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问责心得

02-24

在经历一些事情之后,我们往往能够积累到一定的经验和启迪。因此,不妨抓住机会动笔写下自己的心得体会,并进行进一步的反思和总结。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所经历的事情,从中汲取教训,吸取启示。我已经为大家整理了关于“问责心得”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您。愿您认真阅读并收藏本文,以便日后参考!

问责心得 篇1

治庸问责是当前社会的一个重要问题,无论是在政治领域还是在社会生活中,都需要我们认真对待。针对这个问题,我和我的同事们进行了长期调研和反思,深入分析了问题的本质和原因,积极探索解决方案。在这个过程中,我们所获得的心得体会,就是下面所要讲述的内容。

首先,我们明确了治庸责任的重要性。庸政是社会进步的障碍,必须要求政府和领导严格履行职责,切实推进各项工作,从而推动社会的发展与进步。而问责,是指对于那些未能履行职责的人员进行追责和惩罚,以起到警示和示范作用,进一步促进各项工作的落实和实施。因此,治庸和问责是一体两翼的,既要处理好工作的推进和落实,又要注重对于履职不当的人员进行问责,切实提高领导干部的工作水平和责任感。

其次,我们深刻认识到,治庸问责要建立在正确的政治基础上。没有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和正确的工作方向,我们的治庸和问责就会走偏,甚至会被利用和滥用。不同的政治意识形态,会对于我们对待治庸和问责问题的态度和方向产生影响。因此,在进行治庸问责工作时,必须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解决问题的导向,积极推进工作的落实和实施。

第三,我们发现治庸问责需要强化制度保障。制度是治庸问责的重要保障,只有建立和完善有力可行的制度和机制,才能够更好地推进各项工作,确保领导干部的工作质量和工作水平。例如,为了加强领导干部的工作纪律,我们可以建立健全问责机制,制定相关规定和制度,对于那些未能履行职责的人员进行追责和惩罚。同时,我们还可以建立信息开放、舆论监督等制度,保证治庸和问责能够更好地得到保障和落实。

最后,我们认为治庸问责需要进行全员参与。治庸问责是全社会的事情,不仅是政府和领导干部的责任,也需要广泛的露出参与。我们应当鼓励和促进广大群众的参与和投入,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正确处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从而更好地解决和遏制治庸问责问题。例如,我们可以通过建立留言信箱、组织座谈会等方式,与广大群众直接沟通对于治庸问责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他们的问题和诉求,有效地促进治庸和问责工作的落实和实施。

综上所述,治庸问责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我们多方面的努力和探索。只有深刻认识到问题的本质和原因,积极探索解决方案,建立和完善有力可行的治庸问责机制和制度,全社会共同参与,才能够更好地推进工作的落实和实施,从而真正实现治庸和问责的目标。

问责心得 篇2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是继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以及《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之后的又一次党内制度创新,是深入推进从严管党治党的有力举措,是确保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坚强保障。可以说,《问责条例》是对党内法规制度的补充和完善,是一次较真碰硬的制度探索,让管党治党的责任更严更实。

突出主体责任。《纪律处分条例》所适用的对象是全体党员,而《问责条例》条例则侧重于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问责处罚,“落实责任”是《问责条例》的关键。各级党组织肩负着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而党员领导干部则是推进管党治党的“关键少数”,抓严抓实主体责任和“关键少数”,等于就切中了管党治党责任的“大动脉”,唯有二者相配合、齐使劲,才能真正管好党治好党。《问责条例》无疑是把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纪律规矩挺在了前面,勾勒出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底线”。同时,把责任分解到组织、宣传、统战、zd等党的工作部门,一举打破“单兵作战”的陈旧思维,有利于形成管党治党的强大合力。

突出担当精神。“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忠诚干净担当是党对领导干部提出的政治要求。”“把管党治党责任担当起来”,是《问责条例》的核心。构建权力与责任相适应的问责机制,是制度治党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的内在要求。要唤醒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担当意识,就必找准责任边界,形成管党治党的“负面清单”,让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清楚知道“什么不能做”“什么必须做”,最终形成责任倒逼机制。

