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通知必备

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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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通知 篇1

【发布单位】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商建发[2006]160号 【发布日期】2006-04-12 【生效日期】2006-04-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商务部

(商建发[2006]160号)

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和《关于确认万向租赁有限公司等企业为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通知》(商建发[2004]699号)后,各地商务、税务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做好试点企业的推荐和监管工作,试点工作已取得初步成效,但也存在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为加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监管工作,防范社会和金融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监管机制

各省级商务、税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内资融资租赁试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监管机制。要制定本地区试点企业管理办法,不断研究试点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帮助企业解决问题,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要进一步完善信息统计制度。试点企业应定期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地方税务局上报经营情况,并抄报商务部。具体要求是:每季度 15日前报送上一季度《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经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和简要经营情况说明;每年1月31日前报送上一年度经营情况总结报告;每年3月10日前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原件)。有关省市商务、税务主管部门应于每年2月15日、7月31日前向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上报试点工作总结,如发现重大问题应立即上报。

二、加强变更事项管理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试点企业变更事项的管理。试点企业变更名称、异地迁址、增减注册资本金、改变组织形式、调整股权结构等,应事先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同时抄报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并在办理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备案。

三、建立退出机制

各地商务、税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试点企业退出机制,实行经营业绩年度考核制。对融资租赁业务在会计年度内未有实质性进展,以及发生违规行为的试点企业,各地商务、税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将据此研究决定是否取消其试点资格,并适时调整试点企业名单。对于以商建发[2004]699号确认的9家试点企业,首次经营业绩考核期为一年半,即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各地商务、税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试点企业的指导和监督。一方面要指导试点企业进一步加大融资租赁业务的开拓力度,尽快做大做强,真正起到示范带动作用。另一方面,也要督促试点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通知中的有关要求,强化内部风险管理,加强风险控制,促进试点工作健康发展。

附件:内资融资租赁试点经营情况报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四月十二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商务部通知 篇2

2007年9月22日 财企[2007]2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做好贸易平衡促进工作,规范和加强进口贴息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进口贴息资金的管理,发挥财政资金在扩大进口,促进贸易平衡发展,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等方面的宏观导向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口贴息是国家财政对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列入《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技术,以贴息的方式给予的支持。

第三条 贴息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科学管理、突出重点、利于监督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第四条商务部负责贴息资金的规划、组织、实施、审核和管理工作。财政部负责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进口贴息的申请条件、贴息标准与需提供的材料

第五条 企业申请进口贴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企业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的行为,无恶意拖欠国家政府性资金行为。

(二)进口产品的,申请贴息的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进口技术的,应当是付汇凭证上的付汇单位。(三)申请贴息的进口产品应当是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已完成进口报关;申请贴息的进口技术应当是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四)进口产品、技术未列入其他贴息计划。

(五)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六)进口《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财政部公告2007年第2号)。

第六条 进口贴息的标准:

(一)以进口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进口产品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列明的进口金额乘以固定人民币汇率计算;进口技术的,以技术进口付汇凭证上的付汇金额乘以固定人民币汇率计算。

(二)贴息率不高于贴息清算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利率。

(三)财政部和商务部在年度贴息资金总额内确定贴息系数,核定贴息金额。

第七条 企业申请贴息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等,及申报说明(见附表1);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见附表2)及电子数据;

(四)进口产品订货合同或技术进口合同(复印件);

(五)进口产品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六)进口技术的,需提供银行出具的注明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

(七)进口“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需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含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复印件)及《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第三章 申请贴息资金的程序

第八条 每年1月31日前,地方企业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提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上一年度的申请贴息材料和相应的电子数据。逾期各商务、财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对地方管理企业申请贴息的材料进行联合审核和汇总,并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上报商务部和财政部。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总部汇总后,于每年3月1日前直接向商务部和财政部提交上一年度的申请贴息材料。第十条地方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向商务部和财政部报送申请贴息材料包括:

1.本地区、企业贴息资金申请报告;

2.《进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见附表3)及其电子数据;

3.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有关材料。

第四章 贴息资金的审核与下达

第十一条 财政部和商务部共同委托专门机构对地方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及中央管理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后符合要求的企业下达贴息资金。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拨付相应资金。

第十三条 企业收到贴息资金后,按照现行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五章 贴息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财政部和商务部共同负责进口商品贴息的追踪问效工作。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进口贴息资金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贴息资金及时到位,并负责于每年5月1日前向商务部和财政部联合报送上年度贴息资金使用报告。报告应当包括贴息资金的拨付、使用、使用效益等情况的汇总分析和评价。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一)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贴息资金;

(二)挪用或截留侵占贴息资金;

(三)拒绝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或对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不予配合。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行为,视情节轻重,依法进行以下处理:

(一)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全额收回已取得的贴息资金;

