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以下情况,需要在落户前做亲子鉴定:
答
1、无出生证,由于各种原因,孩子没有在正规的医院出生,而没有规范的出生证明,落户时就需要做亲子鉴定。
2、因孩子被拐卖、遗失,后又通过各种途径找回,户口需要和亲生父母上到一起,就需要做亲子鉴定。
3、未婚生育,现有法定证件无法证明孩子的亲生父母关系。或单亲家庭,孩子户口需要从父亲一方转入到母亲一方,或需从母亲一方转到父亲一方,要做亲子鉴定。
4、弃儿回家上户。孩子被抱养出去,又领养回来,或因躲避计划生育,孩子户口上在他人名下需要转到亲生父母名下,需要做亲子鉴定。
5、领养的孩子上户,需要证明孩子与养父母并非亲生关系。
问
需要的手续:
答
?被鉴定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
?要求所有被鉴定人来我实验室,由我所工作人员进行样本采集、身份确认和拍照。
?如被鉴定人不方便来我实验室,可以预约我们的工作人员上门采样。
温馨提示:请慎重选择鉴定机构
?目前网络上宣传做亲子鉴定的公司很多,但户籍类亲子鉴定属于司法鉴定范畴,请选择有司法鉴定许可证,并且鉴定许可上明确标识具有“法医物证鉴定”字样的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申请人:XXX,性别,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民族,X,
住址,
工作单位及职务,
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在申请人与××因离婚纠纷一案的审理中,申请人申请对双方的子女进行亲子鉴定。
事实与理由
在申请人与××因离婚纠纷一案的审理中,案号XXXXXXXX因需要查清案件事实等事由,依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申请人申请进行亲子鉴定。
当事人情况:
父亲: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住址,工作单位及职务,邮编,联系电话
母亲: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住址,工作单位及职务,邮编,联系电话
儿子: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
此致
XX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什么是亲子鉴定?
估计大家只在电视剧看到过
利用现代生物技术和相关技术手段
通过提取血液、毛发、口腔上皮细胞等
人体任何组织样本进行分析,
最终确定当事人身份、血缘等关系
以此作为证据要求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
但是如果当事人拒绝进行亲子鉴定怎么办?
故事中的沈某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
来看看余姚妇联是如何帮助沈某维权!
案情简介
沈某未婚生下孩子,后来才得知孩子的父亲(张某)是有老婆的,故找到张某要求其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但他不承认孩子是他的,沈某提出做亲子鉴定,但张不肯。沈某没有工作,根本没有能力抚养,在这种情况下沈某怎么办?
所以,如果张某拒绝做亲子鉴定,沈某可以向法院起诉,只要沈某能够提供必要证据证明孩子和张某之间可能存在亲子关系,张某又没有相反证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推定亲子关系成立。
很多父母对孩子的教育意识特别强,只要和孩子在一起时,总会自以为是地把自己视为孩子的老师,不停地指指点点,而忽视良好亲子关系的构建,于是父母在越位当老师的同时,失位于父母的角色。
在养育孩子的过程中,很多父母通常会出现以下两种自我身份错误定位的情况:
1、越位
即父母对自己不该负的责任进行越界干涉
诸如孩子不吃饭时,我们总是追着喂;孩子不写作业时,我们总是在一旁陪着写;孩子间发生点小纠纷,我们就急着出面找对方去算账,等等。父母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本质上是对孩子的不信任。不相信身体是孩子自己的,吃饭是本能;不相信求知是每个灵魂固有的能力,学习是孩子自己的事。这种越位,往往源自父母搞错了逻辑,颠倒了因果,把孩子的现状和表现作为教育的起点,只想着采取各种办法去“对付”、“管教”孩子。
但是要知道,孩子的现状和表现往往是父母教养方式导致的结果。因为我们总是追着喂,所以孩子可以不准时吃饭。因为我们总是陪着孩子写作业,所以孩子可以不单独完成。因为我们总是出面替孩子解决问题,所以阻碍了孩子能力的建立和社会性的发展。最终的结果是导致孩子认为:饭是吃给妈妈看的,作业是给妈妈做的,朋友是给妈妈交的,孩子自己永远不会分清自己的界限,负起自己的责任。
小结:父母负起自己的责任不越位,承担自己的义务,守住自己的界限,捍卫自己的权利,是构建良好亲子关系和教养孩子的前提。
2、失位
即父母自己该履行的教育责任没有履行
常常听到很多年轻的爸爸妈妈抱怨自己的父母帮忙带孩子带出了各种问题,然而我们是否反省过,教养自己的孩子,就是自己的责任、义务和权利。我们有什么资格去要求老人,一定要按照我们的观念和方式去带我们的孩子?老人有老人的性情、观念和生活方式,本身老人愿意帮忙带孩子,我们就该心怀感激了,怎么还能抱怨他们或要求他们改变?