突出问题导向。“严肃问责”是《问责条例》的重要内容。《问责条例》对于问责的范围作出了明确划定,主要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等方面开展问责,对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和损害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既要追求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还要追究领导责任。首次从党的制度层面规定,严肃追究三方责任。对于强化“两个责任”机制来说,无疑是一次制度上的巩固和完善,对于领导而言,更是责任的倒逼和担当精神的落实。

突出凝心聚力。“永葆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是《问责条例》的导向。只要各级领导干部牢记使命、忠诚担当,就没有过不去的坎。强化广大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必须较真碰硬、传导压力。领导干部要履职尽责,党员要身体力行,只有心往一处想,才能劲往一处使,只有“步调一致”,才能确保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不断巩固和加强党的团结统一。

问责心得 篇3

以治理庸懒散为主要内容的“治庸问责”,是转变机关作风,打造效能政府、廉洁高效政府的重要方式和举措。在这一专项治理工作中,自查整改阶段的工作细不细、实不实、真不真、硬不硬、狠不狠,是保证“治庸问责”能否取得实实在在效果的重要保证。市对相关单位和领导干部的自查报告“不深刻”、“不过关”情况,进行通报并要求“退回”限期整改,很好很及时。

其一,要深挖思想根源。自查的目的,是为了发现问题、排查问题,以便更好的解决问题。而如果没有一种深入细致的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麸皮糙痒,空洞笼统,不结合本单位、本职工作实际,不能找准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别是没有找准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对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带而过、一笔划过,只能说明其思想上并没有充分认识到这一工作的严肃性和重要性,是形式主义的翻版、官僚主义的泛滥。甚至有些单位、领导的自查报告根本不是出自本人之手,没有经过本人之脑,而是秘书代劳,包办代替,用万能的公式、模式、样板,一套一改一用了之,应差一下、应付一回。这种思想上的不重视、不投入,即便“退回”重新来过,也说不定还是穿靴戴帽、蒙混过关而已。

其二,要严肃进行问责。态度决定高度。工作态度上的马虎,不可能在工作上尽心尽责,也不可能真正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更不用说以实际工作新成效取信于民、造福于民了。而不称职就要撤职、不尽责就必须问责。从表面上看自查报告“退回”已经是一种处罚和告诫了,但如果止于“退回”而不对相关具体责任单位、责任人有更明确更严厉的责任追究,很有可能以新的应付来应付。其结果,看似材料丰满了,但是现实工作仍然很骨感、很疲沓、很懒散。

其三,要切实举一反三。事物是普遍联系的。一个工作态度的形成,也不是仅仅针对一项工作的。自查报告可以“不深刻”、“不过关”,也就难以保证在其他环节、其他方面、其他工作上会深刻、能过关。打蛇要打七寸,治病更需救人。要通过对这一现象的排查、反思,以小见大,举一反三,解剖麻雀,从而达到既促其整改,又教育和警戒他人的目的。反之,如果仅仅立足于就事论事,简单的“退回”再“收回”,不能做到触类旁通、以点带面、以己醒他,就又陷入了新的形式主义和走过场了。因此,必须切忌、力戒止于“退回”。

其四,要转变工作方法。方法决定效果,过程决定结果。每个注重效果的人必须注重方法,没有需要结果的人必须抓好过程。一个好的工作方法,能够决定工作的成败得失效果结果。很多时候,我们的工作之所以会出现偏颇,最根本的还是我们的方法不对、过程不细。就拿“治庸问责”来说,要想避免风暴过后,庸懒散等情况依旧、死灰复燃,就必须坚持严肃认真的工作方法,过细抓实每一个环节,不放过每一个问题和每一个有不作为、乱作为的人和事,并建立健全常效工作机制,以制度管人,用规范管事,讲究方法,注重实效,不断打造出素质精良、作风过硬、群众信得过的机关。不让自查报告止于“退回”,本身就是一种工作方法,也是需要不断总结、不断提炼、不断完善的工作经验。

知错必改,有错必究,是实事求是、求真务实工作作风的必然要求。但是,怎么改,如何究;改的程度,究的力度,是衡量我们工作作风、工作成效的关键选自.演讲稿作文 之所在。如果不痛不痒、隔靴搔痒,只能会错上加错,乃至后患无穷。

