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通知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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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的人总是会提前做好准备,在日常的学习工作中,幼儿园教师都会提前准备一些能用到的资料。资料包含着人类在社会实践,科学实验和研究过程中所汇集的经验。有了资料的帮助会让我们在工作中更加如鱼得水!那么,想必你在找可以用得到的幼师资料吧?小编特意收集和整理了就业通知10篇,希望对你的工作和生活有所帮助。

就业通知 篇1

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需要使用通知的情况越来越多,通知是一种下行性常用公文,其使用不受机关级别的限制,可用于发布规章、转发公度文,布置工作、传达事项等。那么一般通知是怎么写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最新就业帮扶案例和措施通知,欢迎阅读与收藏。

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需要大批德才兼备,既有文化知识,又有实践经验的年轻干部;把优秀大学毕业生分配到基层工作,有利于改善基层干部队伍结构,增强基层干部队伍的活力;走与工农基本群众相结合的道路,在改革和建设的第一线经受磨练、增长才干,是青年知识分子健康成长的`必由之路。为鼓励同学下基层工作,到京外就业,农学院、园艺学院、植物保护学院为20xx年届毕业生进行就业帮扶活动,具体内容如下:

一、帮扶对象

农学院、园艺学院、植物保护学院20xx年届本科、硕士、博士统招统分应届毕业生

二、帮扶内容

1、20xx年届应届毕业生参加西部基层地区等相关笔试、面试的同学,可报销单程硬座火车票;

注意:西部地区范围包括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基层单位范围:指县以下机关及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

2、20xx年届应届毕业生去外地参加选调生、村官、三支一扶等相关笔试、面试的同学,可报销单程硬座火车票;

注意:交通补助为北京至学生参加笔试、面试所在地的单程硬座火车票,若同时参加多个省市的考试,只可报销其中一个省市。

三、申请方式:

1、提交材料:

北京至参加笔试、面试所在地的往返火车票;

参加笔试、面试准考证复印件、参加面试,网页公示截图复印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纸质版《20xx年届毕业生就业帮扶申请表》;

电子版《20xx年届毕业生就业帮扶申请表》和《20xx年届毕业生就业帮扶汇总表》

2、提交方式:

纸质版材料:本科生以行政班为单位,申请同学将纸质版材料交至班级就业委员处,研究生以科研团队为单位,将材料交至科研团队联络人处。

本科生就业委员及研究生科研团队联络人将材料收齐后于12月29日-12月31日办公时间交至农学楼428办公室研究生助管处。

电子版材料:12月31日18:00前以行政班或科研团队为单位统一发至邮箱xx,邮件以【就业帮扶+班级/科研团队名称】命名。

本次帮扶活动由农学院、园艺学院、植物保护学院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有问题请在20xx年届毕业生QQ群咨询428李老师。

农学院、园艺学院、植物保护学院就业办公室

就业通知 篇2

各区市人民、各县(市、区)人民、省各部门:

*年我省大中专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以下简称毕业生)共19.78万人,其中非师范类毕业生15.55万人,师范类毕业生4.23万人。为做好今年毕业生就业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年,全省毕业生就业既面临着巨大的机遇,也面临着新的挑战。一是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全社会的人才意识、竞争意识进一步增强,对人才的总体需求进一步加大;二是北京申奥成功。我省制定了充分发挥区位优势,发展奥林匹克经济的战略,将为我省毕业生就业带来新的机遇;三是年内,我省经济增长速度明显加快,办学质量稳步提高,为毕业生就业创造了有利条件。但也应当看到,随着高校招生规模的扩大,*年全省毕业生人数比上年增加5万人,毕业生就业的任务将更加艰巨。

因此,做好*年我省毕业生就业工作,对于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调整和改善我省人才队伍结构,尽快适应我国加入wto后的人才需求,缓解毕业生就业压力,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各学校要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当前的有利因素和不利因素,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因势利导,克服困难,切实把毕业生就业工作做好、做细、抓紧、抓实。

2、 深化改革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毕业生就业机制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号)和《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16号)精神,建立和完善市场导向、**调控、学校推荐、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毕业生就业机制。

毕业研究生就业服务的范围是:由国家拨款的学校、全民所有制科研单位、国家重点企业,由财政拨款的文化、医药、卫生等公益事业单位、党和国家机关以及人民解放军所属单位。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鼓励部分研究生到非公有制经济部门就业,这是国家产业政策确定的重点。

