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由读后感

10-17

众所周知,对于一名优秀的人民教师来说,我们需要把自己的教学方式与他人进行分享交流,而教育笔记可以很好的提高自己书面表达能力。那么,有哪些值得参考的教育笔记呢?你不妨看看论自由读后感,希望你能从中找到有用的内容!

论自由读后感(篇1)

19世纪英国著名哲学家、逻辑学家和自由主义思想家密尔所著的《论自由》,完成于1859年。该作品所论述的自由主要是公民自由和社会自由以及他们的权界关系。我国思想家严复把该书翻译书名为《群己权界论》。该书语句生涩很难读懂,我认真读了两遍,理出点头绪,理解感受如下:

密尔说:“个人的行为只要仅涉及自身而不涉及其他人的利益,他就不必要向社会承担职责。其他人在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认为有必要时,向他提出忠告、指教、劝说以致回避,这些是社会向他的行为正当的表示不喜欢或责难时所能采取的唯一举措。对于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个人则需要承担职责,并且在社会认为需要用这种或那种惩罚来保护它自身利益时,个人还应当承当社会的或法律的惩罚。”这就是个人自由和社会自由的权线界限。

密尔首先强调个人自由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他认为个人自由务必是出自本人本能的行动:包括一是意识的自由,良心的自由,在思想和情感方面,在实践和理论方面,在科学、道德、神学和信仰方面,在发表和表达意见方面的自由。二是自由制定个人生活计划,自由按照所喜欢的去做,实现个性的充分发展。三是个人之间联合的自由。

同时,他强调个性的自由发展不仅仅是促进社会进步的重要因素,而且是人性的本质要求。这是因为人的性格千差万别,最了解自身需求和内心想要的,只有自己最了解最清楚。如果用千篇一律的一个模子和传统习俗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则使天下的人都变成相同的人或相似的人,个人没有了特点和棱角,丢失了独立思考的潜力,各种欲望和冲动也将失去,天才将被泯灭,社会日益同化,就会造就了碌碌无为的凡俗之辈,社会缺乏进取精神,失去了前进的动力,社会就会走向衰弱的命运。

相反,社会尊重每个人的特点和个性,个人自由的选取自己生活的方案,为了到达自己的目标,他就会使用自己的观察力去看,使用推论力和决定力去预测,使用活动力去搜集材料,使用思辨力去做决定,还要事前事后周密思考,对于实践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就会想法设法加以克服,以激发个性的充分发展,施展自己的潜能,实现自己最大的利益和价值,同时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社会需要天才,因为天才是社会进步的不竭动力来源。但是天才只有在自由的空气里自由地呼吸才会发挥作用,并且天才本身就更具个性和特点。因此,社会在干涉个人自由时务必格外慎重,务必有严格的一个限度。因为那些决定在法律惩罚或者舆论支持之下大家遵守的行为准则,主要是社会的好恶,或者社会中一些有势力的部分人的好恶,制约人们行为的原则就是按照他们所愿意做的那样去做。社会和政府就应把能交给个人做的事情交给个人去做。这样不仅仅能发挥个人的活力,而且还能培养人们更多地社会实践经验和潜力,更加融入社会和政府之中,学会独立思考和处理问题的潜力,不是永远依附于社会和政府。

我觉得读书不能就读书而读书,就应学以致用,把书中的智慧多与现实联系起来并加以思考融通,以在现实中得到借鉴。透过读该书我有如下启迪:

一、家长与孩子的关系:家长生育孩子后,不仅仅满足孩子成长所务必的物质条件,还要把孩子培养成心智健康的社会人才。

因此需要家长做到,不要给孩子很多条条框框,只要大的原则不违背,就应给孩子更多的自由成长发展空间,让孩子在无拘无束的自由环境中快乐成长。千万不要把自己的意愿强加给孩子,让孩子按照你所认为正确的轨迹发展。更为甚者,以为了孩子好为借口,强迫孩子务必听你的话,按照你的思维和思路教育孩子。这样做最后结果是好心办坏事。不要以为孩子十分听话就是好事,要学会让孩子有独立思考决定的习惯和潜力,不要怕孩子吃苦和失败,要让孩子能自己做的事情大胆的放手让他去做。千万不要做越俎代庖的事情。同时要鼓励孩子敢想敢做,敢于尝试新鲜东西,并且勇于担当的精神。不要做循规蹈矩、没有主见、人云亦云的庸俗之辈。更不要做被世俗和习惯行为所禁锢的好好人。同时对孩子所犯的错误,要有一颗包容的心,培养孩子建立一颗独立思考,勤于实践,敢于挑战权威,追求自由精神,富有激情创新的新一代。同时也要尊重孩子的活法,因为每个孩子都有每个孩子的活法。

二、政府与公民的关系:一个国家只要政治、法律与社会持续对多元化个性的宽容,社会就会充满个性、自主性与创造性。

如果一个群体是由有个性、有生命、有活力的个人组成,这个群体就会充满活力和生命。社会就应宽容那些有强烈欲望、激情、活力乃至冲动的人,欲望与冲突是制造英雄的材料,也是推动社会进步不可缺少的动力源泉。19世纪欧洲的成功在于自由、在于个性和多样性。中国衰落的原因是缺乏自由、个性与多样性。欧洲的个人、阶级、民族之间,彼此都极不相像。他们都追求自我,敢于尝试,勇于突破,因此获得了快速的发展和成功。而中国的衰落在于国民的极为相似。在儒家文化一统天下,伦理道德、社会舆论成了人们头上的一项枷锁,以一样的格言和规则来管制着人们的思想和行动。把祖宗的东西变成永恒不变的法宝,墨守成规,夜郎自大,不思进取,在一片静止中走向没落。这不能不让我们痛心疾首。改革开放的实行,就是松绑了人们的思想和行动,才有这三十多年取得巨大成就。其实个人和国家一样。没有个性,没有追求,没有紧迫感,就会落伍,就会淘汰。

论自由读后感(篇2)

约翰·密尔 《论自由》

读这本书时,第一感觉是很难理解。书中的指代性的词语有很多,让我每次读着读着,脑袋里形成的“线”啪嚓一下就断了,我也变懵了,思想便“神游”了。

每次“断”掉的时候,又自觉重新反复看前面几句,想知道约翰密尔先生到底想表达一个怎样的意思,如此反反复复,慢慢的想想,才发现,“啊,通俗地讲,原来是***x的意思啊”。嗯,我认为这可能是思想家和伟人的语言习惯。另一方面,主要原因是我的思想不够深刻。

《论自由》分为四部分,分别是:一,引论;二,论个性为人类福祉的因素之一;三,论社会驾于个人的权威的限度;四,本文教义的应用。

(一)关于引论

其中在引论中,我最常看到的字眼儿便是“权力”。当我们谈论什么是自由时,我们不可避免地回提到权力这个词。一个人是否自由,相对而言,我们应该考虑对他的权力的限制。

至于这个权力限制的范围有多广,又具体包括哪些方面,又有哪些特例,用密尔先生的话来说就是“合法施用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他在引论中为我们解答了这一问题。

对于自由和权力的相对,密尔先生心中的“人类自由的适当领域”,具体为我们给自由的给予和权力的限制,划清楚了一个界线。其中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观点:

一、 “意识的内向境地,要求思想和感想的绝对自由”,具体表现在实践、科学、道德、神学、情操等等一切方面,人们可以保证自己意见和看法的绝对自由;

看到这里我在想,我可不可以理解为伏尔泰说过的,“虽然我不赞同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力”。我们每个人都能保证自己的意见和看法的自由。思想存在于我们的头脑中。当然,我们想什么就想什么。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密尔先生在这里提到一点,“说到发表和刊发意见的自由,因为属于个人涉及他人那部分行为,看来象是归在另一原则之下。

”这说明,思想自由是一回事儿,而发表和刊发意见,由文字呈现、传播给大众、表达自己看法,又是另外一回事儿了。

二、“要求趣味和志趣的自由,……只要我们所做所为并无害于我们的同胞,就不应遭到他们的妨碍。”

