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法律读后感(精华12篇)

06-01

幼儿教师教育网选择了最有价值的“法律读后感”资料供读者方便参考,请阅读,或许对你有所帮助。人是永远要学习的,永远要读书的,这样才能够更有生活的智慧,每个人都从作品这本书学到了很多东西。此时不妨可以写出的刚刚阅读完的作品读后感。

法律读后感 篇1

我们只要一提起法律,就应该给人一种神秘、威严、崇高的感觉。其实,法律与道德、习惯、宗教、纪律一样,都在规范着人们的行为举止。正是因为由于这些规范的存在,我们这个社会才会变得有条有理:正是因为由于法律的存在,才使我们的权利得到了应有的保障,我们应该感谢法律带给我们的一切。

法律的确和我们息息相关,“与法律同行”从表面意思看是:和法律一起行动。最简单的例子就是走路了,人们走在马路上可不是那么简单的,它也受法律的控制。“红灯停,绿灯行”这是法律规定的,人人都知道,可是并不是人人都可以做到。这样,法律就起到了它的作用。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当纠纷的出现也意味着法律的到来。它可以合理解决事故,可以让一切平息。

法是要靠我们大家自觉遵守。遵纪守法,我们要从小做起,从小事做起。小学生的社会经验不够丰富,却自我感觉已经是大人了,喜欢独来独往,而有时却有怀疑自己的能力,需要寻求他人的帮助,因此有些学生喜欢拉帮结派,重“感情”,讲“义气”,崇尚“路见不平拔刀相助”,有人更是无法无天,强行索取他人的个人财产,发生与他人斗殴,一句话说他不对就拳脚相加,打得你求饶为止。连点学生的样子也没有,说难听点,这就是地痞流氓。当他们在家庭、公共场所遇到社会难题时,只相信自己,过于信任自己的狐朋狗友,而不听家长老者的劝阻,遇事不冷静,行动不计后果,喜欢“先动手”,“后动脑”,事过之后也没任何反应,知道冷静下来发现出了大祸才惊慌失措,痛恨不已。

在人的漫长的一生中,总会有相互对立的力量在起作用,正与邪、善与恶、真与假、美与丑,人性的光辉与丑恶交织在一起,影响着每一个人。愿我们在法制的蓝天下健康成长,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

法律读后感 篇2

人生会面临许多选取,当你正处于十字路口不明白该何去何从时,你将做出如何决择?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人不能明辨是非而选错了道路使自我后悔一生,当然尤其是我们青少年。

这天给我们做《法制知识讲座》报告会的是一位外穿着警装,内穿一件白色衬衫的黄警官。我听完了法制知识讲座的资料,感触很深。

他先讲了哪些是违反法律的行为,还教育我们“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他做了深刻的解释,教育我们不要走上歧途。

听了这天的报告,我感觉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为什么呈上升趋势,主要是他们法律意识淡薄,有的不懂法,还有的不知怎样做是对的,怎样做是错的;什么是自我应有的权利,什么是自我应尽的义务。没能真正理解遵纪守法的重要好处,不能在社会行为中自觉地运用法律知识来规范自我的言行。用法律武器与一切违法犯罪的现象作斗争。

学校、家庭和社会应注重引导未成年人了解自我的生理和心理特征,调解自我的情绪,加强自我抗挫潜力的培养,以适应社会上各种环境的考验。因为,未成年人正是长身体的时期,他们已开始产生强烈的独立意识,不想事事依靠成人,想独立去处理一些问题,但是,他们的认识和决定潜力又跟不上独立意识的发展,往往分不清是非,易偏激和固执使自我的行动带有很大盲目性,这就需要我们成人对他们进行整体引导,逐步提高他们能分析和去解决问题的潜力。

法律读后感 篇3

我们大致可以将《法律方法论》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即本书的第一章,讨论法律方法论的概念范围及其基本内容,以及法律方法论的“回顾性与策略性”功能;第二部分包括本书的第二、三、四章,讨论法律适用方法(第二章)和续造法律的方法(第三、四章),并在续造法律的方法部分继续细分为受约束的法官法(第三章)和超越法律的法官法(第四章);第三部分(第五章)则是从全球化角度讨论法律方法论的意义,主要是在欧盟法背景下法律方法论对瑞士法的指引功能;第四部分(第六章)可以视为作者对第一部分所残留的几个问题的回应,讨论法律方法论应当如何面对规则怀疑主义和“法官的”前理解的挑战。

如果我们将克莱默的本书与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第六版相比较的话,会发现本书主要讨论了拉伦茨《法学方法论》的第二部分的第四章和第五章的内容,只用一节大概十几页的篇幅讨论了法律方法论背后的法哲学基础的演变过程。这种体例安排的原因,主要是他将法律方法论的概念严格限定在解释者(主要是法官)在查明法律规范意旨时必须遵守的规则的学说。在我们讨论了上述三个特别标记的词之后,我们基本上就可以理解作者这一安排的目的。

解释者:本书以法官作为代表,法官的实践上的解释方法与理论研究者的法教义学的研究方法在原则上没有不同,只在(hoehn)工作目标和任务上有所区别。(P1-N2)在实践上前者的论证可能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和目的导向性。

规范:本书的规范指一般意义上的抽象规范。大部分的习惯法、作为广义的规范的“个人规则”、契约、公共机关的裁判和决定的解释问题不在讨论范围之内。

查明…意旨:规范文本的不完全性使得“语义学上的判断余地”的产生,使得解释成为必要。“文字不是法律规范,基于事实所理解和具体化的法律才是”(BGE128III335(340)),(P2-N4)将一个具体的生活事实置于一个抽象的法律条款(的概念)之下,是一个涵摄的过程。(M.zF133.cOM 趣祝福)

