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通知锦集

11-16

有没有可以参考的公告通知范本呢?我们经常会遇到公告或通知。公告通知的作用是提醒人们关注相关问题。根据您的需求,编辑为您准备了一篇关于“试行通知”的文章。为了避免遗忘重要信息,建议您将该网页加入收藏夹!

试行通知(篇1)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行为,部制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见附件,以下简称“《规范》”),现予发布。请转发至辖区内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和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结合本地实际遵照执行。同时,为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出让底价确定程序,加强出让地价评估管理,促进土地市场平稳健康运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进一步健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定价程序,地价需经专业评估,底价应由集体决策。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拟出让宗地的地价进行评估,为确定出让底价提供参考依据。委托给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的,应采用公开方式。因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发生土地增值等情况,需要补缴地价款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确定补缴金额之前,也应按照上述要求组织评估。

二、出让土地估价报告应由土地估价师完成,并且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和《规范》。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应干预评估活动,由被委托方客观、独立、公正地出具土地估价报告。

三、出让土地估价报告,一律按照《关于实行电子化备案完善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35号)要求,由报告出具方履行电子备案程序,取得电子备案号。报告出具方无法登录“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系统”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单位名称、单位性质、土地估价师姓名和资格证书号等情况,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实汇总后,报部土地利用管理司,按规定登录。

四、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应以土地估价报告的估价结果为重要参考依据,并统筹考虑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市场运行情况,集体决策确定土地出让底价。从土地出让收入或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各类专项资金,不得计入出让底价。对估价结果的采用情况及其理由,应纳入集体决策的记录文件,存档备查。

起拍(始)价应当根据当地土地市场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可以高于、低于或等于出让底价,但成交价不能低于底价。

五、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指导力度,定期组织土地估价行业协会或专家,对已备案的土地估价报告进行随机抽查和评议,并向社会公布抽查评议结果。

六、出让方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省级土地估价师协会或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进行技术审裁,也可以另行组织评估。

七、部将根据各地实际和土地市场运行情况,适时修订《规范》,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制订本地实施细则。

本文件的有效期为五年。

附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

2013年4月8日

附件

国有建设用地使川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

前言

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枯行为,根据《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相关规定和土地估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国土资派部土地利用管理司、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1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涉及的地价评估,以及因调整土地使用条件、发生土地增值等情况需缴补地价款的评估,适用本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他项权利出让涉及的价格评估,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2引用的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范中引用而构成本规范的条文。本规范颁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使用本规范的各方应使用下列各标准的最新版本。

GB/T 185O8一2001《城镇土地枯价规程》 GB/T 18507一2001《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 GB/T 210lO一2007《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TD/T 10O9一2007《城市地价动态监侧技术规范》 3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哲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

(5)《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

(6)《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7)《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8)《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9)《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

4总则

4.1出让地价评估定义

本规范所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枯,是指土地估价师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参照当地正常市场价格水平,评估拟出让宗地土地使用权价格或应当补缴的地价款。

4.2出让地价评估目的

开展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目的是为出让方通过集体决策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或核定应该补缴的地价款提供参考依据。

4.3评估原则

除《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规定的土地估价基本原则外,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还需考虑以下原则:

价位主导原则:土地综合质量优劣是对土地价格产生形响的主要因素。

审慎原则:在评估中确定相关参数和结果时,应分析并充分考虑土地市场运行状况、有关行业发展状况,以及存在的风险。

公开市场原则:评估结果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土地市场上可实现。

4.4评估方法(l)收益还原法(2)市场比较法(3)剩余法(4)成本逼近法

(5)公示地价系数修正法

出让地价评估,应至少采用两种评估方法,包括(1)、(2)、(3)之一,以及(4)戏(5)。因土地市场不发育等原因,无法满足上述要求的.应有详细的市场调查情况说明。

4.5评估程序

(1)接受委托,明确估价目的等基本事项;(2)拟订估价工作方案.收集所需背景资料;(3)实地调查;

(4)选定枯价方法进行评估;

(5)确定估价结果,并根据当地市场情况、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给出底价决策建议;

(6)撰写估价报告,履行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程序,取得电子备案号;

(7)提交估价报告;(8)估价资料归档。5评估方法的运用

5.1收益还原法。除依照《城镇土地佑价规程》的规定外,还需体现以下技术要求:(l)确定土地收益,应通过调查市场案例进行比较后得出,符合当前市场的正常客观收益水平,并假设该收益水平在出让年期内保持稳定。对于待建、在建的土地,按规划建设条件选用可比较案例。用于测算收益水平的比较案例应不少于3个。

(2)确定各项费用时,应采用当前市场的客观费用。

(3)确定还原利率时应详细说明确定的方法和依据,应充分考虑投资年期与收益风险之间的关系。

5.2市场比较法。除依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规定外,还需体现以下技术要求:

(1)在综合分析当地地产市场历年交易案例的基础上,优先选用正常市场环境下的实际交易案例。原则上不采用竞价轮次较多、滥价率较高的交易案例。不能采用楼面地价历史最高或最低水平的交易案例。近3年内所在或相似区城的交易案例不足3个的,原则上不应选用市场比较法。

(2)各比较案例修正后的比准价格相差不能超过40%。即(高比准价格一低比准价格》/低比准价格≤40%,对超过40%的,应另选案例予以替换。案例不足无法替换的,应对各案例进行可比性分折,并作为确定取值权重考虑因素之一。

(3)各比较案例的修正幅度不能超过30%,即:(案例修正后的比准价格一案例价格)/案例价格≤30%。

5.3剩余法。除依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规定外,还需体现以下技术要求:(1)在假设项目开发情况时,按规划建设条件评估;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建设指标是区间值的,在区间上限、下限值中按最有效利用原则择一进行评估。

(2)假设的项目开发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3)对于开发完成后拟用于出协的项目,售价取出让时当地市场同类不动产正常价格水平,不能采用枯算的未来售价。

(4)开发完成后用于出租或自营的项目,按照前述收益还原法的有关技术要求评估。

(5)利润率宜采用同一市场上类似不动产开发项目的平均利润率。利润率的取值应有客砚、明确的依据,能够反映当地不动产开发行业平均利润水平。

5.4成本逼近法。除依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规定外,还需体现以下技术要求:

(1)国家或地方从土地出让收入成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安排)的各类专项资金,包括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教育资全、保障性安居工性资金等,以及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不得计入土地成本,也不得计入出让底价。

(2)土地取得成本应通过调查当地正常情况下取得土地实际发生的容观费用水平确定,需注意与当地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和安置补偿等标准的差异。(3)土地开发成本应通过调查所在区域同类土地的客观成本费用水平确定。对拟出让宗地超出所在区域同类土地普遗开发费用水平的个例性实际支出,不能纳入成本。

(4)确定土地增值收益率或收益倾,应符合《国土资派部办公厅关于完兽企业改例土地枯价报告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09‟311号)的规定。

5.5公示地价系数修正法。除依用《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规定外,还需体现以下技术要求:

(1)采用的基准地价,应当已向杜会公布。采用已完成更新但尚未向杜会公布的基准地价。需经市、县国土资浑主管部门书面同意。

(2)在已经部署开展标定地价公示的城市,可按照国家制订的相关评估指导办法,运用标定地价系数修正法进行出让地价评估。

6特珠情况下需注意的事项 6.1场地未通平或通平不完全时

(1)生地评估。生地出让评估,应先评估熟地地价,再核减通平所需的开发费用。

(2)通平不完全时的地价评估。视开发程度不同,报据当地各项通平开发所需的平均费用水平,对熟地地价进行逐项减价修正。

(3)有地上建筑物的土地出让评估.对土地连同建筑物或构筑物整体一并出让的,出让评估按出让时的规划建设条件进行。当出让时以及出让后不改变现状、不重新设定规划建设条件的,评估结果等于现状下的净地价加地上建筑物重里价减去折旧;当出让时重新设定规划建设条件的,评估结果等于新设定规划建设条件下的净地价减去场内拆平工作费用。

作为整体出让的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或构筑物,权属应为国有且无争议。

6.2采用特珠招拍挂方式出让或协议出让时

6.2.1特珠招拍挂方式。对果用“限地价(房价)、竞房价或配建(地价或配建)”等特殊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评估,需分情况注意以下技术要点:

(l)限地价、竞配建或房价。采用“限地价、竞房价”方式出让的,在评估时应按本规范,评估出正常市场条件下的土地价格。采用“限地价、竞配建”方式的,土地估价报告中应评估出正常市场条件下的土地价格,给出底价建议,以及报据市场情况建议采用的地价上限,并提出建议的起始价或起拍价,一般情况下应符合:起始价≤出让底价≤地价上限。当起始价≤地价上限(出让底价时,地价上限与出让底价之间的差额,应按之建方式和配建成本,折算最低应配建的建筑面积,并在土地估价报告中明示。

(2)限房价、竟地价。采用“限房价、竟地价”方式出让的土地,在出让评估时,应充分考虑建成房屋首次协出后是否可上市流转。对不能上市流转,或只能由政府按原协价回购,或上市前需补缴土地收益的限价房开发项目,在采用剩余法评估时,按限定的房价取值。

6.2.2协议出让(l)类型一。对应当实行有偿使用,且可以不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拟出让土地,应按本规范评估其在设定开发建设条件下的正常市场价格,并提出出让底价的建议。同时,还应在土地估价报告中侧算并对比说明该建议出让底价是否符合当地的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

当地未公布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的,按拟出让土地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侧算对比;拟出让土地在基准地价覆盖范围外的,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朴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缴纳的各项税费之和进行对比。

建议出让底价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应在土地估价报告中明确提示。

(2)类型二。对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申请以协议出让方式办理出让,出让时不改变土地及建筑物、构筑物现状的。应按本规范评估在现状使用条件下的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正常市场价格,减去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作为评估给果,并提出底价建议。

出让时重新设定规划建设条件的,应按木规范评估在新设定规划建设条件下的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正常市场价格,减去现状使用条件下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作为评估结果,并提出底价建议。

当地对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应缴土地收益有明确规定的,应与评估结果进行对比,在土地估价报告中明确提示对比结果,并建议从高缴纳土地收益。

6.3其它特珠情况 6.3.1“三旧”改造。对旧厂房、旧城镇、旧村庄改造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出让评估.分为两种类型:

(1)公开出让。无论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采用公开方式出让的,均假设宗地为国有土地的净地状态。评估其在新设定规划建设设条件下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正常市场价格。

(2)协议出让。国有土地协议出让自行改造的,参照本规范6.2.2(2)。现状为集体土地自行改造的,应按出让时新设定规划建设条件下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正常市场价格,减去现状下集体土地使用权价格,作为评估结果,并提出底价建议。

6.3.2已出让土地补缴地价款。土地出让后经原出让方批准改变用途或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在评估需补缴地价款时,评估期日应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惫补缴地价时为准,同时还需体现以下技术要求:

(l)工业用地调整容积率。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有关规定执行。

(2)用途、容积率等利用条件调整。调整容积率的,需补缴地价款等于楼面地价乘以新增建设面积。楼面地价应评估测算以下内容后择高确定:新容积率规划条件下评估期日的楼面地价,原容积率规划条件下评估期日的楼面地价,原容积率下出让时楼面地价进行期日修正后在评估期日的楼面地价。

调整用途的,需补缴地价款等于新、旧用途楼面地价之差乘以建筑面积。新、旧用途楼面地价均为评估期日的正常市场价格。用途与容积率同时调整的,需补缴地价款等于新用途楼面地价乘以新增建筑面积,加上新、旧用途楼面地价之差乘以原建筑总面积,新用途楼面地价应评估测算以下内容后择高确定:新容积率、新用途规划条件在评估期日的正常市场楼面地价,原容积率、新用途规划条件在评枯期日的正常市场楼面地价.旧用途按面地价,按评估期日原容积率规划条件下的楼面地价确定。

