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伤害事故处理过程中的焦点和误区

05-04

俗话说,手中无网看鱼跳。。平常的学习工作中,幼儿园教师会提前准备一些资料。资料可以指生产、生活中必需的东西。如:生产资料;生活资料。有了资料的协助我们的工作会变得更加顺利!那么,你知道优秀的幼师资料是怎样的呢?考虑到您的需要,小编特地编辑了“幼儿伤害事故处理过程中的焦点和误区”,供大家参考,希望能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1两个焦点:

(1)幼儿园对幼儿应承担什么责任?

国家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7条明确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在执行过程中一些家长认为,幼儿入园生活学习,幼儿园就应当承担监护责任。不管什么原因,只要孩子发生伤害事故,就应当由幼儿园承担赔偿责任。幼儿园也因为没有深入领会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因而面对家长的大额索赔茫然不知所措。

(2)如何认定事故的性质?

部分家长包括代理律师认为,只要幼儿在园出了伤害事故,就是责任事故,常常把发生在幼儿园的幼儿意外伤害事故说成是责任事故,以追究幼儿园的过错责任,进行高额索赔。而幼儿园则由于内疚心理,不敢直言“我们没有过错”。

2一个误区YJs21.COM

在相当一部分幼儿园中,发生幼儿伤害事故后,宁愿接受家长高额索赔,也不愿意作为被告而对簿公堂。认为打官司一是影响幼儿园的声誉和生源,二是怕麻烦。一所幼儿园一名幼儿在意外事故中额头受伤在医院缝了一针,园长随即在律师的建议下第一次登门就向家长赔偿300元。她们大概没有认识到这种息事宁人的做法会给幼儿园今后的工作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第一,使家长在对待幼儿园保教工作的认识上造成误区:只要孩子出事故就是老师没尽到责任,尽了责任就不应该出任何事故;第二,给保教人员造成极大的精神压力和心理负担,她们认认真真兢兢业业,宁愿自己或自己的孩子出事故也不愿让幼儿园的孩子出事故,甚至有些教师因此而不敢组织幼儿自由活动;第三,这种“私了”的方式会给幼儿园留下无穷的后患。

处理幼儿伤害事故的法律依据

1幼儿园不是在园孩子的监护人

幼儿园是不是在园孩子的监护人,是认定幼儿园承担什么责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承担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中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并经相关单位同意的。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可见,监护人是基于亲权和以血缘关系为纽带而产生的法定职责,中小学生及幼儿园的幼儿属于未威年人,其人身安全应当受到监护人的保护。监护人有义务对其进行教育和管理,并对其民事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因因此有些家长认为只要孩子上了幼儿园,受到伤害或造成他人的伤害部应当由幼儿园负责是一种误解。家长作为幼儿的监护人,其监护职责未经法律程序不能解除,无论孩子在家还是在幼儿园、学校,家长都必须履行其监护责任。

幼儿园不是在园孩子的监护人,在没有依法接受委托的前提下,也不能承担监护职责。那么,幼儿园应依法履行什么样的职责呢?根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的规定,学校和幼儿园依法对学生和幼儿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因此幼儿园对幼儿履行的义务和职责是,依据教育法律法规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而不是监护职责。认为幼儿园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可见,基于保教机构的设置而产生的幼儿园工作职责与家长的监护职责性质是不同的,职责范围也是不相同的。

2“过错责任原则”及“无过错责任原则”

我国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体系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及公平责任原则。那么,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和幼儿园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在幼儿伤害事故处理过程中依哪种原则来归责呢?这与是否监护人有什么关系呢?

(1)“过错责任原则”是确定幼儿园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0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这为过错导致的幼儿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过错责任原则是作为认定幼儿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即“有过失就有责任”,“无过失即无责任”。因此,有无过错是确定幼儿园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如果伤害事故发生,幼儿园存在过错,将根据幼儿园自身过错的大小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必须依照法律的特别规定承担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33条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由此可见,监护人承担的民事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也就是说,只要1尔的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无论监护人有无过错,是否尽到了监护责任,都应承担民事责任。虽然这种责任会因为监护人尽到了责任而减轻,但决不能免除责任。因此,在幼儿园幼儿由于故意或过失造成他人损害或被他人损害时,应由双方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幼儿园有过错时才承担责任。

3幼儿园教师及相关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无故意或过失行为,是确定幼儿园有无过错的依据。

幼儿园幼儿伤害事故基本分为两类,一是责任事故。即违反规章制度造成的事故,渎职造成的事故。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造成的事故,幼儿园发生此类事故无疑是要承担责任的。另一类是意外事故,即责任事故以外的事故,是不能避免的,不能克服的,不能预见的,它具有客观性,不能被人所把握和控制。此类幼儿伤害事故幼儿园将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教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能够预见幼儿某些行为存在危险却没有及时纠正或引导,导致幼儿伤害事故的发生,那么将根据教师自身过错的大小由幼儿园来承担民事责任。