问责心得 篇4

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制度建设是治本,紧抓制度执行是关键。《问责条例》进一步规范和强化了党的问责工作,为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员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提供了制度遵循和党纪依据。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管党治党的常态,是条例本身的内在要求,也是兑现“打铁还需自身硬”庄严承诺的切实体现。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只有使问责严起来,才能发挥“问责一个、警醒一片”的震慑效果,以强力问责倒逼责任落实,拧紧管党治党的责任螺丝。也只有使问责制度化常态化,才能促进党员干部履职到位,促进党的纪律执行到位,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

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执行离不开责任担当。问责既要对事,也要对人,要把责任具体到组织和个人。问责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制度笼子,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必须把自己摆进去。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需要每个党组织和每个党员干部来共同承担。责任到人,问责才有前提;职责清晰,问责才有依据。要把责任压给各级党组织,分解到组织、宣传、统战、zd等党的工作部门,在落小落细中完善配套措施,在抓严抓实中扩大震慑效应,推动形成全党上下人人有责、人人尽责的生动局面,汇聚起管党治党的强大合力。

执行制度最终靠人,离开了领导干部的以身作则、自觉担当,再好的制度也不过是“稻草人”。党的领导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问责条例能否起作用,关键在于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敢不敢较真、有没有原则性。当前,还有一些单位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奉行好人主义,对失责必问、问责必严不适应、不习惯,不敢、不愿动真碰硬。

有的在涉及大是大非的问题上不敢亮剑、爱惜羽毛,有的对身边同志存在的问题明明看得很清楚,却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种状况不改变,问责条例的贯彻执行就可能打折扣,造成不良后果的,本身就应该被问责。把问责条例落到实处,需要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真正提高认识,切实从思想上构筑起制度的刚性。

“只要真管真严、敢管敢严,党风建设就没有什么解决不了的问题。”保持抓铁有痕的落实韧劲,锤炼失责必问的制度刚性,唤醒全党同志的责任意识,我们就一定能够充分释放全面从严治党的正能量,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坚强保证。

问责心得 篇5

新颁布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是中央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又一重要制度创新,表明了“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坚决态度。《条例》的制定,是管党治党的形势所需,是民族复兴的责任所迫,是人心向背的生命所系,为管党治党提供了有力的思想武器和法规利器,解决了问责的进一步规范化、具体化这个难题,体现了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定性和意志力。

《条例》原则鲜明、指向明确、方式具体、程序清楚、要求严格,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遵循。作为卫健委机关党支部的一名普通党员,我将认真学习领会,深刻认识《条例》的重大意义和基本精神,进一步增强学习贯彻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坚决抵制不担当、不负责、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坚决维护《条例》的性和严肃性,认真践行忠诚、干净、担当,增强党性修养。

通过学习《条例》,我明白,《条例》的出台代表全面从严治党制度建设的进一步完善,文中对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的责任进一步明确,强调了“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条例》坚持使命引领和问题导向,针对管党治党存在的突出问题扎紧制度笼子,划出了新禁区,标出了新底线,体现着鲜明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凝结着管党治党实践的新成果。今后,我将更加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敢于担当、善于担当,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切实遵规守矩,做到对事业负责、对组织负责、对人民负责。

问责心得 篇6

读“干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须担责

武汉不容庸懒散”心得体会

在大会上听到《人民**》中《干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须担责武汉不容庸懒散》这篇报道后,我回办公室将这篇报道迅速**,细读、研学。湖北治理庸、懒、散、软的“四治”问责风暴,用武汉市委书记阮成发的话说其必将以摧枯拉朽之势,席卷到全市上上下下的每一个层次、每一个角落、每一个岗位、每一个干部。而我在看这篇报道时,感觉到其中的每一条政策、每一项措施、每一句话、每一个关键字,都像燥热盛夏中的一场畅快淋漓的大雨,也以摧枯拉朽之势冲刷着自己的五脏六腑,让人神清气爽、拍案叫好;与此同时,又对照周边环境、对照自身,引发深思:

一、建立一套时刻自我反省的政体是健康发展之路

湖北省武汉市的“治庸问责”风暴,其本质是该省掀起的一场自我反省、自我清淤除阻的活动,其目的是消除肌体当中不良关节、不良因素,从而激活干部队伍,赢取民心,达到健康良性循环,促使社会经济等各方面又好又快发展。

