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补偿方案范本八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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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级领导的相关指示。就需要我们事先制定工作方案,你知道工作方案如何写吗?我们在这里为您整理了“安置补偿方案”的相关资讯敬请关注,我相信您会因此受益匪浅!

安置补偿方案 篇1

1、《办法》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征询被征收人的改建意愿;百分之九十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改建的,方可进行旧城区改建。

2、《办法》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3、《办法》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房屋征收事由和目的;(二)房屋征收范围和被征收房屋情况;(三)被征收房屋价值、房屋装饰装修价值补偿标准;(四)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的基本情况和交付时间;(五)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标准;(六)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七)补助和奖励标准;(八)签约期限;(九)其他事项。

4、《办法》规定: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半数以上被征收人提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房屋征收补偿法律法规规定的,市人民政府组织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市人民政府将征求意见情况、听证情况和根据公众、被征收人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1、《办法》规定:市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房屋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因征收房屋发生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标准和相关补助及奖励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订公布。

2、《办法》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人民政府提供符合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人民政府提供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应当不小于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但被征收人要求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除外。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共有人数量、登记户口等因素。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市人民政府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3、《办法》规定:征收住宅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搬迁费,用于补偿被征收人因搬家和固定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空调、管道煤气等迁移造成的损失。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从周转用房迁往用于产权调换房屋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另行支付搬迁费。搬迁费的标准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物价水平,每年公布一次。

4、《办法》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安置补偿方案 篇2

拆迁安置实施方案 ___设,是__工程,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为科学构筑我市综合交通体系,形成外成环、内成网的道路格局。经研究,需对沿线地块进行拆迁安置及附属物补偿工作。为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基本情况(一)房屋拆迁范围及概况 _____________涉及____拆迁房屋162户,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约__万平方米,拆迁资金约__万元。(二)房屋拆迁人房屋拆迁人:____ 实施单位:____ (三)拆迁时间签约期限:自房屋拆迁公告之日起30天内方案公布征求意见时间:20__年____至____

二、组织机构按照市委、市政府城建调度会的精神,决定成立邳州市___拆迁安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任总指挥,市国土、住建、规划、财政、审计、公安和新城区管委会等部门和单位专职派驻人员为成员,具体方案建议如下:(一)指挥部:(二)总指挥:_ (三)副总指挥:_ (四)成员:_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拆迁推进的协调日常工作。该办公室的办公地点设在拆迁现场,办公室主任由新城区管委会李岩同志兼任。(二)拆迁工作机构1、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拆迁推进的协调日常工作主任:_ 副主任:_ 成员:_ 2、性质鉴定组:负责拆迁范围内宅基地、被拆迁房屋性质的鉴定;对宅基地、被拆迁房屋相关证件的鉴定与认证;对被拆迁人性质的鉴定。组长:_ 副组长:_ 成员:_ 3、政策法规组:负责动迁过程中拆迁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拆迁补偿,拆迁程序等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同时协助做好对达不成协议被拆迁人的裁决申请、复议、答辩等工作组长:_ 副组长:_ 成员:_ 4、拆违执法组:负责对拆迁范围内的违法建筑进行确认,并按相关政策进行拆除。组长:_ 副组长:_ 成员:_ 5、动迁推进组:负责入户动迁,督促已签约的被拆迁户进行房屋的搬迁,并组织相关队伍对被拆迁房屋进行验收、拆除。具体分组情况,详见《动迁人员分组一览表》。组长:_ 副组长:_ 成员:_ (1)动迁一组组长:_ 成员:由村组干部20名及管委会(2)动迁二组组长:_ 成员:由村组干部20人及管委会6、安置及后勤保障组:负责对被拆迁户安置房的安置工作及会议组织、信息报送、资金兑付、后勤管理、动迁人员考勤等工作。

安置补偿方案 篇3

行政起诉状原告,_________________解**,男,汉族,19*7年*月27日生,住河北省**市**县**街27号,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市**县人民政府,地址,_________________河北省**市**县**路19号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刘**职务,_________________县长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一、依法确认被告作出的*政房征补【2013】第00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违法并予以撤销;

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

2013年8月12日

以上是撤销征收补偿决定行政起诉状范本希望您采纳。

安置补偿方案 篇4

为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行为,维护征地范围内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中实施房屋补偿的(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适用本规定。

