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出色的演讲稿可以协助演讲者更好地了解和应对各种舞台情景。是否存在一些值得参考和借鉴的主题演讲稿模板呢?本篇文章将深入探讨“法制演讲稿”的多个方面和角度,感谢您花费时间认真阅读!
各位同学,各位老师,各位来宾,晚上好。很高兴今天能站在台上为大家做这个演讲,寒冬腊月封冻不住我此时激情澎湃的心情,今天我为大家演讲的题目是《做一个真正的法学人》
(逐渐变调,越来越温柔)高中以前,我从来没有真正懂得法律;上大学后,我从未发现自己对法律如此感兴趣。我来自美丽的阳光之城**拉萨,法律之光如同故乡纯洁的灵魂一样纯洁温暖。接触了法学之后,我逐渐感到学法的人,除了纯粹的理论学习之外,更重要的是对于自己人格,自己的道德,自己的理想要有更高的追求,只有人生的这些光明作指引,才不至于使我们的人生失去轨迹,也才能使这个社会法的理想得到最充分的实现。
但事实上,学法律的人不一定是法律人,学法律的人也不一定是法律意识的人。这并不难理解,学法的人有时并不把法律当成他的事业,把法的高级思想转化成自己的人格品质,成为自己为人处世的根基,反而仅仅以之为谋生的敲门砖。面对人格高尚的法人,我敬佩他,立志以身作则。他们受法律的影响,弘扬法律精神;在法律面前**在法律的糖衣里,即使其法律知识相当渊博,也失去了法人的尊严和价值。
2006年4月,《华夏时报》报道了轰动一时的法官大律师的案件,这一打,打出了“中国法制的悲哀”。北京律师王才亮受当事人委托到天津南开人民法院办理立案手续时,因为小矛盾,在立案大厅被该行政庭庭长王学林掐住脖子殴打。该庭长叫嚣:
“我就是法院,法院就是我。我说不立案,就不立案.”这件事一经报道,立即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影响,也引发了关于中国法律教育界的思考。
所以学了法学之后,我才深刻体会到亚里士多德曾经的一句话对于我们法学人来说有多么重要:“法官要以法律为准绳!”
从拉萨到福州要七天六夜;从法律基础到顶层,我认为我需要一生的实践去实践。在学习法律的过程中,我也感受到了西方法律制度的先进性,我担心我国各地区的法律制度发展不平衡。但我相信,就像在火车上看到的移步换景的美丽一样,在学习法律的旅途里,也一定能看到自己的努力开出美丽的花朵。
在我们的祖国,有商鞅、韩非、李斯等杰出的法学家;近的也有像杨绛先生的父亲杨荫杭先生作为我国近代法学先驱,早年留学日本,把西方的法律思想也带到中国来,即使触犯权威,伤痕累累,也时刻不放松将先进的法制思想撒播到中国苦难的大地上;现在更有像宋鱼水这样为生民请命的人民的好法官。现在在福州大学法学院里我能接触到才华横溢的同学,能够交上心地善良,富有远志的朋友,能够受德高望重的老师的言传身教,这些难道不是促使我自信地走向法律殿堂的灯塔吗?
是的,在我的家乡,早晨的每一次呼吸都是如此清新,每一次触摸都带来宗教虔诚。一方面,家乡的法律事业缺乏专门的法律人才。另一方面,社会主义蓬勃发展是不争的事实。我想通过自己的努力,为祖国和家乡贡献我作为一个法人的全部智慧和虔诚。
说了这么多,我只想说,我应该致力于法律研究,尽我所能成为一个真正的法人。
谢谢大家,谢谢(鞠躬)
敬爱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今天我演讲的主题是《法制安全从我做起》。
同学们,我们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我们能否健康成长,关系到家庭的幸福,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兴衰成败。因此,要遵守法律制度,确保安全,就要从每一个青少年和我自己做起。
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许多青少年犯罪事实告诉我们,每一个中学生都应该知法、懂法、守法,都应该警醒、严于律己?律已,要做到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守校规校纪。
同学们,你们可曾相信,全国每年有近1.6万中小学生因交通事故、食物中毒、溺水等原因非正常死亡,这些数字多么令人触目惊心。为了我们的健康成长和家庭幸福,我们的每一个同学都应该是安全的,安全的和安全的。
同学们,明天是中国第十二个法制宣传日。我向你提议:
一。积极参与法制安全教育,增强法制观念、纪律观念和安全观念,努力做道德模范、文明使者、安全卫士。
2、严格遵守校纪班规,不迟到早退、不旷课,不打架、不骂人,不乱扔垃圾、不破坏公物,保证良好的课堂和校园秩序。
三。注意自己的安全,学会保护自己;不要闯红灯,不要在路上玩耍和追逐;不进网吧、游戏厅;预防食物中毒、触电、火灾。
同学们,让我们立即行动起来,从现在做起,从自己做起,从身边小事做起,让法制扎根我们的心中,让安全伴我们成长,让我们全体师生携手共创平安校园。
我的演讲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法制安全演讲稿(二)
敬爱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今天我国旗下讲话的主题是《法制伴我们健康成长》。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管你做什么,都要有规矩,否则什么都做不了。对于国家和社会来说,这条规则就是法律。
中国是一个法制社会,它要求每个公民都了解、理解和遵守法律。也许有些学生会说:我还年轻,法律是保护我们的,我们什么都不用做?
