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身处的周围环境中,我们都对各种公告通知有一定的了解。公告通知可以有效地协调工作中的人员、物品和时间。小编在大量数据中挑选了一篇非常实用的“补充通知”,请认真对待本文并作为参考!
关于在全市青少年中组织开展
“奋发向上,崇德向善”第二十二届爱国主义
读书教育活动的补充通知
各教育局、局辖学校及私立学校:
现将即教体办字〔2014〕151号文件《关于在全市青少年中组织开展“奋发向上,崇德向善”第二十二届爱国主义读书教育活动的通知》做以下补充:
1由于图书发行较晚,征文比赛时间将于1月30日结束。
2提出以下要求:(1)文章必须由学生本人撰写,不得抄袭。导师应提供实用指导,在文章末尾写下简洁的评论和荐意并签名。
(2) 文章要求主题明确、观点正确、内容充实、中心突出、理想信念积极。小学生的作文不比中学生多。(3) 征集文件应在手稿纸上,字迹应清晰、工整。
德育办2015年1月14日
各汽车经销商:
红河州政府采购中心受州属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委托,特向经销汽车的各供应商征询以下车型价格(详见附件一),请各投标供应商按以下车型、规格型号和配置要求,务必于20**年12月17日上午**点前,将投标报价(投标报价表详见附件二)报红河州政府采购中心。
回函可以将投标报价函密封好后,在规定时间内送至红河州政府采购中心,也可以发传真,逾期不候。
根据云计收费函[20**]29号规定,政府采购收取0.4%中标服务费,请各供应商报价时予以考虑。供应商应缴纳人民币贰万元的投标保证金(中标后即转为履约保证金)。各供应商所提供的报价,红河州采购中心采取择优选择。
用户单位验收商品货物合格,供应商付清中标服务费后,采购中心开具付款通知或支付货款,并退还履约保证金。对询价函内容有疑问的,请于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送至红河州政府采购中心,也可以发传真,逾期无效。
附:
开户名称: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政府采购中心
开户银行:建行蒙自县明珠路支行
红河州政府采购中心
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我办已于20**年8月18日发出了《关于政务公开有关工作的通知》(越府办〔20**〕62号),现对该《通知》中的“越秀号”信息服务直通车之为民服务专列项目建设补充通知如下:
一、区信息办已做了部分单位为民服务业务的梳理,整理出《部分职能单位业务梳理情况表》(详见附件1,下称《情况表》),请《情况表》中的有关单位,在区信息办前期整理的基础上,将本单位为民服务的相关业务重新进行梳理。梳理时,要求对《情况表》中已有的内容重新按《越秀区为民服务业务受理调查表》(下称《调查表》,详见附件2)的要求进行确认;对《情况表》中不全面或没有、但日常工作中存在的为民服务业务内容,按照《调查表》的要求进行梳理后填报。
二、《情况表》中没有体现但日常工作中有面向为民服务业务的单位,请按《调查表》的要求对所有的为民服务业务进行梳理填报。
三、各街道办事处暂不用梳理报送为民服务业务。
四、其他事项按越府办〔20**〕62号通知办理。
特此通知。
附件:
1、部分职能单位业务梳理情况表
2、越秀区为民服务业务受理调查表
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各投标单位:
梨洲街道老年人服务中心消防设施改造工程招标文件第3页“投标人资质等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参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20号)及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9号】(限注册地在余姚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调整为“投标人资质等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参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20号)及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9号】”
其余内容不变
特此说明!
招标单位:余姚市梨洲街道老年人服务中心
招标代理机构:宁波公政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日期:20**年11月17日
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局以上单位:
现将《佛山市南海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计收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反映。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佛山市南海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计收标准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管理,规范我区土地市场交易行为,促进我区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及租金计收标准的通知》(佛府〔2010〕95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本标准适用以下情形:
(一)国有建设用地一级市场出让的;
(二)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经批准补办出让手续的;
(三)已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改变原土地使用条件,经批准补办出让手续的。
二、土地一级市场
国有建设用地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的,土地出让金按实际成交地价款收取。
国有建设用地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协议出让的最低价不得低于网格点基准地价,并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土地出让金按协议价收取。
三、划拨国有建设用地按原用途补办出让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独立宗)按原用途申请补办出让或转让,经批准同意的,按土地市场价格的40%计收土地出让金:
土地出让金=土地市场价格×40%
四、国有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补办出让
(一)划拨国有建设用地经批准改变用途补办出让的(无论是否有建筑物),按改变用途后的土地市场价格的60%计收土地出让金:
土地出让金=新用途土地市场价格×60%
(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经批准改变用途的(无论是否有建筑物),按下列两种情况处理:
1.改变用途后新用途网格点基准地价大于原用途网格点基准地价的,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按改变用途后的土地市场价格减去原用途对应网格点基准地价剩余年限值的余额的60%计收:
土地出让金=(新用途土地市场价格-原用途网格点基准地价剩余年限值的余额)×60%
2.改变用途后新用途网格点基准地价小于原用途网格点基准地价的,无需补交土地出让金,也不退回已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但需进行改变土地用途年限折算确定新用途的使用年限;新用途土地需申请延长使用期的,应补交延长年限修正的土地出让金。
改变用途后新用途使用年限按新用途法定最高使用年限乘以年限变换系数确定。
新用途土地使用年限=新用途法定最高使用年限×年限变换系数
年限变换系数=[1-1/(1+r)n]/ [1-1/(1+r)N]
其中,r为原用途土地还原利率,n为原用途剩余年限,N为原用途法定最高使用年限。
(三)说明
1.用于计算剩余年限值的用地面积采用原土地权属证书登记的面积;用于计算新用途的用地面积采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中的用地红线范围的面积。
2.对原用途网格点基准地价进行容积率修正时,采用原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不能确定原用途容积率的,采用我区基准容积率计算。
五、国有建设用地延长土地使用年限补办出让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经批准延长使用年限,须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补充合同,将土地使用年限延长至不超过法定最高出让年限,补交的土地出让金以土地市场价格进行延长使用年限修正后收取:
延长使用年限补交土地出让金=土地市场价格×延长年限修正系数
延长年限修正系数= [1-1/(1+r)m]/ [1-1/(1+r)M]
其中,r为土地还原利率,m为申请延长的使用年限,M为法定最高使用年限。
六、国有建设用地增加容积率补办出让
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含工业仓储用地,但包括建设都市型产业载体的工业仓储用地),申请变更(增加)容积率或验收时的实际容积率超出原批准容积率的,经批准同意,土地出让金按以下方式计收:
(一)原土地出让合同中已约定容积率,且约定增容建筑面积补交土地出让金标准或其他处理方式的,从其约定。
(二)原土地出让合同中已约定容积率,但未约定增容建筑面积补交土地出让金标准的,经处罚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竣工验收的,按如下标准补交土地出让金:
土地出让金=土地市场价格(楼面地价)×1.5×增容建筑面积×100%,该土地市场价格是指竣工验收时的修正后的网格点基准地价和评估价格中的最高价。
(三)原土地出让合同中没有约定容积率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地块规划设计条件,若规划设计条件中的容积率高于我区基准容积率的,签订补充合同,并按如下标准补交土地出让金:
补交土地出让金=土地市场价格(楼面地价)×增容建筑面积×100%,该土地市场价格是指规划部门出具规划设计条件时的修正后的网格点基准地价和评估价格中的最高价。
七、地下空间使用权计收土地出让金
(一)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地下空间使用权(电房、人防工程除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验收时,认定超出原批准容积率的,超容建筑面积按如下标准计收土地出让金:住宅用地配套地下停车库负一层按地下空间土地用途的土地市场价格的10%收取土地出让金,负二层及以下按地下空间土地用途的土地市场价格的5%收取土地出让金;除住宅用地配套地下停车库外的地下建筑面积,负一层按地下空间土地用途的土地市场价格的25%收取土地出让金,负二层及以下按地下空间土地用途的土地市场价格的10%收取土地出让金。
(二)为鼓励利用地下空间,以公开交易方式单独出让地下空间使用权的,商服用地按地面同类土地用途网格点基准地价(不修正)的20%确定公开交易起始价;除商服用地外的其他用地(不含住宅用地)按地面工业用途网格点基准地价的10%确定公开交易起始价。
八、土地市场价格的确定
(一)补办出让审批计收土地出让金时,属公开交易的,以涉及土地的公开交易成交价、经修正后的网格点基准地价和评估价格对比,从中选取最高价作为土地市场价格;不涉及公开交易的,以修正后的网格点基准地价和评估价格中的最高价作为土地市场价格。
划拨土地按原用途转让时,如果公开交易成交价不含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该划拨土地公开交易成交价必须换算为出让土地交易成交价后,再与经修正后的网格点基准地价和评估价格进行对比,从中选取最高价作为土地市场价格。
出让土地交易成交价=划拨土地公开交易成交价/60%
(二)本标准中涉及级别楼面基准地价、级别地面基准地价、网格点基准地价、各类修正系数、土地还原利率等以最新通过验收并经市政府批准的基准地价方案确定的成果为准。
九、计价用途和面积的确定
(一)出让土地的用途类别根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规划设计条件的用地性质和建筑功能,对照基准地价用途分类确定。
其他未列入基准地价用途分类的用地,其用途类别参照相关或相近(或其土地利用效益相近)用地的用途类别(具体以最新通过验收并经市政府批准的基准地价方案确定的成果为准)。
(二)宗地跨多种土地用途或建筑功能的,能区分不同用途、功能建筑面积或用地分摊面积的,基准地价按不同用途分别计算求和;不能区分不同用途、功能建筑面积或用地分摊面积的,按该宗地各种用途中最高的基准地价作为整宗土地的基准地价。
(三)宗地属两个或两个以上级别基准地价的,以宗地面积权重较大者所对应的级别确定级别基准地价。
(四)竣工验收时的建筑面积及是否超出容积率的认定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验收时出具的意见为准。
十、其他规定
(一)我区村集体“三旧”改造项目有关土地出让金计收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非农建设用地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2006〕112号)第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不再执行。
(三)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我区原规定中有关土地出让金计收涉及片区地价的规定不再适用,片区地价不再作为土地出让金收取和返还的计算标准;凡我区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片区地价的均更改为现行网格点地面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由网格点地面基准地价经修正后确定。具体包括《关于规范镇(街道)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期成本核算及返还办法的通知》(南府〔2007〕160号)、《关于异地教育配套费征收方案的批复》(南府复〔2009〕273号)、《关于进一步加快“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南府〔2010〕3号)等文件涉及片区地价、标定地价的内容。
