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工作总结(模板十二篇)

09-20

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普法工作总结”的内容请参考下方的资料,许多人都有撰写总结计划感悟等文献的习惯,范文的出现给我们带来了极大的便利。范文的框架和写作方法更加重要。我们可以去哪里找到范文模板?

普法工作总结 篇1

今年是“六五”普法承上启下的关键年之年,今年来,我局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指导下和在各部门的大力配合下,紧紧围绕“建设和谐略阳”,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大力推进普法依法治理创新与发展,为促进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现将xx年普法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基础保障。为切实落实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各项任务,我局高度重视“六五”普法工作,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了由企业工委书记、经贸局局长衡智海任组长,企业工委副书记、经贸局纪检组长陈玉瓶任副组长,由各科室科长为成员,并配备两名专职工作人员的“六五”普法小组,普法小组的成立,为普法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组织学习培训,提高职工法治意识和水平。1、突出对宪法的学习宣传,增强公民的宪法意识、爱国意识、国家安全统一和民主法制意识形成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良好氛围。2、是抓学习教育,认真开展社会治安专项治理月活动。利用周一机关学习日,组织干部学习了《企业法》、《破产法》、《信访条例》、《劳动法》及常用法律法规,提高了广大干部职工的法律、法规水平,有效地促进了工作的开展。结合3月份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宣传月活动,在系统进行了安排布署,使广大干部职工都积极参与到宣传月活动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3、是在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基础上,开展了平安创建活动。4、是加强对企业的督促检查。为了使各企业长期有效地抓好治安防范工作,我们经常深入企业检查指导,按照既要抓好安全生产,又要保持稳定的工作方针,要求各企业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提高认识,夯实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制,并规范和加强对家属区、外来务工人员及厂外闲杂人员来厂的管理。利用办墙报、召开宣讲会等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有力地增强了企业职工自觉维护治安,营造幸福安宁家园的意识。

三、结合“平安建设”创建活动,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奠定“六五”普法基础。

一是利用“平安建设”创建活动这一机遇,结合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不断加强法制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来抓。不仅在本机关定期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同时由本系统各责任人负责,采取多种形式对广大职工家属、子女进行法制宣传、道德教育和计划生育法制、法规的宣传,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在各工矿企业开展“文明生产、安全生产、无污染生产”活动,全力净化社会环境,法制宣传月活动,在白水江铁矿开展了“送法下企业活动”,使上百名职工群众系统地学习了《合同法》、《劳动法》和《信访条例》,收到良好的效果。在横现河工业园区刷写标语20幅,办专栏12期。象山水泥公司定期组织职工学习法律法规,举办法制专栏,开办简报,供职工阅览,同时,把报纸刊物送到车间班组。聚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坚持管理人员周四学习制度,组织职工学习《公民道德实施纲要》和《工会法》、《劳动法》。在“12.4”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期间,我局在县司法局的组织下从12月1日开始在狮凤广场开展了宣传《工会法》、《劳动法》、《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陕西省室内装饰管理规定》,发放宣传手册500份,受教育800人次,并在“12.4”首届宪法日宣传活动中与县上十几个部门参与了宪法宣传活动。二是按照县政府统一安排部署和略政办发(xx)117号文件精神,为认真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从xx年11月20日起至xx年1月底,集中开展农工工资支付专项治理工作,成立了开展农工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治理领导小组,重点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及企业在建工程项目施工单位进行对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逃匿的情况开展专项治理。并把法律法规宣传给职工,教育职工知法懂法,从而保障企业的生产经营与综合治理工作顺利进行。通过一系列的宣传法律知识,使系统内法制教育普及率达到100%,为“六五”普法奠定了基础。

四、认真接待职工来信来访工作,变上访为下访

随着市场竞争激烈,企业普遍存在着资金紧张,发展后劲不足,经济效益下滑等困难。个别企业已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职工不能按时领到工资,有的企业甚至无力发放工资。职工情绪较大,上访不断,不稳定因素较多。为此,我们把下岗职工的管理教育作为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来抓。截止目前,累计办培训班2次,送法到企业8次。共接待来信来访36件,已回复36件,调解民事纠纷3起。对人民来信,我们认真调查,及时解决并回复,对来访人员,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避免矛盾激化。使今年系统内两户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得以顺利进行。由于近年来我局在调处信访工作中力度大,方式方法灵活有效,确确实实解决了职工群众的问题,信访量和信访难度逐年减少,企业职工对企业提出超出规定范围的要求少了,在领导办公室纠缠的少了,践行了构建和谐社会的宗旨

今年,在各级领导和广大干部职工的努力下,经贸局系统内未发生治安刑事案件,无重大安全事故、民事纠纷调成率达到100%。今后我们将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坚持以人为本思想,改进工作方式,做好各方面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深入企业、深入实际,深入职工群众中去查实情,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不断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与弘扬宪法精神,建设法治略阳与时俱进,为我县经济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普法工作总结 篇2

**年是统计“六五”普法教育的关键之年,为认真抓好我县统计“六五”普法教育工作,XX县局制定统计普法教育工作计划。

一、认真抓好党组理论中心组学法工作。把法律学习列入本单位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内容之一,年度党组理论中心组学法活动不少于4次,原则上每季度1次,并做好学法记录。

二、深入开展统计调查系统公务人员学法活动。组织全体工作人员全年学法时间不少于40学时(每半天为4学时),做到学法有计划、有安排、有落实、有检查。

四、认真做好“六五”普法中期自查迎检工作。切实做好迎接省、市“六五”普法中期验收组检查考核的准备工作。

五、切实做好乡镇(街道)领导干部统计普法工作。认真配合市局在市委党校举办的乡镇(街道)统计员统计培训工作,确保有关人员按时参训。

六、继续抓好基层统计人员普法教育工作。通过统计从业资格考前培训和统计继续教育等形式,积极开展对基层统计单位统计人员的统计普法教育工作。结合统计基础建设、统计稽查、统计年报会、统计业务培训会、统计从业资格考前培训、统计人员继续教育等工作,因地制宜、形式多样地抓好本地区基层统计单位统计人员的统计普法教育工作,把统计普法教育融入统计行政管理和服务的全过程,进一步提高基层统计单位统计人员的统计法律意识和统计法律素质。

八、扎实做好统计普法基础工作。做好普法电子台帐工作,确保有关人员按时参加由市局组织的普法电子台帐系统培训。

普法工作总结 篇3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交易的管理,规范城市房地产交易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交易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出租,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第四条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权,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交易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工商、财政、税务、物价、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与房地产交易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应当公开条件,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方便当事人。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确定,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在本市、县(市)行政区域内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法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尚未确定由一个部门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在一个场所统一受理房地产交易登记申请,并发放房地产权属证书。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财政、物价、建设、土地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房地产交易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对国家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得继续收取或者改变名称变相收取。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物价、房产、土地等部门不得自行设定房地产交易管理收费项目。对房地产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应当按宗收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在受理房地产交易登记申请的场所予以公示。房地产交易当事人有权拒绝不合法的收费。

第八条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办法,简化交易程序,降低交易收费,鼓励和支持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

第九条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前款所称其他合法方式主要是指:

(一)房地产交换;

(二)以房地产抵债;

(三)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四)企业被收购、兼并或合并,房地产权属发生转移的。

