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收藏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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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怎么写才算是一份优秀的合同?在这个越来越看重契约精神的社会当中,在签订合同之初,要掌握签合同的相关法律常识,很开心为大家推荐一篇关于“集体合同”的好文章,感谢你的参考希望它对你的工作或学习有所促进!

集体合同 篇1

集体用工合同范本

雇用方(甲方):劳务方(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工程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劳务用工协议,双方共同遵照执行。1、用工工程项目2、用工方式3、工期按甲方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及生产计划执行。

集体劳动合同

本集体合同由_________(以下简称企业)与_________(以下简称工会)双方在自愿和平等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依法签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和工会签

集体合同

甲方:_________(已登记注册的协会,会址:_________)与乙方: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签订如下总集体合同:第一条适用范围本集体合同:1.空间范围上:适用于_________州。

电力企业集体劳动合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_________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_________业局的工作

全员劳动合同书

合同编号:_________甲方:_________单位名称: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厂址:_________乙方:_________姓名:_________性别:_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所属区:_________根据《____

企业集体合同

本集体合同由_________(以下简称“企业”)与_________(以下简称“工会”)双方在自愿和平等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依法签订。

工会与企业利益共同体集体协议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我厂“大计共商、目标同识;责任共负、风险同担;效益共创、利益同享”的利益共同体建设,发展和巩固经营者与生产者相互依靠、密切合作的新型关

企业工资集体协议

根据《劳动法》、《工会法》、《_________省集体合同条例》和《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企业特点和实际,经企业代表与职工代表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电力企业集体劳动合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_________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_________业局的工作

建筑工程公司集体合同

为明确企业经营者和生产者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协调两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充分调动两者的积极性,促进和保证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督促经营者在发展生产的同时,努力改善职工的物质文化生活,经商定,签订_________年度集体合同。

机械制造企业集体合同(下)

(e)如若劳工统计局在本条A款第2项所提及的付薪期开始之前或开始时尚未发布消费价格指数,那么,按要求津贴的调整应在价格指数公布之后的第一个付薪期开始时进行。

机械制造企业集体合同(上)

目录第一章承认第二章一般条款第三章纪律处分第四章请假第五章安全卫生第六章工会代表性第七章申诉与仲裁第八章年资第九章年假计划第十章工时与加班第十一章管理权第十二章协议之效力第十三章保障计划第十四章工资第十五章学徒期计划、学

集体协议

为深化企业和工会的改革,适应新形势,进一步支持和确立厂长在企业中的中心地位和作用,维护职工的具体利益,更好地调动广大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企业活力,全面完成今年的生产经营承包目标,厂工会与厂长共同签订此两保一超合

如何签订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是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集体协商的结果。在签订集体合同之前,双方先要就合同内容进行集体协商。集体协商由双方代表进行。企业代表,由其法定代表人担任或指派。

集体合同的期限

集体合同是有期限限制的,一般为1年,最多不超过3年。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报送的集体合同及符合要求的有关材料后,在15日内作出审查意见;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生效日为集体合同的期限起始日。

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

第五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解读】本条是关于如何处理集体合同争议方面的规定。

集体合同范本

本合同由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公司工会(以下简称工会)签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依法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中华人民共

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

(2001年9月20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1年9月20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公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体合同行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职工和

福建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闽人大常〔1996〕20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第三章集体合同的管理与监督第四章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福建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已经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

什么是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又称团体协议、集体协议,它是企业与工会双方为保证完成生产任务和改善工件物质生活条件而签订的书面协议。我国现阶段的集体合同多为企业劳动者一方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等事项签订的书面协

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

(2004年12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

区域性集体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集体合同规定》,为进一步明确企业经营者和职工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协调双方之间的利益关系,共同努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促进企业发展, 工会工作委员会代表各中小企业全体员工

集体合同的意义

第一、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单个劳动者处于弱势而不足以同用人单位相抗衡,因而难以争取到公平合理的劳动条件。由工会代表全体劳动者同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就可以规定集体劳动条件,集体劳动条件是本单位内的最低个人劳动条件。

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1996年6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6月17日公布199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工会集体合同

本合同——{以下简称工会}代表企业的全体职工与{以下简称企业}签订第 一 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深化改革,促进开放,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最大限度地调动全体职工的劳动积极性,促进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地发

集体土地征用补偿安置合同

甲方(建设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村委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政府的有关规定,就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_市(县)_____

集体劳动合同书

本合同由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_________有限公司工会(以下简称工会)签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双方签订本合

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企业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各级政府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第二条 企业在招聘职工、职工培训、晋级、晋升时,坚持男女职工机会平等;第三条 企业坚持男女职工同工

集体合同 篇2

第一条 为了规范签订集体合同的行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障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以及对集体合同实施管理、监督的部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条件、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和福利等事项,通过双方平等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暂不具备条件签订综合性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就劳动报酬等事项签订单项集体合同。

第四条 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平等合作、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及其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

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标准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并负责集体合同的管理和监督。

县以上地方工会和产业(系统)工会负责指导、帮助职工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对集体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地方工会或产业(系统)工会和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对用人单位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进行指导和协调。

集体合同 篇3

企业名称:______

经济类型: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

经营地址: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

职工人数:______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山西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工资支付保障机制,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企业和工会(全体职工)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二条本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法定标准。企业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标准。企业规章制度有关条款与本合同不一致的,按照本合同执行。

第三条企业实行______

等多种工资制度。经协商,具体的适用范围为:

(一)岗位工资制,适用于______;

(二)年薪制,适用于______;

(三)______工资制,适用于______;

(四)______工资制,适用于______。

第四条按照我省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参考本地区、本行业相关经济因素,在实现当年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确定的企业生产经营目标的前提下,本年度企业工资总额比上年增长(或降低)______%,达到

