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通知(经典7篇)

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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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通知 篇1

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或公共权力对社会产品进行分配的形式。税收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分配形式;税收具有非直接偿还性(无偿性)、强制义务性(强制性)、法定规范性(固定性)。

事由:因纳税担保而应承担缴纳税款、滞纳金的义务。你公司 20xx 年 10 月 9 日为 XX 建筑公司提供纳税担保,担保 XX 公司所属 20xx 年 9 月份的营业税 10 万元及其滞纳金。XX 建筑公司未在限期内缴清税款及滞纳金,应由你公司缴纳为 XX 建筑公司所担保的税款及其滞纳金。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 62 条第 1 款:纳税担保

依据:人同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填写纳税担保书,写明担保对象、担保范围、担保期限和担保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担保书须经纳税人、纳税担保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同意,方为有效。

你公司与 XX 建筑公司于 20xx 年 10 月 9 日签定了《纳税担 ,由你公司为 XX 建筑公司提供纳税担保,担保 XX 公司所保书》属 20xx 年 9 月份的营业税 10 万元及其滞纳金,并经我局同意。该《纳税担保书》规定,XX 建筑公司未在 X 月 X 日前缴清税款及滞纳金,应由你公司缴纳所担保的税款及其滞纳金。

通知内容:请你公司在收到本通知后 15 日内,即在 20xx 年X 月 X 日前将担保的税款 10 万元及滞纳金向 XX 市 XX 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申报,并向 XXX 银行缴纳。

逾期不缴纳所担保的税款、滞纳金,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 60 日内按照本通知要求缴纳税款、滞纳金,然后依法向 XX 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第五十六条之规定,现责成你公司于6月21日前向我局提供账外经营部分的相关成本费用证据材料,配合检查和核对相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供或不到场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之规定予以处理。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xx县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本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通知有关税务事项时使用。除法定的专用通知书外,税务机关在通知纳税人缴纳税款、滞纳金,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资料,办理有关涉税事项时均可使用此文书。

(4)通知内容:填写办理通知事项的时限、资料、地点、税款及滞纳金的数额、所属期等具体内容。通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缴纳税款、滞纳金的,应告知被通知人: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按照本通知要求缴纳税款、滞纳金,然后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其他通知事项需要告知被通知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权利的,应告知被通知人: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告知税务行政复议的,应写明税务复议机关名称。

税务通知 篇2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青岛市地税局公告〔2011〕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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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的规定,现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公告如下:

一、对开发建设并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仍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开发建设并销售政府限价商品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1%。

三、对开发建设并销售普通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由现行的1%调至2%。

四、对开发建设并销售非普通住房(含别墅)和非住房(包括商业用房、写字楼等),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由现行的2%调至3%。

五、普通住房按市政府确定的标准执行。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不同类型的房地产要按规定分别核算,依不同的预征率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预征土地增值税。

六、本公告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房地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青财源〔2010〕2号)第二条停止执行。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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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通知 篇3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湘地税发〔2008〕16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决定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预征范围

除批准建造销售并且能够单独核算土地增值额的经济适用房(含用于拆迁安置的住房)不实行预征外,对其他各类商品房,均应按本通知规定实行预征。

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为解决住房困难户住房问题,指定房地产开发公司按照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建筑标准建造,建成后的商品房实行政府定价或限价,并由政府指定销售对象的住宅。

二、预征的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和预收账款。

三、预征率

1.普通标准住宅为1%。

2.除别墅外的非普通标准住宅为2%。

3.别墅、写字楼、营业用房等为3%。

4.单纯转让土地使用权为5%,然后按土地增值税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5.对房地产开发公司既开发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开发建造其他类型商品房的,其销售收入应分别核算,否则一律从高实行预征。

四、对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商品房的具体界定标准按照《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有关政策的通知》(湘财税〔2006〕92号)执行。