是的,法律是为了保护我们的健康成长,但不是为了保护我们的违法犯罪!法律为我们创建了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给予了我们一个安定的生活环境,但法律同时也赋予了每个人的义务,也要求每个人知法、懂法、守法。也许有些同学会讲:
我还小呢,**律还远着呢?那是错误的。事实上,法律离我们很近,渗透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
让法治走进我们心中
各位老师、领导:
大家好一提到法律,人们往往联想到违法乱纪、**腐败,法律意识对于普通教师就像是外洋达轮船,似乎很遥远,有没有法律意识也不伤大雅。事实上,法律就在我们身边,时时刻刻都在规范我们的言行,这是一种普遍适用的社会规范。在“以法治教”的今天,我们将为教育的春天注入无限的生机与活力。
有一个真实的故事。让我们把人物的真名藏起来--
南方某集团公司经历出差到香港,一天,他急匆匆从公寓楼下来,为赶时间,跨越楼下的一块草坪,省却了门前一段不长的s型小路,准备开车去参加一个很重要的会议,这是不远处走来一个漂亮的小伙子,是位香港警察,很礼貌地向他敬礼,递过一张字条:因跨越草坪,罚款280港元,折合人民币越三百元,经理一惊,三百元对于月收五千元的国有公司经理不过九牛一毛,可传扬出去很不体面,经理赶快递烟、陪笑、认错、解释,表示一定痛改前非,竭尽全力地套近乎,警察只是尴尬地笑,终于怏怏离去。经理虚惊一场,风驰电掣般开会去了,根本没往心里去。
第二天,经理收到了车站当地法院的传票,他记不得什么时候触犯了法律。到了法院,才发现是为昨天自己跨越草坪的事,于是又是一番认错、解释、痛改前非、下不为例,竭力地陪笑。要是在内地,这都是下人干的事,想不到他如此地费力,法官竟始终一本正经,不但不买账,反而加罚二百元。
经理怎么也想不通,香港人如此不讲情意,他向律师讨教,律师解释说在法庭上不严肃,贿赂法官是对法律的戏弄,亵渎法律,自然要加重处罚,经理才若有所悟。
至此,我们不难理解,党的十七大为什么要求“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制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其实十多年前,邓小平就强调:“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社会上也要进行这个教育。
”要使人们的法制观念从传统的桎梏中解放出来,惟有大力开展普法教育,提高全民法律意识。《教育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赋予学校进行法制教育的职责。但法制教育喊了几十年,仍是学校教育的薄弱环节,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中小学是开展法制教育的最佳场所、最佳阶段,中小学法制教育标本兼治,是共和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奠基工程、希望工程。民主、法制、公平正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随着科学发展观的落实和和谐社会的构建,更新教育观念势在必行。
我们不能停止依法规范教育行为。作为教师,如果我们对此视而不见,充耳不闻,法律意识不提高,就会被市场耗尽。没有这样的紧迫感,只抓过去的经验,难免会重蹈落后挨打的历史覆辙。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是时代的要求,是教育发展的必然,是社会赋予我们的神圣使命。我们别无选择,只能承担我们的责任。
今天的教育在“以法治教”的进程中,已焕发出她应有的生机和魅力。朋友们,船已离港,帆已扬起,让我们依法从教、行在法中,用我们的双手去装扮教育美好的春天。
让法治走进我们心中
走向法治演讲稿
陈楠井陉县小作中学
今天学校组织给同学们上法制课,通过听讲课、受警示、学法律,从发生在青少年身边的典型事例,与青少年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一点一滴积累,持之以恒学法、守法、用法、**,逐步树立法制观念,增强法制意识,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争做一名新世纪的合格公民。
目前,未成年人犯罪,包括在校学生犯罪,仍然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今天,我用几个案例来说明一个道理:中学生应该学习和理解法律,未成年人应该健康成长。
案例一:九青年结伙抢劫断送前程追悔莫及
为了便于叙述,我先介绍一下这九个人的基本情况:
200*年*至*月,上列九人分别纠集在一起,先后在**中学,*城电影院等地,抢劫作案8次,抢劫现金113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第一次在2000年3月22日下午缴获10元现金;
第二次是在2000年4月7日下午缴获现金10元;
第三次,*******
以上,***参与抢劫8次,刘*参与抢劫4次,张**参与抢劫5次,***参与抢劫3次,樊*参与抢劫3次,李*参与抢劫2次,梁**参与抢劫1次,关**参与抢劫1次,丁**参与抢劫1次。所抢现金被九人用于吃喝花用。
包某、包某等9人多次采取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抢劫罪。鲍*在共同犯罪中起了重要作用。他是本案的主犯,这个团伙多次持刀抢劫。它危害社会,影响恶劣,使学生在学校没有安全感,犯罪严重,应予以严惩。
鉴于保**案发时未满16周岁,应当减轻处罚。刘*、梁**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在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是本案的从犯,应根据其周岁,在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是本案的从犯,应根据其犯罪的情节比照主犯从轻处罚。张某*、*范某*、李某*、关某*、丁某,犯罪时未满16周岁,系本案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法院于15200年非公开审理此案,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500元;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范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1000元;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梁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百元;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百元。
