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孩子的交往能力要从小培养,培养的方法也是不尽相同。其中带孩子一起去做客,在做客过程中培养和锻炼孩子的交往能力,是个很好的方式。
带孩子到亲朋好友家做客,可以增加孩子的社会经验,锻炼孩子人际交往的能力,这一类活动对孩子说来很有益处。但有的孩子在做客时不能和小伙伴友好相处,至使聚会不欢而散,令父母难堪。那么,应该怎样指导自己的孩子在做客时与小伙伴相处呢?以下几点请参考:
一、做客前指导孩子。
1、向孩子提出要求,明确在外做客时应有的文明礼貌举止。要让孩子知道在外面做客,和在家里做小主人不同,各家的生活习惯和规矩是有区别的,要守规矩懂礼貌,别人家的东西,未经允许不能随便拿、翻,有些事情不可自作主张。
2、给孩子介绍去做客家的情况,特别应介绍对方小伙伴的情况和如何称呼等基本情况,如对方是哥哥姐姐要尊敬,是弟弟妹妹要爱护。
3、指出孩子之间玩耍时的注意点:小客人一定要尊重小主人的意见,要多用商量、征求的口吻,如:“好不好?”“可以吗?”“我能玩一会儿吗?”……并可根据自己孩子的个性特征给予重点强调要求。如孩子平时好强,事先就要告诉孩子与小伙伴玩时要谦和、忍让;有的孩子较胆小,家长要鼓励孩子不要害怕,如“大哥哥很喜欢你,我相信你会和他玩得很开心”。
二、在做客中指导孩子。
做客过程中父母也要关心自己的孩子,不能任随孩子自己玩,放手不管。可从侧面观察孩子在与小伙伴玩耍中的情况,作一些适当的指点、暗示,帮助孩子矫正一些不适宜的言行举止。如果小伙伴之间发生了争吵、矛盾,小问题,可以在大人的提醒下,让孩子自己去解决,如果发现是自己孩子做得不对,也可把孩子带到一边,慢慢讲道理,善意地提出批评,并指导孩子该怎么做。如需要道歉的话,也应鼓励孩子勇敢承认错误,言归于好。如果发现错误不在自己孩子,并吃了亏,大人也要心平气和地对待,告诉孩子“你没有错,但我们是客人,能谦让就谦让。”要真是没法一起玩,暂时可把孩子带开。
三、做客后及时作出评价。
对孩子在做客时与小伙伴相处时的表现要及时地评价,明辨哪些行为是好的,加以肯定;哪些行为不应该,指出为什么,今后应该怎么做,让孩子改有方向。如果孩子的表现实在令人失望,再三告诫也不听从,也可以取消下次做客机会,并明确告诉孩子“等你知道怎样做客,怎样对待小伙伴时,我们才能带你去,否则主人不会欢迎你的。”带孩子在外做客,对孩子来说是他们喜欢的活动,这样的惩罚也可作正面教育的补充手段,相信也能起到一定的作用。
中班幼儿有意注意已经开始萌发,对外界新鲜的刺激能产生兴趣,容易进入情境中,关键在于组织引导和把握活动的深度和广度。
我认为,主题探究活动的基本要素有三点:一是解决真实生活中的问题;二是以小组为单位共同进行长期的深入主题探索;三是成人与幼儿共同建构、共同表达、共同成长。主题网建构的原则应是符合幼儿生活经验的、幼儿感兴趣的、容易取得所需材料的、可运用家长和社区资源的、方便幼儿实际操作的。根据以上的认识,针对中班幼儿特点,我进行了大胆尝试。
一、主题网络的建构多采用教师引导、师生共同建构的方式根据幼儿的兴趣、特点生成的,并根据幼儿的兴趣增减。
1、开学初,在班级门口出现了许多的蚂蚁,孩子们兴奋极了,蹲在地上不停地观察,因此我想抓住时机,开展有关“昆虫”的主题。在“我喜欢的昆虫”主题刚开始时,小朋友开始搜集有关的资料。在爸爸妈妈的帮助下,他们陆续带来许多有关动物方面的图片、文字资料,图书,在周末他们还同家长一起捕捉到许多的昆虫,装在小瓶中,带到幼儿园参加“展览”,小朋友就在区角活动时互相交流起来。
2、根据“大主题”,每周设计一些“小主题”,如:“我知道的昆虫”“昆虫本领”“我喜欢的昆虫”“昆虫乐园”等。在观察昆虫时,幼儿为了昆虫的本领争得面红耳赤,为了增强幼儿的认识延长他们的兴趣,我及时地开展了一次“看谁本领大”的活动。根据实际情况对预设的网络进行增减,让主题开展真正落到实处。
二、根据本班幼儿的认知特点,注重活动的生活化,加强活动中的情感体验。
1、在进行“有趣的昆虫”主题的实践过程中,我认识到仅仅依靠集体活动的形式是不够的,老师在日常的
活动中要善于发现、捕捉。
