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读后感汇编十三篇

03-21

编辑挑选出这篇优质的“法律读后感”希望大家都能收获满满,合上作品书本,回想起来,心中不仅无限感慨。读了作品以后,光有零星的思索还不够,这时需要认真地写一篇读后感,怎么写作品读后感比较合适呢?这里提供了一些可供参考的意见和建议希望能帮助到您!

法律读后感 篇1

《国王的法律》是一本描写国王颁布法令、规范国民生活的法律文化读物,本书通过描述一国王颁布法令的过程,展现了法律对国家和社会的重要性。国王在书中被描绘为一个英明的统治者,他颁布的法令能够保障国家的稳定和秩序,保障人民的权益和利益。本书通过生动的故事情节和精彩的插图,深刻揭示了法律对国家发展的重要性,让读者对法律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和认识。


在国王颁布法令的过程中,他首先会听取各方意见,了解民情民意,并根据国家的实际情况来制定相应的法律。国王的目的是要保障国家的和平稳定,促进社会的发展进步,维护人民的权益和利益。在书中,有一则描写国王听取各方意见的情节,让人印象深刻。国王在听取人民的意见时,不仅仅是听取一方的声音,而是要兼听则明,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从而制定出符合国情国民心愿的法令。这种做法显示了国王的英明和睿智,也体现了他对国家和人民的真正关怀和担当。


书中还描绘了一些国王颁布法令后的情节,让读者更加了解法律对国家社会的影响和作用。法律是国家的命脉,是社会的纽带,是人民的保护伞。《国王的法律》通过生动的案例和精彩的故事情节,展现了法律对国家社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书中,有一则描写国王颁布法令后改变了整个国家命运的情节,让人深感震撼。法律的力量是巨大的,它可以改变一个国家的命运,影响整个社会的发展进步。通过这些生动的案例和故事情节,读者可以更加深刻地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同时也对国王的睿智和英明有了更深刻的了解。


在国王颁布法令的过程中,关键是要让法律得到贯彻执行,确保法律的效力和权威。国王在书中被描绘为一个严格执行法律的领袖,他会严格监督法律的执行,确保法律的权威和效力得到保障。在书中,有一则描写国王确保法律得到执行的情节,让人深感敬畏。国王的睿智和坚决,让人民深感敬佩,也让法律的权威得到了保障。通过这些生动的情节和描写,读者可以更加深刻地认识到法律的权威和效力,也对国王的睿智和英明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


小编认为,《国王的法律》是一本具有深刻内涵和生动描写的法律文化读物,通过展现国王颁布法令的过程和影响,让读者对法律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和认识。法律是国家的命脉,是社会的纽带,是人民的保护伞。只有通过正确的法律观念和法治理念,才能够建设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实现国家繁荣发展的目标。希望读者能够通过本书的阅读,对法律有更深入的了解和认识,也能够珍视和尊重法律,共同致力于建设一个法治社会,实现国家繁荣发展的梦想。愿法律的光芒永远照耀着我们的心灵,让我们共同携手努力,建设一个和谐美好的新时代。

法律读后感 篇2

有一天,爸爸带我去金陵图书馆借书。我借到一本《每天学点法律常识》。本书塑造了法律小博士这一可爱幽默,随时都会出现在大家身边的法律讲解员,他运用自己的法律知识来为大家解答疑惑,一改以往法律图书严谨有余,生动不足的毛病。

所涉及的知识包括生活、学习、交通、消费、工作、犯罪等方面。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宇宙中的恒星都在各自的轨道上运动,否则会发生天体大碰撞;路上的车辆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否则会发生交通事故。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应该受到法律的约束,遵守法律的规定。任何违犯法律的人都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21世纪是法治社会。法律问题反映在我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我们要增强法律意识,掌握法律常识,做一个懂法律、懂法律、守法律、用法律的好公民。

在这本书里,我学到了很多知识,比如:超市里找不到顾客的尸体。因为人格尊严是公民对自身和他人的人格价值的认识和尊重,它要求公民尊重他人的价值,同时也要求他人尊重自己的价值,从而使公民能够作为与他们平等的社会成员而与他人进行正常的交往。

人的尊严伴随着个人的存在,这是不可剥夺的。即使公民因为法犯罪而受到惩罚,他们的人格尊严也应该受到尊重,而不是侮辱。我还了解到未成年人不能随意改名。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更改姓名不可以随意进行,必须由未成年人本人或其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我又学到了未成年学生旷课、逃学,学校应该怎么处理?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与其联系。未成年人未经允许夜间外出不回家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属寄宿学校应当及时寻找或者向公安机关求助。

未成年人夜间不回家被收容的,应当征得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24小时内及时通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每天学点法律常识》以幽默风趣的漫画形式诠释了抽象的法律内容,将法律知识融入到具体的日常生活案例中,有利于读者接受与理解,并成功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很好的法律知识学***。

这是一本生动、易懂、实用、有趣的书。我非常喜欢它。现在我推荐给你。希望你喜欢。

小贴士:作文是学生综合运用知识和能力的体现。写作的提高不是一蹴而就的。它要求学生积累知识,提高阅读效率。

它离不开对周围事物的观察。除了学习知识外,还要了解外面的世界,仔细观察,认真思考,勤奋实践,这对提高作文水平是非常有帮助的。

法律读后感 篇3

一本好书,能教给你很多东西。

这本书的作者翟同祖用自己的制史阐述了中国法律从古至今的发展历程。不仅仅从先秦为起点,更深入到上古时期乃至红山文化时期。本文详细阐述了各种规律的变化过程,并用实例加以证明。

是全书整体看上去很严谨,细致。

起先大量的文言文,却是读起来不是很方便。但仔细阅读,我们会发现作者严谨的介绍思想,以及作者博学的智慧。确实是作为法律人的楷模,值得我们同学们向他去学习。

本文从家庭、婚姻、阶级、巫术宗教、儒家文化、法家思想等方面进行了论述。

为什么作者的思维很严谨?我给你举个例子。从开始看,翟先生介绍完古代法律是分为家族式的小单元,有将家与族分开后进行阐释。然后呢,讲到父权的时候。

有这么一句话“矩也,家长率教者,从又学找”(讲的是父权的意志不受侵犯)。翟先生首先加入自己的阐释。是从法律的观点来看,是法律给与的。

然后翟先生类比罗马时代父亲的“生杀权”。又举例秦二世的矫诏行为,借父名赐死蒙恬与扶苏。它也延伸到法律的神圣性。父亲不能随意杀儿子。

也体现了我们法理上常说的,人权至上和统治阶级的意志。为了增加严密性,说明法律的神圣性。翟先生举例有对神圣性进行举例说明,“元明清开放,父母并非决不可杀子孙。

”举出了王起活埋儿子的案例。真没想到,作者再给我们讲一个父权,能拓展到各个时代,滴水不漏的进行全面系统的阐释。

还有一个就是,作者的研究造诣很深。我觉得在说误伤和故伤时,特别的有意思。因为笔者从一开始就说法律是统治阶级,从宗法制度开始,它是围绕着家庭和宗族而制订的。

对父母来说,误伤或误杀儿子是很轻的责任。父母状告儿子,都是不需要任何证据的。如果儿子伤害了父母,意外伤害罪就不是很轻,所以伤害罪更重,甚至死刑都不足以平息民愤。

另外,作者从导论里面讲到。他补充了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趋势。历史研究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的下一步发展。

法制史也不例外。如果偏离这个方向,研究法制史是徒劳的。仔细的看了看这一部分,说得很在理。法律的儒家化究竟好不好?