______万元;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比上年增长(或降低)______%,达到______元。

第五条企业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企业实际,提出方案,与工会(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制定、修改劳动定额和计件工资标准。劳动定额标准要确保在同等劳动条件下,同岗位90%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劳动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能够完成。

第六条企业月最低工资标准为______元(不低于省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七条试用期职工月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第八条经双方协商一致,以下情况的支付标准为:

(一)职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期间和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企业支付职工工资的具体标准为:______;

(二)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企业支付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三)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支付职工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的标准为:______;

(四)职工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企业依法制定的工资管理制度执行;

(五)职工待岗期间,企业为其发放的生活费标准为:______

______;

(六)职工内退期间,企业为其发放的生活费标准为:______

______。

(七)企业与职工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企业暂停支付职工工资。

第九条企业依法安排职工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职工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职工工资;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职工工资;安排职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另外支付职工工资。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岗位的职工,加班工资计发办法按晋劳社厅发〔20__〕25号执行。

日工资标准=职工月工资÷21.75

小时工资标准=职工月工资÷174

第十条企业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一条企业每月______日(遇节假日、休息日提前至最近的工作日)以法定货币形式直接(或者通过银行)支付职工工资、生活费、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

企业在支付工资时应向职工提供一份个人工资清单。

第十二条企业奖金、津贴、补贴的分配办法: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予以变更或解除:

(一)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

(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企业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履行发生困难的;

(四)本地区或同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发生较大变化的;

(五)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发生重大变化,影响企业职工实际工资较大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变更或解除合同提议一方,应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依据。双方应在七日内进行协商。协商一致进行变更或解除的合同应在变更或解除后的七日内由企业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查。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变更合同。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一)本合同期满的;

(二)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三)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经生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因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均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双方协商达成的本合同草案,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经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条本合同经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七日内,企业将本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三份,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自通过审查之日起生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本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即行生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的事项,双方协商代表应对有异议的事项进行协商,修改合同文本后重新送审。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本合同正式文本。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有效期一年,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合同期满前六十日内,双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无规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附件包括:协商代表名单、协商代表的产生、平等协商过程、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情况(附有关会议记录复印件)及其它。

甲方: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集体合同 篇4

振兴煤矿开展《黑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

宣传活动的总结

为深入宣传、贯彻实施《黑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切实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利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矿区工会关于开展《黑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宣传活动的要求和部署,我矿工会于2011年4月25—4月30日期间,开展了一些列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和实践活动,广泛动员大家关心、支持《条例》的宣传,使《条例》内容深入人心,掀起全矿学习《条例》的热潮。现将我矿开展《条例》宣传活动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1、 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建立宣传工作领导责任制

此次《条例》宣传活动受到我矿党委的高度重视,要求各基层单位明确责任,狠抓落实,确保宣传活动取得实效。针对我矿实际情况,制定了《条例》宣传活动实施方案,对整个活动进行了全面安排,明确了宣传重点,提出了“围绕宣传重点,建立宣传体系,增强宣传实效”的总体要求,加强对宣传活动的组织领导,明确目标、明确责任、全力以赴,做到组织到位,责任落实到位。

开展《条例》宣传活动期间,悬挂宣传条幅10余条,举办了《条例》学习班2期,共70余人次参与,得到广大工会成员的积极配合,主动参与,使宣传活动得以顺利开展。

2、 精心组织,深入宣传,营造浓厚的**

为切实搞好宣传活动,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宣传体系,领导小组紧紧围绕活动重点,将活动方案落到实处,努力在全矿形成强大的宣传声势,掀起全矿学习《条例》的热潮。

3、 及时反馈,求实效,推动宣传活动深入开展

为保证宣传活动深入开展,争取宣传效果最大化,矿党委、矿高度重视,基层单位认真负责、积极落实,保证了活动的顺利进行和圆满完成。《条例》宣传活动不仅增强了公众的法律维权意识,还提高了公众的参与意识,形**人参与、共同学习、互相支持的良好局面,使“维护职工和企业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理念深入人心,为我矿的和谐稳定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振兴煤矿工会

2011年4月30日

集体合同 篇5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集体协商内容

第三章 集体协商代表

第四章 集体协商程序

第五章 集体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与终止

第六章 集体合同的监督与争议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集体合同制度,规范集体协商行为,维护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本条例所称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

本条例所称集体协商,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就签订、履行集体合同进行平等协商的行为。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兼顾双方合法利益的原则。

第五条 集体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中约定的标准。

第六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对本区域、当地本行业的用人单位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和集体合同履约监督机制,及时研究解决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以及劳动信息指导服务,健全完善劳动权益保障制度,推进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合同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其它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集体合同制度实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地方各级总工会、产业工会应当依法指导、监督基层工会开展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

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行业协会、商会等用人单位代表组织,依法指导、督促相关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签订、履行集体合同。

第九条 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或者同行业中小企业比较集中的乡镇、街道、社区和工业园区以及行业特点明显的区域,区域内的工会组织或者行业工会组织应当与用人单位代表加强协调配合,积极推进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签订区域性或者行业性集体合同。

第二章 集体协商内容

第十条 集体协商双方就下列多项或者某项内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者专项集体合同:?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三)社会保险、补充保险、住房公积金和福利;?

(四)劳动安全卫生;

(五)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以及残疾职工的保护、劳务派遣人员权益保护;?

(六)职业技能培训和职工文化生活;

(七)劳动合同管理;?

(八)劳动纪律和职工奖惩、考核制度;

(九)裁减人员的条件、程序和补偿标准;

(十)集体合同期限;?

(十一)变更、解除与终止集体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十二)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

(十三)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十四)双方需要协商的其他事项。

集体合同内容与专项集体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以专项集体合同内容为准。

第十一条 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一)劳动定额与工时工价标准;?

