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通知五篇

04-17

俗话说,做什么事都要有计划和准备。当一次工作学习即将开始时,我们通常会提前查阅一些资料。资料的意义非常的广泛,可以指需要查到某样东西所需要的素材。有了资料才能更好地安排接下来的学习工作!那么,你知道有哪些常见幼师资料吗?考虑到你的需求,小编特意整理了“养老保险通知五篇”,供你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养老保险通知【篇1】

湖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暂行办法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制度,规范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临时性就业人员和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和《湖北省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济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省政府第152号令),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在我省城镇就业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从农村进城从事个体经营并有工商营业执照和固定经营场所及缴费能力的人员、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自由职业者、在用人单位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或者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劳动者,可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参保”)。

二、原为国有、集体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成为上述人员的,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或补缴手续后,可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按本办法参保。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职工(不含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只能随用人单位参保,不能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按本办法参保。

三、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首次申请参保的,应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及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城镇就业证明等资料,到就业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综合服务大厅个人服务窗口办理参保登记、缴费申报手续,并从办理参保手续的当月,开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同时开始计算缴费年限,不能通过往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方式来增加实际缴费年限。

四、原已参保的国有、集体企业或事业单位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技本办法参保的,根据本人档案、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个人养老保险手册等资料,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综合服务大厅个人服务窗口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当地实施统帐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前参加工作,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参保的原国有、集体企业或事业单位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首次参保时,由本人申请并按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后,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当地实行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前按国家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不补缴则不能视同缴费年限。

因判刑、劳教、开除、除名、自动离职等原因离开原工作单位,其原工作时间按国家规定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的人员,不能按此条规定进行补缴。

五、劳动保障部门每年在当地上职工平均工资6O%至300%的范围内,确定并公布若干缴费基数档次。按本办法参保人员,根据本人经济收入状况,从中选择一个档次,申报本缴费基数。其中,在用人单位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其用人单位应在支付工资的同时,按规定将应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付给职工本人,支付标准与单位为其他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相同。

六、按本办法参保人员,原则上应按当地规定的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缴费比例最低不得低于20%。

七、参保人员可按月或按季、半年或一年一次缴纳当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能跨缴费。

八、参保人员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直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180个月)的,若本人申请,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可允许其继续缴费,但延长缴费年限最多不超过5年。

九、参保人员每年应按规定的缴费基数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若未申报或已申报但未缴费或未足额缴费的,以后补缴时,一律由本人从补缴时该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缴费基数档次中,选择一个标准作为补缴基数。

十、对缴费年满15年后自动终止缴费的人员,以及不连续缴费而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基本养老金计发按照鄂劳社办[2001]232号文件规定办理。

十一、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按本办法参保人员建立一个终生不变的个人账户。

十二、参保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除按国家规定的比例记入个人账户外,其余部分进入统筹基金。

十三、个人账户资金按规定计息。

十四、参保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180个月)以上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十五、参保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其退休审批及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程序为:本人提出申请,档案托管机构申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其缴费情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退休审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基本养老金标准并按月发放。

十六、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其月基本养老金按下列公式计发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其中:

基础养老金按当地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

个人账户养老金按个人账户储存额(本金加利息)除以120个月计发。当地实施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前参加工作的原国有集体企业或事业单位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按本办法第四条 或第九条 规定参保的,退休后其月基本养老金按企业职工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十七、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180个月),且本人不愿意继续缴费的,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和从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划入统筹基金的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十八、参保保同未达到退休年龄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和从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划入统筹基金的部分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不再享有其他养老保险待遇。

十九、参保人员退休后在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分别接死亡时当地上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和10个月的标准给予丧葬补助费和家属抚恤金,其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不再享有其他养老保险待遇。

二十、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域异地就业、且户籍经有关部门批准迁移的,原参保地、新就业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办理其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手续,并按国家一规定将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从原参保地转移到就业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二十一、参保人员在统筹区域就业、但户籍仍保留在原籍的,可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继续在原参保地缴纳养老保险费。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有关参保、缴费的证明后,新就业地不再将其纳入当地养老保险扩面范围。

二十二、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国家今后出台新的规定,本办法将按新规定调整。

养老保险通知【篇2】

员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现通知你务必于 年 月 日前按照广州市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配合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否则,相关法律、经济责任自负。

特此通知!

