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读后感(汇总五篇)

01-27

说到作文,相信大家都不陌生吧,写作可以快速提高我们的表达能力,优秀的文章能够让人过目不忘,优秀的作文一般是如何写出来的呢?以下是由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审判读后感(汇总五篇)”,欢迎你收藏本站,并关注网站更新!

审判读后感(篇1)

T-800:他原本是冷血的机器人杀手,不用杀死这个词,只用终结,在他看来那只是结束,因为不真正理解生命,所以也不真正懂得死亡,没有恐惧,没有感情,一切的一切都只是执行指令机器的本质,但是他偏偏碰倒了并不那么理解和相信这些本质的约翰。当学习的程式启动后,他开始学习,同时也开始疑惑。学会微笑,学会一些原本只属于人类的话语,手势,却仍然无法理解很多属于内心的东西,无法理解那些不属于肉体的伤痛,无法理解泪水,那些情感让他迷惑。

曾看过一篇美国的科幻小说《趁生命的气息逗留》,讲了人类灭亡之后,统治北半球的机器弗洛斯特用漫长的时间研究人类的所有文化遗产,想要理解人性成为一个真正的人类的故事。它试过很多方法把自己变成一个人,但都没有成功,最后它通过将意识矩阵传入一个复制出来的人体,而终究懂得了对事物的模糊的非度量性的了解,懂得了非逻辑的思维,懂得了恐惧,绝望,成为了一个真正的人类。

对一个没有疼痛,只懂得具体度量和逻辑思维的钢铁机器来说,人性是不可理喻的,但最终T-800还是懂得了。在理解笑容,理解信任和誓言,理解生命的时候,也渐渐理解了人性。于是当约翰不让他离开的时候,他没有再像以前那样笨笨地问他“why?”,而是说:“I’m sorry.”,因为他知道他的离去会让约翰伤心,也就在那一刻,他理解了眼泪的含义。或许他仍然不懂得恐惧和绝望,但至少他懂得了爱和伤痛,那是他和那个孩子共同创造的奇迹。于是这个以前拉人进屋都要用拎的大老粗轻轻地抹掉了约翰脸上的泪水将他搂在怀里,在生命的最后一刻成就了温柔,这一幕也成为了经典 永远留在了观众心中……

我对它有太多的崇拜及看法; 不得不承认,随时间的推移,这部经典慢慢已经完全属于我们的那个年代,再也进入不了现代年轻人那颗轻浮的心……

但是经典永远是经典,终结者告诉我们在接下来的岁月里让我们用自己的光和热去尽可能的帮助我们的朋友吧!!在他们遇到困难时伸出自己的双手毫不犹的去帮助他们吧!!在他们绝望的时候告诉他们一句话“I Will be back”

阿诺德老了,老去的只是肌肉,精神会永远不朽……

审判读后感(篇2)

因为事先宣传,影片《东京审判》被誉为“中国人和日本人都应该了解的历史”和“每一个中国人必看的电影”。所以,怀着尊重历史,重温历史的厚重愿望来看《东京审判》,尽管早有充分准备,并未指望影片能够达到《辛德勒名单》那样的水准,但还是期待其具有相当的震撼力。然而,看完影片,却让我大失所望!

影片采用了纪实体与叙事并举的表现手法,将东京审判的历史实实和背景分为两部分。法庭内是纪实体,主要代表当年的审判现场;法庭外是叙述,描述了东京一家酒馆周围发生的一系列事件。问题在于在法庭外编造故事。情节如下:

一对恋人,两个记者。男记者是中国人,女记者是日本人。他们久别重逢。东京审判后,他们几乎每天都在酒馆见面。这个酒馆是为代表那个特殊时期的日本社会而设计的。

于是,我们不断看到“受尽苦难的日本人民”如何在东京审判期间“更加遭受煎熬”。这个戏剧性的“苦难”加“煎熬”,在不断制造日本百姓的死亡事件,穿插于纪实体的庭内审判镜头之间。影片在两组镜头叠加交替中完成,直至最后,庭内审判宣告结束之时,那个美丽的女记者也中弹而亡,一对恋人阴阳相绝……编导如此安排,究竟想要表达什么呢?

