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观后感(通用八篇)

05-08

当我们有心事时就会悄悄的写在本子上,写作文可以帮助我们留下一些时光的记忆。优秀的作文会让人身临其境,引起共情。写作毫无头绪怎么办呢?或许你正在查找类似"交通观后感(通用八篇)"这样的内容,请阅读,或许对你有所帮助!

交通观后感(篇1)

交通安全直接关系到学生的健康成长,学生的安全,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幸福。我校一直十分重视交通安全教育,从领导到班主任,到老师,一直到学生,层层落实,做了许多有关安全的工作和活动。

1、学校应举办有关交通安全法的宣传图片展,让学生认识到交通安全方面的知识。

2、学校应定期安排老师向同学传授交通安全知识。通过该活动可以使同学们认识常见的交通标志,知道自己平时参与交通时的错误,了解相关的交通法律,懂得相关交通知识,与争做知法守法的小公民拉近了距离。

3、平时在网上或书报杂志上看到有关安全方面的报道,及时地向同学们反讲解。

4、和学们一起学习已实施的新交通法。

经过安全教育课,可以使安全意识深深地烙在老师和每个学生的心中。学生们提高了安全防范意识,懂得了一些基本的安全知识,也懂得了自我保护的方法。通过学习让同学了解更多更新的交通法规,懂得自觉遵守交通规则。

自由与规则同行,生命与自律同在。生命弥足珍贵。

安全提供保障。安全维系着社会的稳定,牵动着家庭的幸福,关系着广大学生的健康成长。

在学校的正确领导和统一布署下学习交通安全教育,广大师生积极配合,热情参与,交通安全知识深入人心,得到广大师生的一致好评。

小学生交通安全教育课观后感

这篇学生交通安全观后感范文是我们精心挑选的,但愿对你有参考作用。

今天下午,学校组织观看了《交通安全影片》。里面主要讲了一些交通安全和一些错误的做法,还有两个同学在上面答题呢。

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还存在许多安全隐患的问题。比如:不走人行横道、横跨马路、在路边玩球、横跨马路护栏、在公路上玩耍等等。

除了这些,我还知道,红灯停、绿灯行,黄灯亮了等一等。听警-察叔叔的指挥,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不能吸食毒品。当然,还有很多很多这样的安全知识。

我们应该怎么做呢?应该不横穿马路,不在路边玩球,不闯红灯,不能看到有人撞车不管不问,不在马路上打闹,听指挥信号。如果世界上的人都遵守交通规则,就会避免很多交通事故的发生,也就不会有那么多的人失去亲人了。我希望世界上的人都遵守交通规则。

为了让我们更加了解交通安全知识,今天学校大队伍组织全校师生观看了《交通安全知识》视频。

这个视频用动画的形式向我们讲述了交通安全知识,告诉了我们日常交通安全中,哪些是做得对的,哪些是做得不对的,先来说说对的吧:过马路时要走斑马线,没有斑马线要走人行天桥或地下通道;前方红灯时,应该停下来,等绿灯亮时再前行;以下的做法就不对:在马路上踢球、滑冰,在马路中间闲聊、随意横穿马路、追赶汽车等等……这些对我们小朋友的安全造成了很大的威胁。

我想,只要人们都遵守交通规则,就会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每个人的生命只有一次,不能重来,我们一定要珍惜自己的生命!

第2篇:学生交通安全观后感

希望你能喜欢这篇学生交通安全观后感范文。

随经济的日益发展,马路上车辆川流不息的景象随处可见。然而由于有些人交通安全意识的淡薄,在车水马龙的马路上演了一幕幕不可挽回的悲剧。当你看到一个个鲜活的生命消失于车轮之下,当你发现一阵阵欢声笑语湮没在尖锐的汽笛声中,当你面对那些触目惊心的场景时,能不感到痛心疾首吗?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依然是各种事故领域的“头号杀手”。而导致悲剧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们欠缺交通安全防卫知识,自我保护能力差。

最近,学校组织看了一部《交通安全教育片》,影片通过活生生的事例,警示我们要珍惜生命,遵守交通规则。回想起片中一幕幕惨不忍睹的场面,让人不寒而栗!司机超载、无证、超速、酒后、疲劳驾驶等违规操作,人骑自行车在马路上作秀,一群小孩在马路中间玩耍……一个个镜头令我不禁捏了一把冷汗。

如今,据统计,每年人类因交通事故死亡达到77万人,也就是说每5分钟都有人离开。中小学生的死亡也达到了33万。多么惊人的数字!竟有那么多人时时刻刻都在离开。中小学生盲视交通守则而发生惨剧的事例,在我们周围也经常发生。某中学生骑自行车“疾驰”在放学路上,红灯亮了,在他眼里根本不存在。他飞速横穿马路,还在车上不断摆各种姿势,甚至有时两手离开车头地骑车。这时,前面正有一辆大货车驶来,由于车速快而来不及刹车,这个学生“嘭”的医生迎面撞上了货车。从后面刚上来的一辆小汽车接又撞上了货车,造成了三车连环撞得悲惨局面。后来这个学生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真是一时放纵,忽视交通安全,才断送了可贵的生命!

人的生命只有一次,遵守交通规则的警钟正在敲响。从一件件血的事实中我们体会到:过马路时,应按交通灯的指示,走人行横道,注意车辆,靠右行走,不应在马路上追逐玩耍或横穿马路。

作为中学生,我们应该珍惜生命,重视交通安全,学习交通法规,更要自觉遵守交通规则。让交通安全的警钟在我们身边常鸣,让青春和交通灯一同闪光!

交通观后感(篇2)

月26日上午,居住在南京市栖霞区的四川籍农民工吴莉做好午饭等着12岁的儿子陈篷放学回家。此时,一个在当地打工的同乡气喘吁吁地跑来对她说:“你儿子的脚给列车轧伤了!”吴莉跟着同乡跑到事故现场,只见儿子躺在铁路边,痛苦地呻吟着,左脚与腿只连着一层皮……吴莉当即扯下自己身上的衣服包住伤口,将儿子背到附近医院。医院根据伤情,为孩子做了第一次截肢手术。陈篷就读于南京市栖霞区尧化门一所外来人口流动学校,距校门口60米便是一条铁路,校门口的石梯可以直通到铁路旁。这天中午,陈篷放学见校门口的铁路上停着一辆列车,便与几个小朋友通过石梯爬上列车车厢玩耍,这时列车突然启动,陈篷慌忙从车上跳下,结果左脚被卷入车轮……

本案中,铁路部门在铁道距学校校门60米的距离之间没有设立护栏隔离设施,显然违反了4月起实施的国务院《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中“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边界设立标桩,并根据需要设置围墙、栅栏等防护设施”的规定,有重大过失。日前,南京市栖霞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铁路部门在直通铁道的石梯处未设任何警示标志和护栏,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应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判决赔偿陈篷各项经济损失20.5万元

