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热门十四篇)

10-23

书读的越多,我们才能成为灵魂丰富的人,当我读完了作者写的作品,里面的剧情真的精彩绝伦。写一篇有质量的读后感是怎么样的?我们听了一场关于“《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的演讲让我们思考了很多。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篇1

所以,卢梭思想归结为“人生而平等”,那么后半句“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则恰恰证明人的权利的自由又通过某种形式不得不被予以一定的禁锢,否则一个人的自由使其凭借某种“荒诞理由”去强占另一个人的自由,不是使社会框架分崩离析,就是使社会倒退到奴隶社会时代。这种来制约人的枷锁就是“社会契约”。

卢梭对于社会契约的解释是“社会契约,它不是上级与下级之间的那种约定,它是共同体和其各个成员之间的一种约定。它以社会契约为基础,是合法的一种约定;它对一切人一视同仁,是公平的一种约定;它除了公共幸福之外,不能再有任何其他的目的,是有益的一种约定;它有公共力量和最高权力作保障,是稳定的一种约定。”也就是说人们通过一种在社会探求中被公众普遍认可的社会体系或者社会制度的形式来规范各自权利与职能,而这种体系或者制度就是社会契约,也可以认为是民众达成的意识共识。

人类从道德人性层面缔结一种社会普遍认可的约定,即由社会公意达成的约定,以牺牲一小部分的自由,从而来获得剩余部分的自由以及这种自由不被侵占不被剥夺不被买卖的一种强力的保护,而这一强力也就是当代法律的强制力。

这种强力并非如某个国王拥有一种生杀大权,这是有共同认知层次的人一起为了维护自身的主权自由而彼此之间的牵制力,并通过第三方法律来实现这一牵制力。

但这种自由真正实现过程中又出现种种的事端变化,导致社会中各种人权问题频频**,例如京城上访案中的黑监狱、“被”精神病等等都无不说明了社会契约建立之后出现的种种问题。那么,此时就需要一种更加具体并且有执行力度有社会公信力度的系统——法律。

卢梭在论法律中提到“……法律是公意的行为……法律实际上只不过是公民社会得以存在的条件。人民由于要受法律的支配,所以他们就应当是法律的制定者……”卢梭不断重复声明的观点就是一再强调公意、全体等概念,继而对于立法者的具体载体又加以讨论,并且提出必须是全体公民提出并通过的才是被社会所承认的法律,因为法律最终的受制者必然是创制者本身。《导读》第60页说“法律创制者是一种独特的、超然的职能,与人间世界毫无共同之处”,第62页提出“能达到这种状态(即卢梭在书中所指的创制者的状态)的立法者只能是介于人神之间了”,我认为这种观点不妥,首先卢梭定然是反对神学论的,认为若是进行神的把戏,很快就会被戳穿。

《社会契约论》第二卷阐述主权及其权利。主权是由共同利益和法律行为决定和制约的。法律是以公共利益为依归的公意的行为。

虽然一般益之总是正确的,但它并不总是能够作出明智的判断,因此它并不总是能够找到共同的利益,因此立法者的存在是必要的。立法者本身并没有权力,他们只是指导者。他们起草和提出法律建议,只有人民自己(或者说主权者、公意)才有权设立法律。

其次我对于“人神之间”的这种称呼更不能认同,卢梭所指的是拥有较高智慧的个体,而这种个体在整个公众只是属于一部分,卢梭是绝不承认以个体来领导全部,或者以部分制约整体。以我个人观点来看,法律创制者依然还是要回归到人,因为从目前中国的现实法律状况来看,收集每个人的法律观点是不实际也是客观所无法实现的,但人性的陋病依然存在,甚至可能因为物欲而更加严重,**污吏结党营私难道还是少数吗?

因此,当前人民主权意识发展的最终结果识发律意识空前增强,健全的法制社会诞生。因为此时法律已经深入人民的心里,即卢梭在第二卷第十二章中所述“在这三种法律之外,还要加上一个第四种,而且是一切之中最重要的一种;这种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的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创制精神,而且可以不知不觉地以习惯的力量代替权威的力量。我说的就是风尚、习俗,而尤其是**;这个方面是我们的政论家所不认识的,但是其他一切方面的成功全都有系于此。

这就正是伟大的立法家秘密地在专心致力着的方面了;尽管他好象把自己局限于制定个别的规章,其实这些规章都只不过是拱顶上的拱架,而唯有那些发展缓慢的道德才是拱顶不可移动的基石。”

为了这个社会的美好未来,自然要规划整个社会的秩序,或者给公共事物以尽可能好的形式。也就是说,要对法律进行分类,建立合理的法律体系,需要不同的立法关系。在卢梭看来,在各种法律制度中,虽然自由平等是立法制度的终极追求,但是,建立良好的习惯才是伟大立法者真正应该追求的。一般立法将逐步形成以套由政治法、民法、刑法和最重要的道德规范构成的健康的法律体系。

只有形成了完整法律系统之后,社会的公平公正才能得到切实的保障,人民的自由主权才能真正体现出“人民当家作主”这一中国人民民主**的本质要求。所有这些都需要经过长时间的进化和每一代人的改造,使之更适合一般意志的要求,更适合和谐社会的要求,适合谐因素深深地嵌入到每一个社会运行机制中。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篇2

《社会契约论》以反对封建**、倡言民主共和、主张人民主权为其主题和中心内容,提出了富于革命性的宪政理论。它是世界政法理论史上最重要的经典之一。1789年法国大革命的号角和福音震惊了世界。它阐述的许多原则原理不仅在革命之初被载入法国《人权宣言》等重要文献中,在革命后的长时期里成为资产阶级的政治法律制度的基石。

卢梭的思想对后世思想家理论的形成具有重要影响。

由于是由法文翻译而来,所以看得有些吃力,翻译之后的文字往往失去了原文中固有的逻辑,文化差异在词汇的转化中体现无疑,此书中大量运用逻辑学的知识,对社会契约加以阐释,提出主权在民的思想。毫无疑问,卢梭的思想是伟大的。他以独特的视角进行社会分析,以精彩的论述向世人展示。但读完这本书,我想到了以下几点:

1.公意的残酷性

卢梭在书中提到:“在行政官个人的身上,我们可以区别三种本质上不同的意志:首先是个人固有的意志,它只倾向于个人的特殊利益即私利;其次是全体行政官的共同意志,惟有它关系到君主的利益,我们可以称之为团体的意志,这一团体的意志就其对**的关系而言则是公共的,就其对国家的关系而言则是个别的(即众意),**构成国家一部分,国家指执政者和人民全体。

第三是人民的意志或主权者的意志,这一意志无论对被看作是全体的国家而言,还是对被看作是一部分的**而言,都是公意。”(第三卷第二章)

这里提到的私、公、民意一目了然。卢梭说,一般意志应该是终占主导地位,是所有其他意志的规范,这很容易理解。困难的是如何来确认公意?

这实在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张奚若在他的《社约论考》中说:“公意是以公利公益为怀,乃人人同共之意。

而众意则是以私利私益为怀,为彼此不同之意。所以,公意是私心的区别,公意是私心的总和。”张氏算式将公意表述为完全排除私意,仅以剩下的纯粹为公利公益的共同意志为内容,这是接近卢梭的原旨的。

这样问题就来了,卢梭的公意将特殊性与个体性统摄于自身之内,从而消融了特殊性与个体性的存在,变成了纯粹抽象。这样,个人只是国家和时代精神的一小部分。他没有个性,但能体现集体精神。

这样看,公意也是相当残酷的。

2。神的立法者的现实意义

如果一般意志是主权行使权利的先决条件,那么根据卢梭提出的必须有立法者的主张,这项权利就处于危险之中。因为在各种各样的意见中,什么是普遍意志,什么不是,君主往往不明白。只有立法者才能辨认清楚。

立法者的伟大恰恰就在这里。卢梭对立法者颂赞说:“为了发现能适合于各个民族的最好的社会规则,就需要有一种能够洞察人类的全部感情而又不受任何感情所支配的最高的智慧。

它与我们的人性无关,但它能理解人性的深度。虽然它自己的幸福与我们无关,但它愿意关心我们的幸福。最后,在时世的推移里,它照顾到长远的光荣,能够在这个世纪里工作,而在下世纪里享受。

为人类制定法律,我们需要神。”[第二卷第七章。]

卢梭在最初签订合同时还说,承包集体的每一成员所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没有人比任何其他人多或少。你把你的全部个人权利转让出去后所收回来的也是和大家一样,因为集体中每个成员也都把他们的个人权利全部转让再收回各自的一份和你完全一样。因此,集体中的每个人都享有同样的立法权。

这应该是十分公平合理。卢梭和倾向**的思想家格老秀斯、霍布斯“把权力转让给某个人”的主张是完全不同的。但有一点必须注意到,主权者所享受的全部权利即立法权是和公意联系在一起的,而这个公意又是难以辩清和确认的。

公意的不明确导致了主权者合法性(即合理性)的质疑,立法者的神明性又导致了法律制定过程中的争议,卢梭的观点有了一点纸上谈兵的感觉,在社会实际中显得过于理想化。

3.前后矛盾的逻辑错误

在社会契约论的第一卷,卢梭反对“多数人统治而少数人被统治”,他说:“多数人统治而少数人被统治,那是违反自然秩序的。”但之后的论调中他又主张“不服从共同意志的人应当强迫他服从,也就是强迫他自由”。

怎样强迫不服从公意的人去服从呢?卢梭的回但是:“投票的大多数是永远可以约束其他一切人的,这是契约本身的结果。

”于是又退回到多数人统治少数人的道路上。书中前后论证的矛盾也是论证的逻辑漏洞。同样的,我还发现了一点:

书中第一卷第四章:“最后,只要我们在性质不同的事物之间不可能确定任何真正关系的话,一个国家就只能以别的国家为敌,而不能以人为敌。”以及第二卷第五章里的“对罪犯处以死刑,这与其说是把他当做公民,不如说是把他当做敌人。

”在前后的论述中也出现了逻辑上的不通。

4.契约的强制性

卢梭设想,当人类遭到不利于生存的障碍时,其阻力已经超出一个人自存的能力,人类要克服阻力获得生存,唯一的动力就是共同协作,达成一种契约。社会契约的每一个结合者转出去自己的一切权力、财富、自由,仅仅是全部之中其用途对于集体有重要关系那部分,这种转让对于每一个人都有是同等的、毫无保留的、都有必须服从公意的最高指挥之下。

但是,我们都知道,一个契约的形成是按照公意的,是人民的意志,但却不代表所有人民的共同意志,总会有人不认同。那么,对于有些人同意而有些人不同意的合同,我们该怎么办呢?人有没有权利不签契约呢?