向观众暗示什么呢?

我们可以理解,这部电影的目的是证明日本人民也是战争的受害者。但是,你影片的名字叫什么?

《东京审判》,而非《东京受难》;你影片的内容是什么?东京审判,而非东京百姓。东京审判的史实不是影片的历史背景,而是积极表现的题材;这部影片的主要目的应该是再现当年东京审判的历史,而不是编造审判以外的故事。

在法庭上,日本战犯拒绝认罪,辩护律师充满挑衅的诡辩。他们不承认在中国的残酷掠夺,不承认南京大**,那么,影片围绕法庭审判最应当表现的是什么?难道不应当用镜头更为详实地去证明中国百姓在那场侵略战争中受到的灾难吗?

难道不应该有几个具体数字来揭示罪犯的真实罪行吗?

事实上,60年前,东京审判持续了两年零七个月。为了证实日军的暴行,参加审判的中国检察官和国际人士回国收集证据。比如南京大**,就有中国检察助理裘劭恒与两名美国人赴南京实地取证,收集到大量证据,找到了南京大**的幸存者尚德义、伍长德和目击者美籍医生罗伯特·威尔逊、约翰·梅奇牧师等证人。类似这样的事实为什么不在影片中出现?

为什么我们不能用一些栩栩如生的中国人被杀的场景来确认法庭的审判,来震撼观众的心灵,但我们必须一次又一次地把珍贵的场景指向酒馆和日本人。影片的实际效果是,庭外死亡剧扭曲了法庭的历史审判。因此,我们不得不说,电影导演的基本立场是错误的!

审判读后感(篇3)

以当事者为中心的纠纷解决过程——读《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有感

1、从制度分析转向过程分析

人们早就注意到在纸面的法律与实际的法律之间存在着隔阂,于是审判渐次成为法律学研究的焦点,现实中的审判既超越法律规定而呈现出复杂的形态,又不是与法学脱节的纯属事实领域之中的问题,能够填补法学领域中的“审判”和现实的审判之间的沟壑正是法社会学,特别是被称之为过程分析的方法可提供有力的工具。过程分析是将审判视为一个过程,即程序参与者的互动过程。

人类学家冯·威尔逊在对社会人类学的结构功能分析学派的批判中有如下论述:“结构分析主要把社会的位置或地位之间的相互关系作为问题,对个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或者个人的行动缺乏关心,从那里可以看出对抽象化的明显喜好,反过来说,作为这种抽象化必然基础的特殊性则极易被忽视。”但是,各种规范或行为的一般规则总是被翻译为现实的行为,这个过程终究是被个人在特定的状况下,为了实现特定目的而操作的,所以有必要把研究的焦点对准纠纷过程中的个人,把规定着他们行为的种种具体因素仔细地剖析出来,研究焦点只有像这样从作为社会规范体系的制度移向个人行动层次的社会过程,才有可能对纠纷解决过程在不失去其丰富多彩的内涵的前提下进行分析。

在过程分析中,理解审判的基本观点是:否定判决程序与合意程序的严格区分;它否认审判只是法官和当事人的一个封闭的审判空间;判定性解决的相对化。过程分析有两个基本的价值因素:

主体和合意。主体指相互主体,合意指求大同存小异的有原则的自愿,但并不意味着完全不要规范,过程分析的本意是要纠正部分法条主义者中存在的本末倒置的庸俗倾向,而不是要否定合理制度,公正的规范以及法治的原则。

2、合意与不合意之间的的纠纷处理

有社会便有纠纷,于是需要防止和解决纠纷的场所、机构、程序以及有关的规则,纠纷的处理有不同的方式,例如,法院外当事人之间的回避、协商、交涉、和解和第三者介入的调解、仲裁、行政决定、法院内和解、调解和审判等等。由于案件性质、制度设计以及文化背景的不同,各国的纠纷处理方式的选择偏好和类型分布会出现很大的差异,在考虑处理纠纷的成效时会相互比较,这种比较需要统一的框架,设定框架要考虑以下几组概念:合意本位与强制本位、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程序规范导向与实体规范导向、手续简便化与手续严格化、情节重视与法条重视、常识偏向与专业偏向。