处理幼儿伤害事故的途径及策略

事实上,当幼儿园幼儿意外伤害发生时,无论幼儿园有无过错,幼儿园都要从人道的角度出发,对幼儿进行及时救助、最好的医疗,同时赠送营养品促进孩子痊愈并抚慰家长。即便是在幼儿园无过错的情况下,既不向受伤幼儿家长表白自己无过错,也不追究造成伤害的幼儿监护人的责任。然而,遗憾的是受伤害幼儿家长大多提出高额索赔,如幼儿脸部被抓伤,以医生不能断定今后是否会留下疤痕为由提出高额美容费;幼儿受伤缝针治疗,向幼儿园索赔幼儿的精神损失费、父母的精神损失费、祖父母的精神损失费,营养费,误工费,奖金等;甚至还会提出一些在法律上不具有可补偿性的要求。此类家长中不乏从事法律工作者。幼儿园只有知法懂法才能正确处理好幼儿伤害事故,处理好家园关系。

1幼儿伤害事故发生,幼儿园应采取的适当措施。

幼儿伤害事故发生,幼儿园应及时救助受伤害幼儿,并同时告知幼儿的监护人。如需缝针治疗,应将幼儿送至具备美容条件的医院,美容针将不会在愈后留下疤痕。如果伤害是另外一名幼儿造成,则应细心抚慰这名幼儿,以免其受到惊吓。

2.家园解决幼儿伤害事故的合理途径。

根据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当幼儿园发生幼儿伤害事故,幼儿园与受伤害幼儿家长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解决:(1)家园通过协商方式解决;(2)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解决;(3)幼儿家长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3.直面法庭,据理力争。

有这样一个案例:幼儿园中班于上午9点进入操场,在操场边缘的绿草坪上捡拾梧桐树上掉落下来的梧桐花。5岁幼儿李亮正在石桌上摆弄着捡来的梧桐花,一个小班也开始分两组各由一位教师带领进入操场。当3岁半的郭涵看到本班第一组孩子在老师的带领下已进人草坪时便跑了过去,途中不小心将李亮碰倒。李亮倒在石凳上,被医院诊断为唇颌面软组织撕裂伤,缝合9针,并将两颗松动的乳牙拔掉。当时操场只有这两个班幼儿活动,秩序井然,教师忠于职守,事故的发生纯属意外,不是由教师的疏漏引起。家长的态度是:(1)幼儿园是监护人(即便不是监护人也有临时监护责任)应负全责;(2)自己的孩子是被郭涵推倒的,说明老师没教育好孩子,是幼儿园的责任事故;(3)缝了9针就应该算责任事故。此事家园双方分歧较大,且家长索赔数额又高。为达成协议,家长提起诉讼,提出5000yi的诉讼请求。

在庭审中法官向园方提问:郭涵小朋友跑,老师制止了吗?园方的态度是:(1)幼儿园不是在园孩子的监护人,监护权转移之说无法无据;事发全过程证明教师无过失及疏漏,不应承担民事责任;(2)李亮受伤不是郭涵故意推人所致,即便是郭涵所推也改变不了事故的性质,因为我们的教育是有效的,但不是万能的。孩子即便是推人,并不能证明老师没有教育好孩子。(3)李亮缝9针,幼儿园非常痛心,但认定幼儿园是否有过错要看其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在管理上是否存在过失或疏漏。仅从事故的损害后果出发来认定幼儿园的责任,实际上是采取了无过错责任原则来归责。(4)幼儿在操场跑动是正常的,这是幼儿园操场的用途和功能,是幼儿每天的户外活动中必要的活动。郭涵的跑动行为不具有危险性;在他前方的中班幼儿,有的或蹲或走捡拾梧桐花,有的或站或坐摆弄梧桐花,也不具有危险性。老师不去制止是没有错的;郭涵在跑动过程中无意将李亮碰到,这是老师不可预料、不可克服、不可避免的。法院支持了原告精神抚慰金1100元,由郭涵家长支付770元,幼儿园支付:330元。驳回其它诉讼请求。

在另外一起幼儿意外伤害案中,原告起诉书指控幼儿园“断然否认幼儿园有任何责任,并不保证类似的事情不再发生”,被告方在庭审答辩中郑重而诚恳地说:“尊敬的原告,你是把孩子送到了列幼儿实施保育与教育的集体机构之中来的,不是雇请家庭教师一对一地施教。在集体教育机构中,幼儿发生意外伤害在所难免,无论是本被告还是幼儿园的主办单位,都不能向家长承诺和保证幼儿不发生意外伤害;有无过错是确定幼儿园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

过错责任原则在司法审判中的一个发展是过错推定即如果受害人能证明其所受的伤害是由行为人所至,而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对所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则在法律上就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并就此承担侵权责任。因此作为被告方的幼儿园首先要本着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详细阐述事发经过,用事实证明事故发生是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不能预料性的,同时还要阐述幼儿园工作的性质、任务以及教师的工作职责,这将有助于办案人员客观分析案情事实。其次,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幼儿园已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情况下,应请原告方用事实证明幼儿园过错何在。