我想,比如说,我喜欢网球,参加网球活动。这种行为或活动对他人无害,所以别人不能强迫我不打网球。这是我的兴趣自由。

三、“个人之间相互联合的自由,人们有自由为着任何无害于他人的目的而彼此联合。”

这里提到的结社自由,大概是人们可以自由地组成工会、小团体等。当然,在这些前提下,必须保证对他人无害的要求。

不难看出,密尔先生在陈述上述自由的同时,不断强调他人的利益和他人的自由。总之,密尔先生认为,只要个人的行为不侵犯他人的利益,就不应该受到限制。另一方面,只要妨碍了他人的利益,就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人们也应该采取有利于他人的积极性动,强迫人们这样做,比如出庭作证,帮助他人,这是合法的。

在追求自由的同时,我们应该懂得如何管理自己,积极追求自己的利益。我们不应剥夺或损害他人的利益和自由。

在引论中,我还有几处不懂的地方,比如说前部分权力与政府统治之间的关联啊,发展神马的,我被“绕”进去了,没有看懂。比如这几句“成功倒会把失败所会掩住的错误和弱点暴露出来. 那个认为人民无须限制自己施用于自己的权力的观念,当平民政府还只是一个梦想的东西的时候,或者还只是一个见诸载籍存于远古的东西的时候,听来颇成一条自明的公理.

一些暂时性的反常情况。”深奥啊,看了几遍,还是不懂。

(二)关于论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

我比较感兴趣的是以下几点:

首先,在思想自由方面,具体来说,就是人们的意见分歧。密尔认为不同议的人不能被迫沉默

。他在书中提到,“人类要使那一人沉默并不比那一人(假如他有权力的话)要使人类沉默较可算为正当。”这句话常常被各科老师在课堂上提到过,我都有印象,但现在才知道是出自密尔先生的《论自由》。

其次,对于自己思想或意见与他人的意见冲突时,密尔认为“对不同意于那个意见的人比对抱持那个意见的人甚至更甚。假如那意见是对的,那么他们是被剥夺了以错误换真理的机会;假如那意见是错的,那么他们是失掉了一个差不多同样大的利益”这几句话,给我上了一课,在工作和生活中,难免会和他人发生分歧,意见相左,但重要的是要有宽容的心,我们应承认分歧的存在若他人的意见是对的,不然,我们就失掉了密尔所说的“以错误换真理的机会”;若他人的意见是错的,反之,他人便也失去了得到真理的机会。每人都深知自己是可能错误的,可是很少有人想着有必要对自己的可能错误性采取什么预防办法,所以我们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应该多思考多思量,多听他人意见并尊重他人,用一句中国的古话来说便是“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谦逊的做到这一点,这不失为一个追求理性和真理的人的做法。

最后,权力和义务都是相对的。在思想自由方面,从古至今,政府都没有用权力强迫公民改变意志。密尔认为“要仔细小心地形成那些意见,并且永远不要把它们强加于他人,”,看到这里我在想这算不算叫做政府给人们“**”,但下文便很理智的说了有个前提便是“除非自己十分确信它们是对的”,这样才是政府更为民主、明智的做法。

因此,密尔先生认为,不存在无条件和绝对的言论自由。公民也不能昧着良心去散播危险的教义,特别是恶意煽动的言论,使他人的利益遭到损害,这是愚昧也是错误的做法。我们要做的是用正确的思想和观点来指导自己的行动,有效地禁止那些恶意宣传我们的人。

当然,思想自由不是无限制的自由。在立法的信条中,只有坏人才会惧怕那些有益的信条,法律也应该站在严谨公正的立场上。

(三)关于论个性为人类福祉的因素之一

这一章主要是关于人性的。可以说是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吗?

书中密尔举例说“人的目的……乃是要使其各种能力得到最高度和最调和的发展而达成一个完整而一贯的整体”,我认为这句话说的很好,人要想得到一个最理想状态的发展,无须说要达到怎样一个高度,达到怎样一个巅峰,自己的人生要自己把握。一个人最理想的状态应该是各种能力发展到书中提到的最高水平和最和谐。

密尔先生认为,发挥自己的个性自由,是创造人类福祉的重要因素之一,他以嘉尔文学派的理论举例对比,阐述了自己的自由思想,该学派认为“凡不是义务的就是罪恶”,即把自我的意志看成一种罪恶,而密尔先生认为发挥自己的个性,不仅是个人的发展,更是促进社会的发展。这样也实现了人的价值,使人的能动性发挥到最大。

还有一个有趣的观点是密尔对于天才的看法,他说“天才只能在自由的空气里自由地呼吸.。有天才的人,在字义的命定下就是比任何人有较多个性的。”他提倡给天才更多的自由,不能把天才那部分的人束缚在社会固定模式下,这会使他们丧失天赋。

要在思想上和实践上给予他们更多的自由,而不是把他们看成“怪物”。

有自由便有**,密尔在这部分提到主张打破社会中的**、**。(此部分不大感兴趣,恕我该处省略n个字……)

(4) 论社会对个人的权威及其理论的应用

这一部分主要探讨了社会对个体的制约,个体化与社会化的冲突。

我认为社会在崇尚自由的社会中起着法官的作用,而主要的措施是前一部分反复提及不能损害他人的利益。人在社会中生活,当然要遵守社会的规则。一个人自由的限度在哪儿?

怎样的自主权才算是正当的?书中简单来说好像有三点:

一。当我们用自己的人格追求自由和利益时,不应损害彼此的利益,侵蚀他人的权力;

2。以社会利益和集体利益为重,对社会和集体利益不受损害承担责任

(比如遇到坏事,你有义务举报、出庭作证等)

三。当这种行为对他人有害但不触犯法律时,他应该受到**的谴责。

这些观点好像前部分都有所涉及过,但密尔还是详细的具体举例来阐述,让我懂得区别和辨别。比如“一个士兵执行任务喝醉酒”的情况,“一个人由于不知节制或挥霍无度而无力偿付债务,或者已负有一个家庭的道德责任而无力瞻养和教育”的情况,密尔都清楚的阐明自己的观点。

在教条一章中,主要论述了自由在生活中的运用,特别是在经济生活中的运用。密尔先生主张自由竞争,自由贸易。现在是自由竞争的社会,优胜劣汰很正常。

如果一个人在合法竞争中获胜,就会损害他人的利益,在自由竞争的原则下是合法合法的。社会与他人并不负有责任。密尔先生认为,竞争应该是自由和开放的,而不是限制性的。

即“约束就是罪恶”,对贸易的约束,竞争的约束,将会影响到经济的发展。

其中我发现了一点,密尔先生在书中好像对经济立法方面,没有明确的阐述。但也主张政府对经济活动进行一定程度的干预,但不能强迫企业干预工业生产活动和企业内部管理。(好像是这个意思,没看懂后面那些)。

我认为书中关于自由的一些基本观点是显而易见的,我们非常赞同。这说明密尔的《论自由》中的思想早已经影响着我们,影响着中国。以前的中国是无所谓自由的,君主**,皇上的“万岁”、***,自由一词都是后来近现代中国知识分子受西方思想的影响下,慢慢地有所醒悟,有所追求。

《论自由》中的观点,不仅是在他那个年代,还是在现代,都具有重要的意义。这些观念不会因为时代的进步和社会的进步而被淘汰,它们始终值得思考和追求。

论自由读后感(篇3)

在现今这个“自由”泛滥的时期,自由已经被高度的抽象化,然而自由是一个永恒的话题,从古至今,对它的争论没有定论,而且还会无休止的进行下去。在这个问题上,19世纪英国思想家约翰·密尔也表达了自己独特的观点。在此书里,密尔**了自由的涵义、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个性自由、社会权威的限度以及个人自由不受**干涉等问题。

虽然时过境迁,但是仍有绝大部分的内容至今仍会对我们产生启迪。

说到自由,人们不禁要思考这样一个问题:什么是自由?自由是什么?