高校毕业生和省、部属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原则上在全省范围择业,市属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可以跨市择业,职教中心普通班毕业生可以跨县(市、区)择业。师范毕业生原则上在省教育系统就业,专业毕业生在市级以下单位就业,主要是充实中学教师。师范毕业生就业办法由各市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为确保紧缺研究生和本科生能够满足省内急需,应放开对毕业生择业领域的限制,允许毕业生走出省外就业。支持毕业生到部队工作,投身国防事业。取消张家口、承德两地学生必须回原籍就业的政策限制。

定向生、委培生、保送生原则上按协议就业。因特殊原因改变就业单位的,以及市属中等专业学校(含职教中心普通班)毕业生跨市就业的,须报省毕业生调配部门审核同意后再办理有关手续。

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和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相同的毕业生,实行相同的就业政策。

毕业生毕业后两年内可根据就业渠道选择就业单位。毕业生在毕业的当年内落实就业单位的由学校按月分批办理就业手续,并根据就业手续及时办理转移档案及户口关系。当年不实行就业单位的,外省毕业生一律回原籍报到,同时调出档案和户口。

河北生源非师范类毕业生,其档案按管理权限分别移交省市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免费托管,户口关系(保留非农业户口)迁至家庭所在地。在择业期内落实就业单位的按管理权限分别由省或市毕业生调配部门及时办理就业手续,凭就业报到证及时办理档案和户口转迁。毕业生在两年内未能够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档案由省、市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移交县以上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

河北生源师范类毕业生,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两年以内可根据本人意愿,由学校、各市教育局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为其提供档案免费保管服务;其户口可继续保留在原就读学校,也可迁移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待落实就业单位后,再将户口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由学校或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将其档案和户口关系迁至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保留非农业户口。失业毕业生的档案和户口将长期留在学校,不再具有自己的学籍,也不享受学校对在校生的任何待遇。

学校可继续为其提供就业指导、需求信息等相关服务,允许参加本校的毕业生就业市场,并负责为其办理有关就业手续。

3、 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优秀学生的推荐和使用

各学校要对毕业生的德、智、体进行综合评价。对省属院校综合测评为前1%的本科生,由学校和省毕业生就业办公室共同颁发德、智、体综合表现特优学生证书。学校要严格按测评名次向用人单位推荐,用人单位选择毕业生要坚持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做到“优生优荐”、“优生优用”。

对在择业期内通过“双向选择”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研究生、全国重点大学本科生,如本人服从安排,由省毕业生调配部门指定有关市或中、省直单位接收安排。

4、 努力拓展就业领域,创新就业方式,为毕业生就业创造良好条件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扩编计划和有关规定,在限额内接收毕业生。鼓励财政补贴事业单位在不增加财政拨款的前提下多接收毕业生,对于经费自筹事业单位根据需要予以满足。事业单位接收毕业研究生、全国重点大学本科生和省属高校综合测评为前1%的本科生,增人计划不足的,可向人事部门申报追加计划。

鼓励毕业生到基层第一线作出贡献。*年继续选拔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培训。各学校要积极配合,做好工作。各地要认真抓好农村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吸纳农林院校毕业生,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力措施,做好农村中小学教师的定编和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坚决清退不合格教师和代课教师,及时吸纳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任教。

进入教师队伍的各类人员必须具备学历,并持有教师资格证书。高师毕业生在领取毕业证书的同时,按照教师资格制度的有关规定,予以承认并颁发教师资格证书。教育部门在编制内接收安置师范类毕业生,人事、财政部门要及时办理增人、增资手续,不得在有编制和岗位的情况下,以财政困难为由拒绝吸纳师范类毕业生充实教师队伍。

对于到边远、贫困地方就业的师范类毕业生,人事档案和户口关系可留在县城,工作满三年,优先调动工作和解决住房困难。

为方便企业接收毕业生,需要对各类规范人事管理的大型企业单独制定毕业生接收计划。鼓励毕业生到个人、私营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或创业。对到个体、私营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和自主创业的毕业生可以以个人委托的方式,通过**人事行政部门认可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办理人事**手续。

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引进我省急需的本科以上毕业生。对来我省就业的毕业研究生和本科毕业生要敞开大门积极接收,并提供一定的优惠条件,解决其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实际困难。严格控制我省非河北籍大学生、中学生(含河北生直属单位)就业,有特殊需要的,必须报省级审批。

积极培育以高校为基础、以**为龙头的毕业生就业市场。各级毕业生调配部门要积极会同人才交流机构及有条件的学校举办不同层次、不同形式的毕业生就业市场,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进行双向选择和信息交流创造条件。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组织用人单位参与相关毕业生就业市场。