这个案件中,涉及《刑法》总则中关于犯罪的7个概念。
1、刑事责任年龄:《刑法》17条规定:14周岁以下是完全不负刑事责年龄段。
14周岁至16周岁,该年龄组公民有下列八项犯罪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贩毒、纵火、爆破、中毒。
16岁以上为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十四岁至十六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缓刑:是指刑罚执行有条件中止的制度。一般缓刑的适用条件:
一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是根据犯罪性质和悔罪表现,缓刑不会危害社会;三不是累犯。累犯不适用缓刑。
3、罚金。附加刑的一种。**不低于1000元,未成年人不低于500元,强制缴费。
4、共同犯罪。两人以上故意犯罪是共同犯罪。
5、主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根据规定,主犯包括两种情况:
(1)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他们在犯罪集团中起着组织、策划、指挥的作用,是犯罪集团的核心。(2) 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罪犯。
6、从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谓次要和辅助作用,是相对于主犯的主要作用而言的。从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7、抢劫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抢劫财物的行为。从客观方面看,被告人必须实施了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均使用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劫走财物。
这是所说的暴力,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打击或者强制,如杀伤、殴打、**和禁闭等。这种暴力是犯罪分子用来消除受害人反抗,从而抢劫财物的手段。抢劫罪的胁迫,是指犯罪分子以暴力相威胁,迫使受害人不敢反抗,从而顺利劫走财物的行为,被胁迫的对象可能是受害人,也可能是受害人的亲属,朋友或者同事。
从庭审调查的事实看。保**等九被告人把作案对象选择在学生身上,正是利用在校学生不敢反抗或不能反抗的特点,各个被告人收集一起,寻机作案,从身份上,是社会青年对付在校学生,力量对比上,或是三对
一、四对
一、甚至九对一,给受害人以暴力和胁迫,迫使受害交出财物或任其掏出钱物拿走,其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客观方面的要件特征。
从客体来看,抢劫是一个复杂的客体,它不仅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而且直接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以本案看,由于九被告人行为,不仅使受害人的财产权利妈:
即学生身上仅有的现金被抢,而且使有的学生不敢上学,有的被致伤送医院**,有的辍学种地,甚至牵连到学生家长,对学生上学是迎送往来,严重地侵害了在校学生的身心健康,破坏了良好的社会风气,在学校和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
在主观方面,抢劫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即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本案被告人离校后,对家庭管理教育不力,在外租房群居,无依无靠,遂决定盗窃钱财。尽管各被告人万般抵赖,狡辩是借、要,但谎言不戳自穿,世界上没有向连名字都不知道,人也不认识的人借上钱的道理。
揭开伪装,暴露出的就是肆意非法抢劫读书学生的零用钱,来满足这些不法之徒的吃、喝、抽。
主体方面,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已满十四周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毒品、放火、**、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案被告人均已满十四岁不满,达到抢劫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实施抢劫次数多,情节恶劣,完全符合抢劫罪的主体特征。
《刑法》263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a、入户抢劫;b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c、抢劫银行;d多次抢劫或抢劫数额巨大;e、抢劫致人重伤或死亡;f、冒充军警抢劫;g、持抢抢劫;h、 抢掠军用物资、抢险救灾物资。
同学们,听完这节课,我们应该从中学到什么?我觉得应该是5个字,15个字:这就是:要小心交友,树立志向,善于慎独,敢于捍维权力,坦诚相见。
最后,祝愿青少年朋友们,同学们,勤奋学习,只争朝夕,时刻准备着,为创造中华民族更加灿烂辉煌的明天而努力。
演讲人:
二○○六年四月十一日
为了保护你的隐私,在上面的名字上加上引号。
预防青少年犯罪和提高青少年法律意识
同学们、青少年朋友们,你们好:
大家知道,我们所处的时代是一个信息时代,同学们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接触到各种新鲜的事物,其中有健康的,也有一些不健康的东西。你们是否能分辨得清楚?您是否曾经想过,您的日常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