自由有很多种涵义,但密尔关注的是公民在国家中和个人在社会中的自由,即所谓的“公民自由或称社会自由,也就是要**社会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在引论中,密尔有一个生动的比方:“在一个群体当中,为着保障较弱成员免遭无数鸷鹰的戕贼,就需要一个比余员都强的贼禽受任去压服它们。

但这个鹰王之喜戕其群并不亚于那些较次的贪物,于是这个群体又不免经常处于须要防御鹰王爪牙的状态。因此,爱国者的目的是界定统治者对群体行使权力的一些限制,这种限制就是他们所说的自由。”我认为,这就是公民在国家中的自由,即**统治下人们的政治自由,自由是一个抽象的含义,我们很难用几句话或者几个字就把它的全部内涵与外延概括出来,因此只能用一种现象来表述,密尔将自由分成“自然的自由”与“规则性自由”,所谓“自然的自由”或者也可以称为“最原始的自由”,这种自由i普遍存在于原始社会中,以强力为后盾,充满血腥与残暴的自由。

这种自由在整个社会中不是平等的享有的,由强力的大小决定,只要你拥有绝对的强力,凌驾于其它强力之上,你将拥有绝对的自由。而所谓的“规则性自由”也可以称为“制度下的自由”这里的“规则”包括了“法律、道德”等等,人们的自由首先就是必须符合规则,是一种法不禁止即自由的思想,同时这种自由在整个社会中应该是平等享有的,并且相互不能侵犯的。有一句名言“人人都接受法律的约束,人人都从遵守法律中获得自由。

”而密尔所赞成的,正是“规则性自由”,并坚决反对的是“原始的自由” 。

《论自由》一书采取“总——分——总”的论述方式,共有五章:第一章,引论;第二章,论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第三章,论个性为人类福祉的因素之一;第四章,论社会驾于个人的权威的限度;第五章,本文教义的应用。各部分的过渡自然、清晰,论证逻辑十分严密。

自由有很多种涵义,但密尔关注的是公民在国家中和个人在社会中的自由,即所谓的“公民自由或称社会自由,也就是要**社会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在引论中,密尔有一个生动的比方:“在一个群体当中,为着保障较弱成员免遭无数鸷鹰的戕贼,就需要一个比余员都强的贼禽受任去压服它们。

但这个鹰王之喜戕其群并不亚于那些较次的贪物,于是这个群体又不免经常处于须要防御鹰王爪牙的状态。因此,爱国者的目的是界定统治者对群体行使权力的一些限制,这种限制就是他们所说的自由。”我认为,这就是公民在国家中的自由,即**统治下人们的政治自由。

当人类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后,统治者(国家或**)和被统治者(个人)在本质上不存在对立状态,因为统治者的权威建立在被统治者中的大多数的民主选举的、授权的基础上,作为被统治者的人们总以为统治者是在按自己的意志办事、个人自由和国家权威是统一的。这种状况却令密尔十分担忧,因为它产生侵犯个人自由的新情形,即“多数的暴虐”。人们对此并没有足够的重视。

多数的暴虐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多数者的意志决定一切,使得不属于多数者群体的少数人的自由和权利被忽视”;另一是“在多数者内部,所谓大家共同的意志实际上只是最多的或者最活跃的那部分人的意志,而其余人的意志必定被忽视或受到压迫。”当社会本身作为整体而凌驾于它的个别个人时,其危害比国家权力造成的危害还大,因为“这种社会暴虐比许多种类的政治压迫还可怕,因为它虽不以极端性的刑罚为后盾,却使人们有更少的逃避办法,这是由于它渗入生活细节更深得多,由于它奴役到灵魂本身。

”因此,为了防止社会暴虐,就要找出社会合理干预个人的限度,正确处理个人自由和社会权威的关系。因此,自由的实质就是群己权界的划分。

在经过功利地分析和平衡后,密尔找到了划分群己权界的两条原则,即:“第一,个人的行动只要不涉及自身以外什么人的利害,个人就不必向社会负责交代。他人为自己的好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他忠告、指教、劝说以至避而远之,这些就是社会对他行为表示不满所能采取的正当步骤;第二,关于对他人利益有害的行动,个人应当负责交代,并且还应当承受社会的或法律的惩罚,如果社会的意见认为需要用它们来保护自己的话。

”按照上面的这条原则,就存在公民自由或社会自由的合理的范围,那就是:“第一,意识的内向境地,要求最广义的良心自由,要求思想和感想的自由,要求在不论是实践的或思辨的,或者是科学的、道德的、神学的等等一切题目上的意见和情操的绝对自由;第二,要求趣味和志趣的自由,要求有订定自己的生活计划以顺应自己的性格的自由,要求有照自己所喜欢的去做的自由,只要所作所为无害于我们的同胞,就不应遭到他们的妨碍,即使他们认为我们的行为是愚蠢、悖谬,或错误的;第三,个人之间相互联合的自由,人们有为着任何无害于他人的目的而彼此联合,只要参加联合的人们是成年,又不是出于被迫或受骗的自由。”

在解释了这个主题之后,密尔分别讨论了他的三个自由。第二章,论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它主要是指人们表达意见和相互交流的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写作自由、学习自由等都与之相关。

在密尔眼中,不受限制的思想自由对个人和社会来说意义深远:“还不是单单为着或者主要为着形成伟大思想家才需要思想自由。相反,为了使普通人获得他们所能获得的精神力量,思想自由是同样的,甚至更为必要的。

在精神奴役的大氛围中,曾经有过也将有伟大的个人思想家。但在这种氛围中,从来没有,也永远不会有一个智力活跃的民族。”由此看来,思想自由能发展人的个性并最终促进社会的全面进步;相反,如果用一种外在的标准(教条)或通过权威的力量去限制或压制人们的各种意见,将会妨碍个人和社会的进步。

另外,思想自由还是追求真理的需要。世界上没有任何绝对确定的东西,即使是我们对某些事物的所谓正确的认识,也是受一定条件的限制,它只是相对的真理;我们对真理的认识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我们不能把握而且永远不能把握一个最终的真理;如果我们把这些相对真理绝对化,我们就走向了它的反面。正是因为我们不能确定什么是对的,即使我们这样做,也可能是错的。因此,社会应该宽容各种意见(包括信仰),给予人们充分的思想自由。

”与思想自由相配套的,是言论自由。真理越辩越明,任何意见,无论是自然的或者是社会的理论,只有经得起反复的批驳才能为人们所接受,依靠外在强制支撑的意见是没有生命力的;只有经过充分的讨论,人们才会真心实意地放弃错误的主张,即使是人们已经接受的正确意见,也应该经常接受人们讨论的检验,这样就不会成为死的教条而是活生生的真理,就会更加有效地作用于个人与社会。讨论自由对人类精神的福祉至关重要,密尔将其概括为四个方面:

“第一,若有什么意见被迫缄默下去,而这个意见可能是对的,却由于我们自己太武断而压制了真理;第二,即使被迫缄默的意见是一个错误,它通常总会含有部分真理,因为社会上的主导意见不会是也不可能是全部真理,因此只有借敌对意见的冲突才能使所遗真理有机会得到补足;第三,即使公认的意见是全部真理,若不容它去遭受猛烈而认真的争议,那么接受者中的大多数对这个意见的态度就像对待一个偏见一样,而不是建立在理性的认知上;第四,教义的意义本身也会有丧失或减弱并失去其对品性行为重大作用的危险,因为教条已变成仅仅在形式上宣称的东西,对于致善是无效的,它妨碍着去寻求根据,并且还阻挡着任何真实的、有感于衷的信念从理性或亲身经验中生长出来。”

人们的思想总是反应在他们的个性中。不同思想的人会有不同的性格和生活方式,也就是性格。主张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的一个必然结果,就是发展了人的个性,而个性的发展如同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一样对人类和社会具有重要意义。这样,密尔很自然地过渡到第三章:

论个性为人类福祉的因素之一。“生活应当有多种不同的试验;对于各式各样的性格只要对他人没有损害应当给以自由发展的余地;不同生活方式的价值应当予以实践的证明,只要有人认为宜于一试。”

自由的含义有宽容。的确,如果没有宽容或宽容度不够,那么自由也会受到压制,我们有时会对那些与自己本身、自己民族、自己家乡乃至自己国家不相符的行为举止或做事方式等表现出异样的眼光甚至憎恶等等,这其实是对自由的冒犯。

最后,我想说,走自己的路,但不要妨碍别人走自己的路!