不签之后他人有没有权利及义务对其人行使此契约呢?其人又有没有权利及义务对他人行使此契约呢?对于这些一连串的问题,我有着自己的思考。

首先,理论上是有权不签的。因为人有上天赋予的基本的作为人的权利,任何人都没有权利要求任何人签订一项他不愿意签订的契约,前提是不签订这项契约这件事对他人不构成伤害。而且,由于基本的天理道理,不签之后,任何人即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对其行使此契约,其人亦即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对任何人行使此契约。

即: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强制人民签订一个他不签订后对他人不构成任何伤害的契约。

接下来,从现实出发,让我们看看个人在没有签订国家合同后的生存状况:

因为先有人权,再有契约。即使一个人没有签订合同,他的人权仍然是不可剥夺的,应该得到保障,并且可以不惜一切代价得到保障。现在,假如我不同意国家契约,但上天赋予我的作为人的权利是永久存在的,那么,我就有权利不在这份契约上签字。

但是社会互动是必须的,人际交往还是要继续,有契约的人和没有契约的人共同生活,相互接触。到这里,我想到了之前在人人网上**的一片日志——《唯一诚实的只有开头的那个人,但他不久便死了,饿死的》,故事大概是这样的:一个国家里人人是贼,他们的国家契约是每个人都从别人那里偷东西,别人又再从别人那里偷,依次下去,直到最后一个人去第一个窃贼家行窃。

可是一个诚实人来了,他不遵守这一约定,但呆在家里,就意味着这个国家里有一个人偷不到东西,在其他人建议下,他每晚出去看河水,导致他的财产越来越少,最后导致饿死。虽然,这个故事的主旨并不是展现社会公约,但是,其中的道理很显然,那些不遵守社会公约的人,要么被同化,加入这一契约;要么,就显得如此不合群,面临饿死。社会契约是为了实现社会的自由,只有在社会的自由中,个人的自由才得以更好的发挥,尽自己的义务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在我看来,人民有权不签订社会契约,但是为了更好地生存,人类的趋利避害性使得他们更倾向于选择社会契约,以实现相对自由。

5.行政人员的数量与国家人口

在这里,我想要说,卢梭的伟大在于他思想的创新性与先进性, 卢梭在第三卷第二章提到:行政长官的人数愈多,则**也就愈弱,这是一条根本性的准则。这一观点的提出有其重要意义。

现在的中国,无疑面临着这一问题,党员数量的庞大,以及公务员队伍的壮大,领导干部的增多,**等级分类之杂等等,都直接导致了我国的行政长官的人数之多。按照卢梭的观点,中国共产党面临着严重的问题。如何精简行政人员,建设一个强大的共产党,需要我们思考。

即使这样,由于时代的不同,社会环境也发生巨大的改变,书中第三卷第九章:“一个不靠外来移民的办法,不靠归化,不靠殖民地的**,而在客观存在的治理下公民人数繁殖和增长得最多的,就确定无疑地是最好的**。那个在它的治下人民减少而凋零的**,就是最坏的**。

”这一观点显然与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格格不入,在卢梭的时代,也许人口的变化的确是衡量一个**好坏的标准,但是,随着人口的不断繁殖,人口压力越来越大,各个国家文化不同,对生育的认识也不尽相同,人口的繁殖快慢已经不能简单地当作一个指标。

以上仅是个人思考,由于社会学的知识储备不足,理解的也不够全面,所以上述仅为个人看法,望老师见谅。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篇3

什么是社会契约?在社会初创之时,人们为了某种利益而自愿的结合在一起,以维护整个集体的共同利益,也就是共同体中每个人的利益。在这个共同体形成的时候,每个成员也就等同于以牺牲自己天然的自由而换取了在集体中的自由,也就等同于每个成员都将自己的一切转让给了集体。这就相当于集体中的每个成员,分别与其他成员缔结了约定。而这个集体,就是社会;他们之间的约定,便是社会契约。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第一卷·第六章“论社会公约”中谈到了社会公约形成的必要条件,以及社会公约存在的合理性基础:“然而人类既不能产生新的力量,而只能是结合并运用已有的力;所以人类便没有别的办法可以自存,除非是集合起来形成一种力量的总和才能够克服这种阻力,由一个唯一的动力把他们发动起来,并使他们共同协作。”这里需要强调的是,这一集合的形成是自发的,而不是被迫的;是平等的,而不是专制的。每一个缔约者在本质上都是平等的。卢梭说:“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人们在这样一个集体中所获得的权利,既是集体的权利,也是自身所本应享有却让渡给集体的权利。

由此可见,社会契约的本质是人们为了生存而自发形成的集体所达成的约定,而社会契约的精神则是自由和平等。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篇4

《社会契约论》的创作背景是18世纪的欧洲,正是宗教势力逐渐退缩,各种政治启蒙思想方兴未艾的时期。全书分为四卷,第一卷讨论的是社会结构和社会契约,人类怎样由自然状态过渡到政治状态,以及公约的根本条件是什么;第二卷讨论的是阐述主权及其权利;第三卷讨论的是政治法,即政府的形式;第四卷则是继续讨论政治法,介绍了几种社会组织,并阐明巩固国家体制的方法。而以下为本人就阅读此书后的对第

一、二卷的浅略见解。

在我看来,无论在《社会契约论》第一卷或第二卷,主权都是一个不可或缺的要素,在《社会契约论》的第一卷第一章的题旨卢梭便提出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在他看来,一个人给自己自由是荒谬和不可思议的。这样一种违法无效的行为,除非一个人丧失了健全的理智,否则是不愿意放弃自由、转移自由、使自己成为他人的奴隶的。同时,他驳斥了格罗提乌斯和霍布斯主张的主权可以移交给君主的观点,从而否定了君主专制的合理性。

卢梭在第二卷中表明了自己的观点:第一,主权是不可转让的,以社会契约方式建立的国家,其最高权力应当属于人民全体,人民是行使国家主权的主体,因为主权是公意的运用,是国家的灵魂和集体的生命;第二,基于主权是不可转让的理由,所以主权也是不可分割的,一经宣示就成为一种主权行为的意志是公意,是人民共同体的意志,而并非只是一部分人的,而倘若不是公意,只是一部分人的意志,那么这种意志,只能成为一种行政行为或最多是一道命令,绝对不可能成为主权行为;第三,为了确保公意永远是公正的,而且永远以公共利益为依归,所以国家之内不能有派系存在,并且每个公民只能是表示自己的意见,倘若已经有了派的存在,那就必须增殖派的数目以保持公意的平等,这也表明了主权是不可代表的;第四,主权权力虽然是完全绝对的、完全神圣的、完全不可侵犯的,却不会超出、也不能超出公共约定的界限,而且主权者对每个臣民的要求也必须是相同的,否则事情就不再是公共的,而转化为私人的,那么他的权力也就不再有效。

由此可见,卢梭对公意是尤为推崇的,甚至在他看来,公意甚至是不会犯错的,但这并不代表着公意就是少数服从多数,我们应当将公意与众意区分开来,公意只着眼于公共的利益,而众意则着眼于私人的利益,众意只是个别意志的总和。因此,一般意志不会造成多数人的暴政,因为尊重一般意志不是少数人服从多数人。

除了阐述主权之外,卢梭在第二卷中还提到了法律、立法者和人民。社会习俗赋予人生存和生命,法律赋予人行动和意志。卢梭认为,法律是一般意志的行为,是意志的普遍性和客体的普遍性的统一。因而,服从法律的人民就应当是法律的创造者,但群众大多都是盲目的,多以个人的利益为主,他们希望自己的生活幸福,但是却难以看到何为真正的幸福,所以这时便需要一个立法者来为他们指导一条正确寻求幸福的道理,以避免他们受到个别意志的诱惑而违背了公意。

立法者必须是敢于为一国人民进行创制的人,用卢梭的话是,必须自己觉得有把握能够改变人性,能够把每个自身都是一个完整而孤立的整体的个人转化为一个更大的整体的一部分,这个个人就以一定的方式从整体里获得自己的生命与存在;能够改变人的素质,使之得到加强;能够以作为全体一部分的有道德的生命来代替我们人人得之于自然界的生理上的独立的生命。这样的一个人才具备作为一个立法者的资格,才能够指引全体人民的意志。

最后一个是关于人民。现在,人民是以劳动人民为主体的社会的基本成员。在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历史时期,人们有着不同的内容。在我国社会主义时期,一切支持、支持和参加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人,一切阶级、阶层和社会团体,都属于人民的范围。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篇5

《社会契约论》的温度与光芒

——高一名著阅读竞赛班《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人生而自由,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没有人不为这样的句子而欢腾雀跃,这句话就出自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以此为切口,带着一群懵懂的学生研读卢梭的《社会契约论》,那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所以,开始接到高一名著阅读竞赛的这个辅导任务还是有点发怵。

经过长时间的冥想,我决定打破传统,分三步或三节课学习。我只能从阅读方法和接受美学的角度来组织阅读,不能寻求对社会契约理论的深刻理解,而只能播下契约社会的种子。

第一步给孩子们讲讲我们为何要读《社会契约论》。一本书,特别是一本其意义更多地指向现在或未来的书,不能清楚地告诉孩子们阅读的意义,特别是与我们自己的环境或生活没有什么联系。仅仅以参加比赛为外在胁迫,是无法进入内心的。社会契约理论对日本的影响,梁启超、严复、革命党人对《社会契约论》的研究、推广和态度......