我也有自己的看法,我认为这是符合历史潮流的。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最终的目标是实现大同社会人治。马克思恩格斯提出社会主义应该是一种间接的过渡。

有两个条件。一是社会资源充分积累。二是人类文明(科技文明、道德文明)达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状态。这是从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的直接过渡。

法律从历史上就逐渐变得更加成熟,也更加的人道,符合儒家的“仁政”思想。

作为新一代,我们应该从中学到什么是我们应该思考的问题。一方面,是专业知识。一本好书,比如说《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定是倾注了翟同祖及其他诸位大家的心血,多次删减补充。

里面的知识,才得以和学者们和同学们见面。所以,我们要好好的学习这里面的知识,为我所用。另外我们也要学习作者严谨的写作思路。

这对我们今后的学术写作有很大的帮助。

推荐它,读一本好书就像和许多智者交谈。

法律读后感 篇4

古云:“以铜为鉴,可以正衣冠,以史为鉴,可以明得失。”法律作为一种调整社会生活的行为规范,自古有之,其目的决定了其注定要追随着社会生活形态的变更而改变。

因此,随着一个国家历史的发展,其法律将发生巨大的变化。所以,若想研究一国的法律,去读读他们的法制史,了解当时社会与法律的适应状况,对于解决当下法律在施行时所遇到的问题,无疑是大有裨益的。对于我自己而已,选择瞿同祖先生的这本书,除了加强对中国法制史的了解之外,也看重了本书在引经据典之外的“趣”,本书丰富的例子让原本有些呆板沉闷的历史骤然间活跃起来,解决了许多学习法制史时的疑思,竟能让我手不释卷,真是一本集知识性与趣味性一体的好书。

这本书由六章组成,每章分为三至七节。着重论述了中国古代法律的特点以及道德礼节观念对封建社会法制的影响。中国经历了一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封建等级制度非常严格,特别是在法制方面。“亲亲尊尊”“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等儒家理念深入到法律条文中去。

而中国自古以来便不是法治社会,除春秋时期以及秦朝,推崇法治平等以及重刑的法家思想盛极一时,得以在百家之中谋得一席争鸣之位,自汉代以后,法律便逐渐儒家化。中国古代社会的人治与封建社会的等级制度、统治阶级对自身权力的肯定和扩张密切相关。

社会的最基本单位是个人,而个人来自不同的家族。在中国,“家指同居的营共同生活的亲属团体而言,范围较小,通常只包括两个或三个世代的人口……一般的情形,家为家,族为族。前者是一个经济单位,一个共同的生活群体,而后者是一个家庭综合体,一个血液单位。

”而由于中国古代都处于漫长的封建社会当中,封建社会的最大特点便是人与人之间地位的不平等,即使是小到一个小小的家庭之中,也是有统率与服从之分的。在中国,家庭是父权制的,这意味着在一个家庭中,父亲拥有绝对的最高权力,包括经济权力、法律权力和宗教权力。经济权利决定了亲子关系的基础。在中国古代,妇女的后代没有财产。即使父母去世,新父母也行使继承权。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宗法统治下的家庭成员在经济上无法独立,难以违背宗法意志。法律也对于父权给予相当的承认与保护,元明清的法律规定,若是子孙有殴骂不孝的行为,被父母杀死,父母可以免罪,清代的法律给予父母已呈送发遣的权力,只要子孙不服教诲且有触犯情节便可依例请求。父母在剥夺儿女的生命权时,法律常常会给予宽宥或是免罪处理,子孙的忤逆则有可能导致父母对他们自由权的剥夺。

父权制对子女的婚姻也具有决定权,子女的个人意志在婚姻中被忽视。而在宗教权方面,则主要体现于家长的祭祀权,家祠私祭由家长主祭,岁时族祭由族长主祭。在中国,家庭观念**于对父亲的崇拜。父母的祭祀权具有浓厚的宗教色彩,使父亲的祭祀权神圣不可侵犯。

正是由于父权制的不可侵犯性,刑法对子孙后代的规定也更加严格。历代法律对不孝罪的处罚加重,这是法律保护父权制的表现之一。而亲属相容隐的规定,实则是严格制裁了子孙告父母祖父母的行为。

中国自古重孝悌之义,因而对于父权的法律化是符合当时社会常理的。

家庭是权力等级最小的单位,家庭的建立**于婚姻的结合。“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由此可见婚姻是为了宗族的延续和祖先的祭祀,个人的情感并不会包含其中,较之当下的婚姻自由,在当时实在是不可想象的。

父母的意愿是婚姻的重要因素,这也是梁祝悲剧爱情故事让世人感到惋惜的原因,《红楼梦》中宝黛的爱情结局惨淡的原因。除了父母的意愿外,法律意志主要规定不同姓结婚,以及对婚姻中触犯刑律的人如何定罪量刑。不同姓结婚的禁忌虽然在法律上有具体规定,但往往采取不干涉的原则,因为在后世,姓氏逐渐失去了血缘的含义,而同姓不结婚也逐渐失去了原来的含义,这时,法律变成了书面文件。

在婚姻中,妇女所处的地位是要低于男子的地位的。也就是说,夫妻不平等。妻子受丈夫的支配,不能享有独立的财产权。所谓的丈夫是妻子阶级。作为家庭主妇和子女母亲,妻子必须行使一定的管理权,如子女的抚养权、婚姻权、家庭事务管理权和财产权。

但就家庭事务管理权而言,它实际上是现代民法中的代理权。妻子的管理权必须在丈夫的授权范围内。如果超出授权范围,她无权代理,无效。产权也是如此。妻子没有自由处置权和所有权。越权处置除非得到确认,否则无效。

夫告妻不成立干名犯义,妻殴夫则教常人加重处罚,都体现了妇女在婚姻关系中地位是低于男子的。在解除婚姻方面,“七出三不走”的规定也表明,女性在婚姻关系中处于统治阶级。然而,与现在许多人的想法不同,它在古代也是一夫一妻制,而不是现在许多人认为的一夫多妻制。

虽然一个男子可以与很多妇女共同生活,然而妻只有一个,剩下的女子或媵或妾或婢,都不是嫡亲的。

“封建社会中贵贱对立极为显著,为封建社会所必备之基础。”在中国的封建社会中,欲望的满足与社会地位成正比,生活方式是互不相同的。即使是有钱的商贾,因为其社会地位低下,所以便不得在吃穿用度上随意消费。

这样的制度,无疑加固了等级区分,使得贵财有别,下不凌上,维持了所期望的社会秩序。这种区别在法律礼法上规定的无比详尽,从饮食衣饰到房舍舆马,颜色,形态,材质,大小,不同的阶级都有不同的适用,不得僭越。而且,僭越之人,不仅会有社会制裁,还会有法律制裁,因而这些绝不是一些散乱的风俗习惯,而是制度化了的成文规范,礼与法。