核定新增建筑面积,可以相关部门批准变更规划条件所断增的建筑面积为准,或竣工验收时实测的折增建筑面积为准。核定需补缴地价款时,不能以土地出让金、土地增值收益或土地纯收益代替。因调低容积率造成地价增值的,补墩地价款可按评估期日新旧容积率规划条件下总地价的差额确定。因其它土地利用条件调整需补缴地价款的,参照上述技术思路评估。

6.3.3工业用地出让评枯。应按本规范上述有关规定评估出正常市场条件下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并在土地估价报告中明确说明与当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对比结果。对不同开发很度的工业用地,按照达到不同开发程度所需的当地平均开发费用水平,进行价格修正,得到评估结果,并与最低价标准进行对比。

在评估工业用地出让地价时,不得以当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为基础,推算各项参数和取值后,评估出地价。

7估价报告内容

除需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规定的报告内容和格式外,出让地价的土地估价报告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7.1估价结果。涉及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等最低限价的,在土地估价报告的“估价结果”部分,应同时列出评估结果,以及相应最低限价标准。在土地估价报告的“估价结果”部分,应有明确的底价决策建议及理由。

7.2报告组成要件。除(城镇主地估价规程》规定的附件内容外,应视委托方提供村料情况,在土地估价报告后附具:

(l)涉及土地取得成本的相关文件、标准,以及委托方提供的征地拆迁朴偿和安置协议等资料。

(2)已形成的土地出让方案。

(3)报告中采用的相关案例的详细资料(包括照片);(4)设定规划建设条件的相关文件依据。

试行通知(篇2)

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大连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 设立和变更工作指引(试行)

根据《辽宁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大连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工作指引如下。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金要求

(一)跨省区域开展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亿元;

(二)在省内开展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

(三)在市范围内开展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

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其来源应真实合法,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申请受理程序及要件

(一)内资融资性担保公司

1、主发起人向市金融发展局提出设立申请,市金融发展局对申报材料及有关情况进行审核,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5天内出具初审意见。

2、主发起人在市金融发展局出具初审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上报省政府金融办。

--------------------------精品

文档-------

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3、省政府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相关程序做出批复意见。

4、主发起人应自省政府金融办批准文件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凭批准文件到工商局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5、设立申请要件(见附件1):

(1)申请书(附件1—1)。内容应载明拟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事项。申请书要分别报送省金融办和市金融发展局。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设立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

(3)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企业出资人名录(附件1—2)包括出资人名称、法人代码、成立日期、住址、注册资本、拟入股金额及占总股份比例;自然人出资人名录(附件1—3)包括出资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复印件、住所、拟入股金额及占总股份比例;社会组织出资人名录(附件1—4)包括出资人名称、法人代码、住所、注册资金、拟入股金额、占总股份比例及社会组织主管部门同意向融资性担保公司出资入股的决议。

(4)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内容包括通过公司章程草案,任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

(5)公司章程草案。

--------------------------精品

文档-------

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6)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附银行进账单)。(7)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8)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9)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应提供:(1)个人简历,(2)身份证复印件,(3)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证明,(4)人民银行出具个人资信记录报告;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的企业法人股东应提供:(1)企业基本情况介绍,(2)营业执照复印件,(3)近2年财务审计报告,(4)企业信用信息报告,(5)企业法人户籍所在地公安出具的无犯罪证明。

(10)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附件1—5),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户籍所在地公安和人民银行个人资信记录报告等。

(11)融资性担保公司承诺书(附件1—6)。(12)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内容应包括经营机制、目标市场、业务规模、盈利能力、利润分配预案、内控机制及准备金提取方案等。

(13)申请人联系方式(附件1—7)。(14)市金融发展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外资融资性担保公司

--------------------------精品

文档-------

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外资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报送程序和申请要件(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外)与内资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报送程序和申请要件相同;同时报送市外经贸局审核,报送程序和申请要件如下:

1、市外经贸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相关程序做出批复意见,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主发起人应自市外经贸局批准文件印发之日起1个月内,凭省政府金融办和市外经贸局的批准文件到工商局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3、设立申请要件:

(1)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书;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外商独资融资性担保公司只报送章程)及其附件;

(4)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文件,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外国投资者的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

(5)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名单及委派书;(6)法定办公场所使用手续;(7)省政府金融办批复;

--------------------------精品

文档-------

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8)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9)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

上述文件除已注明为复印件的,一律应为正式文件,外文文件还应提供中文翻译件。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申请受理程序及要件

(一)内资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分支机构

1、注册资本3亿元以上的担保机构可在省外设立分支机构,申请设立时,须向市金融发展局提交申请,经市金融发展局出具初审意见后,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

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担保机构可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须持市金融发展局出具的同意函,向拟设分支机构注册地的市政府监管部门提交申请。

我市担保机构可在市内设立分支机构,申请设立时,须报市金融发展局审批。

2、注册资本3亿元以上的外省担保机构可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申请设立时,须持原所在地省级监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函,向市金融发展局提交申请,经市金融发展局出具初审意见后,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

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省内担保机构可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申请设立时,须持原所在地监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函,向市金融发展局提交申请,经市金融发展局出具初审意见--------------------------精品

文档-------

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后,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

省外(内)担保机构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担保机构必须连续两年盈利;

(二)担保机构符合管理办法中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相关要求;

(三)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

(四)监管部门年检合格;

(五)在人民银行备案评级机构出具有效期内的信用评级结果达到AA级以上;

(六)经营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

(七)市金融发展局其他要求。

担保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应报送下列材料(见附件2):

(一)申请书(附件2—1),内容应载明拟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名称、注册地和业务范围等事项。申请书要分别报送省金融办和市金融发展局;

(二)法人所在地监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函;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设立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

(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精品

文档-------

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知书》复印件;

(五)融资性担保公司基本情况介绍;

(六)担保机构近2年经审计财务报告,经营情况及风险管理相关文件;

(七)法人授权书及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八)拟任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同附件1—5),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户籍所在地公安和人民银行个人资信记录报告等;

(九)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十)在人民银行备案信用评级机构出具有效期内的信用评级报告复印件;

(十一)融资性担保公司承诺书(同附件1—6)

(十二)监督部门年检合格证复印件;