第十条转让房地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转让合同签订后,持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契税完税凭证、当事人合法证明、转让合同,向房产管理部门提出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申请;

(三)房产管理部门审查当事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对符合前项规定的,予以受理;不予受理或者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四)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五)房地产受让人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收件后十个工作日内核准登记并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第十一条建筑设计为独立成套的房屋不得分割转让,配套使用的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共用部位不得单独分割转让。

第十二条现售商品房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具有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具有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

(六)拆迁安置方案已经落实;

(七)供水、供电、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

(八)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预售商品房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具有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五)落实了市政公用和公共设施的配套计划。

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持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证明文件、工程施工合同、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商品房预售方案,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预售的答复。同意预售的,应当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同意预售的,应当说明理由。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预售商品房。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发放信息,并免费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四条商品房预售人与预购人应当依法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在预售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持预售合同向房地产所在地的市、县(市)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受理部门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 第十五条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建筑面积计价,也可以按套(单元)计价或者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房人明示计价方式和计价依据。

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为独立产权,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分为共有产权,购房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按套(单元)计价或者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分别注明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房人明示分摊面积的范围。按照房产测量规范不能计入分摊面积的配套使用的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属于全体购房人共有。

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对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明示的事项,购房人有权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合同中载明。商品房销售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商品房预售广告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

第十七条商品房预售,实际交付面积与预售合同约定面积不一致时的处理方式,由当事人双方在预售合同中载明。当事人双方未在预售合同中载明的,应当适用下列规定:

(一)实际交付面积大于或者小于预售合同约定面积超过百分之三的,预购人有权退房;预购人退房的,预售人应当在预购人提出退房之日起三十日内将预购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预购人,同时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已付房价款的利息;

(二)实际交付面积大于预售合同约定面积,大于部分不超过百分之一的,由预购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补交房价款;大于部分超过百分之一的,产权归预购人所有,预购人并可以不支付该部分的房价款;

(三)实际交付面积小于预售合同约定面积,小于部分不超过百分之三的,预售人应当退还预购人多付的房价款,并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向预购人支付该部分房价款的利息;小于部分超过百分之三的,预售人应当向预购人双倍返还超过百分之三部分的房价款。

当事人双方虽在预售合同中约定以实际交付面积为准,但实际交付面积大于或者小于预售合同约定面积超过百分之三的,预购人有权退房。预购人退房的,适用前款第(一)项规定。预购人不退房的,大于或者小于部分不超过百分之三的,按照预售合同约定的价格多退少补;大于部分超过百分之三的,产权归预购人所有,并可以不支付该部分的房价款,小于部分超过百分之三的,预售人应当向预购人双倍返还该部分的房价款。实际交付面积是指由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测绘,经房产管理部门审核的房屋建筑面积。

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购房人交付商品房时,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按照国家规定承担保修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房地产权属证书上载明的面积应当与实际交付的面积相一致。

第二十条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合法拥有的房地产、在建工程以及预购的商品房,可以设定抵押权。以在建工程、预购的商品房设定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仅限于建造该工程、购买该商品房的贷款。但已以自有资金付清该工程全部建造款、该商品房全部购房款的不在此限。

第二十一条下列房地产不得抵押:

(一)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二)权属不明或者有争议的;

(三)被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建筑物;

(四)依法被查封的;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六)共同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七)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抵押,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二)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后,持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以预购的商品房设定抵押或者以在建工程设定抵押的,提供已生效的预售合同以及其他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等)、当事人的合法证明、主合同和抵押合同、抵押房地产价格的证明资料,向房产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申请抵押物登记;

(三)房产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应当在受理房地产抵押物登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的,核准抵押物登记并颁发房屋他项权证书或者抵押物登记证明;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核准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房地产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以在建工程设定抵押的,其担保的债务以该房地产项目已完工部分的价值为限,但应扣除依法已预售部分和已设定抵押部分的价值。

已设定抵押的在建工程依法预售时,预售人应当将抵押事实告知预购人。在交付该房屋时,预售人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预购人就该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建工程在债务履行期限内竣工的,在办理权属登记时,登记机关应当将在建工程抵押物登记转为房地产抵押物登记,并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四条以预购的商品房设定抵押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抵押人持有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由抵押权人收存;

(二)商品房预售合同双方不得擅自转让、变更、解除、终止合同;

(三)房屋在抵押期间竣工交付的,预购人在办理权属登记时,登记机关应当同时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抵押已出租的房屋时,抵押人应当将房屋出租的事实告知抵押权人,同时还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抵押合同生效后,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抵押人将已抵押的房地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抵押需要价格评估的,由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第二十七条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或者抵押关系终止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已建成的房屋无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三)依法被查封的;

(四)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不能继续使用的;

(五)改变房屋用途,依法须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未经批准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高层建筑已部分建成,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且该部分建筑已通过竣工验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符合建筑施工安全和房屋安全使用条件的,可以出租该建筑已建成的部分。

第三十一条公有住房和廉租房租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房屋租金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出租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第三十二条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三十日内,持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租赁合同和当事人合法证明,向市、县(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受理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备案登记证明的,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出具。

第三十三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使用房屋,并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

承租人需要拆改、装修承租房屋或者增加附属设施、设备的,应当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须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由出租人或者出租人委托承租人报有关部门批准。

租赁期限届满,出租人同意保留装修的部分或者增加的附属设施设备的,应当按照所存价值补偿承租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四条从事房地产咨询、价格评估、经纪等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依法设立,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三十五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并在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核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接业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执业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中介服务执业资格。

第三十六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执业人员承办业务由其所在中介服务机构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三)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执行业务;

(四)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从事中介活动,应当查阅当事人提供的有关房地产权利证书等证件。对不提供有关证件或者提供的证件不符合规定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拒绝接受委托。

因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过错,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收取费用,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发票。

第三十九条转让、抵押房地产或者租赁房屋,按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而未办理的,由负责登记或者备案的机关责令限期办理。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不能继续使用的危险房屋的,由市、县(市)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将在建高层建筑已建成的部分出租的,由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以三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中介服务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由负责资质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被吊销资质证书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房地产中介服务执业资格而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由负责执业资格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属于土地、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职责范围的,分别由土地、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五条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普法工作总结 篇4

-07-28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210号.... 2

1999-12-0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 财税字278号.... 2

-05-30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74号.... 3

2006-7-18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08号.... 4

2006-12-20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6〕74号.... 7

-03-21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33号.... 8

-09-2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税94号.... 9

1999-07-28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2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有效启动房地产市场,积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房地产市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为了切实减轻个人买卖普通住宅的税收负担,积极启动住房二级市场,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燕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

为了支持住房制度的改革,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为了加快住房资金周转,降低金融资产的风险,促进积压空置商品房的销售,对积压空置的商品住房销售时缴纳的营业税、契税在底前予以免税优惠。

空置商品住房屋限于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

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自8月1日起执行。部分地区在此之前越权自行制定的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改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1999-12-0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 财税字2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建委(建设厅),各直辖市房地局:

为促进我国居民住宅市场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出售自有住房的应纳税所得额,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个人出售除已购公有住房以外的其他自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二)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销售价,减除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以及税法规定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按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确定。

(三)职工以成本价(或标准价)出资的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比照已购公有住房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除。具体办法为:

(一)个人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前,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务机关在收取纳税保证金时,应向纳税人正式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保证金收据”,并纳入专产存储。