古人常说礼法不和的目的是维了保持阶级差异的稳定。如果从人性的角度来看,封建社会的统治者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力,这使得他们不同于普通人,那么他们必须在日常生活中得到充分的体现,以维护自己作为统治者的尊严。细微的生活末节尚且规定的如此之严格,分野如此之明确,且不论关系到家族血亲的婚姻了。

“在有阶级差别的社会里,各阶级间的通婚常为社会所不赞许,若阶级的分野极固定严格,阶级的升降完全不可能或几乎不可能时,则阶级间的通婚更难容许而形成阶级内婚。”而且不仅择偶有阶级上的限制,连结合的仪式,不同的阶级也都有着严格的区分和不同。至于丧葬,从叫法名称已然不同,用器仪式都显示出了地位的差异。

作为家庭任务中最重要的牺牲,它也将阶级差异表现的淋漓尽致。然而,阶级的差异和不平等在生活中仅仅只是体现而已,也许并无给下层阶级者带来特别的压迫感,毕竟,很多下层阶级的人们并无丰厚的物质财富,贵族的消耗用度也最多引致羡慕,若是承担恐怕是难以消受的起。然而,在法律上,阶级之间的不平等使得下层阶级更容易实现阶级压迫。

最初的贵族为了适合其彻底统治的需要,总是设法垄断法律,这样一来,法律变保持着神秘性,他便享有无尽的威权,因为法律在他之手却不为人知,所以他的意志便可以代表法律的意志。而后法家提出将法律公布,旨在刑罚确定不移以致百姓有所趋避,达到用法律来治理国家的目的。然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士大夫阶级依然会有关于刑罚上的特权。即使在**集权之后,法律也将最大限度地保护一小部分统治阶级的利益。且一旦一人为贵,他便可荫庇其子孙,家族的福荫也来自于此。

阶级间的不平等除贵贱之间的不平等之外,还有良贱间的不平等。

此外,本书还介绍了巫术与宗教,儒家思想和法家思想,在此不一一论述。

通过对本书的阅读,了解到了中国古代社会的礼法结合,以及封建社会的强烈的阶级性。封建社会的法律的特点便是强调贵贱不同,良贱不同,在于一个“异”字。而当代意义上的法律则强调人人平等,在于一个“同”字。

两字之差,却代表了两种社会制度的天壤之别。故而法律的确是统治者意志的体现,是有着鲜明的社会和历史色彩的。

法律读后感 篇5

在技术法层面上,二者因其不可调和的实现方式而存在矛盾。儒家的道德规范是“礼”,其方法重在教化,重在对人的心理改造,使人的心良善,其认为这是最为彻底、最积极的方法。教化的价值在于“绝恶与未萌,而起敬与微妙,使民日徙善远罪而不自知”,是百姓没有作恶的动机,教化既成,人心可正,永不为恶,如此社会便可长治久安。

而法家的目的在于禁奸,对于劝善并无大兴趣。法家更愿意用刑罚来达到法治的目的,或达到法家的道德标准。管子云:

“行令在于严罚”。韩非子云:“严刑重罚者,民之所恶也,而国之所以治也”。

重刑可使人畏怯慑服,不敢以身试法。虽言重刑,但究其最终的目的,实者在于“以刑去刑”之目的。

儒家以礼伟维持社会秩序之行为规范,法家以法律为维持社会秩序之行为,儒家以德教为维持礼之力量,法家以法律制裁为推行法律之力量,儒法之对抗由此可见。但至于汉后,由于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革,法儒两家的融合,汉以后的儒者虽主张德教,却绝不排斥法律、也不反对以法作为治世的工具,而是把握住立法的机会,以礼的原则和精神,附以法律的制裁,达到“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的目的。法家在准则法层面既与儒家思想本无实质差别,在技术法层面上又被儒家的礼所取代。

最终导致法家在历史上的名存实亡。技术法所强调的一些原则,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逐渐消失,剩下的一些价值观,只有积极迎合儒家对善的追求,才能生存下来。

由于历代统治者的青睐,儒家思想在我国流传了几千年。儒家学者开始成为学者的代名词。吾国法律法律儒家化的车轮开始启程,加上佛家思想的传入,从此吾国的法律思想史揭开了法律儒家化、法官儒生化、民众法律思想鬼神化的序幕。恰如冯友兰所言:

“李斯受荀卿之学,佐成秦治。秦之法治实法治之儒家一派学说之所附系。《中庸》之“车同轨,书同文,行同伦”,为儒家理想之制度,汉承秦业,其官制法律亦袭用前朝。

遗传至晋以后,法律与礼经并称。儒家《周官》之学说悉入法典。夫政治社会一切公私行为莫不与法典相关,而法典为儒家学说的具体实现。

故两千年来民族所受儒家学说之影响最深最巨者,实在制度法律公私生活之方面;而关于学说思想方面,或有不如佛道二教者。”传统吾国在小农经济为主体的社会形态以及以宗族血缘为联系的社会联系使得各地区经济、社会文化的差异并不突出。在统治者大力推广儒家法律思想的背景下,儒家法律思想迅速在各地普遍地适用,并深入人心。

直到清末法制变革,“庚子之

乱”之后,经刘坤

一、张之洞于光绪二十七年五月及六月两次会奏变法之后,上谕沈家本、伍廷芳“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拖尾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这部新律,才把我国数千年的传统精神予以修正。官秩服制良贱等阶级的废除是对施行了千年的儒家法律思想,即“礼”的严重挑衅。

是一次在准则法层面上的重大革新。但终究与当时的道德观念发生严重的冲突,之后附加的《暂行章程》,已然把《新刑律》的精神徒然阉割。可见,传统儒家法律思想与西方法律思想的冲突是不相容的。

西学东渐的逐渐深化,对于在儒家思想藩篱浑浑噩噩千年的民众而言无疑是一次机会。然而,在西学东渐的过程中,由于不同时期的种种原因,西方哲学往往陷入跌宕起伏的困境,无法取得学术成就。如知道现在已经出版的西方哲学家的全集,也只有很少的几部。

研究西方哲学时一般介绍性的多,深入论述性的少:简单移植的多,创造性吸收的较少:在比较与伙同研究中粗浅的比较与表层的会通较多,有深度的比较与能超越的会通较少。

透过论著,可以看出我们对西方哲学的认识,总得说,长时间还停留在表面的与较浅的层次上,像印度哲学那样在吾国扎根下来进行繁衍的西方哲学不多。五四新文化运动,“民主”和“科学”的启蒙,虽然也热闹了一阵子,但在当时的吾国真正接受了德赛二先生的又有几个呢?陈独秀曾指出“其数目几乎不能列入统计”。