从古至今,从人类社会到生物细胞,自愈是一个健康单位的基本标志。对于一个国家、一个政党、一届**,保持时刻自我反省、自我修复的状态关系着这个国家、这个政党、这届**的生死存亡,关系着民心所向。因此,对“有原则不坚持、有规定不照办、人民有期望却不坚持做、职责有要求的却不尽责”的责任人,武汉市坚决采取组织措施严肃处理是理所当然,不处理将动摇民心、不处理将扰乱公务员队伍、不处理将影响社会公平正义、不处理将威胁到政党、**的根基。

在百姓看来,这场“治庸问责”风暴来得大快人心,而我作为组工干部,却不免汗颜,不免忧患,分析我党的自我修复机制是健全的,有法律约束,有纪律约束,有**、群众约束,而这场风暴之所以来得猛烈、冲击如此之强,以致于人民**头版刊登、我区在全区领导干部大会上学习,正是因为我们清醒地看到病患不仅仅存在于腠理。

扁鹊将病患及其处理方法分为四个层面:疾在腠理,汤熨之所及也;在肌肤,鍼石之所及也;在肠胃,火齐之所及也;在骨髓,司命之所属,无奈何也。世间万物,健康、完美是相对的,病变、矛盾是绝对的,建立一套长效的预防系统和不断自我发展、自我修复、自我更新的机制是防止病入骨髓的关键和必需。

对待疾患,要下得去手用汤熨、鍼石、火齐等各种必要的手段去**。

治理与问责正是武汉市委、市**在正确分析其患者的基础上所采取的手段。湖北省委书记李鸿忠鲜明地指出“希望武汉市委、市**要继续‘刮大会’、‘打大雷’、‘下大雨’”。我却希望通过这场激烈的风暴,能够建立一种长效机制,提高我党的自我修复能力,建立积极的正面引导机制、自我反省机制、长效问责机制,把四治工作作为一项长期坚持的、受群众监督的经常性工作始终如一地贯彻下去。

二、“庸、软”和“懒、散”之间无所谓主、客观

学习、讨论间,有人认为“庸、懒、散、软”这四种弊病应该划分为两大类:“庸、软”是一类,该领导干部昏庸、疲软是能力和性格问题,是客观原因类;“懒、散”是一类,懒惰、散漫是积极性不高,不想干活,是主观原因类。

乍听起来,似乎有道理。然而细想一下,反倒觉得从危害性来讲恰恰相反,“庸、软”不仅不能够被当作客观理由敷衍塞责,有时候其产生的后果较“懒、散”更不可原谅。作为一名领导干部,最基本的素质是能够科学决策、负责任。

纪律涣散、不够勤政是可以改正的,而在责任面前退居二线、在决策当中以私心为重,这种做法导致的后果绝大多数是无可挽回,换来的是国家财产的流失、群众对领导的失望、对提拔作用干部的组织的质疑。因此,能力不强、性格软弱的领导干部更可能是害群之马,是引发事端的导火索,治理整顿当中更不能因其主观上干活不偷懒,纪律不松散就当和事佬,更应该因其危害性严肃治理。

三、“强责任、敢担当、会落实”必须有强大的内心

看了这篇报导,对照自身,觉得最大的感受还是法书记在会上讲的9个字“强责任、敢担当、会落实”。不过,要落实这九个字,除了自身的能力和专业素质外,我认为最重要的是要有很强的内在实力。鲁迅先生曾经说过:

“真正的勇士,敢于直面惨淡的人生,敢于正视淋漓的鲜血。”现在是和平年代,不需要我们去直面惨淡的人生和正视淋漓的鲜血,然而,作为领导干部,要有面对责任、能够担当的勇气。以“治庸”、“治懒”、“治散”等为主要内容的官场整肃风暴,的确能在短期内起到比较明显的转变机关干部作风的效果,但是,风暴过后,必须常效,并且要立足于“治心”。

一是要一心向善。善是发自内心由内而外的,有善心当先有感同身受的怜悯之心,事事不易的感恩之心,矢志不渝的执著之心。事实上,对善没有绝对的定义。不要从身边做起,要体贴和关心身边的人。