(二)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形式、最低工资和工资支付办法;

(三)年度工资总额和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

(四)加班、加点工资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分配办法;

(五)工资调整办法;?

(六)试用期、病假、事假、休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

(七)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生活费)支付办法;?

(八)双方需要协商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

(一)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

(二)劳动安全条件、安全技术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三)安全操作规程;?

(四)劳保用品发放标准;?

(五)定期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体检;?

(六)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保障;?

(七)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培训;?

(八)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经费;?

(九)双方需要协商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女职工的教育和培训;?

(三)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保护和待遇;

(四)女职工定期健康检查和妇科病普查;?

(五)女职工计划生育方面的待遇;?

(六)双方需要协商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签订区域性集体合同的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进行平等协商:?

(一)本区域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本区域工资调整幅度;?

(三)本区域劳动安全卫生标准;?

(四)本区域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待遇;?

(五)需要协商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签订行业性集体合同的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进行平等协商:

(一)本行业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本行业工资调整幅度;?

(三)本行业同类工种的定额标准;?

(四)本行业各工种、岗位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

(五)本行业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待遇;?

(六)本行业各工种、岗位的职工培训制度;?

(七)需要协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集体协商代表?

第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集体协商代表(以下统称协商代表),是指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产生,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的人员。

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不少于三人,并各自确定一名首席代表。职工二百人以上的用人单位以及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的协商代表人数每方不少于五人。

职工一方协商代表中应当有相应比例的生产一线岗位职工代表;女性、残疾人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中应当有相应比例的代表。

使用被派遣劳动者较多的用工单位,应当有被派遣劳动者代表参加集体协商会议,听取其意见建议,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负责人担任或者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尚未建立工会的,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可以在上一级工会指导下由职工民主推举产生,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应当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或者职工代表同意。

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其他管理人员担任。?

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的三分之一。

第十八条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区域内工会或者行业工会选派,首席代表由工会负责人担任或者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

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由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商会或者行业协会等用人单位代表组织选派,也可以由本区域、本行业内用人单位通过民主推举或者授权委托等方式产生;首席代表由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民主推举产生。

第十九条 集体协商双方应当自同意进行集体协商之日起十五日内产生协商代表。双方协商代表一经产生,应当向全体职工公告。

协商代表履行职责的期限由被代表方确定。协商代表的罢免、更换,按照协商代表产生的程序进行,并书面告知对方。?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一方产生协商代表时,可以各自确定候补协商代表一至两名,候补协商代表的产生程序、任期与协商代表相同。协商代表出缺的,由候补协商代表递补。

第二十一条 集体协商双方的协商代表不得互相兼任。用人单位行政负责人、控股股东、合伙人及其近亲属、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不得担任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专职或者兼职工会工作人员不得担任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

第二十二条 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收集和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真实情况和资料,参加集体协商;?

(二)征求本方人员意见,及时向本方人员公布协商情况,回答本方人员询问;?

(三)代表本方参加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

(四)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

(五)遵守集体协商双方约定的纪律,保守协商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 协商代表履职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时间,其工资和待遇不受影响;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免除其职务、降低其职级。

协商代表履职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除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

第四章 集体协商程序?

第二十四条 集体协商的任何一方均有权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提出集体协商要求,另一方应当自收到书面要求之日起二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拖延。?

第二十五条 职工一方要求集体协商的,由工会代表职工一方向用人单位提出集体协商要求;工会提出集体协商要求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上一级工会向用人单位提出集体协商要求。用人单位要求集体协商的,向本单位工会提出集体协商要求。

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职工一方要求集体协商的,由上一级工会指导职工推举代表,向用人单位提出集体协商要求。用人单位要求集体协商的,可以向本单位职工直接提出,也可以向地方总工会或者产业工会提出。?

第二十六条 区域内工会或者行业工会代表职工一方,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商会或者行业协会等组织代表用人单位一方,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另一方提出区域性或者行业性集体协商的要求。?

尚未建立行业工会的,可以由行业所在区域内工会向用人单位代表组织提出集体协商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集体协商主要采用协商会议的形式进行。协商会议召集人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担任。

集体协商双方应当在举行协商会议的五日前,将拟定的协商事项和参加协商的代表名单通知对方,并按照对方要求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真实情况和资料。

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共同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协商会议记录员,做好会议记录。双方首席代表应当对会议记录确认并签字。

第二十八条 集体协商双方意见达成一致的,应当形成集体合同草案;意见未达成一致的,经双方同意,可以中止协商,并应当商定下次协商的时间、地点等事项。协商中止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五章 集体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与终止

第二十九条 集体合同草案可以由集体协商一方起草或者双方共同起草,也可以由双方共同委托的第三方起草。?

经集体协商达成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在十五日内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并经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通过;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草案应当经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未获通过的,应当在三十日内,由双方重新协商修改,再次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草案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第三十条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十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集体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报送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备案。

集体合同审查的具体管辖范围由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集体协商的主体资格和程序、集体合同的内容等进行合法性审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书面审查意见送达签订集体合同双方。未提出书面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提出书面异议的,签订集体合同双方应当对提出异议的条款进行修订,重新报送审查。?

签订集体合同一方或者双方不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的书面异议的`,可以书面要求重新审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前款规定重新审查时,应当征求同级地方总工会和用人单位代表组织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以适当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职工一方应当将生效的集体合同文本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三十三条 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集体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集体合同即行终止。

集体合同期限届满前九十日内,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另一方书面提出续订或者重新签订的协商要求。?

第三十四条 集体合同有效期内,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集体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五条 集体合同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签订集体合同双方均可以要求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

(一)订立集体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被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集体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

(三)用人单位发生被兼并、解散、破产等重大变化,致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者解除条件出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的其他情形。?

一方提出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要求的,应当提供相关材料并说明理由。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按照本条例规定的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程序办理。?