5、 加强管理规范毕业生就业秩序

为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要求及时收集毕业生需求信息,报送毕业生分配部门。省直和驻石中直单位接收毕业生,由省毕业生调配部门根据各单位的需求情况足额发放毕业生接收函。建立高师毕业生就业需求信息报告制度,做好数据录入和分类工作,确保信息真实有效。

市教育局负责收集、汇总、上报、发布本县(市、区)师范大学毕业生就业需求信息。中省直有关单位及省外协作单位师范类毕业生需求信息直接报送省教育厅,按时报送需求信息者,视情况足额发给《中省直单位接收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指标卡》;逾期不报的,不得补办指标卡,在制定师范大学毕业生就业计划时不予考虑。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毕业生的岗位要求和资源合理确定毕业生的受教育程度,不得过分追求高等教育。

除特殊岗位外,用人单位招收毕业生不得提出性别要求。用人单位到学校招聘时,必须经学校毕业生就业部门批准,服从学校的有关安排和管理。招收毕业生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男女平等的原则。

各学校要把毕业生就业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为毕业生就业提供帮助。未经学校同意或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学校有权停止各类招生活动。

省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是代表省**行使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职能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全省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毕业生就业的规定,不得擅自发布不利于毕业生就业的文件和规定。

毕业生就业计划(含调整计划)下达后,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不得拒绝或退回。否则,各级人事、劳动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限制其他人员的补充。列入就业计划的毕业生,如有违约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理。

实实就业单位并领取登记证的毕业生3个月以上未报到的,按照有关规定按毕业生就业渠道取消就业资格。各学校要对毕业生进行认真的身体检查。体检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毕业生经登记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按照在职人员的有关规定处理。(jab88.com 88教案网)

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是毕业生就业的重要凭证,各级毕业生调配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换发教育部和省统一印制的就业报到证。各地公安部门要凭省、自治区、直辖市毕业生调配部门签发的报到证和毕业生调配部门出具的落户通知书,为毕业生办理户口关系。进一步放宽高师毕业生就业安置规定,简化相关手续。

在规定的择业期限内到中省直单位就业的毕业生,报到后凭《毕业证书》、省级毕业生调配部门签发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办理落户手续;到设区市属及其以下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其《毕业生就业报到证》须到本市毕业生就业调配部门签证。

取消省,系统费以及其他非法,不合理的收费。定向(含师范类专接本)、委培、保送毕业生超出服务范围或不按原协议就业的,有关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格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人事厅联合印发的冀价行费〔*〕18号文件执行。各市、县及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制定向毕业生收取教育赞助费、工作费、组织费的政策。

6、 加强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思想教育,积极为毕业生就业服务

各级毕业生就业部门要高度重视对毕业生就业的指导,保证用地、用人和资金。为毕业生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服务、就业推荐等服务。各院校要进一步加大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的力度,并从学生交纳的学费中按一定的比例提取经费,用于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逐步实现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的职业化、专业化和专家化。

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毕业生就业政策和就业形势,大力宣传临时就业、灵活就业、自主创业和到基层就业、到边远地区就业、到艰苦行业就业的典型,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使广大毕业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和新的就业观。明确不论在何种所有制的单位工作,不论以何种方式就业,只要通过劳动依法获取报酬即为就业。

就业通知 篇3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加强管理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保与缴费问题的通知

(京社保发[2007]19号)

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与缴费行为,同时加强对医疗保险经(代)办业务的管理,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设二次扣款功能

为提高医疗保险费收缴率,确保灵活就业人员每月按时上缴医疗保险费,在原每月12日(遇工休日顺延,下同)正常扣款的基础上,于每月25日(每年的2月为22日),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县社保中心)委托北京银行与邮政储蓄银行从参保人员《京卡》内或《邮政储蓄存折》中进行二次扣缴医疗保险费。参保人员应在每月11日和24日(每年的2月为21日)前存入足够的现金,以保证扣款成功。

二、个人查询扣款信息

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每月中、下旬,到北京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或者通过客户服务电话查询扣款信息,并同时查询存款余额(北京银行客服查询电话:(010);邮政储蓄银行客服查询电话:(010))。如资金不足,灵活就业人员需及时存入足够的现金;如发现扣款不成功,请及时核查原因并与代理本人医疗保险参保事务工作的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街道(镇)社会保障事务所等代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代理处)联系核实。

灵活就业人员也可在每月月初与其所在的社会保险代理处联系查询,或者到社会保险代理处直接查询医疗保险费扣缴情况。

三、个人信息变更修改

当灵活就业人员向社会保险代理处、区县社保中心提供的与缴费、享受待遇以及与其保持联系的信息发生变化时,其应在每月20日前到社会保险代理处办理个人信息变更手续,社会保险代理处应在变更之月的25日前到区县社保中心办理信息变更手续,区县社保中心在月底前完成信息修改工作。