(四)我区有关土地租金的计算标准参照《印发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及租金计收标准的通知》(佛府 〔2010〕95号)执行。
(五)划拨国有土地共用宗补办出让的土地出让金计收标准按《印发南海市国有行政划拨土地上的房屋上市交易处理办法的通知》(南府〔2002〕156号)的规定执行至2011年12月31日,2012年1月1日起按下列标准计收(回迁房的划拨国有土地共用宗补办出让的土地出让金从 2011年1月 1日起按下列标准计收):
1.住宅用地(包括房改房)按所在级别楼面基准地价的10%计收土地出让金:
土地出让金=建筑面积×级别楼面基准地价×10%
2.除住宅用地外的按所在级别楼面基准地价的20%计收土地出让金:
土地出让金=建筑面积×级别楼面基准地价×20%
十一、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我区原规定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本标准由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招标补充通知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需要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与第三方机构进行合作。这时候,招标成为解决这类事项的常用方法。然而,在招标过程中会出现一些不可预见的情况,这就需要招标补充通知的出现。
招标补充通知是指,在招标过程中,因为各种因素或者其他情况导致招标文件需要修订或者补充,从而需要发布的一份通知。招标补充通知是招标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公平竞争原则,以及出价者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在招标补充通知之前,需求方在规定时间内发布招标文件,拓展发行平台,并就招标规则、要求以及提交标书、开标等过程发布有关规范及要求。然而,需求方在发布招标文件信息后,还可能有以下情况需要在补充通知中对原招标文件进行修订:
1. 在招标要求、招标文件技术规范、开标时间、地点等发生变更的情况下;
2. 在需求方重要的要求之外,对于法律法规、标准化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发生了变更;
3. 有一些细微的表述或者规定,如翻译中的错误、标点符号的错误等导致了需求方在补充通知中进行更改。
除了以上修订情况之外,也有可能因为投标人反映或者其他因素的影响,需求方会在招标过程中加入新的投标要求及新的技术标准,并在补充通知中进行发布。
招标补充通知在发布后还会有一些具体的要求,比如发放时间、发放范围等等。在招标补充通知中,发布时间一定是在开标时间之前,同时发布范围则需要向每个投标人发送。在需求方发布招标补充通知之后,投标人需要仔细阅读修订信息并根据修订内容重新提交标书。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投标人未按照招标补充通知要求重新提交标书,导致未能在开标过程中参与投标,相关损失需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因此,在招标补充通知发布后,所有投标人都要协调好时间,并按照要求重新提交标书以保护自身权益。
总的来说, 招标补充通知的发布旨在让整个招标过程更加公正、透明。此外,投标人也应该认真阅读招标文件,及时关注招标补充通知,并按照规定要求重新提交标书,才能在招标过程中保护自身利益,争取获得机会。
20**年购房补贴的申请对象延伸到1998年11月30日前参加工作老师。请1996-1998年参加工作,未享受福利分房或享受不足(中级职称90平方米;高级职称110平方米),且98年12月1日之后购房的老师。自行登录外网—鼓楼校区—总务处,下载“购房补贴各项材料”文件夹,认真阅读文件中“购房补贴提供材料”,并按要求准备各项材料、有条件可按要求打印好各种表格(用A4打印,今年区不提供表格,表1除外)。
本周四(3月24日)下午5:00,请符合条件的教师带上材料原件、复印件及打印的材料到鼓楼校区六楼报告厅开会。届时将现场指导填写表格,整理、审核材料(现场提供一台复印机)。
总务处
20**年3月22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号)发布后,有关中央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来电来函,询问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资金,应使用什么票据等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行政事业单位取得财政部门拨付的资金,可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其中,已实施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54号)规定,可凭《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或《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及相关银行结算凭证入账。
二、行政事业单位取得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资金,形成本单位收入,不再向下级单位转拨的`,可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转拨下级单位的,属于暂收代收性质,可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三、行政事业单位取得具有横向资金分配权部门(包括投资主管部门、科技主管部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国家出版基金管理委员会等)拨付的基本建设投资、科研课题经费等,形成本单位收入的,可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转拨下级单位或其他相关指定合作单位的,属于暂收代收性质,可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四、没有财务隶属关系的行政单位之间发生的往来资金,应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
五、没有财务隶属关系事业单位等之间发生的往来资金,如科研院所之间、高校之间、科研院所与高校之间发生的科研课题经费等,涉及应税的资金,应使用税务发票;不涉及应税的资金,应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
二0**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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