论自由读后感(篇4)

论自由读后感(一):

19世纪英国著名哲学家、逻辑学家和自由主义思想家密尔所著的《论自由》,完成于1859年。本文讨论的自由主要是公民自由和社会自由,以及他们之间的关系。我国思想家严复把该书翻译书名为《群己权界论》。

该书语句生涩很难读懂,我认真读了两遍,理出点头绪,理解感受如下:

密尔说:“只要一个人的行为只涉及他自己,而不涉及他人的利益,他就不需要对社会负责。”。其他人在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认为有必要时,向他提出忠告、指教、劝说以致回避,这些是社会向他的行为正当的表示不喜欢或责难时所能采取的唯一举措。

对于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个人需要承担责任,当社会认为有必要用这种或那种惩罚来保护自己的利益时,个人也应该承担社会或法律的惩罚。这就是个人自由和社会自由的权线界限。

密尔首先强调个人自由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他认为个人自由务必是出自本人本能的行动:包括一是意识的自由,良心的自由,在思想和情感方面,在实践和理论方面,在科学、道德、神学和信仰方面,在发表和表达意见方面的自由。

第二,我们应该自由地制定个人生活计划,做自己喜欢的事,实现个性的全面发展。三是个人之间联合的自由。

相反,社会尊重每个人的特点和个性,个人自由的选取自己生活的方案,为了到达自己的目标,他就会使用自己的观察力去看,使用推论力和决定力去**,使用活动力去搜集材料,使用思辨力去做决定,还要事前事后周密思考,对于实践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就会想法设法加以克服,以激发个性的充分发展,施展自己的潜能,实现自己最大的利益和价值,同时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社会需要天才,因为天才是社会进步的不竭动力。但天才只有在自由的空气中自由呼吸,才能发挥作用,它有更多的个性和特点。因此,当社会干涉个人自由时,必须非常小心,必须有严格的限制。

因为那些决定在法律惩罚或者**支持之下大家遵守的行为准则,主要是社会的好恶,或者社会中一些有势力的部分人的好恶,制约人们行为的原则就是按照他们所愿意做的那样去做。社会和**就应把能交给个人做的事情交给个人去做。这样,既能充分发挥个人的活力,又能培养人们更多的社会实践经验和潜能,融入社会和**,学会独立思考和处理问题,而不是总是依赖社会和**。

我觉得读书不能就读书而读书,就应学以致用,把书中的智慧多与现实联系起来并加以思考融通,以在现实中得到借鉴。透过读该书我有如下启迪:

1、 亲子关系:父母在生完孩子后,不仅要满足孩子成长所必需的物质条件,还要把孩子培养成具有心理健康的社会人才。因此,家长不应该给孩子太多的规章制度。只要不违背大原则,就应该给孩子更多自由成长和发展的空间,让孩子在不受限制的自由环境中快乐成长。

不要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孩子,让他们走正确的道路。更为甚者,以为了孩子好为借口,强迫孩子务必听你的话,按照你的思维和思路教育孩子。这样做最后结果是好心办坏事。

别以为孩子很听话是件好事。学会让孩子有独立思考和决策的潜力。不要害怕孩子的痛苦和失败。让孩子大胆地放弃他自己能做的事。千万不要做越俎代庖的事情。同时要鼓励孩子敢想敢做,敢于尝试新鲜东西,并且勇于担当的精神。

不要做循规蹈矩、没有主见、人云亦云的庸俗之辈。不要做一个被世俗和共产党囚禁的好人。同时,要对孩子的错误有一颗宽容的心,培养孩子树立新一代独立思考、勤于实践、敢于挑战权威、追求自由的精神,充满激情和创新。

同时,也要尊重孩子的生活方式,因为每个孩子都有自己的生活方式。

2、 与公民的关系:只要一个国家的政治、法律和社会继续容忍多重人格,这个社会就会充满个性、独立性和创造性。如果一个群体是由有个性、有生命、有活力的个体组成的,那么它就会充满活力和活力。

社会应该宽容那些有强烈欲望、激情、活力甚至冲动的人。欲望与冲突是造就应雄的物质基础,是推动社会进步不可或缺的动力源泉。19世纪欧洲的成功在于自由、个性和多样性。中国衰落的原因是缺乏自由、个性和多样性。

欧洲的个人、阶级和国家之间有很大的不同。他们都追求自我,敢于尝试,勇于突破,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和成功。而中国的衰落在于国民的极为相似。

在儒家文化一统天下,伦理道德、社会**成了人们头上的一项枷锁,以一样的格言和规则来管制着人们的思想和行动。把祖宗的东西变成永恒不变的法宝,墨守成规,夜郎自大,不思进取,在一片静止中走向没落。这不能不让我们痛心疾首。

实行改革开放就是要放松人们的思想和行动,只有在这三十年里才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其实个人和国家一样。没有个性,没有追求,没有紧迫感,他们就会落后,他们就会被淘汰。

论自由读后感(二):

《论自由》读后感

第一部分是《论自由》的概说就不放上来了

第二部分:现实的思考

中国现在正处于一个转型期,社会并不像看上去那么和平。关于言论自由的讨论和斗争越来越多。最近,《南周》和《新京报》把新闻自由和言论权推到了风口浪尖。此处,我并不表达自己对这个事件的看法,而想联系我国更为宏观的实际和密尔的这本小册子来谈谈我对自由、**自由和国家控制的看法。

1、个人自由与社会(国家)控制

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不论是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还是洛克的《**论》均有讨论。个人,单个来看,具有绝对的自由,他能够做自己想做的任何事,也能够拒绝做自己里不想做的事。但是,不存在单个人的社会,单个人也无法生存。

因此,个人与个人便会构成种种社会关系,社会关系的错综复杂最终会集合成小型社会,而无论这个社会的规模如何,只要有人,有社会关系,便会构成阶级,最终从目前实践来看,绝大多数都会构成国家(少部分到氏族或部落就终止了或异化了)。此时,国家就要承担起社会保障、控制的职能,它务必透过各种工具(比如刑罚的威慑)到达保障组成它的各个人的安全,继而思考各个人的发展问题。如卢梭的理解,每个人拿出一部分自由便组成了国家,因此,国家里的个人不再像其单个人存在的状况,个人的行为模式务必适应国家的统治工具,不再具有绝对的自由(不包含思想自由,下文讨论)。

当然,个人自由包含很多维度,此处并不逐一讨论,而只取与本课程相关的言论自由。首先,务必厘清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的关系。思想自由,我认为是绝对自由的,因为个人的思想是不会也不可能能被控制或影响的。

无论多么严苛的制度、法律,都无法控制人心中的那个天堂。而言论自由,虽然是思想自由的表达方式,但它并不等于思想自由,因此也不必然是绝对自由的。正如密尔所界分的个人与社会关系,任何人的行为若只涉及本人,那他的独立性在权利上则是绝对的。

对于本人自己,对于他自己的身和心,个人乃是最高主权者。但是,任何人的行为,当他涉及到他人的那部分他就还要对社会负责,也就是受到相对的限制,不再是绝对的自由。比如,你能够在心里骂一个人,但是当你表达出来的时候,也许就会因为涉嫌***而受惩罚,这样一来,言论自由也就受到了限制,而这种限制显然是合理的。

但是,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并不是没有联系的。当我们上升到国家权力的层面,我们发现国家权力能够透过干涉或剥夺人们的表达自由而变相限制或剥夺人民的思想自由。因为,国家权力无法干涉人们的内心思考,但却能够干涉人们思想的表达,而没有思想的交流、信息的传播,人们就会失去信息源、失去观念的碰撞和不断完善而无从思想或正