2、幼儿每次的“昆虫”作品进行展示,让家长孩子一起欣赏,最终让幼ル得成就感,从而更加积极、主动地投入到下一次的创设中,由此产生了良性循环,使得有关“昆虫”的主题创设丰富多彩。回忆过去以课堂教学为主要形式的学习活动,今天所开展的主题活动较以往有了根本性的改变。这种改变让我感受最深的是一种学习方式变革,在尝试和实践的过程中我也获得了许多启示。。。。。。
启示一:从“学”到“做”,让孩子亲身实践。
有一位教育专家曾经这样形象地比喻“孩子的学习是听过就忘记,看过就记住,过就理解。”这句话很好地阐明了孩子的思维和学习方式:直接行动思维接受知识的速度凭于具体形象思维,更优于抽象逻辑思维。因此,为幼儿创设直接感知,亲身体验,动手操作的机会,是帮助他们获得知识的最迅速、最便捷的途径。
在主题活动的开展过程中,我们为孩子的亲身实践创设了大量的机会,变以往被动的知识接受,为如今主动的操作、探索和学习。
启示二:从“教师”到“家长”,充分把握家庭教育资源。
通过对一些平时对班级的主题开展关心较多、并对孩子的探索活动支持较多的家长,和另一些对孩子主题探索活动支持较少的家长的比较,我发现:那些参与较多的家长在教育观念上更新得较快,教育理念更先进,教育方法也更科学。同时,这一部分幼儿对主题活动及开始积累一套属于自己的探索方法,相应的知识经验也日渐丰富。因此,我将如何充分发掘家长资源放到了重要的位置上。
我充分地利用通知和谈话向家长宣传和介绍有关主题的内容及幼儿在主题活动中的反应情况等。还不时布置一些小任务,请家长在孩子回家后,协助和支持幼儿完成任务。家长的鼎力配合是主题活动。成功开展的保证。
启示三:从“单一”到“多样”,幼儿表达表现方法的个性化、多元化。
1、幼儿的兴趣点,并加以分析:这是不是小朋友共同的兴趣,应该采取怎样的形式开展活动更为合适?有没有组织集体活动的必要和价值?将集体活动、区角活动、个别活动等各种教学形式有机地结合起来,灵活运用,促进幼儿与同伴、环境的互动,这样才能充分满足幼儿的需求,促进幼儿的发展。
2、在进行主题探索活动过程中,我及时审视和反思自己的教育行为,对活动的有效指导和展开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在“昆虫”主题活动中,我让幼儿带来了各种各样的昆虫,让幼儿尽情地观察,有的甚至让幼儿与之“亲密接触”,孩子边玩我边提问“你带来的是什么昆虫?”“它长得什么样?”“它有什么本领?”“你喜欢哪种昆虫?”等等,逐渐过渡,层层深入。
三、创设宽松的环境,让幼儿大胆提出问题,表述自己的意见进行与分享,初步学习尊重他人的观点
1、在主题探索中,我既有集体活动,分组活动,个别引导,又有相关的展示,墙面的挂图,室内的图书,活动室的里里外外到处都有“昆虫的身影”,十足一个“昆虫的王国”。
2、在活动中孩子们进行交流共同学习,当一名孩子说出昆虫的特征后,他们都聚精会神地听,也有孩子会提出不同的看法,孩子相互的争论中学会了主动表达、分析和判断,为以后的探究活动起了奠基作用。
四、晨区、午间以及活动课上尽可能地提供机会,让幼儿进行表征活动在“昆虫”主题活动中,根据幼儿的兴趣逐步地开展
幼儿表征活动。如:
①美丽的蝴蝶(填色活动)②我喜欢的昆虫(泥工)③蚂蚁搬家、看谁本领大(绘画)④可爱的蜻蜓(插塑)⑤蚱蜢(折纸)⑥七星瓢虫(制作)⑦蜜蜂(头饰制作)等等,做到每个幼儿都参与,在晨区活动中不断地推陈出新,设计一些幼儿感兴趣的动手活动,投入到表征活动的创设中。
在以前的教学活动中,孩子的表达和表现是以语言为主要途径的,随着主题活动的开展,孩子表达和表现的方式更趋于个性化和多元化。特别是在孩子对活动过程的记录中,我们可以发现每位幼儿的不同的兴趣所在。孩子们的记录虽然不是自始至终十分完整,但是却体现出他们观察的独到之处,笔触生动,非常具有童趣。
启示四:从“教学”到“区角”,充分体现整和性。
目前,课改的理念提倡把以往分科的教学活动内容整和起来,将更有利于幼儿的发展。区域游戏是幼儿个别化学习的重要途径,在区域游戏中,我们有意识地将主题活动的内容整和在其中。例如,在有关“昆虫”的主题中,我们的语言角中提供了不少相关的主题书籍和配套的录音磁带;在操作角中,我们自制了昆虫跳棋投放在其中,使得孩子在游戏的同时,又了解了昆虫的知识、复习了各种昆虫的特征和本领。幼儿的任何一种知识经验都不是孤立存在的,它们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关联性。我们的区域游戏也应该透过游戏的形式,促进孩子多种知识经验的积累和各种能力的发展。
