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劳动合同(必备9篇)

12-15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合同的作用在当今社会变得越来越重要。在签署合同之前,我们必须对合同中的内容进行充分理解。本文将探讨与“正式劳动合同”相关的话题,所提供的内容仅供参考,请自行做出充分的判断和把握!

正式劳动合同 篇1

劳动合同报送流程

一、开通方式:

提交材料: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合同网上报送业务开通申请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CA数字证书。

服务流程:

1、新单位至劳动合同管理窗口进行开户,开户成功开通网上报送权限。

2、已开户用人单位直接至劳动合同管理窗口开通网上报送权限。

3、生产经营地在园区娄葑、斜塘、唯亭、胜浦街道的用人单位请至所在街道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办理开通。

二、登录方式:

1、登陆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进入网站服务大厅点击“单位业务”→“合同管理”输入用户名和密码进行激活。

2、首次登陆用户名:公积金代码;初始密码:组织机构代码(用人单位登陆成功后请及时更改密码)。

三、新单位开户:

提交材料:

1、用人单位基本信息情况表一份(加盖公章);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

4、公积金单位登记情况表(公积金A1表)复印件一份;

四、报送方式:

(一)全报送单位

提交材料:无需提交

服务流程:

1、所有生产经营地在园区的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订立、变更、恢复或者续签劳动合同之日起七个工作日,进行劳动合同网上报送,由劳动合同管理窗口审核入库。审核通过后《劳动合同信息报送表》用人单位可自行打印。

2、所有生产经营地在园区的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解除、终止或者中止劳动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劳动合同网上报送,由劳动合同管理窗口审核入库,审核通过后《劳动合同信息报送表》用人单位可自行打印。

3、用人单位逾期未办理劳动合同网上报送的,携带相关资料至劳动合同管理窗口进行审核后,在窗口进行手工报送(所需材料参照预报送)。

4、生产经营地在园区独墅湖高教区的用人单位可至园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的窗口就近办理。

5、生产经营地在园区娄葑、斜塘、唯亭、胜浦街道的用人单位请至所在街道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办理。

咨询电话:

娄葑街道:62863892

斜塘街道:62791069

唯亭街道:62716819、62746822-8054

胜浦街道:62828401-206、62828403

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窗口:67068033

中新区劳动合同管理窗口:62887038、62888083、62881283、62880738

说明:

1、20xx年9月1日起劳动合同窗口将取消对《苏州工业园区用人单位办理退工手续备案表》及《苏州工业园区用人单位劳动合同信息报送表》加盖“劳动合同管理专用章”。

(二)预报送单位(包括全报送未及时报送的单位)

新签劳动合同报送备案

受理方式:窗口受理

提交材料:

1、登记表1份(A3版);

2、劳动合同原件一式2份;

3、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参保人员信息表(B1)1份;

4、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原件(苏州户籍员工提供);续签劳动合同报送备案

受理方式:窗口受理

提交材料:

1、劳动合同原件一式2份;

退工报送及备案

受理方式:窗口受理

提交材料:离职证明(窗口只审核,不盖章)

劳动合同中止、恢复和变更

受理方式:窗口受理

提交材料:《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合同变更情况表》一式三份,(窗口只审核,不盖章)

服务流程:

1、生产经营地在园区独墅湖高教区的用人单位可至园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的窗口就近办理。

2、生产经营地在园区娄葑、斜塘、唯亭、胜浦街道的用人单位请至所在街道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办理。

咨询电话:

娄葑街道:62863892

斜塘街道:62791069

唯亭人力资源所:62716819、62746822-8054

胜浦人力资源所:62828401-206、62828403

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窗口:67068033

中新区劳动合同管理窗口:62887038、62888083、62881283、62880738

说明:

1、20xx年9月1日起劳动合同窗口将取消对《苏州工业园区用人单位办理退工手续备案表》及《苏州工业园区用人单位劳动合同信息报送表》加盖劳动合同管理专用章

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xx年9月1日

正式劳动合同 篇2

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劳动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其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四)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前款赔偿金的标准,第(一)、(二)、(三)项按照劳动者应得劳动报酬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第(四)项按照劳动者应得经济补偿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第五十八条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给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不超过下列范围:

(一)用人单位为录用劳动者本人直接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培训费用,但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对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损失。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约定的保密事项、竞业限制事项,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违反第十条第四款规定,或者违反第十三条其他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每人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劳动者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和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在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同级行政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本条例自12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本省制定的有关劳动合同的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正式劳动合同 篇3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履行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与实际履行的起始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实际履行的起始时间确认。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指派劳动者到其他单位(以下称实际用人单位)工作的,可以与实际用人单位约定,由实际用人单位承担或者部分承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并将约定内容书面告知劳动者。实际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承担对劳动者义务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实际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四 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实际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高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集体合同规定标准的,按照实际已经履行的内容确定;