借助专家视角做了一番这样的梳理,分享给孩子们,让他们意识到《社会契约论》与中国,有一种让人憧憬的关联。

第二步,结合此书章目和内容特点,即《社会契约论》包含的各类话题都是独立成章,诸如财产权、人民、法律、君主制等,让16名同学分工协调各自认领一个话题,按照下定义的方式提炼理解,再做分享。课堂上的分享真的很棒。孩子们的阅读和理解超出了我的预料。

第三步,我研究了2016年竞赛的决赛大题,设计了一个思考题,请写后交流:阅读《社会契约论》,你最想解说其中哪个话题?请选择您熟悉的历史事件和社会现象进行论证和分析,不少于400字。

每个人的分享时间不超过三分钟。我建议一位同学问演讲者一个问题,我将就此发表评论。这是一种近似沙龙的思想交流,每一个同学研究最深的合起来就是一串明亮的珠子,高冷的《社会契约论》因为不同的读者演绎和交汇而有了现实的温度和熠熠的光彩。

第三步,模仿去年竞赛的决赛答题,设计一个思考题,写后交流:阅读《社会契约论》,你最想解说其中哪个话题?请选择您熟悉的历史事件和社会现象进行论证和分析,不少于400字。

每个人的分享时间不超过三分钟。我建议一位同学问演讲者一个问题,我将就此发表评论。这是一种近似沙龙的思想交流,每一个同学研究最深的合起来就是一串明亮的珠子,高冷的《社会契约论》因为不同的读者演绎和交汇而有了现实的温度和熠熠的光彩。

论选举选举是一种复合行为,可采取选定和抽签两种办法。中国古代的选举是从统治者候选人中选择统治者,是一种自下而上的选举,理论上是所有人都有选举的权利,但实际上只有很少人参加,而竞选者所依凭的主要是体现在个人自身的德行,才能、名望、族望或文化修养。在中国现代选举制度中,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基层村民委员会代表度是选举产生的。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由人民直接选举,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由人民直接选举。

中国的选举制度是属于两种办法中的选举,但是又不完全体现,因为公民的参与度不高,而且也因为公民的素质不高,无论在品德、才能还是地位财富方面都还存在较大差异,无法实现抽签的形式去选举。在世界上,选举起源于古希腊的政治制度和一种民主形式,而现代选举则起源于英国的选举,由下议院议院通过普选产生。所有年满18岁的英国公民和爱尔兰共和国公民都参加选举。

纵观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其选举制度与中国有很大的不同。他们的选举有一些基本原则,包括共同、平等和竞争的原则。而美国的选举制度中,他们是有不同党派的候选人到不同州进行演讲,拉票,然后最后进行民意投票,而实质上背后财团的雄厚实力也有一个推波助澜的作用,所以现代选举中因贿赂而获得权力的仍有不少,不公平也鲜然可见。

防止**篡权

毫无疑问,即使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的某些思想并不可能实现或与今天情况不相同,他所提出和某些思想在今天看来显得十分有先见之明。

卢梭认为,为了防止权力滥用,国家应该定期举行类似中国一年一度的人民代表大会的集会。为什么可以利用定期集会来防止或拖延侵犯人权的行为?以罗马十大会议为例。他们只当选了一年,然后又延长了一年。最后,他们不能永远被控制。

反观与定期集会性质相同的中国人大,人民行使权利的方式规范而有效,通过提议案等方式紧紧握住权力,防止**纂权,以致中国目前相对稳平和谐。卢梭对于防止**纂权的方法的进步性可见一斑了。

***体的死亡

任何物质都不会永恒,制度如此,国家如此,政治体也如此。即使是最好的机构也会产生自然和不可避免的后果。人们可以建立一个持续时间尽可能长的系统,但他们一定不想让它永远存在。

就像封建制度一样,这是一个多少君主和地主都想继续自利的制度,但最终被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所取代。

而政治体从诞生起就开始走向灭亡。就如同人的身体一样,你只能做到尽量长寿,但无法长生不老。而政治体的持续时间也能通过一些措施使之延长,它生命的原动力存在于主权权威。

主权权威不可划分,让人民均匀地分布在全国各地,让他们在全国各地都能享受同样的权利和富足的生活,国家就可发展得最强盛并治理得尽可能好。维护主权和权威,在一定程度上延长了政治主体的生命。然而,政治上总会有死亡的一天,这是不可否认的必然结果。

论“一个好**的标志”的局限性

众所周知,卢梭是位伟人,他的《社会契约论》也已然跨越两个半世纪,经历了三次工业革命,世界巨变来到我们面前,虽然这本书仍然有很多闪光点,但不可否认的是,在经历了多次巨变的世界中,卢梭的理论也有一些不适应这个时代,我选取《论一个好**的标志》来证明这一观点。

在本章书中,卢梭认为一个好**的标志,即是人口的发展,壮大,认为统治越成功的**,其统治的人口会越多,但其实我们今天看来,这个观点是很不现实的,因为似乎越发达的国家,人口就会越少,反而像中国,印度这样的发展中国家,人口会更多。

我认为造成卢梭这一观点的原因有两个:

一是时代局限性,卢梭写完这本书的时候,英国工业革命才刚刚开始,虽然造成了比较大的影响,但仍没有显露出其对整个世界的改变能力,对于民众思想的改变能力,也就是说,这时候的时代,处在新与旧的交界处,很多东西与过去的封建统治时期并没有什么不同,这个时代给卢梭的印象,仍与过去没有什么不同,要知道,在过去的时代中,的确是以人数论英雄的。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篇6

思政理论课实践教学

“中外名著阅读活动”论文

题目读《社会契约论》有感

作者和学号陈秋萍***

班级09电子商务(1)班

日期2011年5月15日

《社会契约论》是18世纪文艺复兴时代法国伟大的思想家——卢梭的代表作。

18世纪的欧洲,在经历了漫长、黑暗的政教合一的封建独裁之后,伴随着技巧的进步和新的生产方法及新的社会阶层的涌现,一股新的社会思潮渐渐兴起,他们试图在旧的社会体制上建立一个全新的合理、合法、符合人性道德、保障国民权利的社会形态。其中对历史产生宏大影响的就是1762年出版的《社会契约论》。在法国大革命中,它曾被大多数革命领袖奉为革命的“圣经”,它成为18世纪法国和美国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纲领,其“主权在民”的政治理念一直影响到现代社会的各种政治制度。

《社会契约论》的理论集中反映了当时资产阶级上升时期的民主思想。针对封建制度的等级特权,提出了争取自由的口号: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我认为该书的中心思想有,

1、 人生而平等自由,国家只能是自由人自由协议的产物。一旦被强行剥夺了自由,人民就有权进行革命,用暴力恢复自由。

二、国家主权在民,最好的政体为民主共和国。

在卢梭看来,“放弃自由,就是放弃了人性,抛弃了做人的权利和义务”。自由是大自然赐予人类的最崇高的礼物,也是无价之宝。与其他任何东西交换都是疯狂和不平等的交换!,卢梭说,“人的这种共同的自由来自他的本性。

他的首要原则是自己的生存,他的首要任务是自己的利益。人,一旦明白事理,就是自主的;对自身的生存手段,他拥有唯一的决断,他因此成为自己的主人。”

但是在卢梭的思想中,人做为个体显然不是至高无上的,“人生而自由”的理论会产生极端的思想——“任何人都可以认为他是他人的主人”,这样的社会暴力横生,个人自由反而失去保障,这不是卢梭想要的社会。

也许每个人对人权和主权的理解都不一样,但如果按照卢梭的论述和定义,人权高于主权,两者并不矛盾。人权是主权的基础,主权体现人权。

卢梭假设有这么一个主权者和人民签订了契约,这个主权者是公正、无私、神圣的。当然,在现实中这种主权者是不存在的,在中国,卢梭的主权者有些类似我们想要的圣君。 卢梭说,“在此一方式下,集体的协约包含了公私双方的相互责任,不妨说,每个人是和他自己约法三章,有着双重义务:

对作为主权成员的其他个人和作为国家成员的主权的义务。” 因为契约,我们从人民变成了公民,我们不仅要考虑自己的权利,也要考虑自己的责任,我们不仅对自己负责,我们还要对社会负责。 主权者通过法律从两方面进行规定。

为此,卢梭对主权者给予了严格的定义,“它的合法性来自其所根据的社会契约基础,它的公平性是因为它对所有人一律平等,它的实用性是因为它除了共同利益之外不含其他对象,它的强制性是来自公众力量和最高权力的支持。”

所以,“主权权力,虽然绝对、神圣、不可违背,它不能超越一般约定的限制范畴,每个个体对那些一般约定留给自己的财产自由拥有完全的支配。” 这里强调的是,所谓“一般约定的限制范畴”就是指“人权”,也就是指个体的自由,如果主权凌驾于人权之上,这个主权也就失去了合法性。 一个否认人权的主权是不可想象的。

他反对使用暴力来改变社会制度。他认为政府使用武力是对人权的侵犯。即使它带来了暂时的和平,它也建立在专制的封建制度下。

在现实中卢梭推崇的是像罗马一样的民主制度,也就是贵族民主制,他认为,他们只能通过选举获得职位,从而使正直、开明、经验及其他受公众喜爱尊重的品质成为明智政府的保障”他在《社会契约论》的最后一册花了大量的篇幅分析了罗马共和国的兴衰成败,可见他对这种制度的重视程度。

《社会契约论》是一本博大高深的著作,作者从人的本性出发,对个人、社会、政府的权利,对政府的形成、运作和一系列制度,对国家的形成、兴盛和衰亡等等问题做了精辟的分析,是一本值得我们去研究的经典巨著。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篇7

孔子有言:“七十则从心所不逾矩”才是阅尽世事达到的境界。在法律的框架内,也是自由随心。事实上,遵守法律才是人所应遵守的大道。

法律如先生手中的戒尺,拍掉心中猖狂的侥幸之念;再法律如园丁手中的剪刀,维持着人们走上正道。生活中的有形法律、无形法律支撑着社会的运行。是法律,让人类并行不侼、井然有序、安然的生活着。