确地思想,人们的思想就会逐渐的枯萎甚至死亡,思想自由也就不复存在了。

对于个人来说,当他资源与其他个人组成社会或国家时,他拿出了自己的一部分自由,不再享受绝对的自由。与之相适应,社会(国家)也要付诸行动去保障个人的剩余自由(往往会大于拿出来的那一部分自由),否则这个国家就不具备合法性和正当性。这也能够用密尔在《论自由》一书的最后部分总结国家的价值,从长远看来,归根结底还在组成它的全体个人的价值&一个国家若只为使人们成为它手中制驭的工具而阻碍他们的发展,那么,它终将看到,小的人不能真正做出大的事;它还将看到,国家不惜一切而求得的机器的完善,由于它为求机器较易使用而宁愿撤去了机器的基本动力,结果将使它一无所用。

综上,我认为个人自由与国家控制之间的关系是,国家无条件保障个人自由的实现,但是个人务必要容忍一部分自由的丧失。而个人与社会的界限则是政治家、法学家、社会学家需要不断讨论的话题,笔者学识有限不在此赘述。

2、个人言论自由与公众**自由

个人的言论自由是个人表达的自由,而公众**自由,我认为并不是和个人自由同一个层面的自由。从法哲学的相关自由主义理论和我之前的论述来看,个人言论自由如果没有干涉他人的自由和利益是不应当受到国家恶意限制的,即能够理解个人言论自由(不含干涉他人自由)是不受国家干涉的。而且,话语权是一切权利之母,看一个国家是否民主首先要看其言论自由的状况。

对公民言论的完全自由的保障最典型的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它明文规定公民的言论自由(包括新闻、出版、集会自由)不受**的干涉,**不得制定任何限制话语权的法律。但是,当我们把视野放大到公众**时,我们所接触的并不是鲜活的个人所表达的东西,而是经过修饰的**报道或者具有相关资质的新闻人所描述的事件,而这些报道和描述不必须是事实。个人言论自由,是要表达自己的观点;而公众**代表的,却是大多数人的表达,其从个人到公众之间经过了一道程序,而这道程序并不透明,我们无法保证,公众**的表达还是真实的个人表达的集合。

因此,对个人言论自由的控制和对公众**的控制必然不同。

3、公众**与国家控制

由个人言论自由和公众**的区别,我们能够思考对公众**的控制及其方式。公众**具有很多多元的作用,当然,我们不能否认公众**的用心作用。但是,在本文中,我更想简要谈谈公众**的消极作用。

首先,由于公众**的可操作性,不少***透过煽动性言论和普天盖地的宣传,扩大其影响。比如纳粹势力当时的兴起。其次,公众**还会干扰司法。

比如,在此前同样炒得火热的药家鑫案件中,我们不得不客观承认**的力量确实干预了司法,影响了司法的公正。如果当时不是人人喊杀,单纯从法律上来看,药家鑫的定罪量刑情节是能够不判死刑的,而在全世界反死刑的潮流下,少杀慎杀也贴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正是由于**的放大和所谓的公众**,杀死了药家鑫。

再次,公众**由于穿着公众的外衣,常常会蒙蔽旁观者,而使旁观者成为下一个公众**参与者,实际上,这个旁观者并不明白事件的事情,而只明白公众**所宣传的所谓事实。

所以,国家有权控制公众**。透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制人们的信息接收渠道,从而到达控制社会的目的。当然,这种控制是以保护真正的个人言论自由为前提和出发点的,这务必是坚守的原则,否则一旦偏离轨道就会导致社会信息不通畅,甚至会导致社会信任危机的出现。

其实,换个角度来看,现实中,大部分公众**是在国家或者社会力量控制下的,国家或者社会对其干涉,也是对其背后的国家或者社会力量的控制,公众**也变成了一种工具,对此本文不再扩展讨论。

论自由读后感(三):

读不懂的自由

密尔:《论自由》读后感

很薄的一本书,晦涩的长句,让我如同咀嚼一块生硬的糟饼,咽不下吐不出。

密尔对西方自由主义思潮影响甚广,尤其是其名著《论自由》(onliberty),更被誉为自由主义的集大成之作,同时也与弥尔顿的《论出版自由》一道,被视为报刊出版自由理论的经典文献。这部著作的要义能够概括为:只要不涉及他人的利害,个人(**)就有完全的行动自由,其他人和社会都不得干涉;只有当自己的言行危害他人利益时,个人才应理解社会的强制性惩罚。

这就是密尔所划定的个人与社会的权利界限,所以,1903年当严复第一次把《论自由》介绍到中国来时,书名就叫《群己权界论》。当我看到严复先生所翻译的这个标题,似乎这更是密尔所要表达的主旨。

论自由读后感(篇5)

反对极端自由主义——读密尔《论自由》有感

密尔将自由主义归纳为一种简单的“伤害原则”:

“人类之所以有理有权可以个别地或者集体地对其中任何成员的行为自由进行干涉,唯一的目的就是自我保护。权力能够违背文明共同体任何成员的意志而对他进行正当干涉的唯一目的,便在于防止他对于他人的伤害。他自己的利益,不论是物质的还是道德的,都不足以成为充足的理由。

……任何人的行为,他对社会的责任只能是那些与他人有关的行为。在仅仅关涉自身的部分中,他的独立性是绝对正当的。对于他自己,对于他自己的身心,个人便是最高统治者”(密尔《论自由》第16-17页,于庆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

密尔的这一论述相信绝大部分学人已耳熟能详,它也无疑激发了人们极大的追求自由的热忱。没有人愿意受干涉和约束,人人都希望自己主宰自己的生活,自由是惬意的,失去自由则是恐怖的,自由主义令人神往。

但是且慢!在你确定要转变为自由主义之前,必须先解决一些问题:

一、自由是手段而非“普世价值”

很多自由主义者乐于将民主和自由作为一种“普世价值”,并希望将它强加给全人类。但自由作为一种普世价值,显然不是密尔的本意。在《论自由》中,密尔明确地表示,他并不把自由看成某种“抽象权利”(abstract right),毋宁说,自由只是促进人类进步发展的“源泉”。

简而言之,自由只是一种手段。生活的真正目的是幸福或功利。

有人(如本论坛的maye106先生)认为,与其相濡以沫,不若相忘于江湖,“高尚的追求越来越少,那么我们的社会也越来越好”。这是把自由主义当作一种独特的人生价值。然而,“相忘于江湖”不可能是我们真正想要的生活,不管你的物质生活多么丰富。

因为人是有情感的动物,所以不管我们多么有钱,生活多么地自由自在,我们内心深处仍在向往着“相濡以沫”,向往着群居性的情感生活。我不是反对自由主义,而是反对自由主义作唯人生唯一的价值。将自由主义当作“普世价值”,导致的就是价值的虚无主义,导致的就是社会的颓废,美国上世纪六十年代的“嬉皮士”阶层正是前车之鉴。

目标优于手段。正是由于社会整体的幸福优先于个人的自由,所以密尔才主张有过酒后伤人前科的人应被禁止再度醉酒,而懒惰不负责任的父亲可以被强制去劳动(第174-175页)。在这类实例里,顾及社会连带责任的考量显然优先于对个人行为自由的尊重,即使那些行为并未造成明显而立即的伤害。

(参见密尔《论自由》之译序,于庆生,中国

法制出版社2009年)

2、 自由意味着责任和风险并不意味着每个人都渴往自由。有许多人喜欢过有控制但稳定的生活。东西德国统一之后,相当多的民主德国的人并不适应那种“自由”的生活。在民主德国时期,人们的工作和生活都是被安排好的,人们不需要操心自己的一切,他们过着虽然相对贫困但却十分稳定的日子,很有安全感。

统一之后,民主德国人“被自由”了,许多人却一下子陷入了深深的恐惧之中,他们觉得自己无力掌握自己的命运,对未来充满忧虑。

权力必然意味着责任。自由意味着自己有支配自己的权力,也就必然同时意味着自己要对自己负起责任来。在一个人人自由的波涛汹涌的社会大潮中,若没有练就过硬的“到中流击水”的本领,很多人会宁愿选择被一个强者保护,受强者支配,同时也希望由强者来承担本该由自己负责的当家作主的责任。

这样的“奴才”意识虽然显得卑微,却也是很多人乐于选择的生活。这也是为什么西方的封建农奴制度能长久存在的原因,农奴们虽然牺牲自己的自由,但换取了一定程度的安全和保障。

“铁饭碗”端起来虽然沉重,虽然有诸多的不自由,但还是有很多人愿意牺牲自由去端“铁饭碗”。打破“铁饭碗”虽然可以给你自由,看来很惬意,但它也意味着责任,意味着要自己对自己负责,而自己对自己负责却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在一个极度自由的社会里,个人没有多少保障。你的粗心大意可能是你无法忍受的灾难。

这时候,你也许会想,如果能接受别人的安排,按照别人的意志行事,同时也由别人来承担我生存过程中一切风险,这真是不错的选择!所以,很多人限于自己的弱势地位或才智方面的欠缺,会选择做一个失去自由的“雇员”,却不愿意做自由自在却担着风险的“老板”!