(二)实际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低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者集体合同规定标准的,按照其中有利于劳动者的最高标准确定。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不得低于法定标准。

第二十五条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但劳动者已经按照用人单位要求履行劳动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提供相应的待遇,并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用人单位继续使用该劳动者的,应当与劳动者协商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暂时不能履行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中止情形。

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关系保留。中止履行的情形消失,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条件的,应当继续履行;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合同终止。当事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中止的时间不计入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七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变更。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注明变更日期。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当将变更要求书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

第二十八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签订协议,双方各执一份。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用人单位公布的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按照用人单位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用人单位按照前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书面告知劳动者理由。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征求本单位工会的意见,并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的,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承担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者严重资不抵债,经采取补救措施仍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三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当事人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的,从其约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采取搜身、体罚、侮辱等方式,严重侵犯劳动者人格尊严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拒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劳动者退休的;

(四)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

(五)用人单位解散,或者被依法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的;

(六)出现其他法定终止条件的。

劳动合同当事人不得将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约定为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

劳动合同终止时间为终止日二十四点。劳动者完成正常工作任务须超过当日二十四点的,劳动者完成正常工作任务的时间为终止时间。

第三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同时不属于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下列情形消失:

(一)患病或者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注明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或者终止的时间等。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履行完必要手续的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劳动者档案转移和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

第三十七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到期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未及时与劳动者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视为当事人同意以原劳动合同约定的除合同期限以外的其他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劳动者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一)用人单位根据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根据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劳动者根据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二)、(三)、(四)、(五)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的。

前款第(一)项中,有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经济补偿金总额最多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

当事人约定的经济补偿金超过前款规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用人单位根据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按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外,还应当给予劳动者不低于本人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或者绝症的还应当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四十条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的标准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实际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履行期间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正式劳动合同 篇4

正式员工劳动合同

甲方:广州理鑫财务代理有限公司 乙方: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本合同为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共计___个月。

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甲方依法制定员工工时、休息和休假制度;乙方须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工时、休息和休假制度,并按照规定上下班。乙方依法享有的婚丧假、女职工产假等,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四、劳动报酬 甲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结合本公司实际和乙方的工作岗位,确定乙方的工资水平。2 乙方月工资为底薪____元加提成加全勤奖。

3甲方有权根据其生产经营状况、乙方工作岗位的变更和依法制定的薪酬管理办法等公司制度调整乙方的工资待遇。甲方于每月15日以转账形式,按照公司规定的月工资标准足额向乙方支付工资,如遇节假日则提前一天或延至节日假满;以转账形式向乙方足额支付月实发工资。

五、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续订

1甲乙双方在本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内,可以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变更劳动合同部分条款。

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发生变化导致本合同内 容发生变化时,可以对本合同相关内容进行变更。

订立本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 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或解除本合同。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甲方依法制定 的相关制度执行。本合同期满前,甲乙双方应按照有关规定就合同续订或者终止事宜表明自己的意见,并办理相关书面手续。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乙方未提前30天向甲方提出辞职或有其他擅自离职情形的,甲方将在乙方办理交接工作后一个月支付乙方的当月工资和办理相关的离职手续;由此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及其附件的约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实际造成的损失依法给对方予以赔偿。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及甲方的规章制度执行。

甲方:广州理鑫财务代理有限公司 乙方: 盖章: 住所地址:

电话: 20 年 月 日 20 年 月 日

正式劳动合同 篇5

甲方:

地址:

乙方: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 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为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自年月日起至_年月日止,共计个月。

第二条本合同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第三条若乙方开始工作时间与约定时间不一致,以实际到岗之日为合同起始时间建立劳动关系。

二、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岗位工作,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第五条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根据公司业务需要及乙方的技能、工作业绩等,在与乙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

三、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六条甲方依法制定员工工时、休息和休假制度;乙方须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工时、休息和休假制度,并按照规定上下班。

第七条乙方依法享有的婚丧假、女职工产假等,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四、 劳动报酬

第八条甲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结合本公司实际和

乙方的工作岗位,确定乙方的工资水平。

第九条乙方月工资标准为元,试用期满后的工资标准按甲方依法制定的薪酬管理办法执行,但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条甲方有权根据其生产经营状况、乙方工作岗位的变更和依法制定的薪酬管理办法等公司制度调整乙方的工资待遇。