其实,隔代教育是个伪问题,本质是年青的一代有了孩子后,内心还没有长大,没有负起自己的责任,守住自己的界限,捍卫自己的权利。是我们的失位在先,才导致了老人的越位。
再比如,常有父母抱怨自己的孩子总是不停地吃糖,或不停地看动画片。然而,想不想吃糖或看动画片是孩子的事,允不允许,给不给孩子吃糖、看动画片就是父母的事了。
我们做父母的没守住自己的界限,给孩子创造了犯错的环境和机会,却去怪两三岁的孩子缺乏自律,公平吗?这就相当于你把一只羊扔到狼群里,又告诉这些狼,你们不能吃羊,谁吃谁不是好狼。难道不是我们给孩子创造了可以随手触及糖的环境吗?难道不是我们习惯了把孩子托管给电视、电脑,而很少亲子陪伴、交流,导致孩子痴迷于动画片或电子游戏的吗?抱怨孩子缺乏自律前,我们先负起自己的责任,而不能失位于父母这一职责。
小结:父母对自己的身份角色有清晰的定位,该履行的责任不失位,不该自己负的责任不越界干涉,是进行有效家庭教育的保障。
越位或失位,通常都不是孤立的
往往一种越位行为的背后,都有一种失位,而一种失位行为的背后,都有一种越位。
很多父母对孩子的教育意识特别强,只要和孩子在一起时,总会自以为是地把自己视为孩子的老师,不停地指指点点,而忽视良好亲子关系的构建,于是父母在越位当老师的同时,失位于父母的角色。
一天,输血科窗口处来了一位朴实的小伙,他悄悄地咨询道:“大夫,我父亲住院查的血型是B型,可我以前献过血人家说我的血型是A型,我们爷俩血型怎么不一样?会不会……会不会我不是亲生的?”
这是怎么回事呢?我们知道,血型虽然是在亲子之间有遗传性的,但这种遗传并非是子女的血型会和父母的“一样”,而是遵循一定的遗传规律,所以上文中那位小伙的理解显然是不正确的。
而ABO血型的遗传规律究竟是怎样的?
这要从血型基因开始讲起。目前已经明确,ABO血型系统分别受A、B、O三个等位基因控制,人的血型基因位于人类9号染色体。染色体一条来自父亲一条来自母亲,在遗传时按孟德尔遗传定律进行分离与自由组合,会出现AA、AO、BB、BO、AB和OO六种遗传型。因为A和B属于显性基因,O属于隐性基因,所以只要一条染色体带有A基因、另一条染色体是A或O都会表现为A型,B型同理,而只有两条染色体都带有O基因的人才会表现为O型血。换句话来说,同样表现为B型血的人可能有BB和BO两种遗传型。理解了这个原理,就很容易能推断出什么血型的父母可能生出什么血型的孩子了(见下表)。
表1 ABO血型遗传规律
父母的血型
孩子可能的血型
A×A
A,O
A×B
A,B,O,AB
B×B
B,O
B×AB
A,B,AB
A×AB
A,B,AB
AB×AB
A,B,AB
O×AB
A,B
A×O
A,O
B×O
B,O
O×O
O
既然ABO血型是基因遗传并且遵循固定的遗传规律,是不是就可以鉴定亲子关系呢?