(二)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重新购房的,按照购房金额大小相应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原住房为已购公有住房的,原住房销售额应扣除已按规定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下同)的,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三)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未重新购房的,所缴纳的纳税保证金全部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四)个人在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办理纳税保证金退还手续。

(五)跨行政区域售、购住房又符合退还纳税保证金条件的个人,应向纳税保证金缴纳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

四、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为了确保有关住房转让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得到全面、正确的实施,各级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应与税务机关加强协作、配合,主管税务机关需要有关地区房地产交易情况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应及时提供。

2006-05-30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抑制投机和投资性购房需求,进一步加强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调整后的个人住房营业税税收政策。

(一)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全额征收营业税。

(二)20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应持有关材料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地方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申请免税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凡符合规定条 件的,给予免征营业税。

(三)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不能提供属于普通住房证明材料或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执行销售非普通住房政策,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

(四)普通住房及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6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对不符合规定条 件的个人对外销售住房,不得减免营业税,确保调整后的营业税政策落实到位。对擅自变通政策、违反规定对不符合规定条 件的个人住房给予税收优惠,影响调整后的税收政策落实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对政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和有关情况,应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三、各省级地方税务部门要加强部门配合,积极参与本地区房地产市场分析监测工作,密切关注营业税税收政策调整后的政策执行效果,加强营业税政策调整对本地区房地产市场产生影响的分析评估工作。

2006-7-18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山东、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青海、宁夏、新疆、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青岛、宁波、厦门市财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之后,根据我国经济形势发展需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78号)对个人转让住房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和换购住房的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做了具体规定。目前,在征收个人转让住房的个人所得税中,各地又反映出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为完善制度,加强征管,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但必须保证各税种计税价格一致。

二、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一)房屋原值具体为:

1.商品房: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2.自建住房:实际发生的建造费用及建造和取得产权时实际交纳的相关税费。

3.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原购房人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相关税费,以及按规定交纳的土地出让金。

4.已购公有住房:原购公有住房标准面积按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的房价款,加上原购公有住房超标准面积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以及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原产权单位)交纳的所得收益及相关税费。

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经济适用房价格按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确定。

5.城镇拆迁安置住房: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通知》(建住房234号)等有关规定,其原值分别为:

(1)房屋拆迁取得货币补偿后购置房屋的,为购置该房屋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2)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3)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除取得所调换房屋,又取得部分货币补偿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和交纳的相关税费,减去货币补偿后的余额;

(4)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取得所调换房屋,又支付部分货币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加上所支付的货币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二)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指: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

(三)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1.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纳税人能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并且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一致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其转让的住房在转让前实际发生的装修费用,可在以下规定比例内扣除:

纳税人原购房为装修房,即合同注明房价款中含有装修费(铺装了地板,装配了洁具、厨具等)的,不得再重复扣除装修费用。

2.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出售以按揭贷款方式购置的住房的,其向贷款银行实际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凭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3.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实际支付的手续费、公证费等,凭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本条规定自2006年8月1日起执行。

三、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8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56号)的规定。为方便出售住房的个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加强税收征管,主管税务机关要在房地产交易场所设置税收征收窗口,个人转让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与转让环节应缴纳的营业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收一并办理;地方税务机关暂没有条件在房地产交易场所设置税收征收窗口的,应委托契税征收部门一并征收个人所得税等税收。

五、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落实有关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78号)的规定,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要不折不扣地执行上述优惠政策,确保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六、各级税务机关要做好住房转让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收取、退还和有关管理工作。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7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81号)要求,按规定建立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专户,为缴纳纳税保证金的纳税人建立档案,加强对纳税保证金信息的采集、比对、审核;向纳税人宣传解释纳税保证金的征收、退还政策及程序;认真做好纳税保证金退还事宜,符合条件的确保及时办理。

七、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宣传和落实有关税收政策,维护纳税人的各项合法权益。一是要持续、广泛地宣传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加强对纳税人和征收人员如何缴纳住房交易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辅导;二是要加强与房地产管理部门、中介机构的协调、沟通,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协税护税作用,促使其协助纳税人准确计算税款;三是严格执行住房交易所得的减免税条件和审批程序,明确纳税人应报送的有关资料,做好涉税资料审查鉴定工作;四是对于符合减免税政策的个人住房交易所得,要及时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2006-12-20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6〕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抑制投机和投资性购房需求,进一步加强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调整后的个人住房营业税税收政策。

(一)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全额征收营业税。

(二)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应持有关材料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地方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申请免税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免征营业税。

(三)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不能提供属于普通住房证明材料或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执行销售非普通住房政策,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

(四)普通住房及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对外销售住房,不得减免营业税,确保调整后的营业税政策落实到位。对擅自变通政策、违反规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住房给予税收优惠,影响调整后的税收政策落实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对政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和有关情况,应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三、各省级地方税务部门要加强部门配合,积极参与本地区房地产市场分析监测工作,密切关注营业税税收政策调整后的政策执行效果,加强营业税政策调整对本地区房地产市场产生影响的分析评估工作。

2007-03-21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宁夏、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山东、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青海、宁夏、新疆、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青岛、宁波、厦门市财政局:

近年来,各地认真落实“房地产税收管理一体化”工作要求,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进一步堵塞了管理漏洞,但一些地区反映,个人房屋交易环节税收征管仍有一些问题不够明确。为了更好地落实房地产税收管理一体化工作要求,规范管理工作,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制度。针对一些地区买卖双方通过订立虚假合同低报房屋交易价格,不如实申报缴纳有关税收的问题,各地要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建立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制度,加强房屋交易计税价格管理。

(一)确定合理的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办法。工作基础较好,具备直接制定最低计税价格条件的,可直接制定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但定价时要考虑房屋的座落地点、建筑结构、建筑年限、历史交易价格或建造价格、同类房屋先期交易价格等因素。不具备直接制定最低计税价格条件的,可参照下列一种方法确定最低计税价格。

1.当地政府公布的拆迁补偿标准、房屋交易指导价、基准地价。政府公布的上述信息未及时调整的,确定最低计税价格时应考虑房地产市场价格上涨因素。

2.房地产交易资金托管金额或者房地产交易网上报价。

3.信誉良好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

(二)各地区要加强与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联系,及时获得有关信息,按照规定的管理制度,确定有关交易房屋的最低计税价格,避免在办税窗口纳税人申报纳税时即时确定计税价格。

(三)纳税人申报的房屋销售价格高于各地区确定的最低计税价格的,应按纳税人申报的销售价格计算征税;纳税人申报的房屋销售价格低于各地区确定的最低计税价格的,应按最低计税价格计算征税。

(四)对于财政部门负责契税征管的地区,由省级财税部门制定房屋交易最低价格管理办法;地市级及以下财税部门制定本地区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对于税务部门负责契税征管的地区,由省级税务部门制定房屋交易最低价格管理办法;地市级及以下税务部门制定本地区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

二、个人出售商业用房取得的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得享受1年内换购住房退还保证金和自用5年以上的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免税的政策。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的规定,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上述文件所称“自用5年以上”,是指个人购房至转让房屋的时间达5年以上。

1.个人购房日期的确定。个人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其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依照孰先原则确定;个人购买的其他住房,以其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