一个极端自由的社会对弱势人群是非常不利的,因为他没有足够的能力来捍卫自己的利益,往往不得不沦为受剥削和压迫的对象,他表面上的自由掩盖着的是他内心深深的无助和不自由。所以,现代西方并不主张彻底的自由主义,相反,在自由竞争的基础上,**以税收或其它的形式剥夺富人的财富,限制强势人群的自由权利,并为弱势群体提供保障。比如每个国家都会制定《劳动法》或《劳工条例》,而早期英国是没有劳工条例的。

当时人们认为劳动合同是基于人身自由的民事合同。用民法调整劳资关系就足够了。后来的法学家们意识到,以绝对自由主义的原则来处理劳动合同,会使劳动作为一个弱势方非常不利。雇主往往利用自己的强势地

地位,和雇员签订“自由契约”,规定超长的劳动时间,规定超低的劳动保障条件,最大限度榨取劳工的血汗。因此,专门用来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独立于民法。劳动法规是反自由主义的,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权利,但不利于用人单位。

彻底的自由主义将导致严重的两极分化,播下社会动荡的种子。

三、自由主义以个人的理性为前提密尔在其自由原则的论证之中,始终以“每个人都是自身利益的最佳维护者”为逻辑前提。密尔相信,没有任何人会比行为人更为关注他自身的利益,因此,也没有任何人会比行为人更了解自身的利益所在(第135页)。显然,只有当每个人都是理性的人时,自由主义才是一个成功的判断。

这个假定不仅帮助密尔完成了一项重要命题——即,人人都有权利以自己认为最好的方式追求自己的幸福——而且它也成为了西方自由民主政治之所以肯定普选权的重要前提。罗伯特·达尔(robert dahl)指出,民主政治必须假设“人人都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否则我们没有理由不采取类似柏拉图所主张的“监护统治”(guardianship),由那些更了解我们利益所在的人来替我们规划人生。(参见密尔《论自由》之译序,于庆生,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

但密尔的假设并非不言而喻的事实。大量的人类学家已经证明人类不是那么理性的动物。没有必要谈论未成年人的非理性行为。小孩感冒了,他很可能就是不愿意为了自己的健康而心甘情愿地接受打针吃药,大人们将不得不采取强制手段“迫使”她维护自己的利益。(f215.cOM 中学范文网)

但不要以为只有未成年人才是非理性的,成年人也是一样的。记得小时候,我村里的一个农夫被倒下的电线杆压断了腿骨,村里人不管三七二十一,将他按倒在地,由跌打郎中强行接骨**,痛得他杀猪般嚎叫不止。这时候,村民们可不曾可虑伤者的“自由权利”,不曾认为他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

即使认为伤者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但也不认为他有足够的理性和勇气维护自己的“利益”,所以必须采取强制措施。与此相似的是,对吸毒成瘾者,社会必须以强制力给他戒毒,这里没有他的所谓“自由权利”。

如果一个人在十四五岁就须择偶结婚,而且一旦结婚就终生不得反悔,这时由父母来替你做主,也许是个不错的选择。因为初恋的男女闯入婚姻的殿堂,往往导致终身遗憾。显然,密尔论证的逻辑前提“人人都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并不总是成立。

在这种情况下,自由主义没有前途吗?我认为自由主义仍然有价值,但密尔的理论

证需要有适当的修改:

(一)虽然并非“人人都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但在一般情况下,个人理性的缺失,由此给他本人造成的利益损失,这样的“自然惩罚”足以起到惩戒作用了,他人和社会的强制并无必要。这是自由主义最重要的基础。一个人采取错误的行为习惯,比如懒惰、不讲卫生、花钱大手大脚,由此将导致自己生活不如意,也可能招致他人的厌恶而不愿意与之合群,他承担着这些糟糕的后果之后,自然就会吸取教训,改正自己的错误,并不需要强制力的参与。

密尔实际上有充分的理由。

(二)虽然并非“人人都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但一般情况下,外界的强制力犯错误的可能性更大。把一个人的命运交给他自己控制更为合理。

(三)虽然并非“人人都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但社会必须让人们学会自己对自己负责任。让社会上的每个人学会主动寻找幸福,这是社会创造力和社会进步的不竭源泉。给鱼总比给鱼好。个人的安排会使个人丧失追求幸福的能力,也会使社会停滞不前。

密尔说:“如果社会竟然允许其相当数量的成员长成以后还只是幼儿,不能按照长远动机之合理考量行事,那么社会自身便要为此结果而受到指责。”社会可以而且应该通过教育使公民尽可能成为“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但不该使用强制力去包办,因为一旦包办,人们以后就反而失去了对自我利益的判断能力,后果糟糕透顶。

据说在沙特阿拉伯,妇女被认为是非理性的,她们的行为需要受到监督。所以沙特阿拉伯有男性监护人制度。未经监护人许可,沙特妇女甚至不能购买手机。在沙特,女性不许在没有“监护人”陪同的情况下出行、到公共医院就诊或单独生活。

男性也可以殴打不遵守上述规定的女性。沙特的法律将女性当成了不能为自身负责的小孩子,同时还将所有权力都给了男性,堪称荒谬。(见今日的《参考消息》)

我们还必须在这里讨论中国的**制度。由于自己的错误,很多人没有注意保护自己的权益,造成了损失,于是愤愤不平。例如,当工人寻求工作时,他没有与雇主签订劳动合同,从而导致不公平的待遇。

此时,**不应过分迁就弱者的要求,没有原则地保护弱者的权益。只要不是重大的损失(如显失公平的合约),让弱者吃点苦头也是应该的,否则他永远把自己当作幼儿,动不动要求**“为民做主”,而自己永远成了永远长不大的“未成年人”。

这是自由主义的另一个有力理由,米尔

对此也有论证。

(四)正因为并非“人人都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所以在涉及当事人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引致无法挽回的后果的时候,社会应该予以强制和干涉。雇主不能听任雇员忽视自己的安全,若有雇员不戴安全帽进入工地,工地管理者有义务予以制止。建筑工人也许会抱有侥幸的心态,宁肯冒险作业而不愿意采取安全措施,但雇主不能以“人人都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为由而不管不问,因为这后果有可能太严重且不可逆转。

同时,社会应尽量提供个人纠错机制。尽量不要使个人错误造成的后果无法挽回。 例如,如果由于自己的错误而选择了不合适的对象结婚,则应允许他们them悔和离婚。

总之,自由主义有其价值,但极端自由主义不是我们的理想!