交通观后感(篇3)

生命是珍贵的,遵守交通规则就是珍爱生命。今天,我上网查了一下交通事故案例,我有了深刻的感想。

通过阅读网上查到的资料,我知道了交通事故绝大部分都是违反了交通规则而造成的。比如有的人是由于在马路上跑,有的人是不看左右的车,还有的人故意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了许多惨剧的发生。看一看不遵守交通规则的悲惨结局:1998年6月18日,山西太原8岁的小学生曹某与小伙伴们结伴上学,下了电车从车前绕过,高喊着冲刺流星向校门冲去时,一辆载着12吨石子的大货车将曹某撞倒并碾于轮下,当场死亡。这一沉痛的案例发生的原因就是孩子没有按路线通行,司机在视觉盲区造成的事故。

通过阅读一例例的案件,使我对遵守交通规则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特别是作为小学生,我们更要从小养成遵守交通规则的良好习惯。比如上学和放学的时候要戴上黄色帽子,引起司机的注意。在交通路口要听警察叔叔的指挥,遵守交通信号:红灯停,绿灯行。要走人行横道,不乱穿马路;过马路时要左右看一看是否有车辆通行,不要跑,要快步通过。

交通观后感(篇4)

交通安全关乎生命,生命没有彩排。车祸,让许许多多温暖的家庭支离破碎,让幸福在车祸中断送。一个个鲜活的生命在车祸中转瞬即逝,触目惊心的数字,成千上万的亲人就在车祸的转眼间中沉浸在悲痛之中。11死2伤,转眼让喜事变成了惨痛。

今年以来,中国杭州、南京、成都等地先后发生的飙车肇事、醉驾致死案件,引发社会舆论强烈关注。日前,全国开展为期两个月的专项行动,严厉整治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对酒后驾驶实行“零容忍”政策。酒后驾车在车祸原因里占据重要部分,严厉打击漠视交通规定的醉驾者,是保障司机及广大公民人身安全的有力手段。

发生车祸的原因许许多多,但当事情发生后,结果却永远只有一个。超速行驶无视法律法规的要求结果酿成了大祸;因超载而引出的惨重车祸,为了一点蝇头小利和一时的方便便漠视了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法律意识淡薄,安全知识 匮乏,无证驾车、违法超车、疲劳驾驶、操作不当、肇事逃逸等交通违法行为,导致了接二连三的交通事故,一个个都让我们触目惊心。

在血的教训下,生命如此地脆弱,却也显示出其如此的宝贵,生命只有一次。为不再让亲友生离死别的场面再一次出现,不让交通事故无情地吞噬我们无辜的生命,珍惜生命,从我做起。安全无小事,在以后工作中,我一定会严格遵守各项交通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时刻以清醒的头脑掌握好手中的方向盘,控制好脚下车轮,守好道路交通安全的第一道防线,不开霸王车、不违规超车、不无证驾驶、不疲劳驾驶、不酒后驾驶,不超载、超速,避免心存侥幸给自己和他人留下终生的痛苦和遗憾。多一份小心,多一份关心,就会少一份灾难,少一份失望。

遵章守纪,就是尊重生命,尊重自我。当我们能做到这一切的时候,我们就向社会交了一份合格的试卷。重视交通安全,是我们每个人的义务,更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让我们携起手来,远离伤痛,珍爱这美好的生命吧!

在我们的生活中,往往一不小心就会出交通事故,所以,我们要小心地过马路,骑自行车也要靠右边行使。现在,我就给大家讲一下骑自行车的交通事故吧。

有一天风和日丽,小明准备去姑妈家玩,他骑着自行车飞快的向姑妈家奔去,骑到上坡的时候,由于这一段上坡路很长,他感觉非常吃力,他越骑越慢,脸上的汗水一滴一滴地往下落,最后还是停住了,小明往前看了看,还有很长一段上坡路,看来只有推着走了。唉,小明叹了口气,擦干汗水。忽然听见后面有鸣笛的声音,他往后一看,一辆大卡车从坡下向他驶来,小明眼前一亮,想出一个“好”主意:如果我借助卡车的力量爬到坡上去,这样不就能很快的爬上这座长坡吗?于是,小明使出全身的力气,用手抓住了大卡车的后车箱,另一只手扶着自行车的龙头,这样有了大卡车的“帮忙”,小明感觉轻松多了,头上汗水也慢慢消失了。正当小明为自己的聪明头脑陶醉时,一件不可想象的事情发生了,大卡车突然停住了,这时,由于小明没有反应过来,砰的一声,小明的.头重重的撞到了卡车的后车箱上,小明一慌,人和自行车都倒在了地上。司机听见声音,马上下车,看见小明受伤了,立即送到医院治疗。虽然没什么大碍,但是刚才的发生的一幕情景还时常出现在脑海,久久不能散去。

通过上面这个故事,可以看出交通事故有多么的可怕,遵守交通规则要从你、从我、从他、从小事做起,时常把交通法规记在心上,希望大家和我一起做一个遵守交通安全的小卫士。

我上学期我参加了小学生交通安全队,虽然我们在比赛仲没有拿到第一名,但是我却收获了快乐,勇气和坚强。我收获了快乐。在交通安全队的日字里虽然我们饱受辛苦,天天早上和晚上不停的练习。但是一想到这是为母校做的贡献这有算些什么呢?我们刻苦练习终于在比赛中获得了好的成绩,尽管我们没有得到第一名但是大家还是开心的跳起来重在参与嘛。

我还收获了坚强。在训练中我最害怕也最讨厌站军姿,因为一站就是十分钟虽然对有些人很短但是最重要的就是你必须站的很好一动不动老师还会时不时的在你后面踢一脚看你有没有把脚绷紧有没有用力。我曾哭过叫过但是在训练里这样的练习天天都有。所以你只有学会坚强,在人生中的路上一定要学会坚强不可以放弃。

所以,在这次交通安全对队的日子里,让我受益匪浅让我明白了许多人生的大道理希望大家和我一样心中永存一个信念―团结就是力量,坚持就是胜利。

交通观后感(篇5)

关于车主在交通事故赔偿中的责任,存在太多的争论。《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此条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我国的侵权行为法中的适用。按照目前的通说,机动车属于高速运输工具,机动车造成的交通事故损害,无疑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

