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协议(推荐10篇)

09-10

前辈告诉我们,做事之前提前下功夫是成功的一部分。当幼儿园教师的教学任务遇到困难时,往往都需要参考一下我们提前准备参考资料。资料通常是指书籍、报刊、图表、图片等。参考资料我们接下来的学习工作才会更加好!你是否收藏了一些有用的幼师资料内容呢?也许以下内容“婚前协议(推荐10篇)”合你胃口!相信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婚前协议 篇1

婚前协议在离婚时有效吗?

婚前协议在离婚时是否有效?男女在结婚前为避免婚后有纠纷,一般会签订结婚协议,对各方的婚前财产等事项进行约定。婚前协议在离婚后的效力如何?离婚时,婚前协议所作的关于财产等的约定有效吗?本文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婚前协议在离婚时的效力。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男女在婚前对财产所作的婚前协议在离婚时可以适用。

所谓夫妻关系,是指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和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男女之间结为夫妻关系后,相互之间具有了一定的法律关系,如相互忠诚、相互扶养的义务和相互继承的权利等;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是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制度。综上,夫妻之间可以对财产以书面方式订立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约定的时间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结婚后,约定的财产可以是婚前财产也可以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财产的权属关系可以是共同所有、各自所有,也可以是部分共同所有、各自所有。根据我国现行司法解释规定,夫妻双方就财产关系所作的书面约定及无争议的口头约定,除规避法律的外,均为有效约定,对夫妻双方发生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双方于婚前订立的协议当然产生约束力,即对婚前财产的一种约定,反之如果未结婚那双方之间也就无夫妻关系,更无谓夫妻共同财产约定,那二人之间的协议等之于一纸空文。

老年人再婚时婚前协议该怎么写?

男、女双方均系独身,现年龄较大。为了生活上能有所照料,情感上有所依托,双方自愿结婚。同时为了能够生活美满,家庭和谐,双方及子女特定此协议。

一、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目的是老年了有个伴,在生活上互相照顾。__

二、男女双方的各自婚前财产不因此次再婚,导致男方财产转归女方及女方子女,或者女方财产转归男方及男方子女。

1、婚前甲方拥有带产权的`、建筑面积平方米的住房(见产权证复印件)为甲方婚前财产;

2、婚前乙方拥有带产权的、建筑面积平方米的住房(见产权证复印件)为乙方婚前财产。

3、婚前各自储蓄,为婚前财产。婚后,各自婚前的储蓄本金和储蓄利息仍归个人所有。婚前财产继承权不变,甲乙双方的婚前财产由各自原来的子女继承。

4、婚前各自的债权债务在婚后仍归个人承担,对方不负有其受益及偿还的权利及义务。

三、甲乙双方在此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的财产来源收入作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使用。

四、甲乙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若有一方生病,双方子女均负护理、照顾之责。

五、甲乙双方若一方去世,对方子女不再负有对另一方老人的赡养照料义务。婚姻关系也将自动解除,其身故后抚恤金等各项福利费由各自子女所得,丧事由各自子女负责,骨灰盒由各自子女安放,另一方不得干涉。另一方必须在七日内回到自己子女身边,不得以任何理由留在对方子女家中。在世一方子女必须在七日内接自己父或母回家,不得以任何理由推托。

六、婚后共同财产的继承权按照法律依据执行。__如果本协议的文字理解与上述目的不一致,以利于符合协议目的的方式理解。__甲乙双方、相关利害关系人即甲乙双方的子女在此明确:如果甲乙双方再婚后,无论何时所从事的行为不符合本协议的目的,则行为无效。__(末尽事宜双方协调解决)__以上协议自签字时生效

婚前协议 篇2

女方: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男方: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鉴于:

双方欲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正式登记结婚,实际缔结婚姻关系时间以结婚证书记载为准。现就部分与结婚有关事宜订立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婚前财产

1.1婚前财产指结婚婚姻关系缔结前双方即拥有所有权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股票,债权,现金,存款,首饰,车辆,服装,家具,家用电器等。

1.2双方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各自所有,不因婚姻存续或消亡改变其性质,不因婚姻存续长短而改变其性质。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3双方约定,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以前在公证处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因此,双方婚前财产的具体内容均以公证书记载为准,即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如未记载于公证书之财产,除有确切的相反证据,均应当推定为婚后财产。公证费用双方平均分担,如果一方毁婚,应当承担全部公证费用。