古罗马法典中有句名言:“善良与公正是法的艺术”。在处理幼儿伤害事故中我们应首先从人道的角度出发,努力与幼儿的监护人达成情与法的和谐统一。自觉履行对幼儿的法律义务,努力采取各种措施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用我们强烈的爱心和高度责任感来保护在园幼儿的安全。只有我们问心无愧,才能在解决幼儿意外伤害事故的过程中保持清醒的头脑,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理智地解决家园分歧,构建和谐友好的家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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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意外伤害事故应急预案


一、指导思想

根据教育部颁布的行政规章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在学校发生伤害事故时,使安全事故的损失控制在最低值,特制定本园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二、意外伤害事故的范围

意外事故:

是指出于人的主观意料之外的幼儿伤害事故。它包括缝针、肢体骨折、骨裂、跌伤、脱臼、吞入异物、烫伤等。

在成人看护的情况下,因事发突然无法施援而造成的,虽未构成伤害事故性状的,但有明显外观损伤的情况。

当时虽未发生明显的外观损伤,但有可能或疑似造成危害的情况

三、处理程序

(一)事发阶段的处理

1、幼儿发生伤害事故时,班主任应在第一时间向分管保健老师或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报告,分管保健老师应在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及时采取紧急救援措施,同时根据幼儿入园报名表上提供的紧急联络人信息与之联络,在取得联络人同意后与配班老师一起陪同幼儿前往联络人首肯的医院诊治。

2、在确定幼儿伤害程度及诊治方案时,必须听从专业医护人员和家长的意见,把对幼儿的伤害程度降到最低。不得擅自干扰或自作主张,凡因擅自干扰或自作主张造成事故处理复杂化的,其处理办法见“细则”。

3、在初次诊疗阶段,分管的卫生保健教师必须详细记录医院的诊疗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并把经主诊大夫签名的幼儿病历卡进行复印,在园内备案。

4、当班老师必须书面报告幼儿发生意外的经过和第一时间诊疗的详细情况,由1位目击者签名作证,在24小时内上报园应急小组。

5、园应急小组根据教育和儿保部门对事故的认定办法进行调查、取证和认定,以书面形式上报有关部门备案。

6、在做好抢救、救援工作的同时,保证园内治安秩序的稳定。

(二)事中阶段的处理

1、依法调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由园应急小组成员、当事人和相关人员出面进行调解,不得个人出面调解。

2、班级教师在幼儿发生意外的当天必须登门向家长说明事情的过程(包括起因、发生意外时园方采取的措施、基于目前状态是否适合来园和如来园我们采取的个别照料措施)。可以购买金额不超过100元的慰问品前去探望。园应急小组派出人员随同家访,代表幼儿园向孩子和家长表示慰问。注意态度诚恳,不推卸责任,也不要信口开河、随意答应家长的要求。做到不卑不亢、以礼相待。掌握合法、合理、合情、有情的分寸。

3、班级教师和分管卫生老师要认真观察孩子在意外发生以后的生活和家长情绪,主动询问,加强联系,掌握情况,随时沟通。及时了解损伤的愈合情况,及时制订进一步诊疗的后续方案。

(三)善后阶段的处理

1、由园应急小组及相关人员集体出面(3人以上)与家长商量善后事宜。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精神,集体审议家长的诉求。形成善后处理意见。

2、由应急小组成员起草《协议书》。内容包括:协议双方的身份;幼儿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事发时间、地点、诊疗情况和结果);双方达成一致的善后意见等,经集体审议并交幼儿的监护人(或代理人)阅读。

3、在确认双方对《协议书》所列内容无异议后,约定双方进行签字,并一次性结算相关费用。

4、给付费用。数额小的可支付现金,金额较大的用现金支票支付;不论数额多少,均要由对方(或对方书面委托的代理人)亲自在收据上签字。

5、若园内调解不成,双方均有权启动法律形式予以解决。其间的一切程序和方法按照法律的要求履行,不再由园应急小组出面解决。

6、关于理赔的问题。

不论是“平保”还是“人保”,均需提供下列材料:

(1)《协议书》复印件;

(2)病历卡复印件;

(3)医药费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4)凭上述材料到区青保办填写《校方责任险陪付意向书》,并由青保办盖章;

(5)学校帐号

(6)“平保”理赔地址:

7、工作程序表

发生事故

报告应急小组领导 报告保健老师

上报普陀区教育局 家长安抚工作 救护 上报儿保所

调查取证

协商

起草《协议书》

支付补偿金

填写校方责任险赔付意向书

保险公司理赔

四、组织机构及职责

1、成立幼儿园应急小组。

杏山园组长:邵乃济;副组长:张莉丽、王雅萍;组员:陈煜泓、吴淑枫、沈熊慧、田月、祝敬真

阳光园组长:高静;组员:董君

2、加强学校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的管理工作,做好每周的安全检查工作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向园长汇报,并挂上禁用牌。做到防患于未然。