在这样定义的情况下,当我们将法律方法限定为法官解释和续造法律的方法时,拉伦茨书中所研究的大部分东西,例如法条的理论、案件事实与法律事实的联结、法学上内部体系与外部体系的形成、以及整个法学方法论的学说概念史,即使不能说是不重要的东西(它们确实是相当重要的东西),也是与克莱默所讨论的主题关联不大的东西。

在第二部分,作者通过引入“语义学的三领域模式”,尝试区分一般性的法律解释方法、受约束的法官法和超越法律的法官法。作者承认这一区分是模糊的的,但是我们这里仍然可以主要讨论“语义学的三领域模式”是如何对应作者对法律适用方法的分类的。

克莱默认为:我们可以将描述性规范要件(的文义范围)分为三类:有一个明确的表述可以适用(肯定的候选)、有一个明确的表述肯定不能适用(否定的候选)、这一表述不能够确定能否适用(中性的候选)。因此,通过这一理论可以界定对(规范文本因素的)规范意旨的候选范围:规范意旨界定于小于肯定的候选范围的,是目的性限缩;被界定于肯定性的候选范围的,属于限缩解释;候选范围可以包括中性的候选的,则为扩张解释,候选范围扩及否定的候选的是类推解释。

在接下来第二、三、四章中,作者即按照这一方法,先讨论所谓法律适用上“肯定的候选”——》一般性的法律解释;再扩展到讨论“中性的候选”——》基于法条进行的法律续造;最后,讨论“否定的候选”——》超越法律的法官法,主要是目的性限缩。

这一部分特别是第二章占据全书的大部分篇幅,也是作者讨论的重点。最后两章相比之下就显得短小得多。第三部分(第五章)标题为“国际视角的法律方法论”,但是作者的国际视角并不多,在方法论方面,主要是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举例讨论在国际法角度下,法律方法论的解释目标与方法是是什么,同时再以瑞士法为例讨论这一方法论的具体运行。我们应当特别注意作者对欧盟法指令与瑞士法关系问题的讨论:在指令的部分内容不清楚使得瑞士立法者的“解答”与欧盟终审法院的决定不一致时,法院的做法仍然需要考虑在目的论下的合指令解释中需要考虑的问题。对于瑞士联邦法院而言,其更倾向于瑞士法院“应当看到已经追求协调的法的后续发展”,法院可以通过漏洞填补的方式去遵循欧盟终审法院的判决,使得法律之间保持动态的协调。(P284)

最后一章,即本书的第四部分,讨论的则是一个非常传统的问题:法律方法论如何面对规则怀疑主义和法官前理解的批评?法律方法论是不是以及在何种意义上是自治的而不是法官的玩具?作者没有很好地回答这两个问题,作文但他也给我们提供了可能的研究方向。

本书的一个特点是其注释远远超过正文的篇幅,这种体例可以帮助我们进一步阅读和研究作者提出的问题,但是注与释相互掺杂或许对读者的耐心而言是极大的考验。同时本书的研讨并不是非常清晰明确,我们必须在上下文之间来回穿梭,才能理解作者在此处是什么意思,以及与上文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这种读法比较辛苦,但相信对每个人而言,在解决问题时以及之后,都是不错的阅读体验。

法律读后感 篇4

这首小诗,是牛虻最后的字迹,写完它,他就上了行刑场,然后他死了。

他死得很艰难,因为给他行刑的士兵,都是那么爱戴他,他们拿枪的手在颤抖,他们的泪在脸上淌,可他们还是必须杀死他,那是工作。在无数发子弹声后,牛虻还是死了,全身都中了弹,可是死得那么坚强,那么灿烂。

蒙泰尼里看着自己的儿子死去,是他亲手杀死了他,是他,在上帝和儿子之间,毅然选择了虚假的慈悲的上帝,而放弃了自己那么可怜又那么需要爱的儿子。他注定为自己的选择而后悔,他注定被自己逼疯,最后,伟大的红衣主教还是疯了,还是死了,上帝不是慈悲的,上帝没有因为他的忠诚而对他忠诚。

亚瑟是可怜的,琼玛的一个巴掌把他从意大利打到了南美,多少年的苦难,他全忍了下来,终于,他又回到了意大利,他又见到了琼玛,他们相爱,却得不到永远。他死了,她哭了,他痛苦的所有时间,她也痛苦着。而正当她知道他还活着,她可以释然,她可以渐渐忘记自己曾经的错误时,他又一次活生生地死在了她的面前。

亚瑟在17岁时,明白了上帝只不过是一尊用榔头就可以敲烂的泥塑,他最亲爱的Padre骗了他,上帝不是慈悲的,人能依靠的,只有自己。亚瑟在苦难中成了一个彻底的无神论者,他憎恨那些虚伪的祷告,憎恨所有的神父,可是他知道,无论如何,他还是爱Padre,他不恨他,只要Padre能够在余生好好爱他,他就会满足,他就会得到幸福。可是蒙泰尼里没有这样做,他哭了,哭得很伤心,可是他的选择依然是上帝,只有上帝……

作为伟大的红衣主教,选择上帝是理所当然的,基-督被钉在十字架上,他注定是慈悲的,他注定可以接受所有人的忏悔,而他能做的,也仅仅是接受忏悔而已。他并不能为人们做什么,他不能,他救不了蒙泰尼里,更救不了亚瑟。可是蒙泰尼里不懂,一直都不懂,他这样对待自己的儿子,是多么得不公平,可是他却不了解,他被上帝所迷惑,他的心里只有那个空洞的上帝。

而当蒙泰尼里终于醒悟,而真的必须面对天堂抑或地狱里的那个上帝时,他又会说什么,他还爱上帝吗?还坚持自己的信仰吗?他会后悔,一定会。他会明白,并把上帝砸成碎片,他会把上帝从心里扔掉,他真心爱的,是自己的儿子。可是这一切已经晚了,天堂是无限高的,地狱是无底深的,他永远也找不到自己心爱的儿子了……

再次忏悔吗?