启示五:从“小课堂”到“大学校”,在多种形式中获得体验。
环境对人的教育作用是巨大的,但反过来一想,人的知识经验的获得也是很容易受到环境的限制。山区的孩子不走出大山,他们的知识获得和想象力的发展走不出山的包围,而如果城市的孩子始终坐在教室里,接受被动的知识灌输,思想也同样是狭隘的,和山区的孩子又有什么本质上的区别呢?
在主题活动中,孩子们越来越多地接触到更新鲜的事物,对陌生的环境充满了好奇和探索的欲望,他们尝试着与自己不熟悉的人进行交流,寻找自己需要的信息和资料。作为教师应该帮助孩子走出“小课堂”,带领他们到更广阔的环境中去放飞心灵的翅膀,这将会让他们受用终生。
“妈妈,你怎么又这么早来接我?”、“妈妈,我还有事想跟老师说呢?等会再走”、“奶奶,我不走,我还想再玩一会儿,明天你晚点来接我。”
这些都是出自我们班小朋友离园时所说的话,类似这样的话我在小小班的时候可是从来没有听到过,自从他们升到了小一班后,这类话我是每天基本上都能听到,在我自己的想象中,孩子从早上来到晚上走一整天的时间都带在幼儿园里与老师小朋友在一起,到了离园时见到了自己的家人应该很高兴随其回到自己的家,可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呢?随着这一现象的越演越烈,我好好的思考了一下,觉得原因应该有以下几点:
原因之一:幼儿对幼儿园的集体生活及环境已经熟悉,毕竟他们已经来园1年多的时间,已经消除了那种刚刚脱离家庭生活时离开亲人的那种焦虑情绪,对老师及小朋友也建立了一定的感情,不像原来那样天天时时盼着家人来接了,他们的情感在幼儿园也有寄托。
原因之二:有个别幼儿是在幼儿园里一天真没有机会与老师个别交流,在离园时,因为孩子较少了,老师也相对放松,幼儿也感觉到轻松,他可以真正有机会与老师个别交谈,问一些他一直憋在心里的稀奇古怪的问题,不用在象上课时那样那么多小朋友,只有举手才能问问题了,幼儿的不愿离园的情绪也随之高涨。缠在老师身边说个不停,在他还没有发泄够的是时候,当然不希望家长过早地来接他,介入到他与老师或小伙伴的交谈中。
原因之三:在当前的教育体制下,我们有要照顾到家长的意见,又要完成规定课程,所以从一来园开始,老师和孩子都像一些上了劲的发条,一刻不停地在运转,入园、早餐、上课、做操、户外游戏、午睡、上课、吃饭一天下来时间被安排的满满的,幼儿没有或是有很少的时间是真正以自我为中心来进行活动,离园时因为可以自由选择玩具,不用再受任何干扰,任何时间及规定的限制,是从心里发出的玩的欲望,所以很多幼儿表现在离园时的放纵与舍不得。
综合以上原因,我认为第一点和第二点原因的因素固然存在,但真正导致幼儿不愿离园的原因应是第三点,从我们的一日工作计划表就可看出,我们的时间每日安排的有多么累,就连喝水、上厕所都有严格地时间限制,我这么说并不是说这样安排不好,而是幼儿真正属于自己的时间太少,上课我们虽然准备了各种适合幼儿年龄特点及发展的课程,也是方法多样、手段灵活,可毕竟归根结底是老师占主导的多,从幼儿真正是,就连户外活动也是不准许幼儿自由发挥的,而是在老师规定的条件下进行有限制的自由活动。一天下来,看似孩子都玩的无忧无虑,其实真正做到了“无忧无虑”了吗?有时我想想也不由得感慨一句话“孩子活得也很累!”成人在那么能控制自己情绪的思维下,也会偶尔想疯狂一下,更何况是那些没有多大意志力的孩子,看来是我们给孩子自由选择的机会太少,等一但有了这种土壤,幼儿便一发而不可收拾,不是家长来接不走,就是在离园是疯狂玩耍,好象要把这一天的时间在这会儿都给补回来,好好玩一玩平日里很少玩的东西。
那么,如何来解决这个问题呢?这需要老师多的。首先,要从幼儿入手,真正了解他们需要什么,对什么感兴趣,需要用什么方式来发泄自己心中的情感,然后再来安排我们的一日生活情况,这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事情。它需要我们老师要用心去理解孩子,真正为孩子着想,真正从孩子出发,让他们每天都是快快乐乐。
1两个焦点:
(1)幼儿园对幼儿应承担什么责任?