可以说,仁、德、善是佛教和**宗教的教义。事实上,他们是误解和偏见。党员领导干部,要想真正坚守信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必须始终怀有一颗崇尚真善美、抵制假丑恶的爱心、善心、恒心。否则,弄虚作假、灵魂丑陋、从恶如流,只会使自己的精神变得空虚无比,失去精神寄托,便会在工作上不讲奉献谈价钱、不讲原则徇私情,得过且过、业绩平庸,甚至吃、拿、卡、要,为非作歹。

二是要心中有民。以人为本是党的执政理念,是中国共产党的神圣职责。**要想不庸、不懒、不散、不贪,必须始终做到心中有民,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始终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始终做到为民请命、为民造福。

人民是我们衣食父母。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但是,心中有民,才能为民。心中有民,也便有了积极工作、尽职履职的动力之源,也就不会让人用鞭子在后面抽,“不求无功,但求无过”的思想也便会烟消云散。

反之,如果心中无民,没有了动力,也就不可能做到真心为民、真情惠民、真诚利民,当然,也就很难使各项工作顺乎民情、合乎民意、赢得民心。

三是要心底无私。陶铸在《赠曾志》诗中说,“如烟往事俱忘却,心底无私天地宽。”意思是说,一个人内心没有什么欲望,正义、无私、心胸宽广,学会包容。

那么这个世界上的一切都是美丽的,许多问题都可以解决。对于肩负“立党为公,执政为民”重任的机关公务人员、党员领导干部,更加需要做到心中无欲、心底无私,摒弃一切私心杂念,真正做到无我,才能将人民装满心间,才能包容一切,才不致于在工作上斤斤计较、畏首畏尾,拖拖拉拉、疲疲塌塌,更不会让私心、贪欲吞噬自己的灵魂,冲昏自己的头脑,而成为千夫所指的庸官、懒官、糊涂官、混事官、**污吏。雷锋、孔繁森、焦裕禄、彭登云、李素丽、徐虎……一个个闪光的名字,都与无私紧紧联系在了一起,也正因为他们拥有了心底无私的境界和美德,而成为了历史丰碑、时代楷模。

问责心得 篇7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制度,条例的出台实施,进一步完善了从严治党、制度治党、依规治党,既是对党章规定的细化、具体化,也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新理念、新思路。党员干部要时刻牢记责任担当意识,不得随意违反相关规定,肆意滥用手中权力。

《问责条例》的出台充分显示了党中央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决心,为管党治党提供针对性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是解决管党治党突出问题的现实需要,更是实现党的历史使命的重要保障,对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具有重要的意义。xx大以来,中国共产党的反腐力度是空前的,《问责条例》的出台,向全党释放出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体现了管党治党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为人民服务的态度和决心。

其次,除了抓业务工作,同时也在下大力气抓干部队伍和思想政治建设。确保《问责条例》贯彻落实,坚决维护条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自信,制度自信,道路自信,紧紧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共同努力。

《问责条例》的生命在于执行;价值在于落实。我们全体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要做到对党忠诚、为党分忧、为党担责、为党尽责,身体力行,只有心往一处想,才能劲往一处使,只有“步调一致”,才能确保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不断巩固和加强党的团结统一,才能永远拥有凝聚力和战斗力。

问责心得 篇8

第一条为了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的问责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各级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负责守责尽责,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第三条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规依纪、实事求是; 

(二)失责必问、问责必严; 

(三)权责一致、错责相当; 

(四)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六)集体决定、分清责任。 

第四条党委(党组)应当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问责工作的领导,追究在党的建设、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 

纪委应当履行监督专责,协助同级党委开展问责工作。纪委派驻(派出)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开展问责工作。 

党的工作机关应当依据职能履行监督职责,实施本机关本系统本领域的问责工作。 

第五条问责对象是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重点是党委(党组)、党的工作机关及其领导成员,纪委、纪委派驻(派出)机构及其领导成员。 

第六条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对党组织问责的,应当同时对该党组织中负有责任的领导班子成员进行问责。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坚持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注重从自身找问题、查原因,勇于担当、敢于负责,不得向下级党组织和干部推卸责任。 