答案并非肯定的,因为我们从上表可以看出,就算知道父母二人的血型,除非两人都是O型血,不然的话孩子血型还是会有多种可能性。并且ABO血型只有4种表型,重复率很高,没有血缘关系也很可能血型“相符”。比如父母都是A型,孩子即便是A型或O型也并不能确定就是亲生的,因为世界上这两个血型的孩子很多,只是孩子如果是B型时可以说明不是亲生的。所以一般情况下根据ABO血型的遗传规律只能做出否定推断,不能做出肯定判断,在亲子关系中只能做参考。同时还要特别注意特殊情况,如极罕见的顺式AB型等。如果真的想要准确的认定血缘关系,还需要到专业机构进行DNA亲子鉴定。
《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一、亲子关系不存在的鉴定与推定
夫妻一方(一般是男方)主张亲子关系不存在的,首先要根据法律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进行举证证明亲子关系不存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证明标准采取高度盖然性的原则,只要提出主张的一方的举证达到了高度盖然性,使得法官能够确信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则其就可以胜诉。但是,对主张亲子关系不存在的一方的举证标准的要求略低于高度盖然性,即只要能够提供必要证据,使得法官比较倾向于认为亲子关系不存在即可(夸张点说,只要主张亲子关系不存在的一方的举证能够达到51%的盖然性即可),这时,举证责任即转移到了对方当事人。对方即应当提供相反证据证明亲子关系存在,如果不能提供相反证据降低主张亲子关系不存在的一方的证据的盖然性,就必须接受(非人身强制)亲子鉴定,否则法院就可以推定亲自关系不存在。
亲子关系不存在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1)男方和子女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也不存在监护关系和法定代理关系;(2)男方不需承担离婚后的抚养费;(3)男方的损失可能能够得到赔偿,等等。
二、确认亲子关系的鉴定与推定
和亲子关系不存在的鉴定与推定道理相同,主张确认亲子关系的一方不可以没有任何依据地任意地提出做亲自鉴定,亲子鉴定的启动必须以主张确认亲子关系的一方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为前提。只有在主张确认亲子关系的一方提供了必要的证据,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情况下,才可以推定确认亲子关系。
亲子关系得到确认,也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关系:(1)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产生;(2)父母对子女的监护与法定代理的法律关系产生;(3)父母子女一方死亡时相互之间的继承关系产生,等等
附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案
案情简介:原、被告于2012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8月8日登记结婚,2015年3月11日生育一女名张某丁(女儿出生至今均随原告共同生活)。婚后夫妻感情一度尚可,近来双方为日常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故原告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被告每月收入约8,000元。审理中原告又称,女儿张某丁系与被告所生,故不同意做亲子鉴定。原告不同意赔偿原告办理婚礼的钱款,也不同意返还被告金首饰及彩礼5万元。
裁判原文节选【案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6650号】本院认为:近来双方为家庭日常生活琐事等原因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双方自愿离婚,符合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婚姻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本案中,被告认为原告所生女儿张某丁并非与被告所生,但被告未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被告所提供的证人也仅系听到了他人的相关陈述,并无实质性的证据加以证明,故本院对被告的该辩称意见不予采信,确认原告所生女儿张某丁系与被告所生。对于女儿的抚养问题,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考虑到女儿现在的实际生活状况及今后的成长教育等因素,随原告共同生活较有利于女儿的成长教育,故原告要求女儿随其共同生活的诉求可予支持。