国家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7条明确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在执行过程中一些家长认为,幼儿入园生活学习,幼儿园就应当承担监护责任。不管什么原因,只要孩子发生伤害事故,就应当由幼儿园承担赔偿责任。幼儿园也因为没有深入领会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因而面对家长的大额索赔茫然不知所措。
(2)如何认定事故的性质?
部分家长包括代理律师认为,只要幼儿在园出了伤害事故,就是责任事故,常常把发生在幼儿园的幼儿意外伤害事故说成是责任事故,以追究幼儿园的过错责任,进行高额索赔。而幼儿园则由于内疚心理,不敢直言“我们没有过错”。
2一个误区
在相当一部分幼儿园中,发生幼儿伤害事故后,宁愿接受家长高额索赔,也不愿意作为被告而对簿公堂。认为打官司一是影响幼儿园的声誉和生源,二是怕麻烦。一所幼儿园一名幼儿在意外事故中额头受伤在医院缝了一针,园长随即在律师的建议下第一次登门就向家长赔偿300元。她们大概没有认识到这种息事宁人的做法会给幼儿园今后的工作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第一,使家长在对待幼儿园保教工作的认识上造成误区:只要孩子出事故就是老师没尽到责任,尽了责任就不应该出任何事故;第二,给保教人员造成极大的精神压力和心理负担,她们认认真真兢兢业业,宁愿自己或自己的孩子出事故也不愿让幼儿园的孩子出事故,甚至有些教师因此而不敢组织幼儿自由活动;第三,这种“私了”的方式会给幼儿园留下无穷的后患。
处理幼儿伤害事故的法律依据
1幼儿园不是在园孩子的监护人
幼儿园是不是在园孩子的监护人,是认定幼儿园承担什么责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承担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中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并经相关单位同意的。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可见,监护人是基于亲权和以血缘关系为纽带而产生的法定职责,中小学生及幼儿园的幼儿属于未威年人,其人身安全应当受到监护人的保护。监护人有义务对其进行教育和管理,并对其民事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因因此有些家长认为只要孩子上了幼儿园,受到伤害或造成他人的伤害部应当由幼儿园负责是一种误解。家长作为幼儿的监护人,其监护职责未经法律程序不能解除,无论孩子在家还是在幼儿园、学校,家长都必须履行其监护责任。
幼儿园不是在园孩子的监护人,在没有依法接受委托的前提下,也不能承担监护职责。那么,幼儿园应依法履行什么样的职责呢?根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的规定,学校和幼儿园依法对学生和幼儿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因此幼儿园对幼儿履行的义务和职责是,依据教育法律法规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而不是监护职责。认为幼儿园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可见,基于保教机构的设置而产生的幼儿园工作职责与家长的监护职责性质是不同的,职责范围也是不相同的。
2“过错责任原则”及“无过错责任原则”
我国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体系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及公平责任原则。那么,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和幼儿园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在幼儿伤害事故处理过程中依哪种原则来归责呢?这与是否监护人有什么关系呢?