第七条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问责: 

(一)党的领导弱化,“四个意识”不强,“两个维护”不力,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没有得到有效贯彻执行,在贯彻新发展理念,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出现重大偏差和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 

(二)党的政治建设抓得不实,在重大原则问题上未能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执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力,不遵守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欺上瞒下,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突出,党内政治生活不严肃不健康,党的政治建设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党的思想建设缺失,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流于形式,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党的组织建设薄弱,党建工作责任制不落实,严重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执行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规则,民主生活会、“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不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执行不力,党组织软弱涣散,违规选拔任用干部等问题突出,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党的作风建设松懈,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不力,“四风”问题得不到有效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突出,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脱离实际、脱离群众,拖沓敷衍、推诿扯皮,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党的纪律建设抓得不严,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坚决、不扎实,削减存量、遏制增量不力,特别是对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放任不管,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公权力的监督制约不力,好人主义盛行,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领导巡视巡察工作不力,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走过场、不到位,该问责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职责范围内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或者发生其他严重事故、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十)在教育医疗、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扶贫脱贫、社会保障等涉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损害和侵占群众利益问题得不到整治,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问题突出,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一)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八条对党组织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检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通报。进行严肃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切实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危害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危害严重,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依据规定合并使用。问责方式有影响期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发现有本条例第七条所列问责情形,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有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纪委、党的工作机关应当经主要负责人审批,及时启动问责调查程序。其中,纪委、党的工作机关对同级党委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启动问责调查,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应当启动问责调查未及时启动的,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启动。根据问题性质或者工作需要,上级党组织可以直接启动问责调查,也可以指定其他党组织启动。 

对被立案审查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问责的,不再另行启动问责调查程序。 

第十条启动问责调查后,应当组成调查组,依规依纪依法开展调查,查明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失职失责问题,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正确区分贯彻执行党中央或者上级决策部署过程中出现的执行不当、执行不力、不执行等不同情况,精准提出处理意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责任分明、程序合规、处理恰当,防止问责不力或者问责泛化、简单化。 

第十一条查明调查对象失职失责问题后,调查组应当撰写事实材料,与调查对象见面,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对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调查对象应当在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调查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 

调查工作结束后,调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调查报告,列明调查对象基本情况、调查依据、调查过程,问责事实,调查对象的态度、认识及其申辩,处理意见以及依据,由调查组组长以及有关人员签名后,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问责决定应当由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 

对同级党委直接领导的党组织,纪委和党的工作机关报经同级党委或者其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检查、通报方式进行问责。采取改组方式问责的,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执行。 

对同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纪委和党的工作机关报经同级党委或者其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执行。 

第十三条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被问责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纪委和组织部门通报,纪委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的人事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相应手续应当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 

被问责领导干部应当向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或者党的其他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十四条被问责党组织、被问责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应当深刻汲取教训,明确整改措施。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加强督促检查,推动以案促改。 

第十五条需要对问责对象作出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理的,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应当通报相关单位,相关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将结果通报或者报告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 

第十六条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等,都应当严肃问责。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问责或者免予问责: 

(一)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 

(二)在集体决策中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 

(三)在决策实施中已经履职尽责,但因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造成损失的。 

对上级错误决定提出改正或者撤销意见未被采纳,而出现本条例第七条所列问责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上级错误决定明显违法违规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问责: 

(一)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工作,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减轻情形。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问责: 

(一)对党中央、上级党组织三令五申的指示要求,不执行或者执行不力的; 

(二)在接受问责调查和处理中,不如实报告情况,敷衍塞责、推卸责任,或者唆使、默许有关部门和人员弄虚作假,阻扰问责工作的; 

(三)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加重情形。 

第二十条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诉。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提出申诉的党组织、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 

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问责决定作出后,发现问责事实认定不清楚、证据不确凿、依据不充分、责任不清晰、程序不合规、处理不恰当,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当问责、不精准问责情况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以直接纠正或者责令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予以纠正。 

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正确对待被问责干部,对影响期满、表现好的干部,符合条件的,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所涉及的审批权限均指最低审批权限,工作中根据需要可以按照更高层级的审批权限报批。 