随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终止施行,车主的垫付义务失去依据,这是否意味着车主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无须再承担任何责任?答案是否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车主责任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并不是忽略了这个问题,而是因为确定承担责任的主体较为复杂,在实践中需要根据民法的有关规定和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因此才未作出一刀切的规定,故而采用了“机动车一方”这样一个比较宽泛的用语。显然,“机动车一方”包括驾驶员和车主,甚至包括乘车人员(譬如车上人员与驾驶员争吵、车上人员发生打架致驾驶员未能专心驾车而引发交通事故等情形),既未一概肯定由车主或驾驶员承担责任,也未排除车主或驾驶员承担责任,交由法官在个案中根据民事法律的规定,再结合案件事实确定,以免产生因特别法作出硬性规定而排除了一般法律的适用,但又不合理的情形。《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只解决了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责任分配,对于机动车一方内部及单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情况下的责任承担,则须根据民事法律和具体案情认定。侵权行为法的基本原则是自己责任原则,即每个人只应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侵权行为人要能够转移责任,或者他人必须替侵权行为人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均须有法律的规定。针对交通事故中驾驶员与车主的责任承担,驾驶员系交通事故的直接侵权行为人,如果没有其转移责任的法律规定,自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对于车主是否须为驾驶员的行为承担责任,则须从实际出发,进一步审查车主对交通事故发生是否有过错以及车主与实际使用人之间的关系,确定其相应的责任,简单的一概令车主承担共同赔偿责任、连带责任或不承担责任,都是不公平的。

我们知道,从无过错责任产生的历史渊源来说,无过错责任之所以产生,是因为:19世纪,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经济的迅速发展,导致工业灾害频生、交通事故骤增、公害严重损害人们的生命健康以及产品缺陷经常导致消费者的严重损害。而且在现代工业事故中,基于工人过失或不可抗力的事件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在这种情况下,人们试图寻找一种较之传统过错责任原则更为严格的法律对策对受害人提供保护和救济。于是在实行过错推定和举证责任倒置之后,进一步产生了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是从整个社会利益之均衡、不同社会群体力量之对比,以及寻求补偿以息事宁人的角度来体现民法的公平原则的,它反映了高度现代化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的公平正义观,也带有社会法学的某种痕迹。无过错责任对于个别案件的适用可能有失公允,但它体现的是整体的公平和正义。无过错责任其实就是一种危险责任,即因所从事的作业活动具有高度的危险而产生的责任。

从危险责任的法理来说,侵权行为法中之所以产生危险责任这一归责原则是基于以下原因:

其一,风险开启理论。从事危险活动,或者占有、使用危险物品的人本身制造了对他人人身、财产权益造成损害的危险,因此作为危险源的开启者,当然需要承担责任;

其二,风险控制与分散理论。从事危险活动或者占有、使用危险物品的人对于这些活动或物品的性质具有最为真切的认识,也最具有能力控制危险的现实化,因此作为危险的控制者,其应当承担责任。而且通过法定的强制责任保险以及商业保险,这些人完全有能力将风险加以分散;

其三,报偿理论。从事危险活动或者占有、使用危险物品的人从这一活动中获得了利益,基于享受利益者承担风险的原则,其应当承担责任。具体到交通事故中,一个人购买了一辆车,他就能够支配该车的运行,并从该车的运行中获得利益,这种利益可以多种形式体现,用于生产经营、出租可获取经济利益,自用则获得工作生活的便利,但拥有车辆的同时也为社会增添了一个合法的危险物,给社会带来潜在的危险,因此,作为车辆的保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危险责任。

从无过错责任产生的社会和法理基础可知,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负担以法定义务为依据,是一种“危险责任”,其责任主体应包括机动车的所有者和使用者。首先是汽车的所有人(车主),亦即保有人,一般情况下,车主对其车辆握有支配权,运营的利益归属也归车主;其次是车辆使用人,车辆使用人如果从驾驶车辆这一高度危险的活动中获得了便利或者运营利益,也应当成为承担危险责任的主体。作为雇员的机动车驾驶员,其从事高度危险作业所获得的只是谋生的工资,没有获得高风险作业下的高利益,虽车辆的具体操作是自己掌握,但运行支配受车主的控制,运行利益归属车主,因此,法律规定雇员的责任由雇主承担。

我国司法实践对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机动车保有人的判断标准明确采取了运行支配说与运行利益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答复“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法理基础在于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非自愿地丧失了对车辆的控制和支配,不具有运行支配权和运营利益,因而不承担责任,该答复未排除车辆在正常运营下车辆所有人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则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该复函基本上反向明确了车主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要承担责任,只是要确定谁是真正车主。负责起草该批复的杨永清法官对该批复的解读为:“根据危险责任思想和报偿责任理论来确定机动车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具体操作就是通过‘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两项标准加以把握。所谓运行支配通常是指,可以在事实上支配管领机动车之运行的地位。而所谓运行利益,一般认为是指因机动车运行而生的利益。换言之,某人是否属于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要从其是否对该机动车的运行于事实上位于支配管理的地位和是否从机动车的运行中获得了利益两个方面加以判明。进一步说,某人是否是机动车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以该人与机动车之间是否有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关联性加以确定。”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和理论,按照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说,车主承担责任的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

1、自己责任:在驾驶员就是车主的情况下,驾驶员的责任就是车主自己的责任。

2、雇主责任:在驾驶员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员与车主之间的责任承担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予以确定。

3、连带责任:在车辆有安全隐患或车主有过错的情况下,车主与车辆使用人构成共同侵权,车主责任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予以确定。

4、不承担责任:①因被盗、被抢等车主意志外原因,导致车辆被他人控制,进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②如果名义车主提供了充分证据证实车辆确已实际移转,且名义车主自身没有过错,真正车主也承认其车主身份,在这种情况下,名义车主可不承担责任。

5、在一定范围内承担共同赔偿责任:车主与实际使用人之间存在承包经营、挂靠、租赁等经济利益关系,车主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也没有过错,则应在一定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6、补偿责任:车辆被借用,车主从车辆的使用中不获取经济利益,对交通事故中的发生也没有过错,依据《民法通则》第123条及公平原则确定车主承担一定的责任,主要考虑应确保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能够得到适当补偿。

对于上述分类中的自己责任、雇主责任、连带责任和不承担责任,已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应没有争议。司法实践存在较大争议的是出租车辆与出借车辆两种情形下的责任承担。