法律是至高无上的,不可侵犯的。违法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那么什么是犯罪行为呢?为了远离犯罪,这是学生首先要弄清楚的。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国家、颠覆人民民主**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法》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构成犯罪。
犯罪有三个基本特征:(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社会危害性;(2) 犯罪是一种违犯刑法的行为,即犯罪具有刑事违法性;(三)犯罪是一种应当受《刑法》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今天的学生都是小学生,也就是说,你们都是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犯罪是未成年人危害社会,触犯刑法,应当受到惩罚的一种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对未成年人犯罪,我国《刑法》第17条做了年龄及犯罪行为种类上的限制。《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意思就是凡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任何一种犯罪行为,都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是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的。
在我国,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因体力、智力已相当发展,并有一定的社会知识,已具有分辨是非善恶的能力。因此,应当要求他们对自己的一切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毒品、放火、**、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样规定,是充分考虑了他们的智力发展情况,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一般已具有事实上的识别能力,但由于年龄尚小,智力发育尚不够完善,缺乏社会知识,还不具有完全识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他们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应当受他们刑事责任能力的限制,不能要求他们对一切犯罪都负刑事责任。
所以,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有犯以上规定的八种犯罪,才负刑事责任”。由此可见,法律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同时,也给予了未成年人一定的惩罚。然后一些学生会说我现在不是十四岁。
在这里我要告诉你们,如果你实施犯罪行为时,年龄虽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界限,但国家法律还是有惩罚的措施的,比如作治安处罚、送劳动教养、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等等。同时我认为一个人走上犯罪道路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常言道:千里之堤,溃于蚁穴。
如果从小养成各种坏习惯,以后很难改掉;平时不注意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不注意规范自己的言行,不遵守各种规章制度,最终会导致重大失误。在这里,我给同学们举几个说明未成年人由于不知道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不懂犯罪概念而酿成大错的真实案例:一个是发生在2002年的一名十四周岁的中学生投毒案,这起案件发生在那年四月份的某天下午,该学生将自己买来未吃的冰棒咬破一口,再灌入一点老鼠药,而后放入附近一小学某教室的一张课桌抽屉里。
第二天,课桌上的学生们喝了有毒的冰棒,很快就死了。这起案件侦破后,该投毒的中学生后悔不已,他说自己没有想害死人,以为小学生吃了只会拉肚子,但是严重的后果已经造成,该学生的后悔不能代替法律的惩罚。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投毒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该学生后来被判处十年徒刑。
我们知道,我们所处的时代是一个信息时代,同学们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接收到各种新鲜的事物,其中有健康的,也有一些不健康的东西,你们是否能分辨得清楚?你们是否想过你们日常的一言一行都必须受到法律约束,法律是至高无上的,是不可侵犯的,谁违犯了法律就必定受到法律的惩罚。
那么什么是犯罪行为呢?为了远离犯罪,这是学生首先要弄清楚的。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完全,**国家、颠覆人民民主**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具有三个方面的基本特征:(一)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二)犯罪是一种触犯刑律的行为,即犯罪具有刑事违法性(三)犯罪是一种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今天在坐的都是小学生,也就是说你们都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犯罪,是未成年人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对未成年人犯罪,我国《刑法》第17条做了年龄及犯罪行为种类上的限制。