*****公司 年 月 日

签收回执

本人已收到单位于 年 月 日发出的《配合参加社会保险通知书》。

被通知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篇三:社会保险费缴费通知书怎么算

众多用人单位在收到社保中心寄发的《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后,往往发现上面记载的金额与自己计算的金额总有一些出入,那么我们究竟应该怎么来计算社会保险费的具体缴纳金额呢?让我们一起来分享一些实务中的计算方法。

(一)分离计算单位缴费额与个人缴费额原则

部分单位的人事专员在计算社会保险费的时候,会发现《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以下简称“《缴费通知书》”)上的个人部分与自己计算得完全一致,但是单位部分却怎么也碰不拢,自己计算的总是比通知书上的要多个几角甚至几块钱,这是为什么呢?

究其原因,往往是把单位缴费额与个人缴费额都按个人基数独立计算后再进行累加。其实,个人的缴费金额是应当按个人基数来独立计算。例如,小王的缴费基数是2338,那么他自己个人所应当承担的养老金就应当为2338×8%=187.04元,根据上海市社会保险费的计算规则中存在着“见分进角”的规则,实际缴费为187.1元。但是,根据《社会保险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用。因此单位需要承担费用,应当由整个单位总的缴费基数来乘以相应的

缴费比例,而根据“见分进角”的规则,同样是单位缴费部分的计算,若采用个人基数独立计算后再进行累加,可能会出现多算。

通过以下例子我们来做进一步说明。A公司有一般属性的缴费员工共5名,他们的缴费基数分别为2338,3521和4508。若我们采用个人分开计算单位缴费部分,则根据三人基数分别计算为2338×22%=514.36元,见分进角为514.4元;3521×22%=774.62元,见分进角为774.7元;4508×22%=991.76元,见分进角为991.8元,三者累加单位缴费合计为:514.4+774.7+991.8=2280.9元。这样算对吗?看起来没错呀……

其实上述这样计算单位的缴费数额是不对的,对于A公司来说,单位应当承担的当月养老金应当为(2338+3521+4508)×22%=2280.74元,根据“见分进角”的规则,实际的缴费应当为2280.8元。

不同的算法,对于单位的缴费部分所得的结果就会出现差异。对于缴费人员数量多的单位来说,差异就会更加明显。

(二)各险种分离计算原则

在上海市现行的《缴费通知书》中,对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做了分别的独立计算。对于不同属性的人员,其参保的险种、参保的比例都是不同的。在缴费人员基数确定之后,千万不能“一揽子”全部按各险种的基本比例来计算费用。

下面我们来列举几中类型的特殊缴费人群,以及在计算他们所涉及的费用时候的一些实务技巧:

1.本市非城镇户籍职工、已经按沪人社养发(2009)22号文参保的`外来非城镇职工。

这类从业员工其个人不缴失业保险,但是需要缴纳单位部分的失业保险费,所以在计算单位部分的失业保险费时,仍然需要将本市户籍的农村合同制职工的缴费基数计入。

2.本市城镇户籍的征地预缴人员,也就是我们俗称的缴纳“小三金”的人员。

这类从业人员个人可以只缴纳失业保险,用人单位也可以仅仅承担其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的单位部分。所以这些人员的缴费基数不用计入用人单位养老、医疗保险费的总缴费基数。

3. 按沪人社养发(2009)38号文参保外籍人士和港澳台人员。 本市的这类从业人员目前暂时可以根据规定不参加本市的失业和生育保险。所以这些人员的缴费基数不用计入用人单位失业、生育保险费的总缴费基数。但值得注意的是,不享受豁免待遇的外籍人士自2011年10月15日起,若执行《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后,也将和本市一般从业人员一样参加全部社会保险险种。