普通标准住宅须由房地产开发公司凭有关文件经当地主管税务部门审核后确认。

五、我省将根据房地产业的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各地不得自行变动。

六、《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普通标准住宅审核工作的通知》(湘地税函〔1995〕170号)第四条和《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地税函〔2002〕60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七、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已按原预征率征收入库的,应根据政策规定按账按实清算或核定征收清算的方式进行清算,多退少补;此前未按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的,应按新预征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发布部门:湖南省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8年03月21日 实施日期:2008年01月01日(地方法规)

税务通知 篇4

依据:《关于xx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XX年第**号)第**条

通知内容:自20XX年12月1日起你单位提供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应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通知 篇5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告

点击数:4593更新时间:2007-12-27 14:50:25

根据国务院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2007]25号)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厦府[2007]441号)的规定,我市2007城镇土地使用税从2007年1月1日起征收。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义务人

凡在我市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均应依照《条例》和《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二、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年应纳税额=占用土地面积(平方米)×每平方米年税额。

三、税额标准

自2007年1月1日起,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等级划分为五个等级,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土地等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范围 中山路临街店面(门牌号1-444)禾祥西路临街店面 岛内一、二级之外的中华、鹭江、江头街道办所在片区 年税额 25 18 10 岛外区政府所在街道的片区及岛内除一、二、三级之外的其6 它区域 除上述一、二、三、四级之外的其它区域 4

四、纳税地点

(一)纳税人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我市范围内的纳税人使用的土地所在地和税务登记注册地不一致的,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我市范围内的纳税人使用的土地分别位于市内不同行政区域的,均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五、征税范围

凡在我市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不论通过出让方式还是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只要在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内,都应依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申报纳税期限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纳税人应分别于每年3月和9月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二)鉴于我市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刚发布,对2007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补税申报期延长至2008年3月底。2008年上半年、下半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款分别于2008年6月和9月申报缴纳。

七、申报纳税方式

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期限内,可登录厦门市地税局网站自行申报缴纳税款。特此通告。

详情请查询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网站或12366热线。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税务通知 篇6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5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1-04-2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清算分期标准

对2011年1月1日前采取分期方式开发并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分期标准仍适用《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厦地税发〔2010〕16号)第十五条规定。对2011年1月1日后采取分期方式开发、销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按政府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作为分期标准,以分期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

二、关于扣除项目金额分摊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的分摊

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 可以将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全部分摊至计入容积率部分的可售建筑面积中,对于不计容积率的地下车位、人防工程、架空层、转换层等不再计算分摊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的分摊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产生的有关的税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得扣除。

三、关于在2006年1月1日前后均有销售的房地产项目的清算

对于在2006年1月1日前已销售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在85%以下(不含85%)的房地产项目,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先计算该项目已售房地产的增值率,确定适应的土地增值税税率,再将2006年1月1日后已售房地产的增值额乘以该项目已售房地产适应的土地增值税税率计算土地增值税。

四、关于单位和个人转让二手房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

1.个人转让住房(含普通标准住宅和非普通标准住宅)、写字楼、商业营业用房、车位等二手房的,按转让收入全额的1%征收土地增值税。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2.对于单位转让二手房缴纳营业税采用差额征税的,在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时也应按购房发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据此计算转让二手房增值额、增值率和应纳土地增值税税款。

3.单位和个人转让二手房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进行调整。

本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其中本公告第四条执行时间以向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申报的时间(收件时间)为准。本公告生效之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的,不再根据本公告第二、三条规定进行调整。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税务通知 篇7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颁布时间:2011-4-1发文单位: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地税函[2011]6号)的规定,现就调整哈尔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各区普通标准住宅调整为3%;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调整为3.5%;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调整为5%。

(二)县(市)普通标准住宅调整为2%;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调整为3%;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调整为5%。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一)各区普通标准住宅调整为3.5%;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调整为4%;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为5%.(二)县(市)普通标准住宅调整为2.5%;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调整为3.5%;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为5%。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O一一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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