(1)“过错责任原则”是确定幼儿园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0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这为过错导致的幼儿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过错责任原则是作为认定幼儿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即“有过失就有责任”,“无过失即无责任”。因此,有无过错是确定幼儿园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如果伤害事故发生,幼儿园存在过错,将根据幼儿园自身过错的大小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必须依照法律的特别规定承担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33条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由此可见,监护人承担的民事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也就是说,只要1尔的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无论监护人有无过错,是否尽到了监护责任,都应承担民事责任。虽然这种责任会因为监护人尽到了责任而减轻,但决不能免除责任。因此,在幼儿园幼儿由于故意或过失造成他人损害或被他人损害时,应由双方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幼儿园有过错时才承担责任。
3幼儿园教师及相关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无故意或过失行为,是确定幼儿园有无过错的依据。
幼儿园幼儿伤害事故基本分为两类,一是责任事故。即违反规章制度造成的事故,渎职造成的事故。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造成的事故,幼儿园发生此类事故无疑是要承担责任的。另一类是意外事故,即责任事故以外的事故,是不能避免的,不能克服的,不能预见的,它具有客观性,不能被人所把握和控制。此类幼儿伤害事故幼儿园将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教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能够预见幼儿某些行为存在危险却没有及时纠正或引导,导致幼儿伤害事故的发生,那么将根据教师自身过错的大小由幼儿园来承担民事责任。
处理幼儿伤害事故的途径及策略
事实上,当幼儿园幼儿意外伤害发生时,无论幼儿园有无过错,幼儿园都要从人道的角度出发,对幼儿进行及时救助、最好的医疗,同时赠送营养品促进孩子痊愈并抚慰家长。即便是在幼儿园无过错的情况下,既不向受伤幼儿家长表白自己无过错,也不追究造成伤害的幼儿监护人的责任。然而,遗憾的是受伤害幼儿家长大多提出高额索赔,如幼儿脸部被抓伤,以医生不能断定今后是否会留下疤痕为由提出高额美容费;幼儿受伤缝针治疗,向幼儿园索赔幼儿的精神损失费、父母的精神损失费、祖父母的精神损失费,营养费,误工费,奖金等;甚至还会提出一些在法律上不具有可补偿性的要求。此类家长中不乏从事法律工作者。幼儿园只有知法懂法才能正确处理好幼儿伤害事故,处理好家园关系。
1幼儿伤害事故发生,幼儿园应采取的适当措施。
幼儿伤害事故发生,幼儿园应及时救助受伤害幼儿,并同时告知幼儿的监护人。如需缝针治疗,应将幼儿送至具备美容条件的医院,美容针将不会在愈后留下疤痕。如果伤害是另外一名幼儿造成,则应细心抚慰这名幼儿,以免其受到惊吓。
2.家园解决幼儿伤害事故的合理途径。
根据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当幼儿园发生幼儿伤害事故,幼儿园与受伤害幼儿家长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解决:(1)家园通过协商方式解决;(2)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解决;(3)幼儿家长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3.直面法庭,据理力争。