2.个人转让房屋的日期,以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二)“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三条所称“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是指纳税人不能提供房屋购买合同、发票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的有效凭证,或契税征管档案中没有上次交易价格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金额等记录。凡纳税人能提供房屋购买合同、发票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的有效凭证,或契税征管档案中有上次交易价格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金额等记录的,均应按照核实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计算缴纳转让住房所得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扣除装修费用:

1.纳税人提供的装修费用凭证不是有效发票的;

2.发票上注明的付款人姓名与房屋产权人或产权共有人的姓名不一致的;

3.发票由建材市场、批发市场管理机构开具,且未附所购商品清单的。

(二)纳税人申报扣除装修费用,应当填写《房屋装修费用发票汇总表》(式样附后),在《房屋装修费用发票汇总表》上如实、完整地填写每份发票的开具人、受领人、发票字号、建材产品或服务项目、发票金额等信息。同时将有关装修发票原件提交征收人员审核。

(三)征收人员受理申报时,应认真审核装修费用发票真伪、《房屋装修费用发票汇总表》与有关装修发票信息是否一致,对不符合要求的发票不准扣除装修费用。审核完毕后,有关装修发票退还纳税人。

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对《房屋装修费用发票汇总表》所记载有关发票信息进行分析,视情况选取一些发票到开票单位比对核实,对疑点较大的发票移交稽查部门实施稽查。同时,要加强对建材市场和装修单位的税收管理。

六、各级税务机关要做好纳税服务工作,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要在房地产税收征收场所公示房地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公开办税流程及所需资料,以及虚假申报、偷税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010-09-2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税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税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征收机关应查询纳税人契税纳税记录;无记录或有记录但有疑义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房地产主管部门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纳税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征收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二)个人购买的普通住房,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yJs21.cOM

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10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10号)第一条有关契税的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137号)第一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78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转自:bbs.thread-4749789-1-1.html

普法工作总结 篇5

乡xx年度普法工作在乡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乡普法办的具体指导下,紧紧围绕普法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以“法律六进”作为重要载体。抓基础、抓提高、抓落实,扎扎实实地开展普法教育,进一步推动普法工作向纵深发展,开创我乡普法新局面。

一、强化基础性工作

1、按照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按照《××乡关于在全乡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及xx年、xx年、xx年度工作开展情况,××乡制定了xx年度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计划,为使计划落到实处,乡政府明确了普法成员单位的相应职责。全乡上下形成了主要领导挂帅,分管领导主抓,职能部门配合,办公室具体负责的工作机制,机构的完善为全面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2、培训普法骨干,落实普法经费。xx年,我乡共举办2期骨干培训班,为全面推进依法治理工作创造了条件。乡政府在财政相对紧张的情况下,将普法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我们先后征订了《新法学习读本》99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生产法》105本,这些书籍全部发放到个人。

3、成立××乡法制讲师团。今年9月份,利用新学生入学之机,乡政府抽调5名人员组成了××乡法制宣讲团,宣讲团由乡宣传、司法、学校、派出所组成,确保了向广大群众进行立体化、全方位地宣传法律。法制宣讲团自成立后,先后走进机关、学校开展法制讲座4次,受教育人数1600余人。

4、积极开展“法律六进”活动。

二、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推动普法工作上新台阶

今年,乡党委、政府始终坚持把干部学法放在重要位置,健全党委中心组集体学法干学法讲座和学法用法情况考核制度,保证干部学法落到实处。今年中心组举办2次法制讲座,重点学习了《公务员依法行政法律知识读本》、《宪法》、《行政法》、《物权法》等内容。利用“周一利会”对全乡干部进行法律知识培训6次。10月22日,组织全乡共161人干部职工、教师进行法律知识竞赛,11月10日,组织全乡副科以上领导干部共8名参加了全市《宪法》知识考试。

结合“法律进乡村”和“送法下乡”活动,乡政府研究制定了《在全乡农村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方案》,确定了××、xx、xx、xx、4个村作为法制宣传试点村,通过试点取得的经验向全乡推开。利用每逢街天设立法律咨询台,向群众宣传法律知识,内容涉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婚姻法》、《劳动合同法》、《烟草专卖法》等艾滋病防治知识及反xx宣传。为提高外出务工人员的法律意识,切实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今年2月份,我们利用农民工回家过年之际,与乡文化服务中心联系,在××村开展了“文化下乡”、“法制下乡”活动,把群众需要的法律通过文艺演出的形式进行宣传,受到了群众的好评,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为提高村干部的法律素质,今年3月25日,我们对村“两委”进行了一天的法律知识培训。到目前为此,我们共开展大型法制宣传21次,受教育群众4068余人(次),散发宣传资料8120余份,悬挂横幅60条,出黑板报88期。

今年,我们进一步在全乡各学校推进“四有”,即教育有计划、学习有教材、授课有老师、课时有保证,对学生进行系统的、经常性的法制教育。我们在抓好课堂教育主渠道的同时,协调有关部门到学校开展法制讲座。为各校配齐法制副校长,进一步明确了法制副校长在学校法制教育工作中的职责、地位和作用。全乡所有中小学都聘请了法制副校长,每学年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达二次以上,使法制教育活动生动、活泼富有实效。各学校也充分发挥校广播站、黑板报及宣传橱窗等宣传阵地的作用,开辟专栏,进行宣传和教育,使广大青少年得到熏陶和影响,从而自觉做到学法、知法、用法、守法。

今年是开展普法的第四年,也是推进普法的关键之年。我们很清楚,我乡的普法工作有很多不足之处,尤其是离上级对我们的要求还有相当大的差距。在今后的普法宣传中要更好地接受乡普法办的指导,借鉴兄弟乡镇的先进经验,不断完善和创新,提高全乡人民的法律水平,为创建“和谐社会”服务。

普法工作总结 篇6

根据“四五”普法规划要求,为做好我院的普法学习工作,按照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的要求,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现将我院开展普法教育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单位领导重视。

“四五”普法学习培训是医院干部学法用法的基础,为此,院领导首先带头学习,同时认真制定历年全院的学习计划,认真抓好全院干部职工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必要时,选派人员参加上级举办的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学习,提高全院依法办事、依法服务的水平。

二、认真组织干部职工按县主管部门的学习安排

学习有关的法律法规,历年来,我院利用开职工大会、集中学习、自学等多种形式学习了《药品管理法》、《传染病防治法》、《中医药条例》、《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五年来院办人员下各科室二十余次,抽查医院干部职工的学习情况,绝大部分职工利用空余时间学习了与本职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增强了法律意识,减少了工作中的盲目性。

三、积极参加上级部门举办的各种普法考试

另外,利用工作之余组织学习,加强职工们的医德医风教育,切实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创一流业绩。

“四五”普法期间,我院每年均订书学习,积极参加每年一次的普法考试,另外,针对近几年来,医德医风风气较差的情况,通过组织干部职工学习有关的法律法规知识,提高了职工们的思想道德水平和敬业精神,几年来,我院的医德医风方面有了很大的改观,全院的业务收入逐年提高,受到了广大群众的好评。

四、提高了普法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针对近年来药价虚高,假劣药泛滥等情况,群众有很多怨言的情况,我院及时成立或调整医院的药事委员会成员,规范医院进药渠道,把好药品质量关,、价格关,能使群众得到质优价廉的药品。另外,医院药事委员会或院领导随时对医院药品的质量、价格等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认真抓好“四五”普法最后阶段的工作,迎接上级的检查和验收。