(三)被处罚的企业不得再申请进口贴息资金;

(四)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对相关人员或单位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企业贴息资金申报说明

2.年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

3.年进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

商务部通知 篇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自2007年颁布实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来,商业特许经营取得了快速发展,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吸纳民间资本投资、扩大消费、促进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提高社会公众对商业特许经营的认识,营造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切实推动商业特许经营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做好商业特许经营宣传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社会宣传,提高公众认识

商务部将以《条例》颁布实施10周年为契机,组织开展系列宣传活动(具体安排见附件1)。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响应,密切配合,组织企业积极参与,并在本地区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商业特许经营的'重要作用,充分展示《条例》颁布实施10年来商业特许经营取得的成效,切实提高社会公众对商业特许经营的关注、认识和理解。

二、遴选优秀企业,树立示范典型

商务部将会同相关行业协会编发《特许经营最佳实践案例集》。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企业自愿原则,兼顾不同行业,于8月1日前向商务部推荐本地区2-3家优秀特许企业典型案例(具体要求见附件2),并通过组织企业访学、印发宣传手册等方式向相关企业及社会各界大力推广。

三、培育加盟主体,激发市场活力

商务部将联合相关单位制作《加盟投资指南》公益视频,在商务部网站及商业特许经营管理信息系统公开发布。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商业特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和面临的具体问题,面向投资加盟者和社会公众开展有针对性的知识普及活动,引导社会公众科学选择加盟品牌、正确看待风险收益,激发投资创业市场活力。

四、开展监督检查,优化营商环境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继续加大《条例》贯彻力度,监督检查在本地区内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人员、中介平台等,大力整顿商业特许经营市场秩序。对不主动备案、不诚信备案、不按时提交年报的企业,要进行约谈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要依法处罚、公示;对其他部门在行政监管或司法审判中发现的问题线索,要及时调查处理。监督检查情况及典型案例请于8月1日前报商务部(具体要求见附件3)。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统筹安排、主动作为,结合本地区商业特许经营发展情况,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充分借助相关协会等专业机构力量,切实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努力扩大影响,保证各项工作取得实效。工作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及时报商务部(流通发展司)。

联系人:流通发展司 王义涵 赵涛

电 话:010-85093747 85093768

传 真:010-85093795

邮 箱:wangyihan@mofcom.

附件:1.《条例》颁布10周年系列宣传活动安排.docx

2.特许经营最佳实践案例征集单.docx

3.特许经营监管典型案例征集单.docx

商务部办公厅

2017年2月27日

商务部通知 篇4

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名单

第一批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名单

(2004年12月30日,9家,(商建发〔2004〕699号))

1.万向租赁有限公司

2.西北租赁有限公司

3.天津津投永安租赁有限公司

4.青海昆仑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5.上海金海岸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上海融联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6.中航技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7.长江租赁有限公司

8.联通租赁集团有限公司

9.长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第二批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名单

(2006年4月20日,11家,(商建发〔2006〕195号)

1.远中租赁有限公司

2.北京中联新兴建设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3.北京恒通华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华泰现代租赁有限公司)

4.上海电气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5.安吉租赁有限公司

6.安徽兴泰租赁有限公司

7.福州开发区宏顺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8.江西省设备租赁公司(现更名为:江西省海济租赁有限公司)

9.山东浪潮租赁有限公司

10.山东通发租赁有限公司(现更名为:长城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11.重庆银海租赁有限公司

第三批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名单

(2007年1月4日,4家,(商建函[2006]202号))

1.山东融世华租赁有限公司

2.华远租赁有限公司

3.浙江元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4.中国铁路工程机械租赁中心

第四批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名单

(2007年8月7日,2家,(商建函〔2007〕95号))

1.吉林新纪元租赁有限公司

2.国泰租赁有限公司

第五批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名单

(2008年9月27日,11家,(商建函[2008]46号))

1.中国水电建设集团租赁控股有限公司

2.新力搏交通装备投资租赁有限公司

3.中国北车集团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4.首汽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5.新疆亚中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6.新疆新能租赁有限公司

7.浙江裕华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8.厦门厦工租赁有限公司

9.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第六批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名单

(2009年12月25日,8家,(商建函[2009]51号))

1.山推租赁有限公司(现更名为: 同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2.福建融信设备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3.大新华船舶租赁有限公司

4.成都工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5.唐山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

6.重庆市交通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7.丰汇租赁有限公司

8.中原租赁有限公司

第七批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名单

(2011年1月20日,8家,(商建函[2011]23号))

1.成都汇银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2.福建海峡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3.吉运租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山东山工租赁有限公司

5.山东汇银租赁有限公司

6.上海金易达租赁有限公司

7.上海中兴租赁有限公司

8.中投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第八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名单

(2011年12月12日,13家,商流通函[2011]1083号)