四、缴费标准定期公布

市社保中心于每年3月下旬公布新灵活就业人员月缴纳医疗保险费标准,该标准于每年4月正式启用。社会保险代理处应在接到市社保中心通知后予以公布,灵活就业人员应及时与社会保险代理处联系,咨询新的个人月缴纳医疗保险费标准,并在规定的时限前存入足够现金。

五、确定参保起始日期与协议书生效日期

(一)为规范统一和防止争议,在确定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起始日期与协议书生效日期问题上,各区县社保中心和社会保险代理处应按以下两个原则执行:

1、《协议书 》中的参保起始日期与《协议书》的生效日期一致。

2、新参保与续保的参保起始日期为办理参(续)保手续的次月。

(二)各社会保险代理处应确保在每月25日(每年2月为22日)前完成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所需的各项工作的前提下,方可与其签订《协议书》。

(三)各区县社保中心对社会保险代理处每月25日(每年2月为22日)前报送的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业务信息应在月底前办理完毕。

六、失业转就业参(续)保处理

失业人员停止领取失业金后且参(续)保的,经本人申请,户口所在地街道(镇)社保所应为其开具《停止领取失业金证明》(见附件一)。区县社保中心根据该证明,对停止领取失业金之日起60天内办理参(续)保手续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连续缴费处理;超过60天的,则按初次参保对待,并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设定医疗等待期(政策规定的连续足额缴费180天)。

七、缴费中断处理

(一)灵活就业人员因个人原因在医疗等待期内提出减员且缴费中断1个月及以上的,续保后,按初次参保对待,医疗等待期重新设定。

(二)凡处于连续参保缴费状态(含医疗等待期结束的)的灵活就业人员,其因个人原因提出减员且缴费中断超过60天的,续保后,按初次参保对待,医疗等待期重新设定;灵活就业人员在中断缴费60天之内续保,可按连续参保对待。

(三)凡因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原因造成中断缴费的时间,各区县社保中心不予办理补缴手续。

八、参保协议书修订

为使灵活就业人员较全面地获知本人与医疗经(代)办机构在参保与缴费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减少或避免争议。现对原《个人委托存档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协议书》和《个人委托存档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补充协议书》的格式与内容进行了调整与补充,自2007年4

月1日起,全市统一使用新改版的《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协议书》(见附件二),原协议书格式停止使用。各社会保险代理处应做好启用新改版协议书的各项准备工作。

九、统一大额资金缴费方式

为方便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同时也便于操作,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大额医疗互助资金,从2007年4月起,一律采取医保帐户代扣代缴方式。原《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缴纳大额医疗互助资金协议书》同时停止使用。

十、工作要求

各区县社保中心应按现行相关文件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加强对本辖区内的社会保险代理处的指导与管理。各社会保险代理处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做好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与缴费的代理业务,同时做好政策的宣传与解释工作,以保证医疗保险工作平稳运行。

附件一:

停止领取失业金证明

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兹有

街道(镇)失业人员

公民身份号码

已于

年 月 日停止领取失业金,并进行了就业登记。

特此证明。

单位(盖章):

****年**月**日

附件二:

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缴纳

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协议书

灵活就业人员姓名(甲方):

灵活就业人员公民身份号码:

社会保险代理处名称(乙方):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监制

二〇〇七年四月

为方便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同时保证基金按期足额缴纳,本着权利与义务对等,缴费与待遇一致的原则,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和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制定的《关于代理与经办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和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关于加强管理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保与缴费问题的通知》,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书,本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各方应遵照以下条款的约定执行。

一、经乙方核实,甲方的缴费人员类别是:

(一)不享受医疗保险补助的:

1、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无雇工)□

2、本市城镇自由职业人员

(二)享受医疗保险补助的:

1、本市城镇自谋职业人员

2、本市城镇自主创业人员

3、本市城镇失业转灵活就业人员

4、本市城镇大龄下岗职工

二、甲方本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起始日期为:二〇〇 年 月1日。

三、甲方应按月缴费。甲方采取的缴费方式是:

(一)通过北京银行《京卡》(借记卡)方式代扣代缴,《京卡》卡号为:□□□□□□□□□□□□□□□□。

(二)通过邮政储蓄银行《邮政储蓄存折》(结算账户)方式代扣代缴,《邮政储蓄存折》主账号为:

□□□□□□□□□□□□□□□□□□□。

(三)通过现金形式缴纳。

四、对采取扣款方式的,区县社保中心于每月12日和25日(每年的2月为22日)分两次委托北京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进行医疗保险费的扣缴。甲方应在每月11日或21日前存入足够的现金,以确保区县社保中心按月足额扣缴。

对采取现金方式的,甲方应在每月10日前向乙方足额交纳医疗保险费,乙方则在每月12日前持支票和收缴到位的人员信息报区县社保中心,区县社保中心在确认无误后进行相应的业务处理。

五、甲方可在每月中、下旬,到北京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或者通过两个银行的客户服务电话查询扣款信息,并同时查询存款余额。(北京银行客服查询电话:010-;邮政储蓄银行客服查询电话:010-)。如资金不足甲方需及时存入足够的现金;如发现扣款不成功,请及时核查原因并与乙方联系核实。

甲方也可在每月月初与乙方联系查询,或者到乙方直接查询医疗保险费扣缴或交费到账情况。

六、甲方在连续三个应缴费之月中第一个和第二个月发生欠费的,区县社保中心将暂时中断甲方第二个和第三个月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七、如甲方在连续三个应缴费之月的最后一个月足额缴纳了前两个月欠缴的费用及当月应缴的费用后,甲方在欠费期间被中断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从足额缴费的次月起重新恢复,欠费期间由个人垫付的住院(含三个特殊病种的门诊治疗)医疗费用,可予以支付报销。

八、甲方按期足额缴费后,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如未能享受政策规定应给予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甲方有权申诉,并可通过行政和法律手段予以解决。

九、甲方连续欠费三个月,区县社保中心在第四个应缴费之月中断甲方缴费,同时本协议书自行终止失效。

十、当甲方办理续保手续时,甲、乙双方需重新签订《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协议书》。甲方续保后按初次参保对待,区县社保中心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设定医疗等待期(政策规定的连续足额缴费180天)。

十一、甲方参保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再次续保后,一律按初次参保对待:

(一)甲方因个人原因在医疗等待期内提出减员且缴费中断1个月及以上的,续保后,医疗等待期重新设定;

(二)凡处于连续参保缴费状态(含医疗等待期结束的)的甲方,其因个人原因提出减员且缴费中断超过60天的,续保后,医疗等待期重新设定。甲方中断缴费在60天以内的,其续保后,可按连续参保对待。

凡因甲方个人原因造成中断缴费的时间,区县社保中心不予办理补缴手续。

十二、区县社保中心于每年3月下旬公布新个人月缴纳医疗保险费标准,该标准于每年4月正式启用。乙方在接到区县社保中心通知后应予以公布,甲方应及时与乙方联系,咨询新的个人月缴纳医疗保险费标准,并在规定的时限前存入足够现金。

十三、乙方在为甲方办理医疗退休手续时,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够,但符合补缴条件,甲方需以现金形式一次性向乙方足额缴纳。乙方应及时到区县社保中心为甲方办理补缴手续并足额上缴甲方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十四、当甲方向乙方和区县社保中心提供的与缴费、享受待遇有关以及与其保持联系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甲方应在每月的20日前到乙方办理个人信息变更手续,乙方应在信息变更之月的25日(每年2月为22日)前到区县社保中心办理信息变更手续,区县社保中心在月底前完成信息修改工作。

十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留存一份。本协议生效日期为本协议第二条标明的日期。

十六、凡新出台的政策与本协议有关条款内容不一致的,自新政策实施之日起按新政策规定执行,凡与新政策有抵触的条款内容自然失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二〇〇 年 月 日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就业通知 篇4

关于2015年寒假“走百县、访千企”就业实践活动的相关要求

各学院:

2015年寒假,校团委和招生就业处继续组织开展“走百县、访千企”就业实践活动,为将活动开展好,现具体要求如下:

1、 本次活动的目的:通过就业实践活动,深入了解社会就业形势,了解企业对人才的基本要求。深入各行各业挖信息、找岗位,广泛收集用人单位需求信息,在实践中接受教育,增长知识,为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贡献一份力量。

二、本次活动的组织

1活动范围:以山东省为主,周边省份为辅。

2、以小分队为单位开展活动,学生可自由组队,每队2-3人,以就近、就便、安全的原则,实地走访或**联系家庭所在地附近的就业主管部门(市、区、县人社局就业科或就业指导中心、人才市场)、企业和有关用人单位,了解其对人才的需求情况,宣传我校。