3、加强对教师进行师德规范教育,增强责任意识和法制意识。制订相关奖惩制度,规范各类人员的职责和行为。

4、开展多种形式的幼儿安全教育,增强他们自我保护能力。

五、相关原则

1、事实性原则

依据事实的真相和事故的损害程度进行处理。

当事人必须对事故发生的过程写出详细的书面报告(包括细节),并由目击者签名作证。不得违背事实或避重就轻,推诿责任,更不能伪造事实并作伪证。

带领幼儿就医时卫生保健老师需保留就诊记录和诊断意见,在园内进行备案。

对于伤害情况的诊断和处理有异议的,在进行急救处置后,可由家长方面指定相对专业的医院,由家长和学校指定的人员(一般为应急小组成员)陪同幼儿前往该医院,双方协商随机选定专家医生进行再次诊断,关于专家诊断的意见同时需要保留文本材料备案,专家的诊断意见将作为处理的依据之一。

如一方对于处理意见仍持有异议的,可由异议方启动法律程序解决,本着谁起诉谁举证的原则,由相关司法机构按照法律的流程处理。双方不再展开其他与法律程序相违的接触和协商。

2、一次性解决原则:

事故的善后处理不解决住房、升学和工作等问题。

遵循一个事故一次解决的原则,不留尾巴;不搞分段解决;如家长有异议的,可提醒家长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六、学校内部的处理细则

1、发生事故后,由应急小组根据事故的范围、程度等进行商议后,按报送要求及时上报普陀区教育局有关部门(幼教科52564588-7664、7663、办公室52564588-7654、7653);区儿保所(电话:62992337)。

2、无论事故的外观性状如何,当事人和卫生保健人员均应及时启动上报程序,不得私自不报或简单处置。如发现擅自主张者,由主张者承担该幼儿的所有医疗费用和其他费用,并按责任事故的处理办法进行处置。

擅自主张的表现:

应予以缝合伤口的采用粘合方法处理的;

自行带孩子去熟人的医院就诊或与该伤害无关的医疗科室诊治的;

未经家长同意擅自进行处理和诊治的(有威协生命的情况除外);

未经医疗机构最后确诊擅自应允家长所提要求的;

未及时上报的;

未及时留存就诊情况及备案的;

等等有悖以上条款原则的情况,不一一列示。

七、制订该预案的思考

1、 所谓预案,是指在事发之前所思考的关于此类事件一旦发生以后所要做的工作。制订预案,对于有准备、有目的、有方法地处理事故,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于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和依法处理事故也有益处。

2、 应急预案的制订,是幼儿园依法办园,自觉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加强基础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预案的制订一是为了防患于未然,二是为了更好地规范幼儿园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和行事规则。

3、 有了应急预案,可以使我们在处理事故的时候有章可循,不茫然、不慌张、处理事故沉着冷静,快速有效。

4、 在预案中涵盖了事故发生各个阶段的处理内容和程序,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体现了对双方负责的思想。

5、 预案强调了园长是幼儿园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要求,对于幼儿园园长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是一个促进。

八、实施预案的具体措施

1、 传达到幼儿园全体教职员工,做到人人知晓,个个明白。

2、 成立幼儿园应急事故处理领导小组,由园长任组长,相关人员任组员,上下协同配合,共同做好意外事故的防范和处理事宜。

3、 通过预案的制订,进一步规范和严格幼儿园各级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加强对职责履行情况的日常检查,对事故多发时间和地点进行严格监控,做到人员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

4、 加强学校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的管理工作,落实责任人,由卫生保健做好每周的安全检查工作和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并挂上禁用牌。做到防患于未然。

5、加强对教工进行师德规范教育,增强责任意识和法制意识。严禁各类人员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并采用不当方法对幼儿造成生理和心理的伤害。

6、开展多种形式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增强他们自我保护能力。

7、加强对安全工作的奖惩力度,在评优推先、职称晋升和奖金分配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

8、每学期对幼儿园的安全工作进行总结,发扬优点,改进不足,做到安全工作年年讲,年年有新的内涵和发展,保护幼儿健康成长。

幼儿园幼儿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应对策略


近年来,幼儿的人身伤害事故频频发生,一度成为社会的焦点问题。由于学前教育研究理论上的滞后,特别是专门针对幼儿人身伤害事故的研究又少之又少,而绝大多数的研究却又都散见于其他教育阶段的研究中,“参照执行”的是其他教育阶段的法律规范,因而使得幼儿园和教师在发生幼儿人身伤害事故时显得措手不及,极大地损伤了各方的利益。因而,本文从事故预防与对策的角度,对学前教育阶段幼儿的人身伤害事故进行详尽的分析与讨论。

2004年8月4日上午9点35分,北京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幼儿园15名幼儿被砍伤;2004年9月11日上午10时40分,苏州小剑桥幼儿园28名幼儿被持刀暴徒砍伤;2004年10月20日晚上11点30分,北京东城区北新幼儿园一名5岁半男童被歹徒用绷带盘住身体,放进了洗衣机的水桶里……[1]教育部部长周济随后在全国中小学和幼儿园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作了讲话;教育部也下发了《教育部关于开展幼儿园安全大检查的紧急通知》……这一幕幕惨剧的发生,不禁使人毛骨悚然,我们究竟应该如何呵护这些花朵般的生命呢?基于此,笔者从预防和处理对策这两个角度,对学前教育阶段幼儿人身伤害事故进行详尽的分析与讨论。

