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方案十一篇

02-25

在公司筹划开展某项工作的时候,常常需要提前制定一份优秀的活动方案,我们在开始写方案时需要注意什么?您在寻找好文章吗?一定要看看“征地方案”,如果您喜欢我的分享,请不要忘记将其收藏下来,留作日后参考!

征地方案 篇1

征地安置方案是指在土地征收过程中,为被征收户提供合理的安置措施和政策,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和发展权益。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征地安置问题受到了广泛关注。本文将从筹备阶段、实施阶段和评估阶段等方面详细讨论征地安置方案。

首先,筹备阶段是征地安置方案制定的重要阶段。在这个阶段,相关部门需要对即将征收的土地进行勘测和评估,确定征地规模和被征收户的数量。同时,也需要与当地政府和各相关部门协商,制定合理的征地安置政策和措施。在制定方案时,要充分考虑被征收户的人口、职业、收入等情况,确保他们在安置后能够继续保持良好的生活和发展条件。

其次,实施阶段是征地安置方案落地的关键步骤。在实施阶段,相关部门需要向被征收户详细解释征地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政策,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服务。对于被征收户,他们需要了解安置的具体位置、面积和建设条件等信息,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搬迁工作。同时,相关部门也要为被征收户提供必要的补偿和资助,确保他们能够顺利过渡到新的生活环境中。

最后,评估阶段对于征地安置方案的改进和完善至关重要。在搬迁完成后,相关部门需要对被征收户的生活和发展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评估。通过问卷调查、实地考察等方式,了解他们的住房、就业、教育、医疗等各方面情况,并根据评估结果对征地安置方案进行调整和改进。同时,相关部门还要加强与被征收户的沟通和交流,帮助他们解决在安置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总之,征地安置方案是土地征收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对于被征收户的生活和发展有着重要影响。在制定方案时,需要充分考虑被征收户的实际情况,确保他们在安置后能够继续保持良好的生活和发展条件。在实施过程中,相关部门要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服务,保障被征收户的权益。在评估阶段,要及时调整和改进征地安置方案,以促进被征收户的可持续发展。这样,才能够建设出更加和谐、稳定的城市环境。

征地方案 篇2

项目征地工作方案

【篇一:征地工作实施方案(定稿)】

双江自治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征地

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严格和规范我县土地管理,切实提高**参与土地调控的能力,确保扎实有力推进全县工业化、城镇化建设用地需求,促进双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县委、县人民**保证产业发展项目、省市县重点项目、社会公益项目、招商引资项目、县城市综合开发等用地为重点,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县“十二五”规划为依据,以统筹各行业科学、规范、健康、有序发展为目标,以县**为责任主体,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有保有压,扎实有效推进项目建设用地的征地工作,促进全县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组织领导

双江自治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征地工作领导小组成立。 组长:杨绍珊县委副书记

副组长:县委常委、县人大常务副主任

戴鹏县委常委、县委宣传部部长

唐永飞,县委常委,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县总工会主席王新刚

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李伟县政法委专职副书记

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杨国贵

李双和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杨军县财政局局长

罗恒荣县住建局局长

董光明县水务局局长

杨绍兵县农业局局长

魏江腾县民政局局长

县**办公室副主任、县信访局局长罗文英

蔡伟沙河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李国胤勐勐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罗华庚县招商局副局长

申学谦县林业局副局长

杜静梅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征地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征地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领导小组在县国土资源局设有办公室。李双和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同时,选派相关人员组成两个征地工作组,名单如下:

(一)沙河征地工作组

组长:戴鹏,县委常委、县委宣传部部长

副组长:蔡伟沙,党委副书记、乡长

李双和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员:李波沙河镇政法委副书记

杨绍祥沙河乡人民**副乡长、武装部长

董光平县国土资源局勐勐分局主任科员

李荣宽县国土资源局干部

李支祥县国土资源局干部

鲁怀忠县林业局干部

孔继祥,我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中心副主任

范志华县农业局主任科员

段志华沙河乡人民**干部

刀玉洪沙河乡人民**干部

赵毅沙河乡干部

李志华沙河乡土戈村党总支书记

李志华沙河乡允俸村党总支书记

李光惠沙河镇允甸社区党总支书记

陈发支沙河乡南布村党总支书记

(二)勐勐征地工作小组

组长:王新刚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副组长:孟门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李国银

杜静梅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成员:孟门镇副镇长李如昌

勐勐镇副镇长、武装部部长赵紫龙

唐永华县国土资源局主任科员

李后县国土资源局勐勐分局局长

苏力平县国土资源局勐勐分局副局长

罗维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刀应良勐勐镇干部

刀星勐勐镇干部

李新成勐勐镇干部

铁红仙国土资源局勐勐分局干部

罗荣昌勐勐镇公很社区主任

三、各相关单位职责

土地征用采取属地责任制。乡(镇)负责本辖区内的征地工作,县级有关部门配合完成。

(一)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征地范围、政策措施和补偿标准,细化分工,制定征地工作方案;协调县有关部门做好征地审批的前期工作;协助乡镇确定四条红线范围,做好现场测量、地面附着物登记等工作;协调、监督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的申请、拨付和兑现工作;负责办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其它事项。

(二)属地乡(镇)。根据征地工作计划,负责群众思想宣传和政策解读;对被征收集体土地进行全面调查、调查,并进行土地计量、登记、备案;负责整理上报用地审批资料中需要村社确认的资料。

(三)县财政局。负责编制资金预算和征地补偿安置所需资金,根据征地进展情况审核拨付征地补偿资金;监督和审核资金使用情况。

(四)县建设局。负责审查征地是否符合城乡利用总体规划,出具选址意见书还是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协助当地乡(镇)规划、储备土地;

(五)县林业局。负责办理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批手续。

(六)县水利局。负责办理水利审批相关手续;负责农民自建水利设施的补偿计算和登记。

(7)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审批手续,出具《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计划》和《征地社会保障审计意见》?。