第二条 婚后财产

2.1婚后财产指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所有权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劳动所得;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2.2双方约定,婚后财产将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属于双方个人财产。

2.3婚后财产所有权的确定,如果没有相反证据,财产所有权有登记的以登记为准,无登记的以占有为准。如果任何一方通过盗窃,涂改,抢夺,抢劫,诈骗等方式将应由另一方所有的财产据为己有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4双方应当在可能的范围内通过公证、公布、告知、在对外签署合同时在条款中注明等方式令尽可能多的公众了解到双方已经约定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这一事实。因某一方债权人不知这一事实而主张对另一方的财产享有权利的,该方应当对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对另一方财产损失、精神损失等进行赔偿。

第三条 财产分割

3.1 如果出现需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之事由(包括但不限于离婚。一方或双方死亡),上述婚前财产,婚后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不进行分割,但应当各自取回。

3.2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如果出现双方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以夫妻共同名义接受馈赠,合资购买住房,共同生活基金等,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立即分割,到婚姻解除时还没有分割的,应当依法及本协议规定的原则进行分割。

婚前协议 篇3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

为了保持家庭和睦,防止房产纠纷,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在丙方的见证下,就_____________________处的一套房产,自愿签订本协议。协议内容如下:

一、该房产位于____________,由甲方出全资建造,但是产权约定在乙方名下。

二、甲方享有该房产包含产权在内的一切权利,乙方只享有该房产的居住权。

三、乙方不得以自己是房产证下明示的产权人为由,要求享受该房产除居住以外的权利,更不得以此为由剥夺甲方对该房产的实质拥有权等一切房产权利。

四、乙方对该房产的居住权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给他人。

五、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六、本协议是甲乙双方在精神正常下,自愿签订的,没有受到任何胁迫。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

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

婚前协议 篇4

“女方的儿子长大成家后,如坚决要求男方离开家庭,女方也无法阻拦容留男方,女方即按雇工每年支付甲方工资劳动报酬5000元(从9月1日同居时开始计算),如女方不支付,男方可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如男方中途擅自离开,男方同样按每年支付女方5000元……”

上述内容是建德一对中年男女前以“夫妻”名义同居自愿签订的协议里约定的。10年后,男方患了癌症,女方要把男方扫地出门,男方拿协议到建德法院打官司,要女方兑现支付其10年总共5万元的“劳动报酬”。这样的“分手费”看上去太离谱,但最终当事双方达成了和解。

55岁的章某和小他10岁的戴某都是建德人。20上半年,离异的章某经其亲戚介绍,与女方戴某认识,而戴某的丈夫此前因车祸死亡。

经一段时间的接触和交往后,双方有意一起共同生活。当时因戴某未成年的儿子在上高中,戴某要求章某到她家生活。章某考虑到自己孩子已工作,遂搬过来与戴某一起生活。生活一段时间后,章某提出去结婚登记,可戴某说儿子不同意。为了有个“保障”,双方经协商后,签订了一份《协议》,内容大致如下:

一、双方从年9月1日开始同居生活,相互均以夫妻关系对待,终身相伴;二、男方以此为家庭,对家庭生活负责,竭尽全力维护女方及其儿子的生活;三、女方儿子长大成家后,如坚决要求男方离开家庭,女方也无法阻拦容留男方,女方即按雇工每年支付甲方工资劳动报酬5000元(从2005年9月1日同居时开始计算),如女方不支付,男方可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如男方中途擅自离开,男方同样按每年支付女方5000元。

有了这份“保障”,章某以戴某的家为家,对外以“夫妻”相称,与戴某一起打工赚钱,供养戴某的儿子上学。虽共同生活中有些不愉快,不过“夫妻生活”还算和睦。

今年3月,章某被确诊为肺癌。章某用老家的土地征收款10多万元进行手术治疗。戴某没替章某分担医疗费,且出院后,章某明显感觉戴某开始疏远他了。八九月份,戴某委婉“劝”章某回老家养病。

章某觉得“心寒”,11月份拿出《协议》起诉戴某,要求支付2005年至这10年每年5000元,总共5万元的“劳动报酬”。

建德法院在今年11月23日和12月15日两次开庭审理本案。 法庭上,戴某称,《协议》当初是章某逼迫她签下的,之后双方从没提起过这份《协议》,她没想到这么多年还保留着;《协议》具有人身依附关系,属无效协议;双方同居期间,章某也没为她家赚多少钱,平时还喜欢打牌。“我没逼她。”章某说。