(五)正确区分以营利为目的的车辆出租与纯友情的车辆出借,合理划分车主责任承担。

确定车主在交通事故致人损害中应承担何种责任及数额,应区分以营利为目的的出租车辆行为与不具有营利目的的纯粹的友情借用车辆行为。

车辆所有人将其车辆投入以营利为目的的出租经营,显然属于从事高度危险作业,具有典型的运营经济利益,表面上看,出租人将车辆出租给租用人后,就丧失了对出租车辆的控制和支配,让其承担责任似有不公,其实不然。车辆的所有人对出租车辆负有维修保养,确保车辆保持适于运营的良好状态的义务;对租用人负有谨慎审查,确保将车辆出租给驾驶技术熟练的驾驶员,以尽可能降低交通事故发生风险的义务。而实际上,车辆出租人为追求营利目的,对车辆租用人的审查仅限于表面形式审查,只审查有无驾驶证,对租用人的驾驶技术熟练程度无法审查,更无法对出租车辆的转借转租进行控制,无疑大大增加了汽车这种合法的危险物对社会可能造成损害的风险。车辆所有人失去对出租车辆的控制和支配是由于自身追求营利目的的主观故意行为,与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非自愿地丧失了对车辆的控制和支配完全不同,车辆出租人对因追求营利目的而主动放弃约定时间内车辆支配权并由此造成的事故潜在危险应承担无过错的危险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在被盗车辆案批复及连环购车案复函两案中的亦反向确定了车主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至于出租车辆的车主应承担责任的限额,一概让车主承担连带责任是不合理的,这样会扼杀了整个租车行业的发展,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但车主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是不合法、不合理的,这会造成出租车辆的车主只享受从事汽车营运这种高度危险作业所带来的利润,而不需承担从事高度危险作业所带来的风险,助长唯利是图,降低或省去采取措施防范高危作业事故发生的投入,加大整个社会的交通公共安全隐患,也不符合《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让出租车辆的车主承担无过错责任,也并不是要将车主置于清家荡产的地步,而是为了促进出租车辆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为弥补或减轻车辆运营高危作业给第三者或车上人员造成损害的风险,同时也降低和分散车主经营车辆出租的风险,车主可通过积极、主动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车上人员险来降低和化解车辆运营风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对第三人的损害,可通过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来获得赔偿,对于本车上人员所造成的损害,可通过投保车上人员险来获得赔偿,亦即从事车辆出租运营的车主,由于其对社会公共安全的潜在危险加大,比纯粹个人使用的私家车主应当负有更多的投保义务,除投保交强险外,还应当投保适当金额的商业三者险、车上人员险,以增强自己的偿还能力,负起与通过高度危险作业获取运营利益相对称的社会义务。此种加重的义务虽然法律尚未作出规定,但法院可以通过个案的判决逐步引导确立某些社会关系的建立所应遵循的公平的行业规则,分散不确定的交通事故可能给特定的受害人造成沉重的经济负担或难以弥补的损失的风险,而车辆出租人为承担此投保义务增加的费用则可通过整个车辆出租行业的普遍适当增加租车费用转嫁给车辆承租人,其实质仍为出租人代承租人投保。对于因使用人的原因致使保险公司有合理理由拒付保险赔偿的,出租车辆的车主仍应当在与交强险、三者险或车上人员险相适应的限额内与使用人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不得以车主在交通事故中无过错而免责,以促使车主在从事车辆出租运营中尽到最大谨慎注意义务,最大程度地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率,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此亦即法律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无过错责任之立法初衷。出租的车辆在交通事故中也可能受到损坏甚至报废,或许有人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再让车主承担对第三人或车上人员的无过错责任有失公允,其实是合理的。因为车主的财产损失与第三人或车上人员的生命健康权损害是不可相比的,车辆财产的损失可以通过保险获得赔偿或向事故责任人索赔,即使在向保险公司或事故责任人索赔受阻的情形下,也可通过先前或以后的车辆租赁收入得到补偿而修复,但第三人或车上人员的生命却是无法挽回的,即使受伤者通过治疗身体得到康复,其所受到的心灵创伤也是难以抚平的。

对于纯粹因友情行为而借出车辆的车主,由于现在一般的私用家庭轿车已非高消费产品,已有较大的普及面,并有逐渐发展成为日常交通工具的趋势,亲友、同事之间一时之需借用车辆成为可能,但私家车车主一般均不太情愿借出,只是碍于情面、维系友情而借用,而且绝大多数私家车的车主在将车辆借给朋友使用时,都会尽到非常谨慎的注意义务,具有不良嗜好或驾驶技术生疏的借用人一般会受到朋友的婉拒,友情借用而发生交通事故的机率相对要低得多,对社会公共安全的潜在危险要小得多。如果因友情借用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对车主课以较重的损害赔偿义务,无异于禁止友情借用行为,这将导致社会人际关系的冷漠,妨碍同事之间、亲友之间关系的正常交往,有悖于人情常理,因此,不应当对友情借用车辆行为课以较重的赔偿义务。但友情借用行为车主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是不合法、不合理的,毕竟这个合法的危险物是车主的,而且车主保有车辆获得了生活与工作的便利,不承担责任与《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精神不符,而且也会导致车主对自己支配的合法危险物不能尽到最大的谨慎注意义务。

友情借用车辆情形下车主的赔偿责任,应较以营利为目的出租车辆的车主责任要轻得多,除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之外,还应适用公平原则,其性质应为补偿责任而非赔偿责任,因车主相对于受害人而言应具有一定的经济承担能力。赔偿限额在车主已投保交强险和车上人员险的情况下,仅应以保险金承担赔偿责任,在因使用人的原因致保险公司有合理的理由拒赔的情况下,车主承担的责任不应超过车上人员险可获得赔偿的一半。

交通观后感(篇6)

运用系统工程观点方法分析可知,每一次事故发生都取决于一些基本的因素即;人《人的失误和不安全行为>,物《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管理的漏洞和欠缺》环境《复杂多变的道路环境,气候等不良环境》四个要素。轨迹交叉论认为在一个环境中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的形成过程中一旦发生时间和空间的运动轨迹交叉就会造成事故,可以认为这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是引起事故的直接原因,管理的.欠缺不到位,是引起事故的间接原因。

的培训和教育。加强对员工不安全行为的监督管理,主要方法有“心理调适法;激励措施;纪律措施;组织管理措施;行为抽样法”等。对这次事故依据“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车队提出整改措施,加强对车队危险路段的路查路控力度。我们司机要把这次事故当作是发生在自己身上一样去体会,不要有“别人开车会出事,不关我的事,我开车保证不会出事”的侥幸心理。事故存在偶然性也存在必然性,为了预防事故发生,因此我们要努力学习,提高安全知识水平,安全素质和技能,端正安全态度。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出车前做好“三检”工作,防止病车上路,行车中牢记线路的安全行车指引。不违章超车,不开快车,不开赌气车等不安全行为,时刻保持正确规范操作,减少失误和不安全的行为。要调整好心态,以平常心对待工作,改变不良的生活习惯,以饱满的精神状态进入每一天的工作,提高安全意识,时刻牢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生产方针。在行车中无论碰到什么紧急情况都有心理准备,关键时刻不慌张,规范操作,正确处理突发事件,防止事故发生。我们要把集体利益放在首位,不计较个人利益,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强烈的安全责任心,做到人人关心安全,时时注意安全,事事想到安全。

我们的行车道路环境,社会环境和气候环境等因素不是我们个体所能改变的,我们只有适应环境,融于其中才不会和环境发生冲突,才会尽可能减少事故发生。车队加强安全制度管理,加强对重点路段的路查路控,加强对员工的安全知识教育,安全技能

和安全态度提高,消除司机的不安全行为,建立完善的预防型安全管理体制。我想安全事故是可以预防和控制的。

交通观后感(篇7)