再如,马克思主义启蒙也没有避免启蒙不力的这个观点,因为“五四”以后,随让马克思主义得到了广泛的传播,但吾国共产党成立后便卷入积累的革命斗争,加上“中国马克思主义启蒙在国际教条主义影响下”。因而,取得政权后怎样通过社会主义道路实现现代化,思想上的准备与理论上的修养都“是不够的”。 作为西方社会走向现代化的理论总结,体现时代精神的近现代西方哲学的曙光,虽然有不少先觉者觉醒与奋起,但是对于整个中华民族,多数人还在它的影响之外,由此带来的消极后果是,是国人长期在小农经济基础上建立的思想观念与思维方式,在传统惰力的束缚下难以解放出来,使吾国“走出中世纪、迈向现代化”所需要的理性觉醒与成熟。

即文化变迁迟迟不能实现。 )

法律读后感 篇6

顾姝滢康德说过:“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在我眼里,法律不就是一颗永不坠落的星星,在人生的道路上闪着光芒,虽然微弱,却执着地为光明付出自己的力量。

这颗星星让世间有了道德的自我约束。正因为如此,我们走在光明的人生道路上,总是愿意相信正义的存在。

作为一位青少年,我的世界塞满了简单的课业,友谊,我满心欢喜的为它涂上幸福的色彩。一次次的青少年涉嫌犯罪的新闻报道却敲打着我的心,世界的每个角落都布有灰暗的尘埃。妈妈从小教育我:

“勿以恶小而为之。”一位位走上犯罪道路的青少年或许有种种原因,但本质都是因为不在意自己所犯的小错。愿歪风和恶灵吹灭律法的星,摸着黑暗,被**引诱前进。

却没有想过,黑暗会让自己迷失方向。

在生活中,我们就应该处处都遵守法律。以交通为例。通常,我上下学的方式是骑自行车。在路上,我经常看到各种各样不遵守交通规则的学生。他们有的在红绿灯转变的一瞬间冲向马路对面,就在几秒间,身后就是如潮水般的车辆驶过;有的两三个骑着自行车并排行驶,津津有味地聊着天,明明耳边响着来自被挡在身后的人的喇叭声,却充耳不闻,不舍得这一会儿放学路上的自由时光;还有的人逞英雄,比赛谁双脱手骑车骑得快,扔掉了安全顾虑,满心只想得第一……正值青春年少的我们就有可能因为小疏忽而凋谢。

近年来,校园暴力的盛行,一次又一次的披露后不禁让我伤感。据粗略统计,仅今年上半年**就公开报道了30多起校园暴力事件。同龄孩子之间的恶意**,殴打他人。

即使道歉之后,也会给当事人留下深深的伤害。施暴者与被施暴者同样让人惋惜。“孩子世界亦黑暗”,许多人这样说。

由于法律意识淡薄,青少年的笑话变成了欺负弱者。在“连江县凤城中学初中女学生围殴事件”中,有施暴者同学这样回答为什么打人:“因为一个人很无聊,打人时觉得好玩。

”她坦言,每次打完人都很痛苦。因为不清楚打人所造成的伤害,不懂得用法律严格要求自己,以此取乐,轻易将欢乐满满的校园生活毁坏,践踏着自己的青春。腾讯记者这样感叹:

“那是一段如此自以为是又如此狼狈不堪的青春岁月。我们很容易伤害别人,也很容易被别人伤害。”

社会是一个连接的网络。我们是希望,是未来和最重要的一环。现在的我们需加强法律意识。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愿我们伸出双手,铺开社会的大网,去捕捉天上的星星!

法律读后感 篇7

周一下午,我校全体初一同学在五楼会议室展开了以未成年人预防被害和自我保护为主题的法律讲座。此次讲座,是为了让同学们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要学法,懂法,守法,做一个社会上的好“公民”。由此可见,学校对这方面的重视。

我认真地听完了这个讲座。教授以风趣幽默的语言为我们陈述了几个未成年人因一时的糊涂走向了犯罪的道路,以及他们所承受的法律责任。第一个案例是“少年飞车”讲了一个未满十八周岁的少年应驾车行驶过快,进而发生交通事故,而他,也付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此次案例,清楚地告诉我们,不遵守法律所导致的结果不仅仅是钱的问题,更重要的是你的生命将受到威胁。第二个案例是讲2名未成年人和一名成年人多次进行拦路抢劫,最终被告的事,他清楚地反映出了在某个年龄段我们所要承受的法律责任,但,这并不代表着未满十六周岁,你就可以误作非为,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只要你犯罪,就会承受相应的法律责任。

通过此次的讲座,我也深深的感觉到了未成年人犯罪为什么呈上升趋势,主要是因为他们的法律意识淡薄,没有正确的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有的甚至不懂法,不知道怎样做是错的,怎样是对的,什么是自己应尽的义务,没有能够真正地意识到遵纪守法的重要性,而且,有些人是官二代,总以为自己爸妈是政府的人,再大的事由他们顶着,这是极其恶劣的想法,只要你触碰了法律,不管你是谁,都要承受的相应的'法律责任。反之,你的父母也要受影响。

这次的讲座,让我们树立了正确的法律意识,让我们懂得了什么是法律,我相信,不久的将来,我们会成为社会上的好“公民”为社会做出贡献。

法律讲堂”我每天都看,可是学到了不少的东西。下面随便说一个吧。

一、案例:深夜,一女子(下面简称a)被两个抢匪追赶,逃到一个中年男人(下面简称b)所开的小卖部求他救自己,b为了救a,与两歹徒搏斗,负伤住院,a从此再也未露过面。在歹徒尚未被抓到的情况下,b认为他是为了救a才负伤住院的,a不但不感谢他,连一次都没有来医院探望过他,b十分气愤,他认为医疗费应当由a负责,所以将a告上法庭。而a认为是歹徒将b刺伤的,与她无关,她也是受害者,所以拒付医疗费。

二、专业法律名词解释:

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伤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被告观点:由于她被歹徒追赶,逃到b的小卖部,属于法律上的“紧急避险”,她也是受害者,不应当替b付医疗费。

四、原告观点:a的情况不符合“紧急避险”的要求,紧急避险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没有别的办法了,只有这么一个唯一的出路了,才能称之为“紧急避险”,而当时a除了逃到b的小卖部求b帮助,还可以寻求其他的帮助,比如说报警、向其他人求助等等,所以a的做法根本不是“紧急避险”。

五:法院判决:法院认定a的做法不属于“紧急避险”,而且a将有可能发生在自己身上的危险转移到了b身上,导致其受害,法律上称为“风险转移”,所以a应当负责b的医疗费用。突然觉得有些累了!心里总是有种莫名的心烦!不知道自己该去做什么,能去做什么!

今天法律讲堂上演,男主人公和女主人公是大学同学,后来结了婚,婚后10年,他们有了女儿,可是男主人公却和单位里的女秘书偷偷在一起了。最终的结果必然是被他老婆发现了!当初那个男人创业很艰辛,是女主人公一直陪在他身边,可是后来有了钱就……为什么男人有钱就会变坏?为什么不能忠实原配老婆?难道这就是男人的本性吗?女主人公发现后,说要离婚,其实或许男主人公是怕他老婆分他的钱,因为他现在公司的资产已是百万。女主人说让他签了份协议,大概意思是说如果离婚给付女方99万,好像房,车,都归女方,还有公司部分股份。但是那个男人最终还是和女主人公离婚了,法院好像也判了给女方99万,车,房,也都归了女方,孩子也归了女房,每月给付生活费!