4.“综保并轨”与“镇保并轨”过渡期内享受优惠缴费比例的从业人员。

本市这类从业人员可以享受“综保并轨”与“镇保并轨”过渡期内优惠缴费比例,其中非城镇户籍的从业人员同样可以不用缴纳个人部分的失业保险费用,在计算时应当特别注意。 这部分人员的计算

规则我们将在下一段落中着重说明。

(三)分离计算过渡期缴费与一般城镇社会保险缴费原则 自2011年7月后,本市进入了“综保并轨”与“镇保并轨”的过渡时期。对于很多用人单位来说,很可能出现“一厂两制”或者“一场三制”的情况,对于这样的情况,在计算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时,应当做到分离计算过渡期缴费与基本城镇社会保险缴费。

直接来说,就是应当将“综保并轨”过渡人群、“镇保并轨”过渡人群和一般城镇社会保险人群分开三类做独立计算,然后再合并累加数额。

我们以养老金的计算来举例说明,A公司中以下三类员工:

1)参加“综保”过渡办法“三险”的外来从业人员某甲、某乙,他们的缴费基数分别为优惠基数1558和协商实际基数5243;

那么某甲需要承担的个人养老金为1558×8%=124.7元(见分进角),某乙需要承担的个人养老金为5243×8%=419.5元(见分进角)。而公司需要负担的养老金为(1558+5243)×22%=1496.3元(见分进角)。

2)参加“镇保”过渡办法的从业人员某丙、某丁,他们的缴费基数分别为优惠基数2338和协商实际基数3456;

那么某丙需要承担的个人养老金为2338×5%=116.9元(见分进角),某丁需要承担的个人养老金为3456×5%=172.8元(见分进角)。而公司需要负担的养老金为(2338+3456)×17%=985.0元(见分进角)。

3)参加一般城镇社会保险的从业人员某戊、某己,缴费基数为5678和8356;

那么某戊需要承担的个人养老金为5678×8%=454.3元(见分进角),某己需要承担的个人养老金为8356×8%=668.5元(见分进角)。而公司需要负担的养老金为(5678+8356)×22%=3087.5元(见分进角)。

在对上述三类人员分别进行计算后,A公司需要代扣代缴的个人部分养老金即为:甲124.7+乙419.5+丙116.9+丁172.8+戊454.3+己668.5=1956.7元。同样A公司需要缴纳的养老金单位部分金额为1496.3+985+3087.5=5568.8元

此外,在计算社会保险费时还需要注意一些问题。

1)补缴金额的计算可以按上述原则,将补缴基数累加在当月基数之上再做相应乘积;

2)《缴费通知书》上将个人部分补缴金额都计入“个人应补缴历月社会保险费”栏目;而单位部分补缴金额只有在补缴当年度4月份之前的金额才会计入“单位应补缴历年社会保险费”栏目,而将当年度4月份(含4月)之后的补缴金额计入“单位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栏目。

3)工伤保险采用的是浮动费率,支缴率超过一定比率的用人单位将会相应调整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通知【篇3】

养老保险是现代社会的重要福利制度之一,作为一项社会保障保险项目,旨在为职工在退休后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然而,因为社会形势的改变,养老保险的制度也在不断地调整和改进。因此,职工们需要密切关注养老保险的变化,并及时了解相关政策和条款。

近日,我单位发放了一份《养老保险变动通知单》,通知职工关于养老保险制度的一些重大变化。这份通知单明确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缴费比例的改变、养老保险待遇的调整以及新政策的出台。

首先,这份通知单表示,缴费比例将有所调整。在过去,职工的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是个固定的数字,而现在,这个数字将会根据职工年龄和工资水平来进行调整。具体来说,年轻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会偏低一些,而年龄较大的职工则需要缴纳更高的养老保险费用。这种调整有利于充分发挥养老保险制度的作用,从而更好地为退休职工提供经济支持。

其次,这份通知单还提到了养老保险待遇的调整。在过去,退休职工每月领取的养老金都是一笔固定的金额,不管他们的工资水平和缴费时间长短。现在,这种方式已经发生了改变。根据新政策,职工的养老金将会更加公平和合理,更好地反映出他们的缴费水平和工作年限。例如,缴费时间长的职工将会获得更高的养老金待遇,而工资水平高的职工也将得到更高的养老金。这种改变将会使得职工的退休生活更加美满和富足。