读后感,顾名思义,要先有“读”,而后才有“感”可言,它将阅读与写作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阅读了一篇文章、一本书、一首诗 而后将自己的感受、心得、体会写下来形成文字,就是读后感。

注意点:

1、吃透文义。写读后感之前,索要写的对象文章或者书籍要读透,找出自己感受最深的地方。如果读不透,写的时候就会东一句,西一句,不知所云。

2、是自己在写读后感,是自己的感受或者感悟。千万不要说教别人,令人味同嚼蜡。我看过一个孩子的读后感,从头到尾除了概括引用原文之外,就是在对别人指手画脚,搞了很多名言名句镶嵌其中,满以为光彩夺目,实则堆砌材料。让人不愿意读下去。这是很多孩子写作的共性。

读后感也离不开“读”--对原文的引述、概括、评价等等,离不开“感”--自己的感想、观点、看法,“读”与“感”之间,还要有“感点”前后衔接。因此,读后感的中心一般结构模式可以如下图所示:

在这个结构模式中,“感点”是关键,没有了感点,读后感也就失去了灵魂,也就无所谓“读后感”。感点,就是你读后最有感受的地方或者点。

在整篇文章中,感点在“述读”与“发感”之间起着桥梁的作用,是结构全文的纽带。“感点”承接“述读”。读后感的写作,必须是先“读”而后“感”,不“读”则无“感”,“读”是“感”的前提和基础,“感”是“读”的延伸或结果。“感点”也领起“发感”,它是发感的依据。发感必须围绕感点展开论述,对感点发表自己的看法、感受,以议论为主,突出一个“感”字。“结感”收束全篇,升华感点,是“感”的归宿。

注意:很多孩子的读后感,复述完故事内容,就开始写感,翻来覆去,就几句话,就是多写一点,也是不着边际,一盘散沙,主要是缺乏“感点”这个桥梁,显得很突兀,过度不自然,不顺畅。

第一步:拟主标题,这一部很重要。很多孩子直接写《 xx》读后感,别人读的时候就引不起兴趣,会想到这样没有主题的读后感会不会浪费时间呢?如果有了一个非常醒目的标题,就会让人有一种乐于阅读的心思。所以,虽然也可以不要主标题,但是我还是建议拟主标题。过江龙进来的文章都学会了拟主标题,如:《爱是战胜邪恶的天然屏障--读《哈里.波特与魔法石》有感 》、《拥有一颗平常心--读《查理和巧克力工厂》有感》、《谦虚功的基石-读《谦以行善,金榜提名》有感 》等等。

标题是文章的眼睛,眼睛醒目,就像一个人拥有一双明亮的大眼睛一样,先是好看了三分呢。

注意点:标题一定要高度浓缩你的感悟心要。不要泛泛而写,一定要结合感点,否则会弄巧成拙,贻笑大方。

讲述:在通常情况下,要围绕感点,引述材料。就是围绕感点,有的放矢地简述原文相关内容。写这部分内容就是为了交代感想从何而来,并为后文的`议论作好铺垫。

注意点:1、在述读这一部分,引述原文要精简,不能大段大段地叙述所读书籍、文章的具体内容。

2、对于原文的述读,材料精短的,可以全文引述;

3、篇幅较长的,只能够是简述与感点有直接关系的部分,而与感点无关紧要的部分只能是忍痛割爱了。

4、“述读”材料要精简、准确、有针对性,这是读后感成功的第一个需要注意的地方。

5、良好的开端等于成功的了一半。这一部分如果拖沓冗长或者与主题不相符,就会让人反感。

议,就是紧承前一段“述读”所引述的材料,针对材料进行评析,既可就事论事,对所“引”的内容作一番分析;也可以由现象到本质,由个别到一般的作一番挖掘;对寓意深的材料更要深入剖析,然后水到渠成地“亮”出自己的感点,也就是中心论点。

注意点:感点的提出,要有与之相关的所读材料。如果没有述读的这部分材料,感点就是无源之水,流而不远;感点也只能是空发议论,泛泛而谈。所以,不管述读在感点之前,还是在感点之后,首先要有述读的存在,其后才能有感点的成立

“发感”就是对“感点”--中心论点--进行论证。这一部分是读后感的主体部分,是对感点的阐述,通过摆事实、讲道理证明感点的正确性,或正面论、反面证证明感点的合理性。

注意点:1、所摆的事实、所讲的道理都要围绕感点来展开,而不能游离于感点之外。也就是你选的例子和所讲的道理和感点要有共鸣,不能另立一个论点。否则,就会不知所云,下笔千言,离题万里。有一些孩子在联系实际的时候,所选的题材和 感点貌似相似,仔细一对比,表达的思想不一样,这样就让读者看不明白你在说什么了,切忌。

2、发感还要联系实际,深入论证。联系实际,既可以由此及彼地联系现实生活中相类似的现象,也可以由古及今联系现实生活中的相反的种种问题,有时候还可以是个人的思想、言行、经历。

3、联系实际,要有针对性,必须紧扣感点,而不能泛泛而谈,不能脱离感点随意联想,不着边际。

结感就是收束全文,既可以回应前文,强调感点;也可以提出希望,发出号。

注意点:1、不管怎样结尾,都要与前面的几个部分构成一个有机整体,不能是横空出世,说一些不着边际的话。表决心式的结尾也行,但是容易落入俗套,有虎头蛇尾的感觉。

2、要结得自然,顺理成章收束全篇。或发人深思,或气势磅礴,或首尾呼应,暗合标题,都不失精彩。

法律读后感 篇5

有一个五年级的同学,看上了他同桌的笔盒就趁他同桌不主义就把他同桌的笔盒给偷了。以法律的角度来看这虽然上一不算犯法,但是,做这些偷偷摸摸的事,是一种不良习惯,从型有这些习惯,等长大了,就会成为盗窃行为的。