《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意思就是凡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任何一种的犯罪行为,都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样规定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的,在我国,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因体力、智力已相当发展,并有一定社会知识,已具有分辩是非善恶的能力,因此,应当要求他们对自己的一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毒品、放火、、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样规定,是充分考虑了他们的智力发展情况,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一般已具有事实上的识别能力,但由于年龄尚小,智力发育尚不够完善,缺乏社会知识,还不具有完全识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他们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应当受他们刑事责任能力的限制,不能要求他们对一切犯罪都负刑事责任,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有犯以上规定的八种犯罪,才负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法律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同时,也给予了未成年人一定的惩罚。那么有些同学会说我现在还不到十四周岁呢,在这里我要告诉你们,如果你实施犯罪行为时年龄虽未达到能追究刑事责任的界限,国家法律还是有惩罚的措施的,比如作治安处罚、送劳动教养、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等等。同时,我不认为一个人走上犯罪道路是一夜之间形成的。俗话说:
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如从小养成了各种不良习性的话,以后要改正就很难,平时又不注重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不注重规定自己的言行,不按照各种规章制度做事,最后必将酿成大错。有的同学其实很聪明,但他不用在学习上,而是用在调皮捣蛋上,喜欢逞强好胜,有事没事惹一下其他同学,比如别人走路时他突然伸出一只脚将别人绊倒;有些学生喜欢打架,伤害别人;有些学生不爱护公共财产,故意破坏公共场所的物品;有些同学以大欺小,没有钱买东西吃、没有钱进游戏室就强行向弱小同学索要等等行为都是法律不允许的,如果情节严重的话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也就是说你这一逞强就有可能将自己玩进班房。
所以在这里要告诉同学们平时一定要听老师和家长的话,遵纪守法,什么游戏室、网吧、舞厅等地方,同学们千万不要进去,因为那种地方很容易接触到一些不健康的东西,导致最后走向了犯罪的道路。
我们来谈谈如何加强犯罪的自我预防。
同学们在成长的过程中,有时会碰到各种各样的不法侵害,比如说被人敲诈、被人殴打、被人抢劫等等,一旦碰到了,怎么办呢?我们要增强分辨能力,学会自我保护。国家的法律都是为保护一切合法权益、惩罚各种不法行为而制定的,也就是说在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罪犯的不法侵害时,我们要拿起法律的**来保护自己,面临危险的时候,同学们要机智勇敢地同犯罪分子作斗争。
如果畏惧罪犯的话,就会助长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使他们有恃无恐地实施犯罪行为。
所谓犯罪的自我防范是指个人为减少被害的可能,进行自我保护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方法,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0条的规定,未年人犯罪的自我防范意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指未成年人通过加强文化修养和法律知识,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另一方面,它意味着未成年人在遭受犯罪侵害后,应通过法律途径及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具体来讲,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1) 未成年人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规范。
实践证明未成年人一旦养成了种种不良习性后要矫正过来是很不容易的,需要花费更大的力气,因此,未成年人就应该在日常生活中和学习中,处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共规范,遵重社会公德,从小养成良好习惯加强自我修养,自我调节、自我完善,自觉抵制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
(2) 树立自尊自立自强意识
自尊、自律、自强是积极的人生态度,也是未成年人自我防范、赢得社会保护的途径。如果未成年人自甘堕落,外界咋样帮助,也是无济于事的。
(3) 增强辩别是非和自我保护能力
只有学好知识,丰富社会生活经验,锻炼各种能力,才能使未成年人对违法犯罪行为有一个清醒的认识。才能分清是非,未成年人还要加强锻炼身体,增强体魄,这样有助于未成年人在遭到暴力侵害的时候,及时逃脱或者进行正当防卫,不至于受犯罪行为的随意侵害。
(4) 增强未成年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未成年孩子对犯罪的自我防范,除以上讲的,还必需懂得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应该采取哪些措施。根据实践经验,我们建议学生在受到违法犯罪行为侵害时,要牢记两点:
第一、同学们要以躲避免受违法犯罪行为侵害为自己的首要任务,不提倡你们去同违法犯罪分子面对面博斗,比较明智的做法是遇事不慌,然后设法摆脱或向四周的大人呼救,或拔打“110”报警。
第二,如果学生发现自己受到或曾经受到非法侵犯,他们应该采取正确的方式来解决。如及时向学样、家庭或者其他监护人报告,由家长、老师或学校出面制止不法侵害,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或者**主管部门的报告。