(十三)法人授权资金证明;

(十四)省级监管部门行政许可证复印件;

(十五)申请人联系方式(同附件1—7)。(十六)市金融发展局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市金融发展局自收到担保机构新设分支机构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5天内完成初审意见。

省政府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相关程序做出批复意见。

--------------------------精品

文档-------

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自省政府金融办批准文件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凭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二)外资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分支机构

外资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同现行内资担保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程序和要件相同,其他按照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四、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受理程序及要件

(一)内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

1、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向市金融发展局提出申请,市金融发展局对申报材料及有关情况进行审核,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出具初审意见。

2、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市金融发展局出具初审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上报省政府金融办。

3、省政府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相关程序做出批复意见。

4、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应自省政府金融办批准文件印发之日起1个月内,凭批准文件到工商局办理变更手续。

5、申请要件(见附件3):

(1)申请书(附件3—1)。内容应载明公司名称、注--------------------------精品

文档-------

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册地、注册资本、原业务范围、新申请业务范围等事项。

(2)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企业出资人名录(同附件1—2)包括出资人名称、法人代码、成立日期、住址、注册资本、拟入股金额及占总股份比例;自然人出资人名录(同附件1—3)包括出资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复印件、住所、拟入股金额及占总股份比例;社会组织出资人名录(同附件1—4)包括出资人名称、法人代码、住所、注册资金、拟入股金额、占总股份比例及社会组织主管部门同意向融资性担保公司出资入股的决议。

(3)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4)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5)公司基本情况介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近2年财务审计报告、资信评级报告。

(6)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7)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8)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应提供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户籍所在地公安和人民银行个人资信记录报告;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的企业法人股东应提供企业基本情况介绍、营业执照复印件、近2年财务审计报告、企业信用信息报告、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证明。

(9)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同--------------------------精品

文档-------

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附件1—5),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个人信用记录报告等。

(10)融资性担保公司承诺书(同附件1—6)。(11)申请人联系方式(同附件1—7)。(12)市金融发展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外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

外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报送的程序和申请要件与内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相同;同时,按照以下程序和申请报市外经贸局审核,报送程序和要件:

1、市外经贸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相关程序做出批复意见,核发变更后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外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应自市外经贸局批准文件印发之日起1个月内,凭省政府金融办和市外经贸局批准文件到工商局办理变更手续。

3、申请要件:(1)申请书。

(2)公司权力机构出具的关于申请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决议。

(3)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外商独资企业只报章程修正案)。

--------------------------精品

文档-------

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4)原合同、章程复印件。(5)省政府金融办的批复文件。(6)法律文件送达委托书。

五、融资性担保公司或分支机构变更申请受理程序及要件

(一)内资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

1、融资性担保公司或分支机构向市金融发展局提出申请,市金融发展局15天完成审核意见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省政府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按照相关程序做出批复意见。

2、融资性担保公司应自省政府金融办批准文件印发之日起1个月内,凭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3、申请要件(见附件4):

(1)变更申请书(附件4—1)。内容应载明公司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变更事项、变更原因等;

(2)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公司章程修正案;(3)公司基本情况介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财务审计报告、人民银行备案的评级机构出具的资信评级报告;

(4)变更具体事项要件。

变更名称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变更核--------------------------精品

文档-------

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准通知书。

变更高管人员需任职资格申请表(同附件1—5),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户籍所在地公安和人民银行个人资信记录报告。

变更注册资本需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自然人出资人应提供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户籍所在地公安和人民银行个人资信记录报告、企业出资人应提供企业基本情况介绍、营业执照复印件、财务审计报告、企业信用信息报告和企业法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无犯罪证明。

变更股东需自然人提供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户籍所在地公安、企业提供企业基本情况介绍、营业执照复印件、财务审计报告、企业信用信息报告和企业法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无犯罪证明。

(5)申请人联系方式(同附件1—7)。(6)市金融发展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外资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合同、章程

外资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变更,其报送程序和申请要件同内资融资性担保公司;涉及外资融资性担保公司合同、章程内容变更的,按照以下程序和申请要件要求报市外经贸局审核:

1、市外经贸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精品

文档-------

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按照相关程序做出批复意见,涉及批准证书上所列事项变更的,核发变更后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外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自市外经贸局批复印发之日起1个月内,凭省政府金融办和市外经贸局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3、申请要件:(1)申请书。

(2)公司权力机构出具的关于合同、章程变更事项的决议。

(3)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外商独资企业只报章程修正案)。

(4)与合同、章程变更事项相关的文件。(5)地方外经贸部门的初审意见及请示文件。(6)省政府金融办的批复文件。(7)法律文件送达委托书。

(8)省级外经贸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文件。

六、格式要求

申请材料一式2份(省政府金融办和市金融发展局各1份),采用活页装订的方式,纸张幅面为标准A4纸张规格(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封面应标有“关于设立****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材料”、“关于****--------------------------精品

文档-------

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分公司的申请材料”、“关于****担保公司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申请材料”、“关于****担保公司变更****的申请材料”的字样,申请材料须列明材料目录,按规定顺序装订,用中文简体仿宋GB2312小三号字体书写,一般应双面印制。

七、其它要求

申请人在收到设立批复文件后3个月内完成筹建及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5日内,应向省政府金融办和市金融发展局报告;申请人在收到变更批复文件后1个月内完成工商变更手续,领取新营业执照后5日内,应向省政府金融办和市金融发展局报告。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或变更营业执照的,不得办理任何融资性担保业务。

--------------------------精品

文档-------

试行通知(篇3)