第十一条甲方于每月日以货币形式,按照公司规定的月工资标准足额

向乙方支付工资,如遇节假日则提前一天或延至节日假满;以货币形式向乙方足额支付月实发奖金。

五、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甲乙双方应执行国家有关社会保险和福利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第十三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和医疗待遇等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六、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五条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标准的工作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切实保护乙方在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六条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思想政治、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和本公司规程。

第十七条如乙方在工作过程中产生职业危害病,甲方则按《职业病防治法》等规定保护乙方的健康及相关权益。

七、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第十八条甲乙双方在本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内,可以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变更劳动合同部分条款。

第十九条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发生变化导致本合同内容发生变化时,可以对本合同相关内容进行变更。

第二十条订立本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或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一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二条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甲方依法制定的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自行终止:

1、合同期满且双方不能就劳动合同续签达成一致的;

2、甲方经营的状况不佳或已经破产关闭;

3、乙方应征入伍或者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期满前,甲乙双方应按照有关规定就合同续订或者终止事宜表明自己的意见,并办理相关书面手续。

八、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乙方未提前30天向甲方提出辞职或有其他擅自离职情形的,甲方将在乙方办理交接工作后支付乙方的当月工资和办理相关的离职手续;由此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及其附件的约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实际造成的损失依法给对方予以赔偿。

九、 劳动争议处理

第二十七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发生劳动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向相关部门提请仲裁。

十、 其他规定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及甲方的规章制度执行。第二十九条签订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修改、废止的,依法执行新的法律、法规。

第三十条本合同自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签章)

年月日

乙方:(签章)

年月日

正式劳动合同 篇6

用人单位(甲方)名称:

性质: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劳动者(乙方)姓名:

性别:

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码:

户口所在地:

现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并达成如下协议条款:

一、本合同为1年期限合同,合同期自20xx年3月2日起至20xx年3月1日止,其中试用期0个月。合同期间乙方为甲方职工。

二、乙方愿意在甲方德阳移动(地点) 网络部车间(部门)从事资管录入工种(工作)。合同期内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并按相应岗位实行岗位对应工资,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应合理确定劳动定额。乙方应保质保量按时足额完成本岗位生产(工作)任务。

三、甲方以人民币形式每月支付乙方工资报酬1200,试用期每月工资报酬 元。甲方支付乙方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也不能低于集体合同的约定。并应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增长情况,逐步提高乙方的工资报酬。工资发放时间为每月15日,遇节假日或特殊情况,该时间可以适当顺延。

四、甲方依法制定各种规章制度,并进行公示或书面告知乙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安全生产及各种规章制度的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乙方应执行甲方依法建立的各种规章制度和经营规范,遵守职业道德。

五、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制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乙方若从事有毒有害工作时,甲方应在本合同“其他约定”中告知乙方可能产生职业病的危害程度;甲方对职业病采取的防护措施;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劳动保护用品;甲方提供给乙方从事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工作的特别待遇。

乙方因工伤亡、患职业病或非因工伤亡、患病时,甲方依照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法规政策处理。

六、乙方在现工作岗位上执行8工时工作制。除不定时工时工作制外,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应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报酬。乙方知晓并同意按照甲方工作时间安排,实行每周六天的工作时间,甲方支付工资已包含乙方每周加班一天的固定加班工资。

七、甲乙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金。其中,属于乙方缴纳的部分由甲方在乙方的工资中扣缴。甲方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并不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二)、在试用期间,甲、乙双方均可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解除劳动合同,如是甲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不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其中属于乙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依法赔偿全部损失。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2)失职或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人民币贰仟元以上损失的;

(3)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若因乙方拒收书面通知或无法通知,甲方按乙方本合同提供的地址邮寄即视为送达,因乙方地址提供有误造成无法送达,责任由乙方承担: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4)甲方企业内部经营体制或经营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市场因素等原因导致裁员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条款

1、乙方有义务保守甲方商业秘密,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科技成果、工程宣传图纸、技术秘密、营销渠道、方式或客户资料等其他商业秘密,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甲方享有,并属于甲方保密范围。甲方在给予乙方报酬中已考虑乙方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故而无须在甲方离职时另外支付保密费或补偿金。

2、甲方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其在甲方任职期间,非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再与甲方生产、经营同类业务活动、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担任任何职务,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代理人、顾问等等。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在两年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否则,乙方由此所得的收入全部归甲方,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如乙方给甲方合法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两年内(自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计算,到劳动关系解除两年后的次日止)都不得自办任何与甲方有竞争关系或与甲方商业秘密有关的企业或到上述企业就职。