其实有时候看了这些电视,我倒是真希望和老公过平淡的日子。我不想面临失去,更不愿意看到老公有了钱就变。所以有时我会傻傻的希望和老公过平淡的日子。

有一个五年级的同学,看上了他同桌的笔盒就趁他同桌不主义就把他同桌的笔盒给偷了。以法律的角度来看这虽然上一不算犯法,但是,做这些偷偷摸摸的事,是一种不良习惯,从小就有这些习惯,等长大了,就会成为盗窃行为的。

还有另一个例子:故意伤害他人:

就讲,在一个学校里,有两个同学是死对头,其中一个同学就很喜欢欺负另一个同学,那个同学受不了了,就回去告诉了他的哥哥听,他哥哥就说:“他打你几下,你就双倍的打回他。”第二天他来到学校,刚好在楼梯口,看到欺负他的那个同学,就用力的把他踹了下去,那个同学就滚了下去,手就断掉了。因为,那个同学是故意的,所以他必须要付医药费、精神损失费、车费……

经过这次的法律课我学到了很多法律知识,让我懂得了什么是法律,怎么才不会走上“不正之道”。

代 孕是指将受精卵子植入孕母-子宫,由孕母替他人完成“十月怀胎一朝分娩”的过程,俗称“借腹 生子”。被代 孕着与代 孕人没有进行性行为。在本案中,李志远和胡艳萍是经过性行为生育的笨笨。这根本不符合所谓代 孕的含义。他们所签订的代 孕协议也是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所以这份协议是无效的。

但是,我却对法官的判决有点质疑了。法院判决孩子由胡艳萍来抚养,李志远每月付给胡艳萍生活费。先前付给胡艳萍的7万元算是给笨笨的抚养费。理由是孩子在哺乳期由母亲抚养更宜。可是我认为这并不是最好的解决办法,现在笨笨就有一个单亲家庭,得到的是不完整的爱。若要判决,最好就是从最有利笨笨健康成长的方法解决,李志远有稳定的家庭,固定的收入,还有一个好妻子王静对笨笨就像是亲身的,更重要的是拥有一个完整的家,判给李志远能让笨笨更好的生活。

夫妻之间确实应该坦诚相待,但是有时候的欺骗不是善意的吗?李志远也很难做啊,一个他很爱他的妻子王静,不想与她离婚。一方面他又难以面对父母。现实就是如此的残酷,熊掌与鱼永远都不能兼得。

法律读后感 篇8

摘要:《中国法律与社会》是瞿同祖先生的著作。这本书除了导论和结论外,共有六章。

第一章。家庭;第二章,婚姻;第三章,阶级;第四章,阶级(心态);第五章,巫术与宗教;第六章,儒家与法家。通过这些内容,作者阐述了中国的法律和中国古代社会的状况。

这本书将中国古代由汉至清二千余年的法律作一个整体进行分析研究,以察明中国古代法律由汉至清有没有重大变化,让我们了解到我国古代法律之所以没有走与西方相同法治模式的文化根基。

关键词:中国法律中国社会礼

儒家与法家都以维持社会秩序为目的,其分别只是在于他们对于社会秩序的看法和达到这种理想的方法。第六章阐述了儒法思想的异同,以及儒法思想的融合过程和原因。

儒家思想的主要特征是“别”,即别亲疏贵贱。儒家根本否认社会是整齐划一的,认为人有智愚贤不肖之分,社会应该有分工,应该有贵贱上下的分野。“贱事贵,不肖事贤,是天下之通义。

”一切享受与社会地位成正比例也是天经地义的。贵贱上下的分野,是基于社会上每一个人的才能情性的,可以说是以社会优异或社会成功为条件的社会选择。此外,还有一种分异则是存在于亲属关系中,一辈份、年龄、亲等、性别等条件为基础所形成的亲疏、尊卑、长幼的分野。

贵贱上下决定每一个人的在社会上的地位和行为;亲疏、尊卑、长幼则决定每一个人的在家族以内的地位和行为。卑事尊,幼事长,二者之间形成优越与从属的关系,生活方式互不相同,彼此间之权利义务关系也不一致。然而如何是贵贱、尊卑、长幼各有其特殊的行为规范自是最切要的实际问题。

礼便是维持这种社会差异的工具,礼本身并不是目的,只是用以达到“有别”的手段。礼节因人而异,是否符合礼节永远离不开演员的社会地位。礼既能节制人欲,杜绝争乱,又能使贵贱、尊卑、长幼、亲疏有别,完成伦常的理想,建立儒家理想的社会秩序,而达到儒家心目中的理想社会。

所以,儒家极端重视礼,欲以礼为治世的工具。

法律读后感 篇9

1、法律是什么?

我大一的时候,法律老师给我们推荐了一批书。我清楚地记得,其中有一本书,题目就叫《法律是什么?》

我当时就觉得很奇怪:这都能成为问题?如果连“法律是什么”都不知道,那么那些法学研究者都在做什么?

那时的我还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的复杂性。实际上,对“法律是什么”这个问题的讨论,从古希腊时代一直到今日,都从来没有停止过: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就是某种永恒不变的正义观念的体现。

至于这种正义观念源于何处,有的人认为是上帝,有的人认为是理性,还有的人认为是一种感觉;实证主义法学派则认为,除了由国家机关制定的实际存在的规范性文件以外,别的一切都不可能被称为法律;社会法学派不愿拘泥于法律文本的条条框框内,认为法律应该是对人们产生实际影响的社会中的法律;历史法学派则认为,法律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民族世代相传的精神或***体现......

法律是什么?这个问题的答案真是多得让人抓狂。可是,依我看来,在大多数情况下,当我们开始讨论“法律是什么?

”的时候,我们实际上根本搞不清楚这个问题问的到底是什么:它问的是法律的本质吗?于是有人开始在课本上背诵马克思的思想。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云云)。它问的是法律的形式吗?所以有人回答说,“法律是成文法、判例法等的总和”,“它问法律的特征吗?”?

于是有人告诉我,法律就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的社会规范”(又是背诵课本,懒得写了)。它问的是法律的功能吗?

我想法律是现代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石。

这样看来,“法律是什么?”,就连这个问题也是多义的。法学家用尽一生的精力,可能只能对上述一两个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这也难怪,直到现在,“法律是什么?”这个问题仍然争论不休!