征地房屋补偿,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居住条件,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市土地管理部门是本市征地房屋补偿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城乡建设、农业、社会保障、房屋管理、财政、工商、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协同做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下属的征地事务机构(以下称“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具体实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征地房屋补偿是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组成部分。征地补偿安置程序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在征收集体土地依法报批前,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公布《拟征地告知书》,告知征地房屋补偿的政策依据以及本条第二款的要求,公布时间不得少于10日。

《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拟征地范围内应当执行下列规定,但限制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一)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二)不得突击装修房屋;

(三)不得办理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四)拟征地范围内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开工的,不得开工;

(五)不得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应当会同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对拟征地范围内宅基地及房屋的权属、面积、房屋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情况属实的,纳入征地补偿登记范围。调查结果应当经宅基地使用人、房屋所有人确认,并在拟征地范围内公布。

房屋补偿费用包括用于货币补偿的资金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用于货币补偿的资金应当在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前足额到位,并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在交付时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本市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要求,并做到产权清晰、无权利负担。

征收集体土地依法批准后,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被征地所在的镇(乡)、村予以公告(以下称“征地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10日。

征地公告后,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应当根据调查结果拟订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并纳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30日。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的补偿方式;

(二)补偿金额的计算方法;

(三)安置房屋坐落、单价;

(四)土地使用权基价;

(五)价格补贴;

(六)签约期限;

(七)其他事项。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就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听取相关权利人意见。相关权利人申请听证的,应当在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符合条件的,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听证。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应当根据征求意见和听证会情况,修改征地房屋补偿方案。

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区(县)征地事务机构与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应当按照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协商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载明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地点、搬迁期限、临时安置过渡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征地房屋补偿应当以合法有效的宅基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户,按户进行补偿。

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以宅基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

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宅基地使用人或者居住房屋所有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房屋调换。选择产权房屋调换的,应当结清货币补偿金额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的差价。

前款规定的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房屋建筑面积。

本条及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价,是指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价格。

本条及第十四条规定的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由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估价机构评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由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该居住房屋户内成员全部转为非农业户籍的,补偿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执行;该居住房屋户内成员未全部转为非农业户籍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补偿:

(一)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宅基地使用人可以在镇(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

(二)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执行,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价格补贴)×房屋的建筑面积。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区(县)征地事务机构支付给提供宅基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

申请宅基地新建房屋的审批程序,按照本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

征地房屋补偿,还应当对宅基地使用人或者居住房屋所有人补偿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制定。

征地公告时,已取得建房批文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新房在建工程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重置价补偿;建房批文规定应当拆除尚未拆除的旧房,可以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价格补偿。本条规定的重置价,由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估价机构评估。

征地公告时,已取得建房批文但新房尚未开工或未建造完毕的,其土地使用权基价和价格补贴按照建房批文规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建房批文规定允许保留旧房的,应当将旧房面积和建房批文规定的新建建筑面积一并计算。建房批文规定应当拆除尚未拆除的旧房、已自行拆除的旧房,不得给予土地使用权基价补偿和价格补贴。

安置补偿方案 篇5

第一部分:和背景


近年来,我国城市化进程加速,伴随着城市建设的日益扩大,不可避免地需要征收部分民居用地。为了保障被征收户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制定了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以确保被征收户能够在合理范围内得到补偿,并获得合适的安置。本篇文章旨在详细、具体和生动地阐述这个方案。


第二部分:补偿标准


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中最重要的一部分就是补偿标准。征收政策通常以市场价格为基础,以确保补偿金额能够与被征收房屋的实际价值相匹配。政府还会根据征收地段的不同情况,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并提供适当的补偿比例。补偿标准的合理性和公正性是确保方案得以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


第三部分:补偿方式


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中还包括补偿方式。为了保证被征收户的利益,政府会提供多种补偿方式供被征收户选择。


政府会提供货币补偿。被征收户可以选择接受一定金额的补偿金,以交换其房屋被征收的权利。这样,被征收户可以利用补偿金购买新的住房或者做其他合适的投资。


政府还会提供房屋置换。被征收户可以选择将原有房屋以一定价格出售给政府,然后用这笔钱购买政府为他们提供的新房。这种方式既能保障被征收户的利益,又能促进城市建设和发展。


政府还会提供租赁补偿。对于一些老年人或者经济困难的群体,他们可能没有足够的资金购买新房。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会提供一定的租金补贴,确保被征收户能够继续在城市中有一个安享晚年的居住环境。


第四部分:安置政策


除了补偿方式,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还包括安置政策。政府会根据被征收户的实际情况和需求,提供适当的安置措施。


政府会建设新的住房小区,专门为被征收户提供新的居住空间。这些居住区一般会配备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为被征收户提供舒适便利的生活环境。