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不抚养子女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由被告按照其收入情况及女儿的生活实际需要等负担相应的抚养费。对于原告所称被告为其他女性购买物品之事,原告未提供相应足够的证据加以证明,而被告的辩称意见较符合生活常理,被告等人居住在其姨妈家中,而给其姨妈等亲戚购买一定的物品属人之常情,且金额不大,故属被告的合理开支,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故对原告的该要求不予支持。对于原告所称被告5万元用于炒股的钱款属夫妻共同财产,虽被告认为系其父亲给其炒股所用,但应认定为被告父亲对被告的赠与,故属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应予分割,现根据股票的市值等实际情况,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万元并无不当,故应予支持。对于原告所称原告垫付的购买地板的钱款及被告婚后购买的家电家具等物品,被告对此均予以否认,原告未提供相关足够的证据加以证明,故本院对此不予采信。对于被告要求原告赔偿办理结婚仪式的费用及返还金首饰及礼金的请求,因不符合婚姻法关于应当赔偿或返还财物的相关情形,故对被告的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二、婚生女儿张某丁随原告张某甲共同生活,被告张某乙从2015年10月起每月负担女儿抚养费1,0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止,履行方法:2015年10月起至2016年6月止的抚养费9,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2016年7月起每月10日前给付当月之抚养费;三、被告张某乙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逢每月第一个及第三个周六上午9时至原告张某甲处将女儿张某丁领回己处,并于次日上午9时将女儿张某丁送回原告张某甲处;四、被告张某乙名下的股票账户中的股票及资金余额归被告张某乙所有;五、被告张某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某甲共同财产折价款10,000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张某甲已预交),由原告张某甲负担100元,由被告张某乙负担100元,被告张某乙应负之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如何在不打骂的情况下进行教育?西班牙的"教育但不打骂"运动是去年6月开始的。在运动中,组织者给父母、教育工作者和社会工作者提供讲座,力图使他们相信,打骂不是教育手段。对此许多父母难以接受。他们认为时常打孩子几记耳光是必要的。人们向儿童心理学家和"教育但不打骂"运动协调员佩帕·奥尔诺咨询,他们提出的第一个问题是,她是否有孩子。她回答说没有,但她是从孩子的角度出发看待这一问题的。于是父母们向她阐述了一记耳光可以解决问题的情况。
这些情况包括:孩子执意将手指插入电插座;在超市里见什么摸什么,还不断哭喊给他买东西;不好好吃饭;到时间不睡觉或不时从床上爬起来;躺在地上撒泼等。奥尔诺及其同伴正在寻求不打骂也能达到教育目的的办祛.他们说:"面对孩子的歇斯底里,你先出去,不理他。过一会儿,他就好了。在许多情况下,只要坚决地说一声'不!'就足够了。但是如果你许诺给予他奖励,那就要兑现。如果你威胁要惩罚,那就说到做到。"
大家一致认为,教育孩子是一生中最困难的工作之一。但在是否打骂的问题上出现了分歧。社会事务部1997年进行的一次调查表明,西班牙人有47%认为,在某些时候打耳光是必不可少的。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负责人和"教育但不打骂"运动的负责人一致认为,打骂是必须加以取缔的习惯。他们希望西班牙采取禁止体罚的法律。以色列最高法院已禁止打孩子。在瑞典、丹麦、挪威、芬兰、塞浦路斯、奥地利、立陶宛和克罗地亚也不能打孩子。以色列一位妇女因用拳头和吸尘器的管子将一个孩子的牙齿打断而被判一年徒刑。
取代打骂的方法如下:
对孩子的不良行为应坚决反对。
如果孩子在不适当的时候过马路,要抓紧他;孩子要赖在公园里不想离开,就抓住他的胳膊把他拖走。
说明其行为会造成的后果,耐心讲明道理。
明确规定什么是允许的,什么是被禁止的。
在禁止做某事时态度要坚决。
要以身作则:如开车时,父母要主动系安全带。
不要随意对孩子进行奖励。
在孩子发脾气时,要采取不予理睬的办法,没人理睬,他只好作罢。
可以合理磋商某些事情,例如周末可以晚一会儿起床。
1、相信孩子才能成就孩子