   部直属各单位党委(党组):    根据中国共产党中央《关于印发〈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中发〔2006〕3号)和中央组织部《关于组织系统学习贯彻〈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中组发〔2006〕5号)要求,为推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干部教育条例》)的学习贯彻,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颁布实施《干部教育条例》的重要意义        干部教育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党中央着眼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按照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要求,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重要举措;是深化干部制度改革,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重大进展,标志着党的干部教育培训事业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各单位党委(党组)要从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高度,充分认识颁布实施《干部教育条例》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放到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势下,放到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总要求中,放到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新起点上来认识和把握,切实按照《干部教育条例》的要求,真正把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的战略任务落到实处,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促进水利事业新发展提供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二、精心组织,认真学习领会《干部教育条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    《干部教育条例》集中体现了中央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基本要求,是新形势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规章。各单位要在党委(党组)的领导下,对学习贯彻《干部教育条例》作出统一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深入领会《干部教育条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从而在实际工作中把握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正确方向,使教育培训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各单位领导要带头进行学习,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作为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关键措施和推进水利现代化建设的战略性和基础性工作来抓,高度重视和全面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各单位党委(党组)要对照《干部教育条例》的规定,检查目前本单位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及时按照《干部教育条例》的要求调整完善。    三、加强领导,研究制定贯彻《干部教育条例》的具体措施,进一步推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各单位党委(党组)要加强对贯彻实施《干部教育条例》工作的领导,紧紧围绕水利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和深入实施水利人才战略的主要任务,进一步拓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为水利发展大局和中心工作服务的思路和途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贯彻《干部教育条例》的具体措施;研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径、新机制,切实把干部教育培训与干部的选拔、培养和使用有机结合起来;不断加大干部教育培训投入;注意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作法,指导和带动培训工作的开展;进一步改进培训内容、方法和手段,围绕重点对象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实现培训规模、质量和效益的统一。    四、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干部教育条例》贯彻实施的有关工作    组织人事部门在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中担负着重要职责,要在各单位党委(党组)的统一领导下,认真组织好《干部教育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组织人事干部要进一步增强学习贯彻《干部教育条例》的责任感和自觉性,逐章逐条、原原本本地学习,全面、准确、熟练地掌握各项规定。组织人事部门的领导同志要带头参加学习培训,认真做好学习辅导。    部属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要将学习贯彻《干部教育条例》的情况及时报部人事劳动教育司,部人事劳动教育司将对《干部教育条例》学习贯彻情况进行抽查。     

试行通知(篇4)

(一)加强组织管理

实施自主招生是深化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校要充分认识这项改革举措的重要意义,统筹规划、稳妥推进。普通高中学校要根据要求及时出台本校自主招生方案,明确招生办法、统一选拔标准、规范实施操作。

(二)做好信息公开

深入实施招生“阳光工程”,及时公布招生相关信息,严格执行公示制度,认真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工作,切实做到招生方案公开、实施过程公开、录取结果公开。

(三)强化监督检查

加强学生诚信教育,健全个人考试招生诚信档案。实行工作人员回避制度,严禁利用中介机构非法招生,严禁招生乱收费和有偿招生。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畅通违纪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接受考生、学校和社会监督,维护良好的招生秩序和环境。

特此通知。

附件:2019年广州市普通高中学校自主招生工作日程安排

广州市教育局

2019年2月22日

日期工作内容负责部门参加部门4月中旬申报自主招生计划及方案市招考办区招考办有关学校4月下旬审核自主招生计划、方案并备案市、区教育局区招考办 及市招考办5月中旬统一时间公布自主招生学校计划及方案市招考办有关学校5月14-16日自主招生报名市招考办区招考办有关学校5月20日前确定考核名单有关学校 5月22-28日公示参加综合能力考核考生名单市招考办有关学校6月1-5日志愿填报市招考办区招考办有关学校6月29-30日综合能力考核有关学校 7月4-10日公示预录取资格名单市招考办有关学校7月14日自主招生录取市招考办区招考办有关学校

试行通知(篇5)

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开发区、高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和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人民团体,各大中专院校:

xxxx年高考将于6月7日至6月10日进行。为创造良好的高考交通环境,避免高峰时段交通拥堵,确保考生准时安全到达考点,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市主城区各机关事业单位(保障城市正常运转和服务高考相关单位以及便民服务窗口岗位除外)原则上实行错峰上班,6月7日至6月10日上午上班时间推迟到9:30,其他时间不变。定陶区和其他县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研究确定。

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xxxx年6月6日

试行通知(篇6)

东北财经大学[2018]22号

各单位、各部门: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辽宁省教育厅相关会议精神,以及我校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的总体要求,强化育人环节,丰富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学校决定今年继续试行在“五一”之后利用5天的时间(5月2日—5月6日)组织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具体要求如下:

一、社会实践活动的组织和实施

教务处、研究生院、团委、教学单位负责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组织实施。各教学单位要认真总结2016年、2017年开展社会实践周活动的经验,将社会实践周活动与创新创业教育相结合,在规范管理的基础上,推广好的经验,创新社会实践活动的形式,制定相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实施方案。

二、社会实践活动内容

各教学单位可以组织学生形成适度规模的社会实践团队,依托校内外教育实践基地和专业实验室,有重点、有目的地开展社会实践活动;结合本科生和研究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研究,积极开展社会实践和社会调查活动,着力培养和提升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业精神;鼓励学生以课题调研和走访调查的形式,就近就便深入开展社会调研活动,引导学生通过多样化的形式深入了解**、企业和社会,充分认知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积极为地方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建言献策。

三、社会实践活动考核

学生应按照要求完成社会调查报告,由各教学单位组织教师统一评阅,每份调查报告应给出较为详细的评语和成绩,成绩合格的学生才能获得相应学分。鼓励各教学单位以多种形式表彰社会实践周优秀学生。

特此通知

东北财经大学

2018年4月20日

试行通知(篇7)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

理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发〔2010〕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1-07

字体: 【大】 【中】 【小】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的规定,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现对实行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的范围、方式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实行简易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

实行简易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由纳税人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包括预缴期)按下述规定报送相应的资料,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即可享受该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1.国债利息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报备资料: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国税部门使用的格式见附表

一、地税部门使用的格式见附表二,下同)。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投资收益、应收股利科目明细账复印件或按月汇总表;

(3)被投资企业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董事会决议、公告等利润分配相关证明材料。

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加盖公章的登记设立证书复印件;

(3)认定单位出具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文件和证书复印件。

4.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财税〔2008〕1号)第二条第(二)款)

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证明。

5.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一)款、第(六)款)

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认定文件和证书复印件;