第六章 集体合同的监督与争议处理

第三十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工会和用人单位代表组织,制定集体合同制度实施情况评价和奖励办法,定期对集体合同制度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第三十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劳动用工管理、劳动保障年检、日常巡视监察、执法检查等方式,督促用人单位实施集体合同制度。

第三十八条 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履行集体合同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职工一方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或者其上一级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九条 签订集体合同双方可以组成集体合同监督组织,对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研究处理。?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

第四十一条 集体协商双方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会、用人单位代表组织共同协商解决;未提出申请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协调处理。

第四十二条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集体合同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或者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拒绝或者拖延另一方集体协商要求的;?

(二)不按规定程序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

(三)不提供或者不按时、不如实提供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所需资料的;

(四)集体协商中止期满,未恢复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五)用人单位对上级工会指导、帮助下级工会和职工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进行阻扰的;

(六)不按规定报送集体合同文本及相关审查资料的;

(七)不履行集体合同的;?

(八)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调整协商代表的工作岗位、免除其职务、降低其职级或者变更、解除其劳动合同,打击报复协商代表的。?

用人单位违反前款第(一)、(五)、(七)项之一,逾期拒不改正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将其不良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

用人单位有前款第(八)项情形,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协商代表个人的工作岗位、职务职级和劳动合同,造成协商代表个人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四条 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在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过程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用人单位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提请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撤销协商代表资格。?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及其它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工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职责的,由同级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分支机构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与本单位职工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集体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组织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进行集体协商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集体合同,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集体合同 篇6

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

为了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法确立劳动关系,促进劳动关系***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订立的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双方各执1份。

用人单位应当在正式订立劳动合同7日前,将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但劳动者表示愿意当即订立劳动合同的,可不受此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设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劳动合同期限满3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用人单位因可能对劳动者出资培训或者分配住房等原因,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有关协议中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必须履行规定的义务。

劳动合同生效后,在有效期内,当事人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的,需将变更要求书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在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需要停工医疗的,用人单位应根据下列规定给予医疗期:

(一)累计工作年限未满10年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未满5年,医疗期为3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5年,医疗期为6个月;

(二)累计工作年限满10年未满20年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未满5年,医疗期为6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5年未满10年,医疗期为9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0年未满15年,医疗期为12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5年未满20年,医疗期为18个月。

(三)累计工作年限满20年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未满5年,医疗期为12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5年未满10年,医疗期为18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0年未满15年,医疗期为24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5年,不限定医疗期。

用人单位对从事井下、高温、有毒有害、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等工作且满一定年限或者在生产经营中表现卓著的劳动者,也可不限定医疗期。

劳动者患有严格疾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程度严重,医疗期满仍不能恢复工作,需要继续停工医疗的,应当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

医疗期为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为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为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为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为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

集体合同 篇7

第十二条 集体合同由企业工会代表职工方与企业签订。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收签订。

第十三条 集体合同的要约可以由企业工会主席或者职工推举的职工代表向企业提出,也可以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向职工一方提出,要约应当是书面形式。

第十四条 签订集体合同的双方可以聘请有关专业人员作为中等协商的顾问职工一方可以要求上级工会代表其与企业进行平等协调。

第十五条 职工一方或者企业书面提出签订集体合同要约的,双方应当在收到要约十五日内就签订集体合同的有关事项进行平等协调,至迟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六条 平等协商的双方代表人数对等,每方三至十名。

企化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派。职工协商代表由工会决定,或者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议定。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职工协商代表,在企业所在地的地方工会或产业工会指导下由职工民主推举并征得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后产生。

第十七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工会主席为本方首席代表,行使本条例规定的职权;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职工一方首席代表由职工协商代表推举产生。

首席代表因故不能参加协商的,应当书面委托一名协商代表代理。

第十八条 协商代表的任期与集体合同期限相同。协商代表一经产生即应当履行职责,如因故缺额,应当及时补足,并向对方通报。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保证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所必要的工作时间。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占用的时间,视为正常出勤。

企业对协商代表不得有打击报复的行为。

企业对协商代表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协商代表有优先保留工作的权利。

第二十条 平等协商双方应当在平等协商会议召开的七日前,将拟协商的事项和参加协商代表名单通知对方。会议召集人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担任。

平等协商内容应当记录,并经双方协商代表审核和签字确认。记录人员出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一条 经平等协商形成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大会讨论、表决。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大会讨论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或者职工出席。经过应到会人数半数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表决同意即获通过。

集体合同草案未获通过的,由双方重新协商后,再次提交讨论、表决。重新协商的期限适用本条例第 十五条规定。

第二十二条 集体合同草案通过后,双方首席代表应当在五日内签字。

第二十三条 集体合同签字后,企业应当自签字之日起七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及附件一式三份报送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同时报送上级工会。

劳动保障部门在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完毕,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二十四条 签订集体合同的双方应当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公布集体合同文本。

第二十五条 集体合同期限为一至三年。

集体合同 篇8

本合同由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______工会(以下简称工会)签订。

第一条 总则

《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双方签订本合同,用以明确和调整双方合作共事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2、工会代表中方职工(以下简称职工)整体的利益,依据本合同的原则,指导职工正确处理和公司的劳动关系,并监督和协调这种关系。公司用以和职工个人确定劳动关系的合同,不得与本合同相悖。

3、本合同是双方为促进公司发展,尊重和调动职工积极性应遵守的共同准则。

双方在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遵守不低于有关职工就业、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生活福利、退休养老和各种节假日等方面的规定,并努力提供尽可能高的水平和标准。

4、公司尊重工会维护和代表职工利益的权利。公司制定各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均应符合本合同的原则并应有工会代表参加,听取工会意见,取得工会合作。

经营和管理,支持公司的合法权益,教育职工认真履行劳动合合同,遵守劳动纪律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促进公司发展。工会主席或其代表依法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包括预备会议)。