(八)县民政局。负责为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办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九)县农业局。负责种苗等地上作物的补偿计算和登记。

(十)县招商合作局。负责做好招商引资项目用地业主的协调服务工作。

(十一)县信访局。负责受征地信访群众的思想指导工作。

(十二)县监察局。负责征地的全过程监督检查。

四、征地范围

根据双江自治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和目前城镇化、工业化建设用地的需求,结合全县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经县委十二届一次常委会议和县人民**第十四

【篇二:项目征地申请方案书】

商贸中心项目方案书

项目名称:***商贸中心

项目业主:***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法人代表:***

***年xx月xx日

xx省***市xx****

关于投资建设商贸中心的方案书

***经济技术开发区xx新区:

xx省xx市xx有限责任公司,始建于xx年xx月,现有资产1.5亿元,净资产1亿元,员工500余名,是集批发直销、超市零售、物流配送、酒店经营、禽蛋加工为一体的跨行业、多业种经营的综合企业,销售网络遍布***市的三县二区一市,同时又是“五粮液、茅台、剑南春、泸州老窖、郎酒、金龙鱼粮油、红牛饮料、箭牌口香糖等知名品牌在***市的总**商;2013年实现销售***亿元,利润***余万元,税费***余万元,被评为商务部***x试点企业,xx省商务厅《***省应急保障重点联系企业》,xx市《**“十强”》企业。

目录 第一章项目的功能定位1

第二章建设的内容及规模2

第三章组织与人力资源配置3

第四章投资估算及资金**4

第五章经济效益**与财务评价5

一、经济效益**5

二、财务分析6

第六章结论10

附表一项目投资估算表11

附表二年销售收入测算表13

附表三年总成本估算表14

附表四项目损益测算表15

表5现金流量表(总投资16

第一章项目的功能定位

本项目位于***经济技术开发区xx新区内,商贸中心是一个集批发、零售、综合仓储、物流配送为一体的综合性项目,该项目的实施有利于改善城市投资环境,完善城市服务功能,提升城市形象、竞争能力,同时有利于解决社会就业,加快本地区经济发展,充分发挥广安市的聚集和辐射作用。

第二章建设内容及规模

***项目占地30亩,总建筑面积3.8万平方米。拟建项目规模及内容如下:

1、总用地面积:30亩

2总建筑面积:38000平方米。其中:

?商场办公用房9000㎡

?仓储用房18000㎡(大米、食用油仓库5000㎡,食用糖仓库3000㎡,肉制品冻库2000㎡,蔬菜、水果保鲜仓库3000㎡,其他食品用仓库5000㎡)

?生活配套用房10000㎡

④公用设施用房1000㎡

3、道路5000㎡

4、绿化3000㎡

5、容积率2

6、绿化率15%。

【第三部分:征地拆迁工作实施方案】

京包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实施方案

2009-12-4

京包高速公路是北京市迎接奥运的重点工程。京包头高速公路途经城南街道南郝庄、北郝庄、邓庄三个行政村。征地拆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政策面广。

为做好京包头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工作,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结合城南街道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机构

城南街道成立京包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征地拆迁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由城建科、财政科、经济管理科、监察科、宣教中心、信访办、社保所、司法所、派出所、各村村委会抽调工作人员组成,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北郝庄村村委会,负责征地拆迁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根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由各主管领导牵头,各科室工作人员组成十个征地拆迁工作组,主要负责征地拆迁中的具体工作任务。

包村队长是每各村征地拆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党支部书记是征地拆迁工作的第一承担者。

二、政策依据

1、《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臵办法》(北京市人民**令第148号);

征地方案 篇3

霍州至永和关高速公路是山西省高速公路网规划“三纵十一横十一环”第八横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省中南部西接陕西省通往延安市,到达陕、甘、宁等地的重要通道。工程涉及我市大张镇、辛置镇、白龙镇、陶唐峪乡、南环办的十多个村庄,全长约20公里。为了确保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加强工程建设的协调和保障,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Yjs21.CoM

一、组织机构

为了切实加强霍州至永和关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征地拆迁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霍州至永和关高速公路建设协调领导组”(霍政办函[20xx]42号),全面负责工程征地拆迁和协调保障领导工作,并负责处理与工程建设单位的相关事宜。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和三个工作组。

1、办公室:主要负责领导组日常工作,办理土地、林业等相关手续,综合协调处理工程建设施工中相关事宜。

主 任:孙杏锁(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副主任:杨 华(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安志勇(市林业局局长)

张晓波(市交通战备办主任)

成 员:曹明忠(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魏英泽(市林业局副局长)

薛会平(市交通运输局财务结算中心主任)

张康华(市交通运输局农管办技术员)

2、征地拆迁协调评估组:主要负责征地拆迁的评估工作,并负责施工协调和善后处理事宜。

组 长:孙杏锁(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副组长:张晓波(市交通战备办主任)

张云峰(大张镇党委书记)

刘国平(辛置镇党委书记)

张伟兴(白龙镇党委书记)

门保生(陶唐峪乡党委书记)

侯晋川(南环办党委书记)

曹明忠(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魏英泽(市林业局副局长)

徐国宁(霍永高速指挥部主任)

成 员:王晓东(市交通运输局工会主席)

李 民(市交通战备办副主任)

张秀文(市交通运输局重点办主任)

朱文梅(市交通运输局农管办副主任)

王华伟(市交通运输局重点办副主任)

李小峰(市交通运输局重点办副主任)

王 瑞(市交通运输局重点办干事)

沿线涉及的乡(镇)街道办行政正职、分管副职及相关村支书和主任均为成员。

3、监察审计组:负责整个征地拆迁工作的监督、审计和检查。

组 长:朱壮军(市审计局局长)

成 员:胡文杰(市交通运输局纪检组长)

时宏伟(市审计局投资审计股股长)

4、安全保障组:主要负责征地拆迁工作交通管制和安全保卫工作等有关事宜.

