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报告(集锦十二篇)

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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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报告(篇1)

延期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案件时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致使开庭审理无法按期进行或者无法继续进行时,而推延审理日期的制度。受诉人民法院一经确定了开庭审理的日期并依法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开庭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即必须按通知的日期出庭参加诉讼,受诉人民法院也必须严格遵守既定日期开庭,且开庭审理一经启动即应持续进行而不得任意推延。但是由于某些特殊情况的发生,使开庭审理无法继续进行,或继续进行将损害当事人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因而需要推延审理日期。《民事诉讼法》第132条规定了延期审理制度,对于审理过程当中出现法定特殊情形的,可以延期审理。延期审理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同意延期审理。当事人提出延期审理请求,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延期审理申请书。

延期审理申请书,是指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时,遇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致使法庭审理无法按期进行或无法继续进行,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请求人民法院延期审理的法律文书。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交延期审理申请书,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遇有以下特殊情形,致使法庭审理无法按期或继续进行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才可以提出延期审理申请:(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民事诉讼中,必须到庭的当事人指能够正确表达意志的离婚案件当事人和负有赡养、扶育、抚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必须到庭的其他诉讼参与人则泛指如:其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甚至无法进行庭审的其他诉讼参与人,如: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知道案件重要情况的证人,开庭审理不可缺少的翻译人员等。(2)当事人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法庭审理过程当中,当事人找到了新的重要证人,发现了新的证据线索时,可以申请延期审理,以收集、调查新的证据,并通知新的证人到庭作证。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需要重新予以鉴定、勘验,或者已有证据材料不清、不足,需要补充调查的,可以申请延期审理。(3)其他应当延期审理的情形。这是一项概括性规定,由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认为需要延期审理,以便准备充分的资料参加诉讼,而向人民法院提出。如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当中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另一方当事人认为需针对变更或增加的诉讼请求,收集证据,作应诉准备的,可以提出延期审理申请。

申请延期审理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通过提交延期审理申请书,使法院推延开庭审理日期,可以有充足的时间收集证据,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对抗对方当事人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平衡当事人间的诉讼权利,平等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以为本案提供更多、更详细的证据,有利于人民法院分清是非,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并作出公正的裁判。

审理报告(篇2)

(一)适用范围不同。

中止审理可以发生于诉讼程序开始以后一直到判决作出以前的任何诉讼阶段,而延期审理则只能适用于开庭审理阶段。

(二)适用效果。

中止审理将造成本案诉讼程序的中途搁置,受诉法院和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就本案的一切诉讼活动都应当停止进行;延期审理只是将本案开庭审理的日期拖延,有关诉讼活动并不因此停止,比如通知证人到庭。

(三)恢复审理上。

中止审理的法定情形来自于诉讼外,何时恢复诉讼,通常受诉法院是很难左右的;但是延期审理的法定情形来自于诉讼之中,恢复审理的日期通常由人民法院确定。

(四)法定情形是不同的。

延期审理适用于: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情形的;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其他应对延期的情形。

中止审理适用于: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审理报告(篇3)

提高案件审理工作的几点做法及建议

调研报告

作为调查处理违犯党纪政纪案件的必经程序、最后环节——案件审理工作,是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及办案程序在调查结束后,所进行的审核工作。案件审理工作的质量,直接影响到对违纪人员的处分是否恰当。切实坚持案件审理制度可以保证案件质量,使所办案件经得起检验,对于正确执行纪律和维护纪律的严肃性,都起着重要的作用。下面谈一下案件审理工作中的问题及建议。

一、牢固树立做好案件审理工作意识

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是对调查结束的违犯党的纪律和行政纪律的案件,所进行的审核处理工作,同时肩负着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监督的职能。特殊的工作特别要求审理人员,要有坚强的党性和高度的责任感。坚持原则、刚正不阿、秉公办案、不徇私情,敢于同一切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作坚决斗争,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不主观臆断,坚持调查研究,不偏听偏信,善于听取不同意见,要耐得住寂寞能坐、守得住关口有原则、有超凡的胆识敢斗争。因此审理工作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做好审理工作的意识,才能在原则面前能坚持、在压力面前不退缩、在委屈来时能承受。

一是深刻认识案件审理工作的重要性,增强案件审理工作的责任感。每一个案件审理工作人员,要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从树立科学发展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高度,来认识案件审理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案件审理工作的责任感,用严格的审理、严肃的执纪保证案件质量,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健康发展。

二是有“四心”准备增强做好审理工作的自觉性。一要全心全意工作,对纪检监察事业有“热心”。有一句话说的好“你对工作以什么心情工作,也将回报给你什么心情。”带着不良情绪去工作,只会越做越乱越做越忙,如果对工作充满热情,带着愉快和信心去工作,必然收获多效率高。案件审理工作大部分时间是在阅卷和钻研法律、法规、政策等书面资料,没有十分的热情坐不住、看不进,觉得枯燥无味,必将“工”无所获,相反带着热心去做,弄懂一个问题、解决一个难题、处理一个案子,心情也会无比舒畅。二要扎扎实实工作,对审阅案卷有“耐心”。阅过案卷资料后能否对整个案件有一个清晰的认识,能否确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最终作出准确的定性、量纪,给予违纪人员以恰当的处理,全在一“看”之间,因此必须要耐心、细致注意点滴,寻找联系,解开一个个疙瘩,使案子变得清晰明了。三要公平公正的处理每一起违纪案件,充分体现一颗“公心”。每一起违纪案件从初查、立案、审理、审批等各个环节除正常的认识上偏差以外,可能或多或少的受到外界的非正常干扰,这就要求我们审理人员必须坚持“不唯书、不唯上、只唯实”的实事求是精神,时刻保持公正的立场,不偏不倚的提出审理意见。四要心平气和工作,对违纪人员有“诚心”。即使是犯了错误也有自己的权利,不满或申辩、申诉作为审理人员必须切实保障他们的这种正当权利,与他们接触时要做到心平气和,认真做思想工作,坦诚与之交换意见,听取他们的申辩,消除查办处理与被处分人员之间的误会、矛盾,使他们深刻认识所犯错误,真正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

三是树立六种意识,努力提高案件审理工作水平。树立政治意识、加强党性锻炼、提升干好工作的思想深度,从审理工作的好坏关系、纪检监察工作是否有效的高度,增强做好审理工作的使命感。树立质量意识,提高依纪依法审理案件的工作水平。树立公正意识,从切实保障党员和监察对象的权利的角度,做好审理工作。树立政策意识,多学习、深探究,推进审理工作的规范化进程。树立监督意识,强化审理内部监督的职能作用,处理好复杂的“人”“事”关系,建立完善内部监督、协调机制。树立创新意识,不断开拓审理工作新思路,建立健全“乡案区审”工作制度,探索“公开审理”的工作方式。

二、深入把握案件审理工作核心

始终坚持把提高案件质量作为审理工作的核心和首要职责任务,并在案件审理的每一个环节,时刻想到这一点、时刻牢记这一点,既严肃惩处违纪行为,又注意保护广大干部工作的积极性,并在工作中重点把握三个方面、处理好三个关系,使查办的案件做到组织满意、各方认可。

一是坚持原则、秉公执纪。处理好严肃执纪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系。既不能因为查办了一批违纪的领导干部,使一个地区的工作处于瘫痪,也不能因为怕影响地方经济发展,而对违纪违法行为置之不理。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职能,就是为社会经济发展保驾护航,因此必须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通过秉公执纪惩处违纪干部,警示广大党员干部更好的工作、更严格的要求自己坚持原则,自觉地接受群众的监督,从而有力的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更好的为经济发展服务。