在由第三者处理案件时,本身必然包含断案契机,因而学理上关注的重点首先是防止恣意,作者的理论基础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意,即在不合意中寻求合意的过程,但过分强调作为结果的合意纯粹性的价值立场会有两种危险:一是导致合意摸索的长期化、反复化,滑向法律虚无主义;二是造成合意结果的绝对化、形式化,与过程分析的方法自相矛盾,所以我们要适当的强调合意,合意在大多数场合是在相互妥协的基础上形成的,而妥协的公正性主要以当事人各方地位平等为前提,所以通过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对等性特别重要。

合意的基础不是价值一统的结构功能模式,而是价值多元的角色过程模式,强调个人价值的实现以及自由的交涉行为。协商意制制度的重点不是国家,而是私人自治的秩序。从审判与调解的功能入手,分析了调解作为庭外纠纷解决方式的矛盾

追求正义与效率的矛盾;追求一致与强干预、客观妥协的矛盾。在一个高度法制化的社会,如何适应调解模式是笔者关注的问题。作者用坐标图区分了四种调解模式

判断型调解、交涉型调解、教化型调解与**型调解。“合意的贫困化”问题的提出也很有意义。现代社会是多元化的时代,决定了纠纷解决方式的因素也不断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但任何一种制度都不是完美的,制度之间只有相互协调、补充,才能满足作为主体的人的需求。

而合意的“同意化”、“好意化”、“恣意化”等表现形态不是合意“贫困化”了,这仅是人们处理问题时的“理性化”。作者认为合意“贫困化”了,那么合意本来的面目、功能、标准又是什么呢?很多问题并不是线性发展的,社会发展是多种多样的,复杂的,人与人之间的纠纷更是纷繁复杂的,那么合意的表现形式必然不可能遵循唯一标准。

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其固有的特点决定了理想的协议状态永远无法实现。只要存在利己动机和共同动机,必然存在冲突,而这个冲突在哪个点达成是“合意的真正面目”,任何人都无法把握这个点,现实中只能依靠人的理性逐渐向“理想状态的合意点”靠近。调解和审判是相辅相成的。它们都承载着许多社会功能和价值取向,成为社会治理的风向标。

三。个人在法律实施中的积极作用

“法化社会的法秩序并不是一个大文字的法这样固定的框架,而是由无数小文字的法通过竞争和共鸣来形成,并包括着无穷的流动化契机的过程。在此意义上,审判也不是一个单一的大文字的审判,而是无数小文字的审判的集聚和合成。”这里可以看到作者认识到的当事者在审判过程中的核心作用,出于尊重这种个体而认为应该重视这种个体之间形成的小文字法。

它渗透着对各方核心地位的论证和认同。

为了回答当代社会在功能上的要求,司法有必要从原有严格适用法律的模式中摆脱出来,但要构筑一种新的模式,应该着眼于一般国民通过审判来贯彻自己意愿的要求,在这里存在着某种意义上与近代司法格格不入的民主主义思想,可以认为正是这样的思想才是构筑适应于当代社会审判模式的关键。审判的基本要素在于,一方面,当事人必须有一个公正的机会援引其根据,并解释其主张为何应得到承认;另一方面,法官作出的判断必须建立在合理和客观的事实和规范基础上,而这两个方面结合在一起,就意味着当事者从事的辩论活动对于法官判断的形成具有决定意义。这与富勒关于审判的定义完全一致,之后,艾森伯格把富勒的审判定义总结为法官的三个行为义务,在整理和重新结构的基础上构成了所谓参加型的审判模式,参加模式不仅能够根据诉讼的性质内容来灵活调整程序,以适应从简易诉讼到公共诉讼等不同类型的纠纷解决,并通过把行政机关当事者化来实现权力与国民之间平等的对话,与这些功能相关却更为重要的意义在于,参加模式由于把诉讼当事者的程序主体性提到一个明确的高度,从而能够充分体现在原有的模式中很难找到自己位置的民主主义理念。