组 长:王文艺(市公安局局长)

副组长:刘根生(市公安局副局长)

成 员:田晶杰(大张派出所指导员)

李忠忠(陶唐峪派出所指导员)

李志毅(辛置派出所负责人)

张顺平(南环派出所负责人)

刘建兵(白龙派出所负责人)

二、征地拆迁

1、本次征地拆迁范围为:东起大运高速观堆北,西在白龙镇耿家庄出境,长约20公里,涉及陶唐峪乡的辛庄、成庄、观堆、官底,大张镇的上乐坪,辛置镇的下曹、阴底,南环办的东湾、圣佛,白龙镇的柳树腰、陈村、陈家庄、寺庄等村庄,以及沿线部分厂矿企业。

2、本次征地拆迁按照属地原则,经评估组评估核实后,由沿线乡(镇)街道办组织实施。

3、拆迁

(1)本次拆迁安置实行货币补偿,根据(临政办发[20xx]68号)《关于做好高速公路重点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执行。

(2)拆迁户新的宅基地由国土部门与乡(镇)街道办及村按《土地法》重新予以核定审批。

(3)拆迁临时安置搬迁费、过渡费参照《临汾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临政发[20xx]32号)规定条款,结合我市实际执行。如不按评估通知规定时间完成拆迁者,该二项费用将不予考虑。

(4)被拆迁厂矿企业的补偿工作,结合当地实际,由项目单位同地方政府及有关单位共同组织调查,依法进行评估,参照晋政发[20xx]48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未尽事项,由有关部门、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单位与被拆迁单位商定补助补偿标准。

(5)电力设施、通信设施、大型水利和公路设施,根据设计单位提供的方案结合省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经双方协商签订协议予以补偿,限期进行改迁。如有争议,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单位评估、评审后执行。

(6)对违法、违规、抢建、抢种、抢栽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机井、树木、农作物等不予补偿,并限期自行拆迁清理,不及时清理影响工程施工的,依法予以处理。

4、征地

(1)征占用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晋政发[20xx]38号文件执行,由国土资源部门提供地类依据;征占用林地由林业局提供林地依据,其他涉及公路重点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的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2)具体征地面积以实地丈量,复核面积为准。

(3)本次征用土地实行逐级负责补偿安置的办法,由市领导组与被征地乡(镇)街道办及村签订补偿协议,乡(镇)街道办和村委负责对本辖区内被征用地的承包农户进行补偿安置。

三、时间要求

20xx年12月31日前完成征地拆迁工作。按时间要求完成征拆任务的乡(镇)街道办将予以奖励。

四、具体要求

1、霍州至永和关高速公路是一项全省性的重点建设工程,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专人负责,强化协调,保障施工。

2、国土资源、林业、水利、劳动等相关部门要为工程建设提供优质服务,减少工作环节,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尽量减免有关费用。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相关乡(镇)街道办及村要及时协调解决,决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或借口阻挠和干扰施工,否则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3、市协调领导组、相关乡(镇)街道办设立征地拆迁费银行专户,专人负责,保证专款专用,确保征地拆迁费及时足额支付到位。不得借故拖欠和挪用,并配合审计部门做好审计工作。

4、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同意不得随意进入施工现场。确因工作需要需进入工地的需与市协调领导组联系,经同意后方可进入。

5、公安机关要为工程建设保驾护航,严厉打击一切不法行为,对拒绝、阻碍征地拆迁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6、征地拆迁工作人员要依法行使职权,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虚报冒领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征地方案 篇4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纠纷行政复议与诉讼权利解析王卫洲在征地拆迁纠纷中,争议根本原因大多为补偿问题,对于不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何解决,《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作出如下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正是由于这样的规定,很多人认为对补偿安置方案不服,应当政府通过特殊的“协调”“裁决”程序处理,被征收人诉至法院或申请行政复议往往被拒之门外,现笔者根据多年的工作经验及相关法律规定,对此事予以论述,希望能够对被征地农民处理这类争议有所帮助。笔者认为,对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应当首先以批准该补偿安置方案的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对于行政复议结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没有申请行政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先经过行政复议后,再提起行政诉讼,这里的行政复议即《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裁决”, 这种案件属于行政复议前置类型,理由及法律依据如下:第一、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裁决,实质为行政复议。1、对于裁决的含义进行解释,要结合土地管理法制定的背景及行政复议相关规定来进行,行政复议属于政府裁决。很多人将“裁决”理解为与行政复议相不同的程序,是属于对于法律理解的错误,实质上裁决是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给类决定的统称,其中包含:土地确权决定、行政复议决定、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裁决、专制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劳动争议仲裁等各种,行政复议决定即属于其中一种类型。如:现行《行政复议法》明确将行政复议决定归纳到“裁决”的范围,如《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就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于1998年,正处于国务院《行政复议条例》施行期间,《行政复议法》尚未出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实施条例二十五条所使用的“裁决”一词,正是当时行政复议的同义表述。《行政复议条例》将“行政复议”与“裁决”是作为同一概念加以使用的。《行政复议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复议机关,是指受理复议申请,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该条例其他条文还多次出现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事项作出裁决的表述。可见,行政复议与裁决并非相互不同的概念,而属于包含与被包含的概念,即行政复议决定属于裁决的类型之一,关于这一问题国务院法制办行政复议司司长方军同志在《论征地补偿争议的法律救济途径 》作了更为详细和精辟的论证,读者可以在国务院法制办官网阅读。2、对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申请裁决的,应当通过申请行政复议这一类型的裁决处理。案例:经国务院批准二广(二连浩特至广州)高速公路(常德段)项目征地,湖南省常德市杨先华、周军民梅伯练等27人因不服二广高速公路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法制办作出(国法复函[2011]358号)文件明确答复:“杨先华周军民梅伯练等27人:来信收悉,你们对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批准的二广高速公路(梅城段)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向国务院申请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符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据此,你们对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批准的二广高速公路(梅城段)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的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不属于国务院裁决的范围,特此告知 ”依据上述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解释和复函可知,市县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行为,属于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对此不服申请裁决的应当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实际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所称的“裁决”是指行政复议,笔者认为根据《行政复议法》及《行政诉讼法》, 针对这种关系到公民切身利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在2011年5月18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 国法[2011]35号)进一步作出明确解释,全文如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近年来,一些地方因不服市、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引发的行政争议有所增多,部分争议未能得到及时处理,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为了进一步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行政复议工作,经征求全国人大法工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并报国务院领导同意,现通知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符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第四十二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公布的法律有关行政复议的规定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法的规定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依照上述规定,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决的,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才措施,积极受理,依法审理,公正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案件,及时化解行政争议,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征地方案 篇5