2、法律是一种社会控制的手段

实际上,庞德并没有解决“法律是什么?”这个问题——准确来说,他并没有回答“法律的本质”究竟为何。从本书第二章上半部分可以看出,庞德认为人类的理性是有限的。

对于所谓的“本质”问题,人们即使能得出一个答案,也更可能只是一些幻想。(p21-p24)

然而,从功能的角度来看,庞德给出了一个确切的答案:法律是社会控制的手段。

还有一个问题:为什么我们需要社会控制?对每个人来说,像卢梭的快乐野蛮人那样自由地生活是不好的吗?对于这个问题,庞德的解答是:

俗话说,我们都需要地球,我们都有许多愿望和要求,我们寻求满足。我们有那么多人,可是地球却只有一个。每个人的愿望总是与邻居的愿望冲突和重叠。

所以,人们可能会说,这有一个巨大的社会工程任务。这就有了一项使生活物资和满足生活在一个政治组织社会中的人们的各种要求和愿望的手段,在不能满足人们对它们的一切要求的情况下,至少尽可能地做得好些,这就是当我们说法律的目的是正义时的意思。(p39)

是的,在一个相当规模的社会里,资源不可能是无限的。可是,人的愿望和需求却源源不断。在欲望的驱使下,群居的人必然会产生利益冲突。

如果我们不能合理地分配资源,或者说,通过一个系统,那么人们就不必为有限的资源而斗争吗?

正是为了解决社会生活中的利益冲突,法律才有了创新的必要性。当然,从另一个角度看,由于利益冲突是无法避免的,只要任何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就必然产生法律。

3、法律权利的工具性解读

在上述对法律功能的讨论之后,庞德对法律权利的工具性解释是本书的一大亮点。

权利是什么?这个问题可不比“法律是什么?”简单。

前人的观点,在此不再赘述。但至少,我们知道,自启蒙运动以来,人们常常把“权利”看作是一种固有的、神圣的存在,于是有所谓“天赋人权”的说法。

然而,在庞德看来,“权利”的概念是如此的模糊,以至于不少人会将不同类型的“权利”混淆在一起——他认为,“权利”可分为以下三类:自然权利、道德权利以及法律权利。(p47-p50)按照庞德的观点,那些所谓的“天赋的”权利,或许更像是一种道德权利。

然而,庞德更关心的是法律权利而不是道德权利。

在他看来,合法权利实际上是保护利益的工具。(p53)当然,这里的“利益”,指的是法律上得到承认和被划定界限的利益。毕竟,法律是通过合理分配有限的资源或利益来达到社会控制的效果。

因此,合法权利只是实现社会控制的工具。

在庞德这里,法律权利不再“神圣”,也不再虚无缥缈——并没有什么固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现实生活中,有的只是立法者对不同利益的承认和评价。

4、价值问题

法律要实现社会控制的目的,就必须合理分配利益。既然要涉及到利益的分配,那么利益的评价和权衡就是必不可少的。然而,现在的问题是:

利益评价应如何进行?利益评价的标准是什么?在本书的第四章中,庞德讨论了上述问题。

庞德认为,利益评价的标准有三种:第一种,经验方法,即通过经验寻找合理的利益分配方案(p66);第二种,学理方法,即按照一定时间和地点的法律假说进行评价(p68);第三种·,理想图景方法,即从一种应然的法律制度的构想出发,把理想状态中的理论运用到现实之中,以解决争端。(p71)

庞德更喜欢用第一种方法来评估兴趣。他的理由很简单:在现代社会,无论是法律理论还是人们对理想生活的憧憬,都有不同的观点和看法。对于这些问题,法学家和哲学家可以一直争论不休,但司法实践却无法停滞。

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应该运用经验和理性来正确评价利益,以找到最佳的利益方案。(p79-p80)

法律读后感 篇10

学习《给教师60条法律建议》的心得体会

教师必须懂法。教师是学生健康心理和健全人格的重要塑造者。没有很高的法律素养,任何教师都很难胜任。提高教师的法律素养是教师自身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我国教育发展的必然要求。

本书从教育和法律的双重视角,探索一线教师最需要、最实用的法律知识,60条建议解决了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可能面临的各种法律困惑。

本书分为五辑——“日常教育教学篇”“学生权利维护篇”“校园安全管理篇”“教师职业保护篇”“特别阅读篇”。通过生动的案例、通俗的法律分析和实用的法律咨询,提高教师的法律知识水平。

教师通常要面对几十名学生,一方面要对学生团体进行有效的教育和管理,以保证教学质量,另一方面还必须尊重每一个学生的公民权利,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当教师的教学管理权与学生的公民权利发生冲突时,我们应该慎重权衡,作出适当的选择,这就要求我们作为教师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素养,这也是我们教师发展的迫切需要。《给教师的60条法律建议》是一本很好的普法读本,它能够帮助我们了解到很多的法律知识,而且给我们恰当的行事做出了明确的指南。

要做一名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的教师,使教育教学更好地落实到工作中,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1、 在日常教学中,要正确行使受教育权和受惩罚权

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规范自己的言行,尊重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智力水平、人格与尊严,恰当合理地运用惩戒手段教育学生,对学生的全面发展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现在有少数教师为了追求教学成绩,使用了不规范的教育手段,体罚现象仍就在我们的身边存在,尽管在特定的情况下有一定的作用,但总得来说,体罚损害了孩子的的尊严,给其造成了身体和心理上的双重伤害,甚至影响了学生的健康成长。另外,体罚是为了宣扬暴力,不仅教育效果有限,而且破坏了师生关系,不利于教育目的的实现。体罚是违法的。我们必须坚决不体罚学生。

对有学习问题的学生不体罚,并不意味着老师们束手无策。我们可以正确行使教育权和纪律权。当学生犯错而不悔改时,适当的教育和纪律将对学生的学习起到积极的作用。正当的惩戒如:

(1)口头严厉地批评;(2)教育性惩罚,如不让学生参加喜欢的活动,要学生完成额外的任务(如罚唱歌、罚办黑板报等),帮学生暂时代管其携带物品等;(3)纪律处分,如警告、记过等。我们在行使教育惩戒的时候,要注意:既要一碗水端平,所有学生都使用同一标准,不允许任何学生有特权,又要考虑到个别学生的身心、性格特点,惩戒要以让学生认识错误并改正错误为目的,不能损害学生的身心健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这三部法律都对体罚予以明令禁止,在对犯错误的学生,我们一定避免采用体罚的教育方式,在情绪冲动时,我们要远离学生,一定要做到“无冷静、不教育”,真正发挥好教师的育人作用。

二、教师要积极维护学生的权利

从书中,我意识到作为学生的监护人,我们应该保护他们的权利。我们要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做侮辱学生的事;要关怀和尊重“差生”,如果当我们采取批评后,发现学生的行为出现一些不好的苗头,教师一定要做好安抚工作,要真正把学生的身心健康放在心里,这些是作为教师要在教学中注意到的。

我们要维护学生的哪些权利?我们要维护学生的人格,尊重学生的受教育权、隐私权、肖像权、通信自由权,爱护学生的名誉,要平等对待学生,不采取强制手段要求学生不能做的事,不没收学生的学习物品等,我们要正确使用管教权,尊重学生的法律权益,避免侵害学生的各项合法权益。

三、安全第一,教师要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安全是重中之重。教师要加强教育教学活动的组织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责任,努力避免学生安全事故的发生。

学校的首要责任是保护学生的安全。学校的安全措施可分为:校园设施的安全、安全体系的完善、安全管理的到位、安全教育的频繁、对学生的帮助的及时。教师要从以下细节保护学生的安全:

健康无小事,应将学生的体检结果及时告知家长;学生发生疾病或受伤害,应及时求助并通知家长;组织学生参加劳动要适度,应加强安全防范工作;不鼓励未成年学生见义勇为或参加抢险救灾活动;防范校园***故等,这些都是教育过程中应该积极进行安全教育的方面,管教好学生的前提是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

教育者应当是先行者。教师要善于运用法律知识保护自己,正确处理工作和生活中的各种矛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成为知法、守法、守法的模范。教师只有学习法律,才能提高道德修养,才能提高人格和身心素质。

书中这60条法律建议与现实生活息息相关。他们以生动的案例为我们的教师提供了良好的学习经验,丰富了我们的法律知识,填补了自己的法律空白,提高了自己的法律意识。教育大计,教师为本。60条法律建议为一线教师依法教学提供了良好的行为规范,为我们更好地开展教育教学指明了方向。

法律读后感 篇11

《法律的慢性子》是一本由作家刘未鹏所著的书籍,是深入探讨现代法律体系中存在的种种问题的一部著作。在阅读完这本书后,我深深感受到了法律领域的慢性子问题对于整个社会的影响。在这篇读后感中,我将结合作者的观点和自己的思考,探讨法律的慢性子问题的深层原因以及可能的解决方案。


作者刘未鹏在书中指出,现代法律体系中存在的慢性子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司法程序繁琐冗长,导致案件审理时间过长;二是法律规范滞后于社会发展,无法及时应对新兴问题。这两个问题相互作用,使得法律体系难以有效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


对于司法程序繁琐冗长的问题,作者认为主要原因在于法律制度的僵化和官僚主义,导致司法机构无法高效运转。同时,制度不完善、法律制定和执行的不规范也是导致司法程序繁琐的原因之一。这些问题使得司法机构在处理案件时缺乏效率,导致案件审理时间过长,给当事人带来巨大困扰。


对于法律规范滞后于社会发展的问题,作者认为主要原因在于法律制定机制的不足和法律人才的匮乏。由于法律制定的程序不够民主和透明,导致法律规范无法及时调整和更新,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同时,法律人才的不足也导致了法律体系的滞后,无法有效应对社会新兴问题。


作者在书中提出了一些可能的解决方案。他认为,应当改革司法程序,简化流程,提高效率;同时,应当加强对法律人才的培养和引进,提高法律体系的适应性和灵活性。还应当完善法律制定机制,加强对法律的监督和评估,确保法律能够紧跟社会发展的步伐,切实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小编认为,《法律的慢性子》这本书通过对法律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的深入分析,为我们揭示了法律领域的一些深层次隐患,引发了我们对法律改革的思考和探讨。希望通过人们的共同努力,能够解决现代法律体系中存在的慢性子问题,使得法律能够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社会进步和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法律读后感 篇12

本文共有,如对您有帮助,可购买打赏

第一篇:《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感

读《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有感

---荒唐的霸道

张之洞曾说过:世界的光明,人才是指风风雨雨,其表面在政治,其内在在学习。是时,国运颓危,列强环伺,传统频遭质疑,西学新知亟亟而入,中华现代学术的转型完成于该混沌时期,于切磋琢磨、交锋碰撞中不断前行。

学习和思想的新变化,使社会各方面全面转型,为中国的复兴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瞿同祖老先生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正是怀着这样一种精神,将汉代至清代二千余年的法律作为整体进行剖析,加以讨论与比较,以达到阐释中国法律的基本精神及其主要特征的目的。此外,本书还论述了中国古代法律从汉代到清朝的巨大变化,介绍了巫术与宗教、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使中国现代学术的成功转型向前迈出了一大步。

中国经历了一千多年的封建社会时期,封建等级制度森严,“亲亲尊尊”、“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等儒家理念深入到法律条文中。正如本书第一章所阐述的有关“家族”的相关法律。我国古代对不孝罪的处罚是以加重原则为基础的。

不分故意过过失,不分违犯的性质如何,也不考虑出发点如何,只要有了伤害长辈的行为,一律以重罪论处。甚至长辈的自杀只要与晚辈有关,晚辈都逃不了同样严重残酷的刑事责任,都属于背礼违法、罪有应得。儒家思想对“孝”的重视与强调,在本章关于亲属的刑罚制度中有了很好的体现。

不难看出,古代刑罚制度与儒家思想有着密切的联系。中国古代的人治与封建制度密切相关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第 1 页共 4 页

社会等级制度的建立与统治阶级自我权力的肯定和扩张密不可分。

在中国历史上,它是一个不平等的社会,表现在政治、社会、生活等方面。这本书给我印象最深的是对妻子地位的描述。《说文》中写到,“妻与己齐者也”,名义上,夫妻的地位是平等的。

但是,古人的传统思想是“男女之别,男尊女卑,故以男为贵”。女子始终受男子的意志和权力支配,自生至死可谓都处于“从”的地位。在夫妻间相互伤害的刑罚体系中,妻子伤害丈夫的刑罚比普通人更为严重。

甚至强调了:不论是否有理由,妻皆不能行使自卫,即使在情势危急之下也不例外。然而夫过失杀妻例得不问,即使夫故意致妻死亡都有“妻命为轻,祖宗嗣续为重”为理由而俱入可矜。

由此,我终于明白了为什么当今社会仍有“重男轻女”的观念而且并不是一时之间便可磨灭的理念,这种思想不是一时兴起的,而是已经传承了上千年,要使整个中国都改变这种观念,是一场仍将要延续很长时间的持久战。我认为,所谓的“礼”,把人分为三六九等,固化于社会秩序之中。这种社会结构虽然能保证社会秩序的稳定,但也扼杀了社会的活力和创造力。

这也是中国落后的原因之一。

法律读后感 篇13

如果可以把书分为硬书和软书两类,那么《法律的概念》无疑使一本硬书。在阅读方法的选择上,笔者反复思考,在分析的基础上,实证研究对于未来法律研究的重要性非常明显,无论是语义实证还是逻辑实证,都具有净化一些粗糙理论的作用,因此,本书对作者还是精读都是必要的。

阅读通常从问题开始。这个过程可以回答许多以前的问题并产生许多新的问题。产生和回答问题的过程是一个互动的过程,似乎是无穷无尽的。在这一过程中达致了知识在质和量上的增长。

读《法律的概念》就是这样一个过程的典型。因而这篇读后并不是“谈收获”的老套路,谈得更多的是体悟,收获和不解兼而有之。收获需要的是分享和检验,不解需要的是思考和回应。

《法律的概念》并不是一本畅销小说或者文坛经典,读一本学术书籍的过程期间的最考验人的就是兴趣的不间断。硬着头皮往下看固然可行,但是痛苦和郁闷也随之呈几何级数增长。我没有力气沿着这条路去读那本重要的书,我认为这本重要的书不能这样对待。

于是笔者开始尝试用一种调动起兴趣的方式阅读,这种方式不光要求“知其然”,更要求“知其所以然”。“知其然”即了解哈特的基本观点是比较枯燥的,这意味着从文本中筛选出自己所需要的信息,筛选过程当中不可避免的套用了前人的总结,从而丧失了自己阅读的独立性,结论会流于肤浅片面,而且这种工作也完全可以用比较偷懒的方式——看他人写的介绍性文章,来完成。“知其所以然”是一种与“知其然”相关的阅读过程,它所要针对的是:

为什么那个人在当时和那个地方会提出这样的意见(甚至完成这样一篇文章)?在这种过程中,我不必把注意力仅放在《法律的概念》这个文本上,因为这本书能给的信息只是部分的,它的背景无疑更为广阔,这种广阔就意味着某种对未知信息的探求或者思考,这种以好奇为原动力的过程深深地吸引了笔者,兴趣油然而生。除此以外笔者认为,不无裨益的是,这种探求也在无意间进一步澄清以前一些认识模糊区。

《法律的概念》是一本法理学上的经典之作,要从全书而论,比也泛泛了之。因此,笔者将从《法律的概念》对法律命令说的批判这一角度展开叙述,谈谈自己的认识。

一、法律命令说

法律是什么?这是一个经久不决的反复问题。法律概念的命令说,就是对这一问题的一种回答。

法律作为一种秩序的概念可以追溯到中世纪的托马斯·阿奎那。基于《法律的概念》一书对法律命令说的批判主要是对19 世纪著名的英国法学家、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创始人约翰.

奥斯丁坚持法的命令说的批判。再此边只对此进行详细的分析。

奥斯丁在其《法理学的范围》中指出:“ 法律一词或所谓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是命令。”什么是命令呢?

奥斯丁说:“如果你向我表示或告知一种进行或停止某种行为的希望,而当我拒绝按照你的希望去行动时,你则以一种灾难来惩罚我,因此你对我的希望的表示或告知就是命令。如此而言,作为命令的法律总是和制裁相联系的。

在奥斯汀看来,法律是主权国家颁布的一项强制性命令,对主体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得到制裁的支持。完整的法律概念由主权、命令和制裁构成,强制是法律的基本特征。

二、哈特对法律概念命令说的批判

哈特是20世纪英国著名的法学家,是奥斯汀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继承者。但是,他不同意奥斯丁关于法律概念的命令说。在《法律的概念》一书中, 哈特对以奥斯丁为代表的法律概念的命令说作了详尽的批判。

哈特首先指出, 奥斯丁把法律说成是主权者发布的以威胁为后盾的强制性命令相当于强盗持枪抢劫的情况:一个强盗举着手枪对一个银行职员说:“把钱交出来, 否则就要你的命。

”但是,强盗的命令与法律是有区别的:前者以暴力和伤害为后盾,后者以权威和权力为后盾;前者是对银行职员单独发布的,后者则是对多数人发布的。显然,奥斯汀的法律定义过于简单,这是一个简单的法律概念模型。

所以,如果说指挥理论的弊端很简单的话,其实我们可以在这个简单的模式中加入内容,最终建立起一个完善的法律概念。哈特循着这一思路,认为法律应该是这样一种命令:凡是存在法律制度的地方,就必定有这样一些人或团体,他们发布以威胁为后盾、被普遍服从的普遍命令;而且,也必定有一种普遍的确信,即确信如果拒不服从,这些威胁就可能被付诸施行。

同时,也必须有一个内部第一、外部独立的个体或群体。如果作者相奥斯汀一样,把这种至高无上、独立的个人或团体称为主权,那么任何国家的法律都将是以个以威胁为后盾的普遍秩序。发布这种命令的人可以是君主,也可以是君主的下属。哈特则认为,这个按命令模式完善起来的法律概念仍然是不能令人满意的,它完全无法说明现代法律制度中各种不同类型的法律。

因此,哈特从内容、适用范围、生产方式和主权四个方面对秩序理论进行了批判。

首先是法律的内容。在这方面,哈特指出,只有刑法与以威胁为后盾的普遍秩序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然而,在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中,除了刑法之外,还有许多其他重要的法律,其中最明显的一条就是赋予各种公私权力的法律。

其次是法律的适用范围。在这方面,哈特的论证较为简单。他认为,根据简单的命令说模式,主权者作为法律命令的制定者,其法律只适用于他人而不适用于制定者本人。

但是,关于立法,本质上不存在只针对他人的东西。在现代法律体系中,许多法律都规定了立法者的法律义务。就刑法规则而言,立法者还必须履行相关的法律义务。这就是法律的普遍性特征。

再次是法律起源的方式。对此,哈特指出,命令说的简单模式断言:所有的法律,如果剥去其伪装,都可显露出与立法的相似之处,其作为法律的地位归于有意的创制法律的活动。

哈特认为,这种将法律渊源归于立法活动的观点是有问题的。最明显的是,作为一种法律习惯,它并不是以明文规定的形式产生的。

最后是主权者学说。哈特指出,主权理论意味着,有法律的地方,必须有一个或一些人拥有主权。只有他的命令是法律。他习惯于被别人服从,但不习惯于服从别人。哈特对主权者学说批判的思路是:

一是关于服从习惯的观念。他认为,服从习俗的概念是主权理论的基础。习惯是否足以解释大多数法律制度有两个重要特征:

;二是关于法律之上的主权者的地位。他说:“我们这里将考查该最高立法者的这个法律不可限制的地位对于法律的存在来说是否必需, 以及对立法权的法律限制存在或不存在能否根据习惯和服从来解释。

”哈特从以上四个方面对法律概念的命令说全面批判之后写道:把法律等同于主权者的强制命令这种简单模式在各关节点上都未能反映法律制度的某些特征, 奥斯丁关于法律的定义是一个失败的记录。这一失败的根源就在于:

命令说将法律的基本要素规定为主权者、命令和制裁, 而这些要素不可能由它们的结合产生出规则的观念。

三、笔者总结

在我国法学理论中,它一直被视为法律的基本特征。然而,从哈特对法律秩序理论的批判中,笔者受到启发,认为将强制作为法律的基本特征是值得商榷的。

什么叫基本特征?基本特征之基本,意即贯穿始终。

然而,强制性能贯穿法律的始终吗?回答是否定的。

从我国法学界的法律概念来看,它主张一种规范的法律观,认为法律是一些规范的总和。根据这一法律观点,所有规范都可以分为两类,即权利规范和义务规范。当然,它也可以分为一种权利规范,具有义务和权利的双重特征。

在这些不同性质的规范中,我们认为只有具有义务或两者兼有的规范才具有强制性特征,而纯权利规范则不具有强制性特征。因为对于法定义务而言,其强制性特征是明确的、不争的。但是,权利性规范就不同了。

在我国法学界,普遍认为自主性是法律权利的一个基本特征。所谓权利的自主性特征,是指权利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自己决定是享有或放弃自己的权利。因此,法律只能为公民设定权利,不能强制公民享有或放弃权利。

强制性作为法律的基本特性在我国的法学界也就失去了立足之基。

至于什么才是法律真正的基本特征,笔者在哈特的书中并不能得到详细的解答,也不包含在此篇读书报告之内。

《法律的概念》是一本文辞理性冷静又不失睿智的书,在读书的过程中笔者得到了很多启发,受益颇多!在此,也希望能得到老师的指点,谢谢!

相关文章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