法律不可或缺。卢梭在《社会契约论》强调了这种法律意识:人民依照契约将权力赋予政府,一旦政府违背了契约,人民便有权利更换乃至暴力推翻。

在《白说》中,白岩松关于“老人摔倒应不应该扶”的现象,提出了“不是人民道德观念弱,而是法律不够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不够完善”的观点。中国每位老人对自己的子女是非常关爱、关心的,当他们摔倒的时候,想到的不是自己的身体健康,而是想到他们没有养老保险,受伤所需要的费用会造成子女的经济负担。所以,他们在受到帮助后,没有感谢反而是欺骗那些善良的人,只是因为不想成为子女的负担。但如果法律够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够完善,那么就不会出现帮助反被诈骗的现象,那么社会将会和谐安定。法律是世界运行的准则;法律,是社会安定的基础。

然而法律一旦被违反,社会必将混乱不堪。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写道:“宇宙之大,唯有两种事物令人感到它的崇高与神圣,这就是我们头上的星空和心中的道德法律。”将道德法律与灿烂的星空并列,足以见法律的永恒价值。

在当今社会,不遵守法律的事情正在挑战着良好的社会秩序。诸多贪官污吏,哪个讲法律置于心间?瘦肉精、毒胶囊、地沟油,又有哪个商家将道德置于头顶?就正如泰戈尔所说的:“那些把灯背在背上的人,他们的阴影投射在自己面前。”贪官污吏、黑心商家,选择背对法律之灯,那么铺在前面道路上的,必然是只有自己造成的阴影,前途只有暗淡。如果这样的人多了起来,那么整个社会都将笼罩在暗黑的深夜之中。

如今的国人缺乏一定的法律意识。“小月月事件”就在社会引起热烈的论议,侧面反应出了“法律”的境地。在法治国家的背景下,这种现象必然是不合时宜的。只有人人都遵守法律,社会才能安定,良好的社会秩序才能更加健全。

古今中外,多少人因为缺少对法的敬畏,触碰法律的雷区,最终酿成大祸。今“房东”二人,因沉醉与毒品放纵了对法律底线的坚守而锒铛入狱;北京二环“赛车手”,因沉沦与“速度与激情”,典当了对法律大义的价值。法律乃万事之根基,少有枝杈横生的滋长,少有鸟兽的侵袭,静默无言,却有着巨大的力量,无根基不稳而栋宇长久者。

法律不能压抑个性。虽然我们生活在不同地区、不同领域,但“公共”二字始终在心间。正是法律保护了公共利益,也会使个人从中受益。

在时代大潮中将法律意识铭记,遵守法律,方能走上正途,乘风破浪。墨守法律,亦为大道。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篇8

窗体底端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卢愿光律师

前言:《社会契约论》是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的杰作,卢梭在书中坚持社会契约论,主张建立资产阶级的“理性王国”;强调自由平等,反对压迫;提出“天赋人权”,反对专制、暴政。他的思想对当时的社会制度进行了评价或改革,为资产革命提供了理论依据。

卢梭的思想理论对法国、美国等国家宪法的制定起到了重要作用,对推动中国新民粹主义革命也具有深远意义。

一、作者卢梭简介:

卢梭(1712-1778)是法国启蒙思想、哲学家、教育家、文学家、激进民主派和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1712年生于瑞士日内瓦,父亲离家出走,母亲早逝,从小失去了家人的爱。在没有传统和正规教育的情况下,我六岁时读了许多古希腊罗马文学和小说,开拓了我心灵的沃土,获得了丰富的知识。

十六岁那年遇上德. 华伦夫人,在其帮助下,卢梭平静地自学了八年各门学科,积累了广博的知识,后来结识启蒙思想家狄德罗,渐渐产生其启蒙思想。卢梭一生中论著甚丰,主要有《论科学与艺术》(1749)、《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1755)、《新爱洛漪丝》(1761)、《社会契约论》(1762)、《爱弥儿》(1762)、《山中书简》(1763)和死后出版《忏悔录》(1788)。卢梭多次也因著作、思想而被迫流亡,过着漂泊的生活。

然而,卢梭的作品在现代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宗教等领域进行了全方位的改革和批判,震惊了西方社会,推动了历史的进步。

二、本人读《社会契约论》一书,对各章节的主要内容的理解:

第一卷:本卷讨论人类如何从自然状态过渡到政治状态,以及《公约》的基本条件是什么。(伏汉本)

第一章第一卷的题旨

本章开篇指出了“人是生而自由的”观点,继而转向“但却无处不在枷锁之中”的困惑。人民被迫服从武力时,有权推翻武力,恢复自由。社会秩序是一项神圣的基本权利,是由人们的约定而确立的。

第二章论原始社会

本章卢梭指出,家庭是一切社会之中最古老而又唯一的自然社会,通过比喻,政治社会犹如家庭的原始模型,但家庭中,父子关系是以爱为基础;而地在政治社会中,主权者对人民就只有发号施令来代替,有着根本的区别。

第三章论最强者的权利

卢梭反对任何人将强力转化为权利。指出权利不构成权利,而人的财产只有服从合法权利的义务。

第四章论奴隶制

卢梭强调,既然任何人对自己的同类都没有任何天然的权威,既然强力并不能产生任何的权利,于是便只剩下来约定才可以成为人间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10人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了自己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了人类的权利,甚至就是放弃自己的义务。奴役权是不存在的,它是非法的、荒谬的、没有任何的意义。

奴隶制与权利是互相矛盾、互相排斥的。

第五章论总需追溯到一个最初的约定

卢梭指出,专制不能进步,专制与治理社会有着巨大的区别。公共意愿除非通过选举,否则要通过约定来确定。

第六章论社会公约

卢梭认为,当人类遇到不利于生存的障碍时,他们的抵抗力已经超过了自我存在的能力。人类克服生存阻力的唯一动力就是共同努力达成一项契约。社会契约的每一个结合者转出去自己的一切权力、财富、自由,仅仅是全部之中其用途对于集体有重要关系那部分,这种转让对于每一个人都有是同等的、毫无保留的、都有必须服从公意的最高指挥这下。

由所有个人的结合而形成的公共人格称为共和国或政权。当它是被动的,就叫做国家;当它是主动的,就叫做主权;当它结合在一起,就叫做人民,或者公民;它指出主权属于人民的思想。

第七章论主权者

卢梭指出,社会契约包括公共与个人之间的规定。对个人来说,他是君主的一员,对君主来说,他是国家的一员。个人意志不同与公众意志。个人意志被认为是私人利益,公共意志代表公共利益。任何拒不服从公意的,全体就要迫使他服从。

第八章论社会状态

人类由自然状态进入国家状态下,会发生变化,人类由于社会契约而丧失的,乃是天然的自由以及对于他企图的和所能得到的一切东西的那种无限权利,而他所获得的,乃是社会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享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 26

只有道德上的自由才能使人成为自己的主人,只有遵守人们自己为自己规定的法律才使自由。

第九章论所有权

本章卢梭论述财产的占有权和所有权。

第二卷本卷讨论立法(汉伏本)

第一章主权是不可转让的

国家成员之间的约定是政治共同体的基础。主权是公意的运用,所以不能转让。君主是一种集体的生命,只能由他自己来代表。权力可以转移,但不能转移。

个别意志与公意不可能一致的,个别意志偏于私,公意倾向于平等;如果个人意志代替了公意,政治体就解散

第二章论主权是不可分割的

卢梭指出,一般意志一经宣布,即成为主权行为,构成法律。个人意志或行政行为不过是命令。主权永远是以至高无尚的意志为前提。

第三章公意是否可能错误

卢梭指出,总意志永远是公平的,永远建立在共同的共公利益基础上。35所以永远具有正确性。

众意与公意有很大的差别:公意着眼于公共利益,而众意由着眼于私人利益,众意是个别意志的总和。当一个派系形成时,一个大集团的意志就形成了一个普遍的意志,这个意志就变成了个人的意见,而不是公众的意见。

所以为了很好地表达公意,最重要的就是国家之内不能有派系的存在,并且每个公民只能是表达自己的意见。

第四章论主权权力的界限

由全体成员通过契约组合的国家,对其每一个成员必须有一种普遍的强制性力量,以便按照最有利于全体的方式来推动和安排各个部分。社会公约赋予了政治体对其成员的绝对权力,这种权力受到公意的指导时,形成了主权。公民对主权应当服从,但主权者不能给公民加以任何对于集体毫无用处的约束。

主权的行为是合法的约定,以社会契约为基础、对一切人都是同等的、目的是为了化共的幸福、有公共的力量和最高权力作为保障。主权权力虽然是完全绝对折、神圣的、完全不可侵犯的、但不能超出公共约定的界限。

第五章论生死权

人的生命权利,受到国家的保护,不再是自然状态下生命,没有保障,国家有保护公民的生命的义务。

为非作恶的人由于攻击社会权利,不再是国家成员。对罪犯判处死刑,是因为罪犯已成为公民的敌人,破坏了社会的公约。

主权者没有对罪执行惩罚的权利,其只能委托其他人执行。提出了立法权与司法应当相分离。

第六章论法律

法律是用来规范政治体行为和意志的立法。法律的对象是普遍性的,是公意的行为,为公章的记录,结合了意志的普遍性与对象的普遍性。法律应由服从法律的人民作为创作者。

第七章论立法者

立法者应具有能洞察人类的全部感情、关怀公民的幸福、照顾到长远利益的条件。立法者地一切方面都是国家中的一个非凡的人物,其职务不是行政者、也不是主权者,它是独特的、超然的职能。

编订法律的人不应该有任何的立法权,唯有公意才能约束个人。

第八章论人民

制订法律前必须考察,那些人民是否适宜接受法律,立法也必须考虑民族性及其特点。

第九章论人民(续)

体制良好的国家幅员也应有界限,距离愈远,行政就愈发困难59。治理不容易,法律应当考察到不同地区、不同风尚、不同生活习惯的人民加以制订和执行。

第十章论人民(续)

论述什么样的人民才适合立法呢?既不富有也不贫穷而能自足的人民、结合古代民族的坚定性与新生民族的驯服性的人民可以立法。并指出欧洲科西嘉岛是适合立法的国家。

第十一章论各不同的立法体系

一切立法体系的目的可以归结为两大主要的目标:即自由和平等。

各个国家应根据当地的形势及居民的性格对法律体系加以修改,确立一种不一定最好、但对自己国家来说是最好的法律体系。

第十二章论法律的分类

卢梭把法律划分为政治法(宪法)、民法、刑法等部门法。

第三卷本卷讨论政治法,即政府的形式。(汉伏本)