随着道路上的私家车越来越多,作为一名高速交警,在日常的事故处理岗位上,遇到各种形形色色的交通事故,其中不乏因缺乏安全意识而造成严重事故后果的案例,下面,我将从自身几年来的工作经验出发,以一名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处理民警的角度,来谈一谈高速公路行车的安全注意事项,希望能对司乘朋友的行车安全有所帮助:

这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也是一个很多司乘朋友很不以为然的问题。诚然,在地方上开车尤其是城市道路,我个人观点安全带的作用大部分是应付交警,实际作用并不大。而在高速公路上,系与不系安全带却会在事故后果中产生天壤之别。我出现场的20XX年度的事故中,我印象中最少有两起小车单方造成的死亡事故都是没有系安全带引起的,其中一起是辆帕萨特自翻,车上只有司机一人,如果他系上安全带的话,我个人认为最多是轻伤,法医鉴定为颈椎骨折致死,全是翻车时身体不受限制运动造成;第二起也是小车单方,在高速行驶时前轮爆胎造成车辆失控多次撞击道路护栏,共有司乘两人,司机系了安全带毫发无伤,而副驾驶上的乘客因为没系安全带,且在放倒的座位上斜躺着休息,结果在车辆失控打时被从后风挡玻璃处甩出车外致死。

刚才提到了车辆爆胎,在高速行驶时小车爆胎尤其是前轮爆胎造成的后果远比大车爆胎严重,爆胎虽然不可预料,但在我们的事故处理中常常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如果是左前轮爆胎造成车辆失控撞击护栏,撞的往往是右侧护栏,反之亦然。究其原因,在车辆爆胎时因胎径及摩擦系数的不同,车辆的运行轨迹将偏向爆胎的方向,爆左前轮向左偏,爆右前轮向右偏,而司机在打方向纠正时,指向性能反映在已爆胎的车辆上是有一个迟缓性的,加之因爆胎造成的慌乱,常常造成纠正过度,从而人为加剧车辆的失控,致使左前轮爆反而撞上了右边护栏,甚至连续多次撞击左右护栏的现象发生。正确的做法是在车辆爆胎时,首先要紧握方向,不管车头向哪偏,给一个固定的纠正角度(与你的实际车速有关)并用力保持,同时不要采取紧急制动,因为这时车辆的制动能力在纵线上是不平衡的,让减速行为掌握在受控制的过程中并努力保持原来的行车轨迹,切忌急打方向纠正。

三、超速行驶

超速行驶的危害大家都知道,无论是地方还是高速,都会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如果你驾驶一辆时速100KM(62mile)的小车,假设你身高170CM,从你眼睛发现情况,到大脑做出判断,再反映在刹车制动,生理上的反应时间是1。7S左右,而这时你的车辆已经前行了47.2M。40米的距离!会包含多少无可奈何的生命!我们曾经在限速70KM/H的路段查超速(110公里我们才纪录),有辆小车竟然跑了203KM/H,看着照片,我们都说这个驾驶员迟早要报销,那是他的命,命在他的手中,别人无能为力。对于超速行为,我只有两句话:一句是“十祸九快”,一句是不要迷信“好车”,往往有些人迷信自己的车好,性能就好,但是生命面前是人人平等的,我们手里有宝马745,有保时捷卡宴,还有S80,不管日本车欧洲车,只要超速出事,该死死该伤伤,一点不耽误。中国最高等级的高速公路限高速是120KM/H(75miles/hour),这是写在安全法里的法定最高时速,这不是没有根据的,据国外资料,如果一辆时速超过160KM的小车发生爆胎事故,不管你是否系安全带,司乘人员的死亡率是100%!记住,不是50%,也不是99%,是100%!敬告那些喜欢一上高速就把油门踩到底的司机朋友,祈祷你的轮胎安然无恙罢。

还是爆胎问题引出的题目,这是一个很偶然的因素,你说你是新车?我们手里有5000公里不到的新车爆胎,至于车型我不方便在这里说,但可以透漏是公司十万元左右最普通的家用车;除了出行前检查轮胎,还有机油问题、润滑油问题、降温液问题,甚至雨刮和玻璃水也要仔细检查,我们曾经下班时坏了雨刮,邪门,偏偏是左雨刮,那天又正好是雨夹雪,可想而知我们那几十公里的路是怎么回的家!不堪回首啊,这是高速公路,前不着村后不着店的,幸亏我们是警车又熟悉路况,打着双闪和警灯就这样歪着脖子开车坚持下了路,要是换了别人,要么受罪,要么就容易出危险了。回到家后检查车辆,原来是雨刮连杆掉了一个螺丝,一毛钱都不到的维修成本造成了多大的麻烦和隐患!

相信很多经常上高速的司机朋友都会发现高速沿线不时会有这样那样的警告标语和警示灯,我以前没上高速干的时候也是没有在意这些东西,但干了这几年才深深感触,那每个“事故多发路段,请谨慎驾驶”的标语和这样那样不起眼的小黄灯、小蓝灯后面都是血淋淋的教训和残酷,相信我,这些东西的设置决不是随心和随意的,没有十几条、几十条人命和规律性的大事故发生,高速公司和我们是不会费那个周折的。当您在路上见到类似的警告标志时,一定要有意识的降低车速并保持车距,同时做好应对紧急情况的准备,毕竟,距离产生美,这点用在与老婆恩爱相处及安全行车上都很有好处。

在我国目前的现实里,这是一个全国普遍的规律:夜间行车的大货车数量要远远多于白天在路上跑的。在我们这里,光说大货车,白天与夜间的比例能达到1:5甚至更高,晚上巡逻时左边是一溜白灯,右边是一溜红灯,一边一串看不到头,这曾经让我们困惑过,白天视野又好,车流量又小,为什么这么多的货车要昼伏夜出?以至我们经常为处警彻夜不眠。后来通过和当事司机聊天才知道,白天要装卸货物、维修车辆、办事找人、而且最重要的是路政、超限和交警白天都在路上,晚上行车麻烦更少!这就造成晚上是各种事故的高发时段,作为小车的司乘人员,在晚上行车,流量大、密度高,跑着“不爽”还是其次,重要的是忙了一天的大车司机大部分涉嫌疲劳驾驶、更有证驾不符、违法驾驶等大比例牵涉其中给行车造成更大的安全隐患。而且大车的座位较高,高速公路的中央隔离根本挡不住对面射过来的一串车灯,大车司机几乎是在半眩目的状态下开车,你愿意一路上和这样的.司机们一同驰骋吗?