论自由读后感(篇6)

《密尔的论自由》是英国哲学家约翰·斯图尔特·密尔于1859年出版的一本政治哲学经典著作。本书深入探讨了自由的概念和极限,并详细阐述了个人自由和社会自由的重要性。作为驱动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原则,自由的意义不言而喻。在我多年的工作经验中,我对自由的理解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并意识到其对个人、组织和社会的重要影响。


个人自由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密尔认为,人们应该有权利自由地追求他们的愿望和兴趣,只要这不会侵犯其他人的权利。个人自由不仅仅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责任。在工作中,个人自由意味着每个员工都有权利自主地解决问题和创造,而不是被传统观念或体制束缚。这种自由激励了员工的创造力和积极性,提高了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社会自由是一个自由社会的基石。密尔认为,自由社会是能够容纳多样性和接受不同意见的社会。一个真正的自由社会不应该对个人的思想和言论施加任何限制,而应该鼓励公开辩论和思想交流。在工作环境中,社会自由意味着组织鼓励员工提出不同的观点和意见,同时保护员工免受打击报复。这样的环境有利于创新和改进,也能带来更好的团队合作和工作效果。


自由还是个人和组织成长的源泉。个人自由使个体有机会自主学习和探索,从而提升自己的能力和技能。在工作中,个体的自由意味着鼓励员工参与培训和终身学习,不断提升自己的能力,从而为组织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组织的自由则意味着有机会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和需求,灵活调整战略和运营,并吸引和留住具有创新能力的人才。


自由并不是无限制的。密尔认为,个人自由的限度是不能侵犯他人的自由和权利。这意味着个人自由不应该涉及到伤害他人、欺骗和欺压他人的行为。在工作中,组织应该制定明确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确保个人的自由行为不侵犯他人的权益。这种限制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竞争,确保自由的实现。


密尔的论自由深入探讨了自由的概念和意义,并对个人自由和社会自由的重要性进行了详细阐述。从我多年的工作经验中,我认识到个人自由和社会自由是推动个人、组织和社会发展的动力,同时也意识到自由并不是无限制的。个人自由的实现需要个人的责任和道德,社会自由的实现需要公平竞争和法律的保障。只有在自由的基础上,才能够发挥个人的潜力,实现个人和组织的成长,为社会的进步做出贡献。

论自由读后感(篇7)

关于密尔的《论自由》

《论自由》从三个方面讨论了自由这一主题,它们分别是: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个性自由以及社会对个人自由的控制。作者针对的核心是对个人和社会之间权力界限的划分。

我对这本书中的两个基本原则印象深刻:第一,只要个人的行为不涉及他人的利益,个人就不必对社会负责。其次,个人对社会负责的唯一条件是其行为危及他人利益。

在密尔看来,一个人在追求自己的目标时,由于不可能在这个社会中独立存在,必然会对他人的利益产生影响,造成他人利益的损失。判断这种行为是否正确的标准是它是否损害了社会的总体利益。

因此,密尔强调的个人自由是一种社会自由。《论自由》肯定思想和讨论自由,并要求政府不仅要通过消极地不干预来保障公民自由,还须依靠立法来创造和增进公民自由。密尔认为,政治自由和社会自由有其自身的价值。人们对自由的追求,不仅有利于自己,也有利于社会。

密尔强调,人应该自由地形成意见,自由地表达意见,否则就会破坏人的理性和美德。接着阐述了人格的自由发展,人格是人类幸福的首要因素,它将是人对自由和他人更有价值。同时,他主张允许不同的人过不同的生活,反对社会习俗,讨论了社会对个人自由的控制限度,提出个人对社会的义务源于对自己的社会保护。

只要社会成员的行为不损害彼此的利益和权利,只要他们承担起保护社会或其成员不受损害和阻挠的责任,就不会受到社会胁迫。最后,重申了两个基本原则:只要个人行为不涉及他人利益,个人就不必对社会负责,他人也不得干预;如果个人行为损害他人利益,个人就应该对社会负责,承担社会或法律的惩罚。

从中我们可以看到有很大的自由空间。自由不仅是个人的需要,也是社会活力的保证。

“自由和权威的斗争,远在我们所熟知的部分历史中,特别在希腊、罗马和英国的历史中,就是最为显著的特色。”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人们的政治觉悟和文化觉悟也不断有所进步。在过去,自由是对统治者**的防御。

所以可以说,权威和自由是相互冲突的。我从未意识到自由和权威的冲突。每个人生来就有自由的权利,这是法律赋予的,但本质上与任何人都无关。但是为什么作者密尔提到自由和权威之间的冲突呢?

我想,在那个时代,贵族阶级与奴隶阶级并存而且存在着压迫与被压迫关系,被压迫阶级对自由的行使权力必然会威胁到压迫阶级的利益与权威,因此,对于统治阶级而言,他们设法从被统治的群体中获得更多的权利与利益,那么势必要限制被统治群体的自由和权力。当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人们的政治意识和文化意识开始发生质的变化,那么统治阶级的制约必然导致他们的不满和反抗。所以,在本质上,我所理解的自由和权威之间的斗争是,它们的主体是不同的,因为个人在行驶自己的自由权力时会威胁到他人的权威。

“他们宁从事于探讨何事为社会所当好所当恶,而不去究问社会的好恶对于个人是否应当成为法律。他们宁愿就着他们自己持有异说的某些特定之点努力去改变人们的感想,而不把保卫自由、保障一切异端作为一般性的主张。”我想这不仅是一时的或者仅是某些人的做法,其实在现在,我们很少有人对于法律有什么深入的思考,也不懂法律到底是什么,更多的时候是我们的人身、财产权力受到侵害时才会想到运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权力。

这样,就需要提高人们的法律修养。对于从事法律工作的人,要提出更高的要求,让他们用自己的知识推动法律的进步。

在自由领域,我们可以看到人们在宗教信仰上有自及的思想自由。“想自由”强调个体内在活动的自主性,是公民根据自己的世界观和思维能力独立思考和判断,做出各种独立行为的基础。《论自由》讨论自由是以语言、文字、音像、电子、艺术或其他形式表达意见、寻求信息、接受观念、传播思想的自由。

这种自由在很大程度上容易被人们忽视,正是这种思想自由极大地促进了社会文化和政治的发展。同样,这种自由也有其存在的绝对权力。没有任或任何部门通过任何渠道对其进行控制或限制。简而言之,思想有绝对的自由。

但是,从思想转化为**,这之中可能存在政府等的干涉与限制,也许从某种程度上说就是变相的限制思想。其次,国家权力可以通过剥夺人们的信息自由或灌输错误甚至有害的信息和理论,诱使或强迫人们错误地思考。现实中,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的被侵犯往往是间接的,政府或个人总是通过侵犯公民的其他权利达到侵害公民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的目的,因而应当尽快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从而实现对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的保护。

在第二章中,笔者反复论述了意见自由与言论自由的区别和必要性。老实说,我没有意识到两者之间的区别,或者我可能从来没有体验过只有一种力量的感觉。然而,这本书一再强调,剥夺人们自由的权力实际上是一种变相剥夺人们思想自由的权力。

如果你所想的在你想表达的时候没有表达的资格,这无异于剥夺了你的思想自由权力,本书还一针见血的指出,那些被缄默下去的意见很大程度上都是真确的。就算是错误的,通常也含有部分真理。另一方面,关于任何话题的一般性意见,即权力的意见,很少或从来不是全部的真理:

论自由读后感(篇8)

读约翰密尔《论自由》总结

寒假期间,读了约翰密尔的著作《论自由》一书,附带查找了一些关于自由主义和功利主义的内容和渊源,颇有收获。现想就这本影响人类历史发展的好书做个小结。

一、 密尔自由主义观点的历史渊源

英国19世纪有自由主义、保守主义、实证主义、社会主义等各种社会思潮盛行,密尔在各种思潮中受到许多思想家的新观念、新方法的影响,他有选择与吸收性的把早期功利主义学说与许多新思想的重大营养成分结合在一起,为他的自由主义思想提供了理论依据。思想来源主要有:

l、边沁的“功利主义”是密尔自由主义思想的基石

密尔因为父亲的缘故从小就有机会与边沁接触,这使他有机会置身于更大更自由的空间,除了父亲一直教导他运用边沁的“最大幸福原则”来观察事物外,边沁的《立法论》也真正把密尔带入了功利主义。边沁的功利主义对年轻的密尔产生了影响。密尔早期信仰并传播功利主义。

2、圣西门、傅立叶、欧文等空想社会主义的思想

圣西门的从工作到分工合作的社会计划,傅立叶的保存私有财产原则,欧文的合作社计划,他们看到资本主义的弊端和无产阶级的悲惨状况,对资本主义制度加以批判,这些都启发着密尔,加之密尔在东印度公司35年的职业生涯,他日益同情劳工阶层,这使其功利主义发生了转变,加入了公益或社会利益的内涵,也为其向自由主义思想的过渡提供了理论依据。