二是坚持依纪、依法办案,处理好严肃执纪与保护干部的关系。纪检监察机关担负着“教育、监督、惩处、保护”干部的职能,在构建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坚持惩防并举、标本兼治,从而更有效的发挥案件查处的治本作用,对每一个案件的处理,都要认真贯彻落实“二十四”字办案基本要求,做到不偏、不错、不软、不过,使被处分人员吸取教训、受到教育。三是讲政治、顾大局,处理好严肃执纪与区别对待的关系。既保证严肃纪律的执行,又注重区别对待宽严相济,给犯错误党员干部一个改错的机会,调动他们工作的积极性,使他们更好地为地方服务。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案件审理工作职能,做到社会、政治和经济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稳步提高案件审理工作质量

围绕案件审理工作中心,贯彻落实各级案件审理工作会议精神,结合自身工作特点和工作中的不足,多措并举提高案件审理工作水平。

一是细心制定工作计划,不断推进案件审理工作。在认真学习上级纪委案件审理工作要点的基础上,必须突出特色突出工作重点,做到月月有计划、周周有总结、天天有进展。

二是更新观念,勇于实践不断探索新的方式方法。纪检监察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案件审理工作很多时候必须循规蹈矩。但随着社会 的发展,法规的日益完善,公民的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日益增强,对审理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必须在实践中不断增强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创新审理工作的方式、方法通过大胆探索实践,来提高审理工作水平。

三是加强对审理干部的管理。纪检监察干部要“公正无私、刚直不阿、不徇私情、敢于碰硬”,审理干部更应如此。因此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注重自我学习、自我提高,通过平时工作中的影响和锻炼,使审理干部具备“坐得住、能静心、严把关、有原则”的基本素养,自觉抵制利的诱惑,排除情的干扰、防止权的滥用、警惕丑的侵蚀、顶住势的压力,在审理案件时真正做到公心、公平、公正。

四是坚持审理工作制度。坚持“一案三审”制,保证“二十四”字方针的落实,确保案件质量。案件进入审理环节,首先确定一名主审人员进行“初审”,主要是针对案件材料,进行事实、证据的应证,初步定性量纪,其次是在审理室内进行“二审”,由其他人员向主审人提问,所提疑问全部解决后进入“三审”环节,由审理小组成员在一起讨论,互提疑虑、互解难题,最后提交纪委常委会。坚持“首诉必受有申必答”制度,认真办理申诉复查案件,切实保障申诉人权利。坚持“乡案区审”制度,加强对基层纪委的业务指导,提高基层纪委办案水平,确保整体案件质量。

四、当前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及对进一步做好审理工作的几点建议近几年,审理工作在从上到下分外重视的大环境下,虽然取得了 一些成绩,审理工作人员也在实践中不断地得到锻炼和提高,业务能力不断增强,但力不从心的感觉仍时常侵扰着审理干部,原因是:

一、业务的专业性不够。纪检监察干部是行政干部中的一支特殊队伍,对专业的要求比其他部门要强的多,但很多纪检监察干部都是各行各业的半路“出家”。审理工作是纪检监察部门中业务性最强的一个科室,对审理干部来说,单纯的靠平时找书本进行学习,加上摸索状态的成长,总觉得系统性不够,不能进入审理工作的深层讨论研究,就更是难上加难了,工作效率不高,工作压力大,无形中使审理工作人员感到力不从心。审理室作为“纪委的法院”,不仅要代检察院公诉、代当事人申诉、代当事人律师辩诉,还要代合议庭做出最后的“判决”,综合性强、功能性强、专业性强。没有足够的知识储备、没有缜密的思维、没有慎重的态度、没有坚持原则的勇气,是干不好审理工作的,这些都需要从学习中汲取。

二、工作中探索创新不够。纪检监察队伍不是一支专业化的队伍,探索创新必须有领导的高度重视,有各级审理人员的共同参与,而目前由于各级审理人员联系的缺乏,协作探讨不够,创新也就缺乏应有的动力,这就势必造成各级审理部门和审理人员,产生依赖思想,上边怎么说下边怎么做,争取完成任务就行,对工作的总结没有形成习惯,深入基层进行调研的力度不够,没有更多的获取第一手材料,对结合实际的创新缺乏主动性。

因此我们建议应该加强对审理干部的培训,有针对性、有目的的培训,以不断增强审理干部贯彻上级精神的能力,不断提高审理干部 审理案件的水平,不断减轻审理干部应对繁重工作的压力,使审理工作真正发挥好“三口”作用。

一是一把手要高度重视审理工作。审理部门肩负着审核把关、内部执纪监督的重要任务,因此一把手要高度重视审理部门的审核把关工作,为审理部门履行内部监督职责,提供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是定期分阶段的组织审理干部培训。建议上级审理部门编印适用性强的教材书籍,从审理工作的一般程序、党政纪条规典型案例分析、公文制作、与被处分人谈话、案件归档、特殊情况程序无法到位如何处理等方面予以规范。不定期的举办业务培训,有针对性的对下一级纪委审理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尝试“以案代训”的培训方式,定期的抽调下级纪委审理人员,到上级纪委进行短期的跟班培训,在培训期内全程参与案件审理工作,从而给基层审理工作人员提供更多的学习和锻炼机会。

三是建议加强对下级纪委审理工作的指导。上级纪委加强与下级纪委审理人员的联系、沟通。对下级纪委在审理案件中,遇到的各种条规、理解、运用问题的咨询时,上级纪委要认真及时查找条规依据,给予明确答复。

四是进一步完善审理工作制度。如错案责任追究制、审理前谈话制度、案件主审人协审人制度、行文前谈话制度处分送达、宣布、执行制度、回访制度、案卷归档制度等。通过制度完善,进一步规范审理工作程序,强化审理工作责任,迅速推进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发展。

审理报告(篇4)

关于审理离婚案件的调研报告

在民事纠纷案件中,离婚案件占了相当大的比例。该类案件是一种发生率高,存在面广、恶性转化快、连带问题多的特殊民事纠纷。离婚案件是否能够妥善处理,不但关系到法院的办案质量,也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生活和命运,更关系到社会稳定及发展。因此,笔者对近三年来宜州法院民事审判一庭收案情况进行了统计:2010年共受理民事常规案件560件,其中离婚案件220件,占总案件的39.2%;2011年共受理民事案件635件,其中离婚案件300件,占总案件的47.2%;2012年共受理民事常规案件651件,其中离婚案件326件,占总案件中的50.7%;通过以上数据我们可以看出,宜州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审理离婚案件在民事案件中所占比重相当大,占到一半左右,而且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一、目前离婚纠纷案件存在的特点。

(一)离婚诉讼多数由女性提起。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女性在家庭生活的地位不断提高,女性逐渐摆脱对男人的依靠,她们拿起法律武器,通过离婚诉讼,结束一段对于他们来说是不幸和痛苦的婚姻。在调查过程中,笔者发现女性提起离婚诉讼案件的比例达到七成,这与传统的离婚诉讼中,男方占主导地位提起“休妻”之诉,已经发生明显变化。

(二)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多为农村村民。此类案件占离婚诉讼的八成以上,只有少部分当事人为职工和教师,国家公务员离婚比例很少,这是宜州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所决定的。宜州市法院管辖共计6个镇和12个乡,农村人口基数大,而且农村居民法律结婚时多数都是通过他人介绍认识,婚姻感情基础淡薄。婚后,双方面对生活琐事时未能理性对待甚至采用暴力方式解决矛盾,从而导致离婚。