十、教育培训

在乙方被聘用期间,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及各种规章制度的教育和训练。若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培训前甲方另行与乙方签订相应协议,约定劳动服务期。若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按甲方所支出培训费为限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十一、乙方郑重承诺:

自愿受聘于甲方,并向甲方提供真实的从业背景信息。乙方已妥善解决好与其他单位或机构的劳动关系,如乙方在甲方就职期间与其他单位或机构发生劳动纠纷,则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及其后果。

十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一)甲方的违约责任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甲方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给乙方造成损害的;

2、甲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

(二)乙方的违约责任

乙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本合同中的约定事项,及违反公司依法制定的规章管理制度被公司辞退开除的,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数额的,乙方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管理制度对乙方因违反甲方规定或违约行为有具体规定的,乙方按照该具体规定承担责任,本合同有明确约定的从约定。

十三、特别约定

双方同意包括甲方现有各项规章管理制度和将来执行的规章制度均自动成为本合同附件,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经双方协商,如乙方遵守甲方管理制度,并诚信履行本协议,当年年底甲方另行按公司各个岗位的具体相关标准奖励乙方,本奖金在当年年终按考核结果,符合条件的与年终奖金一起一次性奖励乙方。若乙方不能诚信履行本协议,或存在其他违反公司制度行为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等,均不得享受本条约定的奖金。(本条属于考虑性条款)

十四、劳动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按规定向德阳市旌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五、其他约定

1、本合同终止、解除后,所有属于甲方但由乙方保管、使用的物品和图表及其它文件等乙方均应交还甲方。所有属于乙方个人所有,甲方代为保管或使用的乙方个人证件应退还乙方。甲方在乙方办结完工作交接时,向乙方支付依法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等费用。

2、乙方住址更改应主动告知甲方。若乙方未告知甲方,甲方按乙方原住址发送有关文件视为已送达。

3、本劳动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订立附加协议。

4、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5、本合同自甲方盖章、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乙方:

甲方(盖章):

合同签订时间:

鉴证机关(盖章):

正式劳动合同 篇7

1.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应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

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

以上三种情况,如果乙方被解除本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的,按本人月平均工资计发。

甲方解除本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己方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支付乙方经济补偿时,乙方在甲方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甲方还应发给乙方不低于企业上年月人均工资六个月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一百。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的无效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事项,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损失的程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解除本合同的,凡由甲方出资培训和招接收的人员,应向甲方偿付培训费和招接收费。其标准为:--------------------------------------------。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以下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正式劳动合同 篇8

甲方: 深圳市 有限公司

乙方:

丙方: 深圳市 有限公司

因甲方经营战略决策调整及业务模块的整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就甲乙双方之间劳动关系的调整事宜,经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共同遵守。

1、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乙方同意就自身与甲方的劳动关系变更为与甲方分子公司丙方建立劳动关系,即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的劳动关系并入丙方,甲方与乙方于20xx年 月 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甲方的权利义务全部由丙方承担,乙方在甲方的工作年资等所产生的义务均由丙方承担。

2、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后,确定乙方在丙方的工作岗位 ,月工资为人民币 元(工资结构以工资条为准),工资为税前工资,从20xx年1月份生效。

3、乙方违反丙方公司规章制度或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丙方经济损失的,应根据造成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如情节严重的丙方有权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或赔偿)等。

4、丙方规章制度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丙方已经通过培训、公告等方式向乙方告知,乙方已经知悉相关内容并承诺自愿遵守。

5、本补充协议是甲乙双方所签订《劳动合同》的补充,如本协议条款与《劳动合同》有不致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本补充协议未变更的如劳动合同期限等均以原《劳动合同》约定为准,本补充协议作为原《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原《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补充协议经甲、乙、丙三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补充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按手印:

身份证号: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正式劳动合同 篇9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________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期限为______个月)。

2、无固定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生效。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工作任务________完成时即行终止。

第二条乙方从事_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乙方的工作地点为____________。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和工作地点。乙方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以下第__________种工时制度:

1、执行标准工时制度。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________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______小时。每周休息日为________。

2、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执行以________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

3、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度。

第四条甲方不得克扣和拖欠工资。甲方应于每月_______日前支付上月工资,如遇节假日可顺延。乙方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为_______元/月。

第五条甲乙双方均应依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乙方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六条甲方应依法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第七条本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依《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

第八条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擅自离职或者离职时未按规定办理工作交接和离职手续,乙方应当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乙方在工作中因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同时甲方有权扣除乙方相应的工资及提成。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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