三。要高度重视参加就业实习的学生的安全教育。学院要加强对参加该活动学生的安全教育,教育学生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确保学生在活动过程中的交通安全、人身安全、个人财产安全等,确保就业实践活动的顺利进行。

4个学院要积极组织学生参与,选派责任心强的学生组成小分队,有针对性地安排到有关区县和企业参观。每个学院走访用人单位数量原则上不少于50家,县(县级市)不少于5个,并根据联系情况认真填写《“走百县、访千企”用人单位信息统计表》(见附件)。

三、活动总结

1、各学院于寒假后开学两周内对实践活动情况认真总结,通过召开主题班会、演讲会、经验交流会等,对在实践活动中取得的经验和教训,掌握的信息和了解的情况等进行广泛交流和宣传,在此基础生评选出2015年寒假“走百县、访千企”就业实践活动先进个人,报招生就业处。

2提交材料:获奖学生名单电子版和纸质版(注明在校大学生总数);大学活动总结(电子版和纸质版);获奖学生的《“走百县、访千企”用人单位信息统计表》(纸质版)。

3、先进个人评选数量:各学院按照参加实践活动的人数及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评选,先进个人总数控制在学院学生总数的千分之三以内。

团委招生就业处

2015年1月4日

“走百县、访千企”用人单位信息统计表

走访学生所在学院班级:

****参观时间:2015年寒假

就业通知 篇5

【颁发部门】: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法律文号】:深劳社[2005]165号 【颁布日期】:2005-11-23 【执行日期】:2005-10-1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深劳社[2005]165号

关于台港澳人员在深就业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保障台港澳人员在本市工作期间参加社会保险的需求,根据《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5]第26号),结合本市实际,现将台港澳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台港澳人员,是指按规定向我市劳动保障就业部门申请办理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以下称就业证),未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并在本市工作的人员。

二、与本市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台港澳人员,可根据本市现行的社会保险法规、规章,按照非深圳户籍员工参保的有关规定,参加本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工伤保险,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三、用人单位可持台港澳人员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以下称通行证)以及就业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参保手续与本单位内地员工一致。台港澳人员以通行证号码作为开立《劳动保障卡》等参保证卡的必要识别码。

四、台港澳人员在内地流动,当地有社会保险机构并予以接收的,按我市非户籍参保员工的相应转移办法处理。离开本市未办理结转手续,重新返回本市就业并按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在本市的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可以累积计算。

五、台港澳人员在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前与本市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办理了就业证注销手续并离开内地的,其社会保险关系终止,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积累额和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实际结余额退还本人。

六、用人单位与聘雇的台港澳人员之间发生社会保险方面的争议,可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七、在本市就业的外籍人员的社会保险参照本通知执行。外籍人员所在国与我国签订社会保险互免协定的,按协定规定办理。

八、本通知自二○○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就业通知 篇6

为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日前,贵州省出台多项政策,对创业者放宽市场准入,进一步降低创业门槛。

放宽创业范围。按照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凡是国家法律法规允许进入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放宽出资额限制。创业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非货币资产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可达70%,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放宽对经营场所的限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实行试营业制度。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复退军人、残疾人、农民,除经营需前置审批的外,到当地工商所备案后,实行3个月试营业,试营业期不办理工商注册登记,3个月后继续经营的,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按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支持创业企业。加大政府采购对创业企业的支持,积极创造条件帮助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另外,贵州省还在税费减免扶持、小额担保贷款扶持、社保补贴扶持、鼓励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创业、帮助创业者寻找创业场所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就业通知 篇7

12月17日从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下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全民创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做好鼓励全民创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

《意见》指出,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采取更加有效的政策措施鼓励全民创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要力争经过3年左右的努力,基本形成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体系和工作格局,实现以创业带动就业的人数占城镇新增就业人数的比重达到25%以上,创业者与其带动就业人数的比例达到1∶5左右,农村牧区通过创业实现转移就业的人员明显增加。通过鼓励创业,拓宽社会就业渠道,使非国有单位从业人员占社会从业人员的比重提高15个百分点左右。

《意见》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完善创业政策,加大扶持力度,重点指导和帮助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和返乡农牧民工创业,大力扶持农牧民进城创业,积极促进军队复员转业人员、留学回国人员等创业。要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创业主体开放。

《意见》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业、服务业、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发展和提高城乡居民收入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第三产业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的规定,文件中的各项政策均适用于各类创业主体,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进一步督促落实。

《意见》还对初始创业者创业培训、申请设立企业和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月营业额起征点、贷款的反担保等方面提出更详细的优惠措施,同时扩大了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范围和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限额。