(3)即征即退增值税证明资料。

6.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三)、第(六)款)

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有权部门公布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名单文件和证书复印件。

7.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财税〔2009〕34号第一条)

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加盖公章的转制方案批复函复印件;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整体改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需提供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

(5)同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证明;

(6)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需出具相关部门的批准函。

8.广州打捞局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09〕92号)

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免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转增国家资本金(或企业公积金)的证明;

(3)免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用于打捞装备更新的证明。

9.动漫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财税〔2009〕65号第二条、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一)款)

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动漫企业的认定文件和证书复印件;

(3)即征即退增值税证明资料。

二、实行备案登记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

实行备案登记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由纳税人按下述规定报送相应的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备案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具体包括可在预缴期备案登记和汇算清缴期备案登记两种情形:

(一)可在预缴期备案登记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

纳税人可在预缴期登记备案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在预缴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下述规定的预缴期报备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即可享受该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汇算清缴期间,纳税人应按下述规定提交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备案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纳税人在预缴期享受上述减免优惠项目的,应单独核算预缴期可减免的金额,否则应在汇算清缴期进行备案后享受该项减免优惠。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预缴期报备资料: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农、林、牧、渔业项目或农产品初加工的说明及核算情况表(附表

三、附表四)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规定,在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十五日内需向税务机关报送:

①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

②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③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

(3)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明细账等复印件;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情况及核算情况表(附表五)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明细账等复印件。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情况及核算情况表(附表六)

4.企业综合利用资源(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文件和认定证书复印件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及核算情况表(附表七)

5.软件生产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生产)企业(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二)、第(六)、第(八)、第(九)款)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文件和认定证书复印件及年审证明复印件。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软件生产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获利及核算情况表(附表八)

6.需要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件和认定证书复印件。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2)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附表九);

(3)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4)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7.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财税〔2008〕1号第二条第(一)、第(三)款)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证监会批准文件复印件。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证券投资基金免税收入情况及核算情况表(附表十)

8.技术先进服务型企业(财税〔2009〕63号第一条)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文件和认定证书复印件。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

(1)企业从事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业务的说明;

(2)企业从事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业务等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额占当年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3)应获得有关国际资质认证并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且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占当年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4)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9.实施CDM项目企业(财税〔2009〕30号第二条第(二)款)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CDM项目实施情况说明;

(3)对HFC和PFC类CDM项目,其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证明;对N2O类CDM项目,其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证明。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CDM项目减免情况表(附表十一)

10.动漫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财税〔2009〕65号第二条、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二)款)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动漫企业的认定文件和证书复印件。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动漫企业获利及减免情况表(附表十二)

(二)汇算清缴期备案登记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

纳税人汇算清缴期登记备案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应在汇算清缴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下述规定的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1.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

汇算清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②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③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④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情况表(附表十三);

⑤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2)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②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③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④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⑤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情况表(附表十三);

⑥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2.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汇算清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表(附表十四)。

国税部门按以下规定执行:①经主管国税机关予以登记备案的小型微利企业,在企业所得税申报及下一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如果下一相关指标发生变化并且已不符合规定条件时,应在季度预缴申报时自行改按25%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②当年新办企业在季度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统一按照25%的税率申报纳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申报时按规定进行备案。

3.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汇算清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4)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附表十五);

(5)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6)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7)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及核算情况说明;

(8)无形资产成本核算说明(仅适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情形)。

4.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款)

汇算清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在职残疾人员或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工资表;

(3)为残疾职工或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购买社保的资料;

(4)残疾人员证明或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5)纳税人与残疾人或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6)具备安置残疾人员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情况的说明。

5.创业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

汇算清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

(3)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

(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的复印件、实际所投资金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

(5)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

(6)由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6.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五)、第(七)款)

汇算清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第五点规定,对确需对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①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②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③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3)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情况表(附表十六)

7.企业购置专用设备税额抵免(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

汇算清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购置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情况表(附表

十七、附表

十八、附表十九)

(3)加盖企业公章的所购置相关设备的支付凭证、发票、合同等资料复印件;

(4)购置设备所需资金来源说明和相关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明细账等复印件。

三、减免优惠期限超过一年的,纳税人可在首次享受该项优惠的一次性提交《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但本通知规定应在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的,纳税人应于每年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提交。纳税人减免优惠的条件发生变化,已不符合税收减免优惠条件的,应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认为不符合减免优惠条件的,应停止纳税人享受该项税收优惠,并告知纳税人。

四、纳税人应在本通知规定的时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拟享受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未在规定时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的,不得享受该项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且不得逾期补办理备案手续。

五、各市级国税局、地税局可根据实际情况,本着合法、便利的原则,对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和程序进行统一补充、细化。为保障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正确贯彻实施,各地税务机关应及时将本通知传达到纳税人,并告知纳税人在提供相关资料时,应遵循“真实、合法、有效、相符”的原则,否则,应自行承担所造成的相关法律责任。

六、2008采取备案方式的经济特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两免三减半优惠、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从2009起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同意后方可享受。

七、本通知从2009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开始执行。在本通知下发之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国税)2.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地税)3.农、林、牧、渔业项目说明及核算情况表 4.农产品初加工项目说明及核算情况表

5.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情况及核算情况表 6.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情况及核算情况表 7.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及核算情况表

8.软件生产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获利及核算情况表 9.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10.证券投资基金免税收入情况及核算情况表 11.CDM项目减免情况表 12.动漫企业获利及减免情况表 13.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情况表 14.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表

15.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16.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情况表 17.购置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情况表 18.购置的节能节水专用设备情况表 19.购置的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情况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一月七日

试行通知(篇8)

司诉 讼

理由

是什么?