要求法官的判断作用对当事者的辩论作出回答和呼应的参加模式,不是仅仅把当事者的程序主体性作用限定在为了帮助法官作出正确判断而提供足够的资料这一狭窄的范围内,而是容许当事者以用双方的辩论内容来拘束法官判断的同时,把法官这个第三者的存在和决定权能纳入自己努力解决自己的问题这样一种主体性相互作用的过程。承认当事者具有这种更高层次的主体性,才有可能从根本上支持现代型司法所需要的灵活性,获得根据具体情况调整程度来追求更合乎实际的解决时必要的正当性。强调每一方在司法过程中的主要作用并不意味着必须否定法律职业。

但是,受德国模式的影响,日本的审判过程以法官为主,所以威权主义很强。相应地,律师受为公共利益服务的伦理化纪律约束,与当事人保持一定的距离,这就压抑了私人在法律过程中的积极性。因此,随着司法制度的改革,有必要改变法律职业的组织和活动。

笔者主张从委托人的角度出发,从律师制度的改革入手,实现既定的目标。作者所设想的新型律师形象显然也受到美国模式的影响,以维护私人利益为基本宗旨,根据平等互利的契约原则建立委托人和律师的关系,在促进大型律师行和专业分工的发展的基础上使个人能够获得充分的、优质的法律服务。可以想象,当事人一旦在有关法律和事实的信息方面处于优势地位,那么法官的主导地位就会被削弱,当事人之间的横向关系就变得比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纵向关系更加重要。

至于由于贫富差距而造成的法律服务不均匀的问题,可以通过增加律师人数、强化职业竞争来降低法律服务的**,以及通过诉讼支援团体、财政援助、成功酬金制来调节委托人的支付能力等方式加以缓解和解决。

4、“审判的政治化”

仅就理念上看的话,审判是对具体、个别的纠纷通过适用该纠纷发生以前已经存在的一般法律规范予以解决的过程,因此严格区别于按一定政策目的制定一般法律规范的政治过程。这样的区别,在现代通过各种各样的机制得到了制度化,在这些限度内,审判确实与政治区别开来,发挥着自身特有的迅速处理个别具体纠纷和维持实现一般规范的功能。但是实上,这种与政治的严格区分并没有得到充分落实。

首先,从功能上看,审判只是解决具体个别的纠纷,政治则制定一般规范这一关于功能分化的公式不能说明现实中全部的情况。一方面,带有高度的政治色彩,并意图将一定政策目的反映到一般规范中或目的在于直接形成这种规范的纠纷,以“法律上纠纷”的外观出现在诉讼、审判中;另一方面,与上面对法官作出政治性决定的要求相对应,特定当事者之间进行诉讼的结果,判决超越了解决这一具体纠纷的层次,对政治的一般状况也产生重要影响,就这样,现实中的审判制度往往以各种方式超出通过一般规范的适用解决具体的纠纷这一给定的功能,在某种程度上把一般规范的制定、修改作用也纳入自身的功能范围。其次,与上述现象具有表里一体关系的是,现实中审判的决定过程与政治的决定过程之间可以观察到某种同质性。

一些诉讼中,一方当事者本身或利害关系者进行组织动员,明显以己方的胜诉为目的,通过种种直接或间接的方式给审判施加影响或压力。一般来说,政治的决定是具有各种利害关系的人们或其代表通过自由地表明自己的意思,并相互进行斗争或妥协而形成的产物。上述现象在诉讼中的出现,表明审判过程在部分内容和性质上与政治过程接近。

例如著名的松川案件,在法庭外存在着强有力的大众组织,通过旁听审判、给法官写信、打**或者开展要求被告获得无罪判决的示威游行等活动来向审判者施加压力,就是典型的事例。上述现实中审判制度的过程和功能在性质上接近于政治的现象,广义地可以称为“审判的政治化”。