一、学前教育阶段幼儿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

(一)加强幼儿园自身内部建设

幼儿良好的生存与教育环境的提供,对于每个幼儿园来讲都是义不容辞的责任。幼儿园内部管理制度的完善却是幼儿园顺利运作的根本保障。而建立健全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是保障幼儿安全的重要举措。因此,幼儿园还应注意制定幼儿安全工作制度,如幼儿接送制度、交接班制度、药品管理制度、食品验收制度、设施安全检查制度、门卫管理制度、教室中安全管理制度,将责任落实到人,保证幼儿园活动场地和器材符合国家卫生和安全要求,不留事故隐患。[2]现在我们国家有些条件允许的个别幼儿园实行的“学籍卡制度”以保证幼儿园与家长的顺利“安全交接”就是很好的办法,可以作为借鉴,逐步推广。

此外,还应加强教师的师德师风建设,提高他们工作的责任心和使命感;保育员、炊事员、保健医生应规范操作;定期检查、维修活动器械;把安全工作细化到每位教职工的工作职责中,视安全工作为常规性工作。使每个教职工清楚自己的岗位职责,懂得安全工作人人有责、人人知责、人人尽责的道理。从而形成组织上层层有人管、级级有落实、事事有人负责的良好局面,实现了江泽民总书记的“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安全工作责任制。

幼儿园园长要克服重效益、重教学,轻安全的短视行为,正确处理好安全与效益,安全与教学的关系。另外还要注重对现有法律法规知识的掌握及运用,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一些园长在处理幼儿人身伤害事故时,常常抱着息事宁人的态度,尽量满足家长的索赔要求,往往以“私了”的方式解决纠纷,其结果往往是损害了幼儿园的合法权益。究其原因,主要是这些园长缺乏法律意识,更不会自觉运用法律的手段来处理有关纠纷。[3]

(二)加强家─园─社区的合作

幼儿安全知识的习得,安全意识的增强,除了幼儿园的教育以外,还取决于幼儿园教育、家庭教育和社区教育的一致性。因此,我们还要充分发掘、利用家庭和社区的教育资源,与交警、消防、街道等单位共同建立幼儿安全启蒙教育基地,增加合效应,以有效地提升幼儿自我保护、自我防范的能力。全社会都应重视幼儿的安全问题,不断建立健全法制,提高全民安全法律素质,努力营造关爱生命、重视幼儿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家长的育儿观念问题。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中国人重视孩子的程度大概是世界上罕见的。近年来的许多研究都表明,中国家长对自己的孩子普遍抱有过高的期望。许多人把孩子看成大人的附庸,看成父辈理想和意志的一部分,因而怀有强烈的望子成龙心态。同时,独生子女的家庭结构又使成年人把全部希望寄托在了一个孩子身上,这样一种复杂的心态导致许多家长对学校和幼儿园的功能普遍抱有一种近乎苛刻的态度,惟恐出现任何意外,哪怕是微不足道的磕磕碰碰,而一旦孩子在学校或幼儿园发生了人身伤害事故,这些家长极易采取不理智的态度,从而造成纷繁的法律纠纷。到头来牺牲的还是自己孩子的利益。英国的判例法中有一句常被引证的著名的话:“一个孩子扭曲了自己的脖子,比让人扭伤了他的精神要更好一些。”[4]这样一种心态发展到今天,已经形成了一种独特的育儿文化并影响着当前这代家长。因此,解决当前教育纠纷的问题,还要从对传统文化的反省、批判做起。应当让家长懂得,培养孩子的最初出发点和最终目的都应是让他们从家庭走向社会,在未来的社会中大显身手,实现自我价值。[5]作为家长,为了孩子美好的明天,对幼儿园工作的理解和宽容,是很有必要的。

二、学前教育阶段幼儿人身伤害事故的对策

(一)加强学前教育立法建设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在党和政府的重视下,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由于学前教育的奠基性,它对国家人才培养、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作用要在相对较长时间后才明显可见,同时又由于缺乏有力的全国性法律规范,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新形势下,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发展面临着不少不容忽视的问题,在相当程度上严重制约学前教育事业的积极、健康发展。而我国现有的学前教育法律法规又表现出零散、不系统的特点,除《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之外,涉及学前教育的法律法规大量地散见在其他法律法规中,这十分不利于有效地依法开展学前教育工作,保证学前教育的发展。

并且,我国现有的学前教育立法尚无全国性的法律,其最高层次仅处于教育法律体系中的第四个层次,和《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均存在一定的差距。这样的学前教育立法格局对提高学前教育事业的受重视程度,有效地协调学前教育发展与社会各方面的法律关系以及规范主体的行为都是十分不利的。[6]比较来说,美国联邦政府早在1979年就颁发了《儿童保育法案》(ChildCareAct);英国于1989年颁布了《儿童法案》(ChildAct);澳大利亚在1972年颁发了《儿童保育法案》(ChildCareAct);葡萄牙1997年制定了《学前教育法》(Pre-schoolEducationLaw),等等。可以说,政府立法以保障和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已经成为国际性的趋势。