第二条 职工聘用

1、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本着择优录用的原则,有权招聘职工。公司招工计划及实施情况应向工会通报。

2、公司分别与职工签订个人劳动合同。在签订个人劳动合同之前,工会和公司应指导职工明确履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纪责任的处理。工会有权监督个人劳动合同执行情况。

3、公司制定和修改个人劳动合同标准文本,应听取工会意见。

4、因履行个人劳动合同而发生的劳动争议,按劳动争议调解程序处理。

第三条 工作日制度

1、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以不超过政府规定的标准,实行本公司工作日制度。

2、公司有责任不断改善生产管理,严格控制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尽可能避免或减少加班加点。

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并需征得同级工会同意,按法律规定给职工另发加班加点工资。严重有损职工身体健康或人身安全的加班,工会有权支持职工拒绝执行。

4、在夏季高温时期和其他特殊情况下,工会可以建议公司减少工作时间。

5、公司执行政府规定的各类节假日制度。

6、公司在制定本公司休假制度时,应听取工会意见。

第四条 工资和津贴

1、公司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和实际需要,确定本公司工资制度,并发放各类专项津贴。

2、工会在每年3月份根据生活物价指数和劳动力资源状况变动等因素,向公司提出本年工资要求。

3、董事会在讨论此类问题时,应有工会代表参加。

4、公司根据董事会的工资决议,提出分配方案。

工资分配形式、工资发放办法)的制定和变更,由公司决定。

6、公司在作出上述决定时,应听取工会意见,取得工会合作。

第五条 职工福利

1、公司按规定每月提取工资总额20%的福利费用和7. 5%的职工医疗费用,每年从税后利润中提取10%的福利奖励基金,用于职工集体福利和奖励,不得挪作他用。其中用于福利的部分,由工会协助公司合理安排使用。公司应定期向工会提供该项基金使用情况报表。

膳食、医疗、托儿、交通条件并提供其他与公司经济相适应的福利。工会支持公司为此所作的努力。

标准、实施办法,或由公司提出方案,或由工会提出要求,均应需双方同意后实施。

第六条 杜会保险

1、公司根据中国社会保险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行社会保险制度,支付职工社会保险费用,并努力扩大保险险种。

因工致残、因工死亡,以及因患职业病,在治疗、疗养、残废、死亡时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由公司支付。公司制定此类费用细则。

3、职工一般每年应进行体检一次,女职工及有毒有害工种应按规定定期进行专项体检。

4、公司实行养老保险制度。

5、公司根据有关规定,按时提取和发放职工退休费用。

6、工会协助公司做好各项社会保险工作。

第七条 劳动保护

条例。

劳动防护以及特殊工种和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工作。公司按规定向从事尘毒有害作业的职工提供疗养机会与费用。

监督劳动保护情况。

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公司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公司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扩建、改建及租赁厂房和技术改造工程时,对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实行“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工会有权对此提出意见并进行监督检查。

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时必须同时引进或采取可靠的劳动保护措施,并对工人进行培训后方可投入使用。

7、公司根据工种岗位需要,保证供应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公司应制定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细则。

8、公司向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发放营养补助费或提供营养补助食品。

9、每年夏暑季节,公司负责采取防暑降温措施,提供必需的清凉饮料。在冬季,公司负责采取防寒保暖措施。

公司优先保证用于改善职工生产安全和劳动条件的资金。每年由公司提出年度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方案,落实资金,组织实施。工会参与安全技术措施立项讨论并监督实施情况。

公司和工会有责任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教育和组织职工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工会支持公司对危及企业和职工安全的行为进行惩处。

公司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或其他危及职工劳动安全的重大事故,应及时通知工会。工会有权参与调查和提出处理建议。

第八条 教育与培训

岗中及转岗的教育培训。公司按年度向工会通报教育基金使用情况。

科学、技术、业务知识教育,鼓励职工自学成才,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第九章 纪律与奖惩

3、公司有权制定劳动纪律与奖惩制度。公司有权依据劳动纪律与奖惩制度决定对职工进行奖励或惩罚。

工作任务、产品开发、技术开始、技术改造、提高质量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改善经营管理等方面作出优异成绩的职工,有权分别给予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

开具过失单或不同的行政处分;也可酌情处以一次性罚款或者经济赔偿;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6、对职工进行行政处分时,须征求工会意见,听取被处分职工本人的申辩,由公司作出决定。解除职工的劳动关系,事先应经工会参加处分文件会签。工会认为不合理的,有权提出异议,与公司协商解决。因生产经营条件变化,公司大规模变更职工的工作或裁员时须征得工会同意。

额度,由公司奖惩规章制度统一规定。公司各基层单位或部门制定的同类制度,需经公司承认并备案。公司奖惩规章制度,应经工会同意后实施。

第九条 合作与联系

副总经理和工会正、副主席每月召开一次联系会议,就重大事宜和有关职工整体利益间题进行通报和协商。必要时,可随时约见对方。双方遵守联系会议所作出的决定。

副总经理或其代表可以应邀出席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大会通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工会正、副主席或其代表可以应公司要求向公司通报工会开展的与公司有关的重大活动情况。双方应经常共同或分别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3、双方同意采取具有凝聚力的精神或物质手段,以及通过各种公关联谊活动,联络和密切公司领导与职工的感情。双方同意继承和发展自公司开业以来为实现上述目的所采取的方法。

第十条 监督检查和仲裁

公司代表根据人数对等的原则组成。

2、本合同每年检查1次,检查结果以书面报告形式提交双方签约代表。签约代表应认真研究和处理检查结果。

3、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首先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按有关规定的仲裁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期限和变更