还有另一个例子:故意伤害他人:

就讲,在一个学校里,有两个同学是死对头,其中一个同学就很喜欢欺负另一个同学,那个同学受不了了,就回去告诉了他的哥哥听,他哥哥就说:“他打你几下,你就双倍的打回他。”第二天他来到学校,刚好在楼梯口,看到欺负他的那个同学,就用力的把他踹了下去,那个同学就滚了下去,手就断掉了。因为,那个同学是故意的,所以他必须要付医药费、精神损失费、车费……

经过这次的法律课我学到了很多法律知识,让我懂得了什么是法律,怎么才不会走上“不正之道”。

法律读后感 篇6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感2000字!

读完瞿同祖先生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其中浩如烟海的知识,让我大有收获。纵观其全篇,其中第二章婚姻中关于“妻的地位”一节,让我有所感发。虽说男尊女卑这一封建腐朽思想在当代中国社会这一大环境下已基本隐退,但在当代中国家庭,尤其是核心家庭中,这种思想仍然存在,甚至可称为根深蒂固。

在瞿同祖先生笔下,古代社会中,妻的地位,从古代法律关于“夫妻相殴杀”的规定中可见一斑:“夫殴妻则采减刑主义,唐、宋律殴伤者减凡人二等……妻殴夫但殴即成立殴罪,不问有伤无伤。夫殴妻则无伤不成立殴罪……还有一点也值得注意,明、清律妻殴夫不问有伤无伤,伤轻到什么程度,只要有殴打的行为便可作为夫愿意离婚的条件,折伤以上便是义绝了,夫殴妻则须至折伤以上才可离婚,并且妻的单独方面的意思还不能构成离婚条件,须征求双方的同意……”

由此可见,在古代社会中,妻在一个家庭中的地位是极低的,夫妻双方的法律地位是极不平等的。根据被古人奉为圭臬的“三纲”规定,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妻在家庭中可以说是夫的从属,一切以夫为首。古代女子“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在一个男尊女卑严重的封建社会中,她们的一生都要依赖于家中男性,却又不曾得到过该有的尊重,又是付出心血最多的。

书中还说到:“夫过失杀妻是不问的,但妻之于夫却无此权利。”可以说,在古代中国,一个家庭中,夫在某种层面上甚至掌握了对妻的生杀权,在婚姻中,妻的人身安全,在大范围下是基本无法得到法律保障的。再看当代社会,“家暴”这一恶劣现象,在社会中仍然时时发生,每一次,都是一个破碎的家庭,一个沉重的故事。

自封建古代继承而来的,婚姻中的夫妻不平等,这似乎是一对潜在的基因,隐藏在当代人们的血液中,随时可能爆发。这存在于他们的血液之中,甚至让某些家暴者认为,家暴,理所当然。在一个存在“家暴”现象的家庭中,妻往往是弱势者、受暴者,她们日日夜夜的默默为家庭付出,却还要忍受来自丈夫的暴力。

近日,家庭暴力这一敏感词汇再次被人们所关注,网络美妆博主宇芽被男友家暴,施暴视频传出,网友一片哗然,明明在如今这样的一个宣扬法治,宣扬美德的社会中,为何还会有这样的恶魔存在。

为何现如今家暴现象仍然猖狂,我认为,究其根源,是深深根植于当代中国人心中的腐朽、落后的封建思想:在婚姻家庭中,男方习惯强势,习惯掌握主动权;女方则习惯于依赖于男方,缺乏自主独立性。

在古代中国法律中,许多朝代规定,夫杀妻甚至是不需要负法律责任的,妻始终是处于一个弱势地位,在男耕女织的小农社会,女性对于家庭的支柱经济来源的贡献较少,在财产继承中,女子也无继承权。没有了经济的支持,女子出嫁从夫,与娘家便基本已无联系,在这种情况下,即使遭受了家庭暴力,也无路可退。再联系当代,许多女性在婚姻中遭受了家暴后,选择保密,选择忍让,认为家丑不可外扬,认为自己身后没有依靠,只要忍一忍,事情就过去了,不仅是受害的她们,甚至她们的父母兄妹,她们的好友……都是这样劝解的。在这些来自外界的声音中,便深藏着来自封建腐朽思想的残留。这些声音,不仅没有给予她们支持,反而让她们越来越深的陷于黑暗之中……

在古代法律中关于“夫妻相殴杀”的规定中,妻子若殴打丈夫,则须受到官府加倍的严惩。不反抗,似乎是从古至今流存于血液中的卑微与恐惧。我国的家暴“基因”根植严重。我国的反家暴法却起步较晚。

1995年8月7日,国务院发布《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年),这是中国政府第一部关于妇女发展的专门规划,第一次明确使用了“家庭暴力”概念。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正式通过,明确禁止家庭暴力,并规定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和加害人的法律责任,这是第一次在国家立法中对家庭暴力问题作出明确规定。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标志着中国的反家庭暴力工作迈出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一步……

再看古代,在妻的地位严重卑下的宋代,著名才女李清照便是反抗家暴第一人,在她不幸的第二次婚姻中,丈夫张汝舟想要变卖古董遭到拒绝,便开始对李清照拳打脚踢。按照宋代当时的律法,妻子状告丈夫,哪怕罪名属实,妻子也得坐两年的牢。饶是如此,李清照还是选择告发了张汝舟科举作弊的事情。张汝舟下了狱,李清照也坐了牢。幸而李清照词名满天下,当时的大官綦崇礼在得知了李清照悲惨的经历后,对她多番照顾,只让她象征性地在牢房里待了九天,就放她自由。