法官协调下双方昨达成和解 女方愿支付男方1.8万元“补偿费”

经法协调,戴某和章某昨和解并达成调解协议,戴某愿支付章某1.8万元“补偿费”,并当庭支付1万元,还有8千元等章某搬离后就付。

据双方签的同居协议的约定,主张戴某向其支付5万元“劳动报酬”,这笔钱实际上也是要求戴某支付“分手费”,如果正常审理,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法官分析认为,分手费一般是指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提出解除关系的一方,向另一方自愿支付,或应对方要求而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财物,以弥补对方的“情感伤害”,也有称之为“青春损失费”或“青春补偿费”。有点类似于夫妻签订的忠诚协议,只要不出现协议约定的情况,就不用支付。但双方同居生活期间,章某帮戴某抚养儿子,对戴某家有帮助,现身患癌症,从情理和人道主义角度,戴某应对章某予以帮助。

现代人离婚的概率比得癌症都高,高到连国外保险公司都有离婚保险了。明星们的婚前协议总让人津津乐道,为保障财产等权益,一些国民开始向“现实的西方人”、向明星们学习,把签订婚前协议列入婚恋议程。婚前协议到底该不该签,更多的应该是见仁见智!

和男友相恋三年终于准备步入结婚礼堂了,经过多年的打拼,我算得上金领一族,物质条件要比男友好许多,所以,婚前朋友劝我签个婚前协议,以保障自己的利益。对于这种想法,我不认可,如果感情都可以用物质来衡量,那还谈什么感情?这种可以称斤算两的爱情不要也罢。我出身自传统家庭,家风很保守,父母相濡以沫的生活方式一直看在眼里,羡慕在心中,如果只剩一碗汤,老两口都会推让,谁也不愿独自品尝,我觉得这样的爱情才是爱情,与物质无关,只讲究真心。凭心而论,我觉得两人一旦签了婚前协议,从签字的那刻起就已经分心了,根本无从谈起对家庭的归属感,经营感情本就不是件容易的事,当物质财富高于一切时,只会让它变得更加复杂。我不想过那种分了心的生活,我渴望简单幸福的生活,不希望内心因为物质方面的事情被弄得总是波澜起伏的。

我家境不好,可男友家境很富裕,所以我未来的公婆一直觉得我看中的是他们家的经济条件,一点都不认可我这个儿媳。我是个自尊心很强的人,我大学毕业,有工作,有取心,不想让人看扁,要不是因为我们真的.很相爱,我可能真的一气之下放弃这段感情。为了证明我不是贪慕虚荣的女人,我特别在结婚前主动提出签署婚前协议,把婆婆家提供的房子、汽车,还有一间小工厂都记下了老公的名下,我就是想用实际证明,我爱的是老公这个人,不是他的钱,所以,从某种程度来说,我的婚前协议是我们真心相爱的最有力证明。

A:协议的组成结构相对简单,主要包括时间、地点、缔约双方、约定财产范围,财产归属或分割方式。但其中最重要的是财产归属约定,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双方可以约定结婚以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属,例如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1、婚前协议写明婚前财产的范围,包括男女双方婚前的存款、房产、车子,其他贵重物品等;

2、婚前协议要明确婚前财产的权利归属。男方和女方需要把财产分类,分成男方个人财产、女方个人财产和可疑共同使用的财产等;

3、婚前财产在婚后的收益归属要写在婚前协议上,比如存款利息、房屋租金等;

4、婚前财产生效的条件跟时间要标明确;

5、男女双方必须在婚前协议上签字并写上日期。

A:关于财产协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具有法律效力,公证不是协议生效的要件,是否公证自己决定。另外,公民不可作公证人,要公证的须到公证处进行。

婚前协议 篇5

女方:_________________,汉族,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出生,现住: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

男方:_________________,汉族,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出生,现住: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

一、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目的是老年有个伴,在生活上互相照顾。

二、男女双方的各自婚前财产不因此次再婚导致男方财产转归女方及女方子女,或者女方财产转归男方及男方子女:_________________

1、婚前甲方拥有带产权的位于为甲方婚前财产;