政府会提供就业安置。对于一些被征收户,他们往往不仅需要新的住房,还需要找到新的工作。政府会协调相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就业机会,确保被征收户的生活和工作能够顺利转移。


政府还会提供教育和医疗安置。对于一些有学龄子女的家庭和需要特殊医疗关怀的人群,政府会将教育和医疗资源纳入安置计划,确保被征收户的子女能够继续接受良好的教育,需要特殊医疗关怀的人能够得到相应的治疗和照顾。


第五部分:监督和评估


为了确保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能够得到有效执行,政府部门需要建立监督和评估机制。


政府需要设立专门的部门或机构,负责对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这个部门需要定期发表监督报告,公开方案执行的情况,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和评审。


政府还需要建立评估机制,定期对补偿方案的质量和公正性进行评估。通过评估结果,政府可以及时调整和改进方案,确保被征收户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第六部分:总结


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是城市发展和公共建设过程中的一项重要举措。通过详细、具体和生动地制定和实施这个方案,政府可以确保被征收户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同时也能够促进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顺利进行。只有在公平、合理和可行的前提下,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才能得到被征收户和社会公众的支持和认可。

安置补偿方案 篇6

我县征地补偿原则上实行耕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耕地平均年产值统一按每亩1200元计算,各类土地补偿标准详见附件1。其中,部分区域实行区片综合地价(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最高为3.4万元/亩、最低为3万元/亩补偿。具体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各项目指挥部(或乡镇、开发区)提出初步意见,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核拟定后,提请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原则上在我县城区及开发区总体规划区范围内实施征地,按征地补偿协议确定的被征收农用地面积10%比例(不含留用地征用面积),实行按征收土地所在村就近预留土地,按照城市建设规划用于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符合国家政策的二、三产业。

留用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并缴交相关规费,也可以委托县政府报批并出让,出让收入扣除相关报批费用、政府规费税金等有关成本费用后由县财政全部下拨有关乡镇政府,再由乡镇政府下拨村经济集体组织,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就业安置、发展生产。工业项目(含工业园区内的道路等工业配套项目)征地和政府原因无法兑现留用地指标的经营性项目、公共建筑项目以及水利、道路交通等公用设施项目征地,采取货币化补偿的方式对留用地指标予以变现。留用地货币化补偿标准根据该项目留地类型所处地段的基准地价或项目周边地块近期出让价,并扣除项目收储成本和相关报批费用、政府规费税金有关成本费用后确定。

(一)征收土地上果树、果苗的补偿标准按附件2、4的相应标准执行。成片果树种植密度不得超过最大合理株数(详见附件3),若超过最大合理株数,按最大合理株数补偿。

(二)征收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标准按附件5的相应标准执行(林木种植密度必须在林业部门认定的合理范围内),其中零星树木和竹林按株清点补偿,其他成片林木按实际占地面积丈量补偿。经依法审批采伐的成片林木,采伐后林木归原林权所有者。

(三)征地范围涉及鱼虾塘征收的,主要分三种类型补偿:

1、垦区范围内在围垦前已建成的鱼虾塘,以及垦区范围外群众自行围建的鱼虾塘统称“垦前塘”。垦前塘土地按地藉档案中的地类补偿,塘建等地面建(构)筑物参照评估价补偿。

2、垦区范围内在围垦后群众自行围建的鱼虾塘属“垦后塘”。垦后塘收塘时按3400元/亩对塘建等地面建(构)筑物进行补偿。

3、鱼虾塘原为耕地等整理改造的,土地按地藉档案中的原地类进行补偿,塘建等地面建(构)筑物参照评估价补偿。

(四)征迁其他地上附着物、构筑物及其他项目的补偿标准按附件6、7的相应标准执行。畜舍、禽舍等临时简易搭盖物按建筑面积70-100元/ m2予以补偿,室外厕所、杂物间等附属房按建筑面积100-120元/ m2予以补偿,但不予安置;有合法审批手续的土地(主要指房前屋后空地或已建围墙内的空地),原则上按120—200元/ m2进行补偿,对执行留地政策范围内的空地,可根据该项目农用地补偿标准加上留地变现款适当进行调整。

被征迁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给予安置:

(一)持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机关批准的建房用地手续等有效证件。

(二)虽无合法产权证件,但确系建国前建造的旧房或确认为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生效前建造的房屋。