总之同学们如遇上不法侵害时,不要害怕,一定要沉着、冷静,机智勇敢,要敢于检举揭发,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我们要坚信邪不可能压正的道理,干坏事的心总是虚的,害怕的应该是他们。
以上我给同学们讲述了违法犯罪的一点基本知识和如何加强自我防范方面的问题,我所讲的只是给同学们起个抛砖引玉的作用,同学们要真正做到远离违法、犯罪,健康成长,还要靠同学自觉刻苦地学习文化、科学、法律等方面的知识,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中学生法制课演讲稿
同学们、青少年朋友们,你们好。
今天应邀参加学校举行的法制课,很高兴,借此机会从发生在青少年身边的典型事例,与青少年密切相关的一些法律知识,讲上几方面,与大家共勉。
常言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律就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矩”。
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与人们的生产生活的关系也越来越密切。从某种意义上说,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在对外交往中,法律也是调整国家关系的重要社会规范。
作为21世纪主人的青少年朋友,学习、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是实现新世纪宏伟蓝图、振兴中华的需要,也是维护人类和平,促进世界发展的需要。
青少年是我们国家的未来。党和中国共产党历来高度重视青少年的法制教育。中国共产党和国务院批准的《第五个五年普法规划》将儿童法制教育列为重要内容。广大青年要抓住这一有利时机,积极接受法律教育,努力学习法律知识。
首先,通过学习法律知识迈出人生的第一步。人生的道路很漫长,奠定良好的基础是人生旅途的关键。青少年时代正是长身体、学知识的重要时期,只有学习了法律知识,才能知道什么是合法,什么是违法,学会分辨是非,识别善恶,从小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
二是通过学习法律知识,努力成为新世纪合格公民。21世纪的中国将是一个法制更加完善的社会,这就要求每个公民都具有更高的法律素质。广大青少年只有学法懂法,才能树立民主法制观念,明确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才能依法办事,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成为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合格公民。
第三,学习法律知识,努力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21世纪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任务将落在青年人的肩上。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义法制国,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更好地肩负并完成历史赋予的重任,少年儿童必须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头脑,必须具有坚定的信念和广泛的知识面,不仅要学习、掌握科学知识,而且要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增强法制意识。唯有如此,才能使我国实现依法治国的法制目标,才能保障我们伟大祖国的长期稳定、经济腾飞,才能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今天学校组织给同学们上法制课,通过听讲课、受警示、学法律,从发生在青少年身边的典型事例,与青少年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一点一滴积累,持之以恒学法、守法、用法、**,逐步树立法制观念,增强法制意识,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争做一名新世纪的合格公民。
目前,未成年人犯罪,包括在校学生犯罪,仍然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今天我用几个案例来说明一个道理:中学生要学懂法律,未成年人要健康成长。
案例一:九青年结伙抢劫断送前程追悔莫及
为了便于叙述,我先介绍一下这九个人的基本情况:
200*年*至*月,上列九人分别纠集在一起,先后在**中学,*城电影院等地,抢劫作案8次,抢劫现金113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第一次在2000年3月22日下午缴获10元现金;
第二次,在200年4月7日下午,查获现金10元;
第三次,*******
以上,***参与抢劫8次,刘*参与抢劫4次,张**参与抢劫5次,***参与抢劫3次,樊*参与抢劫3次,李*参与抢劫2次,梁**参与抢劫1次,关**参与抢劫1次,丁**参与抢劫1次。所抢现金被九人用于吃喝花用。
包某、包某等9人多次采取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抢劫罪。包在共同犯罪中起了重要作用。他是本案的主犯,这个团伙多次持刀抢劫。它危害社会,影响恶劣,使学生在学校没有安全感,犯罪严重,应予以严惩。
鉴于保**案发时未满16周岁,应当减轻处罚。刘*、梁**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在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是本案的从犯,应根据其周岁,在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是本案的从犯,应根据其犯罪的情节比照主犯从轻处罚。张某、范某、李某、关某、丁某,犯罪时未满16周岁,系本案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法院于15200年非公开审理此案,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元;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500元;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范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1000元;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梁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百元;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百元。