1、本合同有效期为3年。

2、合同期满前6个月经双方协商签订新合同。新合同未签订生效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3、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特殊情况时,双方都有权提出修改本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后,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条款,作为本合同附件执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

工作时间以外进行,如有必须占用生产、工作时间活动的,应事先征得公司同意。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公司应给予支持。

5、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国法律和政府规定执行,或由双方协商后确定。

英文本各两份,双方各持中、英文本一份。

英文本均具有同等效力。两种文本如出现矛盾,以中文文本为准。

8、本合同副本两份,分别呈报市劳动局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9、本合同自报送劳动部门后十五日内,如劳动部门无意见,则自行生效。

公司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

工会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集体合同 篇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医院发展的需要,建立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和医院的合法权益,规范双方的行为,合作共事,共谋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等有关法律、规章精神,

省人民医院(以下称医院)与

省人民医院工会委员会(以下称工会,代表全院职工)经平等协商,就职工聘用与培训、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合同期限、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协商程序、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等有关事宜进行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为贯彻落实 重要思想和党的

精神,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提高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和分配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引入公平竞争机制,建立起职工竞争上岗、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

第三条

本合同遵循依法办事、平等合作、协商一致、权益与义务统一,兼顾三者(国家、医院、职工)利益,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与医院改革同步的原则,由工会代表职工与医院签订。

第四条 本合同适用于与贵州省人民医院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

第五条 本合同对职工和医院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聘用与培训

第六条 医院实行全员劳动聘用(合同)制。凡职工须与医院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前,当事人双方应就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进行协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职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工会应予以帮助指导。

第七条 劳动合同签订的对象、期限、程序和合同变更、终止、解除、续订以及与医院保留劳动关系的不在岗人员的管理等具体规定,按经职代会讨论通过的有关劳动合同管理等规定执行。

第八条 医院用工实行双向选择,合同期内医院辞退职工,按国家有关关法律、规章及有关劳动合同管理等规定执行。

第九条  医院招(聘)用职工,应坚持公开招聘、考试考核、择优录用、竞争上岗的原则。

第十条 

医院与新录用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约定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医院对新录用的学生、转业退伍军人的试用期按国家规定执行。录用职工应坚持先培训(教育)后上岗的原则。

第十一条 医院应根据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并制定年度教育、培训计划,为职工学习、转岗、再就业培训创造良好条件。工会要协助医院搞好职工培训,鼓励和引导职工学习钻研专业技术知识,增强工作和竞争能力,并建立依靠科技发展经济,重视科技人员、技术工人和留住人才的长效激励机制。

第十二条

工会要组织开展群众性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技术改造、营造“学习型”医院等活动,不断提高职工技术业务素质和增强职工主人翁意识。

第三章 劳动报酬

第十三条 医院执行的工资制度应符合国家政府人事部门有关工资政策和规定。遵循按照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技术要素、生产要素、管理要素参与分配。逐步建立符合我院实际的工资分配方式。

第十四条 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医院不得无故克扣或拖欠职工工资。

第十五条 医院要建立远期发展规划,在提高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的前提下,应使职工收入逐步增长,共享医院发展成果。

第十六条 职工违反医院规章制度需给予经济处罚的,可以从职工月工资中扣除。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法律、规章另有规定的,以法律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医院应加强对从事特殊工种职工的管理,逐步建立特殊工种档案,按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医院执行国家规定的各种津贴和补贴,若执行有困难的,应向职工代表大会说明理由;医院工资改革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十九条 医院执行国家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医院执行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的规定。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加班加点不受限制。

(一) 发生自然灾害、重大事故或其它原因而严重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国家财产安全,确需紧急处理的。

(二) 生产设施、交通运输线路、生活福利公共设施发生严重故障而影响生产大局或集体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 法律、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医院按国家规定执行职工探亲假、婚丧假、女职工产假、计划生育假等制度。

第二十二条 医院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安排学习、会议和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不属于延长工作时间。

第二十三条 医院按照国家规定保障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及其他法定假期。

 第五章 保险福利

第二十四条 医院按照国家和贵州省的有关规定为职工办理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医院和职工双方均应按时、足额缴纳各种社会保险金,职工依法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第二十五条 在发展经济、提高效益的前提下,医院不断改善职工的物质文化生活。

第二十六条 职工患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病伤假工资、医疗待遇按照医院有关规定执行。

医院按国家政策规定,做好因病(工)死亡职工遗属的善后安抚工作。

第二十七条  医院在经济条件和国家政策许可的前提下,应努力做好以下福利工作:

(一) 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逐步改善职工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条件及福利待遇。

(二) 为职工每两年体检一次,已婚女职工每两年作一次妇科检查。

第二十八条  工会和医院要积极开展送温暖工程。关心困难职工的生活,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第二十九条 

医院和工会应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和医院文化建设,积极开展全民健身运动,不断丰富职工文化生活,增强职工身心健康和凝聚力。医院在设施建设和活动经费上要给予投入和支持。

第三十条 医院各项重大福利设施建设、实施方案应听取工会的意见,属于职代会职权范围内的,应提交职代会审议决定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在深化改革的过程中,医院机构设置、人员定编和富余职工分流方案由行政提出,交职代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富余人员的安置,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对待岗人员要加强管理,严格执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等有关规定。医院应确保待岗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并按规定发放基本生活保障费。

第六章 劳动安全与卫生

第三十二条 医院应严格执行国家、各级地方政府和卫生厅有关劳动安全卫生、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为职工提供符合规定标准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和职业危害。

第三十三条 工会应积极参与医院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规程的制定,支持医院劳动保护管理,配合行政对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检查、监督,确保职工人身安全和医院财产安全。

第三十四条 医院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高温高压等作业场所应配置安全、卫生、消防、救护等设施,定期监测和检查,使各作业场所达到安全卫生标准。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特殊岗位职工,按国家规定分批分次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职业病的职工提供必要的治疗条件,享受规定待遇。