第一章政府总论

政府就是臣民与主权者之间所建立的一个中间体,以便两者得以互相适合,它负责执行法律并维护社会的以及政治的自由。72

行政权力的合法运用称之为政府或最高行政。

各个不同民族可以有不同的好政府,而且就是同一个民族在不同时代也可以有不同的好政府。

第二章论各种不同政府的建制原则

行政长官的人数愈多,则政府也就愈弱,这是一条根本性的准则。78

如果政府操控在一个人的手里,个别意志与团体意志是完全结合的,政府的意志就具有最高的强度,所以最活跃的政府也就是一个唯一的人的政府。79

第三章政府的分类

卢梭按构成政府成员的人数来区分政府的各种不同类别或不同形式。把政府分为民主制、贵族制、 国君制三类。民主制的政府适合于小国;贵族制的政府适合于中等国家;而君主制政府则适合于大国。

第四章论民主制

真正的民主从来就不曾有过,而且永远也不会有。多数人去统治而少数人被统治,那是违反自然秩序的。84

采用民主制政府的形式适用的条件:只能在地域很小的国家,且该国民风淳朴,人们很少争议,没有或很少有奢侈的现象的国家。

第五章论贵族制

最初的社会是由贵族来治理的。贵族制分为自然的、选举的、世袭制的三种形式,其中选举制的贵族制是三种之种最好的一种。采用这种政府形式的国家带有一定程度的财富不平等性,但可以把公共事务托付给予那些最能贡献出自己时间的人完成。

第六章论国君制

国君制中仅仅适合于大国,一个大国要治理已很不容易,而依靠国君一人治理好国家就更加困难,所以国君制政府永远不如共和制政府。

第七章论混合政府

无论单一的政府,还是混合的政府,都有其优、缺点,无论采取哪一种政府形式,均可以用一些类似的补救方法弥补其不足。

第八章论没有一种政府适合所有国家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篇9

题目:扛起自由和民主的旗帜

——读卢梭《社会契约论》有感

姓名与学号:朱琰珺3090102289p>

学院与专业:经济学院金融学0903p>

扛起自由和民主的旗帜

——读卢梭《社会契约论》有感

朱琰珺*** 金融学0903

“人生来是自由的,却无处不受枷锁的束缚。”出于对政治权利原理内容的追寻和对卢梭政治思想的兴趣,我看了卢梭写的《社会契约论》,并且通过这本书对主权在民的思想以及政府的合理运作模式等问题有了新的理解和认识。

一部鸿篇巨著的诞生必然有它深刻的时代背景,要理解《社会契约论》这本书,首先该从它的温床中寻找端倪。十八世纪的法国出于一种比较黑暗、比较堕落的社会危急中,社会中的人有界限森严的等级划分,分为三个等级:第一等级是僧侣,他们人数少但是地位非常高,在政治文化等方面起到特殊的地位;第二等级是国王贵族,他们拥有着极高的社会地位和权利,通过对第三等级,也就是农民、手工业者以及资产阶级的剥削来获得资产维持其奢侈荒淫的生活。

第一二阶级的通过其“绝对权利”给予第三阶级无比的压迫,并且通过类似“君权神授”的政治宣扬来达到他们垄断的目的;第三阶级由于无法生存而奋起反抗,一二阶级又以政治叛乱等借口以军队镇压,因此达到了一种非常混乱的情况。当时,法国正处于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等领域的新旧交替时期。宗教势力逐渐退却,各种政治启蒙思想方兴未艾。卢梭写这本书,通过四卷(社会结构与社会契约、主权与权利、政府及其运作形式、典型的社会组织),对如何改造社会、社会应该有什么样的关系作了具体阐述,政府和人民之间应该存在什么样的关系等等。

一、“人们依靠契约和权利都会变得平等”——读社会之契约

《社会契约论》这本书中,社会一词比较容易理解,即为共同生活的人们通过各式各样的社会关系联合起来的集合,而契约一词则有些抽象晦涩。卢梭利用一个简单的例子形象的说明了契约的概念:你和你的父亲实则存在一种契约关系,你由于自身的生存需要而依附于你的父亲,一旦这种生存需要消失,你们双方就从这种契约关系中解脱出来,双方都一样重新获得独立,而他们若是要继续保持父子关系,实则是以一种契约关系存在。

家庭作为政治社会的第一个模式:国家领袖即使父亲的影子,而人民则是孩子的影子,所有生来自由平等的人只有当他们在放弃自己的自由中看到好处时,便会放弃自由来拥有一个契约关系,依顺于国家的管辖而保障其自身利益和权益。

在我看来,这种契约关系无疑是双方利益分享的大脑游戏。如同前文创作背景中提到的法国第一二等级所拥有的绝对权利,卢梭认为,社会秩序是不可建立在强力的基础上的,第三等级必将反抗推翻这种绝对权利。强者没有办法一直保持权利,除非他把权利变成权利,把服从变成义务。

可以看出,人的自然权利使得一个天然的普遍社会是不可能存在的——“当人从互相协助开始,就已经被迫放弃他们的一部分自然权利。”

我们都知道,不可能人人都这么无私任由他人领导而损害自身的意义,因此必然需要一种均衡的得到双方认可的相互利用的契约在其中发挥作用,制约双方的行动,以保障集体形式的最大利益。这也即是书中所写到的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方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这个约定使得每个人把自身的能力置于“主权者”的领导下,使得人类从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从本能状态进入道德和公义状态,并且同时使得他们在丧失天然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企图得到的一切东西的无限权利的同时,获得社会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享受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

但是在这里,我们是不是也可以看出,卢梭在提出社会契约论的同时,过分的强调了道德的自由——“唯有道德的自由才使人类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因而仅只有嗜欲的冲动便是奴隶状态,而唯有服从人们自己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我认为,人和人之间是有区别的,每个人都是有自己的想法,也都有其所欲和其所不欲,因此光以追求道德的自由来衡量国家是否达到真正民主的做法还是欠妥当的,也并不利于解决社会加之于我们所要遵守的那些不合理但利于稳定的因素——如果强加于社会状态则必然会引起主权者和立法者之间的冲突,滥用会导致社会整体利益的损害。因此,“追逐道德的自由”实则也是一种非常理想化的浪漫主义思考模式,值得引发我们的思考但并不实际。

因此,我可以很清楚得从《社会契约论》第一章节中读到:人是生而自由与平等的,国家只能是自由的人们自由协议的产物,如果自由被强力所剥夺,则被剥夺了自由的人民有革命的权利,可以用强力夺回自己的自由。卢梭站在“天赋人权”的立论基础上提出了以上的观点,也开启了西方民主政治的新结构方式。

二、“服从为自己制定的法律才是自由”——读公意与法律

从第一本书中,我可以看到,只要你能权衡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实现一个社会的利益共同追求,社会契约自然就会形成。而集体的真正利益是普遍意志,即全体公民的一致决定,它代表着人民的普遍意志精神。为了突出一般意志的重要性,卢梭进一步严格区分一般意志和一般意志:

公意只着眼于公共的利益,而众意则着眼于私人的利益并且只是个别意志的总和。主权也是一般意志的运用,一般意志是不可转意的、不可分割的、绝对的,不是人民至上,而是社会公意。在这里,卢梭提出了一种的“主权在民”的公意思想,他所主张的契约论,实则是一种民主极权的主义。

但是在我看来,卢梭的这一想法未免过于理想化:首先,我们都知道,西方哲学家一直主张人性本恶,并且认为人是需要在一定的调教下和社会制约下才能够充分抑制其性恶的一面,若是过于民主,是否会导致由于过于相信个人而造成个别分子谋反造乱而集体利益损害的局面,我们不得而知;其次,卢梭过于强调公众利益,采取绝对民主、少数服从多数、公意认可的想法总是正确等思想,实则是损害了那小部分与公众利益相悖的人的利益,而让其再损害自身利益的同时去服从社会契约的这种牺牲精神能否在该理论中持续奏效尚待考察,这也与之后法国大革命《人权宣言》之中提出的“人生而自由平等”口号相悖。

那么,在这种高度民主、高度民意的状态下,我们为什么需要法律来约束人们的行为呢?在书中,卢梭也对这个看似矛盾的话题作了非常详细的解释:“从人性上说,自然正义的法律,在缺乏自然认可的情况下,在人们当中是无效的。

其实,这重法律只对坏人有利,却伤害了正直的人,因为正义的人尊重法律,而别人却不付出回报。因此,必须有一个契约和明确的法律,才能用义务来约定权利,引导正义实现其目标。”我对这段话非常认同,在一个刚刚开始以主权为民作为其思想的社会中,一定会遇到种种的问题,如果不用法律加以约束,社会中的少部分人便会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损害大部分人以及社会的利益,使得公意的思想没有办法得到具体的实现。

试想存在这样一个国家,口头宣扬人人平等自由,实则没有相应的规章制度来把平等的社会契约做出具体说明,则人人可以在这个公有的社会中大肆掠夺而无需付出任何责任代价;抑或是突然出现一个宣扬绝对强权的领导者,人们除了采取以暴制暴的方式而没有办法通过法律手段将其制裁,社会必定会进入一种不稳定的状态。因此,法律在《社会契约论》这本书中起到一个非常重要的辅助作用,正是由于社会契约理论提出之后出于对人的私欲的限制,法律开始产生并且逐步完善。

在我看来,既然法律是公意的体现,并且用以辅佐公意做出更加正确的判断,那么作为公意的产生者的人民大众,自然而然的就承担起了立法者的使命,这与书中卢梭写的“立法者从各方面说都是国家非同寻常的人”还是有一定的区别。卢梭认为,立法者这一光荣而神圣的职位应该交给社会地位高、并且能够将立法权和帝权清楚的分开的人(为了说明这个道理,他特别举出了利库尔戈斯和古罗马的十大行政官的例子),但是我认为,假设立法者给予了一个国家的君主(毫无疑问君主总是一个国家可以推选出的最德高望重之人),他必然会削弱人的组织以强化国家,并且制定更加有利于国家组织和团结的法律,这一方面会使得国家更加的繁荣仓盛,另一方面也会使得其自身地位更加的稳固。我们难道能说这样子的立法工作是完全正确的么?