(三)当事人离婚年龄呈低龄化趋势明显。年龄结构多数在30-40岁之间,在近几年受理的离婚诉讼中,“八零后”离婚呈明显增多趋势,甚至出现“九零后”提起离婚之诉。结婚在一年至三年内离婚的案件也很多。在农村,有很多青年没有达到法定婚龄,有的是通过各种手段修改自己的真实年龄而达到结婚的条件,由于结婚时双方年纪太小,婚姻和家庭意识不够成熟,婚前缺乏足够了解,仅凭一时感情冲动就草率结婚,婚后才发现双方性格不合从而产生家庭矛盾,最后导致离婚。

(四)被告下落不明或者不出庭应诉的案件逐年增多。由于户籍制度以及对外出人口的管理制度没有规范和健全,导致经常居住地无法用现有的法律规定作出判断,根据现有的法律对此类案件只能缺席判决,因此法官就无法了解被告的意图,无法查清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从而影响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的审理,最终对被告有害而无益。

二、导致离婚的主要原因:

(一)因夫妻长期分居导致婚姻逐渐走向终点。随着社会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劳动力来到城市工作,由于种种原因,夫妻之间无法共同生活,因为长期分居导致双方的价值观念与生活需求发生了变化,双方沟通交流的时间也有所减少,致使夫妻感情日渐淡薄,最终导致婚姻名存实亡。笔者在审理部分离婚案件时发现,由于双方分居时间过长,原告多年不知被告的具体下落,只是在开庭审理时才有机会见到被告一面,夫妻感情已经相当生疏。

(二)因家庭暴力而提起离婚之诉。在夫妻生活中,家庭暴力这一不和谐音从未消失过,在部分农村地区还有残留的封建意识作祟,无视妇女的独立人格,经常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女方长期忍受精神和肉体的折磨,家庭暴力仍是导致离婚的主要杀手。笔者发现,大部分离婚案件是由于男方有“大男人主义"情节,随意动手打老婆是天经地义的。导致女方承受不了长期家庭暴力才离家出走。随着妇女经济地位逐渐走向独立,对丈夫的依赖逐渐减小,一些饱受婚姻折磨的妇女不再逆来顺受,敢于运用法律武器来寻求解脱,追求幸福生活。

(三)婚外情成为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因素。笔者调查发现,婚外情主要存在外出务工的农民工身上,其根源是由于双方长期分居和工作压力过大,难以忍受精神寂寞与生理折磨,这一双双隐形的手,促使离婚诉讼当事人和第三者组成“临时夫妻”,双方为避免他人的道德评判都过着地下情人的生活,最终让留守家庭支离破碎。

(四)经济利益成为离婚诉讼的软肋。近年来,宜州市人民政府依托产业优势,大力发展城乡经济,我市经济发展突飞猛进。在城市建设过程中,部分地区的土地被不同程度的征用。而作为对失地村民的补偿,征地部门会向他们发放数额丰厚的补偿款。很多农村家庭为增加人口数量,多获得一份补偿款,在双方没有感情基础的情况下,选择草率结婚。由于双方没有感情基础,离婚也为必然。

三、审理离婚案件的对策和建议:

(一)加强诉讼调解,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笔者建议调解离婚案件应从六个方面进行,1、审查案件事实,找出案件争议焦点;

2、倾听当事人的诉讼,找到当事人的问题结症,以便对症下药;

3、根据法律的规定,阐述法理,法官应讲明法律和政策,让他们知法明理,分清是非;

4、揭示矛盾的来源,把双方当事人的举证材料进行剖析,揭示其矛盾实质分清过错方,促使过错方能认清自我,检讨自己;

5、化解矛盾,通过事实、证据、讲法律,用法官的真诚和公心化解当事人的内心矛盾,达成双方言和的目的。

(二)加强司法宣传教育,尤其要提高农民的素质。宜州市农村人口基数大,离婚率较高,提高农民素质至关重要。宜州市政府、新闻媒体应加强普法节目的宣传力度,特别是对《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宣传,扩展农民获取法律知识的多样性。宜州市法院要坚持开展“公正司法为民”的法律宣传活动,让法治理念深入人心。民事审判人员应以庭审讲法为平台,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阐述法理,从不同角度宣传法律,使当事人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端正当事人的诉讼目的。

(三)公民应提高个人修养与素质。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双方应相互包容、理解,共同维护婚姻稳定。双方要有正确的择偶观,相互之间要充分了解,切忌草率结婚;夫妻之间应当提高自身修养,培养共同的兴趣爱好,理性对待矛盾,使家庭气氛充满爱和关怀。

(四)设立专门的婚姻家庭处理部门。离婚案件是否能妥善解决,不但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如果处理不好可能引发恶性的刑事案件。因此,笔者建议可设立专门的婚姻家庭法庭,选择一些经验丰富和调解能力强的法官,着力化解夫妻双方的矛盾,促使相互沟通,使双方重归于好,破镜重圆。

总之,离婚案件的妥善处理是一门很有学问的工作,也是一门艺术,离婚案件是否妥善处理关系到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在今后的工作中,对离婚案件的处理应当本着“以人为本、司法和谐的”理念,慎之又慎,细之又细,从社会大局出发,以小家和睦,促大家和谐。

审理报告(篇5)

危险驾驶案件审理情况调研

一、危险驾驶罪案件的审理情况

自刑法修正案八将酒驾入刑以来,我院受理危险驾驶案件210件,结案202件,无上诉。

二、存在的问题及建议1、201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中规定对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等八种情节的应当从重,但从重处罚的标准如何掌握,上级院应当予以指导。同时,原酒精含量标准已经不符合该《意见》的酒精含量标准,上级法院应当结合该《意见》变更量刑指导意见。

2、上级法院指导意见中对于酒精含量所适用的酒精含量幅度标准不一,拘役一个月的是80到120,二个月是120到180,三个月是180到240,四个月是240到300,五个月是300到400,六个月的是400以上,可以看出拘役二个月到四个月的刑期均是以增加60毫克为一个参考值,而拘役五个月也应当以60毫克为参考,超过360毫克的应当判处拘役六个月。

3、目前审判实践中出现了酒精含量高的量刑轻的情况,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被告人酒精含量高且又发生交通事故,但因其如实供述罪行,积极赔偿对方损失,法院会将上述情节作为从轻情节予以考虑,实际量刑中会与酒精含量低而没有发生事故的被告人的刑期相同,达不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危险驾驶罪作为危险犯,只要被告人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起刑标准其就具有人身危险性,如果造成交通事故应当作为从重情节考虑。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中没有把危险驾驶罪作为量刑规范化的罪名,所以在具体量刑时关于量刑幅度是否应用百分比进行调节。

4、中院指导意见中对于罚金的适用幅度较大,实践中各基层院均进行上限处罚,即适用缓刑的处罚金2万元,实刑的处罚金1万元,危险驾驶罪作为一种较轻的罪名的附加刑已经超过了一些侵犯财产罪的罚金数额,这会给社会造成一种轻罪重罚的影响,同时也违背罪责刑相适应,罚当其罪的原则。

审理报告(篇6)

1周前

为公正、规范地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维护健康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6月26日,省法院印发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2018年6月1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第6次审判委员会,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专题讨论。近年来,随着建筑业改革不断推进,新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不断涌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遇到许多疑难复杂问题。为公正、规范地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维护健康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解答:

一、建设工程合同案件的管辖

1、建设工程合同案件专属管辖如何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28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按照不动产专属管辖确定受诉法院,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律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包括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尚未开工建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及达成结算协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均适用专属管辖。

工程款债权转让的,债务人与受让人因债务履行发生纠纷的,由于该债权源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

2、商品房未经招投标程序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当事人以商品房未经招投标程序主张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除符合《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的必须招标的项目外,不予支持。

(备注:《招标投标法》第3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6月1日施行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第三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第四条: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6月6日施行的《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第二条: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3、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规划部门认可的,可以认定有效。

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不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三、工程价款结算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或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备注: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6月29日给我院的关于常州长兴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南通新华建筑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请示一案的答复指出:《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条确立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时的折价补偿原则,即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该条的本意并不是赋予承包人选择参照合同约定或工程定额标准进行结算的权利。根据该条规定精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也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合同约定的哪些条款可以参照适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当事人主张工程价款或确定合同无效的损失时请求将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付款时间、工程款支付进度、下浮率、工程质量、工期等事项作为考量因素的,应予支持。

6、出借资质的一方或者转包人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管理费的,如何处理?