这个案件中,涉及《刑法》总则中关于犯罪的7个概念。
1、刑事责任年龄:《刑法》17条规定:14周岁以下是完全不负刑事责年龄段。
14周岁至16周岁,该年龄组公民有下列八项犯罪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贩毒、纵火、爆破、中毒。
16岁以上为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十四岁至十六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缓刑:是指刑罚执行有条件中止的制度。一般缓刑的适用条件:
一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是根据犯罪性质和悔罪表现,缓刑不会危害社会;三不是累犯。累犯不适用缓刑。
3、罚金。附加刑的一种。**不低于1000元,未成年人不低于500元,强制缴费。
4、共同犯罪。两人以上故意犯罪是共同犯罪。
5、主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根据规定,主犯包括两种情况:
(1)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他们在犯罪集团中起着组织、策划、指挥的作用,是犯罪集团的核心。(2) 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罪犯。
6、从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谓次要和辅助作用,是相对于主犯的主要作用而言的。从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7、抢劫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抢劫财物的行为。从客观方面看,被告人必须实施了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均使用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劫走财物。
这是所说的暴力,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打击或者强制,如杀伤、殴打、**和禁闭等。这种暴力是犯罪分子用来排除受害人反抗,从而抢劫财物的手段。抢劫罪的胁迫,是指犯罪分子以暴力相威胁,迫使受害人不敢反抗,从而顺利劫走财物的行为,被胁迫的对象可能是受害人,也可能是受害人的亲属,朋友或者同事。
从庭审调查的事实看。保**等九被告人把作案对象选择在学生身上,正是利用在校学生不敢反抗或不能反抗的特点,各个被告人收集一起,寻机作案,从身份上,是社会青年对付在校学生,力量对比上,或是三对
一、四对
一、甚至九对一,给受害人以暴力和胁迫,迫使受害交出财物或任其掏出钱物拿走,其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客观方面的要件特征。
从客体来看,抢劫是一个复杂的客体,它不仅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而且直接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以本案看,由于九被告人行为,不仅使受害人的财产权利妈:
即学生身上仅有的现金被抢,而且使有的学生不敢上学,有的被致伤送医院**,有的辍学种地,甚至牵连到学生家长,对学生上学是迎送往来,严重地侵害了在校学生的身心健康,破坏了良好的社会风气,在学校和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
在主观方面,抢劫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即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本案被告人离校后,对家庭管理教育不力,在外租房群居,无依无靠,遂决定盗窃钱财。尽管各被告人万般抵赖,狡辩是借、要,但谎言不戳自穿,世界上没有向连名字都不知道,人也不认识的人借上钱的道理。
揭开伪装,暴露出的就是肆意非法抢劫读书学生的零用钱,来满足这些不法之徒的吃、喝、抽。
主体方面,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已满十四周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毒品、放火、**、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案被告人均已满十四岁不满,达到抢劫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实施抢劫次数多,情节恶劣,完全符合抢劫罪的主体特征。
《刑法》263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a、入户抢劫;b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c、抢劫银行;d多次抢劫或抢劫数额巨大;e、抢劫致人重伤或死亡;f、冒充军警抢劫;g、持抢抢劫;h、 抢夺军用物资、抢险救灾物资。
案例二:两个学生年幼无知,被人骗进房间
邱*、武**盗窃案。
邱*,22岁,***人,个体户。吴×17,城关区人,中学生。贺*,14岁,**一中学生。刘*,14岁,中学生。
200*年*月11日下学后,在邱*授意下,武**对贺*说:“**好玩,你从家里偷些钱,我带你们到**玩”。6月14日下午3时,贺叫上同学卸掉了爷爷家的防盗门螺丝,把邱*从**叫来**,6月15日上午,武**、贺*入室、刘**放哨,偷了23500多元现金和两条香烟,刘**分得2000元,其余由武**拿着,四个人上**,回来后,只剩3000元,其余均在**挥霍。
案发后,邱*和吴*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本案涉及的刑法的两个概念