第二十四条纪委派驻(派出)机构除执行本条例外,还应当执行党中央以及中央纪委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2016年7月8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有关问责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问责心得 篇9

作为一个有责任心的人,问责是必须要做的一件事。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生活中,问责都是确保事情进展顺利的重要因素。问责心得体会是每个人都应该有的,因为它可以让我们更好地管理自己,更好地与他人合作。在本文中,我将谈谈我的问责心得体会。

首先,我认为问责是建立在信任和尊重的基础之上的。如果你没有一个诚实、透明的关系,那么问责是很难有效进行的。当你质疑或责备别人时,你需要确保你拥有足够的信任和尊重,能够让对方听进去你的指责。相反,如果你的关系被误解,那么你的问责行动可能被当做无关紧要的闲话或者个人攻击,这也可能导致你失去开展对话的机会。

其次,问责需要尽可能明确。你需要明确说明并澄清你的立场、期望和承诺。这样可以避免误解,确保你和对方都明白你的责任和担当。另外,问责也需要聚焦于问题本身而非人。要知道,对于问题的解决来说,人是在场的关键要素。这也是为什么我们做出决策时应该以问题为中心,而非将关注点放在好人还是坏人的身上。这种模式能够减少团队内部的紧张情绪,同时建立团队成员间的信任和共同发展。

最后,我认为问责需要在一个相对的宽容与支持的环境中进行。当有人犯错时,我们通常也要给他一些机会和倾听的机会,以便他理解问题所在。如果有一种让他难以接受的问责方式,他就会感到不被尊重,容易采取不必要的防御,并可能会更加错误的解决问题。一个团队的成功与失败是共同体的问题,而不是个人的责任。提供支持和真诚的反馈能够让成员之间保持良好的关系,并有助于持续改善和优化团队的业务。

以上是我对问责心得体会的建议。当你面对一个需要问责的情况时,记得这三个要点:信任和尊重、明确对问题陈述、以宽容支持为环境背景。这些能使你和同事、朋友、家人之间建立起互信、尊重和支持的关系,并能让团队在共同协作中不断成长。 让我们秉持这些信条,一步步完善自己的角色,在我们家庭、工作和生活中创造出证明我们身为问责者的丰硕成果。

问责心得 篇10

通过学习党的《问责条例》等一系列资料,对“问责”和“责任”有点肤浅认识,从严明责任到履职尽责,再从失责必问到问责必严,是我们党十八大以来对党员干部和职工的要求。有职必有权,有责必担当,责任贯穿于监督、执纪、问责的全部过程,承载着党性、党纪、党风的全部要求,构成了管党治党的“本”之所在。

回首过去的几年,全面从严治党的历程,一些干部和职工有这样的感慨,“真没有想到下属出了事,还要追究领导责任”。曾有何时,一些单位对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认识不清,落实不力,对管辖范围内的违纪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好人主义”流行,管党治党要求只写在纸上,挂在墙上,喊在嘴上等,很多部门存在宽、松、软现象,一个突出原因就在于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问责不力。在开展从严治党和抓党风廉政建设以来,党中央英明果断,要求从中央到基层党支部都要肩负起主体责任。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全面加强纪律建设,用严明的纪律管党治党,把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贯穿始终,用层层压实责任的“战术抓手”,厚植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基础。“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权力运行因为权责统一而更加优化。

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履行“两个责任”没有完成时。过去在很多单位确实存在着一些领导干部,张口闭口“不求有功,但求无过”,一些职工把心思放在混日子、耗时间上,不想干事,工作但求过得去,无所事事。我们作为基层的国家公职人员,除了自已的工作责任,也有管理好自已身边人和旁边事的责任,不能有“各人自扫门前雪,哪管他人瓦上霜”错误思想。要深入落实“两个责任”,把全面从严治党覆盖到“最后一公里”,以铁的担当尽责,以铁的心肠问责,有力地保证责任链条不断延伸、问责利剑震慑常在,有效治本攻能日益增强。

我们要全面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加强党纪党规的学习,做到与时俱进,准确把握党章赋予的职责定位,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找准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环节,抓住关键少数,管住绝大多数;要强度不减,力度不变持续纠正“四风”,运用好“四种形态”,全力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强化主体责任落实,主动履职尽责,强化日常管理,努力推动各项工作的有力开展,把一切工作推向一个新的高度。