为认真做好征地补偿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工作,迎接国家、省对我市的检查和验收,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任务和目标 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切实解决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支付、管理和使用中的突出问题,全面了解掌握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督促县区、乡镇政府按照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给予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严禁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落实国家土地管理政策和耕地保护制度。 二、检查的重点和具体内容 检查的重点是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后至2004年5月底,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中确定的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具体内容:     (一)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有关征地补偿的政策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一致,不一致的是否进行清理、修改或废止。 (二)各县区政府是否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实行征用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和征地补偿登记制度的规定。 (三)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核算和支付情况,包括各级政府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是否按照依法批准的征地方案核算补偿费;应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发放给农民个人的征地补偿费是否及时足额到位;国土资源部门统一征地、统一管理、统一兑付的职能是否到位。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包括征地补偿费是否纳入村集体财务并实行专项管理和监督;村集体财务是否实行民主理财、财务公开;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是否按规定在村集体和农民之间进行合理分配,被征地农民的权益是否得到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的土地补偿费是否在管理和使用中存在违法违纪问题。 (五)纠正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问题的情况,包括各级政府对征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有无监督措施;对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的情况是否进行了全面清理;对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的行为是否予以纠正,对有关责任人是否依法依纪作了处理。 三、检查的方法和步骤 采取自查自纠、全面检查、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以县区自查为主。具体工作分四个步骤: (一)自查自纠(6月2日至7月20日)。县区政府按照本方案的内容和要求,从征地项目入手,拉出征地和补偿数额清单,逐宗地审查、核实。弄清底子,查找问题,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自查自纠结束后,写出自查自纠报告。 (二)全面检查(7月21日至8月10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对所辖乡镇自查自纠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三)重点抽查(8月11日至8月31日)。市监察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审计局组织联合检查组,对县区自查自纠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对因征地补偿不到位而引发上访案件的解决情况作为抽查的主要内容,逐件审核,合格率要达到100%。抽查乡镇比例要占乡镇总数的30%以上。 (四)搞好总结(9月1日至9月10日)。各县区政府要于7月20日、9月10日前将自查自纠报告和总结报告分别报市监察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审计局。 四、组织领导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各县区政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执政为民、依法行政的高度,按照中央、省有关文件要求,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和使用情况做好自查自纠。各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并对此项工作负总责。要结合本县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将任务、措施、责任落实到被征地乡镇、村。要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妥善处理并解决好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和使用中的突出问题。要认真开展宣传活动,使广大干部和农民群众了解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要严格实行责任制,及时化解矛盾,将问题解决在基层。 (二)精心组织,明确责任。专项检查由县区政府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各级监察、国土资源、农业、审计部门各尽其责,具体实施。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征用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违纪问题。国土资源部门检查各级政府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农业部门要认真检查征地费是否纳入村集体财务并实行专项管理和监督。土地补偿费是否按规定在村集体和农民之间进行合理分配,被征地农户的权益是否得到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的土地补偿费是否在管理和使用中存在违法违纪问题,组织并做好专项审计工作。审计机关要对征地补偿费支付、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等违法违纪问题进行处理。 (三)严格执行纪律,严厉查处违纪行为。各县区要严格执行纪律,坚决防止和纠正检查工作走过场、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的行为。对自查自纠不认真、不落实政策规定,甚至顶风违纪造成恶劣影响或引发群体性越级上访事件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各级监察机关要把查处违纪案件作为工作落实的重要保障,认真查处违纪行为。对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各县区要以这次检查为契机,总结经验,堵塞漏洞,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建立统一征地制度,对征地补偿资金实行统一管理,专户储存,依法兑付。严格执行“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公开征地补偿标准,公开补偿方法。建立健全听证制度,被征地群众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的,要及时举行听证。要建立征地补偿跟踪检查制度,县区政府半年检查一次,市政府每年检查一次。今后,凡征地前

征地方案 篇6

为了进一步了解和掌握我社区未拆迁房屋及相关人口信息,规范房屋建设和拆迁工作,根据区管委会的要求,结合我社区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了顺利开展此项工作,社区成立专项工作领导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任办公室主任,建设管理办公室全体工作人员为成员。以村(居)为主体开展调查登记工作,社区城管中队网格队员负责网格村(居)具体业务指导工作。

各村(居)成立工作组,村(居)负责人负责所在村(居)全面调查登记工作,并指定专人具体落实调查登记工作,同时安排好丈量人和登记人。

二、工作安排

(一)第一阶段(20xx年3月1日前)为调查准备阶段。建设管理办公室根据区相关要求结合社区实际,制定调查摸底实施方案及业务所需资料准备;完成办公用品的采购工作。

(二)第二阶段(20xx年3月11日前)为宣传动员业务培训阶段。各村(居)根据工作要求,抽调人员参加业务培训,同时召开村组动员会,广泛深入进行宣传,让未拆迁房屋户(或单位)了解此项工作的意义及目的。

(三)第三阶段(20xx年4月22日前)为信息采集阶段。城管中队网格责任人及村(居)相关工作人员深入村组,对未拆迁房屋进行实地丈量,并做好登记工作,要求准确无误,不得漏丈漏登,做到村不漏户(或单位)户不漏项、丈实相符。

(四)第四阶段(6月底前)为整理汇总,建立台帐阶段。各村(居)将前期工作中的丈量登记资料梳理汇总,完善相关手续后将调查资料整理上报社区建设管理办公室。建设管理办公室将各村(居)上报的调查资料进行核实,整理成册,建立台帐。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识到位。全体工作人员要充分认识到此项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对待,不得马虎懈怠。