有这样一个案例:幼儿园中班于上午9点进入操场,在操场边缘的绿草坪上捡拾梧桐树上掉落下来的梧桐花。5岁幼儿李亮正在石桌上摆弄着捡来的梧桐花,一个小班也开始分两组各由一位教师带领进入操场。当3岁半的郭涵看到本班第一组孩子在老师的带领下已进人草坪时便跑了过去,途中不小心将李亮碰倒。李亮倒在石凳上,被医院诊断为唇颌面软组织撕裂伤,缝合9针,并将两颗松动的乳牙拔掉。当时操场只有这两个班幼儿活动,秩序井然,教师忠于职守,事故的发生纯属意外,不是由教师的疏漏引起。家长的态度是:(1)幼儿园是监护人(即便不是监护人也有临时监护责任)应负全责;(2)自己的孩子是被郭涵推倒的,说明老师没教育好孩子,是幼儿园的责任事故;(3)缝了9针就应该算责任事故。此事家园双方分歧较大,且家长索赔数额又高。为达成协议,家长提起诉讼,提出5000yi的诉讼请求。
在庭审中法官向园方提问:郭涵小朋友跑,老师制止了吗?园方的态度是:(1)幼儿园不是在园孩子的监护人,监护权转移之说无法无据;事发全过程证明教师无过失及疏漏,不应承担民事责任;(2)李亮受伤不是郭涵故意推人所致,即便是郭涵所推也改变不了事故的性质,因为我们的教育是有效的,但不是万能的。孩子即便是推人,并不能证明老师没有教育好孩子。(3)李亮缝9针,幼儿园非常痛心,但认定幼儿园是否有过错要看其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在管理上是否存在过失或疏漏。仅从事故的损害后果出发来认定幼儿园的责任,实际上是采取了无过错责任原则来归责。(4)幼儿在操场跑动是正常的,这是幼儿园操场的用途和功能,是幼儿每天的户外活动中必要的活动。郭涵的跑动行为不具有危险性;在他前方的中班幼儿,有的或蹲或走捡拾梧桐花,有的或站或坐摆弄梧桐花,也不具有危险性。老师不去制止是没有错的;郭涵在跑动过程中无意将李亮碰到,这是老师不可预料、不可克服、不可避免的。法院支持了原告精神抚慰金1100元,由郭涵家长支付770元,幼儿园支付:330元。驳回其它诉讼请求。
在另外一起幼儿意外伤害案中,原告起诉书指控幼儿园“断然否认幼儿园有任何责任,并不保证类似的事情不再发生”,被告方在庭审答辩中郑重而诚恳地说:“尊敬的原告,你是把孩子送到了列幼儿实施保育与教育的集体机构之中来的,不是雇请家庭教师一对一地施教。在集体教育机构中,幼儿发生意外伤害在所难免,无论是本被告还是幼儿园的主办单位,都不能向家长承诺和保证幼儿不发生意外伤害;有无过错是确定幼儿园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
过错责任原则在司法审判中的一个发展是过错推定即如果受害人能证明其所受的伤害是由行为人所至,而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对所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则在法律上就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并就此承担侵权责任。因此作为被告方的幼儿园首先要本着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详细阐述事发经过,用事实证明事故发生是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不能预料性的,同时还要阐述幼儿园工作的性质、任务以及教师的工作职责,这将有助于办案人员客观分析案情事实。其次,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幼儿园已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情况下,应请原告方用事实证明幼儿园过错何在。
古罗马法典中有句名言:“善良与公正是法的艺术”。在处理幼儿伤害事故中我们应首先从人道的角度出发,努力与幼儿的监护人达成情与法的和谐统一。自觉履行对幼儿的法律义务,努力采取各种措施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用我们强烈的爱心和高度责任感来保护在园幼儿的安全。只有我们问心无愧,才能在解决幼儿意外伤害事故的过程中保持清醒的头脑,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理智地解决家园分歧,构建和谐友好的家园关系。
一、前提
随着新纲要的颁布和深入实施,我们对自己的角色地位、课程模式重新进行了认识。“教育要发挥和发展幼儿的主体性”,我们由以前的主讲变为了主持人;由领导者变为幼儿活动的支持者、合作者和引导者。幼儿是学习的主人,我们要关注他们的实际需要和兴趣所在,使我们的课程与教学都能为幼儿的学服务,促进他们的发展。