出借资质的一方或者转包人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管理费的,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4条的规定,不予支持。

7、《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1条黑白合同的规则,审判实践中如何适用?

强制招投标的建设工程,经过招投标的,当事人在招投标之后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备案的中标合同有效,另行签订的合同无效,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强制招投标的建设工程,当事人在招投标之前进行了实质性协商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经过招投标另行签订了一份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进行备案的,前后合同均无效,参照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工程价款。

非强制招投标的建设工程,经过招投标或备案的,当事人在招投标或备案之外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以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合同履行完毕后当事人达成的结算协议具有独立性,施工合同是否有效不影响结算协议的效力。

8、固定总价合同履行中,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的,工程价款如何确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其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同意并主张参照合同约定支付的,可以采用“按比例折算”的方式,即由鉴定机构在相应同一取费标准下计算出已完工程部分的价款占整个合同约定工程的总价款的比例,确定发包人应付的工程款。但建设工程仅完成一小部分,如果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归责于发包人,因不平衡报价导致按照当事人合同约定的固定价结算将对承包人利益明显失衡的,可以参照定额标准和市场报价情况据实结算。

9、《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的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审判实践中如何适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当事人要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应予支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未明确约定,当事人要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的,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有此明确约定,发包人有证据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的,承包人要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的,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不影响该条款约定的效力。

10、当事人约定以行政审计、财政评审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的如何处理?

当事人约定以行政审计、财政评审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的,按照约定处理。但行政审计、财政评审部门明确表示无法进行审计或者无正当理由长期未出具审计结论,当事人申请进行司法鉴定的,可以准许。

11、欠付工程款利息标准如何确定?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但不得超过年利率24%。

没有约定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第4款的规定,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12、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工程款已届清偿期,约定以房屋折抵工程价款的,对该抵债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工程款已届清偿期,约定以房屋折抵工程价款的,一方要求确认以房抵债协议无效或者变更、撤销,经审查抵债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第54条规定情形的,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13、发包人能否以承包人未开具发票作为拒绝支付工程款的先履行抗辩的事由?

发包人以承包人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当事人另有明确约定的除外。

四、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1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起算如何确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具体起算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1)工程已竣工且工程结算款已届期的,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算;(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终止履行的,自合同实际解除、终止之日起算;

(3)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但合同约定除质保金以外的工程款付款期限尚未届满的,自合同约定的工程款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1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仍然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16、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实际施工人在总承包人或者转包人不主张或者怠于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就其承建的工程在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可以主张优先受偿权。

17、工程款利息是否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承包人主张将工程款利息纳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的,不予支持。

18、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方式如何认定?

承包人通过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方式,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属于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有效方式。

承包人通过发函形式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不认可其行使的效力。

19、承包人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效力如何认定?

法律并未禁止承包人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承包人自愿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只涉及承包人自身利益的,该放弃行为有效。但该放弃行为损害实际施工人等第三人利益的,对该第三人不产生效力。

20、工程款债权转让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一并转让?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依附于工程款债权,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随之转让。受让人是否实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仍应进行实体审查。

五、民事责任承担

21、发包人主张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对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的如何处理?

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要求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就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支持。

22、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发包人的责任如何认定?

实际施工人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6第2款的规定起诉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发包人应举证证明已向总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数额。发包人未能举证已付工程款数额的,应当与承包人对工程欠款承担连带责任。

23、层层转包中,实际施工人要求所有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均承担责任的,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因转包、违法分包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实际施工人要求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对工程欠款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支持。前手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举证证明其已付清工程款的,可以相应免除其给付义务。发包人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24、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各方对承包人的责任如何承担?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要求合作各方当事人对欠付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的,应根据合作开发协议等证据查明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25、建设工程领域,项目部或项目经理以施工企业名义对外借款,出借人要求施工企业承担责任的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领域,项目部或者项目经理不具有对外借款的职权,其以施工企业名义对外借款的,出借人要求施工企业承担还款责任的,原则上不予支持。出借人举证证明项目经理系获得施工企业授权,或具有款项进入施工企业账户、实际用于工程等情形,导致其有理由相信项目部或项目经理有代理权的,出借人要求施工企业承担还款责任的,可予支持。

六、其他

26、本解答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解答施行后受理的一审案件适用本解答的规定。

本院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解答相抵触的,不再适用。

审理报告(篇7)

导语:这一次的暑期社会实践确实让我增长了不少见识,让我认识到了社会的一面,认识到了自己的渺小,短短的两个星期对我来说真是受益匪浅啊。

    这一次的暑期社会实践实在让我增加了不罕见地,让我认识到了社会的一面,认识到了本身的微小,短短的两个礼拜对我来讲真是收获颇丰啊。

    我所练习的单位是我故乡的一个滨湖区人民法院所属的一个基层法院——太湖人民法庭。在实践教授的教导下,让我深深感触作为一民法官是多么的令人自大,在这里我不但找到学术表面表现和验证,更能找到一种神圣的任务感。

    经过议定练习,我在我的专业范畴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查验了本身2年来来本科进修的知识程度。练习期间,我明白了大量庭审案件从备案到结案的全进程,在一些案件的备案进程中我还担当了详细的档册料理工作,并且对部分参加案件发起了本身的设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进修了相干法律知识,对备案的程序有了更深的明白,同时注意在此进程中将本身所学表面与练习实践有机联合起来。练习结束时,我的工作获得了练习单位富裕的必定和较高的评价。 

    练习期间我紧张对以下案件进行了深切探讨,参加了一些案件备案审讯的进程,并发起了本身的一些定见。

    交易公约起用浅显程序审理案件:

    这是我第一次瞥见浅显程序在审理案件中的详细应用。这个案件案情清楚,实情明白、证据富裕、争议不大,太湖人民法庭部属层法院,符合浅显程序的前提。在全部审理进程中,只有一名审讯员,我们趁之为法官,原告和被告的当事人都异国参加,两边都由各方的代办律师出席,法庭另有一名布告员,当真记录法庭审理全部案件进程。我便出席了这一场法庭审理。先让我讲述一下案件的大略。

    原告:制造灵活车公司(公司名称不是记得很明白,下面只好用原告被告来代替了)

    被告:代办销售灵活车公司

    原告与被告系互助伙伴干系,在客岁就将原告公司制造的灵活车运输给被告,被报告称资金周转不灵,盼望原告能晚些要求付清货品的扫数货款,可是直至本年,被告还未将货款付清,几经原告的催讨,被告仍然异国扫数归还,另有1万6千元的货款,原告觉得被告异国互助诚意,便提告状讼。

    两边争论的核心是,被告曾还了2000元给原告,原告称异国收到。被告还发起原告的货品不符合两边订立公约的质量标准,所以才迟迟未将货款付清。

    经过议定法庭的审理:被告所称曾汇款给原告2000元,实情上,收款人的姓名不是原告并且是一个与原告素不认识的人,可见被告供给的证据其实不符实。第二个核心是产品的质量题目,在这件事变上,被告拿出了很多信件称是客户反应质量呈现题目,要求退货,被告还称曾致函给原告要求退换有质量题目的产品,原告对被告的这些证据发起质疑,因原告当事人异国出席法庭不能确认实情真伪,要求与当事人求证后赐与复兴。