高速公路速度快,噪音大,你的车喇叭前车根本听不到,超车时还是多切换远近闪灯提醒一下对方更有用;而且,当你发现行车道内有两辆以上大货车前后距离比较近时,超车时你就要提防后面的大车突然变道超车,那时如果你正好跑到他旁边,那可就真要听天由命了,相信我,那些变道超车的大货车在变道前能有一半在观后镜里看一眼的就算阿弥陀佛了,更何况你是小车,不容易被发现且车速更快。而且,晚上超车时,不要一直用远光灯,在你距离被超车辆尾部贰、叁佰米时最好切成近光灯,这样前车才能更好的判断你与他的距离从而不会误判,要知道,在路上让其他车辆更清楚地看到你,与你是否能清楚看到对方是同等的重要。说到这里,想起在市里经常有晚上不开车灯或者打着远光会车的摩托和机动车,他们自认为自己能看清路面和其他车,而别人是否能看清他们呢?那都是一些自私而且毫不体谅别人的人,我一直很鄙视这些人。

紧急停车道,顾名思义是在紧急情况下才能使用的车道。我们出现场发生堵路时最头疼的就是小车占用紧急停车道,造成我们无法及时到达现场,因为小车占道,我的最高纪录是提着勘查箱步行七公里出现场,当时的心里真是既生气又无奈:你也不想想,既然已经堵路,在交警没有到达现场前,你能插上翅膀飞过去吗?七、八十吨连车带货翻在路面,没有吊车、施救车现场路面能通行吗?你堵的虽是交警,其实堵的也是你自己!这都不算是重要问题,最重要的是这些人没有意识到前面的情况也许很危急,有些人可能正在流血、正在被困,在救援车辆没有到达现场前你却把别人的求生希望给堵的死死的!从某种意义上说,可能因为你占用紧急停车道而使救护、救援车辆不能及时到达现场、可能因为你占用紧急停车道而使救援车辆只能冒危险逆行或从中央护栏调头,徒增风险!可能因为你占用紧急停车道而间接造成他人死亡!根据我国的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对非紧急情况下占用紧急停车道的行为处罚金200元,并处扣六分!

如果前面出事故被困的是你的亲人,你会占用紧急停车道吗?记住:紧急停车道是一条生命通道!

九、保护现场?保证安全!

我们大队管辖的高速路段约170公里,从前事故一直是一个点三班倒,后来随着人员的增加及为了快速出警(有时早到现场十分钟可能就能救回一条人命)我们分成了两个事故出警点各辖一段,可就是这样,在自己的辖区一圈也要两、三个小时。有时经常接到这样的事故报警:双方发生了简单的刮擦或追尾,事实无争议、无人员伤亡、财损不大、车辆能够移动,可无论我们怎么在电话里劝,双方当事人就是不肯将车移到路边!一定要我们到现场“照相”后才肯动车!七八十公里呀!最快也要四十分钟一个小时!有时为了百十块钱的损失,两个车横在路面阻塞通行致使堵路达十余公里!碰到这样的司机,我捶他的心都有!你为了自己的些微利益,不听交警的劝告一意孤行,如果你的车辆滞留路面引发二次事故怎么办?如果你的车辆滞留路面,致使后面堵路造成事故怎么办?可以肯定的是如果再发生事故,所造成的人员财产损失一定会大于你的小事故,到时,后面的事故当事人如果起诉你,虽然你可能不用承担法律责任,但你百分百要承担赔偿责任!

在高速公路发生财产损失轻微的事故,如果无人员伤亡、双方对成因无异议,且车辆具备移动能力,一定要将车辆移动致紧急停车道内停放,现在的人们几乎都有拍照功能的手机,可以在动车前用自己的手机将原始现场拍两张照片,当然,最好能在电话里和当班民警沟通,放心,碰到这样的“移动现场”,高速事故交警一定不会难为你的!

当然,前面说的只是简单的小财损事故。如果你的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大的财产损失事故甚至伤亡事故,你是一定不能动现场的(抢救伤员除外),这时就牵扯到两件比较重要的事情了:设置警告标志和电话报警。在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车辆无法移动的,一定要在事故现场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外设置警告标志,且人员要移到公路护栏外。记住:一定是一百五十米外,如果因为你设置的警告标志达不到这个距离,致使发生二次事故,那么我们事故民警是一定会在二次事故中给你划责任的,最起码也是次要甚至同等!可惜的是,凭我在高速公路上这几年的实践,没有一个当事人会“舍得”将警告标志设置到位,真的!没有一个!能在车后五十米以外设置标志的就令我刮目相看了!还记得去年夏天的午夜,我和队上的一个老同志巡逻回单位的途中,在对面半幅的下坡行车道内发现一起刚刚发生的交通事故,两辆大货车的四五个当事人就“若无其事”的或倒或躺在事故现场后方的路面上,唬得我俩赶紧连劝带赶得将人弄出护栏外,前后也就三五分钟,就又有一辆大货车驶过刚才躺人的路面在我眼前三四米的距离撞上了事故现场!

当时的腿说不软真的是假的,如果我们不是路上偶遇,而是接到当事人的报警电话才出现场,那么车后的这四五个人会一个不剩!当然,如果你的车辆没有三角警示牌或锥桶,你也可以将色彩鲜艳的旅行包或机油桶甚至路边的树枝等等拿来借用,可是千万不要搬石头哦!那性质就变了!说到报警,经常有当事人发生事故后,第一个电话打给老婆孩子,第二个打给朋友,第三个打给保险公司,等到想起报警,距离发生事故已经个把钟头了!如果因为这样发生二次事故,对不起,你一样要承担二次事故的法律责任!发生事故后,设置警告标志、人员移到路外、及时报警这三样缺一不可,任何一个环节的不规范致使加重事故后果或直接导致二次事故的发生,当事人均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放心,保险公司的报警时间限定在48小时内,你就是第二天再报也来得及,干嘛一定要在险象环生的现场避重就轻?

这两条是相辅相成的,怎么,不理解?我们这里每天都有路外的穷苦村民上路捡空的饮料瓶,赶也赶不完,你从这头把他撵下去个圈他又从那头上路了,这就直接导致了一个后果:我们大队每年都有三五起无名尸案件,说它是无名尸,是因为现场没有肇事车辆,也有的大货车夜间根本就不知道刮擦或撞上了行人,现场只有残缺不全的碾碎的压扁的尸体,有时男女都无法分辨,只能经DNA检验。至于撞伤的、撞残的每年都有几例,究其原因,就是您从车窗外扔出的那一个个饮料瓶,砸坏了来往车辆还是小事,我相信被砸得一定也不会放过你,可是就用那一个个小瓶子去换一个虽不富裕但却鲜活的生命,您于心就忍吗?当您摇下车窗抛弃废物时,您可能就是一个间接的杀人凶手!

过往的乘客朋友,不要再上高速公路上拦车、搭车了!还有那些上路捡空瓶和煤块的人们,当高速机动车撞上人体时,人真的会碎的!我永远也忘不了那年冬天夜里一点多,我在路上守在一具无头尸旁,昏暗的车灯中地方上太平间的老王拎着找到的一个女人头走向我的镜头,开始我们还怀疑是谋杀,经县市两级法医及刑警队联合尸检,最终证实该人体是被巨大的冲击力作用于背后,致使颈部撕脱后飞出一百多米远,后来证实那个老太太精神不太好,收费站的监控显示她确是一个人走上的高速,至于她要干什么,谁也不知道。至于路面被多车连续多次碾压的尸体我见得太多了,以致我们常常要用铁锨和麻袋来为他们收尸,你想象不到一具人的尸体散落在10X80M的路面上是一个什么情景,你也感受不到那种新鲜的破碎的尸体是一种怎样的气味,那是自然界中你永远也闻不到的,我永远也不愿再见!再闻到!