君主为了其私欲而成就了感情产物的法律,其本身对于法律的公正性就是有一定的损害的。立法者本身不应该有权利。他们只应充当向导,而人民本身应有权制定法律。但是由于成本因素以及时间等因素,不可能将立法者的角色普及到每一个人,因此由民主选举产生地方性的代表,由其代表地方参加立法工作,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则是一种非常好的立法手段。

纵观全球各国,现代社会各国基本将立法权掌握在议会,虽然各国的议会制度有所区别,但是都受到了“主权在民”思想的深刻影响。在欧美等国家,立法权虽然会部分分配到首相、王室的手中,但是立法权和行政权基本分离,并且有一套非常完善的监督制度;而在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更是作为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和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完全的达到立法保障国家权力体现人民意志的目的。因此我认为,卢梭所认为的立法者还是存在一定的狭隘性,并且缺乏一个合理的监督制度来对法律的公平性和客观性进行必要的保障,但是其先进的思想还是值得人们学习并且得到了各国的认可。

三、“政府既是公民的又是政治的”——读政府之运作

在明确了一般意志和立法之后,我读了一些理论性的东西,但是当应用到实践中,如何使法律完整、公正地实施,卢梭巧妙地介绍了政府的作用。主权主体虽然拥有立法权,但不能赋予自己的指法权,政府充当主权主体与人民之间的中介,在普遍意志的指导下实施法律。卢梭创造了一种“主权体(立法者)——政府(执法者)——民众(守法者)”的法律传递形式,可以说是对于当时的社会政治产生了巨大的冲击。

立法与执法相分离是当今政治相对成熟的国家的普遍做法,也是解决权力滥用、暴力执理等行为的最佳途径。

世界上主要有三种政体:民主政体、贵族政体和君主政体。卢梭是生于18世纪的法国人,他当时所生活的时代还是属于国君制的统治方式。

虽然其个人的政治理念是属于民主政治的范畴,但是卢梭本人对现实政治的考虑显然不是民主主义者,由于受到当时的技术水平的限制,卢梭不认为有真正的民主社会存在,而且永远也不会有——“如果有一种神明的人民,他们便可以用民主制来治理。但那样一种十全十美的政府是不适合人类的。” 他甚至认为大国适合君主制,而民主政府只能在小国中存在(“民主政府或群众政府比其他形式更可能出现内战和动乱”)。

仅代表我个人的看法,我觉得卢梭的看法其实还是比较准确并且非常具有远见,困扰他的两个问题也是现代社会民主政治的基本问题,即要有足够的技术水平保证人民的意志能够充分地在国家意志中体现,另外一个是人民必须有民主政治的理念和符合民主政治的道德标准。以我国的情况作为一个基本例子进行分析:我国是一个非常重视民主政治的国家,并且通过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共产党的领导等方式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但是对于第二点也就是培养人们的民主政治的理念和提高符合民主政治的道德标准,其成果还亟待时间的考核。

我们经常被贪污受贿和滥用职权的新闻所包围。是否有必要在普及群众民主政治思想的同时,提高官员的民主政治思想?我认为这是一个任何国家都需要解决的问题,包括中国。但是,毋庸置疑的是,民主制实则是一种最好的政府组织形式,它在维护了人们的根本利益的同时又照顾了各方面的具体利益,并且将集中和民主做出了很好的平衡。因此,在国家建设和政府建设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如何立法,以身作则,使国家向民主靠拢。

对于贵族,卢梭认为自然贵族制适合简单的国家,世袭贵族是所有政府中最差的一个,民选贵族是一种非常好的政府族制形式,可以选择自己的成员,尽可能公平。由于民主制的理论优势和贵族制在当时法国社会的可行性,卢梭创新式地提出了“精英民主制”,他认为,“除了两权分离的好处,它还有着成员选举的好处……他们只能通过选举获得职位,从而使正直、开明、经验及其他受公众喜爱尊重的品质成为明智政府的保障”;“再者,集会易于举行,公务得到良好的讨论并处理得井井有条,在国外国家声望由德高望众的元老而非无名之辈或被人鄙视的群众维持”。这种形式也是现代泛民主、君主立宪和联邦制理念的先驱,符合那个时代的价值观。

直到现在,这种形式还很狭隘,但在当时,它是非常革命性的。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篇10

万方数据

万方数据

作者:丁岭杰

作者:江西南昌南昌大学330031

刊名:党史文苑(学术版)

英文刊名:literature on party building

年,卷(期):2010,(5)

被引用次数:0次

参考文献(8条)

1.卢梭.杨国政社会契约论 2004

2.卢梭社会契约论 1982

3.卢梭***经济学 1962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1995

5.洪堡.冯兴远论国家的作用 1998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1979

7.汉密尔顿联邦党人文集 2007

8个。段小平代表制**2007

相似文献(10条)

1.期刊**王辉.wang hui《社会契约论》中卢梭的"人民"教诲——《社会契约论》卷

一、卷二的解读-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41(1)

从physis和nomos以及theoria和praxis关系出发审视,可以看出,卢梭卷一和卷二中关于"人民"的概念是既有联系也有实质性差别的.卷一的"人民"是普遍的,它是任何政治体都具有的形式一致性.而卷二的"人民"是未缔结社会契约前的人民--"民族",是不同政治体相互划分敌友的依据,是一个共同体区别于另一个共同体的关键.

2.期刊**庄满满.林雪钦卢梭的理想社会——对《社会契约论》的文本分析-考试周刊2010(30)

是卢梭最重要的政治哲学著作之一,本文通过分析中卢梭关于理想社会两个角度的描写:社会契约的签订和**的成立,论述了卢梭笔下的理想社会实行的并不是直接民主制,而是民主贵族制.

3.学位**黄晓明论卢梭《社会契约论》的法律思想2007

卢梭(j.j.rousseau,1712-1778),是十八世纪启蒙运动最卓越的代表人物之一,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者。他以新的平等观、社会契约论和人民主权思想确立了自己在现代世界思想史上的突出地位。他设想人民通过订立新的契约方式,建立起一个保证个人自由与平等、充满民主和爱意的国家。

而这一契约的订立和运作是以法律的形式来表现和维系的,因此,法律思想在卢梭的整个思想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认为:国家**不是“君权神授”的产物,而是人民公意的产物,因而人民有权利监督、评判和控制**,如果**违背了人民的根本利益,则人民具有革命的权利来推翻它。

上述思想理论成为十

8、 19世纪,美国和法国的革命者推翻了民主共和国。《社会契约论》是反映卢梭成熟法律思想的代表作,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最著名的古典文献之一。总结了卢梭法律思想的基本原则,提出了民主平等的社会政治制度原则,主张建立以社会契约为基础的民主共和国家制度。

因此,《社会契约论》被视为西方资产阶级革命的福音书,它为近现代民主政体的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卢梭《社会契约论》中的民主、平等、法治思想也可以为中国当代民主法治与精神文明建设所借鉴。文章分析了卢梭《社会契约论》诞生的时代背景和思想背景;对其中的法律思想进行了阐述,如法律的本质、法律的分类、人民主权理论、政体的模式、财产权等等;并就其对美国革命、法国革命、中国近代民主革命的历史影响进行了一一评价。

4.期刊**吴雅凌.wu yaling卢梭《社会契约论》的汉译及其影响-现代哲学2009(3)

卢梭思想在近现代中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更是从1898年开始在中国得到翻译和绍介,在20世纪初期成为中国学人眼里的福音书,一时人人谈自由平等,必言卢梭及其民约思想.本文从的早期汉译情况人手,通过分析、比较中江兆民、杨廷栋、马君武等汉译本,试图理清从19世纪末20世纪初起卢梭民约思想在中国的传播真相.

5.期刊**钟婧卢梭的社会契约论-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7(1)

是卢梭的主要代表作之一.社会契约理论对后世的影响是深远的,对其的评价也各不相同.文章试以卢梭社会契约论的逻辑起点为出发点,对人从自然状态向社会状态转变过程中情感等方面地各种变化进行**,以求较全面的把握卢梭社会契约论的内容及实质.

6.学位**刘晶《社会契约论》的伦理解读——对卢梭的新透视2006

本文试图从一种新的角度来考察和探索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所蕴含的精神主旨。其目的是要表明,《社会契约论》作为卢梭的一部关键性著作

,应该把它放到卢梭对人和社会的整体性思考进程中来理解;并且表明,在与卢梭所关注的基本问题的相互参照与交织中,可以获得研究《社会契约论》的一种新的理论视角和他在伦理思想方面的重要见解,特别是由此可以看到,伦理问题以何种方式构成了他最内在的思想—即关于对现存社会的批判与重构;个体与社会辩证统一的思想—的基本主题。笔者希望通过这种调察和探索,能够对当今社会的全面发展有所启示。

7.期刊**肖丹.xiao dan从霍布斯到卢梭——近代西方社会契约论思想析理-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1(5)

社会契约理论发端于古希腊的智者时代,到近代逐步发展成熟并形成体系.作为西方政治哲学的一种理论假设,社会契约论对于宪政制度的设计和完善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文首先简略回溯西方社会契约理论的历史演进过程,然后围绕自然法、自然状态、人性以及国家权力问题时近代社会契约论的重要代表--霍布斯、洛克、卢梭的思想进行梳理解析,力求获得对近代西方社会契约理论的深入认识.

8.期刊**袁静霍布斯、洛克和卢梭关于社会契约论的区别-商情2009(2)

本文从不同的角度分析了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

9.期刊**张康芳霍布斯、卢梭社会契约论之差异分析-黑龙江史志2009(4)

社会契约论作为西方的一种国家学说,对西方国家的政治发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本文对霍布斯和卢梭这两位社会契约论的典型代表的相关理论进行比较,得出他们在哲学基础、对自然状态的描述等方面有较明显差异.通过**二者在契约理论上的差异,大致总结出两位思想家对西方政治实践以及政治理论发展的不同影响,最后**两者对西方现代民族国家具体模式的构建所产生的不同影响.

