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示范项目,对确定的示范项目的申请资金进行核准,经财政部、建设部确定后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十日。公示期间对示范项目署名提出异议的,经调查情况属实,取消示范项目资格。

第十条 财政部和建设部根据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需要,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共性关键技术集成及示范推广,能效检测、标识,技术规范标准验证及完善等项目,组织相关单位编写项目建议书,通过专家评审确定项目和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建议书内容主要包括建议项目名称,主要研究目标、内容和方法、主要产出、考核评价指标、完成时间、经费需求等。

第十一条 建设部相关机构承担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项目执行单位应在项目进行中,根据项目进度,分阶段逐级上报项目进展情况。项目进展报告应包括项目实施情况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评估验收

示范项目完成后,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委托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检测机构对示范工程项目进行检测,同时根据检测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组织专家进行验收评估。检测结果和验收评估报告应逐级上报建设部、财政部。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共性关键技术集成及示范推广,能效检测、标识,技术规范标准验证及完善等项目完成后,建设部、财政部组织专家根据项目考核评价指标进行验收评估。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以无偿补助形式给予支持。

(一)财政部、建设部根据增量成本、技术先进程度、市场价格波动等因素,确定每年的不同示范技术类型的单位建筑面积补贴额度。

(二)利用两种以上可再生能源技术的项目,补贴标准按照项目具体情况审核确定。

(三)财政部、建设部综合考虑不同气候区域及技术应用水平差别等,在补贴额度中给予上下10%的浮动。

(四)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共性关键技术集成及示范推广,能效检测、标识,技术规范标准验证及完善等项目,根据经批准的项目经费金额给予全额补助。

(五)其他财政部批准的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的项目补贴方式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拨付

(一)财政部根据批准的示范项目,将项目补贴总额预算的50%%下达到地方财政部门。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施工图设计进行专项审查,达到《实施方案》要求的,出具审核同意意见,地方财政部门根据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将补贴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达不到《实施方案》要求的,责令示范项目申请单位重新修改施工图设计后,另行组织审查。

(二)示范项目完成后,财政部根据示范项目验收评估报告,达到示范效果的,通过地方财政部门将项目剩余补贴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

(三)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建设部负责编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评审、监管及检测费用预算,经财政部核批后,按照预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管理和使用。

第十六条 财政部和建设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并依法进行处理: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未按要求完成项目进度或未按规定建设实施的;

(四)未通过检测、验收评估的;

(五)不符合国家其他相关规定的。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地方财政、建设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本办法由财政部、建设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印发性通知【篇5】

防控办印发通知:强化疫情防控,守护人民健康


近日,国家防控办印发了一则重要通知,旨在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该通知详细规定了相关措施,要求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社区居民全面落实,并注重抓好落地执行,以期形成全民一盘棋、共同战胜疫情的强大合力。


该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力推进。政府领导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统筹协调各项工作,加强资源调配,确保疫情防控工作的高效有序进行。同时,要加强与社区、医疗机构等各方合作,共同制定疫情防控方案,确保各项措施的全面落地。


该通知强调了企事业单位的重要作用。企事业单位是疫情防控的第一道防线,承担着重要的社会责任。通知要求各企事业单位切实加强员工健康管理,确保员工的身体健康。要做好健康档案的建立与管理,对员工进行定期体检和健康监测,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各企事业单位还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防护意识,做好疫情防控的知识普及工作,使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得到有效提升。


通知还指出,社区居民对于疫情防控的贡献至关重要。社区是疫情防控的最基层单位,也是最容易传播病毒的场所。因此,通知要求社区居民积极响应疫情防控工作,遵守相关防控措施,落实好个人防护责任。同时,社区居民要加强自我管理,注意个人卫生和环境卫生,定期进行体温检测,如发现发热等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通知还要求社区要做好疫情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确保信息的及时准确传达,杜绝谣言的传播。


通知强调了疫情防控的长期性和艰巨性。疫情不容忽视,防控工作任重道远。因此,通知呼吁各级政府和广大干部群众要在防控工作中坚决贯彻执行,不松懈不放松。要树立全局意识,提高政策应对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确保各项措施的有效落地。同时,要加强与国际社会的合作,互通信息,共同应对疫情带来的挑战。


小编认为,国家防控办印发的通知明确了疫情防控的相关要求和措施。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社区居民要高度重视,切实落实各项要求,积极防控疫情,守护人民健康。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形成合力,才能有效遏制疫情传播,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群众的安全与健康。让我们众志成城,共克时艰,共同迎接挑战,战胜疫情!