在等级森严的古代尚且有女性敢于为自己发声,在那个法律向婚姻中夫的一方倾斜过半的时代,仍有女性成功维权。反观现代,多少女性不敢求救,羞于发声。诚然,在“男尊女卑”“家丑不可外扬”这种传统糟粕思想的影响下,中国在“反家暴”上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是我们绝对不容忍任何一例家暴。

妻,不该再是是瞿同祖先生于书中第二章里描写的在家庭中卑微忍让的一方,在新时代的中国,她们不该再沉默,她们的身后是法律与道德的支撑,她们不该再畏惧。妻为何?妻在如今是一家之主,她们甘愿付出,也自由独立。

即使在封建的古代,妻也是《后汉书·逸民传·梁鸿》中“为人赁舂,每归,妻为具食,不敢于鸿前仰视,举案齐眉。”也会弹着绵绵琵琶,细诉心中情愫:“一愿郎君千岁,二愿妾身常健,三愿如同梁上燕,岁岁长相见。”

在战火纷飞的年代,妻是周恩来信中的无语凝噎的思念:“愿你珍摄,吻你万千。”

妻是心中港湾,无论何时。写到这里,我不经反思。为何要始终强调以史为鉴?即使在历史的长河中,糟粕可能多于精华……

有人说,它已成为过去,甚至其中许多是被批判的落后思想。但仅依我个人所见,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当代的许多社会问题,可以从古代法律中寻到根源,我们取古代法律思想之精华,适用于现代社会解决问题,才是博古通今,发挥了史学该有的价值!

法律读后感 篇7

《人体试验法律问题研究》是一本介绍医学人体试验中相关基本法律遵循的专业著作。读完后个人感触颇深,他详细介绍了人体试验中的各方面法律规范及基本伦理道德遵循,其内容包括人体试验的历史发展与伦理基础、人体试验的法律关系、人体试验的伦理审查机制、受试者的知情同意权、受试者损害救济、跨国人体试验中的受试者保护。

在人体试验中,基本的法律关系是试验者、发起人与受试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人体试验是由发起人发起、由试验者设计并实施的,试验的目的也是为了验证发起人、试验者所关心的新药物、新方法、新器械。在从没计试验方案、招募受武者到进行试验的整个过程中,发起人、试验者总是扮演主动的、控制性的角色。与此相对应的,受试者则处于被动、易受控制和弱势的地位。与具有生物医学专业知识的试验者相比较,受试者在认知能力和水平上处于不不利地位,而试验的发起人、试验者在经济地位上的巨大优势也是其不可比拟的。受试者往往是在患有难以治愈的疾病的紧迫情况下参与试验的,更容易受到伤害。本书是以保护人体试验受试者权利为核心,对人体试验中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其内容涵盖颇丰。

人体试验总体来讲是一项为了科学发展而展开的活动,可以说它是为医学事业发展而探路。正如本书中所说,人体试验是为了造福人们,但也必须遵循最基本的伦理规范。在此我仅就本书中涉及的部分内容谈谈个人见解。在医学研究中,保护受试者的生命和健康,维护他们的隐私和尊严是医生的职责。人体医学研究只能由有专业资格的人员并在临床医学专家的指导监督下进行。作文必须始终是医学上有资格的人员对受试者负责,而决不是由受试者本人负责,即使受试者已经知情同意参加该项研究。医生只有当确信能够充分地预见试验中的风险并能够较好地处理的时候才能进行该项人体研究。如果发现风险超过可能的受益或已经得出阳性的结论和有利的结果时医生应当停止研究。人体医学研究只有试验目的的重要性超过了受试者本身的风险和负担时才可进行。这对受试者是健康志愿者时尤为重要。医学研究只有在受试人群能够从研究的结果中受益时才能进行。

受试者必须是自愿参加并且对研究项目有充分的了解。必须始终尊重受试者保护自身的权利。尽可能采取措施以尊重受试者的隐私、病人资料的保密并将对受试者身体和精神以及人格的影响减至最小。在任何人体研究中都应向每位受试侯选者充分地告知研究的目的、方法、资金来源、可能的利益冲突、研究者所在的研究附属机构、研究的预期的受益和潜在的风险以及可能出现的不适。应告知受试者有权拒绝参加试验或在任何时间退出试验并且不会受到任何报复。当确认受试者理解了这些信息后,医生应获得受试者自愿给出的知情同意,以书面形式为宜。如果不能得到书面的同意书,则必须正规记录非书面同意的获得过程并要有见证。在取得研究项目的知情同意时,应特别注意受试者与医生是否存在依赖性关系或可能被迫同意参加。在这种情况下,知情同意的获得应由充分了解但不参加此研究与并受试者也完全无依赖关系的医生来进行。

总而言之,人体试验是一项严谨的科学研究,而伦理问题是其基本遵循。《人体试验法律问题研究》一书是我们了解人体试验的优秀工具书,值得我们经常拜读。

法律读后感 篇8

通观控辩双方法律意见书,整体风格上感受最深刻的一点就是庭审辩论中如何处理好法律思维与文学思维的关系。总体而言,如果说本案公诉意见书最精彩之处在于将法律思维发挥到极致,并用文学思维予以必要点缀;那么辩护词最大的看点则是把文学思维发挥到极致,吸引众多看客。

庭审活动处理的是法律关系,自然离不开法律思维。法律思维有三大基本要素:证据、事实和法律。庭审辩论中法律思维的运用,也是围绕上述三方面展开,而且三者层层推进、环环相扣。对事实的判断,总是基于对证据的分析、论证而提炼出来,而法律的适用也是以证据支撑之下的事实为基础。