今年是“四五”普法的最后一年,绝不能放松紧这项工作,因此,我院领导再三强调,今后的路更长,任务更加艰巨,全院干部职工在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的同时,必须注重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增强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总之,通过医院普法工作的学习和培训,发现了工作中存在了一些问题,如个别同志的法律法规意识淡薄,平时学习法律法规知识太少,今后的工作中,严格要求全院干部职工,在干好本职工作的同时,注重学法用法,为共创和谐社会而努力。

普法工作总结 篇7

按照《县档案局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方案》要求,县档案局制定了“谁执法谁普法工作方案”和计划,并按照计划认真开展学法、普法、用法、执法工作。现将本年度“谁执法谁普法”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按照工作要求,县档案局及时建立健全了工作机构,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的领导小组,加强“谁执法谁普法”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专人负责,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推动普法工作有序推进。

本着法治宣传教育面向社会、面向群众的原则,我局于年初制定了《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方案》,把法治宣传教育融入单位管理和服务的各个环节,广泛开展档案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工作。

1.科学制定统计“七五”普法规划。从建立健全档案普法宣传长效机制,努力营造依法治档依法治统良好社会氛围的客观要求出发,认真总结档案普法工作经验,紧紧围绕“十三五”时期统计发展和改革目标,深入研究新时期普法工作的新特点和档案工作的新形势,探索新常态下档案普法宣传的方法路子,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制定了《档案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20xx-)》。

2.开展会前学法。结合档案工作实际制定了《县档案局20xx年度学法用法计划安排表》,按时召开法律法规专题学习,领导班子成员轮流领学,切实增强自身法治意识,提高依法履职能力。

3.积极开展档案行政执法检查活动。由分管领导牵头组成档案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采取听取汇报、实地察看、现场反馈意见的形式,从档案工作组织管理、档案管护设施设备配置、档案基础业务建设等方面对县级机关单位开展了业务指导和执法检查。通过检查,有效增强了各部门领导干部的档案意识和做好档案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不断提高各单位的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水平。

4.多种形式开展“69国际档案日”宣传活动。一是人口密集的县城中心十字路口“档案――我们共同的记忆”宣传标语,通过现场接受群众咨询、发放《中国的世界记忆遗产》宣传册及档案法律法规资料等形式加强《档案法》、《省档案馆管理办法》、《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及《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等档案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档案意识,真正让公众走进档案、档案走进百姓生活。二是通过政务短信平台向全县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发出了以档案法律法规为内容的宣传短信,进一步增强全县领导干部的档案意识和法治意识。三是在“69国际档案日”活动期间,开放档案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组织广大干部群众、青少年等进行参观活动,接受爱国主义教育。

三、完善工作机制,加强普法队伍建设

为了保证“谁执法谁普法”工作取得实效,我们注重健全完善各项工作机制,调动各种积极因素,挖掘各方资源优势,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在普法教育中,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组织和发动各方力量,建立了一支责任到人、任务明确、素质较高的群众身边的法制宣传教育队伍。

今后,我局紧密结合“谁执法谁普法”,以创建法治档案、平安档案为切入点,进一步转变作风,开拓进取,与时俱进,推动我县普法依法治理活动的全面开展,并取得更丰硕的成果。

普法工作总结 篇8

我局按照县委、县政府有关“六五”普法的要求和部署,进取对全局干部职工进行普法教育,开展,使全局干部职工的法制观念不断增强,促进了和谐郫县建设的开展,为郫县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现将我局开展“六五”普法工作的情景汇报如下:

一、进取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规划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

局党组高度重视普法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对“六五”普法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了“六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局党组书记、局长郑杰任组长,党组成员、副局长徐恒忠、芶文清、李星海,纪检组长陈建敏,土地储备中心副主任凃继东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人员变动时,及时对领导小组成员进行了调整和充实。

(二)狠抓规划制定

为使“六五”普法教育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财政工作的职能和特点,我局制定并印发了《郫县国土资源局“六五”普法规划》,明确了我局“六五”普法教育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教育对象、工作要求、方法和实施步骤,全面指导“六五”时期普法工作。在各个年份我局还根据新情景、新形势对规划作适当的调整或补充,并制定各年度的法制工作计划,使普法工作真正做到年初有部署、年中有检查、年末有总结。

(三)注重具体实施

为使《规划》落在实处,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经常协调各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各负其责”的方针,认真落实“六五”普法教育的各项工作。我局将法制工作列入全局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资料,实行职责管理,对考核不合格的科室、个人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其参评先进的资格。在主管局长的指导下,我局建立了兼职法制员制度,每个科室确定一名同志具体负责本科室的法制工作,并引导他们进取有效开展工作。经过这些措施,逐步使普法宣传教育工作走上规划化、制度化的轨道,全局干部职工的精神面貌进一步振奋,法制意识和执法水平进一步提高。

(四)经费保障到位。我局在每年的财务预算中均预先落实好普法经费,确保普法宣传资料、宣传用车、普法培训等工作所需开支落到实处,对一些未研究到的普法开支也及时予以列支,为普法工作开展供给了有力的经费保障。

二、强化法制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法制氛围

(一)加大对领导干部普法力度

坚持领导班子成员学法制度。将法律法规学习纳入中心组学习资料,建立健全中心组团体学法制度。

(二)开展对干部职工的法制宣传教育

我局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干部职工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其法制意识和依法行政的水平。

一是每年年初,根据总体普法规划、上年普法进展情景和本年工作重点,我局制定普法工作计划,明确要求各股室以集中辅导与自学相结合的形式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全年每人学法时间不少于40学时,并认真做好学习笔记。

二是举办各种法制讲座,邀请省市领导、大学教授等专题讲授《土地管理法》、《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国土资源信访规定》、《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决定》及相关配套规章制度,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适应可持续发展需要的国土资源管理业务知识和市场经济知识等,使广大干部职工的法制理论水平、依法行政本事不断增强。

三是组织干部参加各类法制培训。组织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以及专职负责信访、保密、档案、安全保卫的工作人员,参加县、市有关部门举办的培训班,分别对他们进行《行政许可法》、《信访条例》、《保密法》、《档案法》等法规的培训,提高其依法行政的本事。

(三)扎实开展土地法律法规宣传工作

一是结合每年“12·4”法制宣传日、“6.25”全国土地日、“4.22”地球日,加强全局普法工作。每年我局都认真制定活动方案,配合县法制办开展专题宣传、参加法制竞赛,取得良好效果。为保证《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工作深入人心,提高广大干群对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这一基本国策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要性的认识。认真组织开展“6.25”全国土地日宣传活动。6月25日,我局在全县各镇设立宣传咨询点十八个,经过现场咨询,悬挂横幅,发放国土资源报、农民实用手册、资源与人居环境、《城乡规划法》宣传解答、基本农田保护知识问答、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等资料的方式,深入宣传国土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二是认真开展了县、镇、村级干部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向镇村干部发放《乡(镇)村干部国土资源知识读本》共计500本,组织召开培训会12场次,培训300余人次,极大地提高了镇村干部的法制意识。

三是认真组织开展“法律六进”活动。制定了《郫县国土资源局“法律六进”活动实施意见》,广泛开展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职责”为主题的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