印发性通知【篇6】

2008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

一、电子信息

(一)软件产品

1、系统软件

2、支撑软件

3、中间件软件

4、嵌入式软件

5、计算机辅助工程管理/产品开发软件

6、中文及多语种处理软件

7、图形、图像软件

8、金融信息化软件

9、地理信息系统

10、电子商务软件

11、电子政务软件

12、企业管理软件

(二)微电子技术

1、集成电路设计技术及设计软件工具开发

2、集成电路产品设计开发

3、集成电路封装技术

4、集成电路测试

5、集成光电子器件

(三)计算机及网络产品

1、计算机和终端产品

2、各类计算机外围设备及关键部件

3、网络产品

4、空间信息获取及综合应用集成系统

5、面向行业及企业信息化的应用系统

6、传感器网络节点、软件和系统

(四)通信产品

1、光传输产品

2、中小型综合接入系统

3、无线接入产品

4、移动通信系统的配套产品

5、软交换和VoIP系统

6、业务运营支撑管理系统

7、电信网络增值业务应用系统

(五)广播电视技术产品

1、演播室设备

2、交互信息处理系统

3、个人媒体信息服务平台

4、媒体资源管理系统

5、信息保护系统

6、光发射、接收设备

7、电台、电视台自动化设备

8、网络运营综合管理系统

(六)新型电子元器件

1、半导体发光二极管(含半导体照明用功率发光二极管)

2、新型表面贴装元件(片式元件)

3、片式半导体器件

(七)信息安全产品

1、安全评估与管理类产品

2、安全应用类产品

3、安全支撑平台类产品

4、网络安全类产品

5、专用安全类产品

(八)智能交通产品

1、交通信息采集设备和系统

2、先进的公共交通管理设备和系统

3、运输营运安全监控和管理系统

4、先进的交通管理和控制系统

二、生物、医药

(一)医药生物技术

1、新型疫苗

2、重组蛋白质药物

3、重大疾病的基因治疗

4、单克隆抗体及基因工程抗体

5、核酸类药物

6、生物芯片技术及产品

7、生物技术加工天然药物

8、生物分离、装置、试剂及相关检测试剂

9、干细胞技术、RNAi技术、纳米技术及其产品

(二)中药、天然药物

1、创新药物

2、中药资源可持续再利用

3、中药新品种的开发

4、中药制备及制剂技术和制药装备

(三)化学药

1、创新药物

2、心脑血管疾病治疗药物

3、抗肿瘤药物

4、抗感染药物(包括抗细菌、抗真菌、抗病毒药)

5、老年病治疗药物

6、精神神经系统药物

7、抗炎免疫药物

8、传染病治疗药物

9、治疗代谢综合症的药物

10、罕见病用药(Orphan Drugs)及诊断用药

11、手性药物

12、重大工艺创新的药物及药物中间体

(四)新剂型、制剂技术及产品

1、缓、控释制剂——固体、液体及复方

2、靶向给药系统

3、新制剂技术

4、其它新制剂

5、制剂新辅料

(五)轻工和化工生物技术

1、催化剂技术及产品

2、微生物发酵新技术和新产品

3、新型、高效工业酶制剂

4、天然产物有效成份的分离提取技术

5、生物技术在食品安全领域的应用,包括快速检测装置及其相关制剂、酶试剂盒等

6、轻工和生物化工领域废弃物再资源化以及提高生产用水重复利用率的新技术产品及装备

三、新材料

(一)金属材料

1、深加工镁、铝、钛等有色金属材料及制品

2、高性能金属材料

3、低成本、高性能金属复合材料

4、电子元器件用金属功能材料

5、半导体材料

6、超导材料

7、特殊功能有色金属材及应用制品

8、高性能稀土功能材料及其应用

(二)新型无机非金属材料

1、高性能结构陶瓷

2、电子功能陶瓷材料

3、敏感功能(陶瓷)材料

4、光功能陶瓷材料

5、人工晶体

6、功能玻璃

7、催化及环保用陶瓷

(三)高分子材料

1、高性能高分子结构材料

2、新型高分子功能材料

3、高分子材料的低成本化和高性能化

4、新型纤维材料

(四)材料的先进制备、成型、加工技术及高性能产品

1、冶金新材料的制造与加工技术

2、超细、纳米粉体制备、成型及加工技术

3、高分子材料的加工技术

4、先进的材料表面改性技术

(五)生物医学材料

1、介入治疗器具材料

2、心血管外科用新型生物材料及产品

3、骨科内置物

4、口腔材料

5、组织工程用材料及产品

6、载体材料、控释系统用材料

7、专用手术器械及材料

8、其它生物医用材料

(六)精细与专用化学品

1、电子化学品

2、新型催化剂

3、新型橡塑助剂

4、超细功能材料

5、其它精细及功能化学品

6、洁净煤技术

四、光机电一体化

(一)工业生产过程控制系统

1、现场总线控制系统

2、基于PC的控制系统(含软件)