此外,这份通知单还提到了新政策的出台。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养老保险制度也需要持续优化和完善。因此,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新政策,旨在更好地保护职工的权益。例如,政府将会加大对退休职工的养老金补贴力度,确保他们的养老保障待遇更加公平和稳定。此外,政府还将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保证这些资金的安全和稳定。

总的来说,这份《养老保险变动通知单》是一份非常重要的文件,对职工们的生活和福利都有着深远的影响。职工们应该认真研读这份通知单,了解养老保险制度的最新变化,从而更好地利用和保护养老保险制度,为自己的退休生活做好充分的准备。

养老保险通知【篇4】

平均养老金和2012年度基本养老保险 个人账户利息计算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企业退休人员 平均养老金和2012年度基本养老保险 个人账户利息计算办法的通知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央驻滇和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统计局提供的数据,参考银行居民储蓄存款利率,现将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以及2012年度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利息计算办法通知如下:

一、2011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5387元,月平均工资为2949元。

二、2011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年平均基本养老金为17232

元,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为1436元。

三、2012年度(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l2月31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利息计算办法:

(一)职工至本年底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上年底止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1+3.50%)+个人账户本年记账金额×(1+3.30%×1.083×1/2)。

(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年利息=(个人账户年初余额-当年支付养老金总额)×3.50%+当年支付养老金总额×3.30%×l.083×l/2。退休人员记账利率年末一次性记入个人账户余额,但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

养老保险通知【篇5】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湖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

办法》的通知

(武劳社〔2004〕65号)

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现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湖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若干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实施范围及对象的补充规定

在本市城镇就业且男年龄未满60周岁、女年龄未满55周岁的个体工商户及帮工、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包括非本市城镇户籍人员在内),均可以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在“流动就业人员缴费窗口”办理参保手续。

二、关于参保登记的补充规定

社保经办机构应在审核以下有效证件及资料的基础上,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一)对首次申请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帮工,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和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有关部门及单位出具的城镇就业证明等有效证件及资料。

(二)对首次申请续保的本市原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档案托管证明、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等有效证件及资料,本市未参保的原国有、集体企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还应提供本人档案。

三、关于申报缴费的补充规定

(一)按本办法参保人员,应每年据实申报一次缴费基数及缴费标准,并由社保经办机构据实核定。在申报当年缴费基数及标准时,应根据本人经济收入状况,在上职工平均工资60%至300%的范围内选择缴费基数档次。其中,申报缴费基数超过申报时上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应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税务部门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证明。

(二)按本办法参保人员,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同意补缴以前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在申报补缴的缴费基数时,原则上从补缴时上职工平均工资60%至100%范围内选择缴费基数档次;如果申请在100%以上至300%范围内选择申报补缴基数的,应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劳动就业及经济收入证明和税务部门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证明;在补缴以前基本养老保险费时,还应按规定对补缴额加征滞纳金。

(三)按本办法参保或续保后间断缴费的,对连续中断缴费两年内再次续保的,可以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对连续中断缴费两年后再次续保的,在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时,还应按规定对补缴额加征滞纳金。

(四)对补缴额征收滞纳金的具体数额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核定,征收的滞纳金收入并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五)按本办法补缴以前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在核定基本养老金待遇时,补缴的缴费指数应按补缴时上全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不能直接按以前对应全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四、关于退休审批的补充规定

(一)按本办法参保人员,退休审批及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程序为:本人提出申请,档案托管机构提供原始档案及档案托管证明,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缴费情况,社保经办机构审批正常退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包括因病非因工提前退休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基本养老金标准并按月发放。

(二)按本办法参保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时,其退休或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基本养老金待遇的计发办法按国家及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从2004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本市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各社保经办机构应调整“流动就业人员缴费窗口”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政策及业务公示内容。今后,国家、省及市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二00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发布部门:武汉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4年05月25日 实施日期:

2004年07月01日(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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