3、法国思想家孔德的实证主义思想

密尔欣赏孔德,对孔德最后一部著作《实证政治学体系》,他说,“尽管孔德的著作除了对人文主义的信仰外不承认任何宗教,可是它仍使人难以难以抗拒地相信:全社会一致承认的道德信仰可以用一种难以想象的力量和潜力。来影响每个人的行为和生活。

这本著作可以说是对社会学家与政治学家的一个重大的警告:如果人们一旦在思维中忽视自由与个性的价值,将发生何等可怕的情景”。这对密尔中后期的自由主义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

二、 个人与社会的关系

如果用一句话来概括密尔的自由主义思想,那就是“除非个人行为正在伤害或者必然会伤害他人或社会的利益,社会不得限制采取那一行为的自由。”密尔在论证自由主义的观点时,出发点是功利,其自由学说的核心是公民自由,而民主政治和制度重构则是其自由学说在实践中的应用。本书共分五章,论述了自由的含义,论证了思想自由,论述了自由、个人自由的发展和社会权威的限度。本书的主要意义在于厘清个人自由与他人自由、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个人自由与社会约束的界限。

1、 自由与个性

密尔认为“在并非根本涉及他人的事情上,个性应该张扬,这是可取的。”并且,在他看来,“个性的自由发展是幸福的最主要的因素之一。”关于这点,本人是信奉的。

作为社会的人,既有社会性又有个性。人的社会性通常是由发律或习俗塑造的,人格是人的独立地位和自我存在价值的体现。人格的自由发展是个人和社会进步的首要因素。假设在过度的压制下,人们首先想到的是对习俗的顺从或随波逐流,但他们不想追随自己的意图,也不想发挥自己的长处。

当人们的心灵逐渐屈从于枷锁,人们不再依循自己的本性,而是避免行为古怪和鹤立鸡群,于是个人就会消失在群体之中,公众意见统治着世界,由此导致“集体平庸”,人类才智会逐渐衰退和丧失。因此,应鼓励个人自由,容忍生活方式、个人习惯或爱好的多样性。

同时,密尔认为,自由是唯一可靠和永久的改善源泉。密尔的自由主义是建立在捍卫自由和发展个性的基础上的。他将个人自由分为三个领域:

一是一是形态的内部领域自由,包括良心自由、思想情感自由、言论自由等;二是追求个人利益和利益的自由;三是与任何人交往的自由。密尔认为,在任何社会中,这三个方面的自由都是不可或缺的和绝对的,应该得到尊重,否则,它们就不是完全的自由。没有个性的人在意识形态上是别人的奴隶,在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和扩大自己的社会活动上任由别人摆布。

“必须不使自己成为他人的妨碍”。

2、 思想自由与讨论自由

在密尔看来,公民自由最重要的方面是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即人们有表达对科学、道德、教育、文化、宗教等问题意见的自由。他认为“一个自由的社会要承受并保护这种自由——可被说服而不可被强制的权利。”

在讨论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一章中,密尔通过大量的案例和推理论证了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我们决不能确信我们竭力窒息的意见是一个错误的意见;假如我们确信是一个错误的意见,要窒息那种意见仍然是一个罪恶。”

密尔认为,毕竟人们的认知能力是有限的,可能是错误的。因此,即使大多数人认为这是正确的意见(舆论),也不应消除少数人意见的存在。如果抹杀它们的存在,就意味着人们认为自己的意见绝无错误性。而这种“完全正确的意见”是不存在的。

第二种情况,假定某种公认的意见是正确的。然后,它与相反的错误之间的冲突可以产生对真理的更清晰的理解和更生动的印象。第三种情况,两种相互冲突的学说,不是一种为正确,另一种为谬误,而是二者分摊了介于正误之间的真理,这种情况在日常生活中更为多见;公认的学说只是体现了一部分真理,于是就需要不一致的意见来补充其余的部分。

因此,思想和讨论的自由,表达一切意见的自由是绝对必要的。但在讨论中,不应采取法律干预的手段,也不应采取辱骂、讽刺、人身攻击等方法。

同时,人身自由的一个最基本的方面就是政治自由,人们可以自由表达意见是政治自由的核心。想想一下,如果一个社会中的每个人都不能自由地表达自己,那将会是一个多么可怕的世界。

3、 个人自由与社会控制

本书开篇,密尔就写道“这篇论文的主题不是所谓的意志自由,不是与被误称为哲学必然性的学说不幸相反的意志自由,而是公民自由或者社会自由,即社会能对个人合法施用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无疑,密尔是要告诉我们个人自由与社会控制是密不可分的,它们的关系此消彼长,而如何控制这天平的走向是人们要探讨的关键。

密尔指出,在民主政治制度下可能出现多数的意志干涉个人自由和侵犯少数权利的危险,即“多数的暴虐”。这种“多数的暴虐”可能通过公共权力机关的行动来实施政治压迫,也可能表现为流行观念和公共舆论等形式。在这种情况下,密尔强调保护个人自由和权利,反对集体意见干预个人自由。

那么,密尔并不否认社会控制。他认为,我们应该找到社会权威在法律上可以干涉个人独立的限度,并保持这一限度不受侵蚀。“人类获准干预其他任何人的行动自由,不管是以个别的方法还是以集体的方法,唯一的目的只有自我保护。”对于文明社会里的任何成员,可以违背其意志而正当的行使权利,唯一的目的只有防止对他人的伤害。

换言之,就个人行为而言,只有涉及他人的部分才有服从社会的义务。对于只涉及自己的部分,个人的独立当然是绝对的。不难看出,密尔从功利的角度将人们的生活分为私人生活和公共生活。他主张人身自由,认为有必要对其进行适当的社会限制。

为此密尔做了不少的假设。假设一个人严重伤害了自己,如损害自己的财产或者身体,但是必然会直接或间接的伤害到相关的人,对于上述假设,密尔也有所解释。“当一个人因这种行为而违背了他对另一个人或一些人的明确的规定义务时,这种情况就被划在涉及自身的行为之外,理应受到本来意义上的道德责难。

”那么,如果对于一个人因个人行为而对社会造成纯属偶然或者可以说是推定的损害,而那一行为即没有违反对公众的任何特定义务,也没有对自己以外的人引起明显的伤害,那么这个人是不用遭到责难的。

与此同时,密尔也分析了误用自由的情况。密尔认为,对于自己的事务,一个人应当有乐意怎么做就怎么做的自由,但不应以他人的事务就是自己的事务为借口,同样自由的代替他人来做自己喜欢的事,同样也不能以自由的名义随意干涉他人的自由。

综上所述,密尔从功利的角度探讨了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主张个人自由,认为适度的社会限制是不必要的。他认为,只要一个人的行为不影响他自己以外的其他人的利益,他就不必对社会负责。如果其他人认为其损害了自己的利益,可以对其忠告、指导、劝说甚至回避,但不能以法律的强制手段来干涉。

反之,对于有害于他人利益的行为,个人应该负责,并且应该受到来自社会或法律的惩罚。

三、 自由主义观点与社会主义法治

自由主义的产生和兴起,是在英国工业革命时期,社会的进步突飞猛进。而如今中国也是处于生产力迅速发展、社会进步突飞猛进的大变革时期,政治、经济、文化和人民生活方式都正在经历着日新月异的变化。随之而来的是多元化的思潮涌入,传统观念淡化。

在这个特殊变革时期,笔者认为更要借鉴密尔的“自由观”,在进一步解放思想崇尚个性的同时,把握个性自由的尺度和公共权力的方向,有效调和个人与社会、法律与道德之间微妙的关系。在目前个体权利和公共权力两相扩张的社会转型期,我们应不断寻求人的个性自由和社会的全面发展的平衡点。密尔的自由主义的要义在于通过政治途径创造一个积极的有序社会,形成一种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从而保证生活在其中的社会成员都能充分地发展自己的才能和个性,促进社会全体的进步,促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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