十二、停车、停车、还是停车!

最重要的我要放在最后面说。高速公路行车最怕的是什么?是停车!在高速运动的车流里不管因为什么原因致使道路堵塞而停车,最可怕的事情就可能要发生了。

这里重点说一下小车,碰到这种情况,小车司机发现前方道路堵塞时,一定要马上看观后镜里有没有大货车跟着你,如果有,一定要提前减速并打开双闪灯提醒后车注意,给后面的大车充足的距离和时间减速,如果后面的大车按喇叭或向你不停的闪灯,相信我,他一定是刹不住车了,你一定一定要加速往紧急停车道内钻!哪怕会刮伤你的爱车。

每年!每年我们都会碰到几起这样的事故:因为堵路,小车停在大车后面等待放行,结果后面的大车撞上来,后面的大车车头都撞上了前面大车的车尾!小车在哪里?!二人、三人、四人、五人!小车上有几人就是几条人命!几毫米厚的小车框架在几十、上百吨重量的冲击下比纸还薄!不要迷信你乘坐的是什么车,不要自认为安全,我见过拉开后压缩的只剩一米长的红旗车,我见过被压成铁皮的面包车,我见过火中被困的人的扭曲的身影和嚎叫,我见过挤得只有二指宽的人的头颅。

你或许会问,后面的大车为什么不停下来?相信我,他不是不想停,他太想把车停下来了!可是你见过核载九吨却拉五十吨的货车吗?你见过核载十九吨却实载九十吨的罐车吗?你见过核载三十吨却实载一百三十吨的巨无霸吗?

交警早已不允许处罚卸载超载车了,你看看路上的大货车们,十辆车有九辆半都或多或少的超载,不超就没有盈利,不超就会亏钱!那远不是交警一家就能够解决的问题,碰到情况,尤其是下坡路面,你就是给这些个大半挂车后面拴上一百头牛也拉不停他!这里暂且不提。

还是要劝告所有碰到堵路的小车司机,将车停下后,就算外面在下刀子也要全部离开车辆迅速移到路外,直到你的车后排上了七八辆以上的大车后再回到你的车上!为什么要等七八辆?06年我手里曾有一辆车连撞十三辆车的纪录,在我们大队一直没有人能打破,你愿意你是第几辆?实在不行就从紧急停车道往前走,走上二三百米后再找空位腾出停车道,宁愿让交警罚你贰佰元钱,也比命便宜!在这里,还是那句话:紧急停车道是一条生命通道!一条你的逃生通道!

最后,还有几个简单的实践经验想告诉在高速公路上的司乘朋友:

1、副驾驶位上的朋友,最安全的座位是司机后面的那个座位,相信我,遇到紧急情况,司机避让自己是本能的下意识行为,你与他的上下级关系、感情甚至亲情在这里都没用。如果你是一个在后排卧铺休息的大车乘客,也请你选择将头朝向驾驶员的方向,你愿意失去一条腿还是“一个”头?这不是可选择的题目!

2、交通事故受伤致死的原因比例最高的为颅脑损伤、胸腹脏器损伤、出血过多及休克死亡;所以除非你有专业的医疗知识,在没有确定伤者伤情的情况下,最好不要轻易的移动伤员,否则,他断裂的肋骨可能就是在你的“帮助”下才插入心脏或动脉的。如果伤者四肢大出血,你可以在他出血肢体靠近心脏端的关节上方用鞋带或腰带紧止血并及时报警,这才是最重要的。

3、在高速公路上,一切非正常的行驶状态下,都要及时打开双闪灯!包括停车、前方堵路及施工、单道放行、前方发生事故、进入雾区等等。

4、高速公路上的重大肇事驾驶员的驾龄是68年!相信我,你没有看错,这个数据从市、省到全国都是一致的,个中原因您一定能体会。熟能生巧?熟也能生骄!

5、永远把与你同在道路上行驶的其他机动车当成菜鸟,不要把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寄希望于掌握在别人的手中。(就好像我们一看到违法行驶的新手女司机就赶紧避躲得远一点。)

6、上高速公路前,要规划好线路,尽可能了解沿途的路况,给车辆加满油料并保持手机电、费充足,不然给你撂到荒郊野外,那可真是上天无路入地无门啊!

7、还有一句题外话,现在的高速公路平均5060公里就会设置一个服务区或停车区,当您的车辆遇到小的故障或您内急时,请您坚持到服务区解决。毕竟,你的车辆不管停在紧急停车道还是加宽车道,不仅给您和他人的行车造成安全隐患,遇到夜间,还很有可能给预谋或流窜的犯罪分子提供难得的发财机会。

无论何时牢记一句话:一个好的驾驶员,并不在他的驾车技术有多么高超,而是他的头脑中是否有安全意识。我感觉写得非常好,无论您开不开车,都应该知道这些,因为您的生命也只有一次

交通观后感(篇8)

大城市公共交通未来发展方向——共交都市

——《公交都市》读后感

华南师范大学周旭彬

一、图书简介

《公交都市》作者罗伯特·瑟夫洛是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柏克莱分校城市与区域规划系的教授,曾编撰出版《21世纪的公交社区》等多部著作。环顾世界各地,公共交通与私家汽车不断地进行着艰难的竞争。在许多城市,城市公公交通的市场份额正在迅速下降。

然而,近几十年来,世界上仍有一些城市试图创造一种更高效、节能、体面的私人汽车替代品。是什么因素将这些都市与其他城市分开来的呢?著名的交通专家罗伯特·瑟夫洛在书中向我们提供了十几个城市成功的公共交通系统的实地考察,引入了“公交都市”的概念——一个公共交通服务与城市形态和谐发展的区域。

作者花费了三年多的时间研究并走访了世界一些城市,书中非常有说服力的实例,阐明了无论都市规模的大小以及城市发展的模式——从高度密集型到分散发展型——都能够发展出成功的公共交通系统。

二、两个概念

物流是指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设备,将货物从**收到准确、及时、安全、保质保量、合理的上门服务方式和先进的服务流程。

按道路运输条例中的解释,“客运”是指以旅客为运输对象,以汽车为主要运输工具实施的有目的的旅客空间位移的运输活动。

从运输效果来看,客运是一种物流模式,城市公共交通的运营也属于物流运输。城市公交系统还将现代物流信息技术应用于共交线路规划、智能导航技术、车辆空调制冷、rfid技术等方面,为城市居民提供合理的服务模式和先进的服务流程。对于小型b2c企业来说,城市公交也是物流配送的方式。