3、专用控制装置

(二)高性能、智能化仪器仪表

1、新型自动化仪表

2、面向行业的配套传感器

3、新型传感器

4、微机电技术产品

5、科学分析仪器、检测仪器

6、虚拟仪器和通用测试平台

(三)先进制造技术及其装备

1、先进制造系统

2、数控加工技术及其设备

3、电力电子技术及设备

4、与先进制造技术相关的检测系统及检测元件

5、机器人开发及应用

6、纺织、印刷等其他行业专用工艺设备

(四)医疗仪器技术、设备与医学专用软件

1、医学影像技术产品

2、治疗、急救及康复技术产品

3、电生理检测、监护设备与传感器

4、医学检验技术设备

5、医学专用软件产品(软件类)

(五)电力系统信息化与自动化

1、采用新型原理、新型元器件的电力自动化装置

2、采用数字化、信息化技术,提高常规设备的性能及自动化水平的产品

3、电力系统应用软件产品(计算机软件类)

4、用于输变电系统的新型装置

(六)地面机动交通工具(含各种汽车、摩托车、铁路、地铁、轻轨)行业相关技术产品

1、应用高新技术开发的新型零部件及其他配套产品

2、高水平的零部件中试项目

五、资源与环境

(一)资源综合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

1、低成本平衡利用的海水、苦咸水淡化处理技术及设备;

2、与行业清洁生产工艺相结合的污染物减量技术与产品;

3、废水、废气、废渣中资源的回收利用技术及设备。

(二)环境监测技术与设备

1、在线连续自动监测系统

2、应急监测仪器设备

3、生态环境监测技术与设备

(三)水污染治理

1、中小城镇污水处理工艺技术与设备

2、面源水污染的控制

3、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型清洁生产工艺与设备

4、工业废水、城市污水资源化技术与设备

(四)大气污染防治

1、洁净燃烧治污技术与产品

2、工业可挥发性有机污染物防治技术与产品

3、局部环境空气质量安全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与产品

4、高效净化或过滤(含再生)柴油发动机排气颗粒物的技 术与产品

(五)固体废物处理与处置

1、有机固体废物的处理和资源化技术

2、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利用

3、工业固体废物控制及资源利用

六、新能源与高效节能

(一)新能源与可再生清洁能源技术及相关产品

1、太阳能

2、风能

3、生物质能

(二)新型高效能量转换与储存技术和相关产品

1、动力电池(组)、高性能电池(组)及其相关产品

2、燃料电池、氢能、热电转换及其相关产品

(三)高效节能技术和相关品

七、高技术服务业

(一)信息技术服务业

1、现代物流:(1)面向第三方物流信息管理软件;(2)面向供应链管理的集成平台;(3)无线射频技术在物流领域的应用

2、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集成电路测试平台(含对圆片和半成品的测试)

3、面向中小企业管理、基于规模应用的ASP信息服务系统(应包括运行支持系统和服务软件两部分,申报时要求已经具有一定数量的企业用户,并提供有关证明)

(二)生物医药技术服务业

1、为生物、医药的研究开发,提供符合国家新药研究开发规模的高水平的安全、有效、可控性评价服务,包括:毒理、药理、药代、毒代、药物筛选与评价以及中试的技术服务

2、为生物、医药研究、开发提供高质量的抗体、抗原

3、为研究开发药物(尤其是中药)缓、控释等新型制剂提供先进的技术服务

4、为生物、医药的研究、开发提供高质量的专用试剂

(三)新材料技术服务业

1、为新材料研发、所需要的专项材料测试评价平台

2、为新材料工艺技术流程的验证,所需要的柔性中试放大线

3、为新材料新兴产业的形成,所需要的信息网络平台和材料数据库

(四)光机电一体化技术服务业

1、面向中小企业、支撑服务于产业集聚的先进制造技术开发、设计服务平台(如汽车产品相关设计、高精密模具设计等)