2、婚前乙方拥有带产权的为乙方婚前财产。

3、婚前各自储蓄,为婚前财产。婚后,各自婚前的储蓄本金和储蓄利息仍归个人所有。婚前财产继承权不变,男方子女只继承男方婚前的财产,女方子女只继承女方婚前的财产。

4、婚前各自的债权债务在婚后仍归个人承担,对方不负有其受益及偿还的权利及义务。

三、甲乙双方在此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的财产来源收入作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使用。

甲方收入来源: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收入来源:_________________

四、甲乙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若有一方生病,第一护理人是老伴,第二护理人则是老人自己的子女,对方子女没有护理义务。相应地,在一方大病需要经济支持时,第一出资方应是得病者本人,第二出资方是病人的子女,第三才是再婚的老伴根据实际能力提供支持。

五、赡养关系。再婚后,子女仍要赡养亲生自己的老人,不赡养父母再婚的老伴。

六、甲乙双方若一方去世,对方子女不负有对另一方老人的赡养照料义务。婚姻关系也将自动解除,其身故后抚恤金等各项福利费由各自子女所得,丧事由各自子女负责,骨灰盒由各自子女安放,另一方不得干涉。另一方必须在七日内回到自己子女身边,不得以任何理由留在对方子女家中。在世一方子女必须在七日内接自己父或母回家,不得以任何理由推托。

七、甲乙双方若一方去世,另一方必须拿出婚后共同财产的一半给去世方的子女继承。如果本协议的文字理解与上述目的不一致,以利于符合协议目的的方式理解。甲乙双方、相关利害关系人即甲乙双方的子女在此明确:_________________如果甲乙双方再婚后,无论何时所从事的行为不符合本协议的目的,则行为无效。未尽事宜双方协调解决。以上协议自签字时生效。男方:_________________男方子女:_________________女方:_________________女方子女: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见证人:_____________

身份证:_____________

乙方见证人:_____________

身份证: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

婚前协议 篇6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都愿共筑爱巢,白头偕老。但为防止今后可能出现的婚前财产纠纷,现双方理智地协商,就婚前财产达成如下协议:_________________

一、婚前财产范围:_________________甲方的财产有,住房一套(______市______区路号居民小区___号,面积100平方米),家具、日常生活用品一套,银行存款30万。乙方的财产有,银行存款两万元,新大洲踏板摩托车一辆。为建立家庭,双方共出资购买了长城牌40寸液晶彩电一台,海尔冰箱一台,LG中央空调一套,其他生活用品一套。

二、婚前财产的权利归属:_________________甲方住房归甲方所有,甲方与乙方共同使用;甲方的其他财产归甲乙双方共同共有。乙方的摩托车归乙方个人所有,存款归甲乙共同共有。双方为建立家庭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归甲乙双方共同共有。

甲乙双方无其他财产争议。

甲方(盖章)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婚前协议 篇7

甲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在登记结婚,婚后一直处于分居状态,经济上各自独立。经协商一致,现甲、乙双方就财产归属约定如下:

一、甲、乙双方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

二、甲、乙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收入归各自所有;

三、在甲、乙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共购买了套商品房如下: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购买的位于的房产(房产信息:),甲、乙双方约定此房产归方所有。

五、甲、乙双方一致确认,双方婚后除上述投资一处房产之外,再无其他财产交集;

六、甲、乙双方约定,双方各自的债权(个人财产增值部分)和债务均由其本人享有和承担,与另一方无关。

上述债权(个人财产增值部分)和债务既包括婚前产生的,同时也包括婚后产生的。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见证律师持有一份,每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年月日

附件:

1、甲、乙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2、房产证复印件;

3、购房合同;

4、其他相关材料。

男方:--,身份证号:--

女方:--,身份证号:--

男女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现双方婚姻关系处于存续阶段,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无论何种原因导致离婚的,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及财产均遵守如下约定:

一、双方的两婚生子女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给女方其全部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工资、投资等)的三分之一作为两子女抚养费、教育费等费用,直至两子女均年满18周岁,女方不得将男方支付的资金擅自挪用。

二、男方及其亲属每周可探望两孩子2次,男方及其亲属未经女方同意不得将两孩子带离女方住所,探望期间不得有伤害孩子心理的行为(如语言攻击孩子父母关系等),如违反上述约定,女方有权禁止男方及其亲属探望两孩子,女方及其亲属也不得向孩子灌输破坏男女双方关系的言论及行为,否则男方可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