《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办法,确保将《意见》落到实处。

就业通知 篇8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到中西部地区就业: 1、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 2、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单位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由政府补偿学费,代偿助学贷款; 3、对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在研究生招录和事业单位选聘时优先录取; 4、对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的,给予生活补贴,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项目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的,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高职(高专)学生可免试入读成人本科;今后相应的自然减员空岗全部聘用参加项目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 5、由政府补偿学费,代偿助学贷款; 6、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到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 7、退役后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考试时,优先录取; 8、具有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 9、退役后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 三、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 10、高校毕业生在参与项目研究期间,享受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补助,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聘用期满,根据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四、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和自主创业: 11、对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各地城市应取消落户限制(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 12、为到中小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等方面的服务; 13、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并享受国家相关扶持政策; 14、登记失业并自主创业的,如自筹资金不足,可申请5万元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规定适当提高贷款额度; 15、参加创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16、灵活就业并符合规定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五、强化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 17、就业困难和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享受公益性岗位安置、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就业援助政策; 18、机关、事业单位免收招聘报名费和体检费; 19、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求职补贴; 20、对离校后未就业回到原籍的高校毕业生,由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提供就业服务并组织就业见习和职业技能培训。

就业通知 篇9

宁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强县残疾人联合会

宁人社发〔2011〕16号

宁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强县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实施2011年就业援助计划的通知

各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残联:

现将《宁强县2011年就业援助月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宁强县2011年就业援助月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工作,帮助他们尽快实现稳定就业,根据汉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汉中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开展2011年就业援助月活动的通知》(汉人社发〔2011〕2号)精神,我县决定2011年1月5日至1月31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就业援助月活动。为确保活动顺利有序开展,取得实效,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活动宗旨

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工作,帮助各类就业困难人员和残疾登记失业人员就业。

二、活动主题

送政策、送邮、送服务、送温暖

三、活动时间

2011年1月5日至1月31日

四、援助对象

(一)认定为援助对象的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家庭贫困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长期失业人员;

(二)零就业家庭;

(三)残疾登记失业人员,重点是残疾高校毕业生,家庭贫困和一户多残家庭中的残疾人。

五、工作目标

活动期间,各乡镇劳动保障局和残联要基本实现以下目标:

(一)辖区内每一位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都能够得到登记认定;

(二)辖区内每一位有就业愿望而未就业的援助对象都能够得到至少一次职业指导,三次职业介绍服务,其中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个成员在活动期间通过企业吸纳、公益性岗位安置或灵活就业等方式实现就业;

(三)辖区内每一位符合政策条件但未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的援助对象都能够及时享受到政策;

(四)辖区内每一位有就业愿望的残疾人都能够登记,得到“一对一”的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其中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能够享受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和养老保险补贴政策等残疾人专项就业扶持政策;

(五)辖区内的居民能够了解到国家和地方的就业扶持政策主要内容和本次专项活动的开展时间、服务内容,每一位援助对象都能够了解到具体援助内容和相关政策。

六、实施步骤

本次就业援助月分三个阶段实施,从1月5日开始,到2月10日前结束。

第一阶段:宣传调查阶段(1月5日至1月15日)。组织相关宣传工作,重点宣传就业政策和本次活动提供援助服务的具体措施,营造全社会关心就业、关心困难人员就业的良好氛围,营造互帮互助、共渡难关的良好氛围。

制定活动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重点开展辖区就业困难人员的基础情况调查,按照“摸清底数,强化登记”的工作要求,对辖区内所有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其他就业困难人员进行梳理,确定援助对象,建立援助对象台账。

第二阶段:配套政策措施实实阶段(1月15日至1月31日)。重点为辖区就业困难群众提供就业援助服务,帮助落实扶持政策,促进帮扶对象及时稳定就业。

第三阶段:总结整理阶段(2月1日至2月10日)。做好跟踪服务。

不仅要做好活动期间促进就业的援助对象的跟综服务,而且要做好未实现就业的援助对象的跟综服务工作,努力促进其稳定就业。同时,要做好活动总结,按时上报工作总结,推广经验,探索完善就业援助机制。

七、活动重点

(一)按照《陕西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在辖区内进行全面普查,摸清各类劳动者的底数,特别是登记失业人员和社区就业困难人员的情况和就业需求,并以此为基础,逐步建立和完善人力资源的动态摸查机制,实现对各类劳动者的动态管理。

(二)按照精细化、长效化的要求,加强就业援助工作。全面落实各项扶持政策,不断提高援助工作的质量,建立“出现一人,认定一人,扶助一人,稳定一人”的就业援助工作机制,努力使未就业的援助对象获得更具针对性的重点帮助和及时就业,确保已就业的援助对象切实享受政策扶持以稳定就业。