(五)资源、环境保护技术服务业

1、资源、环境监控与诊断

2、环境污染治理服务和专业化环保设施运营服务

(六)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服务业

1、新能源与高效节能产品的检测技术、设备与管理系统

2、推广并完善节能技术市场化应用的技术服务

印发性通知【篇7】

防控办印发通知:提高疫情防控工作效能


近日,针对当前新冠疫情形势的严峻性,防控办发出一份重要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加强疫情防控措施,提高工作效能,全力以赴打赢抗疫阻击战。


通知指出,新冠肺炎疫情虽然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一定的控制,但是国内局部地区的疫情防控形势任重而道远。为了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严格遵守通知的要求。


通知明确了三项具体措施:一是加强疫情监测和预警机制的建立。各地要加强信息共享和数据交流,及时掌握疫情变化趋势,确保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应对。同时,要加强对疫情相关数据的收集和分析,做好科学研判,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是进一步完善疫情防控措施。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场所的封控和消杀工作,确保风险最小化。同时,要加大对密切接触者和疑似病例的追踪和排查力度,做好流行病学调查。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医疗资源的合理分配和使用。


三是加强宣传教育工作。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积极组织制作宣传资料,加强对疫情防控知识的宣传普及。同时,要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公众的健康意识和防护意识。还要加强对谣言的打击和曝光,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此次通知的发布是对当前疫情防控工作的一次有力推动,为广大民众提供了重要的保护措施。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责任,严格执行通知要求。同时,要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合力,确保疫情的迅速控制和彻底消除。


在这个关键时刻,每个人都要积极参与到防控工作中,主动配合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各项措施。只有大家齐心协力,才能打赢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让相信科学,坚定信心,相互支持,相信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一定能够战胜疫情,重回正常生活轨道。


防控办印发通知,号召全国人民共同迎战疫情,相信通过的努力,大家一定可以共同迈向健康、幸福的未来!

印发性通知【篇8】

各市委、市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中)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辽宁省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脱贫攻坚责任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厅字〔2016〕33号)、《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全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辽委发〔2016〕3号)、《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脱贫攻坚成效考核办法〉 的通知》(辽委办发〔2016〕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担脱贫任务的市、县(市、区)、乡(镇)党委和政府、省(中)直部门和单位脱贫攻坚责任落实。

第三条 脱贫攻坚按照省负总责、市、县(市、区)、乡(镇)抓落实的工作机制,构建责任清晰、各负其责、合力攻坚的责任体系。

第二章 省负总责

第四条 省委、省政府对全省脱贫攻坚工作负总责,确保责任制层层落实。负责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脱贫攻坚的大政方针和决策部署,结合全省实际制定脱贫攻坚政策措施,依据脱贫目标任务制定省脱贫攻坚滚动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完善体制机制,规划全省脱贫攻坚重大行动;统筹使用各类资源,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加强对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区)的管理,保持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区)党政正职稳定,做到不脱贫不调整、不摘帽不调离。

第五条 省级财政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建立扶贫资金增长机制,确保扶贫投入力度与脱贫攻坚任务相适应。省直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各类涉及民生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并向贫困地区、贫困村、贫困人口倾斜。

第六条 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负责全省脱贫攻坚的综合协调,建立健全脱贫攻坚督查巡查、成效考核评估、贫困退出等工作机制。定期调度各市、县(市、区)、省(中)直各部门和单位脱贫攻坚进展情况,组织脱贫攻坚成效考核,对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区)组织开展退出验收核查、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有关情况。

第七条 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负责建设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大数据平台,建立部门间信息互联共享机制,完善农村贫困统计监测体系。

第八条 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工作职责,运用行业资源落实脱贫攻坚责任,按照《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实施《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全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重要政策措施分工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16〕20号)要求,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大力实施“五个一批”精准扶贫工程,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卫生计生委、省扶贫办要分别制定实施相应的规划和年度计划,每半年向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报告“五个一批”精准扶贫工程进展情况。

第十条 省纪委机关负责对脱贫攻坚进行监督执纪问责,省检察院负责对扶贫领域职务犯罪进行集中整治和预防,省审计厅负责对脱贫攻坚政策落实和资金项目进行跟踪审计。

第三章 市县(市、区)乡(镇)落实

第十一条 市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脱贫攻坚负领导责任,确保责任制层层落实。负责组织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脱贫攻坚决策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政策措施,根据脱贫目标任务制定市级脱贫攻坚滚动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市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与省委、省政府签署脱贫责任书,每年向省委、省政府报告脱贫攻坚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 市级党委和政府负责对县级党委和政府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对拟脱贫摘帽贫困县(市、区)进行初审、贫困村销号核查验收,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三条 市级党委和政府负责协调域内跨县(市、区)扶贫项目,建立扶贫资金增长机制,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管理、脱贫目标任务完成等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监督,及时纠正和处理扶贫领域违纪违规问题。