三、双方或单方的动产、不动产、股票等全部财产均归女方所有,男方自愿放弃。

本协议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如法院判决离婚的,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生效。

男方(签字):女方(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婚前协议 篇8

婚前协议赠与房产约定是否有效,能否以结婚生

效条件? 导读:部分夫妻结婚前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如后离婚时婚前财产协议赠与房产约定是否有效,能否以结婚为生效条件?请看如下解释。

一、婚前财产协议中赠与房产约定是否有效?

婚前财产协议中赠与房产约定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秋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过公证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涉及房产转让的婚前或婚内的财产约定,其法律性质应视为赠与协议。

虽然《合同法》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规定。但夫妻财产约定与夫妻离婚协议是根本不同性质,涉及的房产所有权转移条款为赠与性质,《婚姻法》虽未规定。夫妻财产约定涉及到不动产必须办理登记,否则对双方不具有约束力,但是,这类婚前或婚内财产页顶仍受《合同法》调整。

二、婚前财产协议能否以结婚为生效条件

婚前财产协议能否以结婚为生效条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只有在所附条件成立时才生效。目前,在一些打得城市已经有很懂以结婚为生效条件的婚前财产协议,特别是协议中赠与或给付条件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这一情况下,只要约定不违法,法院一般都会认为约定有效。

综上所述是对婚前协议赠与是否有效,能否以结婚为生效条件的简要概述。婚前财产协议对婚后是有效的,法律也允许以结婚为生效条件。

婚前协议 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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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忠诚协议约定是否有法律效力

a、b于2011年7月4日登记结婚,双方系复婚,双方曾于2003年5月27日登记结婚,后于2008年9月5日经上海市长宁区民政局协议离婚。a、b于2011年10月20日生育一子c。近期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致夫妻感情不睦。a曾诉至法院,要求与b离婚,但未获准许。嗣后,a、b夫妻感情仍未得到改善。a遂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b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1、a与b于2008年9月经上海市长宁区民政局协议离婚过程中订立离婚协议一份,内容为:“

1、双方婚后无子女,女方未怀孕;

2、双方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

3、双方婚后无共同债务”。

2、a与b双方于2011年7月2日订立婚前协议书一份,内容为:“甲方(b)与乙方(a)双方情投意合,愿共筑爱巢,白头偕老,将于近期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因双方已有一次婚姻破裂的事实,考虑到上次婚姻破裂的具体情况,为防止婚姻再次破裂,现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乙方婚前个人名下财产自愿作为婚后共同财产,双方共同共有。2.如甲乙双方结婚后再次离婚,离婚后财产和债务按如下方式分配:a)乙方个人名下财产归甲方所有;b)甲乙双方共有财产归甲方所有;c)甲方个人名下财产归甲方所有;d)乙方个人名下所欠债务由乙方负责偿还。3.如甲乙双方结婚后再次离婚,离婚后甲乙双方婚内所生子女的监护和抚养权归甲方。4.如甲乙双方结婚后再次离婚,离婚时双方同意乙方只带走当季衣服一套,其余乙方个人所用物品都归甲方所有。5.甲乙双方同意上述协议内容中如有某些条款或某些部分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协议的其余条款和其余部分仍然有效。”乙方为a,甲方为b,双方在协议上签名。

3、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路房屋产权登记人为a。其于2007年购置该房,依据合同,a支付首付款170,000元,贷款370,000元。截止到2013年5月,以该房屋为抵押向银行贷款尚未归还的公积金贷款余额为164,367.98元,按揭贷款余额为140,722.36元。在原审审理中,a、b均确认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路房屋市值为1,000,000元。上海市嘉定区嘉松北路房屋产权登记人为b,其于2009年7月购置该房,依据合同,b支付首付款125,893元,贷款470,000元。截止到2013年5月,以该房屋为抵押向银行尚未归还的公积金贷款余额为262,191.11元,按揭贷款余额为148,908.68元。在原审审理中,a、b均确认上海市嘉定区嘉松北路房屋产权市值为900,000元。