审判政治化的客观条件是审判权和审判自由裁量权。就权力问题而言,最具代表性的案例是战后日本的司法改革(即司法机关对诉讼案件的垄断,违宪立法司法审查的确立等),从制度层面已决定了本来在或应该在政治过程中进行争议的纠纷也能够换到审判中继续争议下去,这一变化大大促进了司法的政治化进程。此外,法官对某一特定案件所作的判决对今后的案件会起到基本标准的作用,在这个意义上,它潜在地关涉到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利益,必然会引起人们,特别是法院外压力团体的关注。

就自由裁量权而言,司法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以及利益相关者影响司法自由裁量权的制度因素的存在,也促成了司法的政治化。笔者明确承认司法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并分析了影响司法自由裁量权的诸多变量。

审判政治化的主要条件是诉讼支持群体的形成。首先,对于审判的国民意识会制约诉讼支援集团的形成,由于日本社会无讼主义文化的影响,人们不把审判作为实现和增进自己利益的正当渠道,因而会对参加****采取消极态度。但是“回避审判的意识由于其过渡的性质,随社会进一步失去其共同体色彩也终究会慢慢消失。

审判读后感(篇4)

法律电影《东京审判》观后感

看完《东京审判》后,我的感触颇多,不仅深入了解了这一历史事件,更对这一事件背后的意义及一些有关法律的问题有了感悟。战争,无论在哪个时代,哪个国家,都是每个人最不想看到的。它带来的痛苦是难以想象的。日本发动的法西斯战争不仅对中国、亚洲乃至全世界都是不可估量的。

《东京审判》这部电影不是让我们仇恨日本这个民族,而是让我们勿忘国耻,从东京审判这一事件中有所反思。

影片中,有几处让我印象深刻的地方。首先,在审判之初,在各国法官的排名上,中国排在美国和英国之后。但是,在抗日战争中,中国的抗日战争持续时间最长,牺牲最多,所以应该排在第二位,而不是落后于英国。当即作为中国方面的代表的法官梅汝璈就提出强烈**:

“如论个人之座位,我本不在意。但既然我们代表各自国家,我认为法庭座次应该按日本投降时各受降国的签字顺序排列才最合理。首先,今日系审判日本战犯,中国受日本侵害最烈,且抗战时间最久、付出牺牲最大,因此,有八年浴血抗战历史的中国理应排在第二,再者,没有日本的无条件投降,便没有今日的审判,按各受降国的签字顺序排座,实属顺理成章。

”接着,他愤然脱下象征着权力的黑色丝质法袍,拒绝“彩排”,他说:“今日预演已有许多记者和电影摄影师在场,一旦明日见报便是既成事实。由于我的同事之间没有重大分歧,我请求立即对我的提案进行表决。

否则,我只有不参加预演,回国向**辞职。”由于他的据理力争,庭长当即召集法官们表决,结果入场顺序和法官座次按日本投降各受降国签字顺序安排。然后第二个让我印象深刻的镜头是当11位对日参战国的法官穿着法袍庄严地坐在审判席上等待预演开始时,审判席后面插着的参战国国旗,美国国旗插在第一位,中国国旗插在第二位,中国的法律顾问吴学义一看,立刻向梅汝璈打手势。

梅汝璈马上心领神会,向庭长卫勃提出:“中国国旗应插在第一位。”美国方面的法官自然不同意,且态度十分傲慢,但当即梅汝璈就用中国在日本发动的战争中惨重的**和中国为反法西斯战争做出的努力的实例来说明理由,在几番唇枪舌剑后,美方理屈词穷,只得做出让步,中国国旗最终插在第一位。

这两个镜头看似是整个影片中不起眼的一角,事实上在当时大国霸权下,梅法官能够如此义正言辞地为我国捍卫尊严,实是不易,这是一个法官的尊严!这是一个中国人的铮铮铁骨!梅法官的每一次**都让人振聋发聩,梅法官为中国捍卫的尊严让每一个中国人都挺起了脊梁!