第三十五条 医院应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的特殊保护规定,做好女职工的“四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执行《劳动法》规定的禁忌女职工从事的工作。

第三十六条 医院对密切接触传染病的科室、手术科室的医务人员要做好预防性注射疫苗的工作,并定期进行监测。

第三十七条 医院必须建立健全职工劳动保障制度,并按标准按时发放保健津贴。

第三十八条 医院应贯彻国家规定的防暑降温和防寒保暖措施,为职工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生产、工作条件。

第三十九条 工会应协助医院搞好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网络,履行好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能,依法参加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第七章 职工教育培训与奖惩

第四十条

医院应围绕发展目标,实施科技兴院的人才战略工程,致力于培养中青年专家和专业技术骨干。工会应配合院做好职工教育和培训工作,鼓励职工自学成才和不断更新知识。

第四十一条 医院鼓励利用业余时间进行职工提供学历培训、职业培训、岗位培训、转岗培训等继续教育,不断提高职工的文化知识和业务水平。

第四十二条 医院对新分配学生或招聘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上岗前的培训方可上岗,特殊工种必须经过培训后持证上岗。

第四十三条

职工应发扬主人翁精神,关心医院的改革,发展和稳定,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技术水平,服从安排,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为医院各项工作目标的实现履行应尽的义务。

第四十四条

根据国家规定,对工作成绩突出,有显著贡献的先进生产者和先进工作者以及在两个文明建设中有重大贡献者等,予以表扬和奖励。对违反院规章制度、违法乱纪的职工视情节进行批评教育或处罚。工会要教育和引导职工遵守劳动纪律、支持医院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奖惩。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医院有权即行终止劳动合同,如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经院方与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并达成一致,医院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医院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按照由院方提出处理意见、征求工会意见、书面通知职工本人并说明理由的程序办理:

1、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国家有关劳动纪律规定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医院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八章 合同期限

第四十七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三年(从合同审批之日起算)。合同期满前,工会应会同医院商定续订下一轮集体合同事项。若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续订时,本合同可延期6个月,在此期间原合同仍具法律效力。

 第九章 合同变更 、解除、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因合同依据的国家法律、规章、政策发生变化,或出现不可抗力的外因等特殊情况,致使合同部分或全部难以履行时,当一方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要求,另一方应给予答复,并在7日内双方进行协商。

第四十九条 合同期内,若对合同有重大的修改、变更,甚至解除、终止,均应按照“协商、审议、签字、登记、公布”等程序进行。

 第十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条 合同签订生效后,按照权益与义务一致性的原则,双方必须认真履行。

第五十一条 为保证集体合同的履行,工会与医院应共同遵守以下规定:

(一) 认真落实全心全意依靠职工院方针,依法建立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各项民主管理制度和民主管理组织,凡涉及职工重大利益的问题必须经职代会审议通过,保证职工主人翁地位和行使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力。

(二) 深入实行院务公开。凡属医院重大决策问题,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要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问题,以及医院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密切相关的问题,应分别采取不同形式,在不同层次中进行公开。

(三) 依法建立平等协商制度。在合同期内,双方代表应定期对集体合同进行商议,对协商修改后的条款应向职工公布。修改后的条款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四) 职工方协商代表,自担任代表之日起5年内(除个人严重过失或正常退休外),医院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五十二条 职工应发扬爱岗敬业和无私奉献精神,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遵守国家法律、规章和医院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做文明职工。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认真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服从各级行政的指挥和管理,以主人翁的态度从事生产和工作,积极参加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和技术革新活动,努力提高医疗质量,减少医疗差错、纠纷和医疗事故,保证完成医院下达的各项任务。

第五十四条 医院应制定劳动纪律和奖惩制度,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对做出突出贡献的职工,要大力表彰奖励。对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职工,医院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解除职工劳动合同应事先征求工会意见。

第五十五条 医院应依据《工会法》的规定,为工会组织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按时足额拨交工会经费。

第十一章 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处理的约定

第五十六条 医院要依法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处理好履行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中发生的争议。

第五十七条 医院或职工在履行集体合同或劳动中发生的争议,可由医院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或由政府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如对调解和仲裁结果不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八条

为防止和减少劳动争议发生,签约双方应成立人数对等的监督检查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对方通报,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对合同履行情况,应采用一定方式进行公开。

第十二章 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约方应视违约条款和造成的后果,依法追查有关责任人,并按国家法律、规章的规定承担行政、经济、道义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

第六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规章、政策执行。无明文规定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六十一条 本合同经双方协商签订,职代会表决通过、劳动行政部门审查登记后,即行生效,并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六十二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八份,签约双方各执两份,省劳动厅、省总工会、省直机关工委、卫生厅一份。

集体合同 篇10

一、XX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出让和集体建设工程承包等经济行为,都必须建立书面的合同和协议。

二、XX村集体合同的建立必须遵循公平、公、公开的原则,杜绝一切权力合同、人情合同、口头合同、会议合同、条款不明合同等。

三、对集体资产资源的发包、转让、租赁和集体工程建设等,标的在3000员以上(含3000元)的,必须按“四议两公开”的程度进行民主决策;标的在3000员以下的可由村“两委”集体讨论决定,并报XX镇农经站备案。

四、XX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合同责任、受益、签约的主体,XX镇农经站是XX村合同管理的职能部门,XX村纪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对合同的产生、履行、修订实施全程监督。

五、XX村要建立健全村合同档案和合同台账,明确专人管理。合同档案不得缺页、少项、私改、漏报。

六、禁止任何人以任何理由直接到合同对方收取、抵扣、冲销合同收入,严禁坐收坐支。

七、XX村的经济责任人对本村集体合同负总责。对因违规签订合同造成上访、败诉、赔偿等后果的,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对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违规操作、逃避管理行为的,一经查实,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八、XX村合同列入村务公开内容,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开。XX村纪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有权对合同进行检查和监督,在会计核算终结时,应由XX村纪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才能上墙公示。