问责条例是强化担当精神的有力武器。抓问责不仅要盯住严重问题,更要盯住一些细小问题,抓早抓小。问责不是目的,而是为了警醒更多领导干部和职工群众。正如一个受到过批评提醒约谈的同志所说:“批评才是真爱护,如果不管不问,让我犯下大错,连后悔都来不及啊!从严治党我衷心拥护”。要从领导干部带头,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在管党治党方面起“头雁效应”,自上而下突出“关键少数”,由点到面带动大多数,层层传导压力,层层压实责任,为在新的历史时期有新气象、新作为、新风尚而努力奋斗!

问责心得 篇11

"终身问责"——权力运行的又一道"紧箍咒"

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对全党各级党组织、"关键少数"履职尽责作出规范。

本人最关注的是《条例》第十条:"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条例》使"终身问责"成为领导干部头上的又一道"紧箍咒"。

十八大以来,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从出台"八项规定"到"打虎灭蝇"行动,党风政风得到了很大转变。但不容忽视的是仍然有一些干部不收敛不收手继续顶风违纪;有一些临近退休的领导干部大肆敛财,以为退了休就可以进"保险箱";有一些领导干部抱着"得过且过"心理,不主动进行谋事创业,只希望"平安着陆"……

"终身问责"明确了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会"老账"、"新账"一起算,哪怕是"陈年烂谷子"的"旧账"。这体现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宗旨,也体现了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给领导干部又戴上了一道"紧箍咒",把小部分"关键少数"的"侥幸"彻底关进了"笼子"。

权力和责任是对等的,有多大权力就要承担相应责任,有权不为是失职渎职,乱用权力要追责问责。通过"终身问责",进一步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感,约束领导干部的行政权力,时刻敲响警钟,告诫领导干部在工作中谨小慎微、依法用权,防止权力出轨、晚节不保,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

问责心得 篇12

在工作中,我们都需要承担责任,而问责则是承担责任的一种方式。问责能有效地推动工作的进展,确保组织的正常运转。在问责过程中,我们也可以获取到很多的心得体会。今天,我将会从个人角度出发,谈谈自己在问责过程中的心得体会。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问责。问责可以理解为对某个责任领域或问题的责任追究。在组织或团队内,问责通常是指上级对下级的责任追究,以确保组织或团队的正常运作。在政府机构中,问责通常是指上级对下级的责任追究,以确保政府机构的公共利益。

在我的工作经历中,我曾经有过被问责的经验,我深刻地认识到在组织或团队中,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工作态度都是非常重要的。而问责也是推动这些方面不断提高的关键。

其次,问责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在一些情况下,如果我们没有进行问责,问题将会变得越来越严重,甚至会影响组织或团队的正常运行。因此,问责可以帮助我们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并确保组织或团队的正常运转。在问责过程中,领导不仅要对下级进行责任追究,还要对自己的工作进行反思和总结。只有这样,才能够不断提升整个团队的工作效率和质量,提高团队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再次,问责的正确方式。问责应该是公正、专业、透明、平等的。对于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领导应该及时发现并处理,而不是等到问题影响到整个团队的工作效率或质量才处理。同时,问责不应该是对下级的打压或羞辱,而应该是对问题的正确处理和解决。在问责过程中,除了追究责任外,还需要加强对下级的培训和引导,帮助下级提高工作能力和素质,让他们更好地完成工作,并在工作中不断成长与进步。

最后,问责还应该具有长期性和全面性。问责不是一时的事件,而是持续的过程。只有在工作中持续推进问责机制,不断进行完善和改进,才能够让问责持续产生推动组织或团队持续进步和发展的作用。对于组织或团队中的问题和缺陷,领导应该及时反思和总结,制定适合当前工作需要的办法和措施,最大限度地避免问题再次出现。

总之,问责是组织或团队中必不可少的一环,它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在问责过程中,我们需要明确问责的本质和重要性,正确进行问责,长期、全面地推进问责机制的完善和改进。通过问责获得的批评和建议,也可以帮助我们不断完善自己、提高工作能力和素质,逐步实现个人和团队的进步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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