(二)明确责任,抓紧落实。各村(居)及相关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在既定时间内完成调查摸底任务,不得推诿扯皮。

(三)注重配合,发挥主动性。全体工作人员既要相互协作,又要充分调动积极性,及时调查未拆迁户的相关情况。

征地方案 篇7

为了依法实施广州至清远城际轨道交通广州北至清远段项目(花都段)并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我们需要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顺利进行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以下征收补偿方案:

一、概况

(一)征收补偿范围

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站前西路1号、2号、3号、二轻工会集资楼 4号房屋,具体以广州市规划局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穗规地证[20xx]65号)及所附红线图(见附件)范围为准。

(二)签约期限

自征收补偿方案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

二、征收补偿对象

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所有权人。

三、征收补偿安置方式与标准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货币补偿

1. 住宅房屋补偿

(1)对于在征收补偿方案生效之日起30日(含)内签订补偿协议的居民或房主,我们将按照其房屋的实际价值进行补偿,并给予相应的奖励。具体而言,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费以商品房的每平方米11000元为标准,集资房、房改房等未完善产权的房屋则以每平方米10640元为标准;此外,我们还将为居民提供搬迁费用,标准为20xx元/户,并为其提供临时安置,临时安置费用以每平方米每月11元的标准计算,按3个月计算。

(2)凡是在征收补偿方案生效后30至60天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房屋业主,将获得以下四项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根据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所评估的价格确定)、征收奖励费(标准为20xx元/平方米)、搬迁费(标准为20xx元/户)以及临时安置费(标准为11元/平方米/月,按3个月计)。以上四项费用的总和将作为补偿。

(3)在征收补偿方案生效之日起60日后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搬迁费(标准为20xx元/户)、临时安置费(标准为11元/㎡/月,按3个月计)等三项的总和给予补偿。

2. 商业房屋补偿

(1)自补偿方案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含30日),若被征收房屋所有人签订补偿协议,则可获得以下六项补偿:1. 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2. 征收奖励(标准为20xx元/㎡);3. 搬迁费(标准为3000元/户);4. 临时安置费(标准为20元/㎡/月,按3个月计);5. 停产停业损失;6. 搬迁时限奖励(标准为房屋价值补偿费的15%)。

(2) 在征收补偿方案生效之日起30日至60日(含)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征收奖励(标准为20xx元/㎡)、搬迁费(标准为3000元/户)、临时安置费(标准为20元/㎡/月。

(3)在征收补偿方案生效之日起60日后签订补偿协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搬迁费(标准为3000元/户)、临时安置费(标准为20元/㎡/月,按3个月计)、停产停业损失等四项的总和给予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四条、《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粤建房[20xx]26号)第四条规定组织实施。

(二)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的拆迁补偿总额(除临时安置费用按签约当月至交房当月的总月数计算外,标准与货币补偿标准相同),计算与所换房屋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差价,签订补偿(产权调换)协议,进行结算。

四、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五、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

5月16日

征地方案 篇8

       ---

       二、适用范围

       (一)在阿里巴巴项目建设中土地被征用的农民。

       (二)征地前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实有在册农业户口人员,并享受和履行被征地权利和义务的农民。

       (三)《实施方案》所指失去土地,是指农户人均土地被征用、征收高于亩,即为失地,应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

       (四)方案实施前,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人员,不纳入《方案》的实施范围。

       三、实施细则

       资格认定

       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将拟订征地的情况通过《征地基本情况告知书》书面告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部门,并附征地范围应安置的农业人口人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征地基本情况告知书》应安置的农业人口人数,2---

       (三)上报审批

       街道人社中心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花名册》及相关资料的审核。对有疑异人员,由街道办事处、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相关规定处理,有关资料经审核无误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办理。

       四、待遇享受

       1、养老保险待遇享受

       被征地农民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死亡,按照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一次性领取;

       被征地农民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去境外定居,按照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由本人依次性领取,同时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被征地农民符合城镇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条件,享受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养老待遇。

       2、养老保障待遇享受

       参加养老保障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障费后,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的4---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因此,为了推进城镇化建设进程,落实工业强市战略,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坚持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目标,建立起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1.政策依据

       2022年5月4日,省政府下发《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甘政发[2022]41号)。2022年1月13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联发《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甘人社发[2022]5号)。2022年5月15日,市政府下发《庆阳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号)。2022年11月19日省政府下发《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甘政发[2022]141号)。

       2.被征地农民

       被征地农民,是指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民承包土地(指耕地,下同)而导致

       6---老保险的应缴费额

       部分失地农民,缴费总额计算方法:

       缴费总额=上年度本县农民人均收入×倍数(3、4、5、6、7、8,六个档次)。

       参保时超过60周岁的,每增加1岁个人少缴个人应缴费总额的十五分之一。75周岁以上的个人不缴费。

       6.完全失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缴费额的计算

       缴费总额=全省上年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60%×20%×15年。

       参保时男超过60周岁、女超过55周岁的每增加1岁个人少缴个人应缴费总额的十五分之一。男满75周岁、女满70周岁以上的,个人不缴费。

       7.如何办理参保手续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由被征地农民所在村(居)委会或居民委员会向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填报被征地数量、参保人员等情况,并在本村(社区)范围内张榜公示7天,后由所在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区)社

       8---后年龄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10.从何时领取养老金

       参保人员达到待遇享受年龄,从到龄之下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参保时已达到或超过待遇享受年龄,从缴清费用下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11.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处理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后,在享受待遇前或之后死亡,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储存额或余额中的个人实际缴费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凭有效证件,一次性领取。无法定继承人或无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或余额并入统筹基金。