而单从幼儿在园人身伤害事故方面来讲,同样也需要在立法上予以保障。因为缺少专门处理在园幼儿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使某些纠纷无法可依,从而一拖再拖,给幼儿身心和幼儿园的正常工作都带来不良的影响;我国处理幼儿在园人身伤害事故的法律依据除了《民法通则》等法律的一般规定外,还要参照《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和教育部新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各项有关规定,而这些法规、条例有的并不具备普遍的约束力,并且又不是专门针对学前教育领域出现的问题的,这就使得与之相关的司法审判活动缺乏法律依据,增加了其工作的难度,同时也不利于保护幼儿的合法权益。

(二)扩大赔偿责任的社会化

近年来,我国中小学各种责任事故频繁发生,引发诸多纠纷和诉讼,处理这类责任事故的终结点在于落实损害赔偿金,而困扰我国中小学解决这类事故的正是学校无法承担这笔赔偿金。对于学前教育阶段发生的幼儿人身伤害事故,我们同样地也有必要效仿中小学阶段理论与实践中所探讨的经验,以顺利解决各利益方的困惑。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从形式上看表现在学校侵权责任认定上,实质是损害赔偿金的给付。在赔偿的给付问题上,许多国家,诸如美国、加拿大、日本、德国等都采用了保险转嫁责任的方法,使损害赔偿社会化,使学校不必为此类事故支付巨额的赔偿金,保证学校以教育教学工作为主要内容。

保险救济是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良途,这一点已逐步为人们所认识并认可,同时这也是国外许多国家实践经验已经证明了的最佳途径。[7]保险作为一种经济补偿制度,通过社会保险,实行风险转移,将责任承担与损害赔偿分离,实现损害赔偿的社会化,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纠纷中大有作为,其独辟蹊径,避开各种矛盾,直接针对学生伤害事故纠纷的焦点,成为解决问题的迅速和有效的途径。

学生伤害事故保险救济中的商业保险方式有两种:一是学校投保校方责任险;二是学生自己投保意外伤害险。校方责任险是一种责任险,在保险学上责任险是一种财产险。但从责任险的性质看,责任险不同于一般的财产险,它是一种因负赔偿责任而产生的保险,也就是说以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承保对象的保险。在校方责任险中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限于被保险人依法应负责赔偿学生的直接实际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监护人误工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交通费等。

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人身保险的一种,是被保险人在有效期内,因遭受事先约定的意外伤害而致死亡或残疾时,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这种保险保证受害学生即使从其他事故责任者(如学校)处获得了赔偿,仍可以从该保险项下获益。因此可以成为校方责任险的有益补充,校方责任险可以保障学校有能力支付巨额的赔偿金,学生受到伤害后可以顺利地得到校方的赔偿,还可以从人身意外伤害险中获得补偿,两者相辅相成。

在这一问题上,《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第22条,《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31条规定了学校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杭州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第22条和第23条还在学校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之外规定了设立学生伤害事故专项资金的做法,这些经验我们都要予以充分的肯定与借鉴。教育部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参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提出了将责任承担与损害赔偿相分离的保险理赔的新思路,提出了三种解决资金来源的办法:一是设立学生伤害赔偿金;二是参加学校责任保险;三是鼓励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这些规定都促使了事故赔偿走向市场化的运作模式,符合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做客过程中锻炼孩子交往能力


导读:孩子的交往能力要从小培养,培养的方法也是不尽相同。其中带孩子一起去做客,在做客过程中培养和锻炼孩子的交往能力,是个很好的方式。

带孩子到亲朋好友家做客,可以增加孩子的社会经验,锻炼孩子人际交往的能力,这一类活动对孩子说来很有益处。但有的孩子在做客时不能和小伙伴友好相处,至使聚会不欢而散,令父母难堪。那么,应该怎样指导自己的孩子在做客时与小伙伴相处呢?以下几点请参考:

一、做客前指导孩子。

1、向孩子提出要求,明确在外做客时应有的文明礼貌举止。要让孩子知道在外面做客,和在家里做小主人不同,各家的生活习惯和规矩是有区别的,要守规矩懂礼貌,别人家的东西,未经允许不能随便拿、翻,有些事情不可自作主张。

2、给孩子介绍去做客家的情况,特别应介绍对方小伙伴的情况和如何称呼等基本情况,如对方是哥哥姐姐要尊敬,是弟弟妹妹要爱护。

3、指出孩子之间玩耍时的注意点:小客人一定要尊重小主人的意见,要多用商量、征求的口吻,如:“好不好?”“可以吗?”“我能玩一会儿吗?”……并可根据自己孩子的个性特征给予重点强调要求。如孩子平时好强,事先就要告诉孩子与小伙伴玩时要谦和、忍让;有的孩子较胆小,家长要鼓励孩子不要害怕,如“大哥哥很喜欢你,我相信你会和他玩得很开心”。