离开证据评判案情,就会无的放矢、苍白无力。本案公诉词的成功之处就在于其紧紧围绕证据,不仅还原了杀人的案件事实,更澄清了案件发生的真正原因,回应此前舆论的疑惑。

当然,司法个案难免案情扑所迷离,往往会涉及证据之取舍、证据之缺失;而即便事实清楚,也会涉及法律之解释、幅度之裁量,此时庭审辩论中对法律思维的运用就会更加复杂。

文学思维包括情感和文辞两方面。作为庭审辩论基础的案件事实,反映的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也是人在社会中的具体活动,这种活动通常包括事情的起因、经过及其所形成的影响。人具有社会性,有人参与的地方,就会有人的情感因素,这些因素往往会成为法律评判的重要参考。

比如人们天然有同情弱者的情怀,因此在不少案件中,被害人过错或事出有因可以作为从轻或减轻的考量因素;而一些特殊的时间或特殊的地点又往往寄托着人们的感情,也会影响对事件的评判。以本案为例,大年三十是我国传统佳节,正值民众返乡、团圆之际,而本案张扣扣却故意选择在这样的时机、在众目睽睽之下连杀三人,无疑增加其社会危害性。公诉词中将这一因素作为重要的量刑情节,也取得较好效果。

除了情感因素,文辞也是文学思维的重要因素。庭审辩论需要借助语言文字展开,而对文字不同的运用方式、对同样观点不同的排列组合、不同的论证角度,也会影响庭审辩论的效果。本案辩护词之所以得到不少人士的推崇,正是辩护人将情感和文辞发挥到极致。

庭审针对的是案件事实、处理的是法律关系,法庭辩论自然离不开法律思维的运用,而文学思维运用得当,也能起到锦上挑花的效果。问题的关键在于法庭辩论中如何处理好二者的关系:法律思维与文学思维谁应当放在第一位?即便主张法律思维放在第一位,在具体运用中如何处理好法律思维与文学思维的比例?这就涉及控方与辩方不同的立场,涉及庭审不同的争议焦点。

从宏观视角看,控方与辩方(本文特指辩护人)均是法律职业共同体,有其共通的一面。然而,控方代表国家追诉被告人,作为受托人的辩方旨在免除或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二者具有天然的对立性,参与庭审也就有不同目标,这决定了双方参与法庭辩论时具体思维有各自的侧重点。

控方代表国家提起公诉、指控犯罪,其法庭辩论有三方面目标:一是说服合议庭支持起诉书的指控,对被告人准确定罪量刑。二是还原案件诉讼经过,论证程序公正,消除公众疑虑,维护国家既追诉犯罪又保障人权的形象。三是通过个案启迪民众、普及法律、合理引导人们的行为,以实现(刑)法一般预防的功能。

控方立场决定了其在法庭辩论中需要以法律思维为主,紧紧围绕证据、事实和法律三方面展开辩论,在必要时辅之以文学思维,运用好感情和文辞,也可以实现良好的效果。本案公诉词的成功之处,除了对证据、事实从正反两方面充分论证之外,还在于其层层递进的论证思路,在于其从具体事实中合理提炼情感因素进行评判、说理。

当然,由于种种原因,特别是对于控方而言庭审辩论中运用文学思维的风险远远高于辩方,大量案件控方在法庭辩论中基本停留于法律思维。

辩方代表被告人的利益,其通过法庭辩论也可以有三方面目标:一是说服合议庭判定被告人无罪或者予以从轻、减轻处罚,实现被告人利益最大化。二是从实质或形式方面向委托人(尤其是被告人亲属)展现辩护人风采与形象,让委托人觉得其委托“物有所值”。三是提升辩护人知名度、美誉度。

正因为辩方有不同于控方的目标,而文学思维对于实现其目标尤其是后两者有非常好的效果,因此在法庭辩论中辩方运用文学思维所占的比例往往高于公诉意见书,在极端的情况下正如本案辩护词,文学思维占绝对主导地位。

对辩方而言,最理想的状态自然是通过自身努力同时实现这三个目标,即通过有效辩护实现被告人利益最大化,进而向委托人展现良好的形象和效果,最终提升自身知名度、美誉度。因此,对于辩方而言最好的方法是将法律思维与文学思维都最大化。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实践中上述目标又经常难以同时实现,甚至相互冲突,此时如何取舍、如何选择辩护策略考验辩方的良心和智慧。有些案件中,通过牺牲被告人利益实现后两者的目标,自然为人们所诟病。但在不牺牲被告人利益最大化的情况下,通过庭审辩论力求实现后两者的目标,也有其合理的一面,也许这是本案辩护词能够获得理解以及一部分人追捧的重要原因。

控方立场与辩方立场还有一个重要区别在于,控方以立论为主,更多需要正向思维,无论是论证事实、还是论证罪名,对各个方面需要面面俱到的论证。而辩方则多是逆向思维,其主要任务在于驳斥控方指控的事实、罪名,或者突出某一从轻情节,不需要面面俱到,只需要争取一点或若干点予以攻破即可。

正因为此,公诉意见书更多地是从起因、经过、情节、结果各方面论证事实,从主观、客观、主体各方面论证定性,更强调完整性、体系性、逻辑性,法律思维自然起决定性作用。而辩护词既有可能从各方面予以论证反驳,但更多的则是选择其中一点进行论证。正如本案,辩护词在对事实和定性不持异议的前提下,选取案件起因这一点作从轻辩护有其合理性,而本案中要通过分析案件起因从轻辩护,充分运用文学思维也基本符合辩方立场。