    在全部审理进程中,审理时限很短,并且感触开庭审理只是走下过场,法官对付此案如何判早有结论。 

    经过议定这起适用浅显程序的刑事案的审理,我看到固然审理时限很短,必备的程序却很完好的,法院在这方面把握得很好。可是,另外一方面了我觉得法院在庭审轨制方面还是存在一些缺点的,就拿这起案件来讲,被告拿出的证据其实不富裕,法官亦觉得如此,如许的民事经济案件很大程度上是可以两边调整的,其实不消弄得要上法庭,在场的两为律师也盼望两边当事人能够各退一步。尽管此次法官异国作出判决,可是其后的一些场面上的事变还要连续下去,也便是我上面所说的走下过场。不过从案件的侧面来讲,我发觉如今的人都明白用法律的兵器来保护本身的长处,阐明当代社会的文明程度高了啊。

审理报告(篇8)

法院案件审理工作总结

法院案件审理工作总结

在法院工作的同志都有这样的体会:当事人往往都是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才向法院起诉。因而每一个案件都有难解的结。××区法院的法官们却凭着一股坚忍不拔的精神,为当事人解开了一个又一个结。现将工作总结如下:

大型部属企业——国内贸易部口岸船舶工业公司生产形势一直看好。但是,船卖出了不少,而钱却要不回来。那么多的船款要不回,包袱越背越重,生产直接受到影响,无奈之下,公司把期盼的目光投向了法院,并首先选择了淮阴某煤炭公司作为被告,要求偿还货款101.7万元。××法院接到起诉后,迅即查明了案情。被告淮阴公司向原告订购了两艘2000吨驳船,总价款XXX万元。至交船时尚欠XXX万元,双方签订了以船作为抵押担保的还款协议。但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只给付98.3万元。诉讼中了解到,被告方并非经济困难无钱可还,而是把原告的款项作为流动资金在用。根据原告提供的信息,被告将在镇江港运送煤炭。××法院迅即调遣精兵强将,在庭长许钧的带领下,赴镇江围堵被告货船。然而,事与愿违,办案人员赶至货运码头时,被告方已卸完货走人了。经打听,被告方离开镇江码头的时间并不很长,沿途追寻还有希望。于是一行人马沿江边公路一路寻找,当赶至扬州船闸时,被告的驳船终于出现在眼前,审判人员按法定程序准备扣押两条驳船。但就在这时,被告方船队40多人手持板斧、铁锤、扳手等工具,在船沿上站成排,谁要上去就与谁拼命。许钧果断采取措施,首先请求船闸协助执行,不能放行,随后向船队队长重申法律规定,如果发生意外将首先追究其责任。从中午到晚上10点多钟,许钧他们没吃一口饭,没喝一口水,耐心做船员思想工作,消除对立情绪。直至第二天,两条驳船终于扣押成功。第二天,全部货款即被追回。

此后,船舶公司又有好几件类似的案件向××法院起诉,也都很快结案,并将货款执行到位。王俊泽感慨地说:是××法院帮我们卸去了沉重包袱,为我们生产带来了后劲,才有了现在的勃勃生机。

张万清是口岸镇故土村村民,他承包了长江圩堤下水面XXX亩,从事螃蟹养殖。俗话说:天有不测风云。傍晚一场大风刮过,张万清给螃蟹投放饲料时,发现水面上漂浮着大量黑色油渍,顿感不妙。来到江堤上,发现一公路养护队在喷洒沥青修路,而刚才的东南风刚好将沥青刮到蟹池。与施工队交涉,施工队一口否认。从第四天起,蟹池开始出现死蟹,一个星期后,每天捞到死蟹50多公斤。经省水产养殖病害防治中心鉴定,蟹肠无食,鳃部有黑色油污附着,造成缺氧死亡。

张万清一筹莫展,用拖拉机装了满车的死螃蟹,停放在法院门口。

法院受理了张万清的赔偿案,因证据充分,查清侵害事实并不难,但造成的损失有多少,怎么赔,却颇费周折。分管副院长祁亚峰与合议庭的同志们一起研究,委托泰州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鉴定,原告XXX亩蟹池至8月底产量可达4155公斤,可创经济效益24.XXX万元,其实际损失应为产量减去存池数量。案件至此似乎快结案了,但对于存池蟹的数量确定,却让大家犯了难。只有最原始的方法才能让大家心服口服,那就是抽干蟹池里的水,将池里的每一只螃蟹逐一过秤。

于是,在长江大堤上出现了别一样的风景。法官们的办公地点搬到了长江边,那没有门的茅草棚成了临时办公室。5台抽水机、2台泥浆泵24小时不间断工作。而这时的法官们可忙呢:打坝的队伍里有他们的身影,过磅的、抬蟹的、记录的,只要用得着的,他们什么都干。一天三餐,自己买菜,自己烧煮。但战斗在蟹塘边的法官们这一干就是9天8夜。陪伴他们的除了长江的风声、机器的轰鸣声,排水的哗哗声,就是那一箩筐、一箩筐的八爪会爬的螃蟹了。

最终,法院给了张万清一个说法:赔偿14.8万元。张万清笑了,笑容在张万清那张被江风吹得黝黑的脸上,显得无比的灿烂。

××法院院长邵冬山介绍说,通过解开一个又一个结,××法院审理的经济案件绝大多数在一个月内审结,一庭结案率达70%以上,当庭审判率达90%以上。

法院民事审判庭工作汇报

法院民事审判工作汇报材料

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汇报

审理工作汇报

法院定密管理工作汇报

审理报告(篇9)

申请人:张律师,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诉人高某某的辩护人,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对上诉人高某某涉嫌滥用职权、诈骗、单位受贿、贪污、挪用公款案件的第二审程序进行开庭审理。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高某某不服某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某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书,已上诉至贵院。

上诉人高某某的上诉理由中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了众多异议。申请人经过认真阅卷后认为上诉人高某某提出的异议足以影响对其的定罪量刑。比如:一审法院判决认定高某某贪污8万元的公款来源于20xx年某市一院的单位受贿款,但是在一审判决书中又认定该笔受贿事实的证据不足,不予认定。那么必然产生的一个疑问是:高某某贪污的8万元的来源到底是什么高某某是否实施了贪污8万元的犯罪行为。

20xx年12月16日,申请人向贵院提交了开庭审理申请书,然而至今一直却未接到开庭通知。

鉴于上述事由,为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再次申请贵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此致

20xx年x月x日

审理报告(篇10)

申请开庭审理请示报告范文篇一

申请人:张律师,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诉人高某某的辩护人,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对上诉人高某某涉嫌滥用职权、诈骗、单位受贿、贪污、挪用公款案件的第二审程序进行开庭审理。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高某某不服某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某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书,已上诉至贵院。

上诉人高某某的上诉理由中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了众多异议。申请人经过认真阅卷后认为上诉人高某某提出的异议足以影响对其的定罪量刑。比如:一审法院判决认定高某某贪污8万元的公款来源于20xx年某市一院的单位受贿款,但是在一审判决书中又认定该笔受贿事实的证据不足,不予认定。那么必然产生的一个疑问是:高某某贪污的8万元的来源到底是什么?高某某是否实施了贪污8万元的犯罪行为。

20xx年12月16日,申请人向贵院提交了开庭审理申请书,然而至今一直却未接到开庭通知。

鉴于上述事由,为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再次申请贵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此致

20xx年x月x日

申请开庭审理请示报告范文篇二

申请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通信地址或联系方式:

申请事项:开庭审理被告人涉嫌上诉一案。

申请理由:

被告人涉嫌上诉一案,具有以下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

申请人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特此申请贵进行开庭审理。

此致

20xx年x月x日

申请开庭审理请示报告范文篇三

申请人:,男,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代理人:,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加快审理申请人与XX有限公司纠纷一案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XX有限公司纠纷一案,贵院于20xx年X月XX日受理立案。因申请人该笔款项拟用于老年公寓,为保障老年人晚年生活权益,特请求贵院尽早开庭审理本案。

此致

20xx年x月x日

审理报告(篇11)

尊敬的各位代表:

我受大会主席团的委托,向各位代表作职工提案审理报告,请各位代表审议。

本次职工代表大会会前共收到职工提案36件,通过归纳整理,职工提案主要反映了以下三方面的焦点问题:一是关于经营开发方面的提案;二是关于企业管理方面的提案;三是关于职工工资福利待遇方面的提案。

大会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将职工提案提交集团公司进行了认真研究,依据国家、省现行方针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职工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解答如下:

1、职工期望公司在经营开发方面能够灵活一些,和当前社会和当前市场形势接轨,为公司快速发展奠定基础。

解答:这是一项很好的提议。以往公司受体制的约束,开发方式不灵活。今年,在集团公司工作会议上,关于经营开发工作,孙总明确提出两项新的举措之一就是:自由开发与合作开发并举,要在新开发的市场区域大力推广这种市场开发与施工管理模式。集团公司有了新精神,我们的工作就有了依据,今后公司的投标领域将会更宽些。公司将以自主为主,以合作开发为补充,准备选取有信誉的企业或个人进行合作开发,为公司创造更多的开发产值。

2、职工建议公司利用项目部的资源,收集信息,开发当地的市场。必要时在外省建立常驻机构。

解答:近几年,公司一直倡导项目部要充分发挥作用,明确要求项目部要“干好一项工程,结交一批朋友,树立一方信誉,立足一片市场。”有的项目做得很好,但个别项目部做得不够好,依然依靠公司。公司希望今后各个项目部都能够在干好现有项目的同时,注重这方面的工作,充分利用项目部的资源,进行信息的收集和当地市场的开发。

关于设立外省常驻机构,公司曾进行过考虑,但未曾实施,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①在外省设立常驻机构,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精力,另外二公司还没有独立的资质,因此,目前各方面条件都不具备;②在集团公司范围内,一、三公司已经在有些省份的路基及桥梁项目开辟了良好的市场,我们可以有效利用这一资源优势,暂时依附于他们做好相应省份的路面项目的开发工作。③公司项目部与当地业主的线索已经连续的很紧密,本身就可以做一些工作,已经相当于临时的机构,可以有效利用本身的资源,发挥收集信息和市场开发作用。在项目做大,条件具备时,我们可以设立区域性分公司,这在集团公司的工作报告中也已明确提出。

3、建议加大对省内和周边省份的市场开发,降低经营成本。

解答:公司开发工作的主要思路,就是就近开发。近年来,我们在努力立足省内市场的同时,已经在最近的河北省基本站稳了脚跟。下一步,准备把目标投向吉林、山东等市场。在投标的过程中,我们除考虑市场距离的因素外,还要参考市场份额等其他很多因素,在周边省份无投标条件的情况下,我们也得抓住其他省份的市场。

4、公司应鼓励广大员工参与市场开发信息收集,并予以物质奖励。

解答:公司希望广大干部职工及社会人士积极参与二公司的市场开发工作,集团公司在此方面也给予鼓励,在奖励方面也已经有了相应的规定。如果信息清晰准确,有一定社会关系,与公司合作开发,达到双赢的目的,那么,二公司会根据贡献大小与报酬多少等比例挂钩。

1、为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建议公司组织各项目部间进行经常性的交流,对于好的工作经验及工作方法要进行推广和普及。同时还应加强与其他施工单位的沟通协作,互利互惠。

2、针对市场现状和今后发展方向,建议公司开发交通工程、养护、设备租赁等其他市场。

解答:为了企业的长足发展,公司确实需要各种市场开发,近年来,公司除交通工程未曾参与外,养护工程和设备租赁都已经涉足。养护市场潜力比较大,省内省外高速公路陆续接近使用寿命,养护任务量很大,公司将在今后养护工程开发上加大投入力度,抓住机遇。设备租赁对于我公司不是主要项目,但如果设备闲置,公司积极收集设备闲置信息,安排机械处统一组织做好闲置设备对外租赁工作。而对于交通工程项目的开发,集团公司已责成专门的交通工程公司在实施。另外我公司在资质、设备等各方面目前均不具备条件。

3、可塑工程人员缺少,建议公司进一步加大学生中优秀工程技术人员的培养,善于发掘人才,善于用人,多方面培养可塑性、综合性人才,为公司的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解答:多年来,公司一直重视各类人才的培养,特别是对大中专毕业生的培养,每年都招聘很多大中专毕业学生,公司投入了很多的人力物力,鼓励他们学习,激励他们进步,需要他们尽快成才,担起重任。目前,公司面临人才短缺的现状,公司所有项目部从各方面为他们提供了成长和发挥才能的空间,但成才与否主要还取得于个人的奋斗、愿望,主要看个人是否肯钻研、肯吃苦。公司需要有综合素质、踏实工作、悟性较强的综合性人才。行行出状元,每个岗位都出人才,公司现在的各级领导岗位人才普遍都出生于农村,都是从工长、测量工、试验工、修理实习工、财务出纳等等最基本的岗位一步一个脚印成长过来的,是金子总会发光,公司期待广大基层技术人员的尽快成熟,尽快发光。

4、技术工人断档较严重,操作工和修理工等技术工人的缺少是影响机械化施工的主要因素,建议公司加大技术工人的培养工作。同时充分发挥老职工对新人的传、帮、带的作用,可以返聘一些已经买断的技术工人或到社会上招聘一些有实际工作经验的成手。各基层单位的一些外雇人员,在工作中表现良好,建议公司适当考虑与其签订合同。尤其是一些a类关键设备操作工培养周期长,目前有相当一部分民技工操作技术成熟,工龄较长,应尽早将他们转为合同工,以稳定他们的心理,提高他们的.主人翁意识。

解答:随着公司的发展,公司对技术工人的需求越来越多。在刚刚过去的,公司先后将22名重要岗位的民技工转为了合同工,同时也返聘了8名已经买断的有经验的高素质的技术工人回到公司工作。今后,在技术工人选拔方面,公司将坚持每年都要从农民工、民技工队伍中选拔责任心强、技术过硬、爱岗如家的人转为正式合同工。同时,公司欢迎辞职、买断的技术人才回到二公司工作。

5、公司的每个项目在施工中都需要或多或少地租用机械设备,职工建议大家集资购买一部分机械设备。

解答:公司每年都要对设备进行更新和补充。根据资金情况必要时,公司也可以多渠道筹集资金来购买机械设备,以满足施工生产的需要。

三、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待遇方面

1、由于现在物价上涨幅度较大,在客观上造成了职工家庭负担越来越大,建议公司在完成生产任务的情况下,适当参考物价上涨水平,提高职工的工资收入。

解答:根据集团公司工作会议精神,公司承诺职工人均收入在去年基础上提高5%-10%。

2、几年来,部长以上人员享受固定工资,没有奖金,在同行业同级别中待遇属于偏低水平。虽然有超利润分红,但一般持续时间长,需几年时间才能兑现。部长以上人员是公司持续发展的重要力量,建议公司提高这部分人员的待遇,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同时也能有效避免人才的流失。