法院观点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a、b双方在婚前订立的婚前协议书是否有效。法院认为,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财产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故该婚前协议中a将其名下的婚前财产自愿作为婚后共同财产由a、b共同共有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但该协议又规定为防止再次离婚而约定离婚后a名下的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b所有,而b名下的财产归a所有,且仅同意a只带走当季衣服一套,上述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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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完全剥夺另一方在财产上的权利,有非常严厉的惩罚性质。婚姻法上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上的义务,并非法律上的义务,a、b所签订的婚前协议并非真正的财产协议,而是一种忠诚协议,该协议中关于离婚后财产分割的约定不应作为确定双方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约定,也不应该作为夫妻财产分割的依据。关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不动产分割,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路房屋归a所有,根据该房屋市值给予b相应的经济补偿,同样考虑到c随a生活,以及a作为女方的照顾等因素。以该房屋为抵押向银行贷款未偿还的余额部分应由a负责偿还;上海市嘉定区嘉松北路房屋归b所有,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支付款项及其相对应的财产争执部分应由b对a进行补偿,b以该房屋为抵押向银行贷款未偿还的余额部分亦应由b负责偿还。a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b房屋折价款130,000元。

二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审依据在案事实,认定a与b感情已破裂,由此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并就婚生子抚养权、探视权、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了处理。a就其名下的财产处理有异议,认为其当时订立婚前协议时因已身怀六甲,为结婚而被迫签署的,故协议应为无效,其名下的财产因在上次离婚时已归其个人所有,故系争财产作为其个人财产不应在此次离婚中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然其主张所依据的事实只能说明双方复婚时感情是炙热的,a当时并不存在被胁迫的情况;另根据财产的来源看,二审法院认为其在婚前协议中将自己名下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表示,从常理更会被理解a是为了消除第一次失败婚姻给双方带来的阴影。故原审认定该部分协议有效无不当,原审由此在充分考虑照顾女方及子女利益后,酌情判决a给付b相应房产折价款亦无不妥。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

律师点评

婚前财产约定在西方国家十分普遍,但和中国的传统婚姻观还是有所冲突。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离婚率也越来越高了,离婚时双方争议最大的一个问题就是财产问题,而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将来不必要的财产纠纷。

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未明确“婚前财产协议”的概念,我们认为,婚前财产协议是指男女双方于缔结婚姻前对各自婚前以及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做出的约定。为了维持婚后感情稳定,防止发生破坏感情的行为,越来越多的新人在婚前签下财产协议。法律也允许当事人通过书面约定来处理自己的个人所有财产,只要该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财产权益且签订人在签约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此男女双方可以在结婚前约定婚前财产及婚后各自所得归各自所有,也可以约定婚后财产各自名下归各自所有,还可以像本案当事人那样约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后共同所有。而婚前财产协议一旦签订,即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有按照约定履行的义务,若欲撤销或变更需双方协商一致。故本案的婚前协议中a将其名下的婚前财产自愿作为婚后共同财产由a、b共同共有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该规定为婚前协议的法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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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提供了保障,但这能否作为个性化“婚前协议”的法律依据呢?例如实践中,当事人双方常常会基于某种原因而签订“一方财产全部归另一方所有”的显失公平的财产协议。

在我国,夫妻双方的婚前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即此类协议须与夫妻双方的人身或者财产有密切关系,并且与一般性社会道德和法律规定不相冲突,满足前述条件的夫妻间的财产协议就具有法律效力。另,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并未强调公平原则,这是因为婚前财产协议不是单纯的财产协议,它还具有特定的身份关系属性,故不能简单的套用公平原则。

所谓忠诚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前或婚后,自愿制定的有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恪守婚姻法所倡导的夫妻之间互相忠实的义务,如果违反,过错方将在经济上对无过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放弃部分或全部财产的协议。本案中,a、b在婚前财产协议中又规定为防止再次离婚而约定离婚后a名下的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b所有,而b名下的财产仍归b所有,且仅同意a只带走当季衣服一套,该约定完全剥夺了a在财产上的权利,其协议的该部分内容在性质上又属于忠诚协议。