       12.参保人员参加了几种不同的养老保险,应如何享受待遇

       被征地农民在不同时段分别参加城

       10---保存。

       15.县(区)报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需准备的材料

       (1)县区人民政府承诺文件;(2)县区人民政府对每一宗征地涉及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3)《甘肃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审查表》;(4)县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国土局、社保中心核定盖章的《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表》和《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花名册》;(5)听证送达回执;(6)征地告知书;其它涉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资料。

       16.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

       县区财政部门设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用于储存政府补助资金和个人缴费资金及其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收入户用于核算征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利息、滞纳金及其他收入;

       12---金从当地政府批准提高的安置补助费和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中统一安排,两项费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财政补助1/3;农民个人和集体应承担的养老保险费用从批准提高的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中支付。

       具体标准为: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实施统一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亩的,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亩增加万元;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在亩以上但不足亩的,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亩增加3万元;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在亩以上的,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亩增加万元,作为新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新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和待遇支付按附表执行。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为广大农民解决了后顾之忧,也让这些弱势群体得到了一丝安慰,衷心希望所有农民兄弟都能解决好保险问题。做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

       14----

征地方案 篇9


        征地制度改革:实地调查与改革建议
一、公共目的的界定
大多数国家都规定国家征用土地的权力仅限于公共目的需要。进行这种限制的理由,是国家不应该使用其强大的土地特权从某些私人手中征用土地来为另一些私人谋取利益,而是应该仅在惠及全社会的公共目的之下才动用这一土地特权。
一般说来,关于国家强制征地的法律有三种方式来定义公共目的:(1)国家只能因公共目的而征地的一般原则;(2)列出可以定义为公共目的的具体公共用途;(3)两者结合使用。一般原则方式只说明征用的土地必须用于公共用途这一原则,这种方法给与国家行政机构极大的自由裁量权,也给与国家司法机构极大的法律解释权,它可以确定某种特定用途是否符合公共需要的性质。
列举法明确规定只能对如学校、公路和政府办公楼等公共目的征用土地。一般说来,与一般原则法相比,列举法极大地限制了行政和司法部门的自由裁量权。列举可以是排他性列举或包容性列举。排他性列举是列举出所有公共目的,在此之外国家不得行使其征地权力。
而包容性列举则是把列出的公共目的名单和一般原则结合使用,如果征地目的属于这一名单或符合这一一般原则,国家便可以征地。
中国目前使用的是一般原则方法,规定国家可因公共利益征地,但没有规定因公众利益征地的范围②「宪法规定国家有权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征地。1998年《土地管理法》重申了宪法的这一规定,但没有界定哪些用途属于公共利益。该法的实施细也没有对之给予详细说明。这样,国家机关在处理哪些情况属于公共利益这个问题上拥有完全的自由裁量权。」。
中国现行的征地法律制度还规定,除少许例外,所有非农用地都必须使用国有土地。如果计划农转非的土地属农村集体所有,则必须通过一定程序先把所有权转为国有,即征地。在这种征地制度下,国家不仅可以因"公共利益"征用农民的土地,而且还可以征用土地用于其他所有非公共用途。因为现有的法律制度禁止将集体所有的土地直接转为非农业的商业用途,任何用于商业用途的农地必须经过国家征地将农地转为国家所有。由于对"公共利益的需要"没有明确的定义,再加上国家在土地农转非上的垄断地位,使国家的征地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因营利性的商业目的征地。
这也是我们最近在实地调查中发现的实际情况。在我们走访的17村子中,共有34起土地征用,其中18起是用于房地产、加油站、采石场和工业设施等商业用途。在剩余的16起总的说来属于公共用途的征地中,很多是同时具有商业和公共设施建设的"双重用途".例如,安徽省的一个村子中有10亩土地于1997年被征来建设学校。学校建成后,该学校又将一部分建筑物作为店铺出租给许多商店的老板,每32平方米的店铺每月收取100多元租金。
中国土地征用制度改革的第一步,就是要将国家征用土地的权力有效地限制在具体的"公共利益"上。在这种体制下,至关重要的是,国家必须继续严格制定严格的法律和切实实施法律,从而确保土地农转非符合政府的土地利用规划和防止农地过于流失。从中国的执法实际和中国的大陆法系传统来看,最好的方法是在政策和法律中明确具体地列出可以动用征地权力的"公共利益".尽管这样的列举几乎包括所有可能的"公共利益",但肯定还会有一些例外。因此,列举应该是包容性列举,而不应该是排他性列举,同时规定任何具体列举之外的土地征用必须由国务院批准。
二、征地补偿
中国当前的土地征用制度,存在两个不同但互有联系的补偿问题。一是征地的补偿标准,二是作为土地所有者的集体与拥有30年土地使用权的农户之间如何分配土地补偿费。对这两个问题的探讨不仅适用于国家征地的情况,而且也适用于目前在一些地区试点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
1.补偿费。大多数国家的征地法律都对补偿水平做了象"公平的市场价"或"公正补偿"这类宽泛的定义。在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中",公正补偿"定义为买卖双方愿意接受的价格。在中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补偿标准为"财产征收当日被征用财产的公开市场价".根据香港土地管理署的规定,确定被征用财产的公开市场价值的基础是"征地当日同一地区同类财产的市场交易证据。评估过程包括比较被征用的财产和同类财产的市场交易价,并且要根据如位置、环境、建筑状况……(以及建筑所在土地的其他因素)……交易日期等各种因素进行必要的调整。"
重要的是,许多国家规定,政府不仅要向土地所有者给予补偿,而且还必须向承租人给予补偿。
例如,在英国,土地所有者、承租人和土地占有者都能获得补偿。补偿费要么是通过征地机构和所有利益方之间的协商谈判来确定,要么是由土地法庭来确定。加拿大明确规定要向承租人给予补偿。政府根据以下因素确定对承租人的补偿:(1)租赁期限以及租约上剩余的年数;(2)有无续租权或续租的预期;(3)承租人对土地的投