第十四条 县级党委和政府承担脱贫攻坚主体责任,负责制定本地区脱贫攻坚实施规划和年度计划,优化配置各类资源要素,组织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县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县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与市级党委和政府签署脱贫责任书,每年向市级党委和政府报告脱贫攻坚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 县级党委和政府负责组织指导乡(镇)、村开展贫困村、贫困人口建档立卡和退出工作,对贫困村、贫困人口精准识别和精准退出情况进行检查考核,保证贫困退出的真实性、有效性。

第十六条 县级党委和政府负责组织制定乡(镇)、村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指导意见并监督实施,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把脱贫攻坚政策措施落实到村到户到人。

第十七条 县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指导乡(镇)、村加强政策宣传,充分调动贫困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激发贫困群众脱贫内生动力。

第十八条 县级党委和政府要坚持抓党建促脱贫攻坚,强化贫困村基层党组织建设,选优配强和稳定基层干部队伍。

第十九条 县级政府要建立扶贫项目库,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建立健全扶贫资金项目信息公开制度,对扶贫资金管理监督负首要责任。

第二十条 乡(镇)党委、政府要带领村党支部、村委会,组织群众做好贫困人口登记造册及信息公开反馈、扶贫项目实施、监督管理等工作,认真落实“四议一审两公开”、村务联席会等制度,发挥好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和致富带头人的作用。乡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与县级党委和政府签署脱贫责任书,每年向县级党委和政府报告脱贫攻坚进展情况。

第四章 合力攻坚

第二十一条 对口帮扶双方党政主要负责人必须亲力亲为,推动建立精准对接机制,聚焦脱贫攻坚,注重帮扶成效,加强产业带动、劳务协作、人才交流等方面的合作。对口帮扶地区和单位应当逐步增加帮扶投入,受援市、县(市、区)应当主动对接,整合用好资源。

第二十二条 进一步落实省领导联系县(市、区)、市领导联系乡(镇)、县(市、区)领导联系村、党员干部联系户的帮扶制度,完善省市县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定点扶贫和干部驻村帮扶制度。各定点帮扶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紧盯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细化实化帮扶措施,督促政策落实和工作到位,切实做到扶真贫、真扶贫,不脱贫不脱钩。

第二十三条 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应当充分发挥人才和智力方面的优势和作用,围绕脱贫攻坚做好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工作。

第二十四条 民营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支持和参与脱贫攻坚。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以及有关省(中)直部门和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落实脱贫攻坚责任到位、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和单位及个人,以适当方式予以表扬和奖励,并作为干部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对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及人员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以及有关省(中)直部门和单位对在脱贫攻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帮扶主体,予以大力宣传,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委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2月6日起施行。

印发性通知【篇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委、教育局、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今年是西部计划实施10周年,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及中央领导同志对西部计划的一系列指示精神,按照国家重大人才工程“高校毕业生基层培养计划”的部署,经共青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定同意,现将《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各地结合《关于统筹实施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42号)、《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及《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各级项目办和服务单位职责》(中青联发[2009]1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认真落实《方案》要求并在工作中认真总结经验,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宣传引导,加强表彰激励,推动西部计划各项工作实现新发展。各地还要结合实际,在西部计划志愿者中广泛开展“我的中国梦”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宣传教育,引导西部计划志愿者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功立业。

印发性通知【篇10】

第一条 为了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企业进出口信用管理制度,保障贸易安全与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关注册登记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公示,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海关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将企业认定为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按照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原则,分别适用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四条 认证企业是中国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中国海关依法开展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的AEO互认,并给予互认AEO企业相应通关便利措施。

第五条 海关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国际合作需要,与国家有关部门以及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建立合作机制,推进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

第六条 海关应当采集能够反映企业进出口信用状况的下列信息,建立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一)企业在海关注册登记信息;

(二)企业进出口经营信息;

(三)AEO互认信息;

(四)企业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

(五)其他与企业进出口相关的信息。

第七条 海关应当在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公示企业下列信用信息:

(一)企业在海关注册登记信息;