解答:为避免人才的流失,集团公司即将出台新制度。在集团公司工作会议上,已经明确了将进行薪酬制度和兑现制度的调整,二公司将严格执行集团公司的新出台的薪酬制度,尽量提高他们的待遇,使他们安心工作,避免人才的流失。同时,,集团公司已将项目经营成果考核兑现权利下放到公司,二公司要加大兑现力度,明确项目施工结束后,经盘点确认可以进行预兑现。

3、公司近年来执行的奖励工资是以产值为基数,分档确定相应的系数,建议在发放奖励工资应该把效益(利润)考虑进去,而且应该作为主要指标。

解答:集团公司已经在收集各方面建议,即将进行薪酬制度改革,我公司将严格执行集团公司新的薪酬制度,按新的标准发放奖励工资。

4、有的项目部施工时间是全年,施工人员全年始终在连续施工,因此建议公司适当考虑周六、周日的加班待遇,适当提高冬季奖金,以提高工人劳动积极性。

解答:我们公司属于野外流动施工企业,季节性强。根据集团公司的统一规定,项目施工人员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周六周日加班实行轮休和串休,或春节集中串休,不予支付加班工资。另外,为体现多劳多得的原则,公司准备重新拟定新的奖金分配方案。

5、对于施工工期长,施工环境差的项目,建议在待遇方面与其他项目有所区别。在恶劣的施工环境中施工的,应适当地调整机械操作手的待遇。

解答:我们所从事的行业,均处于野外施工,条件艰苦,环境较差。对于作业条件极差的工种,公司将适当提高他们的保健标准,要求各单位在具体执行时,报公司安全管理部等相关部门审批。

6、建议适当增加野外作业人员津贴,调动工人积极性。

解答:对此方面,集团公司工作报告中已经明确提出即将出台新的标准,二公司将严格执行。

7、机械处职工提出:分布在各项目部的操作工的奖金系数标准不一,差距较大,影响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建议公司制定一个统一的标准,由项目部执行。

解答:因机械处等单位对分散在各个项目的各类人员的作业强度、作业时间等无法全面了解,因此公司要求,奖金的发放,以项目为单位,各个项目部要对在本项目的其他单位的人员按相应岗位同酬,具体情况具体考虑,公司也将出台奖金分配方案,并且,今后公司还要掌握项目部奖金发放的整体公平性。

8、建议公司能多组织些文化体育活动,以此来增加企业的凝聚力和职工的团队精神。

解答:多年来,各项目普遍工期长,且有的项目离沈较远,公司统一组织大型活动的条件不具备。几年来,公司一直倡议各项目要根据施工生产任务情况,多组织职工开展各种形式的文体活动,公司也多次为项目拨付了活动经费。今后,如果条件具备,公司仍将统一组织广大职工喜闻乐见的文化体育活动。

9、建议适当提高职工住房采暖费的报销面积标准。

10、公司新录用的大中专毕业生普遍来自于外地,冬季上班期间在住宿、吃饭方面有很大的困难,建议公司考虑统一安排住宿及设立食堂,这样能够为他们解决很大的生活难题。

解答:关于独身职工的住宿问题,因动迁等因素的影响,公司暂不具备统一安排宿舍的条件,但公司已经做出规定,对独身职工发放住宿补助,或由项目部统一安排非施工期在沈独身的住宿问题。关于独身职工食堂就餐问题,公司已经安排食堂为其解决这一问题,要求需要就餐的职工每餐提前报名,以避免不必要的浪费。

审理报告(篇12)

一、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的基本情况2004、2005、2006年三年,我区法院受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数量基本持平,为1420件左右,调解结案率保持在20%上下,变化不大。但诉讼标的额有较大增长,从2004年的19033万元激增到2006年的29242万元,三年增长了一个亿,从中也反映出我区建筑市场的蓬勃发展。高级法院民一庭在2004、2005、2006年受理此类案件数分别为114件、111件和94件,结案方式如表所示:

高级法院民一庭近3年各种结案方式在结案总数中所占比例撤诉调解发回改判维持2004年4%7%28%34%27%2005年15%14%19%31%21%2006年11%32%16%23%18%

以上数字表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在民事案件中有其特殊性:案情一般较为复杂,在查明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难度较大,各级法院在对法律的理解及适用方面尚有一定差距,造成此类案件改判、发回率高,调解率较低。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在审判实践中分歧较大并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加以明确、统一认识,无疑是有现实意义的。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颁布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如何正确理解该《解释》,其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了哪些问题,也是此次调研工作的重点。

二、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的相关问题

(一)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全面规范建筑市场行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是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案件中应把握的三个主要方面。拖欠工程款问题目前已经成为一个社会问题,引起各方面的关注。法院在重点解决这一问题的同时也应考虑到,建设工程案件并不是简单的债权债务纠纷,建筑业除了欠款问题外,建筑市场混乱、建筑工程质量不高等问题也依然大量存在,法院负有通过严格适用法律,建立正确的行为规范,引导建筑市场健康发展,确保工程质量的重要职责,这也是我们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应当坚持的原则。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问题

建筑行业由于其特殊性一直是受行政法规范干预较多的领域,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政法规范就有六十多种,是否一旦违反就一律认定为无效,在很长一段时间一直是困扰审判实践的难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了五种合同无效情形,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而无效。当

然这并不等于只有这五种合同是无效的,符合《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其他无效情形的亦属无效。近几年,审判实践中出现了对合同效力不做认定的情况,尤其对明显应属无效的合同在判决中不对其效力做出认定。《解释》出台后,一些审判人员认为反正合同效力不影响工程价款结算,判断合同效力已不再重要了。这种想法不可取,《解释》虽然规定了无效合同只要工程质量合格,仍可以按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但我们应当看到无效合同和有效合同依然存在根本区别,二者在能否追究违约责任、能否适用民事制裁措施等方面均不相同。同时,对无效合同加以认定能够规范当事人的行为,制裁违法,进而达到规范建筑行业的目的,有其积极的现实意义。

(三)建设工程的招投标问题

建设工程在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黑白合同”问题在建筑业领域大量存在,如何正确理解《解释》第二十一条,调研组进行了广泛讨论。对此类案件的把握应严格适用《招标投标法》,对依《招标投标法》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未进行招投标而直接与施工单位签订建设施工合同(即“黑合同”),为了应付政府部门的依法监督和检查,又进行了徒具形式的招投标活动并签订了“白合同”,或者连徒具形式的招投标活动都未进行而直接签订了“白合同”并编造了与之相应的招投标文件用以备案。此种情况经常伴有腐败行为发生,往往是建设单位负责人将工程发包给关系人,签订“白合同”仅是为了规避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此情况下,无论是依法应进行招投标却未进行招投标就签订的“黑合同”,还是事实上未进行招投标却编造招投标事实并配合以签订的“白合同”,或者进行了徒具形式的招投标而签订的“白合同”,都应以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认定为无效。对此,《招标投标法》也作了明确规定。

另一种情况是,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投标的工程项目,由于一些地方政府或者具体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招投标,建设单位未进行招投标而直接与施工单位签订建设施工合同,将工程发包给施工单位。为了办理有关建设工程手续而进行徒具形式的招投标或者编造招投标“事实”并签订相应的“白合同”以应付主管部门检查。在此情况下,如果双方已明确,“白合同”仅用于办理建设手续之用而不作为实际履行合同,因当事人以编造文件的方式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指“黑合同”)并不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当事人签订“白合同”的行为并不违法,故“白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但其效力仅限于当事人的意思范围,即用以办理手续,而不应直接以之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黑合同”是否有效,则应看其是否存在合同无效的其他情形。如不存在,则应认定为有效,并据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四)建设工程造价鉴定问题