        入。同样,在美国,法庭允许持有"额外价值"租约(即征地时这块土地的市场租金高于承租人实际付出的租金)的承租人按比例享有补偿费。如果在中国引入美国的这一法律思路,那么,就可以将土地使用者视为持有30年免租期合同的承租人(或者更确切地说,是将农民视为不用偿付租金的30年土地用益物权的持有者):因此,由使用者持有的"额外价值"将是30年土地权利的全部市场价值。
中国是依据法定标准来确定补偿金额的。当前的补偿标准依据1998年《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该法规定,征用的耕地补偿费包括:(1)土地补偿;(2)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3)安置补助。其中,土地补偿费标准是被征用耕地前三年内年平均产值的6至10倍。根据大多数国家采用的征地补偿基本原则来判断《,土地管理法》规定的现有法定补偿标准明显不足。在这三类补偿中,青苗补偿和安置补助都是对农民在土地上的投入(如作物和住房)的补偿,与土地本身的价值关联不大;只有土地补偿才是对农民失去土地的补偿。
即便按目前法律规定的最高比例补偿,农村集体对土地的所有权和农民的30年使用权仅仅值10年的农业产量。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如果考虑到这些法定的征地补偿标准也适用于非公共目的的土地农转非,那就更象是巧取豪夺。现行法律授权地方土地管理部门按法定标准对农民给予补偿,但同时又允许它们以市场价格出让土地使用权。这就既方便也刺激地方政府通过土地征用和土地使用权出让来谋取私利,因为它可以压低给予农民的征地补偿,同时又把土地使用权拍卖给出价最高的土地开发商。
比如,根据安徽省自己公布的资料,阜阳市在2003年1-6月国有土地出让中,通过拍卖出让的土地价格为每亩30.57万元,通过挂牌出让的土地价格为每亩16.33万元①「见"安徽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概览"《,中国国土资源报》,2003年8月12日。」。但是,我们在调查中发现,当地在征地时对农民的最高补偿为每亩23000元。在一个村子中,农民抱怨说政府以70000元/亩的价格卖了他们的地,却只给他们23000元/亩的补偿费用。他们说,政府什么也没失去就获得了大笔的收入,而他们却不得不被迫放弃土地,到头来才获得一少部分收入。
其他研究人员的实地调查也表明地方政府通过"低买高卖"来从制度中获利。在云南省东北部的一个村子中,850亩的土地被国家征用并将使用权以15万元/亩的价格出售给投资商。最终付给村集体的补偿费仅为28000元/亩,其中农民获得的仅有9000-10000元/亩,大约是土地权出售价格的6②「郭晓林:《中国征地和农村纠纷》《中国季刊》(2001年)第422页。」。
增加国家在征地用于公共目的时支付给农民的补偿费有三种途径。第一种是继续执行法定的补偿标准,但是提高目前《土地管理法》中规定的补偿水平。第二是普遍采取"公平市场价"的方法。
第三种也是我们建议采取的方法,即补偿以公平市场价为基准,同时规定最低补偿标准,即定下限不定上限。在这种方法下,公平的市场价标准适用于土地权利的市场价可以确定的地方,如城市郊区和经济发达地区,但在公平市场价难以确定的地方,补偿不得低于最低补偿标准。
2.补偿的分配。补偿的分配是中国特有的问题。我们的实地调查显示,有关征地补偿分配的现行法规和实践的结果,是征地补偿费大多被乡镇政府和集体组织拿走,失地农民获得的补偿只有很少一部分甚至没有。乡村干部采用的一个非常典型的方法,是保留大部分或所有的土地补偿费,然后在村中进行土地大调整,让失地的损失由村中所有农户承担。另一种方法是将补偿费在村中平均分配然后进行土地大调整。显然,第二种方法比第一种方法可取。但是,在这两种情况之下,村中所有农民的土地使用权的稳定性都会因大调整而遭到破坏。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相关政策,这种调整是不合法的。
在安徽、海南和广西进行的实地调查中,我们向土地被征用(17个村中国共产党有34例土地征用事件)的村中的农民询问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法、土地补偿分配后是否进行土地调整、如果进行了是哪一类土地调整。在17个村中,我们发现总共5组不同的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法和因征地而实行的土地调整。
对这些实地调查结果的分析有几点值得注意。第一,在所有34起征地中,我们没有发现一起在征地后进行土地小调整的事例。这表明,通过小调整来解决由于征地导致的人地矛盾并不切实可行;如果允许征地后进行土地调整,那么必然是严重破坏土地权利稳定的大调整,这反过来又严重危害农村法制建设和全村农民土地权利的稳定。
第二,有不少的村采取将土地补偿费直接分配给失地农户且不进行土地调整的办法。实际上,一些村子已经开始改善其征地补偿的分配办法,用"将土地补偿费分配给失地农户且不进行土地调整"的办法来代替"将土地补偿费平均分配随后进行大调整"的办法。综合实地调查的结果,这种改进的办法会受到欢迎,或者至少将被越来越多的村接受。
第三,将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分配给失地农户,似乎是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征地后将土地补偿费分配给失地农户的所有12次征地中,没有一例在征地后进行土地调整。相反,将土地补偿费平均分配给村中的所有农户或由村集体保留的事例中,全村范围内的大调整却很有可能发生。
《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禁止大调整并将非法土地调整列为对农民土地承包权的一种侵犯。实地调查结果有力地说明,将所有或大部分土地补偿费分配给受征地影响的农户,不仅会补偿这些农户的损失,而且还有助于加强所有农民土地使用权的稳定(12例采用这一补偿方法的征地中,无一例进行过土地调整)。尽管1998年《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中规定国家要将土地补偿费交给集体,但是却没有对国家将这些土地补偿费下发到集体后,集体如何对其进行处理做过任何规定。征地制度改革应该填补这一空缺,明确要求集体将所有或大部分土地补偿费分配到受征地影响的农户手中。要保证按照以上所述的比率将补偿费支付到农户手中,必须有一些保障措施。一种保障措施将土地补偿费不直接交给集体,而是交给通过契约建立的中介监督机构。这需要指定一个政府机构或国家银行负责从国家或土地开发商那里收取补偿费,并从集体土地所有者和受征地影响的农户手中收取所有相关文书。土地易手之后,这一中介监督机构将负责以一次付清方式或按年支付的方式将补偿费直接下发到受征地影响的农户手中。
三、征地程序
法制体系比较健全的国家大多对国家征地有一套程序来限制国家的权力和保障土地持有者的利益免受非法征地的侵害。这些有效的程序规范简单说来就是要保证农民在征地过程中有:(1)知情权;(2)参与权;(3)上诉权。
中国现有的土地征用法在这三个方面做得很不充分。RDI的实地调查强有力地表明,征地过程中没有农民的参与,既带来农民的失望,也为集体干部滥用职权提供了机会。在17个发生过34次征地的村中,从未有过就征地目的或补偿标准征求村民意见的事情。在多数情况下,农民只是简单告知哪些地块要被征用,目的是什么,他们能得多少补偿。这种告知都是口头的,而不是书面的。
而且,由于征地事件本身和补偿标准都是单方面强加给农民的,这种口头告知实际上只是一种要求农民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做好征地准备的最后通牒,没有任何让农民"参与"征地过程的意义。
在那些做出口头通知的地方,通知的内容中一般包括补偿的种类和每种补偿的金额。但是,大多数农民告诉我们,他们实际上根本不知道政府的征地补偿实际上究竟是多少。在17个村中,只有安徽的两个村把包括补偿标准的政府征地公告张贴在村办公室里供农民查看。
这种程序上的不足也使地方官员和集体干部有机会通过征地来最大限度地实现他们的经济利益。在访谈中,大多数农民都表示,他们完全不知道政府给集体的补偿是多少,政府补偿中又有多大比例是分给村民或分给失地的农户。在海南的一个村,集体干部在1998年的一次兴建地方农贸市场的征地中对农民讲,补偿仅为每亩600元,令人难以置信。在海南的另一个村,1993年的一次征地征了该村40亩地建一高科技项目,集体告诉农民补偿为总共10万元,但是根据临近村的补偿标准,农民认为集体得到的补偿大大高于公开宣布的补偿。
集体干部利用程序保护措施的缺乏侵犯农民权益的表现可分为下述三类:
1.截留土地补偿金。在访谈中,我们问到农民是否在征地时得到过补偿,如果得到过,那么是哪一类补偿,金额多少。几乎所有村的农民都告诉我们,失地的农户得到了青苗补偿。
广西自治区首府南宁市近郊的一个村,失地农户的青苗补偿为每亩1500元,除此之外,其他所有村的青苗补偿