10.期刊**张维新.zhang wei-xin**卢梭《社会契约论》的法律思想-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24(5)

卢梭在"社会契约"问题上与霍布斯、洛克有不同的观点.卢梭在中,讨论了构**类社会政治制度的各种因素及其各种关系,尤其重点**了法律问题.法律的目的是保障人的自由,人的自由只有在因"社会契约"而成的理性共同体中才能体现出来.

法律具有多重内涵,其中最重要的是“普遍意志”,即法律具有人民性。从本质上讲,法律必须体现在正义理论的法律价值中

本文链接:

授权使用:延边大学图书馆(wfser27),授权号:***-be36-49ea-b0b8-9e9d018b413d

**时间:2011年3月6日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篇11

刚刚读完社会契约论一书,说实话,在看的过程中,有时是非常吃力的,可是看后仍让人受益匪浅,卢梭的许多想法精辟独到,给人耳目一新的感觉。

文章开篇就以“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这样一句话立题。西方人总是非常重视自由,这与我们非常重视的生存权大不相同。

在卢梭看来,自由是人性的产物。人人生而自由平等。只有考虑到自己的利益,他才能转移自己的自由,所以有一个社会惯例。所谓的社会公约,是一种结合的形式,在这种结合的形式下,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得每一个人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有只不过是在服从其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自由。在那个幸福的时刻,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转让给整个集体。

这与洛克所说的部分转让是不同的。在洛家辉看来,人身、自由和财产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不能转让。他们似乎矛盾,但事实并非如此。因为他们的最终目的是一样的,他们都是维了保护个人的自然权利。卢梭认为,在共同体中,人们可以获得自己本身所让渡给其他人的同样的权利,所以人们就得到了自己所丧失的一切东西的等价物以及更大的力量来保全自己的所有。

他更加强调的是一个道德的与集体的共同体。然而,在这样一个公众人物中,他往往忽视了个人的声音。此外,卢梭认为,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合同,而建立政府不是一个合同,而是对主权的利用。

卢梭明确区分了公民、人民、臣民三个概念。公民是主权权威的参与者,共同体是每个公民的共同体。在这个社会里,每一个共民都通过签订合同而成为君主。因此,公民有一个共同的名字——人——一个集体存在的概念。作为一个个体,每个公民又必须服从这个共同体的法律,因此公民们就都变成了臣民。

书中卢梭主要围绕着人民主权这一学说展开的。卢梭认为,主权是神圣的、主权的、不可转让的、不可分割的。人民是主权者,立法在民。

人民直接行使权利,他所注重的是直接民主。在论述这一学说过程中,卢梭又提出了公意的概念。普遍意制的存在是为了确保社会力量的使用符合国家创造的目的。

国家创制的目的既是为了达到公共幸福。主权是由公意构成的,公意不同于众意、私意。在卢梭看来,“公意”是不会有错误的。

有错误的必然是“众意”。在他的逻辑中,“众意”也是个别意志的一种表现;它的形成是由于很多国民只重视个人的幸福而忽略了他人幸福所造成的个别意志的集合。公意并不会造成“多数人的暴政”,因为尊重公意并非就是“少数服从多数”。

至于如何表达总的意愿,卢梭认为国内最好没有派系。如果很难做到这一点,那么我们就应该尽可能多地培育派系,防止派系之间的不平等。在我看来,这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真理,即所有民主和自由都应建立在制衡的基础上。卢梭也谈到了法律。他认为法律是普遍意志的行为。守法的人应该是法律的创造者。

然而,由于个人智慧的不平等,在卢梭看来,立法者是能够理解所有人类情感而不受任何情感支配的最高智慧。但是这样的一种人除非是神明,否则是不存在,因此卢梭退而求其次,他认为,立法者应该由一位(或许是几位)“非凡人物”来担任,应该就是我们所了解的智者们。同时,卢梭还提出了另一种不以暴力约束人、不以论据说服人的权威,即他后来提到的民间宗教。

它把对人民神的崇拜和对法律的热爱结合起来,教育人民:忠于国家就是忠于国家的守护神。它是一种社会情感。它以公民的道德和责任为信仰,而不仅仅是神。

然而,卢梭也有严重的思维混乱。卢梭强调人人平等,却主张保护私有财产,这本身就是一个矛盾。私人财产本身存在不平等。贫穷和财富,强弱是不可避免的。卢梭在强调公意的时候,往往忽视个人的意志,虽说公意并不是简单的个人意志的相加,但是它在后面又提出少数服从多数,我并不认为此时的公意与众意有何明显的区别。在国家的治理方面,他提倡的是一种平衡状态,即领土与人口等个比例之间一种最佳状态,然而他又提出小国理论,他认为“国家越扩大则自由就越缩小”这本身就是一种自我的否定。

应该说,自由的数量不会因为国家的扩大和人口的增加而改变,人们行使自由的时候也不会有真正的改变。虽然发言权会有一些变化,但在这种情况下,不排除一般的意志。因为法律是一种普遍意志的行为,人民只有遵守他们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的。无论国家怎么变,公意总是不变的。

在论政府的形式中,他提出政府主要有三种形式。民主制,即由全体或大部分人民治理;贵族制,由少数人所治理;国君制,由一人治理。卢梭对民主并不确定。在他看来,从来没有,也永远不会有真正的民主。

民主需要太多的前提和美德,实现全民民主非常困难。“如果有一种神明的人民,他们便可以用民主制来治理。但那样一种十全十美的政府是不适于人类的。

”对此,我也有不同的看法,卢梭的想法太过于理性化,卢梭本身就提出人民主权这一学说,这就意味着主权在民,在我看来,贵族与国君只不过是公意的执行者,其本身并不决定着政府的好坏,主要的仍是公意所发挥的作用,当公意占据主导作用时,权力由谁来执行,有多少人执行并没有什么明显的差别。它仍是公意在主导人民的一切行动。

总之,看完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以后,让我很佩服这位伟大的智者。无论是自由、人权,还是大志,他不仅给了统治者许多参考,也给了我们许多启示,使我们能够了解自己作为人在国家建设和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和地位。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篇12

前言:单纯的政治讲解估计还是能看明白一点的,单纯的哲学也是可以假装看懂的,但是这本政治哲学,就真的是硬着头皮看下去的,所以下面写的也是瞎写的,看着玩玩吧。

书中探究的问题在于:社会到底是基于什么而组建的?生而为人,为什么会放弃诸多的自由选择成为社会中的一员?这也就是书中所说的自然自由与自然自由。在自然自由中,人没有任何的限制,任何现在看来非法的例如抢劫或者杀人等都可以随意进行。而在社会自由中,明显人要接受社会中各种规则条款甚至是道德的约束,书中用一句话来形容:人生而自由,却又时时处在枷锁之中。

所以问题是,为什么需要放弃自然自由选择社会自由呢?也就是当你在自然自由状态下遇到了一些问题无法解决,此时不改变就会走向灭亡,而改变的方式就是大家联合起来形成一种合力。所以基于此得到社会契约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就是:要找到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够充分运用合力来护卫和保障每个参与者的人身以及财富,且这一结合中的每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人都是自己的主人,同以往一样自由。

那么这样的协作就会出现一个问题:每个人到底应该付出什么,能够得到什么呢?付出和收获是否是均等的?这也是社会契约中非常关键的一环,即:每一个参与者和他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都转让给集体。付出了所有才能获得所有,只有集体中的每一个人都付出了自己的所有,这才是一个完善的集体。

付出所有(也就是广义上的自然自由)才能获得来自集体的社会自由以及由社会带来的他享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对所有权的界定是社会集体中非常核心的一项权力,因为在自然社会中,是不存在一个规则去界定到底什么是你的什么是别人的,而且你的东西别人不能抢。所以哪怕人本身就存在生理上的不平等,在对所有权的保障这一点上,大家都是平等的。

那么这样的集体是如何进行管理的呢?又怎么看待管理者以及管理团队。我们在讲管理者和管理团队的时候,要明确他们有的只是执法权,其实也就是人民授权他们按照已定的规则监督人民的行为。这里面最关键的立法权是社会主体(也就是全体人民)本身才能行使的权力。社会主体创建各式法律之后才有了管理团队的存在,管理团队和管理者本身就是依据法律法规才组建的。一个国家的生存依据的也是立法权。

最后提一个有意思的说法,如何从社会契约的角度论断当出现少数服从多数,那么少数者为什么依然是自由的呢?(一个人怎么能够被迫遵守那些不属于他的意志,而又是自由的呢?)这里我们认为人成为社会中的一份子,就认为他同意需要基于社会产生的法律或者公意。我们在进行讨论的不是谁的观点更加的正确,而是到底哪个观点才是正确的公意。基于少数服从多数得到的也是公意,既然是公意作为社会中的一员就需要服从。因为本身个人意志和公意就存在差别,那么少数者失败,也就是意味着你以为的公意并不是实际的公意,所以这其实是合理的。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篇13

全部来自个人收藏,感觉不错,上传到图书馆,与您分享!