集体合同 篇11

(1)关于集体合同的内容,不同时期、不同企业是存在一定的差异的。过去,国营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的集体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企业的生产计划、财务计划与发展计划的各项指标;

企业行政方面为实现各种计划所必须解决的问题以及为实现计划应当采取的技术组织措施;

有关劳动竞赛中如何组织职工改进技术、提高技术的问题;

有关贯彻按劳分配的工资制度和奖励制度的问题;

有关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安全卫生状况的问题,确定如何使用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基金以及劳动保护的具体措施与计划;

有关巩固劳动纪律的问题,制定本企业的厂规,确定对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制裁的措施和制度;

有关职工技术培训的各种制度,举办技术培训班、技工学校等促进职工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的措施;

有关提高职工生活水平和举办集体福利事业的具体措施,以及实施劳动保险的办法。但就现阶段我国各企业实行的集体合同,特别是三资企业的集体合同,其内容是劳动报酬、工作时间长短、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待遇等方面的规定。

(2)订立集体合同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原则。订立集体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在合同的内容、形式、订立程序方面都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只有这样,集体合同才能既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以能得到双方当事人的切实履行。

结合实际原则,订立集体合同必须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个人三方利益,只有这样,才能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集体合同。

(3)为了使集体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订立集体合同应遵循以下程序:

制度集体合同草案。集体合同应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一般情况下,各个企业应当成立集体合同起草委员会或者起草小组,主持起草集体合同。起草委员会或者起草小组由企业行政和工会各派代表若干人,推行工会和企业行政代表各一人为主席或组长和副主席或副组长。起草委员会或者起草小组应当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提出集体合同的初步草案。

组织全体职工认真讨论集体合同草案。集体合同草案制定出来以后,应组织企业行政和全体职工或在职工代表大会上对集体合同草案进行讨论、修改和补充,使集体合同充分反映企业行政和广大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集体合同 篇12

本合同------{以下简称工会}代表企业的全体职工与{以下简称企业}签订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改革,促进开放,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最大限度地调动全体职工的劳动积极性,促进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12

第七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和哺育期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八条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哺育时间视为正常劳动时间,工资按-------工资加补贴执行。计划生育假期间待遇按国家计划生育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第一条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变更合同;

{1}本合同的部分条款与国家、省、市的法律法律有冲突的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补充,完善和变更部分条款的

第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终止合同

{1}合同期满;

{2}因不可抗力致使企业不能恢复正常经营生产,合同难以履行时

第三条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解合同;

企业发生关、停、并、转、抵、租、破、卖,原合同内容不适应时。

第四条 合同期满---月前,合同双方应协商拟订新的集体合同或协商集体合同的续订。

第五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及续订均需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并履行手续后方能生效。

第八章 双方履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 本合同对企业、工会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企业、工会和全体职工均应严格履行合同的保项条款。

第二条 企业要求全体职工努力完成企业经营针、生产、效益目标。企业履行合同中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及成年工特殊保护等款的义务。

第三条 企业保障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

第四条 企业依法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其中劳动人事、劳动分配、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劳动纪律、全员劳动合同制方案及企业经营方针、奋斗目标等,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企业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努力实现。

第五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时,应提前30天向工会的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方可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时,应优先考虑录用被裁减人员。

第六条 工会应教育职工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开展劳动竞,提高文化素质、职企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的职企业道德,推进企业文化建设。

第七条 工会应努力动员职工完成工厂制定的目标任务。

第八条 工会对企业违反本合同的行为应予制止的纠正。

第九条 工会对违章指挥,有损职工安全的行为要求企业有关部门予以纠正和认真处理。

第十条 对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工会有权要求企业有关部门予纠正和认真处理。企业应支持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工会开展各种活动提供物质和经济保障。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企业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或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会议达成的协议,应记录在案,并向职工公布,经报劳动行政部门及上级工会认可后,产生法律效力,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备查。

第二条 本合同及附件若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则执行。

第三条 本合同的监督检查由双方瓦派代表,会同有关部门每半年检查一次,促进合同的正式常履行。

第四条 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为-------年。

第五条 本合同一式12份,双方各持3份,分别---------劳动人事局-------总工会3份备案。

第六条 本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能过,双方签字,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查,按昭法律、法规规定生效。

双 方 代 表

职工方 企业方

首席代表 首席代表

年 月 日

来源:辽源市总工会

12

集体合同 篇13

集体合同首先具有一般合同的共同特征,即是平等主体基于平等、自愿协商而订立的规范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除此以外,集体合同还具有其自身特征:

(1)集体合同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协议。在集体合同中当事人一方是代表职工的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当事人中至少有一方是由多数人组成的团体。特别是职工方.必须由工会或职工代表参加,集体合同才能成立。

(2)集体合同内容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集体合同中,劳动标准是集体合同的核心内容,对个人劳动合同起制约作用:

(3)集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均衡.其基本上都是强调用人单位的义务,如为劳动者提供合法的劳动设施和劳动条件。

(4)集体合同采取要式合同的`形式,需要报送劳动行政部门登记、审查、备案方为有效。

(5)集体合同受到国家宏观调控计划的制约,就效力来说,集体合同效力高于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规定的职工个人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6)集体合同是一项劳动法律制度;

(7)集体合同适用于各类不同所有制企业;

(8)集体合同的订立,主要通过劳动关系双方的代表或双方的代表组织自行交涉解决;

(9)集体合同制度的运作十分灵活,没有固定模式,并且经法定程序订立的集体合同,对劳动关系双方具有约束力;

(10)集体合同制度必须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就是劳动关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相互理解和相互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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