(三)年1月1日至年8月1日《省村镇建设管理条例》生效前建造的房屋,房屋的使用人能提供地契、建设用地证明、建房纳税记录等有效原始资料并确系本人居住的。

(四)历年经国土、建设等部门行政处罚到位(含提供相应票据等),一直作为住房使用且只有一处住房的。

(五)无产权房屋的安置,在协商期限内搬迁的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年1月1日前建造的无产权房屋,经村镇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的,三层以下(含三层)按建筑面积90%安置,余下部分及三层以上部分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后只给予货币补偿但不予安置。其中,城区及周边地区以年年初县建设局委托有资质单位航拍的影像图及数字化地形图作为依据。

2、年1月1日至年8月12日《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清理整治违法建设的通告》出台前建造的无产权房屋,经村镇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的,三层以下的(含三层)按建筑面积75%予以安置,余下部分及三层以上部分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后只给予货币补偿但不予安置。其中,以年年底县海洋与渔业局委托有资质单位航拍的影像图及数字化地形图作为依据。

3、年8月12日至年12月31日建造的无产权房屋原则上不予安置,只给适当房屋重置价给予补偿;如有特殊情况,各乡镇及开发区在制定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时上报县政府批准执行。

4、凡属年1月1日以后未经审批建造的无产权房屋,一律不予补偿。在拆迁期限内自行拆除的,可适当予以补贴。

5、航拍图未覆盖区域,房屋建造时间以村、镇调查认定并经公示无异议后的具结书作为依据,按上述四款规定执行。

6、国有或集体企事业单位建造的无产权非住宅房屋,可办但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在协商期限内搬迁的,经县政府确认同意后可按70%给予作价补偿,不予以安置。

(六)商业用房认定及补偿安置。在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生效后,将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房管部门确认的非营业性用房改作营业性店面的,一律按原房使用性质进行补偿安置。但拥有产权和持有年1月1日前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初始营业证明)、税务登记证明,依法纳税并在协商期限内搬迁的,按其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面积×60%×(店面区位评估价)确定。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的进深按房屋的结构确认,但不得超过6米。

房屋征迁补偿费用包括房屋及其所占的土地和其他地上建(构)筑物征迁补偿费。

(一)房屋征迁补偿费。按附件8、9、10、11相关标准执行。凡被征迁的主房只有一层平房的,按确认建筑面积另加300元/m2给予补偿,主房只有两层的按确认建筑面积另加100元/m2给予补偿。

(二)安置房价格。采取房屋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安置房价格分三种类别:

1、安置价:多层安置房1300元/m2,高层安置房1500元/m2。

2、优惠价:多层安置房1500元/m2,高层安置房元/m2,

被征迁人所选安置房面积超过可享受的安置面积15m2以内的,按优惠价计价。

3、市场参考价:由有资质评估公司结合安置区片范围内商品房均价进行评估,评估结果随同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安置房面积超过被征迁人可享受的安置面积15元/m2以上的,按市场参考价计价。

安置房等面积部分不计层次差价,要收取超面积部分(包括可享受的超面积和安置户要求增加的面积)层次差价,层次差价原则上不得高于50元/m2。多层的层次差价从第4层开始计算;高层的层次从第7层开始计算。

(三)安置方式: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征迁补偿采取房屋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两种安置方式,由被征迁人自主选择。

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被征迁人应选择与被征迁房屋面积最接近的安置房进行产权调换。被征迁房屋只为一层的,且建筑面积在100 m2以内的,按被征迁主房确认建筑面积的1.3倍面积予以安置;被征迁房屋只为二层的,且建筑面积在200 m2以内的,按被征迁主房确认建筑面积的1.1倍面积予以安置;被征迁房屋只为三层的,按照确认面积1:1给予等面积安置;被征迁房屋为三层以上的,一至三层部分按照1:1给予等面积安置,三层以上部分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后,只给予货币补偿但不予安置。

安置房配备工具间或商业用房的,计入安置面积,价格按实际评估价计价。

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确认的建筑面积1:1作价补偿,即按被征迁房屋确认面积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外,再给予货币安置作价补偿金,具体金额由县国土资源局或县政府授权的各项目指挥部(或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根据项目实际设定,报县政府批准。

项目因特殊情况需使用集体土地建设联体住宅进行征迁安置的,报经县政府批准后,可以参照多层安置房的安置标准执行。

(四)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征迁的,县国土资源局或县政府授权的各项目指挥部(或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须制定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和实施细则,并报县政府批准执行。