(二)海关对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结果;

(三)企业行政处罚信息;

(四)其他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

海关对企业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期限为5年。

海关应当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的查询方式。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公示的企业信用信息不准确的,可以向海关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海关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20日内复核。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异议的理由成立的,海关应当采纳。

第九条 认证企业应当符合《海关认证企业标准》。

《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分为一般认证企业标准和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由海关总署制定并对外公布。

第十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

(一)有私运犯罪或者私运行为的;

(二)非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等相关单证总票数千分之一且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超过10万元的违规行为2次以上的,或者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0万元的;

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总票数万分之五的,或者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万元的;

(三)拖欠应缴税款、应缴罚没款项的;

(四)上一季度报关差错率高于同期全国平均报关差错率1倍以上的;

(五)经过实地查看,确认企业登记的信息失实且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

(六)被海关依法暂停从事报关业务的;

(七)涉嫌私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拒不配合海关进行调查的;

(八)假借海关或者其他企业名义获取不当利益的;

(九)弄虚作假、伪造企业信用信息的;

(十)其他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的情形。

第十一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认定为一般信用企业:

(一)首次注册登记的企业;

(二)认证企业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且未发生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情形的;

(三)适用失信企业管理满1年,且未再发生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

第十二条 企业向海关申请成为认证企业的,海关按照《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对企业实施认证。

海关或者申请企业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进行认证;中介机构认证结果经海关认可的,可以作为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海关应当自收到企业书面认证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认证结论。特殊情形下,海关认证时限可以延长30日。

第十四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终止认证:

(一)发生涉嫌私运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被海关立案侦查或者调查的;

(二)主动撤回认证申请的;

(三)其他应当终止认证的情形。

第十五条 海关对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结果实施动态调整。

海关对高级认证企业应当每3年重新认证一次,对一般认证企业不定期重新认证。未通过认证的企业,不再适用认证企业管理,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成为认证企业;未通过高级认证但符合一般认证企业标准的,适用一般认证企业管理。

适用失信企业管理满1年,且未再发生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海关应当将其调整为一般信用企业管理。

失信企业被调整为一般信用企业满1年的,可以向海关申请成为认证企业。

第十六条 一般认证企业适用下列管理原则和措施:

(一)较低进出口货物查验率;

(二)简化进出口货物单证审核;

(三)优先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

(四)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管理原则和措施。

第十七条 高级认证企业除适用一般认证企业管理原则和措施外,还适用下列管理措施:

(一)在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海关估价、原产地或者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先行办理验放手续;

(二)海关为企业设立协调员;

(三)对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

(四)AEO互认国家或者地区海关提供的通关便利措施。

第十八条 失信企业适用海关下列管理原则和措施:

(一)较高进出口货物查验率;

(二)进出口货物单证重点审核;

(三)加工贸易等环节实施重点监管;

(四)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管理原则和措施。

第十九条 高级认证企业适用的管理措施优于一般认证企业。

因企业信用状况认定结果不一致导致适用的管理措施相抵触的,海关按照就低原则实施管理。

认证企业涉嫌私运被立案侦查或者调查的,海关暂停适用相应管理措施,按照一般信用企业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企业名称或者海关注册编码发生变更的,海关对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结果和管理措施继续适用。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以下原则作出调整:

(一)企业发生存续分立,分立后的存续企业承继分立前企业的主要权利义务的,适用海关对分立前企业的信用状况认定结果和管理措施,其余的分立企业视为首次注册企业;

(二)企业发生解散分立,分立企业视为首次注册企业;

(三)企业发生吸收合并,合并企业适用海关对合并后存续企业的信用状况认定结果和管理措施;

(四)企业发生新设合并,合并企业视为首次注册企业。

第二十一条 作为企业信用状况认定依据的私运犯罪,以刑事判决书生效时间为准进行认定。

作为企业信用状况认定依据的私运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以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时间为准进行认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处罚金额”,指因发生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被海关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货物、物品价值的金额之和。

“拖欠应纳税款”,指自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3个月仍未缴纳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进出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之和,包括经海关认定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除给予处罚外,尚需缴纳的税款。

“拖欠应缴罚没款项”,指自海关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3个月仍未缴纳海关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和追缴私运货物、物品等值价款。

“1年”,指连续的12个月。

“年度”,指1个公历年度。

“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经认证的经营者(AEO)”,是指以任何一种方式参与货物国际流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及《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并通过海关认证的企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12月1日起施行。11月15日海关总署令第197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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