特别行政区制度

一 特别行政区的概念

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专门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社会、经济制度,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行政区域。

二 特别行政区设立的法律依据

【宪法】第三十一条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三 特别行政区域的特点

第一,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自治权包括:

(1)行政管理权。除国防、外交以及其他根据基本法应当由中央人民政府处理的行政事务外,特别行政区有权依照基本法的规定,自行处理有关经济、财政、金融、贸易、工商业、土地、教育、文化等方面的行政事务。

(2)立法权。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特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但备案并不影响法律的生效。(但若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法律同基本法冲突了,可以发回,不能修改或撤销,然而一旦发回该法律就立即失效了,但对以前的判决不具有溯及力)1

(3)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法院为最高审级,该终审法院的判决为最终判决。

(4)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中央人民政府可授权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如:签发护照和其他旅行证件;实行出入境管制;国际协议是否适用特别行政区发表意见;参与和香港有关的外交谈判。

第二,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都规定,在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法律教育|网整理)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

第三,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该区永久性居民依照基本法的有关规定组成。永久性居民是指在特别行政区享有居留权和有资格依照特别行政区法律取得载明其居留权和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居民。

第四,特别行政区原有的法律基本不变。特区的原有法律除同基本法相抵触或经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原有法律予以保留。

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修改基本法(常委会无权)

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修改议案,须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三分之二多数、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同意后,交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

四、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

1、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四十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四十周岁,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年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任职期内不得具有外国居留权,不得从事私人赢利活动)

行政长官由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任期5年,可连任一次。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特别行政区,对中央人民政府和本特别行政区负责。

2、特别行政区政府:

政府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行政官员必须是在当地连续居住15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澳门除行政长官外,其他不要求无外国居留权)

3、特别行政区立法会:

立法会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监督权和其他职权。议员一般是由永久性的居民担任。不过在香港,非中国籍的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在立法会的比例不得超过20%,而在澳门则没有这些资格限制,但澳门立法会多数议员由选举产生,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由选举产生。立法会的任期除第一届另有规定外,每届任期为4年。

第七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由立法会议员互选产生。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由年满四十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第七十二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设主席、副主席各一人。主席、副主席由立法会议员互选产生。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副主席由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十五年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4、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

①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

司法机关组织系统是: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高等法院设上诉法庭和原讼法庭。法官是根据当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它方面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一般终身任职,除法律规定的几种情形外。

②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

澳门设终审法院、中级法院、初级法院和行政法院。澳门还设有检察院。各级法院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律师和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的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检察官经检察长提名,由行政长官任命,检察长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五、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

1、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体现“一国两制”方针的法律,它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体系中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高于特别行政区的其它法律,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法律必须以基本法为依据,不得同基本法相抵触。

2、予以保留的原有法律:

原有法律基本不变,除同基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的法律。但原有法律是有特定范围的,主要是指在当地形成的法律。(法|律教育网整理)原有法律是否被采用要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

3、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对于凡属高度自治范围内的事项都可立法,其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法律的生效。

4、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全国性法律:

①必须是载明在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仅限于国防、外交和不属于高度自治范围内的法律。这些法律并不能自动生效,需要由特别行政区将法律公布或由立法实施。

②附件上所指的全国性法律有:《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的决议》、《国籍法》、《国旗法》、《国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驻军法》等。

③特定情况下全国性法律在特别行政区的适用。

试行通知(篇9)

司诉 讼

理由

是什么?

试行行政许可互联审批制度的通知

(乐府发〔2006〕50号)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效率,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实施行政许可规程》和《四川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结合乐山实际,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试行行政许可互联审批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行政许可互联审批的原则及范围

行政许可互联审批(以下简称互联审批),是指行政许可依法需由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市政府确定的市级互联审批项目,见本通知附件一。县级部门实施互联审批的项目,本通知有规定的,按本通知执行;本通知没有规定的,由县级政府确定。

互联审批的原则:统一受理、转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反馈、一次办结。

互联审批的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乐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特定活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由两个以上部门进行行政许可审批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实行互联审批。审批部门为乐山市各级政府依法行使行政许可审批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二、企业登记注册互联审批

(一)申请人设立企业或变更企业登记,统一到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商行政管理服务窗口咨询申请。尚未设立政务服务中心的县(市、区),申请人直接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咨询申请。

(二)申请人设立或变更登记的企业涉及前置许可审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申请人发放《前置许可审批告知书》,并抄告相关许可审批部门。

(三)相关许可审批部门在收到《前置许可审批告知书》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下列内容:

1、属于本部门或本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办理的,要一次性告知前置许可审批所需的条件和相关材料、办结所需的时限、是否收费及收费标准。

属于本部门办理的,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除法律法规另有特别规定的时限外,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面告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需要延长许可期限的,要依法批准,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并抄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监督管理机构。

属于上级主管部门办理的,要在法定时限内报送。

经审查属于不予许可的,要将书面决定送达申请人,并在作出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监督管理机构。

2、不属于本部门或本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办理的,要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本申请不属于本系统管辖”,并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抄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重新告知其他相关许可审批部门。

3、属于本系统业务,但依法不需许可审批的,要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本申请不需许可审批”,并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抄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发出《前置许可审批告知书》3个工作日后,相关许可审批部门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反馈“本申请不属于本系统管辖”或“本申请不需许可审批”等意见的,视为许可审批部门应当进行许可审批。

(五)申请人在取得各类前置许可审批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法定形式审查,在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情况下,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决定。

(六)对因颁证时间较长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导致一时无法颁证,但又符合许可审批条件的事项,许可审批部门在作出准予许可审批决定的同时,应当书面告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办理注册或变更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认可,并在核发营业执照的该项经营范围之后予以注明。

(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核发营业执照后2个工作日内,应将申请人的基本登记内容转告相关许可审批部门及税务登记机关,并向社会公告。

三、非企业注册登记的行政许可项目互联审批

(一)申请人申请非企业注册登记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统一到政务服务中心向首办部门窗口申请。尚未设立政务服务中心的县(市、区),由申请人直接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首办部门申请。

(二)申请人申请非企业注册登记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涉及互联审批的,由首办部门向申请人发放《前置许可审批告知书》,同时抄告相关许可审批部门。

(三)相关许可审批部门在收到《前置许可审批告知书》后,应当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前置许可审批所需的条件和相关材料、办结所需的时限、是否收费及收费标准。

(四)首办部门在发出《前置许可审批告知书》3个工作日后,相关许可审批部门未向首办部门反馈意见的,视为许可审批部门应当进行许可审批。

(五)申请人在取得各类前置许可审批后,首办部门应当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查,在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情况下,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在3个工作日内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决定。