二、在做客中指导孩子。

做客过程中父母也要关心自己的孩子,不能任随孩子自己玩,放手不管。可从侧面观察孩子在与小伙伴玩耍中的情况,作一些适当的指点、暗示,帮助孩子矫正一些不适宜的言行举止。如果小伙伴之间发生了争吵、矛盾,小问题,可以在大人的提醒下,让孩子自己去解决,如果发现是自己孩子做得不对,也可把孩子带到一边,慢慢讲道理,善意地提出批评,并指导孩子该怎么做。如需要道歉的话,也应鼓励孩子勇敢承认错误,言归于好。如果发现错误不在自己孩子,并吃了亏,大人也要心平气和地对待,告诉孩子“你没有错,但我们是客人,能谦让就谦让。”要真是没法一起玩,暂时可把孩子带开。

三、做客后及时作出评价。

对孩子在做客时与小伙伴相处时的表现要及时地评价,明辨哪些行为是好的,加以肯定;哪些行为不应该,指出为什么,今后应该怎么做,让孩子改有方向。如果孩子的表现实在令人失望,再三告诫也不听从,也可以取消下次做客机会,并明确告诉孩子“等你知道怎样做客,怎样对待小伙伴时,我们才能带你去,否则主人不会欢迎你的。”带孩子在外做客,对孩子来说是他们喜欢的活动,这样的惩罚也可作正面教育的补充手段,相信也能起到一定的作用。

案例:方案开展过程中的启示与反思


“兴趣是最好的老师”,这是恒古不变的真理,方案活动,是孩子们最喜欢的活动之一,之所以受到孩子们的喜欢,正是顺应了这个原则。作为一种具有先进教育理念的活动,最大的特点是活动的生长点与幼儿的兴趣紧密相连,活动的展开以幼儿内在的需求做动力,课程常常表现为“计划不及变化快”。通过参与方案教学的实施,也使我们认识到,在方案活动中,我们一方面要根据幼儿的兴趣爱好和个性特点展开探索活动,另一方面要根据幼儿发展特点注重活动多元性,再次,教师的支持、帮助、引导,以及老师的观察力是激发孩子方案活动中生成新的活动的关键。教师要善于捕捉教育契机,激发幼儿的学习兴趣,促成生成和预设的相互转化,在更高层次上满足幼儿发展的需要。

首先,教师应根据幼儿的兴趣爱好和个性特点展开探索活动开放、自由的探索型主题活动使幼儿的思维、言行等始终处于活跃状态,而师生间的和谐、平等、互动,更激发了幼儿自己去了解、去发现、去和同伴讨论。在方案活动中,我们改变了以集体活动为主的单一学习模式,通过各种方式,如:按兴趣、需要、个性等分小组讨论、材料收集、实地参观、学当小记者、作记录、自由表达、作品展示和经验分享等,使幼儿在丰富多彩的活动中发现问题,找寻答案。如:有一组幼儿为了查找“人”的种类,他们有的请父母协助,从电脑上下载有关“人种”的资料;有的在父母带领下到书城收集资料;有的……最后,共查到世界人种的分类、历史、异同……令老师惊叹不已。这种共同收集、共同探索活动,让幼儿增长了见识、开阔了眼界。在收集、交流过程中孩子们自然地了解了世界人种。同时,老师在日常生活和活动开展中积极参与孩子们的讨论、操作、记录。老师的参与,激发了孩子探索的欲望;老师的鼓励,支持了孩子的提问;材料的不断充实,拓宽了主题内容。尽管有时他们提出的问题幼稚而主观,但这正是他们学习、研究的起点。如:你是从哪里来的?为什么牙齿掉第一次后还会长出来呢?为什么人的血管那么多,血流起来不会混乱呢?人吃下去的食物究竟是怎么在人体内旅行的呢?……大家各持自己的观点。通过再探索、分析、借助材料,最终找到了正确的答案。一个个问题的出现,一个个问题的解答,进一步促使孩子主动去收集资料,查询资料。平时,不管是自由活动,还是活动区活动,总会看到他们或翻看图书,或自由交流信息,求知欲望很强.探索型主题活动让孩子在宽松的环境中开展探索,探索的过程又诱发出一系列吸引孩子全身心投入的各类活动,通过自己主动的、积极的实际操作研究,充分发挥了他们各方面的潜能。

其次,根据幼儿发展特点注重活动多元性

生活在现实世界中的每一个儿童各不相同,他们都有自己独特的个性和不同的认知发展水平。故活动必须选择多元性,而方案活动既顺应和满足了不同幼儿的发展需要,又将幼儿的发展纳入有目的、有计划的教育轨道,让每一位幼儿的学习兴趣得以激发,各种潜能得以开发。

1.活动的形式是多元的。

针对幼儿发展的特点,学习形式灵活多样:问题讨论、参观调查、动手操作、观察记录、经验分享、成果展示等等。

活动中,师生之间、生生之间也建立起一种多元的关系:教师既是活动的支持者、引导者、观察者,也是活动的合作者、研究者、学习者、欣赏者,等等。幼儿既是学习者、参与者、评价者,通过参与操作和活动学习,掌握知识或经验,并对他们自己的学习、探索活动进行评价;又是互动者,能与周围的同伴、成人、材料及其他环境不断地接触、交往。