作者:民商法学院09级5班蔡伟

一、 作者卢梭简介:

卢梭(1712-1778)是法国启蒙思想、哲学家、教育家、文学家、激进民主派和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他的法律思想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他信奉天赋人权说,认为人类最初处于"自然状态"时人人是自由平等的,这是天赋的权利,只有私有财产的确立才导致不平等的产生。

作为他的著作之一的《社会契约论》发表于1962年,是卢梭政治法律思想的比较全面的概括。

二、 我对《社会契约论》一书各卷主要内容的理解:

第一卷:人类怎样由自然状态过渡到政治状态的。以及公约的根本条件是什么(摘自伏汉本)

第二卷:讨论立法。法律是用来规范政治体行为和意志的立法。

法律的客体是普遍性,是普遍意志的行为,是将意志的普遍性与客体的普遍性相结合的印章记录。法律应由服从法律的人民作为创作者。

第三卷:这一卷讨论的是政体,即政府的形式。政府拥有行政权,行政权作为主权行为属于立法权。

同时,政府的成立不是基于契约。这是从第一卷主张的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并非契约的目的引申出来的。

第四卷:继续讨论政治体制。进一步阐述了他理论中巩固国家理论的方法。

卢梭在“总意志坚不可摧”的前提下,论述了选举、选举、罗马人民代表大会、民权保护制度、独裁统治、监察制度和民间宗教在国家治理中的运作。

三、读后感: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说明了人类社会不平等起源和基础后,探讨了如何在社会状态下实现社会平等问题,提出民主共和国的社会理想,试图创立一种真正合法的社会契约来取代历史上以牺牲自由及和平为代价的社会契约。他主张建立资产阶级的"理性"王国。强调人人自由平等,提出"天赋人权"理论。

坚决反对暴政、压迫。他的这些思想对当时社会制度的衡量及改造做出了理论上的分析,同时他提出的平等、自由的观念为西方国家的立法依据奠定了基础。下面就我读完此书后对于人的自由、政府形式和法制社会的构建谈谈我的认识。

(一)自然的权利。

对人类来说,自然的权利是自然所固有的,因为我们生来就是自由的。这是读完此书后我最大的认识。也是卢梭在此书中首先提出的观点。

但从深层次看,他也认为社会契约必须改变自由本身的内涵,提高自由的内涵

升到更高的层次。它应该不同于“自然自由”而非“社会自由”。社会的自由又由公意去制约、支配。

但是,根据社会契约形成的共同体是所有人的共同意志,所以它也等同于个人的意志。从而推导出服从公意也就是服从个人的意志。

在自然社会状态下,人们享有一系列普遍而永恒的自然权利,即生存权、自由权、平等权、追求幸福权、获得财产权、人身权和财产不受侵犯权。如果强行剥夺自由,被剥夺自由的人就有权革命,从而强行恢复自由。同时,在自然状态下也存在着种种弊端。人们必须订立具有同等资格的合同,摆脱自然状态,建立一个国家,以确保每一种结合的权利都能得到国家的保护。

人们只是把自己的自然权利转移给整个社会,而不是任何个人,所以人民在国家里仍然是自由的,国家的主权只能属于人民。

在这一点上,卢梭的观点是从根本上解释人们如何成为他们真正的主人。在保障人民自由平等的关系中,充分行使人民主权是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条件。自然状态下的自由有各种弊端。人们必须签订具有同等资格的合同,废除合同,建立国家,以确保每一项合并权利都能得到国家的保障。

人们只是把自己的自然权利转移给整个社会,而不是任何人,所以人民在国家里仍然是自由的,国家的主权只能属于人民。

(二)政府形式。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所提出的各种政治形式,大都是他的假想,是想设计出他所想的那种政治形态。而他在书中的一些观点也与我国的现是不符。比如,在《关于构建不同形式的政府》中,他主张“行政首长越多,政府越弱,这是一个基本原则。

而且,他认为,政府掌握在一个人手中,个人意志和群体意志是完全结合的,政府意志是最高的力量,所以最活跃的政府就是一个人的政府。“如果这是他们在欧洲的一些袖珍国家,看起来没问题。但换成中国,行政官员越少的话,那行政效率就不可能高。

并且,也不可能有几个甚至一个人来担当此任,假象一下,国家的权利就操控在少数几个人或者一个人身上,是不是会导致独裁呢?那这与卢梭的民主就南辕北辙了。所以我认为这个观点只是一种理论而已。

他举例说,“民主只适合小国,贵族政府适合中等国家,君主政府适合大国。"从中我觉得,他说的有片面性。我认为哪个国家应该根据自己的国情、历史惯例和风俗习惯采取什么样的政权。

例如,做为英国的殖民地,美国在英国历史上是一个相对民主的国家,大多数移民来自欧洲

虽然美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但仍然可以实行民主。而像中东阿拉伯世界,大不分小国却还是实行政教合一的政治制度,因为在阿拉伯世界历史上就不存在民主制。

(三)法治社会的建立。

卢梭在书中认为,法律是用来规范政治机构行为和意志的立法。立法的对象是普遍性,是公意的行为,结合了意志的普遍性与对象的普遍性。法律应由服从法律的人民作为创作者。

我很同意这种观点。我认为法治社会的建立主要在于立法者及其权利和制定出的法律规范的适用性和普及程度。

卢梭在书中提到立法者应具有能洞察人类的全部感情、关怀人民的幸福、照顾到长远利益的条件。立法者的一切方面都是国家中的一个非凡的人物,其职务不是行政者,也不是主权者,它是独特的、超然的职能。所以编订法律的人不应该具有任何立法权。

这样,人民服从法律就是服从自己的意志,就意味着自由。

从这一点联系我国的实情来看,我们在构建法治社会的同时,应该首先对于人民有思想上的启蒙、对法律的认识,才能为立法做好准备。不仅要让人民意识到法律的重要性,更应该让人民具备法律要求的素质。这样才能制定出包含人民的全部感情、关怀人民的幸福、照顾到长远利益的法律。

而且,法制宣传不应是知识方面的宣扬,更应是理念的传播。在人民心中树立了法律的威信后,人民在潜意识形成了法的约束,人人遵守法律,才能给人们以享受自由权利的安全保障;法律可以强迫人们自由。此外,卢梭还系统地提出了立法理论。

他认为要依法治国就要有理想的法律,在制定法律时必须遵循下列原则:立法必须以谋取人民最大幸福为原则;立法权必须由人民掌握;由贤明者具体承担立法的责任;立法要注意各种自然的社会条件,法律只不过是保障、遵循和矫正自然的关系而已;既要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又要适时修改、废除不好的法律。我认为,借鉴上述观点并结合我国国情才能为我国法制社会的建设提供有力的保障。

总而言之,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对社会的发展起过重大的推动的作用。《社会契约论》一书的精神还是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卢梭的社会政治学说代表了十八世纪法国启蒙运动中激进的民主思想。

他的《社会契约论》一书为资产阶级革命提供了理论纲领,对十八世纪法国革命和正处在资产阶级革命中的国家都起过积极作用。以反对封建专制、倡言民主共和和主张人民主权为其主题和中心内容,提出了富于革命性的宪政理论。对于我们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是一本值得研读的经典。

均来自个人收藏

,觉得不错,上传到文库,与大家分享p>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篇14

之前,我对卢梭的记忆仅仅停留在他的名字上,以至于阅读本书的整个过程中,脑子里配合想象的完全是古希腊的图景——

小国寡民之地,大家身体颀长,肌肉健美,三三两两,席地而坐,讨论的便是诸如一国立法权之类的问题。

奇妙的是,这种想象似乎并没有影响我的阅读,直到上个周末,我在书店里见到《社会契约论》的一个版本,封面图是《大碗岛星期天的下午》,瞬间为止绝倒,乃至此前海藻一般充塞脑瓜的公意、契约、立法等顽固词语,也如修拉的点彩技法一般,变得颗粒分明。

虽然是一本人文社科经典,数百年来一众大家对这方面的深刻解读也早就到了不容我来多舌的地步,但在我看来,卢梭的自然科学思维同样为整个内容增色不少。

虽然卢梭一上来就摆明“秩序并非来源于自然”,但整本书最为吸引人的,却是无处不在的数理式的缜密分析逻辑。我想他是深谙集合论原理的,否则绝不会在定义“公意”的时候着意探讨了边界效应——对任何一个罪犯的刑罚也不能算是公意,因为这一行为的实施者并不包括罪犯本身——这种数学家式的斤斤计较正是使得本书避免无聊的一个重要原因。

我有理由怀疑,诸如《枪炮、钢铁和病菌》或者《人类简史》里面的地理决定论思想,很可能就是受到卢梭的启发。甚至在后者这里,整个观点的例证显得更富生活趣味。

土地越是肥沃,付出相同劳动量的情况下,产出盈余更多,从而可供贵族统治阶级来挥霍。因此,相比之下,热带土地产力更高,而人民需求更低,容易滋生奢侈享受。到这里还不够,卢梭继续巨细靡遗地从饮食、穿衣、住房等方方面面例证了他的观点。

从社会结构到社会契约,从主权到权利,从政府形式到它的运作,完成了如此美轮美奂的理论架构之后,卢梭显得意犹未尽,他继续饱含热情设计投票选举的规范,臧否独裁、监察、公民、宗教,这样宏大的语词在它这里一点也不显得沉重。相反,因为他精细的语言腔调,这些社会学概念具有了数学模型一般的美妙性质,释义轻盈,甚至读起来也语调清脆。

“人生而自由,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大概这就是问题的根源。如果说初民通过让渡自己的一部分自由行事权来避免自然强力的打击,那么经年累月之后,当自然的生存威胁已经所剩无几,这时候维持“国家-公民”契约依然发挥效力的因素又是什么呢?你当然可以找出三百七十七个社会学解答,但我更愿意进行卢梭式的畅想:类似于所谓“社会达尔文主义”,自然强力充当了国家化的第一推动力,这制度运动起来就毋须外力维持,反而是阻力越小,它就越能直线运动下去——我称之为“国家惯性定律”。

1.劳动与耕耘,这是在缺乏法理依据时,所有权能受到别人尊重的唯一标识。

2.君王称呼的转变,以前只叫马其顿人的王,塞壬人的王,如今则是法兰西王,英格兰王,这就不仅说领土上的王,更是领土之上人民的王。

3.社会契约赋予了政治体以生存和生命,立法权则赋予它以行动和意志。

4.法律不过是我们自己意志,亦即公意的记录

5.孟德斯鸠:社会诞生之时是共和国的首领在创设制度,此后便是由制度来塑造共和国的首领了。

6.自由的行为是意志和力量的结合,政治体也有同样的动力,对应于立法权力和行政权力。

7.国家即是公意的执行体,公民通过让渡自己的一部分自由行事权来避免自然强力的打击.

8.地理决定论:土地越是肥沃,付出相同劳动量的情况下,产出盈余更多,从而可供贵族统治阶级来挥霍。相比之下,热带土地产力更高,而人民需求更低,容易滋生奢侈享受。

9.三种宗教:人类的与公民的,人类的宗教是纯粹而又朴素的福音书宗教,是自然的神圣权利。公民的宗教是写在某一个国家的点册之内。第三种,给人以两套立法,两个祖国。

相信《《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热门十四篇)》一文能让您有很多收获!“幼儿教师教育网”是您了解教育笔记,工作计划的必备网站,请您收藏yjs21.com。同时,编辑还为您精选准备了《社会契约论》读后感专题,希望您能喜欢!

相关文章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