四、互联审批的协调与监督

(一)互联审批的协调

为确保行政许可项目互联审批工作顺利实施,各地应建立由政务服务中心牵头(尚未成立政务服务中心的县(市、区)由当地政府确定的部门牵头),监察、财政、物价、法制、工商等部门为成员的互联审批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行政许可项目互联审批的协调。涉及重大的项目审批,各地政府领导要亲自组织协调。

(二)互联审批的监督

政务服务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互联审批工作,按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对进入中心的窗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尚未成立政务服务中心的县(市、区)由当地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各行政许可审批机关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建立健全互联审批的具体工作制度、监督制度,首办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调整并通知互联审批项目前置审批部门,确保互联审批合法、合理、公平、公正、高效、便民。监察机关要加强对互联审批工作的效能监察和政纪监察,对不遵守互联审批制度、不认真履行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五、各地、各部门试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附件:

1、市级互联审批项目表(略)

2、外商投资项目互联审批流程(略)

3、内资投资项目互联审批流程(略)

二○○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发布部门: 发布日期:2006年11月17日 实施日期:2006年11月17日

试行通知(篇10)

各委、办、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发〔20XX〕19号)的精神,推进简政放权,保障和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现就进一步优化本市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简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程序

(一)改革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和录用方式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普通管理岗位和通用性较强的初级专业技术岗位,采取集中招录与分散招录相结合,由原来一年集中两次笔试、集中两次招录调整为一年集中一次笔试、集中一次招录和分散多次招录。笔试成绩在下一年度集中招聘公告发布前有效,用人单位在集中招录后还有用人需求的,可随时组织公开招聘工作,并根据笔试成绩按照一定的比例确定面试人员。

如另有笔试需要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经上级主管部门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后,自主组织实施。笔试成绩以用人单位组织的笔试成绩为准。

其他岗位的公开招聘,由各区、用人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自主组织实施。

(二)取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计划的前置核准备案

事业单位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和用人需求,自主制定公开招聘方案,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和其他媒体上发布招聘公告,不再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或备案。

(三)分类减省办事程序,提高聘用备案工作效率

1.对上级任命、政策性安置及机关事业单位之间交流的人员,由聘用单位填写《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样表附后),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携带上级任命文件、政策性安置通知书、原机关辞职证明材料或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事业单位在编在岗证明原件,直接到人才服务机构办理聘用登记手续,不再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2.对经公开招聘的录用人员,聘用单位填写《备案表》,经上级主管部门的干部人事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备案结果。同意备案后,用人单位应及时签订聘用合同,30个工作日内到人才服务机构办理聘用登记手续。

二、进一步优化事业单位岗位管理

(一)优化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结构比例

“两院”院士、国家“****”和“百千万人才工程”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列入国家或本市“****”的专家、上海领军人才等高级专家,聘用在事业单位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含“双肩挑”人员),可不占本单位正高级岗位结构比例,进一步为专业技术人才的成长拓展空间。

(二)下放部分等级岗位设置和聘用权限

扩大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局级规格的事业单位,7级及以下等级管理岗位由事业单位自主统筹设置;处级规格的事业单位,8级及以下等级管理岗位由事业单位自主统筹设置。专业技术岗位中,除二级岗位和特设岗位外,由用人单位根据岗位聘任条件和程序,进行自主聘任。事业单位可在规定专业技术结构比例范围内,按照“双控”原则,将未使用的高等级专业技术岗位职数暂时借用到低等级专业技术岗位。

 三、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一)严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录纪律

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各部门、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招聘方案招聘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扩大和调整招聘岗位和人员。自行组织考试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确保考试安全。

(二)确保公开招聘方案的严谨性和科学性

事业单位在制定公开招聘方案时,应严格按照岗位任职要求设置招聘条件,不得设置与岗位任职无关的限制性、歧视性条件,坚决防止“萝卜招聘”。上级主管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审核同意所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方案。

(三)坚持完善事后备案监管,规范聘用人员备案材料

用人单位在办理公开招聘人员备案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经上级主管部门书面审核同意后的公开招聘方案;

2.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上发布的招聘公告;

3.关于公开招聘工作组织实施的情况说明;

4.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上发布的拟聘用人员公示名单;

5.《备案表》(一式四份)。

(四)加强不占结构比例人员管理

用人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要审慎把握不占结构比例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范围。不占结构比例人员名单,应在事业单位年度聘用情况备案材料中予以报备。

(五)严格规范统筹的管理岗位设置程序

事业单位应在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基础上,根据本单位规格及职责任务需要,坚持“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原则,对相应等级的管理岗位进行统筹安排。自主统筹设置的管理岗位应保持相对稳定,调整前需广泛听取职工意见,经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六)加强对违规违纪行为的监督处理

1.落实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职能。各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主要责任,强化对所属事业单位的具体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的工作职能,加强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人事工作的过程监管。

2.充分发挥群众和舆论监督作用。各单位和部门要认真严肃处理群众举报、反映的事业单位在人事管理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要加强与舆论媒体的沟通,及时应对和处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出现的舆情。在组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中,应当设立监督电话并对外公布,主动接受群众意见和舆论监督。

3.建立公开招聘诚信档案,逐步建立诚信应聘制度。充分运用市信用平台,限制招录失信被执行人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4.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放管服”工作。要加强人事干部的教育培训,不断增强履职尽责能力;要加大日常监督和检查力度,重点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对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四、其它

(一)对从外省市引进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紧缺急需的专业人才,可不受本市居住证满1年的限制。

(二)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可根据通知精神,制定本区、本部门的实施细则。

(三)本通知自20XX年4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XX年3月31日。原《关于规范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核准备案程序的通知》(沪人社专〔20XX〕738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备案表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XX年3月16日

相信《试行通知锦集》一文能让您有很多收获!“幼儿教师教育网”是您了解幼师资料,工作计划的必备网站,请您收藏yjs21.com。同时,编辑还为您精选准备了试行通知专题,希望您能喜欢!

相关文章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