昨天,我和好友各自带着孩子在广场玩。期间,又来了一位妈妈,手里牵着3岁的娃。那孩子见到两个大孩子很是兴奋,极力想融入他们。
不过大孩子对小孩子意兴阑珊。一个说:我们要不要和小不点玩?另一个说:小不点什么也不懂,还是不要了吧?
对话被年轻妈妈听到了。她气急败坏地冲到俩人面前,怒斥。熊孩子吓得连连后退。
被怒火点燃的妈妈,像一枚小钢炮,对准两个小哥哥连发。指责他们用小不点三个字给自家孩子造成了多严重的创伤。“肇事者”吓得不知所措,泪眼汪汪。被母亲护在身后的孩子也受到惊扰,放声大哭。三个妈妈劝的劝,哄的哄,局面顿成一锅粥。
目睹此景,不免为年轻妈妈担忧。孩子的世界原本纯净透明,不掺杂质。“小不点”只是大孩子向小孩子发出的善意的社交符号,并无贬低、羞辱之意,但被焦虑过度的母亲误读,采取了激烈的应对方式。
表面上护子心切,实际上是母亲内心既不相信别人家的孩子可以善意地对待自家孩子,也不相信自家孩子有能力进行同伴间的交往。这种不信任持续存在很可能会造成孩子的怯懦,无法发展良好的社交技能。
我想起近期刚刚上映的电影《重返狼群》。一部讲述人类帮助一只脱离群体的小狼格林如何一步步返回狼群的纪录片。
故事中,收养小狼的李微漪与小狼的关系何尝不是母亲与孩子的关系。
为了帮助小狼重返狼群,她首先让格林与藏獒生活在一起,这段经历对小狼成功重返狼群至关重要。因为久离狼群的格林需要学习如何与野兽共处,如何在危难时刻,展开自救。
李微漪当然明白让养尊处优的格林身陷藏獒窝是一步险棋,但她像母亲相信孩子那样相信格林有能力在獒群里生存下去。
小狼格林果然使出了惊人的智慧。它趁藏獒不注意的时候,选了一个绝佳的位置,偷偷刨土挖坑,直到可以藏进自己的身体。洞口狭小,挤不进獒头。每当藏獒来犯,格林麻利地躲进洞穴,静观其变。
格林的生存能力深深打动我,试想如果不是李微漪懂得放手、给与信任,那么每天只能围绕主人膝头转圈的格林要到哪里学习独立生存、面对险恶的本领,最后也不可能重返狼群,成为真正的自己。
养育孩子不正如此么?我们相信孩子什么,才会激发他什么,最终才能成就他什么。
2、幼年是培育信任的关键期
著名心理学家埃里克森认为人的一生要经过八个成长阶段。每一个阶段都有特定的心理危机需要面对。平稳度过每一个心理危机有助于形成健康的人格特质。
孩子面临的第一个心理冲突便是信任危机。婴幼儿是人一生中最为孤弱的时期,他们完全依赖成人满足需要。如果父母能以慈爱温柔的方式满足其身心需求,孩子便能形成基本的信任感。
心理学上有一个名词叫足够好的母亲。意思是说在婴幼儿时期,为了培育孩子对世界的信任感,母亲付出何种程度心甘情愿的爱与关注都不为过。
幼年是孩子形成信任感的关键期。而父母的言行对塑造信任感又起到关键作用。
我有两个同事,同处于事业发展期,年幼的孩子常常面对妈妈外出培训的状况。
其中一位妈妈每次外出前都显得非常焦虑,担心家里人照顾不好孩子,担心孩子过度思念母亲,她选择连夜收拾行囊,天不亮就溜出家门,从来不正大光明地和孩子道别。
结果,每次孩子都需要很长时间适应突如其来的变化。她不在时,孩子哭闹不止,不易安抚,她回来后,黏住母亲,深怕又不辞而别。
另一位妈妈则不同。她每次接到出差任务都高高兴兴的,提前两三天开始和似懂非懂的孩子聊天:
过两天,妈妈要出个远门,不过别担心,妈妈不在,还有爸爸和奶奶,他们一样很爱你。每天呢,妈妈可以和你视频。过了三天,妈妈就回来了。回来时,给你带礼物。
每次听妈妈这样说,孩子都很高兴,分别的时候,孩子也很淡定,目送妈妈出门,迎接妈妈回家,从不躲躲闪闪,并没有明显的情绪不适。
孩子接受现实的能力远比成人想象中的强大。反而是父母们遮遮掩掩,患得患失的举止和态度干扰了他们处置不良情绪的能力,也破坏了内在的信任感。
3、父母要做到:言必行,行必果
《道德经》里面说:信不足矣,有不信焉。孩子不信任父母,通常和父母不遵守承诺有关。
今年儿童节,浙江某幼儿园规定,父母可以下午接走孩子过节。某个班有二十几个孩子的父母信誓旦旦地答应接孩子。最后实现承诺的却只有三位父母。剩下二十几个没有被父母接走的孩子翘首期盼。盼着盼着,哭声一片。
原来这么多父母并不重视对孩子的承诺。他们也没有想到,自己随口说出的话会被孩子们认认真真地记在心里。
父母的集体食言爽约,显然给孩子做了非常不良的示范,这等于告诉孩子:你不用相信别人,因为他们说的话不可信。
《韩非子》里记载了曾子杀猪的故事。
曾妻去集市,儿子哭着要跟去。曾妻说:你在家等着,我等下杀猪给你吃。”曾妻回家时,听到丈夫正在杀猪。连忙说:“我不过就是开个玩笑而已。”曾子正色道:父母教导孩子听从长辈教导。现在你骗孩子,就等于教他欺骗别人。
曾子的故事发生在几千年前,但仍有现实意义,它告诉我们培养孩子的信任感要从父母自身做到言必行,行必果开始。
心理学家阿德勒说:母亲和孩子的关系是一种合作关系。任何良好的合作关系都源于相互信任。
心理学家吉诺特博士也说:父母需要把孩子当成客人一样对待,平等而信赖。
相信《未婚生子的情况下谁有权利提出亲子关系鉴定》一文能让您有很多收获!“幼儿教师教育网”是您了解教育孩子的方法,工作计划的必备网站,请您收藏yjs21.com。同时,编辑还为您精选准备了谁的脚印反思教育笔记专题,希望您能喜欢!
相关文章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