(三)在就业援助月活动期间,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和残联要向社会各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提供推荐和岗位适配服务,为就业困难的残疾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服务,为有创业意识的残疾失业人员提供自主创业方面的培训指导。重点帮助符合社会保险补贴、就业补贴、税收优惠政策的残疾人落实政策。

(四)各乡镇残联要将“培训促就业年”活动与全国就业援助月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安排专职委员积极开展城镇残疾人就业和培训状况调查摸底,实名制掌握城镇就业年龄段残疾人就业、失业底数和培训需求,按照规定进行登记认定,确定需要就业培训帮扶人员名单,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各镇、社区的专职残疾人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文件要求及时上报有关**和名单。

八、活动要求

(一) 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残联要高度重视本次就业援助月活动,将其作为贯彻落实十七届五中全会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残疾人工作新要求的具体措施。要加强活动的组织领导,按照活动的重点和工作目标安排专人负责,结合本乡镇实际,共同研究制定就业援助月活动方案,全面开展就业援助月活动。

(二) 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要以就业援助月活动为契机,加强对就业政策和活动内容的宣传,加强就业援助的制度化、长效化、精细化建设,逐步建立完善就业援助的工作机制。

(三) 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在就业援助月活动期间,要结合本乡镇实际,组织和筛选外地和本地用工单位,广泛宣传用工信息,为各类求职人员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就业岗位。也为春节后的招聘信息公示和劳务输出工作做好充分准备。同时,要积极深入基层,指导并直接参加街道、社区的督查、政策措施宣传、用工信息宣传和具体的就业援助工作。

(四)各乡镇残联要提前掌握社会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情况,收集合适的就业岗位,以残疾登记失业人员特别是其中的残疾人高校毕业生、贫困家庭和一户多残家庭的残疾人等为重点,向社会用人单位直接推荐,并做好残疾人专项扶持政策的落实工作。县残联要求,各乡镇各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要高度重视此次活动的开展,将活动作为年头岁尾联系各类残疾人的良好机遇,借调查入户的机会掌握残疾人家庭的需求和实际困难,以残疾登记失业人员为重点,开展入户摸底家访,提供“一对一”的专项援助,并现场填写《2011年城镇残疾人就业和职业培训状况登记表》。同时,县残联将把这项工作纳入2011年专职委员考核的重要内容。

(五) 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要于2011年2月11日前将就业援助月活动总结和统计表(附件1及附件4)报县劳动服务局;(附件2及附件3)报县残联就业服务所。

附件:1、2011年就业援助月活动情况统计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填报)

2、2011年就业援助月活动情况统计表(乡镇残联负责填报)

3、2011年城镇残疾人就业和职业培训状况登记表(乡镇残联负责填报)

4、宁强县就业困难人员登记表

关键词:关于2011年劳动就业援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抄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残联;市劳动就业服务局。档(二)

宁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1年1月21日发布

共印:50份

就业通知 篇10

系20xx年毕业生跟踪调查总结报告

系自20xx年十月认真开展了毕业生就业状况的跟踪调查工作,旨在全面了解用人单位对我系毕业生职业素养与职业技能的评价,以及毕业生对系的教学、管理、校风、学风建设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以获取社会对人才培养的要求、毕业生培养质量等信息,发现学院在人才培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期望藉此推进我系专业建设、课程体系改革。 一、工作步骤:

1、按专业成立调查小组:

2、确定调查对象

系召开往届毕业班班主任会议,确定调查对象。原则是:一是调查的毕业生应层次多样(例如:专业对口的与不对口的;发展良好的与发展困难的;在京的与在外地的等等),二是有一定的代表性(优秀毕业生、家庭困难学生、一般学生等)。

关于访问的用人单位,是近四年来曾接收我系毕业生的用人单位、订单培养合作单位等,每个专业要调查2~3个单位,并实地走访。 3、确定调查内容,设计调查问卷

调查内容:

1、毕业生的工作去向、起薪率、专业对口率、岗位稳定率、工作的社会认可情况等;

2、毕业生走上工作岗位以后的适应和发展情况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3、毕业生对我院近年来毕业生就业工作开展情况的评价及下一步需要加强的工作;

4、用人单位对我院毕业生的素质评价及满意度;

5、我院新设专业毕业生的社会评价;

6、用人单位对我院毕业生的需求趋势(专业设置)及对毕业生的素质要求;

7、用人单位对我院近年来毕业生就业工作开展情况的评价及下一步需要加强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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