1、盗窃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大量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是:
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盗窃客体是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产,不仅包括有形财产,还包括电力、燃气等无形财产和重要技术成果。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所谓秘密窃取,是指犯罪分子采取自认为不使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窃取其财物。
2、盗窃罪的处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多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 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2) 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本案的主要教训是:他年幼无知,听信欺骗,引狼入室,造成严重后果。青少年学生世界观没有完全定型,思维方式极不稳定,判断事情的能力差,遇到事情,一定要仔细思量,权衡利弊,切不可头脑发热,贪图蝇头小利而误入歧途。
案例三:在校学生酒后伤害受害者罪有应得
这是一起故意伤害案。
16岁的张**是中专二年级学生。200*年3月22日晚10时酒后出宿舍门时,将下晚自习回宿舍的学生孙**撞了一下,孙到宿舍,将年事告诉了同学艾**,让艾给处理一下,艾答应后,孙**就将张**叫到宿舍楼西侧说刚才发生的事情。正说着,候**到了跟前,问:
“什么事?”艾**就将发生的事给他说了,孙**说:“没事”。
候**说:“咋没事?”并问张**这件事怎么处理,张**说:
“你想咋办就咋办。”候**就在张**的右肩上捣了一拳,后又用左手搂住张的脖子,用右拳在张的身上捣,用膝盖在肚子上顶,在张**被候**搡不予考虑门背后时,张**从口袋里掏出跳刀,用左手撕住候的头发,在候的胸部捅一刀,后连推带搡将候又捅一刀。当侯**被推到床边时,把张**撕到床上,压在他身下。张**又捅了他的胸部。
大量出血后,发现左腋窝、左胸、右胸和左上腹被刺伤。
各位领导、各位师傅好:
我是来自新乐公司的吴以富,今天来是和各位师傅交流一下平时开车的经验,各位在座的很多比我厉害得多,只不过我比大家运气好一点,承蒙上级领导看得起,让我坐在这上面和大家有这个交流的机会。
开小车这行里面,大家公认的出租车司机开的最好。开出租车多年一次也不违章是很难的,但做到少违章,少影响交通,少影响别人,我相信各位一定可以做得到。
我总结了一下平时减少违章的一点经验,这里和大家分享一下:
1,懂法。只有你懂法的情况下,你才知道哪些是违法的,哪些是不应该做的。不要让交警同志告诉你这样和那样是违法的,到那个时候就迟了,我们付出的就是辛辛苦苦赚的血汗钱了。
我举几个我们经常会碰到的小例子:
(1)在一个十字路口,不分主次干道和大小车型的情况下,两辆车都是直行,在路口相会时,那辆车优先通行?是遵循右方无来车的车辆优先通行。
(2)十字路口两辆车相对行驶,一辆车向左转弯,一辆车向右转弯,同时往一条道上转弯时,应该是右转弯让左转弯车辆。
2,了解最新的交通调整情况。通俗的说就是哪里新设了交通警拍照,哪里新装了电子眼,哪里以前可以停车,现在不准停车的等等。比如莲花支路彩田村村口,赤尾村牌坊对面,以及新洲三街维也纳门口,建设路北行时右转深南路压实线有交警拍照等等,罗沙路新乐公司旁边有交警拍靓照等等,大家在一起聊天的时候互相交换一下心得,并用心去记住。相信很多时候都可以避免这些违章。
3,尽量不要违章。也就是尽量不要冒险,大家都知道,违章与危险并存。对于那些无谓的违章,象逆行绕过红灯,没有电子眼的路口故意冲红灯之类的,我觉得完全没有必要。你可能觉得你跑到前面多拉了一个客人,但是你破坏了公平的原则,也相应的增加了你发生危险的可能性。你可能一次两次没事,甚至十次百次都没事,但你不能保证永远没事。(当然谁都不能保证永远没事,但是你不违章没事的机率就会高很多)等到出事的那一天,可能以前的十次百次抢回来的时间和赚的钱都不够一次赔偿的。钱还是另外一回事,万一遇到事故甚至伤亡的,我们一辈子赚的钱也买不回自己的安心,买不回一个家庭的幸福吧?
4,保养车辆和爱惜车辆,不要让你的赚钱工具(出租车)带病上路,轮胎,方向,刹车都是重中之重,相信大家都比我有经验。不管你是主班还是副班,只要那天车辆在你当班时坏了,你那天都很难赚钱,相信大家都有深刻体验。所以说,不要因为自己是副班司机或者是机动司机,维修车辆与自己无关,而不去爱惜车辆。车况好也就相应的减少了因机械故障导致的事故和不必要的麻烦了。桑塔纳车的话我的一个小经验就是变速箱的润滑油最好半年换一次。
诚信优质服务以上均为个人意见,欠妥的地方还请各位师傅多多指点。下面我们再探讨一下怎样与乘客交流的.问题。平时客人一上车,首先问客人去哪里,再会要求客人系安全带。系安全带就是一个很好话题。很多师傅都知道安全带是起安全作用的,但具体怎么安全却不一定说得完全对。大家可以回去试试看,当你以很快的速度拉安全带时,安全带会卡住拉不动。当车辆紧急刹车或者发生碰撞时,人体因为惯性往前冲的速度远高于人手拉安全带的速度,在那一瞬间安全带是拉不动的,这样就避免了人的头部和身体与车辆的其它部位发生碰撞,最大限度的保护车辆内部成员的安全。所以希望各位师傅养成系安全带的好习惯,同时让乘客坐车时也系安全带。我曾经碰到过一个小姐坐我的车,上车后我让她系安全带, 那位小姐望着我很好奇的对我说:“你这个人好奇怪哟。”我说:”怎么奇怪呢?”她说,她昨天坐一部出租车时,一上去后就把安全带系上了,但那个司机惊讶的对她说,这么不相信我的技术呀。我们深圳出租车司机的技术是绝对是超一流的,我前面也说过了,但是马路上不是我们一台车在跑,我们能保证自己不去碰别人,但不能保证别人不来碰我们。万一发生事故时,系安全带和不系 安全带,它的结果却是完全不同的,相信各位师傅都很清楚。
其次可以找共同点,比如乘客会开车,可以交流开车不违章的心得,这也是我们司机的强项。交流对路面上车辆的看法,对初学驾照的司机传授一些驾驶的技巧,这些都是很好的话题。
同时和乘客进行交流时还要注意以下问题:
1、尽量不要反驳客人的观点。比如客人说前面的一辆车很漂亮时,你就不要说那辆车丑的不行,这样很容易就会引起客人的反感,说它还不错,我相信你也不掉块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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