司法实践中对于忠诚协议的看法各不相同。有认为夫妻之间的感情忠诚问题属于道德问题,不属于法律调整的范畴,不应由法律来加以限制,当事人也不宜通过契约加以约束。也有的认为,《婚姻法》第四条规定了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的义务,只要忠诚协议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且双方是在自愿基础上签订的,它就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笔者认为,忠诚协议有效与否不能一概而论,除了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外,具体操作时还应参考其他多方面的因素,如协议内容是否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是否进行公证以及当事人一方过错产生的原因等。另外,若执行婚前财产协议会导致一方生活极端困难的,则法院可依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判决给予其一定的经济帮助。故法院认为该协议中关于离婚后财产分割的约定不应作为确定双方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约定,也不应该作为夫妻财产分割的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任何形式的侵权损害都不能通过合同契约加以预定,包括夫妻间的感情伤害。夫妻之间需要的是相互的信任、理解和关爱,婚姻需要双方最大限度的拿出爱心与耐心来共同经营,而不应以一个所谓的“忠诚协议”来拴住对方。但是“忠诚协议”虽不宜大力提倡,它却能为婚姻当事人提供一种追求幸福生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思路,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文章来源:律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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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协议 篇10

甲方(男):

身份证号码:

乙方(女):

身份证号码:

为了继承和发扬中华传统婚姻美德,严肃家庭纪律,维护家庭正常运转,规范婚后夫妻家庭生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经双方协商一致,并本于互信、互敬、互爱、互谅及共创和谐家庭、美满婚姻之共识下,互为下列约定:

一、总则

1、本协议以双方自愿组建家庭,并以婚后家庭和睦,生活幸福为最高准则;

2、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或按指印)后方可生效;

3、本协议中的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对协议条款提出异议,修改必须经过双方协商一致;

二、权利

1、夫妻双方有保留各自的朋友圈子和必要的私人空间的权利;

2、夫妻双方有了解对方工作生活和心理状况的权利,有了解对方收入和花销情况的权利,双方应主动交流沟通,任何一方不得故意隐瞒和欺骗;

3、女方在怀孕、哺乳期间有拒绝离婚的权利,男方不得提出异议;

4、夫妻双方在离婚后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在子女未满18岁之前,任何一方不得单独替子女作出重大决定,比如更改姓名、考学、工作等需要双方协商解决。

三、义务

1、夫妻双方有义务关心、爱护对方,外出参加吃饭聚会等活动必须提前汇报,未争得对方允许,不得夜不归宿(因工作出差、调动等情况除外);

2、夫妻双方负有生育子女的义务,不得以非医学理由拒绝生育;

3、过年过节有义务参与应当参加对方父母、爷爷奶奶、外公外婆等直系亲属的生日宴会等必须的活动。

四、财产

1、以夫妻双方经济独立为基本原则,双方当事人必须勤俭持家,不得乱花钱,夫妻财产共同保管;

2、未婚夫必须在结婚前(时间限于*年*月*日之前)购买一套婚房(婚房具体事项由双方协商决定),且房产证书上有未婚妻名字,婚房所在地仅限于江西省修水县县城之内;

3、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依法所继承的遗产归各自所有,对方不得侵占;

4、双方自己的钱财可以借给或者赠予自己的亲戚朋友,需要向对方通报或者协商;夫妻共同财产的出借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

5、夫妻双方承诺婚后互负贞操、忠诚义务,不得有婚外情、婚外性行为,如有一方违反者,应给付对方精神损害人民币100000.00元(大写:拾万圆整);

6、双方保证绝对不使用家庭暴力,如有一方违反,须向对方给付精神损害赔偿人民币100000.00元(大写:拾万圆整);

7、其它财产问题都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五、夫妻个人守则

1、不得说谎(无论善意的还是故意的),不得有任何隐瞒;

2、不得出入色情场所;

3、不可沉迷赌博;

4、不可服食违禁药物;

5、不可经常过量饮酒;

6、不可作出伤害彼此的行为;

7、不可因工作而忽略家庭生活,一切需以家庭为重;

8、夫妻间需互相关心爱护,夫妻间有责任了解双方之喜好,并应尽其所能满足要求;

9、夫妻间应彼此尊重,不可勉强对方做任何非自愿去做的事;

10、不可在家发脾气,更不能在老人和孩子面前发生争执。

六、其他条款

双方正式结婚前(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为准),若因其中一方违反以上条约,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协议。若有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一式三份,由当事人双方以及见证人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或按指印)起生效。

协议人签字盖章或按指印(甲方):*年*月*日

协议人签字盖章或按指印(乙方):*年*月*日

见证人签字盖章或按指印:*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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