庭审既涉及证据的取舍、事实的认定,也涉及案件的定性、量刑,不同案件其争议焦点往往各不相同,这种差异性也会影响法庭辩论中法律思维与文学思维的运用方式。

当证据与事实成为争议焦点时,法律思维自然占据主导地位。控辩双方围绕案卷材料、围绕举证质证的证据情况展开分析、辩论。在事实辩论中,法律思维的运用更多体现为对证据规则运用,以及借助于人们的生活经验法则来统摄、整合全案证据,推演案件事实。事实的认定以客观公正为目标,也是适用法律的前提条件,对事实的判断应当尽量远离文学思维。

当案件定性(罪)以及法定量刑情节的认定成为争议焦点时,首先需要运用法律思维来分析论证,运用三段论的基本逻辑适用法律。当然,许多情形下文学思维也可以起到一定作用。尤其对法律概念的解释,对法律规定模糊地带,对社会危害性的具体评价时,情感因素可以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例如,近年来王力军收购玉米案中对非法经营的重新认定,于欢故意伤害案中对正当防卫的争辩,应当说情感因素起到重要影响。

当酌定情节成为争议焦点时,文学思维更有其发挥作用的广阔空间。对于控辩双方而言,其各自的智慧在于如何从已经查清的案件事实中挖掘出不同的情感因素,作出合情合理的评判。由于法律不周延性或者立法的滞后性,很难将所有量刑情节予以法定化、明确化,特殊情形下运用情感因素分析酌定情节,对于调节刑罚、促进罪行均衡有重大价值。纵观近年来引发舆论关注的刑事案件,很大一部分是由于量刑结果超出公众的一般认知,例如时健锋高速公路逃费案、刘大尉走私枪支案、天津大妈摆摊射击枪支案,抛开其他因素,从这些案件的再(二)审改判中可以看出情感因素对分析酌定量刑情节、是否启动特殊减刑程序有重要影响。

法律读后感 篇9

读《法律的概念》读后感800字:

在金枝老师的推荐下,我阅读了哈特所写的《法律的概念》,这篇文章是金枝老师所教授的西方法律思想史课程的结课论文。当然我并不认为我现在所写的这篇文章,可以称之为论文,我更倾向于认为它是一篇读后感,只是这篇读后感的篇幅可能稍长,但其实也不长,与金枝老师所说的那些“二手资料”相比起来,还是小巫见大巫了。

本篇读后感,我将从整体体读后感到各章的具体读后感的写作顺序来撰写。在这里,我首先要说的是,这篇或这一个系列的读后感可能在学术上远远不及金枝老师所要求的水准,但我会尽可能的用流畅通俗的语言来写完它,并且为了保证这篇读后感的原创性,我在写这篇读后感前,只阅读了《法律的概念》一本书,没有阅读任何一篇有关于其的论文、随笔与资料。

就我读完此书的直观感觉便是这是一本很牛的书,书中的论证风格也是在我过去不曾有过接触的,总之就是感觉很新颖。书中的内容更是高深,以至于看了半天我也不明白哈特在说什么。粗读一遍,我并不认为我能够理解怕哈特在此书中想要表达给读者的观点,只能说是对哈特的理论有了走马观花的了解。

初读此书,哈特的表达方式相当晦涩,以至于看了前两章,我都不明白哈特究竟想要表达写什么内容,也因此,我对此书的阅读计划因此而搁置了数天。对此书的畏难情绪,让我深感自责,不过后来与同学们聊起对此书的阅读进度时,同学们也表示此书如同天书一般,完全不知所云。读后感·看到同学们也遇到这样的问题,我就知道,在无知的路上,不仅仅有我一个人。对此,我倍感欣慰,之前的罪恶感也瞬间消失。

当然,在我开始写这篇读后感的时候,我已经阅读完了全书。驱使我读完此书的动力,并不是我对哈特的仰慕之情,也不是自己的求知上进的心思,更多的是因为这篇读后感是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结课作业,不写完不行啊,结课作业的压力促使我完成了这件“艰巨”的任务。

此书中提及了很多问题,虽然我不能对这些问题有什么深刻的见解,但也略有收获。回顾一个学期的西方法律思想史课程,老师在课上、课下布置了两次作业,分别是“守法是否是公民的道德义务”“恶法亦法还是恶法非法”这两个主题,这两个主题其实在《法律的概念》中都有过论述,这与金枝老师此次所留的《法律的概念》读后感作业不谋而合,不知道这是有意而为之,还是无心插柳柳成荫?

正如我在前文所说,这次的读后感是关于《法律的概念》一书一系列的读后感,我不会一次性的发在公众号里,而是分章节依次更新。至于更新频率,是否会更新完我也不知道。如果你有关注我的公众号,会发现我的上一篇文章是关于《法律与革命》的系列翻译,在那篇文章中,我自大的说以后会坚持每天一更新,然后,没有然后。但是对于这个系列的读后感,我至少会保证写到5000字,因为这个结课作业就要求写到5000字。

法律读后感 篇10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人生路为之漫长,没有一帆风顺,只是坎坷不平,唯有你用心去体会去倾听,才能化解这一路的艰辛。

法律,是这个世界上联接的唯一,与亲朋好友相处不避免有一些矛盾,而这些矛盾的唯一化解方法就是法律。青少年是祖国未来的一朵鲜花,是祖国未来的希望,而法律就像一个充满灵性的一只小精灵陪伴在我们的身旁用无行的双手保护着我们。

对于新一代的我们,似乎都有人来褒贬一番,或者忧心忡忡,或者赞扬嘉许。心灵空虚,寻求刺激,交友不慎,轻信盲从,最后野马脱缰,掉入深渊。这是很多青少年堕落的轨迹。爱好不辨主次,拳脚不知轻重,结伴不分好坏,贪欲不思节制。没有了是非观和自制力是可怕的,不知羞耻的屡错屡犯,要比一时冲动犯下的错误更难治愈。而这些就像一条不归路去了便无路可转。但是只要你学会法律,相信法律。就可以避免恶魔的入侵。

于彪,林俊杰……这些都是因为一时的冲动而走上一条不归的路。他们原先只是一些平平凡凡的学生,因一些小小的错误而不重视,最后走上了一条难以回转的道路,因小失大,不知所谓,所以只有高度重视和认真面对问题,才能有效地解决青少年问题。

同学们,让我们为自己的成长而重视,为自己的未来而打算,让我们一起远离犯罪的魔掌,在法律的伴随下一起走向光明的未来!