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这部电影反映的许多法律问题值得我思考。尽管东京审判在当时霸权主义下仍有许多历史遗憾,但它是现代国际法发展的里程碑。首先,东京审判确立了现代战争罪的新概念。东京审判扩大了战争罪的概念,增加了危害和平罪和危害人类罪。

并通过审判实践,从法理上阐明了这两种犯罪。其次,东京审判确立了战争罪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包括:

一、追究犯罪者个人的刑事责任原则;

2、 官职(官职)不免除个人责任原则。

三、长官命令不免除个人责任。从这里看来东京审判更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这部电影让我重新认识了这一历史事件,作为一个中国人,这部电影不仅沸腾了我的爱国心,也让我反思了历史。当时法庭之所以蔑视中国的地位,法官座位和国旗都将中国排在后面,就是因为中国在当时经济实力落后,决定了我们的国际地位、政治地位低,让我们在国际上没有话语权,这就是所谓的“弱国无外交”,如果当时不是还有梅法官捍卫中国的尊严,那么本就在战争中遭受重创的中国还要在象征公平正义的法庭遭受不公的待遇,所以要想捍卫尊严的最重要的一条道路就是发展自己,让我们的国家变得更加强大。最后,我们不能忘记日本侵华的历史事实,因为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走得更远更好,正如梅法官所说:

“我不是复仇主义者,我无意于把日本军国主义欠下我们的血债写在日本人民的账上。但我相信忘记过去会导致未来的灾难。”

审判读后感(篇5)

荆棘鸟最近读完了日本推理**家高木彬光著的《破戒审判》。

**的情节其实不复杂:曾经当过演员的村田,被指控先后将情人及其丈夫杀死并弃尸于铁路桥下,**收集到的人证物证,令其几乎没有翻身的机会。就被告是否有罪这一点,初出茅庐的辨护律师百谷泉一郎,即将向经验丰富的"魔鬼检察官"天野秀行,以及他背后庞大的国家警法机构,发起强有力的挑战。

村田是不是真正的**?

事实的真相是什么?

考虑到这是一本法庭推理类**,我还是不在这里过多剧透了,留待有兴趣的朋友自己找来读读吧。

看上述的简介不难看出,这其实主是要以一起刑事案件的庭审为背景创作的**,那又与"破戒"二字有何关系呢?

《破戒》是日本文学巨匠岛崎藤村的不朽名作,**塑造了一个热心教育事业的青年教师濑川丑松的形象。周松是一个新的平民。为了避免社会歧视,他隐瞒了自己的出身。后来,他接受了平等思想的影响,开放了自己的身份,使自己因社会歧视而无法继续教书。

《破戒》对日本社会身份歧视现象进行了深刻批判,赢得了广泛的赞誉。而《破戒审判》中的主人公村田同样是新平民,同样受到社会的歧视。

**是从法庭记者的视角,围绕法庭审理、质证辩护展开,目的是希望读者能站在一个客观的角度,去观察和体味。在短短几天的**审理中,随着一步步一幕幕、不同场次庭审的展开,情节层层推进,简洁而流畅,直到最终真相揭开。

日本是推理**大国,除了在国内广为人知的东野圭吾之外,高木彬光、宫部美雪、松本清张等人的作品最近几年也被大量的译介到了国内。相反,在中国几乎没有值得一读的原始推理。

当然,我这样的认识可能有很多人不认同。但没关系,这本就是一家之言。

客观来说,其实当下的中国不缺少创作推理**的可用题材。但一部优秀推理**即需要精巧的结构设计、流畅的语言、本土化的文化特点,更重要的是要有对社会问题的控诉,有对人性的挖掘,而这是中国当下的作家所欠缺的,可能也是多数作家为了政治正确而不敢涉足的。

方方的《软埋》讲述了一个川中五十年代的故事,仅仅因为她的故事里包含了太多的伤痛和宽容、太多的失落和满足、太详尽的记忆和太彻底的遗忘,就被下架了。

原创的很多推理**,在走访参考人和嫌疑人的时候都是一个路子,没有特色。如果**的主角是警察,那么不从事相关行业的人很难了解破案的真实过程和困难;如果**的主角是一个社会人士,很难不依赖**的资源。

最近也读过紫金陈的多部**,内容和构思可圈可点,但是动机和案件的相关人员,还是逃不出脸谱化的境况。

期待阅读更多原创推理**出来!

仅记录于2018年3月18日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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