司法鉴定不但会导致审判周期延长、当事人诉讼成本加大,而且由于其具有较高的证明力,难以推翻,直接影响着判决结果。因此,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应当从严掌握,根据合同约定能够确定工程造价的一般不予鉴定,能够局部鉴定的不予整体鉴定,能够通过补充质证、补充鉴定以弥补鉴定结论不足的,不予重新鉴定。

(五)《解释》第二十条的适用问题

《解释》颁布后,出现不少施工企业以单方提交的竣工结算资料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起诉讼,要求以该结算资料结算工程价款的案件。由于《解释》并未明确通用条款第33.3款是否属于《解释》第二十条所规定的情形,审判实践中存在不同看法,有些法院基于对施工企业利益的保护认为能够适用第二十条,有些认为适用第二十条应有明确的意思表示,通用条款第33.3款不能认为双方已对此有了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在2006年4月就此问题向重庆高级法院做出的答复,明确了仅有通用条款第33.3款而无其他约定的,不能适用《解释》第二十条。

(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的诉讼时效问题

建设工程案件标的额大,涉及利益众多,对社会稳定亦有一定影响,因此对此类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应当谨慎。双方当事人尚未开始结算或尚未结算完毕工程价款的,应属施工合同仍然处于履行状态,并未履行完毕,此时不涉及适用时效问题。施工合同中约定的竣工时间或实际竣工时间均不能做为索要工程款的时效起算时间。

(七)发包人所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属于反诉还是反驳

各级法院对此问题做法不尽相同,少数法院要求当事人提出具体请求数额并交纳相应诉讼费用,大多数法院则按抗辩意见处理。基于缩短诉讼周期、减少诉累的考虑,调研组认为对此应区分二种情形:如发包人仅以质量问题要求减付工程价款的,应做为抗辩意见处理,无需提起单独的诉讼请求。如发包人因质量问题提出损害赔偿之诉的,则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属不同法律性质,应按反诉对待。

(八)“实际施工人”与“施工人”的概念区分问题

《解释》颁布后出现了“实际施工人”的概念,这一概念与合同法中“施工人”一词在各级法院的法律文书中存在混用现象,为保证法律适用的严谨、统一,明确“实际施工人”为无效合同主体,“施工人”为有效合同主体,在使用时应当加以区分。

除上述问题之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转包、非法分包、内部承包和内部联营及监理等问题也是审判实践中难以判断、难以处理的热点问题,调研组根据审判经验和对现行法律、法规的把握对上述问题提出了初步意见。

三、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相关问题的建议

(一)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1、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引导建筑市场健康发展;

2、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3、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合理权衡建筑市场参与主体之间利益关系。

(二)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当审查诉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并通过确认合同效力,认定当事人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以及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三)人民法院适用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时,应当注意区分行政法规的性质是效力性规范还是管理性规范。行政法规的目的纯粹是为了行政管理的需要,并不干涉民事主体之间利益关系的,应当视为管理性规范,不作为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依据。

(四)发包人违反《建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五)发包人将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投标的,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1、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整体招标但只有部分建设工程进行招投标,且后续增加的建设工程与经招投标的建设工程属于可分的,应认定后续增加的建设工程部分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2、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整体招标但只有部分建设工程进行招投标,且后续增加的建设工程与经招投标的建设工程属于不可分的,则当后续增加的建设工程导致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发生变化的,应认定中标合同无效。

(六)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以内部承包、内部联营等方式交由第三人施工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承包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效力;构成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应依法认定无效,但并不影响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七)人民法院审查承包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是否构成非法转包,主要从施工过程中六个方面综合考虑:

1、核实承包合同主体是否变更或者实际上已变更;

2、检查现场管理人员的隶属关系,且与申报质量监督时是否一致;

3、检查承包人履行合同行为(包括组织机构、工作协调、技术措施、方案、质量、安全责任)的落实情况;

4、核查承包人管理人员的到位情况;

5、核查工程项目的原材料是否由承包人供应;

6、核查用于工程施工的大型机具、设备、设施是否为承包人所拥有。

(八)发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并对实际施工人履行合同的施工事实默认的,可以认定发包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并对因此而引发的不利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以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建设工程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或者予以解除,发包人起诉时承包人已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发包人的请求不予支持。

(十)建设工程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估价机构进行鉴定:

1、建设工程属于未完工程,按照合同约定无法确定建设工程造价的;

2、建设工程施工中发生大规模设计变更,按照合同约定无法确定建设工程造价的;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造价结算条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补正的。

(十一)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决定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审计的【按:此处“审计”一词,未知妥当否】,应当责令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交鉴定材料和缴纳鉴定费用。当事人在限期内不提交鉴定材料或者不缴纳鉴定费用且无正当理由的,应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十二)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鉴定机构资质等级,严格审定鉴定范围,从严把握鉴定次数。能不全部鉴定的,则不委托全部鉴定;能不重新鉴定的,则不委托重新鉴定。

(十三)建设工程造价一审时已经委托鉴定的,经审查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具有相应资质(格),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经过庭审质证,对于当事人的异议已有恰当答复的,当事人请求二审重新委托鉴定的,不予支持。当事人二审时提供证据证实鉴定结论存在缺陷的,可以通过质证、认证、咨询、补充鉴定等方式解决。

(十四)承包人起诉发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欠款,发包人以建设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要求折减工程欠款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工程质量问题作为发包人的抗辩事由予以审查。

(十五)当事人因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发生争议,达不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认为确需鉴定的,应当委托专业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建设工程需要进一步维修加固的,应当在已出具维修加固方案的同时对维修加固费用予以确定。

(十六)建设工程欠款纠纷中,发包人因建设工程质量瑕疵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而向承包人提出赔偿请求的,告知其另行提出诉讼,但人民法院认为合并审理更有利于纠纷解决的除外。

(十七)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承包人应当在法律或者设计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责任。建设工程其他部位的质量问题,自发包人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未超过法律或者设计文件规定期限的,承包人仍应承担民事责任。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将工程转让给第三人的,承包人仍应在保修期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维修责任。

(十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另行签署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工程对帐签证、技术联系单等书面材料对合同结算条款予以变更的,应当以变更后的书面材料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包干价的,包干价范围内的工程价款不予调整。

(十九)建设工程现场发生工程量变更,须有双方驻工地代表签字的工程变更单才能作为确认工程量增减的依据,但承包人能够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工程量变更是经发包人同意的除外。

(二十)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基于监理合同的约定,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其监理权限以承包人收到的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按:监理合同作为施工合同的附件如何呢?以后采用了“行业标准合同”又如何呢?】

(二十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包含多个单项工程,合同对每个单项工程竣工日期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以最后一项工程竣工日期作为整个工程的竣工日期。

(二十二)适用《解释》第二十条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之间约定了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可以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建设部制定的现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中的通用条款第33条第3款的规定,不能简单地推论出,双方当事人具有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一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的一致意思表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不能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

(二十三)承包人的项目部或者经理对外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其项目部或者经理对外所负债务不是为完成施工任务而形成的,且项目部或者经理同为案件当事人时,可以判决承包人对外承担责任后可以向项目部或者经理追偿。

(二十四)实际施工人依据内部承包协议向承包人主张支付工程款,承包人以尚未与发包人结算或者发包人拖欠工程款为由拒绝支付的,不予支持。

(二十五)承包人因以下事由,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1、承包人未就工程价款与发包人进行结算的;

2、工程价款数额尚未确定的;

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不及时审核或者答复的;

4、承包人有证据证实发包人故意拖延进行结算的。

(二十六)《合同法》中的“施工人”是指有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体,不包括转承包人和违法分包的承包人;《解释》中的“实际施工人”是指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即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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