三、严格依法行政,推进依法治理

(一)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职责制

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加强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15号令)和《成都市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职责追究暂行办法》(成府发[20xx]7号)的宣传和执行力度,坚持“查防结合、预防为主”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方针,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了联合监管、动态巡查、发现、月报、问责、报告、预防和查处共同职责等监管制度。严格执行土地问责制,进取推行土地联合办案和移交制度,落实案件查处逐级上报备案和典型案件通报曝光制度。

(二)加强制度建设,坚持依法行政

一是依照有关规定制定了《行政执法工作职责制》、《错案追究制度》、《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等规章制度,加大了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监督力度,维护了国家土地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二是制定了《建设用地审报流程表》、《土地登记发证审批流程表》等工作流程,并要求各部门按照确定的工作程序和时限要求,及时受理办事单位和群众的报件,确保各项工作公正透明、优质高效。

(三)实行政务公开,理解群众监督

一是公开本局行政职能、行政管理方式、行政执法范围、职责范围和权限;二是公开行政审批事项及法律、政策依据;三是公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行政处罚项目及其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四是公开征地及补偿安置方案、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五是公开办事对象应具备的资格、条件及应提交的资料;六是公开办事指南、办事时限、办事程序、社会服务承诺事项及服务标准、办事结果、为民办实事项目及执行落实情景;七是公开党组成员党风廉政职责制工作职责、招待费情景;八是公开土地和矿产使用权招拍挂情景;九是公开本局工作人员身份,实行挂牌亮证服务;十是公开工作纪律、职责追究资料及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

四、主要成效

一是进一步增强了全局干部职工学法用法的自学性,提高了依法决策、依法管理国土资源的水平,养成了依法办事的习惯。

二是全局干部职工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进一步增强,服务全县经济发展的本事进一步增强。

三是促进了我县“三个礼貌”建设和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普法工作总结 篇9

20xx上半年期间,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市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的指导下,我们认真贯彻落实“五五普法”工作的有关安排和部署,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广泛开展普法教育工作,积极而又稳妥地推进依法治会的进程,把工会各项工作纳入法制轨道,促进了我市经济的健康、协调发展,为建设“乐居吴江”、“和谐社会”,创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通过普法活动,增强了我市工会干部和各级工会组织的法律意识,推动了依法行政,现将工作总结汇报如下:

二、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开展普法教育。

根据“五五”普法规划,市总认真制定了各年度普法计划,统筹安排,强化管理,采取多种形式深入持久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对广大职工群众,我们重点围绕《_工会法》、《江苏省实施办法》、《_劳动法》、《江苏省“一办法六条例”》、《_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多种形式的学习宣传,不断提高职工群众的法制意识和法律水平。通过学习,全市广大职工依法办事、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自觉性明显提高。市总工会及各级工会组织充分发挥工会的宣传阵地优势,悬挂横幅标语,利用职工活动园地、黑板报、宣传橱窗、厂(公司)报等宣传阵地,开辟专栏,大张旗鼓地进行“五五”普法宣传和教育活动,利用法制宣传月和法制宣传日配合司法等部门在永康路步行街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向职工群众进行法律咨询,力求使全市广大职工都能做到知法、守法、依法办事。

三、采取扎实措施,深入推动普法活动。

为提高“五五”普法宣传教育的效果,我们坚持突出重点,注重深化普及,在提高法制教育社会效果上下功夫,全面落实“五五”普法规划。

1、开展“送法律进企业”、“送法律进社区”活动。为使“五五”普法活动更加深入、更加广泛,市总工会组织法工部工作人员在乡镇、街道开展法律宣传、咨询活动,现场解答职工群众提出的法律问题,让职工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法律规定有了一定程度的了解。免费发放《劳动法》、《工会法》、《江苏省实施办法》、《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女职工权益保护手册》等普法宣传资料20xx0余册。向基层工会赠送法律书籍5000余本。

2、培训骨干,开展咨询活动。

组织工会干部法律知识培训,邀请法律专家讲课,同时,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多层次的职工法律知识竞赛、演讲比赛、法制宣传日等有一定规模和影响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努力营造法制宣传教育的氛围。在法制宣传月期间共举办法律咨询和各类讲座10多场,接待咨询群众500余人次,发放法制宣传单1200余张。组织职工法律知识答题竞赛5次,参加人数达1000余名。通过内容丰富的普法活动增强了广大职工群众的学法、守法的意识和自觉性。

3、创新维权机制,建立义务调解员机制。

普法工作总结 篇10

按照县“五五”普法规划要求,我局在县委、县政府、市局正确领导和县普法办悉心指导下,以全面落实党的xx大精神,紧紧围绕县政府移民工作,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积极推进依法治县进程,为构建和谐××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营了良好的法治环境,较好地完成了全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目标任务。现将工作情况总结

一、领导重视,制度健全

我局既是行政服务部门,又是行政执法单位。多年的工作实践使我局认识到,要做好服务工作,必须有较高的法律素质。为此,我局按照“五五”普法要求,建立以局长为组长,副局长和纪检组长为副组长、其他单位成员参加的普法机构。同时,明确了一名纪检组长常年牵头抓法制工作,并按照普法规划,由局_具体组织开展这项工作。做到有组织,有规划,有落实,重效果。在“五五”普法中,局还把干部学法列为重点,做到领导先行一步,带头学,带头讲,带头实践,以干部表率带动其他执法人员。从而在全局形成了领导带头学、部门重点学、职工认真学,互相学习,互为促进的普法教育新局面。

二、突出重点,形式多样

1、政策业务学习。按照普法要求,我局组织职工认真学习了《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食品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在学习的同时,在全局开展了法律法规考试,均在95分以上。努力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依法行政、依法办事。

2、抓职工教育培训。利用单位空闲之余,进行执法培训和考试。认真开展每年2次的职工“法制培训”,培训结束,均进行考试。另外还结合构建和谐社会,组织职工学习“宪法”、“婚姻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开展“文明公民、文明市民”推荐评选活动。

3、实施普法宣传。除开展上述普法学习外,局还不断更新拓宽普法渠道,充分组织好每年法制宣传。今年又到街上组织“新食品安全法”大幅横标悬挂宣传。同时普法依法治理同群众、社会监督密切结合,公布公开政风行风十项承诺,建立举报、投诉电话,常年接受监督及评议。

4、激励教育。局把普法教育作为“双文明、双百分”考核重要内容,凡不参加学习不准上岗,考试不及格,必须补考,合格后才许上岗。凡因执法过错,轻者批评,重者一律脱装下岗。

三、文明执法,效果明显

在xx年,我局做到文明执法,和谐执法。一个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氛围正在全局形成。

总之,我县今年“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尽管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离上级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表现在少数职工对学法用法的认识不足;有些行政相对人对我们的执法不理解;普法经费困难,严重制约着普法工作的开展。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强调查研究,创新工作方法,扎实工作,为我县“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年年上新台阶而努力奋斗。

普法工作总结 篇11

****“六五普法”中期工作总结

2011年全国“六五”普法活动启动以来,****围绕省市局有关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人民政府“六五”普法规划措施,以“法律进企业”为载体,深入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全面提高干部员工的法律素质,积极参与平安****建设,严格落实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规范经营的制度要求,深入推进****、****建设。