天津天保租赁有限公司

天津泰达租赁有限公司

融鑫汇(天津)租赁有限公司

旺世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银丰租赁有限公司

1.2.3.4.5.7.金鼎租赁有限公司

8.上海益流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9.江苏烟草金丝利租赁有限公司

10.中能租赁有限公司

11.江西省鄱阳湖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12.陕西德银租赁有限公司

13.新疆鼎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第九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名单

(2012年8月6日,14家,商流通函[2012]1083号)

1.北京中车信融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2.东森海润租赁有限公司

3.荣达租赁有限公司

4.联通物产租赁有限公司

5.天津佳永租赁有限公司

6.河北融投租赁有限公司

7.上海国金租赁有限公司

8.浙江物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9.浙江省铁投租赁有限公司

10.海宁康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11.福州广江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12.青岛中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13.武汉光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14.广汇汇通租赁有限公司

第十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名单

(2013年1月31日,19家)

1.中关村科技租赁(北京)有限公司

2.英利小溪租赁有限公司

3.晋盛租赁有限公司

4.嘉丰租赁有限公司

5.庆汇租赁有限公司

6.沈阳恒信租赁有限公司

7.辽宁融川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8.江苏宝涵租赁有限公司

9.苏州融华租赁有限公司

10.南京隆安租赁有限公司

11.南京天元租赁有限公司

12.浙江香溢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14.国农租赁有限公司

15.河南国控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16.郑州广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17.海航思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18.四川孚临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19.贵州黔贵交通设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第十一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名单

(2013年9月19日,25家, 商流通函[2013]755号)

1.北京农投租赁有限公司

2.德海租赁有限公司

3.通和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4.河北卓邦华琦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5.融丰租赁有限公司

6.中弘租赁有限公司

7.中程租赁有限公司

8.上海摩恩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9.上海万方船舶租赁有限公司

10.南京民生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11.张家港华晟租赁有限公司

12.浙江浙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13.杭州城投租赁有限公司

14.浙江万融租赁有限公司

15.安徽合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16.安徽众信租赁有限公司

17.芜湖亚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18.安徽华通租赁有限公司

19.安徽德润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20.福建万宇租赁有限公司

21.江西省易泰租赁有限公司

22.青岛青建租赁有限公司

23.湖北永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24.广州广汽租赁有限公司

25.珠海恒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至此,由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批与监管的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已达11批124家。

商务部通知 篇5

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_全文.txt49礁石因为信念坚定,才激起了美丽的浪花;青春因为追求崇高,才格外地绚丽多彩。50因为年轻,所以自信;因为自信,所以年轻。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_全文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网上书店新书架法律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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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2004-10-2

2【失效时间】

【全文】

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建发[2004]5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更好地发挥租赁业在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支持租赁业快速健康发展,现就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商务部“三定”规定,原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有关租赁行业的管理职能和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管理职能划归商务部,今后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中涉及原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管理职能均改由商务部承担。

二、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市场准入及行业监管工作继续按照商务部出台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商务部将对内资租赁企业开展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租赁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推荐1—2家从事各种先进或适用的生产、通信、医疗、环保、科研等设备,工程机械及交通运输工具(包括飞机、轮船、汽车等)租赁业务的企业参与试点工作。被推荐的企业经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后,纳入融资租赁试点范围。

四、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2001年8月31日(含)前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4000万元,2001年9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17000万元;

(二)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三)拥有相应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不少于三年的租赁业从业经验;

(四)近两年经营业绩良好,没有违法违规纪录;

(五)具有与所从事融资租赁产品相关联的行业背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推荐融资租赁试点企业除应上报推荐函以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申请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文件;

(四)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据的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

(五)近两年没有违法违规纪录证明;

(六)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资历证明。

六、本通知第二、三条所列的融资租赁公司(即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外商投资融资

租赁公司)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享受融资租赁业务的营业税政策。

七、融资租赁公司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交纳各种税款,若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偷逃税款,税务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同时取消对该企业执行的融资租赁税收政策。

融资租赁公司在向有关联生产企业采购设备时,有关设备的结算价格不得低于该生产企业向任何第三方销售的价格(或同等批量设备的价格)。

八、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一)吸收存款或变相存款;

(二)向承租人提供租赁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和其他贷款;

(三)有价证券投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

(四)同业拆借业务;

(五)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金融业务。

九、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风险资产(含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10倍。

十、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应在每季度15日前将其上一季度的经营情况上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并抄报商务部。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将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抽查试点企业经营情况。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上述管理规定的企业,商务部将取消其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资格。

十一、各地商务、税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监督,及时研究试点中存在的问题,发现重大问题应立刻上报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同时,要不断总结试点经验,采取有效措施,促进租赁业的健康发展。

商 务 部国家税务总局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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