征地方案 篇10

落实及资金拨付打点,被征地农夫介入养老保险方案在经村(居)民代表集会会议或村(居)民大会接头通事后,由村(居)民委员会在本村(居)举办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事变日。

被征地农夫养老保险方案经村(居)民代表集会会议或村(居)民大会接头通事后,由村(居)民委员会在本村(居)举办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区市社保包办机构复核确认。

被征地农夫养老保障资金可以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成立预存款小我私人账户,保障工具为:

已介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仍在缴费期的保障工具;保障工具中未满16周岁职员及16周岁以上的在校门生。

对切合前提申请将养老保障资金计入住民养老保险小我私人账户的其他保障工具,社会保险包办机构为其成立住民养老保险小我私人账户,并将养老保障资金计入住民养老保险小我私人账户。

对介入住民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夫,自愿缴纳必然数目养老保险费的,小我私人缴费、集团补贴尺度和要领参照住民养老保险政谋划定执行。小我私人缴费和集团补贴,须在养老保障资金记入小我私人账户之前缴纳,不然视为自动放弃缴费。

属于本次征地保障工具,有下列环境之一的',可将养老保障资金凭证保险方案对应的养老保障资金数额,一次性付出本人或指定受益人、法定担任人:已享受职工根基养老保险报酬的;已纳入养老保险方案,方案实验前衰亡、保险相关转移及其他环境的。

征地方案 篇11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指在国家征地政策的指导下,对于因为公共利益需要被征地的农民或居民,为他们提供合理的补偿和安置措施的计划。这个方案的目的是保障被征地人口的利益,确保他们的生活能够得到顺利过渡和良好的发展。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需要从政府、开发商和被征地人员三方面紧密合作。对于政府部门而言,应当全方位了解被征地人口的基本情况,包括其人数、人口构成、农田面积和作物收益等,并在法律框架的指导下制定相应的政策方案。同时,政府还需承担主导协调的责任,确保补偿措施的实施合法和公正,为被征地人员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和施工监督。

对于开发商而言,他们需要提供详细完整的开发规划,确保征地安置方案与开发计划的协同推进。开发商应当积极与地方政府和被征地人员进行沟通和协商,确保补偿安置方案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此外,开发商还应当遵守环保和生态保护的规定,确保征地项目的可持续发展,并为被征地人员提供就业机会和良好的生活环境。

对于被征地人员而言,他们应当积极主动地参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和实施过程。被征地人员应当详细、准确地向政府和开发商提供自己的基本信息和农田情况,协助进行补偿标准的测算和评估。同时,他们还应当积极参与就业培训和技能提升,为自己未来的生计做好准备。此外,被征地人员还应当密切关注补偿款项的发放情况,确保自己的利益得到保障。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根据不同地区和被征地情况具体制定,做到因地制宜、合理、公正。同时,方案的实施也需要遵循科学规范,确保补偿标准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补偿安置方案不仅要考虑到被征地人员的经济利益,还要兼顾他们的生活习惯和社会环境,确保他们能够顺利融入新的社会群体。

总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一项十分复杂和关键的任务。政府、开发商和被征地人员的积极参与和密切合作是方案顺利实施的关键所在。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方案和有效地监督实施,可以保障被征地人员的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感谢您阅读“幼儿教师教育网”的《征地方案十一篇》一文,希望能解决您找不到幼儿活动方案时遇到的问题和疑惑,同时,yjs21.com编辑还为您精选准备了征地方案专题,希望您能喜欢!

相关文章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