一、统筹规划、有序开展

“六五普法”活动开展以来,我们把它作为推进烟草专卖执法队伍建设、促进****的一个重要举措,按照《****人民政府“六五普法”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下发了《******** “六五普法”实施纲要》,确保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有计划、有步骤、有秩序加以落实。

为确保活动成效,同时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各职能部门为成员的“六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县局法制部门同时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的实施和开展。

二、立足烟草、凸显特色

在法制宣传、法治教育、依法行政工作中,我们立足烟草特点,采取多种形式的宣传方式,务求普法工作取得实效。

(一)着力开展员工普法教育,进一步筑牢法治烟草基石

我们先后开展了以《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行政处罚法》等内容为主的法制培训,进一步提升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学法用法能力。从2011年起,至今已经累计培训****次,接受培训****人次,专卖行政执法人员****人全部持有省政府执法资格证和省局(公司)专卖执法检查证,其中****人拥有高级专卖管理员职称、****人拥有中级专卖管理员职称,取得初级专卖管理员职称人员达到100%。在2012年全省系统组织的法律法规考试中通过率保持在较高水平。

在组织专卖执法人员培训的基础上,法制宣传教育不断向领导层和基层非执法岗位延伸,今年6月份,营销、配送等序列分别组织开展了《****实施细则》等三个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同时按照上级要求,对营销人员法律法规考试进行了报名登记,后续培训工作正在陆续进行。

从2011年以来,****连续两年利用政法、烟草联席会议机制,邀请公安经侦、治安等专业民警就烟草执法、案件调查等专业技能进行交流培训,在探讨合作机制的同时,提升了我们专卖执法队员的执法能力。

目前,在专卖序列已经形成了长效学法机制,每月进行一次考试,考试成绩直接和个人绩效挂钩,推动专卖执法人员自觉学习、用法,切实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匹配岗位需求。

(二)深入实施群众普法宣传,进一步改善专卖执法氛围

普法的主要目标是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近年来,我们以“3.15”、“6.29”、“12.4”等纪念日为契机,在城乡进行广泛宣传,在电视台滚动播出法制宣传内容,在主要街道设立咨询台接受群众投诉和举报,在主要集镇悬挂宣传条幅,上述活动开展得到了社会的高度评价,今年3月8日,县十五届人大八次会议专题审议《烟草专卖法》贯彻实施情况时,与会人大代表高度赞扬****烟草近年来在全县经济建设、法

制建设方面所取得的成绩。

在采取常规宣传的同时,****结合当前工作实际,从三个方面进行重点宣传:一是举办入网零售户法制宣传,给新入网零售户进行一场法制培训课,让他们明白什么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也为改善执法环境作出努力;二是宣传入户,市管员在走访客户过程中,发放一些宣传资料,向客户讲解烟草专卖法、真假烟鉴别、规范经营等方面的小知识,提升零售户的规范经营;三是在每年烟叶收购期间,对烟农进行一场培训,在指导烟农提高生产效益的同时,也就涉及烟叶规范生产流通秩序的法律要求进行宣讲,促进烟农的知法守法意识。

三、依法治烟、依法行政

随着全社会法治意识的普遍提高,对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工作也提出了更高要求,近年来,我们在零售户合理布局、案件自由裁量等群众较为关心的执法方面,严格执行涉烟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坚决杜绝不规范甚至违法违纪事件的发生。从2011年至今,我们累计查处各类案件****起,全部实现“零投诉、零复议、零起诉”。

四、规范管理、文明执法

近年来,在规范管理方面我们相继制定了一系列的规范性要求,确保各项执法工作的有序开展,实施专卖执法“四公开”: 即烟草专卖许可证发放公开、案件处罚结果公开、专卖管理人员职权范围和工作纪律公开;烟草专卖政策法规公开。

在文明执法方面我们要求必须做到“亮证执法、文明检查”,坚决杜绝以往“乱翻、乱找”的不文明现象,对首次违规的零售户以批评教育为主,构建和谐客我关系。近年来,我局在专卖执法领域未发生何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执法程序现象,树立了良好的烟草形象。

“六五普法”工作实施以来,****普法宣传、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是普法工作任重道远,普法工作仍以内部法制教育为主,对零售户、对社会的法制宣传还有提升空间。下半年,我们将按照“法制宣传六进”的有关要求,做好进企业、进客户、进农村、进烟站、进机关等工作,确保普法宣传不断推进。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

普法工作总结 篇12

20xx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的第一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年,也是“十三五”规划和“七五”普法规划收官之年。20xx年全县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x重要讲话精神,抓实抓好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的各项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和州委州政府、县委县政府工作全局,主动对接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要求,紧紧围绕“七五”普法规划总结验收和“八五”普法规划前期调研这条主线,着力推进梁河新时代法治宣传教育工程,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法治环境。

一、始终坚持把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作为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根本遵循

1.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把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作为首要政治任务,进一步推动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进入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推动领导干部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增强全社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2.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x重要讲话精神。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x重要讲话精神作为全省上下当前和今后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首要政治任务,重点宣传好习近平总书记考察x重要讲话精神的重大意义和精神实质,切实把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x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到推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发展的全过程、全环节,进一步引导全县干部群众把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的关心关怀转化为推动x高质量发展的行动动力。

3.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精神以及省委州委实施意见。按照中央《决定》的要求和省委实施意见中关于深入推进全民守法的各项决策部署,深入基层、深入群众,结合普法工作,大力宣传我国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促进广大干部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全会精神上来,确保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在x得到全面落实。

4.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和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好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第二次会议的各项决策部署。组织召开县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守法普法协调小组第一次会议,研究部署“七五”普法规划总结验收等重点工作,统筹安排好20xx年全县守法普法各项工作任务。

5.大力弘扬宪法精神。贯彻落实我省《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宪法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常态化组织开展宪法进企业、进农村、进机关、进校园、进社区、进军营、进网络、进万家活动,让宪法宣传天天见、处处见,推动宪法精神深入人心。加强对边境地区宪法宣传教育力度,强化爱国意识和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引导各族群众不断增强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组织开展好20xx年宪法宣传周各项活动,注重发挥“报、网、端、微、屏”在宪法宣传教育中的作用,坚持整体联动,进一步推动全社会宪法学习宣传教育实现制度化、经常化、阵地化。

6.加强党内法规学习宣传。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论述,突出宣传党章及近年来颁布的党内法规,在“七一”前后,集中组织开展党内法规专题学习宣传活动,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做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自觉尊崇者、模范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二、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持续开展“服务大局普法行”主题宣传活动

7.深化法治扶贫助力决战脱贫攻坚。结合“决战全面小康、决战脱贫攻坚”重大主题宣传,开展专题宣传活动。从贫困地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出发,重点宣传好涉及土地承包、移民搬迁、婚姻家庭、财产纠纷、赡养继承、教育医疗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民事诉讼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从推动扶贫工作的法治化的角度,做好涉及扶贫工作的工程项目、资金使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坚持“富脑袋”和“富口袋”并重,将法治扶贫与扶志扶智相结合,进一步激活贫困群众内生动力。加强对深度贫困地区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促进优质法律资源向贫困地区倾斜。

8.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宣传,助力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三大保卫战。大力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相关条例的宣传普及,加强公益诉讼相关法律知识和案例的宣传。让环境保护和法治观念深入人心,教育引导广大干部群众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