2.活动的内容是多元的。

方案活动内容具有不确定性和开放性,只要是孩子感兴趣的,并有发展价值和操作可能的,都可作为幼儿探索的主题和内容。夏天特别热,人为什么会出汗?吃了冷饮为什么就觉得凉快?人是通过什么来感觉冷热的等等;有的幼儿流鼻血,孩子们就会想;为什么毛细血管就容易破,就算破了人不会死,但粗的血管破了人会死呢?从日常的小事中,他们就会发现问题,尝试解决问题,从中学到了许多有关人体的秘密。

3.活动的环境是动态、多元的。

每当一个活动内容产生后,幼儿就会借助已有的经验和技能进行探索,在探索过程中,不断地增添各类材料,不断地运用各种方法,如:自己观察记录、小组调查或讨论记录、个人或小组材料操作、相互经验交流等;在探索过程中,幼儿学习的地点不在局限于教室、幼儿园,可以扩展到社区、科技馆等。在活动的环境中,更能激发孩子去体验、去发现、去尝试、去收获。

案例:如何正确看待幼儿交往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反思


案例背景:

张高科是一个活泼好动的小男孩儿,喜欢玩,喜欢和小朋友交往,有时就不免会出一些状况,陆伊甜是一个看起来比较文静的小女孩,但她的小脾气蛮大的,喜欢哭,喜欢一个人玩游戏。

案例过程:

“老师,给我们家甜甜换一个位置。”听着这怒气冲冲的声音,我回过头站起来看见陆伊甜的奶奶搀着甜甜一直走进教室里,我连忙迎上去:“甜甜奶奶你消消气,怎么一回事?”“老师呀,昨天下午我家甜甜又被那个小男孩打了,这样不行,把他俩调开。”我想了一下,昨天是星期四,下午的游戏是玩沙。我拉着甜甜的手问:“甜甜,昨天玩沙的时候发生了什么事告诉老师好吗?”她点点头:“玩沙的时候,我先拿到小螃蟹铲子,张高科来抢,还打了我的手。”我把张高科叫过来:“高科,是这样的吗?”“是我先拿到的,甜甜抢我的,我就打了她。”张高科开始说话时声音挺响的,说到打时声音就小。“你先抢的。”甜甜马上又说。有奶奶在旁边,她壮了胆。这种情况在平时游戏中经常发生,老办法先问问小朋友:“小朋友们,昨天下午玩沙时谁和他们两是一组的。”“我”“我”“你们看见他们谁先拿到小螃蟹铲子呢?”“没看见。”我知道现在要弄清这件事蛮难的。于是我就对甜甜奶奶说:“奶奶你先回去,我再问问,争取给你一个满意的答复。”奶奶走了,我让他们去玩动物拼图,高科的拼图能力在班里是最好的,不一会儿,两人有说有笑一起开心地玩了起来。

案例反思:

说实话,小朋友之间的这些事我不想对他们进行深入调查,只是想让孩子们在活动中自己来调和。因为孩子们在一起有他们自己的身心特点;有他们自己独特的世界;有他们自己的乐趣。同龄的伙伴之间有一种天然的心理沟通,孩子与同伴在一起有一种成人无法给予也无法分享的快乐。但也免不了“晴转多云”——对立争吵,一般并无故意敌对的成份,因此它通常并没有伤害性,这些争吵是孩子们交往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现象,家长这样做的出发点固然是好的,但我觉得不应该因此把孩子隔开,不让他们碰面交往,而是应及时公正地引导孩子分清是非,学会适当地协调别人的与自己的需要之间的冲突。争吵固然是件坏事,但在成人处理得当的条件下,孩子可以多了解一些是非的概念,多掌握一些交往的技巧,俗话说得好,“吃一堑长一智”。坏事有时是可以变成好事的。

“水至清则无鱼”孩子需要一个斑斓多姿的社会生态环境,孩子也不可能永远生活在“理想”的环境里,他终究要迈入一个复杂的社会——那里既甜草莓,也有毒蘑菇;那里既有阳光,也有阴影;既有正义,也有邪恶;既有进步,也有落后;……他可能遇到形形色色的事情,他要同各种各样的人交往,如果长期生活在“理想”的环境里,那么孩子长大成人进入社会后,他将发现社会绝不是他已认识和适应的环境。所以我们要让孩子知道什么是对的好的;什么是错的坏的;什么是可以接受的,什么是必须拒绝的……只有让孩子生活在现实的社会生态环境里;只有让孩子在与同伴交往过程中。才能学会在平等的基础上协调各种关系;才能学会适当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愿望;学会与同伴友好相处,合作互动,同情和分享。

宇宙间的一切事物都普遍联系着,万事万物时时刻刻都在运动变化,吐故纳新,人与周围环境也在时时刻刻进行着物质的能量信息的交流,孩子只有在广阔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中才有可能充分汲取成长所必需的各种营养。

“外面的世界很精彩,外面的世界很无奈”,小鸟需要生活在蓝天下,这样它才能在摔摔打打、磕磕碰碰中学会飞翔;孩子需要生活在大地上,这样它才能在跌跌爬爬、摇摇晃晃中学会走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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