安置房建设为多层住宅(九层及以下)的,过渡期限为2年;安置房建设为高层住宅(十层及以上)的,过渡期限为3年。过渡期限计算按签订拆迁协议并搬迁封房之日起计算。安置房逾期交房按逾期交房之日起按双倍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偿。临时安置补助费按附件13执行,在本标准执行前已实施临时安置补助的,按原标准继续执行。

凡由国土资源部门上报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的陆域土地,适用本标准;由海洋与渔业部门上报办理用海审批手续的海域部份,适用《省海域使用补偿办法》。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国家或省、市确定的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标准执行;此前已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农转用及土地征收的,仍按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中核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安置补偿方案 篇7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对于土地被征收的农民而言,是一项重要的政策保障。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详细探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从而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这一政策,并为相关决策提供参考。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指政府根据征收土地的需要,对被征收农民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和生活安置。这一方案旨在保障农民的权益,确保他们在土地被征收后能够有一个安稳的生活,并能够适应新的生活环境和就业机会。

首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包括经济补偿。政府将根据土地被征收的面积和土地的市场价值来确定经济补偿的金额。通常情况下,补偿金额会远高于被征收农民土地的实际价值,以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合理的赔偿。

除了经济补偿,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还包括生活安置。政府将提供相应的住房安排,以确保被征收农民有一个稳定的居住环境。这些安置住房通常会提供基本的生活设施和公共服务,例如供水、供电和卫生保健等。此外,政府还将提供培训和就业机会,以帮助被征收农民更好地适应新的生活环境,并找到新的就业机会。

在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政府通常会进行充分的征地补偿安置评估。这项评估将考虑土地的实际价值、农民的生活状况以及当地的发展需求等因素。通过评估,政府将确保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平性和可行性。

然而,尽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但对于被征收农民而言,仍然面临着一些挑战。首先,他们需要适应新的生活环境和就业机会,可能需要重新学习一些技能。其次,被征收农民还需要面对可能的社会融入问题,尤其是在城市化进程中,他们需要适应城市生活的种种规则和挑战。

为了解决这些挑战,政府可以进一步加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培训和就业机会。政府可以提供职业培训,以帮助被征收农民获取新的技能,并为他们寻找就业机会。此外,政府还可以加强社会融入工作,为被征收农民提供社会支持,帮助他们更好地适应新的生活环境。

总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对于土地被征收的农民而言,是一项重要的政策保障。通过提供经济补偿和生活安置,这一方案确保被征收农民在土地被征收后能够有一个安稳的生活,并能够适应新的生活环境和就业机会。然而,政府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培训和就业机会,以帮助被征收农民更好地适应新的生活环境。只有这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才能真正发挥其保障农民权益的作用。

安置补偿方案 篇8

补偿安置方案是指在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过程中,为了满足被征收人的需求,提供相应的补偿和安置措施。这些方案一般由政府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旨在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的利益得到合理保障。下面将详细介绍补偿安置方案的相关内容。

首先,补偿安置方案要科学合理。在制定补偿安置方案时,需要充分考虑被征收人的实际需求和现实情况,采取个性化的方式进行补偿。例如,如果被征收的是农民,应该考虑到其农田的收益和对其生活的影响,给予合理的补儿、就业机会、培训等措施;如果被征收的是居民,应该考虑到其住房的价值、所在区域的配套设施等因素,给予相应的补偿。

其次,补偿安置方案要充分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在制定补偿安置方案之前,应该开展广泛的调查研究工作,了解被征收人的意见和诉求。可以通过调查问卷、座谈会等方式与被征收人沟通,听取其对于补偿安置的建议和意见。同时,政府应当及时向被征收人公布方案内容,并接受他们的监督和评议,确保方案的公正和透明。

再次,补偿安置方案要注重人文关怀。在征收和拆迁过程中,被征收人往往面临着离乡背井和生活困境。因此,补偿安置方案应该注重人文关怀,关爱被征收人的身心健康。可以通过提供心理咨询、社会支持等服务,帮助他们顺利过渡到新的生活环境。在安置住房方面,也应该考虑到被征收人所处的社区环境、交通便利等因素,确保他们的居住环境得到改善。

最后,补偿安置方案要监督落实。制定了补偿安置方案后,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抓紧执行,并及时汇报执行情况。同时,需要建立监督机制,指定专门的人员对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对于违反方案规定的行为,应该进行严肃查处,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总之,补偿安置方案是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在制定和执行这些方案时,要科学合理、征求意见、注重人文关怀,并加强监督。只有通过这些努力,才能真正确保被征收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实现公平公正的征收拆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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