9.突出对扫黑除恶、国家安全和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的法治宣传,助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围绕开展扫黑除恶“一十百千万”行动,加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法治宣传教育。深入开展“4.15”全民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使维护国家安全的观念深入人心。围绕优化营商环境,突出宣传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外商投资法和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市场主体合法经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0.结合x边疆特点,围绕“强边固防”持续加强边境法治宣传。认真贯彻落实好中央、省州关于“强边固防”和“兴边富民”的要求,抓好州普法办转发省《关于进一步加强边境地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的贯彻落实,以组织开展好“中国宪法边疆行”、“法治宣传边关行”、“法治宣传固边防”活动为依托,在全县广泛开展国家安全、禁毒禁赌、反恐反诈、反走私、反偷越边境、防艾等法律法规的法治宣传教育,确保边境和谐稳定。

11.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广泛开展涉及民生的主题法治宣传。组织开展好“防控疫情、法治同行”专项法治宣传行动,广泛宣传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的决定及省州人大实施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律师做好疫情防控法律服务准备,引导广大群众自觉守法用法。加强对特定群体权益保障的法治宣传,大力宣传保障妇女儿童、弱势群体、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医疗卫生工作者权益的法律法规。深入开展民事权益,食品卫生、消防应急、交通安全、安全生产等涉及民生和公共安全领域的法律法规宣传。结合重要时间节点和法律颁布、实施纪念日等、组织开展系列主题宣传活动。

三、组织开展“七五”普法规划验收,科学谋划“八五”普法规划

12.抓实抓细“七五”普法规划总结验收各项工作。研究制定《梁河县“七五”普法规划总结验收方案》和乡镇、县级部门、学校、企业四类检查验收指导标准。积极指导督促各乡镇各部门认真对照全国、全省“七五”普法规划和本地本部门普法规划要求,开展自检自查和整改提升工作,着力查找薄弱环节,着力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补齐短板,确保规划各项目标任务逐项落实。组建县级考核验收组,开展全覆盖式考核评价,确保规划各项目标任务逐项落实。各乡镇各部门要在考核评估完成后及时总结,形成专题报告向当地县委、县政府和县司法局、县普法办进行报告,同时做好表彰推荐工作。

13.提前谋划我县“八五”普法规划。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把“七五”普法规划检查验收与“八五”普法规划调研起草工作紧密结合,提前谋划好“八五”普法规划的起草工作。

四、深化重点对象普法宣传,持续提升全民法治观念

14.调整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继续坚持推动党委(党组)中心组常态化学法制度化,适时调整和国家工作人员网络在线学法工作,进一步提升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抓实宪法法律在党校必修课内容中的比重的要求。积极配合省、州探索建立领导干部学法清单制度,按分管业务领域分别明确应知应会法律目录,作为领导干部学法基本任务、法治素养评估基本依据和年度述法基本内容。

15.深化落实青少年学法用法工作。进一步落实《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要求,加强法治课教师、分管法治教育副校长、法治辅导员培训。强化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青少年法治教育网络,充分利用第二课堂、社会实践和互联网,组织开展青少年喜闻乐见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推动我县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建设工作。

16.持续强化对边疆少数民族群众和外籍务工人员的法治宣传教育。结合县情进一步推动“五用五化工作法”落地见效,建强“双语”普法队伍,加大“双语”普法教材的供给、丰富“双语”普法文艺创作。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根本方向,重点加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建设和民族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强民族示范乡村、单位建设,助推民族团结、宗教和顺。依托自贸试验区建设,强化外籍务工人员的法治宣传教育,进一步推动双边法治宣传。

17.突出抓好农民工群体的普法教育。落实农民工输出地和输入地“双项”教育机制,把法治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内容列入农民工日常技能培训中,增强内容占比和课时,持之以恒的抓实抓好农民工群体的法治宣传教育,进一步提升广大农民工的法律素质和意识。结合开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推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持续开展“法律进工地”活动,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

五、强化“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落实,构建大普法格局

18.进一步推动“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落实。推动建立党委统一领导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机制。完成县级国家机关普法责任清单的修订编制及时向全社会发布,推动普法责任清单县级国家机关实现全覆盖。落实司法部、全国普法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动国家工作人员旁听庭审活动常态化制度化的意见》,采取网上观看或者现场旁听等形式,安排国家工作人员每年至少旁听庭审一次。

19.进一步加强“以案释法”工作。围绕省、州制定出台《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以案释法”制度的实施意见》,推动各级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大力开展“以案释法”工作,充分发挥县普法办与梁河县融媒体中心联合打造的“以案释法”平台作用,围绕涉及重点民生领域和我省、州地方法规、规章执法司法典型案例,制播一批“以案释法”精品节目。

六、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

20.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继续完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工作协调机制,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体现到地方法规和公共政策中。加强对《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的专项普法宣传,营造全社会讲法治、重道德的良好环境,不断提升公民法治素养和道德素质。

21.强化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把法治文化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大力推进城乡各类法治文化阵地建设,把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打造为基层法治宣传的主阵地之一,积极配合全省法治文化示范基地命名工作。积极繁荣法治文化作品创作,组织参加全国、全省、全州普法办开展的各类法治文化作品征集活动,持续开展法治文化作品推广和法治文化传播活动。

七、坚持普治并举,深入推进基层依法治理

22加强法治宣传建设。贯彻落实张扬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大力推进农村各类法治文化阵地建设。实施农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发挥其在宣传政策、引导法律服务、参与社会治理中的作用,积极发挥基层公共法律服务和村(居)法律顾问作用,带动广大干部群众学法用法。持续开展好“三下乡”宣传服务活动,健全完善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社会治理体系。

23.开展民主法治创建活动。以做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为抓手,持续推动基层治理。加强对现有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动态管理,通报全国全省民主法治示范村复核结果,实施“亮牌行动”。开展新一轮“全国、全省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工作。

八.坚持守正创新强化普法队伍建设,进一步提升全州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实效。

24.全面推进“精准普法”“智慧普法”。进一步加大对新媒体在普法宣传中的运用,充分利用已建成的各级各类“两微一端”等新媒体平台,生产更多适应时代需要、更加契合受众需要的普法产品。努力法治宣传教育的活跃度和吸引力。加快对全国普法与依法治理信息系统的推广应用,加强平台大数据应用,充分发挥“智慧普法”平台在“七五”普法总结验收和“八五”普法研究谋划中的作用。

25.加强普法人才队伍建设。结合省、州研究制定《关于加强全省法治宣传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制定县实施方案,进一步整合扩充司法行政部门、行政执法部门、专业律师、公共法律服务工作者、村居(社区)基层“法律明白人”和村居(社区)志愿法治宣传员等七大普法力量,着力打造一支涵盖各行各业、覆盖城乡基层,政治素质硬、专业能力强、群众参与度高的专业化广泛化的普法人才队伍。健全普法人才队伍的遴选、培训和激励制度,有效扩充提升普法队伍力量和专业化水平。

26.加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调查研究。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进一步总结经验、把握规律、形成理论研究成果,为全县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深入开展提供理论支撑。

喜欢《普法工作总结(模板十二篇)》一文吗?“幼儿教师教育网”希望带您更加了解幼儿工作总结,同时,yjs21.com编辑还为您精选准备了普法工作总结专题,希望您能喜欢!

相关文章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