二、事件经过
那天,我和小朋友正在活动室里学习歌曲《欢乐的小雪花》,忽然听见了小朋友惊喜的叫声:“看,下雪了!”真的,窗外飘起了雪花。如果是在以前,在我的教学活动没有完成的情况下,我会努力把小朋友的注意力转移到本次活动中来,但是新纲要的教育理念触动了我,新课程模式中,我们的教学活动在执行预先制定的计划下,要为幼儿的兴趣,为那些不期而至的教育契机留下足够的空间。教育活动最终关注的是学而不是教。而现在就是一个认识雪花的绝好时机,南方下雪本来就罕见,我们的小朋友正因从没见过雪花因而在唱着《欢乐的小雪花》时无法感受到乐曲中表达的意境美,也使这一周关于冬天的活动变得有些无味。于是我带着小朋友来到了操场上,小朋友们高兴地笑着、跳着,看到漫天飘扬的雪花,他们有的用手去接,有的用围巾去兜,当雪花飘落在身上,他们惊喜地发现雪花原来是那么小、那么白,而且那么快就融化。听着他们来自对自然、对生命所发出的赞叹和喜悦,使我想到陈鹤琴老先生的话:“大自然就是我们的活教材。”这种幼儿自发的探索和来自内心喜悦的效果是我们一般的教学活动所无法达到的。遗憾的是这难得一见的雪很快就停了,如果我是坚持在完成教学任务后再来欣赏的话,那么就不会有刚才感人的一刻了。
在欣赏完美丽的雪花后我又组织幼儿重新学习了歌曲《欢乐的小雪花》,小朋友显得那么开心,想到小雪花的轻盈、细小,小朋友的声音自然而然变得轻柔而又欢快起来,活动的效果非常好。
三、分析
新纲要提出了“教育要发挥和发展幼儿的主体性”,“要让幼儿成为学习的主人”等教育理念。在深入理解其内涵的基础上,我们开始探索怎样才能将这种认识贯穿到自己的课程与教学实践中去。就象这次的意外事件中,如果我一味地考虑用什么方法将幼儿的兴趣转移到我的活动中来,那么在幼儿因为对雪花从没过感性认识的情况下,会使活动变得多么的枯燥、乏味。因此,我庆幸适时调整了活动,在那一刻,教师已无须言语,一切成了幼儿主动探索的过程,幼儿自然而然地获得了关于雪花的知识,将他们的主动性、积极性完全地调动了起来。这次的活动使我非常的感动,我看到了幼儿发现秘密时惊喜、快乐的模样。其实学习本来就应该是这样的啊,富有弹性的生成课程为我们的教育活动开辟了一个全新的视角,同时也使我们有所反思、有所感悟。
四、思考
1、教学活动的内容应该来自于幼儿的兴趣和需要。以往我们的课程都是由教师预先设想的,追求怎样使活动在教师的引导下有条不紊的展开,达到预设的目标,即使内容不能引起幼儿的兴趣也一样完成教学。
幼儿是学习的主人,学习知识应该成为他们主动探求的过程。作为一个独特的个体,他们有着自己的需要和兴趣,他们不仅希望得到,同时也希望给予。因此,我认为在教学内容的选择上,无论是教师发起的、幼儿发起的或是突发、偶然的内容,只要能引发幼儿探求的兴趣的,都可以成为幼儿相互切磋、学习,经验共享的过程。
2、生成活动的目标与幼儿的经验要紧密相连。生成活动的目标随机性较强,但是也不是无序的、混乱的。在这次事件中,雪花的出现是突发的、短暂的,与我的教学活动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我及时调整了活动把目标与幼儿的经验紧密地联系起来。随机并不代表放任,目标“不仅单纯地先于行动而产生于行动”,生成活动的目标也是与预成目标相互交叉、相互互补、相互影响的。这样既能避免无序混乱,又能尊重幼儿的兴趣。
3、教育活动的组织应该是富有弹性的。从雪花事件中使我了解到教学过程中隐存着许多的不确定因素,各种突发的事件,外部的干扰都可能转化为教育的契机,最终形成有价值的知识。所以在教学活动设计与组织过程中应留有余地,确信幼儿随时能通过提供主意、建议、难点、问题、线索和途径等方式,给自己并给教学以启发、支持和帮助。有效地将幼儿提供的一切,会同教师的经验、智慧和思考融合起来,形成一份资源和财富。
在深入理解纲要的基础上,我们的教学活动应是保持着高度动态性、灵活性和开放性的过程。让孩子成为学习的主人,我们要学着关注孩子的关注,惊奇着孩子的惊奇,感受着孩子的感受,擦亮孩子探索的眼睛。只有真正理解、明白了这些,我们的教育活动才能变得自然、流畅、有效,充满智慧和创造,也使我们的课程更加人性化,更加艺术化,更具开放性。
感谢您阅读“幼儿教师教育网”的《案例:方案开展过程中的启示与反思》一文,希望能解决您找不到幼师资料时遇到的问题和疑惑,同时,yjs21.com编辑还为您精选准备了教学案例反思专题,希望您能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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