法律读后感 篇11

法律是文明社会的产物,生活中,总是有形无形地与法律接触,它可以维护社会的秩序,让我们不去碰触到它的边缘。这样看来,法律不失为一种美好的东西。都说:法律是最底线的道德,道德是最高标准的法律。的确法律眼中的人是一个中人,这个人可以不做好事,但是不能做坏事;这个人可以在法律的范围内随心所欲,但是不能超越法律为所欲为;这个人不需要有多么高尚的情操,只要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就行。这就是法律对人的基本要求。法律是最底线的道德。那么,爱便是道德的产物了吧!生命中,不能没有爱,倘若爱缺失了,我们的社会将是冷漠无情的,人与人之间将会多么地可悲。如果说法律是冷酷无情的,那么爱便是晴天,带给人温暖。但法律与爱相遇,会发生什么呢?

在刚开始看时,我还在幻想,法律无聊爱时,大概会更公正,公平些吧,毕竟爱是这世间最美好的东西。但当看到第一章“以爱为名的审判”时,两者之间的弊端就显现出来了。李尔王让他的三个女儿在庭审现场公开表达她们对父亲的爱,说出的爱越深,便可得到越多的领土。听到这些,人的私欲便被勾了出来,大女儿,二女儿都说出了自己对李尔王的爱,得到了大量的国土。等到李尔王最钟爱的小女儿时,她迟疑了,她不明白,爱为何要嘴上说出来才更真实,违背了父亲的意愿。当然,她便没有了封土。领土的分封,也即代表了权力的分割,就这样,李尔王被两个不孝女赶出家门。当李尔王被赶出时,才明白单凭一个人的言语是无法了解和证明爱的真相的,但已悔之晚矣。

爱遭遇放逐,李尔王的不堪下场在他的臣子身上也有同样的局面。葛洛斯忒有两个儿子,一个是私生子,没有地位,嫉妒他的哥哥,并欺骗他的父亲说他的哥哥想杀葛洛斯忒。这位臣子和李尔一样,没有思考,顿生大气,认为这是逆子,便将其放逐。却不曾想自己的.私生子才是逆子。两人都是将权力和爱即法律与爱混在一起。没有让爱发挥它真正的作用。李尔王和葛洛斯忒的行为值得我们思考。当法律与爱相遇是否会有更好的产物呢。我们无从得知,正如爱是一种天xing,而法律是为了抑制坏的天xing。二者就像冰与火一样。

当法律遇见爱,这是一个新的角度去思考法律。法治是西方文明的核心成果,奉行法律,无往不利,真的吗?其实,法律的领悟之外,另有一片爱的天空。爱,作为一种强大的力量,始终挑战着法律的王道。

法律读后感 篇12

随着社会的进步以及医疗卫生技术的发展,通过实施手术的方法进行性别变更成为可能。通过医疗手段进行性别变更之后的人就是所谓的变性人。变性人的出现使人们传统的伦理、价值观念受到了巨大的冲击,也给现行的法律带来了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越来越多的具有变性倾向的人通过变性手术改变了自己的性别。变性人已形成一个不容忽视的特殊社会群体呈现在我们面前,但我国立法上目前对这一问题的规制还相对滞后,理论研究也处于初始阶段。性别变更法律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研究。

《性别变更法律问题研究》一书从论证性别变更的法律基础,研究性别变更医疗法律问题,探讨性别变更的法律问题,研究变性人的婚姻家庭法律问题,变性人反就业歧视法律问题几个方面去对变性法律问题进行论证探讨。美国法、人权国际公约、欧洲人权法、性别权利国际法案、国际奥委会变性运动员新政策的人权理念、为性别变更提供了法律基础。另外我国宪法中专门有一章“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中有被宣示出来的基本权利,我过宪法理论上一般认为性别变更权利的基础主要有三个:平等权、自由权和人身权。

性别变更权利同样属于民法上的人格权。性别变更状态在传统医学定义为易性病,但目前从法律承认、尊重变性人权利的角度,性别变更不是疾病的提法是积极的。变性手术对于变性人无疑是福音,但很明显的损伤人体正常性器官,术后也会是丧失生育能力,因此同样存在争议,各国和国际组织也陆续的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去规范变形手术,使变形手术更加的合理合法。另外已婚者是否应享有变性权、已婚者变性是否须经配偶同意,或者离婚后才能实施变性手术、变性后引起的离婚纠纷的处理、婚后变性不离婚的处理、婚姻关系终止后,变性人对未成年子女的探望权问题、变性后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效力等诸多问题还需要完善相关法律的制定和实施。

我认为法律对于变性人应有宽容性,超前性,法律固然要受到社会风俗、道德观念的影响,但法律相对于这些因素应有自身的评价标准,作文在对少数变性人的权利上,法律应起到指引作用,而不能完全依据大众的口味,在国际社会和法律对变性人更宽容的大趋势的基础上,我国作为人权公约的缔约国,宪法也规定了公民的平等权和人权,作为我国的公民,变性人理应平等享受权利而不受歧视。对于变性人的法律地位,我国要在立法上遵循人权公约所表述的共识性观点,即“人权是基于人固有的人格和与生俱来的尊严与价值”的观点,通过立法对变性人的法律地位予以确认,使其权利得到救济,只有这样才能体现人权保障,才能推动我国人权事业的快速发展。

相关文章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