三、城市的机动车辆弊病

随着城市化、机动化、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与许多国际大都市一样,我国一些大城市开始进入城市拥都市代。在这种严峻的形势下,城市如何选择自己的交通方式?如何为居民出行提供良好的交通服务,减少城市空气污染,为宜居城市建设提供良好的交通支持,已成为城市管理者面临的重要课题。

早在2006年,城市规划有关人士就提出,未来5到10年将是我国城市交通发展的关键时期。当前的选择将决定未来城市交通模式的基本框架以及能否实现可持续交通。如果我们不采取果断措施,我们就可能失去建立以公公交通为主导的城市交通体系的最佳机会,为此付出更沉重的代价。

国内城市交通结构向以小汽车为主的方向演变,必将产生更加严重的交通拥堵、交通环境和交通安全问题;土地资源的匮乏,大多数城市人口的高度集中以及城市道路的低水平供给,决定国内未来大城市客运交通的发展,只能走智能化公共交通之路。

四、公交都市引领未来潮流

现代交通的发展趋势打破了各种交通方式单一的发展模式,形成了分工协作的多种交通方式的综合发展模式。对于我国各大城市而言,实现以公共交通为主体,应用信息、通讯、控制、智能技术改造传统的公交系统,大力发展智能化公共交通网络,将是未来我国大城市客运交通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未来我国大城市可持续发展的保证。

在最近几十年来,国际上一些大型城市不为潮流所动,想方设法地打造出一流的公共交通服务系统,这些系统都具有效益高、节约能源和可以体面地替代私家车的特点。这些城市被赋予公交都市的美誉。所谓“公交都市”,是指在一个区域中,公共交通与城市发展形态和谐共存,在发展过程中不断相互支持和促进。

在这里,城市公共交通服务与城市形态既相互配合默契,又能有效发挥公共交通的优势。(这一词汇**于美国人罗伯特·瑟夫洛所著写的《公交都市》一书中,2007年7月,此书由能源**会的工作人员翻译出版。)

作者罗伯特·瑟夫洛将这些公交都市分为4类:(1)适应性的城市,以公共交通来引导土地发展的城市,通过投资建设轨道交通以引导城市的发展,如在新加坡和哥本哈根,城市扩展沿轨道交通走廊展开,并造就了适合公交出行的城市用地模式;(2)适应性的公共交通,这些是在很大程度上接受低密度分散化发展模式的地区,通过合理地调整公共交通的服务和技术,以最好地适应这样的城市发展形态,如在渥太华和德国的卡尔斯鲁厄,公共交通系统被设计成无需换乘即可将乘客有效地运送到目的地附近;(3)有强大市中心的城市,通过利用与其他交通混行的有轨电车和轻轨系统为核心,提供整合型公共交通服务,如苏黎世和墨尔本;(4)混合型的城市,这些城市一方面将发展沿主要公共交通走廊集中,另一方面调整公共交通以有效地服务于扩散发展的郊区和远郊,并在两者之间实现了切实可行的平衡,如慕尼黑、渥太华和库里提巴。

据统计,汽车的道路负荷是公共交通的5至6倍。在承担了相同出行量的情况下,小汽车占去了道路资源的68.9%,而公交车只占10.

2%。此外,在能源消耗方面,公共交通也是一种绿色出行方式。比如,人均百公里能耗,公车是8辆。5%的车

4%,电车大约是小汽车的3.4%,地铁大概是5%。如果按照全国全部私人小汽车来计算,其中如有1%的人改乘城市公共交通,仅此一项,我国每年就能节约燃油8000万升。

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有关人士呼吁,选择公共交通就是选择城市的未来。而这正与《公交都市》一书中所提倡的思想不谋而合,希望我国的公交都市早点到来。

5、 最终设计:城市快速公交规划方案的借鉴意义

快速公交系统(bus rapid transit)简称brt,是一种介于快速轨道交通(rapid rail transit,简称rrt)与常规公交(normal bus transit,简称nbt)之间的新型公共客运系统,是一种大运量交通方式,通常也被人称作“地面上的地铁系统”。它是利用现代公公交通技术,配合智能交通和运营管理,开辟专用公公交通道路,新建公公交通站点,实现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达到轻轨服务水平的独特城市客运系统。

由于机动车的快速发展,导致能源紧缺、能源**昂贵、城市交通拥挤、城市环境恶化,brt系统被国际公认为解决上述城市交通问题的有效途径。在世界范围内,交通拥堵严重的城市都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实施快速公交系统。

通过建设快速公交系统(brt),可以实现:(1)缓解城市的交通拥挤;(2)可以提供舒适的乘车环境,并节约市民的出行时间;(3)相比轨道交通可以节省巨额的投资建设费用;(4)可以平衡城市交通方式的发展;(5)可以提升城市的生活环境质量。

快速公交不是大城市的特权,也适合中小城市。用交通专家的话说,快速公交系统在类型、容量和表现形式上的多样性,反映了其运营上广阔的发展空间和轨道交通系统固有的灵活性。因此,我们在衡量一个城市是否需要brt、是否有条件上马brt时,应该首先排除城市大小的门户之见,因为brt是灵活的,可以根据不同城市的实际情况来搭建,并不一定要求大责全。

作为介于轻轨与常规公交之间的一种新型地面交通运营系统,brt的优势也是相对的,比如说brt运力大、速度快、乘坐舒适,就是相对普通公交而言;而相比于地铁,brt的优势又体现在建设成本低、周期短。由此,无论城市大小,brt都是其在暂时不具备条件建设地铁的情况下,解决公共交通运力不足的好选择。

然而,快速公交线路的运营也需要满足很多条件。其中,最基本的是稳定的客流。快速公交系统投资大(单车约200万元),需要占用专用车道。如果客流得不到保证,这种公公交通资源的浪费是相当巨大的。如果仅仅从城市人口的角度来看,我国大多数城市都可能具备快速公交开通的条件。

比如佛山市,在2008年全市的常住人口610多万人,大部分生活在5个中心城区,居住人口十分集中,乘车难现象时常发生,因此快捷、高效地进行分流,大运量公交可谓最佳选择,非常适合发展brt系统。

道路条件也是开行brt必须要考虑的重要因素。brt需要专用车道,而目前各城市采取的办法都是将原车道改扩建成brt车道,但这样需要占据约30%的道路资源。显然,如果brt不能有效发挥其作用,其造成的后果不仅是浪费了道路资源,更可能使得交通运行条件更加恶劣。

而除了上述两点外,开行brt还需要具备智能化的交通运营管理系统、与普通城市公交地铁的换乘等等诸多条件,也是正在考虑建设brt系统的城市必须要重视的问题。目前世界上已建成brt系统的城市有30个左右,在我国,北京、杭州、厦门、广州已运营brt,也取得了不错的效果。本设计方案设想二线城市佛山市发展brt系统,虽然可能会在运行中遇到种种困难和问题,但也不失为对“公交优先”交通模式的有益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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